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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4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财政法律法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财政法律法规

篇1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01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许规定》、《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篇2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的有效期分两种情况

1、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2、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两年内。 注意事项:

由于借条是发生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条的持有人就是当然的债权人。在借款时写下了借条,但在还款时却在债权人找不到借条的情况下,债务人把钱还了回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民间帐目清好弟兄的习俗,又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犯了大忌,一旦债权人否认收到还款的事实,反而以借条为证据向债务人、乃至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主张,债务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岂不冤枉?!

因此,在此情况下,可以继续跟债权人索要借条,或让其给书写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数额为某某元的还款的收条,以做为还款的证据,即使将来发生以借条为由继续向债务人要钱的状况,也完全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收条对抗其恶意欺诈。

正规借条范文

借条

篇3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照财政“六五”普法规划对各项普法制度建设的要求,着重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年度考评、局领导中心组学法、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年度考试、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审核等制度。

二、落实中期督导,推进全市财政“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按照《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单位“六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提高普法工作水平。市财政局将对各县(市)区财政局适时开展中期督查工作。

篇4

一般认为,人们利用公用实施过程中的“有偿性”,主要不体现在公用设施的名义所有人(国家)与不特定公众用益人间的,随机的民事交易关系(即路桥使用与使用费的收取)中,甚至有人认为公用设施法律关系必须排除私法规则的适用,而体现在社会公众的纳税义务、对政府的公共事业委托及由此形成的公共福利体制中。 但是,实际上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人们对生存条件的提高要求,都或多或少超出了人们正常纳税形成的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而超量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持所形成的“赤字”只能由财政以外的渠道加以弥补。 我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有:国有独资公司直接贷款或利用国家贷款完成投资(贷款方式又分为发行国债,向本国商业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及政府贷款等);私人公司为主体融、投资(主要指国家授权私人项目公司自行筹资建设公用设施,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享有以收费权为主要内容的公用设施经营权或所有权,承担向公众开放公用设施、维持公用设施物适用性为主要内容的义务,即通常所说的BOT方式)。无论投资主体是谁,都是将私人资本(即便是国债资金也是对闲散民间游资的集中)引向公用设施投资领域,而私人资本进入的动机只能是取得利润,这就必然形成对公众使用人不同于税收的经营性收费。公用性由无偿(相对而言)走向了有偿,传统税收福利机制让位于民事交易关系。

财政与非财政营建公用设施间存在明显界限,它归根到底体现了一个公民因纳税而无偿用益公用设施的宪法性权利,与因交费而有偿使用公用设施的民事权利性质的区别,因此历来为各国法律所重视。

二、非财政支持公用设施对公众使用构成的“经济壁垒”

1.被“放大”的财政困难说与被纵容的市场模式

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路桥等公用设施借市场化的融资、经营方式极大提高了建设速度,但其中隐含的某些“放大”的财政困难说,纵容过度市场化取向的弊端则是值得注意的:

(1)市场化公用设施建设全面压倒财政投资公用设施建设。一些地区基础设施投资规模逐年递增,但仔细分析会发现,动辄上百亿的投资规模中政府财政所占比例不足10%,且逐年下降。

(2)肆意扩大公用设施的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幅度。一些城市将财政投资公用设施、无须投资建设的自然公用设施(如自然景区)搭收费公用设施之便车“顺势”也收起费来,例如重庆市纳入收费基数的“重庆嘉陵江大桥”是上世纪60年代靠政府财政投资,前苏联援助技术兴建,但在80年代后也开始收费了。

2.问题在基础设施收费年票制改革中的“潜移默化”

针对上述弊害,国务院于2002年4月15日率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交通领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申了在《公路法》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财政投资兴建的公路与桥梁、隧道与市场化方式兴建的同类设施在收费问题上的界限,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利用国内外货款或集资建设的路、桥、隧上设立的收费点;或将上述交通设施与收费路桥捆绑,增设收费点;或虽属收费路、桥、隧但已还清贷款与集资款、经营期满仍然继续收费者,均应取消。通知同时禁止将还贷公路与其他产业类公司捆绑上市,对保留的收费站,应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申办审批手续。但是,这样的规定很可能被基础设施收费年票制改革有效的绕过了。例如近年来,广州、济南、重庆等一些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市交通设施收费中的“一车一年一票制”(简称年票制),取消了各段交通设施分属不同“业主”而分段设置的众多收费站,这着实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出行,但所掩盖的“代价”却不容忽视:

