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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础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辩论的基础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辩论的基础

篇1

时下,学界同仁正对辩诉交易制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褒贬之声不一。然而这项发端于美国的制度,为什么能够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在种种的批评、责难甚至谩骂声中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且对许多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确是需要进行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对是否引进这一制度进行研讨之前,对其赖以生存的理论土壤进行分析,便具有了现实意义。

一、实用主义哲学观是辩诉交易的思想基础美国是一个年轻的移民国家,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有的出于反叛,有的出于好奇,有的则为了淘金,来到了北美大陆,共同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因此,美国人总是喜欢用“meltingpot”这个词来形容他们国家民众的构成。在这样一个国度里,没有历史的和传统的东西的羁绊,勇于创新成为这个新的国家和民族的基本性格特征。在美国,衡量一切事物的好坏,并不是以历史和传统为标准的,而是以是否有用作为标准的。在同英国殖民统治作斗争的过程中,这种思维方式渐渐形成为一种哲学思潮:实用主义哲学观。美国哲学家、实用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杜威就对这种哲学观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思想、概念和理论只不过是人为了达到目的的工具,只要它们对机体适应环境有用,它们就是真理[1](P.667)。受这样一种实用主义哲学观的影响,面对高犯罪率的压力和刑事积案不断加剧的现实,基于检察官对败诉风险的担忧,针对正规审判程序烦琐且耗费巨大的弊端,考虑被害人希望能尽快得到抚慰和被告人希望能尽快结束追诉程序的心理,辩诉交易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产生便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因此,尽管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直到1970年才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但实际上在此之前,辩诉交易的做法,已经在美国一些法院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①从一种私下的暗箱操作到获得法律上的正式承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尽管在这一过程中,辩诉交易的做法面临着种种责难,而且在被正式确认以后这种声音仍然不绝于耳,②但辩诉交易制度所表现出的以下几个方面的显性作用却让人们在它面前难以却步:首先,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促成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

① 一般认为,辩诉交易的做法从19世纪开始便在美国的一些大城市的刑事司法中使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在BradyV.UnitedStates,379,U.S.742,752-53(1970)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② 例如,在美国就有人认为,辩诉交易的做法牺牲了社会正义,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成为引诱无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诱因等,参见DouglasMaynard:TheCourtroomContextofPleaBargaining,ReprintedfromPleaBargaining(ChapterTwo)(1984)。

缓解刑事司法资源的严重不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桑托贝罗一案中,就曾鲜明地表明了这样的立场:“如果每一项刑事指控均要经受完整的司法审判,那么州和联邦政府需要将其法官的数量和法庭设施增加许多倍”[2].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检察官避免败诉的风险。美国的检察官是一种政治型检察官,有许多政界要员都是以检察官为跳板而踏入政界的,他们所起诉的案件的胜诉率的高低决定着他们的工作业绩,影响着他们在业界的声誉,制约着他们今后的升迁。“地区检察官通常是一位当选的官员。而且,无论是当选的或指派的,提高其声誉和政治地位都是他(她)的目标。……高定罪率,同有影响的私人律师的良好关系,以及较低的审判败诉记录能更直接更有效地促进地区检察官的政治地位。”[3](P.256)而在辩护制度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如果他们每一起案件都要经过正规的审判程序,那么就要冒被法院无罪宣告的极大风险。在有可能得不到“面包”的情况下,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取“半块面包”便是检察官乐于接受的一种现实。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既可以使被害人尽快地获得比较确定的抚慰和补偿的机会和方式,又可以使被告人尽快从被追诉状态解脱出来而且避免被定重罪和被判重刑的风险,极大地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所以,虽然辩诉交易具体是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进行操作的,但它实际上反映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共同愿望。甚至有人认为辩诉交易制度“通过允许犯罪人在诉讼的早期阶段表达愧疚的方式来促进正常关系的恢复,避免因不得不在法庭上作证而给被害人造成不必要的精神创伤。”[4](P.931)最后,辩诉交易制度可以使辩护律师改善同检察官的关系,免去庭审中的劳顿之苦,获得其所服务的当事人所能接受的确定的较轻处罚,将精力转入另一起案件的办理,提高其在业界的声誉,减少其精力和财务上的付出。上述种种方面的作用表明,批评辩诉交易者实际上是站在这项制度之外来评价辩诉交易制度的,而对于置身于这项制度之中的上述各方而言,通过辩诉交易能够获得利益,即成为他们乐于接受这项制度的内在原动力。①因此,有理由认为,正是这种实用主义哲学观使得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社会能够获得广泛的认同。

二、高度发达的契约观念是辩诉交易的文化基础契约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一面旗帜,而作为一种观念则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的建立而逐步深入人心。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契约自由观念在美国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契约自由观念中所包含的自愿、平等、合意、互利、互约等要素,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处于相对稳定和确定的状态,增加交易结果的理性和效益,克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摆脱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正是这种契约自由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反映。辩诉交易在实质上就是一宗契约或者说是一纸合同,是控辩双方就案件的解决所达成的合同。辩方以认罪和放弃正规审判的权利作为对价,换取控方的放弃指控(如果是轻罪)或者降低指控(如果是重罪),控方则以放弃寻求对被告的更为严厉的追诉和处罚作为对价,换取辩方尤其是辩护律师放弃在正式庭审中在证据能力、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上的挑剔、发难、甚至是吹毛求疵。所以美国学者罗伯特?E 司科特和威廉姆?J 斯汤兹认为,控辩双方通过辩诉交易交换了一种风险。在决定交易之前,被告人承担着以最严厉的判决定罪的风险,而检察官则承担着高成本的审理后作无罪判决的风险,通过自愿的交易,可能出现“双赢”的局面[3](P.272)。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用中国语言来形容的话,辩诉交易实际上表现了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客观存在着的一种“麻杆子打狼,两头害怕”的心理。这一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克服了正规刑事审判和由此而产生的刑事判决的“非合意性”,满足了人们追求未来生活确定

①笔者曾同一位美国法学教授进行过一次有意思的谈话,他告诉我说他儿子今年18岁,刚拿到驾照。然后他问我:“你猜猜,当我儿子告诉我他拿到了驾照之后,我告诉我儿子应当注意的问题是什么?”我想了想后说:“你一定是告诉你儿子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不要开飞车。”他回答说:“当然这很重要,但我却不是这样告诉的,因为无论如何小心,开车的人不违反交通规则是不可能的,关键是违反交通规则以后应当如何处理。所以我告诉他的是:如果你开车闯了红灯,那么当法官问你是否有罪时,你一定要说guilt,而不要说noguilt,因为我们没有精力和时间去应付烦琐的审判程序,而一旦作了有罪答辩,这样的案件也就是罚款走人而已。”他的这番话实际上道出了一部分美国民众对待辩诉交易的心理态度。

性、避免冲突的欲望。①上述论证,只是阐释了辩诉交易制度中所内含的合意和互利这两个契约理论的基本要素,而要全面、清晰地看清契约观念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影响,还有必要考察辩诉交易制度中是如何显示另外三个要素的,即这一制度中是如何保障交易的自愿、平等和互约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个问题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为了保证交易的自愿性,规则要求法庭在接受有罪答辩前,首先要在公开法庭亲自询问被告,确认答辩是自愿的,不是强迫、威胁的结果,也不是脱离答辩许诺的结果,同时还应当让其充分了解认罪答辩的后果。否则不能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5](P 43-44)。为了保证交易的平等性,规则要求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一定要在其律师的帮助下才能作出,而且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比较接受协议与接受审判的利弊,从而帮助被告人作出明智的选择[5](P 44-45)。无疑,只有律师的帮助,才能使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与控方的检察官相同的手段上的平等武装。为了保证交易的互约性,防止出现类似合同中的“毁约”行为,规则规定,如果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在经宣誓或者公开记录在案或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随后又撤回答辩的,那么在因伪证或虚伪陈述所进行的刑事诉讼中,这一陈述将被用来作为反对他的证据。而如果控方的检察官只是通过辩诉交易引诱被告作有罪供认,却并不兑现其所做的承诺,那么被告有权撤回先前的有罪答辩,而且明确规定已被撤回的答辩不得作为不利于该被告的证据[5](P 45-46)。透过这些分析不难得出样的结论,即辩诉交易制度实际上是根据契约原理而设计的,反过来,也只有在契约文化十分浓厚的国度里,其正当性才不会从根本上被动摇。

三、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是辩诉交易的制度基础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对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更为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形式又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良性运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形式中,奉行的是司法竞技(JudicialSports)理论,刑事诉讼是以控辩双方的高度对抗向前推进的。与大陆法的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相比较,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这种运行机制导致了两种现象的必然发生:一种现象是诉讼各方(包括国家在内)需要为诉讼投入更多的资源,因为对抗会使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变得冗长和复杂,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增加便是不可避免的。“显然无论其理论上多么有力,对抗式模式由于其固有的复杂性和其运作所需的资源投入而易受其他冲突价值和要求的影响,对抗制不能轻易适用成本效率、速度及经济的需要。”[6]另一种现象是使得诉讼的结果更加具有不确定性,控辩双方在诉讼过程所面临的败诉的风险更大。有时,一个律师的精巧辩护完全有可能使得一个本来有罪的被告人被无罪释放。正如有的美国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司法战场上尘埃落定时,正义自然会以胜利者的姿态出现。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的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7](P.721)这两种现象的存在都迫切需要一种控辩双方诉前协商机制的存在,通过这一制度既可以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动用正规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投入到更为棘手的案件中,又可以使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有着相对确定的心理把握,即同时解决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双重难题。而辩诉交易制度恰好能够满足这种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讲,辩诉交易制度的出现就是为了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过分对抗化和竞技化所带来的弊端。

然而,上述论证只是解决了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必要性问题,那么这项制度为什么能够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运用得得心应手呢?即当事人主义诉讼是如何为这一制度提供可行性的呢?首先,诉权理论

①刑事司法裁判不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与选择,审判结果要么被告人有罪,要么无罪,而不是控辩双方各有输赢。这种判决的“非合意性”给当事人带来一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辩诉交易一方面使当事人通过对自己权利的适当处分避免了正式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胜诉与败诉,避免了两败俱伤的结果。参见dfffy.com/bsjy.htm.

