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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金融监管新规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金融监管新规

篇1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我国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的P2P借贷也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网络金融的混乱,理财产品的参差不齐而形成的混乱市场不仅给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更是增加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甚至造成了经济的损失。在行业急需监管整顿时,2016年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会,这是在2015年底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的正式版本。《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饱受争议的行业终于有了正规化的文字条例可依,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国家用严格的政策监管,保护P2P投资者的安全。

一、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发展概况

我国互联网金融P2P借贷平台于2006年首次出现,并在数量及成交量方面增长迅速。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正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已形成初步的框架。根据调研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相比2013年度的110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超过172%,P2P网贷平台的数量1983余家,贷款余额1000亿元。2015年P2P借贷平台数量从2014年底的2299家上升至3853家,年度增长率达到60.74%.但是扣除其中倒闭、暂停营业的部分,正常运营的平台约有1748家(2014年底只有1701家)。较之增长率只有2.76%。在撮合贷款规模方面,由2014年的3000亿左右增长到2015年的9750亿元左右,年度增长率达到225%,贷款余额也增长了3.3倍,从约1000亿元增长至4253亿元。

截止2015年底,P2P借贷服务行业经历了数年的快速生长,行业每年撮合的贷款规模已经实现了由零到万亿的突破,同时P2P开始突破地域限制,走向全国,以及他的影响力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P2P行业也遭遇了“成长的烦恼”,在商业可持续、法律合规性、风险外溢等方面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二、回归P2P网贷的本质

《办法》第十条是整个监管条例中需要重点解读的,因为P2P行业或者小额借贷行业存在的前提有两个:一个是信用度,借款人个人的信用度;还有一个是网络平台作为中间机构的存在感。那么这一条是专门针对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的活动,是这个行业的禁令。从根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点:第十条包括里面的十三条例是不能违反的,十三以外就是合规的。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这条是针对很多的诈骗公司。正规公司有自己的融资方式比如上市、发行企业债、和政府合作也就是通过政府向银行借款三种方式。然而诈骗公司没有真实的项目,而且他们没有基金销售牌照或者或者中间商销售牌照,他就需要一个看上去合法的销售渠道进行融资-自身融资,比如房产项目、矿山项目来进行自身融资,这一条例就严格禁止,从而对诈骗公司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就是金融机构可以接纳你的资金,例如保险、证券、银行可以直接吸收客户资金的;但是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行业、从事金融活动是不可以吸收客户资金的。这一点再次强调非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所有的金融理财都会有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由客户亲自抄录,客户亲自抄录就说明客户了解产品并不是保本保息的产品并且是有分险的,至于风险的大小是根据产品的类型不同而区分。

篇2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形成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逐步加强,经济的不稳定性日益突出,这向处于新旧体制磨合期的人民银行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我国的一些地区尤其是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作用与金融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要求,开始出现不相适应的迹象。实践要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目标,必须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迁适时作出调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的商业化发展相一致。

和我国其他地区的金融业发展一样,顺德金融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总体来看,这些问题体现在三方面:一是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差,历史积累的不良资产总量大。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81亿元,比例高达34.7%;二是金融机构经营效益差,亏损面大,资产收益率普遍较低。1999年底,顺德市金融机构平均综合收息率仅为57%,9家金融机构中有5家亏损。三是违规经营屡查屡犯、金融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繁荣的顺德金融背后,还存在着一些深层次的风险隐患。

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的主要领导,在对顺德市所有金融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分析以后,一致认为顺德金融业深层次风险隐患尚未消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银行没有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进行有效的监管。为此,他们创造性地提出,在防范化解显性金融风险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应该尽快实现金融监管重点的转移,即实现监管重点从单纯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转移到以经营效益为核心、带动业务和风险防范监管上来,进一步增强顺德市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彻底改变人民银行监管低效的被动局面。

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促使人行顺德支行明晰了一种创新的金融监管思想,即把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控作为切入口,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体系,以金融企业最终经营成果作为监管的主要依据。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的会计核算指标。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由于没有把银行不良贷款纳入其损益核算范围,已成为银行收益数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改革后的核算制度必须准确认定银行贷款损失,而且必须能够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来核准银行的实际收益,侵入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服从和服务于金融机构经营效益的实现和提高。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体现

在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推动下,按照新的金融监管思路,从今年年初开始,人行顺德市支行全面开展了金融监管创新工作,并制定颁布试行了《中国人民银行顺德市支行效益监管整体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中的“效益”概念,已不是现行不合理的会计核算制度以及缺乏损失补偿机制的金融机构账面利润,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完整意义的效益。它不仅包括资产收益和其他收入来源的增加,还包括负债成本和其他成本费用的减少。

《方案》的基本思路是:以金融机构权责发生制下核算的本期财务收益为基础,扣减本期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及虚增盈利,得出本期真实的经营收益,以此为依据,一系列考核指标值,再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的监督和管理。

《方案》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效益监管的中心操作环节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对于不能正常收回本金的贷款,在设定的考核期内,分三种情况进行界定:(1)若不能正常收回利息,则这种贷款全部记入损失;(2)若只能正常收回部分利息,则这些贷款按照欠收利息的比例部分记入损失;(3)若能正常足额收回利息,则这些贷款不计入损失。

这种贷款损失认定的原理是:贷款收息不采用利随本清的方式,一般采用按月计收,极少一部分采用按季计收,因此,若有贷款不仅不能正常地按时收回本金,而且在有相当时间跨度的考核期内欠收利息,则这部分贷款资金在此后一段时间内能够收回的可能性将极小,而且欠息情况越严重,能够收回的可能性越小,所以,可以认为这部分贷款资金已沉淀。而对于商业化的金融机构来说,若沉淀了的信贷资金能够正常足额收息,则与该信贷资金没有沉淀、从而被收回重新放贷收息所产生效益是基本一样的;反之,若沉淀的信贷资金不能收息或不能足额收息,则该信贷资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就是完全或部分失去了使用价值。这种既不能产生效益而又因为沉淀而不能保支付的资金,对金融机构来说是名存实亡的。依据这一原理,考核期内贷款损失余额的增加值就是一个机构在该考核期内的贷款损失值。《方案》有关贷款损失动态界定原理的这种客观性和全面性,使其很好地避开了包袱对本期损失的干扰,从而为金融机构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设立奠定了基础。

创新金融监管理念的实践

银行不良贷款率不断攀升、资产质量状况的逐步恶化,严重阻碍了我国的金融改革与,但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不可能最终促使金融确立以效益为核心的经营理念而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理性人。对此,人民银行顺德支行的高同裕行长认为,人民银行要全面推进不良贷款的促降工作,与其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管,不如对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监管,使有效的经营管理成为金融企业自身的要求,以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监管效果。

