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17: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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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它有以下重要特点: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也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等成果。因此,我们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等。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在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本身就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物权中,尽管有共有制度的存在,但是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与单独所有权不同的是这一个所有权有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而已。继承权中,每个权利人的继承权是专有的,可以众多的人享有继承某一个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否则,他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权。人身权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具体人身权,如张某和李某共享对张某的生命权等。在亲属权中,按照现代各国制度,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当然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现代民法中,没有某人是几个人的丈夫、妻子,尽管会有某个人是几个人的父亲等现象的存在,但是,这个特定的享有的权利也是特定的,专有的。债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即债权具有专有性。可见,专有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独有。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行使范围和方式、获得保护种类等因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而不同。“对于诸如专利、商标等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工业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对于无需法定程序批准而自动产生的版权来说,其地域性特征同样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①对哪种知识进行保护,对哪种知识不进行保护,各国有差异;到现在为止,未能完全实现统一。②相同的一项知识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即使都受到保护,例如,如何取得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要求是不同的。尽管日本、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但是,目前也仅仅限于专利的审查。在专利和商标上实行先发明主义或先使用主义和先申请主义并存,一些国家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标志才给予保护。③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尽管世界主要国家都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上,又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1.中日韩三国旅游合作概述
自2006年第一届在日本福冈举办以来, 目前已连续举办了六届, 形成了三国旅游部长会议机制并按照顺序每年依次由中日韩三国所在城市承办, 其中第二届在中国山东省青岛市开幕, 辽宁省大连市闭幕;中日韩旅游部长会议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旅游合作机制之一,在增进人民了解、扩大部门合作、加强业界交流、互通市场信息、培养旅游人才、保障游客利益以及推动持续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贡献, 同时也是中日韩三国展示风采、打造品牌, 扩大国际知名度, 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极好机遇。
中日韩旅游规模增长迅速、内涵不断丰富。据中国国家旅游局和中国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10年中日韩三国互访人数达到1700万人次,三国之间的任何两国都是另一国的第一和第二大客源市场。日韩是中国入境旅游最主要的客源国;随着中国出境旅游的蓬勃发展,中国逐渐成为日韩入境旅游的最主要客源国,预计到2015年中日韩旅游交流总数将达2600万。旅游内涵也从传统的观光游向度假游、休闲游、购物游、医疗游扩展,特色越来越鲜明,合作水平也不断加深。
2.青岛在三国旅游中发挥的作用
青岛是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中国城市之一,是中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港口城市,是环太平洋西岸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和海上运输枢纽,港口吞吐量跻身全球前十位。近年来以海洋、港口和旅游为特色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青岛是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是闻名中外的旅游胜地,旅游已成为“让世界了解青岛,让青岛走向世界”的窗口,成为国际社会认知青岛形象、感受青岛发展的重要途径。青岛市政府自2004年起每年分别举办一次“日本周”、“韩国周”的旅游推介活动,很好地促进了与日本、韩国的旅游合作和交流。例如,首届“中国青岛日本周”于2004年10月9至15日举行,接待日本游客近5000人,是青岛有史以来在短时间内接待日本客人规模最大的一次。
2.1传统优势
首先,区位优势。青岛处于中日韩旅游合作的地理中心地区,青岛港客运站是旅客水路进入青岛的主要通道之一,通航国内多个港口城市,开通了青岛至韩国仁川、韩国群山、至日本下关三条国际定期航线。这些独特的区位优势也完全可以让青岛成为中国内陆与日韩旅游合作的桥梁和枢纽。
其次,丰富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优势。青岛依山傍海,风景秀丽,冬暖夏凉,气候宜人,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日本、韩国人文相近,气候、地质、水文相似,共同受儒家传统文化的熏陶,因此青岛与日本、韩国的文化交流、民间交流往来频繁。
再次,经贸优势。截至2009年,驻青岛韩资企已达4500多家,驻青岛日资企业已经达到1400多家。日本是青岛的最大贸易伙伴和重要的产品市场,青岛是韩国企业投资中国最为集中的城市。随着在青落户的日本企业和韩国企业的增加,来青岛居住和旅游的日本人和韩国人也不断增多。
2.2 时代优势
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在青岛的成功举办大大推进了青岛的旅游发展。奥运会极大地提高了青岛在世界上的知名度,促进青岛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增加了“奥帆基地”这个新的旅游景点等等,这种奥运品牌对旅游业的影响是深远和长久的,对于同样举办过奥运会的日本和韩国来说,具有了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不仅在奥运会当年吸引了大批日韩游客,直至现在来青岛旅游的日本韩国游客也把“奥帆基地”作为必选景点。在这种体育精神的影响下,近些年,大批的日本、韩国游客来青岛进行高尔夫运动休闲度假游甚至是周末游,成为青岛与日本韩国旅游合作的亮点。
抓住国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机遇。从国际关系上看,海洋已成为大国间新一轮竞争发展的前沿阵地。充分行使海洋,大力发展蓝色的海洋经济,能够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维护国家战略安全,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的国际合作水平,在这种大背景下2011年1月中国国务院批复《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这是中国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区域发展国家战略。
3.中日韩旅游合作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3.1政府层面
中日韩三国可以探索在旅游合作领域率先建立一种互信、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建立区域旅游合作组织,以及适合本地区旅游发展的合作模式。地方城市可以主动出击,利用友好城市等合作平台率先进行全方位旅游合作,作为三国旅游合作的突破口,加大相互间市场推广和客源吸引,甚至是将合作城市捆绑营销,吸引中日韩以外的他国游客。
3.2民间层面
首先利用节庆、会展、文体等多种因素,加强民间交流,根据不同的主题和特色,开展丰富多彩的旅游合作。
3.3技术层面
首先在签证问题上,三国可以简化出入境手续,以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旅游签证针对两国的游客。可以推广韩国济州岛对中国、日本客人实行的免签证制度;其次,加快建立国际化旅游标准。再次,建立统一的旅游信息化平台,作为一种官方的交流平台,提供旅游咨询和旅游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岑彩云.中日韩旅游合作从理性向现实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化解[J].经贸实务,2008
[中图分类号] R92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5(b)-041-02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chlorhexidine in wet wipes by HPLC
ZHANG Yunping, CHEN Qizhao, LAI Xiumei
(Institute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in Wuzhou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Wuzhou 54300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stablish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chlorhexidine in wet wipesby HPLC. Methods:Done with 1% acetic acid extract to extract water bath temperature oscillations, the chromatographic column was C18. Mobile phase is acetonitrile-triethylamine solution with ratio of 30 than 70. The detection wavelength was 258 nm, the flow rate was 1.0 ml/min. Results: Chlorhexidine acetate in 9 to 81 μg/ml,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was 0.999 9, the average recovery was 98.83%, RSD was 0.4% (n=9). Conclusion: The method is simple, reliable, accurate, reproducible and can be use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the wipes.
