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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的内容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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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的内容

篇1

我们通常界定的艺术作品是指艺术家通过艺术媒介、经过艺术体验和艺术构思创造出来的艺术产品。是艺术生产的成果或产品,它是艺术家运用一定的物质媒介和艺术语言,通过艺术构思和艺术创作,将头脑中形成的主客体统一的审美意象物态化,创造出来的审美鉴赏的对象。那简单概括的来说,艺术作品就是由内容与形式构成的。艺术作品的内容是指艺术作品的题材、主题、细节、情节、情感等要素的总和,即艺术作品想要说明的某个问题或者正在探索实验的某个问题。形式也就是作者对内容表达刻画过程中采用的手段、技法。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思考,一方面,艺术创造着寻求润泽心灵的文化产物创造的意向和行为的实现,促成了艺术作品的形成或产生。另一方面,艺术创造者寻求意图放置的意向与行为的实现,促成了艺术作品的形成或产生。对艺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的争论,一般说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内容至上、形式至上和内容和形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一种观点认为,艺术作品的内容至上,典型代表是俄国批评家车尔尼雪夫斯基。在车尔尼雪夫斯基看来,艺术的美在于艺术的内容,他认为艺术作品任何时候都不及现实的美或伟大,客观现实的美是彻底的美,而作为艺术作品形式的形象则一种苍白的、而且几乎总是不成功的改作。他有指出艺术作品的形式是不具有美学意义,不能作为美感的一个来源。

与这种观点相对立另一种观点是艺术作品的形式至上论,代表学派有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法国结构主义等。尽管各国的称谓不同,但这些艺术流派则都认为惟有艺术形式才属于艺术作品的本体,艺术作品中的生活、历史、社会、心理内容统统都是文学的“外界”,因此艺术美自然就在于形式上面。形式主义强调文艺研究只有从事形式分析,才能达到科学的境地。所有文艺作品就是形式的艺术,而美在于形式,形式才是一切艺术的本体,对作品形式的考察属于“内部研究”,而对作品所反映的生活的考察则属于“外部研究”,将内容排斥在文学艺术研究的对象之外。

与前两种观点不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形式与内容相辅相成。黑格尔说内容与形式的不可分割性,认为美在于内容与形式的有机统一。他认为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一如没有无形式的质料,内容之所以为内容即由于它包含有成熟的形式在内。他说:“内容非它,形式转化为内容;形式非它,内容转化为形式。”在黑格尔看来,文学作品的内容与形式就如一枚硬币的两面,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显然片面的肯定艺术作品中的形式或是内容是不科学的,内容与形式的结合才是艺术作品的真正的“语言”。举例来说,我们每个人说话都有自己的要说的东西,想要表达的感受,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有就是“内容”。每个人说话都会有轻重缓急——“形式”,这其实也就造就了我们每个人说话的特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区别他人的“语言”,加上你自己的相貌和身型,都最终会形成一个象你的名字一样的“视觉符号”,每个人其实都有自己一套天生的“语言”。

人们常说“风格”一词,其实也是对作品形式的一种感悟,每个成功的大师,都是把形式与内容结合的非常好的。只是侧重于内容或者侧重于形式,这里也绝不是说内容重要或者是说形式比较重要,其实把二者结合起来当成一个问题去理解更加重要。有的大师用很普通的作画形式也能吸引观众,打动观众,让人觉得安静或者让人觉得气势磅礴;有的大师用很特殊的手段与作画方式做出来的作品不仅能抓住观众的眼球也能够让观众深思。