(1)财政与非财政公用设施界限被进一步混淆。今天的路桥收费年票制是在对既往收费点照单全收,缺乏对收费本身“合不合理,合不合法”的最重要的判断基础上的变化,它充其量是计量计价体制、管理公司间利益分配方法等技术手段的变革,不是什么体制改革,更谈不上观念变革。例如重庆市的有关听证会上,主城七桥中靠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桥梁的管理公司--重庆公用路桥有限公司完全回避人们争论已久的路桥收费的合法性问题,仅仅关心自己即得收费额度在将来能折算成多大的收益权份额。由于不再借助收费点的收费方式,年票制就回避了《通知》中关于在2002年12月前对所保留收费点的重新审查的规定,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年票制在重庆多年来限于空谈,而《通知》颁布(2002年4月20日)不久(从日程的2002年5月到正式实施的7月1日,不足2个月)即快速上马的原因,其间借年票制变相回避整顿,保留财政性公用设施的不合理收费的嫌疑不容忽视。

(2)强制交纳,缺乏区分。以重庆市为例,购买年票是车辆通过年审、取得上路资格的前提。而不同的车辆上路频率、经常运行的路线也是不同的。年票制难以充分现车辆使用程度的社会自主性与差异性,这种为了保障收费者利益而忽略使用人差异,取高补低的收费方法又是否违反了交易中无歧视、无强制的原则呢。也许这些都是为了体现某种社会效率而对绝对公平的必要牺牲,但牺牲必须是合理的。正如保险制度中,通过“精算”制度精细划分风险等级,确定不同费率,尽可能限制了对个体差异的忽视。而各地年票制显然还未引入费率精算制度。

三、非财政支持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体制的法律规制

1.必须坚持对两种公用设施的区分原则

(1)明确规定《公路法》及《条例》中对收费设施的界定适用于年票制改革本身,各种非依贷款,融资建设的路桥设施,即始有收费惯例,在年票制中也应当由收费基数中去除。对此,《通知》的检查范围太小,应将对“收费点”的二次审批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检查扩充为对实际收费行为再次审批的实质检查。

(2)对各上市路桥公司进行资产分解与重整。只有以公司贷款,增资扩股(资本公积)修建的公用设施才是真正可以“经营”的公司资产。财政性公用设施实际是政府代表全民向公司托管的财产,经费应由政府财政分担,这部分财产既不能成为收费的依据,更不能成为公司股东权的对象,承担为公司股东分红的营利任务。对两种公用设施的管理、经营收支必须由公司分帐进行,甚至应象保险业那样分业经营。

2.规范收费用途与流程

国有路桥公司而言,收费的目的应仅限于偿还贷款或其它融、保养路桥的必须开支,不得作为福利开支,至于此类公司已上市,特别是有私人股东时,如何形成股东红利的问题,笔者认为,各股东仅仅针对投资入股,以投资修建公用设施拥有一定期限的营利权、分红权,而对入股以前已经依贷款建成的设施无营利权。至于是否允许以路桥收费支持新路桥建设,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交通部1996年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收入可用于公路投资项目,这意味着经营权中包含了为再投资的收费权份额,但应当注意,这种收费实际是公路使用人作为自公路的直接受益者而承担的,相对一般公众的对公路建设尽更多义务的,由路桥公司代征的特种税收,与路桥收费的性质有本质区别,应与一般收费分帐设立。用这些收费修建的公用设施仍是财政公用设施,不是收费公用设施。

3.税收财政与福利制恢复与政府职责的严守

(1)政府职能应首先体现在直接服务于公众的福利事业,政府本身之工作条件次之,而政府营利事业就更应次之。财政能力应优先支持路桥等公用设施建设,绝不能借市场机制的补充机能介入而有意懈怠自身职责,本末倒置,甚至带头逐利。

(2)市场化机制引入及收费水平以公用设施建造当时财政水平与公用设施建设实际需要间的差距确定的,但在公用设施经营期间,一国经济水平与税收财政能力往往也是与时俱进的(也不排除暂时性滑坡),公众享有关于公用设施用益方面的福利也应相应同比增加,因市场化因素介入而在某些公用设施领域退出的福利机制也应重新介入,逐步替代公用设施用益关系中使用人与经营间以使用―用费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经营期限内,公用设施对社会公众的收费水平应当逐年降低,而由此形成的与经营者还贷及预期利润的差额应由国家财政以逐年递增的方式补贴。

