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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模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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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模式

篇1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篇2

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经济职能促进经济子系统内部的联系,通过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这一系统的和谐。(1)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古代中国国土辽阔,小农经济又使人们处于十分分散的状态,无力应对天灾人祸和兴修大的水利工程,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需要它来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我国古代各个封建王朝都十分重视农业生产,它们通过兴修水利工程、道路和运河来满足农业生产的灌溉和交通运输等需求,保证经济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和发展。封建皇权还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农业生产,通过委派地方官吏来“劝民农桑”、宣教“农本”政策、促进农业技术传播,督察农业生产。这样,封建皇权通过履行其经济职能,把经济子系统内部分散的诸要素一定程度上联系起来了。(2)封建皇权通过消除子系统内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经济子系统的稳定。为了有利于自己的统治,封建统治者十分重视农业生产,极力消除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因素,维护农业生产系统的稳定。一方面,他们经常扮演调和阶级矛盾的角色。如实行“均田制”,让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获得一份土地,这是传统社会的政府利用其强制力进行土地资源配置的正式制度。这使很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地方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容易激化与百姓的矛盾,于是皇权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豪强和官僚对土地的兼并,维持这个系统的基本平衡。另一方面,他们也赈灾,救助受灾农民。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灾难频繁发生的国家,灾害一旦发生,将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甚至威胁到王朝的存亡,因此封建统治者也不敢掉以轻心,通过赈灾使农业生产得以恢复,并以此来显示皇权统治的仁德及其合法性所在。在封建皇权的强力干涉下,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威胁乡村社会系统的不稳定因素。

2.通过“乡绅自治”维持乡镇政治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乡绅自治”有利于收集民间的意见,联系广大农民。社会系统的维持并不能完全靠压制,尤其在“天高皇帝远”的乡镇地区,权力的运行不能完全单向度的由上而下,因为“政治不能只在自上而下的单轨上运行。人民的意见是不论任何性质的政治所不能不加以考虑的,这是自下而上的轨道。一个健全的、能持久的政治必须是上通下达,来往自如的双轨形式。”[11]皇权止于县,把乡镇管理的权利交给了乡绅,这样就有利于收集和反馈民间意见,实现一定程度的上通下达。乡绅与异地为官的官员不同,他们没有离开故土,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和乡里百姓往来密切并且有着休戚与共的厉害关系。他们能够把自己了解到的或收集到的有关乡村与村民的信息反映给当地的官员,避免了官方直接面对数目庞大的村民,也避免了因官方不了解民情,做出错误决策而导致官民的直接冲突。因此乡绅起着重要的上通下达的作用,保持了系统信息的畅通。(2)“乡绅自治”有利于平衡官方与农民的利益,维护政治子系统的稳定。乡绅一般都是官方举办的科举考试中获取功名的儒生,他们具有“官方和半官方的身份”,[12]是封建皇权在广大乡村的人。“绅权”依靠的并不是暴力,而是基于其经济能力、身份地位、家族势力和个人德行所获得的一种敬服。[13]所以,乡绅是一种农村社会的内生型权威,它不具有国家这一外生型权威的暴力性质,因而,有功名而无官职的“乡绅”成为把封建皇权与乡镇居民联系起来的桥梁。乡绅因其来自民间的身份,决定了乡绅一定程度上能够代表地方利益。通过乡绅自治,可以形成中央与地方利益尽可能地协调。乡绅的角色是双重的,即起到保护乡民和乡里社会的作用,也起到替统治者管理乡民的作用。所以官方利用乡绅管理广阔的农村地区,不仅得到乡绅的支持,也得到百姓的信赖,也维护了整个子系统的稳定。

3.通过“科举考试”维持乡村文化子系统内部的联系与稳定(1)通过科举考试有效整合乡村的文化精英。科举考试的成熟与完善对意识形态下沉到乡村,形成广大乡镇地区的文化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举考试是一种选官制度,对广大乡村开放,它不论出身、不论门第,使广大农村的居民也可以通过这一管道,做到“永久性的行政干部全凭能力获选,不靠亲戚关系或家族人脉。”[14]这给许多农家子弟带来了希望,他们希望实现“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梦想。这一举措产生了极大的向心力,有效地把广大乡镇的文化精英凝聚起来,成为对中央皇权的积极支持者。而且这一选官制度也注意到选拔人数在地区之间的平衡分布,极力消除地域差异,保持各地之间的文化联系。各地儒生由于对儒学的共同兴趣而相互往来和交流,促进了儒家的思想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同时也在广大乡村地区形成了文化上的统一。(2)通过科举考试维护了儒家意识形态在普通村民心目中的独尊地位,保证了意识形态系统的稳定。封建皇权紧握科举考试这一“指挥棒”,以儒家学说为考试的主要内容,这样促使了儒家学说在广阔的乡村的传播,一些农家子弟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而获得较高的身份和地位。科举考试也造就了一批乡村的儒生,考取功名的乡绅往往成为当地弘扬儒家文化的中间力量,即使是没有获取功名的儒生,在传播儒家文化中也是功不可没,他们把儒家文化融入到小说、戏曲等多种多样的民间文艺中,深刻影响了居住在乡村的中国人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使乡村居民对封建皇权的统治产生强烈的认同感。同时乡村有条件的村民通过培养自己的孩子读书,让他们考取功名,为儒家的意识形态系统输送人才,形成一个内部的良性循环。儒家意识形态产生于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又通过封建皇权的大力弘扬,并且与植根于乡村的选官制度相结合,扩大了它的影响力和对社会的整合力,抵制了其它意识形态的竞争,保持了“独尊”的地位,最终形成了一个稳固的意识形态系统,并且一直持续了两千多年。

(二)强化社会子系统相互之间的制约,维护社会大系统的稳定

1.通过巩固小农经济,防止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失控(1)落后的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有利于封建集权统治。小农经济环境下,广大农村居民保持一种分散的状态。他们这种分散的状态就像马克思所说的“马铃薯”,没有团结起来的力量,无法对抗封建皇权。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人们所能够建立起来的组织,只能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形成的宗族组织。这种以血缘关系形成的宗族组织是中国封建统治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家族组织通过儒家意识形态而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封建君主就是这个放大了的家庭的总家长。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子系统就是矗立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及这样的经济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之上。封建皇权保护小农经济就能够维护乡村社会的宗法结构,宗法结构的稳固保证了家国同构的中央皇权的行使。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口的流动,从而导致宗法关系的松散,威胁到封建统治的社会基础,这也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小农经济而遏制商品经济的原因之一。(2)巩固小农经济有利于巩固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封建意识形态。儒家意识形态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也为这一基础服务。在很多方面,儒家可被视作以家庭为榜样、为国家建立道德原则的意识形态。[15]没有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的封建家庭结构,儒家意识形态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封建皇权通过保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可以维护儒家意识形态的正统地位。因为,如果放任商品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则必然改变封建家庭结构,产生多元的思想,最后冲击到儒家意识形态。

2.通过政治权力强化对其他两个子系统的制约(1)通过政治权力限制工商业的发展。在春秋战国时期就萌芽的商品经济一直得不到发展。因为封建统治者认识到经商可以迅速致富,所以他们“也决不愿私人财富扩充至不易控制的地步,为王朝的安全之累。”[16]他们“保护落后的经济,以均衡的姿态维持王朝的安全。”[17]这样商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然就得不到保护,甚至常常受到侵害,商业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影响。手工业为官方所垄断,民营手工业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梁漱溟先生说的,“后一两千年的中国文化在经济上已盘旋而不进”[18]就是这样导致的。这种状况有利于皇权的统治,小农经济的落后和封闭,使广大的乡村农户就像一个个的“马铃薯”,分散而无力,需要统治者“从上面赐予他们雨水和阳光。”[19](2)通过政治权力进行思想文化控制。封建皇权对农村的管理单靠武力或严密的官僚组织是不够的,需要广为群众所接受的意识形态。因此,通过政治权力,加强了对意识形态的控制。一方面,统治者大力弘扬儒家文化。自汉朝以来推行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获得明显的效果,儒家意识形态开始深入人心。封建皇权通过完善科举制度,达到对乡村的意识形态控制。科举考试使乡民可以通过学习儒家学说而获得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这使广大的乡镇儒生专注于研究儒家学说而放弃对其他学说的思考。另一方面,他们广设“文字狱”进行思想控制。对任何不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和文化进行彻底的清洗,这样达到对意识形态的有效控制,使儒家作为意识形态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3.通过弘扬儒家文化,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维护封建皇权对乡镇的政治统治(1)巩固儒家学说的独尊地位有利于巩固小农这一经济基础。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中包含着“重农”思想,儒家思想家主张“民以食为天”、“不夺农时”、“不违农时”等,把农业生产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荀子甚至认为财富只能从农业中产生,并且提出了著名的“强本论”,把农业生产与富国富民联系起来,并且明确提出“工商众则国贫”的观点,成为后来很多朝代重农抑商的理论根据。儒家文化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意识形态,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极力维护小农这一经济基础。它有一套与农村家庭伦理紧密相关的完整价值观,对乡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范,有利于维持一个农业社会的正常运转。(2)大力弘扬儒家学说维护了封建皇权的统治。任何封建朝代都不是单靠武力就能够统治的,所以通过意识形态的灌输而导致对统治者的认同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封建皇权通过对儒家学说的弘扬,达到了降低其统治成本的效果。一方面,儒学能够顺应专制皇权发展的需要,通过文化制度对皇权的充分肯定,把皇权的统治法理与宇宙的秩序“融为一体”,达到“对权力的无限性、任意性和全能性政治模式的全力构建。”[20]另一方面,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乡绅充分利用儒家的教化功能,使人心服而达到管理的目的。这种教化可以“防止因思想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的动乱,也是为了管理的低成本和高效益。”乡绅都是由取得功名的候任官员或者退休官员组成,精通儒家学说,因此他们的思想与整个国家的统治思想一致,可以向百姓灌输儒家的仁义道德观念,达到教化民众进而控制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乡绅的帮助下,使广大乡村“形成了国家官僚机构枝干下的广泛而稳固的根基,从而把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不可思议地组织起来了。”

