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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环境保护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草原环境保护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草原环境保护

篇1

畜牧业的发展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目前我国畜牧业在发展中仍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就牧区而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与草原的生产能力之间的问题以及草原生态能力退化、沙化、盐碱化问题等,都对我国牧区的发展存在严重威胁。本文主要从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如何促进牧区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期待我国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和谐发展。

1牧区草原的发展现状分析

青藏高原因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被称为全球环境的“江河源”、“生态源”以及“亚洲心脏”,而作为青藏高原的主体,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都取得较大的进步。地区人们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畜牧业,农区有地可以进行耕种,但是牧区的经济收入只能是依靠畜牧产品,不管是出栏还是自用都只能依靠畜牧产品,但是目前畜牧业在我区发展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主要是因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我区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牧区的出栏牲畜只能是家养牲畜,这种情况下牧民的家畜饲养数量应该要有所提高,但是目前牧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却是草场承包责任制下以及草原补偿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将可饲养的畜牧产品量改成了人均60单位,给牧区牧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2生态保护在牧区草原的建设探讨

2.1合理规划草原资源生态功能,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

地区牧区经济发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据相关的调查显示,的草地面积高达8807万hm2,可利用的草地面积达到7077万hm2。重点解决好人畜、草畜矛盾,加强天然草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和地区的生态保护,相关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畜牧产品的出栏数量做到从实际出发,不能制定过高的要求,加重牧民的生活负担,此外,这些解决措施的实施也可以为草场的生产力发展以及退化问题提供可恢复的可能,全面促进我国牧区生态保护的发展,解决牧区的生态环境问题。

篇2

中图分类号:S891文献标识码: A

草原生态系统具有着生物多样性,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近几年,草原退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加剧了沙漠化,是生态环境严重失调,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解决草原问题成为目前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草原生态环境中失衡现象

1、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经济发展失衡:草原生态系统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双重功能,使得草原法制系统具有综合性、复杂性,不仅要促进以草原为材料的的畜牧业的发展,为国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还要维护好草原自身生态系统的平衡, 为人类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我国《草原法》中明确规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在现实中,发展就是硬道理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草原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改善生态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 发展现代畜牧业,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定本法。立法宗旨, 说明草原法的价值追求不是单一的, 追求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统一性。但在现实中,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人们只是注重了经济的发展,环境权利可有可无。

2、环保倡导力度与投资机制失衡:国家不断倡导要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制约保护,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但是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方面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为投入资金过少,浪费严重,配置不合理等方面的因素,使得草原环境建设工程无法顺利进行。

3、农牧民经济利益发展失衡:经济发展是否平衡存在于两大层面: 一方面, 在我国国民经济整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草原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致富的进程相对缓慢和滞后, 这是刺激草原地区靠草吃草的巨大外在力量。这种宏观层面的不平衡, 需要通过有力的法律及政策扶持, 实现草原地区经济的较快发展去解决。草原环境保护的法治推进, 必须伴随并促进草原地区经济发展, 否则巨大的现实利益必然冲击和削弱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另一方面,草原地区内部的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利益平衡是采用先进生产方式, 有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比如竭草而牧, 超载过牧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式, 但是投资少, 短期收益高; 而舍饲圈养,投放饲料专门饲养是一种先进的生产方式, 但投入大,很多牧民承担不起成本。这自然是一种不平衡。同时, 相对较短的草原承包经营期限无形中刺激了这种投入和产出的不平衡。如我国草原法规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为 30 年, 澳大利亚草原租期可达 42 年甚至99 年。显然, 让农牧民懂得并真正拥有草原经济利益的长期平衡, 把草原当成自己和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利益所在, 这是草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也是草原生态环境得以保护的根本。

4、保护行为与破坏行为失衡:我国草原地域辽阔 ,人口稀疏,资源丰富,为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从而导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其中多是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事实表明:破坏草原的速度远远高于保护草原的进程,导致两者之间严重失调,这也是草原环保工作不能取得重大进展的障碍之一,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为执法不力,一是执法力量相对不足,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屡见不鲜,最终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法效果,此外,身处草原的游客环保意识差,随地乱扔垃圾,加上清理不及时,造成对草原环境的污染。

针对不平衡现象的对策分析

1、在法治层面上, 确定和提升环境权应有的法律地位, 形成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法律意识:严格监督和行政执法,加大对偷牧、滥牧、抢牧、借场放牧和超载放牧等现象的司法监管力度,打击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对非法开垦饲料地及改变饲料地用途的现象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非法开垦草原行为产生威慑作用,推动草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人们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特别是草原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突出表现,提高广大牧民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自我约束违法破坏、利用草原的行为产生,也是加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提升草原地区农牧民, 依法维护自己的承包经营权、生态环境权, 对抗和制止侵犯其草地使用权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的非法开发和建设行为的法律权力。《草原法》规定的草地使用权对外承包制度、草地征用补偿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要严格执行。对草原地区的非农开发建设, 相关农牧民可以依法以其经济权、环境权受害为由提讼, 通过法律途径制止对生态环境存在风险或形成损害的非法现象。应当说, 广大农牧民是草原生态保护的最基础的社会力量,要让他们维权和反对违法犯罪的路径畅通起来。从而在法律上, 使农牧民成为草原的主人和守护者。

2、加强对草原生态保护不佳奖励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在对草原实施了一系列的禁牧、退耕还草举措后,对草原牧民的生产、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实施减畜和禁牧措施后,草原牧民在经济上做出了较大的牺牲,应该给与生态补偿。充分补偿禁牧休牧给牧民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会鼓励和推动牧民开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积极性,维护牧民合法合理的草原生态环境权益。新建立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强调对实施禁牧和实施“草畜平衡”为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与奖励,是采用经济激励手段鼓励牧民自觉保护草原的重要举措,明确了草原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牧民的具有正当性的生态行为进行补偿,是有效解决草原地区均衡发展问题的长效机制,对于加强牧区经济生态社会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投资机制:首先,是国家应加强环保投资机制的宏观调控, 保证当地政府有效行使设施建设的职能, 并对基层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援;其次,是当地政府应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正确引导和动员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参与草原保护投资, 在减少草原破坏的同时,又增加了资金来源。最后,是当地政府应强化内部财务监督和管理,杜绝浪费,优化资金配置,尽量集中资金用于治理草原污染和普及先进技术等,为农牧民解决成本难题,将环保作业变为现实,同时兼顾改造天然草场、开发区域性资源等项目。

3、抓好人工种草工作人工种草是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稳定畜牧业生产、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内容。因此,一定要把该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

程上,在国家牧草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全市应出台人工种草相关扶持与优惠政策,在牧草种植、加工等机械的补贴,牧草新品种、草业新技术的引进与推广工

作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切实保证人工草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保障全市禁牧舍饲后饲草料的有效供给。

结束语

草原是一个生态屏障,良好的草原生态环境不但是一道绿色的天然生态屏障,而且与生态安全息息相关,并且有防风固沙和涵养水源的显著作用,草原生态环境是生物多样性的宝库。保护草原生态环境对于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防止沙漠化、维持生态平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独特的战略地位,具有特殊的生态环境意义,所以,对于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每个草原农牧民的责任。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字】草地旅游;草地旅游资源;开发;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对草地资源的认识及其价值评价集中在草地可通过第一、第二性生产为人们提供所需的有形产品的能力上。随着社会生活向高层次发展和草地学研究的深入,草地资源的内涵开始扩大到草地景观及其周围的环境、气候、民情等综合方面,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草地旅游指在草原地区以草原风光、气候和少数民族的民俗、民情为旅游目标,以具民族特色的歌舞、体育、餐饮、观赏、避暑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以及为这些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草地旅游既是发挥草地景观资源美学价值从而产生经济效益的一项开发性活动,也是多途径、多方式开发利用草地资源的新兴草原产业,在20世纪90年展较快。