他认为效益监管才是人民银行督促和帮助金融企业化解不良贷款的根本途径。效益监管解决了监管宏观刚性与经营微观灵活性的矛盾,使人民银行与金融企业两者的根本目标达到了高度的一致。在这种监管模式下,金融企业来自管制的压力消除了,但是来自竞争的压力却增大了。金融企业因而不得不自觉放弃“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经营方式,使争设网点、高息揽存等现象将不禁而止。同样,效益监管的实施,必将使金融企业从一开始就按照商业原则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严格,从而极大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另一方面,金融企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来盘活信贷资产质量,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

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据此,高行长认为,效益监管实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有机结合,保证金融企业在信用整体水平仍然不高的现实条件下,能够对财务收支进行正确核算和对经营成果进行真实反映。从人民银行的角度看,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由于《方案》既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继承,又体现了对传统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与发展,客观上有助于培养良好的银行经营文化,有助于推动金融企业银行制度的建立。测试结果表明,《方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且《方案》对银行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可以准确地反映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因此,《方案》在顺德市金融业的试行工作进展相当顺利。辖区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开始朝着监管预期方向发展。

顺德市某金融机构,资产沉淀严重,被认定为高风险机构,但由于其贷款以中、长期为主,且做了“贷新还旧”和“追加贷款”的处理,所以1999年末其报表反映的不良贷款率只有0.73%,而采用《方案》的认定方法,该金融机构1999年末的贷款损失率达到80%,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其信贷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这充分说明,《方案》能够有效避免“贷新还旧”、“追加贷款”、“以贷收息”等方式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的扭曲,其对贷款损失认定的标准明确、计算结果惟一,完全不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数字是否真确、贷款质量评价人员的判断是否客观、贷款质量的评价标准是否统一为转移。这就为人民银行顺德支行动态地掌握辖区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创造了条件。同时,《方案》还提出了促进金融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初步思想和基本方法。为此,《方案》试行后,顺德金融业出现了积极变化,金融机构开始转变经营理念,理性地追求“效益规模基础上的资产规模”,在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历史包袱的消除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场景之一。

工行顺德支行:把“蛋糕”做大,从优质资产业务拓展中求效益。效益观念的强化,使工行顺德支行在贷款投向和投量方面积极争取主动,(1)突出重点,开拓优质客户市场,不断加大对AAA的信贷投入,以确保资产收益率的逐步提高。(2)注重特点,开拓票据融资市场,仅上半年该行贴现余额达到62744万元,占顺德市贴现余额的44.6%,为该行带来利息收入1496.2万元,成为该行较大的效益增长点。(3)创建试点,开拓非生产流通领域企业信贷市场,寻求新的资金运营途径。(4)围绕热点,开拓住房信贷和消费信贷市场,6月末,该行的上述两项贷款余额已经达到8143万元,比年初增长了五倍。该行通过这些举措,在经营效益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实现了扭亏为盈。

场景之二。

中行顺德支行:迅速减员增效,广泛开展“节约创效益”活动,打好“翻身战”。面对人浮于事、连年亏损的巨大压力,中行顺德支行在效益观念的驱动下。从今年5月底起全方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已减员近300人,同时,先后出台了《银行顺德支行2000年费用开支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顺德支行节约创效益实施方案》,加强了成本费用的控制和管理,达到了增收节支的目的。上半年,该行较去年同期减亏8038万元,减幅达54.39%,占佛山全辖减亏额的80%。

场景之三

农行顺德支行:加速对中间业务的系统化、集约化整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对经营效益的贡献率。首先是重点立项,着重拓展了七个项目,包括保险业务、与电信局联网扣费业务、网上申报纳税业务、证券理财业务、住房公积金业务等。其次是采取措施,保证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措施包括公关领先、功能设计、技术支持、人力投资等。对中间业务的整合增强了农行顺德支行的营利能力。仅上半年,农行顺德支行已实现账面利润1.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0.89亿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1.3%,其中中间业务实际实现收益86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3万元。

场景之四。

顺德农信社:千方百计消化债务,不断增强后劲。沉重历史包袱使顺德农信社不敢轻言效益。为寻求人行顺德支行效益管理模式下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顺德农信社提出了“三个一点”的历史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即“归还一点、落实一点、减免一点”,用实事求是的态度,争取最大限度地消化历史债务。

篇3

一、金融创新所带来的挑战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不断发展,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变化,金融国际化更会带来信息不对称与透明度问题,通货膨胀加剧,汇率、利率不断动荡,这一切都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在传统的信用风险之外,各类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性债务危机的发展及国际储蓄和投资流向地理位置的转移,也严重冲击着银行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增加了金融中介的敞口风险,迫使银行业在内的金融行业在金融业务上展开激烈的竞争,不断创新经营方式、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以满足保值增值的需要和应付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在避免资产风险性的同时,确保银行的安全性和盈利性。

从全球范围来看,银行业开展金融创新正是其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相统一最终经营目标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在:金融业务融合、金融混业、金融系统趋同化及国际金融的集成化等。到了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更加宽松,金融自由化浪潮不断涌现;同时,电子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运用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软硬件基础并大大推动了金融创新进程,并且刺激了金融创新和结构调整。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更是呈现出趋同化的迹象。ClaudiaDziobek和JohnK.Garrett(1998)认为,金融系统似乎要趋向于一种共同的中间模式;与此同时,各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相互间的影响日益增大,形成金融的国际集成化。

美国经济学家W.西尔伯的金融创新诱致假说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银行只有成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体才能成为参与金融市场创新的前提。

金融创新的总趋势是证券化和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即将信贷流量从银行放款转为可上市买卖的债务证券。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是宏观经济发展、金融管制放松、金融技术进步和金融工具创新共同作用的结果。

随着金融创新的增强,信息技术的迅速进步,金融自由化程度的增大,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流量也越来越大,从而使得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强。金融市场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在:1、银行业务全球一体化;2、机构性投资与国际多样化;3、证券股票市场国际化;4、放松资本的国际流动产生了更多的税收套利机会;5、非美元货币的广泛使用(金融创新溯源于美元市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规模和深度,外汇管制放松有利于金融创新向其他货币扩展)。

二、银行监管保障金融创新的发展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但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银行监管。

银行监管是金融管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作为重要的经济性规制形式,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的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及相应制度的总和,包括了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放松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1、经济全球化发展及建立“小政府”的要求,要求政府或作为其机构的监管当局放松对物质资本、人力资本、技术和信息等国际流动的规制;2、科技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要求是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银行业放松规制的重要推动力量;3、作为传统微观经济规制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监管固有的内在问题如信息不对称,规制官员的非专业性,规制法规的僵硬性、滞后性,以及规制过度等方面要求银行监管当局放松规制。

