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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务筹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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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务筹划

篇1

一、 三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相关规定

(一)一般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的办法。“免”是指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是指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所含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货物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并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按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留待下期抵扣,但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与当期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后,其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不能在进项中抵扣。“退”是指企业在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其折合成人民币的出口额与退税率的乘积可办理退税。以下举例说明。

例1: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8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17%-13%)=4 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5.1-(80×17%-4) -0=-4.5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0=13 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 4.5万元

(二)进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也是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但申报程序与一般贸易方式有所不同。企业在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后,需填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并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由此产生当期“免、抵、退”税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其计算方法分为是购进法和实耗法两种。购进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实耗法是指以企业当期实际耗用从境外购进料件金额为基础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方法。由于“购进法”较为简单,易于实际操作,所以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此方法计算,假设A公司也是采用此方法。

例2: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100万元,内销货物 30万元(不含税价),当月国内采购2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6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收齐。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30×17%=5.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0×(17%-13%)-60×(17%-13%)=1.6万元。当期应纳税额=5.1-(20×17%-1.6) -0=3.3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13%-60×13%=5.2万元。

由于当期留抵税额=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应免抵税额=5.2万元。

(三)来料加工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规定 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是实行“不征不退”的免税政策。对企业在料件进口环节不征收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在出口环节通过相关审批后对加工费收入免税,出口环节不予退税,但企业从国内购买料件所包含的进项税也不予抵扣。进口料件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料件加工完成后办理核销手续。

例3:A公司应国外客户B公司委托加工货物一批,收取加工费20万元。主要材料B公司提供,该批材料价值 230万元,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在海关办理了相关手续,另外从国内购进辅料70万元(不含税价),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在该业务中,在进口环节、出口环节及收取加工费时都免交各项税费,但从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额=70×17%=11.9万元,根据规定不得抵扣,直接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二、具体筹划

(一)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免、抵、退”办法规定,假设在产品增值税征税率(17%)大于出口退税率(t)的情况下,本期出口YH元,当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国内采购X1元,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X2元,则: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T1=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1×17%-[YH(17%-t)-X2(17%-t)]}-0=(YH-X2)(17%-t)-X1×17%

如上述条件改为X2不采用以进料加工方式贸易进口,而是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口关税为t′,则:

当期应纳税额 T2=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X2+X2× t′) ×17%-{(X1+X2+X2× t′) ×17%-[YH(17%-t)]}-0=YH(17%-t)-X1×17% T1-T2=(YH-X2)(17%-t)-X1×17% -[YH(17%-t)-X1×17%] = -X2(17%-t)

由以上测算可知,对需进口料件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较一般贸易方式减少缴纳增值税X2(17%-t),所以应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另外,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还可减少缴纳进口环节关税的支出。所以,当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大于出口退税率的前提条件下,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4:A公司某月出口货物700万元,当月国内采购200万元(不含税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从国外进口料件400万元,当月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产品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进口料件关税税率为5%,城市维护附加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假设当期出口货物单证已全部收齐。

方案一:选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400×(17%-13%)=1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200×17%-12)-0= - 22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400×13%=39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22万元,当期免抵税额=17万元(39-22)。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7×3%=0.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1.19-0.51=98.3万元。

方案二:选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700×(17%-13%)=2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400×(1+5%)×17%-〔400×(1+5%)+200×17%-28)〕-0=-6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700×13%=91万元。

因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大于增值税留抵税额,所以当期应退税额=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85(91-6)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5×7%=5.95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85×3%=2.55万元。

当期应交进口环节关税=400×5%=20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700-400-200-5.95-2.55-20=71.5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较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退增值税多16万元(22-6),经营利润多26.8万(98.3-71.5)。所以,应选择方案一。

(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和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的不同,采取哪种贸易方式取决于企业出口货物所需从国内采购材料的多少。从国内采购材料多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使企业成本增加,所以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国内采购料件少时,在产品的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情况下,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产生征退税差额增加成本,而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不予征税可避免此部分成本产生,所以应采用后者。

可以通过寻找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平衡点的方式,作为选择哪种贸易方式的依据。设本期出口额为YH元,国内采购金额为X1元,国外进口料件为X2元,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T,出口退税率为t,产品加工增值为G元,即G=YH-X1-X2。当两种贸易方式下增值税退税成本相同时:

(YH-X2)(T-t) = X1×T。即(G+X1)(T-t)=X1×T。

设产品加工增值G=N×X1。

可得:(N×X1+ X1)(T-t)=X1×T。

当产品加工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N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N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考虑出口退税成本外,还应考虑到以应交增值税以及增值税免抵额为基数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适用“不征不退”政策,不会产生附加税费,但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时当产生应交增值税或增值税免抵额时就会产生附加税费的支出。也就是说,即使在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的成本相同的条件下,因为附加税费因素的存在,也会产生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税费总支出大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

设A公司的产品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通过以上公式可得:(N×X1+ X1)×(17%-13%)=X1×17%。

通过计算可得:N=3.25,即当A公司的产品增值为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两种贸易方式下出口退税成本相同;当产品增值大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当产品增值小于国内采购料件的3.25倍时,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退税成本较低。以下通过举例验证。

例5:A公司为国外客户生产一批产品,该批产品需从国内采购原材料300万元(不含税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现有两种贸易方式可供选择:一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先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元,然后出口产品销售价格为2300万元;二是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所需料件,收取加工费1300万元。本期无国内销售,无上期留抵税额,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

由以上资料可知:N=G/X1=(2300-1000-300)/300=3.33>3.25,所以应选择方案二,也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以下就两个方案分别计算进行验证。

方案一:选择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300×(17%-13%)-1000×(17%-13%)=52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0-(51-52)-0=1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2300×13%-1000×13%=169万元。

因为当期留抵税额为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0,当期免抵税额=169万元。

当期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9+1)×7%=11.9万元。

当期应交教育费附加=(169+1)×3%=5.1万元。

A公司经营利润=2300-300-1000-52-11.9-5.1=931万元。

方案二: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料件进口和产品出口环节都免征增值税,加工费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出口产品所耗用的国内采购料件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计入企业成本。

A公司经营利润=1300-300-51=949万元

通过两个方案的比较可知,采用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增加利润18元(949-931),所以应选择方案二。

篇2

一、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进口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增值税两种。如何对这两种税收进行有效筹划,降低进口环节的税负,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一)进口环节关税的纳税筹划

1.完税价格

从目前来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一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确定方法;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二是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计税基础,估计确定完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进口环节关税完税价格的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选择合理的进口来源

通常情况下,完税价格的确定都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因此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因素,就可以以此作为计算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依据。从这一点上看,进口企业在选择同类产品时应尽量以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中的较低者为最优,力争在海关所认定的“正常成交价格”前提下努力降低其货物报价,从而达到充分降低企业进口税负的目的。

(2)变更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现行税法规定,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且应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应该计入完税价格(复制权费除外)。为此,若卖方并非要求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时,作为进口企业的买方应设法将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作为另一项单独的交易进行处理;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转让只涉及营业税和少量印花税,因此将大大降低其实际税负。