二、我国传统社会乡镇社会治理的教训

(一)封建皇权的高压统治使一切新生事物无法在封建社会的母体中成长起来封建皇权为了维持系统的平衡,扼杀了一切新生事物。在经济方面,除了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外,还极力阻止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的形成。皇帝具有对于天下一切财产的最高所有权,只有在这个最高权力的有效统摄之下,其它一切“下位性”的占用权才可能是“合法的”。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在政治统治方面,封建统治者除了维持高度中央集权外,在农村则极力维护乡村的宗法制。宗法制有利于通过家族的力量实现对个人的人身控制。个人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附属品,受到父权、夫权和族权的严格控制,限制了民主制度的发展。德治与法治是对现代社会进行良好管理的两大法宝,我国的传统社会的管理者在倡导德治的同时却阻碍了法治社会的形成。法治的本意是包括对最高皇权的制约,但是我国传统社会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惩罚臣民对神圣君权制度和宗法社会秩序的触犯。[24]这样就使得法治始终没有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起来,由于中国皇权制度的法律只能越来越多地屈从和服于权力的专制性,所以与这个进程相同步的,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的正面制度意义,给予越来越多的怀疑、限制乃至否定。最后,封建皇权对思想意识形态的强力控制导致了中国思想文化界长期处于“万马齐喑”的状态。思想文化领域由领先世界到跟不上世界发展的潮流,人民处于蒙昧之中,这又反过来影响了经济与政治的发展。

(二)传统社会的社会治理无法改变一治一乱的循环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因权力高度集中而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先生注意到,“在传统结构中自下而上的轨道是脆弱的;利用无形的组织,绅士之间的社会关系,去防止权力的滥用,不但并不能限制皇权本身,而且并不是常常有效的。”在这种体制中,人民发挥的作用甚微。单靠皇权制约的官僚机器,难以避免的盛行和蔓延,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进行了最严厉的惩罚,但是仍然无济于事。历史上开明的皇帝总是少的,昏庸的皇帝总是占很大的比率,同时一个开明的皇帝,短期内开明是可能的,而长期的开明却是少见的。当皇帝昏庸时就无法有效监控整个官僚体系,也容易导致宦官和外戚专权。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庞大的官僚集团就会侵占田地、欺男霸女,形成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破坏了经济子系统的平衡。最后也使意识形态失去效用,形成的局面,改朝换代也随之发生。这也是我国传统社会摆脱不了一治一乱的循环的原因。每次改朝换代都导致大量平民死亡,国家陷入动荡中,若干年才能恢复。而且每次改朝换代之后,一切都得重新开始,这样就验证了马克思所说的,“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经常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变化。”

三、我国传统社会治理对当前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启示

我国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不管怎样,它都给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贵的财富,为我们今天创新乡镇的社会管理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和有益的启示。

(一)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传统社会,我国的经济长期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阶段,成熟的市场经济始终发展不起来,这也是近代以来我国落后的根源之一。今天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认识到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形式,市场是当今能够把广阔的农村联系起来的重要手段。正是市场的存在,促进了农村的社会分工,使人们相互依存、相互需要。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因此政府对乡镇的有效管理就应该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在乡村建立起完善的市场机制,建立起符合市场发展的健全的法制环境,形成有利于公平分配的利益均衡机制,有利于市场良性发展的产权机制。乡镇政府机关,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创新社会管理模式。要在市场意识淡薄的广大乡村,担负起市场培育的职责。乡镇政府本身也要充分认识市场的规律,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并根据市场规则来检讨自己的行为,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直接干预,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等间接手段,引导乡镇居民发展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创立合作社等,为他们提供市场信息、资金、技术等服务,引导他们积极有序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来。通过市场的发展,把乡村与城市连接起来,与全国乃至世界联系起来,把农村这个经济系统变成一个充满活力而又全面开放的系统,改变农村封闭落后的状况。

(二)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与公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相适应我国传统社会社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点是“下级只层层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但是传统社会的国家权力体系毕竟只下沉到县一级,为广大农村的自治留有一定的空间,这也恰恰是封建统治能够长期维持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前,“全能型”的政府不但抑制了人民的参与热情,而且也没法解决日益增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先生认为,要提高乡村管理的效率,“不是加强远离老百姓的中央权力,而是,相反的,应该在基层自治事务中去加强启发和领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元,社会事务繁杂多样,以前的管理模式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在创新乡镇社会管理的实践中,要转变管理理念,抛弃传统的为民做主的思维,让人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乡镇等政府部门不是把政府权力下沉到乡村的每个角落,而是积极推行村民自治,落实“群众事务,群众管理”的原则,让群众成为管理的主体。只有给乡村社会留下一定的自治空间,才能有利于民意的上传和下达,有利于保持整个系统内信息的畅通,有利于新生事物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而形成好心办坏事,管了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造成官民对抗。政府甚至要主动培育乡村民间组织,让它们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分担乡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一个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也要通过群众的积极参与,来促使政府依法办事,改变传统社会权大于法,使权力无法真正得到制约而造成基层政权无法无天的现象。

(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价值体系为指导,这一价值体系为维护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一人民的认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它毕竟是与小农经济、与封建专制统治相适应的价值体系。在今天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利益主体的多元、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舆论不一”也成为常态。因此在思想文化方面,我们除了要继续执行主席提出来的“”外,还需要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达到规范人们的行为、统一认识和整合社会的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的产物,它与新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相协调,是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综合所有认识后形成的,并且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普遍认同的“最大公约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因为具有“最大公约数”的特点,才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新时期的乡镇社会管理理念必然要与社会核心价值观相统一、相协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准绳来检讨政府的管理行为,做到行有依归。同时乡镇管理部门也要通过自己有效的管理行为引领乡村的社会舆情,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成为新时期凝聚广大乡镇居民,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奋斗的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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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对十中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观念的延续与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历史关系。因此在目前的研究中,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从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在含义、参与主体与实现方式上都有着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以来,对于社会管理的研究就开始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从整个研究的历程来看,主要发展经历为从单纯的学习西方理论到有选择性地、批判性的借鉴与吸收,再到本土化的改造。

一、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社会治理模式

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是“国家就各种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作用、相互关系及运行方式而做出的富有约束力的制度安排”。由于历史阶段的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也会存在着一些差异,这其中除了受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影响,也与国家内部的权力分配有着较大的管理。不难发现,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划分依据,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分为国家控制社会模式、社会参与国家模式、国家与社会合作模式、社会自治模式。

1、国家控制社会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国家依靠自身的能力,将整个社会吸纳入自己的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其主要特点表现为政府统管一切事物,社会被国家完全的掌控,其实质就是国家以强权统治的形式来实现对社会的管理,国家权力高于一切权力,人民没有掌握任何的公共权力。这样就会培养出一个典型的全能型政府,政府成为治理社会的唯一主体,权力的运行表现为至上而下的模式。这样必然会压抑社会力量的生长,或者直接的内化与整个国家的行政体制内。使得国家权利的获取背离了公共选择的原理。

2、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

该模式主要是指随着公民参与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社会自组织的力量有所提升,部分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以及国家的管理之中,但是其中的主体仍然是政府,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公民参与的理论一类是以卢梭等人为代表早期理论基础;一类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人民参与理论。其中在马克思的人民参与理论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工人阶级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人民民主的必要途径就是直接参与国家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普通的公民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才是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参与。同时我国的宪法也对公民参与作了相关的规定,这位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治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3、国家与社会合作的模式