参考文献:

篇5

一、抽查情况

二、回头看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部分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薄弱,财务管理不到位;个别单位未健立健全单位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部门和镇乡在执行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时走样或执行不到位;在灾后重建过程中,因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很多基层财务人员被市级部门调走,镇乡的财务专业人员得不到及时补充,只好用其他岗位的非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加之非专业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又未得到专业培训,致使财政政策不明,会计基础工作差,财政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部分单位多年未对资产进行清理,加之历史原因,部分资产产权不明,造成资产管理混乱;由于票据管理力度不够,市面上的假票、歪票流行,一般人员无法识别,再加上现金管理不规范,因而为小金库提供了便利。

三、已采取的有效措施

小金库治理需要连根拔已经成为共识,基于此,我市在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同时,积极构建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使小金库成为无源之水。二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管理,从出口上控制小金库;三是建立健全小金库惩防体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监管,大力推行公共财政阳光运行,积极探索根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四是将小金库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内容

此外,我办还积极采取了以下有效措施:

1、加强宣传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加大财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截止目前,财政法规科已完成八百余人的培训工作。

2、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财政法律法规意识,进一步提高财务、财政管理水平。

3、积极培养和充实财政队伍后备人才。

4、把会计基础、财务管理工作作为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5、建议审计部门坚持离任审计制度,并把会计基础工作、财务管理作为审计的一项重点内容。

篇6

2、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要加强机关公职人员学法制度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逐步实现机关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做到年度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

3、深入开展“阳光政务”主题活动。加强财政行政法律法规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政为民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程序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程度,向社会公示办事内容、条件和程序,切实落实财政行政的阳光运行;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对财政系统运行执法的监督。

二、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依法依法办事

1、开展“法律进服务窗口”活动。把行政审理窗口作为依法办事、文明服务、宣传法律、维护法律的一个窗口,进一步依法规范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权限,完善服务机制,增设法律宣传内容,树立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2、开展“学法用法模范公务员”和“学法用法示范机关”创建评比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机关学法用法,把学法用法实践活动推向深入、推向。

3、学习财政法律,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开展对财政相关重点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积极学习、宣传国家重大财政政策、专项法律、法规,把握财政法制的脉博,紧密结合商务法律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把财政法律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考核工作。

三、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1、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指导并督促企业要制定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学习制度,提高企业法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维护权益关系,努力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2、加大力度开展治理财政领导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构建完善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从预防腐败入手,努力提升机关效能建设水平,规范财政管理,促进财政工作发展,完成制度清理工作任务。

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促进新农村建设。

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重点开展涉农补贴政策宣传,民生政策宣传,“一卡通”使用和管理宣传,涉农惠农政策落实督查宣传,积极开展“惠农补贴政策进万家”活动,让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五、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主要是结合辖区社区的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的需要,组织财政干部进社区宣传财政法规。充分发挥财政干部生活在社区及对社会的辐射作用,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每个党员干部群众要在各自的家庭中做学法和守法的表率,重点做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弘扬尊老爱幼、互助、互敬、互谦互让的优良传统,营造家庭平等、守法、安全、和谐的氛围,以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社区建设。

六、、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篇7

二、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通常我们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运营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我国经济管理中产生的重要经济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就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国家根据经济法来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经济向正确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反应了经济法在市场健康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济法指导着宏观调控政策的正确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实现体现了经济法的作用,可见,宏观调控功能是经济法的主要功能之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计划经济,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开始摆脱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经验缺乏,再加上计划经济的阴影仍然存在,导致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措施主要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对法律手段认识不足。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普遍遭受来自国外大型企业的威胁,因此,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经济法律法规建设,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是我国当前面临的最重要任务。首先,经济法对宏观经济具有监控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有一国经济出现问题,全球经济都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所以这种环境下,各国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增大了,如何有效的控制风险是各国都在思考的问题。其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不断健全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使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从而保证经济有序、平稳的运行。根据这一原理,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比如金融法、会计法、财政法、证券法等,实现了对国民经济的有效监控。在全球金融危机之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而我国因为有着经济法的监控,政府采取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了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最小。

