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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风险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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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风险管理

篇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日益成熟,保险业已经成为支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保险集团已成为金融体系日益活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集团是以保险为核心,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金融混业经营集团。保险集团的金融混业经营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但也增加了保险集团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能受到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构成了全面的市场风险。保险集团混业经营中子公司比较复杂,而且每一个子公司业务性质都有其特殊性,给集团市场的全面风险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

保险集团全面市场风险管理的架构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和表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并根据导致市场风险因素的不同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和黄金等商品价格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以及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集团面临的市场风险呈现出高层化、扩散化、契约化和网络化等特点。2007年以来的次贷危机又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进一步上升。在这个背景环境下,保险集团应考虑设计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通过建立和适时调整自身的风险管理机制,来防范和化解集团和子公司层面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集成管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应设计为矩阵式的市场风险管理架构。它应在横向业务整合的基础上,增加纵向的管控,将同属性的交易或者具有相同风险因子的品种进行风险加总。金融集团由决策层确定总体风险资本,然后把总体风险资本限额按横向(子公司)来进行分配。即将风险资本限额在集团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子公司再将所配的风险资本限额配置到每一个业务部门,则每一级的管理者面对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把下一级的投资活动产生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如果每一级的风险管理者都能做到随时掌握和监督下一级的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并能对突破既定限额的情况进行及时干预,则风险管理就算真正达到目标(层级管理)。

保险子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有严格规定,只允许投资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由于投资渠道的限制,加之1996年5月以来的8次利率调整,使保险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或低收益状态,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利差损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998年以后,保险公司陆续获准可以进行同业拆借、买卖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国债回购、协议存款、企业债券及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保险公司又获准可以买卖可转换债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银行次级债。2004年10月,随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股票投资。一般来说,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应符合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三原则, 并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以求取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开支和保险赔付。

保险资金运用可主要按照风险限额管理来实施(子公司层面),首先根据保险子公司(或保险资产子公司)的资本实力、股东目标与风险偏好、监管规定等,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风险水平以及相应的抵御风险损失的风险资本限额;然后,根据对各业务部门或交易员的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在各层次间进行风险资本限额的分配;最后根据分配的风险资本限额对各业务部门乃至每一笔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并根据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它因素对风险资本限额进行动态的分配调整。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大承受高投资风险的能力越大,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美国的保险监管认为3: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规模可以相对大些。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高于1: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规模相对小些。我国2001年制定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指标,寿险公司投资收益监管指标。严格根据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付能力,对保险投资总投资额及其风险限额上做出限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市场风险将起到事前控制的作用。

银行子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

我国银监会2004 年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从操作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需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这意味着,银行子公司必须对市场风险进行合理的管理,以便对市场风险资本金进行管理。

篇2

随着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保险资金进入金融市场,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益。但是,保险公司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已逐渐无法适应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保险和金融市场的融合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问题,面对这些新问题,保险公司应当做出怎样的应对措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保险、金融融合发展的影响

保险业的兴起使保险资金急剧增长,同时,随着国家对保险监管制度的放松有效促进了保险业的金融投资活动,进一步加快了保险业与金融市场的融合,其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促进了保险投资方式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推出了更多的新型金融工具,这使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变得更加多样,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期望获得的投资收益、对保险资金安全的需求以及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等进行适当选择,按照公司特点和业务需要合理的安排投资组合。二是证券化投资趋势增强。多样的保险投资方式给保险公司更大的投资选择空间,根据调查显示保险公司投资于银行存款、抵押贷款等货币市场工具的比例正逐步缩小。因为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回报率远低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工具,因此保险公司表现出对资本市场工具的投资偏好,投资的证券化趋势正逐步增强。三是深刻影响了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是保险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但是该业务盈利能力有限,部分业务甚至呈现负增长,投资业务的较高回报率使其获得的收益成为保险公司盈利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成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2融合发展产生的新风险

2.1投资国债风险

我国现行的利率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市场化利率,其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利率差,这导致保险金投资获得的收益可能无法达到市场利率投资收益水平。国债收益率常常高于银行利率,是保险资金投资的重要选择之一。但是随着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利率不断下调,这导致国债收益率的波动性也不断增强,投资国债已不再是高端安全的投资行为,其投资风险逐步显现,任然沿用传统的债券投资风险管理方式已无法抵御投资国债的风险。

2.2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

随着国家对保险监管政策的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开始向证券市场流入。但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起步较晚,许多的法律规范还不完善、制度还不够健全,投资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较大。此外,我国大多数的投资者投机心理比较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证券市场股票、基金价格的波动。因此,保险资金不论是直接进入股票市场,还是投资基金,都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若保险公司不能提前做好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预留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很可能因为投资失利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3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

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主要来自存款的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占据主导地位,政府是银行存款的重要担保,因此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是极小的。在利率风险方面,保险公司在投资银行存款时是通过与银行订立协议利率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有效抵御了一定的利率风险,当银行利率下调时保险公司不会因此导致收益的下降。但是协议利率不是由市场形成的,与市场实际利率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若因市场经济环境改变导致协议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则会导致保险公司收益的下降。市场通胀的不确定性给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存款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是其风险程度要远小于投资证券市场。

3抵御新风险的对策

3.1完善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制度

完善的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制度是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管理制度,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防止人为因素导致投资风险。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把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投资决策的准绳,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满足运营流动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投资,将投资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通过科学投资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目标。

3.2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

随着保险投资方式的多样化发展,保险公司将面临更多的投资选择,伴随而来的是投资风险的增加。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这增加了投资风险的不确定因素,将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可能面临巨大的风险,甚至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在选择投资方式时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将资金保值作为投资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适度的选择资本市场投资,合理配置投资结构,在确保实现稳定投资回报的基础上适度的追求高收益。

3.3加强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增强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这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仅要求从业者对多样的投资业务有深入的了解,还要求他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情况能够及时的掌控。然而,当前保险业在投资方面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含有量十分有限,在应对多样的投资风险问题时各保险公司则表现得较为被动。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着力加强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先进风险应对办法的总结和积累,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分散风险,进而促进企业整体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篇3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篇4

一、发展态势概述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在于其强大品牌资源的辐射效应、成功的海外市场拓展经验、一流的资本运作水平、创新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国际化的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的人员队伍。然而,初进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沟通相对闭塞的西部市场,面临着一系列展业困难。主要包括:本土客户资源缺乏、人脉网络薄弱、网点数量稀少和消费者对品牌认知度不足。

二、渠道销售分析及策略

1.银保渠道

(1)渠道分析

保险业综合数据显示,银保渠道已成为仅次于个代业务渠道的第二收入大户。中外合资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入股银行的方式,以达到强强联合的营销方式屡见不鲜。通过结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和储户资源,在获得大量的潜在客户前提下,为短期内打开市场局面起到了良好的广告宣传效果。

但目前银保合作模式中,银保客户经理难以直接向终端客户展业,银行客户经理和柜员虽然可以起到中间人沟通的作用,但同时也是一道屏障,即最终保单的签订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工作人员尽职推销和专业化服务的程度。银保部门对此无法控制和监督,同时也无法将本部门销售人员的专业咨询和推销直接作用于终端客户。另外,银行作为基金、银行内部理财产品、保险产品共同销售的平台,投资类银保产品将不可避免地与上述产品同台竞争。

(2)策略

①指派保险理财顾问在银行分支机构驻点。银行推荐符合一定标准的客户,顾问提供专业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根据客户个人情况和要求量身定做保险组合方案,有效跨出现有销售单一产品的模式。

②银保部门除了随时把握同业产品的动态外,也应关注基金类产品,银行理财类产品的销售业绩,了解客户的需求,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最大程度挖掘自身产品的卖点。

③在银行网站设立关于产品介绍的网页链接,银行网点内部设置标准化产品展台专区等方式扩大产品宣传。

2.个代业务渠道

(1)渠道分析

结合中国国情和保险业处于初级向中级转型的阶段来看,个代业务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然是保险销售中的重头戏。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个代业务的突出优势在于其先进的人管理中心、完善领先的培训系统和高素质的人队伍。但作为西部市场的一家新公司,展业过程中面临取信客户和树立品牌的问题,相应的营销策略将围绕信任度的建立和传达、尽职推销和公司品牌推广逐步展开。

