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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分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29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法律法规的分类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法律法规的分类

篇1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4、鉴定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5、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6、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篇2

1.1 临床资料

调研2011年我院发生的280例青霉素类抗生素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应报告。

1.2 分析方法

采用Excel表以及手工筛选方法统计280例患者的资料情况,统计内容包括患者的性别、年龄、导致不良反应发生的药品种类、不良反应发生涉及的系统/器官损伤等情况。

2 结果

2.1 病例

280例报告中,男138例,所占比例为49.3%,女142例,所占比例为50.7%;患者最小出生5 d,年龄最大87岁,具体年龄分布情况:小于18岁53例,所占比例为18.9%;19~29岁40例,所占比例为14.3%,30~39岁46例,所占比例为16.4%;40~49岁46例,所占比例为16.4%;50~59岁34例,所占比例为12.1%;60~69岁21例,所占比例为7.5%;70~79岁16例,所占比例为5.7%;大于80岁24例,所占比例为8.6%。

2.2 不良反应所涉及的药品种类以及给药途径

研究表明,不同给药途径对不良反应发生情况有较大影响。口服用药不良反应139例,所占比例为49.6%;静脉滴注133例,所占比例为47.5%;静脉注射4例,所占比例为1.4%;肌注3例,所占比例为1.1%;皮内注射1例,所占比例为0.4%。280例不良反应报告中涉及到多种青霉素类抗生素,不良反应发生最多的是口服阿莫西林阿莫西林,主要是因临床应用比较分析。具体的药品不良反应所涉及的种类分布如下。

篇3

[中图分类号]F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4-0179-02

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是医疗器械监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因而受到医疗器械监管系统和医疗器械行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对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基础上给出建议。

1中国医疗器械命名与分类的法律规定

医疗器械命名是按照预先制定的医疗器械取名规则制作的术语系统。 医疗器械分类是对医疗器械定义范畴内的产品,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至特定类别并形成有序结构体系的过程。

1.1医疗器械命名

在我国现有法规中涉及“医疗器械命名”内容的共有四部。①《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规定,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中提出了申报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应与所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中所用名称、规格型号一致。只是对申报注册申请资料中名称一致性方面的要求,不涉及产品命名规范性的要求。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4]第十六条要求,对注册产品标准初审和复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审查申报的产品命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产品标准编写规范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名称应与注册产品名称一致,并应避免采用商品名确定注册产品名称,产品注册首先应具有可执行的产品标准,虽然对产品标准名称提出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但没有具体可执行的命名规定。③《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号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但也没有提到明确的要求。④《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依据产品特点,在第十七条中明确提出了申请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符合命名的通用名称的要求。即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名称一般可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质的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在括号中列出)。

1.2医疗器械分类

我国医疗器械分类实行“规则制”与“目录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7]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中对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依据、判定原则及相关术语作出了明确解释,要点如下:

①实施医疗器械分类,应根据分类判定表进行。②医疗器械分类判定主要依据其预期使用目的和作用进行。同一产品如果使用目的和作用方式不同,分类应该分别判定。③与其他医疗器械联合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分别进行分类;医疗器械的附件分类应与其配套的主机分离,根据附件的情况单独分类。④作用于人体几个部位的医疗器械,根据风险高的使用形式、使用状态进行分类。⑤控制医疗器械功能的软件与该医疗器械按照同一类别进行分类。⑥如果一个医疗器械可以适用两个分类,应采取最高的分类。⑦监控或影响医疗器械主要功能的产品,其分类与被监控和影响器械的分类一致。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对需进行专门监督管理的医疗器械可以调整其分类。

2我国医疗器械命名和分类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实行的是三级管理制,即国家局、省局和市县局管理,管理权限有明确的界定,但容易出现监管不一致的问题,表现在命名和分类领域存在如下问题。

2.1医疗器械命名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医疗器械命名没有明确的具体的命名规则,所以各地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都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命名,出现医疗器械名称相同产品不同以及产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现象。

名称相同产品不同。例如,通过查询国家局网站上公示的医疗器械信息发现,广州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胶原贴敷料的描述为:①适用于轻中度炎症较轻痤疮、痤疮愈后早期色素沉着、痤疮愈合后早期表浅性疤痕的治疗;②对治疗皮肤过敏,减轻激光、光子治疗术后疤痕的形成有辅助疗效;③在创面愈合期有减轻色素沉着和促进创面愈合的作用。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12)24号文件对胶原贴敷料则有更明确的描述,“胶原贴敷料,由胶原液及无纺布组成,用于烧伤切痂创面、烧伤创面、肉芽植皮创面、激光治疗后损伤创面的覆盖,促进伤口愈合。对比两种产品描述,分别属于不同的产品,两种产品的名称都是“胶原贴敷料”。

