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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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的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目前我国畜牧业在发展中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就牧区而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与草原的生产能力之间的问题以及草原生态能力退化、沙化、盐碱化问题等,都对我国牧区的发展存在严重威胁。本文主要从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如何促进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期待我国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和谐发展。
1牧区草原的发展现状分析
青藏高原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被称为全球环境的“江河源”、“生态源”以及“亚洲心脏”,而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都取得较大的进步。地区人们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畜牧业,农区有地可以进行耕种,但是牧区的经济收入只能是依靠畜牧产品,不管是出栏还是自用都只能依靠畜牧产品,但是目前畜牧业在我区发展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主要是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我区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牧区的出栏牲畜只能是家养牲畜,这种情况下牧民的家畜饲养数量应该要有所提高,但是目前牧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草场承包责任制下以及草原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将可饲养的畜牧产品量改成了人均60单位,给牧区牧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生态保护在牧区草原的建设探讨
2.1合理规划草原资源生态功能,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地区牧区经济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的草地面积高达8807万hm2,可利用的草地面积达到7077万hm2。重点解决好人畜、草畜矛盾,加强天然草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和地区的生态保护,相关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畜牧产品的出栏数量做到从实际出发,不能制定过高的要求,加重牧民的生活负担,此外,这些解决措施的实施也可以为草场的生产力发展以及退化问题提供可恢复的可能,全面促进我国牧区生态保护的发展,解决牧区的生态环境问题。
中图分类号:S891文献标识码: A
草原生态系统具有着生物多样性,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近几年,草原退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加剧了沙漠化,是生态环境严重失调,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解决草原问题成为目前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草原生态环境中失衡现象
1、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失衡:草原生态系统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功能,使得草原法制系统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不仅要促进以草原为材料的的畜牧业的发展,为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还要维护好草原自身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人类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我国《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在现实中,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草原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改善生态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 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立法宗旨, 说明草原法的价值追求不是单一的, 追求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统一性。但在现实中,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只是注重了经济的发展,环境权利可有可无。
2、环保倡导力度与投资机制失衡:国家不断倡导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约保护,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但是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投入资金过少,浪费严重,配置不合理等方面的因素,使得草原环境建设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3、农牧民经济利益发展失衡:经济发展是否平衡存在于两大层面: 一方面, 在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草原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致富的进程相对缓慢和滞后, 这是刺激草原地区靠草吃草的巨大外在力量。这种宏观层面的不平衡, 需要通过有力的法律及政策扶持, 实现草原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去解决。草原环境保护的法治推进, 必须伴随并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发展, 否则巨大的现实利益必然冲击和削弱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草原地区内部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利益平衡是采用先进生产方式, 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比如竭草而牧, 超载过牧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但是投资少, 短期收益高; 而舍饲圈养,投放饲料专门饲养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 但投入大,很多牧民承担不起成本。这自然是一种不平衡。同时, 相对较短的草原承包经营期限无形中刺激了这种投入和产出的不平衡。如我国草原法规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 澳大利亚草原租期可达 42 年甚至99 年。显然, 让农牧民懂得并真正拥有草原经济利益的长期平衡, 把草原当成自己和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利益所在, 这是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也是草原生态环境得以保护的根本。