[Key words] HPLC; Chlorhexidine; Content
醋酸氯已定,又名醋酸洗必泰,纯品为白色晶体,可溶于乙醇,是一种常用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因其杀菌范围广、性质稳定,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中。洁阴呵护卫生湿巾是梧州奥奇丽集团生产的产品,其主要成分为醋酸氯已定。本文采用HPLC法测定醋酸氯已定含量,方法简便、准确,可作为湿巾的质量控制标准。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仪器Agilant1200高效液相色谱仪,带自动进样器,Chemstaion工作站(B.02.01-SR1);AT-330柱温箱(天津奥特赛恩斯仪器有限公司);SHA-B水浴恒温振荡器(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BP210S电子天平(德国赛多利斯)。
1.1.2 试剂与样品醋酸氯已定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乙腈(色谱纯),冰醋酸(分析纯),湿巾样品三批(批号分别为:100118、100119、100120奥奇丽公司提供),不含醋酸氯已定的阴性样品一批(奥奇丽公司提供)。
1.2 方法
1.2.1 色谱条件色谱柱Kromasil C18(5 μm,100A,250 mm×4.6 mm);流动相乙腈-水(取三乙胺10 ml,加水450 ml,用磷酸调至pH 2.5,再加水稀释至500 ml)30∶70;柱温为40℃;检测波长258 nm;进样量10 μl。
1.2.2 线性范围精密称取醋酸氯已定对照品适量,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成0.45 mg/ml的溶液,作为贮备液。再分别精密量取1、3、5、7、9 ml分别置于50 ml量瓶中,加1%醋酸至刻度,摇匀。取20 μl进样,测定峰面积,取峰面积A为纵坐标,浓度C为横坐标,回归方程:A=23.792 2C+9.876 9,r=0.999 9,表明醋酸氯已定溶液浓度在9~81 μg/ml与峰面积呈良好的线性关系。
1.2.3 精密度和重复性试验取45 μg/ml的对照品液连续进样6次,得峰面积的RSD=0.2%(n=6);另取同一批样品6份,按“2.3”项中的方法操作得平均含量0.20%(g/g),RSD=0.3%(n=6),精密度和重复性试验均良好。
1.2.4 稳定性试验取同一样品,按“2.3”项中的方法,用高效液相色谱仪依法测定,考察0、2、4、6、8 h峰面积的变化,RSD=0.2%(n=5)。测定结果表明,在8 h内,供试品溶液中醋酸氯已定的含量基本稳定,说明该方法稳定性好。
2 结果
2.1 回收率测定
精密称取醋酸氯已定对照品适量,按处方比例加入阴性溶液中,制成9批模拟样品溶液,进样测定,计算平均回收率为98.83%,RSD=0.4%(n=9)。见表1。
2.2 样品处理
笔者分别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样品处理试验:精密量取其直接拧出的液体1 ml,用水定容至200 ml;用水50 ml超声提取10 min,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定容至200 ml;分别用水、1%冰醋酸、1%氨水各50 ml,37℃恒温水浴振荡提取10 min,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定容至200 ml。分别上机进行测定,最终笔者采用了1%冰醋酸来提取。结果见表2。
2.3 样品的测定
精密称定湿巾样品(包括包装袋),剪开包装袋(勿丢,备用),将湿巾转移至150 ml锥形瓶中,用1%冰醋酸70 ml洗涤包装袋内壁并将洗涤液转移至锥形瓶中,在旋转振荡器上振摇10 min,将提取液转移至200 ml容量瓶中,在湿巾中再加入1%冰醋酸提取2次,50 ml/次,并将湿巾挤干(备用),将挤干的湿巾和包装袋干燥,称重,合并提取液,定容至刻度,摇匀,得供试品溶液,进样测定,计算含量。见表3。
2.4 阴性试验
取阴性样品按“2.3”项中操作提取后上机得阴性图谱(图1)与样品图谱(图2)、对照品图谱(图3)比较,证明处方中的其他成分对醋酸氯已定无干扰。
3 讨论
以前有人用HPLC法测定醋酸氯已定[1-3],但是都是测醋酸氯已定溶液,基本不存在前处理的问题。
本文的样品是润湿的纸巾,笔者精密量取其直接拧出的液体进行稀释测定,结果只有标示量的1/4,这表明纸巾对醋酸氯已定的吸附性很强。
笔者还分别用水、1%醋酸、1%氨水振荡提取,结果只有1%冰醋酸能将醋酸氯已定完全提取出来,其余2种都是只有标示的1/4;笔者还用50%乙醇作为提取液与1%冰醋酸作比较,结果无明显差异。考虑到乙醇的挥发性和使用量,笔者最终是采用1%冰醋酸作为提取液。
醋酸氯已定的拖尾效应很大,笔者参考文献[1],用2%三乙胺作为扫尾剂,磷酸调节pH值到2.5。经试验,笔者采用乙腈-水(30∶70)作为流动相,醋酸氯已定柱效高,出峰快,阴性成分无干扰。
[参考文献]
[1]王海英.HPLC测定醋酸氯已定酊的含量[J].华西药学杂志,2001,16(4):321.