的高度发达为控方检察官同被告方进行交易提供了理论依据。诉权理论本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在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中一般不使用这一概念,而在英美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则承认诉权理论的存在。认为检察官所行使的追诉权也是诉权的一种形式,因此检察官应当享有诉的处分权。正是基于此,美国的检察官享有独立的、几乎不受限制的起诉裁量权,这样他也就有了同被告人进行交易的资本。①可以说,只有承认诉权理论,才有可能承认辩诉交易。因为只有诉权之间才可能进行交易,而司法权和诉权之间则没有交易的余地。其次,刑事案件的纠纷观有利于辩诉交易的达成。在当事人主义诉讼中,一般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本质区别,认为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同样存在纠纷,刑事案件实际上反映的就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一种纠纷,而用协商、合意的方法来解决纠纷理所应当成为一种基本方式。再次,控辩平等为辩诉交易的进行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当事人主义诉讼别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性,按照他们的诉讼理论,控方的检察官也是当事人之一方。因此,在美国民众的心目中并不会因为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就认为检察官的地位低下了。同时他们又非常重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地位,这种主体地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因此,在他们的观念中,被告人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在进行无罪答辩而要求正规审判和进行有罪答辩而放弃正规审判之间进行选择,这本身就是其程序主体地位的表现。最后,完善的诉讼机制和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能够在真正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别强调侦查中的司法控制,司法令状主义、严格的羁押制度、警察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以及各种证据规则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网络,非常有效地控制着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由于律师制度非常发达,辩诉交易一定要在律师的参与下进行,这就从根本上使被告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认罪后的法律后果,在这种基础上进行认罪答辩,无疑能够保证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使得辩诉交易不会突破相对公正的底线。

四、沉默权和证据开示制度是辩诉交易制度的共生基础美国在1935年做出了有关证据开示的第一个判例,即莫尼案件[8];在1966年做出了有关沉默权的第一个判例,即米兰达案件[9];在1970年做出了有关辩诉交易的第一个判例,即布雷迪案件[10].这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的诞生前后经历了25年的时间,也许这些判例的创制者们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判例之间的逻辑联系。但当这些判例在后世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时,人们已经惊奇地发现,三个判例分别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精巧地结合在一起了,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共生关系。

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一方面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开示分别掌握了对方有可能在庭审中陷己方于尴尬的证据,诉讼的风险意识在个案中得到急速的增强;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双方实际上也在预测着自己的胜诉机会,掂量着本方的谈判筹码。这两方面的心理态势,经过证据开示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与协商的和谐环境的催化,由证据开示走向辩诉交易,便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反过来辩诉交易的成功实践又促进着证据开示制度的成长,因为辩诉交易中所要求的基本诚信,是促成控辩双方公平诚实地进行证据开示的内在动力。美国历史上证据开示制度由单向走向双向的历史过程,②实际上也是一个辩诉交易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沉默了,今后如何办案?美国法的实践对这个尖锐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那就是一定要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不沉默的法律机制。看看美国在1966年

篇2

引言

当今世界早已进入网络时代。不论国家、种族,不论职业、地位,不论性别、年龄,现代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会与互联网发生或多或少的联系。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广泛应用,不仅改变了普通人的生活,而且也在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包括出版业在内的诸多行业的生产经营理念,甚至是行业的竞争格局。网络技术向出版业的渗透,早已引发了出版业的广泛关注。尽管网络出版从概念走向现实、受众对网络出版的接受、网络出版商业模式的成熟等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尽管网络出版至今仍未形成清晰完整的业态,但网络出版终有一天会成为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出版具有很多新的特性,如出版过程的完全无纸化,受众在使用过程中的可选择性、可交互性,内容的扩展性,形式的多样性,等等。网络出版的新特性,对传统出版领域的编辑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作为把握出版物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重要角色,编辑应该主动了解网络出版的新特性,主动转变固有的角色定位,尽快融入网络出版时代。

本文将从编辑的思维/意识、知识/能力和行为/习惯等三个维度,对网络出版语境下的编辑角色进行界定。在三个维度中,思维意识的转变是角色转变的前提,能力模型的构成是实施角色转变的基础,行为习惯的再造是完成角色转变的保障。

一、思维和意识的转变

(一)从被动到主动。

编辑活动的文化价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价值的信息的选择、传播与积累;二是参与社会文化体系的建设、整合与重构;三是传播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编辑活动的文化价值与编辑活动的本质属性密不可分。正是基于这一点,编辑活动才成为文化创造、信息传播过程不可缺少的环节。编辑组织、编辑人员的自身价值,也体现在他们为社会提供的精神文化产品中,以及他们为信息传播、文化建设所作的贡献中。

要实现编辑活动的价值,必须要有强烈的主动意识。但在

信息处理能力是网络出版时代对编辑提出的新的能力要求。编辑对市场的判断和把握,对内容的评判和取舍,对信息的掌握和合理运用,都离不开成熟的信息处理能力。随着网络出版的日益普及,出版单位对于编辑信息处理能力的要求也将由隐性转向显性,成为评价编辑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学习能力。

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学习型社会,编辑作为传播优秀文化价值的重要一环,更应成为学习型社会的排头兵。网络出版时代,编辑的学习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吸纳新知识的能力。当今社会,不更新知识,就会成为当代意义上的文盲。目前我国出版业大多数编辑的主要知识基本上局限于以前所学的内容,知识陈旧、老化,这样的知识结构显然不能适应网络出版发展的要求。一些传统的编辑在网络出版的大潮面前已经感觉到了一种“知识危机”。为改变这一弊端,编辑应对一切有用的新知识开放,通过对新知识的不断接纳和吸收,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

其次,运用知识的能力。知识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知识的一体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正在走向高度统一。编辑理应顺应这种趋势,不做某一门学科的狭隘的专业人士,而是能够合理运用各种知识,成为具有全面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比如,网络出版语境下的编辑需要在包括文本、音频、视频等多媒体出版过程中担任类似于“导演”的角色,这就需要不断吸收、运用多媒体方面的知识。

第三,对知识的更新和创造的能力。个人头脑中接受知识的程度和类型不同,其创造性的强度和方向也不同。未来社会的知识将处于不断的更新过程中,而出版物作为传播知识的重要媒介,编辑首先就应当具备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因此,编辑必须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不断提升对知识的更新和创造的能力。

(四)危机处理能力。

网络出版的交互性,使读者对出版物的反馈行为具有跨时空、低成本等特性。从积极的一面来看,这些特性有助于编辑及时得到受众反馈信息,快速调整市场策略,不断提升出版物的市场满意度;而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如果读者对出版物存在意见或者不满,读者不仅可以快速反馈给编辑(或出版社的其他部门),同时还可以将这些信息通过网络上的各种传播形式快速传递给第三方。因此,如果编辑的危机处理能力不强,缺乏信息敏感性,就很容易造成对出版社非常不利的危机事件。

(五)信息技术知识。

对信息技术知识的要求,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对职场人士的普遍要求。而网络出版语境下的编辑,更应该在掌握基本的信息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对自身的信息技术知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与传统出版模式相比,网络出版模式有全新的出版环境,编辑收集信息、策划选题、向作者约稿、编辑加工、校对以及排版,甚至发行等环节,都将在网络上进行,出版工作将越来越多地与互联网相关联。网络出版要求编辑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制作技术等方面的应用能力,能熟练地运用电脑和网络,将文字内容转变成数字信息。同时,还应具备网络运行、硬件维护和软件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此外,还需要具备使用dreamweaver等网页制作软件、flash等动画制作软件、photoshop等平面设计软件的能力。

(六)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随着网络出版的发展,非互联网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事实上,网络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情况是比较混乱的,盗版、侵权现象比比皆是,非常严重,且不容易治理。因此,编辑必须熟悉相应的法规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作者、出版社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避免因为对版权意识的忽视和法规制度知识的缺乏,而对他人造成侵权。

具体而言,今后在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时,编辑要尽量标明每个出版物的网络传播权的归属,为该出版物在互联网上的合法传播进行法律上的准备。而对已经出版的出版物,则应考虑与作者补签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协议。同时,编辑还应经常关注与网络出版相关的最新法规、条例和政策。

三、行为和习惯的再造

(一)勇于尝试。

由于传统出版过程在严谨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传统出版领域的编辑为保证自己工作的质量,习惯于谨小慎微地完成工作。长期如此,便会形成循规蹈矩、墨守成规的行为和习惯。面对网络出版的到来,编辑必须适当改变这种行为和习惯。

在网络出版领域,尚有许多新生事物和未知领域,业界对网络出版的定义、内涵和外延正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的制度约束和法规约束也在建立健全的过程之中。因此,编辑应该勇于尝试、大胆探索,不被传统习惯束缚手脚,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积累经验、寻找“蓝海”,使自己更加适应网络出版的发展。

(二)善于发现。

信息社会具有“海量”信息,如何从信息海洋中寻找自己需要的信息,是衡量一个编辑的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这就要求编辑不仅要培养自己对信息的价值和重要性的判别能力,同时也要培养自己对信息的敏感性。对信息敏感的人,对新闻事件、技术趋势、人物观点等具有特殊的敏锐度和感受力,善于从别人看来司空见惯、微不足道的微观现象中捕捉最新的、最有价值的信息。这在网络出版领域,是优秀的编辑人员必须培养的行为习惯。

(三)重在引导。

出版物要实现传播优秀文化价值的功能,必须考虑采取适当的传播方式。当今社会,不论是新闻媒体,还是普通人的言论,如果以刻板、严肃的形式对受众进行说教,甚至强迫受众接受其观点,势必引起受众的逆反心理,从而导致传播效果的下降。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说教式的传播并不会引人注目,而那些将传播者自身定义为“引导者”的传播行为,才能引发受众参与的积极性。编辑人员的价值,体现在对优秀文化作品的发现、选择、加工和整体设计方面,而不是向受众灌输自身对文化产品的价值的评判。如果超越了这个范畴,编辑的作用会适得其反。

在网络出版领域,也会遵循上述传播规律。因此,编辑应重视自身的表达习惯,尽力避免使自己成为高高在上的布道者,而是以受众(读者)乐于接受的方式,提高文化价值(通过出版物)的传播效果,从而扩大传播范围(增加出版物发行量)。

(四)分清主次。

网络出版时代的来临,将使编辑人员的工作方式从线性到非线性转变,工作节奏由慢向快转变,工作重点由选题向整个出版流程转变。这些变化的产生,必将带来一系列需要编辑重新梳理和定位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编辑人员应该培养自身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忽略次要矛盾,时刻将精力放在最重要、最有价值的工作上,能够根据自己设定的目标,充分运用各种工具和资源,调用所获取的有效信息资源,不断改进工作流程,提升编辑工作的价值和质量。

结论

篇3

TELOS模式是以我国上世纪90年代师范英语教学改革的材料《综合英语教程》为基础,这种教学模式由以下5个要素构成:Target Language Input(目标语输入过程);Engagement(学习投入过程);Learner’s Active Choices(学习者自主选择过程);Comprehensible Output(可理解性输出过程);Selective Negative Input(选择性负面信息输入过程)。

1.目标语的输入

目标语输入是外语学习的先决条件。在基础英语课堂教学中目标语的最佳输入有“预修正的输入”和“交互修正的输入”。“预修正的输入”是指刚刚超出学习者目前的水平。它可以由以下具体活动实施:(1)学生用书上所提供的材料,例如单词、课文背景材料、课文备注等;(2)教师提供的Worksheets;(3)教师在学生准备活动前的Presentation;(4)教师就课文中的话题让学生所作的讨论。“交互修正的输入”是指材料在教师和学生互动之中进行修正。这种输入可以出现在以下活动中:(1)教师和学生间的互动讨论;(2)教师和同学对某个学生所作的Free talk进行评价。

2.学习投入过程

学习投入过程即学生对某一活动或教学活动的关注。在基础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如何保证学生既关注语言形式又关注语言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教师可以运用以下活动:(1)巧妙设计课堂问题;(2)经常使用Worksheets;(3)巧妙安排教学步骤。

3.学生自主选择

学生的自主选择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由于学习者的层次不同,教师对于学生的语言输入就不好掌握。让学生自主选择会激发他们的兴趣和学习潜能,但同时教师也要监控和指导学生的自主学习,防止他们“走捷径”。

4.可理解性输出

语言输出不仅是一个说、写的过程,它还是学习者表达思想和感情的过程。这种输出对学生而言会不断提醒他们注意语言输出的形式;对教师而言会帮助他们了解学习者的语言发展程度。教师可通过让学生发言前打草稿和小组讨论的形式进行。

5.选择性负面信息输入

在基础英语课堂中,对学生进行纠错是有必要的。在外语学习中,语音、语法以中介语出错现象是必然的,教师要注意纠错的方法和态度,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理解就是对学生的肯定。另外,教师也要多鼓励学生自行纠错。教师可以通过反复“重述”和“转述”的方法提醒学生进行纠错。

二、TELOS模式下基础英语教师的角色转变

基础英语是英语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它不单单是对学习者某一项技能的培养,而且对提高学习者的外语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性势必要求教师思考如何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综合技能。以前传统单一的“填鸭式”教学显然已经落伍,那么在新型的TELOS教学模式下教师该如何发挥作用,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1.教学的指导者而不是主宰者

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宰位置,决定了教学内容的范围和深度、教学媒体的选择和确定、教学计划的安排等。而TELOS模式则是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学生根据自己的认知结构和学习方式,选择学习内容。但基础阶段的学生的知识结构仍不健全,教师应该给予及时、必要的指导。比如,对于一年级的学生第一学期应以听说为主,课堂上多组织一些以说为主的活动,学生在进行活动时教师应在教室四处走动,对学生活动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和帮助。

