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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概念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社会治理概念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社会治理概念

篇1

一、迅速启动,结合工作实际,增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针对性

省政法委就如何在全省政法系统开展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我院党组于当日下午召开了党组会议。会上,党组成员认真学习领会省政法委书记杨焕宁同志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的讲话精神,检察长赵卓域同志结合宁安检察院目前工作情况提出了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要做到“三个要求”、“六个结合”“八个理念”、“四个重点”。“三个要求”,即:一是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在学习领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开拓新思路,制定新措施,力争在短时间内取得新成效;二是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尤其是将绩效动态考评机制与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用绩效动态考评工作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三是要求根据会议精神,制定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制定方案中,要确定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内容和具体要求及具体安排。“六个结合”,即: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十杰”法官金桂兰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开展的“荣辱观”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上级院开展的深入学习“”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与当前的检察工作有效结合起来。树立“八个理念”,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人权本位的理念;牢固树立司法高效的理念;牢固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牢固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抓住“四个重点”,即:通过开展教育活动端正执法思想;通过理清关系增强执法意识;通过完善机制提高执法素质;通过严格制度落实执法责任。会议决定成立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检察长赵卓域担任,副组长由副检察长孔宪柱担任,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工科负责。

二、深刻反思,结合“2、23”事件整改,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实效性

2006年2月23日,宁安检察院发生了被调查人人身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我院干警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吸取教训,迅速采取一系列坚实措施。

面对惨痛的事故,院里的每名干警、各层领导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班子成员带领全院干警首先从自身入手,深刻剖析,通过剖析,认为事故的发生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队伍综合素质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办案经验不足;二是日常安全教育不够,缺乏办案安全意识,麻痹大意;三是办案安全制度虽比较健全,但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四是执法规范化意识不强。

我们感到,事故的发生,根本问题在于麻痹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忽视了办案安全这一细节。为此,我们牢牢抓住思想意识这一根本,加强办案安全教育。3月份北京汪中求细节管理公司来牡讲课,主题是《细节决定成败》,院里拿出近万元为十几名中层领导买票听课,使大家明白了办案细节在办案工作中的重要性。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活动的同时,又在短时间内迅速采取了一系列钢性措施。一是自侦部门办案无论是在初查阶段还是侦查阶段都必须在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或讯问。二是坚决执行“三级领导办案安全负责制”,科员与科长、科长与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与检察长分别签定《办案安全责任状》,按照《责任状》的内容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全面加强办案安全监督,谁出了问题谁负责,主管领导负连带负责,真正落实办案安全责任追究制。三是对已有的办案安全制度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作了更正,对有漏洞的地方作了完善,用切实可行的规定增加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四是把办案安全工作纳入全院绩效动态考评管理制度,在原有的绩效动态考核项目内容中,又硬化了办案安全的奖惩措施,使办案安全与干警的切身利益密切挂钩,确保办案安全工作每天都能通过网上绩效管理的形式显现出来,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保证了办案安全制度的实效性。五是按照省院《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强化纪检部门对自侦案件办案安全的检务督察,要求自侦部门办理每一起自侦案件在初查阶段就必须提出安全预案,并按要求时限及时提交纪检部门,纪检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才能开始办案工作,纪检部门对办案安全监督关口的前移为办案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线。

三、规范行为,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增强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的规范性

任何事物都是由无数个“细节”组成的,成大事必须从细节入手,抓住细节是明智之举,住重细节是一种完善执法的态度。常务副检察长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实用主义的角度,编著了15万字的《检察机关直接授理案件立案、侦查工作细节》行为规范,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关键环节立案和侦查环节的细节进行了探讨,以图保证执法规范化。

细节规范主要有三个部分:

篇2

一、积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度

我局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市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综治学习刊物等有关文件,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综治工作和社会发展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修订领导责任制,认真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保卫组织健全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通过主要领导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并解决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我局内部达到“三无”(无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无内部职工违法犯罪;无因内部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群体事件)。我局积极参加县综治委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并贯彻落实,加强与承包乡镇的联系,积极推进基层打防控体系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完善工作制度。

二、加强了普法知识学习教育,加强了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

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做好“xx”普法及内部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我局主要领导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xx”普法知识和综合学习刊物,积极争创安全文明单位,努力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同时加强了机构建设,在局长总负责的基础上,由副主任科员专抓“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为把综治任务落到实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等事故的发生,我局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充分做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排除。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全年国民经济计划

篇3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2-0052-05

在过去二十多年间,“治理”一词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治理似乎成了一种潮流。但是治理被赋予了太多的意义,“治理可以指很多事情,它可以是一个流行词汇,一种时尚,一种框架设计,一个联结各学科的、伞状的、描述性的并且模糊的概念,一个空洞的符号,……”。[1]治理似乎是万能标签,可以贴在任何地方。概念的模糊性已然成为治理正统性的严重障碍,Sartori指出:无法否定的概念是万能的,可以指任何事物,没有清晰的边界,就无法确定它的种类,由此容易导致混淆和难以捉摸。[2]为了规范治理的概念,使学术界在研究它时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本文梳理了相关的治理概念,归纳了治理理论所包含的关键要素,分析了目前治理概念之所以泛滥的四种可能原因,最后归纳了治理的内涵。

一、治理概念的演变

治理是一个不断被丰富的概念,它大致可以分为传统治理与新治理两个阶段。治理概念最早起源于希腊语(Kybernan)与拉丁语(Gubernare),都包含着领航、掌舵或指导的意思。我国“治理”一词的词源学历史悠久,西汉的司马迁就提出了“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理论。总而言之,传统的治理(我们称之为旧治理)是“统治”的同义词,两者可以相互替换使用。

自20世纪80年代,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一种新的治理机制诞生。一般认为,新旧治理的分水岭是1989年的世界银行报告。世界银行在探讨撒哈拉以南非洲发展问题的报告中,把非洲当时的情况称之为“治理危机”。新旧治理的区别在于:旧治理一般是指“政府以及它的行为”,新治理是指“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伙伴关系”。[3]