中图分类号: F592.7;F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17)02-0046-05
一、引言
武汉城市圈(Wuhan Metropolitan Area),又称武汉“1+8”城市圈、“大武汉都会圈”,是指以武汉为中心,以武汉及周边100千米内的黄石、鄂州、黄冈、孝感、咸宁、仙桃、潜江、天门9个城市构成的区域经济联合体。武汉为城市圈中心城市,黄石为城市圈副中心城市。 武汉城市圈的建设,涉及工业、交通、教育、金融、旅游等诸多领域。面积不到湖北省三分之一的武汉城市圈,集中了全省一半以上的人口、六成以上的GDP总量,是中国中部最大的城市群之一。武汉城市圈是湖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和生产要素最密集、最具活力的地区。它不仅是湖北经济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是武汉重返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举措。自“武汉城市圈”提出以来,学界就对其持续关注并进行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经济联系空间结构及引力格局划分方法[1]、经济―资源―环境耦合作用[2]和演化[3]、城乡文化整合的空间结构[4]、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5]、城市区位与可达性分析[6]、城镇化生态环境相应[7]、土地资源优化配置[8]等方面。武汉城市圈旅游资源富集,基础设施完善,圈内有4A级以上景区48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3个,国家地质公园3个,国家森林公园10个。但学界对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旅游发展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于旅游景区空间结构[9]、旅游经济网络结构及演化[10]、景区交通可达性[11]、旅游景区时空差异[12]、旅游流集聚扩散特征及路径分析[13]、旅游经济的空间溢出[14]、体育旅游发展战略[15]、旅游产品系统策划[16]等方面。通过对武汉城市圈的旅游研究文献进行梳理,不难发现,目前尚没有学者对圈内9个城市的旅游发展差异和演变特征进行研究。而进行此项研究,有助于了解圈内9个城市旅游发展差异及其演化特征,对圈内9个城市旅游的协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用城市旅游竞争力来表示城市旅游发展水平,并从经济发展竞争力、旅游吸引力、社会发展竞争力、城市环境竞争力四个方面构建城市旅游竞争力指标评价体系,并运用因子分析法计算2005年以来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旅游竞争力并分析其时空差异和演变特征。
二、 旅游竞争力量化研究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主要把国家或地区作为旅游竞争力量化研究的对象,较少对城市进行相关研究[17~18]。国内学者对城市旅游竞争力进行量化评价的研究则较为丰富。王琪延,王湛春从城市发展竞争力、旅游市场竞争力、旅游产品及资源竞争力、旅游服务竞争力四个方面构建城市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应用数据包络分析法对29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旅游效率进行了分析[19]。祝晔从城市环境竞争力、城市旅游吸引力、城市产业竞争力、旅游保障竞争力以及旅游发展潜力五个方面构建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对江苏省各城市的旅游竞争力进行评价并分析了其空间格局形成机理[20]。刘中艳、罗琼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法从显性指标和分析性指标两个角度构建了适合地级城市的旅游竞争力测度指标体系[21]。还有其他学者从不同角度采用不同方法对城市旅游竞争力构建评价指标体系[22~24]。
三、武汉城市圈城市旅游发展时空演变及分析
1. 城市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参照国内学者对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并依据数据的科学性、可获取性和可测量性等原则,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基本变量进一步筛选。SPSS19.0统计软件输出结果显示,经济发展竞争力、旅游吸引力、社会发展支持力、城市环境竞争力四个公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在90%以上,可较好对城市旅游竞争力作出解释。因此,本文从经济发展竞争力、旅游吸引力、社会发展支持力、城市环境竞争力四个方面出发,选取GDP总量、旅游总收入、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3A级以上景区(点)数、公路密度等19个指标、构建包括一个目标层、四个要素层、19个指标层的旅游竞争力综合指标评价体系(表1)。
2. 数据处理及分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5―2015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的《统计年鉴》,部分缺失数据来源于各个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3A级以上景点(区)数据来源于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数据属来源于环保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据来源于国务院,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来源于文化部,国家森林公园数据来源于国家林业局,国家地质公园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世界遗产数据来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UNESCO)。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景观质量评分细则中5A、4A和3A级旅游景区需具备的最低分值作为相应级别景区对游客的吸引力,并认为相同级别的旅游景区(点)对游客具有相同的吸引力,对应的各级景区点的分值分别为90、85和75,因此3A级以上旅游景区指数=5A级景区个数×90+4A级景区个数×85+3A级景区个数×75。旅游知名度=世界遗产数×2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指数×10+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数×10+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数×10,旅游特色指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数×10+国家地质公园数×5+国家森林公园数×5+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5。
借助SPSS19.0统计软件,本文利用因子分析法对2005―2015年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旅游竞争力进行计算。在因子分析前,先对各指标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数量级的差异。计算公式为:
xj=■(1)
其中,Xj是经数据标准化处理后的指标,xj是未经数据标准化处理的指标,Xj是第j个指标的均值,是第j个指标的标准差。