4、保护行为与破坏行为失衡:我国草原地域辽阔 ,人口稀疏,资源丰富,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从而导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其中多是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事实表明:破坏草原的速度远远高于保护草原的进程,导致两者之间严重失调,这也是草原环保工作不能取得重大进展的障碍之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为执法不力,一是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屡见不鲜,最终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效果,此外,身处草原的游客环保意识差,随地乱扔垃圾,加上清理不及时,造成对草原环境的污染。
针对不平衡现象的对策分析
1、在法治层面上, 确定和提升环境权应有的法律地位, 形成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法律意识:严格监督和行政执法,加大对偷牧、滥牧、抢牧、借场放牧和超载放牧等现象的司法监管力度,打击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对非法开垦饲料地及改变饲料地用途的现象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产生威慑作用,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草原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突出表现,提高广大牧民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自我约束违法破坏、利用草原的行为产生,也是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提升草原地区农牧民, 依法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生态环境权, 对抗和制止侵犯其草地使用权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开发和建设行为的法律权力。《草原法》规定的草地使用权对外承包制度、草地征用补偿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要严格执行。对草原地区的非农开发建设, 相关农牧民可以依法以其经济权、环境权受害为由提讼, 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对生态环境存在风险或形成损害的非法现象。应当说, 广大农牧民是草原生态保护的最基础的社会力量,要让他们维权和反对违法犯罪的路径畅通起来。从而在法律上, 使农牧民成为草原的主人和守护者。
2、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不佳奖励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在对草原实施了一系列的禁牧、退耕还草举措后,对草原牧民的生产、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实施减畜和禁牧措施后,草原牧民在经济上做出了较大的牺牲,应该给与生态补偿。充分补偿禁牧休牧给牧民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和推动牧民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牧民合法合理的草原生态环境权益。新建立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强调对实施禁牧和实施“草畜平衡”为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与奖励,是采用经济激励手段鼓励牧民自觉保护草原的重要举措,明确了草原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牧民的具有正当性的生态行为进行补偿,是有效解决草原地区均衡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牧区经济生态社会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资机制:首先,是国家应加强环保投资机制的宏观调控, 保证当地政府有效行使设施建设的职能, 并对基层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援;其次,是当地政府应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正确引导和动员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参与草原保护投资, 在减少草原破坏的同时,又增加了资金来源。最后,是当地政府应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管理,杜绝浪费,优化资金配置,尽量集中资金用于治理草原污染和普及先进技术等,为农牧民解决成本难题,将环保作业变为现实,同时兼顾改造天然草场、开发区域性资源等项目。
3、抓好人工种草工作人工种草是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稳定畜牧业生产、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定要把该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
程上,在国家牧草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全市应出台人工种草相关扶持与优惠政策,在牧草种植、加工等机械的补贴,牧草新品种、草业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工
作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切实保证人工草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全市禁牧舍饲后饲草料的有效供给。
结束语
草原是一个生态屏障,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不但是一道绿色的天然生态屏障,而且与生态安全息息相关,并且有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的显著作用,草原生态环境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止沙漠化、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战略地位,具有特殊的生态环境意义,所以,对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每个草原农牧民的责任。
参考文献
【关键字】草地旅游;草地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对草地资源的认识及其价值评价集中在草地可通过第一、第二性生产为人们提供所需的有形产品的能力上。随着社会生活向高层次发展和草地学研究的深入,草地资源的内涵开始扩大到草地景观及其周围的环境、气候、民情等综合方面,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草地旅游指在草原地区以草原风光、气候和少数民族的民俗、民情为旅游目标,以具民族特色的歌舞、体育、餐饮、观赏、避暑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以及为这些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草地旅游既是发挥草地景观资源美学价值从而产生经济效益的一项开发性活动,也是多途径、多方式开发利用草地资源的新兴草原产业,在20世纪90年展较快。