一、我国草地旅游资源概况

我国草原从东到西跨49个经度(78°—127°E),从南到北跨36个纬度(29°—65°N);东西长约4000km,南北宽约2500km,总面积约4亿hm2,约占国土面积的41.7%。我国草原的类型之多居世界第一位,共有18个大类,37个亚类、1000多个草地型。我国有牧草类型5000多种,草原上还生活着许多珍稀野生动物,草原上还能生产许多珍贵的中草药。截至2000年底,我国已划定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5处,面积达196.7万hm2(表1)。

表1我国草原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2000年底)

编号

保护区名称

级别

面积(hm2)

行政区域

批建时间

主管部门

27

河北红松洼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

7300

围场县

1998

环保

32

河北滦河源草地自然保护区

省级

21500

丰宁县

1997

环保

71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

1078600

锡林浩特市

1997

环保

90

内蒙古白二爷沙坝自然保护区

县级

8000

和林格尔县

1996

环保

92

内蒙古蔡木山自然保护区

县级

26000

多伦县

1995

环保

93

内蒙古陈巴尔虎草甸草原

县级

600000

陈巴尔虎旗

1996

环保

105

内蒙古图牧吉自然保护区

县级

90300

扎赉特旗

1996环保

152

辽宁沙金台草地自然保护区

县级

90600

康平县

1986

环保

257

黑龙江立新草原自然保护区

县级

333

青岗县

1989

林业

273

黑龙江四方山自然保护区

县级

12000

肇东市

1993

环保

291

黑龙江移新草原自然保护区

县级

136

兰西县

1990

环保

295

黑龙江引嫩河水库自然保护区

县级

2067

明水县

1990

环保

1241

宁夏云雾山自然保护区

省级

4000

固原县

1985

1265

新疆金塔斯山地草原自然保护区

省级

9767

福海县

1986

农业

1267

新疆那孜—确鹿特草甸自然保护区

省级

16400

新源县

1986

农业

1967003

近年来我国科学工作者提出的自然保护区长远规划的原则之一就是重点加强草原、海洋、地质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到2010年草原和草甸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00万hm2,2050年达2000万hm2。这些自然保护区,为开展草地旅游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美丽辽阔、丰富多彩的草原,虽然古人描写的那种“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地见牛羊”的情景已有所改变,草没那么高了,但“粉白湖上云,黛青天际峰”的迷人景色,古今仍然一样,正是草原的旷远、壮丽的风光,自古以来吸引着观光旅游的人们。近年来,我国的草原旅游业发展较快,不仅有大量的国内游客,还有很多国际友人。目前,已形成规模的草地旅游区有北京的康西草原、河北坝上闪电河上游及附近的多个旅游点、内蒙古乌兰察布草原的希拉穆仁、灰腾梁等及甘肃祁连山、新疆天山和青海的部分旅游点等。

二、草地旅游的资源利用特点

(一)草地旅游的资源条件特点

草地旅游资源的核心是草地植被,各类草地植被与其环境,如山地丘陵、滩川平地、水体道路、设施建筑等组成宁静迷人的旅游景观综合体,是吸引游客的资源基础。同时草原上还产出特有的野生药材、野生食用植物及特有风味农作物等,可向游客提供。夏季凉爽宜人的气候是吸引游客来草原消夏避暑的主要原因。我国主要草原区均分布于高原和中、高山地,其最热月平均气温多不到20℃,与邻近的大中城市有10℃以上的温差,是调理身心和盛夏避暑的良好条件。“夏季到草原来滑草”,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时尚追求。优美朴实的少数民族风情和风味是草原吸引游客的又一原因。我国主要草原区是蒙、满、哈萨克、藏、裕固等少数民族聚居区,其各具特色的民族风情是吸引游客的重要资源。骑马射箭、手抓羊肉、篝火晚会等独具特色的活动深为游客所喜爱。

(二)草地旅游的市场经营特点

草地旅游属于自然景观型,其客源主要为临近城市的居民,以消夏避暑为主。因此,草地旅游发展最适宜的地区应是距大中城市较近、交通条件较好的草原区边缘地带。经营上则是旅游企业与当地农牧民分工协作进行。农牧民承担旅游企业不易经营的重要服务项目,如向游客出租骑乘马匹、供应风味餐饮原料、出售野生观赏和药用植物等。正是由于农牧民的这种广泛参与,使草地旅游与当地经济和生态环境之间有了更密切的联系和影响。在旅游的资源条件中,除民族风情外,其它每年只有在风季过后的植物茂盛生长期(5—9月)才能具备,所以草地旅游经营的季节性极强,并与农牧林业生产同季。

三、开发草地旅游资源的意义

(一)保护草地旅游资源环境

当前,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性的大问题。人们从一系列的全球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危害中认识到,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长期可应用的自然资源,人类将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经济和社会也难以持续发展。因此,旅游领域内生态旅游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开展草地生态旅游可以提高人们对草地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进而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保护草地生态环境。草地生态旅游将游客带往拥有优美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的广阔草原,以此为当地赚取更多的收入,从而鼓励他们保护自然资源,改变那种竭泽而渔,捕杀野生动植物的生活方式。并且,旅游的收入也使他们有力量投资草原基本建设和保护,维护、恢复和创造优美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的可持续发展。

(二)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差距

旅游业在20世纪的飞速发展证明,它将是21世纪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的发展还可以带动航空、餐饮、娱乐、商贸、交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因此,旅游业成为许多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我国西部拥有广袤的草地资源(33144万hm2)占全国草地总面积(39283万hm2)的83.37%,并且旅游品质较好的草地资源和草地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也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随着人们回归自然,走向大草原这种旅游取向的增强,抓住西部大开发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对于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缩小东西部地区差距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草地旅游资源开发原则

(一)生态安全性原则

草地旅游资源生态环境脆弱,旅游开发要以不破坏草原的自然风貌和生物的多样性为前提,依据草原资源的环境条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在开发利用时要科学确定开发的强度,设计合理的旅游规模,使之严格限制在生态容量范围之内。开发方式上要体现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观,产品的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与草地的生态环境相协调,尽量把旅游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减到最小。

(二)公众参与原则

当地公众的密切参与是草地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支持。草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可以替代当地居民对草地资源的其他利用方式,缓减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并且通过旅游开发,弘扬当地传统文化,增强地方独有文化气氛提高旅游资源的品质。在旅游开发中,公众通过参与也获得了利益,开始珍惜爱护草地资源,成为保护环境的强大力量。

(三)旅游产品多样化原则

草地旅游资源受地质、气候等自然条件因素长期作用,呈现出不同的地质地貌特点,并生成了多样性动植物生态环境,这些丰富的生态资源是开发类型多样的旅游产品的依托。据此可开展典型自然风光观光游、野生动植物观赏游、草原科普教育游、科学考察游、生态牧业观光游、草原野营游、草原民俗风情游等多种旅游产品。

(四)广开筹资渠道原则

由于资金短缺,我国草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十分不充分。应该广开筹资渠道,从多个方面积极创造条件筹集旅游开发基金。可以合作开发的形式,吸引私人、集体、旅游企业等的参与,加快草地旅游资源向资产的转变。对于有代表性的草地资源,应争取国际组织的合作研究项目,增加旅游开发保护资金的来源。

