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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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5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3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外部信用评级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科学化的方法,利用规范化程序,对评级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最后经过对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进行综合比较,并以直观简单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最终将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行为。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的作用
2000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各评级机构认为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一样,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刺激了次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进程。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2007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399种和612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1]。此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2008年1月,标普公司宣布对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获评的6389个美国RMBS交易评级下调评级或者列入负面观察名单,此外还将全球1953个CDO和572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种大规模的集中降级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
在金融危机的传导链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次贷产品必须要有外部信用评级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像CDO这类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达不到最高信用评级,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退休基金、教育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大量买入并持有,金融危机也不可能大规模蔓延。总的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中,外部信用评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缺失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外部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是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仍未全面建立起来。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以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监管的滞后,不利于保持投资者的权益。比如,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SEC《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上是滞后的,没有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殊信用风险纳入监管考虑范围,并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做出特别的监管规定[3]。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中立性较差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级活动本身不受发行者制造的压力干扰,二是人员与资金方面的独立。长期以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做出评级。这种评级结果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并且作为其投资时的重要决策依据。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其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外部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顺周期行为只会加剧经济波动。
(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时滞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较严重的时滞,没有及时警告投资者投资美国次级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穆迪与标准普尔公司在金融危机出现前还曾经将一新品种的信贷衍生工具评为安全性,其信用级别等同于美国国库债券。
二、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和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发展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外部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可操作性较差,相关制度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另外,我国也没有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的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冲击较大。
(二)监管主体缺失
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统筹协调能力不高。
(三)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部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5]。根据上述规定,联合资信、大公、中诚信、新世纪、远东等机构有资格入围。而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证监会又作出了独立的资质认定,先后有中诚信、新世纪、鹏元、大公等几家机构获得该项业务资质。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外部信用评级市场较为混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外部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三、政策建议
外部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话语权,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坚持主动性,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建章立制,完善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制度性安排。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力,结合金融监管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二)促进规范化,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培育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评级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外部信用评级长效机制,对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外部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相关制度,完善推进外部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工作。
(三)以市场化改革构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确定几家全国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外部信用评级属于相对垄断的行业。以美国为例,外部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所占据。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全国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监管指标,比如财务实力、评级准确性、人员素质等,考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技能。
(四)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进行规范,防范风险。其总体思路是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在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同时,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冉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征信,2011(3).
[2]郑又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占硕.信用评级监管:后危机时代的变革与借鉴[J].征信,2010(3).
二是监管任务重、监管责任大。全省除深圳、珠海市对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登记,对市场未另行登记以外,其他大部分地区则依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市场登记,发放市场登记证。目前全省共有商品交易市场8381个,场内的经营户数约100万户,占全省各类经营主体总量的36%。由于市场经营的商品多数为食品和日常必需品,与消费者的生活与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监管责任很大,基层工商部门的管理力量60%以上都投入到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中。
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执法弱化。当前工商部门基层巡查监管机制一律以单个经营主体为巡查对象。对市场内、市场外经营主体未作区分,不符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实际,也导致监管执法工作弱化。2007年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品交易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共11089宗,仅占全省案件总数的3.5%,与市场内经营者占所有经营主体36%相比,比例严重失调。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在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重在实现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科学性、简便性和智能性,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信用分类结果,实施市场整体巡查监管,实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市场信用水平的提高的行政目标。
