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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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1年内蒙古财经学院校级教育教学项目
1999年,教育部在学科目录中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至今已有13 年。各高校在设置此专业时各具特点,有的设在则经类院系;有的设在管理类院系;有的设在社会学系。我国大部分财经类高校长期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如何培养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是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就业市场需求向现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提出的迫切要求。
二、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1.实践教学环节缺少可持续发展规划。目前,财经类高校一般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制度作支撑,较主观、随意。
2.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落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目标定位不准,混淆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概念,教学内容的选取过多依附于某门理论课或现有教材,缺乏实际岗位所需要的实用性、先进性内容;实践教学的内容与形式上多次重复采用,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无法衔接起来,无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教学手段保守落后等。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的介绍。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都是具体某省市的社会保障管理条例、细则,或者根本不讲授,只是讲授理论部分。
3.实践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落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程设置往往重视理论教学或课堂教学的环节,轻视实践教学过程,尚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价体系,或虽有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践教学队伍建设落后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开设较晚,而且迄今博士点较少,专业人才的培养滞后,不能完全满足人才培养的需要;财经类高校教师往往强调学科的系统性而忽视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知识传授空洞化;一些教师虽然理论知识较为丰富,实践操作能力薄弱;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急需的课程,师资更是严重缺乏,如社会保险精算等。
(三)实践教学实验室和践教学基地的缺乏
1.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很多高校误以为社会保障不需要实验室,在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上吝于花钱。
2.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少,接收能力有限;关系不稳定,缺少可控性;方向单一,选择范围狭窄,内容重复。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三、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改进
(一)财经类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准确定位
财经类院校应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同劳动经济专业的历史渊源,进行学科体系建设,重点应强化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知识结合。借助于财经类院校经济、管理专业的优势,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管理学、经济学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理论与方法,能够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专业优势明显的“应用型、创新型、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
(二)完善实践教学制度的建设
1.《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施方案》,从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时间安排、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实践教学对教师和学生的要求、实践教学的考核与评估、实践教学成果和实践教学管理办法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各个具体的实践大纲或实践要求,由社会保障专业人士、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教师、教务人员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加强过程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组及学生的作用,加强质量监控;制定出较为完整的、标准化的,并明确写入人才培养方案中。
2.完善学生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办法,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日常表现、实习单位评价、实习报告质量综合评定,计入学生学分成绩。
3.建立和实施实践评估和反馈制度。实践教学结束后,根据接收单位的反馈情况,结合学生的意见,由指导教师就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解决方法、改进措施等进行总结,以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改善实践教学手段与方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属于应用性学科,社会对学生的动手能力更是有着具体的要求。要适应这样的形势,必须加强实务课程教学和实验室建设。
1.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应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障职位模拟课程,使其成为学生进行实务操作的“实验场”,主要包括:(1)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等各种业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会计模拟实习、社会保障软件操作模拟实习等;(2)企事业员工福利管理模拟实习,包括:劳动力计划与招聘职位模拟实习、工资福利管理职位模拟实习、劳动力培训职位模拟实习、绩效考评职位模拟实习等。例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都开设了社会保障基金信息管理系统模拟实验室。在仿真的环境中, 使学生体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操作的全过程, 增强了学生动手操作能力。西南财经大学还设有保险精算实验室, 对于理论教学起到很大的辅助作用, 适应了我国不断增长的对社会保障领域高级人才的需求。
2.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积极创造条件,与企业、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其建设为长期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去参观、学习和交流,使学生拥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场所,增强学生对所学专业的认知度,同时也让学生为社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学有所用。例如,组织学生到社会保险相关机构实习或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展开社会调查,了解社会保险相关机构的管理流程及其不同险种的政策实施情况。另外,还应当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了解相关单位在未来发展的知识需求和人才需求,根据市场需要培育满足企业发展目标与学生发展目标的人才。
(四)加强师实践师资队伍建设
1.增加实践教学工作的工作量计算,鼓励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例如:安排教师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习锻炼,提高其业务能力;鼓励老师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讨论相关的会议等。
2.在现有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参考文献:
[1]陈淑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分类化”管理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6)
[2]陈建梅.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课程科学分类研究[J ].学理论,2009(24)
[3]郭荣丽,陈淑君.分类制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23)
[4]邓永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分类化”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研究[J].林区教学,2009(10)
[5]李燕荣,唐昭.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J ].职业时空,2009(8)
1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具有知识性、政策性、应用性相结合的特点,要求学生在学习基本知识的同时,能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具体工作,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招聘、培训、绩效、薪酬等管理工作,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要由受过系统教育的劳动保障专业人才完成,同时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也是一个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专业。
目前,我国专业化的劳动保障人才缺口较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对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该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进入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这类学生往往需要进一步深造,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二是,进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府部门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成为各级政府公务员。三是,进入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从1998年我国开设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以来,培养了大批该专业毕业生,为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在实际操作方面还存在很大缺陷,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往往不能很快胜任工作,究其原因在于学校培养中实践教学环节不完善。
2 原因分析
2.1 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当前地方高校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上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实践课程开设过少,实践学时过少。此外,地方高校一般将各种实践教学列入教学计划中,但是对于实践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过程的监督、实践效果的评估等往往没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制度作支撑,较主观、随意,并且实践教学课程内容较陈旧。
在课程开设方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核心课程中一般涵盖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课程,这些课程教材数量多,更新快,但是偏重于理论的介绍。有些教材虽然名为××理论与实务,但是实务部分一般都是具体某省市的社会保障管理条例、细则,缺乏实际操作方面的阐述,教师在授课时或者如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或者根本不讲授,只是讲授理论部分。
2.2 师资力量薄弱
由于近年来学校对教师的招聘普遍重视学历,近年来招聘的教师多是年轻没有经验的教师。这些教师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但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教师从学校到学校,没有工作经历,也没有实践经验;一些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急需的课程,师资更是严重缺乏,如社会保险精算等。
经历了几年的扩招,高校普遍存在教师短缺的现象。当前人们只看到大学教师工资高,待遇好,工作清闲,却不了解上好一门课要付出多少精力。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的观点,认为高校的老师是太多了而不是太少了。人们对扩招后师生比例认识不足,大家都知道扩招后学生增加了多少,却没有多少人关注同时老师增加了多少。我国的高校生师比例比国外高出很多。在2012中国大学排行榜中,我国705所高校平均生师比为16.60U1,地方高校形式更为严峻。相比较而言,欧美发达国家的生师比要低得多,例如美国11所著名大学生师比平均为6.7:1。
一名成熟的教师约需要六年的讲课经验,一些落后地区的地方性大学一些有经验的教师流向大城市,导致学校在短时间内较难找到优秀的或者合适的教师人选,大量的课程压在其他教师身上,一名教师承担多门课程,负担过重,导致教师无暇在实践上花心思,下功夫。
2.3 缺乏实践教学平台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实训软件建设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实训软件往往偏重于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缺乏专业特色。很多高校误以想当然的认为该专业不需要实验室,在实训室的建设和实训软件的开发引进上不愿投资。
另外,目前地方高校普遍存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基地数量少、接收能力有限;关系不稳定,缺少可控性;方向单一,选择范围狭窄,内容重复等问题。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较快地适应市场发展和需求。
2.4 重科研,轻教学的高校管理制度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学校和教师关注拿多少项目,发表多少篇论文,导致教师无心恋战教学,理论课教学相对较简单,上完课就离开,自身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更是被忽视。这主要和当前的高校制度导向有关,教师只要有了科研项目、发表了高层次学术论文就有了就会顺利的通过评职称,受到学校的重视,导致教师把大部分精力投放在科研上,对于教学本身敷衍塞责,更谈不上搞好实践教学了。
3 对策与建议
3.1 完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
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许多高校在制定培养方案时过于草率,没有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是简单的将任务交给某位教师去完成,结果导致培养方案目标不科学具体,课程体系不合理。地方高校培养的人才应为地方服务,但是由于事前没有经过深入的市场调研,无法把握地方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这样制定出来的人才培养方案势必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人才培养定位不准确,实践教学环节薄弱,毋庸置疑,按照此种方案培养出来的人才也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3.2 改革高校教师管理制度
