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访问云杂志! 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权益保障 投稿策略
咨询热线:400-838-9661
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市场经济问题

市场经济问题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2:5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市场经济问题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市场经济问题

篇1

“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

1.关于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及《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协定》(又称《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任何指导性的界定,也没有对涉及到这些国家的倾销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仅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对于这些贸易完全由国家垄断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的进口产品来说,将进口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是不合适的。由此可见,这一注解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实质上)完全贸易垄断和全面的价格固定的国家,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与国内的产品价格作严格的比较是不合适的。而事实上,就目前全球经济发展的现况来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完全由国家控制的计划经济。即使是在自称是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其农产品包括谷物、棉花等的价格和产量也是受政府计划和控制的;而在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根据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和产量的自由。由此可见,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是模糊的和不科学的,这造成了各国在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上的随意性。

欧共体理事会1994年第519号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虽然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但其既没有对“非市场经济”这一概念作出界定,也没有提供判定的标准,而是简单地在条例的附录中列举了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有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中国、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朝鲜、吉尔吉斯斯坦、摩尔达维亚、蒙古、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1998年4月30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一个对反倾销法的重要修正案,总体上承认了中国和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仍然认为中国、俄罗斯两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渡时期。很明显这是随着欧盟对华反倾销政策上的变化而改变,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与欧盟不同,美国在关税法中规定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商务部认定的任何国家,凡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商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不反映商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均属非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商务部在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属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时考虑的因素有六个方面,一是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该国工人与政府在工资问题上自由谈判的程度;三是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作其它投资被允许的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以及企业在价格、产量决定权上的控制程度;六是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与欧共体主观武断地采取列名单的方式来认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美国的上述规定似乎较客观些,但实际上,凡是被欧共体列入名单的国家,一般也被美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几乎没有例外。所以,从实际效果来看,倒是美国的办法更富于弹性,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更大。从认定过程看,美国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确定因素仍然是非常抽象和模糊的。

总之,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都没有规则可寻、也没有透明性可言。世贸组织规则中实际上没有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因此,根据申请加入的程序以及世贸组织的决策机制,这种认定往往由一些世贸组织主要缔约方或成员操纵,成为限制申请方的一种手段。

2.关于替代国制度的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附件9的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解释说,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价格不具有可比性,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与国内价格作比较时存在潜在的困难,但是这一注解并没有建议以其他的标准来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然而正是这一规定在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政策中被用来作为排除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适用通常正常价值规则的理论根据。按照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法的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格的确定一般采用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也就是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国相类似的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生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并且同时也规定:在一个反倾销案件中,如果符合替代条件的国家不止一个,选择哪一个国家作为替代国,完全由进口国决定。显然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灵活度和不合理性。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经济发展水平完全相同的两个国家。因此,任何的所谓替代国都是不合适的。替代国价格是在反倾销投诉时,进口国主管当局用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因此,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在案件发生前甚至在立案过程中也无法预知究竟把出口价格定在何种水平上才不存在倾销。这种替代国国家的人为确定及确定时间的滞后,造成了被控倾销的生产商出口商确定出口价格时无所适从。另外,由于保密,进口国主管当局不会将资料透露给出口国的生产厂家,因此,生产商或出口商无法核实依靠这些资料得出的正常价值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更不知道倾销幅度是怎样计算出来的,只能被动地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确定的替代国价格,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3.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之辩

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就中国入世达成协议。中国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上作了重大让步,同意在入世后15年内美国可以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只是一半,在协议中还有很重要的后一半,即: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国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95%的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非国有经济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整个非国有工业增加值的增量占全国新增工业增加值的2/3以上,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围绕市场经济的建立向深层次发展。 经过十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指导性计划的范围也大为减少,中国已早就不是单一的计划经济国家。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企业的运行机制。我国的企业无论是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早已是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机制在运营,并非由国家来控制。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但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因此,西方国家不顾客观事实,宥于僵化的传统观念,认为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显然是不合适的。

长期以来,欧美等国一直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忽视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事实,在反倾销调查中,单方面采用第三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来计算我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沿用以往对计划经济国家的惯例,对我国出口同类产品的企业不分实际出口价格的高低一律实行单一的反倾销税率。应该说正是国外对我国实行的这种歧视性的贸易政策导致我国产品屡屡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我国应对的策略

针对国外的对华反倾销,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反倾销不仅是国家用来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案例的合法手段,而且是一种在政治、经济关系上的策略。其实倾销与反倾销的过程也是双方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在遇到反倾销指控时,应主动参与到反倾销诉讼中,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争取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普遍的尊重和公正的待遇。具体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通过政府间谈判,尽快摆脱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大部分行业的市场化运营,然而有些国家却无视客观现实,妄加臆断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不确定的“替代国”标准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因此,中国政府应利用国内外媒体加强宣传攻势,大力宣传我国市场化进程,并可以委托国内外有关专家或权威机构对我国市场经济转轨程度进行鉴定,增强说服力,避免歧视性待遇。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可能发挥发展中大国的作用,通过政府间的谈判,阐述我国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成果、改变我国现有的不公正待遇。尽管欧盟在取消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同时,对中国企业设立了“市场经济5条标准”和“分别裁决的8条标准”,但是开始对我出口企业实行“个别对待”原则,这已是一个不小的胜利。

2.借助世贸组织规则,有力回击反倾销的滥用

当前,一些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掀起对华反倾销浪潮。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贸易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积极诉诸世贸组织。另一方面,可以适当时机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随着关税的进一步降低,逐步取消对进出口的限制,国外商品必然会以更大数量和速度进入我国。在这些商品中,有些确实是以正常的贸易方式和适当的价格出现在国人面前,但是也有可能会有一些国外公司出于占领市场的目的对我国进行低价倾销,损害我国相关产业。这就需要国内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据国际贸易规则,及时拿起反倾销武器对付这些不正当的国际贸易竞争手段。

3.企业积极应诉,积极抗争市场经济地位,争得应得的利益

外国对我国企业的出产品实施反倾销,不仅意味着我国产品在该国的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丢失,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别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连锁反应,在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这样,对方即可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原则”,利用对其更有利的数据判定我国反倾销成立,迫使我国产品退出该市场。

因此,在遭受反倾销指控时,首先要积极提出有关“市场经济条件”的抗辩,避免替代国制度的适用。我国企业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作的,才可能获得公平的待遇。根据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待遇的五条标准,我国企业必须能够证实自己已经完成了转制,实行了股份制或责任有限制,产品销售和原材料的采购已不受政府干预,公司财务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并经过审计等,才有可能得到市场经济待遇。其次,一旦被戴上非市场经济的帽子就要慎重选择替代国进行抗辩,选择什么样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对案件的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欧盟和美国经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高于我国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国家作为我国出口产品的“替代国”。因此,我国应诉企业要选择与应诉产品情况最相类似的国家作为候选“替代国”依法进行抗辩。并积极提供该国有关价格和成本的资料以证明: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的相似性;由于替代国国内市场存在着有效的竞争或价格机制,其国内价格水平并无不合理之处;替代国对国内工业的保护水平较低,原告所提出的替代国的资料并不充分;等等。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篇2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5B-0100-03

中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强调学生的动手能力,这本是正确及必要的。但一直以来,我们许多从事中职教育的教师都以“文化课为专业课服务,专业课为生产实习服务”作为指导思想,过于强调及重视专业课的教学,对中职数学的教学内容能简化则简化,课时能省则省,有的内容甚至干脆取消。现用的中职数学教材又非任何专业都适用(一般都用由张景斌主编,语文出版社出版的数学基础模块),这样,中职数学教学似乎成了可有可无之物。目前的中职生刚入学时大多数都普遍存在着“数学基础差”这一特点,所以都有“既然数学课不重要而且又难学,因此就更怕学或不愿意学”的想法。

中职数学教学举步为艰,如何“着眼于中职数学教学的实际,加强教材的基础性、实用性和灵活性,通过‘低起点、巧衔接’的编法,突出数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体现教材的现代性,力求实现学生乐于学,教师便于教的目标”,让学生学有所得、学得实用、能顺应市场经济需求,成为中职数学教研探讨的重点。因此,我们尝试把数学与市场经济相融合,把有关市场经济问题引入,将数学教学转变为为市场经济服务。

一、在中职数学教学内容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的必要性

早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职业教育“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口号,“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这无疑给中职数学教育指明了发展及改革的方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已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为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胜利实现,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确保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经济对中职毕业生提出了新的要求,“中职生要能够顺应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求”。一个人一生中,“一次就业终生不变的情况”已经改变。以前许多下岗人员或辞职人员再就业非常困难,其原因除了专业技术方面因素外,与这些人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经济手法不过硬也有关。因此,在中职数学教育中引入贴近当今现代生活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容,教会学生适应“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中职数学教育应该服从当前市场经济需求考虑编排,把生活中有关的市场经济问题反映到数学教学中去,让教学内容贴切生活、实用,学生又有兴趣的中职数学的素质教育内容,让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身边的经济计算问题。

二、在中职数学教学中引入有关市场经济问题举隅

集合、不等式、函数等知识,是中职任何专业都不可少的数学公共基础知识。现仅就此举隅人们在工作及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一些经济内容实例,供数学教学参考。

(一)利用集合关系式确定简单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

〖例题1〗某商场为了制订今年夏天有关制冷设备的采购量,对一小区进行市场调查。该小区有100户业主,其中78户有冰箱,52户有空调,既有冰箱又有空调的37户。问既无冰箱又无空调的共有多少户?