二、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的做法
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是解决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任务重、效能不高、监管弱化、监管漏洞多、责任大的有效方法。我局对实施市场信用分类工作十分重视,去年10月份开始组织课题组,经过为期近2个月的研讨、论证,下发了《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目前各地对符合分类条件的市场正在全面摸底登记,建立健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档案,并运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全面开展市场的分类认定工作。
(一)科学界定分类监管的市场范围
由于我省部分市场开办者未实施企业登记,与国家工商总局分类监管的适用范围不一致。根据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的法律义务规定,结合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特点和我省当前市场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商品交易市场重新界定为:有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管理者,有专用市场名称,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有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经营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基于这一界定,我们将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分为三类:一是已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商品交易市场:二是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注册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三是其他虽未办理市场登记或企业注册登记,但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的商品交易市场。目前,全省需要纳入分类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有8381个。
(二)建立科学标准体系,确保分类均衡合理
为了达到合理调配基层监管力量。促使市场有效竞争、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目的,必须使市场实施分类后各个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能够均衡合理。由于各地市场情况复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全省用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必然无法达到各地市场信用类别均衡合理。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体系。
1 确定认定标准的项目框架,作为各级标准的基础。我局参照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分类标准,结合我省实际,以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市场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录为依据,按照“开办者主体情况”、“市场组织管理情况”、“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情况”三个方面设定了26个认定项目。每个项目设定A、B、C、D四个等级,形成了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类别认定标准的基本框架。今后可根据监管情况的变化,对项目及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2 设定指标水平,形成省、市两级A类市场认定标准。由省局确定省级标准各个项目的指标水平,形成省级A类(即AAA类)认定标准;由各市局根据本市市场总体情况,适当调低省级标准26项指标水平,形成市级A类(即AA类)认定标准。
3 按照比例均衡原则,形成县级标准。为了确保市场分类结果能实际应用于监管工作,并发挥市场信用分类的最大效用,必须确保各地的市场各个类别齐全,且比例相对均衡。因此,将县级认定标准作为最终认定A、B、C、D类的基础性标准,四种类别市场的划分,根据各县级标准确定。
(三)运用信息手段。实现分类智能认定
根据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各地在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时,要注意与市场监管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的要求,我局在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根据市场信用分类信息化、分类结果信息化的特点,组织专题组开展市场信用分类实施方案和信息化工作的调研,经过近两个月的深入研讨,目前已经完成市场信用分类软件需求、软件设计和初步开发工作,进入了调试应用阶段。
1 完善市场信息档案。为做好分类的基础工作,首先由各地工商部门将所有市场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并登记造册。对未实施登记注册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进行核查,包括摸清市场开办者、市场服务管理单位、市场内经营者的各项信息。填写《商品交易市场调查(核查)情况登记表》、《市场内经营者登记表》,全面建立市场的完整档案,并在市场分类监管软件投入使用后将收集和复核后的市场情况录入业务信息系统。其次,各级工商部门在信息管理软件中将市场与场内经营者建立关联关系,把场内经营户情况作为市场信用进行统计、查询、汇总,并将市场分类结果应用于对场内经营户的监管。
2 简化分类认定操作。制定与《认定标准》相配套、能为计算机系统识别的《市场类别认定表》,认定人员可通过综合认定、从业务信息系统获取指标数据、现场检查3种方式,获得市场相关项目的指标。相关指标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后,信息管理软件就可自动与《认定标准》的A、B、C、D四个等级相匹配,自动计算出每个项目的等级。
3 设计可行的认定方案。由于现实的市场纷繁复杂,实际认定时,市场各个项目等级不可能全部相同,必然存在同一市场各个认定项目等级不同的情况。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根据项目等级确实市场类别的认定计算方案。
计算方案采用高信用等级类别从严认定的原则,A类市场必须90%以上的项目为A级,并且没有C、D级的项目:低信用等级类别则采用“一票否决”的做法,所有项目中只要有一项是D级。不管其它项目等级如何,该市场即认定为D级。
信息管理系统可根据设定的计算方案,根据每个市场各项目的等级情况,计算出该市场所属信用类别,做到市场信用分类认定自动化、客观化,对符合省、市级标准的A类市场自动认定为AA,AAA类市场。
4 共享业务信息数据。由于市场信用分类的依据和基础数据主要来源于工商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分类结果服务于监管。因此,我省将市场信用分类管理软件建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整体业务信息系统之上,作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个功能模块,市场分类的数据与全系统的各种业务数据实现直接调用。信息共享。
三、构建市场信用分类巡查监管体系
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仅仅是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开始。运用市场信用分类结果,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建立科学监管体系,才能最终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整体工作目标。实施市场整体监管,可以极大提高监管效能,解决原来监管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从我省的情况来看,将市场作为一个整体监管对象,可以使工商部门从原来直接监管市场内100万经营户,变为监管8000个市场;同时赋予开办者管理责任,由众多开办单位协助监管,可以加强市场监管力量,加大市场监管的频度和力度,提高场内经营行为的规范程度。
因此,我们在做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工作的同时,对实施商品交易市场整体巡查,构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科学监管体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明确开办者职责。形成市场信用整体
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就要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整体监管对象,实施市场整体监管。而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前提和关键,是将市场形成一个有机的信用整体。市场由开办者及众多的场内经营主体组成,显然,只有将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明确化、法定化,同时将开办者的利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市场整体利益关联起来。将开办者的信用、经营者的信用形成市场整体信用,发挥市场开办者的自管、经营者自律作用,形成市场信用一体化,才能将原来对场内经营者逐个巡查监管改变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
可见,明确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职责,是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的基础和关键。市场开办者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又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组织服务机构,在提供市场交易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的同时,应当承担禁止场内违法经营活动的管理责任。对此,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以上法规的出台,为明确食品市场开办者相关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明确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法定管理职责,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可以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审查场内是否有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法定依据。至此,审查场内经营者合法资格,禁止场内经营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检查场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成为我省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如果市场分类的结果,仅仅用于工商部门调整监管力量,信用分类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只有将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利益与信用类别直接联系在一起,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的奖惩机制,才能调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能动作用,促进不同类别市场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真正达到市场分类监管的目的。
