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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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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内容

篇1

[分类号]G120

数字内容产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我国政府已给予数字内容产业一定程度的重视,“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鼓励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但目前针对数字内容产业的专门法规尚未出现…。立法上的滞后与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极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成熟。本文拟对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进行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构建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

1 国内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分析

1.1 国外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

数据表明,数字内容产业是一个规模庞大、快速增长的产业,2000年全球产业规模为600亿美元,而2008年则发展为7630亿美元,而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是促成这种良好发展局面的决定性因素。

1.1.1 宏观层面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宏观层面,即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和法律保障体系。国外数字内容产业发达国家均具有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强有力的产业扶持政策。如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和成熟的行业协会组织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和保障;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为产业发展确定目标、重点和支持手段;韩国的《数字内容产业发展基本计划》大力支持开发新的数字内容服务模式;澳大利亚则采取共同规治模型:即政府提供立法框架,业界提供切实可用规则交由立法机关填充整合形成制度,并交由相关机构去监督、实施。

完善的政策法规为产业发展指引了方向,强有力的扶持政策保证了产业发展所需资源、资金、人才等,国外数字内容产业因此呈现蓬勃发展趋势。

目前,美国数字内容产业产值占GDP的7.8%,文化消费约占家庭消费额30%,文化产业产值占GDP的18%~25%。英国数字内容产业已成为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的第二大产业,2006年其产业增加值为573亿英镑,占国民经济总增加值的6.4%,是英国增长率最快的产业部门。韩国政府把扶持数字内容产业作为振兴经济的国策,2003~2007年间,其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2008年产业规模达103亿美元。澳大利亚数字内容产业总产值约210亿美元,占GDP的3.5%。

1.1.2 微观层面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的微观层面,包含内容资源开发、技术保障、数字版权保护、产业税制优惠等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数字版权保护。

数字版权保护即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保证数字化内容不被非法复制,保障数字内容提供者和运营商的利益,为用户提供更为优质信息服务。业界普遍认为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标准体系将成为数字内容产业基础性政策之一。

国际上DRM技术研究成果颇丰,其中较为成熟的标准有OMA DRM2.2、微软DRM等。DRM技术标准是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关键技术标准,保障了产业各方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我国亟需制定适合产业需求的DRM标准。

此外,数字内容产业发达国家均通过政策法规保障信息公开与共享,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如美国《电子信息自由法》、欧盟《电子欧洲:全民信息社会》等法令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产业发展所需信息资源;在产业人才培养上,日本、韩国等国成绩显著,如日本已建立完善的数字内容产业教育体系,涉及从职业教育到大学高等教育的各个层次;韩国为解决游戏人才的不足,更是设立专业研究机构――游戏研究所;在产业税制上,国外对数字内容产业有大幅减免优惠措施;在信息安全上,国外成熟的信息安全政策规避了产业潜在信息安全风险,如美国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欧盟的《信息安全框架决议》等系列政策为数字内容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2 国内数字内容产业政策现状

随着网络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与完善,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2007年达1711.5亿元,较2006年增长34.1%。目前,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已初步形成以互联网数字内容、数字影音动漫、移动数字内容服务为主,数字教育、数字出版等市场快速发展的产业格局。

我国各级政府均对数字内容产业态度积极。在国家层面,“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鼓励教育、文化、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中央各相关部委从各自管理角度制定了相应的宏观政策,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予以极大关注:如信息产业部的《信息产业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中长期规划纲要》,文化部的《文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等,都从不同角度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也积极扶持。在上海,2003年《上海市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均对数字内容产业给予极大关注,且上海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颇具成效:2009年10月,上海市数字内容产业促进中心揭牌,上海市数字内容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台湾地区则于2002年通过了《加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推动方案》,后又推出《数位内容产业发展条例》。此外,北京、广东、天津、江苏等各省(市)均对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

相比之下,我国对数字内容产业虽态度积极,但缺乏系统的规划及政策法规体系支撑。对比国外情况,我国在政策法规建设方面尚存诸多问题:①没有针对数字内容产业专门立法;②政策零散,可操作性差;③政府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缺乏竞争公平性,且监督、反馈环节薄弱,政策实施效果较差。