(3)海关估价方法的选择

按照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若进口货物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进口企业可以选择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各项单证,海关也会据此处理;反之,若实际列举的完税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此时企业则可以选择不予提供,而海关则会按照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估定出较低的完税价格。

2.适用税率

一般来说,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区别是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标准的,即全部产地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关税税率的筹划应以转让定价与实质性加工标准为突破点,通过确定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原产地来充分降低其税负。例如,若产品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时,则视同于实质性加工处理,此时应归入与其新产品实质性使用部分相关的税目计税。此外,对于机器、仪器或车辆中的各类零部件,若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时,应按主体原产地的税率计税;反之,若上述部件分别从适用不同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进口时,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其税率。

3.减免政策

从理论上说,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类。就前者而言,企业应当关注的是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或者我国对外捐资的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税待遇。特定减免税则是指国家为鼓励发展产业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可以给予的减免税优惠。临时性减免税则是指除去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国家特别给予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保税货物也属于减免税的一种类型,其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该类货物并不需要缴纳进出口税费。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从实质上看,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进口关税的纳税筹划过程紧密相连的。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的货物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税率予以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有任何抵扣项目。由此可见,其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与关税相关的完税价格、关税税率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进口增值税也具有多项优惠政策,而这些政策主要是基于所适用税率的不同,企业应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单位、个人可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这类企业的组成形式及业务类型为进出口企业的纳税筹划拓展了空间。

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

相对于进口环节,企业在出口环节实施纳税筹划的空间要大一些,而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给予这些企业出口退税处理,因此进出口企业应将纳税筹划的侧重点放在出口退税上,尤其是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上。当前,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的主要方式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两种。前者是指先对出口货物征税,在货物出口后再予以办理退税;后者则是指企业对于出口产品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产品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已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予以退税的,应先用于抵消内销产品的应交税额;若后者经抵消后还有余额时,按抵消额退税。

(一)出口环节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贸易方式

当前,进出口企业主要采用的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前者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包装材料以及必要的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委托国内企业按其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其最终产成品由国外企业负责营销的一种贸易方式,后者则是指由国内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及包装物,然后在国内加工为产成品再销往国外的一种贸易方式。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来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不退税”的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进料加工方式适用于“出口免税并退税”的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要选择恰当的加工方式。

2.出口方式

我国1994年实施的增值税相关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免征消费税。但随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国家在不同时期分别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自1994年至2010年,共经历了9次调整。纳税人应在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按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一般说来,企业可通过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出口的方式来得到退税,而这其中对于出口产品中扣除包装计税的部分,应分别就出口产品及包装物的适用税率计税,出口农产品的应按规定税率退税,出口其他产品则应按税法的其他规定退税,其适用税率不一。

另一方面,当企业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的限制或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时,企业此时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或再调拨销售至其他企业出口,在收汇后再由企业办理退税,而后者也可接受调拨货物的其他企业办理退税。而若企业享有产品自营出口经营权时,在其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如果企业选择通过将自产货物销售给相关联企业出口并由其退税的办法,可使企业自身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获得最大价值。

3.纳税申报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申请手续的,应视同货物内销处理并予以征税;而对于已征税货物,企业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时,才可办理免抵退手续。若企业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时,不得予以退税;若货物出口后90天内不办理申报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则有权要求企业补税。由此可见,企业应慎重对待纳税申报期限,力争在90天的申报期内根据货物的内外销比例,选择最佳的申报期限及其申报限额。企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应尽早申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4.其他方式

除了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外,企业还可利用收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出口退税计算方法的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在不影响交货期、交货质量的情况下,可考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进货;一般情况下,对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所实现的出口盈利高。再者,企业还可采取改变收购方式,变出口非自产产品为自产产品,以争取采用“免、抵、退”方法予以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注意选择委托加工而非作价方式实施进料加工的再加工,以及特别注意分类对出口退税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

与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相类似,国家对于出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也较多,这主要是出于鼓励出口的考虑。企业若想获得出口关税的相关优惠,其产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原产地规则。为此,进出口企业应主动申请并提供原产地证,力争获取较多的关税优惠,并且还要对一般原产地证与优惠原产地证进行区分。从理论上说,一般原产地证只能享受进口国的最惠国关税,而优惠原产地证可以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甚至全免的关税优惠。由于优惠原产地证所带来的效益由承担进口的企业所享受,其作用较容易被忽视,为此出口企业对此应加以必要的重视,以获取最大额的税收优惠。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3]王军.以某进出口公司为例的税务筹划方案探讨[J].财经界,2010(2).

[4]宋.浅析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J].科技经济市场,2010(6).

篇3

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3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有关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具有优势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如表1所示,很显然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 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

(1)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2)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2.耗用国产料件的数量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延用例1,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3.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税会多一点。

延用例1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 000万元,利润增大,应纳税额发生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 000-2 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1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1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如果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产品出口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2: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樊琳.浅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的退税筹划.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

篇4

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与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分不开的。一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保税政策,促使加工贸易较少承担税金占用成本。二是对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较使用国产原材料少负担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成本。双重效应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201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口额35300亿美元,增值税保税金额约4.6万亿元,年均5000亿元以上。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桥保税区,2013年已达114家,进出口总值495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1.9%。

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贴牌生产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问题日益凸现,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国家从2006年起陆续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贸易。2013年,我国产业链长、增值率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2.2万亿美元,增长9.3%;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32.6%。从江苏的情况看,加工贸易依存度高于全国,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贸易,但比重也呈逐渐接近趋势,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我国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征税政策。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在有力拉动外贸进出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增加了加工贸易管理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超国民待遇,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国内延伸。

①进口保税抑制国内原材料使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变相地增加了国内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税金占用,降低了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办理出口退税的4502户生产型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1314亿美元,折人民币8146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4813亿元,享受增值税保税810亿元;而同期一般贸易户数26516户,出口额928亿美元,一般贸易总量和户均出口额都大大低于进料加工贸易。

②征退税率差对国内原材料形成挤出效应。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税,进口料件部分实行不征不退,进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一般贸易较加工贸易多承担国内原材料部分征退税率差成本。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少负担征退税率差成本达35亿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增加国内原材料使用成本。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来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退税改为按成品退税后,同内原材料必须先征税后才能退税,而进料加工仍以加工费退税。对加工贸易的超国民待遇对一般贸易不公,促使企业过分依赖保税进口,对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挤出效应。

(2)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统一实行增值税保税政策,对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进低出关联交易。据商务部研究报告,我国鼓励加工出口虽然能够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市场,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同等数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贡献。

(3)不利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由于征退税率差越大,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进口获得的征退税差成本优惠越多,导致“两高一资”产品借道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进出口,不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2013年,“两高一资”产品出口1.7亿吨,增长15.6%,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1.01亿吨,增长11.8%。③江苏2011年~2013年退税率低于9%的加工贸易企业781户,出口额159.04亿美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4.79亿元,分别占整个加工贸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知识产权和定价权基本为外商把控,影响了产业结构升级,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土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使用和创新的动力,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制度缺陷导致企业商业模式变化,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1)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差异,影响区域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模式。目前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按功能政策分类,大致可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企业出口至不同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会按不同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选择性调整其业务流程,不仅造成了企业业务的不稳定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带来区域间竞争的不同。