2.教学资源的设计者和提供者

教师应该认真设计最佳的目标语,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可理解的目标语输入。基于每个学生的语言水平不同,语言输入不仅要丰富、多样,还要层次分明。为了让学生能够有效地投入到学习过程中,教师还要对可输入的目标语进行组织和管理。例如,在处理每个单元的谚语时,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兴趣,该谚语对学生学习、人生帮助的大小,以及学生的理解能力有选择地展开讨论、辩论或重点讲解。

3.学习过程的参与者

语言的输出对于整个基础英语的教学过程是至关重要的,而师生间的互动不仅可以增加教师的亲和力而且有助于教师了解学生语言学习的成果。在学生的Presentation和Free talk中,教师在要求其他学生养成做笔记的习惯同时,教师自己要首先以身垂范,用笔记中具体的语言细节和事实对学生的表现作出讲解或转述。这样做不仅可以促进学生目标语的输入,而且可以提醒学生自行纠正其语音和语法错误。

4.学习活动的监督者

现代教学观认为语言教学很大程度上是学生互动的机会。教师在学生互动时要给予学生自主选择活动的权力,但是教师在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的同时也要监督学生的活动过程,防止个别学生课上开小差。

5.学习过程和结果的鼓励者而不是批评者

篇4

引言

我国的电网事业正处速发展阶段,其变电容量迅速扩大,设备不断更新,整个变电系统的运行日趋完善,这些改变对变电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在新形势下不断改进方法和技术,积极寻求更好的方法,使变电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能够有的放矢,出现问题时都能及时排除,不断提高变电运行的效率。

电力设备的正常操作、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是变电运行主要的任务要求。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特征,如设备维护点多、人员分散难以统一管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枯燥繁琐容易使从业人员思想松懈、出现变电运行的故障几率大等。如果电力从业人员能够严于律己,能及时发现、正确处理因各种原因带来的电力运行故障,一定能保证电网的稳定、安全的运行。

因此,随着科技的发展,变电站应与时俱进,应用新设备、新装置,定期举行培训,让变电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新设备的内部工作原理、结构、操作及检修等各项工作细节,提高变电运行管理的水平,保障供电安全。

2、变电运行一般故障分析与排除

2.1变电运行一般故障分析

变电站普遍适用的变电运行故障包括系统接地故障、PT保险熔断故障、谐振故障及线路断线故障等。在不直接和经消弧线圈小电流接地系统中,如果发生上述几种故障,中央信号将会发出“10kV系统接地”光字牌或者发出报文。因为小电流的接地系统母线的PT辅助线圈开口三角处连接着电压继电器。

2.1.1一般故障类型判定方法。

如果接地系统的三相处于平衡运行的状态,则开口三角处电压接近于零,这时属于正常状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仅仅用光字牌作为依据判断变电运行故障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于其他的一些较为具体的现象来判断。

2.1.2一般故障判定标准。

假如三相电压中有一相或两相电压值为零,剩下的一相或两相为相电压时,这时可判断为PT保险熔断故障。当三相电压中有一相电压为零或电压下降时,另外两相电压超过相电压而小于断电压时,这时可判断是系统接地故障,反之在此种情况下,假如另外两相电压升高至断电压或三相电压都超过相电压并带有摆动现象时,可以判断出此时为谐振故障。此外,假如三相电压中,有一相电压升高,其他两相电压下降时,可以判断出此时是线路断线故障。

2.2变电运行一般故障排除

在处理变电运行故障时,要在正确判断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就是说要通过运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来排除不同性质的变电运行故障。处理谐振故障时,要采取瞬间改变电力设备运行方式如瞬时解列或并列、瞬时拉合空载系统线路开关等方法来排除;假如判断出变电运行故障是断线故障,则要及时通报调度,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及时做巡线处理。

3、变电运行的跳闸故障

3.1变电运行跳闸故障分析

总体上来说,变电运行跳闸故障包括主变开关跳闸与线路跳闸两种情况。主变开关跳闸故障又可以分为主变低压侧开关跳闸故障及主变三侧开关跳闸故障。主变三侧开关跳闸的原因主要有主变差动区故障及主变内部故障、主变低压侧母线故障由于低压侧过流保护拒动或故障侧主开关拒动引起的越级。具体故障原因需要通过一次设备及保护掉牌检查来分析判断。在确定电力运行故障为线路跳闸时,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和保护动作。

3.2变电运行跳闸故障排除

3.2.1主变三侧开关跳闸故障排除。

主变三侧开关跳闸故障排除应通过检查保护掉牌和一次设备来判断。如果出现的是瓦斯保护动作,则可断定为二次回路或变压器内部故障,这时通过检查压力释放阀、呼吸器是否喷油,检查二次回路是否接地、短路,重点检查变压器本身是否变形、着火等进行排除故障。假如出现的是差动保护动作,检查一次设备的主变压三侧差动区,包括主变压器在内。以上检查都没出现异常情况,则可断定是保护误动。

3.2.2主变低压侧开关跳闸故障排除。

当主变低压侧出现过流保护动作时,则需进行设备检查和保护动作检查进行初级判断。这时,既要检查主变保护又要检查线路保护。

假如只出现主变低压侧的过流保护动作,首先可以排除线路故障开关拒动和开关误动障碍。其次通过二次设备检查,检查线路开关在操作直流保险时是否出现熔断现象。最后,通过检查一次设备,重点检查主变低压侧的过流保护区进行故障排除。

假如出现主变低压侧过流保护并伴有线路保护动作时,因线路既没有开关又没有跳闸,则可断定为线路故障。处理这种故障方法较为简单:隔离故障点,拉开开关两侧的刀闸,复归其他设备进行送电。

假如出现主变低压开关跳闸,但没有发现保护掉牌的情况,一定要及时检查设备故障所产生的原因。

假如是由于出现保护动作但没有发出信号但主变保护有掉牌信号时可判断为线路保护拒动。

假如主变低压过流保护,应离开主变低压母线所有的出线开关,试图送出主变低压开关,然后依次拉合线路开关,当主变低压保护动作跳闸后,找出拒动的线路保护即可。如果是出现因直流发生两点接地而导致开关跳闸或开关自行脱扣的情况,要依据具体情况按规程处理。

3.2.3线路跳闸故障排除。

线路跳闸故障一旦出现,要及时进行检查与保护动作。故障线路的检查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若无其他异常,则重点检查消弧线圈及跳闸开关情况;若开关是弹簧结构,则检查弹簧储能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电力从业人员在进行具体的工作任务时,应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选用,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出现。

4、小结

变电运行是电力企业的重要生产部门,变电运行若无法稳定、安全地执行任务,将会导致电力企业失去生产和发展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将会给人民的生活、国家的经济建设带来阻力。只有这样,才能有力确保变电系统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从根本上最大限度杜绝变电运行故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稳定安全的生活生产活动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坚,郭建文.变电运行及设备管理技术问答[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6.

[2]钟志东.加强城市电网供电可靠性管理的探讨[J].广西电业,2008,(5).

篇5

传统会计工作即手工会计,主要借助于纸、算盘或计算器、笔等工具进行会计数据的处理。随着电子计算机的产生与广泛普及,传统会计工作使用的工具逐渐为计算机所取代,会计电算化成为现代及未来会计工作的主导方式。而审计是从会计工作中逐渐独立出来的,同时又以会计工作为对象,它们所面临的巨变环境又具有一致性,这就决定了审计在会计数据处理工具的演变中,必然存在着由传统审计过渡到电算化审计的变革。

一、传统审计的主体特征

传统审计即手工审计。由于传统审计环境下,会计资料的载体是纸介质,所以传统审计的审计对象是载有会计资料的纸性介质。传统审计的审计手段,无论是审计抽样还是撰写审计报告,都是由手工操作完成的。审计证据包括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大类。传统审计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明细表等,它们都有自己的作用。在传统审计中,审计方法主要包括制定审计计划的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和提出审计报告的方法。从狭义上说,就是指与取得审计证据相关的各种方法。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再具体一些,包括核对法、查询法、函证法、观察法、分析法等。在手工会计处理的条件下,所有审计方法的执行都是由人工完成的。从审计线索上来看,由于传统会计中,由原始凭证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到登记账簿,最后到编制报表,每一步都有文字记录和经手人签章,因而审计线索十分清晰。审计人员能够利用书面资料从原始业务开始,一路追查到报表中的各项指标,并通过这些审计线索来检查和确定这些指标是否能够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检查其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在传统审计中,企业一般是通过职责分割、职权分工、规定标准的业务处理程序以及凭证、账簿、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等而形成的一个内部控制体系,这一体系能够较好地保证会计数据处理的真实、可靠和安全。

二、电算化审计的演进

(一)审计对象

在传统审计环境下,审计对象是纸性介质。而在电算化审计环境下,会计资料存储在硬盘、软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上,审计对象包括了整个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相对于纸性介质来说,磁性介质具有数据存储量大、易查询、体积轻等特点,但也有易被改写的安全性问题。审计过程中判断会计资料合法性与正确性的一项重要证据就是看它是否出现被涂改的情况,传统会计环境中一旦发生涂改会计资料的情况,审计人员一眼就能看出。但是在电算化会计环境中,被涂改的会计数据可能未留下任何痕迹,因此审计人员很难立即察觉。另外一些因素如计算机病毒等容易造成磁盘上会计数据的丢失,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审计手段

在传统审计中,整个审计过程都是由手工操作完成的。而在电算化审计中,许多工作可以由计算机来完成,免去审计人员许多繁琐的手工计算与复核之苦。例如审计调查,可利用计算机程序语言设计出审计抽样程序,实现电算化抽样调查。

(三)审计证据

传统审计中的书面证据包括各种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明细表等,它们之间可以实现相互核对。而在电算化环境中,当输入原始凭证的数据生成记账凭证后,记账工作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批处理,各种账簿记录数出一源,都是依据记账凭证同时成账,相对来说作为审计证据的作用就减弱了。在环境证据如内部控制的重点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方面,传统审计和电算化审计有着不同的内容,从而导致了环境证据的差别。

(四)审计方法

在传统审计中,审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会计资料进行人工审查工作,一般采用顺查法、逆查法、详查法、抽查法等审计方法,更为具体的审计方法还有核对法、查询法、函证法等。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人工审计的技术方法仍然是重要的,但是由于会计信息以磁性介质作为主要存储方式,因此计算机审计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审计方法。同时,审查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和控制功能,也需要借助于计算机系统来施行。在电算化审计中,传统审计方法发生了较大改变,被划分为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和面向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审计方法。而后者又可以细分为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程序的审计方法、数据文件的审计方法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方法。具体包括测试数据法、并行模拟法、嵌入审计程序法、代码比较法、程序解析法、受控处理法等。

(五)审计线索

在传统会计中,审计线索非常直观、清楚,审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顺查、逆查或抽查,通过这些审计线索来检查和确定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检查其财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和有效。而在电算化会计系统中,从记账凭证数据的输入到会计报表的输出,全部业务处理都是借助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的,加之会计信息主要存储在磁性介质上,即使有所改动也不易令人察觉,使得审计线索缺乏直观性和真实性。例如:各种账簿和报表数出一源、自动产生,使得证、账、表之间的关系缺乏相互的验证性;再如,反记账、反结账功能的使用使得凭证修改后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审计人员无法辨别数据修改前的情况以及数据是否被修改。