五、草地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对策

(一)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立法,尤其是对重点旅游区更为重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旅游资源,就是给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管理者制定行为规范,使他们有法可依。其内容应包括旅游区建设项目的审批办法和权限,旅游资源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对违反保护条款者的处罚办法等。1985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加强了与之配套的法规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还制定了各种实施细则和办法。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对草地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的保护作了有关规定,但实际保护工作仍不尽人意。这除了法制尚不健全之外,还和普法宣传教育不足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

(二)运用规划和技术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草地旅游资源开发规划的制定,是旅游开发研究的中心环节。规划在对旅游景点做出科学构想和设计的同时,还要提出地形景观、草皮植被、文物古迹、动植物、水体以及整个生态环境、旅游环境的保护,并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确定环境容量。此外,规划还得从总体布局上予以协调组织,避免在风景区布置不必要的服务设施。要根据具体景区的资源和环境特点,慎重确定旅游活动项目。对于那些会导致景区内水体、空气污染的旅游活动项目,要严格限制开发。应开发多种不破坏环境的具有草原特色的旅游产品,并在农牧户中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加强营销、拓展客源,直至形成固定的消夏避暑游客群体,减少无效消耗,提高经营效益。对于那些以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为目的而设置的草地自然保护区,则要限制旅游活动的空间范围,科学划分“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将旅游活动尽可能控制在实验区范围内,适度向缓冲区发展。

(三)运用监测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草地旅游与草地生态系统和环境之间的影响是复杂的和长期的,因而应对草地生态环境各主要因素、草地植被状况、旅游客源状况、游客心理预期等进行持续监测,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控,使其健康地发展。

(四)运用宣传教育手段保护草地旅游资源

应当树立资源环境道德意识和思考判断资源环境道德行为的善恶标准,要提高公民的资源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以及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在人们中树立保护资源环境的道德意识和理念,要使人们不仅以坚强的意志来调整自己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习惯,还要有极大的勇气和热情支持旅游资源保护。在治理和保护草地旅游资源的同时,应重视游客的资源环境道德建设。旅游景区应采用适当方式,让游客认识到,游客在游览消费旅游资源的同时,也应自觉地维护旅游区的良好环境。

(五)大力开展生态旅游,实现草地旅游资源永续利用

生态旅游是在生态学原则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下,坚持社会、经济和生态平衡协调发展,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欣赏研究自然和保护环境的需求为目的的一种旅游活动。旅游可持续发展是指旅游需求和旅游供应相结合的旅游系统的持续良性运行和发展,而且包括旅游资源经济效益的持续发展,它是在现代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经营带来生态和环境质量破坏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下,旅游发展的必然趋势。生态旅游具有自然性、生态性、文化性、可持续性等特征,可以说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形式。在广大草地旅游区域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是我国草地旅游业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赵雪.草地旅游在草地生态系统中的作用及其持续发展[J].中国草地,2000,(5):68—73.

[2]孔繁德.生态保护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篇4

2003年我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来,先后实施清洁空气、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专项和新一轮治气“三大行动”,大气污染防治取得明显进展,大气环境质量稳中向好、有所提高。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大气污染负荷仍然较高。2014年,全省11个设区市中,除舟山外其余均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69个县以上城市中,仅有9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很有必要重新修订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环资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请的修订草案针对本省大气污染防治现状、特点及监管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必要的创设,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问题。法律的有效实施最终还是要落实在具体可行的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上。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二款和第五十七条虽已依照大气行动计划及其分工方案对部门职责及追责作了规定,但由于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明朗以及问责追究相对较轻,这不仅容易造成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及不作为的现象,而且也容易降低法律的适用性。目前,上海、江苏等地对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都作了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为把“对监管者的监管”落到实处,同时又考虑到与长三角地区的法律衔接,建议修订草案鉴借兄弟省市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及追责条款,切实达到部门监管职责清晰、问责追究有章可循。

二、关于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问题。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上位法对未达标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作了规定,本修订草案对此没有涉及。但由于目前多数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就显得格外重要。为使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具操作性,建议修订草案除上位法规定外,应进一步明确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因素分析、阶段目标以及各阶段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同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以确保这项制度在我省更好地贯彻实施。

三、关于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控制及削减对整个大气污染防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修订草案第九条对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作了规定,但由于我省“低小散”的“块状经济”明显,区域性污染相对比较突出,加上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直接影响着我省的大气环境质量。如果只按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就容易造成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变相转嫁或被平均的现象,从而规避法律对其总量控制及削减的要求。因此,建议修订草案除行政区域和一般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指标外,应重点明确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单位分解落实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从而实现行政区域和重点区域、一般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双控”的目的。

四、关于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责任问题。企业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确保数据准确的重要前提,而企业监测实时数据又是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虽对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作了规定,但由于目前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偷排偷放时有发生,给环境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及时查处带来难处。为强化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建议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实时数据传输的责任,并辅以明确、严厉的违法惩罚措施;同时,将企业监测实时数据作为企业举证和环境监管部门的法律证据,以确保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单位举证有据、环境执法部门监管到位。

篇5

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海岸线长、河流众多,上游江河源短流急,下游河口受潮水顶托,是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5月至10月的梅雨期和台风影响期,风灾、暴雨洪水、风暴潮及地质灾害给我省造成的危害较大,若遇高温少雨的晴热天气,干旱缺水严重影响全省城乡居民生活、农业和工业生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部分地区异常气候事件时有发生,灾害加剧趋势依然存在,防汛防台抗旱的任务十分艰巨。农资环委认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规范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促进全社会依法防灾救灾,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农资环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在审议中,委员们对条例草案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

一、关于基层组织建设的问题

防汛防台抗旱影响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委员们认为,条例草案第九、十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作了规定,是必要的。但当遇到特大灾害,道路、通信、电力等中断时,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必须做好自身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人员转移和自救互救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等的作用十分重要。建议条例草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关于防汛防台抗旱中相应的机构、人员作出规定。

二、关于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问题

条例草案突出强调了政府责任和义务是必要的。委员们指出,政府是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职责设定应实事求是,分清自然灾害与责任事件的关系。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履行职责的,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仍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建议条例草案增加政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的免责条款。委员们认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是全社会的事情。条例草案不仅要规定政府职责,而且也要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公民要有知情权、救助权、举报权等方面权利,同时也要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救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自救互救、险情报告等义务。

三、关于防台的问题

防台是我省防御自然灾害的重点。为做好防台措施的落实,条例草案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二条已对城镇建筑物、附着物设施以及海上船舶、港口等安全防范作了规定。调研中,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在防台方面内容上显得较为单薄,对陆上规定多,对海上规定较少。沿海市县要求省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中心的能力建设,配备快速、先进的搜救设备,提高搜救能力。委员们认为,浙江是海洋大省,海洋渔业、海上运输业、船舶修造业发达,拥有大量的渔船、运输船和修造业无动力船舶,其中全省有各类渔船5万多艘。目前,我省避风港的规划和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避风港口可供船舶避风的能力不到全省渔船总量的一半。有的地方因过度发展渔排、海上养殖和休闲渔业,影响到现有的避风港功能发挥。一旦发生台风灾害,还有大量的外省、外籍的船只也要进港避风,这加大了避风港口压力和海上监管工作难度。建议条例草案在增加气象、风暴潮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及信息传递等内容的同时,对避风港和避风锚地规划建设、海上监管体系建设以及江河、海上船舶防台保安措施等内容予以细化,并将修船业无动力船舶列入船舶防台避风措施中。为提升我省海上搜救能力,有必要在本条例中明确海上搜救组织和搜救能力及设施建设的内容。同时,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作的规定,因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为统一协调,建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船舶台风期间避风规定和措施”。