(2)策略

①信任度的建立和传达

a.建立人资料信息系统,客户可通过拨打免费热线电话和查询公司网站核实人身份、了解人过去销售业绩和信誉度评分。人在与任何客户的初次见面中,必须主动、全面和清楚地向客户告知查询途径,并分发印有该项说明的卡片。

b.在人中搜集客户经常询问的投保问题,想客户之所想,制成印有公司标记“Q&A”卡片在初次接触中向客户分发。

c.推动CRM数据支持的管理系统,改善原有的“人――客户”的单纯接触模式,减少公司前后线业务的脱节。一方面人将潜在签单客户的信息及时回馈公司,另一方面公司主动致电客户询问对产品、保单中条款等有无疑问,对产品和服务有何种建议、对人的服务是否满意。

②尽职推销

a.使具有竞争力、灵活多样的薪酬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除了现有的以保费收入作为佣金计算的标准外,通过与核保核赔部门紧密联系,将保单的“质量”因素也纳入人奖惩的考量范围。

b.深化培训课程,对人的专业素质进行定期考评,建立服务星级制度,加强人间的竞争。

c.打造成都保险业界符合国际标准的人队伍。

(3)团体业务渠道

①渠道分析

随着企业人才战略的进一步深化,作为对员工的“金手铐”,年金产品的需求正快速增加。相比中资企业产品设计经验少、创新能力弱的缺陷,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养老金产品的结构设计、产品种类、技术含量和配套服务、风险控制能力和海外市场运作中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②策略

a.依托中方股东的人脉资源和网络开展团险业务。应充分利用与中方股东本身、其下属企业、上下游合作企业的网络关系,多点出击,打开团险市场。

b.提供一揽子配套服务,如提供网上在线自助查询服务、定期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知识宣传服务和理赔分析报告等。

c.密切关注企业年金多层次和多样化需求,兼顾价格优势,为企业量体裁衣,打造高品质保险产品。

(4)经代渠道

①渠道分析

总的看来,成都保险公司对采取与经纪公司,公司合作展业的模式持谨慎态度,仅有少于半数的公司于近两年开始涉足。这是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面临的突出问题导致了该渠道业务发展极其缓慢。主要问题包括:社会大众对保险经纪的附加值不重视或不明了;保险经纪在财经体系中的社会和经济利益定位过低;专业人才、技术的取得与养成不易;缺乏完整的技术和专业性风险管理和保险的资讯系统。此外,在成都老牌外资保险与当地保险经纪公司的合作中,也曾发生费率纠缠不清,经纪公司卖单等不良事件,从而使得众多保险公司在选择经代渠道展业时顾虑重重。

然而在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上,50%-60%的收入来自经代渠道。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和发展,今后保险市场的分工将进一步细化,由保险公司提品和客户服务,专业保险经代公司专营销售,不但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且更可为市民提供更全面、优质的服务,因此经代渠道将是今后寿险市场的主要营销手段。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拥有强大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但由于进入的时间较短,对西部市场消费者需求的把握在深度和准确性方面都还有所欠缺。虽然目前成都地区经纪公司的发展还欠成熟,但他们更了解市场,了解客户,有客户资源优势。与经纪公司的合作有利于保险公司更直接地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公司所掌握的客户资源的差异性,为客户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公司可以开始在四川范围内选择符合其标准的经纪公司,采取有效的合作方式,最终双方达到资源互补和“双赢”的效果。

②策略

a.选择具有良好信誉、长期清晰的发展目标、认同企业文化的经纪公司作为培养对象,运用公司成熟的行销支援和行政支援经验对合作经纪公司加以辅导和支持,协助其做好销售服务工作,加速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的步伐

b.采取对不同经纪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量身定做具有个性化要求的专属产品的合作策略

三、四川整体战略规划

1.市场情况分析

(1)在成都以外,自贡,攀枝花和内江位居四川地区保费收入的前三甲。成都和成都以外地区保费收入总和各占四川全部保费收入的四成和六成,显示出成都不可动摇的重点中支地位。

(2)人口密集,经济较活跃,大型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地区成为竞争的绝对焦点。

对于初入四川市场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缺乏全面作战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人力、财力、客户资源和品牌认知度等方面。成都作为其在西部发展的重点中支,现阶段将其做大做强是核心任务。不占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不到较高的效益指标,一刻都不能放松和分散力量。原因有二,其一,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成都市场的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投入产出的边际效益较大,做大做强可以较好的形成规模效益,进入良性循环,同时面对众多新主体的涌入而不易被击垮。其二,成都市场的基地作用和示范效应意味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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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虽然目前中国经济运行总体形势良好,但近几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上升,未来中国价格走势的上行风险仍然不容忽视,通货膨胀率继续上涨的威胁依然存在。未来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社保基金随时都会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发生,并有可能被通货膨胀所侵蚀。对社保基金面临的通货膨胀风险,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其极其重视,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以银行存款为主的投资体制下,从2001年到2011年间,中国养老金“缩水”近6000亿元,截至2011年底,中国养老的三大支柱中,3580亿元的企业年金、8690亿元的全国社保基金都已实现规范的专业化市场投资运作,但拥有1.95万亿结余的基本养老金依然通过“落后的投资体制获得低下的收益”。在老龄化的背景下社保基金甚至面临着收益为负的重压。

这些都说明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是社保基金与金融市场互动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那么怎么来控制和规避这种风险呢?

二、 通货膨胀对社保基金与金融市场互动的影响

通货膨胀的发生,对现收现付的社保基金影响很小或根本没有影响,但是对于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基金积累制度,通货膨胀产生的压力就大得多。通货膨胀对社保基金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它造成社保基金资产本身不断贬值,使社会保障基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二是它导致社会保障基金支出增加,并最终有可能使未来社保基金的支付发生严重困难。因为随着通货膨胀而来的是人们生活费用的增加,其结果是靠社会保障金生活的离退休职工必须领取更多的社会保障金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保障采取国家保障或企业保障的方式,社会保障金的收支直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或企业财务预算,即现收现付,很少有结余积累,因而不可能进行投资营运。在社会保障制度由现收现付模式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基金制模式转变以后,由于个人账户几乎“空帐”运行,加上资本市场发育的时间不长,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用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而不能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实业和不动产,更不能用于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我国社保基金的资产配置长期被限制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虽然保障基金安全,但却制约了基金的增值。这至多只能保证基金的名义安全,而无法保证基金的实际安全,特别是无法满足人口老龄化加速带来的养老金未来需求的急剧膨胀。

三、面对通货膨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保基金投资貌似安全,实际收益率却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投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社保基金可选择的投资工具较少,很难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正如前面所述,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通过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来实现保值增值,而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都较低,且容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得社保基金投资效益不高。

其次,目前我国社保基金对投资风险的管理从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风险管理能力较差。主要表现在:投资决策主要凭经验做出,缺乏一套量化的风险衡量指标。量化管理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金融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后,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效率低下,监管体系不完善,也是导致社保基金投资收益差的重要原因。我国社保基金目前主要还是政府部门分散管理,这不但增加了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管理效率,也使社保基金经营成本增加,投资风险加大。而且,由于社保基金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地与政府分离,所以政府行为时常会影响到基金管理。

四、社保基金管理中通货膨胀风险控制措施

(一) 通过对投资资产工具的选择并进行优化配置来提高基金投资效益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5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但根据当前投资回报率统计数据显示:银行存款、国债的收益率最低,股票收益率虽然较高但其波动性较大,而贷款、房地产、国外股票和国外债券不仅收益高而且差异性较小。所以要提高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还要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使保险基金进入到贷款、房地产、国外股票和国外债券等收益高,稳定性好的领域,并合理配备比例,以求最佳的资产投资组合。

(二) 完善社保基金投资的法律,为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依据。

社保基金投资的法律配套化《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法》应不断地发展完善, 为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依据。在修订的时候应对涉及投资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如投资机构的主体、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权限, 可用于投资的比例、入市基金的筹措等。

(三) 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管体系

根据中国国情并从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 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 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

(四) 社保基金的运营方式多样化

除银行、国债、股票、企业债券等投资外,社保基金可以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 考虑直接配置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之间平衡来确定投资比例, 在实现社保基金期望值的同时, 可以考虑进行长期相关指数的投资。

参考文献:

[1]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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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保险市场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其中保险资产运用额快速增长,2009年资产运用

额为3.74万亿,同比2008年增长22%。

为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面对越来越庞大的保险资金运用规模,如何做好风险管理将是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美国保险业1996-2000年的测算,如表1所示,保险投资风险是保险公司最大的风险源。因此,保险业必须提高对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保险公司风险比例图,如图1所示。