(六)内部控制

进行审计时,对内部控制的了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审计人员据此估计审计风险、确定审计范围、制定审计程序。在传统审计中,内部控制主要包括授权控制、责任分工、管理控制、审批和核对控制、内部审计、业务处理标准化等内容,以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为基本特征,审计人员利用直观性很强的纸介质进行手工核对和检查,明确相关职责。而在电算化审计中,数据的处理权限高度集中,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传统会计中的内部控制失去作用。例如,在电算化会计条件下,一旦输入记账凭证数据,各种账簿都能同时产生,原有手工条件下的账证核对、账账核对等内部控制措施不再生效。因此,电算化会计系统中的内部控制产生了新的意义,如操作控制中的输入控制、数据处理过程控制、输出控制等;组织控制的内容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在了解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时应该采用新的审计程序,采取新的评价方法,以适应电算化会计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的新变化。

(七)审计环境

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组成及素质、各种管理条件与管理水平都构成了传统审计环境的内容。在电算化审计条件下,上述内容发生了变化:1.电算化会计系统内部控制与手工会计内部控制有着不同的内容;2.信息化数据系统的应用导致会计人员无论是组成上还是知识素质上都有差别;3.管理内容、管理条件的变化。这些变化要求审计人员提高自身的能力,适应新的审计环境。

(八)审计档案

传统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均为纸性介质。而电算化审计档案具有以下特点:1.查询方便。电算化审计档案资料可以实现电子检索的功能,查询方便、快捷。2.保存有难度。因为在电子数据处理环境下,大量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而磁介质容易因盗窃、丢失、故意或偶然的毁坏及使用等原因而受到损害。3.成本较高。硬性存储器的价格较高,审计档案保存年限也较长,在此期间,物理性损耗等原因使得这些硬盘上的数据必须不断地备份到新的硬盘上,昂贵的档案保存成本也就在所难免。

三、信息化时代审计的未来发展谋略

(一)将现代信息技术全面运用在审计领域

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运用在审计的理论研究、实务工作、知识结构等领域,是当代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与审计工作内容紧密结合、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一步。在理论研究方面,应逐步建立适应现代化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型的审计理论。在实务工作方面,力求使传统审计工作向“计算机审计”和“使用计算机审计”方向转变,如审计人员既以纸性会计数据又以磁性介质数据为对象;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及其有关审计档案应逐步实现无纸化等。知识结构上,审计人员除了应掌握传统审计的基本知识外,还应掌握计算机知识及其应用技术,掌握数据处理和管理技术,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应用及网络知识等;既能够熟练操作审计软件,又能够适时编写各种应用性审查程序。

(二)事后静态审计向事中和事前动态、实时审计转变

在过去的手工会计条件下,审计工作往往更重视事后审计。随着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广泛开展,为了保证电算化会计条件下审计工作的真实可靠性,审计工作应从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当单位实施会计电算化工作之前,首先应对单位采用的会计系统软件的适用性进行审计,软件中提供的各项核算与管理功能是否满足了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通过事前审计,保证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系统的合法、安全、可靠。当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用于会计工作以后,应该重视对会计信息系统软件的数据处理程序、自动转账公式的设置和会计报表公式的定义进行事中审计,防止核算单位恶意篡改系统程序。另外,还要做好事后审计,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算结果与软件提供的核算功能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进一步保证审计工作的正确性。

(三)未来审计的重点将侧重会计明细信息的数据安全性、可靠性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促使企业提供更多的明细信息,因此,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检验企业会计明细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审核进入外部网络的明细信息的安全性。企业内部形成的明细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往往取决于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的有效程度,而审计人员的主要工作将是证实从数据库存取信息的可靠性。对于进入外部网络的明细信息,必须通过对整个系统的网络进行安全控制,以保证此信息的安全性。

(四)审计软件应能实现诸多功能

未来审计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能够与会计电算化系统链接,实现直接通过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接口程序取数;能够减少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尽可能让计算机代替人工的大量抄抄写写和计算,使审计人员的工作精力集中到职业性强的事务处理上去,如抽样检查底稿中的部分项目(凭证号、科目、金额等)交由计算机审计软件自动取数生成;审计软件应能自动完成某些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功能;审计软件应有扩充功能,应能对审计事务进行管理,如审计日程的安排、工时的计算、底稿管理、审计收费管理等。总之,未来审计软件如果具有了上述功能,全面实现审计无纸化将不再只是一个梦想。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赵祖印.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注师审计.财务会计,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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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11-12)-0008-02

审计师变更是证券审计市场中的一项重大事件,同时也是国际会计学界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审计师变更是一种途径和手段,一些财务状况不好的公司可能会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粉饰,而审计师的不合作行为可能会导致审计师变更的发生。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这一行为进行研究。面对这么多的审计师变更事件的发生,证券市场是否做出了及时反应?这种反应又是否是适当的?这种反应又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这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否健康、有序、有效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任何一项实证研究得以进行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本文尝试从冲突、有效市场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三个方面对审计师变更的市场反应这一研究的的理论可行性进行分析。

首先,理论认为,因为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会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对人的经营成果进行监督与评价。而由于委托人和人受各自利益的驱动,会存在冲突,独立审计被认为是解决冲突的一种机制。上市公司的冲突越激烈,越存在更大的动机去降低成本,对独立审计的依赖性,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也越强。而如果原来的审计师不能够使得公司的冲突得以解决,那么公司就存在更换审计师的动机。而我们一般认为,不同的事务所会提供不同质量的审计服务,如规模大的事务所可能审计质量更高,因此市场有可能对于不同规模事务所之间的变更做出反应。

一、冲突

现代企业由于规模的增大以及分工的细化,往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股东由于不能时刻参与并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委托具有较高专业知识与管理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这种行为就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Jensen和 Meckling(1976)认为,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和人的目标不同,并且对人的行为无法直接观察或者观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样人就会存在机会主义动机。人可以选择在职消费等方式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需要对对人的工作业绩进行监督与考核,委托人由于受时间、地点及专业知识的限制,监督人的能力有限,因此他们倾向于寻找具有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的独立第三人对委托人实施监督,而人也出于对其业绩的证明,进而对其报酬的保证也会要求独立的第三人对其进行审计与监督,这个独立的第三人就是审计师。成本分为监督成本、保证人的保证成本和剩余损失。独立审计就是解决冲突的外部约束机制,外部审计的监督成本也是成本的一部分。

基于委托理论,监督机制中的独立审计会带来双重的委托关系。首先是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这是首要的委托关系;其次是投资者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关系,即次要的委托关系。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委托关系产生的基础。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都由经营者全权负责,所有者只是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所有者受诸多条件的限制,不能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随时随地进行监督,因此经营者有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采用隐瞒、粉饰等手段欺骗投资者为自己谋福利,因此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同时也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即委托人和人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

在委托理论下,审计师受所有者和经营者委托进行审计,使公司的信息透明化,降低了公司的成本。因此可以说,上市公司的冲突越激烈,越存在更大的动机去降低成本,对独立审计的依赖性,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也越强。因此,成本越高的公司越会选择高质量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以往的研究及经验表明,事务所的规模及声誉不同,其所提供的审计质量也会存在不同。

因为市场的一些缺陷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委托人和人之间力量的博弈,委托关系会发生变异。这种变异会影响到包括审计师的选择、审计的定价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并最终影响审计功能的正常发挥。

根据前面的分析,审计师变更主要分为自愿变更与强制性变更。自愿变更的原因在于购买审计意见、公司财务困境、公司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或者公司管理层的变更等,这些原因都在于公司内部冲突需要通过外部审计来解决。如果原来的审计师不能够使得公司的冲突得以解决,那么公司就存在更换审计师的动机。

有效市场理论认为,市场上所有的信息都会以价格的变动的形式来反应。审计师变更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事件,当获得有效的披露后,有效市场的投资者会依此作出及时地、相应地反应,即股价会有所变动。

二、有效市场理论

在证券市场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拥有信息的一方,如上市公司处于信息的优势一方,而不掌握信息的另一方,如投资者及证券监管部门处于信息的劣势。信息优势一方试图通过一种途径传播对其有利的消息,同时掩饰对其不利的消息。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试图通过各种种途径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并依据获得的信息作出自己的投资或管理决策。

正因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才使会计、审计的存在成为可能。证券市场中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试图寻找一种图径,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地获取信息,而会计师事务所正是由于其专业性而被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所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所做出的报告,信息劣势一方可能依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更好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上市公司本身也有传递信息的需要,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可以对市场传达公司财务状况的好的消息。而一公司发生的审计师变更往往将公司的内部信息传递给市场,市场众多的投资者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投资决策。

有效市场理论设想证券市场中所有的信息都会获得有效的传递,而信息使用者都会依此做出自己的适当的反应,因此价格总是能适当地反应一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在这样的良性循环中有序前进。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上市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时,有可能考虑选择什么样的事务所即是向市场传递什么样的信号,如上市公司需向投资者传递其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时,会选择规模大的事务所,因为大所通常代表着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而事务所以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公告为信号向委托人传递上市公司的信息,委托人依据获得的信息进行理性分析,最终完成自己的投资决策,并以此形成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

三、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斯宾塞提出。Spence(1973)进行了有关劳动力市场的研究,他指出劳动力市场上由于雇主对于雇工的经验、能力等并不了解,因此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而受教育程度可作为一种信号传递给雇主,因为受教育程度是可以了解和掌握的。因此,在雇佣者决定是否聘用一名雇工时,应当,也很可能采用受教育水平这一指标作为对应聘者的考核标准,从而做出决定。可以说受教育水平成为应聘者工作能力的可靠信号。与之相似,管理当局接受审计的愿望并由其担保,正是在向外界传递一个重要信号即其报告真实、可靠。因此可以说,独立审计需求也是出于信号传递的需要。

在审计市场中,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相关部门作为信息的需求者,他们就是审计的委托人。他们与被审计人,即上市公司以及审计人即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托人由于对公司信息的不了解,或由于知识结构与时间的限制,不能对企业的各项信息有足够的掌握,为此他们聘请具有专门技术与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计。事务所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进行合规性与正确性的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敦促被审计单位对其经营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完整的披露。事务所以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的重大公告即信号向委托人传递上市公司的信息,委托人依据获得的信息进行理性分析,最终完成自己的投资决策,并以此形成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在审计市场中,事务所的选择由上市公司来完成。上市公司依据事务所的相关特征来决定是否与事务所进行合作,这其中上市公司考虑的有:事务所的规模、事务所的行业专长、地域特征、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能力等。上市公司出于不同的目的,有可能选择不相同的事务所。如上市公司需向投资者传递其财务报告的可信性,增强投资者信心时,上市公司会选择规模大的事务所;如上市公司出于公司经费的考虑有可能会选择一些小所,因为规模大、信誉好的事务所意味着高额的审计收费。经过多方面分析后,上市公司会选择适合自己的事务所,与之签定委托与关系。但之后上市公司评价审计师的审计结果是依据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现实中,在通常情况下,审计师会出具令上市公司满意的审计报告,以此来获取以后年度的审计工作。但随着近年来审计诉讼的不断增加,事务所承担的审计风险越来越大,一些信誉好、规模大的事务所,或不愿承担高风险的事务所,会对上市公司意见购买行为说“不”,这就导致了审计师的辞聘或上市公司的解聘。上市公司只能通过更换审计师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综上所述,对于审计师变更市场反应的研究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上的。首先,冲突是导致审计师更换行为发生的前提。而市场是否有效则是研究审计师变更市场反应的最终意义,即通过审计师更换这一信息对证券市场价格的影响来判定市场是否有效。信号传递理论,即公司通过审计师更换这一行为向投资者传递一定的信息,则使审计师变更的市场反应这一研究的实现成为可能。

参考文献:

[1]Smith D.B.An investigation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regulation of auditor change disclosures:The case of accounting series release.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88,3:134-145.

[2]李爽,吴溪.证券市场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制度比较与现状分析[J].审计研究,2001,3:29-33.