2 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的设想

笔者认为,数字内容产业运行保障机制即由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确保政策法规效用发挥所采取的措施与手段所构成的有机体,涵盖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管、修订等方面。如图1所示:

2.1 政策法规子系统

依据数字内容产业自身特色及其信息传播过程,结合我国产业及政策现状,构建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2.1.1 内容服务与技术保障政策 内容服务与技术服务是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支持性行业,是推动整个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国有着传承5 000年的文化遗产,在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上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巨大的市场潜力。笔者认为,首先,应在政策上体现对内容资源开发上的鼓励与扶持,既可传扬中华文明,又可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资源体系;其次,应制

定公共信息资源再利用法规,避免政府大量有用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创造公平、科学的市场竞争环境;再者,制定产业内各细分领域技术标准与规范,以政策引导、规范技术的发展,为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扫除技术障碍。

2.1.2 人才政策据统计,我国仅动漫人才缺口就高达100万以上,与其他行业的人才过剩形成鲜明对比。应逐步形成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其他行业剩余人才流向数字内容产业,确保数字内容产业人才需求。同时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现行教育体系内多管齐下,构建合理、科学的数字内容产业人才开发机制。此外,鼓励数字内容产业各从业机构与教育部门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各类专门人才。

2.1.3 知识产权政策 由于数字内容产业自身传播内容易于复制、修改的特征,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显得尤为重要。在“三网融合”背景下,信息传播的媒介边界逐渐消失,各种信息均以数字化形式生产和传播,这对传统版权秩序提出了挑战;同时,数字内容产业融合了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其版权秩序较为复杂,新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秩序亟待构建。目前我国适用于数字内容产业的版权政策薄弱,特别在流媒体版权保护技术方面经验和成果甚少。应构建合理科学的数字版权秩序,促使数字版权登记制度化,制定自主DRM技术标准并推广、普及。我国数字版权监管认证平台的构建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与尝试。

2.1.4 专门产业扶持政策我国数字内容产业尚在启动阶段,需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扶持。首先,国家提供无形资产融资担保机制,改善产业资本环境和融资环境,解决其资金周转期较长的发展瓶颈;其次,构建产业辅助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政策咨询、市场分析、产品营销等系列辅助行为;通过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资助或减免税收及低息、无息贷款等方式,对数字内容产业给予资金支持。此外,鼓励政策研究、内容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科研资金的投入,加速数字内容产业立法环境的成熟、技术保障水平的提高和产业链的完善。

2.1.5 信息安全政策各种通讯及网络技术给数字内容产业带来传播便利的同时,还带来了信息安全隐患。我国信息安全立法刚刚起步,远不能适应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需求。应在国家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信息安全研究,保证信息安全领域立法研究和技术研究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企业或机构设立各类基金,形成国家引导、企业资助、科研机构参与的多元化信息安全研究格局。再者,由于数字内容产业全球化的特点,还应加强国际合作与借鉴,建立国际法律准则,避免跨国信息安全问题。

2.2 执行保障子系统

政策法规体系能否发挥预期管理效果,执行保障工作至关重要。应建立运转协调、管理有方、保障有力的政策法规服务体系,为政策法规有效实施创造环境。

2.2.1 建置统一的产业入口网站,确保政务公开应建立统一的数字内容产业入口网站,及时将产业政策法规公之于众,确保政务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参政议政权,增强大家对政策的认同感,减少政策实施的潜在阻力。同时利用统一的产业入口网站,可及时、便利地得到政策实施的反馈信息,便于及时了解政策政策实施效果并做出相应调整。产业统一入口网站由政府出台政策支持,下拨专项资金;而企业则通过行业协会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应尤其注意网络安全问题和内容更新。