对标准化处理后的数据,运用方差最大法进行正交旋转、以因子特征值大于1为标准提取公因子,对各年的数据进行因子分析,得到因子得分。然后根据各主因子与指标之间的数量关系,即公式(2)计算各个主因子的得分:
Fi=■aijxj(2)
其中,Fi是第i个主因子的得分,aij是第j个指标在第个i主因子的载荷。
再利用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作为权数,计算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的旅游竞争力综合得分,旅游竞争力计算公式如下:
TC=■biFi(3)
其中,TC是旅游竞争力,bi是第i个公因子的方差贡献率。TC值越大,代表旅游竞争力越强。2005―2015年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的旅游竞争力综合得分如表2。
3. 武汉城市圈城市旅游竞争力时序演变
图1是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旅游竞争力随时间变化图。由图1 可以看出,2005年以来,武汉市旅游竞争力在[1.29,1.55]区间内波动,未来变化趋势尚不明显,2005-2007年呈现出“V”型波动;2008-2014年基本]有变动,呈现出直线形态;2014-2015年,有明显地下降。黄石市旅游竞争力2005-2015年呈现出波动上升趋势,2005-2008年一直下降,在2008年到达最低点后开始上升并在2010年到达小区间内的高点,在2011年短暂地下降后又开始上升并在2013年超过2010年的高点。鄂州旅游竞争力2005-2015年波动幅度较大,未来变化趋势尚不明显,2005-2009年呈现出“N”型波动形态,分别在2007和2008年到达最低和最高点,2009-2015年呈现出“U型”波动形态,但没有超过之前所到达的高点。仙桃旅游竞争力2005-2015年波动幅度较大,2005年旅游竞争力最大,在2006年大幅度下降,在2007-2014年逐渐上升,但没有超过2005年的高点,但在2015年大幅度下降,并低于2006年的低点,未来变化趋势不明显。孝感、黄冈、咸宁、天门、潜江旅游竞争力2005-2015年波动幅度不大,呈现出波浪形变化形态,未来变化趋势不明显。
4.武汉城市圈城市旅游竞争力空间演变
为探究武汉城市圈城市旅游竞争力空间演变特征,需要对圈内9个城市旅游竞争力进行等级划分。本文约定:TC≥0.3,表示旅游竞争力强,处于第一等级;0≤TC
从图2可以看出,武汉市旅游竞争力一直处于第一等级,武汉城市圈其它城市旅游竞争力与其相比,差距明显;2005年,武汉城市圈西部城市旅游竞争力强于东部城市,南部和北部城市则处于同一级别;近年来,呈现出东部城市旅游竞争力率先提升并从2005年的第四级别跃升至2015年的第二级别,西部城市旅游竞争力下降明显,从2005年的第三级别下降到2015年的第四级别,北部城市旅游竞争力一直处于第三级别,南部城市则从2005年的第三级别跃升到2015年的第二级别。
综上所述,武汉城市圈城市旅游竞争力表现出以下特征:(1)中心城市旅游竞争力强于边缘城市;(2)现阶段,东部城市旅游竞争力强于西部城市,南部城市强于北部城市;(3)边缘城市旅游竞争力呈现出从东部率先提升,并顺时针逐渐提升的趋势。
四、结论
鉴于武汉城市圈独特的地理位置,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完善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学界较多关注其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旅游发展研究不多且没有学者对圈内9个城市旅游发展差异和空间演变进行研究,而此项研究有助于了解圈内9个城市旅游发展的时空演变特征,对于圈内9个城市旅游协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应用因子分析法从城市旅游发展水平、旅游吸引力、社会发展支持力、城市环境竞争力四个方面构建城市旅游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评估武汉城市圈9个城市旅游发展水平并分析其时空变化和演化特征,并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果。
第一,黄石市旅游发展水平呈现出波动上升的趋势;鄂州市和仙桃市旅游发展水平在2005-2015年波动幅度较大,但未来变化趋势不明显;武汉城市圈其它6个城市的旅游发展水平在2005-2015年波动幅度不大,呈现出波浪形变化形态,未来变化趋势不明显。
第二,武汉城市圈中心城市旅游竞争力总是强于边缘城市;现阶段,东部城市旅游竞争力强于西部城市,南部城市强于北部城市;边缘城市旅游竞争力呈现出从东部率先提升,并顺时针逐渐提升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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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P391.12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汉字识别一直是模式识别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经过几十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7,10~12]。然而,由于汉字字数多、字形结构复杂、大量的不规则书写变形以及相似字多,因此手写体汉字识别,特别是自由书写的非特定人手写体汉字识别仍然被认为是文字识别领域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特征提取是手写体汉字识别系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良好的特征必须能反映汉字的本质特征,能容忍手写体各种书写风格的变形和随意性。在汉字识别领域已经提出了许多特征提取方法,其中方向特征是一种较好的识别特征,文献[10]对多种方向特征提取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近年来基于多通道、多分辨率分析的算法得到广泛重视,Gabor滤波器是一种窄带带通滤波器,具有明显的方向选择和频率选择特性,能在空域和时域同时达到最优联合分辨率,因此Gabor滤波器在提取纹理图像的纹理特征等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2]。将Gabor特征用于汉字识别,把汉字图像看成一种特殊的纹理图像,用Gabor滤波器来提取其特征。
Hamamoto[6]早在20世纪90年代采用Gabor滤波器对数字及汉字进行特征提取,最近Gabor特征被广泛的应用于手写体汉字识别中[3~5],通常采用单一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对汉字进行特征提取。然而由于手写体汉字粗细不均以及书写的多样性,单一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只对某一特定粗细的汉字敏感,势必会丢失不同粗细汉字的特征,本文针对以上的特点提出了一种多尺度的局部Gabor滤波器组的特征提取方法,获得更多的特征信息,然后使用LDA方法选择特征和降维,获得了更好的识别结果。
1特征提取
1.1Gabor滤波器
Gabor滤波器最早由Daugman提出[1],指出Gabor小波核函数具有与人类大脑皮层简单细胞的二维反射区相同的特性[1,2],即能够捕捉对应于空间频率(尺度)、空间位置及方向选择性的局部结构信息。在空间域Gabor滤波器可以看作是一个被Gaussian函数调制的正弦平面波[2],二维Gabor滤波器的定义为:
式中(x, y)是空间域像素位置坐标,ω是径向中心频率(尺度),θ是Gabor滤波器的方向,σ是Gaussian函数沿x轴和y轴的均方差,其中σ和ω的关系[2]为ωσ=π。根据以上的叙述可知Gabor滤波器的特性由尺度ω和方向θ决定,选取一系列的尺度ω和方向θ,令ωp=ω(max)λ-p,p={0,1,…,m-1},λ=2,和θq=qπ/n,q={0,1,…,n-1},则可以获得一系列的Gabor滤波器,称之为Gabor滤波器组。
图像I(x, y)的Gabor表征是图像I(x, y)与Gabor滤波器ψ(x, y, ωm, θn)的卷积,