答:(略)

(二)利用集合的容斥原理确定复杂个数问题

设A为有限集,NA表示集合A中所含元素的个数,则有

NA∪B=NA+NB-NA∩B

NA∪B∪C=NA+NB+NC-NA∩B-NA∩C-NB∩C+NA∩B∩C;

〖例题2〗某市举办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活动。售出第三天即有72人获得了一、二、三等奖,其中获一等奖8人,获二等奖29人,获三等奖60人。且有4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二等奖;有6人既获一等奖,又获三等奖;有17人既获二等奖,又获三等奖。问:

答:(略)

(三)利用不等式确定范围

〖例题3〗M公司计划明年投产某种新产品P,有关部门向公司提供如下信息。

人事部:明年生产工人不多于80人,每人的年工时按2400小时计算。

市场部:预测明年新产品P的销售量至少是10000件。

技术部:生产产品P平均每件需12小时,且产品P要安装某主要部件A每件需5个。

供应部:部件A今年库存2000个,明年可采购80000个。

问: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可能在什么范围?

〖解〗设M公司明年产品P的生产量为x件,则依题意,有

答:(略)

(四)利用不等式决定价格问题

〖例题4〗某杂志若以每本2元的价格出售可以发行10万本,如果每本价格提高0.2元,发行量就少5000本,要使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2.4万元,那么杂志的最高定价为多少?而要获得最大收入时,价格应定为多少?

〖解〗设价格提高了0.2元的x倍,则总收入y为

y=(100000-5000x)(2+0.2x)=1000(20-x)(10+x)

=1000(200+10x-x2)=-1000(x-5)2+225000

而要使,则

x=6,最高限价为 0.2×6+2=3.2(元)

但要获得最大收入,则应取 x=5,

价格为 0.2×5+2=3(元)

答:(略)

(五)利用分段函数解决纳税问题

〖例题5〗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征收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按分段计算的,当月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不超过35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部分按以下级数

某人2015年9月份工资总收入(已扣除五险一金)为8000元,试计算这个人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设月应纳税本金为x元,则x=8000-3500=4500(元),依题意得

f(x)={1500×3%+(x-1500)×10%} (1500

又因为x=8000-3500=4500,所以

f(4500)=1500×3%+(4500-1500)×10%=345(元)

答:(略)

(六)利用分段函数解决车费计价问题

〖例题6〗某类出租车起步价定为10元(行程不超过4千米),行程超过4千米但不超过15千米时,超过4千米部分每千米2元车费;行程超过15千米时,超过部分每千米车费2.5元。试求车费与行程之间的函数关系,并求行程10千米时应付多少车费。

〖解〗设行程为x千米,车费为f(x)元,依题意有

f(x)={10+2(x-4)} x∈(4,15]

当x=10时,f(10)=10+2(10-4)=22(元)

答:(略)

(七)利用函数式解决供应与需求的关系

〖例题7〗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销售量为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市场需求量将减少3000只,试建立需求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需求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0=1000(80-x)

由此可见,该品牌手表的价格不能超过80元,否则无销路。

〖例题8〗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表,当价格定为70元/只时,厂家可提供10000只,若每只价格提高3元,厂家可多提供300只,试建立供应函数的关系式。

〖解〗设供应量为y,价格为x,则依题意有

y=10000+[(x-70)÷3]×300=100(x+30)

答:(略)

〖例题9〗在上面的例题7,8中,如何定价才不会产生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

〖解〗从上面的例7例8知,供应量与需求量均与价格有关,且二者相等时的价格即为市场平衡价。即y供=y求时,价格为x。有

(元)

答:(略)

[注]由于例7的需求函数及例8的供应函数均为一次函数,也可在同一坐标系内作图,两直线的交点即为价格的平衡点。

(八)利用二次函数的最值确定最大利润问题

〖例题10〗某工厂生产一批产品,固定成本为20000元,每生产一个产品,可变成本为60元。若产品出厂价为100元时,销售量为10000件,而价格每提高2元,销售量会减少100件。价格为多少时利润最高?

〖解〗设价格提高了2元的x倍,则销售量单价为100+2x,销售量为10000-100x,因此利润收入为

y=(100+2x)(10000-100x)-[20000+60(10000-100x)]

=-200x2+16000x+380000

=-200(x-40)2+700000

当x=40时,即价格为100+2×40=80 (元)时,利润最高。最高利润达70万元。

答:(略)

(九)利用指数函数解决复利问题

〖例题11〗某项基金1000万元,若按年利率8%计,5年后该项基金的本利和是多少?

〖解〗设本金为a元,每期利率为r,存期为x(年),则本利和为

y=a(1+r)x

将a=1000,r=8%,x=5代入得

y=1000×(1+8%)5=1000×1.085≈1469.32(万元)

答:(略)

(十)利用对数函数确定指数(年限)问题

〖例题12〗仓库库存的某种商品价值是50万元,如果每年的耗损率是4.5%,那么经过多少年,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

〖解〗设经过x年后它的价值降为20万元,则有

20=50(1-4.5%)x

两边取对数得

答:(略)

由上述可知,以上的举隅,都是学生以后走进社会,融入现代生活所经常碰到的问题。通过学习,可以教会他们如何解决此类难题,提高社会的竞争力。同时它对“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学生的应用意识、增加学生的经济核算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基础”也较为有效。当然如何更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中职数学的教学更生活化,还有很多更好的方法,这在教学上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张景斌.数学[M]北京:语文出版社,2010

篇3

一、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何谓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本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即使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典范”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国有企业或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应该看到,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既不能因差异而否定市场经济标准的存在,也不能将这个标准绝对化和简单化。

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刻意强调“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概念,而不从一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以偏概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采用的替代国原则是基于这样一个经济学假设:即经济发展水平差不多的两个国家,其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相近。但是该原则忽略了不同国家生产要素的异质性。例如,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中国的彩电反倾销,就是将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计算成本。当时,新加坡劳动力成本高出中国20多倍,中国的产品自然被计算成倾销。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给世人留下了“非市场经济”的深刻印象。但是自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政策已经促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或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而且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具备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基本要素和条件:

第一,从价格体制看,经过1992年的价格体制改革和1993年以来的一系列措施,我国过去高度集中和国家垄断的价格体制制度已经被打破,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从所有制结构上看,我国已经改变了过去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全民、集体和私营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

第三,从政府宏观管理上看,政府已经逐步向企业放权,现在我国已经建立并将逐步完善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已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第四,随着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中国吸收外资的成果十分显著。许多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已进入中国的投资市场,美国《财富》杂志上500家大企业中有52家在中国投资。这说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开始实现互接互补,中国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已经接轨。

因此,西方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不顾客观事实,认定我国属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不公平的,歧视性的政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直接原因分析

中国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问题复杂而敏感,不是单纯经济的问题那么简单,牵涉很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一)政治原因:

自1991年世界超级大国苏联解体以来,美国失去了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唯一的对手,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世界政治格局一直维持着单极化局面。但是,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后的经济腾飞,这一局面不再稳定。

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迅速提高。很快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在国际社会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加上中国独立的外交政策、不卑不亢的外交态度和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意识形态引起了美国的注意,认为对其霸主地位造成了威胁,甚至开始恐慌。“中国”泛起,尤其在中国入世后,美国不能再以每年的“最惠国待遇”审查作为向中国讨价还价的政治筹码,其国内商界和政界都迫切寻求另一种手段来遏制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正好符合其要求,成为不二之选。“打中国牌”已经成为美国政界惯用的手法,除了经济,中美在不少其他问题上都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不仅美国,当今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也掺杂着相当复杂的政治因素。

2001年8月,当欧盟把“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给予俄罗斯时,言外之意世贸组织规则不仅仅是经济规则,很大程度上它还是政治游戏规则。谙熟中俄经济构成的人士都了解,两国之前的经济形态何其相似,且从具体指标上比较,更早起步的中国开放程度远远大于俄罗斯。1998年,欧盟贸易政策调整时,中国和俄罗斯是一起被摘掉纯粹“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的。另有东欧一些国家,由于支持美欧的军事行动,也获得了认可。作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依旧没有被给予这一应得的地位,显失公平。

虽然美、欧两大经济体并不能代表整个世界,但是由于他们在国际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使得整个国际社会的大致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影响。

(二)经济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对外贸易顺差逐年加大,使得西方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

华盛顿的美国制造业协会代表在6月3日发言时表示,中国的货币政策为中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贸易优势,使中国在去年与美国的贸易顺差达到了1240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工厂自2001年以来失去了200多万个工作机会。据他们统计,从2000年以来,美国进口的中国制造的产品增长了52%。其实众所周知,近几年美国制造业一直不景气,说到底是本国生产成本太高,归咎于人民币汇率或中国低价倾销,纯属是为自己开脱而已。正如于6月29日出席太平洋盆地经济理事会第37届国际大会的美国前贸易代表巴尔舍夫斯基所说:“目前,美国制造业80%的失业与贸易尤其是中美之间的贸易无关。”

三、积极谋求市场经济地位的应对之策

(一)继续推进和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推进国内的市场化改革是最终根本解决市场经济地位的核心。

(二)继续通过政府层面的高层谈判,争取其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此项办法是通过他国的确认从而间接实现“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说,如果可以实现各个突破,那么入世协定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当然失效了。

(三)加强对世贸组织主要成员有关市场经济条件法律法规的研究。透彻研究发达国家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市场经济条件方面的。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另外,也要认真研究进口方主管当局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价格比较标准和程序性的规定,仔细研究相关案例和裁决是否符合WTO规则,以维护我出口产品在遭受相关的反倾销投诉时的应有权利。