该模式的核心观点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式互补与合作的。该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米格代尔、、奥斯特罗姆等。这一模式中,基层社会由国家来控制,社会运行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由国家来提供。社会按照相关的观点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相互独立,且能保持合作关系的。与社会参与国家的模式相比,该模式给予了社会更大的操作空间,大多数的公民可以参与其中,参与的方式也会显得更加的主动与多样化。

4、社会自治模式

一般也将其称之为“社会主导、政府协助”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社会自治要高于政府治理,社会由自发秩序主导,社会也将成为公共服务提供的主体,而政府只是做一些宏观方面的指导。当然,该模式的发展历程也并不顺利,经历了一次又一次被否定的过程,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伴随着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于模式,这种模式开始广为人们所接受。

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途径选择

经过不断的市场化改革,我国的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巨大的变化,社会关系也日益的复杂化。中国经过不断的重构,开始形成国家、社会、市场三者之间相互配合的社会治理结构,三者的联合使得治理的权力不断增强,这种模式的选择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当然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还是要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做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目前主要存在的观点有“国家权力弱化”,主要是指国家对于社会的实际控制能力正在减少;另一种是“国家权力强化”正在强化的观点,即国家对于社会的实际控制能力正在不断的延续。还有研究者也认为,国家与社会是一种相互“粘连”的关系,在基层管理上,国家仍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但是这种控制能力是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另外还有学者认为。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在保持社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同时,还要保证国家在整体层面上的协调功能。在我国从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社会管理创新开始成为正式的议题,直到十报告提出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管理体系,不断推进社会体制的改革。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正式登上舞台,党的执政理念也开始逐步发生转换。

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并不健全,社会自治理念与机制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社会力量还十分薄弱。但是随着国家与社会合作机制的不断开展与频繁的互动,社会自治模式将成为解决社会自理难题的一个有效的条途径,也是社会治理转型中的必然选择。

三、结束语

在社会治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中,我们一方面要实现政府有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给社会放权与分权,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管理,不断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形成“国家与社会都行动”的社会治理体制,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张梅.公共图书馆发展应该适应社会治理模式转变[J].图书馆论坛,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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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城中村”。“城中村”中的居民主要由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农村青年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流水线上工作,劳动收入较低,闲暇时间能够消费得起的文化娱乐场所仅限于网吧。这种巨大的需求无形中催生了“城中村”中黑网吧的出现。“黑网吧”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无照经营,却由于当地居民的巨大消费需求而屡禁不止。事实上,“黑网吧”在社会维稳问题上也发挥着隐性作用。

一、苏州市红庄社区“黑网吧”问题概述

苏州红庄社区是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最大的一个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红庄社区“城中村”中的黑网吧问题也十分严重。在过去十多年里,南区派出所也采取了定期强行关停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关停一段时间后,巨大的需求会自然催生新的黑网吧的出现。而且在查处取缔时,执法人员会遇到不少阻力。黑网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往往倾注了全部家当,其维护经营的愿望强烈,对工商、公安等部门强制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的执法行为抵触很大,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强制取缔黑网吧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甚至可能引发。

另外,在治理“黑网吧”的过程中,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当关闭黑网吧时,社区青少年打工者的违法活动会有所增加,例如酒后斗殴、盗窃、抢劫案发率有显著上升。而在严打过后的黑网吧偷偷恢复无证经营期间,相关犯罪率又会明显下降。由此可见,“黑网吧”的存在与红庄社区的犯罪率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二、城中村“黑网吧”在社会维稳方面的正功能分析

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大量的流动人口为苏州经济发展带来动力,但与之并存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为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威胁。一方面,这些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犯罪分子也容易藏匿其中,利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流窜作案,给司法机关的侦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这些涌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通常集中在城中村地区,面对城市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他们的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开始显露,出现了共同的被剥夺感和对抗社会心理,有的已经成了犯罪高危群体。而“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压力,在减少社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1)满足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需求。在市郊接合部,存在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网络逐渐成为外来务工年轻人的主要业余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他们经济条件不宽裕,不具备电脑,也无力支付而正规网吧相对较高昂的费用,只能在收费低廉、几乎通宵开放的黑网吧中消磨时光。这些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上的补足,丰富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减轻了他们在异乡生活的孤独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2)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新的谋生机会。黑网吧投资主体十分特殊,大多为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当地农民,以开办网吧作为就业谋生的方式。对他们而言,由于审批难、投资成本高昂,开一家正规的网吧十分困难。但是,黑网吧的准入门槛却很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只要具备一定数目的电脑,加上宽带网络就可以运营了。这种小规模的黑网吧,投入资金量小且回收快,利润高,能为那些手中并无太多资金和技术的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当地农民提供新的谋生机会。

(三)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近年来,政府及公安机关对黑网吧的管理和整治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颇微。因而,转变黑网吧的管理思路,将其合法化,处于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有序管理中,能够大大降低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同时,黑网吧的存在能够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消遣提供场所,缓解他们在异乡的孤独感。他们将大量时间花在网络上,从而减少因空闲而造成的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降低犯罪率,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

(四)满足大量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的需求日益增大,正规网吧数量已不能满足庞大的上网人群的需要。这一矛盾在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地区尤为明显。在这些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较缺乏,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自购电脑的较少,对上网有很大需求。黑网吧的存在填补了市场的空白,满足群众上网需求。

三、“黑网吧”问题对社会维稳模式建立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广大民众的精神世界和心理世界的震荡。社会的分化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难题凸现,使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和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交流的耐心和机会越来越少,许多人失去了更多的组织依赖或庇护,封闭感和失落感会产生。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正常投入一旦受阻,必然寻求其他方式和途径来调节。

而调适人们的心理,仅靠政治和经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文化手段的调节。在尚无完整地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方案的当前,“黑网吧”对居民精神生活的调节是一个成本较低且比较有效的方式。在完善对黑网吧的管理之后,最根本的是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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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国到改革开放,我国城市化进程进行相当缓慢,1950年到1980年的这30年里,全世界城市人口比重从28.4%上升到41.3%,而我国却仅从11.2%上升为19.4%。可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实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得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迅速推进。按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为49.68%。2012年10月31的一份报告更显示我国内地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已超过农村居民,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3%。这标志着我国从以农村发展为主进入到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正因此,如此迅猛发展的城市化进程、整个社会结构的极大变化,带来诸多新的社会问题,无论主观还是客观的因素都促使和要求城市社会的管理必须要适应新的发展,从而推动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在发展中求变。

二,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创新。

社会人口的结构性变化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城市流动人口的急剧膨胀。伴随劳动人事、流通体制、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在我国社会出现。城乡之间,原来附着于农田的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出现一波波全国规模的民工潮;单位之间,职员的流动已日渐频繁,大量国企职员流入外企私企,大量内陆人才流入沿海城市。这些城市流动人口的剧增,给城市基层管理与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压力,城市原有社会系统及其与自然环境之间的既定平衡被打破,以行政隶属关系与行政命令建立起的传统基层管理体制也受到严峻的挑战,原有社会治理模式在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时的捉襟见肘和无能为力也暴露无疑,这些都逼迫着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变革和创新。二是人口的迅速老龄化。我国现有老龄人口已超1.6亿,且每年还以近800万的速度递增。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尤其是失能老人和高龄老人年均百万的增长速度,使全社会在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养老问题已日趋严峻。因此这种形势也要求新的治理模式能在社区范围内为老年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与生活环境,完善文体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公共安全等多项服务,以便满足人们安度晚年的需要。

三,单位制的瓦解,客观上要求街居或社区发挥更多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变化,打破了原来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基层社会的管理模式在经历了一段单位制管理后,也逐渐朝街居制和社区制发展,这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源由国家依靠行政指令计划配置的局面一去不返,职工的生活也不再由单位来全面控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更带来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的全面改革。国有企业开始学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努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政府事业单位则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一步步开始推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和事社分离。因此,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使得单位制的运行基础不复存在,也同时产生了更多、更新的社会问题,让原本依靠单位制进行控制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出现了社会控制的真空。而伴随单位制的弱化,这些从企业、单位剥离出的社会职能以及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迫切需要由新的城市社会管理机构来承接。而无论是基层社会管理问题,还是下岗失业问题,抑或是社会信任问题,又都与街道、社区密切相关,所以需要街居和城市社区来发挥作用。

四,街居制的职能超载和职权局限,迫使在更广泛的社区范围内构建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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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变得日益重要,它已成为个人、组织,乃至一个国家在竞争日益

激烈的国际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已经并将继续对人类社会产生广泛而重要的影响。网络时代的公共组织治理模式是顺应形势发展的产物,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组织实现信息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但是,应用先进通讯技术和电子系统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公共组织又将怎样应对这些挑战呢?本文对此做了初步探讨。