从诱发保险资金投资风险因素的角度来看,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主要面临七大风险,即利率风险、市场风险、通货膨胀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委托-风险。一是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波动给保险公司资产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因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保险公司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如经济周期特征、行业结构调整、金融市场制度变化、投资者心理波动、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调整等。三是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于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导致金融资产总购买力变动,从而使保险公司产生损失的可能性。四是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不能按事先约定履行其责任及义务的可能性。五是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因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不一致,资产变现能力不足,从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六是操作风险是指管理者的投资政策不当或投资业务执行者因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七是委托-风险是指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运用模式下,保险公司将部分或全部保险资产交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因两者信息不对称,因此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此外,保险资金投资还可能面临社会风险、汇率风险等。

结合我国市场实际情况,加强我国保险资金投资运用风险管理可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两方面:

第一,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

一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经营理念。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确立其投资理念,所有的投资行为均应基于该理念,只有投资文化及理念明确且统一,才能保证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同时,该理念应以市场状况为基础,且随市场变化而变化。

二是完善公司组织架构。根据《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包括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任命首席风险官对公司的各类风险进行管理,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且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将来风险管理效果将与绩效相挂钩。

三是选择适合我国保险业自身特点的资金管理模式。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保险资金管理模式不仅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而且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当今世界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采取了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模式对保险资金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与完全依靠外部委托模式和完全依靠内设投资部门模式相比,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效降低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是建立覆盖业务全过程的风险监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首先应建立风险信息汇总分析系统;其次应实施交易监控的集中管理;再次需建立实时风险管理评估体系;最后应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实时动态预警资产风险。

五是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准则、投资组合策略、绩效评估体系及投资运作流程。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准则基于投资理念,是保险资金投资的指导性原则,帮助保险资金管理部门明确投资理念、投资目的、盈利目标及潜在的风险;其次,公司在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比例的规定范围内,选择合适自身的投资工具和投资组合策略,并通过保险资金风险投资项目多样化以分散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再次,应形成保险资金投资绩效评估体系,对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收益按设定指标进行考核和评估,全面分析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和运用效果;最后,应建立涵盖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评估三大环节的投资运作流程,形成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投资管理体系。

第二,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保险公司自我内控机制仍不完全,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不足,风险承受能力不强,我国应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内控,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严格监管,共筑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防线。保监会可以以确保公司偿付能力为中心,对保险投资各渠道最高比例和投资组合制定指导性规则,此外,保监会还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功能,引导保险资金合理投资,理性操作,使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最小化。

参考文献:

1、陈洁.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及其风险防范[J].上海保险,2010(6).

2、陈芝凯.浅议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及风险管理[J].金融与经济,2007(3).

3、杨琳.保险公司投资风险与控制[J].中国保险,2005(2).

4、丁少群.面对金融危机保险业高增长下蕴含的高风险[J].上海保险,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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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官员认为,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市场体系、经营主体、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但不规范。整个保险市场体系的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恶性竞争时有出现; 一些保险机构市场竞争手段单一,不是通过创新产品、改进服务等方式赢得市场,而是采取不正当交易。另外,保险机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要保证行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必须把风险防范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防范保险市场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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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寿险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

市场竞争风险是我国寿险公司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部分寿险公司为招揽客户,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协议承保等方式争夺市场份额。二是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借助行政权利、私人关系等外来力量,甚至通过向企业发放巨额贷款或帮企业担保、融资来争夺市场份额。三是外资寿险公司进入的迅速性。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外资寿险公司发展迅速,其保费增速远远高于中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上升很快。

(二)资金运用风险

寿险产品的长期性和保费收入的稳定性给寿险资金运用提供了良好的先天条件。但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寿险业已积聚了一定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运用渠道与国外相比过窄。目前大部分资金都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这对防范风险、规范保险投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单一的投资结构不利于保险资金的长期管理和运用。二是与国外相比,资金运用的收益率低,波动性大。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无论哪一年都与国外有着巨大的差距。三是寿险产品创新提高了对投资收益的要求,加大了资金运用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资产和负债的价值随系统因素影响而出现的变化。在寿险业中,有三种特别值得关注的市场风险形式:利率风险、基础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外融资和投资两个方面。前者是指在融资过程中,由于利率变动而增加了直接融资成本或间接机会成本,使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难以实现;后者是指在投资过程中,利率变动会使其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甚至使其经营出现亏损,继而导致利差损,最终带来偿付能力危机。

(四)经营风险

从寿险业务经营流程来看,主要有产品研发、市场销售、承保、理赔和财务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都会存在相应的风险。这里主要涉及流程中比较突出的精算风险、承保风险、理赔风险和营销风险四个方面。

营销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市场不完善、市场竞争不规范,各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 忽视业务质量而导致的风险。二是个人人素质低下的风险。保险人流失引发的诸如“孤儿保单”等一系列问题给保险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我国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分散可保风险,各种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数理基础,是一种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以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系统对这些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还未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数理基础。

(二)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投资风险管理、核保管理、理赔管理、产品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既包括硬件失误风险管理,又包括软件失误风险管理。而在我国,没有相关能力的人才来对保险公司的风险做一个全面的管理。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个不争的事实。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国外金融风险管理的量化指标和模型技术得到迅速发展,而国内风险管理技术还很落后,对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业通用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仍比较陌生。

(三)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和内生风险管理,忽视隐性风险管理和外生风险管理

一是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量。二是在保险发展战略上还存在着保险决策上的短期行为,对公司发展的长远性研究不足。三是缺乏对保队欺诈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益加大。四是保险法规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有效的法律体系还未建立,而且保险企业文化建设滞后。

(四)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基本上还没有融入到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还是财务控制型被动经营。保险公司发展总体决策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粗放型经营对保险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许多保险公司在考核时,很少涉及与风险相关的指标,而过分强调保费收入和利润指标。另外,许多寿险从业人员或研究人员所抱定的仍是传统的风险管理思维,漠视风险管理发展趋势。在保险监管方面,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

三、全面风险管理的内涵

全面风险管理(ERM)是现代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主要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原因主要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因素多样化和人们对风险更加全面的认识。其推动力是1998年制定的新巴塞尔协议和 2001年开始制定的名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新COSO报告。

全面风险管理首先应用于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领域,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国际保险业也做了许多尝试,如美国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企业全面风险评估系统和英国FSA监管当局提出的类似于巴赛尔协议的Integrated Prudential Sourcebook(PSB)框架。这种将保险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设计、定价、核保、 理赔风险及资金运用的投资风险等一系列风险综合到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中进行管理的方法也得到了其他国家保险公司的积极探索。

四、利用全面风险管理解决当前我国寿险公司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从我国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现状以及与全面风险管理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可以在多个方面提高我国寿险业风险管理水平,改善我国寿险公司风险管理落后的局面。

(一)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我国寿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应由三个层级构成。第一层级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执行官。董事会是风险管理系统最高的机构,对各种风险负最终承担责任; 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一个次级委员会,肩负着为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责提供风险报告、风险管理建议以及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战略实施的责任;在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有首席风险执行官,是专门负责风险管理事务的高级领导层,他可以在各业务部门之间进行平衡、协调,限制某些业务部门为单独追求利润造成承担过多的风险,同时他的设立也能保证风险管理工作得到公司高层的重视,使风险管理在公司中处于较高地位。第二层级为风险管理部, 它独立于业务部门,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其主要根据寿险企业风险管理战略要求,落实和执行各项风险管理具体目标,向各业务部门派驻风险经理小组,行使风险度量、风险评价、风险报告和风险预警职能。第三层级为业务部门的风险经理,其在各业务部门内设立风险管理岗或风险管理小组,并指定风险管理经理对本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双重负责。

(二)规范全面风险管理流程

全面风险管理流程要从风险识别入手,对企业风险进行全面普查而进一步进行准确的计量和有效的控制管理,并不断检查调整管理的战略和执行。它包括风险水准定位、全面风险识别、客观风险计量、有效风险控制和动态监查调整这五步流程。

