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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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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含义

篇1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125-02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界定

法律信仰一词常被表述为believed in law或 legal belief ,基于梁治平对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中“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d.”一句中的翻译广为流传,近乎法谚的至理名言,不仅为法律的受众津津乐道且激起了学者们不懈的探究,渐次形成了对法律信仰内涵的不同角度和层面颇具代表性的解读与阐述。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对法律信仰进行释义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主客体、主客观有机统一,并有其自身的发展轨迹;以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的关系为视角的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通过对法的现象了解与把握,进而在心理上产生的归属与认同;将法律信仰置于民族国家的语境,则被定义为人们对法源自内心的忠诚与信任,进而对法产生的认同感和依恋感;将信仰作为法治的精神意蕴来诠释,法律信仰则是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在法治中的体现。法治建设研究课题组在其《法治建设论纲》中认为,“法律信仰就是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最高价值,坚信法律能够、也只有法律才能保护那些被人类视为目的价值,坚信法是人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1]

作为“法律信仰”的核心词,一般语言环境下,信仰让人们联想到高尚圣洁的心灵依归,而每每论及信仰一词,总是难免避开与宗教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词源学角度如《辞海》在解释信仰一词时引证了出自中国古代的宗教典籍的两段话:一是“法苑珠林九四绮语引习报颂:‘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二是《唐译华严经十四》:‘人天等类同信仰’。”并将“信仰”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而以之作为行动的准则。”[2]从《辞海》中所界定的信仰我们可以了解到,信仰一次源出,信仰是主客观、心理与行为的有机统一。而《汉语大辞典》称其为“对某人或者是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的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

就信仰的本质而言,它是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在人们的内心被奉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并秉持虔诚敬畏的态度的集中体现。它蕴涵着丰厚的社会文化内容。实际上,对于任何一种信仰,所涵盖的内容在宏观上大体表现为对经济、文化及人文等方面的基本观念,而在微观上则是对如人生、理想、命运等抽象概念的思考、探索与认同。换言之,对于任何一个信仰,都可以从经济的发展(表征着“社会”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人的发展三大维度上去具体地探察它的内蕴。 如此全方位多层面的释义,无疑彰显了信仰所囊括的内涵之丰富。它可以是社会主体内心对外界事物的确信和认可,也可是在这种信念的推动下主动而为;它可以没有功利的现实目的,也可以没有利益欲求;可能是个体体验,也可能是群体倾向;可能是理性的,更可能是非理性的。然而,当信仰以法律作为自己的“姓氏”,一切似乎都不再那么自由而笃定。在“法律信仰”一词中,法律作为信仰的限定词,无疑为信仰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范围指向,这种限定意味着法律信仰将是众多信仰中的一种。那么我们能否理所当然地以中的宗教,来比对法律信仰中的法律,抑或是将法律信仰与信仰法律简单的等同呢,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我们就必须从这个限定说起,从法律说起。

篇2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253-02

法治的支柱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法律意识是现代法治构建的心理基础。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治的希望,同时也是体现法治国家水平的标准。大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群体法律素质如何,将对中国法治的未来产生重要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作为非制度因素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社会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和内在支柱之一。因此,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已是十分必要和日益紧迫的课题。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探析

“意识”(consciousness),从哲学的观点看,是指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人的自觉的心理活动。至于什么是“法律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对之有不同的界定和论述。西方学者很少对法律意识的概念范畴直接进行界定,从而也不对法律意识本身进行分析、研究,只是从各自的研究中,涉及到法律意识中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问题,主要有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理想、法律感情、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形态等。这些概念都是属于法律意识的研究范围,或属于法律意识的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

中国学术界关于法律意识的概念,在20世纪50―70年代主要是接受前苏联学者的观点。改革开放之后,随着中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法律意识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什么是法律意识?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现阶段,国内学者对法律意识的主要学理解释,可以概括为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如孙国华教授认为,“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1] 沈宗灵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2] 这种观点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关于法律意识的主流观点与通说。第二种观点:法律意识是关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中间部分。如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心理向较高层次的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过渡。法律意识中既有法律心理的成分,也有法律思想的因素,是位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介环节。” [3] 这种观点着重强调法律意识的心理层面的内容。第三种观点:法律意识是一定的心理现象。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意识主要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内在领悟及领悟到的感觉、知觉、观念、态度和情感等心理观念因素。”[4] 这种观点强调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