针对当前一些高校存在的教师教学任务过重的情况,学校应通过大力引进人才、留住人才,降低生师比,减轻在校教师的工作压力,确保教师有足够精力投放在实践教学上。
对于高校教师而言,除了具备专业理论知识与一定的研究能力,还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对行业的了解,当前许多高校在招聘教师时对学历有明确的要求,而对实践经验方面大都没有要求。面对这种局面,高校应完善教师聘任制度,加大实践人才的引进力度,同时为了激发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积极性,学校在教学工作量计算上,应增加实践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除此之外,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也应加大实践教学经历在此中所占的比重。
3.3 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
高校应加强现有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通过鼓励骨干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如安排教师在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实习锻炼,提高其业务能力;鼓励老师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讨论相关的会议,鼓励教师参加国家的有关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等。
此外,在现有师资力量的基础上,地方高校还可聘请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经办机构从业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担任本专业学生的各种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或兼职授课教师,建设专兼职相结合、优势互补的“双师型”师资队伍。
3.4 改进实践教学方法
为培养具有一定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在课程设置中需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进实践教学方法,可引导教师在授课中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例如案例分析法、情景模拟法、小组讨论法、现场观摩法等,让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从执行层面了解实务知识,从而更好服务于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同时,应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扩大校外实训基地的数量,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3.5 建设实践教学平台
【关键词】 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经验;启示
日本是世界上开办高等社会福祉教育较早的国家之一。自1957年日本福祉大学首创社会福祉专门教育起,至今已有643所高校开设了社会福祉类专业,学生规模达10万人左右。[1]
日本高校社会福祉教育经过长期的发展,不仅在办学模式和专业门类上具有独特的多样化和广泛化特征,而且在人才培养规格上也渗透着强烈的实践教育理念,该理念伴随日本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已日渐成熟,并在实践中成为一种制度。探究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模式、过程及其经验,对推动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的经验
1、实践教育内容充实
构建充实的实践教育内容是确保实践教育质量的关键。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由参观、演习、实习和课题研究四大阶段构成,具有典型的“累积式教育”特点。
(1)福祉设施参观。为了培养学生对福祉专业的热爱与专注,使其真切体验到所学专业为其带来的“责任”与“自豪”,各校为福祉专业一年级新生普遍开设有福祉机构参观访问、福祉志愿者体验和福祉学术论坛等三项实践教育。其中,福祉机构参观访问是指由教师带队,参观由中央、地方、社会团体、宗教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福利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学校、老年之家等;福祉志愿者体验是指由老师或学长带队,参加由NPO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举办的儿童、老年人贴心交流、老年人介护服务、残疾人社会融入支援等社会福利型志愿者活动;福祉学术论坛是指让学生参加、聆听由学校或学部举办的含福祉主题演讲、福祉发展磋商、福祉实习汇报及福祉机构宣传等议题在内的福祉交流研究活动。
(2)福祉业务演习。是福祉援助技术现场实习的先修课程,也是各校为二年级学生开设的实践课程。目的在于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福祉服务的流程及方法。内容有:让学生在校内视听觉教室通过观看录像了解福祉需求者的心声与困境;在综合实习室进行福祉服务现场模拟演练;邀请校外福祉机构从业人员作实习专题讲座,并对部分特殊业务给予演习指导。
(3)福祉援助实习。福祉援助实习是为三年级学生开设的,也是大学四年里任务最重、时间最长、要求最严的实践教育h节。它要求学生在一、二年级实践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前往各大福祉机构,为福祉利用者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继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同时确立自我同一性。福祉援助实习要求完成于真实场景中,因此为了避免学生因过度紧张或操作欠缺熟练而给福祉利用者造成伤害,福祉机构要求每位学生的每项实习工作必须在学校带教教师和现场工作人员的双重指导下完成。
(4)福祉课题研究。专为四年级学生开设,以培养学生科研素质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独立工作能力为目的。实施步骤分为三步:第一步,要求学生依据所学知识和技能,并结合自己的兴趣点,在指导教师给出的研究课题中进行选题;第二步,在文献研读基础上,确定课题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研究路径,并在小组讨论会上进行汇报,接受指导教师指导;第三步,独自进行课题调研,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2、实践教育方法科学
教育方法是引导、调节教学过程最重要的教学法手段,是教学中旨在实现课程目标和教授一定教学内容,师生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原则性步骤。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通过累积式教学实现了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连续性和积累性;通过协同式教学增强了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通过探究式教学激发了学生科研能力和个性创造力的发挥。
(1)累积式实践教育。技能是在连续不断的积累中发展、完善和高级化的。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通过四年连续教学,不仅让学生扎实地掌握了社会福祉服务技能,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福祉服务技能的累积效应――福祉服务技能发展的系统化和福祉服务技能提升的加速化。以老年福祉援助为例,分层累积式教学能够让学生把不同阶段学到的援助信息搜集、援助目标确立、援助计划制定、援助措施实施以及援助效果评估等知识联系起来加以整合,形成整体化、系统化的操作模式;能够让学生在技术习得过程中逐步实现量变现象质变现象技术革新的目标。
(2)协同式实践教育。为了整合优势资源为实践教育目的服务,达到1+1>2的效果,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强调多种教育力量互相配合。在教学团队建设方面,要求既要有高校教师,又要有政府福祉部门和社区福祉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福祉援助技术人员);在教学计划制定方面,要求激发集体智慧,共同商定实践教育流程、实践教育场所、实践教育目标和实践教育时间;在教学任务分派方面,要求严格按照教师研究专长进行专题教学,课程单元涉及社会福祉行政、社区福祉传输、高龄者福祉、残疾人福祉、儿童福祉等多个方面。
(3)探究式实践教育。探究式实践教育是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的又一亮点。它以开发学生智力,发展学生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研究能力为目的。教学过程包括:①提出问题。首先,各实践小组教师要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提出难度适中的探究问题(课题),激发学生解决问题的愿望。如,“维持高龄者生活质量之思考”、“高龄者社区护理机制研究”、“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残疾人福利服务体系研究”等等;②自主探究。引导学生带着问题独自调查验证,做到“感中学、学中做、做中悟、悟中知、知中行”;[2]③交流共研。定期召开小组讨论会,碰撞思想火花,解决研究中出现的问题;④研究总结。对本次研究进行梳理、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并进行提交。
3、实践教育管理严格
科学有效的管理是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通过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步曲,成功有效地落实了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育人的目标。
(1)事前管理。指在计划实施之前,为了保证将来的实际成果能达到计划的要求,尽量减少偏差的管理。包括“实习前教育”和“实习前联络”两个环节。“实习前教育”,要求各学部围绕实习流程、实习目的、实习意义、实习计划以及实习编组(按照不同职业志向分编实习小组)等开展实习培训讲座3次(6课时);“实习前联络”,要求学生在专业实习开始前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员主动联络,提交实习计划书并接受事前指导。如,实习职种理解、福祉援助对象评估、福祉援助计划编写等。
(2)事中管理。指学校和实习单位对计划执行过程(23天,180小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纠正各种偏差的管理。事中管理要求学生必须详细记载每天的实习内容、实习问题和实习纠正;要求教师必须与实习单位教员每周及时碰面,了解实习中学生遇到的困难,必要时应开展一对一实时改进。
(3)事后管理。指实习结束返回学校后,对学生撰写、提交实习报告、实习职种介绍、实习体验总结等书面材料,以及学部进行结果评价而进行的管理。其中,“实习体验总结”要求有实习(课题)名称、实习内容、实习成果、实习感想、后续研究课题以及对低年级同学的忠告等内容,完成后由学校统一印刷装订,一份留给学生本人,另一份送交实习单位留存;“实习职种介绍”要求有实习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方法以及该单位的福祉援助方针、福祉援助特色、福祉岗位介绍等对下一届学生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实习结果评价”,要求学部对学生实习前教育、实习中教育和实习后教育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实习指导配合(分前后两个阶段)、实习联络、实习计划、实习日志、实习单位评价表、自我评价表、实习报告、实习体验总结、实习职种介绍等10项内容,每项各占10分,共计100分。学生实践教育成绩分为四档,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或单项成绩众有6分以下的)[3]。
二、对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的启示
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是教育部于1998年增设的专业。该专业由于设立较晚,因此目前无论在实践教育方法方面,还是在实践教育内容及管理方面都存在许多不足。分析、把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存在的关键问题,借鉴日本先进经验,开展切实有效的实践教育改革已刻不容缓。
1、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中的关键问题
(1)实践教育内容含混。首先,从各校教学课程设置一览表中可以看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几乎每门方向课程都安排有实践(或实验、实训)学时(3~8学时不等),但是这些课时是如何实施的,应涉及哪些内容,应采取何种形式,应做怎样的次序排列等均无具体要求;其次,再从毕业实习来看,内容上也普遍过于笼统,仅要求与所学专业有关即可,至于学生去何地区、何单位、做了何种技能的实习等学校基本不过问,只根据实习报告内容核定成绩。
(2)实践教育方法刻板。实践教育方法是深化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尽管各高校已普遍关注专业实践教育,并且部分学校也对实践教育方法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这些改革仅局限于部分改革,因此并未彻底摆脱“模仿秀”实践教育模式,加之设施陈旧、形式单调,学生对综合性、设计性实践的兴趣及动手能力也无较大提高。
(3)实践教育管理薄弱。目前,从各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管理来看,不外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管制型管理(少数高校)。要求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管理部门厘定的标准、程序、要求等展开教学,严禁任何改动;另一种是放任型管理(多数学校)。不仅实践教育内容、时间安排随意,而且也缺乏具体可行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考评体系。另外,在实践教育经费投入与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方面也少有作为。
2、启示与建议
(1)实践教育内容应具连续性。实践教育应是渐进的、有序的、上升的,而不是突变的、无序的、迭落的。借鉴日本高校社会福祉专业连续实践教育的经验,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是应制定四年实践教育计划,改革单靠短暂毕业实习培养职业技能的现状;二是应构建“三层一体化”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按照基本技能、专业技能、综合技能三个层次的具体要求循序渐进地安排专业实践教育内容,将实践教育目标和任务踏踏实实地落实到不同年级的实践教育环节中。
(2)实践教育方法应具多元性。实践教育方法是师生为达到教学目的而相互结合的活动方式。不同的实践教育方法对学生实践技能培养将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但是,纵观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教学,目前基本上都是采用接受式教学方法,这不仅忽视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个体要求,而且也忽视了师生间的互动与沟通,使学生只能成为知识的被动接受者和机械的应用者。[4]因此,改革现行实践教育方法已是当务之急。借鉴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强调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这一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方法应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践教育内容,从“直接感知教学法”“语言传递教学法”“启发暗示教学法”“引导探究教学法”逐渐过渡。
(3)实践教育管理应具整体性。实践教育管理应是以实践教育的全过程为对象,遵守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原则、方法,对实践教育工作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检查、总结、提高,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以确保教育目标实现的活动。[5]分析日本高校社会福祉实践教育的三阶段管理,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育管理今后应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①计划管理。包括总体计划与具体执行计划。总体计划是对学生实践环节的总体设计和安排,由于各个学校已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故不再赘述。执行计划是为落实总体计划中的每项具体任务而做出的计划,应包括实践教育地点、目标、内容、方式、流程、时间、要求等,目前各学校基本没有。[6]②过程管理。首先,应针对不同年级、不同类别的实践教育内容分别编制教师用和学生用实践教育记录簿,以便及时了解教师的指导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其次,应建立由教师、实践单位、学生三方参c的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对不同实践教育项目进行相互评价、相互打分来及时掌握实践教育过程存在的问题。③反馈管理。为了提升实践教育质量,最后还需要对过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汇总,发现偏差及其这种问题的原因,拟定纠正措施,防止问题发展或继续出现。
【注 释】
[1] 日本社会福祉教育学校B盟.http://jassw.jp/.