(2)来料和进料政策差异导致商业模式变化。

①来料转进料。受增值税扩围影响,部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为享受采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转型为进料加工,导致当前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户数和出口销售额占比不断下降。江苏省来料加工户数由2011年的2821户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户,出口额由174亿美元降至77亿美元,占比从11.01%降到5.53%。

②来料加工为主兼带其他贸易。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承接部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内销业务,变相地将固定资产进项以及水、电、包装物、运输费用等公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到这些业务进行抵扣或退税。

③来料加工倾向于不索取国内环节交易发票。由于免税进项不抵扣,增加了来料加工企业购进设备或原辅材料不索取发票的动因,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倾向于不要购货发票,将直接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造成供应商偷逃税款。

(3)征、退、免税的可选择性导致商业模式变化。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并在规定的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增加了企业加工贸易税收筹划空间。

(4)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导致地区、企业间商业模式变化。

深加工结转业务在相关税收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道道结转,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对上游企业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政策执行不一,易导致企业间、地区间商业模式的差异,导致地方间税源和财政转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税与进口保税叠加,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热钱流入通道和骗税通道,既造成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又易形成“增值税转盘式骗税”,还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中央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日游”虚假贸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国出口同比仅增长1%,远低于4月的增速14.7%;进口同比下降0.3%,而4月为同比增长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设立的离岸公司高进低出。加工贸易企业外资依附性较高,境外关联交易占比突出,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90%以上是在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进行。江苏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册中出现17本手册进口料件分配率超过100%,1486本手册分配率大于90%。高进低出主要目的是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同时也影响了增值税税负。

3.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不完善,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区内外税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区内采购成本。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初衷是进区退税,确保区内企业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对低退税率原材料,区外企业可按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更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却要负担低退税率所带来的不完全退税成本,不利于国内产业链的延伸。对低退税率中间产品进区的政策歧视,有违税收公平。

(2)区内外内销计税依据不一,影响区内企业内外销并进。进料加工,区外企业可选择保税后差额退税,也可选择进口料件保税后再改变用途内销征税,征税款抵扣,现行政策导向限制了区内企业内销业务,客观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内需相对旺盛的背景下,区内企业难以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降低成本。

(3)委内加工税收存在盲区,区内外协作成本高。委内加工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内企业委托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收回,二是区内企业接受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第一种情况,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基本上实行征税,征税的成本转嫁给了区内企业。第二种情况,海关总署尚未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政策盲区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区内外协作转型。

(4)区内企业“营改增”负担加重,间接税优势渐失。“营改增”经过3年多时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涉及行业已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逐步推进到邮政、电信等行业。对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只有购进的水、电、气可以享受退税,实行“营改增”后,区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接受的现代服务、运输物流、通讯等所承担的增值税不断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税,将不利于加工内企业和区外竞争。

(5)区内研发增值税政策导向不明,影响区域长远发展。区内具备研发功能的机构,未制定与区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区域发展导向难以体现。区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而区内研发机构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不明朗,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较区外缺乏比较优势,不利于区域生产技术含量提高。

4.税收分配体系不利于兼顾央地利益。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日益沉重,海关税收的增加也蚕食了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税。这些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关税收的关注度,以及协同管理的积极性。

三、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别化进口保税。

①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设立时间表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适时动态地调整增加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范围,除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较大的列入加工贸易允许类目录实行保税并实施保证金“空转”,其他的取消保税政策。

②保税与加工贸易增值率相结合。对企业加工贸易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比例设定相关标准,对进口占比过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税政策,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通过差别化进口保税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还可有效防止高进低出。

(2)鼓励国内原材料使用。

①恢复“以产顶进”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国内原材料或产品,能替代进口且价格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进口价格,对相应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免、抵”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比照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免、抵、退”税,以此来拉动国内原材料使用。②鼓励外商以国内购料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出台政策鼓励其从境内企业购买料件委托境内企业来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统一各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与进料加工一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减少筹划空间,平衡各种贸易方式税负。对其中的深加工结转实行道道“免抵退”税。

(2)统一不同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外贸型都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想认定的实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出口规避税负和堵塞上道环节税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选择权。取消出口企业非全部出口业务的征免退选择权,对适用“免抵退”税应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逾期申报造成免税或征税的,按税负从高的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且不得退税,提高企业退税遵从度。

(4)取消进口保税料件征退税率差优惠。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取消按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优惠,平衡与同内产品的税负,同时也起到抑制“两高一资”等低退税率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口。

3.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1)优化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功能一致。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要求,尽快整合现有区域类型、政策和管理资源,达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强深加工管理,减少区内一日游漏洞。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区外的企业实行电子联网监管,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将营改增税金列入区内企业退税。处于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增加,而且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税负不断增加。应将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退税范围由水、电、气扩大到所有营改增范围,对区内购进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项目进行退税。

(4)明确委内加工等税收政策。鼓励区内外联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互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海关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监管,区外企业加工成品入区时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区外企业加工费收入视同货物入区给予“免抵退”税。

(5)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税负。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并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非联网企业。二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纳税。三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的地区,商务和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内销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办法做到与区外企业税负一致。

(6)明确区内企业研发退税政策。在研发机构范围上可比区外适当放宽,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

4.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制。

篇5

一、考察调研的主要情况和经验做法

宁波国税局下设征收局、直属管理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八个直属机构。负责对宁波市所在范围内部、省、市的税收征收管理。在考察过程中,由宁波市局安排,我们考察了XX分局,并与XX局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

(一)税源监控做到“五化”

一是监控对象的层次化。XX局确定20__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市局级重点税源,由计财科监控;各分局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局级重点税源。以二级分层监控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二是监控类别的行业化。根据该市块状行业经济较发达的特点,将全市企业分成打火机、电器、榨菜、灯具等行业类别税源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行业涉税数据模型,开展专门的税收分析。三是监控手段的多样化。在完善纸质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源经济信息预测等传统监控手段的基础上,广泛运用税控装置、深化重点税源管理软件的应用,全方位提高税源监控的效率和分析水平。四是监控方法的规范化。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五是监控体系的社会化。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稽查的重拳效应。

(二)强化协税、护税网络

XX局今年3月起对辖区内菜市场税收征管实行国、地税合署办公,在取得经验后,目前已在全区所有50余个各类市场内全面推广,并取得了国税、地税、纳税人三方“多赢”的局面。该局的具体做法是:“三个共用”,即市场的征管人员共用,市场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共用,征管数据和信息资源共用:“三个统一”,即纳税人户管资料统一,征收方式统一,计税依据统一;地税部门利用国税准确了解开票销售额的税源掌控手段,委托国税办税服务厅代征个体户和临时经营户开票销售时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征管基础得到加强。双方互通信息,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准确,纳税定额、开票销售额等计税依据更趋合理和一致,处理偷、抗税事件措施更有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征税成本明显降低。双方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支出总量减少超过50,助征员减少20名。三是办税更加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暂歇业等事项只需在一处即可办妥,且税收咨询口径统一。