治理概念的丰富与发展表现在治理概念频频出现在不同学科的文献中。学者们试图从不同的学科解读治理及其理论,以应对目前普遍出现的范式危机。不同学科间治理的研究虽然丰富了治理的内涵,但也出现了包罗万象的局面,治理似乎成了什么都可以指向的东西,已经到了泛滥的地步,因此迫切需要对治理的概念进行重新审视,以规范其研究途径。

(一)治理概念在国外的演变

Van Kersbergen K.和Van Warden F.[4]分析了9种治理概念,是目前比较全面的分类。我们将这9种概念进一步概括为四大类。

1.善治

善治这一概念首先由世界银行提出,从字面意义上可以理解为良好的治理。就这一点来看,善治可以将私人部门的善治(法人治理)和公共部门的善治(新公共管理)纳入进来。虽然这三种形式分属不同的学科,但其实质都是市场精神在不同领域的实施。

(1)一般意义的善治。世界银行所提出的善治,主要是指有效率的管理,最初只是一个“政治中性”的定义,但是后来这个概念不断丰富,逐步涵盖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善治。善治的主要理论主张包括:增加政府与公共事务的透明和责任,减少公共支出的浪费;增加基本健康、教育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通过规制改革提升私人部门的力量。这些措施强调合法性与效率的政治、行政和经济价值。[5]

(2)私人部门的善治:法人治理。法人治理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它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制度和激励原则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界定和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背离。

(3)公共部门的善治:新公共管理。虽然法人治理为商业部门产生了良好的治理实践,但新公共管理同样将善治引入公共部门组织。将私人的管理手段应用于政府部门达到了善治的结果,这些手段通常包括:顾客至上,增加回应性,加强绩效管理,服务外包与私有化,区别掌舵与划桨。

2.没有政府的治理

篇4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2.118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2-0-02

我国在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的社区治理。这是社区治理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我国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中,表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如何结合现代化的先进科学技术应用手段,实现社区治理水平的飞速提升,就成为社区工作人员重点研究的课题。

1 “互联网”+背景的基本概念

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的研究领域中,各个行业和各个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社会发展背景的研究,并没有总结出一套系统化、理论化的完整概念。在我国发展进程中,有关“互联网+”背景的基本概念论述,主要可以根据研究观点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两方面不同的内容。

其一是将“互联网+”背景的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经济金融行业的研究领域,具体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联合。其二则主要强调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基础治理工作中所能发挥的优势和具有的发展潜力。通过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社会经济、政治及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协调有序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2 社区治理实践工作开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社会发展模式在我国产生和持续的时间较短,因此,其在社区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并没有得到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当今社会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仍存在大量需要管理人员及时解决和应对的矛盾问题。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社区治理仍处于并将在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由原始工作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转型的中间时期。

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影响下,受传统社区治理思想的约束和限制,“互联网+”社会发展背景下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不但没能结合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应用手段,反而限制了社会公众及社会企业单位在社区治理实践中的参与程度,严重缩小和降低了社区治理的管理力度。

3 “互联网+”背景下,提升社区治理力度的思考

3.1 革新发展思想,摆正认知理念

在广大社会成员的认知中,有关“互联网+”概念的提出,仍旧属于一个较为陌生的字眼。但自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手段为依托的信息化生活方式,已经逐渐渗透到我国社会成员日常工作及学习、生活的各个环节。这一社会背景要求社区工作管理人员在开展社区治理工作的过程中,要真正认识到互联网信息技术应用的重要性,结合信息化处理技术改变治理工作的开展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确实能帮助社区治理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优化自身的工作治理水平,但“互联网+”的信息化处理技术并不是万能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治理时,可以将互联网技术作为辅管理工具,但不能完全依赖互联网技术。当管理出现一定的问题和弊端时,仍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出有效的治理措施。

3.2 强化教育宣传力度,提升社区治理的群众参与度

管理人员还可以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网络信息传播功能,不断强化社区治理工作开展的宣传力度,使社区更多群众参与到治理实践活动开展的过程中,为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赢得更多群众基础。社区治理工作开展效率的高低,有时能直接体现出一个社区发育成长状态是否完善。

社区治理应引导更多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如在治理方案方面,集思广益,从而推动社区治理工作的开展。工作人员要培养社区成员养成强烈的集体发展意识,在社区团体中形成家文化的认知发展理念。在保持个性发展认知观念的基础上,为社区治理工作开展的负责人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使管理人员能在了解和结合社区群众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更加完善的治理方案,实现社区治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4 结 语

社区治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社区治理工作开展的效率和质量,有时能决定整个城镇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与社会成员个人生活水平的高低也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在“互联网+”的社会发展背景下,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深刻了解社区治理与实践工作开展的重要性,才能秉承正确的发展认知观念,实现治理力度与质量的全面优化和提升。

主要参考文献

篇5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随着品牌价值内涵及来源的探讨逐步深入,学科间理论的融合,品牌价值研究从消费者视角及利益相关者视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费者及更为广泛的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社会化网络环境凸显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建设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关理论研究开展时间尚短,企业品牌建设实践中的品牌治理行为也未提炼成为系统的品牌治理理论,因此,根据社会化网络的特征,从现有零散的研究中进一步解构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对于品牌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主要概念内涵确定

2.1社会化网络

伴随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社会化网络、社会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媒体等概念及内涵进行解读,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社会化网络界定为借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络虚拟社会,同时由此实现真实社交联系的扩大化与虚拟社交关系的真实化后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集合。即社会化网络是强联结与弱联结、虚拟社交与真实人际关系共同融合所呈现的社交关系形态。

2.2品牌治理

目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义分别是“品牌治理是对品牌及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创的机制和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品牌控制权共享基础上各方的权、责、利对等”。王彦勇融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建条件下,通过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过程有效、公正与合理运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结合社会化网络的特征,将品牌治理视为对品牌、利益相关者及网络关系而进行的多层面、全过程的品牌价值共创管理。