式中*号是卷积运算符。图像的卷积输出为复数形式,该复数的量值即为提取的Gabor特征值。在本文中对于汉字特征提取的过程如下:首先对汉字图像进行非线形归一化到40×40,采样间隔为5个像素,即构造8×8的均匀网格,然后提取特征,因此每个滤波器对应有8×8共64个采样点,如果有4个Gabor滤波器,总共生成的特征维数为256维。
1.2局部Gabor滤波器组
Gabor滤波器的参数对特征提取特别敏感,在手写体汉字识别[3,4]中,通常选用1个最佳的尺度和4个方向,该尺度是根据理论和实验得到的,是与汉字的大小及笔划粗细相关的一个最佳的尺度。在选取最佳尺度的实验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的样本特征对应有不同的最佳尺度,也就是说样本A对应的最佳尺度ωA和样本B对应的最佳尺度ωB不一样,这是由于不同样本的手写体汉字的笔画粗细不均,书写不规范造成的,所以单一尺度的Gabor特征势必会丢失不同粗细汉字的特征,那么采用多尺度Gabor滤波器组提取特征可能是一个解决办法。
m个尺度和n个方向所构成的所有滤波器,我们称之为全局滤波器组,用G(m×n)表示,如图1(a)和(c)所示。如果采用多尺度全局滤波器组提取特征,那么特征维数将大幅度增加。文献[8]指出对于相同方向不同频率的Gabor滤波器提取的特征值具有非常相似的特性,特别是在相邻的两个频率上尤其明显。针对全局滤波器组G(m×n)特征维数大幅度增加,提取时间较长以及特征数据存在的冗余性,提出了一种新颖的局部滤波器组,既选用m个尺度和n个方向所构成的部分滤波器进行特征提取,选取的滤波器覆盖了全局滤波器组的m个尺度和n个方向,在同一方向上选取一个或多个尺度(小于m),用LG(m×n)表示。局部滤波器组包含了全局滤波器组多尺度和多方向的特征信息,而且减少了特征值之间的冗余性,这样可以达到缩短特征提取时间、降低特征维数和减少存储量的目的,同时又保证了识别性能。图1给出了几种全局滤波器组和局部滤波器组实例,LG(m×n)的选取方法是隔点选取尺度m和方向n。
1.3特征选择
经过Gabor特征提取之后,采用特征选择对原始特征进行重新组合来降低维数。线形判别分析(LDA)是一种常用的特征选择方法,其目的是寻找在最小均方意义下最能够区分各类数据的投影方法,从而达到最小化类内距离,同时最大化类间距离。在数学形式上说,类内散度矩阵Sw和类间散度矩阵Sb的定义如下:
其中xji是类别j的第i个样本,μj是类别j的平均值,μ是所有类别的平均值,c是类别个数,Nj是类别j的样本个数。
要得到LDA的变换矩阵Wlda,一种常用的方法就是最大化比率
如果Sw是非奇异矩阵
那么要使比率达到最大值,只需求出矩阵S-1wSb的本征矢量[9],选取最大的g个本征值对应的本征矢量作为列向量构成变换矩阵Wlda,新的特征矢量可以表示为:
其中xi为f维的列向量,Wlda为f×g的变换矩阵,WldaT为Wlda的转置,yi为g维的列向量。
2实验结果及分析
为了评估和验证所提出来的方法的识别性能,我们采用863HCL2000的脱机手写体汉字样本中的100套手写体汉字样本来进行实验,每套样本包含了国标GB2332-80一级字库中的3755个汉字,80套样本用于训练模型,20套样本用于测试,图2给出了部分手写体汉字样本。本文实验对原始特征和LDA特征分别进行了测试,根据训练样本的特征矢量求出每个类别的平均值作为模板,采用最小欧式距离分类器进行分类。
对于以上的数据,实验选取的最佳尺度为ω(max)= π/3,首先测试了单一尺度和四个方向的Gabor滤波器组G(1×4)的识别结果。表1给出20套样本的识别结果,第一列为G(1×4)特征的识别结果,其特征维数是256维。
从表1中,可以看到第6套样本的识别性能最好,其原始特征识别率达到96.83%,而第17套样本的识别性能最差,只有75.63%,相差21.2%。这说明不同样本之间的差异特别大,采用多尺度Gabor滤波器组将可以提取更加丰富的特征信息。
为了测试不同参数的Gabor滤波器组提取特征的性能,设定尺度ω(max)=π/3,我们选取了八个方向的滤波器组G(1×8)和G(2×8),同时选取了局部Gabor滤波器组LG(2×8),用于比较局部Gabor滤波器组和全局Gabor滤波器组的识别结果,那么Gabor特征的维数分别是8×64=512、16×64=1024、8×64=512维,表1的第2、3、4列给出了G(1×8)、G(2×8)和LG(2×8)原始特征的识别结果。
比较全局滤波器组G(1×4), G(1×8)和G(2×8)的原始特征的识别率发现,从整体上看G(2×8)的识别性能最好,平均识别率达到89.60%,比单一尺度G(1×4)的识别率提高了3.3%,比G(1×8)提高了2个百分点,可见多尺度的Gabor滤波器组的识别性能明显提高;从单个测试样本的识别率来看,发现对于识别率较低的测试样本的识别性能提高了比较多,如表1中第17套测试样本从75.63%提高到81.28%;而对于识别率较高的测试样本的识别性能提高甚微,如表1中第6、12套测试样本。局部LG(2×8)与全局G(1×8)和G(2×8)的原始特征相比较发现,LG(2×8)比相同维数的G(1×8)要提高1.3%,而比G(2×8)要略低0.7%,但G(2×8)的特征维数是LG(2×8)的两倍,这说明本文所提出来的多尺度局部Gabor滤波器组在基本保持多尺度全局滤波器识别性能的情况下,特征维数明显降低,计算量和内存需求减少。
0、引言
汉语和英语分属汉藏语系和印欧语系。虽然人类的思维规律基本相同,但不同民族反映现实的思维角度和思维顺序存在差异。作为思维反映现实的工具,汉语和英语既存有许多共同点,又存在许多差异。在进行汉英翻译时,充分了解两种语言的差异性,对翻译出符合文本规范的译文很有益处。
1、汉语和英语
英国语言学家认为,英语中的介词是英语中最活跃,搭配能力极强的词类,英语也被认为是一种介词的语言。一方面,介词属于活跃词,数量不多,但搭配能力极强,词汇通过介词连接构成地点、时间、关系、动作、原因等概念。另一方面,介词使用频率极高,据统计,英语文本中每8个词中就有一个介词。(Kennedy G., 2000: 139)与英语相反的是,“现代中国语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介词”。(王力, 1984: 241)汉语属于分析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所以动词没有形态变化的约束,使用起来十分自如、简便;无需频繁使用介词,介词显得贫乏。英语中多将名词、介词置于名词或名词性词语前面,名词的优势自然又导致了介词的优势,使介词使用频繁。(刘二林, 2004: 100-102)反过来说,英语介词为名词化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媒介。总而言之,英语惯于用介词和名词来表达,而汉语少介词,倾向于用动词来表达。
2、名词化与法律文本
根据《现代语言学词典》(2000:204)的界定,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 。由于历史发展变化原因、哲学思维方式特征、人类认知心理方式及其意义表达多样性需求等因素,造成了英语的名词化现象。(杜玉生, 2009: 120-124)
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从语境的角度对名词化结构进行了研究,认为该现象与语篇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如Hasan(1977: 125)认为,语篇类型与语境配置中的语场有关,而语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际中词汇的选择和语言的语法特征,语篇中的名词化结构的数量必然反映在语篇类型上。在名词化的过程中当表示过程的动词结构或表示属性、特征的形容词结构转化为名词化结构后,就具有了名词的属性,可由修饰词去修饰,可被量化或质化,可以进行分类等,从而使得表达更加准确和严谨,适宜于法律英语语体表达抽象的法律思维。(范文芳, 1999: 10)法律英语作为正式语篇的典型代表,其语句正规,专门用于严肃客观地表述所涉及事项。为了突出客观公正性,不带主观性色彩,法律英语语篇较多地使用名词化结构。
3、介词of