产品相同名称不同。通过查询国家局网站,我们会发现诸多“产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例子。以创可贴为例,国家局网站公布已注册过的“创可贴”有150多种,在这些医疗器械中,分别冠以“透明”、“肤色”、“轻巧”、“舒适”、“旅游”、“运动”、“家庭”、“卡通”、“趣味”、“消毒”、“清创”、“长效”、“即时”、“抗菌”、“消炎”、“阻止细菌侵入”、“弹力”、“防水”、“透气”、“超薄”、“自贴”等限定词,命名了不同的“创可贴”。其实,创可贴类产品一般由背衬基材、粘贴剂、衬垫、隔离膜制成,其中衬垫由医用敷料制成,起护创和吸附作用,是该类产品的主要用途;隔离膜起防止组织与敷料粘连的作用;粘贴剂和背衬起固定作用。适用于表皮或浅表伤口等创面的保护或皮肤的防护。产品原理、结构、适用范围基本相同,属于典型的产品相同。

2.2医疗器械分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不同类别的医疗器械分属于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管理,国家局负责三类及进口产品的管理、省局负责二类产品监管、市局负责三类产品监管,监管方法、手段和力度都不相同,但在我国却存在着相同器械而分类不同的情况。

查询国家局网站公示的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以“流产吸引管”为例,一个产品注册证编号为浙绍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1120103号,表明该产品被列入一类产品,当属市级食药监部门管辖。而同时一个产品浙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120387号,表明该产品又被同时列入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属省级食药监部门管理。

再以“吸引管”为例,在国家局网站上以该名称注册的器械共有7个产品,产品注册证编号分别为: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013474号、 国食药监械(进)字2010第1540768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1541060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2第1054723、国食药监械(进)字2013第2010773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4第1010753号、国食药监械(进)字2011第1012999号。在7种医疗器械产品中,有2种产品被列入二类产品管理,有5种产品被列入一类产品管理。可见,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在我国处于无序混乱状态。

3建议

(1)制定科学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命名是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的基础,有了统一的命名规则,可以避免医疗器械名称混淆现象。虽然我国出台了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命名规则,但更应出台一般医疗器械的命名规则,不妨重新启用和推广YY/T 0468―2003/ISO 15225∶2000 标准《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以促进产品命名的规范,同时也可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委员会。其职责是对新出现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研究,提出产品分类界定和调整的意见。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委员会成员通常由临床、检验、审评、工程师、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等专家组成。

(3)修订具有可扩展性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出台了《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但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医疗器械不断涌现,而原来的医疗器械也随着技术成熟而使风险降低,产品的管理类别也应该下调。因此,我国应结合产品结构、预期用途和使用机理等要素,重新整理出版《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供各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进行比对和监管。〖HJ*3/4〗

参考文献:

[1]张兆丰.医疗器械分类系统及方法分析[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10,34(6):452-454.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命名:用于管理资料交流的医疗器械命名系统规范[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6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Z].2004.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械〔2002〕223号,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Z].2002.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10号.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Z].2004.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关于引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Z].2007.

篇4

中图分类号:F252;D923;D92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对物流业的定性

物流业涵盖了从原材料到商品传递到消费者手中的全过程,物流不仅涉及到包装、运输、存储、搬运等一般过程,而且涉及到信息处理、劳务纠纷、商运保险等环节,再加上国际间物流业务的不断发展和拓展,物流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事务相对较广。对物流供应链上的所用环节进行定性是判断物流领域相关法律适用的前提。物流业的定性主要有以下特征:

1.服务性与综合性

物流业从本质上讲属于有偿的服务,它是以运输为核心的集成了储藏、包装、搬运、配送等环节,以现代化信息手段为重点的服务过程。由于物流行业的环节众多,涉及的法律事物相对复杂,对物流整个行业进行规范相对困难,而且物流行业涉及的法律事物又体现在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国际惯例等不同领域和不同层次,因此物流业在法律领域也表现出综合性的特征。首先,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行业性的操作标准都与物流有直接的联系。其次,物流涉及到众多的不同身份的参与者、不同的部门、不同的经营管理人员,其法律适用的范围更有综合性特征。第三,不同法律法规只能调整部分与物流业有关的事物,在客观上造成了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多样性,影响到物流法律的适用范围。

2.延展性与多样性

物流领域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交通工具多,物流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也相应的较多,首先,这使物流业既适用于民事法律有关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特殊法律合同等规则,也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例如,物流市场准入法律法规,物流行业标准化建设与操作法律法规,物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使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有极大的延展性。其次,物流交易行业交易行为较为复杂,涉及的人员众多,物流服务通常与多方建立了复杂的关系,例如,多方企业和个人约定的物流合同,物流合同的电子化,物流支付缴费领域纠纷等等,这些多种复杂关系和多种矛盾使物流业领域适用不现的法律,因此表现出物流领域法规的多样性。