其次,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具有保证作用。市场经济调控的一个弊端就是,以利益为中心,许多商家为了争夺市场不择手段,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公平性。还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投机取巧、偷工减料,导致了产品质量不合格,例如假奶粉、假鸡蛋事件等,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制定完善的经济法来规范市场的运行,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进行严惩,对于恶意竞争、不正当交易的商家给予法律制裁。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再次,经济法能较好地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说明,经济法是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经济法律法规,从而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摸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已经以大国的身份加入了全球经济,为了和世界经济接轨,首先必须完善法律体系,弥补法律漏洞;其次,根据不断发展的现实要求,调整陈旧的法律条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任务繁重,因此,坚持不断拼搏、不断奋斗的精神,同时要求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才能建立一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执行不到位,违反法律法规无人追究责任,那么经济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加强司法力度,首先,健全司法机构,严格规范经济案件的审判流程,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其次,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包括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提高其专业能力、加强其法律意识,保证司法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再次,加大惩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司法机构要给予严格的惩罚或处罚四、运用经济法纠正“市场失灵”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可以自主的进行资源分配,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实行优胜劣汰的生存法则,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调节存在着很多弊端,它缺乏理性,只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节,无法考虑社会的实际情况。换句话说,市场调节容易出现“失灵”现象,具体表现在:无法恢复正常的调节功能,造成经济恶性循环;资源分配不合理,容易出现垄断现象;不能及时调节或者盲目调节;出现不正当竞争,市场调节不起作用。市场失灵后,就无法再靠市场自身调节来使经济恢复正轨,必须通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走上正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希望达到的效果是,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三大手段,来调节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交易、不公平竞争等,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从而实现优化经济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等目标。三大调控手段的地位是不同的,根据其重要性,我们认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是最常用、最重要的。行政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辅助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应用。经济政策是宏观调控目标的反映,指导着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的实施。

我国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其中货币政策在经济调控手段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国家召开的各种经济会议中以及制定的各种经济文件中,政府反复强调货币政策的重要性,指出央行应该保证货币供应和需求的均衡,实现币值稳定的目标。如果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时,央行应及时采取适当的货币政策。为了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法律法规,例如银行法、证券法、投资法等。这些金融法律法规在促进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经济政策的另一大政策便是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是指政府给予社会的各种补贴、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等,财政收入是指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比如,政府降低个人所得税、增加转移支付以鼓励社会消费和投资。为了保证政府财政政策的推行,必须要有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作保障,财政法律法规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可见,财政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不断完善有助于健全我国税收制度、合理进行收支分配、缩短贫富差距。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需要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氛围,因此,财政法、产业政策法、税法、银行法、投资法等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于宏观调控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经济立法固然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司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还要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我国各级别的经济司法机构,不断丰富和调整经济审判的相关步骤和程序。

篇8

(一)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积极响应县普法办号召开展“与法同行,服务发展”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服务项目建设、服务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围绕加强社会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矛盾化解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推进“两型社会”建设以及金融危机下财政事业发展等有关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平稳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3、围绕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突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积极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计划生育、婚姻家庭、资源环境、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及其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财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理财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4、围绕加强公正廉洁执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正廉洁执法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5、围绕深化“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普法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组织法制小电影、法制小板报、法律小常识、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

(二)立足于结合财政管理职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1、结合各类财政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及其他纪念日开展活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纪念活动,广泛开展主题宣传。

2、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法治政府建设年”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执法检查、法治政府建设年、法治单位等创建活动,深入宣传财政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3、结合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及管理社会的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三)立足于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巩固扩大传媒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财政机关“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及其总结验收情况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充分展示我县财政“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经验成果。

2、加大《财政信息》法制宣传内容,以今年新出台实施和与民生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宣传重点,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学法守法。

3、充分挖掘群众身边的法制素材,结合长阳文化特色,以案说法,寓教于乐,不断增加学法用法的效果。

二、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大力推进财政法治建设

1、加强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纲要》和《法治建设纲要实施意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纲要》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努力营造推进法治建设的舆论氛围。

2、积极参与县普法办开展的“法治县、法治单位”创建活动。

3、建立健全法治建设工作机制,为法治财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不断建立健全落实工作协调机制,相互联系机制、情况通报机制、检查督办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4、建立健全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