四、关于避灾临时安置点的问题

设立避灾临时安置点是防汛防台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对避灾临时安置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调研中,各地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避灾临时安置点选址、建设、质量和使用等十分关注。特别是在今年“桑美”超强台风中,有的地方避灾临时安置点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教训是深刻的。委员们认为,根据我省外来人口多、农村危房较多的现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临时安置点对防灾减灾十分重要。建议将各级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避灾临时安置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中避灾与分散避灾相结合的安置体系,鼓励农民按照避灾要求做好农居房新建和改建等内容纳入条例中。

五、关于人员强制转移的问题

按照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经验,政府主要是信息和指令,群众是自行转移的。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由于我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一些山区的群众,对台风、山洪、地质灾害等危害性认识不足,给人员转移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地方已采取强制转移的方法,但缺乏法律依据。委员们指出,现阶段开展实施强制转移地方立法是可行的。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人员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人员转移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问题,建议条例草案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人员转移的具体办法。

六、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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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发展的重要资源。2002年8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经营制度,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为使国家法律更好地得到实施,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针对我省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认为,我省从1998年开始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并在2004年又进行了完善。省人民政府提请的办法草案符合上位法和本省实际,在思路上把重点放在农村土地承包后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及矛盾处理上,从土地发包与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方面设立相应的规范。总的结构、内容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就办法草案中的几个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但上位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作出界定。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来确定,全省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尽管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对社员的身份作了笼统的规定,但已经不合时宜。在征求意见中,一些地方认为,办法草案不需急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界定。一是因我省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到2000年基本结束。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2004年各地又进行了完善。二是可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机动地、新开垦增加的土地不多,有些地方土地补偿费已采取不同形式分配到户,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已没有实际意义。但大部分地方认为,办法草案应该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出界定。我们也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事关农村社会生活的基础。此问题如得不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将无法得到彻底、妥善地处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出现的特定人群(如“农嫁女”、定销户、外来户等)的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还有土地补偿费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争议的焦点和解决问题的关键,均在于如何确定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成员资格不明确,这类纠纷案件就难以得到解决。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户籍制度的改革,将会出现“村(居)民”和“社员”的分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得更为迫切。

二、关于发包主体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1992年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对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在征求意见中,领衔提议制订实施农村±地承包法办法的省人大代表指出,到2005年底,我省已设置村级合作经济组织35282个,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发包主体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有906.36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95.3%。对此,办法草案应明确发包方为村经济合作社。鉴于我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签订合同的实际,我们认为,在设立村经济合作社运行正常的地方,发包方应是村经济合作社;没有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地方,发包方可以是村民委员会。

三、关于承包土地被征用与土地承包管理衔接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各地用地需求不断上升,因征地而引发的农民上访和干群冲突有所增加,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征求意见中,各地普遍认为办法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要求增加和明确征地程序等方面内容的规定。我们认为,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国土资源部门征地审批的必备材料。同时,为了切实做好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或注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及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或注销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发包方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征求意见中,基层反映,当前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承包合同未被解除或变更,被征地农户不愿变更或交回权证,造成农户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征后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相一致,容易引发行政复议、群体性等事件。建议办法草案对发包方解除、变更被征收征用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办理的时限作相应的规定。同时,明确发包方承担提请有关部门变更或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义务。

五、关于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范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我省温州等地试点情况表明,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方便快捷化解纠纷的有效渠道。在征求意见中,各地一致认为,办法草案要明确省、市、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上级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建议办法草案要把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纳入仲裁范围。

六、关于发包方侵害承包权益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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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产业有序发展,就是要增强产业及其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积累国民财富,增进社会福利,满足广大牧民不断增长的物质与文化的需求。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改善,就是为了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协调的关系,保持人们良好的生存环境。为了自然资源的恢复扩展、自然再生产永续进行,从而保障经济再生产的自然物质基础丰富、充裕,满足人们对良好的自然景观、舒适的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牧区产业发展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改善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及生产、生活条件,满足人们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特别是经济需求与生态需求。牧区产业有序发展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最终目的的一致性,为其在实际操作中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奠定了基础。

草原牧区产业有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产业优化升级需要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的保护建设改善也需要产业的优化升级。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之间的依存度愈来愈高,相关性越来越强。区域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要充分体现比较优势,否则就缺乏竞争能力与发展前景;而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条件是产业形成、调整最主要的依据之一,也往往是产业及其企业、产品的比较优势之所在。只有适宜地域生态环境的特点,充分发挥自然资源与经济资源优势的产业才具有较强生存力、拓展力与竞争力。若生态环境好,自然资源佳,产业经济发展就有雄厚的自然物质基础与优越的生境条件,往往才可能形成合理的不断升级的产业结构,培育出长足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若自然资源破坏耗损日益衰减,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产业的发展就会越来越缺乏自然基础的支撑,原本有一些特色的产业也会逐步丧失其发展的比较优势条件、甚至出现生存危机。可见,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从而改善生态环境,是草原牧区产业有序发展的基础与前提。草原牧区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建设、改良,首先,要求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自然资源永续利用或合理替代,以生态畜牧业、生态林草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业、环保产业等为主体的生态产业、绿色产业体系的形成;其次,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需要资金的投入、科技的应用,这就要求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经济增长,从而加速改善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的局面,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资金投入、技术输入;再次 ,为了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经济激励、调动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等,生态环境建设保护也应视其类型的不同逐步实现产业化或准产业化及市场化或准市场化、民营化等,这样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可作为一系列产业或行业,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及调整,成为优化的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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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基于围绕新疆巩留县草原特点,重点分析产权角度下草原生态系统破坏原因,探究明确草原产权对保护草原环境的益处.

 

1 从产权角度分析草原生态系统破坏的原因

 

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原因有多种,如草原肆意开垦、过度放牧、乱砍乱伐等.而从产权角度分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可以确定草原产权制度的缺位、草牧场承包到户的制度缺陷均造成了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

 

1.1草原产权的制度缺位

 

依据《中国土地资源》中所说明土地面积权属情况来看,我国未订权属的土地面积较多,而其未订权属的草原面积占到了90%多.究其原因,草原产权的制度缺位.因为草原产权的制度缺位,就使得草原所有权不明确,出现大量无主地,被称为“公共地”.这就使得一些牧民或其他人士在公共地上进行放牧、砍伐等,使得草原退化严重,逐步沙漠化.当然,一些地区草原产权是归草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并没有细化到用户头上,促使集体的所有权不稳定的情况存在,这也使得草原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情况也频频发生.

 

1.2草牧场承包到户的制度缺陷

 

实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牧区的一项基本政策.草原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将人、畜、草基本生产要素统一集中在家庭经营之中,可以调动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但从当前草原牧场家庭承包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政策比较形式化.原因就在于草原牧场承包到用户的制度存在缺陷,其草原牧场实际应用情况不符,未能对草原牧业予以合理规划,约束草原牧场承包情况,促使牧民合理运用草牧场,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建设草原.另外,草原家庭承包经营执行的过程中,并未对承包合同的执行予以严谨的说明,促使草原牧场使用权的落实不合理,导致草原牧场使用权无法有效发乎效力[2].