(四)帮助受调查企业积极提出市场经济、替代国价格的抗辩,并使这种帮助组织化、系统化、专业化。当企业被诉反倾销时,一定要实事求是,积极应诉。一方面,当需要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另一方面,当我国企业无法证明自己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证明失败时,不得不面对要由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我应诉企业亦应争取对我方有利的替代国,并对原告提出的进口国倾销机构所选择的替代国表示异议。

参考文献

[1]刘嵩、熊春萍,《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篇4

“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入世遗留的最后关键性问题,其发展演变不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夹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15年保护期内,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复使用非市场经济手段肆无忌惮地对华提起反倾销调查,导致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按照《入世协议书》第15条的规定,所谓中国“非市场经济”的条款将于2016年底自动终止,美欧大国是否履行自己的承诺,国际社会正拭目相看。本文主要针对2016年后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预判与评析。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与实质

(一)“WTO15年保护期”内容

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最初源自于《中美入世协议》,其中规定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美国可以在中国入世15年之内,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产品倾销幅度。然而,这项不平等单边义务在中国正式加入WTO时被多边化。按照《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判定补贴与倾销价格可比性问题的规定,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时,不采用WTO《反倾销协定》所规定的3种计算方法计算产品正常价值,而是依据单独对华有效的所谓“非市场经济”条款,即如果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则WTO成员国依据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判定倾销;如果不能明确证明,则依据第三国替代价格判定倾销。

简而言之,判定商品构成倾销与否需比较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由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决定)。如果中国企业的产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那么进口方以中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反之,则不考虑中国产品的价格或成本,直接选择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计算倾销幅度。但是,该条款的期限为15年,也就是说至2016年年底即中国加入WTO15年,即使一些成员国在反倾销领域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以替代国价格方法计算倾销幅度将不再适用于中国,法律上中国会自动取得“市场经济地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

依据“非市场经济”条款,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经常忽视中国产品的成本数据,而去寻找同类产品的第三国价格(替代国价格)确定倾销。如此,相关调查机构一定会找比中国成本高的第三国,这与正常的用出口国国内价作比较不同,会使得中国产品极容易判定为倾销,倾销价格也被人为提高,它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歧视条款。所以,“15年保护期”不是保护中国企业,而是针对中国企业及其产品的歧视性规定。

依据WTO非歧视原则的最惠国待遇条款,WTO成员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普遍适用于其他成员国,但是,“15年保护期”并不适用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只单独特定适用于中国,这本身就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同时,根据15条的规定,WTO协议下的市场经济地位是指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不是指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并非公众所理解的经济制度概念,更不是对中国整个政治制度的认知,可实践中“非市场经济” 条款的利用更多的夹带着政治因素。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保护了西方企业的利益

“WTO15年保护期”是判定中国产品是否构成补贴和倾销的条款,入世谈判时,将其作为重点谈判,因为当时以欧美为代表的一些成员国,害怕中国企业利用WTO规则,滥用补贴和倾销,从而担心中国的出口产品会冲击其本国企业,他们特别希望有保护年限以达到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中国产品出口规模的目的。因此,这些成员国就以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产品价格不能如实的反映成本,政府滥用补贴鼓励企业出口为借口,制定了15年期限的“非市场经济”条款。

事实上,大量进入国际市场并与中国出口产品争夺国际市场的企业,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所以,这15年实质上是保护了西方企业,保护WTO成员国在反倾销调查中歧视性对待中国企业的权利。入世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经常无视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直接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对华产品发起反倾销。

二、“WTO 15年保护期”的影响

(一)中国成为反倾销第一涉案大国

客观来说,是否会遭受“反倾销”,与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本身并无直接关联,但由于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使用本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值”,而只能任由反倾销调查发起国选用替代国价格作为正常价值,由此必然导致“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出口产品事实上更高概率被发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因为中国企业拥有劳动力资源优势与自然资源优势,其产品的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与大多数国家相比都几乎够得上低价倾销。

目前,滥用“非市场经济”条款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手段。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与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企业屡屡受挫,不得不退出当地市场,这严重限制了中国产品出口。2012-2015年国外对华启动的贸易救济措施情况(见表1)表明,在所有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中,反倾销最为常见,占比最高。2015年,共有23个经济体对华启动98起贸易救济调查,反倾销72起,占比达到73.5%。中国已经连续21年成为世界上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第二,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当前,WTO依旧是制定全球贸易规则与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而且WTO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快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特别的法律援助。 所以,“15年保护期”结束后,如果一些成员国依旧频繁对华适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方法是除了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外,还需要向对方采取强硬的制裁措施。同时,中国企业面对国外机关反倾销调查时,应该积极举证,证明其生产经营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积极抗辩。如果中国企业自身能够主动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或者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则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第三,推进贸易伙伴多元化。根据海关统计,2015年中国的出口贸易依存度为21.86%(出口总额占GDP百分比),出口贸易市场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地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其中美国多年来一直都是我国的第一大出口国,对其贸易依赖程度比较高,这无疑降低中国产品的出口安全。因此,为实现我国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就要建立多元化的贸易出口市场,增强在新兴市场国家的渗透。比如,建立亚太自由贸易区,增加与东盟各国出口贸易额度,以降低对欧美出口依赖程度,这都是有利于分散风险,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发展。具体来讲,实现贸易伙伴多元化就应该深耕美、欧、日等传统市场;拓展俄罗斯与东欧市场;稳定东南亚市场;增加与非洲、拉美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合作。

篇5

(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要义

在中国加入WTO谈判中,美国和欧盟担心中国出口产品会给本国产业带来冲击,坚持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提出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可以采用“第三国替代”的方法计算生产成本,并且设定了15年的期限。这一规定的相关法律表述列在了《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为“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规定了如何在决定补贴和倾销的时候解决价格可比性问题。其中,第15条(a)项(ii)目明确,“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d)项明确,“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

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一个问题,即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在WTO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或“非市场经济”的统一定义和判断标准。但在WTO的贸易救济规则中,反倾销调查程序与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体密切相关。有关对市场经济体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WTO给予各成员很大的自,具体标准主要体现在WTO成员的国内法中。目前在WTO162个成员中有17个成员有涉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立法。这些成员在其对外贸易法的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定中,规定了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界定标准,规定了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实施特殊的调查方法。比如,美欧的国内法都对市场经济国家明确了严格的认定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条例》规定了五项标准①。可见,所谓“市场经济地位”不是一个泛化概念,不是指一国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销售、制造的问题,其适用范围非常具体,主要是用于贸易救济领域。

(二)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实质及影响

《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成为中国加入WTO以来遭遇其他成员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依据第15条规定,在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时,其他成员可以不遵守WTO反倾销规则的一般原则,而是按照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性来采用“替代国”价格对中国产品价格进行评估。即反倾销发起国在对中国实施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确定不以中国的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是可以援引“替代国”的数据进行评估。显然,这种做法具有极强的惩罚性。另外,由于第15条对其他成员可能存在的滥用行为并无相关规定,这在客观上鼓励了其它成员运用第15条作为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借口。

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替代国”的特定做法,这是美欧国家在WTO贸易救济的普遍规则之外制造出的特有规则。对中国而言,这一做法的本质就是,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对中国产品采取歧视性做法,这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让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劣势地位,遭受不公平的歧视性待遇。在确定产品的倾销幅度时,由于反倾销发起国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中国产品极易被认定存在大幅倾销并被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反倾销税。加入WTO以来,非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出口产品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严重影响了涉案企业出口,甚至影响到涉案行业的发展与就业。与此同时,反倾销发起国的“替代国”做法也不时激化了中国与反倾销发起国的贸易摩擦,对反倾销发起国的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成本。

(三)中国一直积极寻求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以来,中国曾开展外交攻势,争取和要求贸易伙伴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但这种努力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迄今有90多个国家承认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作为中国重要贸易伙伴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印度等成员一直不予承认,而这些成员恰恰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

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迟迟未能得到美欧等成员的承认,根本原因有两点:第一,贸易保护。如果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会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更容易为自己辩护,也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美欧认为,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将给他们的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第二,政治工具。从国际贸易活动看,美欧是否承认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这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及所处的发展阶段,相比之下,他们与这些经济体的双边关系能否满足其政治意图和政府的对外政策是更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因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技术问题,已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它已成为美欧等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有效工具,其发展演变有着复杂的政治和经济因素。

二、中国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

(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论

随着《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15年期限的日益临近,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在国内外学界引发讨论和关注,美欧等经常对中国出口生产商提起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的态度和动向更备受瞩目。中国能否争取或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这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持此观点的认为,从技术上分析,第15条确实未直接表明2016年12月10日之后,WTO成员需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从文本上分析,第15条(a)项只有a(i)和a(ii)两目,因此既然作为非市场经济体特殊计算方法的a(ii)目到期终止了,就意味着2016年后中国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有学者强调指出,第15条(a)项(ii)目的到期,就产生了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实际效果,因为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已经不存在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基础。

对上述观点表示质疑的认为,2016年后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观点认为,第15条(d)项明确了(a)项终止的范围是(a)项(ii)目,并未明确规定2016年12月10日之后(a)项前言和(i)目终止适用。换言之,第15条仍存在继续适用的可能。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在美欧的国内法没有进行修改情况下,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仍然从属于它们国内相关部门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届时中国就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一些欧美的国际贸易法律师和研究者,从法律条文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并非能自动终止。其观点是,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15条a(ii)目终止后,该条款序言以及a(i)目依然有效,条约有效解释的原则要求剩余的条款得到解释和适用,2016年后第15条在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仍然发挥作用。简言之,2016年后只是第15条的某一款项终止,该条款中的其他款项并没有过时,如果仅仅依照其中某一款项终止就宣称“非市场经济地位”自动到期,这不符合国际法的解释原则。