(三)完善全面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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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风险是风险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保险行业风险测度方法的演变与一般风险测度理论相一致。长期以来,国内外的学者一直致力于风险测度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52年h.markowitz在portfolio selection一文中假定投资风险可被视为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认为这种不确定性可用统计学中的方差或标准差来度量。但是由于方差度量风险的方法存在种种缺陷,理论界继续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试图用风险基准或参照水平代替方差方法中的均值,以着重考察收益分布的左边,即损失左边在风险构成中的作用,这就是著名的downside-risk方法。在此之后,人们发现证券(或投资)组合的收益变化是一个随机变量,而随机变量的特性应该通过随机变量确切描述,不能仅用方差或downside-risk方法,因此就有了一种新型的风险测量方法——var(value at risk)方法。所谓var是指在一定的概率水平下,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证券组合在未来特定时间内的最大期望损失。由于这种方法将各种金融工具、资产组合以及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具体化为一个可以与其他经营目标相互比较的数字,既方便了管理人员将这一数字与其他指标比较以判断市场风险,也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的指标,因此该方法广受社会各界的欢迎。

(二)关于保险风险的分类

由于分类的依据不同,保险风险的分类也各不相同。徐文虎等根据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质将保险风险分为纯风险和投机风险;王国良认为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包括:保险机制本身的风险、经营不规范风险、经营道德风险、电子化风险以及政策性风险;魏巧琴以来源为标准将保险风险分为环境性风险、经营性风险和人为风险等。

(三)关于保险风险监管

传统的保险风险监管缺乏健全的理论体系,米什金只提到银行监管但没有形成理论;博尔奇主张“如果保险公司能够着眼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则政府就没有必要进行监管”;stigler在经济管制理论中提出经济管制理论的核心任务:解释谁从管制中收益、受损,管制的形式以及管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于是,据此曾有人提出保险监管的核心理论应当是:解释谁从保险监管中收益、受损,保险监管的形式以及保险监管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在实践中,保险监管长期以来在借鉴经济学和管理学监管理论的基础上,不断重复着“监管—放松监管—加强监管—再放松监管”的探索过程。

(四)关于保险行业风险的预防——保险风险证券化

王铮认为,保险证券化就是保险风险证券化,是指保险市场上风险的再分割和出售过程。由于保险风险证券化过程中被证券化的是风险,对应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部分,因此实质上是负债的证券化;himick证明了pcs巨灾期权是零贝塔资产,并解释了为什么投资者应该投入一定量的巨灾风险产品来优化他们的投资组合;samuel.cox,joseph r.fairchild & hal w.pedersen利用markowitz期望—方差模型,研究表明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对投资组合具有优化作用,能使投资有效边界上移。

二、中国保险业面临的行业风险分析

保险业的行业风险是对保险业存在的风险状态的一种描述,是指由保险业内外部条件共同作用所导致,对整个保险业带来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负面影响可以是潜在的或现实的,而且这种影响具有随机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基于此定义,以导致保险行业风险因素的来源为标准,将保险行业风险分为内部因素引致的行业风险(以下简称内部行业风险)和外部因素引致的行业风险(以下简称外部行业风险)。所谓内部因素是指来自于保险行业自身的因素,包括产业结构因素、体制变动因素和历史因素等。外部因素则是源于保险行业外部,由保险行业的宏观环境造成的因素,包括市场因素、监管因素和其他因素等。

(一)内部行业风险分析

1.结构风险

我国保险业结构性问题的现状以及保险业高度开放后结构性问题的发展趋向,将直接影响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结构风险在我国保险业中突出表现为:城乡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产品结构不合理、地区保险发展结构不平衡、保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另外,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开放较晚,形成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大部分份额的局面。这种结构有一定脆弱性:即使没有外部竞争冲击,也存在着系统经营风险,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创新能力不强,服务意识较差,综合竞争力不断下降等问题。因此,我国保险业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重大。

2.体制及体制变动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占保险市场份额的60%以上。然而其存在所有权缺位,产权制度不明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用人分配机制不灵活,激励和约束不健全等问题,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国有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近些年,尽管国有保险公司改革的呼声很高,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难度和改革风险。由于所占份额极大,对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稍有不慎就可能转变成整个行业的风险。

3.行业周期性特征引致的风险

保险业周期特征的逐步显现使得存量风险凸显。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日起,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即使经济相对紧缩的2000年-2003年,保费收入的平均增速也接近30%(同期gdp增长率为7%左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保险市场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保险行业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2004年保费收入增长率降至11%,这使得在粗放型经营方式下积累的风险将被释放,也意味着保险公司如果不改善其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正确有效地识别和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就无法在不增大风险暴露的基础上保持高速增长。

(二)外部行业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动对资产、负债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而带来的风险。当利率上升时,资产、负债的价值都会下降,此时利率风险指的是资产价值下降超过负债价值下降的风险。与此同时,当利率上升时,将发生行业间的替代效应,公众的资金转向银行储蓄或证券投资,这样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将萎缩,可供运用的保险资金减少,财务稳定性受到影响。甚至更多的保单所有人开始退保或进行保单贷款,使得保险公司可能不得不折价销售部分资产,增加风险程度;当利率下降时,此时的利率风险是指负债价值上升超过资产价值上升的风险。此时,更多的保单所有人会通过各种保单赋予的选择权增加对保单的资金投入,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购入更多的资产,而这时资产价格通常较高。

(2)汇率风险。汇率风险是指非本币进行的投资业务在兑换成本币时所面临的风险。由于我国保险业承保范围的国际化,致使保险业面临的汇率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外币的币值波动很容易给保险业带来整体的风险。

(3)竞争风险。第一,国际金融、保险创新使得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被打破。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高度融合、产品替代率远大于从前,竞争异常激烈。这种竞争虽然有助于提高保险效率,但在另一方面削弱了单个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利润空间,从而降低了整个保险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第二,为了在竞争中求生存,各保险公司不断针对潜在保险需求推出新产品,以提高竞争力。保险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需要先进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历史数据,然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开发新产品时,往往倾向于套用外国的产品模式,缺乏对本国市场风险的分析以及历史数据的搜集。这样的产品,在销售以后将形成未来理赔的不确定性。

(4)融资风险。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步履维艰,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上积累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这种风险很可能以上市保险公司为媒介传染至保险行业,从而造成保险行业的系统性支付风险。这样的教训在日本人寿保险公司中屡屡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5)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对索赔发生率和索赔规模有很大影响,特别是在保单的赔偿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计算时更是如此。可分为全局性通货膨胀和局部的通货膨胀。前者将会影响修理成本、医疗成本等;而后者会影响局部地区的保险成本,如1998年洪水泛滥导致受灾地区的某些物资价格上涨。因此,无论是全局性通货膨胀还是局部通货膨胀都将导致公司经营的损失,其中全局性通货膨胀对整个保险行业的影响最大。

(6)偿付风险。由于我国保险业资本金先天不足,再加上保险资金运作一直受到限制,使得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一直处在一个下降的通道之中。尽管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处在刚刚起步时期,大规模“给付”时期还没有到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尚未严重到发生危机的地步,但根据国外经验,对偿付风险保持高度警觉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7)投资风险。虽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在2004年获得明显拓宽,诸如可投资银行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允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及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等。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保险资产运用仍然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威胁。保险公司的资产大量集中于银行存款和债券,随着央行加息带来的市场利率上扬预期,保险行业的市场风险在逐渐增大。而由于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导致投资风险进一步加大。

2.监管风险

(1)保险行业缺少退出机制。我国保险行业缺乏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国家财政总是在危机关头承担“最后买单者”的角色,最后往往使保险行业风险转化为国家风险。由于所有权缺位,这种机制在某种程度助长了保险机构的道德风险,从长期来看,给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监管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随着金融市场的日渐开放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监管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我国传统的保险监管体系建立在分业经营基础之上,缺乏必要的混业监管经验。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不断涌现,混业经营渐行渐近,使得改革现有监管体制,加强混业监管提上日程;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有关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准则,所有的国际性保险公司都应受到母国有关监督机构和东道国监督机构的双重监管,保险业最终管辖权的划分成为又一难题。如果考虑到出现跨国保险公司的兼并收购行为,其中还存在一个法律适用权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金融开放条件下的国际保险合作和协调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