3品牌治理构成要素分析

从品牌所有者企业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品牌治理概念的结构按思想基础、制度规范、治理对象及范围,以及关系处理方式这四个层面,将品牌治理划分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规范、网络关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业具有品牌共创的意识,以及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为导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着企业具备品牌价值共创所需的素质和基础。

企业的品牌共创意识,意味着企业认可内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作用,将合作者作为品牌价值的重要来源,将品牌合作作为品牌价值创造的重要方式。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传统,意味着企业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倡导构建品牌共建合作网络,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观点进行合作创新,并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处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品牌治理开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3.2品牌治理规范

治理规范是围绕品牌开展的,对品牌共建网络及其他品牌利益相关者进行关系处理所依据的准则。关系治理理论研究认为,得到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无形规则均能有效协调成员关系。品牌治理规范中,明确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价值共创过程中联系紧密、合作关系相对稳固以及范围相对明确的品牌共建网络成员及组织间,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内容为依据,结合网络治理机制的划分,将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规范归纳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选规范、激励约束规范、决策协调规范和利益分配规范。而根据关系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处于隐性状态的无形规则以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为主,它们在品牌价值共创依赖的多边网络和相对松散的关系网络中作用明显。

3.3网络关系

依据“网络特征优势”理论的思想,将品牌共建网络结构称为网络关系,综合Granovetter提出的节点间交互频率标准和Yang提出的社会关系亲疏远近标准,将品牌共建网络成员的网络关系分为强网络关系和弱网络关系。社会网络理论表明,强关系依存于联系紧密但范围较狭窄、涉及节点较少的关系网络,而弱关系则形成松散的社会网络,在参与者数量和网络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围方面具有优势。

品牌共建网络成员间通过互动积累关系资本形成强关系,使得节点之间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节点状态都相对稳定。这种情感契约有助于形成成员间高度的内聚性与行动协调性。而弱网络关系成员各自所在主要领域存在差异,彼此间交互频率较低、品牌合作基础均较弱,与强网络关系成员相比,在未经干预的自然状态下难以集中于品牌建设。但从弱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角度出发,根据Granovetter的阐述,弱网络关系具有网络规模、网络范围和网络异质性方面的优势,因此经有效引导能为品牌价值共创提供数量、类型和途径丰富的资源及信息传递,能够通过提供不同于源自强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资源和信息,从而贡献于品牌价值共创。

篇6

“治理”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末,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界定,治理是一种动态过程,即社会公共力量、私人力量和各大组织采用一切办法,化解调和各种利益矛盾的过程。俞可平教授认为社会治理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参与的自治,两者缺一不可,缺乏任何一方面都将引发利益冲突,若只强调公民的自治,有可能造成社会秩序动乱,引发社会危机,因此,要两手抓。

社会治理的概念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关键字眼是管,实施者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对象是公众,由于我国政府根深蒂固,社会组织起步较晚,且发展缓慢,不管从数量方面还是质量方面来看,都存在多多少少不足之处,因此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政府是管理的主体,对社会的一切事务有包管包干,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而社会公众仅仅只是被管理的对象,担任被动角色。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紧迫性

(一)应对矛盾高发的紧迫性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全球的社会地位逐渐升高,面临的挑战愈来愈多,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秩序是我国健康向前发展的基本保证。但近年来,我国迈进了社会矛盾高度膨胀的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频繁发生,愈演愈烈,严重阻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这一现状引起了各政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我国的社会矛盾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征,既包括显性的矛盾,如不同阶层的冲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不健康对立状态等,也包括潜在的矛盾,如贫富差距、城乡二元结构、道德示范、文化差异等。若单纯通过强制手段治理矛盾,只会适得其反,甚至还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要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首先需要从社会治理机制的角度来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

(二)应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我国当下行政改革中重要的一环,政府职能更多强调是服务,政府作为一个掌舵者并非划船者,需要调动社会一切其他力量来共同治理社会,合理的设定利益分配体系。确切的说,社会治理已经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职责,要扩大社会基层自治、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更容易引起动乱的局面,政府部门更应该根固挖掘社会一切力量来参与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来构建与民众对话的桥梁,社会组织的草根特性不仅能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而且能提高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在服务型社会治理中,政府的职能在于掌控全局,处于指导地位,不能依靠强制力来垄断对社会的治理。

三、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一)改进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概念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治理包含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共同治理方式,我国社会治理理论虽然衍生与历史发展,但是或多或少受到西方国家理论的影响,从单一的自上而下治理方式过渡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共同治理方式。改革开放前,我国是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社会方式,但如今,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体制转变,自上而下的治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国情,所以必须创新原有的治理机制,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治理模式创新。

提高社会治理主体参与多元化,发挥社会一切组织力量协同治理社会,在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并不是意味着弱化政府的作用,反而是更加强调政府的主要作用,把政府从一些不必要的事务上解脱出来,担任掌控全局的角色,进而改变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出现的“缺位”、“越位”现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主要的职责是:推进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建立健全的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使社会秩序健康稳定运转。

(二)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社会组织的概念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是社会治理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由于其自身的独立性、自治性、草根性等特点,学术界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有很多问题是政府和市场治理不好的,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介入其中,发挥了巨大作用。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对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机制的创新有着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存在较多问题,如数量、种类较少、质量不高、相关法律、体制不健全等,使得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缓慢,没有将其作用完全发挥出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激活社会组织活力:建立健全法律体系,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增强组织自律性,完善监督和管理;透明化运作,提升组织公信力;完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监管。

(三)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

为应对我国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可从体制建设入手,探索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措施,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述:

1.建立诉求表达机制

目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的高发状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找不到一个可供诉求的窗口,社会阶层不同,利益的分配也不同,各个阶层的利益分歧,如果找不到诉求的平台,长时间积累升温就会导致社会冲突频频发生,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因此要建立畅通的沟通表达机制。通过人大、政协、社会组织等渠道,在法律范围内,不同阶层以和平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2.建立矛盾调处机制