3.国际性法律特征

跨国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增多,使物流法律适用范围已经超出了我国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大量区域性和国际性的物流纠纷不得不使物流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拿到国际的大背景下。首先,物流业务的国际性特征带来了国际立法与各国法律适用的平衡问题,大量国际公约成为我国国际物流领域的适用范例。其次,物流业的法律问题超越了国家的界线,全世界通用的标准正在成为定性国际物流纠纷的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这使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向着国际技术标准化与操作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4.技术性特征

与普及法律法规不同,物流行业与技术紧密相关,技术是物流行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核心。目前整个物流行业都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电子商务运行过程。首先,物流业的运行始终都伴随着复杂的高技术含量特征,物流业的法律法规必然涉及到大量的与技术有关的行业标准与操作规范。其次,技术性的规范必然成为物流领域法律适用的焦点,物流法律与物流技术紧密相联,这是从法律角度对物流业进行定性的又一重要特征。

二、我国物流法的适用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用于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散见于与物流行业的相关的交通运输、贸易、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当中。由于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物流法缺乏系统性,导致我国物流行业调整中存在冲突现象,致使物流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明确,这不仅弱化了物流法律法规的调节裁判作用,而且也不利于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使我国物流纠纷难以有效适用某款法律条文。

2.F有法律法规规范性较差

由于我国物流法律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导致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调节性较差,法律效力也相对较小。首先,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很多由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法律条件的局限性过大,地域保护性较强,执行层次较低,法的适用范围也相对较小。其次,这些散乱的法律条文在执行过程中不具有操作性,从而不利于积极的调整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第三,由于物流法长期得不到根本上的完善,从而导致物流法无系统性可言,也使物流法缺乏国际话语权。

3.物流法的真空状况明显

由于物流法律法规有较强的技术性和科学性,特别是随着物流技术的发展,散见的法规条文常常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要求,这导致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常常有真空地带存在。首先,不少物流业的法律冲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进行调整,不少新出现的问题都不能找到必要的法律法规来适用。其次,新物流技术发展较快,过时的行业标准文件与行业操作规范无法满足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需要,由于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同导致的纠纷,常常使物流法律法规调整陷入被动。第三,各个地方政府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同,从而导致物流业发展缓慢,严重阻碍了我国物流业的进步。

4.难与国际物流法接轨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理应在更宏观的视野上进行顶层设计,在微观的细节上加调控。但是,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发展较慢的现实,使我国物流法律还不能完全脱离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首先,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难与国际物流法有效接轨,使我国物流业难以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竞争。第二,我国物流法与国际物流业的行业标准要求不一致,迫使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必须考虑做出相应的修改,以转变当前在国际物流法律实务中适用性不足的问题。

三、结语

研究物流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当从物流行业的定性入手,从而找到建立我国物流法适用的前提与基础。由于物流业具有的服务性、综合性、科技性、国际性等特征,使我国物流法的适用也充分暴露出了物流法律法规缺乏整体性、有效性、完善性和国际性等问题,因此需要我国物流法加快修整与不断完善。

篇5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要负责的任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分类措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农田工作犯罪的电力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是窃电构成犯罪;第二是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第四是、、构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务构成犯罪。

三、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第一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第二是电力线路设施;第三是有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盗窃与破坏行为的表现包括:第一是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三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四是违法作业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工作应到位;第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当电力法规与其他法规有冲突时;保护区与产权问题有冲突时;遇到比较难缠的居民时。)

2.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法规

违章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窃电性质的窃电行为包括轻微窃电,属于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一般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供电企业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还应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严重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窃电证据提取、窃电金额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影响供电企业的积极性。

3.触电事故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具体来说,当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行为后,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免于负责。还要进行产权划定,便于产权界定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结语

依法工作是农电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文总结了农电工作的几种基本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期能够促进农电工作依法运行。但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篇6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咨询高级会员服务,并针对会员权利与义务达成以下约定:

一、会员可享受的服务与权利

(一)免费服务项目:

a)会员确认书及紧急援助热线电话号码,在任何时候当您碰到法规方面的难题或发生紧急事宜时,可获得咨询和紧急援助。

(1)电话咨询:咨询时间为:_________(工作日),咨询电话:_________;