也有观点提出,2016年后中国非市场经济待遇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对这一观点也存在着异议和争论。提出“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第15条(d)项,不能起到消除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作用,其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具体而言,目前中国出口企业仍须举证证明其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结果,反倾销调查国可采用特殊的方法计算正常价值。但在2016年后,中国出口企业的举证责任转移由进口国申请者承担,即改为由申请调查方的企业来举证。如果国外申请者有证据证明中国企业经营行为不符合其国内法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则调查机关可采用特殊方法计算正常价值。支持此观点认为,尽管难以接受“举证责任倒置”作为解决该争议必要路径的观点,但它却是一种合理的、可能被其他成员调查机关接受的一种解释方法。反对“举证责任倒置”观点的认为,《中国加入议定书》中并未涉及到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因此关于第15条(d)项第二句的功能是导致举证责任倒置的说法站不住脚。

由此看来,第15条条款本身颇具争议性。各方之所以在2016年12月10日后中国能否得到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有不同观点和见解,且存在鲜明分歧,也主要缘于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的不同认识和解读,可以看做是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思考。因此,第15条规定适用期被终止后的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存在着极大不确定性。

(二)美欧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态度

无疑,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的立场或态度极为关键,也备受关注。当年,美欧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是将其作为阻挡中国产品冲击的一块重要屏障,并且在后来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5年后的今天,随着第15条过渡期安排到期日的临近,美欧等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内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就是否应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争论正愈演愈烈。基于经济利益及政治考量,预计美欧都将不会轻易罢手,在第15条最终截止期限(2016年12月10日)之前,它们不会结束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歧视性待遇。

在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国的态度始终强硬。美国国内一直有这样的共识,认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不是公平展开竞争,坚定地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体”。针对近期的相关讨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是否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展开研究不予评论,反而警告欧盟一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无异于“单方面解除”欧洲对中国的贸易防御。有美国学者分析,鉴于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对华反倾销裁定缺乏依据,美国不会善意接受2016年条款的到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几乎不会发生”,或者他们可能会承认中国的新地位,但会找到其他理由,继续对中国进口给予歧视和打压。美国学者提醒,这些做无疑会招致中国在WTO的诉讼和贸易报复,最终损害美国经济和全球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

美国业界的声音不一。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呼吁美国在2016年内在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代表美国产业工人利益的美国劳工联合会今年2月底评论,宣称中国的不公平贸易加剧了美国货物贸易赤字的扩大和产业工人的失业,明确反对今年年底让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还建议美国政府,如果欧盟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应重新考虑美欧间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进程。2016年是美国的大选年,竞选各方出于政治目的,难以对中国做出有利的承诺,反而可能施加影响,这让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不大。从目前情形预计,美国极有可能继续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程序中仍对来自中国的产品实施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

作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的态度虽与美国政府的不作为态度有所不同,但也显得犹豫不决。在欧盟内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围绕这一问题的立场存在明显分化。例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倾向于对中国采取更强硬立场;荷兰、比利时和英国可能支持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自去年5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就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寻求法律指导意见。今年1月,欧盟委员会推迟了宣布是否决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案,表示要对是否应自2016年12月后在反倾销调查中将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以及第15条到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其中包括欧盟反倾销立法的影响,并收集利益相关方的相关评述意见。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还开辟了一个关于该议题的公众在线咨询。在公众咨询问卷的前言中,欧盟委员会指出,一旦中国加入WTO协定的相关条款到期,欧盟将只有三种方案:不改变现有法律;修改欧盟的反倾销方法论,但不实施任何“额外的措施”;或者对反倾销方法论进行修改以及实施一系列新措施来减缓可能的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表示,将在今年下半年给出正式意见供成员国讨论通过。若欧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则需要欧盟对基本规则(basic Regulation)做出一些更改,而这必须得到欧洲议会和28个成员国的共同同意才能生效。面对当前全球钢铁等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及正在加剧国际贸易紧张程度,欧盟多个产业集团,包括欧盟钢铁协会和欧盟太阳能板协会(ProSun)已经发声,反对在贸易防御调查中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

三、中国要积极应对2016年后的反倾销新形势

加入WTO以来,在贸易救济领域,美欧等国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依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适用歧视性的“替代国价格”。第15条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美欧等国家贸易救济调查的最大法律障碍,同时成为美欧等成员限制中国出口的最有效手段。而随着第15条适用期结束,将给中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带来实质性利好,出口企业将获得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价格优势赢得国外市场,稳定出口预期,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但从目前形势看,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终止后的实际情况会怎样,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需密切观察。面对2016年后的新形势,国内各方应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做好第15条到期后的贸易救济规则衔接工作和适应工作,加强对美欧对我国反倾销策略走向的研判,以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

(一)理性看待第15条终止期的到来,避免将问题复杂化

前面已经分析,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问题是两个概念,它们之间的联系限于贸易救济领域。无论是认为2016年后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还是不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都不能偷换命题,偏离第15条的含义和范畴。在当今国际经济关系中,并没有哪个国际组织对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给予认可。WTO规则并未要求其他成员在2016年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也无义务自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无论美欧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都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没有关系。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不需要被别人承认。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的规定,是贸易救济中的技术性问题,仅限于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范围,仅适用于对正常价值的裁定,是对价格可比性裁定中的国内价格和成本的特殊规则,不是毫无边界的例外。根据第15条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必须于2016年12月10日终止。美欧等成员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届时都要如期履行第15条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弃用“替代国”做法,避免引起新的贸易争端。

我们主张理性对待第15条(a)项(ii)目适用期的终止,坚决反对任何曲解或拖延执行第15条的行为。中国要理直气壮地要求WTO成员切实遵守第15条(d)项的规定,结束在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让中国企业从实质上享受国际贸易的共同规则。敦促美欧等成员遵守WTO规则,按期履行义务,尽快做出合规调整。要注意和避免各种情绪和鼓噪干扰问题解决的主流。

我们自己也不要将这个反倾销调查程序中的技术性问题及其影响扩大化,更不需要把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作为国家的重要外交目标去努力,否则易成为一种“软肋”,或节外生枝,被其他国家要挟或牵制来换取其他利益。当前全球贸易摩擦形势复杂,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亦通过政治沟通、双边经贸渠道加强沟通和对话,寻求解决方法。必要时可采取进一步行动,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法律诉讼。

(二)坚决寻求获得公正的贸易待遇,反对继续采用替代国的做法

第15条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是被设定了约束和限制条件的,即有效期为15年。那么,随着第15条(a)项(ii)目在2016年12月10日到期,意味着在“确定反倾销价格可比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由“特别法”转向“一般法”,中国应该获得与WTO其他成员一致的法律适用地位,即适用统一的贸易救济规则,而不应该继续被特殊化。中国要明确,在未来中国出口的贸易救济规则环境应与其他WTO成员无异,在规则适用上应具有普遍性,和其他成员共同遵循WTO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规则。

面对第15条适用期终止,中国的目标是寻求在WTO框架内获得自身想要的结果,寻求2016年后面临的外部贸易救济规则环境能够获得实质性改善。具体地说,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应终止对中国反倾销调查的“替代国”做法。在正常价值的认定上,中国出口产品应与其他WTO成员一样被同样对待,而不是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倾销幅度的参照值。这有助于降低反倾销措施对各自经济的扭曲效果,既符合WTO原则,也有利于增强中国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关系。

与15年前相比,中国经济实际运行情况已有很大改变,中国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美欧等国家要正视中国经济发展的改革变化。一方面,根据第15条,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欧等WTO成员在2016年后应终止采用替代国价格或成本来界定中国产品倾销幅度的做法。另一方面,无论欧美态度如何,第15条所限定的15年期限赋予了中国获得平等和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权利,中国要坚决寻求获得正常的国际贸易待遇,坚持要求在2016年后终止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的歧视性待遇。如果在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仍以第15条(特别法)为基础,继续对中国采取“替代国”成本的特殊计算方法,则法律依据不足,是严重违反WTO规则,中国可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讼。

(三)加强对《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到期后形势的研判

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清楚,第15条到期,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出口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时面临的问题会全部迎刃而解,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遭遇贸易救济调查有所松懈,未来反对WTO其他成员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依然存在着难度和阻力。这是因为,第一,在普遍性规则适用过程中,因WTO贸易救济规则的灵活性和模糊性,可能不会完全消除在事实上针对中国的不利情形,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当或错误解读;第二,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已在不断强化贸易救济调查执法,以加大对国内产业保护力度,目前全球贸易救济环境依然趋紧,中国积极改善自身贸易救济规则环境的工作难度依存;第三,随着第15条终止期临近,发达国家也在谋划对付中国的新策略。部分国家在陆续修订未来对付中国的贸易救济规则,或者正在贸易救济实践中寻求对现有WTO贸易救济规则新的适用和解释。

面对2016年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我们要认真研判和相应的顶层思考。要关注美欧在反倾销规则及实际行动中可能的变化和动向,因其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关注2016年前后WTO成员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立法动态;关注国际贸易中WTO成员对我国反倾销调查中适用市场经济条件标准的宽严程度;警惕2016年后一些成员转而主要依靠反补贴的方式应对中国的贸易出口;有必要系统地探究第15条的合理解释,关注WTO对该问题最新的司法裁判;预判2016年后可能面临的贸易争议,从WTO立法和司法、跨国诉讼等层面探讨可能的应对路径;等等。