篇7

教材解析:“环境问题的概念”部分,教材呈现两幅景观图(图41 大气污染、图42固体垃圾污染)。图片虽然直观,但对概念的理解帮助不大,可补充图1“人类社会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用图说明:人类社会是地理环境的一部分,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地理环境的影响,同时,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对地理环境施加各种影响。具体来说: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从(自然)地理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人类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向(自然)地理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问题是(人类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超过环境再生能量或者(人类向环境)排放(废弃物)的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从而使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并对人类以及其它生物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和破坏的问题。该图使学生在了解人类社会和环境关系的基础上理解环境问题的概念,有利于学生从更高层次理解环境问题的分类和产生原因。

二、加工图片,剖析环境问题的类型

教材解析:“环境问题的类型”部分,教材以“树状结构图”的形式呈现。该图很好地呈现出环境问题的四大类型,但该图对理解“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提出环境问题治理的措施”知识点没有提供恰当的延伸契机。故可在原图的基础上加工(如图2)。

用图说明:加工后的树状结构图明确了某类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到底是“索取大于再生”还是“排放超过自净”,有利于学生在探讨环境问题治理措施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思路。针对“索取大于再生”这类环境问题治理措施的根本思路是:减少索取,促进再生。针对“排放超过自净”这类环境问题治理措施的根本思路是:减少排放,加强自净。

三、以图为媒,探究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教材解析:“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部分的教学目标为:根据相关资料,归纳人类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教师可结合《选修6》对本节内容进行拓展和延伸,基本思路为:某环境问题的概念―产生原因―治理措施。以案例教学模式为主,详细分析一个案例,让学生在掌握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其它案例。现以“大气污染”为例,探讨具体实施过程。

1.利用景观图直击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指洁净大气被有害气体和悬浮物质微粒污染的现象。本环节利用教材图41“大气污染”、“雾霾中的天安门”(如图3)这两幅景观图片加以诠释。

用图说明:大气污染是学生身边的案例,采用景观图加以展示即可。与其它类型图片相比,景观图更直观、更能带来视觉冲击。

2.巧用活动图探究大气污染成因

通过教材图41“大气污染”、图47 “煤燃烧过程的生成物”、图48“汽车排放的污染物”引导学生找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工业废气、汽车尾气、生活用煤产生的烟尘。在此基础上总结:大气污染成因的分析应从污染源和自净途径两方面入手(如图4)。

用图说明:教材用图能让学生深入了解煤和汽燃料燃烧后产生的污染物的化学成分,了解导致大气污染的化学物质。补充图4可为探索环境问题治理措施提供思路。

3.运用结构图总结治理措施

在成因探究的基础上,明确治理途径应“兵分两路”。一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二为增强自净能力。该部分可设置学生探究环节,探究目标:针对大气污染产生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治理措施。在学生探究的基础上可利用树状结构图加以总结(如图5)。

篇8

物流是为实现商品价值,使物质实体从生产者到达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活动。通过对供给链治理体系的研究,指出物流是一种同一规划的系统,具有供给链的特征,表现出集约化上风。并进一步带来了物流系统的灵敏性,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使企业创造更大收益成为可能。供给链治理体系下的物流创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

一、现代企业物流治理的特征

物流的概念是随着交易对象和环境变化而发展的,由最初的主要侧重商品物质移动的各项性能,到连接生产与消费的中介性手段,在到夸大顾客需求和物流活动的效任性,以及相对较为成熟的重视顾客满足度、物流活动的效率化和一体化,物流的概念不断得到充实和更新。现代物流概念的发展是将物流活动从被动、从属的职能活动上升到经营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物流本身的概念已经从对活动的概述和总结上升到治理学的层次。这表明企业物流治理的终极目的是满足客户与企业战略目标的需要,包括整个供给链(从供给商开始,一直到客户)的物流本钱、客户服务水平和企业投资收益的权衡取舍。与传统的物流概念相比,现代物流在范围与边界、系统概念、性质地位、目标理念、服务对象、功能定位等方面表现出如下特征:(1)现代物流治理是系统整合下的协作物流,以企业整体最优为目的。从商品供给体系的角度来看,现代物流不是单个生产、销售部分或企业的事,而是包括供给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有关联企业在内的整个同一体的共同活动,从而使物流治理成为一种供给链治理。从供给链战略治理的角度出发,现代物流治理指挥着跨企业组织的物流作业,通过强化流通过程中所有企业的关系,以实现产品供给链全过程的价值和经营行为的最适化。(2)现代企业物流是客户服务的物流,客户服务是物流治理创新的原动力。传统物流以为物流是“内部事物”,只对组织体内部产生影响,其服务对象是组织内部的生产或销售部分;现代物流以为物流是“外部事物”,其服务对象是组织体外的顾客。与此相适应,企业经营理念的核心以从产品制造转向市场营销和客户服务。(3)现代企业物流治理依靠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正确的市场信息,来实现企业各自的经营目标和实现整个供给链的效率化。信息已成为物流治理的核心,现代物流活动必须及时了解和反映市场的需求,并将之反馈到供给链的各个环节,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我国企业物流治理现状