有些伟大的艺术作品其实并不具备伟大的独创性的。如果艺术家的意图主要在与使他的作品成为独创的或非同寻常的,那这样的的艺术作品几乎不可能是一件好作品或者是成功的作品。真正的艺术家的主要目标是使作品尽善尽美。独创性是一种神的恩赐,像天真一样,不是愿意要就会拥有的,也不是去追求就能获得的。一味的去追求创造、非比寻常,想表现自己的个性,就必定影响艺术作品的所谓的一个“完整性”。在一件艺术杰作中,艺术家实际上并不想把他个人的小小的报复强加给自己的作品中,而是利用这些抱负,利用自己的激情来为他的作品服务。那么这样,他才能够通过与他自己的作品相互作用而有所长进。其实,人们心理普遍有个理论,那就是艺术是自我表现或艺术家个性的表现,或者他的情感的表现。但是我个认为作品必定要超越他自己的个性,但这不是主要方面。重要的是艺术作品。就像贡布里希说的:“表现主义的艺术理论是空洞的。把作品提到了一个艺术家的高度,这其实也是在讨论对做好一张作品而言,每个地方的人都有每个地方的“语言”,就东方人的“语言”中其实包含了很多与西方不一样的哲学思想。

拿中国画这种艺术来说,“空”就是其当家本色,代表一种重要思想,但是这何尝又不是中国画又一重要内容的表现呢?二十世纪十大画家之一的齐白石,他的中国画画往往更注重传达一种自然的美与神韵。他反对不切实际的空想,他经常注意花、鸟、虫、鱼的特点,揣摩它们的精神。他曾说:为万虫写照,为百鸟张神,要自己画出自己的面目。画面上只有一两只虾,别无长物,画面绝大部分都是空的,但鉴赏者往往感到的是满纸活水,一片通灵。如他的《蛙声十里出山泉》,之事通过山涧中几尾蝌蚪的游动,传达十里山泉的喧嚣,展现一个生机勃勃的世界。其实不光是那空的境界,也是齐白石的朴实无华内容和大巧若拙的形式的完美结合。

再如,蔡国强是2008年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开闭幕式的核心创意成员及视觉特效艺术总设计。他的艺术创作对西方艺术界产生了巨大冲击力,西方媒体称之为“蔡国强旋风”。蔡国强在创作上主要是做一些个人力所能及的事情,拿画布到岩画上去拓,拓完顺着那些痕迹用火药爆炸,借一种自然的力量。比如他从海边的礁石、榕树的树根拓片,然後重组形象,用大自然的力量使有限变为无限。蔡国强借助火药这种内容在形式上突破,看似只在形式上的创新其实不然,在蔡国强回忆他的创作过程时候说,通过爆炸的偶然性,产生对传统文化负面压力的突破。不难看出形式产生出来的“内容”正是他的作品的主要语言,而爆炸这种形式的背后其实内容也是深刻而明显的,就是为了表现了破坏与建设的双重性。火药本身是爆燃的,而作为易燃的画布与油彩的爆炸後会产生奇特的画面效果,所以它们之间是融形式与内容、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其实,无论是齐白石这样注重作品深刻内容的艺术手法,还是蔡国强这样注重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视觉感受的艺术手法,向我们传达的都是一种艺术作品的和谐,一种对其艺术感受最真切再现。形式和内容作为艺术作品重要的基本语言,虽然作品本身会侧重二者之一,但是,形式和内容始终是一个逻辑的整体。而且通过种有机结合,使艺术作品呈现出完美合理的状态。(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艺术学院)

参考文献

篇2

0引言

物质生活的不断提升,使审美水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艺术的追求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少数人。摄影艺术作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审美艺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表现形式,同时在表达人的情感以及传递美感等方面同样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进行摄影艺术的表达过程中,形式美作为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在表现摄影作品的美感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般情况下,摄影能够借助于形式美实现与观众内心情感的一种共鸣,让人在不经意之间引发思考以及情感起伏。

1形式美在摄影艺术中的表现手法

1.1摄影艺术中的空间感

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的创作时,众多的艺术家一般都会通过各种规律来表达作品的空间感。摄影艺术作品空间感的表现一般是通过线条和影调来实现的,常见的表现途径为形式透视和空气透视两种,他们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需要对光线以及拍摄角度进行严格的控制。摄影艺术空间感表现中的线条透视,主要是利用线条之间交织时产生的远近及大小关系来体现其空间感,而影调透视则是依靠影调的浓淡明暗等的对比来体现空间层次。比如摄影作品上的影调比较淡,那么其所描绘的就是比较远的景物;而影调比较暗,则表现描绘比较近的景物。另外,摄影作家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还会借助于丰富的影调逐渐将人们的视线进行扩展和延伸,让人在不经意间进入更加深远的空间。