通过上述对法律意识的各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律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而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它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和认知把握状况。简言之,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其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5]。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则是指大学生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特点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如同样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同样是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和把握,同样有多方面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又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等,但因作为主体的大学生具有自身的特点,因而大学生法律意识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同时还有着自己的特征。

就其主体而言,当代大学生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感受到了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实惠。他们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追求时尚;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在政治思想上,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经济建设,密切关注社会的热点问题,积极上进;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同时,当代大学生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结构解析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横向结构

从人类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

法律知识是人们对法律意识理性认识的产物,是全部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法律理想是在对法律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反映,它对法律的发展目标的确定以及法律调整价值取向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人们对法律规则、制度的直接情感态度,处于法律意识的感性认识阶段,一般具有直观性、自发性、易变性的特点。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意志是法律意识结构体系中的意志因素,它是社会主体不畏、不畏利诱、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己内在的消极法律意识因素作斗争的心理基础;法律评价是社会主体基于自己对法律的认识、对法律理想的追求以及对法律的情感体验而产生的评价法律的标准体系以及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评价尺度对一定时期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主观判断,具有强烈的价值指向性;而法律信仰则是上述各种法律意识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以理性为基础的主体对法律的全身心的认同,是理性化了的法律激情和激情化了的法律理性。因而它是主体一系列法律心理活动的有机的结合体,是主体各种心理要素按照特定的结构组合而成的法律精神行为系统,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境界,形成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也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法律意识培养和公民个体法律修养的最高目标和上乘境界。

因此,从横向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法律意识就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这些要素构成的有机的结构系统。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是指从法律意识的深层―― 表层结构的角度对法律意识进行结构性探讨,以揭示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意识的纵深结构包含三个层次,即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心理是法律意识的初级阶段,是大学生在一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社会法律生活的实践和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的直观的、表面的、片面的、零散的认识、感情、情绪、体验等主观心理活动和反映。

法律观念是指大学生在对法的理解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意向和决策思想,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与法律心理相比,法律观念有更加自觉、明确和理性的法律心理,但与法律思想体系相比又不成系统、相对易变。在法律观念中,法律价值观念其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法律价值观是人们对法律及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态度、认识、信仰、评价。法律价值观对大学生的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起着决定和支配作用。当代大学生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是建立在知法、知悉法律和崇尚法律的基础之上的;良好的法律意识至少就要求大学生知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什么是法律所允许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良好的法律意识使大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法律意识形态,或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认识,它表现为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自觉的、系统的反映,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体系。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对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本质的、系统完整的认识,从而将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提高到理论化、系统化的水平,并对社会法律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厘清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特征及结构,进一步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本质特征,对加强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培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47-248.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34-236.

篇3

这样一来,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权能)包括:①控制权,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相当于物权的占有权能,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②使用权,即指权利人对其权利保护对象进行使用的权利,如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产品,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展览自己的作品,发表、改编、表演自己的作品等。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权利的保护对象即信息,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③处分权,指权利人按照自己的意思处置自己权利的权利,包括设定质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出卖、赠与、投资)抛弃等权利;④收益权,即通过使用或处分,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信息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大部分是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即通常所说的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新产品新方法的发明创造。至于商标等商业标志,法律是把它们当作商业活动的标志,而不是作为智力成果来保护的。但是,不论是智力成果,还是商业标志,都具有财产价值,而且都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它有以下重要特点:它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具有可复制性,非物质性的信息可以被以平面的或立体的,有形的或无形(如声音)的形式无限复制;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也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