1 将场内经营行为与市场信用类别关联起来。通过制定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来实现奖惩机制。一是对高信用类别市场,采取一定的引导和奖励措施,并对其场内发生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形成奖励机制:对低信用类别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对低信用市场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二是将市场开办者利益与市场信用类别紧密联系起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管理不到位的市场开办者,从严追究其连带管理责任。对D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并追究开办者的连带责任:对A类市场经营者出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和责令改正为主或者从轻处罚:
2 通过每年调整认定标准项目内容,引导市场开办者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使市场管理和服务制度不断完善:
3 运用奖惩机制,提升市场信用水平。对低信用类别的加重处罚。迫使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加强管理,加强自律,从而提高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高等级信用市场由于其开办者和经营者在奖励措施中获得了利益,为了保持其固有的利益,也必然加强规范和自律,从而形成市场间共同提高的良性竞争局面,促使市场信用水平得到整体提升。这样。工商部门在下一年重新认定信用类别时,如果使用原来的认定标准,必然出现高等级信用类别的市场比例过大的情况,根据比例平衡原则,需要调高标准的指标水平,使各类别保持新的平衡。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竞争,达到市场整体水平循环上升的目的。
(三)探索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新模式
我们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整体巡查监管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市场整体情况的监管,主要是对市场开办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行为是否规范、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二是直接检查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和重点商品。
1 建立市场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一是通过公布信用分类标准。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市场开办者为了使市场能够获得高等级信用,必须按照高等级信用标准的相应内容和相应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包括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审查制度、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等:二是通过行业组织采取星级市场认证等措施引导市场开办者制定服务管理各方面的制度规范,通过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
的作用,形成较为完整的经营管理的制度体系。三是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品交易市场巡查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市场整体监管,管理体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巡查对象,市场开办者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市场内经营者成为这个巡查对象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对市场整体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巡查周期、巡查责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巡查执法的绩效考评等,都要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
2 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经过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监管模式的探索。初步形成市场整体监管模式。在新的模式下,工商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周期巡查。工商部门按照信用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市场实施不同周期的整体巡查监管。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开办者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落实:对市场内经营者进行分批轮流检查,每次周期性巡查抽查一部分场内经营户: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处理,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等。二是专项监管。根据市场监管情况对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开办者是否落实专项管理制度,重点商品质量状况如何。场内经营者是否存在特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3 智能监管、高效巡查。通过开发市场分类巡查信息管理软件,将可实现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确定不同的巡查周期,按照不同的巡查任务自动生成巡查计划,根据市场不同商品的分布,自动搜索出需要检查的商品经营者,记录巡查结果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这样,日常的巡查监管数据自动成为每年市场信用分类认定的基础数据。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整个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我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活动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也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信用行为的监管。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本文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框架、作用及规范做初浅的探讨。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入世的需要。
随着加入WTO,我国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冲击。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培养遵守国际规范、规则的意识,特别是建立信用体系,这是目前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政府入世,企业同样要入世;政府要按国际贸易规则办事,企业同样要按国际贸易规则经营。世贸组织规则中强调的市场开放、公平竞争和政策透明度原则,其核心是国家信用原则,全球的自由贸易靠的是信用,维护国家的利益靠的是作用力。要更好的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工商部门必须把握新的形势,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
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1、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是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确保企业信用的基础。登记注册的信用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使用过程要体现企业信用制度。二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履行民事责任的能力和企业经营的实力,同时也代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承担商业信用的能力。加强对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审查管理,查处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是保障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措施。三是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信用行为的审查。四是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资格的审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是对企业经营期限的信用审查。六是对企业章程的条款审查,体现企业诚实信用,按所订立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往往是通过履行合约来表现的,合同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欺诈虚假合同进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保护恪守合同条款、诚实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自己职能,收集企业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失信记录及违约行为的情况,为企业签约提供服务,减少企业签约的盲目性,防止上当受骗,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按市场规则运行的进程。
3、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这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企业信用意识的建立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加强日常管理,才能逐步实现。围绕监管职能,我们一是要加强打假治劣的力度,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制假售假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公害,假冒伪劣行为说到底就是不讲信用、不讲道德,不惜破坏市场秩序,追逐暴利的行为。信用环境的恶化,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秩序混乱,经济运行不畅,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迫切需要我们加大打击力度,使制假售假行为无处藏身,净化市场环境,净化企业信用行为。二是通过企业年检工作开展事后企业信用监管。 在年检中有目的地对企业的资本使用、资金流向、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对企业亏损金额、亏损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警示和改进意见,加强企业信用的履行能力,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为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三是清理“三无企业”。三无企业是无信用能力的企业,它即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可能,又没有承担社会义务的可能,已经失去了市场主体资格,没有信用可言。