在世界范围内,放松管制成为一个大趋势,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促使了“关系”银行业向“价格”银行业的转变。放松管制首先是再分配的过程,大部分的管制条例均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管制条例在促进稳定的同时也降低了效率,同时条例对于外部不断变化的环境反映太慢,灵活性很差。当管制条例阻碍了银行获利的时候,银行家就施展出他们的聪明才智去规避管制。银行管制放松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服务质量提高和金融服务多元化;在提高银行业效率的同时,促使银行业更加富有活力;在宏观层面上,促进了经济增长,增进了社会福利,减轻了消费者的负担,进而带动了投资和金融需求的扩大。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高科技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广泛应用,金融行业越来越向混业经营发展,金融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金融国际化和金融集团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表外的证券和衍生工具的业务比重也越来越大,金融风险蔓延的可能性和破坏性大大加强。特别是在新兴市场国家,由于金融监管水平和监管资源普遍比较有限,而离岸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又大都游离于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管之外,因而形成了潜在的风险。研究表明,金融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各方面的管制和税收政策的变化,其中税率结构的改变是决定并推动“成功的”金融创新的一个主要因素。任何一次成功的创新都会以节税的方式给其使用者带来直接的好处,如欧洲美元市场就是起源于美国一项奇怪的管制——Q项条例。金融创新还是一种社会效应,它既是金融市场剧烈竞争压力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这种竞争的压力。

近年来,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越来越重视金融创新,并已在金融制度、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工具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银行业务活动日益国际化和复杂化,推动银行业金融系统结构发展转型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具有更为广阔的金融创新和发展空间,并将创造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更多高质量的现代金融服务。各种工具和产品的出现,使原本传统业务中的波动性与复杂性更为透明,风险更为分散,风险定价也更为合理。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度随之而增加,服务各种客户需求的质效也随之提高。

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当前的金融创新多为规避管制型创新,技术型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创新的薄弱环节,由于金融机构的科技水平有限,直接限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能力。金融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由于担心别的银行机构“搭便车”,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不足,自主创新的品种少,模仿痕迹较重;创新层次较低,大多数创新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市场效益一般,负债业务创新多,资产业务创新少等等。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制约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原因有:金融创新方面存在制度障碍,对于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过于僵化。当前国际上金融市场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分业管理制度的改变、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大致遵循两个方向:一是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二是要追赶国际领先水平。

以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相结合形成的金融创新浪潮,在给全球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带来更好的现代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金融稳定问题、金融市场动荡问题和货币政策传导与有效性问题等,突出表现为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及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和政治渗透性的显著特征。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甚至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维护。

金融业是高度复杂的行业,是一个动态的领域,变化速度之快,令金融市场本身的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的市场,其中尤以金融创新所引发的信息难题最为突出,法规在刺激竞争和增长所需的自由与防止欺诈和不稳定所需的控制之间达成完美的平衡。相对于大量的小银行会增加监管难度和监管成本,作为金融混业和金融业务融合的典型组织形式,金融服务集团具有节约储备成本、分散风险以及监管成本的优势(这也成为银行金融服务集团在过去几十年中迅速膨胀的重要外在管理制度原因之一),出于规避管制和避税等利益方面的考虑,经常会隐瞒或虚报信息资料,更不会将真实、详细的内部交易信息公布于众,从而引发银行监管的信息不对称等信息难题。

银行业是脆弱的,增强银行业的稳定性就成了银行监管的核心。在金融市场上,监管者常常处于被动的地位,被监管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常常寻找监管中的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时甚至违反监管的各种规定以达到有益于自身的目的。也有的借助于经济的发展,金融环境的变化,运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创新金融工具、金融业务,而现行的法规对其又无法约束,监管者只能随其后而完善监管法规。

银行业是重要的社会机构,操纵着整个经济的支付传送系统。由于这种特殊性,银行业受到的管制比其他产业要多得多;同时,银行业管制失灵成本巨大,会直接导致金融发展水平低、金融市场发展畸形、银行经营绩效不高、银行业危机增加,最终产生资本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生产力下降以及经济增长减慢等。银行监管正是在金融内外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其主要依据是金融系统中存在着由外部因素、市场力量以及信息问题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其目标仍是一般公共政策目标的一部分即经济运行效率和公平问题。

如果我们把银行监管理论和经济管制理论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对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研究,基本上是把经济管制理论直接移植过来。也许是由于银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上述银行业监管理论虽然在某一方面说明对银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完备的程度。当然,人们一直在努力从规范的经济学分析角度寻找银行业监管的理由。戴蒙德和戴维格(Diamond&Dyvbig)银行挤提模型就是在现代经济学分析基础上,运用不对称信息和博弈论分析范式,研究银行不稳定的内在原因,得出了政府干预银行经营活动必要性的结论。因此可以说,只有戴蒙德和戴维格的分析才可以称得上是现代的银行监管理论。

银行监管的理由大致如下:一是防范银行业系统风险,保持银行(金融)体系稳定和有效率;二是保持广大中小储户(往往也是知情较少者)利益不受侵害。卡瑞肯(Kareken,1986)给出的银行监管理由是:给银行提供“安全网”以保护存款者免遭其银行倒闭的风险,因为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决定了其负外部性效应要大得多。

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凯恩(1977,1981)把管制的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银行监管领域,并提出新的分析框架——管制“辩证法”,即:在特定条件下受到许多旨在限制获利机会的管制金融体系,当经济压力使这些管制措施具有约束力时,市场会设法逃避管制以获得利润,从而引发市场与管制的冲突并促成金融创新和将其用于为追求利润机会而形成的市场改革…。由此,金融创新使得以传统业务为基础的银行服务体系逐步迈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更纷繁复杂的服务体系。

三、金融创新与银行监管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是银行监管放松的标志,银行监管还通过其对竞争行为、金融创新以及交易费用的作用影响金融机构的效率。在实践中,随着银行管制的放松,在金融创新获得繁荣的同时也发生了更多的金融危机,因而又要加强银行监管。这种逃避管制和再管制不断循环的过程,使得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静态平衡根本不可能实现。事实上,银行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过程,银行监管制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更确切地说,银行监管要随着金融创新的改变而改变。