1.2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

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又可以称之为“体积感”,立体感的存在能够进一步加深摄影作品的真实感以及生动性。大多数人都知道,雕塑在真实感以及生动性方面有着较高的要求,但是与雕塑作品不同的是,摄影作品在进行立体感的表达时,主要借助占有两度空间的画面进行塑造。摄影家主要借助于相应的造型语言,在两度空间的基础上进行三度空间的表达,这样能够打破平面造型对立体感的限制,最大程度地体现其立体感。同空间感一样,摄影艺术中的立体感在表现时同样借助于光线和影调,逆光、侧光以及影调的变化等,都对摄影艺术的空间感表达有着重要的影响。比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对风景进行拍摄时,所拍摄的风景图案之所以具有立体感,是由于拍摄时光线以及影调不断变化引起的。

1.3摄影艺术作品的动感

摄影艺术作品的动感作为艺术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摄影艺术语言。摄影艺术中,动感的存在加大了摄影艺术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动感的表现时,主要借助于相关的技术技法以及艺术语言,通过技术技巧以及艺术语言的结合使用,创造出不同形式的动感画面。

2形式美对摄影艺术创作的重要作用

2.1形式美的存在增强了摄影作品的艺术表现力

摄影艺术创作过程中,形式美的提升主要依靠形式表现方式的选择,想要最大程度地强化摄影艺术作品的形式美,就必须保证形式美与摄影内容的和谐统一,并借助形式美与神韵美的融合,实现摄影作品的情理交融。摄影作品中的内容是摄影艺术作品中最为直观的表现,但摄影艺术家在进行摄影作品的拍摄时,除了加强对摄影内容的重视程度之外,还要保证摄影内容与形式的融合。形式美对摄影艺术作品的最大作用,在于支持和补充摄影艺术的表现能力,在传达艺术作品的内容和内涵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形式美对摄影作品艺术表现力的提升,实现了摄影艺术作品的升华,使摄影作用立足于现实又超脱现实,在通过摄影作品体会现实的同时,又实现了情感的表达和心理的共鸣。与摄影内容不同的是,摄影艺术作品的内容是灵魂所在,是传达作者思想以及挖掘生活内在美的主要途径。而摄影作品的形式,则是摄影作品的光彩所在,借助于摄影作品的形式,最大程度地增加摄影作品内容的生动性,对整个摄影艺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及审美价值有着重要的强化作用。

2.2形式美对摄影作品的艺术感染力有着较大的强化作用

在进行摄影艺术作品的拍摄时,对摄影艺术家要求最高的,就是要学会在繁杂的自然界中获得最独特也是最优秀的摄影元素。抓拍最具审美价值摄影元素,然后将与拍摄无关的元素进行有效的过滤,将整个摄影艺术作品的侧重点进行完美的把控和体现。一般而言,一个好的摄影作品需要具备独特的形式美,然后通过独特的形式美充分体现所要表达的内容,让人对摄影艺术作品所要表达的内容以及情感等,进行充分的感知以及理解。摄影艺术作用的形式美,具有目的性以及创造性等特点。其中,形式美的目的性,是指摄影艺术家借助于形式美将摄影作品中的众多摄影元素进行提炼以及加工,以此来升华和凸显摄影艺术作品的内涵,并充分地体现摄影作品的张力。摄影艺术作品的创造性需要形式美的支持,即摄影艺术作品缺少形式美就缺少了创造性,因为形式美的缺乏会影响作品艺术性的表现力度。