一、我国草地旅游资源概况
我国草原从东到西跨49个经度(78°—127°E),从南到北跨36个纬度(29°—65°N);东西长约4000km,南北宽约2500km,总面积约4亿hm2,约占国土面积的41.7%。我国草原的类型之多居世界第一位,共有18个大类,37个亚类、1000多个草地型。我国有牧草类型5000多种,草原上还生活着许多珍稀野生动物,草原上还能生产许多珍贵的中草药。截至2000年底,我国已划定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5处,面积达196.7万hm2(表1)。
表1我国草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2000年底)
编号
保护区名称
级别
面积(hm2)
行政区域
批建时间
主管部门
27
河北红松洼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
7300
围场县
1998
环保
32
河北滦河源草地自然保护区
省级
21500
丰宁县
1997
环保
71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
1078600
锡林浩特市
1997
环保
90
内蒙古白二爷沙坝自然保护区
县级
8000
和林格尔县
1996
环保
92
内蒙古蔡木山自然保护区
县级
26000
多伦县
1995
环保
93
内蒙古陈巴尔虎草甸草原
县级
600000
陈巴尔虎旗
1996
环保
105
内蒙古图牧吉自然保护区
县级
90300
扎赉特旗
1996环保
152
辽宁沙金台草地自然保护区
县级
90600
康平县
1986
环保
257
黑龙江立新草原自然保护区
县级
333
青岗县
1989
林业
273
黑龙江四方山自然保护区
县级
12000
肇东市
1993
环保
291
黑龙江移新草原自然保护区
县级
136
兰西县
1990
环保
295
黑龙江引嫩河水库自然保护区
县级
2067
明水县
1990
环保
1241
宁夏云雾山自然保护区
省级
4000
固原县
1985
1265
新疆金塔斯山地草原自然保护区
省级
9767
福海县
1986
农业
1267
新疆那孜—确鹿特草甸自然保护区
省级
16400
新源县
1986
农业
∑
1967003
近年来我国科学工作者提出的自然保护区长远规划的原则之一就是重点加强草原、海洋、地质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到2010年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00万hm2,2050年达2000万hm2。这些自然保护区,为开展草地旅游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美丽辽阔、丰富多彩的草原,虽然古人描写的那种“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情景已有所改变,草没那么高了,但“粉白湖上云,黛青天际峰”的迷人景色,古今仍然一样,正是草原的旷远、壮丽的风光,自古以来吸引着观光旅游的人们。近年来,我国的草原旅游业发展较快,不仅有大量的国内游客,还有很多国际友人。目前,已形成规模的草地旅游区有北京的康西草原、河北坝上闪电河上游及附近的多个旅游点、内蒙古乌兰察布草原的希拉穆仁、灰腾梁等及甘肃祁连山、新疆天山和青海的部分旅游点等。
二、草地旅游的资源利用特点
(一)草地旅游的资源条件特点
草地旅游资源的核心是草地植被,各类草地植被与其环境,如山地丘陵、滩川平地、水体道路、设施建筑等组成宁静迷人的旅游景观综合体,是吸引游客的资源基础。同时草原上还产出特有的野生药材、野生食用植物及特有风味农作物等,可向游客提供。夏季凉爽宜人的气候是吸引游客来草原消夏避暑的主要原因。我国主要草原区均分布于高原和中、高山地,其最热月平均气温多不到20℃,与邻近的大中城市有10℃以上的温差,是调理身心和盛夏避暑的良好条件。“夏季到草原来滑草”,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追求。优美朴实的少数民族风情和风味是草原吸引游客的又一原因。我国主要草原区是蒙、满、哈萨克、藏、裕固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骑马射箭、手抓羊肉、篝火晚会等独具特色的活动深为游客所喜爱。
(二)草地旅游的市场经营特点
草地旅游属于自然景观型,其客源主要为临近城市的居民,以消夏避暑为主。因此,草地旅游发展最适宜的地区应是距大中城市较近、交通条件较好的草原区边缘地带。经营上则是旅游企业与当地农牧民分工协作进行。农牧民承担旅游企业不易经营的重要服务项目,如向游客出租骑乘马匹、供应风味餐饮原料、出售野生观赏和药用植物等。正是由于农牧民的这种广泛参与,使草地旅游与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之间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和影响。在旅游的资源条件中,除民族风情外,其它每年只有在风季过后的植物茂盛生长期(5—9月)才能具备,所以草地旅游经营的季节性极强,并与农牧林业生产同季。
三、开发草地旅游资源的意义
(一)保护草地旅游资源环境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大问题。人们从一系列的全球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中认识到,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长期可应用的自然资源,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和社会也难以持续发展。因此,旅游领域内生态旅游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开展草地生态旅游可以提高人们对草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进而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保护草地生态环境。草地生态旅游将游客带往拥有优美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的广阔草原,以此为当地赚取更多的收入,从而鼓励他们保护自然资源,改变那种竭泽而渔,捕杀野生动植物的生活方式。并且,旅游的收入也使他们有力量投资草原基本建设和保护,维护、恢复和创造优美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二)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
旅游业在20世纪的飞速发展证明,它将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的发展还可以带动航空、餐饮、娱乐、商贸、交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因此,旅游业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西部拥有广袤的草地资源(33144万hm2)占全国草地总面积(39283万hm2)的83.37%,并且旅游品质较好的草地资源和草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也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随着人们回归自然,走向大草原这种旅游取向的增强,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草地旅游资源开发原则
(一)生态安全性原则
草地旅游资源生态环境脆弱,旅游开发要以不破坏草原的自然风貌和生物的多样性为前提,依据草原资源的环境条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在开发利用时要科学确定开发的强度,设计合理的旅游规模,使之严格限制在生态容量范围之内。开发方式上要体现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产品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草地的生态环境相协调,尽量把旅游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减到最小。