2.2.2 设置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产业管理上存在缺陷。一方面,数字内容产业突破了部门和行业界限,对传统框架下部门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行业成员缺少合法的利益诉求途径。为避免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分,保障产业正常发展,首先,应设置专门行政管理机构,避免权力管辖重叠现象,建立专门执法队伍,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其次,构建产业协会,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增强行业自我管理能力。同时,还应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确保行业协会的独立性,避免成为政府职能部门的附属机构,为行业成员利益诉求构建合法途径。

2.3 监督保障子系统

本文所构建的监督保障子系统涵盖两条原则:即执法监督与守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有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实行的监察、督导活动。而守法监督是指对政策法规客体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2.3.1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进对执法行为来讲,内部监督指通过对执法权运行事前的主体要素控制、事中运行控制和事后救济控制来实现行政执法权内控整体目标的行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是为了实现执法权的内部控制,确保政策法规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对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指执法机构以外的行政、非行政机构或团体对执法行为、效果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对产业群体来讲,内部监督指产业界内部对自我守法行为的监督,可通过行业协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企业间互相监督实现;其外部监督指参考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设立数字内容产业专门监督员,监督企业守法情况。

2.3.2 主体监督与行为监督并用

我国现有媒体准八制度是严格的主体监管。这种管制策略认为管住了主体,就管制了内容。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数字内容产业传播渠道进行了事前净化与规范,但在网络条件下信息一旦删除很难恢复,没有事前的监督与审查,出现问题便很难追究责任。因此,进行主体监督的同时还应采取行为监督,制定产业行为规范,对传播渠道、传播内容进行事先约定与规范,将事前规范与事后监管充分结合起来,充分维护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运行。

2.3.3 渠道与内容监督分而治之数字内容产业处于三网融合背景下,对其产业行为的监督迥异于对传统媒体的监督。传统的内容产业分属不同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同时管理相应的渠道和内容;而数字内容产业基于传播通道的融合和传播内容的融合,传统监管模式不再适用。因此,应使渠道监督和内容监督分而治之,渠道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而内容对政策法规的执行效果由另一部门监管,避免因管理上的权责不分带来的混乱,以适应新的产业特征。

2.3.4 技术监督与道德监督并行加紧对数字内容监督系统的研究开发,不断升级技术监管手段,从技术上削减产业违法行为不易捕捉所带来的执法困难。在技术监督的同时,倡导道德领域的自我监督。道德是人类行为准则的调节器,运用道德手段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的有效实施。通过颁布、倡导相关自律性规范文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道德氛围,促使产业从业者和消费者不断提高素质,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监督他人和自我监督,主动维护数字内容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威严,确保行政执法效果。

2.4 信息反馈及政策修订子系统

政策的权威性来自于科学性,产业政策法规的制

定不可能一劳永逸。应采取措施构建产业政策法规体系的信息反馈与修正子系统,依据产业和环境的发展对政策法规适时作出调整。

2.4.1 政府、企业设立专门情报机构

政府设立专门情报机构,搜集数字内容产业对政策法规体系的反馈信息,并及时将反馈信息处理结果反馈给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政策信息反馈机构,搜集企业自身对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适应情况,将政策法规体系中不妥之处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机构,以便国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战略,真正建立起数字内容产业的政策法规服务体系。同时,为提高企业对政策法规信息反馈的积极性,可构建合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反馈激励机制。

2.4.2 统一培训政策法规情报人员 采用教育体系、企业竞争情报部门实践基地教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模式,形成长效培训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情报人员进行培训,培养经费可由政府和企业共担。首先,培养情报人员对政策法规的敏锐性,便于捕捉政府政策信息和企业政策反馈信息;其次,培养情报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提炼、升华的能力,使其能够向政府政策制定机构提供系统的、具有逻辑性的反馈信息,向企业决策层提供恰当的政策法规;再者,培养情报人员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情报搜集工作时遵守情报伦理,做到合理、合法利用情报,并做好保密工作,严防情报外泄。