总之,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而不是其“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更不是其权利的无形性。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既可以包括创造性智力成果,也可以包括商业标志等成果。因此,我们以为,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信息产权似乎更确切。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支配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作为其权利保护对象的信息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可以用法律许可的任何一种方式利用,也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进行处分,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作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的信息,如某件作品、某项技术、某个商标等。尚未实际产生的信息,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如未来作品不能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实际上,在民事权利中,权利主体本身就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物权中,尽管有共有制度的存在,但是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有一个所有权人,与单独所有权不同的是这一个所有权有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而已。继承权中,每个权利人的继承权是专有的,可以众多的人享有继承某一个人遗产的权利,但继承人的继承权是独立的,否则,他将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者放弃继承权。人身权中,不可能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享一项具体人身权,如张某和李某共享对张某的生命权等。在亲属权中,按照现代各国制度,亲属关系、身份关系当然是特定的、惟一的。在现代民法中,没有某人是几个人的丈夫、妻子,尽管会有某个人是几个人的父亲等现象的存在,但是,这个特定的享有的权利也是特定的,专有的。债权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即债权具有专有性。可见,专有性并非是知识产权所独有。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指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和程序、行使范围和方式、获得保护种类等因各国的规定有差异而不同。“对于诸如专利、商标等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工业产权来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但是,对于无需法定程序批准而自动产生的版权来说,其地域性特征同样也是存在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情形:①对哪种知识进行保护,对哪种知识不进行保护,各国有差异;到现在为止,未能完全实现统一。②相同的一项知识在不同的国家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即使都受到保护,例如,如何取得专利权在不同的国家要求是不同的。尽管日本、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建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世界专利,但是,目前也仅仅限于专利的审查。在专利和商标上实行先发明主义或先使用主义和先申请主义并存,一些国家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另一些国家则要求有一定的标志才给予保护。③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上,尽管世界主要国家都给予民事、行政、刑事保护,但是,在具体的保护力度上,又是不同的。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5-139-02

近几年来,随着高铁网络的进一步完善,自古以来就享有“九省通衢”美誉的武汉,其旅游业发展迅猛,据统计在2012年全市共接待海内外游客1.42亿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396亿元,但是武汉市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却远远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在旅游发达国家或地区,旅游纪念品收入往往要占到旅游总收入的30%以上,甚至有的地区达到50%,武汉地区旅游纪念品的销售收入要远远低于这个数字,甚至当游客问起武汉有没有特色旅游纪念品时,作为武汉人的笔者觉得无从说起。

1 武汉旅游纪念品开发存在的问题

1.1 特色纪念品无“特色”

笔者曾在东湖听涛景区看见,景区门口的几家商店内售卖的只有风车、水枪之类的玩具品。

该景区工作人员向笔者介绍:“还真没有特别的纪念品,摊位卖的多为儿童玩具,有意思点的就是在玻璃上刻生肖。”一名在景区门口经营多年店铺的店主无奈地说,“今天有个外地游客过来问有没有景区特色纪念品,但我说不出来,更拿不出来。”

经笔者对武汉市多家景区的走访调查,发现目前武汉旅游市场上的纪念品多为玉石手镯、手链、貔貅,这些物品在任何旅游景点均可买到。除此以外,就是旅游纪念册、纪念牌和大禹神话园景点的“凤字牌”,多以传统的“龙凤呈祥”、“福禄寿”等样式呈现。特殊的纪念品少之又少。

1.2 旅游纪念品品种单一

在“黄鹤古肆明清街”上,古肆街两旁店铺林立。沿着古肆街道走去,像章、水晶像和革命书籍随处可见,仿古油伞、丝竹扇、玉镯、钥匙扣是各个店铺的必备商品。

“您知道湖北三宝吗?来本店给您介绍一下。”笔者见到,古肆店铺门口不少店员以“湖北三宝”招揽游客。经店家介绍,“湖北三宝”为:黄鹤归来铜塑、黄鹤楼铜盘和编钟;而另一店家则称,洪湖莲子、孝感麻糖和武昌鱼为“湖北三宝”。

贵州游客彭中群老人告诉笔者,“一条街店铺倒是不少,家家都摆着‘湖北三宝’,我都挑花眼了。”黄鹤楼公园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称,“黄鹤楼纪念品存在着同质化,经营商的纪念品多从浙江和汉正街进货,另外,游客的消费承受范围决定了经营商不可能进高档、高价纪念品。”他说,这使得黄鹤楼纪念品的类型趋同。