(二)公众参与原则
当地公众的密切参与是草地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支持。草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可以替代当地居民对草地资源的其他利用方式,缓减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并且通过旅游开发,弘扬当地传统文化,增强地方独有文化气氛提高旅游资源的品质。在旅游开发中,公众通过参与也获得了利益,开始珍惜爱护草地资源,成为保护环境的强大力量。
(三)旅游产品多样化原则
草地旅游资源受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因素长期作用,呈现出不同的地质地貌特点,并生成了多样性动植物生态环境,这些丰富的生态资源是开发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的依托。据此可开展典型自然风光观光游、野生动植物观赏游、草原科普教育游、科学考察游、生态牧业观光游、草原野营游、草原民俗风情游等多种旅游产品。
(四)广开筹资渠道原则
由于资金短缺,我国草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十分不充分。应该广开筹资渠道,从多个方面积极创造条件筹集旅游开发基金。可以合作开发的形式,吸引私人、集体、旅游企业等的参与,加快草地旅游资源向资产的转变。对于有代表性的草地资源,应争取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项目,增加旅游开发保护资金的来源。
五、草地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策
(一)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立法,尤其是对重点旅游区更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资源,就是给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管理者制定行为规范,使他们有法可依。其内容应包括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旅游资源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违反保护条款者的处罚办法等。198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加强了与之配套的法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和办法。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草地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作了有关规定,但实际保护工作仍不尽人意。这除了法制尚不健全之外,还和普法宣传教育不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
(二)运用规划和技术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草地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规划在对旅游景点做出科学构想和设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地形景观、草皮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旅游环境的保护,并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确定环境容量。此外,规划还得从总体布局上予以协调组织,避免在风景区布置不必要的服务设施。要根据具体景区的资源和环境特点,慎重确定旅游活动项目。对于那些会导致景区内水体、空气污染的旅游活动项目,要严格限制开发。应开发多种不破坏环境的具有草原特色的旅游产品,并在农牧户中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加强营销、拓展客源,直至形成固定的消夏避暑游客群体,减少无效消耗,提高经营效益。对于那些以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为目的而设置的草地自然保护区,则要限制旅游活动的空间范围,科学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将旅游活动尽可能控制在实验区范围内,适度向缓冲区发展。
(三)运用监测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草地旅游与草地生态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影响是复杂的和长期的,因而应对草地生态环境各主要因素、草地植被状况、旅游客源状况、游客心理预期等进行持续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控,使其健康地发展。
(四)运用宣传教育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应当树立资源环境道德意识和思考判断资源环境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要提高公民的资源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以及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在人们中树立保护资源环境的道德意识和理念,要使人们不仅以坚强的意志来调整自己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习惯,还要有极大的勇气和热情支持旅游资源保护。在治理和保护草地旅游资源的同时,应重视游客的资源环境道德建设。旅游景区应采用适当方式,让游客认识到,游客在游览消费旅游资源的同时,也应自觉地维护旅游区的良好环境。
(五)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实现草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
生态旅游是在生态学原则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坚持社会、经济和生态平衡协调发展,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欣赏研究自然和保护环境的需求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活动。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旅游需求和旅游供应相结合的旅游系统的持续良性运行和发展,而且包括旅游资源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它是在现代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带来生态和环境质量破坏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下,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生态旅游具有自然性、生态性、文化性、可持续性等特征,可以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形式。在广大草地旅游区域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是我国草地旅游业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赵雪.草地旅游在草地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及其持续发展[J].中国草地,2000,(5):68—73.