2.4.3 对反馈局限性的认识与预防政策信息反馈过程在政策法规运行一定阶段后进行,发现问题存在时间滞延。政策法规制定机构一定要将可能的环境变化因素考虑进来,合理、科学利用反馈信息,重视预防的前馈作用,借鉴外部或以前经验,尽量避免政策法规反馈信息的这一局限性。应充分考虑利益对政策法规反馈信息的影响。政策的产生以调整和实现某种利益为目的,但政策法规体系应维护整个产业群体的合法利益,避免个别团体在信息反馈中弄虚作假,做到奖罚分明,导善抑恶。

3 结语

数字内容产业是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均有重要意义。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及广阔的、持续增长的受众需求,在发展数字内容产业上拥有先天优势。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充分考虑我国产业现状,竭力做到以政策法规引导产业有序运行,以执行保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策法规效用正常发挥,以政策信息反馈机制促使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以此建立系统、科学的数字内容产业运行保障机制,为数字内容产业的发展、成熟提供有效保障,促使我国数字内容产业早日发展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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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年鉴2008北京:中国信息年鉴期刊社,2008:381-385

篇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发行人应备有整套申请文件,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核准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非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材料。

第七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及所出具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确保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出具正式回复意见。有关中介机构应履行对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的义务。

第十条、申请文件应为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可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的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十二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第十三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附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投资银行部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章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第十六条、申请文件首次报送书面文件五份,其中一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四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提供与主承销商签定的承销协议,在首次申报时可提供经签字的包括尚待确定事项的承销协议,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报送对尚未确定的事项加以明确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提供书面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有关专项说明或报告等)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制作或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1:首次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附录一审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全文

1-1-2附录二发行人编制的盈利预测报告及注册会计师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

1-2招股说明书摘要(申报稿)

1-3发行公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推荐文件

2-1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函”(推荐函后附《发行人基本情况表》)

2-2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核查意见”

2-3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主承销商“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汇总报告”(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提供)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授权文件4-1发行人出具的“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发行的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4-3在申报时和核准前,发行人全体董事和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4-4发行人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从事资产评估、验资等专业中介机构同意对纳入招股说明书的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同意书

4-5特殊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书

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的有关文件

5-1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股东大会的决议

5-2有权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如需要立项批文)

5-3发行人全体董事签字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个别董事不同意或弃权,应说明原因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六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及章程

6-1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文件

6-2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协议、历次增加股本的协议

6-3发行人设立时及历次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4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6-5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或其他形式的企业整体改制设立的,应提供变更或改制的法律证明文件

6-6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第七章、发行方案及发行定价分析报告(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7-1发行方案

7-2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

第八章、其他相关文件

8-1发行人关于改制和重组方案的说明

8-1-1发行人关于重大资产变化情况的说明

8-1-2发行人关于设立时股权设置及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的说明

8-1-3发行人关于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情况的说明

8-1-4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

8-1-5发行人与股东在非经营性资产、离退休人员剥离方面的协议

8-1-6其他服务协议

8-2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的主要决策有效性的相关文件

8-2-1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8-2-2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8-2-3发行人成立以来有关股本发行与增减、投资项目决策、股利分配、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

8-3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8-3-1发行人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协议或承诺

8-4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说明

8-4-1发行人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8-4-2关联交易决策的记录

8-4-3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合同

8-5发行人关于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说明

8-5-1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附省级环保部门的确认文件

8-6发行人关于技术含量及技术创新能力的依据

8-6-1发行人所拥有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证书或相关许可协议

8-6-2发行人有关获奖证书、专家评审意见

8-7发行人关于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情况的说明

8-7-1发行人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8-7-2有关发行人税收、财政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

8-8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证书或相关租赁协议

8-9涉及政府特许经营的发行人,提供的政府特许经营证书

8-10发行人的重大商务合同

8-11设立不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以及其他方式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1-1最近三年原企业或股份公司的原始财务报告

8-11-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1-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2设立已满三年的股份有限公司(含定向募集公司)需报送的财务资料

8-12-1最近三年原始财务报告

8-12-2原始财务报告与申报财务报告的差异比较表

8-12-3申报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8-13发行人的历次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

8-14发行人的历次验资报告

8-15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签定的承销协议及补充协议

8-14主承销商、其他承销团成员,签字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该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第九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

9-1发行人关于最近一次募股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9-2发行人关于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说明