(四)国内各方不能放松反倾销应对工作

实际上,非市场经济地位对反倾销并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不能以为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中国的反倾销问题就会有很大转机;不能以为第15条规定的“替代国”做法到期,中国的反倾销案就会减少。中国政府和企业仍要继续做好反倾销应对工作。

目前一个实质性问题是,2016年后美欧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适用什么方法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从目前情况看,2016年后美欧等对华反倾销方法仍存在变数。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替代国做法有可能在某种程度和范围上的延续,对我国出口继续造成歧视。还有一种情形是,未来在对我国反倾销的普遍性规则适用中,依然可能出现在事实上针对我国的不利情况或对普遍规则不当适用的情况,这都会对我国出口造成不公平。

作为贸易救济措施的主要涉案方,中国要积极改善外部规则环境,最大限度维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和歧视性做法,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并善于运用相关规则进行交涉和制衡。若2016年后美欧等成员在对中国反倾销新案或复审裁决中继续适用替代国规则,我们可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及其例会,或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则博弈,寻求澄清和改进相关规则,监督其他成员的不合理做法,争取公平贸易环境。我们也可通过个案的应对,积极进行法律抗辩和交涉,限制和避免规则的滥用。

从企业角度看,有必要继续提高规则意识和水平。在今后的反倾销应对中,面对每一具体案件,中国企业自身还是应该积极举证,主动证明其生产、制造和销售活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而不是消极坐等。如果中国企业的证明力明显强于发起调查方的证据,相信在具体的争端中将处于有利地位。同样重要的是,要加强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对于出口行业竞争秩序管理。

(五)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篇6

目前,我国行业之间利润相差悬殊,部门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已经成为激化和加剧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问题?如何认识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这些问题?抛开资本主义的外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重温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或许能为我们从理论上揭开迷雾,从实践上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马克思关于平均利润问题的科学论述

马克思对平均利润问题的研究,是从分析成本价格开始的。他详细地阐释了成本价格、利润、竞争、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等重要概念和范畴,揭示了它们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不同含义和作用。由此,也第一次从理论上揭开了资本在竞争性逐利过程中所隐含的三个转化:一是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二是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三是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最终形成了完整的平均利润理论。

1、成本价格与利润

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出来的商品,其价值由三个部分构成: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与剩余价值,用公式可以表示为W=C+V+M。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C只是单纯转移价值,V则可以创造剩余价值;但资本家却认为C+V就是自己在生产过程中投入并消耗的资本,是生产商品的实际费用,“商品价值的这个部分,即补偿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格的部分,只是补偿商品使资本家自身耗费的东西,所以对资本家来说,这就是商品的成本价格。”可见,成本价格只不过是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转化形式而已,但它的形成却对资本主义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讲,商品的成本价格必然表现为商品本身的实际费用,虽然与资本价值增殖无关,但却是资本主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边界。

当C+V转化为成本价格(K)以后,商品的价值公式W=C+V+M,就转化为W=K+M,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剩余价值。于是,作为可变资本产物的剩余价值,就表现为成本价格,即生产中耗费掉的资本价值的增加额――利润(P)。就这样,“剩余价值,作为全部预付资本的这样一种观念上的产物,取得了利润这个转化形式。”如此一来,W=K+M,又转化为W=K+P,即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与此同时,剩余价值率也就顺理成章地转化为利润率,因为对于资本家来说,获取利润的程度并不取决于剩余价值与可变资本的比率,而是取决于利润与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用可变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剩余价值率;用总资本来计算的剩余价值的比率,叫做利润率。”从本质上来说,利润率其实就是剩余价值率的转化形式,但这一转化并不是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资本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本主义生产必须借助的一种手段。

2、竞争与平均利润

成本价格形成后,利润就直接表现为商品价值中补偿成本价格之后的价值增加额,因此各个行业的资本家都把追逐利润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一方面,由于各个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水平、市场条件、人员素质也不一样,因而利润也有高有低,各不相同;另一方面,资本的现实运动与发展趋势却又要求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两者之间必然出现矛盾。怎么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呢?马克思认为,“通过竞争而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而一般利润率就是所有这些不同利润率的平均数。按照这个一般利润率归于一定量资本(不管它的有机构成如何)的利润,就是平均利润。”因此,“不管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多么不同,成本价格对投在不同部门的等量资本来说总是一样的。成本价格的这种等同性,形成各个投资竞争基础,而平均利润就是通过这种竞争确定的。”可见,平均利润是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通过部门竞争而形成的,是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家为追逐利润而进行激烈竞争的必然结果。资本家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总是不断地将资本从利润低的部门转向利润高的部门,从而引起并加剧各部门之间的竞争。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资本涌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致使该部门的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最终导致部门利润率下降;而利润率较低的部门,由于投资减少,产品开始供不应求,价格也会跟风上涨,部门利润率自然会随之上升。“通过这种不断的流出和流入,总之,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根据利润率的升降进行的分配,供求之间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比例,以致不同的生产部门都有相同的平均利润”。

3、生产价格与利润率平均化

随着平均利润的出现,商品的价值形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利润”变为“商品价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而“成本价格+平均利润”就是生产价格,所以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以后,商品的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即生产价格=成本价格+平均利润;与此相适应,价值规律的作用形式也随之发生改变,由原来的“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为“价格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毫无疑问,生产价格能够最终形成,平均利润率是关键,或者说平均利润率是生产价格形成的前提条件。因为没有平均利润率就没有平均利润,没有平均利润当然就没有生产价格。而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则需要通过竞争使不同部门的、高低不同的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事实上,也只有通过利润率平均化,才能满足社会资本对“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诉求,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问题。可见,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其实也是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而生产价格的形成,也会进一步倒逼利润率的平均化。所以,利润率平均化并不仅仅只是现实资本运动的强烈诉求,而实在是维系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规律。

4、平均利润的实现条件

(1)物质基础:生产社会化高度发展。“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高度”,就是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就是指资本主义已经跨过了商品经济的初级阶段而进入到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越发达,资本的逐利目标和部门利润高低不等之间的矛盾就越尖锐,“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诉求也越迫切,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客观需要。

(2)直接推手:市场竞争。“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更高的发展。”从竞争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更高的发展”,应该是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要进一步消除妨碍竞争的因素,为竞争提供一个更加自由、公平的环境。

(3)必要前提: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下述两个条件会使平均利润的形成进行得更快:“一是资本有更大的活动性,也就是说,更容易从一个部门和一个地点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和另一个地点;二是劳动力能够更迅速地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从一个生产地点转移到另一个生产地点。”可见,竞争的开展、平均利润的形成,首先要求资本和各种生产要素能够不受地区和行业的封锁,不受各种垄断的限制,实现自由流动。

至此,我们可以对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括:尽管不同的产业部门有着不同的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周转速度,利润率也各不相同,但部门之间的激烈竞争最终会使所有产业部门的利润率大体上趋于均衡化、平均化。于是,各个产业部门的资本都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以平均利润率为标准来分割社会总利润,从而获得平均利润,而商品则按照生产价格去出售。

二、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因为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是以资本主义作为研究对象,利润率平均化规律也是在剖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时发现的,所以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也存在平均利润,或者说利润率平均化规律是否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及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论断后,人们对市场规律的认识、理解也更全面、更深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正在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利润率平均化是价值规律和资本逐利规律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恐怕也不能例外。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那么,市场是如何配置资源呢?首先,要有动力机制,简单地说,就是要有一股力量去激发资源流动的活力。这股力量就是资本逐利规律,也就是说,资本的天性就是追逐利润,总是由利润较低的部门流向利润较高的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次,要有调节机制,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信号为资本流动指示方向。这个信号就是价值规律,它通过价格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引导资本的流向,自发地调节社会资源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最后,要有平衡机制,也就是说,不能放任资本盲目流动,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投在社会各个部门的资本能够保持相对稳定。这个平衡点就是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它通过“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方式,使得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都能获得大体相同的利润,没有哪个部门能长期无限制地获取高利润,也没有哪个部门会长期处于低利润率状态。这个时候,社会资源的配置才会相对最优,各个产业部门才会相对协调,整个经济体系才会显得健康有序。

可见,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是资本逐利规律、价值规律与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保持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方面,作用尤为突出,而这也正是我们今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需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具备利润率平均化的基本经济条件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现代市场经济,不同部门之间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同、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因而利润率也各不相同;同时各个经济主体也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强烈冲动,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要求也很迫切,利润率平均化的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其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都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信息的传播、获取也更加透明、便捷,撬动利润率平均化的支点―竞争,已经取代计划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开始展现威力。最后,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市场正在发育完善、形成体系,资本的快速自由流动、各种生产资料在部门间的自由转移,除了极个别领域,几乎没有什么限制,利润率平均化的前提条件也基本成熟。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存在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发挥作用的空间

(1)资源优化功能。通过利润率平均化引导资本和各种资源均衡地、积极地进入各个领域,能够尽量减少由于部门之间利润悬殊而引起的资本和资源的大规模流动和转移,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其他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结构调整功能。产业结构不合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产业利润的不均衡:利润低的产业,资本不愿进入;利润高的产业,资本蜂拥而至,从而导致衰者愈衰,兴者愈兴,长期以往,失衡的产业结构就有可能被固化下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是一种深层次的调整,它通过竞争、通过资源的流动转移,能够比较准确地反应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市场的供求状况,把资源配置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用市场的手段对失衡的产业结构予以纠正。

(3)利益均衡功能。经济问题,归根结蒂是一个利益分配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谓千差万别、错综复杂,如何协调?最好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的利益分配功能,用市场化的理念、市场化的手段使大家的利益均衡化。

三、完善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机制

根据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社会各部门之间应该存在着一个平均利润率,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最终都会按照这个平均利润率,获得基本相等的利润。但在现实中,部门、行业之间的利润率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看到的似乎不是平均利润率,而是利润率不平均,甚至有些时候是极不平均。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又该如何看待呢?