同质化纪念品过多,缺少特色这已是武汉市旅游市场上存在多年的诟病,据悉省旅游局曾专门辟出500多平米的场地作为湖北旅游纪念品的展厅,并举办了两次旅游商品纪念品设计大赛。目的就是为了推广本土具有特色的纪念品,希望武汉景点的纪念品能有所创新,但是收效甚微。

1.3 旅游纪念品质量没有保障

据走访发现,当前武汉旅游市场上售卖旅游纪念品大多来自汉正街批发市场,其中一些商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多数商家给游客的印象都不好,部分经营者怀侥幸心理,认为这些商品的购买者都是外地游客,一旦他们发现质量问题,也不会千里迢迢的回来退换。

1.4 旅游纪念品缺少文化内涵

谈到武汉各旅游景点纪念品单一的现象,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秋云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旅游文化的滞后。

“相对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文化的开发还停留在浅层。”孙秋云说,目前国内旅游还只能提供“到此一游”的服务,对于地域文化、民俗文化的发掘远远不够。当然,旅游纪念品是整个文化产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就武汉来讲,凤鸟崇拜、水域文化等等地域的特色都应该深入发掘。除此之外,“也不妨创造一些文化”,就像足球场上针对一些明星所做的文化创造。

2 旅游纪念品应具备的基本特征

2.1 地域“烙印”

游客购买旅游纪念品往往会选择那些在他自己的家乡购买不到,或者不出产的商品:(1)可以作为旅行的纪念;(2)可以馈赠亲朋好友。因此,旅游纪念品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有地域特色。

2.2 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

我国著名的美学家叶郎曾说过:“旅游,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审美活动。”因此,旅游纪念品应该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其不同于日常生活用品,注重的是其实用价值。旅游纪念品应该是源自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品。

2.3 质量上乘

旅游纪念品本身应该具备一定的纪念和收藏价值,纪念品的自身的品质就非常重要了,必须有品质的保证才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而且质量上乘的旅游纪念品也代表着地方形象,是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名片。如苏州的刺绣,云南的玉器等。目前武汉很多景区旅游市场上充斥着一些质量低劣,或者经过简单加工的土特产,因为这些商品做工粗糙,对游客来讲没什么纪念意义,也不便于携带和收藏。

2.4 价格适中

目前我国旅游业已进入了大众化旅游时代,中等收入的游客占了旅游市场的绝大多数。因此旅游纪念品的价格必需适中,应该让绝大多数的游客买得起,同时也不至于过于低廉,让游客觉得完全没有纪念的意义。

3 对武汉旅游纪念品市场开发的建议

3.1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凸现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该凸现本土文化,突出地方特色。武汉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三镇都依江而踞,武汉城区还有中国最大的内陆湖——东湖;同时武汉有着“白云黄鹤之都”的历史和灿烂的楚文化。因此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可以围绕水文化、黄鹤文化、楚文化进行。纵观我国知名的旅游纪念品,如云南的翡翠、北京的景泰蓝;杭州的丝织品、刺绣、茶具;天津的杨柳青年画;潍坊的风筝;南京的雨花石、板鸭;苏州的双面刺绣;西安的碑林拓片、兵马俑复制品和洛阳的仿唐三彩、宫灯等。 这些旅游纪念品无一不体现了当地的地域特色和文化风情。旅游纪念品要吸引消费者,在设计上应凸显当地独特的文化内涵。 如果一件旅游纪念品身上体现不出来当地的文化特色,和独特的地域烙印,即使做工再精细,质量再上乘,对游客来说也无任何纪念意义,它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商品。世界著名的旅游纪念品,如: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和凯旋门造型的钥匙扣、薰衣草香料;埃及的纸莎草画;俄罗斯套娃;荷兰木鞋;南非的鸵鸟蛋等等,这些旅游纪念品无一不是与当地的地标性建筑、土特产品、风土人情等联系在一起的。这些著名的旅游纪念品都印上了“当地造”的烙印,让人看一眼就能联系到当地的风物特产。