9-2-1有关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批准文件

9-2-2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过户登记的证明文件

9-2-3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

9-2-4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

9-2-5律师对上述文件的鉴证意见

9-3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批准、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

篇3

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上下对口的行政执法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集中梳理;上下不对口或不完全对口的,以省级部门为主梳理,并协调和指导市、县(市、区)对应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商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确定,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依据梳理和职责界定工作应当在20*年2月上旬完成。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底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法制和人事部门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要处理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的关系,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与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结合起来,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占相当比重,不搞重复考核。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主体。省、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所在地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和《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具体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

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制定。这项工作应在20*年3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省法制办会同省监察厅、人事厅负责,在20*年4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加强力量。各级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同时承担本地区、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省法制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省编办、监察厅和人事厅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省法制办做好有关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编制、监察和人事部门,也要加强配合,根据分工履行职责,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篇4

尚未完成执法依据梳理的市直有关部门,必须抓紧完成执法依据梳理,最迟于10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办公室,以便审核公布。未按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也要按本通知要求上报,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本级政府监督。

二、分解法定职责,明晰执法责任

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本级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执法依据,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原则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逐级逐岗分解落实具体执法责任,明确界定各执法岗位的职责。分解执法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体现机构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部门“三定方案”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不一致的由编部门牵头进行调整。要结合不同岗位的具体职权,定执法工作流程,分解执法责任,量化考核指标,使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都明确自己岗位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与义务、执法标准与考核指标。要根据本部门承担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行政监督等行政执法相关内容,采用流程图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定精细严密、科学高效的内部执法程序,切实把本部门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项工作务求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各部门分解落实执法职责的具体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和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健全工作度,规范执法行为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执政为民、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各项配套度的建立健全和调整完善工作,有效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对今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要实行常态和动态管理,依法及时提出排岗定责、增删完善的意见,报经本级政府法机构和编办依法审核后,通过政府发文、汇编文本、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等形式予以公示。要严格遵循法统一、职权法定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机关的行政执法权限,也不得放弃任何一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中涉及各部门间职能重叠、交叉,需要调整和明确的由本级政府编办和法机构协调确认;内部不同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职能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间的协调配合。

四、完善考评办法,落实责任追究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或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组织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考核结合起来,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同的责任层次,依法确定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分解量化执法项目,确定具体分值,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要按照《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表》见附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具体方案,认真做好年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任用、晋级的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奖惩机

市、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度和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度。通过随机抽查、阶段检查、年度评查等方式,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定期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视具体情况或情节给予惩处。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将在今年年底前组织力量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评议考核。各县(区)政府也要做好相应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前书面报告市政府。

篇5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由区政府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对有关执法部门职能作调整的,有关部门应一并列入。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或实际操作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或实际操作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的,由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报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06年4月中旬前完成,报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4月中旬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区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区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执法评议考核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增强行政层级监督实效。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区政府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评议考核办法,由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区政府将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这项工作由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都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各部门也要安排一定力量具体工作,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篇6

评查办法:(3-5月份)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情况;检查“五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测试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情况;评查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二、注重交通法律法规研究学习

检查内容:《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后,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清理、行政强制主体认定情况,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网上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修改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和建议等。重点检查《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同时,检查公路管理站《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情况;运输管理处从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版《省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情况。

检查办法:(8月份)检查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台帐资料,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

三、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执法基础知识、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

培训时间:(4-6月份)各单位要自行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试,迎接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的“交通行政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

四、推进交通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公开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案件办理结果。

公开程序:交通运输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每月的3日前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结果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后集中上报市政府法制办予以公开。

篇7

市司法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弥政办发〔2019〕77号)安排要求,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组织实施,及时出台工作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现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服务窗口或公示栏,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途径。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工作实际,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服务窗口或公示栏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示信息报市司法局备案。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详细实施细则,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二)事前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并公示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投诉举报方式、途径等必须主动公示的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实时更新。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三定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编制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改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根据《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了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方便群众办事。