(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一是把好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关。改变以往由户籍管理分别认定的办法,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并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实地审核,重点做到“三见面”,即与法人代表见面,与企业会计见面,与经营场所见面。二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限额。利用专用发票换版后征管系统需重新准购之机,对所有税控企业的用票限额和数量予以了再次核定,其中2200户次企业领购信息得到了调整。三是及时对未报税、欠税户实行核查。对未报税企业,每月5日后,先由报税岗将企业信息告知管理科,再由管理科的户籍管理员通知企业,必要时下户察看企业情况;对未申报企业和欠税企业,申报期结束次日,由户籍管理员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四是建立异常现象即时应对措施。在核查时发现有企业走逃,除阻止其再次开票,清查发票领用数量、开具情况、发票流向外,及时报稽查局予以协查,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四)采取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选案XX局推出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拓展税务案件选案工作。其做法为先确定某一特定敏感地区为案源产生地,其次通过计算机将所有本地企业从该敏感地区收受的进项发票采集出来,作为目标源,然后通过分析、比对,筛选出同类可疑发票列入案源库。

此方法应用后,不仅丰富了案源,办案方向更加明确,避免重复取证,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而且通过同地区同类发票的比对,往往能找出内在必然联系,有利于突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目前,该局已从来自衢州的发票中,发现7户企业收受虚开发票51份,除1名涉票犯罪嫌

疑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外,共追缴增值税89840.87元,滞纳金15466.62元。

(五)纳税评估实现“四个结合”

XX局今年以来对服装、皮草等11个行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共评估企业328户,查有问题242户,查补税1258.9万元,滞纳金43.9万元,移交稽查21户,并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纳税评估与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每一行业评估前对典型企业开展调查,掌握原料耗用、计酬方法等信息,并对上年与今年的同期销售收入与税负、企业间平均税负变化进行对比,分析重点企业和总体税收增减变化。二是纳税评估实行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户相结合。评估软件选案以行业评估为主线,同时依靠税务管理员对当地的特色行业、异常企业进行人工选户,上下联动,效果明显。三是纳税评估与促进征管质量相结合。以联席会的形式加强纳税评估科与其他科室、基层分局的联系,互通问题,互提建议,提高评估选案的准确性和评估评析的合理性。四是纳税评估与发挥稽查效能相结合。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使税务稽查实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六)加强个体户暂歇业管理

一是对个体户的暂歇业申请实行个体税务管理员负责到户核实,调查片组长和分管科长到户抽查,以确保个体暂歇业审批的规范和公平。二是加大对个体业户的暂歇业情况检查力度,在检查方式上,规定对同一个体户至少一个月检查两次,以减少管理工作上的不到位。三是对发现假暂歇业户,除追补其应纳税款外,并根据《征管法》按偷税论处,处以偷税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四是在办税大厅个体涉税窗口,公开《个体纳税人暂歇业须知》,及时向办理暂歇业的个体户宣传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个体业户的诚信纳税意识。

(七)优化纳税服务呈五个特点

由于宁波市国税局也单独设立征收局和直属管理局,他们的管理模式与我们有许多的共通之处,我们在考察中也对他们机构分设后,不同机构间如何衔接、协调,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提供优化服务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询问。他们在优化服务方面呈现出五个特点:

一是具有连贯性。与辖区重点税源户挂钩,建立月走访制度,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掌握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并及时为其排忧解难。二是突出经济性。详尽分析税收政策变动给地方经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开展税源调查,为当地政府在决策上做好税收参谋。三是带有监督性。对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税收定额等涉税事项予以全面公示,同时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赋有引导性。利用接触面广、了解政策多的优势,在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由税务管理员每年为辖区企业进行一次税收筹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五是体现效能性。深入拓展全程服务,健全AB岗制度、无缺位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三项制度,让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心情办理涉税事务。

二、结合XX市局实际,将考察所感受到的经验做法应用于实际工作的想法

宁波市国税局设立的8个直属机构,与XX市局城市综合改革后的模式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征收局与直属管理局是平级单位,统一接受宁波市局的领导。这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学习的模式。结合XX市局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树立“人性化管理”思路,对管理机制、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将信息网络延伸到镇(街道),将协税力量组织到街道、乡镇、村庄,将管理基础深入到管户,形成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协税护税的社会效应。

篇6

4月底,普华永道《2015年和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市场回顾与前瞻》,报告称欧洲和美国等成熟市场仍然是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的重要目的地,同时中国企业也越来越关注亚洲机会。其中,2015年中国大陆企业对亚洲其他国家的并购数量达到93宗,同比增长63%。同月中旬,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大型中国企业中,接近一半的企业把东南亚视为未来三年的首选投资目的地。

“其实不只是中国企业,其他地区的企业也很看好东南亚的投资环境”,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国际经济关系研究室主任、研究员赵江林告诉《经济》记者。

在她看来,随着我国成为净资本流出国,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表现一直比较活跃,其中对欧美和东南亚的投资热情显示出不同特点。

“去年和今年第一季度,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更多发生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为这些地区的一些国家经济疲软因而优质资产估值偏低,中国企业有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需要。而我们对东南亚的投资情绪也发生了不少变化。”

从前,中国企业向东南亚11国投资,主要是看中当地的资源和能源,石油、锡矿、天然气和橡胶、油棕、椰子等。如今,更多中国企业是带着品牌去开拓市场的。“他们开始关注市场份额问题,不再只盯紧资源,更希望自己的品牌打入东南亚市场”,赵江林这样说。

而近期阿里巴巴在东南亚的收购案可以作为上述观点的很好佐证。

4月12日,阿里巴巴宣布获得东南亚电商Lazada的控股权,耗资10亿美元。据悉,东南亚地区拥有6亿人口,零售空间巨大,尤其三四线城市与农村区域缺少大型购物中心,亟需电子商务解决购物问题。而Lazada在近些年对东南亚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大量投资,推动了整个东南亚电商生态系统的发展。外界普遍认为,阿里巴巴丰富的经验和强大的生态链不仅能够拓展企业实力,还能为东南亚的电商发展带来高速发展。

当然也有声音质疑,以东南亚目前的设施建设是否能够承载电商或者快速投资发展带来的压力呢?毕竟,东南亚道路和港口建设距离完善尚远,运输成本较高,而该地区11个国家的网络普及率也对电商发展形成阻碍:研究显示,东南亚互联网渗透率只有33%,仅优于非洲和南亚。

“恰恰是因为这种缺失,让一些国际企业看到更多机会。对于一个发展充分的国家,投资点并不好寻找,但东南亚刚好相反,11个国家能提供的商业机会不可小觑”,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主任王勤教授面对《经济》记者的提问这样回答。

发展中的无限潜力

以信息服务为例,智能手机标志着互联网已经从个人电脑发展至移动端。对于老牌工业国家,或许网络发展从技术研发到实践再到广泛应用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发展中国家则不同。“当技术从一个地区复制、转移到另一个地区,这种发展速度可以快到难以想象。就算有些行业需要大量资金,但大投资可以带来大回报”,王勤这样说。