[2]孔繁德.生态保护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2003年我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先后实施清洁空气、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专项和新一轮治气“三大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进展,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有所提高。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负荷仍然较高。2014年,全省11个设区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69个县以上城市中,仅有9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有必要重新修订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订草案针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特点及监管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必要的创设,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具体可行的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上。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五十七条虽已依照大气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对部门职责及追责作了规定,但由于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朗以及问责追究相对较轻,这不仅容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及不作为的现象,而且也容易降低法律的适用性。目前,上海、江苏等地对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都作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把“对监管者的监管”落到实处,同时又考虑到与长三角地区的法律衔接,建议修订草案鉴借兄弟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条款,切实达到部门监管职责清晰、问责追究有章可循。
二、关于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问题。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上位法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规定,本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但由于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使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具操作性,建议修订草案除上位法规定外,应进一步明确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因素分析、阶段目标以及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
三、关于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对整个大气污染防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修订草案第九条对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作了规定,但由于我省“低小散”的“块状经济”明显,区域性污染相对比较突出,加上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我省的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只按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就容易造成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变相转嫁或被平均的现象,从而规避法律对其总量控制及削减的要求。因此,建议修订草案除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外,应重点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从而实现行政区域和重点区域、一般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双控”的目的。
四、关于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责任问题。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确保数据准确的重要前提,而企业监测实时数据又是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虽对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作了规定,但由于目前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时有发生,给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查处带来难处。为强化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的责任,并辅以明确、严厉的违法惩罚措施;同时,将企业监测实时数据作为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以确保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举证有据、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到位。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顶托,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风灾、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给我省造成的危害较大,若遇高温少雨的晴热天气,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和工业生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部分地区异常气候事件时有发生,灾害加剧趋势依然存在,防汛防台抗旱的任务十分艰巨。农资环委认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促进全社会依法防灾救灾,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是必要的。但当遇到特大灾害,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时,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自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转移和自救互救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关于防汛防台抗旱中相应的机构、人员作出规定。
二、关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委员们指出,政府是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职责设定应实事求是,分清自然灾害与责任事件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免责条款。委员们认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条例草案不仅要规定政府职责,而且也要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要有知情权、救助权、举报权等方面权利,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险情报告等义务。
三、关于防台的问题
防台是我省防御自然灾害的重点。为做好防台措施的落实,条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已对城镇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在防台方面内容上显得较为单薄,对陆上规定多,对海上规定较少。沿海市县要求省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快速、先进的搜救设备,提高搜救能力。委员们认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渔业、海上运输业、船舶修造业发达,拥有大量的渔船、运输船和修造业无动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类渔船5万多艘。目前,我省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避风港口可供船舶避风的能力不到全省渔船总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过度发展渔排、海上养殖和休闲渔业,影响到现有的避风港功能发挥。一旦发生台风灾害,还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进港避风,这加大了避风港口压力和海上监管工作难度。建议条例草案在增加气象、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传递等内容的同时,对避风港和避风锚地规划建设、海上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台保安措施等内容予以细化,并将修船业无动力船舶列入船舶防台避风措施中。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条例中明确海上搜救组织和搜救能力及设施建设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因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为统一协调,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船舶台风期间避风规定和措施”。
四、关于避灾临时安置点的问题
设立避灾临时安置点是防汛防台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避灾临时安置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调研中,各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避灾临时安置点选址、建设、质量和使用等十分关注。特别是在今年“桑美”超强台风中,有的地方避灾临时安置点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委员们认为,根据我省外来人口多、农村危房较多的现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临时安置点对防灾减灾十分重要。建议将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避灾临时安置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中避灾与分散避灾相结合的安置体系,鼓励农民按照避灾要求做好农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内容纳入条例中。
五、关于人员强制转移的问题
按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众是自行转移的。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的群众,对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危害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地方已采取强制转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据。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开展实施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人员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