1 信息社会中公共组织的特性

从运行的意义上讲,公共组织就是收集、处理、传递、储存信息的场所。官僚制的行政管理意味着通过知识进行统治,它的合理性建立在知识的基础上[1]。因此,从信息的观点看,尤其是在信息社会的条件下,公共组织的实质就是构建信息流,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信息。

公共组织运行的主要功能是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而获得高质量决策的前提是决策权与信息的合理结合,这在现代组织别重要。西蒙等人认为,决策贯彻管理的全过程,是管理的核心和基础。而在“后工业社会”的当今世界,主要问题不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生产,而是如何进行决策,也就是如何进行信息处理。这就涉及到信息与决策权的结合,也就是信息和权力的转移。而最优的组织结构能够在既定的环境与信息成本条件下有效地配置决策权,从而形成一定的信息流结构[2]。

2 公共组织治理模式对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2.1 信息不对称

信息的不对称传播是网络时代公共组织遇到的重大挑战。在如今的信息时代,信息本身的价值可以作为生产劳动力或者间接增值的生产力,电子网络时代的信息拥有高度的价值,信息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接受者的自身利益,若公共组织收集到的社会信息不准确,那么,由依据这些信息整理分析出来的公共决策也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环境的发展。信息传播的不对称可能导致两方面的损伤,一是对公共组织自身利益,二是对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

2.1.1 对公共组织自身的影响

对公共组织自身的影响主要在于有可能提高信息搜集的成本。公共组织对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都是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而来的,若公共组织搜集来的信息不能正确的反映社会事物的实际情况,那么,公共组织以这样的错误信息做出的决策也不可能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共组织就在错误信息上浪费了资源,同时,组织的日常信息成本也会随之提高,严重影响组织的自身利益。这是社会对公共组织信息传播的不对称,若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信息传播也出现不对称,那么将直接影响到组织最终的决策问题。这不但会影响组织内部的相互和谐,还可能造成少数个人利益为主的风气在公共组织中滋生。

2.1.2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信息的不对称传播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公共政策不能合理的处理好社会事务。这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共组织作为处理社会日常事务的组织,它的主要职责就是治理社会公务,维护公共利益。在信息化时代,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的误导可能直接导致公共组织的领导做出不符合实际的公共决策,这将严重损害公民的利益,甚至引发社会公民对公共组织的不满情绪。

由此,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要通过建立合法的信息传播制度来约束那些错误和违法的信息传播,确保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正确性和安全性。这一信息传播制度必须要通过法定部门授权,由专门的执法部门予以颁布和实施,从而保证信息在传播的渠道中尽可能少地出现错误,使公共组织处理社会事务的相关信息能够真实的反映事务本身存在的问题,最终决定合理的公共政策。

2.2 对民主体制和政府权威产生了巨大影响

2.2.1 对民主体制的影响

互联网的普及使信息的传播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个人在运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的同时可以很方便地掌握大量有关社会发展的信息。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社会环境里,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来参与很多公共活动,甚至通过网络来参与政治选举。与传统的代表性民主体制相比较,现在的网络式参与民主体制显得更具有个人风格。个人的意见可以在网络上普遍的传播,过多的个性化建议可能导致个人参与政治的多样性,多种分歧的参与政治可能影响民主政治的代表性意见,对现在的民主政治体制造成一定的冲击。

避免对民主体制产生冲击的解决途径是政府通过建立网络政治参与规范来适当限制网络政治参与对民主体制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网络参与使社会公民和政府等公共组织可以进行更多的交流,所以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它的负面影响则可以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2.2.2 对政府权威的影响

现在的网络技术更加重视对电子技术的应用,政府作为公共组织的主导,主要担负治理社会的主要责任,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确实使政府等公共组织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公共组织对网络技术的依赖也成为制约公共组织自身治理社会的能力。政府在公共组织中拥有权威的地位,是主要领导者,但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政府要更多的了解社会事务,深入社会的每个角落就需要有高新的技术作为基础,否则,政府干预社会事务的能力将会受到限制,政府主导公共事务的权威将受限于网络技术。

要解决影响政府权威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政府对网络技术的法律规定来实现。任何社会发展环境都是需要制度的约束的,政府权威之所以受到高端技术的限制就是因为在这一领域暂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网络技术的应用方式,高端的电子网络技术应该是应用于维护政府治理社会事务的权威而不是阻碍政府的治理权限。再者,政府也应该更多地与电子领域的技术精英进行沟通,对高新技术人才应当给予鼓励和维护,这些技术精英代表社会各阶级团体的利益,政府要与社会各阶级进行沟通协调才能更好的治理社会。

2.3 对国家、民族文化和公民个人权利有重大影响

2.3.1对国家的影响

由于网络时代的信息涉及到社会的诸多领域,所以信息的自由传播已经影响到国家安全的问题,如何维护一个国家的信息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公共组织治理的重要问题。由于国家无法限制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传播,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使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事务,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潮流,积极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提高国家自身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只有在国际事务中拥有较高的地位,才能保证信息的主导权尽量地掌握在自己国家手中。

2.3.2 对民族文化的影响

在如今网络信息普遍传播的情况下,各国的政府等公共组织是不可能阻止国外的信息流入本国的,公民在网络上浏览信息的同时会接触到很多的国外信息,这样,本国的传统民族文化可能受到国外文化信息的大量冲击。针对这样的现状,政府应该采取两方面的措施来维护本国的民族文化:一是在网络上大力宣传本国的传统文化信息,充分展现本国的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文化底蕴。二是对包含国外文化的网络信息进行本地语言的规范化传播,用本地的语言文化来诠释国外的文化信息,最终实现发扬本地文化的目的。

2.3.3 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影响

网络时代的信息普及正导致公民的私人领域缺少安全感。公民自身的特征、习惯、家庭成员资料,工作单位以及工作状况甚至是私人的机密信息在网络上都没有安全感,政府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存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方面,政府应加强私人数据的保密措施,维护公民的社会经济地位。

2.4 社会公众对信息掌握的差距大

公共组织治理过程中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政府和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社会公众与政府交流的程度直接决定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多少,公民要与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的交流和讨论,必须要掌握相关的社会信息,对社会信息掌握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高低。除此之外,掌握信息量的多少还可能与贫富差距和社会结构性失业情况有关。可以说,在公共组织的信息化治理模式下,公民对社会信息掌握程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自身在社会中的权利和地位。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信息发展的不平衡带来的信息两极分化,在信息作为生产力的社会发展环境中,信息的两极分化将可能导致社会公众的生活水平差距拉大。

面对社会公众的信息化差距,解决途径有:一是政府应该平衡各地的网络设施建设,对网络信息传播比较薄弱的地区加强网络的基础建设,提高该地区的信息传播能力。二是平衡城乡之间的网络水平差距,使乡村的网络技术水平接近城市的平均发展水平。三是加大对社会公民的网络知识培训力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一些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基础知识。四是规范调整各地区获取信息资源的方式,逐渐减少信息分布的两极分化,从而平衡社会公众的信息化程度。

3 结语

网络经济是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信息化治理模式下,网络经济更多的是富有生产力的信息,信息的直接生产力是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信息的规范制度不完善是主要原因,就拿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代表来说,在我国政府的信息化治理模式下,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是初步形成了相关的法规来保证买卖交易的合法性,由于我国有关信息化的法规暂时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本身就失去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我国当前政府等公共组织的网络化治理模式下,网络经济的发展缺乏的是一个稳定的发展平台。只有信息产业的相关法规逐步完善之后,网络经济的发展才能有一个新的飞跃。

针对网络经济的目前状况,政府应该采取的措施是:一是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资力度,信息产业是网络经济的主要支柱,信息的直接或间接生产力都是网络经济前进的动力。因此,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入对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二是建立符合国家发展状况的信息政策。信息政策的建立必须跟随着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目标的不断发展而变动调整,为了是适应当前国家的整体发展策略。建立信息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协调网络上的有关信息的社会行为。在信息网络时代,网络已经成为一个社会行为的数据环境,在这一环境中的社会行为通过信息的传递同样可以影响社会的整体发展。制定符合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信息政策,是政府规范网络信息行为的重要标志,它能保证信息网络的和谐安全发展,进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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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转型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不同领域的社会矛盾以不同的程度与形式展现出来,对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严峻挑战。面对挑战,社会治理注重治理理念与实践兴起,强调治理过程的多元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协同合作与公共责任,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作为社会治理的项层设计,强调多元主体有意识的主动自主参与的科学的决策规则、程序与体制。