4、企业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立,只有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年来。工商部门大量的应用计算机联网技术,已经成为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模式。广泛采用计算机技术,通过收集整理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情况、失信记录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等涉及企业信用方面的各种信息进行公开、透明地向全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关系,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三、规范企业信用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1、当前我国企业不守信用的表现主要有:一是合同履约率低。据国家工商局20xx年统计,全国每年签定合同超过40亿份,而合同履约率仅有40左右。二是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严重。利用签定合同搞欺诈、骗取钱财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因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侵害造成损失而破产、倒闭现象数不胜数。三是逃避各类债务现象严重。采用各种手段逃避企业和银行的债务,使其他企业和银行遭受损失。四是市场交易行为严重不规范。由于缺乏信用,一些企业害怕上当受骗,非现货交易而不做,丧失营销良机,错过交易的最好的时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五是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突出,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上述这些不守信用的表现值得我们深思。
2、抓好企业信用行为规范,保护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在承认其主体追求最大利益行为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规则约束其主体合法经营。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开展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守信用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也是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两手抓”的一个重要方面。企业只有加强信用意识,才能更好地和国际接轨,这是入世新形势对每个企业的基本要求。规范企业信用行为,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工商部门要充分应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具体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宣传法规,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要根据我国入世的新形势,加强对企业入世教育,帮助企业了解世贸,了解国际贸易规则,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要组织企业学习《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提高合同履约意识、竞争意识、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自我保护能力和企业公平竞争能力。
二是以建设“服务型工商”活动为契机,开展信用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诚信。要在企业合同订立上为企业把关,防止合同欺诈和不履约行为;要在产品销售环节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三无产品”流入市场;要在经营信用度上为企业把关,防止企业投机经营不守信用行为;为企业讨回公道、保护合法权益服务;为企业追讨合同欠款服务;为企业宣传自己、创造信用环境服务。
三是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数据库的建立,发挥征信服务效能。工商部门在对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中积累大量的企业信用信自资源,如企业的资产情况、经营业绩、产品情况、商标使用、合同履约、签约动产抵押、投资等等,这些企业信息是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东西,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信息社会化。在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应用计算机网联技术,加快建立工商部门企业信用数据库,尽快使征信数据开放。征信数据规范为全社会所用,同时也使企业信用接受社会监督。在目前阶段,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服务的实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资料、资信情况、违法违规记录及商标使用、合同信用等记录通过工商互联网向社会开放,允许公众查阅,同时给每个企业都建立网上经济户口,实行电子监控。
(2)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经理、会计等,并建立电子档案。对失信企业在工商年检中给予处罚或划定为B级企业,限制企业行为,规范企业信用度。
(3)建立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充分披露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向社会曝光,让舆论谴责不讲信用者,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但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1.国家法律法规理论指导不足。(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全。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3.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二、实施金信工程的对策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重新审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挥四个功能,即: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功能,教育培训企业诚实守信的引导功能,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监管奖惩功能,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功能,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做到“四着并举”: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2.培育发展信用企业,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是金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它与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以我县重守企业评定现状为例:一是全县共有重守企业299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10%,比例较低;二是全县重守企业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市级55家,县级239家,等级档次有待提高。我们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推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各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重守认定活动的积极性;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排查,支持已命名的重守企业参加上一级的认定,未取得的企业要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报名参加认定;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发现、培育重守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加强指导规范,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对申报重守认定企业,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登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质量;对被命名表彰的企业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抓住典型导向拉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加入重守创建队伍中,打造企业信用平台。