[2] (日)佐藤正夫著,钟启泉译.教学论原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163-165.
[3] (日)栗山隆.社会福祉g教育に演する一考察.http:///.
[4] 孙爱晶等.卓越背景下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与学生工程实践能力培养[J].中国大学教学,2013(6)80.
[5] 孙群英.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管理的研究与实践[M].哈尔滨: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6.15.
1现实依据
(1)依据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
这是确定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直接依据。养成教育所培养的人一旦进入生产过程,他就会构成社会生产力的要素之一,并且还是其中最为重要的、活的要素。在网络时代中,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对现代人来说,最大的威胁是被新的科学技术甩在后面。
(2)依据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
这是确立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根本依据。无论哪个时代或阶级,都要通过各种教育来造就合格的社会公民和政治统治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本阶级所期待的世界观、人生观、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思想意识。各种教育的目标总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服务,并且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3)依据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
这是制定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核心依据。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要求,我国的道德养成教育应培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建设者,应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公民,只有这样的公民才能承担起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
2理论依据
(1)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是人类思想史上的重大理论成果和思想贡献,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全面发展既是社会发展的追求和进步的目标,也是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强大动力。当今中国,包括高校道德养成教育在内的一切教育,都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它必须能够不断体现出“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因此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依据确定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目标。
(2)科学发展观理论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必然要求建设者的全面、和谐发展,必然要求一切教育包括道德养成教育必须把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作为教育的指导方针。科学发展观是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制定目标的重要理论依据。
3实践依据
(1)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这是确立网络时代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重大实践依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高校道德养成教育一定要把握实践要求和需要,使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目标和功能与伟大实践过程相适应,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和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全面互动。
(2)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这是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实践依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自然延伸和升华,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新的创举,它对这个建设过程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从人做起,从人的素质做起,从培养更新更高素质的人才做起。
(3)发展网络社会的要求
这是确立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实践依据之一。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人类生存的社会形态,它对人们的心理和道德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它要求个体特别是大学生能尽快完成网络社会化过程,使自己成为能适应网络社会环境、参与网络社会生活、履行网络社会义务的网络社会人。加强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努力提高大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思想政治觉悟是网络社会完善和发展的要求。
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特点
在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体现出指导性、预期性和时代性三个特点。
指导性。道德养成教育不可能没有目标,无目标的道德养成教育是不存在的。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的教育目标指明了道德养成教育所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教育目标对教育原则的确立、教育内容的选择、教育方法的采用,以及全部教育活动过程的组织都具有指导性。
预期性。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目标具有预期性,它是指社会或个人对大学生未来发展状况的期望,所展现的是一种预期的状态。教育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是超现实的,具有预期性和理想化色彩,这是由目标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时代性。任何一个教育目标都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客观条件下所作出的主观选择,任何一个教育目标都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那种绝对普适性的超越时空的教育目标是不存在的。当今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具有鲜明的“网络”气息,具有时代性。
对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理解
对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目标,可以从定性、定向、定位、定点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定性理解
定性即指明道德养成教育目标的性质。教育目标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时代性,从来就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养成教育目标。因此,在道德养成教育目标之前加上“网络时代”、“高校”的限定词,以区别于我国过去的、前网络时代的、以所有受教育者为对象的道德养成教育目标。
2定向理解
定向即对道德养成教育的价值取向作出凝炼概括。目前我国已经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时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神圣使命。因此,在网络时代,旗帜鲜明地将“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奠基”作为当今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总体价值取向,促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三观”教育。
(1)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指的主要是思想认识和政治态度方面的教育。道德养成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各有其相对稳定的内涵和要求,不能把道德养成教育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同起来。但是道德养成教育与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说是难以分割的,甚至可以说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在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应包括思想政治教育。
(2)“三观”教育
“三观”教育是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道德养成教育和“三观”教育实质上同为“如何正确做人”的教育,两者的一致性很强;而且受教育者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于接受“三观”教育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目标也应包括“三观”教育。
3定位理解
定位即要确定道德养成教育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要求。毋庸置疑,根据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道德养成教育的目标应定位为“促进网络时代的大学生的身心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得到全面、充分和统一的发展”。这种定位理解包含以下具体目标:
(1)发展大学生的主体性
在网络时代,特别是当大学生面对虚拟的网络世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已经处在一个无人监督的时空当中,他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此时对大学生的自主、理性、自律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实践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未来的学校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己教育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自己的教育。”发展大学生的主体性,形成健康强大的人格可以说是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终极目标。
(2)指导大学生学会选择
在网络时代,当大学生面对着充满正义与邪恶、美善与丑陋矛盾的网络,在天使与魔鬼、圣殿与地域之间徘徊时,需要他们自主选择。然而,自主选择并非是大学生天生的本能,它主要源于教育的引导和自己的生活实践。通过教育,指导网络时代的大学生学会选择,做网络社会的主人,引导他们明确网络使用目的并据此来选择内容,帮助大学生适时地走进和走出网络。学会选择是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目标。
(3)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
在网络时代的虚拟社会中,在一个无人控制、干预、过问、监管的自由空间中,学会负责显得尤为重要。道德养成教育要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首先是对自己的责任感、对自己长远利益的责任感,学会如何处理和解决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其次是对他人的责任感,培养利他之心,与他人分享生活经验,诚信合作,互相帮助。
4定点理解
定点就是对大学生的人才质量作出简洁明确的具体规定。对于道德养成教育的人才质量,要结合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来理解。
(1)重视创造性
网络时代高校道德养成教育必须关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作能力,创新能力是现代人才素质的核心。网络时代把经济推向了一个新的经济形态――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是高科技的经济,是全球化经济,也是创新经济,是道德经济。在这样的经济面前,需要知识,更需要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需要精确数字,更需要创新的意识;
(2)强化劳动素质
道德养成教育与劳动素质培养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同一过程。我国《宪法》规定对公民要进行“爱劳动”的教育。这主要是指培养劳动观点、劳动感情;同时,还要求学习一定的劳动知识、培养一定的劳动技能,这些都是劳动素质的培养。
(3)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由于全球生态环境受到日益严重的破坏,甚至已经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已越来越成为道德养成教育的重要目标。我国提出“环境道德”的概念,认为人不仅在处理与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方面存在有道德的问题,而且在处理与自然和人类生存的环境方面也有道德问题。将道德养成教育与环境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是高校道德养成教育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重要目标。
参考文献
一、引言
自2005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破百万以来,研究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一方面,近年来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国内就业形势不容乐观,毕业生为了逃避激烈的竞争,纷纷加入考研大军,推迟就业时间。另一方面,研究生的招生规模在近十年内迅速扩张。自2009年开始,研究生首次就业率低于本科生,学历与首次就业率倒挂现象已经呈现。该问题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从教育、社会等角度来解释学历倒挂现象。本文意在使用Spence教育信号模型,站在经济学的视角,使用“混同均衡”的结论解释学历倒挂现象。
二、学历倒挂的原因
(1)学历信号弱化。在Spence的劳动力市场模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应聘者知道自己的能力而招聘者不知。如果不存在其他可辨别的信息,招聘者则只愿支付平均工资水平,那么高能力者就存在被低能力者“逐出”就业市场的可能。获得学历越容易使得低能力应聘者受教育成本减小,低能力者就存在与高能力者受同等教育的可能性。目前,我国高校的硕博士点都在不断的增加,其中不乏混杂了一些办学能力差的高校。盲目扩招的结果使得高学历群体迅速膨胀,而质量却无法保证,因此出现就业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
(2)研究生薪酬期望过高。当就业市场出现混同均衡时,如果高学历者不能降低薪酬预期,则面临失业危险。本科生选择升学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获得更高的薪酬和更好的工作职位。学生在研究生阶段不但有经济投入,还有时间投入,因此在毕业时更可能比本科生所要求的薪酬更高。而大部分企业只愿意支付市场工资水平,无法满足高期望的毕业生需求。
(3)理论与实践脱节。理论与实践脱节时,教育对劳动生产率的促进作用较小,而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呈正比,因此教育对薪资的促进作用较小。然而教育本身是需要付出成本的,高学历人才在接受更高的教育后会预期一个较高的薪资水平以此收回成本,当其实际劳动生产率较低时,企业并不会给予更高的薪资,由此可能引发失业。
三、结论
(一)对高校毕业生的启示
(1)科学制定职业规划,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初次就业市场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目前高等教育的培养方式与社会需求脱节,重理论轻实践,使得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差,企业重新培训成本较高。在校期间,学生不应唯书本论,应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将所学付诸所用,在实践中获得新知识。这不仅对学生个人是一种工作经历和人生磨砺,而且可以减轻初次就业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2)谨慎寻找新“信号”。近年来“考证热”已经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当学历信号开始减弱的时候,在校生希望寻找新“信号”以“显示”自身实力。笔者认为,在校期间,学生应该科学地做好职业规划,初步定位职业方向,搜寻相关证书的信息,以确保所考证书能准确传递信息,避免盲目考证以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二)对高等院校的启示
(1)合理控制取才难度,强化学历信号。高校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和申报“硕士点”、“博士点”显然存在“办学政绩”和争夺国家教育资源的因素。研究生教育的“揠苗助长”一直为社会舆论所诟病,这直接导致研究生学历信号的弱化。笔者认为,短期内遏制研究生扩招趋势并不现实,高校可以在招生时控制测试难度、防止滥竽充数,在科研成果、毕业论文上严格把关,建立问责、追责机制。