 

2 明确草原产权对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益处

 

巩留县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新疆巩留县人民主要进行草原畜牧活动.而新疆巩留县草原是当地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生产资料.维持草原良好的发展,不仅是保草原生态环境,也是保障新疆巩留县人民正常生活的关键.对此,笔者分析草原产权的作用,探究其在草原发展中是否有用:

 

2.1明确草原产权可以形成牧民集体的经济利益保护机制

 

之所以说草原产权的有效落实可以形成牧民集中的经济利益机制,主要是我国草原地区一直都未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对人们的经济行为予以约束,这使得放牧、垦荒等活动肆意进行,最终所产生的恶劣后果由全社会来承担,这必然导致人民集体经济利益的损失.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就只有明确草原产权,使草原归当地牧民所有,牧民来维护和使用草原,同时草原也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牧民的维护中良好建设和发展,就意味着社会经济得到发展,是保护人们集体经济利益的重要体现[3].

 

2.2明确草原产权可以形成牧民自主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机制

 

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过共有资源的问题:“许多人共有的东西,总是被关注的最少”.这一理论放到草原发展中同样适用,如若不明确草原产权,草原就会变成公共地被人们随意使用,而无人维护和管理.相反的,确定草原产权,将草原产权落到牧民的头上,牧民就会将某部分产权视为所有物,对这部分草原的使用予以控制、对这部分草原予以维护,促进草原良好建设.这充分说明了草原产权的确定可以使牧民自主的维护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2.3明确草原产权可以形成牧民集体内部的经济效益协调机制

 

明确草原产权,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牧民普查,明确牧业人口、户数、拥有草原及牲畜数量等.再在普查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草原产权,促使草原使用权平均分配给牧民,并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草原使用情况.通过此种方式所明确的草原产权,使得草原产权在牧民集体中充分发挥作用,即协调经济效益.因为草原产权的配置与牧民生活实际情况相关,使得草原产权配置合理,促使每个牧民的权益得到保护,牧民可以合理使用草原,创造经济效益.

 

2.4明确草原产权可以形成利益主体的政策参与机制

 

通过明确草原产权,牧民才能够合理的使用草原,实现经济独立.此种情况下,在当地社区或政府提出政策的情况下,牧民才会以草原使用主体身份参与到政策讨论中,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由此,可以充分说明草原产权的明确,可以形成利益主体政策参与机制,促使利益主体拥有对自己生存环境控制和管理的权利,避免草原被侵害、被破坏、被占用的情况发生[4].

 

结论

 

综合以上内容分析,可以确定草原产权的明确是非常有意义的,其可以形成四种机制,维护牧民经济利益、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促使草原合理使用、良好建设.

 

参考文献

 

[1]盖志毅。草原产权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J].草原与草坪,2005,(6):12- 16.

 

[2]陈祥军。草原产权变动在哈萨克牧区社会的反应与影响---以新疆阿勒泰富蕴县为例 [J]. 新疆大学学报 ( 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2(1):6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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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道孟指出,我国草原的整体生态环境并不乐观,全国60%以上的草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近50年来,国家开垦草原达1900万公顷,过度开发使得草地退化成沙地、荒漠的现象严重,全国土地目前沙化面积为1.35亿公顷,而且正以每年200万公顷的速度在增加。“新的《草原法》被誉为史上最严的草原法,加上2013年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破坏草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内对草原保护加大了法律力度,然而检察机关对于办理草原违法案件的对策和经验还要增强。”戚道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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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 《条例》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注重了与《草原管理条例》、《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和规章相衔接。

《条例》以维护农牧民利益和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为主导思想,从自治区实际出发,在《草原法》框架内,力求更具有地方特色,突出可操作性。因此,在修改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责权利相结合,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维护农牧民的利益。二是正确把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把基本草原的保护放在首位,重点突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三是对基本草原实行比其他草原更为严格的管理。四是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在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问: “基本草牧场”与“基本草原”在概念理解上是否有区别?《条例》规定哪些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

答: “基本草牧场”与“基本草原”在概念理解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旧的《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中的“基本草牧场”,在《草原法》中表述为“基本草原”,为了与《草原法》衔接,所以新《条例》也把“基本草牧场”改为“基本草原”。

《条例》规定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重要放牧场;打草场;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问: 《条例》是如何体现保护优先原则的?

答: 首先,从名称上,《条例》称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就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的原则。其次,在内容上,《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的行为,对非禁止在草原上进行的活动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如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采集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草原野生植物等等。第三,在罚则上,《条例》对破坏草原严重,屡禁不止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载畜量放牧,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比《草原管理条例》的处罚增加了两倍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问: 《条例》规定在基本草原上禁止哪些行为?

答: 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严格管理,《条例》规定在基本草原上禁止的行为有: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等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建造坟墓;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和生活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其他破坏基本草原的行为。

问: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 《条例》在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方面,对各级政府和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规定自治区实行基本草原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基本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并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旗县级人民政府要与草原使用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草原所有权单位签订基本草原保护责任书。二是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基本草原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破坏基本草原违法行为的情况,实行草畜平衡、禁牧休牧轮牧、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的情况,草原重点建设的情况以及征收、征用、使用或者临时占用基本草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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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高原、素有“甘肃后花园”之称。这片土地山峦起伏、林木森森、草原壮阔、河流奔腾、麋鹿出没,是一片神奇壮美的土地,总面积约为44000余平方公里,占甘肃省总面积的10%。它的森林覆盖率、林地面积、草地面积在甘肃都是首屈一指的。甘南州的水土涵养、生态保护决定着甘南州藏、汉、回族几十万群众的生活与未来,从宏观上来说,对整个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经济建设、乃至长江黄河流域的生态现状、社会发展都有相当影响。

一、甘南州自然环境现状

当前,甘南州的自然环境出现了恶化的趋向,森林滥砍滥伐严重、草场严重退化,湿地逐渐退缩,水源涵养量近几年下降严重对黄河水量的补充量由约45%减少为15%。

(一)森林滥砍滥伐严重

1998年,国家停止对甘南地区天然林大规模采伐,封山育林。但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由于甘南林木材质优良,在各大木材市场能获得极大的经济收益,偷砍盗伐现象非常严重。甘南州七县一市的林木资源在这十几年来始终受到大大小小的不法份子的破坏侵害。再加之甘南州森林防火期内,气候干燥,森立火险等级居高不下,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的火灾交替交织频发也是森林草原破坏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

(二)草原荒漠化严重

形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口的增加,畜牧业规模的扩大超过了草原的承受能力是其一,人为破坏,如采矿取金、挖掘冬虫夏草等稀有中药草是其二,其三是近年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而相应设施及管理模式未能配套。其四随着道路交通的进一步完善与经济的发展,私家车更为普及,踏青季节人们更方便深入到甘南草原腹地,随之污染与破坏也到以前未曾到达的地方。

(三)水源涵养不断下降

随着草场荒漠化与林线的后退,水源涵养量也是不断减少。而水资源的缩减反过来又促使草地与森林的情况进一步恶化,如此往返循环,令人忧心。有为数不少的泉水干涸;溪水断流,几乎境内所有胡泊面积缩减。据统计目前白龙江流量下降了20.6%,洮河流量下降14.7%;大夏河流量下降31.6%。