(2)专家面谈分析:通过事先电话预约,法规专家将面对面与您共同分析您在工作中遇到的法规、合同、争议等问题,同时为您出具合理的建议。

b)享受最新劳动法律法规速递(电子邮件形式)。

c)享受_________网站免费赠送的_________元的培训费(可抵扣_________网站举办的各种培训课程:如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等)。

d)年度内免费在_________网站刊登hr招聘职位。

e)全年免费访问会员专用的_________网站法律法规专页,享受以下专业的网上查询及电子咨询服务:

(1)各地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信息查询;

(2)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及标准合同查询;

(3)人力资源分类法规及实用工具查询;

(4)国内主要劳动法规(英文版)查询;

(5)网上查询劳动法律法规原文汇编(国家、当地省及省级城市);

(6)全国各地最新劳动仲裁案例解析;

(7)常见问题解答及最新热点话题;

(8)hr专区资料下载(培训讲义、hr案例);

(9)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f)当地劳动法律法规汇编(电子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劳动合同条例;

(3)当地省及省级城市社会保险条例;

(4)当地省及省级城市其他常用劳动法律法规;

(5)hr工具样板: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协议、劳务外派合同。

g)_________网站将免费协作会员单位聘请知名劳动仲裁律师。

h)免费享受由_________网站法律顾问及人力资源咨询师提供的人事制度、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员工手册审核服务。

(二)优惠服务项目

a)享受hr联盟会员的各项服务,并协助企业办理劳动年检。

b)由_________网站组织专家对单位出现的紧急事件进行及时处理。

c)组织参加与劳动局官员的茶话会。

d)会员单位可享受六折优惠参加劳动法规讲座、座谈、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与政府官员、劳动法律法规专家及同行业人士定期进行交流。

e)优惠购买_________网站推出的vcd管理课程。

f)八折优惠参加_________网站举办的hr管理培训课程、研讨会以及国内外相关hr交流活动,并可优惠获得劳动法律法规其他顾问服务。

g)八折享受_________网站职业信用管理与职业信用担保服务。

篇7

研究对象选取为2014.11~2014.12之间我院的15名手术室医务人员,共包括医生6名,平均工作年限10年以上,护理人员9名,平均工作年限10年以上。

1.2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参照相关文献及文件[3~4]自拟《手术室医务人员医疗器械管理知识及法律法规认知调查表》,问卷内容共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职务、工作年限等;第二部分为医疗器械管理知识及法律法规认知,共设15个条目,均为多项选择题,以完全正确统计总体正确率。

2结果

本次问卷中问题正确率最高的分别为“医生根据临床经验设计的医疗器械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能否用于患者治疗”、“我国共将医疗器械分为几类进行管理”、“某医疗器械处于消毒灭菌的有效期但注册证已失效,是否属于合格器械”,正确率分别为93.3%(14/15)、80.0%(12/15)、73.3%(11/15)正确率最低的题目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正确编排方式”,仅为13.3%(2/15)。

3讨论

篇8

2000年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规定协调一致,特别地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有企业的改革,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相应地,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8年,为了适应我国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模式,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相应地,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我国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核心,由与之相配套的专利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国际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组成的。

1、专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专利条例》、《专利审查指南》、《专利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专利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专利权保护问题的司法解释等。

《专利法》构建了专利制度的最基本规范,涉及立法宗旨、国民待遇、专利的种类、国家安全、权利归属、权利范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的限制、专利、专利行政管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的实施、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司法救济和行政保护并行不悖)、司法监督程序等。《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的主要内容作出进一步可操作性规定或相关概念的解释说明,是执行层面的具体规定。《国防专利条例》针对国防专利的特殊性,对其申请、审查和授权、实施、国防专利管理和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2、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等。

《宪法》从国家职能和公民权利两方面为制定《专利法》提供了立法依据。《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性地规定了保护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规定了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取得的专利权,才能受法律保护,就此指向了专门规定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等内容的专利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对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专利领域。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主要在专利权保护中的行政和司法措施,专利权实施中的技术成果转化、专利权质押入股,专利标记标注规范,专利权维权和救济程序等方面与专利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套,构成完整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司法救济除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程序法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专利法律法规的几个重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法院专利纠纷的受案范围、诉讼管辖、诉讼中止、诉讼保全、解决权利冲突原则、损害赔偿和诉讼时效等。

3、与专利有关的国际公约:根据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国际公约的法律原则,对国际公约的规定,是通过对国内法作出适应性修改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因此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专利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法条约》、《实体专利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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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招投标;模板化管理

Key words: enterprises;project public bidding;templat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8-0169-02

1企业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必要性

1.1 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工作,是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承包商,根据中标结果与之签订经济合同,以较好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并使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果的过程。规范化、模板化的招投标管理,对于贯彻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实现企业预期效果具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

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较少,在企业招投标工作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因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细化、梳理、总结,形成规范化、模板化的操作流程,更好的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精神,是时代赋予的要求。