由于治理体制改革的落后,我国企业物流的发展仍然处于“小、多、散、弱”的状态,普遍存在经营分散、功能单一、自动化程度低和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等题目,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机制影响着物流效率的进步。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相当多企业仍然保存着“大而全”、“小而全”,“产、供、销一体化”,“仓储运输一条龙”的经营组织方式,物流组织活动主要依靠企业内部组织的自我服务完成,使采购、仓储和配送职能未能进行充分整合,无法实行一体化的内部供给链治理,不利于社会化专业分工。(2)企业对物流服务的熟悉不够全面和深刻。随着经济的发展,顾客对物流服务的要求越来越个性化、多样化,物流服务已成为企业销售差别化战略的重要一环。可是我国的很多企业在制定物流服务要素和服务水准时,将有限的物流服务资源均匀分给所有的顾客和所有的产品,往往影响到具体的物流服务绩效以及由此带来的顾客满足度。另外,物流服务治理仅由物流部分单独进行以及对物流服务的实施情况没有定时进行检查等都影响了物流服务的价值实现。(3)企业物流的治理手段落后。首先,我国企业物流的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旧有仓储设施,功能单一,设备陈旧,作业效率较低,作业质量不高,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产业运营的需要。其次,由于物流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低,缺乏同一、规范的标准,致使物品在运输、装卸、仓储环节中难以实现一体化、全过程的活动。再有,目前我国物流领域中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普及程度还不高,发展也不平衡,企业间没有信息接口,难以实现物流企业与用户间的联网和供给链治理等。(4)企业物流的信息化程度低。由于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物流信息本身也被分割在不同环节和不同职能部分之中。信息分散、信息处理能力低,其结果是上下游企业之间以供给链为基础的物流流程优化和物流功能整合无法开展,造成物流活动的重复操纵、正确性差、应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快速反应能力难以形成等,这不仅影响每一个企业的物流运作效率,增加物流开资和资源占用,而且直接影响供给链的整体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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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governance)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物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越来越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世界形势更加复杂。时代的大变迁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官僚制却日益显示出运作僵化和反应迟钝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纷纷赋予治理这一概念以丰富而崭新的内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被认为是替代传统政府统治理论的新思想,并逐渐地在社会科学各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治理理论的内涵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以后各国学者又对“治理”这一概念做了许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另一位权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是公共机构与自愿社团的相互依存,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来自公民社会的机构和行为者对传统的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起也开始关注并研究治理理论。毛寿龙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将Governance译为治道,认为“治道变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需要来界定自己的角色,进行市场化变革,并把市场制度的基本观念引进公共领域,建设开放而有效的公共领域”。1俞可平则认为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论发展的还不成熟,各国学者对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对于治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治理概念的基本涵义来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不同层次上和范围内的权力中心;第二,强调在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存在模糊性,两者相互依存和互动,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视管理对象的参与,他们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其行政管理责任,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不断强化;第四,主张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还存在许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采用和推广这些新措施来不断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导公共事务。

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承认我们的政府愈来愈复杂,而且提醒我们注意责任的转移,要求那些属于第三种势力的志愿社团组织为解决集体关切的问题做出贡献,标志着统治这个领域正在发生变化和与过去的决裂。即使我们使用“政府治理”这一概念,其治理主体也不仅仅只是政府组织,还包括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与统治之间存在着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论能够弥补传统政府统治的不足,对政府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治理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由于实际国情不同,我国政府改革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别国的模式或理论,只能学习和借鉴他们的一些有效机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论作为21世纪国际前沿的理论之一,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1.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过去普遍认为我们的政府是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实际上它管了许多不应该也无力管好的事情,从而产生了政府失灵。因此,我国政府改革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使政府的职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须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一些竞争性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上,要实现政企分开,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参与,这正是治理理论所积极倡导的。就政府与社会关系而言,政府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领域,不能侵犯社会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优势

“治理主义主张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场和社会的合理界限,通过多元化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安排,在市场的确能够发挥作用和优势的领域”,1确定首先由市场组织来提供服务,满足利益要求,并承担相关的责任。通过政府政策性的间接支持和引导,使市场功能与政府职能彼此协调,打破政府垄断局面,进而将市场的供求机制和企业精神引入政府部门,使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径和思路。

3.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

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的管理运行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达到善政,而无法达到善治。随着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和发展。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使每一位公民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与他人协作来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组织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管理,通过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断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

4.为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随着社会自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日益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第三部门的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资金匮乏,缺乏独立自主性。政府应积极为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和自主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约束机制,保证其行为符合公益目标。为了使第三部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可以制定鼓励向第三部门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扩大其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使之彻底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有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同时利用政府政治社会化的优势地位,加深公民对第三部门的认识和信任,使社会自组织体系充满活力。

三、结束语

治理理论兴起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世界各国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试图明确划分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界限,而是强调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虽然治理理论还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如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体的对话与协作。当今世界流行的口号是“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作为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治理带给我国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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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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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法的内涵及特征

“软法”(softlaw)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法的研究领域,通常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又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例如联合国大会或其他国际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和宣言、国际组织建议采用的标准和建议等。豍

20世纪70年代以后,软法逐渐从国际法领域拓展到国内公法的研究领域。20世纪中后期,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陷入社会危机之中。一方面,民间力量崛起:公众期望参与公共治理的社会责任感日益强烈,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追求越来越深切。与此同时,信息网络技术兴起为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国家治理日渐衰落:国家行政权力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管理效率低下且政府的公信力逐渐丧失。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国家法所不能填补的空白越来越多。因此,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公域之治由国家管理模式向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软法日益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对于“什么是软法”这个问题,如今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说法。国内外学者多引用法国学者Francis Snyder于1994年对软法作出的界定:“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豎与此界说相似的,还有西方公法学者Linda Senden所提出的界说:“软法是载于文书的行为规则,不曾被赋予法的拘束力,但可能有某种间接的法效果,它旨在产生或可能产生实际效果。”豏这两种界说都侧重于软法的特征角度,明晰了“软法”之所以“软”是因为其没有法的约束力,之所冠以“法”名是因为其可以产生一定的法效果。但“特征说”却没有解释“为什么软法没有法的拘束力却可以产生法效果”,在思维方式上似乎跳过了重要的逻辑环节,因而显得抽象。除了以Francis Snyder为代表的“特征说”以外,西方学者对于软法概念的界定还有渊源说和机构化的纬度说等,因不具有代表性在此不再累述。

相比西方,我国公法学家对于软法的研究开展得略迟,但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了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界说。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北大软法研究中心罗豪才教授提出的“公域软法论”。此界说认为:“软法是一个概括性的词语,被用来指称许多法现象,这些法现象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豐与西方的典型界说相比,此界说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认为,软法并不是没有法的拘束力而是软法的拘束力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并且强调软法是处于公共治理语境下的概念,更注重软法存在的现实意义。

以上诸多界说,或抽象或具体或侧重于软法的学理意义或侧重于软法的现实价值。但是其核心却大同小异,即认为软法是没有严格法的约束力却在事实上能够产生一定法效果的行为规范。