金融创新、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三者相辅相成,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银行业必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而不仅仅是单纯依赖于银行监管。金融创新力度越大,由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就越大。金融创新的步伐越快,监管者就越难以跟上其步伐,越难以弄清如何监管这些创新产品,所有这些都形成了新的潜在风险。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尚没有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这时银行监管者面临的威胁最大;而日趋激烈的竞争又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甚至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导致银行不听从监管机构的指令,甘愿选择更大的经营风险而最终可能导致整个金融系统陷入困境或者崩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银行经营的日趋复杂化和国际化,监管者要持续跟踪单个银行机构的风险变得日益困难,迫使监管者不得不将更多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因而,银行监管重点应集中于公共信息披露、市场纪律的力量和公司治理上,也就是说,围绕金融创新,银行监管不仅仅是政府及监管当局的事,也是银行客户(其他金融机构、公司和私人消费者)和股东的事。

金融创新是中国金融业的生命,是中国金融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它的成长需要银行、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推动。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主体,对创新活动及其风险承担第一责任,还要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包括建立争议处理的解决机制。监管机构要履行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职责,督促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建立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完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规范金融市场行为

在经济全球化,国际政治多极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大环境下,我国银行业已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主要包括:技术冲击、产品冲击、利润生成和盈利模式冲击、体制冲击、机构冲击、观念冲击以及监管体制和监管思路的冲击等。要应对这些冲击和挑战,要求我国银行业必须积极面对和适应。因此,金融创新在当前和今后是大势所趋,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创新就要落后,不创新就要被淘汰。

面对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需要顺应银行业务日益复杂化,以及具有更高的风险敏感度的特点;同时,JamesR.Banh等人的研究也表明,严格的金融管制与银行业本身的经营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性。银行监管的目标是能有效地调动资源,尽量减少资源配置错误,抑制欺诈,制止不稳定转变为危机。

篇4

美国跨境汇款新规赋予了消费者要求取消、退回和错误解决的权利。规定了汇款人可以在取得收费凭证后30分钟内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要求取消跨境汇款转账,汇款转账服务机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所有费用。同时还规定了错误的类型以及错误解决的流程,特别是对于因汇款人未提供准确信息导致的错误,汇款转账服务机构仍有义务追回和退还基本汇款金额。

修订后的规则进一步加强了跨境汇款转账全过程的信息披露。明确规定了汇款转账服务机构应事先披露相关费用信息,并在附件中列明了必须披露的事项。同时,还要求汇款转账服务机构在消费者为跨境汇款业务付款时当场出具收费凭证,并在附件中列出标准样例,统一规定披露事项。此外,修订后的规则还限定了传真是唯一可以被认定为书面形式的电子信息披露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对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适用对象争议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说明了如何判断跨境汇款是出于个人、家族或家庭目的,确立了认定“非消费者账户”的两个标准,并明确规定,美国海外驻军地点被视为位于该国的某一州,即美国国内与海外驻军地之间的汇款被视为国内汇款,不适用跨境汇款规则。

篇5

2017年以来,得益于外需的好转和内需的稳定,国内经济整体呈现出了底部企稳的态势。展望2018年,预计总需求将保持稳定,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中性的态势,通胀压力不大。综合来看,全年经济的名义增速大概率高位稳中有落,或支持利率水平有所降低。

篇6

美英相继出台金融监管新规

当地时间2月18日,美联储正式出台了加强大型外资银行监管新规,把在美国运营的部分大型外资银行纳入和本国大型银行相同的监管框架。根据新规,美联储将提高对资产500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大银行的监管标准,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和资本三大方面。首先,美联储规定,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必须在其美国各子公司之上,建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这家外资所有的中间控股公司,必须和美国其他控股公司一样,满足美联储在风险管理以及资本金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同时,美联储的常规资本金规则以及压力测试等也适用于这家中间控股公司;其次,在美国资产额达到500亿美元之上的外资银行还必须成立美国风险委员会,并且雇佣一位美国首席风险管理官,用以确保该外资银行对其美国业务风险有正确的理解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除此之外,这类外资银行还必须适用美联储已经提高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流动性压力测试等。在假定30天极端市场环境之下,这类外资银行需持有应对危机所必需的高流动性缓冲资产;第三,外资银行总资产在500亿美元之上的,但其在美国的资产额却不足500亿美元的,也需遵循审慎原则。不过,这类外资银行在资本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压力测试等方面承担的监管义务,将少于在美国资产额达到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另外,美联储还要求,资产额超过1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需接受美联储压力测试的要求;而资产额超过100亿美元且该公司股票在美国公开交易的外资银行,需满足成立风险委员会的要求。据美联储介绍,上世纪90年代,在美运营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主要依托母公司获得资金在美国开展业务,往往拥有足够的现金储备,而且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信贷上。但这一趋势在过去10年间发生了改变,在美外资银行已越来越多依赖美元短期批发融资为其非美国分支提供资金。

在美国通过外资银行监管新规后仅几日,2月26日,英国央行下属审慎监管局(PRA)也公布了一份针对外资银行,主要是非欧盟地区银行的“严苛”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新规则主要加强了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管,除要求每年两次报送财务数据外,还将开展有关监管标准和对英国经济影响的评估,限制其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规模。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一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还适用于整个银行,对已经设立的和新设分支机构均适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适用不同法律,受到的监管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单独资本要求,虽受PRA和母国监管机构共同监管,但以母国监管为主,PRA对其监管比较松。而附属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英国本土银行一样,受当地法律管辖,需达到英国资本、流动性监管要求。PRA拥有与母国监管机构相同的监管权力和框架,对其监管相对严格。

监管新规引发外资银行担忧

根据以往的监管做法,美联储对外资银行的整体风险配置情况了解得相对模糊。这些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就积累多时的问题在危机中展露无遗,增加了跨境融资风险,威胁了金融稳定。在金融危机期间,美联储通过紧急贷款形式为在美运营的外资银行提供了数千亿美元流动性资金。批评人士认为,用美国纳税人的钱去补贴外资银行损害了美国纳税人的利益。

此次新规是美联储依据2010年通过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而设定的。而在此前,美联储分别于2012年1月和12月制定了针对美国大型银行和外国大型银行的监管细则。此次通过的最终版本则将这两套监管体系合二为一。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增强对外资银行在美业务的管理,促使它们准备足够的风险管控工具以应对市场压力。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金融危机表明,大型银行机构一旦出事将影响金融系统稳定并伤害实体经济。传统监管手段在防范这类风险方面存在重大弊端,新规定正是试图弥补这些监管软肋。

新规引致了一些外资银行的声讨。对于美外资银行监管新规,包括巴克莱、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瑞银集团等诸多欧洲银行将首当其冲地受到影响。在公共评议阶段,德意志银行和巴克莱银行就均对此提出异议。外资银行担心这样的规定将增加他们的运营成本,迫使它们向美国分支注入更多资本,限制了它们跨境调配资金的能力,并有可能与本国规定产生冲突。