从理论上讲,平均利润率只是市场经济中推动各部门利润率趋于均衡化、平均化的一股内在力量、一种客观趋势,而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简均,更不是各部门利润率的绝对平均化。首先,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是客观事实,也属正常现象,因为只要这个差别不是太大,或者说在各方都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那么各部门获得的利润基本上就是平衡的,投在不同部门的资本也会相对保持稳定;反之,如果差别太大,各方不能接受,那么资本和各种资源就会根据利润率的指向,在部门间迅速流动转移,直到利润率的差别重新回到大家能够接受的范围为止。其次,平均利润率的存在,并不排斥个别部门、个别企业获得超额利润。比如一些新兴产业,由于技术先进、成长迅速、市场容量大、竞争对手少,可能会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远远高于其他部门的超额利润;再如个别企业,由于管理、技术、人员等核心生产要素优于其他企业,其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因而获得的利润也比一般企业要高得多。最后,平均利润率不是一个一次性形成的静态数字,而是一个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动态的调整过程。也就是说,平均利润率总是在竞争中形成,又在竞争中被打破,随时反映部门间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在无形中调节着资本和各种资源的流动方向,在不断的变化中使社会生产的各个部门都能获得大体相等的平均利润。

从现实来看,总有一些因素会妨碍竞争、阻碍资本流动,进而影响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其中,最主要的或者说影响最大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垄断,二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首先是垄断。不管它以何种方式形成,也不管它以什么面目出现,其实本质都是一样的:排斥部门竞争,限制外部资本向本部门转移流动,阻止利润率的平均化,极力维护业已形成的垄断暴利。对于垄断者来说,居于垄断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可以防止自己的利润被他人所平均,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制定垄断价格去占有他人的利润;可对于社会来说,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垄断不仅破坏了竞争的公平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同时也严重干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甚至使其扭曲变形。其次是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和各种要素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难以把握,资本流动的难度进一步加大。比如现代生产对技术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生产一般都要求有不同的生产技术条件与之配套,所以资本的流动必须先以技术条件的转变为前提。可是,技术条件的转变不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需要一定数量的专门人才,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过程,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资本流动的机会成本,加大了资本转移流动的难度。

可见,社会平均利润率,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各部门的利润,相对于整个社会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总利润的均衡程度。它是部门竞争的结果,也是资本逐利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利润相对平均的一种状态;它是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反映,也是一定时期社会的竞争能力与竞争水平的反映,是社会生产各部门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和主要标志之一。

事实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个方面的制约,我国的社会平均利润率并没有客观地反映当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真实水平,也没有准确地反映整个社会的竞争能力、竞争水平与竞争状况,需要不断地优化和完善其形成机制。

1、扭转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冷”、“热”不均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即实体经济经营环境恶化,投资回报率低,发展遇冷;而虚拟经济则趁势而起,火热异常,利润率节节攀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处境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据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庄聪生提供的数据显示,实体经济的利润率确实很低:工业为6.4%,其中纺织业仅为4.7%;而资本利润率为22%,房地产更是高达28%。工信部总经济师周子学的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2005年至2010年,我国工业行业平均利润率均在6%~7%徘徊,而证券行业2007年至2011年的平均利润率高达40%,最低的一年也有28.9%。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利润率如此失衡,其实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不仅使平均利润率规律难以发挥作用,而且还会发出错误的信号,导致资本和资源的错配。一方面,虚拟经济的高利润,加大了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恶化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资本逐利的本性使得大量资金脱离实体经济而进入虚拟经济,不但会放大虚拟经济的泡沫,加大经济运行的风险,而且也会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导致实体经济的进一步衰退。

2、治理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垄断暴利

所谓垄断暴利,主要是指一些垄断行业凭借其在某一领域所享有的垄断经营权,通过排斥市场竞争、独占市场份额、抬高产品价格等方式所获得的远远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收益。与国外的垄断行业相比,我国垄断行业的范围更广、规模更大、行政色彩更浓,因而也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首先,我国的垄断行业不是沿着垄断形成的一般途径“竞争―生产集中―垄断”而形成的,而是由政府授权或特许某一部门独享某一领域的经营权而形成的。其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与政府部门结合得非常紧密,甚至就是由政府的某一个部门转化而来,比如电信、石油、电力、烟草等。所以,这些行业往往不是依靠经营形成垄断,而是依靠行政权力维持垄断。再次,我国的垄断行业一般都高度集中,一个行业只有很少的几个企业,甚至只有一个企业,即便有外部企业进入,也不是来参与竞争的,而是来享受垄断利润的。最后,我国的垄断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坐享垄断暴利,抗拒社会变革,极力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和垄断特权。

显然,我国垄断行业的暴利,主要不是通过竞争,而是依靠行政垄断或者说行政权力的保护而获得的,并且有进一步固化的趋势。这不仅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严重扭曲,更是对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机制的破坏,因为促使社会平均利润率形成的两个主要因素――竞争与资本的自由流动,在它面前都失去了作用。于是,垄断企业的高利润,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其实并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实际上是在激化、加剧目前的社会收入分配不公。

3、警惕政府投资的“挤出效应”

按照一般的经济学原理,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应该限定在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非盈利领域,目的是为公共利益服务;通常情况下,不应过多投资于盈利性领域,否则,就会使民间资本投资获利的机会和空间部分丧失,进而对民间投资产生挤出效应。

一般来说,企业投资以市场为导向,是一种全方位的投资,可以推动经济的整体发展;而政府投资即使进入盈利性领域,也是结构性的、局部性的投资,结果也只是让部分行业、部分企业受益,反而会加大行业、部门间的利润率差别,破坏原有的利润平衡机制,加剧社会平均利润率的扭曲程度。比如,2008年推出的4万亿投资计划,受益的主要是房地产、水泥、钢铁、能源等极少数行业,其利润率也明显偏高;而其他行业,鲜有受益,利润率则明显偏低。

总之,平均利润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发现并揭示的利润率平均化规律,则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能例外。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完善的过程中,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这一规律发挥作用的方式、机制和特点,创造条件使其功能得以充分释放,对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行业收入差距、调整产业结构、协调社会各部门均衡发展,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 邱春高:马克思的平均利润理论与现实资本流动障碍[J].福建高等商业专科学校学报,2006(2).

篇7

(二)经费来源实施阶梯按需分配的设想需要政府大量的资金投入。若通过加税来实现,一是会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抑制经济活力;二是可能引起各方反对力量借势攻击此方案。现实途径是国有企业变现。前文公有制部分已经论及其自身难以解决的定位问题,没有再存在的必要。实际上,我们已经实行了多年国有企业上市要划拨部分股份给全国社保基金的制度。现在应扩大划拨比例。对无上市计划的国企另作安排。

二、阶梯按需分配对当今几个热点难点经济问题的化解

(一)最低工资问题由政府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利益,还会对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种种危害。对此一些学者早有论述。简单地说,工资价格只能由市场决定。试想,某地政府把最低工资价格定位每月1000元,而当地一些企业有一些工作岗位的工资只有低于800才对企业有利,同时也有人愿意以低于800元做这些工作。若政府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就会削弱法律权威。同时选择性执法必然带来权力寻租与腐败。若政府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政策,那么企业就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提高这些岗位的工资———结果是有的企业盈利减少,发展受限,有的企业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就此关门。要么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而宁可不招人———结果是既剥夺了企业发展机会又剥夺了人们通过劳动自食其力的机会。无论如何都会妨碍企业发展,而这会使劳动岗位相对求职者进一步稀缺,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也要受损,政府的税收也会减少。实际上是资方、劳方和政府的三输局面。最近经济界较多地在谈论德国经济在2008年的全球危机后在西方国家中一枝独秀的现象。原因是危机前几年施罗德政府就改革了僵化的劳动制度,推动灵活就业。当然,现代文明社会不能坐视劳动者付出劳动却难以糊口养家的不人道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阶梯按需分配制度来解决这一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是政府的天然职责。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把政府责任转嫁给企业的一种推卸责任、避重就轻、角色错位的错误安排。现在,我国一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呼吁加强最低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政府一旦采纳这种建议,贻害无穷。同时,也只有尽快公布实行、不断完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才能对这种建议釜底抽薪。

(二)养老金问题我国的养老金双轨制受到越来越多地批评。实际上我国的养老金制度是四轨制,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高养老金、企业职工的中等养老金、新农保农民的低养老金、一些城乡居民的零养老金。现在,企业职工要求向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金标准并轨的呼声很强。即使这二者并轨了,我国的养老金制度的不公平仍然存在,甚至和后两种人的差距更大了。若我们能实行上述阶梯按需分配的设想,可以实行全民养老金大并轨,统一按照低标准发放。以现在的物价来看,每月不需超过500元。有人会争论说虽然这里省下来资金了,但实行上述设想也增加了开支,总开支不是一样么?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养老金的支出是刚性的,每人都得发放。教育、医疗的支出是有很大弹性的,即不是每个人都要上大学、生大病。