1.2 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需要

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始终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选择的承包商履约能力有限,可能推迟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或者承包商信誉不佳,故意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损失,因而强化承包商资质审查,并保证招投标过程程序公正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有效防范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的源头所在。

在企业招投标实际运作过程中,或由于招投标项目较多、技术要求又大相径庭,或由于招投标人员素质高低的不尽相同,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无论是资质审查环节还是标书制作、发标、开标、唱标、评标、公布评标结果等环节,都可能存在着因疏忽大意、考虑不周、或业务水平所限而带来的不规范操作及其可能引来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情况下,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事务人员在充分讨论、总结招投标管理经验基础上,依据项目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制订贴近企业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范,实现招投标管理规范化、模板化运作,未尝不是一条细化招投标管理,减少不规范行为,减少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的好途径。

1.3 促进业务承办部门与招标管理部门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的需要

①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理解的片面性。

企业的招投标工作,需要业务承办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比如编制招标方案前技术方案的编制,拟达到的技术指标,特别的技术要求,预算编制等,都离不开技术部门的配合与支持。但由于我国招投标工作起步较晚,习惯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不少的业务承办部门认为招投标工作是招标部门的事,对招投标工作理解存在片面性,配合与支持不是很到位。

通过细化招投标管理工作,细化与业务承办部门的沟通,一方面将业务承办部门应协助配合的工作具体化、明确化、模板化,并上升成企业内部制度,使业务承办部门对拟配合的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通过企业制度所形成的约束力,来进一步强化推进业务承办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理解与配合,对细化推进招投标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②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缺乏规范统一。

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应能满足编制招标方案的需要,也就是投标方收到标书后,对拟招标项目能有全面了解,并能根据标书要求编制投标方案。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招标项目繁多,技术要求也千差万别,业务承办部门对应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资料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而有必要通过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模板化运作,将应由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等具体化、明确化、规范化,使业务承办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整齐规范,一次性就能满足招投标工作的需要,有效的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2招投标工作模板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2.1 以贯彻落实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为指导

对招投标工作进行规范化、模板化管理,是深入贯彻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将法律法规要求细化到具体运作过程中,明确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各部门应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相互配合关系,从而更好的指导招投标工作实践,保证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

2.2 对现有招投标项目进行归类整理,拟定基本模板界限

企业的招投标项目,可能涉及到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物资采购、环卫绿化、技术服务、职工疗养等方面,种类名目繁多。不同的项目,对资质要求、应达到技术指标,以及标书制作、评标方法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因此,首先要对项目进行分类规整,确定基本的模板类型,如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加工等模板,并对每个模块的外延进行清晰界定,特别对看似相似,但技术要求大相径庭的技术服务项目,更要有具体的界定描述。

2.3 分类拟定规范化的流程模板

不同类别的模板具体内容虽然各不相同,但实行模板化管理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规范化模板的建立,明确规范界定各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每一步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及如何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有效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实现企业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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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处理、分析和挖掘,实现消防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高质量、高效益的共享与共用的过程,其实质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各项消防工作实践活动中对消防信息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地开发利用,为防火、灭火等各项工作提供决策性地信息支持。在消防工作的实践中,随着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长足发展,信息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手段,显得越来越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信息化建设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完善、数据库设计不合理、信息化平台不健全等方面。因此,为了有效解决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有力推动我国的消防标准化进程,促进法制化建设发展,亟需开展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方面的深入研究。

1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公安部消防局根据《“金盾工程”总体方案设计》的要求,并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了《全国公安消防系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的问题。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1.1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进程目前,我国形成以消防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枝干,以地方性消防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补充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工作已形成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局面,为推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顺利发展提供了可靠依据。我国消防标准化工作中普遍存在标准和规范制修订工作不协调、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制修订周期长和采标不及时等问题,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健全。无法及时了解最新的发展动态,更新已有的知识储备,难以将我国现状与国内外发展情况相结合,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安排,促进标准化的进程。同时,在消防法制化走进千家万户的今天,对于消防执法人员和消防主体来说,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是公正公平执法的必要手段。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能够快捷高效地找到适合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为监督执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和技术保障,将大大加快消防法制化的步伐。因此,消防信息化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必将为推进消防标准化和法制化的进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1.2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消防信息化的目的是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信息高速传递,以提高工作效率。近年来,我国已完成了消防信息网络的基本建设,各地相继实现了消防三级网联网,建立了网站主页,开发应用了一批消防信息管理软件,并实现了网上公文收发、网上执法、网上数据传输和网上消防宣传等电子政务体系。以消防信息局域网为基础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大大增强了消防部队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消防行政决策水平、灭火指挥能力和消防监督管理效率。然而,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作为消防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和准则,是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实用性最强的法律标准依据。其信息化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准确查阅和优先选用,将极大地提高消防部队工作效率。