在美联储将严厉监管之“手”伸向外资银行之后,在欧洲经济暂现暖阳之时,美国外资银行监管规则是否会令本来资金就不富裕的欧洲银行业再度遭遇釜底抽薪之苦?同时,在美联储收紧外资银行监管之后,是否会导致外资银行缩减其美国业务或者撤离美国?不少经济学家同样是心存担忧。他们认为这些规则存在着过于严厉、不公正等缺点,并可能伤及美国与欧洲的关系。如国际银行家学会执行官莎拉·米尔勒就指出,“我们对美联储在实施时点上的让步感到欣慰,虽然美联储认为这些规则不会对外资银行的资本活动带来明显影响,但我对此保持怀疑。”

英国新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也同样表示,新监管规则主要加强了对分支机构的监管。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则不仅适用于某一银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还适用于整个银行,对已经设立的和新设分支机构均适用。在具体监管方式上,PRA将首先评估外资银行在母国是否受到与英国同等的监管,具体评估母国监管规则、监管信息共享及监管机构能力和独立性等方面,并让母国监管机构保证该银行的应急方案在分支机构发生危机时,能够降低对英国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在此基础上,PRA将与母国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以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审慎监管职责。同时,PRA将限制零售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发展,也希望从事批发业务分支机构的规模不要影响到英国经济,除非满足一些例外条件。如果分支机构未达到监管要求,PRA将向母国监管机构提出,在没有得到有效处置后,PRA将采取相应行动,包括拒绝新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以及取消现有机构经营许可。从事零售业务的那些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分支机构将受到严重冲击,因为PRA不希望它们的零售业务规模太大。新监管规则的实施可能使一些分支机构关闭或者转为附属公司,并因此承担一些成本支出。

提高监管标准渐成全球趋势

继2月18日美国终于将外资银行这座“城池”纳入到后危机时代严厉金融监管体系的新“版图”之中,英国紧随其后提高银行监管标准,这一方面说明英国想保护国内银行机构;另一方面将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非欧盟地区银行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

按照规定,未来只要是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不管是美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都将实施包括资本比率、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统一监管标准。虽然这些规则延续了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适度从严的基调,但与2010年12月出台的最初的外资银行监管草案相比,美联储还是在部分问题上作了变通。首先,美联储将需要在美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外资银行资产额的“门槛”,从草案的100亿美元上升至500亿美元。此外,在美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还需将其所有在美分支并入一家中间控股公司。根据美联储的预测,目前这类外资银行的数量大约在15家到20家左右。其次,美联储将外资银行监管规则实施日期定为2016年7月1日,这比草案中的实施日期延后了1年多。第三,对于外资银行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的实施日期,美联储最终也决定延后至2018年。

由于英国与欧盟签署了银行监管相关协议,新监管规则主要针对的是非欧盟地区的银行。目前英国有外资银行分支机构145家,总资产占英国银行总资产31%,相当于英国GDP的160%;外资银行附属公司总资产占英国银行总资产14%。其中,非欧盟地区银行分支机构82家,占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总数的57%,资产占外资银行总资产的63%。而欧盟很可能出于报复等原因,对欧洲的美国银行附以更严格的监管义务。4月15日,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银行业联盟法案的最后部分——单一清算机制和国家存款担保基金规定。至此,由单一监管机制、共同存款保险机制和单一清算机制为三大支柱的欧洲银行业联盟终于在理论上由构想变成现实,这被认为是欧元区成立10多年来欧洲金融一体化的最重大步伐之一。

如此看来,未来会否有更多的国家提高银行监管标准?对于大型跨国银行来说,它们在未来可能不得不面临更高额的资本金要求,这是否意味着它们早先凭借雄厚的全球流动资本而占据的绝对竞争优势会逐渐消失?这是否又会对全球银行业带来新的变革和机遇?尽管有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但有一点是逐渐明朗的,那就是,银行监管标准和提高和措施的强化正在成一种全球性趋势。

监管新规如何影响中资银行

考虑到须向美国机构追加资本、重组业务和提高盈利要求,德意志银行等外资银行在去年资本新规刚提出时就表示强烈反对。在我国银行业积极“走出去”的背景下,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在美已经设立了分支机构。针对美联储通过的对外资银行资本要求规范的最终版本,外资银行在美经营自然要按照当地标准和要求。由于我国银行监管标准已与国际看齐,有些要求甚至更高,且我国银行规模较大,各行虽然没有详细披露在美资产情况,但即使需要追加资本,也不会构成负担。

与此同时,我国银行监管已经与国际看齐,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而且要求更高。无论资本、流动性,还是组织管理的规范性,我国银行业都是领先的。我国银行业经营要比美国稳健,资本充足、杠杆率低,更重要的是我国银行衍生产品没有美国本土银行的那么复杂。美联储要求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增加资本金要求,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业务复杂的银行。因此,拥有比较复杂投资和衍生品的银行会受到较大冲击。而我国银行资产相对单一,受到的影响不会太大,压力测试也不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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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等 商务部:2010年外贸呈现恢复性增长等10则 商务部:外贸增幅或缩水15%,明年仍可能回落等10则 商务部:力推自贸区等三项改革促引资升级 供给侧改革中应该如何降低企业成本 商务部:深化内贸流通供给侧改革 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商务部驳斥外资过剩说等 商务部公布餐饮企业规范等 施耐德与德力西合资获商务部批文等 商务部修订外资并购规定等19则 商务部力推全国城市配送发展等 商务部力促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降低内贸流通成本 商务部圈定外贸重点30国名单 外资外贸开门红 商务部看好2014 财政部和商务部出台2011会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等 商务部等13部门共推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 供给侧改革引领外贸升级 供给侧改革呼唤实业精神回归等 供给侧改革发力政府和市场并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今年工作重点:降低物流成本,推进供给侧改革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政治 > 商务部开出供给侧改革清单 直指降低外贸成本 等 商务部开出供给侧改革清单 直指降低外贸成本 等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本刊编辑部")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商务部开出供给侧改革清单 直指降低外贸成本

3月1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新闻会上列出了今年改革的清单,直指降低外贸成本、提高外贸运营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沈丹阳介绍,今年深化改革开放的重点工作包括八个方面:构建商务发展新体制,提升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促进外贸创新发展,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务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国际产能合作,拓展全方位经济外交以及促进开放与安全协调发展等。沈丹阳表示,每个方面的工作都有具体深入的推进措施,特别是要从体制机制方面动脑筋。沈丹阳还介绍了具体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的领域。