(三)价格补贴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垄断行业的价格除非在紧急状态下不应该有政府干预、管制。现在我国的难题在于一些产品、服务价格若放开管制,短期内会上升,给低收入阶层造成压力。但不放开价格管制,不取消对生产者的补贴,就不可能摆脱生产要素价格体系的紊乱和政企不分的顽症。有了完善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作为保底支撑,我们就可放开价格管制,取消对生产者的补贴,健全理顺市场经济体系。让人欣慰的是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向消费者发放价格补贴。2012年春节前,为确保城乡困难居民安心过年,成都启动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向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补贴金额共计4.87亿元,补贴对象除成都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之外,还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未达到低保标准但收入较低的其他困难群众。2011年以来,成都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城乡困难群众,充分发挥了价调基金服务民生的作用。2011年全年成都共发放价格补贴金额总计近6亿元,约220万人次受益。[4]2014年5月,三亚市财政计划将2.2亿多元的资金作为物价补贴发放给全市约64万名市民,被称为“全民红包”。“红包”的发放对象为具有三亚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交足6个月医保的非本地户籍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上半年一次性360元。[5]受外来旅游者和购房者影响,三亚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而这不是本地政府能控制得了的,发放价格补贴可谓一举两得。几年前,兰州市面对拉面成本上涨引起的拉面价格上涨,拉面大中小碗的限价。两相对比,高下立判。

(四)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问题城镇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在城镇化程度明显偏低,其中一个原因是很多农民工无法完全转为市民。若有了完善的阶梯按需分配制度作为保底支撑,进城农民工没了后顾之忧,就可以完全转为市民。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就可以放心转让出去,农村耕地就会加快流转到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业现代化。

篇8

首先,我国正处于新旧道德体系的转换时期,由于旧道德的综合滞留,而与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形成,使不道德现象产生。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的经济成分应运而生,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作用已经比较充分地显示出来。从总体上看在很大程度上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当发展商品经济的浪潮骤然袭来时,人们茫然不知所措,反而把封建社会的东西拿来使用,利用新体制的不健全,趁虚而入,取得栖身之地,从而泛滥成灾。因此社会中的种种不道德现象,恰恰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的产物。

其次,对外开放是一把“双刃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需实行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就像是一扇敞开的大门,好的东西可以进来,坏的东西也可以进来。不少人会自觉不自觉地拜倒在资产阶级生活方式面前,丧失起码的社会道德。然而这种状态不会一直持续下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会也会进一步的完善。

新时期,道德建设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迫切需要以新的道德体系来为市场经济提供有利保障。那么,新时期道德建设又该如何进行呢?

首先,集体主义道德的培养至关重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上层建筑,在道德方面必然体现为集体主义原则。真实的集体是把社会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的时期,我们必需认识到集体主义的重要性,我们要追求集体和个人的不断完善。个人的不断完善就意味着是不断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集体的不断完善就意味着是不断努力消除集体方面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更加真实地代表集体成员的利益。如果每个人都努力成为一个道德的人,那么道德的终极目的和标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就会实现。

篇9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内涵

从广义上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中的各种资源以及价值等一些综合性的管理方式,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其主要是通过生产经济活动的组织以及协调和管控来为企业的发展和需要提供一定的保障。所以,在很多时候,企业管理模式都被认定是企业自身管理所特有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实际的管理中,企业必须要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出发,通过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对管理模式进行制定,此外为了确保管理模式的科学合理性,还必须要考虑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及员工福利等多方面的内容,并且使其得到有效的提高。企业建立经济管理模式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更加高效的组织管理来将企业资源和效益进行大幅度的提高。在我国,经济管理模式最早是出现在企业管理管理中,而且伴随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多个发展结算,特别是在我国计划经济初期,因为国家资源配置问题,其表现非常保守。而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资源配置转交给市场控制,再加上国际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越发的成熟,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位置也越来越重要,不仅提高了国内的经济力,而且国际上的竞争力也显著提高。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中,有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其管理制度大多都是比较陈旧的,与当前企业的发展已经不相符合,因此管理制度也无法发挥其真正的指导作用,对企业经济效率的产生有着一定的阻碍作用。此外就是有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中却并没有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制度执行不到位,因此导致制度设置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对企业经济管理没有产生很大的积极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很不利。

(二)管理理念不够先进

我国很多企业当前的经济管理理念都比较落后,因此导致其在实际的经济管理过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管理方向和管理目标,所以所产生的管理效果也是非常低下的。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的重视度不够,其对经济管理所产生的价值和意义并没有很清楚的认识,也没有认识到经理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对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所以,面对这种情况,首先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必须要对自身的管理理念进行更新和调整,使其与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体制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经济管理模式的指导下更加健康稳定的前进。

(三)内部管理的严重缺失

市场经济变化多端,再加上世界多元化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企业要想在此环境中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并且与外部环境保持一致,就必须要对经济管理予以高度的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在出现风险和危机时及时有效的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并没有做到这一地,而且对企业的财务审计过分的依赖,但是因为这种管理模式具有很强的限制性,所以直接导致企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优化策略

(一)经济管理理念的不断创新

管理理念是企业取得长远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而先进的管理理念则是企业经济管理模式进行有效创新的基础。面对于此,企业的管理层首先必须要改变以往的传统的守旧的管理理念,而学习新的先进的经济管理理念,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新的经济管理理念进行学习时,也要充分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之上来开发出更加适合自己企业的管理理念,并且为本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优化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经济管理制度的优化

经济管理制度是企业经济管理模式的重要指导方针,而且也是企业扩张发展的重要保障,其科学理念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实际管理水准。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重视经济管理制度的优化,同时对其科学理念的灌注。经济管理制度的优化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是首要的,因为人力资源是整个企业运用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其发展的不懈动力,因此如何将人力资源的效益发挥到最大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需要落实优化的环节。面对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在对内部的人力资源进行调整和优化时,必须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并且在此基础之上来制定科学的完善的管理机制,通过内部员工培训,来不断的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的素质,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人才的方式来将人力资源进行多样化的系统化的管理,由此来有效的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人力资源的困扰。

(三)调整经济管理组织模式

篇10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综述

根据国家计生委的统计调查,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开始持续下降。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降到1980年的2.31,首次接近更替水平,2000年第五次普查数据显示,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30,达到低生育率水平,人口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基本控制。针对在低生育率水平下,我国21世纪人口问题的核心及人口政策的导向,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关于未来人口战略目标的不同观点

就未来人口战略目标而言,目前的主要争论集中在:是否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形成了以下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有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等人,他们认为在新的百年里继续有效地减少人口数量依然是我国人口政策必须考虑的主要矛盾和先于一切的大事。理由有三:其一,人均意识与人均资源劣势要求减少人口总量;其二,资本有机构成的潜能,要求减少劳动力供给总量;其三,人均收入水平的加速提高,要求缩减人口总量。最后的结论认为,中国应以减少人口数量为战略目标,在100年后将中国人口降到8-10亿并力争更低,200年后降到3-5亿。与第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另外一些学者认为,结构问题已经一跃成为21世纪中国人口问题的核心。宋健(2002)认为人口数量问题成为“笼中之虎”,尽管威猛,却尽在掌握之中,中国人口转变的独特性,造就了中国人口结构问题的独特性,随着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人口战略目标应该由数量问题转移到结构问题上。持此观点的学者虽然不是很多,但这至少警示人们人口结构问题的严重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统一人口数量与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才应成为长期追求的目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从人口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出发,多方位的寻求平衡发展。李建新(2001)驳斥了“一味追求人口数量减少的观点”,认为在追求减少人口数量过程中所引起的加速年龄结构老化则必然会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他引用中国人口增长与社会经济发展变迁的历史事实,论证了“人口数量多少并不决定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命题。蒋正华等人(2000)认为根据中国的国情目前追求最优人口数量是不现实的,当前所做的是将总人口控制在人口最大容量内的前提下,实现人口结构、人口地区分布的合理布局,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学术界在人口战略目标上的激烈辩论,说明中国人口未来长远发展目标的确定是一项异常复杂、困难的任务,需要慎之又慎。

关于有无必要进一步降低生育率的不同观点

在人口总量压力与人口结构压力并存的情形下,能否进一步降低生育率,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热点问题。对未来人口目标的不同观点,体现在对于生育政策的走向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归纳起来有三种意向:1)进一步降低生育率,将总和生育率降到1.5甚至1.0以下,并长期保持下去,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人口过多与人均资源长期紧张的问题,这样才可能在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上追赶发达国家;2)稳定目前低生育率,这是人口总量未来能否停止增长并转向负增长,最终实现现代人口转变的关键;3)提高生育率,稳定总和生育率在更替水平2.0左右,是实现人口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优的稳定状态。这些意向最终体现在对生育胎次政策的主张上:1)主张继续推行一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家庭的比例(;叶文振,2002;李小平,2004);2)维持目前的生育胎次政策或稳定总和生育率于1.5~1.8左右(马瀛通,林富德,2000);3)调整现行的胎次政策,扩大二胎比例或逐渐向二胎政策过度(李建新,2000,2001;于学军2000),一方面,对生育率水平特别低的地区(如北京等地生育率已降到1.0以下),应采取措施,刺激生育率回升到更替水平;另一方面对生育率较高地区,通过生育政策把生育率控制在2.0左右的水平上,这样既达到控制人口增长,又达到调控人口数量的目标。以上学者们对未来生育与政策调整问题基本上属于理论探讨,目前尚无严密的计算和论证,对这些调整可能带来的后果也无系统的论述。