2.3形式美实现了对摄影作品情感和内涵的深刻传达

在艺术领域中,摄影作品是对摄影艺术家内心情感体现的一个重要形式,而摄影艺术作品中形式美的存在,又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推动力量。摄影艺术家借助于形式美在摄影艺术作品中的应用,对自身的情感和作品的内涵进行表达,但在创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创新思维的应用,以保证摄影艺术作品紧跟时展的步伐。通常情况下,如果摄影艺术作品仅仅是用来实现对现实生活的复制粘贴,那么就完全失去了摄影艺术作品的意义,一个高水平的摄影艺术作品必须完整地体现摄影艺术家的内心情感,因为作品就是作者情感及思绪的寄托。

3结语

摄影艺术作品要想更进一步得到人们的认可,就必须要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完善和升华。首先,通过内容和形式的完善,体现生活、感悟人生,并借助形式美在摄影艺术创作中的应用,实现情与景的结合。其次,增强摄影艺术作品的艺术感染力和表现力,从而将人们的情感以及思想内涵进行融合和体现,给人一种身临其境的意境美。最后,通过欣赏摄影艺术作品来实现身心的洗涤与升华。

参考文献:

[1]郭友军.形式美在摄影艺术创作中的作用[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177-180.

[2]额尔敦毕力格.浅谈形式美在摄影艺术创作中的作用[J].戏剧之家,2015(22):155.

[3]唐楠.浅析摄影艺术中形式美的构成要素[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7):161-162.

篇3

一、传统美学对艺术作品的结构做出内容与形式的二分

对艺术作品结构的探讨,历来都为美学和艺术理论所关注,且众说纷纭。但众多的说法中,对艺术作品所做的内容与形式的二分,影响最大,也最为深远。“长期以来,关于艺术品的形式/内容的二分及其互相对立的思想,在文艺理论史上占据主导性地位。”因此,谈艺术作品的结构,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的二分,也不可能不谈及内容与形式对于艺术的重要意义。

作品结构上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近代美学中正式形成,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孕在古典美学中。柏拉图认为,艺术作品是“理式”的“影子”或“幻像”;艺术作品只能在“外形”上对“理式”加以模仿,而不能分享“理式”本身。在这里,一方面,还没有内容和形式的二元对立的思想;另一方面,艺术作品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真理隔了三层”,这也隐约暗示着后来形式与内容二元对立的某些因素。亚里士多德指出,事物为“材料因”形式因”“动力因”“目的因”等所规定;艺术作品是艺术家赋予材质以形式,形式本身就是作品的内容。这里的“形式”与“材料”的对立,虽不等于后世的内容与形式的对立,但无疑蕴含了二元对立的思想。

真正将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的思想在美学中发挥到淋漓尽致的是黑格尔。他认为,美或艺术作品作为感性存在,只是一种“形式”,其背后蕴含的“内容”是作为世界本源的“绝对理念”。黑格尔说:“艺术的内容就是理念,艺术的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艺术要把这两方面调和成为一种自由的统一的整体。”但这种统一不是内容与形式的等价并列,而是有主与次,有高与下之分,作为内容的绝对理念是本体,高于它的显现形式。因此,内容是主因,决定形式,并且“形式的缺陷总是起于内容的缺陷”。黑格尔的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统一的美学思想,确实概括了当时艺术的概况,揭示出艺术作品在结构上的某些真理性的东西。但黑格尔是孤立的,尽管他的美学思想在当时的理论界震动巨大,可在艺术实践领域,“他的学说没有发生多大影响,感性主义和形式主义一直在泛滥着。”特别是重形式的现代艺术崛起后,对内容的强调已变得不合时宜。