(三)事中公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一律佩戴或出示国家部委、省政府法制办等机关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出示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关告知说明工作,尤其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清楚。明确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办事人员及窗口职责,采取摆放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窗口,详细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了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同时,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强化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四)事后公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文书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主动及时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行政执法决定履行情况等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技术处理后依法应当公开的,也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后给予公开。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密切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一并开展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持续规范行政执法程序,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推行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制定或采用行政执法文书标准格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等,建立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工作机制。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规范制作、管理和保存行政执法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效果。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为本部门各执法科室、队、所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器材。建立完善全程记录装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加强音像记录规范化建设,明确记录流程,制定《市市场监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正在修改讨论中。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化建设及档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结合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自动生成不可删改的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和执法系统,探索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逐步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运用。市市场监管局逐步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

为强化组织保障,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弥市监发〔2019〕39号)中,成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体,对本部门所有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审核。认真做好法制审核人员选配和培训工作,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市市场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3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

篇8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主要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同市编委办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罚没主体资格证》,凭《罚没主体资格证》向市财政局申领罚没票据。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28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市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承担全市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编委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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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市)建设局;

(二)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评议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是被评议考核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案卷质量情况;

(九)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情况;

(十)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内容。

具体考评内容详见市政府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通用目标考评表和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制专用目标考评表。

区、县(市)建设局以及本委有执法职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统一执行市政府设定的通用目标和市建委设定的专用目标。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的分值各占目标总分的50%,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通用考核目标中设5分加分,通用目标考评满分为55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方式

*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评,以平时监督检查为主,具体方式如下:

(一)审阅或者听取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检查、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档案、卷宗;

(三)对有关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组织明察暗访、专题调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在行政机关网站设立征求意见专栏、问卷调查、测评、互评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机关测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六)征求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八)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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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工作

(一)执法责任分解的主要内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根据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结合各类行政执法的工作流程,将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及执法人员。

各类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行政行为。

(二)执法责任分解的具体要求。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要充分体现该项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执法的工作流程、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应当明确执行该执法项目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执法工作流程中每个工作节点所对应的各项质量标准、时限要求、监督内容、考核方法等内容。

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的分解,应当与本行政机关所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本机关的“三定”方案及职位分类工作相结合,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类执法岗位,不能因人设事、因人设岗。

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对在执法工作实践中已经积累了成功经验的行政执法事项,先行推进责任分解工作,并积极探索在本部门政务工作平台上实行实时监督和考评。

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的公示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宿豫政发〔*〕30号通知要求,对每一项执法的标准、流程、工作目标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通过公示栏、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

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将执法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把执法质量纳入部门和执法人员岗位目标进行考核评议,公开考核评议结果,兑现奖惩,确保执法责任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案、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错案的,将依法追究错案直接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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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执法流程梳理工作

(一)梳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权的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包括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二)梳理内容

1、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样版)》(附件1)分别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办理流程图,内容包括从案源或立案到办结的关键步骤和环节。其中,行政处罚流程图应包括一般程序图和简易程序图;行政强制流程图应包括一般程序图和特殊程序图。

2、梳理业务流程环节。行政执法业务流程环节是对执法流程的具体描述,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对应执法流程图各项工作环节,分别梳理确定环节基本信息,包括环节名称、责任部门(科室或责任人)、需要填报的表单、需要打印的执法文书以及各环节的启动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具体参照《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图调研表(样版)》(附件3)。

3、梳理行政执法文书。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法律文书进行统一梳理汇总,包括案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执法告知书、执法决定书、结案审批表等,形成系统完整的执法文书模板。

(三)工作要求

1、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尽快开展梳理工作,认真填写相应表格,务于前将《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行政执法业务流程图调研表》及本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律文书模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局审核确认。

2、市监察局、法制局将根据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流程,加快行政执法业务系统的研发进度,实现行政执法网上运行和在线监控。

二、关于行政执法队伍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持证在岗、持证不在岗和无证在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式、非正式编制人员。