(2)改善自身办学质量,注重品牌效应。高校应该提高自身师资力量,改善办学质量,着眼长远提升科研质量。高校的科研应注重与社会实践、产业需求相结合,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谋求教学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另外,高校应该注重自身的品牌效应。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品牌实际上就是一种差异化,高校的校名实际上就是自身的“招牌”。尤其是名牌高校更应重视“品牌建设”,从招生到办学秉承严谨的学风,以此区分一般高校,强化自身学历信号。高校的品牌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对政府的启示
(1)严格控制招生规模,重新评估办学资质。在配套教育资源并未同步增长而盲目扩招时,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学历信号逐渐弱化,学历迅速贬值,曾经“天之骄子”的光环一去不复返。一些办学条件一般的高校趁势扩大规模,鱼目混珠,使得高校毕业生平均水平下降,就业市场趋向于“柠檬市场”。政府的初衷是普及高等教育,然而现实与初衷南辕北辙,扩招使得部分学生接受了过度教育,浪费了宝贵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增大了企业重新筛选人才的成本,反而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就业。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当重新思考高等教育政策,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审慎评估高校的招生资格,对于办学条件差的专业,应当取消其招生资格。
(2)鼓励高校科研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目前,高校的科研创新是产学研结合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鼓励科研创新可以促进三者紧密结合、共同发展。高校科研创新为学生提供了理论运用于实践的机会,不仅让高校自身获益,也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减少在就业中理论也实际工作严重脱节的现象;另外,也培养了部分学生企业家才能。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政府应当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3)鼓励高层次人才到中西部地区就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目前依然是高校毕业生主要就业区域。笔者认为,政府鼓励人才到欠发达地区就业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保证,也需要经济上的鼓励,政府单纯靠道德呼吁、政治号召而不给予经济上的激励,很难实现高层次人才就业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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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6,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5884(2016)02-0107-03
土木工程专业是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专业,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化和高校教育改革的推进,新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强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原来的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教学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培养模式的需求,土木工程专业实践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1]。土木工程项目一般投资比较大、涉及范围和部门广泛,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社会性和综合性,这对专业教学提出了极高的要求[2]。我校土木工程专业改革提出了“生产实习3周+暑假8周+毕业实习4周”实习模式,从2011年至今连续4年进行新实践模式探索[3-5],发现深入开展实践改革最大的阻碍在于学生实习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大,学校、企业、学生的责权利不清晰,没有切实的政策、法律作为保障,使得三方均无法全身心投入实习过程中。我校针对实习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问题,探索采取安全预防教育、购买实习保险、制定动态监控模式等措施进行改善,实习安全得到一定保障。但根本保障在于政府出台相关学生实习的政策,才得以解除企业、高校、学生的后顾之忧。
1实习学生安全隐患分析
土木工程专业实习学生主要分布在道路、桥梁、隧道与房建等方向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工作,从事材料试验检测、测量放样、现场施工技术指导、CAD绘图、概预算编制、工程量计量、资料整理等专业工作,80%以上学生均参与到施工环节的实习中。施工环节受自然条件、施工环境和人为因素影响大,是人生安全问题较为凸出的环节,隐含着较大的安全风险。
1.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在校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具有特殊性,是教育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交叉,造成实习学生法律属性不明确。我国现行《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认定主要包涵三个方面[6-7]:1)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条件(年满16周岁);2)作为劳动者应具有的劳动能力;3)建立了劳动关系。要同时满足这3条才受到《劳动法》保护。实习学生主要不满足第三条。因为学生实习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企业给学生提供一个实践机会,不可能与正式职工一样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同等保障,虽然有些单位会给实习学生提供一些劳动补助,但非正式工资,所以实习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无法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1.2学生安全意识不足
学生作为实习身份进入企业单位进行实习,很难完全按照正式员工要求,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组织纪律、工作责任感等不够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足,易导致安全事故产生。
1.3学校安全管理执行困难
土木工程专业综合实习分散性大,具有实习岗位分散、实习单位分散、实习地点分散等特点,学校无法统一管理,需要提供一对一的安全管理,实习时间越长,学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挑战越大。
1.4企业安全管理差异性大
企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且有国有、私有企业之分,不同类型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与执行力度不一样,有些企业自我安全意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学生在这些单位实习安全隐患也会比较大。
2实习安全保障措施
土木工程专业综合实习学生在企业实习时间不低于15周,为了确保实习学生的实习安全,学校特制定了实习安全保障体系,见图1。
3实习安全保障措施特点
图1所示的专业综合实习安全保障体系主要分为3块: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实习过程安全动态监控、实习保险保障等。主要从预防、过程控制、应急处理、保险保障等四个方面进行安全风险防范。该实习安全保障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3.1高度重视,全员参与
切实对学生实习联系阶段至结束阶段全过程进行安全意识与风险防范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学生实习的安全问题让学生、学生家长、指导教师、指导工程师、企业、高校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及管理单位全员参与,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让学生主动意识到实习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全员参与编织有效的安全风险防范网络,及时动态监控学生实习安全状况。
3.2切实保障,责权利明确
我校为确保实习单位愿意接收学生实习,从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利益共同考虑,为每位学生在实习期间购买高额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学生实习期间大小安全问题均能得到足够的经济保障,降低各方的安全风险。学生实习期间,学生监护人、指导教师、学生本人、实习单位、高校各方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实习正常进行。总体上,学生实习属于学校教育范畴,高校相应承担的风险和成本比较高,若让实习单位承担风险偏高,高校实习工作的安全将存在困难。
4结语
高校土木工程专业学生的实习教育需要国家、学生、家长、学校、企业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学生在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专业综合实习,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实践水平。我校制定的实习安全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保障了学生的实习人生安全,让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实习效果得以提高,但要深入开展实习改革,没有国家制度的根本保障,高校将承担过高的实习风险,实习改革工作将止步不前,企业、高校、学生将都将无法放开脚步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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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取得不少成绩,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如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农产品加工能力低,农村工业科技水平低,农村文化发展相对滞后。这些问题归结起来是由于农村人才匮乏所导致,是制约新农村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就是说,人才问题依然是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解决新农村发展人才问题,为区域经济建设和地方新农村建设服务,是地方高校的主要使命之一。然而,地方高校在人才培养与目标定位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就业严峻与新农村建设人才匮乏矛盾,地方高校人才供给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不适应。如何破解这些矛盾,既是新农村发展的需要,也是地方高校提炼办学特色,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需要。
一、新农村发展人才需求分析
(一)新农村发展人才需求数量巨大
我国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总体素质偏低,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问题,导致新农村建设人才缺乏,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目前,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培训的只占20%,受过初级和中级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占3.6%,而未经技术培训的高达76.4%。在农村15至40岁的青壮年中文盲、半文盲占22.5%,小学和初中文化的占70.16%,构成了农村劳动力的主体。从整体看农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仅占农业劳动力的0.71%,农村乡镇企业人才也十分缺乏,只占人才总量的7.3%。在发达国家农技推广人员与农村人口的比例是1:100,而我国则是1:1200。农村劳动力素质低,一方面难以接受新农业科技知识,制约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适应不了当前非农产业的发展要求,基本上从事乡镇传统企业、交通运输业及低层次的服务行业,而难以进入较高层次、技术含量高的第二、第三产业。这客观上要求有一些素质较高的人才尤其是高校毕业生进入农村、支持新农村建设。
(二)人才需求的类型多样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调整,更需要培养数以万计的精通农林科技与市场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和一大批农林创新型人才。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但标准高而且要求全,涉及到生产经济、生态环境和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新农村建设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农业多元化的新阶段。培养新产业,提高农民素质,振兴农村经济,既需要从事农业和农村一线生产和生活实践的普通劳动者,又需要参与农业市场经济活动的经营者。既需求进行农业和农村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又需求进行“三农”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的研究推广人员。同时更加渴望得到能够开拓创新的创业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归结起来,新农村发展所需要的人才主要有:农业科技人才、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人才、农产品营销专业服务人才、新农村项目建设规划人才、新农村自主创业型人才、农村医疗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农村社区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等。
二、地方高校服务于新农村发展的优势分析
与处于大城市的高校相比,地方高校具有一些特殊优势和有利因素。地方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优势主要表现在:
(一)具有区位地缘优势
从我国高等教育总体布局和行政体系上看,地方高校离大城市较远,连接县区,最接近农村,一方面可以直接感受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方面具有近距离、零距离的优势。另一方面,对农村建设诸多诉求有着较为系统、全面的认知,与地处大城市的高校相比,地方高校更了解农村缺少什么,需要什么,决定了地方高校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可以谋在前,做在前。
(二)具有人缘优势
地方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地方高校,地方高校的教职工与地方社会有着天然的人际关系,同时在办学活动、服务范围等方面与地方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地方高校长期以地方人才需求为取向,为地方培养了大量的教师、技术人员和地方行政干部,他们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作出了很大成绩。这既为地方高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为地方高校培养大学生提供了实践活动的基地,也为地方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资源,便于地方高校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的开展。
(三)具有职能优势
地方高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近年来,地方高校为取得地方政府的更多支持,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强化日益重视,将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地方高校发展的重要抓手,列入学校发展规划,并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推进地方高校服务地区经济发展,这种职能上的优势使地方高校服务新农村更具有制度上的保障。
三、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与新农村发展的不适应性分析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选择与新农村建设对人才大量需求不协调
农村地区需要大量人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由于城乡差距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陈旧等原因,造成高校毕业生“下不来”,依然倾向于在城市就业。对许多大学生来说,自己好不容易跳出“农门”,读了4年大学,姑且不说在农村创业,就是到诸如养殖场、饲料厂等涉农产业就业,首先在心理上也接受不了。可见高校大学生到农村就业的愿望非常微弱。传统的轻农思想对高校大学生的就业选择仍然有着重大影响。
(二)地方高校人才培养与“三农”实践联系不紧密