英语介词of作为英语中使用最频繁的介词之一,在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频率也相当高,比如,在《物权法》中出现的概率为4.9%,在《中国证券法》中约4.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约5.5%。表面上,归类为简单介词的介词of及其所构成短语似乎十分简单,但奈达(2004: 54)在关于典型句法结构的语义分析中写道,“也许,所谓的of短语中,其组成部分之间的语义关系是最复杂多样的。”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7版)就对介词of做出了13种解释。由于介词of的多义性,以及它作为实现名词化的典型媒介之一,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很有必要对它在此文本中常见的语义功能进行分析归类,从而为翻译实践提供一些参考借鉴。此外,了解of名词性短语对促进法律文本正式性的具体意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该结构,从而使译文更加符合法律文本抽象、正式、客观的特点。
4、原文与译文的对比分析
4.1 介词of的语义功能分析
据统计,研究的法律文本里of共出现250次,约占总文本的5.48%,出现的频率相当高。通过对法律文本进行对比分析,统计结果表明,按照语义功能类型可大概将of的使用结果分为4类(备注1),按频率高低排序,依次为所属关系,动宾/主谓关系,同位关系,后置定语。
4.1.1表示所属关系时,具体表现为属于,来源,方面,包含等关系。例如:
Article 5 ...interests of consumers from infringement. (表N1属于N2)备注2)
ST: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rticle 28 ...to the complaints of consumers and their public organizations as to the transactions of business operators and the quality of their commodities and services...(第一个of 表N1来源于N2,第二个of 表N1是N2的一个方面)
ST:...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Article 29 ... the provis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表N2包含N1)
ST: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of所有格大多用于无生命物体名词或较长的双重所有格,而且在两种属格形式均正确时,of所有格形式更正式,其目的就是为了突出主体,因此,翻译时还应注意此时文体和语体的表示。(樊军,2007)在研究的法律文本中,除开一些固定说法外,均用of结构表示所有格,这符合法律文本客观正式的特点。
对比分析发现,在中文法律文本中,通常以“的”字标志(除开“的”字在句尾表条件假设的情况),两个小语义间常常表达所属、包含、来源的关系。但需注意的是,当前面小语义单位是后面小语义单位的一个方面时,该大语义单位通常不包含“的”字。此时,这样的语义单位常常被翻译成of结构。
4.1.2作为结构标志,表示动宾或主谓关系,这也是of名词化结构的主要来源方式。例如:
Article 5 ...safeguard consumers' exercise of their rights...
ST: ...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
Article 11 ...or using of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of services...
ST: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
Article 12 ...for the maintenance of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
ST: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Article 37 ...from the holder of the business license.
ST: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Article 2 ...shall be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the present Law, or unde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
ST: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的“V + O”结构常常被翻译成“N + of + O”的结构。本人把特殊的一类“的”字结构也归类为此,并译成“Actor + of + O”的结构,该结构可以还原成“Act + O”结构。在中文法律文本中,“受”字往往是被动的标志,在翻译时,常翻译成“N + of + Actor”的结构,该名词是谓语动词名词化后得来的。
4.1.3 表同位关系时,具体表示名词语义中心的性质或内容。例如:
Article 13 ...raise their consciousness of self-protection.
ST: ...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汉语中表示同位关系的大语义单位往往不包含“的”字,而是以具体语义单位加抽象语义单位叠加的方式出现,翻译时,常以“抽象N + of + 具体N”的结构表达。
4.1.4 介词of表达后置定语关系也较常见,以对前面名词或名词词组作限制说明。例如:
Article 25 ...may not search the body of consumers or...
ST: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Article 18 ...indicate the correct ways of using the commodities or receiving services as well as the methods of preventing damage.
ST: ...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通过对文本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法律英语的汉英翻译中,中文法律文本中表达修饰、限定的定语结构时,常常翻译成“N1 + of + N2/V-ing”结构。
4.2 of名词化结构与语篇正式性
由上可知,通过介词of,汉语动词、形容词被名词化,翻译成了英语中的of 名词化结构。名词化是法律英语语体的一大特征,具有“囊括”和“浓缩”功能(Thompson,2000:170)。本文中的of 名词化结构具体功能如下:
4.2.1 文本内容方面,增加语句的信息量。名词词组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密度性。(Halliday, 1979:221)
Article 1 The present Law is formulat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maintenance of the socio-economic order and promotion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T: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4.2.2 语言形式方面,通过名词化,原先的动词、形容词变为名词,可以被修饰,量化和质化,还可以进行分类,从而使得表达更准确和严谨,符合法律英语的抽象思维。
Article 4 In transactions between business operators and consumers a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fairness,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shall be followed.