(二)清理内容

重点对持证上岗的合同工、临时工和因各种原因已离职或离岗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收回并吊销其执法证件。对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执法人员,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三)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工作采取自查自清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开发区及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队伍进行认真清理,并在此基础上填写《市行政执法队伍清理登记表》(附件4),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前报市政府法制局。

三、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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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文件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情况

3.本单位当年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

4.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调研论证和法制机构审核,程序合法;

5.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6.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相关事项依法公示,依法听证,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度、时限制度、一站式服务制度;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7.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执法权限;执法依据适用正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8.行政征收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

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

9.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10.规范行政执法主体,适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11.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注册、更换;

四、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1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13.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无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14.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无违法授权或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无违反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情况;无违法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况或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情况;

15.行政处罚严格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履行回避义务;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16.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17.各类行政执法文书统一、规范,执法文书的说理性体现明显;

18.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整理、归档及时,保管妥善;

19.依法参加涉及本单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90%以上;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30%以上;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0.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1.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向社会公示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22.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

七、行政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23.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

八、其他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的事项

24.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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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就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分解执法职权统一采用《市××局(委、办)行政执法职权分解表》(范本附后)的形式,并遵循以下四个基本要求:

(一)注重实际、讲求实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通过梳理和审定公布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项目)分解到本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指导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根据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规定列出本机构、本岗位法定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法定的执法责任开展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从本单位的机构和岗位设置、执法事项、执法性质等实际情况出发,以切实解决本单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相关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

(二)完善制度,明确职权。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要与当前各项审批改革、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公务员目标管理与岗位考核、绩效评估等制度和工作相结合,做到相互衔接,互相促进,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执法职权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如果发现本部门执法职权与其他部门执法职权有重叠、交叉的,要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法律和“三定”规定不详尽的,要通过协调明确主责、辅责和共同责任;要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相衔接,对国家和省里已公布不再审批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得再分解到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要在明确本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的基础上,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执法。要重视解决机构合法、执法人员不合法,执法人员合法、机构不合法的问题。要重视解决委托执法中的问题,努力解决靠执法养队伍的问题等。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重点部门先行,做到面上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学习、借鉴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格式(范本)和省直机关分解格式和成果的基础上,努力进行创新,确保分解工作扎实推进。

(四)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各级要严格按照要求层层把关,注意解决好分解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要理顺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存在的行政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权责不清等问题。如一项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只能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行使,不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行使。(二)每一个行政执法职权按照执法过程(即受理、审查、批准)、执法标准等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如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分解到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岗位;一个执法过程的一项行政执法职权只能分解到一个执法岗位,如行政许可的“受理职权”只能分解在受理的岗位;但一个执法岗位根据需要可以接受多项行政执法职权,如行政许可的受理岗位除了受理行政许可之外,也可将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职权分解在这个岗位上。(三)岗位职责的内容可以结合自己部门的特点或以往效能建设制度的内容,也即可以灵活、自行设定,而不是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一样,但是尽量要与省厅(局)的格式、内容体系相衔接,尽量完善、细化职能、职责,便于今后确定责任。(四)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与相关部门的职权交叉时,向有权机关(编办、法制办等)提出协调建议。确定执法责任时,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职权时,要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结合本部门在以往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否实施过该项行政执法职能,或者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可以交由其所属的直属机构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等情况进行分解。如果法律规定某项行政执法职权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时,就可以考虑这项行政执法职权是否由下级来实施,是否已上收为省级统一实施;如果已经或研究确定由下级或上级来实施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项行政执法职权不必再进行分解。基本做法:

(一)分配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时,首先要将行政执法事项在本部门与其所属的直属机构之间分配,然后再由行政执法部门和直属机构分别在各自的内设机构进行分配。注意避免交叉重复。

(二)划分执法权限。执法权限根据执法事项性质不同、流程中的环节不同,有很大的区别。例如,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之间在执法权限上就有很大区别,许可在申请与受理阶段与审查决定阶段其权限也有很大不同。此外,执法程序是简单程序、一般程序还是特别程序,案件是普通案件还是重大案件,都会影响执法权限的划分。在实际划分时,要做两个层面的划分:(1)部门直属执法机构、部门内部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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