2我国消防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

2.1信息化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消防标准和法律法规是由不同的机关实施,缺乏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统一管理和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协调,无法形成合力,促使工作脱节。以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消标委”)为首的消防标准化组织成立了标准规范处,专门负责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宣贯、协调等工作。针对基层普遍反映消防标准规范资料查找不便、无法实时跟踪采标等问题,“消标委”及时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在公安网和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及时标准规范信息,为社会公众和消防部队提供标准规范制(修)订信息服务以及常用技术规范目录查询功能。然而,由于缺少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消标委”开设的网站已经很少有信息更新,使公众对消防标准化的工作无从了解,特别是使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沿用传统印发、征稿等方式,落入繁琐低效的工作盲区。在我国,消防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主要包含制、修订标准的立项计划、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标准草案报批稿四个环节。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完成以后,将由项目组所在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审查讨论并修改后,印发到“消标委”相关的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及通讯委员和相关的科研、生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在制(修)订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和分歧,对于该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绝大多数使用者来说,是不可见、不透明的,更无法有效参与到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过程中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2标准法律数据库不规范我国现行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40余部,涉及消防管理、监督职责等方面。消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270余项,涉及消防术语、符号、基础实验方法、固定灭火系统、灭火剂、消防车泵、消防器具、个人防护装备、消防逃生救援器材、消防电子、阻燃防火材料、建筑构件耐火性能、火灾鉴定、消防管理、灭火救援工作等具体专业领域。公安部作为主编部门制定的消防规范共31部,主要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在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在共计410余部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中,涉及内容广泛,往往对同一问题进行多次规定。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汽车库规范》)为例。在《建规》第2.0.1条中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3.0.2条将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建规》第5.1.1条和第5.1.3条规定的建筑防火分区间每层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与《汽车库防火》第5.1.1条存在明显差异。消防部队在监督执法中,查阅标准规范及法律法规时,资料匮乏,查阅难度大,一般只能依靠于消防部队配备的标准规范图书和下发的法规文件。在《消防技术标准目录光盘》中,附有类似的软件。该软件普及性不够,与用户交互性不强,只能作为一个标准规范的简单查询之用。中国消防在线的消防规范网,标准范围较宽,且使用过程中提供的查询条件较为单一,仍需注册用户方可使用,查询便利性不足。因此,消防工作人员在遇到相对复杂的问题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难以进行准确查询和优先选用。

2.3消防标准及法律信息化平台不健全国外的消防信息化建设已经很完善。以美国最大的消防标准制修订机构美国消防协会(NFPA)为例。其信息化建设非常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往往分散地在各个消防网站上。在消防实际工作中,难以快速查阅和准确选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监督执法不便。近年来,“消标委”很少动态信息,更新速度较为缓慢,不能及时反映“消标委”的工作动态和消防标准规范的制修订信息。在“消标委”信息化系统中,包含国家标准化动态、消标委动态、已颁布标准目录、标准制修订计划、新颁布标准等11个模块,但其中近半数为灰色链接,不可用;其他亦可归结为标准化动态新闻和标准制修订进程两个方面。网站更新速度缓慢,数据库内容单薄,暂时没有提供与访客交流的互动平台。可以说,我国标准及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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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广泛开展宪法学习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共同维护宪法权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各级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素质和本领。

2、大力宣传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抓好有关惩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反的法律法规宣传;做好有关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3、加强宣传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科学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进新农村建设。

4、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重点抓好法律“六进”工作、青少年法制宣传以及《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深化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党委(组)中心组学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6、加强公务员的法制教育。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积极参加全市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

7、进一步夯实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强在中小学校中法制教育师资的培训。积极开展内容多样、形式丰富的校园学法活动,聘请相关职能部门讲师等人员进校授课,提高青少年普法效果,积极探索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

8、探索加强农民法制教育的新途径。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和党员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培养农村普法骨干,广泛收集、积极总结农村农民生活中的各类法律问题,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突出抓好农民工集聚地和重点工程集中地的法制宣传,推进返乡农民工法制教育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上半年结合法律进农村法制宣传月组织以图释法、法律咨询、送书进村入户等各类活动,全面推进农村普法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品牌建设,积极培育法治文化

9、进一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抓好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聘请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律师参与法律咨询、授课等活动,努力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

10、精心组织“12.4”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开展好“12.4”法制宣传月活动,创新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法律宣传与城市文化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四、不断创新载体,全面推进基层法治实践

11、坚持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等创建活动,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做好国家、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培育和推荐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实践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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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50 文献标识码:A