篇9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会计队伍的整体水平。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与制造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遵守职业道德的优秀人员担任会计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后续教育工作,不断丰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业务操作技能,让他们熟悉新的会计准则,明确职业道德标准,使之在履行职责时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谋私利,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地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首先,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要科学地设置会计岗位,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牵制制度、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的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其次,要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经济监督,研究与解决管理上各自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无法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弊端,尽快理顺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关系,形成综合性监督的合力。进一步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依法实行企事业单位年度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逐步健全企事业单位会计报告管理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制度。

3进一步加大对会计信息造假的打击力度。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要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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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 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 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 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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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开展“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对“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自查工作进行部署。二是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我局“四五”普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普法基础工作、普法制度建设情况、集中宣传情况、普法成效和普法创新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自查。三是对通过自查发现的如资料不完整等问题,积极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下一步普法工作有序、健康开展,迎接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继续推进依法理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多年来,我局一直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财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局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立足内部,重视外部,内外结合的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内,通过财政法制科和财政监督科,加强对本系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通过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法定职责的落实,提高法律的实施效果。对外,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突破工作来抓。逐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者,该处分的处分,该清除的清除,该赔偿的赔偿。同时联系工作实际,虚实结合,做到五个结合:一是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维护全县经济有秩序发展相结合;二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三是将执法责任制与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四是执法责任制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相结合;五是将执法责任制与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相结合。

(五)贯彻实施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的观念,改善和规范财税自身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财税工作实际,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涉及本系统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存在问题

一是法制机构和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尚存在着相对薄弱的问题,这与我县财税法制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地税法规科单独设立,有3位干部,而财政法制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且没有专业法律人才。法制宣传教育的台帐资料不够齐全。由于财政法制科没有专职法制干部,平时对法制宣传、培训等资料收集不够,造成工作干了以后没有整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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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在国际上,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不仅仅看该国立法的数量,法律制度是否齐全,更要看该国能不能把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是否有一套科学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目前我国的监督立法与实施是个薄弱环节,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

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间过大,监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算监督立法中,1995年施行的《预算法》规定了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政府对预算监督的职责权限以及法律责任,但内容比较原则,笼统,没有体现在预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性;对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小金库”屡禁不止,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2]

b.缺乏实施财政监督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我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在财政监督的程序方面却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这样会导致监督效果的不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的初衷,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c.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和力度不够,导致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采用转移,隐匿等手段或者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逃税,骗税的事件时有发生。

又如,在法律责任规定中,缺乏惩治力度,只对违反预算行为者做出给予一般行政性处分的规定,如对挪用公款游山玩水,挥霍浪费行为,按违纪处理或者一罚了之,这既是预算约束软化的表现,也是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3]

d.地方财政监督的需要未充分考虑

比如新《会计法》只规定财政部及派驻机构才有查询被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而地方财政部门却无此权力等等,与地方财政部门所要承担的财政监督工作明显不适应,使地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造成地方财政监督工作弱化。

2.对策

a.合理规定财政监督的手段和程序

不可否认,强化财政监督的力度,加大对违法事件的惩治力度,是完善财政监督法的当务之急,否则,监督职能的作用发挥不出来或者根本不利于财政开展监督工作,关键是要把握好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相应地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标准,从而真正发挥财政监督的功能,以期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我们还应当本着严谨,简明,适用的原则,对实施监督的每个环节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指导财政监督工作。使得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正义相结合。

b.细化条款,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避免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的出现,条款应当细化,以明确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的标准。比如,《预算法》应当对截留、占用、挪用财政款项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的追究条款。

c.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国家整体立法而言,国家立法须从全局出发,实行统一立法原则,禁止各搞一套,以保证全国统一立法体系的完整性,避免法律或法规相互之间的矛盾和碰撞。同时,又不能过度压制地方财政监督的职能,使得地方财政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在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下,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总之,要立足全局,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d.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督法规

我们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要保证财政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立法职能和作用,对财政监督立法应给予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要吸收外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更要立足于本国实际,体现中国的特色。另外,我们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错案追究制是对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监督人员事后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对错案受损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的一种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它也是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从而促进与保障财政法和财政监督法的实施以及整个财政事业顺利地发展。[6]建立并健全这两个制度,有利于我国财政监督的良性发展。

总之,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因此,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对财政监督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国的财政体制在能在良性的轨道上走得更远。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执法监督责任制是执法主管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或者专门的执法监督部门之间,通过契约形式明确各自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其目的是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质量和效益。