地方高等学校的创业教育是指向社会创业实践的教育,因而必须联系社会实践,这是保证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关键。然而,近几年地方高校的创业教育探索虽然正在逐步向社会实践接近,但与社会实践联系的特色还没有真正体现出来,创业教育的课堂教学仍然是传统的教师作为讲台表演者的教学模式,严重缺乏联系“三农”实际的体验式教学;课堂案例大多是带普适性的案例,专门针对服务“三农”的创业案例很少;学校请成功人士作创业报告也是各行各业都有,只要事迹动人就行,没有把现代农业创业者作为报告人选择的主体;学生创业团队的活动大都也没有走出校园,基本上游离于“三农”之外;一些学校在建立农村实践教学基地时,也往往只是讲形式,走过场,满足于签个合同,挂个牌子,说起来“三农”实践基地不少,但实际上学生深入基地考察学习的时间很少,即便去也大多是走马观花,没有对创业教育起到实效的帮助。
(三)高校办学目标、专业和课程设置与新农村发展对人才规格的要求不匹配
1、我国高等教育在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高校主要是为城市、第二三产业服务的,很少体现农村发展的需要。虽然高等院校大幅度扩招,但受传统的精英教育观念的影响,许多学校在教学上、人才培养上仍强调知识性和学科性,学生的动手能力差,社会实践经验较少,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
2、专业设置上的盲目性
许多高校不了解农村产业结构、劳动力结构、就业市场的变化,不了解农村实用人才应有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很少考虑从农村的实际需要设置专业、培养人才,使毕业生无法满足用人单位人才的需要,造成人才“用不上”的情形。
3、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农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必须依托系统、合理的课程体系。但目前大多数地方高校的农村职业教育均是依托于学校开设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办学,并没有针对性的进行课程设置,不同程度的存在课程设置不合理、不实用,只注重知识的系统性,忽视实践操作能力的强化,没有体现出农村职业教育的特色,没有结合社会、企业的需求办学,不能真正适应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师资队伍的创业实践能力的缺乏与新农村发展人才的实践能力要求不匹配
目前地方高校的新农村发展实践教育课程内含在就业指导课程中,而从事就业指导课教学的教师大部分是年轻教师,他们从学校到学校,从学生到教师,一般都没有创业实践的经验,而年龄稍大的教师也多是从其它学科转教就业指导课程,很难有效展开实践性教学活动。并且承担就业指导课教学任务的学院也没有把该门课程当一回事,只是临时找人凑数,应付学校就业指导处的检查而已。显然,此种状况不改变,地方高校面向新农村建设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就只能流于口号,而不会有实际的收效。
四、地方高校培养面向新农村发展的人才的对策研究
(一)加强就业指导,促进高校毕业生服务于新农村发展
高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就业创业教育,要贴近学生实际,贴近学生生活,贴近学生感情的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通过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职业心理与职业设计“等课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职业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学生应坚持“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崇高理想,转变陈旧的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新型就业观。近年来我国启动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5年时间将招募10万名大学生服务农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这不仅是农村需要大学生,更是祖国的号召。
(二)强化实践教学,提高新农村人才培养的实效
新农村发展所需人才培养强调从创业实践中学习知识及培养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因此,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如果缺少实践环节就势必难以深入下去,也就会流于形式。为了强化实践环节,应采取多种多样的活动形式,例如,在课堂教学中注重互动交流和信息反馈,不断改进教学过程;组织模拟经营竞赛或创业设计大赛;组建“学生公司”或创业团队深入养殖、生产或经营一线实地考察;把学生的实习和实践性课程尽可能放在学习或实践基地来完成等。
(三)调整办学思路、专业结构,完善课程体系,以适应新农村发展需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特别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地方院校要在办好目前人才需求量较大的专业的基础上,加强专业结构的调整,切实改变过去盲目培养人才的现象,要以满足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为立足点,对农学类专业进行调整,为农业产业化培养既可从事农业、养殖业生产,又可参与农产品加工、经营等工作的复合型人才。
在充分了解社会、企业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合理、实用的课程体系是地方高校农村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当务之急,也是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核心。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具体能力要求,合理完善教学计划,将与企业相关的教学内容融入至公共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实践实习活动等各个教学模块中,从大一至大四统筹安排,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全方位的感受企业精神和企业氛围。另外,农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还需通过“企业专业导学”、“业内就业指导”、“行业专家知识讲座”等方式搭建专业课程平台,丰富课程设置的内容。
(四)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的师资力量
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新农村建设人才培养的关键。为解决当前地方高校新农村教育师资缺乏问题,可采取如下办法:一是采取对师资进行选拔和专门培训的方式,以把好教师“进人”关。二是鼓励和选派教师从事农业创业实践,或者将现有的教师有选择地送到农业企业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高教师对现代农业创业的认识和操作能力。三是举办创业教育的案例示范教学或研讨会,交流农业创业教育经验,有效地提高教师“三农”实践教育水平。四是注重吸收社会上一些既有农业创业经验又有一定学术背景的人士从事兼职教学和研究,特别是聘请在现代农业创业方面成功的企业家担任客座教授和实践指导教师。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0年高等教育学会年度专项课题《高校培养面向新农村发展的创业人才研究与实践》(编号2010CX1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F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54-02
目前,“供给侧改革”成了我国经济改革中的热词。从经济发展与高等教育的关系来看,经济的变革必然带动高等教育的改革。社会经济转型发展是高度教育转型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高等教育转型发展是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动力和保证。高等教育供给结构改革的表现之一是我国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社会经济转型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必然要求地方本科高校对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调整。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必然对高校培养人才的数量、质量及类型提出新的要求,而地方高校承担着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供给的重任,因此,地方本科高校人才培养供给结构一定要经济结构相匹配、相适应。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这些政策明确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方向和定位,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是高等教育结构优化的重要战略。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提出为我国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地方本科高校来说,点到了我国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七寸。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是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更是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牛鼻子”。应对经济发展转向“供给侧改革”,地方本科高校应主动作为、有所作为,主动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类型、趋势,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为学校发展的使命。增加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型人才的供给是根本。
一、地方本科高校供给侧改革的内涵
“供给侧改革”就是从供给角度对经济进行结构性优化,增加有效供给,其本质是由需求引领的供给侧结构性优化。“供给侧改革”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改革,如何供给、供给什么是其最基本的问题。供给侧是由资本、技术、劳动力和制度等四大要素组成,其中,人的因素(劳动力)是最重要的供给要素。供给侧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市场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劳动力市场是检验地方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渠道。随着经济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社会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进场的不断加快,人才供需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由高校主导的供给驱动转变为用人单位的需求驱动。
面对经济的供给侧改革,地方本科高校要抢抓机遇、主动作为,进行人才培养的供给侧改革。地方本科高校供给侧改革的内涵是什么?简言之,地方本科高校供给侧改革就是要减少“基础性、学术型”人才的供给,增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多规格、多样化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供给,提高人才供给结构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需求结构的匹配性、适应性。地方本科高校可以通过设置专业、课程体系、改革人才模式等措施,有效增加与社会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的有效供给,真正使经过地方本科高校培养的人才进入劳动力市场之后有效转化为实际劳动(工作)能力,即劳动力,进而提高地方本科高校培养人才与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对接。
二、地方本科高校供给侧改革的路径
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由之路。地方本科高校供给侧改革的目的就是要不断满足社会发展及行业、企业发展对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创新创业型人才的需要,从而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目前,地方本科高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同质化趋势严重,且明显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不匹配,行业、企业急需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高层次创业型人才及中高级专业人才有效供给不足,这就出现了就业难、招工难的现象。
地方高校要想做好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这个大势,具体来说,就是要紧密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以“供给侧改革”为新视角和突破口,转变发展理念,抓住应用型专业设置这个主攻方向,以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根本、提高“双师型”队伍比例为保障。
(一)转变发展理念是前提
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树立“应用型大学”办学理念是前提。目前,在政策层面,国家和教育部出台了系列政策引导地方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这充分显示了中央政府推动地方本科高校转型的坚定决心,也表明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教育发展战略。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响应,纷纷提出并出台了相应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对地方本科高校来说,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是响应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更是改变学校发展困境的理性和现实选择,一定要树立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的理念自信和道路自信。
(二)对接产业需求设置应用型专业是关键
推动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专业设置是关键。地方高校应主动对接行业企业、产业需求,优化调整人才培养结构,建立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对动态调整机制。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是通过应用型专业培养的,应用型专业是由应用型专业课程体系组成的,而课程体系设置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方本科高校在转型发展过程中,要根据专业群对接地方(区域)产业群的发展原则,不断深入推进应用型特色专业建设。同时,对地方本科高校来说,一是要按照突出区域文化和产业特色的思路建设应用型专业群,优化专业结构,推进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紧跟区域经济转型和行业科技进步改造传统专业;二是要密切结合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增设新专业,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骨干专业;三是根据专业群建设的需要,打破传统课程体系的束缚,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知识和技能,并开发对接企业实务的特色课程与实用教材,与企业共同开发专业课程。
(三)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是根本
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的根本是深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由“学术性”型人才培养模式转变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在教学模式上,由以“教师教学”为主转变为以“学生实践”为主,即减少理论课程的上课时间,增加实践、实训课程的上课时间,真正把课堂教学、学生实践实训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需要与应用型教学模式相匹配,应用型大学的主要教学模式是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模式。
因此,地方本科高校应紧紧抓住产学研深度合作这条主线,实现深度产教融合与协同发展,大力推进产学研用合作,探索多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学校与行业、学校与企业、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多种合作模式。地方本科高校可以通过引企入园、共建生产经营实体、订单培养、科研合作等多种合作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还可邀请行业组织、企业参与到学校的专业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双师型“教师培育、培养效果评价等教育教学全过程。
(四)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是保障
地方本科高校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不仅需要应用型专业、课程体系,最重要的还需要由应用型的教师队伍来落实。实践证明,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是保障“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条件。因为应用技术技能型人才只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才能够培养出来,地方本科高校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重任,主要放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课程教师的肩上,因此,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是保障。