3.2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设计应赋予其文化内涵

作为地域文化载体的旅游纪念品,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武汉的地域文化,让旅游纪念品体现当地的地域文化元素特征,满足旅游者对武汉当地文化的欣赏与纪念的需求。武汉的楚文化是丰富的,多方面的,有反映饮食的,有反映民俗的,有反映历史的,也有反映现状的。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结合本地最具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景观符号或者人文遗产,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深度挖掘并以适当形式表现出来,

3.3 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注重工艺创新

工艺的创新给旅游纪念品的设计拓宽了思路,增加了可能。旅游纪念品的设计不仅要重视对旅游者需求多样性的分析和研究,从而赋予旅游纪念品新的功能,新的使用方式,同时还要与当代科学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密切联系,只有将科技进步成果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应用到旅游纪念品的生产和设计中去,才能适应旅游者对旅游纪念品多样化的需求和与时俱进的审美取向。例如传统的黄陂泥塑,虽工艺精湛,历史悠久,但因不便于携带和保存,一直鲜少人问津。而今用高延展性和可塑性的金属,可以雕刻出更独特和更精致的造型。原本怕淋怕高温的旅游纪念品,改用新的纳米材料后,水火不侵,大大增强了旅游纪念品的保留期和纪念性。武汉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应结合这些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赋予传统产品以新的生命力。

3.4 加强对旅游纪念品质量的监督,形成自主品牌

旅游纪念品市场管理者一方面应对目前市场上质量低劣的旅游纪念品进行清理,并劝导经营者提高旅游纪念品的质量,因为旅游纪念品也代表着武汉市的旅游形象,质量低劣的旅游纪念品破坏了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同时也有损武汉市的旅游形象,对旅游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另一方面,应帮助经营者尽早形成规模生产,并树立自己的品牌。目前,武汉旅游纪念品品牌较少的原因可能很多,如消费群体不多而且太过分散等,但真正的原因还是在于旅游纪念品生产企业缺乏品牌意识,实际上,形成旅游纪念品品牌不仅对企业有利,也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增加旅游者的购买信心,建议更多知名企业进入旅游纪念品制作行业,这无疑是迅速形成旅游纪念品品牌的捷径。

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 R92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5(b)-041-02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chlorhexidine in wet wipes by HPLC

ZHANG Yunping, CHEN Qizhao, LAI Xiumei

(Institute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in Wuzhou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Wuzhou 54300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stablish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chlorhexidine in wet wipesby HPLC. Methods:Done with 1% acetic acid extract to extract water bath temperature oscillations, the chromatographic column was C18. Mobile phase is acetonitrile-triethylamine solution with ratio of 30 than 70. The detection wavelength was 258 nm, the flow rate was 1.0 ml/min. Results: Chlorhexidine acetate in 9 to 81 μg/ml, correlation coefficient was 0.999 9, the average recovery was 98.83%, RSD was 0.4% (n=9). Conclusion: The method is simple, reliable, accurate, reproducible and can be used for quality control of the wipes.

[Key words] HPLC; Chlorhexidine; Content

醋酸氯已定,又名醋酸洗必泰,纯品为白色晶体,可溶于乙醇,是一种常用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因其杀菌范围广、性质稳定,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中。洁阴呵护卫生湿巾是梧州奥奇丽集团生产的产品,其主要成分为醋酸氯已定。本文采用HPLC法测定醋酸氯已定含量,方法简便、准确,可作为湿巾的质量控制标准。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1.1.1 仪器Agilant1200高效液相色谱仪,带自动进样器,Chemstaion工作站(B.02.01-SR1);AT-330柱温箱(天津奥特赛恩斯仪器有限公司);SHA-B水浴恒温振荡器(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BP210S电子天平(德国赛多利斯)。

1.1.2 试剂与样品醋酸氯已定对照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乙腈(色谱纯),冰醋酸(分析纯),湿巾样品三批(批号分别为:100118、100119、100120奥奇丽公司提供),不含醋酸氯已定的阴性样品一批(奥奇丽公司提供)。