综合这些界说,笔者发现软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软法的制定主体具有多元化。制定软法的主体大多不是正式的国家立法机关,而是社会性的人类共同体。如公法人、社会自治组织或混合组织等。因此,软法反映的意志一般是国家意志以外的,与国家意志不想违背的,范围更加广泛的社会公共意志。

2.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软法区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法的最显著的特征,因为软法的制定主体并非国家正式立法机关,所以其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软法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约束力,软法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组织内部的纪律等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产生间接的法效果。

3.软法具有高度的民主协商的特征。一方面,软法的形成并非单方“一锤定音”的意思表示,而是具有开放性、共同性的过程。所以,软法更能吸收公民的参与,体现公民参与社会公共治理与自我管理的精神。另一方面,在运行的过程中,软法与严格意义上的法相比,呈现出一种非司法中心主义的特征,即因软法适用而产生的纠纷一般不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而是通过民间调解、仲裁机构的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调磋商解决。

4.软法能够产生间接的法效果。笔者认为这是软法区别于道德、习惯和行政命令等的重要特征。软法一般表现为成文的引导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行为规范。对于社会上的个人而言,它所产生的效果是与法是相似的;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它所产生的效果与法是相关的。在公共治理领域,软法起着一种辅助实现法律价值和达成法治目标的作用。

由软法的特征看来,其与法的确有诸多相似之处,那么软法到底是不是法呢?这个问题恐怕自软法兴起之日起就引起了法学家们的讨论和关注,但至今依然众说纷纭。

二、“软法是不是法”的讨论进程

在反对“软法亦法”的阵营里有这样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坚守传统的国家法概念,认为软法不完全符合法的特征。根据传统的国家法概念,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豑国家强制力保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后盾。只有当制定法的主体是国家时,法才会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软法的制定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可能是社会自治组织、混合组织等各种形式的人类共同体。并且,软法是开放的、协商的,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因而软法不是法。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想要证明“软法亦法”首先要厘清“软法是什么”。然而当今学术界对“什么是软法”的界定各异:有的界定强调软法是指实效性上的软法,即虽然有制定法,但其在现实生活中较少受到重视,执行也明显不力;有的界定则认为软法是指法律形式上的软法,即认为有些规范虽然不具有国家正式制定法那样的正规形式,却仍然在发挥着很强的社会调整作用,因之也应当与法律作同样对待。显然,这两种界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前者仍然在传统国家法的概念范围内讨论软法的概念,而后者则跳出了传统的国家法概念。可见,软法学者内部对“软法是否存在于传统法概念视角下的”都各执一词。在如此学术背景下,“软法亦法”根本无从谈起。

而坚持“软法亦法”的学者们认为,“软法亦法”的证成存在现实的必要性和理论上的可能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域之治由管理向治理转型的趋势日益明显,这种趋势呼吁软法之治,需要我们重视软法的重要性。虽然,软法不能容纳在传统国家法概念下,但这并不能说明软法不是法。因为传统国家法概念不一定就是最为正确的对法的界定。法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东西,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更新。所以,软法学者一直在为“软法亦法”的成立寻找新的法概念。

姜明安教授认为“什么是法”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答案,很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而哈特综合这些看法归纳出的法的特征最值得采信,应该作为评判“什么是法”的一个标准。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通过“三个反复发生的主要议题”大体阐述了法律的这样三个特质:第一,“法律在所有的时空中所具有之最为显著的一般性特征即是:其存在意味着,某些类型的人类举止不再是随意的(optional),而是在某种意义下具有义务性(obligatory)。”豒即法律通过施加外在的约束力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第二,“正义一方面是特别适合于法律的美德,而另一方面又是诸美德中最具法律性格的。”豓即法律以“是否符合社会中大多数人所认为的正义”为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第三,“法体系是由规则(rules)构成的。”

即法律既然要规范人们的行为,那么就一定以若干规则的形式出现。按照哈特所归纳的法的特征,软法不仅姓“法”,同时还可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开。

另外,有不少软法学者以卢曼的“法的自创生系统理论”作为软法成立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法系统的本质不是命令,不是强制,甚至不是它的规范功能,而是它独有的“合法/违法”的编码机制。根据此界说,强制力根本不是法的必要因素,只要具备明确的“合法与违法”的二元编码机制,能够就某行为作出“法上的正确和错误”的规范认定,那么这些规则就是法。根据此界说,软法就成功地规避了“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个弱点,顺利跻身“法”的行列。

三、对“软法是不是法”之讨论的反思

纵观国内学术界关于“软法是不是法”的讨论,不难发现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否是法概念所必需的构成要素”。笔者认为,随着法治国理念的深入,公民的自我管理意识越来越高并且自我管理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在这种发展态势下,法律应该日渐为民主服务而不再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法律的重要特征势必会阻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因此,笔者针对学术界关于“软法是不是法”的讨论,就“学术界应该如何看待软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方面,应当对传统的国家法概念进行修正。“软法亦法”的成立必须以突破传统的国家法理念为前提。时下,虽然软法学者大力倡导法的多元化理论,但是此理论并不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统编教科书依然按照法学定义法为“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在此大学术背景下,传统的法概念已然深入人心。“软法亦法”成立的土壤稀薄。

然而,法的概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等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给法概念的革新提供了条件与可能。我们应当顺应时展的需要,寻找法概念改革的契机,以积极而严谨的态度对传统国家法概念进行改造和修正,使其符合民主法律制度构建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对传统法概念进行修正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旧事物的消亡和新事物的产生都是漫长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笔者认为,在传统的法概念未得到修正,新兴且为学界广泛认同的法概念尚未创制出来之前,应该将软法视为传统法概念的类比概念。“软法”并不是“软”法。它与法相关、相似,却不是法。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例子:瘦西湖是扬州著名的景点,它之所以得名“瘦西湖”是因为当地人觉得其风景可以与杭州的西湖媲美,但清瘦过之。豖笔者认为,“软法”这个词的由来与“廋西湖”相似,软法是以法为参照系类比产生的概念,类比的基础是“软法”的重要性以及软法与法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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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著名学者利格斯(Fred 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著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著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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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宋月红.行政区划与当代中国行政区域、区域行政类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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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着名学者利格斯(Fred 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着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篇13