3.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风险是指因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而造成保险行业赔款增加、收益下降风险。我国是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尤其是地震、洪水和台风造成的巨灾损失,使保险行业支付比正常赔付高得多的保险金。比如,1991年的特大洪灾,仅人保公司就赔款23亿元,1998年的特大洪灾,使我国保险行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0多亿元。自然灾害的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保险行业系统风险规避和化解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保险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第一,在保险产品研发中,要有一套标准化流程,确保产品质量,控制研发风险。第二,要强化费率管理,在费率厘定过程中,通过提高精算水平、完善数据库等确保费率厘定的精准性,同时,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对费率进行层级管理,避免下级机构随意调整费率。第三,完善风险核保机制,核保标准的设立要考虑不同产品的特征,也要考虑险种受众和地域特点,针对不同的险种建立不同的核保标准,要充分借鉴国外同类险种的核保标准,根据不同的机构层级和核保人等级明确划分核保权限。第四,规范保险理赔程序,完善理赔系统和理赔人员配置,建立专家咨询网络,在重大复杂赔案中以科学的方式评估确定损失。第五,加强人管理,包括改革佣金制度,完善考核指标,加强职业培训。第六,建立企业内控机制预警指标体系,包括偿付能力指标、赢利能力指标、资产质量指标、产品线指标和经营稳健指标等。第七,完善企业内部稽查制度。第八,完善计算机内部管理系统,保证各环节的信息交流顺畅。

2.从风险转移的角度出发进行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保险企业要树立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理念,充分利用境内外再保险市场化解风险。

3.保险企业要实行财务型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建立特殊准备金、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等措施。

(二)建立健全行业风险监管机制

1.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提高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能力。通过完善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强化监管队伍建设、设立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方式提高对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力。

2.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推动行业内部的协调、合作,加强各项建设的协同推进,以提高行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3.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行业风险的控制。比如,可以通过审计、会计等部门参与对保险经营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风险、控制风险、化解风险。要把对保险企业经营的定期审计作为防范和化解行业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三)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与金融协调职能

中央银行曾经是我国整个金融业的监管机构。随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成立,人民银行退出了保险监管领域,但是,其作为保险公司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却并没有消失。针对目前保险业风险特征的变化和保险业与银行业传递渠道的拓宽,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央银行也应严密监控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

目前我国已经尝试在中央和各省建立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各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难以有效消除监管真空和杜绝监管套利现象。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建立更为有效的合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第一,加强立法,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提供制度框架,对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第二,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依据巴塞尔协议制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指南,对金融控股公司和分行业子公司分别实行资本充足性监管并严格贯彻实行,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三,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

(四)实施功能性金融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这一框架下,监管机构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名称。目前我国的银行和保险监管依然采取根据既定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银行与保险机构联系日趋紧密、业务界限逐渐模糊和金融机构功能一体化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显然难以奏效。而根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不明确的难题。面对银行和保险产品的趋同化,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是下一步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选择。

(五)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制度来保障的。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保户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实现。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是规范、科学的保险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适当的退出,就没有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所以,应当在保险公司兼并、破产、清算以及整顿与接管上明确“坚决”的态度。延误退出的时机,将使危机蔓延。

(六)完善现有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为了保证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险行业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全必要的。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是在新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出现的必然要求,它符合利用市场力量监管保险机构的未来保险监管发展方向。

保险行业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频率、内容、方式;保险机构决策机关对其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法律义务;保监会监督检查保险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权利与职责等。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及时纠正保险机构的风险,将越来越成为保险监管的有效手段。

(七)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避免恶性竞争。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以化解保险业与银行业恶性竞争的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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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传统上,保险属于广义的金融学范畴,但是高度独立,单独推进的,至于两者的联系一直为人所忽视。20世纪90年生的金融和保险多尺度、全方位的融合已经改变了这一状况,现代金融学对保险理论和实用研究的影响日益增强,保险研究也越来越遵循一个一般金融研究范式。保险风险证券化(Insurance risk securitization)始于美国1988年寿险和年金组合证券化,指通过证券的创造和发行将承保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这等于为风险创造了其他承担者,从而触及到保险公司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风险管理核心功能。所以,保险风险证券化是金融和保险在风险管理领域融合的根本课题,可以运用金融学的基本方法和工具对之作深入探讨。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金融基本功能解释

风险管理是一个超出保险领域的概念,其基本原则是让合适的人承担合适的风险,如何分散风险,以及是否存在适合承担风险的实体是其中关键问题。潜在逻辑是非常简单而强制性的,即风险趋于发现其最经济的价格和最有效的持有人。根据默顿(Merton)等1993年提出的金融中介学说的功能观点,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组成,任何经济社会的金融体系的功能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时空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具体有六项基本功能:支付结算;聚集和分散资源;在时空上转移经济资源;风险管理;提供信息;解决激励问题。金融基本功能长期保持不变,彼此并不是独立的,功能比其制度结构更稳定、更重要。这样,就风险管理功能,存在两种提供方法:金融中介方法和金融市场方法。保险公司是传统上进行风险管理的金融中介,侧重于纯粹(或物理)风险,具有在代际(跨期)间熨平风险的优势;金融市场也提供很多风险转移合约,比如期货、远期、期权和互换,且非常透明化和标准化,一直扮演管理金融(或财务)风险的角色,能有效分担横向风险。以往这两种风险类型不同的风险管理及供给风险产品的行业或市场是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术语、概念和方法分隔的,前者是一种保险精算和物理的世界,后者属于财务和金融领域,公司、个人或其他决策单位究竟选择保险方法还是市场方法取决于其特定的需求。

希勒(2003)指出,风险管理将是金融市场最有发展前景的功能。过去金融过分强调金融市场的资金动员以及资金配置功能,现在可以把金融更扩展一些,通过更好的金融安排,把许多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过剩风险,进一步消化掉。他提出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六个新想法:个人生计保险、宏观市场保险、收入相关贷款保险、收入不平等保险、跨代社会保障和国家风险保险。同理,过去保险过分强调纯粹风险管理,现在也可以把保险功能更扩展一些,它可以应用到社会更多的方面,来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规避掉一些大的风险,让我们的生活更稳定。基于此,实现保险和金融市场彼此功能扩展的有效途径可以是融合两种风险管理方法。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这种融合的表现,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效益、可保风险范围和承保能力都得以改善,金融市场也间接为纯粹风险提供保障,重大风险累积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间实现了优化配置。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根源和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是客户导向的,公司不通过金融中介也可以进行风险管理,只是参与成本较高,任何金融创新根本上都是客户需求驱动的。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公司面临风险复杂性增加,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股东对回报的持续关注,风险管理不仅被定位于保护公司免受非预期实物损失,还要管理影响日增的金融风险,同时承担资本有效配置以及优化风险回报的责任,能够真正为公司增值,导致了传统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转型,这为国外学者称誉为“公司风险管理革命”。集中反映在两个层次的融合上。一是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组织流程的融合,包括整合纯粹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通过VaR等风险度量共同标准来考察公司风险全貌;在组织内跨系统、过程和人员整合风险管理流程;寻求更多整合风险管理产品和解决方案。二是风险管理与资本管理的融合。即风险管理和最优资本结构决策同时协调考虑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这一融合已经实质性地改变公司风险管理的功能,成为很大程度上驱动上述整合的真正基础性融合。处于融合浪潮中心的是非传统风险转移(ART)市场,ART指由保险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宽泛的和成长的“合约、结构和解决方案”集合,它使得公司能以非传统方式转移风险或为之融资,而保险风险证券化只是一种ART产品。

金融机构实物资产较少,所面临的纯粹风险可以忽略,主要风险是金融风险。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中介,包括典型金融风险(市场、信用和操作风险)和保险风险,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属于广义金融风险管理范畴。在金融服务业,一种实体的过剩风险可以是另一种实体的分散化风险,这构成了风险转移的坚实基础,且使得这种机制不断发挥作用而进化。重大保险风险累积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响极大,但与金融市场风险不相关或很小,可以通过证券化方式实现分散化。进一步讲,上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对保险公司仍然适用。面对巨大的行业灾难,监管者、评级机构和股东日益增加的压力,以及最重要基础业务考虑,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接受企业风险管理 (ERM)理念。为了对其全面风险管理提供紧密的支持,保险公司也需要更灵活的产品和解决方案,这必然要求不断补充和改进ART形式。巨灾风险由于其低发生频率和高损失幅度成为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状况的关键组成,应该采取高度个性化的证券化形式实现更广泛分散。

综上,保险风险证券化作为一项风险管理创新,始于保险公司分散自身过剩风险的要求,由于客户风险管理需求变化的长期战略考虑又使之变得不可或缺。所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是证券化的直接原因,根源在于公司风险管理变化。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技术条件