篇7

编辑出版成果是指经过编辑的劳动转化为可供给社会传播的新生文化客体。一般指编辑出版活动的产品――出版物。《出版管理物条例》中对出版物的规定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文认为出版物还包括网络出版物。

一、编辑出版成果内容信息论价值的含义

编辑出版成果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二因素的统一体。编辑出版成果作为商品与一般商品有着众多的共性,同时又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各种不同形态与内容的编辑出版成果,作为一种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从图书本身看具有物质产品和意识形态的二重性;从图书的生产过程看,具有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二重性,出版物生产过程的特点之一是精神生产过程生产出版物内容,物质生产过程形成出版物的物质形式;从图书的交换过程看,具有流通和传播的二重性。

编辑出版成果中的信息能够满足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在很多情况下编辑出版成果的效用和效益表现为一种间接性和潜在性。有些优秀的出版物,对人们启迪很大,可启动人的头脑思维,产生巨大的滞后效应。编辑出版成果的潜在功能,在其向科研和生产转移的过程中,将会充分显示出来,并将创造出比其自身价值大很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出版物的信息论价值,不仅仅在于出版物能够满足人们精神感情需求、求知获利需求,还在于出版物具有的更为普遍的信息论意义。编辑出版成果的生产过程集中了作者、编辑工作人员和编辑组织在内的编辑主体进行的微观和中观的社会信息处理行为。作为信息的集合,出版物通过复制,将所包含的信息大量大范围地传播,引发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人们的交流,并将一代代的精神文明的成果记录传承下来,沉淀为悠久厚重的历史。如果没有出版活动来产生出版编辑成果,大量作品就不可能长期传世,所以出版活动中的社会信息对于社会的文化成果积累具有重要作用。

二、编辑出版成果内容的信息论价值――文化积累与信息传播

(一)文化信息资源是出版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出版文化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信息,指可用于出版的历史、民俗、知识、信息等方面的资源,这种蕴藏在历史文化传统内,存在于社会文化状态里,贯穿在整个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创造过程之中的社会信息,是选题的来源和出版的基础。文化信息资源有动态性、可再生性、非独占性等三显著特点。鉴于文化信息资源具有公共性的特性,在出版活动中可以充分挖掘和利用,其成为自己的出版资源。集合出版产品形成直接相关的各种要素的出版资源,是展出版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出版物积累、传递人类文化信息

在原始社会,人类知识主要是由口耳相传方式来传递的,记忆方式是大脑记忆。这种传递与记忆方式存在时空的局限性及不稳定性。①文字发明以后,人类知识可物化、外现于某种物质载体上(如泥版、纸莎草、竹简等),这不仅使知识在传递上可突破时空的局限,同时也开辟了知识的“脑外记忆”的新途径。有效避免了信息的模糊、扭曲和遗失。文字、书籍的产生使人类进入了文明社会发展的高速路。

现代出版业传播和积累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和信息,使之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益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质量和民族素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这是整个行业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图书出版具有教育性,是指出版物在流通、传播和消费过程中对社会大众有意识、有目的的教育感化。与学校教育不同,它是运用出版物的舆论导向作用和教育渗透功能,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价值取向等进行影响,发挥其教化的功能和作用。

另一方面,出版物通过为旧文化的保存与新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出版物实现了其文化积累功能。在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上,出版物的产生、印刷术的发明、出版技术的改进以及图书流通的发展,都对旧文化的保存和新文化的增长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向新阳认为:“文化积累,尤其是以纸张为物质载体,以活字印刷为手段而进行的精神文化积累,日新月异,导致一个又一个新的社会思潮的诞生和科学技术的创造,促使最近几个世纪文化发展突飞猛进、空前繁荣。这一切,是离不开编辑出版的。②

(三)编辑出版成果内容的文化信息选择

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类创造的文化产品越积越多,随着文化产品量的积累和增多,相对于每一具体的文化产品来说,在社会上传播和被读者享用的机会就越来越少,其价值作用的发挥也相应地受到制约。经过编辑主体的文化选择,择优汰劣,优中选优,提高质量,这样既便于传播,又使文化产品增值。任何人总有时间、精力的局限,读者不可能也不需要每天都接受无计其数的所有信息,他只需接受和其社会分工、生产实践、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活动相关的个人最感兴趣的信息,并能在单位时间里获得最有价值的信息。

在人类文化的缔构过程中,编辑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编辑主体是代表社会进行的选择,极易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和一定的社会文化氛围,成为人们探索和前行的坐标和体系;另一方面,编辑选择又必然依据已有的主导文化背景,在已有的文化框架内进行理智的、自觉的、积极的探索和选择,从而为人类和人类社会文化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的基础和条件。③

作为人类选择的产物,社会文化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多种多样的规律性、因果联系和行为方式在广泛的社会心理中的凝结和定型化,因而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类来说,一定的文化框架或者文化背景是先在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正如人们只能在先辈遗留下来的固有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状况下进行生产和生活一样,人们只能在已有的前人选择、缔构的文化框架内进行选择,并且已有的文化框架给人们的选择活动以多方面的规范和引导,既对后人的文化选择和缔构发挥着教化、规范和整合的功能,又能指导人类实践,预测社会发展。编辑主体在接受已有文化背景、汲取传统文化优势的同时,总是根据已经变化的时代精神和不断发展的新的经济、政治、思想、技术等状况,选择和缔构新的社会文化。编辑选择是编辑主体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社会和受众对任何信息都有正确性、合适性、时宜性、美观性等问题,编辑在大众传播渠道上处于把关位置的。把关就是一种选择,编辑把关要根据社会群体、媒体组织、受众利益和个人诸因素影响下制定标准,选择那些允许进行大众传播的信息。由于出版物本质属性是精神产品,它对社会文化和人们的思想状况及其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与影响能跨越地域国界和时代鸿沟,所以编辑选择事关重大,实质上肩负着一种重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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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物(实体)在世界的最边界地带,享有一定的独立性(客观性),是自行被给与的:对象是简单的。但不能脱离可对象化的本质:对象出现在诸事态中的可能性就是对象的形式。“不变者、实存者和对象是同一个东西”,“它是形式和内容”。

二、图式世界的结构与边界

从实在世界这个“边界”开始,对它的“描述”开始了。作为整体而言,“图像是实在的一种模型”,而“在图像中图像的要素代表对象”, “图像就是这样依附于实在的;它直接依触及实在”,即图像可与实在直接相关,“它就像一把衡量实在的尺子”。

但是,在图像与所图式的对象之间,首要的问题是无论图像对象还是图像,都必然被先行纳入到逻辑图式形式当中,“图像和被图式者共有逻辑图式形系”,即无论尺子还是被尺子所量的桌子,都首先被纳入到“长度”这种“范畴”之内,逻辑图式形式成为图像与图像对象所能“出现”的先行基础。图像可以正确或者错误地图式实在,但不能脱离逻辑图式形式;同时,实在“本身”(即未被纳入逻辑图式形式的“本身”,譬如,不可能违犯逻辑(语言的逻辑图式形式)地说话(构造逻辑空间中的话语))并不出现在逻辑图式形式所思考的范围内,“图像从外部表现它的对象”。可以被归纳为图像的“天然合图式形式性”、“某种程度上的外部性(如果考察整部著作的严整性,可得知,后面维特根斯坦所称的“不可言说者”更有可能发生在逻辑图式形式之外,实在之内的某个空间,而不大可能是柏拉图时代开启的那个超越性的更高级的实存;维特根斯坦的上帝,(从文本可得出),确确实实实在,但不可言说,不可图式)”;同时,图像有独立于实在的意义(“图像通过图式形式表现它所表现的东西,而与图像本身为真或为假无关”;“图像所表现的是图像的意义”),实在作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性而被图像所图式(而不是作为必然的“定在”)(“图像表示逻辑空间中的一种可能状况”),同时,“图像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义与实在符合或者不符合”,“但从图像自身看不出它的真假”,“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可被归纳为“意义的独立性”、“真假的客观性”。

然后,借助图像理论,我们就可以“自己制造事态的图像”,当然,前提是我们不能违犯逻辑。“在语言中不能表现任何“违反逻辑”的东西,就像在几何学中不能用坐标来表现违反空间规律的图形,或者给出一个并不存在的点的坐标一样”。在语言这个图像系统里面,通过记号元素的“符号化”使用我们构造出复杂的含表达式的“命题”,但意义在命题之外,“无需向我们解释我们就理解命题记号的意义”,“当我理解一个命题,我就知道它所表达的情况,而且无需向我解释其意义,我就理解这个命题”。命题自身构成其意义的表达:命题显示其意义。命题显示当它为真时事情是怎样的,而且宣称事情就是这样的。

三、“世界是我的世界”的伦理意味

维特根斯坦运用最简单、自明不与经验冲突的规则构造的语言世界,清除了由于对语言的误用而导致的含混不清、无法(正确)思考的部分,诚然是一种天才的构想,但毕竟仍是将语言与一种无心理学成分的符号系统对应起来,而未深入到日常(道德)言语的层面,因而只算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一个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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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素质决定着编辑工作的优劣,影响到出版作品的质量与声誉,进而影响到图书发行的数量大小,最终影响到出版社的享誉度、生存与发展。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读者素质的提升,促使出版业的分工越来细,对出版作品的要求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纯粹意义上的编辑工作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因而,对编辑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培养高素质编辑将是出版社的重要任务,培养学习型编辑是提升编辑素质的有力举措。本文将从学习型编辑的定义、培养意义及培养措施来进行探讨。

目前给学习型编辑定义的学者不多。学习型编辑是指在具备基本编辑工作能力的基础上,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自我品德修养、学习专业领域内的相关新知识、掌握新技术、不断吸取、创造新理念的编辑。

培养学习型编辑是时代的需要,更是市场的需要。培养学习型编辑的意义如下:

培养学习型编辑可促使编辑不断提高自我品德修养,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甚至促使编辑创造新理念。

首先编辑的工作具有政治性,不断提高自我品德修养有利于编辑在遵循基本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与时俱进地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避免犯政治、政策法规方面的错误。特别是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型转型时期,国家政府部门不时会有一些新条例、新法规的颁布,以及一些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社会意义的新理念的提出,如“八荣八耻”的提出使全国人民的行为规范有了大致的行为准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编辑工作也应遵循,以避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不良作品出版。

其次编辑工作具有知识性、文字性、文学性。不断学习新知识有利于编辑不断获得新信息,提高编审质量,避免重复作品的出版;不断学习新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可使出版作品的编排、印制质量有质的飞跃,另外通过互联网获取新知识、占有大量信息的技术则有利于编辑不断获得新信息、新理念,提高编辑分辨出版作品新旧度的能力,从而有利于提升编辑的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学习型出版社的构建

编辑是出版社中的一个岗位。编辑素质的提高不仅有利于编辑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职业的发展,还有利于出版社整体良好学习氛围的形成,促使学习型出版社的形成。因为培养学习型编辑除了靠编辑自身的长期努力、积淀外,单靠出版社某个领导、某个部门的力量也是不行的,需要出版社各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为学习型编辑的培养营造一个长久的、良好的学习氛围。如学习型编辑培养的直接单位是办公室、总编室等部门,同时也需要党、团、工会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以便在出版社的内部政策上取得支持,进而带动其他部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编辑以及各部门你追我赶、不断追求进步、追求卓越的意识,从而促进出版社学习型组织的构建、形成。

(三)有利于出版社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是出版社的血液,是出版社保持活力的重要因素。培养学习型编辑可使编辑不断提升素质,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度,以及具备满足市场需要、开拓市场的战略眼光及能力,因此,可使出版社不必到社外招聘人才,便可保持新鲜的血液,同时也降低了出版社因招聘新进编辑而导致的运营成本、风险成本,有利于出版社的可持续发展。

编辑工作从来执行的都不是编辑的个人意志。

首先,在政策上,编辑要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避免犯政治上的错误。为此,出版社应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出版社作讲座,使编辑及时了解新的政府方针政策。对此,党、团、工会等部门应大力支持,为编辑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

其次,在业务知识上,出版社可组织编辑到其他出版社或者相关行业学习先进理念、经验,以更好的了解对手、了解市场,以激发编辑不断学习的冲动感、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最终激发其不断创造新理念的灵感,促使其编辑工作质的提升。