ST: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2.3 名词化在法律英语中还具有语篇衔接功能,使得主题选择多样化,有利于上下文的连接顺畅。具体表现是前一句的谓语动词经过名词化后成为名词,在第二句中作主语,通过建立新的主谓关系达到衔接的目的,从而使语篇具有很强的连贯性。(杜广才,2010)
5、总结
综上所示,我们可以得出关于在汉英法律文本翻译中,通过恰当地运用介词of 将原中文转化为符合英语法律文本规范的目标语的结论。首先,我们需要对原中文文本进行合理地语义单位划分,再分析这些单位的内部各小单位间的关系。常见的是以的字和受字为标志进行划分,但也要注重一些不含的字和受字的情况。
同时,本文通过对of名词化结构的文本内容、语言形式和语篇衔接三方面的分析,旨在引起大家对该结构的重视,并对该结构的具体使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从而在今后的实际翻译中,有意识地合理利用该结构,达到译文通畅自然、客观严谨、符合法律英语抽象思维的目的。
备注:
1.本文主要讨论名词性of短语结构,因此不包含“V+ (...) + of” “Adj + of” 以及of 与其它介词组合形成固定搭配的情形。由于本文讨论的是法律文本的汉英翻译,因此也不包含of 用于一个名词修饰另一个名词的情况,这类情况往往用于比喻、强调、夸张,比较具有文学色彩,在法律文本中不常见。
此外,of 还可以表示计量关系,但主要是用于一些固定搭配中,因此本文的文本对比分析没有包含此种关系。
2.本文名词性of 短语结构和of 名词化结构均用“NI + of + N2”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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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R927.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02(a)-038-03
Content determination of paracetamol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in Paracetamol, Caffein, Atificial Cow-bezoar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Capsules by HPLC
CHEN Yupu, ZHANG Yi, DONG Zhipan
(Jiaozuo Institute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Jiaozuo 454000,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stablish a method for the content determination of paracetamol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in Paracetamol, Caffein, Atificial Cow-bezoar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Capsules by HPLC. Methods: The Shim-Paok CLC ODS C18(6.0 mm×200 mm, 5 μm) column was used. The mobile phases consisted of methanol, 0.05 mol/L phosphoric acid and triethylamine solution (10∶90∶0.02) (adjusted pH to 3.4), the flow rate was 1.0 ml/min and the detection wavelength was at 215 nm. The column temperature was 30℃. Results: The linear ranges of paracetamol was at 0.092-4.604 μg (r=0.999 8), the average recoveries was 98.40% with a RSD of 1.53%(n=6); the linear ranges of chlorphenamine maleate was at 4.160-20.800 μg (r=0.999 7), the average recoveries was 99.24% with a RSD of 1.26% (n=6). Conclusion: The method is fast, reliable, accurate and can be used in the quality control of paracetamol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in Paracetamol, Caffein, Atificial Cow-bezoar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Capsules.
[Key words] HPLC; Paracetamol, Caffein, Atificial Cow-bezoar and Chlorphenamine Maleate Capsules; Paracetamol; Chlorphenamine maleate; Content determination
氨咖黄敏胶囊为感冒类非处方药品,适用于缓解普通感冒及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四肢酸痛、流鼻涕、鼻塞、咽痛等疾病,临床应用广泛,生产厂家众多。本实验建立同时测定对乙酰氨基酚和马来酸氯苯那敏两种成分含量的高效液相色谱法,为控制药品质量,提供了一种简单、灵敏、快速准确的检测方法。
1 仪器与试药
1.1 仪器
UVIKONXL型紫外分光光度计;AE-240双量程电子天平(瑞士梅特勒公司);岛津高效液相色谱仪(LC-10ADVP泵、SPD-10AVP紫外检测器、CS-Light Potrun Analysis数据处理系统)。
1.2 试药
对乙酰氨基酚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100018-200408,供HPLC含量测定、比色检查用);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100047-200606,供含量测定用);氨咖黄敏胶囊(河南天工药业有限公司,批号:090505;河南兴源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903390;郑州康立制药有限公司,批号:090501);三乙胺为分析纯,水为纯净水,甲醇为一级色谱纯。
2 方法与结果
2.1 色谱条件
色谱柱:Shim-Paok CLC ODS C18(6.0 mm×200 mm,5 μm)色谱柱;流动相:甲醇-0.05 mol/L磷酸二氢钾溶液-三乙胺(10∶90∶0.02)(用磷酸调节pH至3.4);检测波长:215 nm;流速:1.0 ml/min;柱温:30℃;进样量:20 μl。
2.2 检测波长的选择
取对照品溶液,在180~300 nm的波长范围内进行扫描。结果在215 nm的波长处有最大吸收,故选用215 nm为检测波长。
2.3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取105℃干燥3 h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0.026 0 g,置100 ml量瓶中,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另精密称取对乙酰氨基酚对照品0.115 1 g,置50 ml量瓶中,同时精密加入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溶液2 ml,用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
2.4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10粒,除去胶囊后,精密称取细粉适量(约相当于对乙酰氨基酚120 mg),置50 ml量瓶中,用流动相充分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用0.45 μm的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即得。
2.5 阴性对照试验
按氨咖黄敏胶囊的处方工艺,不加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制成阴性对照品,同“2.4”项下方法制成阴性溶液。在选定的色谱条件下,进样20 μl,从色谱上看出,在该色谱条件下,在保留时间(tR)4.6 min与 18.9 min处,供试品和对照品溶液中出现两个色谱峰,而阴性对照溶液未见此色谱峰,表明在本实验条件下,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的测定不受其他杂质峰干扰。见图1。
2.6 线性关系考察
精密量取对照品溶液5.0、10.0、15.0、20.0、25.0 ml分别置于25 ml量瓶中,加流动相稀释至刻度,摇匀,即得。分别准确进样20 μl,按色谱条件测定其峰面积,以对照品进样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计算回归方程,结果表明对乙酰氨基酚在0.092~4.604 μg范围内,呈良好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为Y=40 999.75X+2 258 190(r=0.999 8);马来酸氯苯那敏在4.160~20.800 μg范围内,呈良好的线性关系。回归方程为Y=50 007.36X+89.20(r=0.999 7)。
2.7 精密度试验
取浓度为0.92 mg/ml的对乙酰氨基酚对照品与浓度为4.16 μg/ml的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混合溶液重复进样5次,分别测定峰面积,结果显示,对乙酰氨基酚RSD=0.83%,马来酸氯苯那敏RSD=0.62%,结果表明该法精密度良好。
2.8 稳定性试验
取精密度试验项下的对照品溶液每间隔1 h进样1次,共8次,结果对乙酰氨基酚RSD=1.57%,马来酸氯苯那敏RSD=1.72%。结果表明样品在8 h内基本稳定。
2.9 重复性试验
取样品(批号:090505,河南省天工药业有限公司)适量,按“2.4”项下方法制备样品溶液,依法平行测定6次,结果对乙酰氨基酚RSD=1.62%;马来酸氯苯那敏RSD=1.67%。结果表明该法的重现性较好。
2.10 加样回收率试验
取样品(批号:090505,河南省天工药业有限公司)约0.14 g,共6份,精密称定,加入对乙酰氨基酚对照品36.8 mg、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166.4 μg,按“2.4”项下方法制备供试品溶液,按色谱条件测定,结果见表1、2。
2.11 样品含量测定
取3批样品各10粒,除去胶囊后,各精取细粉适量(约相当于对乙酰氨基酚120 mg),分别置于50 ml量瓶中,用流动相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用0.45 μm的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对乙酰氨基酚、马来酸氯苯那敏对照品适量,用流动相制成每毫升中含对乙酰氨基酚 1.15 mg/ml和马来酸氯苯那敏5.20 μg/ml的溶液。分别进样20 μl,按上述色谱条件,测定色谱峰面积,结果见表3。
3 讨论
氨咖黄敏胶囊,临床应用广泛,生产厂家众多,而《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三册》中没有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含量测定方法,无法保证药品质量;而对乙酰氨基酚的检测方法为亚硝酸钠滴定法,终点不易控制,常常误差偏大。本实验经过对多批次样品中马来酸氯苯那敏、对乙酰氨基酚的含量测定表明,该方法简单、灵敏、准确,可以控制产品的质量。