1.2 方法

1.2.1 色谱条件色谱柱Kromasil C18(5 μm,100A,250 mm×4.6 mm);流动相乙腈-水(取三乙胺10 ml,加水450 ml,用磷酸调至pH 2.5,再加水稀释至500 ml)30∶70;柱温为40℃;检测波长258 nm;进样量10 μl。

1.2.2 线性范围精密称取醋酸氯已定对照品适量,加水溶解并定量稀释成0.45 mg/ml的溶液,作为贮备液。再分别精密量取1、3、5、7、9 ml分别置于50 ml量瓶中,加1%醋酸至刻度,摇匀。取20 μl进样,测定峰面积,取峰面积A为纵坐标,浓度C为横坐标,回归方程:A=23.792 2C+9.876 9,r=0.999 9,表明醋酸氯已定溶液浓度在9~81 μg/ml与峰面积呈良好的线性关系。

1.2.3 精密度和重复性试验取45 μg/ml的对照品液连续进样6次,得峰面积的RSD=0.2%(n=6);另取同一批样品6份,按“2.3”项中的方法操作得平均含量0.20%(g/g),RSD=0.3%(n=6),精密度和重复性试验均良好。

1.2.4 稳定性试验取同一样品,按“2.3”项中的方法,用高效液相色谱仪依法测定,考察0、2、4、6、8 h峰面积的变化,RSD=0.2%(n=5)。测定结果表明,在8 h内,供试品溶液中醋酸氯已定的含量基本稳定,说明该方法稳定性好。

2 结果

2.1 回收率测定

精密称取醋酸氯已定对照品适量,按处方比例加入阴性溶液中,制成9批模拟样品溶液,进样测定,计算平均回收率为98.83%,RSD=0.4%(n=9)。见表1。

2.2 样品处理

笔者分别采用了多种方法进行样品处理试验:精密量取其直接拧出的液体1 ml,用水定容至200 ml;用水50 ml超声提取10 min,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定容至200 ml;分别用水、1%冰醋酸、1%氨水各50 ml,37℃恒温水浴振荡提取10 min,提取3次,合并提取液定容至200 ml。分别上机进行测定,最终笔者采用了1%冰醋酸来提取。结果见表2。

2.3 样品的测定

精密称定湿巾样品(包括包装袋),剪开包装袋(勿丢,备用),将湿巾转移至150 ml锥形瓶中,用1%冰醋酸70 ml洗涤包装袋内壁并将洗涤液转移至锥形瓶中,在旋转振荡器上振摇10 min,将提取液转移至200 ml容量瓶中,在湿巾中再加入1%冰醋酸提取2次,50 ml/次,并将湿巾挤干(备用),将挤干的湿巾和包装袋干燥,称重,合并提取液,定容至刻度,摇匀,得供试品溶液,进样测定,计算含量。见表3。

2.4 阴性试验

取阴性样品按“2.3”项中操作提取后上机得阴性图谱(图1)与样品图谱(图2)、对照品图谱(图3)比较,证明处方中的其他成分对醋酸氯已定无干扰。

3 讨论

以前有人用HPLC法测定醋酸氯已定[1-3],但是都是测醋酸氯已定溶液,基本不存在前处理的问题。

本文的样品是润湿的纸巾,笔者精密量取其直接拧出的液体进行稀释测定,结果只有标示量的1/4,这表明纸巾对醋酸氯已定的吸附性很强。

笔者还分别用水、1%醋酸、1%氨水振荡提取,结果只有1%冰醋酸能将醋酸氯已定完全提取出来,其余2种都是只有标示的1/4;笔者还用50%乙醇作为提取液与1%冰醋酸作比较,结果无明显差异。考虑到乙醇的挥发性和使用量,笔者最终是采用1%冰醋酸作为提取液。

醋酸氯已定的拖尾效应很大,笔者参考文献[1],用2%三乙胺作为扫尾剂,磷酸调节pH值到2.5。经试验,笔者采用乙腈-水(30∶70)作为流动相,醋酸氯已定柱效高,出峰快,阴性成分无干扰。

[参考文献]

[1]王海英.HPLC测定醋酸氯已定酊的含量[J].华西药学杂志,2001,16(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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