据专家分析,这八方面重点工作,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抓手,既涉及货物贸易也涉及服务贸易,既涉及出口也涉及进口,既涉及稳定传统产品贸易也涉及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这些方面的具体措施将对降低外贸成本、提高外贸运营效率、降低流通成本都会起到积极作用。沈丹阳表示,“商务部接下来将推动放宽投资准入、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外资区域布局、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水平、创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体制机制,按照国际高标准改善投资环境。”通过六措并举切实做好今年的利用外资工作。 全球经济风险致美联储暂缓加息

3月16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在货币政策例会结束后,宣布维持联邦基金利率在0.25%至0.5%水平不变。美联储在的声明中两次提到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进展,显示美联储制定货币政策时尽管依然关注国内经济,但重心已经转向外部环境。对于未来加息节奏,美联储也显示出谨慎态度。当天公布的美联储官员最新季度经济预测显示,到2016年底,联邦基金利率预计将升至0.9%,这意味着今年会有两次加息,而去年年底美联储官员预计今年将有四次加息。这一预测已与市场预测接近。美联储主席耶伦解释称,考虑到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稍微缓慢的加息路径对于帮助实现充分就业和物价稳定这两大目标是合适的。

美联储还下调了对今明两年美国经济增长的预期。金融市场对美联储声明反应积极,声明后美国股市瞬间止跌上涨。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美联储此次议息结果比市场预期要“鸽派”。在日本和欧洲采取负利率的情况下,美联储继续维持低利率并放缓加息步伐,将缓解市场的担忧情绪,利好新兴市场的股市和汇市。 通缩隐忧加剧 欧央行超预期“放水”

欧洲央行在3月10日的例会后宣布,下调主要再融资利率5个基点至0%,下调隔夜存款利率10个基点至-0.4%,下调隔夜贷款利率5个基点至0.25%。欧洲央行同时宣布将月度购量化宽松(QE)购买额从600亿欧元扩大至800亿欧元。新措施在3月16日生效。此次欧央行放水规模超出此前市场预期。该消息公布后,欧元汇率走软,欧股走强。

欧洲央行行长德拉吉在新闻会上表示,欧央行的货币刺激措施是综合性的,其将巩固和强化当前的经济复苏势头,欧央行的QE至少会持续到2017年3月底,将提高债券购买占QE的份额比重至50%。

市场分析师表示,欧元区最新公布的制造业PMI等数据令市场失望,加之2月通胀率下滑情况超乎市场预期,并跌入负值区域,令欧洲央行面临更大的双重压力,不得不超预期“放水”。欧盟统计局近日的数据显示,欧元区当前的GDP增速不足以使欧洲央行达到其通胀目标。欧盟统计局数据还显示,欧元区2月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同比下滑0.2%,为去年9月以来首次出现负值,不及预期。 英国金融超级监管引恐慌

英国一项旨在加强对金融业高管监管和问责的规章于3月7日正式生效。根据新规,金融监管机构如果发现违规行为,惩戒措施将不止于涉事金融企业,而是能够追责到这一企业的高管。一些业内人士透露,面对金融“严打”,一些金融企业的高管开始“不愿意当高级经理人”,或者尽可能让自己的职位“显得不重要”,避免出现问题时成为追责目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英国银行业陷入困境,迫使英国政府斥巨资救援。然而,英国金融界很少有高管因违规行为而受到个人惩罚,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金融机构遭到巨额罚款,招致英国民众对于金融监管过于宽松的不满。英国议会此后着手推动金融监管改革,改变违规事件发生后“罚不到人”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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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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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深远的新规

沃尔克规则最早由美联储前任主席保罗・沃尔克(Paul Volker)提出,因此以其名字命名。这项监管议案旨在限制银行从事投机炒作或与服务客户无关的交易活动,其理念是银行等吸纳储蓄的金融机构不能使用客户资金从事为机构自身牟利的交易活动,因为此类活动容易威胁到存款人资金安全及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2010年7月15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 FrankAct),沃尔克规则是该法案内容的一部分。美国本土多家金融监管机构就沃尔克规则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一年多的讨论协商,最终于2011年10月11日公布了沃尔克规则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为期90天,2012年7月被设定为建立全面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

尽管获得了美国四家主要监管机构(美联储、美国证监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支持,但是在众多的监管新规提议之中,沃尔克规则依旧是争议性较大的改革方案之一。

沃尔克规则着重限制银行机构投资于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并且禁止银行从事自营交易活动。但是从历史上看,沃尔克规则所涉及的投机性活动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性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在金融危机之前的市场繁荣阶段,领先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自营交易、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投入了巨额的自有资本。华尔街几乎所有大型投资银行或全能型银行都存在相当规模的自营交易,相对于客户交易佣金或顾问业务较低的利润,投机性业务一度为银行创造了丰厚的利润回报。

从整个行业层面来看,研究分析表明,在全球金融危机前的繁荣时期,国际性银行资本市场业务营收的15%20%涉及自营交易及另类基金投资活动,而如今,此类业务将不符合沃尔克规则的限制要求。沃尔克规则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已经显现。美国银行在今年夏天关闭了自营交易平台,也就是暂停了以银行自有资本进行交易。这直接导致第三季度固定收益业务较去年同期下挫90%。因此,业界预期,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将对国际性银行的业务以及市场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实际上,鉴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涵盖内容广泛以及适用主体治外法权的特点,新规不仅将对美国本土银行的业务产生极大影响,而且非美国银行在合规要求达标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包括中国银行业的海外业务也将受其影响。

具体监管的要求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沃尔克规则的严厉性体现在三点: 禁止银行机构开展对冲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类似工具的大额投资; 针对大部分资产类型,禁止银行成立单独的“自营交易”部门; 准许银行开展做市商、承销和相关对冲业务,但前提条件是此类业务活动不涉及被禁止的自营交易。 这三项新规之中的前两项相对容易理解,实施监管也较为容易。但事实表明,将第三项新规转化为可实施的监管条例存在很大难度。第三项新规的核心指导思想是,银行可以保留“良性的”资本市场经纪业务,如为客户提供做市商服务和对冲服务,同时限制特定金融公司从事“恶性”投机操作。然而,在资本市场出现波动的条件下,这两类业务活动都必需承担和管理各类市场风险,并承担相应的盈利及损失。因此,区分这两类业务活动具有较大难度。 基于此,实施方法草案对“获准的做市商业务”做了界定,意味着众多交易部门需要向监管部门证明自身资质符合以下定义:

1.真正的做市商服务(如,为市场定期提供报价或流动性支持);