金融市场用于保障传统保险风险的主要困难在于供给方的合约化,也就是产品设计问题。从金融角度看,

保险风险衍生工具是标准金融合约应用到新的标的市场所导致的新风险管理产品,有交易所标准合约,也有场外市场合约;风险证券可以视为一份标准债务或权益和一份金融衍生证券组合的混杂证券。与之类似的结构模式在金融市场上早已存在,所以产品构造难度不大,难点在于定价。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一般可以采用统计建模、金融工程和精算模拟方法,但现有新产品定价都是金融工程方法。因而,保险风险证券化依赖于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融合这一技术条件。20世纪90年代之前保险数学和金融数学几乎是平行发展的,基于金融风险的金融合约和基于保险风险的保险合约单独被引入到市场上,相应合约的估价方法和潜在风险过程的随机模型已经分别在金融数学和保险数学中独立开发出来,金融数学的巨大进步基本上没有对保险数学产生影响。70年代和80年代不断增加的巨灾索赔迫切需要新数学和统计方法;90年代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也强烈需要新投资机会。这促使了金融数学的模型和工具大规模地转嫁到保险数学中来,特别是金融资产定价方法在保险业中得到广泛应用。

传统金融与保险定价方法有很大不同。金融定价是完全市场假设下的和基于套期保值观点的无套利定价,导致了一种唯一的鞅测度。但是,保险市场一般是不完全性的,如果根本上存在鞅测度,那么就会有无穷多。这意味着鞅测度的唯一性只有通过施加一定的、能够导致风险最小化测度的最优条件获得。保险定价则避免了价格不存在或无穷多的问题,其价格基础是实际概率测度,采用诸如大数法则和依靠一种附加系数来防止随机波动。但对于复杂的巨灾保险或者与金融市场连结产品,这种方法引起了一些问题。考虑到市场在决定保险产品价格中的作用,按照金融定价,保单价格应该反映风险和收益间的均衡关系,或者最低程度地避免创造套利的机会;而传统精算费率原则模型采取一种供给方视角,包含了价格主要是由保险公司确定的假设。通过比较两种方法计算同一风险过程的费率,很容易得出,在一个充分流动的保险市场,精算费率原则可以用一种标准无套利定价结构重新解释。随着保险风险可以通过保险和金融合约同时交易的市场出现,这些合约共存导致一种新的价格选择标准,供给方法正逐渐地为金融方法所取代,这反映了金融专家和精算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目前已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和期权模型,开发出许多保险金融定价模型,这方面的最新研究都集中于巨灾风险证券化定价。1992年考克斯(Cox)等运用 BS方程作为巨灾期货和期权的定价模型至今,学界和业界已经贡献了许多模型。但是多数都是采用假设保险市场是完全市场的无套利方法开发的,现实意义不大。不完全性也是保险风险证券化区别其他证券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所以应该改用均衡定价方法;同时由于证券化产品与现有保险合约的风险标的相同,所以其金融价格必须与精算费率一致,以排除套利的可能性。目前基于均衡理论、效用理论和Esscher变换的适用于完全市场和不完全市场的精算一致金融定价方法运用很广。最后,为了达到解决理论障碍,精确定价从而支持巨灾保险风险在资本市场交易的目的,当前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研究主要在两方面推进:一是继续改进风险过程模型来模拟巨灾损失或索赔;二是在产品定价中权衡基差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外汇风险。未来开发更实用的不完全市场的保险金融定价模型还需要补充研究,考虑了市场中摩擦性的金融定价理论方面的研究推进会对之增加更多见解;同时非均衡定价范式的新金融学发展也将对进一步完善保险风险证券化定价模型产生积极影响。

三、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前景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未来取向

相对于数以万亿计的保险资产,现在保险风险证券化水平还较低、规模尚小,且市场发展很不平衡。产品方面,芝加哥交易所(CBOT)推出的保险期货和期权分别在1995年和2000年停止交易,但是巨灾债券自1997年以来持续发展,市场余额从7.83亿美元增加到2003年的43.36亿美元,成为风险证券化最有发展潜力的产品。标的风险方面,最初证券化用于巨灾保险市场,且迄今为止大部分都与巨灾风险有关,但是证券化保险风险的内容正在扩大。

理论上,保险风险证券化并不仅限于自然巨灾,只是关于保险和再保险风险、资本充足率和风险融资的讨论通常集中于保险业巨灾相关负债的重大累积,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促使了这一领域的率先起步。从银行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证券化潜力往往后者比前者更大,正如非保险证券化已经集中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量多业务,未来保险风险证券化的焦点将不是变异巨大的巨灾风险,而是其他更为传统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健康和意外保险、农作物保险与寿险(含年金)。健康和意外保险由于数学基础与财产保险有很大相似性,所以也可实行证券化。巨灾风险的特点与那些造成大面积农作物损失的自然灾害十分相似,因而证券化也适用于农业保险。最后,目前也出现了一些寿险风险证券化,寿险的期限相对较长,损失分布规律(生命表)也比较稳定;财险多为短期业务,标的损失情况也花样繁多,损失分布规律比较复杂难以建模和定价。所以寿险风险证券化潜力很大。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潜在影响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扩展和风险衍生工具推出后,“未来保险公司会不会消失”、“抛弃保险”等类似观点流行颇广,这也就是证券化导致保险业所谓的“脱媒”问题。根据金融中介理论,金融中介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尺度中不会消失,而是与金融市场共存,金融产品在中介和市场之间不断交替发展,成为“金融创新螺旋”的一部分,推动整个金融体系朝着一个具有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标演进。据此,传统保险和再保险与证券化产品是竟合关系,公司风险直接证券化将不多见,仍然依托保险公司中介实现风险证券化。当前巨灾保险衍生工具尚未成熟,短期内根本不可能取代传统保险产品;即使巨灾债券颇为盛行,但再保险仍然是最主要的风险分散机制,证券化的作用很小,且交易大多是再保险性质,作为传统再保险的另类途径或补充。当然,原则上并没有任何因素限制非金融公司及其自保公司将其风险直接证券化,但在迄今公布的交易中,只有两起是由非保险公司发行的。所以,保险公司不会消失,但存在形式一定会发生变化。根据银行业经验,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产品和组织创新参与到证券化过程中,现在属于ART的保险风险证券化未来将变成“传统”保险形式。

四、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具有巨大潜力和社会经济正外部性特征,不光发达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重视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出现了许多新兴市场案例。就巨灾风险方面,土耳其实施了地震保险证券化计划;我国台湾地区在2003年8月发行了1亿美元的地震巨灾债券;拉美一些国家将证券化经验推广到农业保险中。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也应该以此为先导,逐步试行和推广证券化方式来分散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重大风险。但是,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一国保险业以及金融业整体发达水平的体现,不应脱离我国的现实条件,而要做好以下基础性工作:

(一)整合保险公司的金融功能

从金融基本功能之一的风险管理角度来审视保险业在现代风险管理中的结构变化和功能定位,有助于保险功能内涵的深化,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地履行其职能。ART形式表现为保险业对曾经几乎是商业银行和投行独占的公司融资和资本构成过程领域的一种“入侵”。对此,国外大型保险和再保险集团,为了加强在ART市场上的地位,纷纷自建或并购设立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等子公司,在新的机构框架下为公司客户提供 综合化、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融资或转移风险产品和解决方案。因此,我国保险公司也应该通过结构重组,发展成为功能型金融集团,参与企业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处理好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的平衡。

(二)改革保险教育和研究

风险可以被公共部门、保险公司以及通过金融市场而得以分担,巨灾保险市场不存在说明了现有保险理论和实践间存在的重大分歧。许多应该被保险的重要风险没有保险。而且,未来必定会遇到其他重大的新风险,也必须发展新的机制使之分散化。传统保险理论不能保证合适的实体为合适的被保险人提供合适的保障合约。所以,保险理论必须能够精确描述以发现社会需求和解决实际问题。保险学教科书必须加入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实质性地扩充概率统计知识;保险研究人员必须经常在一些新方向上探索。保险实践应该被调整到怎样满足风险被有效分散的现实期望。这样通过逐步调整最终实现保险理论和实践的协调。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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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64-02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的技术方法,也可以指经济主体用以降低风险负面影响的动态连续过程,其目的是直接有效地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将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

一、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

按照风险影响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为以下三类。

(一)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指除了影响保险公司经营外,也影响其他行业的企业经营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治因素风险。是指由于战争、以及其他政治动荡而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主要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与损益。而战争险的需求量将增加,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的绩效也将由于变现压力增大及资本市场低迷而受影响。