在社会治理决策向多元主体倾斜过程中,第三部门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于政府的强制性与市场的逐利性,第三部门提品与服务的公共性、志愿性以及专业性,使其既区别于政府、市场也是对其的有益补充,共同构成社会空间的三元存在发展模式。

二、理论框架

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过程的理论体系涉及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不同学科的理论框架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过程提供着理论性支持、需求与构想。

(一)政治学:理论性支持

1.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兴起于20实际80年代,强调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还应是一个倡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正如哈马贝斯所说“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觉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许纪霖, 《公共性与公民观》,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公民社会理论为第三部门承担社会责任并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支持。

2.多中心理论

多中心理论提供了操作、集体和立宪三个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打破了单一中心制度中最高权威只有一个的权力格局,形成了一个多个权力中心组成的治理网络,以承担一国范围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责。多中心理论强调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注重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与互动,为第三部门打破政府主导、积极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指导。

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理论、多中心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的多元化,注重多元主体的互动与配合,为第三部门在明确与政府的权责划分中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支持。

(二)社会学:理论性需求

1.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最早由皮埃尔・布迪厄提出,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布迪厄访谈录, 《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社会资本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资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等,为我们研究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其强调调动和整合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形成政策制定的合力,而第三部门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

2.社会分工论

《社会分工论》是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的开山之作,他强调社会是多元的,是由种种矛盾组成的,各种矛盾之间相互平衡以寻求社会整合与团结。在书中,杜尔凯姆将团结区分为机械的团结与有机团结,其中有机团结在承认成员差异的基础上,注重通过分工合作相互连接。在当前中国,社会成员之间各方面的差异在加大,第三部门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服务,总结归纳他们差异中的共同需求,进而能够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诉求;同时,第三部门与政府在工作体制与方式上也存在差异,但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需要双方在差异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整体而言,社会学理论论证了科学的社会治理决策过程需要第三部门的参与,需要第三部门与决策主体在互动中进行合理分工。

(三)管理学:理论性构想

1.治理理论

“治理”主要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治理理论认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其中的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赵路平,《公共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公众关系研究》,复旦大学]。治理的本质就是多元主体在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的引导下,互相信任,加强互动,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治理。治理理论强调决策的多元主体参与与参与方式的多元化,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强调信任、互动也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与决策层合作提供原则性的构想。

2.决策程序理论

决策程序理论由H.A西蒙提出,他认为组织中的人的协作有着共同的模式,协作的过程就是管理的过程,管理的过程就是决策的过程他指出决策有价值前提与事实前提,决策的过程可分为情报活动阶段、设计活动阶段、抉择活动阶段与审查活动阶段,从调查研究、分析设计、比较选择到评估反馈涵盖了决策的形成。决策程序理论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提供了理论性的实践指导,也是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过程的模式构建的基础。

整体而言,管理学理论以理论化、操作化的决策过程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四、模式构建

在建构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中,主要依据西蒙的决策程序理论将模式构建分为情报活动阶段、设计、抉择活动阶段与审查活动阶段进行具体系统的阐述。

(一)明确角色定位

在构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模式前,需要对第三部门在整个社会管理决策体系中的角色进行切合实际的定位。当前我国“小社会,大政府”特征依然明显,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三部门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或依附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此基础上,如果将第三部门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地位作用定位于主导者不仅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也不利于第三部门功能的充分发挥。提高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广泛性与深入性,首先需要承认政府在社会治理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认识到第三部门的辅助与配合作用,接受第三部门的局限地位并不意味着第三部门在决策中的消极被动,而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积极适应。清晰明确的角色定位是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前提,有利于第三部门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二)情报活动

情报活动阶段主要是作为社会治理的决策主体需要探查环境,寻找达成决策要求的条件,即进行的前期的调查研究。在此阶段,国家需要收集来自专业领域、实践领域内的信息与意见建议,而第三部门无疑是一个畅通、高效的渠道。第三部门是各种利益群体在志愿和公益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可以代表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第三部门可通过大量而翔实的实践工作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整合,从而使第三部门能够全面而广泛、系统而深入的了解特定或广泛群体的利益诉求,让政府了解到不同群体的呼声,使情报收集全面而和谐。整体而言,第三部门在情报收集阶段中,通过发挥信息聚合与加工的作用,可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奠定雄厚的基础。

(三)活动设计与抉择

在活动设计与抉择阶段,需要决策主体创制、分析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并从中选择一个可行的、合理的方案。在这个阶段中,第三部门依据长期的与相关利益群体工作的经验,可以以一种独特而全新的视角、本土化的专业经验向政府反映决策中可能的疏漏,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促使决策的相对均衡,促进决策的完善。另一方面,第三部门可依靠自身的平台征求特定群体对于政策的意见建议,广泛了解决策的现实反应并向决策层进行反馈进而对决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为决策的顺利实施开辟道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总之,第三部门以自身专业化的工作与资源贯穿于决策的设计与抉择中,有助于决策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四)审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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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现状

我国在农村水利、公路、公租房、城市水务等公共项目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并存的局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项目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行产权制度改造,按国际惯例试行股份制,进行市场化经营,可以制衡国有股东的权利以牵制国有独资管理行为。改变公用事业完全由国家控制、产业垄断、效率低下的局面。2011年8月4日,汇力基金首期规模为40亿元人民币投向昆明市保障房工程,这是国内首只专门进行保障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很多学者对公用事业进行产权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在适当的范围内推行民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进行了研究。

Ra mamurti(1999)认为公共部门的部分股权转移给民营部门以及个人投资者,使自然垄断产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减轻政府投资压力,加速了公共项目的发展。建立公共项目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公共部门仍可以持有股权,以实现公私伙伴关系下股权转移的最佳效用。Stoughton(1998)指出由公共公司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发起,民营部门参股,个人投资者“搭车”,建立银行和公共资本市场规制约束,与Walrasian竞争模型比可以获得更高的后验价格,股权结构对公司经营效率有重要作用。公共部门和民营部门在项目建设和运营环节进行所有权的最佳配置,能够实现社会福利和投资效用(Juan Pablo Castro,2008)。贾康、孙洁(2006)提出根据不同的公共产品选择不同提供方式,充分运用市场环境与机制缓解有效供给的不足。王梅(2008)指出公共项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不同的PPP模式及产权结构,以提高社会资本的利用效率。王玲、申恒胜(2011)认为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公共品的提供,按市场规则获利。董明涛、孙钰(2010)提出农村公共产品多元主体的最佳合作模式和互动方式。如何根据项目性质和供给效率选择供给方式学者并未进行讨论,也未对不同类型公共项目应选择的产权结构和供给模式进行研究。

Besley(2001)认为公共产品提供私人的实质是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控制权问题,公共部门应重点研究合约外包和竞争招标的制度框架,民营部门比更重视所拥有资产的运行成效。江淑贞建立了公营事业民营化的多阶段释股模型,提出通过股权转移组建公私合营公司,研究混合性产权股份制公司最佳产权结构。尹贻林等(2011)在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二者理论整合动因分析的基础上, 构建了公共项目合同治理与关系治理的理论整合研究框架。吴秋艳(2008)认为无论站在国家角度还是企业角度公共项目治理是制度层面的,而传统的项目管理是运营层面。因此研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项目建设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建立配套制度框架。厉斯轩、孙文建(2010)认为战略Partnering模式在建设项目中的适用条件包括双方的信任、风险共担和合作能力。对实施Partnering模式制度环境没有进行研究。

现有文献从不同角度讨论了公共项目公私合作投资的效率、各利益群体的决策准则与模型、所有权结构等。但对不同形式融资模式适用范围及选择机理缺乏理论分析,需要厘清公共项目供给方式的选择机理,创新投入机制,为市场融资提供决策依据。创新多元供给模式下公共项目建设治理机制,完善治理结构,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

社会资金参与公共项目建设模式选择的原则及方法

(一)公共项目供给模式选择的一般原则

公共项目供给模式选择应遵循效率和能力原则。根据项目的区分理论,非竞争性、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宜采取国家投资的公有产权结构,对纯经营性公共项目宜采取PPP模式的私有产权结构,对准经营性公共项目采取公私合作即PPP模式下的混合产权结构。公有产权能弥补市场的缺陷,主要定位于非营利性、高外部性的公共项目,尽管该产权结构下政府投资有较高的成本,但可以通过完善行政管理程序,降低成本。如果完全由市场供应公共物品,由于私有产权的逐利性,难以发挥公共项目的社会效益,因而公私合作投资方式可以发挥混合产权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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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顶层设计和基层改革上,对区、镇街社会治理工作架构进行系统研究、整体部署,初步搭建起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调度、部门镇街分级负责、管区网格基础支撑的体制架构。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突出区委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强化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任组长的区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以及一名副区长分管社会治理工作。设立区社会治理中心,统筹指导考核全区社会治理工作。