(四)动植物数量呈规模性减少,一些珍稀动植物从甘南绝迹

生态的恶化和人类的肆意猎杀,使得野生动植物种群急剧减少,20世纪六七十年代甘南州尚生存有各类珍稀脊椎动物多达230多种,而目前全州仅存国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140多种,如野驴、雪豹等已从甘南草原永远消失了,而黄芪、贝母等珍稀植物已经踪影难觅,冬虫夏草也由于野蛮的挖掘方式在甘南的草原产量开始不断减少。

二、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政府相关部门到民间组织都开始行动,采取各项措施恢复被破坏了的环境,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禁牧还草等,也取得了一定成果,通过笔者这几年的调查走访,发现部分山区(如甘南当周草原、尕海湿地等)干枯的溪水重新流淌,梅花鹿、野狼等种群数量开始回增。但要想是被破坏了的生态彻底恢复,还需要采取更为积极地措施,笔者建议如下:

(一)合理的开发与利用

首先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甘南落后的旅游管理方式要彻底的变革,对美丽旖旎的自然风光“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开发利用方式要彻底转变。

(二)加大政府部门的管理力度与资金投入

政府的重视、参与是环境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生态保护保护所需投入的资金也主要来自于政府。如甘南当周草原在政府的大力投资和有效保护下,被破坏的植被短短几年时间内就得到了很好的恢复。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甘南州森林公安力量作为生态保护的主力军。目前的人员编制还需增加;警用装备还需进一步更新,才能真正遏制不法份子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猖獗势头。

(四)合理利用与引导甘南州群众的传统信仰与宗教文化,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群众们的自觉行动

在藏传佛教的观念中,万物皆有灵性,万物皆可膜拜,我们人类应遵循自然环境的基本规律,不可以人为中心,肆意使用与践踏大自然。这种朴素而与科学相吻合的观念我们不能用所谓的现念否定毁灭,反而应该珍视、保护与善加利用,以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

如果我们能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做到有序利用,合理开发、科学保护。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之路上经济腾飞与绿色甘南将并行不悖。

参考文献

[1] 王守武.甘南生态环境保护与比较研究[J].甘肃民族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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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

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牧还草等工程,拉开了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大幕。“十五”期间,全区草原建设总体规模年均达8219万亩,比“九五”期间年均增加4575万亩。“十一五”期间,草原建设总规模5亿亩,禁牧休牧面积7.8亿亩。近年来,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草原退化沙化及草原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态势仍然在延续,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任重而道远。

为此,《意见》中提出,要有效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在全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自2003年,国家正式启动了退牧还草工程,通过休牧育草、划区轮牧、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与建设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如“十五”期间,退牧还草工程在内蒙古的建设总规模为11000万亩,其中禁牧面积4000万亩,休牧面积6600万亩,划区轮牧面积400万亩。目前中央批示,加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力度,延长实施年限,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这对草原生态的恢复、改善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中强调,要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草畜平衡、休牧轮牧制度,对严重退化、沙化草原实行禁牧。2010年10月,国务院决定2011年起,在全国8个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投入134亿元用于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助和牧户生产性补助等。按照国务院的安排,我区共有10.2亿亩草场被纳入补奖范围,每年投入40.4亿元,连续投入5年。2011年6月16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在自治区正式启动,按照禁牧每标准亩6元、草畜平衡每标准亩1.5元等给予补助奖励。这一广大牧民和干部期待已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后,必定会取得显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这是对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新工程,其启动实施必将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的改良、草原文化的传承、草原牧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意见》中明确应探索并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研究制定草原征用占用补偿标准,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还要推进草原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设施畜牧业和人工草场,稳妥实施生态移民,大力培育后续产业,进一步提高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加大草原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力度。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加强草原生态监测监理体系的建设,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到2015年基本实现草畜平衡,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43%;到2020年草原植被覆盖度进一步提高,草原牧区总体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二、强化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

通过坚持不懈的森林生态建设,目前内蒙古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持续“双增长”。2010年,全区完成营造林面积65.78万公顷,其中人工造林23.02万公顷、飞播造林7.9万公顷、封山育林34.86万公顷;到2010年末,全区森林面积为2366.6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20%。但是,我区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

为此《意见》中提出,要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和“三北”防护林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支持人工造林和森林改造培育。1998年,内蒙古开始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通过全面禁止黄河中上游地区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和大力调整重点国有林区的木材产量等,来解决天然林资源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自治区黄河中上游工程区7个盟(市)35个旗(县、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品性采伐,重点国有林区及岭南八局木材产量已于2003年如期调减到位,由工程实施前的432.3万立方米调减到现在的200万立方米左右;全区共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00万亩左右,有效增加了灌木后备森林资源储备。2000年国家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工程建设涉及全区12个盟市,96个旗县,830个乡镇苏木,8731个行政村,149万农户;仅2007年,国家就在自治区投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22亿多元,退耕人口人均412元。“三北”防护林工程的实施,内蒙古一直是建设的重点。继续开展这些重大生态工程的建设,坚持人工造林和森林培育,进一步巩固及放大生态效益,是内蒙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保障。

《意见》中提出,在林区逐步实施“代木能源”工程,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是新的森林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意见》中强调,要继续实施森林管护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将自治区符合规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意见》中要求,推进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还要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逐步扭转湿地萎缩趋势。加强林地管理,严禁毁林开荒,提高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能力,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到2015年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5%;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内蒙古新局面。

三、加大矿产开发的生态治理,加强土地复垦,加强开发过程中管理

矿产开发主要环境问题为地表沉陷、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下水位变化、引发供水与下游生态用水矛盾、引发风沙。矿产开发应重点解决好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植被恢复等问题,加强废矿石、煤矸石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目前,重点需要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察,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责任机制,规范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态。

矿山的管理急需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机制。为此,应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政策激励机制,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土地复垦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严格实施土地复垦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加强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监管,防止环境污染。

国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优先在内蒙古布局建设具有比较优势的煤炭、电力、煤化工、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等产业,支持呼伦贝尔、锡林郭勒和鄂尔多斯等重点煤电基地建设。对富铝煤、富锗煤、焦煤和无烟煤等资源实行保护性开发。

要求自治区强化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严格矿业权审批权限,建立健全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优化兴安、赤峰、锡林郭勒等地区的水煤资源配置,有序发展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支持矿区棚户区改造和转产转业人员安置,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四、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治理力度

近年来,自治区荒漠化及沙化加剧的势头稍有缓减,水土流失治理也开始受到重视。据监测,2004年我区荒漠化土地比1999年减少了2400万亩,2004年至2009年自治区沙化土地减少了1253平方公里。截至2010年底,全区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02万平方公里,已有的水土保持措施每年可保持土壤11万吨左右。但是,相对于自治区庞大的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面积,以往的治理成效可谓杯水车薪,进一步加大沙地沙漠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刻不容缓。

为此《意见》中提出,要加强沙地沙漠综合治理,在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建设中继续把内蒙古作为重点。2000年国家启动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该工程在内蒙古涉及4个盟市36个旗县,以牧区及半农半牧区为主,工程实施以来,通过围栏封育、飞播牧草和人工草地、青贮窖的建设,以及禁牧舍饲料粮的补充,提高了项目区饲草料的保障程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加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建设力度,对内蒙古沙地沙漠综合治理的意义重大。

《意见》中专门安排了新的沙地沙漠治理工程,如启动重点地区防沙治沙专项治理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推广实用技术和模式,鼓励发展沙产业;实施阿拉善生态绿洲保护与治理工程。《意见》中强调要加大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规划实施力度,启动黄土高原综合治理工程,以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实施黄河沿岸十大“孔兑”综合治理;加强江河源头地区水土保持和嫩江、辽河流域黑土区及中小河流水土流失治理,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能力。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减轻生态压力,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