他指出,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基础设施的今天,东南亚市场的吸引力变得更强。从互联网这个节点延展,上游是发电、网络、基站,下游有科技研发和制造业,此外建设公司还需要土地,也会从行政角度为政府带来收入。

当然,任何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其核心要素都难以抛开环境与成本。而在王勤看来,这两个领域都是该地区显示魅力的方面。

整体看,自从世界经济危机过后,东南亚开始从经济上脱离对欧美国家的依靠,经济内生动力十足。尽管近些年来,世界经济增长乏力,但该地区却显示出令人刮目相看的增长实力。世界银行更是在今年早些时候表示,该地区的经济增长有利于提升整个亚洲经济的实力。根据各国官方预测,2016年印度尼西亚GDP预计增长5.2%-5.6%,马来西亚为4%-5%,菲律宾为7%,新加坡为1%-3%,泰国为3.5%-4%,越南为6.7%。东南亚依赖大宗商品的国家经济增长在减速,却也促使其向内生动力看齐,而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简称OECD)预估此地区2015年至2019年平均年增长率可接近6%。

微观上,这些国家为了吸引海外资金,通过税收政策、措施甚至国际条约营造友好投资环境。比如,越南制定了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进出口税法等,对进入一些政府特别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者鼓励投资的地区的企业给予4年免缴所得税及4年后减半征税的优惠。而缅甸联邦法及该国商业税法则废除仅由本地企业享受的限制,允许外资企业享受产品生产及销售的2%商业税率政策。

“近两年,东南亚对外资的吸引可以与中国、美国和德国相提并论,2013年和2014年吸引外资规模均超过中国,而2015年这一数据也超过1000亿美元”,王勤告诉《经济》记者。

上述情势对东南亚国家而言可谓“东风”之于“草船”。众所周知,东盟共同体于2015年12月31日宣布成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经济一体化。东盟国家计划通过一系列方式逐步增加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降低关税,允许劳动力、服务、资本在区域内享有更多自由流动的可能。“尽管东帝汶只是东盟观察国,但东盟的发展几乎等同于东南亚的发展,而发展是需要资金的。”

提升产业链布局

实际上,不管是东盟经济一体化还是东南亚投资,指向的都是资金问题,不少分析人士甚至将资金作为最重要的环节。而在王勤看来,资金对东南亚的意义并不仅局限于解决发展建设问题。

“东盟经济共同体想要得到长足进步,细化产品分工是必须的。目前,在全球产业链布局中,尽管该地区国家处于上升阶段,但他们的位置还比较低,有些国家甚至是很低的。外来投资加上自身努力,会对前述问题产生巨大帮助。”

东南亚11国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经济规模和产业能力、国际竞争力也不在一条水平线上。据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南亚东南亚研究所副所长张学刚对《经济》记者分析,这些国家可以分为3类。

第一类是发达国家,比如新加坡和文莱,人均GDP已高达4万至6万美元,产品竞争力强,资本市场发展充分。但是这些国家不仅内部劳动力成本上升,国内市场也比较狭窄。因此,它们在金融、智能电信、生物制药方向的发展更有前景。

第二类是中间体,属于发展中国家,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这些国家的产业链比较落后,缺乏成套的工业生产体系,国际竞争力较低,不管是在全球产业链上还是单纯的国际产品市场上都处于弱势。“它们主要是其他国家初级产品和原材料的出口国,产业结构简单,从海外进口来的原材料简单加工后再出口,服务业也不完善”。

第三类是发展程度非常低的欠发达国家,比如缅甸、老挝,除了出口农产品几乎没有其他选择,制造业非常低端。

“其实除了第一类,其余东南亚国家都对基础设施建设有比较强烈的需求,其他高端产业就更不必说”,张学刚这样对《经济》记者分析。而海外资金的进入、外企到当地投资建厂的行为自然可以丰富该国产业分布,帮助他们实现附加值高的产品生产,改善当地就业形势,为更好地输入欧美市场做准备。

预期中的前景十分令人兴奋。新加坡本地媒体在2015年年底报道,表示东盟今后的经济增长率有望提升至7%左右,比OECD给出的数据还要积极。马来西亚媒体则认为东盟经济圈的GDP到2020年时会增加一倍,更有可能在2030年时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

“这种可能不是没有,尤其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近水楼台先得月,东南亚国家很容易承接中国输出的产能”,张学刚说。

以消费者需求为核心

即便如此,风险预测和对投资地政策的了解也是必须的。

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资深顾问、税务服务负责人李小仑公开表示,中国企业在谋划全球布局、开展境外投资时,通常需要首先根据其投资目的、投资规模、行业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东道国。

而根据上述律师事务所调查了解,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并购或绿地投资等方式在东南亚水电、农业、房地产、基础设施、电子科技等领域进行投资,而这些领域非常需要企业充分了解投资东道国的税务环境,其先行税务筹划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最终投资结果。

赵江林则告诉记者,企业想要在当地生根成长,需要时刻以本国消费者的需要为核心。“当局政府会改变,政策的变动性也比较强,但是老百姓如果一直支持并需要这个企业,它就能更好地发展下去”。

相比之下,长江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建则认为企业最好不要盲目跟风。在他看来,东南亚国家也主要是新兴市场,很多投资表象不排除是中国产能过剩造成的,并不代表当地经济有很大实质起色。

“根据观察,目前全球资金回流美国的形式比较明显,东南亚地区的经济不能简单地说成‘比中国好’,有些企业可能会因为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在该地区的投资而出现模仿行为,不考虑全面就行动,这至少在资本市场上不可取”。

王建提醒《经济》记者,毕竟曾经的亚洲经济危机就是从东南亚的泰国发生的,“我们不能忘记过去”。

篇7

但是,必须看到,虽然我市外经贸主要指标好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但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较大。1-5月份,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12.7亿美元,其中出口8.3亿美元,进口4.4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21.4%、20.3%和20.5%,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2.9%、22.5%和23.8%,离任务进度要求分别差10.4、10.8和9.5个百分点;全市新批利用外资项目9个,合同外资275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455万美元,同比分别下降43.8%、84.3%和54.4%,实际利用外资仅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26.7%,离任务进度要求差7个百分点。从各县区和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外经贸指标完成情况看,1-5月份累计实际到位外资1509万美元,仅占全市的17.8%,其中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的仅有2个县区,实际利用外资降幅超过90%以上的有11个县区。1-4月份,外贸进出口、出口、进口增长的分别只有3个县区、2个县区和5个县区,而降幅超过20%的分别有4个县区、5个县区和7个县区,任务进度差距在10个百分点以上的有7个县区。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加深,外需不振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完成全年外经贸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形势非常严峻。