配套开展镇街体制改革,调整了镇街内部机构设置,专门设立社会治理办公室;剥离城市街道招商引资等经济发展职能,交由所在经济功能区负责,从体制上推动镇街工作重心向抓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深入推进网格体系建设,将每个镇街划分为5-7个管区,每个管区又因地制宜划分若干类型网格,全区共划分为161个管区、1333个网格,形成了“镇街一张网、管区一大格、社区几小格”覆盖全区的网格化、扁平化管理体系。

二、构建“三大体系”

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解决民生诉求、推动社会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整合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服务资源,统筹推进三大运行体系,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开展治理服务。

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体系。依托网格化组织管理架构,把全区各级各部门工作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对镇街网格化工作,突出党建引领社会治理,以网格化体系服务党建“三基工程”建设,将支部建在网格上,基层组织得到强化、镇街基础得到夯实、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对部门网格化工作,尤其是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稳定、纠纷调解、民生服务等六大领域部门,以社会治理网格化为基础,建立起相应的监管服务机制,将部门执法力量和服务资源全部落实到网格中,确保安全隐患在网格中发现并化解,让服务不出管区、社区,实现了“网中有格、格中有人、人在格上、事在网中”的全天候、无缝隙管理服务。

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体系。成立区公众投诉受理处置指挥中心,将政府各部门涉及公众投诉的相关职能,如民生在线、政务热线、行风在线、数字化城管等,进行重新资源整合,并设立“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24小时受理处置群众咨询、投诉、建议。以指挥中心为核心中枢,指挥调度全区各职能部门协调处置群众投诉各类问题,并对部门办理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起完备的非应急联动处置体系,保障群众诉求得到妥善解决。

社会化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全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突出推动社会化服务中心建设,通过建立社会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将全区涉及家政、中介、咨询和消费服务等社会组织、公益机构和企业信息资源进行整合,依托公众投诉“一号通67712345”服务热线,无偿为全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需求信息服务。这一举措,不仅帮助市民解决了各种生活难题,还通过群众需求信息的整合共享,培育了一批群众满意、政府放心的服务性企业和社会组织,带动了新区服务产业的蓬勃发展。

三、实施“六化治理”

将社会治理现代化、精细化、法治化理念和手段引入基层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实现了社会治理各要素精确、高效、协同、持续运行。

网格化巡查。构建起覆盖新区全域的人工巡查“地网”和智能巡查“天网”,全区近5000名网格员,手持智能终端24小时不间断巡查,全面开展网格内基本信息搜集,矛盾纠纷、安全隐患排查,问题处置核实和群众服务等工作;整合全区视频监控资源,对隐患风险易发区域进行可视化、智能化监管。利用网格化巡查这一有效措施,全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在新区“蓝色海湾整治”“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大项目服务保障”等多项重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息化支撑。顺应互联网、大数据带来的社会变革,建立起“互联网+社会治理”工作模式。按照智慧城市大数据中心服务架构,建设区、镇街和部门、管区三级社会治理信息支撑平台。全面整合公共事业、民生服务、劳动保障、医疗教育、环境资源等多部门、多领域数据资源,建立起500多万条信息的区社会治理“大数据”中心,打破了政府各部门、社会和市场多主体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与部门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和稻葑试吹幕ネü蚕怼Mü对这些数据信息资源的综合分析,实现了对应急、非应急事件统筹调度,做到事故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同时,也催生了“大数据”相关产业的集聚。

多元化参与。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动政府各部门、群团组织等治理主体,尤其是引导驻区高校、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引导社区群众参与社区自治,提升了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出台《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奖励办法》,设立了300万社会组织发展基金和50万元的专项奖励基金,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园、创意园、公益园,大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全区共有1500余家社会组织、10万名志愿者活跃在基层社会治理平台上。

社会化服务。坚持寓服务于治理之中,变“管控为主”为“服务为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善城乡一体化社区服务体系,推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生活救助、文化娱乐、社会治安等政府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向社区覆盖,为居民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服务,社区干部、网格信息员成为民生服务员、流动的“服务站”。新区被确定为全国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

精细化管理。制定出台《关于率先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个精细化”:即责任精细化、处置精细化、监督精细化,通过压实各级各部门网格工作责任,建立完善社会治理事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对镇街部门社会治理工作的考核、监督、问责等一系列制度措施,确保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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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刚(1980- ),男,江苏常州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理论。(江苏 常州 213164)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江苏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示范点建设试点项目“项目引领 两段衔接 三方共育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和2013年度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课题“‘大思政’格局下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57-0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给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志曾讲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办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为此,我们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团队、实践基地、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五个方面入手,建构满足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的教学模式。

一、“构建模块,工学衔接,融通三个空间”――教学内容模块化

(一)构建三大教学模块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内容的确立将社会发展要求、企业用人需求、学生发展诉求三者融为一体。据此,我们以“树伟大旗帜,走光辉道路”为指向,构建理想信念教育模块;以“悟人生真谛,塑公民品格”为指向,构建公民品格塑造模块;以“爱岗敬业,育职业精神”为指向,构建职业素养培育模块。

(二)衔接校内、校外两个阶段

以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教学模块为根基,通过学校、企业共同建设教学资源,共同开发教学项目,共同制定评价标准,共同参与教学实施,从而将学校的教学要求与企业的用人标准相融合,将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在企业的实习两个教学环节相衔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由学校向企业的延伸,实现校内学习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的有机衔接。

(三)融通三维目标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客观上存在“为社会主义培养接班人和建设者、为社会培养现代公民、为企业培养准员工”三维目标。

二、“专兼结合,校企融通,凝聚三股力量”――教学团队一体化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团队来源主要由学校专任思政教师、学校日常(兼任)思政教师、企业(公益)基地兼职思政教师三部分组成。

学校专任思政教师,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主阵地优势,以及专职教师的专业优势,以理论教学要点和教学目标为纲,为实践教学明确教学目的,规划教学项目,开发项目任务书。

学校日常(兼任)思政教师,即辅导员、共青团、学工处和校企合作工作站指导教师。这其中,各系部辅导员、共青团、学工处老师反馈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为学校思政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提供比较有价值的以及反映各系部特点的实践项目和方案。校企工作站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对思政实践教学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衔接在校学习和在企业实习两个教学阶段。

企业(公益)基地兼职思政教师,即由学校和企业(公益)基地协商从企业(公益)基地内部聘任,或直接由企业内部党、团组织推荐人员。针对企业和社会需求对在校生和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公民品格和职业素养教育。

三、“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统筹三方资源”―― 实践基地多元化

如何加强和完善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高职院校思政课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的解决方案是:以“合作共建,双向受益”为原则,统筹校内实践基地、企业实践基地、公益实践基地三方资源,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广渠道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基地。

(一)以校内实践基地为基础

校内实践教学组织起来相对容易,具有较强的便捷性、操作性、参与性,不需要太多费用,因此可以说校园实践基地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最有效的基地之一。我们在学院内依据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教学模块的要求,分别建立了耿高鹏先进事迹陈列馆、校史陈列馆、江南产教园等十多个基地,以教学项目的实施为主线,通过认知、体验、感悟、践行多种教学形式的开展,使学生在校内学习阶段,不出校门,就能参加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实践活动。

(二)以企业实践基地为关键

企业作为学生实习的主要场所,是思政课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关键所在。我院创新“工作站”式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整合学校、企业、社会三方资源。通过积极利用这些企业基地资源开展实践教学,突破了制约实践教学的瓶颈,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得到极大提升。

(三)以公益实践基地为延伸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的教学过程本身就在于让我们的学生切实感受、体验、领悟这种“积极回应”,从而由认知转化为认同,由认同内化为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思维方法,同时外化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过程。通过在历史博物馆、城市规划馆、革命英雄纪念馆、新农村示范点等公益基地的参观和考察,使学生们在理论的接受和内化过程中,获得经验事实的比照性支撑;通过在福利院、敬老院、新市民学校等公益基地做义工,当支教,使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提升获得情感信息的体验性支撑。

四、“项目引领,任务驱动,做实三大模块”――教学方法项目化

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以“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为主线,基于“工作过程”进行实践项目开发;以培养学生能力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项目”为载体,进行实践环节的教学设计,从而有效地革新原有的教学方法,增强实践课的实效性。

(一)以模块为根基,构建项目群

我们以“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模块为根基,以“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接班人、为社会培养好公民、为企业培养准员工”为目标指向,采用“项目化”的教学方法,基于模块内容,积极构建 “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项目群。

1.“理想信念教育”模块项目群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承担着培育社会主义建设合格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在“理想信念教育”模块项目群的构建过程中,有效整合校内外各方教育资源,积极构建“指导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四大项目群。