内蒙古位于京、津的上风、上游区域,是我国东北地区重要的地表水源头区,是抑制大气污染和风沙的天然屏障,是缓解酸雨的重要廊带,是黄河中上游水侵强烈区与调汛区,是重要的生态碳汇地,生态区位极为重要,维系着北方的生态安全。主要受水份条件的影响,内蒙古从东至西形成森林、草原、荒漠分布带。养护水源是内蒙古的发展主题,保护好现有的河流湖库水质安全,保证生态用水得到落实,实行“保护与建设并重、保护优先”的战略,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保育,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才可作为保证内蒙古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

《意见》中要求构筑祖国北方生态屏障的生态保护战略。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2009-2020年),针对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实施“减轻压力、休养生息”的方针,建立水源涵养型、防风固沙型、水土保持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型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推动地方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机制与制度建设,发挥生态功能区划对资源开发和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内蒙古草原历史悠久,但经过多年自然与人为因素的扰动,草原生态系统植被覆盖度降低,生产力下降,物种减少;土壤结构简单,养分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系统对外界环境的变化敏感,抗干扰能力降低。

《意见》中要求逐步建立与区域生态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结构,降低对生态环境压力,要求以草定畜,加强饲草料供给能力,实现农牧业结构由种植业主导型向养殖业主导型的转变,实行阶段性禁牧休牧制度,缓减草原压力,把生态建设与农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牧民收入、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意见》中也要求深化农牧林业改革,稳定农村土地和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引导农村土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稳妥推进农牧业规模化经营。深化农垦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将国有农牧场纳入强农惠农政策范围,逐步实现垦区与地方的资源共享,支持垦区企业集团和国有农牧场发展。以上措施对保护好草场资源,走持续发展的道路,保障社会的进步极其重要。

内蒙古拥有多样的生态环境,包括大兴安岭北部寒温带针叶林生态区、大兴安岭中南部落叶阔叶林-森林草原生态区、内蒙古高原中东部草原生态区、内蒙古高原荒漠草原生态区、内蒙古高原中部草原化荒漠生态区、内蒙古高原中西部――山北荒漠生态区、黄土高原生态区、东北平原农业生态区。生物多样性及环境敏感区域主要分布于大兴安岭山地、阴山山地、西鄂尔多斯――东阿拉善区、贺兰山山地、额济纳绿洲以及乌梁素海等较大湖泊湿地、森林、中部、西部和南部草原区。目前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60%的高等植物群落,30%的天然林,40%的河流、湖泊、沼泽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的主要栖息地和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地都已得到有效保护,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气候干旱和经济发展的人为活动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内蒙古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仍亟待加强。

保护大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因此应继续加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与机制,强化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遗传资源保护能力,实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目标。《意见》中提出对呼伦贝尔草原草甸、科尔沁草原、阴山北麓草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的建设。

《意见》中提出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低碳技术,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实施森林草原固碳增汇技术示范工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利用市场经济有效地减轻生态压力,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既反映了生态系统保护的价值,也为保护与示范指明了方向。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在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环保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内蒙古以污染减排为中心,着力加强环境保护,积极推进污染防治。目前,全区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减排成效显著,重点流域治理扎实推进,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

流经内蒙古的黄河、松花江、西辽河与海滦河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得到扎实推进,断面考核全部达标;开展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保护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治理环境风险隐患,全区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内蒙古国土面积广阔,开发建设用地不足国土面积的2%,在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下,绝大多数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都优于一级水平,基本保持在清洁的背景水平内。农村牧区、自然保护区和传输出界的空气质量基本优于一级水平,区域环境重点是在城市、工矿区及规划建设的工业基地。

内蒙古水环境质量总体较好,且多位于大江大河的上游。区域的水资源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多年来,东部区域经济发展滞后,工业化处于起步阶段,而水环境容量则东北区域有优势。目前流域的水环境问题主要是支流的污染,饮用水的安全及湖泊碱化、富营养化问题。

《意见》中针对性地提出,要加大黄河、辽河、松花江、海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推进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同时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乌梁素海是世界范围内半荒漠地区极为少见的具有很高生态效益的多功能湖泊,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不仅是河套灌区的惟一受纳水体和排水通道,也是黄河枯水期主要水源补给库,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乌梁素海生态安全问题曾得到国务院总理的批示,要求研究解决乌梁素海的生态安全问题,近年来,由于黄河水调蓄水量的不断减少,水质开始不断恶化,大部分湖区的水质处于劣五类水平,而且2007年湖面出现大面积的黄苔,形成了严重的生态灾害。《意见》中提出开展乌梁素海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用水保障程度,严格控制污染源,关键要保证在黄河汛期的调水量,增大乌梁素海的泄洪量,提高湖泊的水文更换能力。应多部门协同努力,加大春汛、秋汛期的补给水量,严格控制污染源,清污分流。

多年来,城市的集中供热、热电联产为提高城市的文明水平,控制城市污染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文明洁净的城市,《意见》要求积极推进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支持燃煤电厂和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发展集中供热,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鼓励城市发展背压机组实现集中采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级城市发展大型热电联产。

七、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2010年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下降了22%以上,达到了国家要求。2010年全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水平分别为139.41万吨和27.51万吨,比2005年下降4.25%和7.47%,全面完成国务院对自治区下达的3.8%和6.7%减排目标。

内蒙古是我国的能源基地之一,要保证工业及城市持续发展,就应增大污染治理的力度,通过电厂的除尘、脱硫脱硝,通过炉窑的治理,继续节能减排,为今后的发展提供空间,为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贡献力量。《意见》中提出要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高载能行业节能改造和重大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推广应用低碳技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意见》中强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这将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八、以环境容量为依据,加强区域性环境管理

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土质为钙质壤性,大气中气溶胶偏碱性。随风输送的大气干沉降物及降水沉降物均呈偏碱性,这对平衡华北地区降水中的酸性物质有利,对保证生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的环境监测结果显示,内蒙古境内从未发生过酸水,这与这种典型环境地质特征有关。内蒙古目前的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除局部略差外,大部区域基本上保持在安全清洁的水平。

为保证内蒙古地区的正常发展,应给予合理的排放量指标;要实现内蒙古更好更快地发展,就需要在合理布置生产力的条件下,充分规划利用环境容量,为工业文明的发展提供条件。《意见》中指出,可以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环境容量,综合考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供应等因素,合理确定内蒙古节能减排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这种因地制宜的政策,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经过科学测算,内蒙古大气污染物环境容量为:二氧化硫266.4万吨,氮氧化物452.7万吨,是目前排放量的2倍左右。内蒙古全流域环境安全承载力下化学需氧量允许排放量为94万吨/年、氨氮为4.25万吨/年。而这些环境容量主要集中在东北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目前内蒙古的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大约为27.4万吨。因此,只要合理划分控制单元,强化科学管理,合理布局生产力,进行区域联防与流域整体保护,落后的地区环境容量有空间,可以合理增加排放指标。

排放权也是环境权益的一种,也可以说是一种发展权,调查内蒙古各盟市的经济发展与污染物排放量的关系可以发现,地区的GDP与区域的污染物排放量基本是成正比的。要想内蒙古更好更快地发展,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也应根据环境容量给予增加,尤其是对那些工业水平较低的盟市。