当前,地方本科高校教师队伍主要是按照学术性大学标准建设的,“双师型”教师数量较少,且大多实践能力不强。地方本科高校要有目的、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逐步培养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具体路径为:一是根据教学需要直接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对口专业聘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高级技术人员等直接担任专业教师,同时要对这些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二是与校企合作单位联合培养,选择专业知识较强的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挂职锻炼,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有机结合;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选派知识厚、能力强的专业教师到国外应用技术大学学习。
结语
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供给侧改革在高等教育领域结构优化的具体体现。地方本科高校应强化对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认识并付诸实践,需要对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对人才需求的趋势进行市场调研、分析,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链主动调整专业设置,增强专业设置的针对性与实用性,增加课程体系设置与职业标准的有效对接,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增加地方本科高校人才供给与地方经济、行业企业的适配性,进而提高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弛.读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经济导刊,2016,(2):25.
[2] 姜朝晖.以供给侧改革引领高等教育发展[J].重庆高教研究,2016,4(1):123-127.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2-0010-01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校教育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这项工作是由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三个要素构成的系统,要以学校为主导,借助家庭和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教育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构建高校、家庭、社会教育网络体系。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有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1 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必要性
1.1 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的特点和优势是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基础
1.1.1 学校教育的特点和优势。高校教育的规范作用在于它总是反映社会共同的期望和要求,用社会准则去规范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动。提供什么、允许什么、限制什么、反对什么,都态度严肃,旗帜鲜明。代表的是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思想观念。没有学校德育一元规范的作用,就不可能消除多元思想文化的局面,也不可能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新的道德、思想、政治一元的观念。
1.1.2 家庭教育的特点和优势。家庭教育表现为亲切感人,及时具体与持久面广。这主要是由于家庭的血缘继承性和社会细胞的小空间、小结构等特点所决定的。因为血缘,它可在亲切感人的情境气氛中进行。尤其是血缘的传宗接代,可使家教长时间,乃至跨时代地延续。由于小空间与小结构,家教又在思想、技术、生活、待人、游乐等方面随时、随地、随事、随人具体实施。
1.1.3 社会教育的特点和优势。社会教育的优势体现了空间广阔、形式多样、人际广涉与贴近实际的特点。其既可在家乡小社会接受教育,又可在全国乃至更广阔天地实施;既不受年龄、性别、职业、民族的限制,又不受区域、行业、事件的约束;特别是它的“实践性”,更是学校,家庭所不备不及的。
1.2 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功能的劣势和不足是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的迫切需要
1.2.1 学校教育的劣势。从学校教育看,其劣势一是视野有限,易脱离社会实际(因其主要是在有限制的时间、空间、内容、形式内进行);二是由于过分强调统一性与集体性,导致了针对性差,不利于个别教育,使活动与效益淡化了具体性。
1.2.2 家庭教育的劣势。家庭教育的劣势有三点:其一是因家长的政治、文化、道德素质的差别和家庭经济状况、成员结构之不同,给家教的有效性造成了较大麻烦,这是近几年家教存在问题的主要方面;其二是家教方法的相对简单化、单一化,直接影响了家教效果。尤其在广大单亲家庭与农村留守青少年家庭,此问题更加突出;其三是家教目标的不集中与时、空的有限性,也是其劣势的一个显著特点。 3、社会教育的劣势。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且消极影响的腐蚀力、诱惑力极大,则成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劣势。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认识水平低、明辨是非能力差的学生的管理,无疑会成为一个教育的难题。同时,教育责任不落实,教育的部门多,名目多,形式多,使社会教育沦落为表面上多方在管,事实上无人负责的社会弃儿。
1.3 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者的相互联系是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机制的关键
学校教育是主导,家庭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延伸,它们是一个紧密联系、各自独立的有机系统。从目前现状看,家庭与社会教育又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保证。若其一偏废,学校教育的“主导”功能必会出现危机,所以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共同构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完整的系统,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途径
2.1 加强高校与家庭共建交流机制
2.1.1 高校和家庭要不断加强对学生各个方面教育。一是要不断加强爱心教育。进行爱心教育,主要体现在日常生活和学习之中,通过具体的人和事,培养他们的爱心。由近到远、由浅入深、逐步升华。引导学生爱家庭,爱父母,爱自己的家乡,爱祖国爱人民。二是要不断加强文明礼貌教育。文明礼貌是一个人有修养、有道德的反映,许多国家把文明礼貌看作是国民教育的头等大事。所以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三是要不断加强劳动教育。加强劳动教育,让学生理解劳动的意义,懂得劳动的艰辛,知道劳动成果的来之不易,从中磨炼大学生的意志,培养大学生的责任心。
2.1.2 高校要不断加强与家庭家长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使家庭与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协调一致。高校要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进程。如致家长一封信,把学生每月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发给家长,把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在校取得的成绩或存在的不足反馈给家长;平时通过电话或网络保持联系,互通信息,与家庭共同做好大学生教育工作,多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让家长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2.2 加强高校与社会共建交流机制
2.2.1 要逐步建立高校与社区的共建交流。要注重发挥社区教育的传统优势,努力加强社区德育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一是要健全组织机构,形成教育网络。可与社会上有影响力的领导和高校的相关领导和大学生社团共同组建社区教育组织机构,负责研究、布置社区教育活动;聘请热情高、素质高的校外辅导员;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基地;成立关心下一代协会和家长委员会,和校外辅导员队伍一起形成社区教育网络,促使社区教育向健康的方向发展。二是要建立社区活动基地。根据本地特征,开发建立社区教育阵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还要建立劳动实践教育基地,并组织大学生进行劳动实践。三是把一些重大的校园文化活动,通过社区的支持来运作,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大学生能够更多地了解社会,锻炼能力,有力地提高大学生的思想素质,培养学生的爱心、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2.2 要逐步建立高校与社会企业的共建交流。要形成高校和社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不断加强高校和社会企业的共建和交流。一是可以引导学生到企业进行毕业设计。高校应尝试把部分学生放到企业进行毕业设计,培养、提高学生参与科研工作的综合能力和求实创新的精神。二是可以吸引学生到企业参加科研工作。鼓励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寒暑假参与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开发工作,向企业技术人员请教,边学习,边工作,接受常规科技工作训练,使其专业、专长得到了发展,综合能力、科学精神、思想道德素质也得到提高。三是可为学生勤工俭学开方便之门。高校大部分学生来自农村,特困生不少,许多大学生要靠勤工助学来维持生活。号召校内各企业招收特困生到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是解决部分特困生生活费不足的有效措施,可以缓解部分大学生来自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压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
2.2.3 要逐步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一是要经常组织大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二是还可以把社会实践作为必修课。促使学生走近社会、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等等。懂得社会需要什么,自己缺少什么,进而激发学生自学学习的内在动力,明确学习目的和努力方向,其思想政治教育的功效远胜于课堂教育。三要鼓励学生进行社会创业。培养大学生的创业精神、创业心理品德、创业能力及创业知识结构。政府要在思想观念、资金投入、市场管理、权益保障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条件。使大学生从被动就业的观念转向树立自主创业的思想,并努力去开创自己的事业。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2)20-0037-01
高校学生工作是一种集思想性、政策性、知识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艺术教育。随着高等教育改革步伐的加快,学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困难,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新的机遇。许多教育工作者深切感受到现在大学生的思想教育管理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这就要求现行的学生管理工作不能再沿袭过去传统的管理思想、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
一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现状
1.忽视理论学习与研究
长期以来,学生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学生工作者大多陷于日常繁杂的行政事务性工作中,对理论学习研究心有余而力不足,并且在主观上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2.重管理轻服务
受传统习惯和经验主义的影响,学生工作常常重管理轻服务。“管好学生”经常成为学生工作者的口头禅。在这种“管理”的约束下,学生就像是生活在襁褓中的孩子不能独立,个性得不到发展,新思维、创造能力的培养成为一句口号。
3.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
当前,我国大学教育有一个趋向,就是程式化、统一化和大众化,应试风气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中国的大学生大多是被动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可概括为思想教育、日常管理和组织校园文化活动等,除了“两课”教育是在课堂上完成,其他工作都是在课堂以外时间进行的。例如,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交流;关心学生的生活,从中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高雅的艺术活动、高品位的学术讲座也大多利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举办,以活跃学生的生活,丰富学生的知识。但是,这些都需要有学生的参与认同方可收效。
二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
高校学生工作与高校常规教学育人工作相比,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1.工作内容的繁杂性
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对的工作对象多,工作内容全面,工作内容具有长期性,工作形态和方式多种多样。
2.劳动成果的间接性
高校学生工作的劳动成果不是以物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是以潜能的方式存在于学生身上。学生工作者对学生这种“人才产品”的劳动和工作过程结束之后,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影响还继续存在,甚至伴随终生,而且还会通过他们去影响其子女和社会中的其他人,最终为社会创造出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难以用数量计算的。
3.绩效体现的滞后性
高校学生工作者的工作成果是培养学生多方面的综合素质,使之成长为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较强能力的人才,这是一种特殊的“产品”。高校学生工作对学生的培养,需要学生工作者长期的反复的劳动,在潜移默化之中凝固,其成效往往需要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有所显现。
4.劳动过程与绩效的难以监测性
高校学生工作者的劳动是脑力性活动,劳动过程往往是无形的,加之其工作形态、内容、方式的多样性,难以用文字或其他统一的形式规范地详尽记录或体现,因此,对他们劳动过程的监控是困难的。
5.劳动的创造性
“教育学是最辩证最灵活的一门科学,也是最复杂最多样的科学。”这句话上就充分反映了教师劳动创造性的特点。首先,表现在因材施教上,教育工作者要针对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教育;其次,要营造宽松氛围,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最后,还要善于发现和挖掘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其创新精神。
6.劳动的专业性
专业化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是高校学生工作的主要内容,思想工作是一门科学,做人的思想工作是世界上最难的工作之一。其工作原则、方法、形式等方面都须遵循思想教育科学的规律,否则就难以奏效。
三 以人为本,推进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建议
1.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思想
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最重要的是要转变学生管理理念,一切为学生利益着想,要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2.发挥学生主体能动性,变被动管理为自我管理
做好学生管理工作,要在工作中注意调动好学生自身参与管理的积极性,让学生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改变学生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从属和被动地位。要提高学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增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能力,使其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既锻炼了自己,“学到了知识”,又“学会了做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也明显增强。
3.依法治校,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学生工作制度
在高校、社会职能部门、承担后勤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学生,以及家庭之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或者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分明,便于相互之间进行充分有效的协调,从而依法依规对学生进行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119-02