稳定外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对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稳定外需是保增长的迫切需要。综合计算,出口每增长1%,可以拉动消费增长0.68%,拉动投资增长0.74%。外需下滑不仅直接影响出口,而且会逐步传导至经济发展各个领域。如果外需不稳定、外经贸目标不能实现,就会拖整个经济的后腿。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稳外需就是扩内需,就是保增长。要完成我市全年GDP增长11%的任务目标,必须切实发挥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协同拉动作用。第二,稳定外需是扩大就业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市外贸直接带动就业120多万人,外资企业吸纳就业12万人。据初步估算,全市出口每增长1个百分点,可新增就业1.5万人。如果外向型企业停产歇业,势必加剧工人失业和新增劳动力就业困难,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第三,稳定外需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胶合板、纺织服装、草柳编、蔬菜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转型升级,工程机械、园林机械的快速发展,主要靠的就是外需支撑,如果外需持续萎缩,势必严重影响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稳定外需不仅是实现今年“保增长”目标的当务之急,也是今后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长远之计。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当前稳定外需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在视察山东时指出,要千方百计稳定外需,在着力扩大内需的同时,把稳定外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5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6项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外需的通知》;6月5日,省政府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姜大明省长作了重要讲话。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清醒认识当前外经贸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稳定外需的重大意义,尽快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各项部署要求上来,认真落实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全力遏制外经贸下滑势头,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增长,努力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二、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

在当前外需不振的形势下,扩大外贸出口,对各级各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一定要主动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创新思路,找准重点,强化措施,全力推进外经贸主要指标的全面回升。

(一)着力帮助出口企业克服困难。企业是出口的主体,保住了企业就保住了稳定外需的基础。要进一步强化为出口企业服务的理念,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支持和帮助外贸出口企业在克服困难中实现发展。一要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经过前一阶段努力,我市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企业包括外经贸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市100家重点外经贸企业融资缺口达39亿元以上。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加快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努力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人民银行、金融办、外经贸局要加强配合,不断健全完善银企合作协调机制,搞好与各金融机构的对接,积极为外经贸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要进一步制定支持外贸出口企业的融资政策,凡是政府控股、参股的担保公司要拿出50%的额度专项用于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鼓励运用民间资本成立外贸出口专业担保公司,专项用于出口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担保。市政府将把外贸担保公司纳入《临沂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偿范围。设立临沂市外经贸企业融资贷款在线登记系统,广泛收集企业融资需求,落实融资意向,最大限度地为有市场、有订单、有客户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其生产经营需要。二要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连续八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涉及我市800多家企业,年可增加退税收入3亿多元。国税、海关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建立和完善出口退税协调制度,及时通报出口退税情况,研究解决出口退税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简化出口退税审批程序,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加快企业资金周转。三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扶持政策。外经贸、财政、国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靠上指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中央、省争取开拓国际市场、投保出口信用险和反倾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资金,努力为外贸出口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在全市开展全面清理出口环节各项收费活动,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尤其是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要认真梳理,切实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努力支持出口企业保生存、保市场、保发展。

(二)积极引导和帮助出口企业扩大市场。市场是稳定外需的生命线,稳定外需必须进一步开拓市场。要牢固树立“让利不让市场”的观念,多方式、多渠道开拓国际市场,努力保持主要出口商品国际市场份额。一要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引导企业及时跟踪分析国际市场需求和消费模式变化,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层级,加强与国际知名商(协)会的合作,采取差异化营销模式,巩固提升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拓展挖掘东南亚、中近东、独联体、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下半年市里将组织300多家企业参加秋季广交会、中东五大行业展等10项重点境内外展洽活动,推进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二要提高境外自主营销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采取并购、入股和购买等方式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营销网络,开展国际直销业务,把产品打入新的市场。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地区设立仓储中心、分拨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加强供应链管理,设立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终端销售网,逐步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减少销售环节,扩大直接贸易。三要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开拓国际市场。依托商务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临沂市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招商引资、对外贸易、国际物流三个专项平台,为企业提供供求信息、贸易撮合、商务动态、贸易政策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四要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和壁垒。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主要市场贸易保护措施动向,加强监测预警,做好规避防范工作,特别是做好纺织、化工、轮胎等重点商品贸易摩擦的组织应对工作,提高应诉率和胜诉率,防止我市重点商品出口受阻。五要指导企业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大力引导企业面向危机调结构,积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面向需求调结构,深入研究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围绕新的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努力扩大生产国际需求较大、连续几个月以来始终保持增长或虽有所下降但降幅较小的家用纺织品、园林机械、PVC面石膏板、柳编制品、罐头食品等;面向发展调结构,瞄准新一轮经济增长,加快推进农产品、纺织服装、木质板材、草柳编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传统优势产品的调整升级,引导企业开发新品种、新款式,努力适应国际市场对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新要求,提高出口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尤其要加快出口农产品区域化优质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园林机械、工程机械、高新技术产品等进行战略性调整,引导和鼓励优势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认真研究解决出口货源外流问题。出口货源外流一直是影响我市出口的突出问题。据统计,2008年我市出口商品货源外流7亿美元,今年1-4月份货源外流量1.98亿美元。造成货源外流,既有部分企业外贸专业人才缺乏,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不强、没有国外客户,同时资金规模小、周转速度慢,不得已寻求外地外贸公司出口方面的主观因素;也有我市通关环境不够优化,涉外部门在税赋执行尺度、单证收集速度方面较外地迟缓,服务跟不上,使部分企业选择异地报关等客观原因。各级和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国地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货源外流企业,实行点对点靠上服务,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地排查和解决制约外贸出口的问题,加强我市相关政策及服务措施的宣传,努力引导和督促企业在临沂报关、在临沂出口。要扶优扶强,支持骨干出口企业和名牌产品做大做强,鼓励没有国外客户的中小出口企业与骨干企业联合,借力扩大出口。要鼓励重点县区成立专业外贸公司,在过桥资金使用、信用担保服务方面予以倾斜,帮助中小出口企业解决资金、人才短缺问题。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通关速度和退税效率。海关要加快推进跨关区区域通关作业,推行便利措施,方便出口企业通关。国税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引导,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简化出口退税工作流程,优化退税服务。要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队伍,加强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市外经贸局年内将组织100家企业参加全省外经贸人才对接会、培训专业外贸人才4000人次、为100家没有出口权的企业办理经营资格,各县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并务求实效。市政府将建立货源外流督导调度制度,加强对各县区、开发区遏制货源外流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同时,对长期在外地出口的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将不予享受分类管理的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在退税发票函调上严格掌握,从根本上控制货源外流。

(四)努力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营销机构、投资办厂,开展境外加工贸易,是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的重要渠道。据统计,我市“走出去”的企业年可带动我市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等出口2亿美元。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推动优势企业走出去,对于稳定外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以新光毛毯、隆盛进出口公司等为龙头,加快推动新光南非工业园和隆盛加蓬木材工贸园区建设,全力支持纺织、板材、轻工等优势企业走出去,通过境外并购、境外研发,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设立营销网络,带动我市产品半成品出口。支持企业承包境外工程,以承包工程带动设备出口。近年来,我市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势头良好,山东天元集团、东方路桥等企业在境外承揽了一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为这些企业搞好服务,以外包工程带动相关技术、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同时,要抓住当前国外矿产资源贬值、当地政府急于招商拉动经济发展的有利时机,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非洲、俄罗斯、蒙古等资源富集国家和地区投资开发石油、铁矿、煤矿、木材等资源,建立稳定的境外能源资源供应基地,为进一步扩大进口提供有力支撑。