错案追究制是对执法人员或者执法监督人员事后监督的有效措施,也是对错案受损人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的一种补偿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它也是严格执法的有效途径,从而促进与保障财政法和财政监督法的实施以及整个财政事业顺利地发展。[6]建立并健全这两个制度,有利于我国财政监督的良性发展。

总之,完善财政监督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必须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行护法工作。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拓宽思路、健全职能切实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因此,要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法》,对财政监督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进行规定,充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要加强财政监督的管理机构。必须在财政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构,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配备一批德才兼备的财政专业人员,保障财经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正常的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唯其如此,我国的财政体制在能在良性的轨道上走得更远。

二、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

1.问题

a.多数财政监督主体的监督工作没有权威性

对于违反财政法的行为,监督人员缺乏强制手段,只有监督权和建议权,没有纠正权和处罚权。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执法机构和人员没有把执法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地位,重执法,软监督。[4]

b.财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着“关系网”

当今社会,“关系网”无处不在,在财政监督领域也是如此,表现为以权压法,以情代法,以钱乱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它严重阻碍了财政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增加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难度。

c.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不够

财政监督执法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还应当有一种主人翁意识,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己任的责任感,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着眼点的使命感。而目前我国财政监督执法队伍在上述尤其是最后一种素质上还有待提高。

d.执法监督方面的立法滞后,缺乏具体工作规范

这一点,在前面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已经作了分析,这是立法和执法共同存在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执法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2.对策

a.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配置相关的执法人员

从国外财政税收征管工作情况来看,有些国家除设常规警种外,根据本国实际需要还设立了专门的财政税收警察,如意大利,新加坡,土耳其,肯尼亚等国分别组建负有特殊使命的特种警察即财政(税收)警察。该种警察不同于常规警察,其职责是维持财政税收征管秩序,对涉及财政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如偷税,漏税,抗税,骗税等案件进行侦查与调查,协助财政税收机关完成财政税收征管任务。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我国也可以建立财政(税收)警察制度,配置相应机构及人员,目的是提高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财政针管工作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国家财政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实施。[5]

b.提高全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财政法制意识

意识指导行动,正确的意识才能为合情合法的行动做导向。为了保证财政法的实施和使财政事业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大力宣传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和依法理财,依法治财的必要性。这是纠正人们在财政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重要措施之一。另外,也需要国家公务员自身对财政监督重视起来,从主观上作出应有的改进和提高。

c.建立并健全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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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我局根据五五普法工作安排和自身实际,以管理为重点,以提高素质为目的,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针的总体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广泛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现将我局五五普法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积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规划落实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局始终把加强领导和狠抓规划落实作为普法的首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并在局综合科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健全了法制工作机构。普法工作始终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负责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到位,具体任务专人负责落实,有效的促进了工作开展。

(二)狠抓规划制定

为使“五五”普法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我局制定并印发了《××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明确了我局“五五”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教育对象、工作要求、方法和实施步骤,全面指导“五五”时期普法工作。不仅如此,在各个年份我局还根据新情况、新形势对规划作适当的调整或补充,并制定各年度的法制工作计划,使普法工作真正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三)狠抓实施落实

为使《规划》落在实处,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协调各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各负其责”的方针,认真落实

“五五”普法教育的各项工作。我局将法制工作列入全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责任制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先进的资格。在主管局长的指导下,我局建立了兼职法制员制度,每个科室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本科的法制工作,并引导他们积极有效开展工作。通过这些措施,逐步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全局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进一步振奋,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法制氛围

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对于促进财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县财政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局把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一)加大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

坚持定期向领导干部宣传财政法制工作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讲解财政方面的基本法律知识,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水平。

1、坚持领导班子成员学法制度。局里明确规定:在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局长办公会上,由法制部门负责人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财政法律、法规,以增强局领导班子依法理财的自觉性。几年来陆续分章节认真组织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辅导材料,切实增强了领导的依法行政意识。

2、明确法制部门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局里要求法制部门负责人要参加局长办公会,并参与全局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全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对镇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每年财政局长在人代会上所做的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要文件,法制部门都参与了决策过程,保证了相关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也提高了科学决策的水平。