大学生应该是在高等学校入学注册学籍和接受教育服务的群体。法律地位应该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通常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范围来确定其地位。据此,大学生法律地位就应该是指大学生在高校注册学籍开始到领取毕业证书之日至这个时段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范围。这个范围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体现有所不同。
大学生一般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应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大学生不同于普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社会关系首先与学校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同时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课程改革引发了大学生与实习单位发生的劳动法律关系,在以上多个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范围如何界定,本文以“大学生”为主体,阐述在以上三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界定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大学生是在高校入学注册学籍接受教育的群体,那么大学生与高等学校应该对应出现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大学生与普通高校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具体体现:
(一)在教育法律关系中,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作为行政主体出现的
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从教育法的规定不难看出,高等学校虽然在法人的分类中属于非企业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是机关法人,但是它在对大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颁发学历证书等具体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二)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大学生是接受普通高校管理教育管理的行政相对方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高校在行使对大学生的各项纪律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法律、法规授权的各项权利时,学校可以单方面做出处理决定并实施,无须征得学生的同意。如高校有权决定对不符合毕业标准的大学生拒绝颁发大学生学位证和毕业证;有权在大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制度时决定对学生进行处罚。
高等学校虽然在处罚决定作出时,同时赋予作为行政向相对方大学生享有申诉的权利。但是申诉权利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更没有实体权利的保障。目前,很多大学生普通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被法院作出驳回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即使受理最为行政相对方的大学生的权益又有几个得到真正的保障。
(三)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有的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因为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比如对学生的处分权,对学生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针对这些行政处分,学生只有向教育行政部门的申诉权,没有权。有的学生向法院,法院认为这是学校根据教育法的授权给予学生的内部行政处分,不能通过诉讼的渠道维权,只能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例如:有的大学生因为学校不授予学位而引发争议的案件,首先要求学生向学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申请复核,对于学校的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因此事项向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学生不是高等学校的职工,就这一点是不是足以说明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教育行政内部法律关系,而是教育行政外部关系。明确了高等学校是根据《高等教育法》授权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作为行政主体出现,那么学生是行政向对方,二者之间一定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综合以上观点不难看出,教育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中,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地位不平等,大学生处于行政相对方的劣势地位,应该健全大学生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在赋予高等学校行政权力的同时应该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和相对方权益保护机制,避免给大学生权益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二、高校课程改革中的大学生的法律地位
目前高等学校正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的课程改革,课程改革的核心是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有机融合,提高学生专业实践操作能力。而理论与实践融合的最佳途径就是产学研一体的教学模式,而大学生进入企业生产实践中实习无疑是最佳途径,从而在高等学校与大学生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之上,产生了高等学校与企业、大学生与企业的两种法律关系。
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互助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保障,企业为实现学校的教育目标提供实习场所。
大学生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什么性质的哪?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确认和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比例很高,关键问题是法律地位缺位。因为大学生实习不能提供持续的不间断的劳动,所以,不能依法取得劳动者的地位,无法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障。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
公立高校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直接决定着其与学校法律关系的定性,并最终影响其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然而,通过检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却不难发现我国对公立高校教师在聘任制下的法律地位的定性是模糊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目前,理论界对我国高校教师的法律定位主要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劳动者,可以称之为“劳动者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显示,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是具有专门职业特性的公职人员,可以称之为“公职人员说”。“劳动者说”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17条。有论者据此认为,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基于合同的聘任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基本特点,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公立高校的教师已经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这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条件的要求;二是2008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随着聘任制度的实施,劳动法已经将教师纳入了其调整范围,教师应被认定为劳动者。
但“劳动者说”在学界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同。首先,其以教师实行聘任制的任用方式作为证明教师应定位为劳动者的论据是不足取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职位实行聘任制。”因此,我们并不能根据聘任制这样一种针对特殊人员的任用方式来说明被聘者的法律地位。此外,从合同的主体、目的、内容等角度分析,公立高校教师与学校在聘任制下签订的合同也应属于行政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综上,本文亦不赞成“劳动者说”,而认同“公职人员”说。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教师职业性质看,公立高校的教师应认定为公职人员。虽与义务教育不同,但公立高校执行的教育仍具有明显的给付行政性质。公立高校是我国公立高等教育的执行人,作为其教学任务承担者的公立高校的教师应具有类型于公务员的法律定位。二是从教师工资来源、福利待遇看,公立高校的教师也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从《教师法》第25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可以看出,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或是比照国家公务员,或是根据法律授权由国务院等相关行政部门强制规定,而非由学校自主规定。三是从法律对违法教师应承担诸多行政责任看,公立高校教师同样应被认定为公职人员。
应当说,将公立高校教师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是符合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的。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教育立法,主要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大都确认公立学校教师为公务员或公务雇员。而从其经验看,此种定位对于理顺教师与公立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健全教师权利保障的机制也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现状
1.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定权利
从已有的法律规范看,我国教师的法定权利既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有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一般职业权利,以及教育法规规定的具体权利。
教师的职业权利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4章第32条至第34条,主要包括: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依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等。而教师的具体权利,亦为教师职业所特有的权利则主要规定在《教师法》第7条。教师主要享有以下6项具体权利:一是教育教学自。二是科学研究权。三是指导评价权。四是获取报酬待遇权。五是民主管理权。六是培养进修权。上述规定主要体现了教师所享有的一些实体性权利,这些权利具有浓重的行业化色彩,突出了教师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除此之外,《教师法》第39条还规定了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2.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渊源考察,有《教育法》这样的教育基本法,也有《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教育特别法,以及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政策;从权利保护救济途径上看,涉及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有行政法救济、民法救济、刑法救济等;从权利保护范围上看,既保护教师作为公民的人身权利、物质权利,也保护教师的职业权利、精神权利。
(1)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我国公立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的原则首先体现在《教育法》第4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这一规定同样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它提出了对全社会尊重教师的法律指引。《高等教育法》第50条亦对高校教师权益保护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2)高校教师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教育法》第81条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教师基于其职业身份可以提起以下民事诉讼:一是确认之诉。二是给付之诉。三是变更之诉。
(3)高校教师的刑法保护。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通过惩治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知识产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侵犯财产等刑事犯罪来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救济途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政申诉。高校教师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程序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申诉制度上。有关教师申诉权的规定主要体现于《教师法》第39条第1款、第二款之规定,此规定为一项法定申诉制度,具有行政法上的拘束力和执行力。二是行政复议。依照《行政复议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教师有提出教育行政复议的权利,若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是行政仲裁。1995年8月28日,国家教委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仲裁制度。目前,高校教师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任(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法可以提起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可以适用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但是对于教师福利待遇、进修培训等并未建立相应的仲裁制度。四是行政诉讼。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我国公立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确立了相应的行政主体地位,高校的部分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已愈来愈成为高校教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立法评析及其完善
我国公立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立法内容模糊不清,缺乏统一标准。如关于高校教师法律定位仍缺乏明确的规定,直接影响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对教师与高校之间的纠纷是否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存在极大的争议;二是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申诉制度的规定,由于法律并未对申诉程序、处理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而不具有实际操作性;三是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现有的立法缺乏系统化、配套化,甚至存在法律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既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亦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为切实加强法律对公立高校教师权利的保障,我们亟需完善教师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通过立法、法律编纂、司法解释、法规配套、废止过时法规等各种途径完善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基于现有法律规定和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我们亟需推进以下立法工作:
1.明确公立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直接影响到相关法律的使用。如在面临教师与高校的纠纷时,是受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还是受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又如是否适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法律救济程序。根据前面论述,高校教师作为教育给付行政的主要实施者,应在法律地位上被定位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具体的操作途径上,可以考虑在立法上“建立一个包含公务员在内的更大概念, 如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等, 以与狭义的劳动者相区别, 并将公立学校教师纳入此新的概念和制度架构。”如此,既可以“保持现有的公务员概念不变, 又能反映公立学校教师是公职而非私职的职业特点, 并据此通过专门教育立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作出相应规范。”此外,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细化关于高校教师权利的规定。
2.建立健全公立高校教师申诉制度
在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中,申诉制度是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但由于申诉程序、处理机构等未作明确的规定,这一制度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前,应在现有立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申诉处理机构、申诉的期限、申诉的具体程序规则,以及如不服校内申诉处理决定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政府提出申诉的具体制度安排等。最终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合理的教师申诉层级,理顺申诉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
3.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
现有立法对教师聘任、解聘的规定过于简单,导致实践中因聘任、解聘的不合理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多有发生。我们应当遵循公正、民主、合法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高校教师聘任、解聘等法律程序。在高校教师招聘程序方面:首先,应有国家层面统一立法规定教师聘任的步骤、办法,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次,高校应设立由校级领导、学科带头人等组成的聘任委员会,明确面试、试教、考核等程序。在解聘教师程序方面:首先,应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合法的教师考核办法,对教师的解聘应建立在这一考核结果之上;再次,对教师的解聘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教师拥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解聘的最终处理决定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引入听证制度,落实公立高校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听证是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与公共行政的一种途径,体现了社会的民主性。《教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但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规定,教师这一法定权利并未在现实中得以充分实现。而高校作为公务法人,其部分管理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其制定或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改革举措或重大具体管理行为又极有可能与教师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为充分实现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利,实现高校教师管理的民主法治化,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高校在制定或出台与教师权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实施重大具体管理行为时应引入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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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0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对高校学生实习作出了界定。该《条例》指出,实习是指高等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规定,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实践中,主要实习方式是学校通过和实习单位签订协议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也有学生自己通过社会中介或社会人际关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方式。
从其本质上来看,大学生实习虽然实在实习单位完成,但其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符合学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所以,无论哪种实习方式都是本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途径。
二、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观点
2012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强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随之而来的实习规模的扩张及实习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增大。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与责任的承担上分歧较大。
1.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虽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该主张亦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设定了一些条件,通常是指实习生应达到法定年龄、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有劳动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自然属于《条例》所称的劳动者,如果他们遭到了工作中的伤害,应该按工伤处理。
2.按帮工关系或雇佣关系处理
高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管在校学生的实习在法律上被视为属“雇佣”还是一种“帮工”,都可依据该司法解释从用人单位中获得相应的赔偿。
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
高校与实习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实习是高校正常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校通过与企业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将学生实践教学的场所转移到实习企业,但这并没有改变学校与学生之间教育管理关系的性质。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依法应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所以,如果学校在学生实习期间由于未尽法定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而导致实习学生人身伤害,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当界定为侵权法律关系。学校与实习企业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的委托法律关系。实习企业作为实习学生的接受者,通过实习协议接受学校的教学委托,从而获得对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承担实习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
三、存在问题
1.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按工伤处理
实习生的身份还是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从目的上看,学生实习的目的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是学习过程的延伸,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
其次,从报酬上来看,学生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目的在于获得实际经验和工作技能,且大多数实习生的工作能力尚未达到用人单位对普通职工的用工标准,实习生的劳动通常没有对价或仅获得少量补偿性报酬,显然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以获取劳动报酬来维持自己生计和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的工资。
再次,从人身依附性上看,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其在身份归属上仍然依附于其所在的学校。
最后,从法定条件来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达到法律规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等。无论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需要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实习中所建立的关系显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
2.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社会效果欠缺
如果按雇佣关系或帮工关系处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方面有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但从结果上看,实习生能否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完全取决于雇主或被帮工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其支付能力不够,法律判决将成一纸空文。同时,如果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人身伤害必须承担绝对责任而无法将此风险予以转嫁的话。那么,接纳在工作经验、劳动技能均缺乏的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无疑成为企业的负担,一个理性的企业很难接受实习生实习,这显然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以侵权法来处理不足以有效维护受伤害实习生权益
将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作为民事侵权处理,不利于实习生权益的保护,给学校、实习单位会造成较大的压力。
首先,从经济成本上看,按侵权纠纷向法院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诉讼则需要按照法院的收费标准收费,成本较高。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看,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情况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实习生作为原告在诉讼中,需要举证证明学校实习单位及其他有关主体的过错,这对于实习生来说一种诉讼负担而风险难度较大。由于举证不能或部分不能,自然在用侵权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赔偿责任时就可能使实习生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或者根本无法获得赔偿。
再次,从责任分担上看,作为民事侵权处理,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及其他对伤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体须按过错分担责任,如果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从而不利于实习学生权益的保护。
最后,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伤害造成的赔偿数额较大,会给责任主体形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实习生获得赔偿金的难度也较大。同时,实习单位将不愿接受学生的实习,而学校也不愿安排学生到校外场所中进行实习活动。如此,将会导致在校学生更加脱离社会实践,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国家提出的鼓励学生通过实习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初衷将会落空。
四、高校学生实习中人身伤害的救济途径
1.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将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纳入“工伤”范围
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赔偿制度源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危险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受伤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及社会稳定。相对于实习单位,实习生都处于弱势地位,跟一般劳动者相比,无论是工作经验还是社会能力都有所欠缺,且自我保护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应当对其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如果按照工伤处理,遵循无过错原则,仅需要缴纳少量的工伤保险费用,既可以保证学生在受到伤害时得到适当的补偿,又避免影响用人单位接受实习生的积极性,分散学生、学校、接纳实习的企业风险。所以,通过完善立法,统一规定实习生的工伤保险处理方法,明确“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参照在职职工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工伤鉴定、救济途径程序、设置赔偿主体等均做出具体的规定,将实习生工伤纳入国家工伤保险制度中。
2.推行实习责任险化解风险。
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发出《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制度,弥补了校方对实习生保障责任的一项空白。该《通知》要求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和从实习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向学生另行收取。可以看出从政策上、经费上国家对学校投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鼓励,体现了制度的社会保障性。对于不断扩张的高校实践教学而言,参照此模式,有利于确保校方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得以转嫁,实习生这一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得以补偿,企业接受实习生的压力得以降低。
3.签订实习协议,预防纠纷发生
实习协议是指学校与实习企业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约定学生到企业实习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合同。学校作为委托方, 接受学生实习的企业为受托方,双方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受委托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发生纠纷时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由实习学生与企业、学校通过各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契约来规范实习行为,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实习期限、时间安排、双方的管理职责、津贴和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特别是对实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是弥补立法不足、及时进行救济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学校及用工单位对实习生在因工作受伤时赔偿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S].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