2.政策因素风险。是指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变革、政府法规、价格控制等可能由于未能顾及保险业的行业利益或与保险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有一定差距而带来的风险。它将影响保险行业的竞争程度、成本结构以及资金运用绩效。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在特定的宏观经济政策下进行,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必须注意研究国家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司经营策略和方针,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3.宏观经济政策风险。来源于通货膨胀、利率、汇率、房地产景气等。它将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决策及运用绩效。其中,利率风险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影响尤其突出。所谓利率风险,是指一个金融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期限或利率差价匹配不当时,或当浮动利率的金融债务对于以后的现金流动不稳定时产生的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费率厘订是建立在预定利率的基础上,利率的变化势必直接影响到公司盈利和偿付能力。

近年来我国连续8次降息是导致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巨额利差损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利率下降同时还迫使寿险产品价格上升,影响行业整体市场扩张速度;而当市场利率走高时,一般消费者可能减少对于固定预定利率相对较低的保险产品的需求,这也将对保险公司的销售产生影响。

4.自然因素风险。是指由于地震、台风、洪水和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公司损失的不确定性。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由于保险给付将影响保险公司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灾害的发生将激发个人与企业对于应用保险来转移各种风险的意识,因此也可能会影响保障型产品的需求量。

(二)行业环境的风险

行业环境的风险指保险行业所特有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来源于产品市场的不确定性,客户偏好改变、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替代产品、产品多样性等。它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保险市场需求量、需求类型、产品类型、保险公司培训课程的设计及营销方式等。

目前,个人理财是我国中、低消费阶层的一个极大需求领域,个人理财一般分为生活理财和投资理财两种。生活理财是指设计如何把自己的未来妥善安排,即使到年老体弱时也能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投资理财则是指不断调整存款、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组合以取得最好的回报。保险在这两个方面都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由于分业经营的限制,保险公司还无法全面地进行代客理财,但全面的个人理财知识却是当前保险营销极好的一个切入点。

2.竞争风险。来源于现有竞争者竞争、新加入者、策略联盟、异业竞争、营销手段,它将影响保险公司的新业务来源、业务成本、业务稳定程序。竞争风险是保险公司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之一,除了外资保险公司即将进入带来的压力以外,现有竞争者之间由于抢占市场的急迫性,也隐含了极大的风险,突出表现在:(1)同业间价格竞争的不合理性:通过低费率、高返还、高手续费、高保障范围、协议承保等方式争夺市场;(2)利用外来力量竞争的不公平性:在业务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权力、私人关系在内的外来力量,并通过这种力量争夺市场。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限制地承揽风险而忽视对风险的管理。

3.财务风险。主要指资金运用限制等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它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建立理论上的最佳投资组合。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承保利润往往很低,甚至为负,投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占很大比重,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非常重要。我国2000年的全国保险公司总资产为3373.9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约占总资产的70%,导致保险公司受银行存款利率影响非常明显。因此,管理机构也正在积极研究放松资金运用限制。

(三)企业环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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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做大做强,保险中介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一个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法治化监管,市场化经营,充分竞争、充满活力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开始形成。2012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促成的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76%,经营收入同比增长20.44%,中国保险中介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保险中介在满足社会保险需求、完善保险市场机制、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和保险业等方面发挥了越来重要的作用。

本文分析了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解释了产生风险的原因,思考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策略,对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依法合规、科学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保险中介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风险

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风险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申报机构较杂,申报机构的性质、身份、注册资本、行业属性等差别较大;准入标准不好把握,特别是在能否核准资格和核准险种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造成尺度弹性过大;而且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保险中介机构鱼龙混杂,管理层素质参差不齐,为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风险埋下了隐患。

2.保险中介机构治理、内部控制缺位风险

由于保险中介还存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保险中介机构未能建立起责任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有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未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价的内部控制动态机制。绝大多数保险中介公司内部控制更多关注合规经营,很少关注经营效率目标,并且操作细则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夫,改革创新跟进偏慢;部分管理层权限过大,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内控紊乱,极易导致风险隐患暴发。

3.保险客户风险

(1)客户不如实告知风险

首先,我国保险精算研究起步较晚,基础数据少,数据积累还不够,各公司间数据一般不会公开。除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外,大多数的合资公司在费率上均无地域差异,导致风险高于标准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有不如实告知的空间。其次,核高风险被保险人为了以平均保费投保,会尽量隐瞒病史或者带病投保。保险公司调查的难度和费用都非常高。基于效率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会降低调查成本,反之加大了不如实告知的操作空间。

(2)保险客户骗赔风险

保险人故意制造假案,图谋赔款。究其原因,一是保险客户受谋取高利益心理驱使,在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的前提下,产生骗赔行为;二是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受理过程及协助理赔流程增加了保险新单受理及理赔的复杂程度,增加了信息的不对称,为保险客户骗赔营造了空间。

4.营销员风险

①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整体素质不高,容易被引导或者自身形成销售误导等违规问题。

②违规成本低、承担责任小。营销员准入门槛低,退出门槛也低,极低的退出成本容易引发短期行为。

③保险中介人身份不明确,没有归属感,在实务中体现为较高的上岗率,脱落率,大面积跳槽等,这样就不能稳定的接受公司的培训、辅导,显然也不能稳定服务保险客户。

④金字塔式的层级管理模式和高佣金激励机制极易引发短期行为,加之对处于业务扩展阶段的绝大多数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存在片面渲染“收入、增员”等利益,容易出现传销、误导行为。

5.市场行为风险

从保险中介机构行为风险的六大风险隐患:个别保险中介机构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非法开展保险经营;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业务人员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采用涉嫌传销的手段开展业务活动;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以虚开发票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一些兼业中介机构参与制造假赔案等,牟取非法利益;个别营销员欺骗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中介机构市场行为风险所蕴藏的问题性质严重、金额巨大、花样繁多,已成为危及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苗头。

三、保险中介机构风险管理策略

1.市场准入风险管理策略

2013年4月27日,保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保险专业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提升为人民币5000万元,但提高准入门槛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要推动整个行业更加规范发展,除了提高机构准入门槛,还要提高人员准入门槛。

2.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缺位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董事会功能,推进分工。有条件的可以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于某些上市中介公司可以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职能。

(2)加强监事监督力度。从法律环境看,需要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进一步完善监事开展监督活动的法律依据。从内部治理控制来看,需要公司各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在相应的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上为监事正常工作的开展营造独立公正务实的环境。最后,配备有较为丰富法律、财务、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的人才从事监事职能。

(3)全面推行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直管,委托外部审计对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并出具公允的审计报告。

(4)提升内部控制层面,将原先的主要关注合规性内控规制提升到战略性目标、经营性目标、报告性目标和遵从性目标。真正把战略性考虑、营运的效率和效果等包括进来,并根据宏观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拟定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措施。

3.客户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客户信息管理体系

加强保险中介公司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客户发生投保行为开始就应该有相应的数据,影像流留档备案,在保单受理、承保、客户体检、保险人出具保险合同、客户出现、提交理赔资料、获取理赔等每一业务流程都有详尽数据录入系统。并定期对于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对于高额保单、对于高频次体检、高频次理赔的保单进行有效标识,有效回访,并及时与保险公司进行数据共享。促进保险人之间交流与合作,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沟通,对客户的关键信息实行有效的传递和控制,对于重复投保保单,重复理赔客户进行标识共享,并有必要进行信用调查。

(2)增进不同利益主体的趋同

健全保险中介制度,增强保险人,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利益趋同,促使保险中介公司更努力完成保险客户风险“第一防线”的职责。保险人之间实行共同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统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实现保险人风险公担,信息共享,减少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完善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风险惩罚机制

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是我国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证。法律不能仅仅将保单失效作为投保人过失的最终裁定结果,而应该加大对投保人失信的惩罚力度,设定相应的惩罚条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进行罚款;具有较为严重的情节时,要求投保人给保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额外的赔偿;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可以有效的扼制逆向选择行为、道德风险的产生。

4.营销员风险管理策略

(1)改革现行个人保险营销体制

首先明确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要么成为保险公司雇佣员工,要么发展为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个人人,彻底改变保险营销员无归属感、脱落率高、诚信问题突出的问题。其次,严禁金字塔式增员模式,明确保险机构不得将增员情况作为考核的指标,不得考核增员利益,严禁挂单。第三,引导保险机构改变现有的佣金制度,适度降低首佣比例,变单纯的物质奖励为满足员工多方面需求,把物质奖励和员工的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建立起“人本化”的营销团队。第四,强化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增强其依法合规展业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意识,树立诚信形象。