警务,英文为“Policing”,一般指警察行为。“警务”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事务。”英文中“Police”可以作为名词或动词使用。在它作动词时,意为警察行为,如警察控制、维护等。“Policing”则指全部警察行为的总和,译为警察工作。中国台湾地区常译为“警政”,而大陆则习惯译为“警务”。我们把有关中外警察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司法职能之全部职务活动,也就是中国俗称的“警察(公安)业务工作”,称为“警务”。【1】

(一)传统意义上的警务概念及其局限性

英国警学专家约翰?安德逊在《自由警务论》中对“警务”概念做了狭义与广义之分。他认为:“狭义警务即指警察队伍所干的事情;而广义警务则指由社会各个部门所实施的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行为。”国内学者认为:狭义的警务指警察实施的行为,广义的警务指全社会实施的维护治安、打击犯罪的行为。 【2】

传统意义上的警务即为狭义上的警务,认为警务即为警察行为的总和。这种观点单纯从行为的主体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一行为是否为警务仅仅只是看其是否为警察的行为。显然,这种观念有明显的局限性。当人们为了寻求安全的社会环境而组成国家授予政府权力后,政府所实施的一切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都是现代意义上的“警务”。而警察则产生于人类进入工业时代以后,所以,现代意义上“警务”的产生先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传统意义上的狭义警务的定义仅仅从主体出发,尤其明显的局限性。传统意义上广义警务的定义虽然突出了警务的目的功能,但也没有完全脱离以主体为标准。从警务产生的渊源不难看出,警务是维护社会秩序、满足人类安全需求这一功能性目的产物。所以,对警务的定义应以其功能性目的为标准。在《美国警务热点问题研究》一书中,警务概念被解释为一系列的功能和服务,既包括传统的执法反应,如刑事调查、逮捕,也包括旨在改善社区整体生活质量的预防犯罪活动。【3】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的警务概念

多元警务是指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工作。多元警务的兴起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是现代社会警务工作进化的趋势。多元警务的兴起有其时代必然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社会联系日益紧密,科技的发展和文化的交融使得世界范围内地理上的界限不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信息时代的来临使得社会分工也日趋精细科学,社会各部门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协同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前进的推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对于安全的需求也不再有单一的标准。

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该如何定义,国内学者郭太生教授对国外有关警务的概念进行了归纳,指出,警务是广义的、分层次的:第一是作为法律规范过程的警务;第二是作为警察工作的警务;第三是作为以提供安全、维护秩序、控制社会、维护和平、预防犯罪为核心的警务;第四是作为提供安全的警务;第五是作为治理的警务。【4】可以看出,多元警务下警务应该是一个综合体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从主体层面界定的警务概念,而是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供给秩序产品的一切行为的综合体。

与传统的警务概念不同呢,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概念,更多的着眼于对社会安全需求的供给上。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某一特定主体的行为,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元化安全需求这一目的,多个主体所实施的行为的总和。简而言之,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我们应从提供安全和秩序服务这一功能性目的出发去定义警务的概念。即多元化警务兴起背景下警务的概念是一个功能导向性的概念,它所具有的新的要素即为新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对于多元化警务的需求。

二、多元警务兴起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警务的兴起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甚至于普通人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渠道都可以了解到社区警务、微博警务等相对专业化的名词。多元警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物,警务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历史大的发展方向是不可逆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分析研究在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一)多元警务兴起的社会环境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爆炸性发展,信息时代的魅力愈加彰显无遗。上世纪末我们还沉浸于互联网科技所带来的信息交流的便利中,感叹于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短短十年之后,移动互联网已然快要取代传统互联网生态,全方位的渗透和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在这样一个变革迅速的时代,人们对于安全的需求是亘古不变的,只是在形式上有了新的要求,多元警务便在新的社会环境下应时而生。

1.社会组织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结构总的变化趋势是一元化转向多元化、由集中型变为松散型。改革开放以前,个人食物的供给、住房教育资源的分配、医疗服务的提供等等,都依赖于个人所依附集体的提供。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开始有能力拜托集体的束缚,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少数人的成功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尝试脱离集体,投入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在此过程中,市场作为资源分配的基础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政府在宏观调控上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譬如九十年代的国企改革,很多巨无霸量级的国企进行了破产重组或者是私有化改革,很多人脱离了原集体组成了市场经济下的新的细胞。社会组织结构也日益呈多元化发展。

2.人口组成分布的变化。人口组成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人口分布上的主要特点是人口流动性极大。长期坚持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在过去三十年少出生四亿人,也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来,中华大地上出现了历史上任何一次人口大迁徙都不能与之相比的巨大的人口流动。东南沿海的率先开放吸引了很多劳动密集型产业入驻,随之而来的是大批的中西部务工人群。这些远道而来的务工者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改善了自己家庭的生活,直到现在我们依然要感谢他们对中国经济起飞所做出的贡献。务工潮的出现是的现阶段中国人口的特点之一就是流动性极大,过去政府对于人口流动强大的控制力已不复存在。

3.国退民进,政府控制力的下降。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企业基本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比重显著降低。所以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退民进是大趋势。国进民退所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政府的控制力的下降。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控制着全社会的生产生活的安排,通过各种供给制度严格限制着个人的活动范围。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回归于它的角色,而不是过度参与到经济活动之中,以及对于公民活动的控制。

(二)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多元化警务是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产生的,产生的因素包括社会环境的复杂化、人们对于安全需求的多元化等等。社会的大变革预示着政府提供的单一化警务服务已不能满足社会的全部需求,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能再仅限于警察等公务人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水治安维护的时机已经到来。多元化警务兴起的背景下,社会治安治理面临着与以往不同的局面。总的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