关于人口调控的不同观点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看到,无论从我国目前人口数量问题还是结构问题上看,我国的人口是需要进行调控的。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并逐步完善,人口控制机制应如何确定,现行的管理体制有无存在的必要或应向什么方向发展,已倍受关注。在人口调控问题的研究中形成了以下观点:第一,只能由政府计划调控,理由有二:其一,由于市场经济对人口调节的时滞性,即使对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而言,政府对人口的宏观调控也是必不可少;其二,人口的生产不同于物质资料的生产,通过对两种生产的调节机制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人口生产并不受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因此人口控制不应该也不可能由市场调节,只能计划生育。第二种观点认为,今后的人口调控应主要通过竞争、劳动力市场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家庭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一方面,随着生育率的下降,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边际效应必然出现递减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对20世纪最后20年来中国妇女生育水平变动的研究,认为近20年来人口发展主要由经济等客观因素所决定,当人口政策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时才能起到显著的作用,主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把婚姻、生育之类的私权归还于民。

我国人口问题研究观点述评

我国学术界在上述三方面的人口问题研究中既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视角,也存在差异显著的推断和论证逻辑。总体来看,各观点均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人口转变的特殊性及目前我国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决定。

一方面,历史上长时期人口快速增长,导致人口基数庞大。人口基数庞大、增加速度快,对中国资源环境能源形成严重的压力。再加上人口运动的惯性和人口再生产自身规律的作用,人口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还会进一步尖锐化,因此人口数量问题是理论界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近几年中国人口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如果按照自然趋势发展,中国现在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持续处于人口转变的第二个阶段,但是由于70年代开始实行了较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发生了快速转变,致使中国用了不到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现代人口增长模式转变过程。这就导致了我国人口结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21世纪中国面临着人口数量及结构的双重压力。

第三,中国人口转变的经济基础不同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口转型是在经济追求高速发展的时期出现的,与工业化几乎同时发生,而欧洲是在工业化完成后的经济高度发达的背景下才出现的。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人均GDP一般在10000美元左右,而中国仅为1000美元,显然,中国的人口的转变缺乏经济基础。

总体而言,对前面提到的人口问题虽然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各种观点的争论使人口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具体而言:

在未来人口战略目标上,学术界把人口目标与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并深刻认识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是人口问题,找到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研究的视角更加强调学科之间的交叉性:在确定人口的最大容量及适度人口方面将人口学、经济学、资源环境学等结合起来,跨学科的特点突出;在分析人口结构问题时,选取了改进之后递进式生育预测方法,这种预测方法更适合于中国人口发展的规律。在人口生育政策的导向及人口控制的调节机制上,对人口政策的探讨不再仅限于关注人口数量,而是从多角度多层面去审视人口政策实施的条件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于这些方面的探讨,可使未来的人口政策更符合实际,从而能尽可能的缩小负面效应,这是其合理的一面。其不足之处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地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技术条件与经济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全国的人口的生育率水平更多地取决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未来人口研究及人口政策制定的启示

上述针对人口问题的观点,是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人口问题而提出的,这些观点对我国未来制定人口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篇11

二、档案管理工作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档案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不断增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单位的计划财务部门、技术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要相互协调,在项目协议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归档内容和时间,并预留归档保证金。对没有归档的成果、产品不算合同的完成,不予结算。这一措施从现在许多工程项目中执行情况来看效果比较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归档难问题。

三、档案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要提高。

篇12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项目经济成本控制现状

(一)观念陈旧尽管建筑行业于市场经济背景下占据关键地位,但项目经济成本控制观念非常落后与传统,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文章,在建筑进行的每个环节无法控制各项风险,通常是在出现问题后才处理,该种被动性应激现象会提高企业费用,管理缺少主动性,建筑单位管理人员缺少突出的管理思想,无法保证防患于未然,无法更好防止施工环节的风险。针对风险规避,管理人员更重视施工进度以及成本,仅仅关注局部问题,无法从大局着手,对建设质量缺少关注度,导致质量不合格而存在“豆腐渣”项目,如果这种情况产生必然会提高企业费用,还会对单位整体形象造成无法估计的影响,因此转变项目经济成本控制观念,科学全面控制成本方可避免风险,积极迎合市场经济局势。

(二)成本控制制度不完善当前,建筑行业不但成本控制观念较为滞后,并且项目经济成本控制制度也不完善。建筑单位通常均无独立的项目经济成本控制部门,也为分配专业的员工来管控成本,大都是交给其他部门来代办,如此会造成职权分工模糊,以及成本控制效果不高,而且还会在施工阶段产生腐败情况。管理制度不完善也会导致奖惩机制不能实行,无法精细化控制施工成本,当项目产生问题时,不能对主要责任人及时问责处理,项目经济成本控制制度不完善加大了单位成本控制难度,提高了单位成本支出。

(三)成本管理者缺少专业知识伴随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改革的逐步推进,建筑领域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如此就使得企业完善成本控制的每个环节,而减少成本是所有企业的必然途径。因为项目经济成本控制者缺少专业知识,将会对在建项目所要物资产生预算错误,对所要工作人员总数产生误判,采购过程不标准,因为建筑项目所要的项目物资通常价值很高,若产生失误,就会引起不必要的耗费。因为建筑单位对项目经济成本控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相关工作者的职业责任感较低,会产生怠工等情况,这些问题的产生将对企业发展造成阻碍。

二、建筑经济成本控制对策

(一)投标过程对项目展开准确判定及全盘筹划投标过程是建筑单位展开成本管理的第一个过程,掌握标前成本管理,是开展投标决策的关键依据,还是展开项目全过程成本管理的首步。市场经济背景下展开标前成本测算,既要精准测算直接成本,也要对付款模式展开资金筹划;基于营改增展开税务筹划;对建筑建设环节现金流加以预估并全面考虑资金费用;掌握合同形式,事先预计风险点;对招标项目量实施标前核算,科学大胆应用投标对策;对需要融进联合体企业的应全面评定联合体企业的整体实力,特别是技术水平与资金实力;对原来业务成熟区域与新开拓不成熟区域需科学区分投标对策等。提高标前成本预测的真实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有效融合成本控制观念及市场环境,让建筑单位成本管理存在统筹性与动态化。投标过程,即全面预测问题产生的可能性,需要做好准备任务,且建立一套处理方案及防御策略。

(二)施工环节成本精细化控制成本精细化控制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成本控制的必然手段,建筑单位若想在竞争中得以生存就需要创新管理模式,克服粗放式管理,采取精细化管理。首先,施工环节的成本管理应由大局至细处进行。从大局进行统筹资金,集中集采,统选队伍,合理使用总部优势;由细部强化工序管理,避免物料耗费。材料成本控制要制定健全且细化的采购和管理体系,涉及统一采购体系、限额领料机制、月末季末盘库机制等,对于材料价差浮动展开价格研究。在人工、设备费的管理上,要制定一套健全的选用制度,在具体施工阶段,严格管理计日工的总量,能量化时不能计工时。其次,建筑单位要有策路的展开二次运营与税务筹划,积极应用变更索赔,融合投标对策,扩展项目盈利范围;对于税务筹划,需在项目开启时展开通盘考虑,分包方式的挑选与税务筹划质量息息相关,规范化的税务筹划,可以为反正节约很多费用。税务风险控制组织的建立要根据建筑单位生存运营特征,由此全面监测与管理税务风险,支持针对性组织员工培训及考核,及其建筑单位各部门自我检测和税务风险控制组织监督,就能有效削弱各种风险。

(三)严格管理材料购置项目经济成本控制的立足点是管理材料采购费用,因为建筑原材料对整个建筑施工产生直接影响,其成本开支在总成本开支中占有较大比重,直接影响成本控制。因此。建筑施工单位需要严格管理材料采购费,经过制定科学的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机制来减少建筑单位项目经济成本。建筑单位要确保材料采购、使用和施工场地的消耗状况、项目进度相同,全面考量市场供需变化趋势、生产场地用料状况、原料库存现况等因素,建立科学规范的采购方案,以保障在最适宜的时间用最好采购模式获取数量、质量都好的材料,进而达到减少资本使用得目的。

(四)加强项目完工结算过程的成本控制完工结算过程要全面精准的核算建筑整个过程成本,而且保障建筑结算信息的齐全行,不能忽视任何一个签证与变更,并确保及早优化结算,缩减验收时间,降低经费占用,及早回款。另外,提高全员成本控制思想,激发职工工作热情,增加项目收益,增加职工待遇,最后提升建筑单位活力。

篇13

二、打击垄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够完善与健全,在建立与护某一个经济或合法壁垒下形成的垄断现象,是与平等竞争市场相对立的极端形式,极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所以,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垄断组织与垄断市场,维护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这也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垄断现象的存在,使得市场价格无法正常反映市场的供求变化,扭曲市场正常的竞争机制,垄断组织的市场价格要高于完全竞争,通过不平等的方式获得的超额利润,长此以往,不只伤害群众共同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法则,而市场本身并不能很好地消除垄断,因而就需要行使社会公共权力的政府来充当调停人与仲裁人,通过政策以及法律的形式来限制、控制与打击垄断组织与垄断市场,排除一切干扰平等竞争的行为,着力整顿不规范的市场秩序。这就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以《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格执行来抑制地方的一些保护主义现象,而地方政府也要积极地配合中央政府,在行政法规的制定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保证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确保国内市场的公平公正、健康和谐,对于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组织与垄断市场要坚决予以沉重的打击,建立严格的监管部门进行切实有效地监管,这样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基础秩序与市场竞争中的组织与个人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有效的经济运行制度。

三、调节收入分配,合理配置社会资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