从氨咖黄敏胶囊的配方可以看出,对乙酰氨基酚含量远远高出马来酸氯苯那敏的含量,所以进样量浓度一定要控制好。若浓度过高,则对乙酰氨基酚的峰形易出现平头峰,无法计算,若浓度过低,则马来酸氯苯那敏不易检测到,且误差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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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Building a socialistic country by law”has become an essential strategy of our country's policies. However,administrating a country by law is a gradual process and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among which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essential and also difficult to handle,to which people,today,still don’t have a unanimous consciousnes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this period,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is “rational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Taking ethical value as a base and subjective consciousness as main content,this legal consciousness accords with objective law and becomes one of the basic goals in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at rational stage;the rule of law
一、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哲学家、思想家莫衷一是。《牛津法律大辞典》是这样表述“法治”的:“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1]概括地讲法治问题包括三个层次,法律意义的法治,价值意义的法治,社会意义的法治[2]。
笔者认为,法治不可定义,但无疑其含义不仅仅是法律规则、国家的命令,还应当包含法律的目的,法律的价值,这也是历史给我们的启示。1935年9月,在希特勒和其“司法部”、“内务部”各部官员的讨论中,德意志帝国国会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纽伦堡法。由此血腥、残忍的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被纳粹通过“合法”途径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每一项“判决”都是与“法”有据,有“法”可依。可是每一部种族立法每一项判决又都是那样无视正义、人权、自由、民主、平等、理性等人类至高价值准则,都是践踏人类尊严的典型例证。
二、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价值意义的法治必定是法治概念不可缺少的一个层面。而对于价值的法治来说,公民法律意识有如下作用:
(一) 公民法律意识有助于法治价值的构建
价值元素有很多:真、善、美、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利益、自由等等,不同的社会制度将由人们确定不同的价值追求,而不同的价值追求又将确定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由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权利与权力、平等与等级……非理性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错误的、混乱的、麻木的认知与评价,将导致人们选择恶的、非正义的价值观。而理性阶段的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理性的主观认知和评价,不仅仅是一种对制定法的正确认识,它还包括心理活动的全部基本功能,包括意志、情感、想象力,以及人的一切文化的和经济的心理技能,是一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积极状态,是人们追求善的法律的内心动因和巨大精神力量,从而指引人们确定法律应有的基本价值: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效率。而在这种良法的统治下才有法治。
(二) 公民法律意识是法制运行的驱动力
人们的行为是以自己的思想意识为指引的,是思想意识的外化和物化。公民的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支配它的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发达程度。只有当公民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时,才可能自觉地接受、服从法律的治理。“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创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
三、理性阶段的公民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4]。它作为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认知,可以分为感性和理性阶段。然而迄今为止,人们对理性阶段公民法律意识概念的认识尚未统一,有人称之为“法观念”,认为“法观念是人们认识法现象的理性阶段,表现为法律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人们对法现象由片面的表象的感觉和印象,经过大脑的加工而上升为全面的、深刻的、反映法现象内部联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理论体系。”[5]也有人称之“法律理念”,是指“公民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基础上对法律产生的理性心理体验,是法律情感和法律认知的理性升华,是以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追求为皈依的法律思想和信仰。”[6]还有人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意识,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7]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现况
1.对法治精神理解不够准确
随着我国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大部分大学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仅凭这些感性的法律意识并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不能从整体上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大学生普遍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准确,没有意识到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价值。
2.对法律法规有偏见和抵触情绪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快速发育的阶段,有着极强的被认可和需求的心理冲动,同时会用批判和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识尚未成熟,只接受过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许多大学生对法律法规有一定的偏见和抵触情绪。
3.辅导员过分强调义务本位
大学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辅导员进行日常组织和实施的。但是教育内容过分集中在了集体意识、感恩意识、安全意识、爱国意识及中华民族传统传承和各类礼仪礼节等方面。这些教育大部分属于义务本位的教育,强调了学生对集体、社会的服从意识和应尽的义务。但是忽略了大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教育,更遑论法治的真正含义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的教育。
二、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法律素质
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和接班人,他们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学生要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家宪法、民法和诉讼法。尤其是与自身权益相关的劳动法。其次,还要具备法律人意识,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是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培养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 对保护智力创造成果、推动科技进步、繁荣科技文化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增进国际技术文化交流等都有着积极作用。最后,还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我国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学生要具备公平正义的理念,渴求、参与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辅导员工作的重点。辅导员应该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处理大学生事务时,按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给大学生树立公平正义的榜样。同时保障学生的合法请求权、正当选择权、合理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等,通过这些权益保障,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
2.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民主与法制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会的标志不是具备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在于社会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行使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引导大学生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将法律意识内化到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中来。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维持市场经济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学生是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如果他们缺乏法律意识,在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身的行为,阻碍社会发展。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思维来思考和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总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辅导员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条件,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对我们现在的在校大学生而言,法律意识正式我们思想很薄弱的一个环节。不仅如此,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在校大学生最容易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我们在思修课上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则有效的缓解了这个问题。对于我们十几年养成的法律意识薄弱这一问题,我个人认为并不可能在几节短短的思修课上可以得到解决,更多的可能还是需要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的学习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并不断从别人的经验中和自身的不断思考与实践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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