2.“公民品格塑造”模块项目群构建。当代大学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生主力军,通过“责任意识”“道德品质”“法律素质”三大项目群的开发不断充实、完善“公民品格塑造”模块,从而使公民品格教育启动于学校,延伸至企业、社会。

3.“职业素养培育”模块项目群构建。高等职业院校肩负着为企业培养优秀员工的使命。“职业素养培育”模块项目群构建以学校为先导,以企业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我院135个校企合作基地,顶岗实习信息库4912个企业的优势,积极建构和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精神”“职业态度”三大项目群,培养学生“尚技、勤业、精进”的职业素养。

(二) 实施“项目化教学法”,项目群实效性的保障

“现代高校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立一种新的学习方式,研讨的过程中成为学习的主人,从而提高自学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这才符合今后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中,通过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实到学生亲身的行动、体验、感悟之中,提升教学的实效性。

五、“凸显主体,注重过程,实现三个结合”――教学评价立体化

作为一种教学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评价也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教育的要素、过程和效果进行价值评价的活动”。在这一评价活动中,我们认为要彰显“凸显主体,注重过程”的理念,实现学校与企业的结合,学习与工作的结合,以及过程与主体的结合。

(一)学校与企业结合

建构由学校专职思政队伍、学校日常思政队伍和企业兼职思政队伍多方面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性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方面实现学校所注重的学生在基本理论上的掌握程度,和企业所关心的员工在生产服务中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两者有机融合。

(二)学习与工作结合

我们利用在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搭建的思政课实践教学平台,突出实践考核权重,使考评着眼于学习和工作两个过程。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从课堂延伸到企业,从理论知识掌握延展至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包括诚信品质、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意识、团队合作能力与职业态度等各方面纳入过程化的综合评价体系。

(三)过程与主体结合

构建“依据目标、注重过程、及时反馈、促进发展”的基于动态的立体的形成性评价体系,突出“过程”与“主体”两个取向的有机结合。实现由“以结果为中心”的传统目标取向评价模式向“以发展为核心”的现展取向评价模式转变。突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维度、评价方法的多样化,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和“成长比成绩更为重要”的观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持续进步。

[参考文献]

[1]侯文光.教育评价概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9.

[2].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万斌,张应抗.高校思想政治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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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1社会治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用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既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又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更呼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发展。

2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的困境

2.1资源整合能力有待加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全方位、多专业参与的服务,仅凭社区自身的资源难以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这就需要整合社区所有养老服务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长寿区养老资源较为丰富,如在社区层面已经探索出了养老服务站、幸福院、社区医院等机构,但这些养老资源分散在各个部门,这就导致原本就有限的社区服务社会使用效率非常低下,难以统筹管理、形成合力,难以为老年人提供系统全面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门,而由于条块管理,使得民政部门也难以有效聚合其他部门的资源,由此导致很多问题,包括投入不足、服务模式少、管理水平低下、覆盖面小、服务项目有限等。社区资源整合程度低既抑制了老年人的有效服务需求,也束缚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2.2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完善

长寿区社区虽然越来越重视老年基础服务设施的设置,但不完善的问题比较明显。(1)实用性差。很多社区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并没有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忽视了这些设施的设置应该具有防碰撞、防滑等功能,同时也缺乏无障碍设施的考虑,造成了老年人活动的不便。(2)种类不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老年人对医疗保健、护理等的需求越来越大,此外,对日常照料、文体生活、健康保健、社交等需求不断增多,而目前的养老服务设施已经达不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有的社区尽管有一定的医疗设施,但是社区医疗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老年人的看病率,也无法为老年人提供预防、治疗、护理等一条龙服务。

2.3养老资金来源单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程具有长期性、连续性,需要持续稳定的资金保障,长寿区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经费保障政策,严重制约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当前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投入,当前虽然依靠上级部门的投入,逐渐启动了居家养老工作,并开展了针对老年人的一系列服务,但由于管理资金来源有限、社会资本参与不足、筹资渠道过于单一,社区又没有经济来源为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注入资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受到了极大挑战。

2.4现代养老观念尚未养成

传统养老观念认为“百善孝为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理应锁定在家庭,全部依赖于家庭和子女,老年人去机构养老是难以被接受的。虽然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急速加深,但对开展和加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的认识上仍未在大众甚至老年人的心里形成重要的认识,没有意识到社区居家养老的兴起是在“未富先老”和传统养老观念的双重压力下诞生的,没有意识到现代养老观念已要求老年人接受养老职能由以家庭为主转向社会化发展。

3创新长寿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路径研究

3.1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需坚持的原则

原则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基本遵循,它主要包括: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多元发展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满足服务需求与价值实现相结合的原则等

3.2创新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建设

养老机构的设置关系到社区居家养老参与方之间的责任分工,是养老模式运行的核心。针对长寿区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现状,构建一种能够克服当前养老模式缺点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式”的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3.3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

所谓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建设,主要就是要明确各种组织的职能定位、积极促进其健康发展,以更好地发挥在养老服务中的功用。居委会应该根据居民的需求调整工作内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较为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政府可以利用购买服务等方法来为居委会的活动提供资金保障,保证居委会的稳定运行。充分重视家庭的作用。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家庭是主体,一方面积极倡导孝道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养老、敬老、爱老、护老的良好风气;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扶持,对于能够与父母同住、照顾父母的子女给予实实在在的优惠。

3.4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队伍建设

服务队伍建设是社区居家养老落到实处的组织保证。专业化服务队伍的建设,一直是长寿区第三产业的软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也不例外。要从根本上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在管理与服务上进行创新。

3.5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保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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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上而下的政府统筹安排下,垃圾处理服务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相分离,垃圾处理企业只提供垃圾处理的作业服务;政府购买、分配垃圾处理的作业服务并提供指导、宣传教育和处理公众诉求等;公众在享受垃圾处理服务的同时却无节制地排放垃圾。企业和公众都只面向政府。这种行政安排的直接后果是企业与公众分裂,而且,因企业的私益诉求与公众的公益诉求存在矛盾,容易导致政府与社会之间发生矛盾。而这种矛盾又往往会被不健全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激化,甚至演变成某种对立,使垃圾处理从一个社会参与的作业管理问题上升为一个管理社会参与的社会管理问题。激化矛盾的制度主要有:政府直接向公众收取垃圾费,不明晰的服务成本回收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政府收取垃圾费使公众误认为政府乱立名目收取行政事业费而推卸向公众提供公益的责任;不明晰的服务成本回收机制让企业不能预见收益,心生疑虑;不明晰的生态补偿机制让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产生自己是政策受害者的悲情。这些因素都会在政府不能提供广泛、公正、优质的垃圾处理服务时激化政府与社会的矛盾。

政府与社会的矛盾源于政府介入过度、企业自利倾向膨胀和社会自治能力羸弱。政府介入是把双刃剑,一方面需要政府动用行政、经济和科技手段,引导和主导垃圾处理产业化和产业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介入又可能阻碍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此,政府介入应把握好“度”,过度介入会产生政府决策失误、权力寻租、社会自治能力下降等弊端,破坏业已存在且运行正常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提供替代品,导致社会乱象。企业在政府要求满足公众的公益诉求压力下,会优先满足自利,如:在清扫保洁市场,企业降低劳动定额标准,克扣工人工资和减少工人数量;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降低建设标准或消极怠工,看钱办事等。这些敷衍、自保行为在监管缺失的环境下肆意放纵,不仅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的诚信,也连带损害了政府的诚信。公众在社会自治组织与集体契约不健全条件下,自治能力羸弱,一是公众的配合程度低,这一点突出表现在缴纳垃圾费和开展垃圾分类等源头预处理等方面(垃圾费和垃圾分类等预处理长期被忽视,近年来政府才强力介入);二是公众难以找到自身利益的代言人,其诉求甚至被少数精英利用,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导致社会分化,这一点突出表现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营运方面。如此种种,久而久之,势必导致政府、企业、公众相互失去信任,政府与社会之间产生矛盾。

当前,垃圾处理产业化尚处于新思维、新技术、新产品和实业体的导入阶段,需要政府介入,构建新的垃圾治理模式。那么,需要思考的是,在“强政府,弱社会”的现实环境下,政府应构建怎样的垃圾治理模式及采取什么方式、路线与措施介入垃圾处理推行机制,以化解与社会的矛盾,实现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问题。

二、方向:垃圾处理政府与社会共治模式

共治是互动的,政府与社会合理分工和良性互动,既发挥政府强大的宏观调节能力,又充分发挥社会自治能力(需要说明的是,政府应扶持垃圾分类等预处理,实现社区自治,但这种自治也是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的有限自治。政府要做到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监督、互利双赢,增进社会和谐,保证垃圾处理在法治化、社会化、产业化状态下可持续发展。