编辑工作一般要大量审稿、以及从事其他相关的选题、策划、组稿等工作。因此在招聘编辑人员除了要求较高的学历、文化修养外,还要求有强健的体魄。而这些工作往往是年轻编辑来承担。而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编辑,对发展前景非常重视,如对未来看不到希望将导致人员的流失,影响编辑工作的稳定性。因此,出版社应为编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以使编辑学习有目标、有动力、有恒心。为编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应考虑三个方面的情况:编辑所处的职业阶段;出版社能为编辑提供的岗位以及职业通路;编辑的职业兴趣。根据约翰・霍兰德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人格特征,不同的人格特征适合从事不同的职业,约翰・霍兰德将其分为六种职业性向:实践性向、研究性向、社会性向、常规性向、企业性向、艺术性向。为此,出版社可对编辑通过一系列的测试发现编辑的职业性性向,并征求其个人意见为其提供相应的岗位。如对于有潜质的编辑可为其提供更高层次、责任更重的岗位,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新知识、技能的机会。如对其进行培训、甚至到高校继续深造。如果在编辑所处的职业阶段由于其能力、资质的原因无法胜任当前的岗位,则可为其提供出版社其他的相关岗位,并通过学习能够胜任新岗位,避免人员流失的现象出现、发生,为出版社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最后还应考虑到编辑的职业兴趣,虽然有的编辑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但由于兴趣并不完全在编辑文字工作,并不能促使其能力的最大发挥,不利于发挥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编辑如能将工作与兴趣结合起来,将极大的促发其学习的欲望,提高学习效率与效果,使其在专业领域内获得精深的造诣。如有的编辑喜欢旅行,则可多给予出差的机会,有的喜欢发明创造则可多让其参与出版作品的策划、选题工作等。

在编辑个人方面,出版社应多渠道、多样化、多层次地为编辑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如邀请社外有关出版、相关学科的专家、甚至国外的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或者根据编辑所处职业阶段参加相应的培训;或者组织编辑参加书市、图书会展和相关专业会议;或者进行电脑网络远程学习,以拓宽他们的视野、提升他们的见识、激发他们的责任感。此外,出版社还应专门制定编辑在职学习的规章制度,鼓励编辑在职深造,并通过报销学费、带薪休假、发补助等措施,尽可能地为编辑学习提供便利条件,使编辑有条件学习、愿意学习、不断学习。

在集体方面,出版社应通过各种渠道搭建平台,将培养学习型编辑作为一项政策展开来抓,并形成规章制度,以确保编辑学习的整体性、稳定性、长期性,这样才能确保出版社编辑素质整体的提高。如规定每年都为编辑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如通过举办培训班或者到其他出版社交流的形式进行学习。此外,还应督促编辑在日常生活中自发地学习。如通过相关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获取新知识、新信息。

正如美国资深编辑理查德.柯蒂斯(Richard Curtis)所指出的那样:今天的编辑几乎必须十八般武艺样样俱全,既要精通书籍制作、行销、谈判、促销、广告、新闻、会计、销售、心理学、政治、外交等等,还必须有绝佳的编辑技巧。因此成为复合型的编辑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培养学习型编辑的重要目的。

具体的激励方法分为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激励方式主要是通过奖金、带薪休假、医疗养老保险、职务补贴等制度,或者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或者设置相应的更高层次的岗位来进行激励。

在注重物质激励的同时尤其要注重精神激励,进行精神激励主要是为了激发编辑的内在动力,进而自发地挖掘编辑的潜力,以实现编辑自身学习效果的最大化,以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即实现马斯洛层次中的最高需要――自我实现,这对于较注重精神层次需求的编辑来说相当具有诱惑力。对此,可通过在出版社内外举办或者参加各种相关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或者举办一些激发、满足编辑兴趣的竞赛活动,或者打造出出版社自己的品牌编辑,在激发编辑争先恐后的竞争意识的同时满足其兴趣的需要,并通过竞争来满足其自我实现的心理,使其找到精神的归属。从而达到既促使编辑学习新知识,强化专业技能,达到提升编辑素质又增强出版社人才竞争力的双赢目的。

培养学习型编辑是长期的,不能一蹴而就。时间久了,缺乏自觉意识的编辑便往往精神懈怠,导致学习中断,达不到长期学习的效果。没有压力便没有动力。因此,出版社可通过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方式对编辑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正式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进行问卷考试的方式来评判编辑的学习效果,这种方式适宜大规模的考核。但问卷考试的方式并不能完全了解编辑的学习效果,还可通过领导谈话或者举办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竞赛来了解编辑的学习效果。最终通过不断的考核使学习成为编辑的习惯,达到出版社“血液”常学常新的目的。

(六)重视学习成果的转化

学习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在于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培养学习型编辑时应注意根据编辑的学习情况,适时将所学知识、技能转化为解决工作难题的有力武器。

一般而言,影响学习成果转化的因素有三种,即编辑自身的转换能力、学习的知识和技能的限制、转化的时间、地点、事件的限制。如果编辑缺乏转换知识、技能的能力则可酌情考虑换岗或者让编辑更改学习对象,让编辑能转化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安排合适的岗位;或者是因为所学知识、技能并不能有效运用到具体的工作去,则可考虑更改学习的知识和技能;如果是因为时间、地点、事件的限制尚不能使学习成果得到转化,则应考虑编辑所学知识、技能的有效性、针对性,而不是漫无目的进行学习,最终导致人、财、物力的浪费。

因此,培养学习型编辑实为提升编辑个人素质,同时又有利于提升出版社人才竞争力以及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举措,出版社应给予高度重视,以充分发挥编辑的主观能动性,达到编辑自我实现的目的的同时为出版社带来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王春丽.谈编辑如何提高自身素质[J].出版发行研究,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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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所是维持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电力供应中枢,设备多、技术复杂。随着国家对基本建设和改造工程投资的不断加大,变配电所的改扩建项目也越来越多。既有变配电所改扩建与新建变配电所施工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运行中的既有变配电所改扩建要边运行边施工改造,安装难度大,安全问题突出,调试过程复杂。现根据几期工程的施工实践,就运行中的变配电所改扩建施工问题进行探讨。

1、原则

根据施工图纸和既有变配电所实际情况,认真地进行核对分析,据以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及措施。总的来说,改扩建施工应遵照以下原则:

(1)满足本范围内各单位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电需求。

(2)确保既有设备运行和施工人员安全。

(3)尽量减少停电时间和次数,合理压缩施工时间。

(4)方案合理,技术稳妥可*.

(5)确保施工工艺及技术质量。

(6)每次停电施工完毕及时恢复供电。

2、要求

根据上述几条原则和变配电所改扩建的需要,要求做到:

(1)为保证各单位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电所确定的临时过渡工程必须提前完成并投入使用;

(2)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证体系,做到全方位落实,安全措施到位,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3)平行交施工,人员和机具设备要配备齐全;

(4)施工方案要求技术先进、步骤合理、可操作性强,经施工管理机构讨论通过并请有关部门审核监督,施工工艺及具体做法应尽量与接管和使用单位的意见一致;

(5)每次停电施工的内容和时间须准确测定并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加项目。停送电操作要确定联络方式,应人员齐备且分工明确,制定好防护及监控措施。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经必要的检测后按规定程序申请恢复供电。

3、准备事项

在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细化施工方案和作业计划,送交建设监理审核批准。因此,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变配电所改扩建中的土建工程须达到验收条件;

(2)认真进行图纸会审,进一步与施工现场仔细核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重点突出有关安全保证措施和技术工艺质量保证体系,发现问题按照建设监理程序及时处理;

(3)了解并掌握各用电负荷的单位、用途、类型及性质,为施工及过渡提供准确资料;

(4)所有施工材料及设备均运到现场,大型设备的现场检查试验合格;

(5)所有停电施工的项目和时间以及工作内容经审核批准后送交上一级电力调度备查;

(6)根据施工需要,变配电所全所停电时,如果邻所跨送电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增加一路可*的临时电源。

4、施工内容

根据既有变配电所改造涉及面较广、工作内容复杂繁琐、施工期间有效作业时间较少等特点,须将所有工作内容细化分类,在施工准备完成以后,按照规定的施工顺序和项目进行施工。

4.1施工准备

(1)施工组织设计及停电申请计划等手续办理完毕;

(2)施工技术交底书填制并下达;

(3)各种构件已提前加工制作;

(4)施工机械、工具、仪器仪表齐全良好;

(5)施工用的水、电已得到落实;

(6)认真清理检查施工现场,核实新增设备元器件及各种材料的数量和质量,所有合格证明、出厂检验试验报告以及新型设备元件的使用说明书均齐全合格。

4.2施工展开

在施工过程中大体分两种情况,其一是不需停电的施工项目,其二是需要停电的施工项目。不需停电的施工项目可以按照正常的施工顺序逐一安装,在此不做说明。必须停电的施工项目要在有限的停电作业时间内集中安装,按照既定施工方案施工。下面举例说明其施工程序和主要内容。

4.2.1施工过渡

按照批准的过渡方案逐步完成所有的过渡工程并尽早投入使用,尽量减少因改扩建施工对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4.2.2更换主变

以某变配电所为例。其施工内容包括:安装新增保护屏、改造进线高压柜及控制屏、二次接线、保护整定试验、更换主变、传动试验。

施工顺序:准备工作,本所停电邻所跨送,安装控制、保护屏,改造进出线高压开关柜和控制屏,二次接线,保护整定试验,旧主变退出、新主变就位,设备模拟传动试验,主变冲击试验,正式带电运行。

4.2.2.1准备工作

(1)设备开箱检查,基础检查;

(2)确定设备运输通道、临时摆放位置和吊装方法;

(3)进出线母排规格尺寸检查,新增主变相序检查;

(4)瓦斯继电器、主变及其他设备进行交接试验;

(5)对更换CT及各种仪表的规格型号核对检查校验。

4.2.2.2高、低压柜改造工作

(1)控制、保护屏的改造包括盘柜移位、更换继保和测量元器件等;

(2)高压开关柜改造包括更换CT及断路器、调整或更换一次主接线等;

(3)设备二次接线。

4.2.2.3保护整定

(1)继电器、互感器等元器件特性试验;

(2)按照设计提供的保护参数进行继电器整定试验和回路保护动作试验。

4.2.2.4停送电工作

(1)停电申请计划批复并确认停电时间;

(2)二次设备模拟传动试验,信号显示及开关动作正常;

(3)施工完毕送电前,检查设备状态及接线情况,按设备交接验收标准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主变送电试验,各项工作均合格后正式带负荷运行。

4.2.3更换直流屏

直流屏是变配电所的后备操作电源,一般不允许长时间中断工作。因此,更换直流屏必须稳妥可*.一般可按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法进行更换。

4.2.3.1准备条件

(1)既有直流屏工作正常;

(2)过渡用临时电源线及保护开关准备齐全。

4.2.3.2新直流屏试验

(1)临时稳固新直流电源屏,接好电源进线,电池组进行充电;

(2)将既有直流屏馈出线切断,改由新屏供直流操作电源;

(3)做3~5次断路器分合闸试验,电池组放电电压须满足设计要求。

4.2.3.3安装新屏

(1)利用安装其他设备时全所停电的时间,将既有直流屏撤除,新直流屏就位;

(2)更换电源进线和馈出线;

(3)新直流屏正式运行。

4.2.4既有柜(屏)改造

变配电所因改扩建而对原有馈出回路进行调整,涉及到高压开关柜的改型和内部元器件的更换以及馈出回路负荷转移等方面的工作。

高压开关柜改型一般比较复杂。以某变配电所既有“馈出”高压柜改造成“母联”高压柜为例进行说明,其工作内容包括安装母线桥,更换母排及CT,控制、保护二次接线重新设计连接,原有馈出回路负荷转移到其他回路等。因每次停电的时间有限,施工时按照两步进行:

第一次停电进行负荷转移。施工程序为:准备工作,停电验电,拆除原有馈出线及二次接线,制作并安装新馈出线,调试,设备恢复供电。

第二次停电进行柜内改造。施工程序为:准备工作,拆除及安装柜内元器件,制作并安装联络母线桥,二次接线,更换控制、保护屏表计,调试,设备恢复供电。

4.2.5其他项目

能够利用其他改造项目停电时间而不需单独申请停电计划就可以进行施工的项目。如高压开关柜、控制、保护屏更换或增加个别元器件等。可以在不停电和其他设备停电安装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中应注意:

(1)高压开关柜更换互感器时,核实新增互感器安装尺寸,必要时提前加工制作固定板,核对互感器极性后再安装。更换电流互感器须同时更换计量和指示仪表。

(2)低压屏更换或增加元件(表计、开关、继电器等)时,要核对增加表计和开关的屏面有无预留孔洞及孔洞大小,端子排有无预留位置。超级秘书网

5、安全事项

运行中的变配电所改扩建施工,安全工作极为重要,要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才能顺利完成施工生产任务,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5.1安全制度

施工前要制定周密的切合实际的安全制度,使施工有章可循,如持证上岗制度,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等。实现安全生产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5.2安全措施

运行中的变配电所改扩建施工,涉及技术及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具体为:

(1)作业指导交底书和工作票的填制。

(2)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检验。

(3)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

篇11

黑格尔辩证法借以建立的基础是“具体”“发展”原则,它集中体现了黑格尔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和“运动发展”原则的直接理论来源。

一、黑格尔对发展的理解

1.黑格尔认为,发展是从潜在到实在的过程。这有两种意义:一是潜能、能力或者潜在;二是自在自为、亦即真在或实在①。这两个意义是一个系列,是指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特别是指这个过程“首先必须使事物自己成为自身”②。即事物在其产生的初期,只是一种潜能、潜在,还不是一种完整的现实存在,要经过一段过程才逐渐地成为独立自存的、真实的存在。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的“发展”,是指事物从简单到复杂、从片面到全面、从低级到高级、从可能到现实的发展为自身的过程。他通过批判非辩证哲学,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发展”概念的意义。非辩证哲学认为,说某物要发展成为自身简直是荒谬的矛盾,某物始终就是某物,不存在“发展成为”某物的问题,如果说某物要发展成为自身,就意味着某物在没有发展之前并非是某物,只有先有了完整的某物,才有某物的发展。黑格尔认为,这种观点就是不允许事物是一个过程,不允许事物自身是发展的,实际上是彻底否定了发展。

2.黑格尔认为“发展是自身超出、自身分离”“自身回复”的变化过程③。这段话主要说明发展是“自己运动”,体现了他对发展含义的理解更深一层。他的“自身超出”就是自已否定自己,扬弃自己,进到更高的阶段;“自身分离”就是自己建立自身的矛盾,并从单一到多样化地展开矛盾;“自身回复”就是在更高的意义上或以更高的形式返回到出发点。在这个过程中,事物仍在保持为同一性,它的潜在性支配着全过程。由此,黑格尔得出了唯心主义的错误结论,认为只有精神的发展才是真正的“自身超出、自身分离,并且同时是自身回复的过程”。黑格尔的错误在于夸大了精神运动的相对独立性。

3.黑格尔认为发展不仅是形式的运动而且是内容的运动。“人们总认为,发展只是一种形式的活动,没有内容”④,事实上“发展的过程亦即是内容、理念的本身。它是其一,也是其他,二者合一,构成其三”。这是说,不能把发展只看作一种形式的变化,而应看作是事物自身的变化,发展也就是全部内容本身。发展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事物的存在方式或形式。事物的发展即是事物的运动过程,而过程不是事物本身。事物正是作为一个过程而存在的,事物作为过程在一定条件下改变自身。事物在其保持着自身的质的量变过程中,常常容易被人理解为事物自身并没有变化,只是在不断地改变着形式。

二、黑格尔对具体的理解

1.黑格尔首先把“具体”理解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⑤。这个概念的含义,其一是多样规定性的统一。具体是“包含多样性于自身内”。任何事物都有着多样的性质。决非单一规定性。“一”不止可分为“二”,而且可分为“多”。但无论如何多样,又都是一个整体。其中每一个特性都不可少,但都不可单独孤立于整体之外。其二是差异规定性的统一。黑格尔认为:“具体的,乃是相异者的统一。”⑥“包含有殊异于其自身。”⑦而且只有“包含有区别在内的具体的东西才是实在的”⑧。差异性和多样性有着密切联系,多样性主要反映的是事物的质的多样性,而质的多样就是质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是必然的。其三是对立规定性的统一。“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东西,因而包含有差别和对立于自己本身内的东西”⑨。不仅多样和差异有着内在联系,而且差异和对立也有着内在联系。这就导致了黑格尔形而上学的命题:“物质不是连续的就是点积成的”⑩。以上这三层意思,“不同的规定之统一”就是多样、差异、对立的规定之统一。当然,它们并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而作为同一实体不同侧面的属性,或不同层次的规定统一在事物的整体中。当我们在观察事物时,就要看到单一事物自身中的丰富多样性,并看到其中的属性差异,从而看到属性差异中存在着的本质的对立,以及它们是如何地统一在一起的。

2.具体是发展全过程的内容条件。黑格尔认为:行为本质上是一个整体,而整体就是具体,不只行为是具体的,而且是潜在的,那开始活动的主体,也是具体的,那活动的产物,一如活动和开始活动也同样是具体的。他所说的整体就是“综合的统一”{11}。“作为具体的,它必定是在自身中展开其自身,而且必定是联系在一起和保持在一起的统一体……就是全体”{12}。他这些话都在说明:具体是发展的整体,即过程的集合,是在过程中形成的综合、联系、全体。他强调把事物看作一个整体,一方面是为了说明事物的本质是具体的统一,在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历史地形成的各种规定性的统一构成了事物的具体的本质,因此,不能主观任意地舍弃事物的某些特定的规定,而片面地强调其另一些特定的规定。另一方面是为了说明事物任何一个规定性都不能以原来的意义而独立于统一体之外。他强调要把“整体”看作是发展的整体,是因为,“具体”的首要意义就是发展,我们称之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的整体事物中的各种规定,作为事物的各个环节并非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下子产生的,而正是在发展中形成的。

三、“具体”与“发展”的关系

1.“具体”和“发展”具有共同内容。将黑格尔关于“发展”的含义之三和关于“具体”的含义之二加以比较,便可以看出,二者的共同点是事物运动的内容全体,即发展是事物全部内容的运动,具体是事物全部运动的内容,二者从不同的侧面指向事物的同一点。黑格尔称之为两个原则,但是在论述中,在把它们分别解释的情况下,又将二者统一起来。如果把二者孤立地单独研究,认为它们并行无关,彼此分立,那是错误的。

2.“具体”和“发展”互为因果。黑格尔认为,事物“潜在”就是具体的,发展就是发挥出那些潜伏的具体成分。事物是具体的,事物必然就是发展的,因为事物一开始就是具体的,就有了内在动力——虽然“作为潜在,可能性也是尚未分化的,尚在原始统一体里”{13},但是作为不同的规定之统一,“这种统一又是与分化、殊异相矛盾”{14}“它是简单的又是有区别”{15}——这正是“具体”所体现的内在矛盾,“具体的东西这种内在矛盾本身,就是促进发展的推动力”{16}。另外,发展的结果也是具体的,“就它只是一个阶段的结果而言,它是这个阶段的最后者,但同时它又是另一发展阶段的出发点和最先者”{17}。例如,精神的运动,经过一段思维过程,人们获得了一些新思想资料,往后又在精神中对这些新材料再进行加工、改造,使它“更确定更发挥更深邃”{18},自然物也是这样,但形式不同,自然物是自然的相互作用、自然选择、自然矛盾的结果。由于事物始终是具体的,因此,它能使事物从起点到终点,又重新把终点变为起点,如此无穷尽地发展下去。

3.“具体”和“发展”的变化程度成正比。事物愈具体、丰富、深入,发展的动力、条件、范围等就愈大,反之,事物发展的范围愈大,事物就越具体、丰富、深入。黑格尔认为:“理念的较高发展与它的更大明确性乃是同一意义,在这里,外延最广也就是内涵最深精神的内涵愈深,则它的外延亦愈广,因此它的领域也愈大,发展意义的外延并不是分散,彼此外在,乃是一种结合,发展的外延愈广,内容愈丰富,则这种结合也就愈深而有力。”{19}这进一步地说明了,“具体”和“发展”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必然的联系。

4.“具体”和“发展”统一表现为圆圈式的前进运动。具体和发展的统一不仅体现了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而且体现了两者共同的形式和内容。统一的形式集中表现为一个圆圈式的前进运动。这种过程“乃是一系列的发展,并非像一条直线抽象地无穷发展,必须认作一个圆圈那样,乃是回到自身的发展。这个圆圈又是许多圆圈所构成的,而那整体乃是许多自己回复到自己的发展过程所构成的”{20}。因此,我们说一个具体的事物在完整意义上的发展,就是它运动了一系列的圆圈式的阶段、环节,它的不断的前进的过程正是它不断地返回自身的过程。

篇12

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定位应符合学院的培养目标。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是服务地方、服务基层,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应用型人才。一般而言,课程内容设置和教材内容改革应该针对学院的培养目标,保证够用、适用、好用。力学课程对于工科学生,特别是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是很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在大学期间学习的力学课程有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流体力学、土力学、弹性力学等。基础力学课程则包括理论力学和材料力学课程。因此,文章的讨论主要针对理论力学和材料力学这两门基础力学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编写定位进行讨论。理论力学[2]和材料力学[3]是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必修的基础力学课程,通过课程的学习,构筑工程技术力学知识基础,建立物体运动与受力状态的关系,掌握质点、质点系和刚体的平衡,机械运动及动力学问题的基本规律及其研究方法,使学生明确杆件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问题的基本概念,掌握构件的基本变形及其应力应变的求解方法。通过力学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并具有比较熟练的力学计算能力,培养学生的力学素质和定性、定量分析能力,以及分析解决某些实际工程问题中的力学问题能力。通过力学实验课程,掌握测定金属材料性质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了解实验应力的基本概念并初步掌握验证材料力学理论公式的方法,培养学生初步的实验能力,为学生学习相关专业课程及进行结构设计奠定良好基础。通过力学课程的学习,为一系列后续专业课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施工等课程打下必要的基础,也可为学生在今后工作中解决所碰到的力学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因此,独立学院的学生,必须掌握基础力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2010年,土木工程专业指导委员会就土木工程专业中各知识点的需求和各个知识点的学时建议,颁布了《高等学校土木工程本科指导性专业规范》[4],对力学系列课程知识点的需求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但是,该规范所给出的只是对本科院校土木工程专业所需知识点的最低需求,并没有明确各类高校的最低知识点的理论深度及其应用要求。遵照规范建议,结合独立学院的教学实际,基础力学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定位应为“紧扣最新规范,体现区域特色,强调工程实践,服务人才培养”。在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中,教学内容的设置和教材内容的改革都应该符合规范中对各门课程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理论上高于高职学院,实践上强于重点本科母体学校。力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材内容应在保证理论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加入力学知识在实际中应用的工程实例,以便学生在掌握力学理论课程的同时,了解力学在工程中的实际应用,同时培养学生应用力学知识和原理解决工程实际中的力学问题的能力,以使学生在今后专业课程学习和工作中,力学知识够用,并且会用。在教学内容设置和教材内容的改革中,还应该加入最新科技发展的新知识,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基础力学课程内容和教材编写内容选取

篇13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律师在刑事审判前阶段存在着诸多困难,譬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包括会见在押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取证等,都不同程度地陷入了困境。 