九、相关对策措施

(一)要按照优先保护、积极治理的原则,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逐步提高生态自我修复能力,继续实施好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水土保持等生态建设重点工程,特别要有效提高工程建设的效果。在国家各大生态工程的建设中,内蒙古既要执行国家的一般要求,认真学习先进地区的典型经验,也要积极探索与当地自然地理与人文环境相适应的具体的生态工程建设模式及其实施办法和措施,使得国家生态建设项目与当地的实际相融合,大大提高国家生态建设项目实施的效果。

(二)草原牧区,要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等生态工程的实施办法,有效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奖励补助政策,对少数重度退化沙化的草原要实行封育、休草、禁牧的办法,对大多数草原要实行轻度利用、草畜平衡的办法,从而有效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草原资源,提高草原生态经济系统的生态与经济效益。工矿区域,可能因开矿、建厂引起原生植被的破坏,应选择抗逆性强的草种及树种,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大力开展以育草为中心的植被营造与恢复活动,争取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绿色植被建设同步进行,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同时提高。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区以及农田、铁路、公路等的周围,要大力开展乔、灌、草相结合,带、片、网相协调的绿色植被防护体系建设,逐步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遏制生境恶化的势头。

(三)要确立保护生态环境也是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就是发展生产力这一重要理念,真正建立起矿产开发、资源税、工业碳置换交易生态补偿资金。大力推进生态建设投资的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努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多元化投资体制,弥补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专项投资的不足。

(四)要确认自然资源及环境的价值,将自然资源和环境因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坚持可持续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储备,提高环境资源承载力和价值。

篇13

0引言

近年畜牧业也开始面向规模化与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较大危害,使生态系统失去平衡。因此,在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应做好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以实现持续稳定发展。

1影响

1.1频发自然灾害

部分地区依然遵循传统的养殖模式,草场过量放牧动物,大量优质牧草逐渐消失,有毒有害牧草开始增加,草原大地,并在雨水侵蚀下出现水土流失问题,弱化了草场的生产能力。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降雨量逐渐减少,水分蒸发加快,地下水位出现断层甚至严重不足问题,草场缺水十分严重。

1.2降低草场利用率

大多地区畜牧产业与经济发展并未考虑林木与草原资源情况,存在乱砍乱伐与不合理利用等问题。部分基层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养殖业发展难度较大,无法发挥草原资源优势,降低了草场资源的利用率。

1.3降低科技水平

畜牧业在产业化发展进程中并未科学设置,养殖品种较为单一,大多农牧民采用传统的养殖方式,无法在基层地区推广使用先进的畜牧养殖技术,整体养殖科技含量较低,畜牧养殖处于落后状态[1]。

2草原生态环境恶化原因

首先,畜牧生产经营方式不完善,目前我国大多草原牧区养殖时依靠自然生态资源,常见饲养方式为全年放牧、冬季补饲,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甚至在此基础上开展轮牧生产方式,导致草地超载,转而影响牲畜养殖质量,形成恶性循环。其次,盲目发展畜牧业,草原资源支持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但草原对牲畜的承载力有限。部分牧民在未考虑草原资源的情况下便大肆发展养殖业,盲目扩大养殖规模,增加草原承载力。最后,缺乏资金支持,虽然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草原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逐步改善生产方式,但实际保护期间依然缺乏人力、物力、技术及资金支持,尤其在修复草原生态环境时没有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无法更好地开展人工草地种植与草原恢复等工作。

3改善对策

3.1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政策

为解决制度不合理引起的草场退化问题,应在草原地区实行“双权一制”政策,落实草原牧场的所有权、使用权,实行草原牧场有偿使用的。期间应明确此政策可解决的本质问题,建立规章制度,探索“双权一制”政策落实的技术方法,保证公平性与公正性。农牧民可以优先续包以往承包的草牧场,使农牧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此外,应建设草地保护奖惩办法,对于草牧场保护较好的农牧民给予经济与物质补贴,严厉惩罚过度开发草场的农牧户,对于承包草地一直处于破坏状态的,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强化草地租用管理力度,尤其严厉惩罚租用草牧场却不养护的农牧户,严重的可以解除承包合同,通过强力措施,遏制草原生态环境恶化,使其恢复原始状态[2]。

3.2转变传统畜牧业发展模式

草原生态环境恶化也会导致畜牧业无法实现产业与规模化发展,对此应合理调整以往畜牧养殖模式,对于放牧养殖的群体严格控制草原牲畜放养量,避免超出草原承载力,给予草场充分的休养生息时间,避免草原荒漠化。目前农牧地区人口数量不断增多,在完善养殖模式的基础上,还应确定草原人口承载力,并合理安置。相关政府部门应发挥自身宏观调控作用,严格落实法律规章制度,保证合理利用草原牧场。给予现代畜牧养殖业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改良品种,引进新型养殖技术,优化生产模式,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保护进程。

3.3严格落实草原建设保护措施

对于轻度退化的草场,应围栏封育,实行轮牧与阶段性的修复措施,缓解草场生态压力。对于退化严重的草场,应长期禁止放牧,保证草场具备足够的休养生息时间,及时恢复生机。若草场退化十分严重,存在明显的荒漠现象,还应建设人工草地,做好改良工作,保证牧草供给,必要时还应考虑生态移民。在建设人工草地时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扩大饲料资源,减轻天然草场压力。在旱作条件下,单位面积的人工草地产草量高于天然草地产草量3~5倍,灌溉条件下还可以增加10倍左右,饲草质量水平高,可以解决冬春季饲草不足问题。养殖人员应在水肥条件较好的地段开发高产饲料地,如高粱、青贮玉米等优质饲料,发展舍饲化、规模化的养殖业,提高生态与经济效益。此外,可以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农副产品,发展秸秆青贮技术,回收农作物秸秆,并进行青贮处理,充足供给青绿饲料,降低对草原的危害。

3.4提高草原生态保护意识

农牧民群众应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参与草地资源保护工作,减少人为破坏。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全体牧民进行思想教育,引导其认识到草场可持续发展的意义,理解草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维护意识,以合理利用草地资源,改变以往的草原畜牧方式。增强相关保护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设立良好规划,平衡畜牧生产与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改善草原生态。

3.5实行动态监测

畜牧业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便是草地资源,受土壤、水分、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大多草地不宜发展种植业,适合放牧。因此相关部门应在遵循草业系统工程的基础上,结合草地区域特点,开发草地资源,并发展草业经济战略,保证草业技术的标准化、规范化。为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还应实行动态监测机制,构建完善的网络监测系统。草原管理部门应将草场资源划分为不同区域,做好网格化跟踪监管,随时了解草场资源动态,一旦发现草地资源破坏问题应立即制止,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根据本地畜牧业的发展趋势,制定严格的养殖计划,为牧民技术提供生产指导服务,强化监管,促进畜牧业持续发展[3]。

3.6建设标准化养殖基地

草原可持续发展属于综合性、知识性的密集发展模式,需要在畜牧生产方式方面不断创新探索。因此,相关部门应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组织科研院所、本科院校及推广机构等多方面的科技力量,充分利用技术、信息资源、人才等因素,集成高新技术,建设集培训、选择、吸引人才与示范技术推广于一体的产、学、研结合的开放式示范基地,鼓励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为草原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提供依据。此外,还应生产高质量牧草种子,开设牧草种子工程,以资源为依据、市场为导向,建立优良的牧草种子繁育体系,种植出更多优良牧草,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实现草畜平衡,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

4结束语

牧民应充分认识到草原环境的重要性,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严格按照规定放牧,转变以往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明东.草原特色畜牧养殖业发展措施探究[J].中国畜禽种业,20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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