2.确保交易活动的规模不超过机构客户、零售客户及交易对手合理预期的短期需求;

3.依照相关证券或大宗商品交易法律进行登记:

4.交易活动设计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取手续费、佣金和价差收入,而不是依靠市场价格波动盈利;

5.薪酬激励措施主要为了奖励与客户相关的各项服务,而不是鼓励追求因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收入。

以上诸多界定尽管力图面面俱到,但看上去仍模糊不清,依然留下很多灰色地带。监管机构逐渐认识到从外部监控自营交易禁令的实施几乎不可能,因此在制定实施方案草案时,将实施重点放在通过设计一套复杂的监管合规体系,交由各家银行开展自我监督,而这套合规体系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掌控。实施方法草案提出了为达到自营交易禁令合规要求,银行必须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将原本模糊的定义通过技术和数据化的参数体系,变成了可监测和评估的指标。 草案要求各金融机构应构建整体监管合规体系以确保新规实施的有效性,合规体系内容包括相关政策、流程和高管人员问责制度。银行机构还必须建立市场数据收集流程以捕捉一系列评估指标的每日变化,并形成月度报告,这些指标包括业务部门及交易组层面的风险敞口、营收波动、风险调整后业绩、客户服务活动及营收构成情况。利润和亏损突破VaR(风险价值)的发生频率等一些传绕性指标也以新的方式出现,如买卖净价差。相比之下,一些评价“客户服务”相关性的指标对于大部分银行来说则属于新生事物。

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设定2012年7月为建立全面的监管合规体系的最后期限。鉴于这之前还有90天的实施草案征求意见期,加之监管机构确定最终方案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对于相关银行机构而言,从监管机构公布最终方案到业界完成合规体系构建之间的时间窗口非常短暂。监管机构希望通过为期两年的行业统一过渡期(在禁令全面生效之前的过渡期间必须遵守各项监管合规流程)实际测试新规中的诸多要求,过渡期对于所有各方而言将是学习完善的过程。

银行机构各交易部门需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制定全面的合规政策和流程,这意味着很大的成本压力。成本来自于几个方面:

1.草案要求银行应构建并实施新的政策和流程、内部管控和报告体系并进行独立测试;

2.跟踪上述指标数据所需的内部系统调整,比如,交易是否是因客户需求所触发,交易盈亏是否不受价格影响;

3.合规活动必须定期进行独立检验,这一规定将显著提高文档要求和整个合规工作的总体成本,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相似。

适用银行主体范畴

实施方法草案最出乎意料的内容可能是适用主体范畴,即交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如全球交易资产达到10亿美元或以上)的几乎所有银行

实际上都纳入了法规适用范围,而不考虑所属地点因素。虽然大部分业界人士曾经预期总部设在美国的银行机构国际业务将纳入监管范围,但很少有人想到外资银行的非美国业务也受到影响。

不过,这项监管议案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了一些治外法权,外资银行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不受《沃尔克规则》自营交易禁令及相关合规制度的约束――法规豁免资格要求所有交易主体不得涉及美国居民,直接参与交易的人员不得身处美国境内,交易执行必须完全发生在美国境外(风险管理以及交易划归为美国境外资产不足以构成豁免资格)。

然而现实情况是,具有一定规模交易活动的所有外资银行几乎都与美国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如美国经纪商),因此这些外资银行都有可能属于沃尔克规则实施草案的监管合规体系适用范围。

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产生的直接影响相对有限。尽管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大力推行国际化发展,但是这些金融机构海外交易业务的实际规模依然较小,几乎不存在正在进行的规模性自营交易活动。然而,从中期前景来看,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沃尔克规则对中国金融机构的影响将逐步显现。具体而言,对银行业的影响可能超过证券业,这一判断部分源于中国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近年来推行的不同扩张战略。

就中国证券公司的扩张战略来看,海外扩张一直高度侧重于核心的资本市场业务(如顾问服务、经纪业务、销售和交易),偏离主营业务而拓展至银行类存款或融资等新领域的情况很少。作为非吸储性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不属于沃尔克规则的直接适用范围,因而未来在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或机构交易业务方面面临的限制较少。

实际上,随着许多国际性银行在各类新监管条例的影响下逐渐削减资本密集型产品(如公司衍生品、合成性大宗经纪业务等),这些监管新规可能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国际化进程创造潜在的发展机遇。

由于中国商业银行采取了不同的海外市场拓展方式,沃尔克规则对其潜在影响将会较大。受利润丰厚的投资银行业务所吸引,中资银行在海外的发展选择了在中国市场不能实施的“全能型银行”模式,积极在海外市场构建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平台。

例如,中银集团和中国工商银行通过自主发展和并购在海外市场建立了规模可观的业务网络,同时这两家银行还以香港市场为中心建立了高速成长的投行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各项资本市场业务,如机构发行承销、顾问服务、投资管理、销售和交易等。中银集团还入选了香港证券交易所港股交易的A类经纪商。

有两点原因使得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被美国监管机构直接纳入沃尔克规则适用范围:

1.由于其全能型银行业务模式以及在美国市场建立的成熟分支网络,中资银行极有可能视为在美吸储性金融机构而被纳入监管;

2.虽然机构交易目前仅占在美中资银行业务组合的很小一部分,而且在美中资银行几乎没有建立当地的交易部门,但是由于与美国本土交易对手的关系,中资银行依然可能面临与国际同行类似的监管合规压力。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拥有美国市场交易业务的中资银行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全面深入审查现有业务,积极筹备以期在2012年7月前达到各项潜在的合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未来几个月中资银行采取的应对行动可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参与为期90天的征求意见工作:中资银行应帮助美国监管者充分了解实施草案产生的影响和明确实务操作方面的监管要求(如治外法权的适用性);

2.评估自身水平并制定合规计划:中资机构必须现在着手开始根据新规则达标要求评估银行目前的准备情况(如,哪些指标需要对现有系统进行较大幅度的优化调整),以及发现交易业务的“高危区域”,这些区域可能需要进行深入的重组调整;

3.启动监管合规开发工程:负责该工程的高级团队应制定合规战略、达成资源投入共识并启动监管合规工程,该工程最终由市场风险和职能部门负责;

4.开发监管合规所需的操作解决方案:沃尔克规则将促进交易业务的重大重组变化,以确保交易活动不违反最终实施方案提出的法规条例,具体而言,部分交易部门受到的影响将超过其他部门,银行可能需要评估审查一些传统的业务体系,这些体系整合了银行内部交易流程,并支持银行与其他经纪商开展独家交易。

除此以外,中资银行还需重新评估并调整海外机构客户销售和交易业务的长期发展战略,重点可包括以下领域:

1.业务布局地点选择:外资银行历史上曾利用美国市场作为区域中心开展涵盖整个美洲尤其是拉美地区的交易业务。对于在美洲地区缺乏大规模业务基础的中小型机构而言,这种模式一直是实现业务布局范围最大化的一种相对高效选择方案,也是中资银行未来发展泛美洲业务的不错的候选方案。然而,在沃尔克规则的影响下,上述战略可能失去现实可行性,中资银行必须探索开发美洲市场具有成本效率的新路径。

2.交易对手:沃尔克规则将促使美国境内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业务地位的重大改变(比如基金和非银行经纪商)。非银行机构在未来交易业务领域的崛起,对积极从事跨境交易的中资银行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涵盖交易策略、吸收机构客户、交易对手风险管理等。

3.特色产品:沃尔克规则提高了银行所有交易业务的整体成本水平。交易业务利润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能选择削减交易业务,关闭美国的交易部门或者完全退出相关业务;以避免受到监管新规的约束。这一趋势可能导致市场供应面出现一定程度的重组,同时为新的市场进入者开拓交易业务留下了空间。然而,新的市场进入者必须对照自身竞争优势和潜在的监管合规压力,全面评估业务发展战略,确保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篇10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篇11

金融

1、央行等四部门批准在重庆、浙江开展金融标准创新建设试点,要求探索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力度。

2、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控制杠杆。银行理财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2020年底),银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3、华泰宏观:理财细则落地使新产品可加速推出改善股票和债券市场流动性;降低理财产品购买门槛等利好银行;难以回表非标资产可以特殊处理。  光大证券评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较目前的文件有所放松,但在尺度上不会放松太多,新规早一点出,金融机构更“有法可依”,有助于形成在实际执行层面的放松。  

4、银保监会发文明确,将会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步骤,7月15日前成立评估小组、7月中旬组织培训、7月中旬—8月底开展现场评估、9月15日前报送评估报告。

5、银保监会: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成效不断显现;上半年多起重大债务风险事件得到稳妥处置,恶性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尽管当前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领域风险隐患仍然比较突出,银行业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篇12

据记者了解,委托贷款是“其他类私募”的主要业务之一。所谓“其他类私募”,主要是指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私募基金。截至2017年11月,“其他类私募”管理规模为1.68万亿元,接近证券类私募2.28万亿元。

据了解,“其他类私募”委托贷款是指其以资管计划(部分也以有限合伙基金)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借银行通道,贷款给企业。

“银行的表外贷款通常是表内的很多倍。”北方一排名靠前的城商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作为表外贷款重要组成部分的委托贷款一直是城商行的主要业务之一,在银行和私募基金合作的委托贷款中,银行向私募基金收取通道费。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目前这项业务的通道费为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之间。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办法》禁止资管产品参与委托贷款,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通过委托贷款对企业进行非标债权投资的业务不再能做了。北京一家“其他类私募”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实际操作中,通过银行做委贷与明股实债通常揉在一起。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2月13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指出,将不再为投向热点城市、普通住宅项目的明股实债资管计划备案。由于资管新规对杠杆比例有严格限制,明股实债在其他领域的投资也大幅度受限。加之《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规定,他表示日后的违规成本大大上升。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结合资管新规,未来通过多层嵌套间接实现放款的路径也基本被堵,所以“其他类私募”整个非标投资的路径所剩无几。

炒壳热或降温

由于“其他类私募”的非标投资受限,业内人士表示,“其他类私募”炒壳行为或降温。

“曾眼睁睁看着其他类私募的壳一年之内从80万元涨到了300万元。”一位专司私募备案注册咨询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其他类私募”备案审核变严,他的一个客户收到第一次反馈的两个月后,还没有收到第二次反馈,之前至多20个工作日就会收到第二次反馈。记者从多位业内人士了解到,2017年8月之后,“其他类私募”备案成功的案例寥寥。

“其他类私募”壳价飙升的背后是企业(多为房企)高涨的融资需求。上述专司私募备案注册咨询的人士告诉记者,前来咨询的客户中包含很多上市公司负责人,这些上市公司希望备案一个“其他类私募”来补充自己的融资手段。

篇13

民生y行30亿元假理财案发

只是冰山一角

背靠银行的良好信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一直是低风险偏好投资者的理财首选。近期,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的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意外地发现,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原来是假理财,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高达30亿元。

民生银行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该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涉嫌违法行为。4月13日,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这些理财文件由民生银行正式出具并加盖公章,因此民生银行有义务兑付本金及收益。根据投资者所提供的产品资料,私银客户购买的航天桥支行的理财产品,在形式上属于从其他投资者处受让民生银行发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多数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比如一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结构性存款H-1”)。行长张颖及其他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显示,协议转让方为自然人崔华琦、池会杰、王静等,转让份额不等,投资起点为人民币300万元,转让标的名称“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第XX期私银款”等。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加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

本案中,从法定代表人的角度而言,张颖作为航天桥支行行长,其以航天桥支行对外从事的民事活动由民生银行承受,理财产品的购买人有理由相信张颖及航天桥支行的其他工作人员有权、其行为代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理由如下:

(1)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是在航天桥支行的交易场所内完成。

(2)理财产品的购买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航天桥支行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对签约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3)理财产品的购买人曾在同一交易场所以同样的交易方式进行过其他类似的交易。

(4)理财产品上加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而从表面上看,客户无从判别公章真伪。

银行监管风暴来得正当时

信用是银行赖以生存的根基,也是银行必须坚守的底线。外有银监会监管,内有合规部门把关,规章制度层层叠叠。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人钻漏洞,引发各种违法违规案件,近几年不断暴露出的问题说明监管调整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在防风险、挤泡沫的背景之下,金融监管层已经在重拳出击。

例如,4月初的短短2周时间,银监会就火速了8个文件,内容涵盖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等方面,开创“史上最严银行业监管季”。

就在密集文件的同期,银监会还罕见地一次性公布了25项行政处罚决定,共涉及17家银行业机构,共计罚款4290万元,部分银行已经做出相应的业务调整。

消除金融风险隐患刻不容缓

金融监管部门在短时间内密集出台如此多的政策确实比较罕见。但事实上,这些监管政策贴合了当前金融风险情况和国家政策导向。

当前,中国实体存在经济结构供需失衡、金融和实体经济失衡、房地产和实体经济失衡等突出问题。而实体经济各种矛盾和压力正在向金融行业传导,不良贷款风险、流动性风险、交叉性金融风险、融资平台贷款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外部冲击风险不断积累。这就要求人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金融风险的扩散性和蔓延性,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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