三、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力度

外商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稳定和扩大利用外资,对克服当前困难和保增长促发展至关重要,必须强化措施,抓紧抓好。

(一)加快推进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的落地和实施。要立足稳定外需、促进外经贸发展,完善和落实重点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全力搞好重点外资项目的服务工作。一要深入挖掘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潜力。根据掌握的情况,澳龙物流、银光科技、三禾永佳动力近期拟办理利润再投资手续;盛泉肉制品、金沂蒙生物等10家企业有利润再投资或公积金转投资的空间。有关县区、开发区要积极靠上做工作,帮助企业化解困难和问题,引导和动员企业增资扩股。二要切实抓好外资到位工作。以在谈项目为平台,安排专人靠上搞好服务,加强督促,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全市现有凯发新泉自来水、铭信置业等20个在建外商投资项目,尚有6700多万美元的外资没有到位。这些项目能否在今年实现外资到位,关系着全年外资任务的完成。各县区、各开发区要对这些项目进行深入排查分析,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促进外资早到位,项目早实施、早收益。三要建立重点外资项目包扶制度。市县两级要继续落实好领导包扶重点外资项目制度,重点帮扶30个在谈外资项目和20个在建欠出资外资项目。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联系外资项目、亲自包扶外资项目,对重要外商要亲自见、亲自谈,分管领导、包扶领导要靠上抓,做到“一个项目、一个班子、一套方案”,倒排工期,狠抓督导,强力推进,务求实效。四要加快重点县区利用外资步伐。兰山区、罗庄区和经济开发区作为全市利用外资的重点县区,任务指标占全市的57%,对市里完成全年任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区政府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对外资工作的领导,集中全力抓好外资工作,为尽快扭转全市利用外资被动局面多做贡献。其他县区也要高度重视外资工作,坚定不移地抓项目、促外资,确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二)继续扩大招商引资。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创新招商方式,加大招商力度,引导外资积极参与扩内需、调结构的有关项目,稳定和扩大外资规模。要深入实施产业招商、资源招商,结合国家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振兴规划,从各自实际出发,盯住一批知名跨国公司和国际同行业领航企业,采取“一个产业一个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一套招商方案、组建一支专业队伍、突破一批重点项目”的模式,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推进利用外资。特别要注重把握国际产业发展趋势,加强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国际合作,大力培植新的优势产业。要加大“走出去”招商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行之有效的招商引资活动,以企业为主体,实施外贸、外经和外资互动招商,做好专业招商、网上招商和重点项目招商工作。6月下旬的中国临沂资本项目对接会、7月份省里在日、韩、港举办的大型招商活动、9月份的第十三届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厦交会)以及小型产业招商会和赴长三角、珠三角的小分队招商活动等7项境内外重点招商引资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筹划,认真组织企业参加。对一些重点招商活动、重大招商项目,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务求实效。各级各涉外部门要积极寻找招商机会,拓宽招商渠道,必要的境外招商活动该参加的参加,该组织的组织,能提前的要尽量提前。同时,要继续做好企业境外上市利用外资工作。对已上市企业要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对能够增发新股的,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争取增发新股;对舜天化工、华盛中天等拟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做好市场行情分析,推动企业择机上市;要对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排查分析,重点培育扶持发展有潜力、对外有吸引力的企业,动员和引导他们主动加强与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接,积极承接国际大企业、大集团的外资并购,力争全市利用外资实现较快增长。:

(三)进一步加强各类园区建设。开发区集中了我市40%左右的外资和外贸进出口额。各开发区要在应对危机中发挥积极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努力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激发内在发展动力。要抓住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契机,调整完善开发区布局,优化项目落地环境,扩大发展空间。要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建设项目列入扩大内需的重点项目,引导外资项目集聚发展。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我省沿海开发区和苏北开发区的建设经验,在进一步加强硬环境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开发区信息、市场、物流、资金、人才、技术、服务等软环境建设,切实增强对外吸引力,加快提高开发区对开放型经济的承载能力。

四、切实加强对稳定外需工作的领导

能否有效应对外需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驾驭复杂局面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确保稳定外需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篇8

(一)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加快和深化财税改革

入世,是改革开放的中国和日益“全球化”的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大势所趋。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应看到,入世将是中国经济管理体制模式与经济增长模式“两个转变”的一种催化剂,必然产生国外制度规范、竞争机制、科技水平、市场辐射等方面带来的冲击,增加中国调整经济机制与经济结构、提高科技含量的压力,短期看虽有痛苦,长期看却将是良性的效应,逼着我们上下一心,转换机制,加快市场化和现代化步伐,推进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靠创新调动潜力,焕发活力——竞争力是竞争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要在全球化的大市场环境中发展确立的。

中国财税体制是政府经济调控体系和经济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工具,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入世以后,这些矛盾将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因而入世带来的制度创新压力,必然要求我们加快和深化财税制度改革。

(二)对关税将分步调减并改进结构与管理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名义关税税率的算术平均水平,已由1991年初的42.5%,逐步下降为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的17%和2000年的15%。当中国成为WTO正式成员后,还将依照WTO的要求和自己的承诺,将关税进一步降低。根据协议,将继续有若干年的过渡期,分步实施,至2005年要把关税平均税率降为10%。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将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依照比较优势原则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当保护;将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和大力清理、整顿、削减关税优惠减免措施,提高实际征收率(现仍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也将加快建立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制度。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进口产品中近半数是加工贸易的来料,对这些来料,现行规定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允许在不提供确切担保的情况下,分散到各地自由进行加工,属于世界上最宽松的开放型全优惠征管办法,漏洞与弊病很大,今后可能的改进方向,是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实行保税管理。其他不进入这些地点的进口原材料,一律照章征收关税与进口环节流转税,或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在加工成品出口时,退还所征税款或保证金。

(三)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

中国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经近年的调整,已达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产品17%的法定税率,留有一定的出口税负。另因现在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产品生产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劳务则缴纳营业税,除交通运输业外,一般也不得抵扣增值税,所以实际退税额是低于已征税额的,依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今后有必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直至实行全额彻底退税,以加强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另外,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可退税的间接税,还包括营业税、销售税、印花税等。为加大鼓励出口的力度,今后可考虑把营业税和随同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四)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按“国民待遇”原则减少内资、外资的税收优惠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法规,外资企业所得到的优惠明显高于内资企业,这一政策旨在吸引外资,有其积极作用。但从发展趋势看,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公平竞争环境,都必然要求在今后适当时候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并轨统一(包括统一税前扣除规定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当然,为照顾外商实际利益和平稳过渡,不排除分步并轨或一般时间内保留一定优惠待遇的实施方式。

与此同时,“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实行,还必然要求逐步取消目前内资、外资企业分别享受的名目颇多的税收优惠(现对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侧重于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外资企业则主要侧重于区域性优惠)。今后的方向是构筑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税收环境,真正形成“一条起跑线”上的公平竞争。