物流法律法规是指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物流活动涉及采购、运输、仓储、生产、流通加工、配送、销售等众多环节,与资金流、信息流、商流也息息相关,从法律层面对物流业进行统一规范,是物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物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还比较少,根源在于受物流业本身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如目前尚缺乏一个统一的物流技术和物流服务标准等。在这样的状态下,对相应的物流法律建设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滞后的法规建设不能及时服务于快速发展的物流业。当前,我国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规范,即物流法律规范,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尚未形成像“物流法”这样的一部统一法典,当然,物流法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而只能是一个基本的行业法律规范集合。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流法律制度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规范集合体,由所有与物流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机组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现代物流法律法规还应与传统物流法律法规相区别,将刚出现的伴随物流业发展的新事物(像物联网等)加以调整,彰显时代特色。

1 国内外发展现状

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依托。在物流业相对发达的国家,政府普遍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1990年,日本颁布了《物流法》,该法的颁布及实施对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美、德、英、荷、比利时等国家也都通过适时制定符合各自国情的物流产业政策和法律制度,对物流产业进行合理规划、积极引导、严格规范,从而使物流业得以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涉及采购、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各个方面,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但从法律制度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民法、合同法、海商法等相关法律当中,当然也有相关的国际惯例,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我国物流合同尚属无名合同范畴,只可运用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等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以有名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物流合同订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形式,则可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达到更好效果。而在物流活动各环节的行为规制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较不均衡。如过分偏重的运输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整合指日可待。对其他涉及较少甚至仍处于立法真空的物流环节,则应加快法制建设步伐,消除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追求法律结构之间的和谐。

2 存在问题

从法律体系化角度审视,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2.1 众多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高,价值目标难以协调。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规多由各部委、各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一般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由于大多以“办法”、“条例”、“通知”等形式存在,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普遍适用性,多数只适合作为物流主体进行物流活动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必要制约。而且,“各立其法、各护其权、各行其是”,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和部门利益倾向,也使得物流法律的统一价值目标难以得到落实。

2.2 立法上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与物流有关的法律法规,在行业管理和内容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等领域;在形式上散见于各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各部分别制定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上,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没有形成单独的物流法典,物流法也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2.3 物流立法需与时俱进。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而来的。这些法规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2.4 立法体系需保持其开放性,不断适应日新月异的新情况。随着物流产品、物流技术、物流标准、物流服务方式的不断创新,新型物流行为客体不断涌现,单行法之间泾渭分明、条块分割的传统界限已被突破,交叉综合保护日益重要。而中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些领域颇为薄弱,缺乏协调性和前瞻性。

3 改进建议

现代物流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的部分,在第三产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统计,美国的物流业收入在第三产业中占到50%以上,在新加坡也有30%以上。我国物流业近几年发展也很迅速,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单纯的运输产业,而是系统性的物资流通工程。与此同时,现代物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以良好的法律制度为依托。构建相对独立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现代物流业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流业理论及实践为我们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们需要对现有资源加以整合,继承传统合理内核,并对其加以创新和发展。首先应当考虑原有法律对现代物流行为的适用,对于原有法律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改造:

3.1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规范体系。物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相对独立的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物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需要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并进一步创新,要在认真清理、修订过时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保障规范体系,以保障物流业在市场竞争中健康发展。

3.2 制定统一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建立物流业统一开发市场。物流法律体系应界定为由众多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整体。要制定统一的物流法规,理顺不同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加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物流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加强国家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避免各方面的分歧和冲突。

3.3 与国际接轨,完善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法律规范体系。目前我国物流业的标准化程度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相比,我们离他们还有很大的一段差距。如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包装、运输和装卸等环节中,我们都没有制定相对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这就对物流产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标准,实现物流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是我们的当务之急,从而进一步加快我国物流业发展适应国际物流发展的步伐。

3.4 完善物流行业协会组织。在建立健全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物流行业协会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调动物流行业组织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性,由物流协会对其会员发展进行规范、引导,真正发挥物流行业协会在物流发展过程中的市场性作用。特别是在当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调整的领域时,物流行业协会将发挥政府不可取代的作用。因此要逐步建立全国各级物流行业协会组织,让无形的手进一步发挥作用,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

3.5 重视灾害应急物流立法。制定专门救灾应急物流法规也是我国物流立法中需要考虑的,我国幅员辽阔,近几年自然灾害频发,建立高效的应急物流是实施应急救灾措施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应急物流系统,统一规划,对应急物流的组织、采购、运输、信息平台和监督进行规范,制定相对细化的物流法律规范,对相关环节进行进一步引导,加强全社会整体应急管理,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2009年,国家发改委已经启动《应急物流专项规划》研究,该《规划》将为我国应急物流体系的建立提供政策支持。