1.社会参与度增加,综合管理的难度加大。多元警务背景下突出的特点是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广度和深度都大幅度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在维护社会治安之一大的功能性目的导向下有很多益处。但我们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社会力量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公民或法人的合法利益,该怎么处理?当然,在民法通则和刑法上,可以援引诸如“紧急避险”等理论进行解决。但在预防为主的理念下,我们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只有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的管理。譬如近几年社会上兴起的私家侦探。不可否认,在诉讼爆炸的今天,私家侦探在帮助公民搜集证据、赢得诉讼上相对于公权力部门有很大的便利。但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又会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等违法问题。规范对相关社会力量的管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其负面的影响。

2.多元警务下社会参与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在多元警务背景下,社会参与度增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主体随之多元化,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就产生了。在公职人员作为单一主体维护社会治安时,其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相关职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无需探讨。但是在多元警务背景下,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治理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警察等公职人员,那么其他主体在行使相关权利时的合法性就使人产生质疑了。

以保安服务行业为例。保安服务业在当下发展十分迅猛,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或多或少的与保安有接触。但是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的保安法,只有国务院颁布的作为行政法规的额《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法律定位的缺失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但同样是上述条例带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也就是说,保安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他在法律上并没有特殊的主体地位,他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在发生纠纷时,他不能援引法律条文中适用于特殊主体的相关条文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参与到社会治安治理中的相关社会力量的权益。

三、现有警务模式及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一)现有警务模式

1.国内关于警务模式的提法很多,但主要以警察为核心,围绕“警察到底是什么”“警察该干什么”“警察该怎么干”等问题进行研究,即以警察工作为导向来定义警务模式。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说法:以警务活动的领域为标准分为社区警务模式、微博警务模式、单位警务模式;以警务手段定义为标准分为情报主导警务模式、电子警务模式、信息警务模式;以警务理念界定为标准分为民生警务模式、合作警务模式、赞同式警务模式。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警务模式是具体的行为方式与内在附着的警务理念与目标动机的统一体。

2.国外关于警务模式这一概念,都以“policing”所囊括。国外学者的研究中,按照主体划分的警务模式包括:

(1)公共警务,即“public policing”。公共警务以警察为主体,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权力,其工作范围是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主要通过解决争端、管制交通、打击犯罪以及承担一系列其他任务发挥作用,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主要体现为控制。

(2)私人警务,即“private policing”。一般认为,私人警务以除警察之外的警务机构为主体,如保安、社区援助官,以法规或警察的授权为行使权力的依据,以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提供安全服务及进行安全防范,其工作范围是特定安全与秩序的维护,主要通过巡逻监视、报警和监控来发挥作用。鲍登认为,“在英国,私人警务形成了公共警务本身的最初核心”。莱斯?约翰斯顿则认为,现代警务从来就没有被公共部门所垄断,并且在结构剧烈转变的时候,公共警务与私人警务之间的平衡也许要重新考虑。所以,“任何对于当代警务工作的严谨分析研究都应该集中在整体的多样性之上”。

(3)混合警务,即“hybrid policing”。胡根布姆认为,混合警务包括刑事司法系统之外的不同社会控制机构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1991)。莱斯?约翰斯顿认为,混合警务“由部门身份不清的组织承担”,如保卫市政安全或单方街头巡逻的不宣誓、穿制服的人员团体。其中有两种形式尤其重要:一是在公共和私人两大领域均有立足点的某些组织机构,比如提供调查服务的公共机构(如邮政调查处);二是有些公共警务组织的“公共性”可以不受它们在“公共场所”进行常规部署的影响(如原子能机构警察局是法定的公共警察机构,然而它们对之负责的公众是狭义的)。【5】

(4)自我警务,即“self policing”。莱斯?约翰斯顿认为,自我警务是个人和团体在政府没有认可和支持的情况下参与的治安维持活动,是一种“公民自治”的体现。虽然难以提供具体数字证明,但还是有理由相信居民自己组织的维持治安活动日渐重要。这种警务容易走向极端,有可能危及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如果加以合理引导也可以承担一些基础性的治安维持工作。

(二)社会治安治理路径的创新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经验的积累,逐渐形成了自己富有特色的工作方针和指导原则。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6】

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治理的指导方针和原则是经过长时间经验教训的积累总结出来的,无疑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理论。但是信息时代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我们不能一成不变的简单重复已有的理论,我们仍然要继续完善现有的警务模式,创新社会治安治理的路径。恶性案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恐怖袭击事件的接连发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创新社会治安治理路径已经刻不容缓。

1.社区警务。社区警务是在政府倡导和警方积极参与及指导下,充分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以调查、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为导向,以预防减少社区犯罪为根本目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治安战略思想及战术方法。社区警务为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到社区奠定了理论基础,提供了基层平台和可操作的基本单位,是社会治安资源和力量整合的基础工程。社区警务既是一种新型的警务理念,又是一种新型的警务战略,同时还包括一系列新型的可操作的警务工作方法等。【7】

社区警务是六七十年代兴起于欧美发达国家的警务理念,如今是流星于世界各国的一种主流的警务研究历年和警务改革探讨的方向。社区警务以其先进的理念获得了众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社区警务能够深度发掘社区力量参与到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中来,有着以往各种警务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社区警务可以深入到公众日常生活之中,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传送违法犯罪的信息线索,对于违法犯罪的控制力度空前加强。第二,社区警务在控制假释缓刑人员及有犯罪记录人员方面的效果强于以往警务模式,对于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也颇具威慑。

2.危机警务。危机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生态系统基本结构和基本价值规范的突发性紧急事态。在这种事态中,决策者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在极不确定的情况下作出关键性决策,才能防止事态继续严重恶化。危机管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危机应对机制,制定危机应急预案,并在危机发生时依法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一种特殊状态下的的公共安全管理活动。危机警务则是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力量、发挥警察治安职能的工作。包括依法确定警察部门参与危机处理的职责、任务和权限,明确警察部门在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制定和实施警察部门参与危机管理的战略原则及战术方法等。与警察部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控制刑事犯罪职能的常规警务相对而言,危机警务是警察部门在危机状态下履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刑事执法职能的非常规警务,是政府危机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强力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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