政府应树立“社会本位,服务至上”观念,搭建政府服务与社会参与交互平台,将社会“接得住、管得好”的事逐步地交给社会,把工作重点放在倡导、规划、指导、协调、调节、监督、采购分配服务和参与应急设施与战略设施的管理上。

同时,社会应顾全大局、因地制宜、集体选择和自主组织,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社会应真正参与,不仅应成为垃圾处理的作业主体,自觉遵守、监督与完善垃圾处理的法治、监督监测、技术服务和宣传教育等支撑体系,还应使社会组织和企业(尤其是社区组织、非营利性社会企业)成为垃圾减量、分类回收、资源利用及技术服务等作业的组织者。

法治是政府与社会共治的保障。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需要遵守法制、集体契约和个人操守三个层面的约束,按章办事,体现统筹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和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原则,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资源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标准制度及行政强制与经济激励制度,才能协调解决公益与私益、公正与效率、发展与保护等矛盾。

社会化要求垃圾处理尊重与回归“社会本位”,一是体现垃圾处理必须服务于社会发展,二是通过企业化、市场化、专业化等途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将垃圾处理由政府统管的公益事业转变成社会生产过程,并成为具备专业化社会分工的产业。垃圾处理社会化过程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政府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等诸多方面,包括政府与社会在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与社会对城市公益事业的责任与义务,政府、社会组织与公众的产业化职责职能,垃圾处理及垃圾处理上游与下游产业之间及各产业内部责、权、利的分配,产业化投融资与经营管理利益分配的界定等等,此类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妥善解决。

产业化就是要求垃圾处理成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它以市场为导向,找到一种有效方案,聚合相关主体,发展垃圾处理的战略、核心竞争力、产业链与产业组织方式,生产或提供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容量及垃圾处理服务等,创造与分享利润。产业化尊重市场导向,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重视政府、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充分发挥私有企业、国有企业及非营利性社会企业的作用,促进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多元融合,共同开展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与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促进垃圾处理装备与技术进步,完善垃圾处理服务,实现法治化基础上的垃圾处理“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营运企业化,管理专业化”。

三、路线:培育社会自治能力

基于“强政府,弱社会”还将延续一段时期的前提认识,为达到政府与社会共治模式,必由之路是垃圾处理行业应在政府主导下逐步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从而促进垃圾处理法治化、社会化、产业化。行政主导下社会自治能力增强的过程是一个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动态过程,伴随社会自治能力的不断提升,垃圾处理法治化、社会化、产业化程度会不断提高,这不仅会对社会自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也会对政府的行政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促使政府做出相应的动态调整,以保证政府介入与社会发展协同推进,形成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如此反复,政府行政能力和社会自治能力不断提升直至匹配,形成政府与社会共治态势。

要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上级政府应做好顶层设计,制定完善的各级政府之间及政府与社会之间协同参与的推行机制,使政府、基层组织和公众乐于增强社会自治能力。因历史原因,垃圾处理多由市级统筹协调,无论谁排放多少垃圾,市级政府都要及时处理,区级以下政府和基层组织没有推动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和激励,这是顶层设计必须打破的惯例,让下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直接参与垃圾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属地管理,区级负责,市级统筹”原则,要求产地有地出地,无地出钱,自己解决自己排放垃圾的出路问题,报市级政府审批;二是完善经济调节平台,尤其应出台惩罚性区域垃圾收费政策,调动产地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积极性,调动公众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回收的积极性,推动垃圾处理跨域合作;三是完善考核考评体系,出台以垃圾处理综合服务效果为指标的考评体系,把物质回收、能量回收、垃圾处理作业服务、公众公益诉求处理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绩效)等纳入考评体系,激励下级政府增强社会自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平台和空间。一是推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承担部分垃圾处理引导、指导、监督、技术服务、宣传教育等任务,使其成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二是鼓励社会组织创建非营利性社会企业参与公益性较强的垃圾处理环节,起到力量补充作用。

四、措施:提高社会参与度

(一)开发和开放垃圾处理服务市场,理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

开发和开放面向生活垃圾排放者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企业——废弃物排放者服务市场,让分类收集企业承担垃圾分类收集的作业(包括清扫保洁、收集、回收、一次转运)、垃圾分类指导与监督、垃圾费收缴等任务,改变目前由小区物管负责组织的分类收集队伍小且管理不规范的局面,由社区居委(村委)组织管理全社区垃圾分类收集的社会企业,政府督促居委(村委),居委(村委)督促物管与企业,物管督促居民按有关规定做好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费收缴等工作。

将目前面向政府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与填埋处置市场改造成面向企业的企业——企业服务市场,将货币性财政补贴由直接注入生活垃圾焚烧、填埋等末端处理环节前移至在压缩站(或中转站)向运输企业注入,增加运输企业视垃圾质量决定垃圾流向并收取或支付垃圾处理费的业务,让运输企业直接与上游的分类收集企业及下游的处理处置企业建立业务往来,政府制定经济标准(包括企业对企业的垃圾费的允许波动范围)、核算经济补贴金额及监督市场秩序。

(二)允许多种投融资模式竞争共存,向社会提供垃圾处理综合服务

改变目前的以及时清运、消纳生活垃圾为目的的单一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模式,建立起融源头管理、收运、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活垃圾处置于一体的、向社会提供物质资源、能量资源、环境容量和垃圾处理作业服务、公众诉求处理服务及技术服务等综合产品的垃圾处理综合服务模式。

以服务效果为交付标的物,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垃圾处理,逐步形成政府投资企业营运模式、政府征地BOT模式(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经营、移交三个过程)、PPP模式(公私合作关系)和企业自筹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完全市场化模式共存的竞争局面。

(三)完善经济调节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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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慈佑院是由爱德基金会于2002年创立的民间组织,其使命是照料及教育16至40岁的智力障碍和轻度精神障碍人士;爱德面包坊是爱德基金会旗下的非盈利机构,是慈佑院为智障青少年进行职业训练的工作坊,其宗旨在于促进智障青少年就业,平等地参与工作,享受有尊严、有意义的人生。

笔者受将爱德慈佑院、爱德面包坊对智力残疾人的介入式支持模式称为慈佑院介入式支持模式(简称“NGO-SE”模式i ):即对义务教育年龄段之后(16-40岁)的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教育、康复等服务,在一至三年之后,健康条件合格的中、轻度学员可以接受面包坊(即社会企业)的入职培训并参与其中接受辅就业,以此实现智力残疾人真实就业、融入社会的社会目标的一种介入式支持模式。

该模式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即“培智学校-民间组织-社会企业-就业”。在性质上,它有别于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在真实就业上,它有别于福利工厂,从而避免“挂靠”的现象;在就业目标上,它是一种辅的就业支持,目的是使得残障人士更好的融入社会,从而有别于庇护工厂;在运营理念上,它强调用企业的经营方式获得利益,而非靠社会同情或爱心,或者政府购买的形式,因此有别于诸如基层残联办的残疾人手工坊之类,也有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经营模式。

可以说,爱德慈佑院的社会支持可谓是传统义务教育支持的延续和补充;作为以社会企业定位的爱德面包坊,其职业教育模式和培智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均是对智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积极探索。

二、面临的困难

(一)硬件设施上。爱德慈佑院和面包坊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慈佑院场地狭小,阴面位置较多,功能室分散,这不仅有碍于机构规模的扩大,而且不利于学员学习成长;经营前期,面包坊实体店因租金增长而不得不放弃,经面包坊工作人员介绍,租金由原来每年7万上升到12万,而且门面房租赁合同多是短期签,所以面对资金压力大的现状,产品市场拓展途径也受到相应影响。

(二)税收政策上。政府为防止借安置残疾人而规避税收的现象发生,减免税收的门槛比较高,面包坊同样也面临着地税、企业所得税没有得到相应优惠的尴尬。当然,机构正不断尝试着一些努力和争取。

(三)家长心理上。有些家长因为不了解情况而担心孩子在面包坊会受到不公平待遇,不放心将孩子送到面包坊接受培训,面包坊面临着做好事不被认同的心理困境;相反,有些家长则放心孩子独自上下班,面对无人接送的情况,工作人员发出“其实面包坊也承担着相应风险,这种风险到底由谁来负责?”的疑问。

(四)模式可持续性上。此外,以“社会企业”模式经营的面包坊,最初是向爱德基金会以借款形式借的启动资金,所以面包坊面临着既要实现面包坊盈利,又要完成其社会目标的双重压力。如何做到“以市场手段实现社会目标”是个需要探讨的话题。总之,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影响着今后慈佑院和面包坊生存发展状况,而且影响其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组织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社会企业模式尚且处在孵化期,面对权衡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模式和实现民间组织社会目标这两个看似矛盾的价值观上,仍有许多路要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使智力残疾人更好地获得社会支持,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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