(二)开展对财政干部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其法制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1、制定工作计划,规范普法教育工作。每年年初,根据总体普法规划、上年普法进展情况和本年工作重点,我局制定普法工作计划,明确要求各科以集中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年每人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2、举办各类法律知识讲座。几年来我局先后邀请了县司法局领导为我局干部职工举办法制讲座,专题讲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知识。同时为巩固和保障学习的效果,我局积极组织相关考试,组织全局人员参加了《行政法知识测试》,并对成绩优异者给予了表彰,不仅极大的提高了人员的法律素质,而且使依法理财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3、组织财政干部参加各类法制培训。一是组织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负责、保密、档案、安全保卫的工作人员,参加市里或区里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分别对他们进行《行政许可法》、《条例》、《保密法》、《档案法》、《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在全局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组织全体公务员参加集中培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组织了《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集中辅导,全体人员参加,收到良好效果。

4、办好法制宣传橱窗,创办法制宣传刊物。多渠道进行普法宣传,我局利用宣传橱窗、标语专题宣传《行政许可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法规。创新宣传形式,着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和财经法规,交流法制工作动态,增强全局人员的法制观念。

5、结合“12.4”法制宣传日,加强全局普法工作。配合县妇联开展“三八”维权周和县工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配合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4.26”世界产权日和县公安机关开展“6.26”国际禁毒日、“7.13”反宣传日、配合县卫生局开展“12.1”世界艾滋病日、县财政部门的“12.4”税收宣传日等重要宣传节日。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每年的12.4的全国税收宣传日,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全面发动,大力宣传,营造和谐的普法教育工作氛围,通过办板报12期、宣传栏12期、张贴标语100张、悬挂横幅20幅等形式,做到人人知道,个个明白。通过各种宣传的形式,提高了财政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

几年来,我局人员较为全面地学习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有效的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

(三)面向社会宣传财经法规

通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法人、财务人员及时了解与自己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财政法律、法规,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1、组织人员上街宣传。结合全局的中心工作,我局组织干部职工到财政局联系的高坪乡政府以展板卡片、赠送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几年来,相继进行了《宪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普法读本》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累计发放材料近万余份、现场咨询解答逾六十小时、投入工作人员过百人次,有效地普及了财经法规。

2、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公民普法。我局充分利用财政局网站和政府采购网向网民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在网上公开了《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财政资金拨付暂行办法》、《财政监察工作程序》、《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等内容,为公民了解、学习、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提供了方便,也为我局的法制宣传开辟了新的途径。

3、与时俱进,突出重点进行宣传。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对有关法规进行专门宣传。一是倡导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做假账等会计职业道德为主旋律,收到了良好效果,获得社会和上级部门的普遍认可;二是针对政府采购活动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影响和重要作用,组织人员持续宣传《政府采购法》,特别是对采购的内容、范围等有更新完善的地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宣传,这些工作为完善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依法理财

普法目的在于知法、守法、用法。我局结合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工作,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一)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县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相应实施意见,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量化分解,确定了执法责任和工作目标,确保落实到各科室和各执法人员,完善了《××县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并发到各相关科室,要求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实行了严密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形成了相互联系的两个管控体系:一是局领导、科长、工作人员之间纵向的管理控制体系,二是科室之间、科室内部人员之间横向的牵制控制体系,通过两个体系的紧密配合,充分实现了组织、人员、职责三落实,有力的保证了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为推进依法理财,我局重视加强制度建设,取得良好效果。

1、为了认真推进依法理财,我局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财政局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方法,从实践上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的事项和流程,夯实了各项工作的基础。

2、制定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为更好的贯彻《行政处罚法》,我局制定了行政处罚相关配套制度,对行政处罚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并认真制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相关制度和法律文本,为规范实施听证奠定了基础。为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参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我局相继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配套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全过程的工作内容、监督方式、违规责任;对原从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实施程序进行重新修订,有力的促进了行政许可的高效便民办结;保证了实施行政许可每一环节、每一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财政法制工作重要内容,我局制定了××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财政集中核算支付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协助县府出台了××县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并严格贯彻落实。为实现决策的科学合法,由领导提出修改意见,有效地保证了文件的规范合法。对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我局从三个方面加强审核:一是审核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其符合财政上位法的规定,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相衔接;二是审核执法主体是否明确,做到文件规定的执法行为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着力避免权力滥用、越职权执法。三是审核作出决定的依据是否充分,要求规范性文件必须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依据作决定,否则就是不合法。我局还将制发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局法制处作了备案。

(四)开展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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