针对这些困境,学界开出的药方主要有:第一,针对阅卷难,主张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的学者认为,首先,阅卷难的原因在于司法人员的有意不配合。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将次要的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移送,而真正的主要证据藏而不露,把它做为“重型炮弹”到法庭庭审中才打出来,企图使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处于被动地位;更有甚者,个别地方竟然借口经费紧张,无复印设备,只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出庭的证人名单,所有的证据材料统统不移送,剥夺庭前律师的阅卷权。其次,针对这种原因,应当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证据展示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是控方,控方应向辩护律师展示的证据包括其获取的能证明被追诉者有罪、无罪或罪轻的一切证据。有的学者并依此认为,只有从立法上确立证据展示制度,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才能真正得到落实,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切实得以维护,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针对调查取证难,主张赋予律师侦查在场权和签字权。有的学者认为赋予律师侦查在场权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还是相当有限的,这与当前立法关于律师权利的配置缺陷不无关系。讯问嫌疑人时律师在场,一方面可以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心理安慰和支撑,增强其自我辩护的能力,弥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不足。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尽早介入诉讼了解案情,尤其是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即在场聆听,可以了解第一手材料,为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此,有的学者还设计了我国律师在场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规定适用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在场权的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律师在场权的行使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完善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等。 

第三,针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难,认为原因在缺乏宪法依据,主张修改宪法。有的学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权利,原因很多,但根本原因之一是缺乏宪法上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法确认辩护权的宪法依据。但是宪法的规定是有问题的。一方面,我国宪法承袭了前苏联的“司法原则模式”,将辩护权写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那一章,并且是在宣告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原则后,续而宣告辩护原则。另一方面,由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并不是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内容,因此,还算不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前苏联宪法关于辩护权的规定极为相似,实际上反映出制宪时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此后宪法虽几经修改,但该模式仍一直延续至今。而该条款的问题也一直延续至今。有的学者并依此主张通过修改宪法解决这一问题。在修改宪法辩护权条款时,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那一章节删除,写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将其明确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针对审前辩护难的问题,除了上述主张以外,有的学者还提出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有的学者还建议改革强制措施制度,建立一种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听证程序等。 

上述这些主张,对于解决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思路。但是,这些思路切实可行吗?实施后真的有效吗?譬如通过修改宪法来重新定位辩护权,问题是修改宪法的做法容易吗?又譬如赋予律师侦查阶段在场权,问题是假如真的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审前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吗?在没有救济渠道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真的愿意接受这项权利吗?这种增加新权利、建构新制度的做法,会不会又落入以往的“增加新权利、建构新制度——无法落实——再增加权利、建构制度——又无法落实”的窠臼?针对律师审前辩护难的问题,能不能换一种角度,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切实可行并实施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便是本文的着力所在。 

 

二、解决问题的前提——如何定位审前辩护 

 

庭审中的辩护,是指被告人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向法庭提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以便说服法庭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论的诉讼活动。审判前的辩护,是指辩护方在侦查起诉阶段所做的防御准备活动。庭审中的辩护属于诉讼行为。然而,审前辩护在我国还不属于诉讼行为。这是因为,审前辩护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强制措施,为嫌疑人寻求防御性保护,其间没有中立的裁判者,而庭审辩护是针对控方的指控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其间有中立的裁判者。 

本文认为,审前辩护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审前辩护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机能。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公诉人、当事人是构成诉讼的不可缺少的主体,他们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诉讼,如果缺乏任何一方的行为,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由于审前辩护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机能,因此,没有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由于没有一个公正的诉讼格局,审前辩护的律师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 

拉德布鲁赫的曾经讲过,如果原告本身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如果一种维权行为不具备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所构成的诉讼形态,原告方既当原告又当裁判者,被告方的辩护无疑就成了望梅止渴。审前辩护因为不具有这种诉讼格局,实施起来产生诸多困难,也便在意料之中了。例如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本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应拥有批准律师会见,决定会见人数、时间、次数,限制会谈内容等权力。这些权力只能交给中立裁决机构来行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要对律师的会见做出合理的限制,律师要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限制提出申辩,都向这种中立裁决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进行裁决。唯有如此,审前侦查和辩护才具有公正性的保障。然而,我国当前,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既是负责侦查破案职责的一方,又是拥有裁决权的一方,律师在会见时遇到困难,也只能向他们提出申请和寻求救济。而这种向利害对立方寻求救济的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即使有一线希望,也只能寄托于个别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个人法律修养,而无普遍的制度基础。许多刑事律师中年时纷纷转行改做民事业务,就是因为年轻时尚能忍受个别司法人员的冷眼冷语,步入中年仍要忍受,就于心不甘,只好弃刑投民。 

应当指出的是,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造成上述困境,也不能将责任归咎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因为这种制度既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成功破案、有效追诉犯罪,又要求它们公正维护辨方律师的权利。这两种任务是相冲突的,这两种角色是不兼容的。然而,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将其一肩挑。由于成功破案、有效追诉犯罪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本职工作,因此会放在第一位,而对于维护辨方律师的辩护权,则只能得过且过了。况且,这种得过且过即使得罪了辩护律师,由于辩护律师没有救济渠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就更不用担心承担责任了。 

其实,无论是庭审辩护还是审前辩护,都必须存在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在庭审辩护中,中立的裁判机构就是人民法院及具体的审判庭。在审前辩护中,中立的裁判机构在国外是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在我国目前尚没有这样的中立裁判机构。在我国,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既是辨方律师的冲突方又是其权利救济方,既当原告又当法官,所以辨方律师的处境便可想而知了。由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是一个高度封闭化和垄断化的活动,侦查机关为收集犯罪证据,可以动用一切司法资源,并任意剥夺嫌疑人的自由,迫使其放弃一切有效的防御行动,而不得不配合侦查机关的追诉行为。在追诉犯罪与保障辨方权利发生冲突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必然会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此时,所有审前辩护权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均被边缘化。在这种制度土壤没有改变的情形下,再怎么增加辨方律师权利包括侦查在场权等,也是徒然,难逃被冷落的厄运。因此,必须赋予审前辩护以诉讼行为的机能,这是解决审前辩护诸多困难的根本前提。 

三、问题的出路——救济与制裁渠道的确立 

 

正如上文所分析,我国目前审前辩护问题的解决,不在于给辩护律师增设更多的辩护权利,而在于给其提供一个救济渠道。西方有句法谚:“无救济则无权利。”英国普通法曾长期坚持“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的理念,并强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因为在某一权利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如果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审前辩护权利的救济渠道必须由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来铺设。如果辩护律师认为自己的审前辩护权利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侵犯,可以向该中立的裁判机构申请救济。该中立的裁判机构如果裁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行为侵犯了辩护律师的审前辩护权利,就可以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制裁,以保障辩护律师的审前辩护权。 

1.救济机构的选择建立。针对审前侦查、起诉活动和律师的辩护活动,需要设立一个中立的裁判机构。那么,在我国目前,如何选择建立这样的中立裁决机构? 

首先考察一下国外的做法。美国法律规定,被逮捕的当事人应当在最迟48小时之内就送到治安法官面前接受初次聆讯,由地方治安法官裁决该当事人是被继续羁押还是被保释。实践中,警察为了保证不突破这个时间,往往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将当事人送到法庭。因此,在接受治安法官审讯之前,当事人实际上大部分时间是被羁押在法庭的候审室里。司法程序有明确严格的限制,但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是随时的,所以治安法官非常繁忙,治安法庭往往是24小时上班,随时接待警方和开庭。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设立一种“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的司法裁判官员,使其按照令状主义的要求,对那些涉及限制嫌疑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授权,并负责为辩护方提供司法救济。例如,法国实行预审法官制度。预审法官可以召集警察,决定是否对某人开始侦查,而且直到2000年,还有权决定是羁押还是保释有关人员。这些预审行动一经完成,预审法官便真正开始其司法裁判工作。如果案件中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则没有必要继续对受审查人进行追诉,预审法官做出“不予起诉裁定”;相反,如果经认定的证据可以使预审法官形成内心确信,那么,受审查人就将被移送审判法庭接受审判,预审法官由此做出“向审判法庭移送案件裁定”。 

其次,实践中的尝试。2003年,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部门领域开展司法改革研究活动。由于考虑到外界对检察机关同时行使侦查权、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致使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产生过多的非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将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案件中所享有的批准逮捕权移交给法院。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出于自身考虑,没有接受该建议。就这样,我国在审前侦查活动中建立司法审查的尝试就此中止。 

最后,现实的选择。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现实的选择是在法院内部设立预审法官。由预审法官来裁判审前活动。首先,由法院来担任中立的裁决机构角色。能够充当中立裁判者的只能是法院,而不能是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因为后两个机构是审前活动中的的当事人一方,与裁决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充当裁判者会违背“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使得裁判者无法保持最起码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在审判前阶段,如果存在预审法官或治安法官等司法官员,则有关的程序性申请就应由这些司法官员担任裁判者。这样,辩护律师可以向预审法官申请解除羁押措施,或者申请变更为保释。预审法官应当就此申请举行专门的审前听证程序,以给予控辩双方表达程序性异议的机会。辩护律师便可以在此阶段获得救济机会。其次,由法院内部的预审法官来担任裁判者。关于预审法官的职责主要有: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监督侦查活动。关于预审法官的设置,可以这样设计,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撤销立案庭中的刑事立案功能,建立刑事预审庭。对于不服同级人民检察员逮捕和羁押决定的,由同级人民法院预审庭预审法官对羁押的合法性与相宜性做出裁定。关于预审法官的资质,应当要求与审判法官完全相同。 

2.制裁措施的选择确立。实施救济的中立裁判机构已经设立,预审法官的职责也已明确。接下来的问题是,预审法官面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前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该如何行使裁决权? 

对审前活动进行裁判属于程序性裁判。与实体性裁判不同,程序性裁判并不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量刑等实体性问题,而是法官或依据职权或根据控辩双方所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就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的裁判活动。 

首先,程序性裁决的种类。预审法官对辩护律师就审前辩护权的救济申请,可以做出以下裁决:一是驳回申请。预审法官如果认为辩护律师所申请的程序性制裁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支持,如程序性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或者程序性制裁没有必要适用,则可以驳回辩护律师的程序性申请;二是宣告制裁。预审法官如果确认程序性违法的事实存在,而这种违法也属于法定的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范围,就可以宣告某一程序性制裁措施的适用。 

其次,程序性裁决的方式。预审法官如果宣告适用程序性制裁,应主要采用宣告无效的方式。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英美法中,最典型的“程序性制裁”方式主要是指排除非法证据、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起诉以及撤销下级法院的违法裁判等三种宣告无效措施,因为它们意味着法院可以分别宣告警察违反所得的证据无效、检察官违法所作的起诉无效、法院违法所作的裁判结论无效。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就类似于这里的宣告无效。诉讼行为无效制度,是指法院宣告违反程序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行为一旦被宣告无效,诉讼活动便要恢复到该行为没有实施的状态。 

在审前活动中,可以采取这种“宣告无效”的裁决方式。例如,针对会见难的问题,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规定,向预审法官申请主张看守所或侦查机关侵犯其会见权,预审法官经过法定程序比如听证,然后进行裁决,如果认为看守所或侦查机关的行为违法,便宣告其行为无效。如此,如果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一律需要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而侦查机关又拒不批准,或者看守所以律师所持有的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的,律师便可以向预审法官寻求救济。又譬如,针对阅卷难的问题,律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规定,向预审法官申请主张检察机关侵犯其阅卷权,预审法官经过审理,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的行为违法,便宣告其行为无效。如果检察机关的行为被宣告无效,检察机关就必须重新做出合法行为,不能再侵犯律师的阅卷权。假如检察机关以某一证据不属于“主要证据”为由,拒绝将其在开庭前展示给辩护律师,却在开庭过程中突然将该证据出示在法庭上,使律师无法对该证据进行充分的防御准备。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便可以向预审法官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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