(2)细化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在保险中介人员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应对中介人员再进行产险和寿险的分类考试,对从事寿险业务的人员进行初级和高级的分级考试,销售一般寿险产品的只需通过初级考试,销售投资类产品的则需取得高级资格;对保险经纪人也进行分级考核,即通过国家现行经纪人资格考试并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的即为初级经纪人,在此基础上可举办更高层级的考试,通过这可评为高级经纪人,高级保险经纪人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计划和服务。

(3)根据《保险法》完善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兼业机构和保险营销员的相关管理细则,尤其注意根据实务及新出现典型风险隐患拟定各项违规罚则。修订保险中介行政许可规定,将监管部分从大量繁琐的行政许可任务中释放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市场的主要矛盾的解决上。

(4)完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体系。

保险从业人员应该具有相应的资格证并且有良好的资格信用记录才能上岗,经过合法合同授权在授权业务范围及经营区域内从业;通过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思想道德修养;通过品质管理规定细则加强营销员的展业管理、单证管理以及代收保费管理环节,防止出现销售误导、利用保险单证进行保险欺诈及挪用侵占保费等问题。

5.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1)加强监管力度

应该优化完善分类监管机制,把有效的监管力量转移到风险较大,品质欠优的保险中介公司上,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要进行严肃处理。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带有普遍性和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完善法律法规。

(2)加强保险公司对业务的管理力度

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针对保险业务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分制式和非制式两种形式对保险中介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辅导,坚决用完善的内控手段防范通过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进行虚假退费或理赔等违法违规手段。

(3)发挥行业协会管理职能

促进推动各行业协会完善中介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自律准则,完善中介人员资格认证体系,完善其监管部门与中介公司的桥梁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风险。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态势良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从业人员素质逐步提升。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保险中介机构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一些风险因素也随之凸显出来,在正确识别风险的条件下,要进一步对风险进行监管。继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力度,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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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彩红.保险企业的运营风险防范研究[J].企业管理,2009(28):14.

[3]陈文辉.六大风险隐患危害保险中介市场[J].中国保险,2009(9):19.

[4]卢彦凤.保险市场逆向选择风险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青岛大学,2008.

篇13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保险业作为我国的一个朝阳产业,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发展十分迅猛,保费收入逐年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2013年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7,222.24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中必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作为保障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命脉,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却一直都比较弱。

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连年增长,在2004年保险业资产总额为11953.68亿元,而到2013年十年间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就达到82886.95亿元。但是,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率却一直很低,2004年保险业资金运用率为2.87%,到2007年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率达到十年最高点,达到12.17%,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率达到十年最低点,仅为1.91%,虽然2009年之后有所上升,但也仅为6.14%,2013年保险业资金运用率为5.04%。因此,面对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低的情况,如何合理高效的运用这些保险资金,实现保险业资金的保值增值将是我国保险业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无论是不断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还是尝试新的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就是严格的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保障这些资金的安全性。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以及各自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无论是何种渠道,受益必然伴随着风险。因此,下面就对不同渠道面临的风险分别进行分析

(一)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我国保险资金早期运用的唯一渠道,现在,在保险资产运用的资产配置中仍占据重要地位,2013年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为22640.98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的38.03%。本文分析的银行存款的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在我国,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银行业,资金安全性相对较高,符合保险投资中安全性优先的原则,但目前我国政府仍未完全放开利率市场,保险公司为了获得稳定的受益,通常事先与银行签订大额存款协议,固定利率,由于财产保险一般期限较短,其所面临的利率风险相应较小,但是对于寿险公司,却有很大的利率风险,因为寿险产品大都是长期的保障产品,并且保险公司和客户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固定利率,因此银行存款利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保险资金的收益,如果银行利率下调,寿险公司就要承受巨大的利差损。

(二)基金投资

目前,保险公司已经成为机构的最大投资者。保险资金用于基金投资,可以有效利用基金公司专业优势,能够通过专家理财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收益和风险的相互平衡,因此,基金投资是保险资金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种投资方式。但是,投资基金同样面临着很大的风险。首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但是我国目前不允许卖空,因此,如果过票市场发生波动时,必然影响基金市场,因此,保险资金用于基金投资会面临市场风险。其次,基金公司内部的管理控制也存在着风险。基金公司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影响资金的收益率。对于开放式基金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债券投资

债券的违约风险较低,非常适合保险资金。但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会由于利率变化而呈现反向变动,因此保险公司会面临债券价格变动的风险。由于,债券本身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就很弱,另一方面利率的变动也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债券投资会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近些年来,投资国债仍然是保险资金用于债券投资的主要方式,随着国债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张,机会成本不断上升,国债风险也在不断增加。我国债券市场并不发达,债券交易也并不规范,因此保险资金用于债券投资又面临着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股票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一般从两个方面获得收益,一方面是股息收入,另一方面是资本利得。股息收入受公司自身经营好坏的影响,而资本利得则更多是取决于股票价格的走势。因此,股票收益高低很不稳定。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按照一般投资风险分类,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利率风险,非系统风险包括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市场结构和制度背景比较复杂,政治因素会影响收益率的高低,而这些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因此,系统风险无法规避。我国的股票市场体制尚不健全,股票市场投资缺乏经验,导致投资于股票的非系统风险也比较高。综上所述,保险资金在投资于股票前应该事先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工作,避免发生巨大损失。

(五)房地产

新修订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定产,而房地产具有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的特点,作为不动产的内容之一,能够实现保险资金稳健投资的目的,因此,保险资金进军房地产也成为一些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渠道之一。对于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利率,税收,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市场体系完善的国家,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回报比较稳定,但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严重的投机现象,市场上的投机炒作是房价不断攀升,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随着风险的不断积累,最终保险公司就有可能承受巨大的损失。并且,现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房地产泡沫现象,有些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房价被严重高估,如果泡沫破裂,对我国经济会产生灾难性影响。因此,保险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需谨慎,看准进军房地产市场的时机,不要盲目投资。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

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分别是保险公司自身,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从内部和外部分别进行风险管理,从而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

(一)提高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水平

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管理体系。首先,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保险资金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并且各部门要分工合作,权责统一,相互制约。全面监控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其次,建立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理策略,完善信息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只有保证获得准确及时完整的市场信息,才有可能正确运用保险资金,保险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多方面,多角度的评估保险资产存在的风险,尽可能的减少投资风险。最后,保险公司要多引进人才,提高公司员工素质,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公司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积累资金运用的经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人才和知识对一个行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批具有高素质人才的团队,才能在是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人才的管理,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更有效的为公司服务。

(二)完善资本市场,改善投资环境

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场所是资本市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稳定的投资环境才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首先要健全金融市场,发展和规范股票和债券市场,推动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实现股票市场的多样化和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要减少对股票市场不必要的制约。债券市场要实现市场化,必须要提高债券的流动性,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相互配合,健全市场运行机制,丰富债券品种。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创新性金融产品,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同时也是一种很好的避险工具,所以保险公司在也运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可以先选择一些避险型和筹资型金融衍生工具。其次,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投资组合的多样化发展,目前,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债券。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其中投资于银行存款的为22640.98亿元,投资于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为28539.6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分布结构不合理,资本市场应该加快产品创新,调整产品结构,提供多种投资渠道,帮助保险公司规避市场风险,优化投资结构,稳定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最后,促进资本市场价格机制的市场化进程

(三)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

对于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在我们做好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和优化资本市场的投资环境后,加强保险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我认为,保监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监管,强化风险控制。首先,加强金融业的协同监管。保险资金在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时候,也涉及到了银行,证券等机构,保监会应当与银监会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金融业监管机构的相互合作,健全监管体制,建立一个和谐健康有序发展的保险市场。其次,作为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投资准入机制要适当,对于高风险,流动性差的投资方式,保监会应当限制甚至禁止,减少保险资金的潜在风险,追求安全第一性的原则。最后,限制各类投资方式的最高投资比例,限制单项投资的最高投资比例。“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做到分散投资,能够有效的降低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但是这个比例也需要保险公司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参考国外的经验来慎重决定,否则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段善雨.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及其风险管理。经济经纬,2007(4):143-146.

[2]晋颖,高雨竹.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及风险管理分析.山东纺织经济,2013(8):12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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