(五)增值税需要转型

中国1994年财税改革后,增值税在生产、流通领域得到比较普遍的推行,已成为税收总收入中占据最大比重(50%左右)的税种。目前的一大问题是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款得到抵扣,不利于鼓励投资和鼓励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因此有必要借鉴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考虑生产型增值税向避免投资重复征税的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由于受到财政状况的制约,中国增值税的转型很可能无法采取“一揽子”方式,而是仍然采取渐进方式,先在部分行业或部分项目实行,再逐步扩展到全部。加入WTO,可能会形成这种转型的更迫切的要求和更强大的现实推动力量。

(六)税费制度的配套改革势必加快

中国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具有突出特点的问题,是政府各部门和权力环节的税外收费过多过滥,造成政府行为扭曲,企业、农民负担沉重,“民怨沸腾”(朱基总理语)。乱收费的现状,也造成了对外资企业的不利影响,是外商设想、考虑来华投资时对投资环境的顾虑之一。近年政府有关部门已抓紧进行了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工作,并研究准备了以道路、车辆收费改征税为突破口的“费改税”方案,将择机推出,农村税费改革正在实施,规费、使用者付费的制度建设和政府部门预算外资金进一步的加强管理,也将配套推出。加入WTO,会使税费制度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从而加快这方面配套改革的步伐。

(七)入世还将推动其他税种的改革和税收征管的加强

入世还将在其他税种的改革、完善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和普遍经验有望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引为借鉴。现在可以预期,今后社会保障税的设计与开征将会提上决策的议事日程;财产税类的健全与发展(包括准备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将更受重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转为综合征收的转变条件也要积极地逐步创造(如金融实名制,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联网);地方税税种的丰富和必要税权的下放,在深化改革中也将会循序渐进。

此外,依法治税原则的实施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将会不断取得进展,因为这些都是市场经济下健全的投资环境的必要组成因素,是与WTO并行和呼应的国际惯例与潮流。

就外商特别关心的方面而言,我个人认为,中国加入WTO和必然由此而加大其力度与步幅的税制改革,虽然形式上可能会减少外商原来享有的某些优惠,但总体上将提供一个更加适宜外商投资和长远发展的完善程度明显提高的税制体系、更加稳定的法治政策环境与公平竞争局面。

四、财税政策及改革方向的展望

(一)积极财政政策的相机抉择

2001年积极财政政策继续实行,但力度上还有相机抉择的问题。2000年经济形势的好转,既有近三年反周期调节中经济内生方面的积累因素,也有国内国际某些外生方面的阶段性因素,好转的基础尚不牢固。有几个突出的方面值得特别关注和作进一步的观察:

第一,民间投资的跟进状态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代表性事项是扩大国家举债规模,运用筹得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从而在扩大内需的同时,改变市场预期,拉动民间的投资和消费趋于活跃,使整个国民经济回暖转旺。民间投资是否真的跟进了,是关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是否发挥到位的一个重要判断。2000年上半年,国有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接近12%,民间投资的增幅则在6%左右,后者虽然比前两年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还明显低于国有部门投资增幅。全年的情况如何,统计数据要待2001年一季度得出。只要不能认定民间的投资充分跟进了,积极财政政策就不宜改变,以防止功亏一篑,前功尽弃。

第二,世界经济的变化趋势如何。

2000年世界经济运行情况较好,大部分时间中,最具影响力的头号强国美国的状态尤佳,欧洲、亚洲和周边国家的情况总体也不错,因而我国的外贸增长相当强劲,全年进出口总额增幅甚高(达30%以上)。但接近四季度时,美国经济已露疲态,人们甚至开始议论其如何避免“硬着陆”的问题,而2001年,另一关联密切国家——日本的经济恐难见大的起色,某些亚洲国家的状态甚至可能恶化,一些经济学家已经提醒“防止又一次的金融危机”。总体而言,我国2001年外贸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很可能明显劣于2000年,这样,外需减弱,扩大内需的任务便相应加重,从这个角度看,积极财政政策也有必要继续实行。

第三,深层结构调整、体制与机制转换的进展如何。

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直接表现为在经济运行状态层次上的政府支出扩张,而要解决好中长期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问题,仅靠这种扩张是不行的,必须利用这种扩张所带来的一定时间内的“喘息之机”(操作余地),努力化解深层的结构制约和体制制约,推进结构调整、制度创新、机制转变,深化政府、企业、市场诸方面的改革,从而为经济今后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支撑。1998年以来,在推行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工作有所进展,但客观地说,还有不少方面不能令人满意,结构、体制问题常常十分明显地表现为增长的障碍(试观粮食结构、钢材结构等的现状和“建个商品交易市场要盖112个行政图章”的事例)。因此,从操作层面看,在经济形势好转、但基础并不稳固的情况下,继续实行一段时间的积极财政政策,同时充分利用操作空间大力推进结构的调整和体制的改革,是一种追求长期发展的较合理的选择。

(二)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兴未艾

1998年以来,在施行反周期经济调节的同时,决策层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如下一点也逐渐形成了明确的认识,即要把运行层次调节与深层的、中长期的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结合起来。几年间,在财税制度创新方面的努力,突出地表现在经过酝酿、筹划、试点而渐具轮廓、方兴未艾的税费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方面。

1994年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使各级地方政府消除了对中央“平调”本地财力的担心,改变了以往“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业”的行为模式,开始关心弄清本地财力的全貌和对本地预算内、外政府资金实行统筹协调管理运用。各地纷纷成立收费局来监督、管理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此形势下,1996年国务院29号文件进一步形成了全国性的清理整顿预算外资金并加强管理的指导规范;1998年之后,国务院更明确提出了“费改税”和税费改革配套的思路。税费改革的基本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促进政府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建立有利于廉政的理财制度。近两年在清理中取消了近千项不合法、不合理的基金、收费,并加紧研究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原准备以道路、车辆的收费改收税为突破口,逐步推开,后因多方面原因,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的出台还需等待时机,但于2000年实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安徽全省和其他省选择部分县)。可以预期,2001年以后税费改革将出现新的重大进展,总体的走向将是形成政府税收、规费、公共设施和服务的使用者付费、经过规范的公共选择程序的集资、以及企业化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各行其道、分流归位,从而大大提高政府税费征收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与合理化。

1998年以后,国务院、财政部领导明确提出尽快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在此导向下,一系列预算管理改革的举措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试点、推广,并逐渐在指导上形成了今后若干年推行此项改革的通盘考虑。这方面的要点包括:

——继续深化以推行招投标为主的集中采购为代表事项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法》立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加快研讨试点和设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01年将在几个中央部门和部分省率先实施,2003年将全面推行;

——继2000年中央级在科技、教育、农业、社保四个部门试编部门预算之后,2001年要求将部门预算编报范围扩大到国务院所属的29个部门;

——2001年在国家计委等10个部门将开始试行定员定额和项目预算;

——酝酿现行预算科目的调整;

——对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作进一步调整,负责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部门分开,各司其职,强化制衡,并适应部门预算等改革举措的推行;

——健全预算编制程序,逐步消除每年年初一段时间的“法律空当”,强化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以及公众参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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