3.6 建立健全地方性法律建设。鉴于我国幅员辽阔,针对物流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问题,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体系时考虑到各地的具体实际,根据各地自身的基础与条件,制定出符合当地物流发展的法律。同时,要将大物流的概念注入地方立法中,加强区域间的沟通,更好更快地推进物流行业的发展。

3.7 与时俱进,积极完善新形势下智能物流、物联网物流法律法规。物联网在物流方面的应用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对物品的实体流动各环节进行适时的跟踪。在物联网运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说在每一个环节都有若干法律问题。那么,在物联网时代,该如何利用法律保障物联网健康、茁壮成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从建立统一的物联网络标准、物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保护、信息传输保护等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法规制度。

4 总 结

总之,现代物流行业的发展与兴盛依赖于统一、透明、公平和高效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既为国家的宏观管理提供了依据,也为企业的微观活动提供了准则。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改善我国物流法制环境,对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周艳军. 现代物流法律的体系化[J]. 物流与采购,2006(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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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S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167-1

我国幅员辽阔,林地面积宽广,林业保护工作量十分巨大。现行的林业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民众对林地保护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落后,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较低,导致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难度相当大。在开展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主要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1 当前林业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民众法制意识欠缺,法律法规普及工作有待加强

在吉林四平市各个地级乡镇,林业相关部门都曾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从事普法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品、组织座谈、播放科教宣传片等教育民众爱护林地,增强法律意识,但是收效不是很明显。就四平市而言,发生涉林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农村,案件分布比较广泛,涉案对象受教育程度普遍低下,仅仅依靠林业行政处罚的宣传效果很难达到影响一大部分民众的目的,所开展的林业法规普法教育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各个县政府所在地以及人流量比较大的集镇,相对于人员稀少或者地理偏僻的乡村,则很少甚至从未去从事普法教育工作,发生涉案事件,也仅仅只给予行政处罚,并未借此事件进行普法深度教育,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尚不够彻底。

1.2 林业行政执法力量配备不足,工作较为被动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授权,负责林业行政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为主要力量,担负本地区的林业管理工作。但就四平市目前的森林公安配备来看,还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需要。森林公安不仅要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同时又肩负着全市所有林地的护林防火任务。吉林四平市森林防火期较长,工作任务重,以目前在编的警力来看,尚显不足,致使部分林业行政案件不能及时查处。主动查办案件数量有限,大多数案件都是接报后查处,案件查处的时间效率较低。

1.3 少数基层政府部门存在违反林业法律的现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也会发生违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占(用)林地以及各类毁林等事件,给森林资源造成较大损失。一些政府工程在项目审批环节,为了赶工期或者降低成本,未经审批或者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就匆忙开工建设,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少报多砍、少批多占”的现象。在林业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往往受到各方利益以及多方职能部门的掣肘,执法难度相当巨大。

1.4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部分条款规定滞后,难以有效发挥对林业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主要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1.4.1 现行的林业法律法规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林业的管理体制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不适应 我国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并没有覆盖这三种效益,而主要体现了对经济效益的维护。森林法中的一些条款虽然明确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制度、使用权的转让制度、造林组织管理及各类造林形式形成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归属等一系列制度,但这一系列制度所维护和体现的效益形式主要是经济效益。

1.4.2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件有详细的处罚措施,除处以一定罚款外,还要求恢复林地原状。但是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的处理措施,比如违法开山采石(矿)、采土、采砂等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是毁灭性的,即使恢复,是十分困难甚至不可能完全恢复,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如何处理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1.4.3 《森林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承担主体错位 行政罚款是林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之一。按照现行《森林法》的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组织造成的涉林违法行为,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法人组织作出处罚。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这种处罚往往摊派到该组织全体成员身上,而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法人组织的负责人,却没有受到什么损失或者损失很小,造成处罚主体的错位,达不到处罚惩戒违法的目的。

2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创新措施

随着国家对林业管理工作的逐步重视,倡导依法治林、高效管理,巩固绿化造林成果,已成为吉林四平市生态建设的共识。高效的执法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的林政执法工作制度,执法工作制度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2.1 改革和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进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首要工作是要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完善落实林业产权制度。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现在施行的森林资源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植树造林工作的积极性。合理配置林业资源,保障各方权益。在落实林业产权的基础上,鼓励林地流转承包,科学合理利用林地,造福于民。

2.2 加快修订和完善林业法律法规,确保有法可依

现行的《森林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条例已经明显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具体实情,某些条款也缺乏对一些违法事件的处理措施,笔者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在充分调研、仔细分析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和完善当前林业法律法规,使各项林业保护措施有法可依,切实保障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维护林地的生态完整和安全。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法人违法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具体责任人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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