西方现代艺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形式主义”的和“抽象主义”的,前者弃绝艺术的内容转而致力于对纯形式的专注和开掘,而后者累于沉重的内容,将其“抽象”为单纯的“形式”。诚如李斯托威尔所言:“在近代艺术和近代艺术批评家当中,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形式主义倾向。”这股形式主义不仅表现在克莱夫·贝尔等人所倡导的视觉艺术领域中的形式美学,也表现在文学中的俄国形式主义、英美新批评以及法国结构主义美学思潮等。它们涉及的领域和探讨的对象不尽一致,但其理论趋向却是一致的:它们仍然基于内容与形式的二元对立思维,弃绝内容,单纯地在艺术形式或文学形式上探究“本质性”的东西。英国的克莱夫·贝尔主张:“艺术除了呈示其形式关系的抽象式样之外,就再也没有更重要的东西了。其余一切,如情调、信息以及理性的内容等,都与艺术无关,毫无美学价值。”在这里,已无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问题,而是说内容根本就与审美无关,因而应从艺术中坚决加以清除。在文学研究领域,20世纪初俄国形式主义者及布拉格学派,单方面突出形式的作用,认为并不是内容决定和创造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和创造了内容。“文学可以表现各种各样的题材内容,文学作品的特性就不在内容,而在语言的运用和修辞及技巧的安排组织,因此文学性仅存在于文学的形式。”三四十年代英美新批评派步其后尘,英国文学批评家、诗人兰色姆提出“架构—肌质”理论,认为诗的本质不在于内容的逻辑陈述(即“构架”),而在于与“构架”相分立的细节部分即“肌质”。“兰色姆所说的构架和肌质尽管与通常所说的内容和形式不能完全等同,但与后者还是大体类似的。”

形式主义把艺术实践和批评引向了艺术自身核心的东西,确实揭示了以往艺术研究所忽略的重要的东西。对于形式主义美学及其理论价值,或许可以用克罗齐一句话加以概括:“审美的事实就是形式,而且只是形式。”

篇4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篇5

二、公共艺术中的传统元素与现代形式语言

公共艺术作品的创作需要选择最具有观赏性和艺术感染力的形式语言。这些主旨鲜明、凝练概括且富有情感记忆的艺术符号并非不仅仅是简单点的将历史进行重现,而是在没有背离历史和传统的基础上,凝练历史精神并体现出与时俱进的艺术形式,并在内容与形式之间达到和谐统一。对于作品内容和形式的表达要充分的考虑其所处的空间环境,对于写实风格的作品,往往突出其叙事性的表达,这种来自史实内容的叙事决定了作品形式语言选择的纯粹性,如纪念馆《纪念雕塑》在对历史事件进行重现的基础上,又运用写意、夸张等表现手法,深刻的体现了当时人们的痛苦与无助,直击人心,让人铭记历史。而对于构成风格的作品,则要更多地从形式感和语言层面去表达其地域文化特色。例如,北京地铁壁画的《京华神韵》以人物剪纸和中国传统花纹构成的艺术形式表现了中华国粹京剧文化。通过传统的文化元素和现代的构成语言,充分展示出了地道的北京京剧文化特色。在这种公共艺术作品创作的过程中,艺术家通常会赋予作品十分独特和强烈形式语言,这种个性化的语言表达方式在公共艺术设计中显然会有一个标准,如果艺术家的独特语言与公众审美眼光背道而驰,那么公共艺术作品也就失去了公共性而变得毫无意义。

三、饱含地域文化的公共艺术是对公共精神的体现

地域文化在公共艺术作品中不能仅仅体现在其表现形式和风格内容上,还应对文化元素所体现的精神内涵进行表达和传承,并且和当代的文化精神相融合,展示出现代人精神追求。城市地域文化中的内容和形式转化让公众对历史文化产生一种十分直观的感受,并能产生对城市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城市地域文化中所蕴含的文化精神的传承与表达则是对于“公共性”的诠释——面向公众、服务于公众的以人为本的社会精神。公共艺术作为一种和公众接触十分紧密的艺术形式,必须和社会共同发展,与时代并行,而公共艺术的“公共性”也会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公共精神的表达,艺术家要以时代的眼光去看待社会人文思潮、文化观念和审美眼光的变化。公共艺术作品的精神表达不仅要发掘历史文化的精神内涵,也要结合当代以人为本的思想,充分挖掘历史文脉和人文精神,强化公众对于城市历史的情感,并将历史文脉和人文精神,通过公共艺术的表达方式,向公众传递了情感和文化,让人们直观的感受到了城市文化中不能言喻和难以用文字描绘的东西。通过公共艺术来表达恰当的精神思想,能使城市文化具有多样性的深层性,让城市文化更加丰富而且更加容易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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