3.查处企业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褒奖信用企业,弘扬诚信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失信违法行为,更是我们的法定职能。为此,我们一要通过集中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等合同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坚决清除假冒的重守企业,近年来,宝应曹甸工商分局先后查处了2起企业利用产品宣传册、互联网冒用重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三要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组织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合同欺诈案件的办案水平,并利用企业信用电子网络,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警示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四要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将生产经营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良好行为企业向社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年检中免实质审查,发展中重点扶持,改变“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使诚信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4.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诚信经济的品牌。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加大对《合同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协会简报、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办班的形式,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营销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增强严格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今年来,宝应工商局还深入开展了“合同助企活动”,通过与重点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内部合同管理指导、法规咨询、资信、大宗合同签订把关、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仲裁、动产抵押登记、争创省市级重守企业、查处侵权案件等十项服务,促进了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引导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对金信工程的再认识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对此,我们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1.立足自我与争取支持的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平台;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运用我们拥有的企业登记基础资料换取我们所需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丰富企业信用资源。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与阶段目标关系。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我们分阶段实施。因此确定每个阶段目标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原则开展工作,首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其次做好制度建设,最后把企业信用建设向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延伸。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6. 020
[中图分类号] C9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6- 0030- 04
1 引 言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近年来,由于农药、兽药和各类重金属残留,过量使用激素和抗生素,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细菌含量超标,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苏丹红、瘦肉精、三鹿奶粉、塑化剂、地沟油等问题接连不断,这些问题涉及到食品链的各个环节,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严重威胁人们的身体健康,引发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而且影响到国家的形象和民众对政府的信心,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我们急需找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方法。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监管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协调,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但从最近几年频频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来看,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随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化深入人们的生活,这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新的方法,在总结近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后,发现要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需要从食品供应链的各环节入手,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有效弥补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方法的不足。
将信息化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我国已经在国家层面和各级政府建立了一定的政策基础和应用基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在某些种类的食品安全监管中,信息化的发展已经非常成熟,并且这些信息化的应用成效显著,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在总结近几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2.1 食品供应链延长,风险增加
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食品供应链拉长,从农田到餐桌,需要经过种植/养殖、加工、物流、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相当复杂。食品供应链中这些环节一环紧扣一环,相互影响,食品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遭受污染,就会沿着供应链向下扩散,造成大范围的风险,进而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供应链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
2.2 信息共享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乏方便的食品质量信息交流和共享途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规定,我国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整合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进而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但是从现在看来,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消费者之间,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然存在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无法及时方便地了解食品质量安全信息,不能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
2.3 多部门分段监管协调能力差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农业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环节;食品餐饮消费领域由卫生部进行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协调机构,负责履行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责任事故等职能。分段监管制度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造成各监管部门间协调不力。
2.4 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在法律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但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它依然有其不足之处。如注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之后再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是亡羊补牢式的管理,而忽略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预防工作。《食品安全法》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遭遇了执行难的问题。
2.5 民众参与意识不强
随着中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的同时,食品是否安全日益成为提高生活质量的必备因素,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对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民众对食品安全认知程度低;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或监督渠道不顺畅,使消费者失去监督动力,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时维权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民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不强。
2.6 标准技术落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无论从质量还是数量上都不完善,有些标准很陈旧,不能满足当前的食品安全要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落后,无法快速方便地检测现在食品中越来越多的添加剂和化学制剂。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偏低,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比例仅为23%,如我国允许的“农残”量标准高出美国数倍,我国的原料奶含菌量标准为200万个/ml,在国际上得不到承认。
3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设计
通过对食品供应链进行认真分析,明确关系食品安全的各环节经营主体,他们与政府和社会共同组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同时,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供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使用,各参与主体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系统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快速查询和有效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是信息应用体系的基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监管数据库用于存储各类数据,供用户查询使用,实现信息共享。另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使监管更加高效、方便。基于以上分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如图1所示。
3.1 食品安全监管参与主体分析
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政府、经营主体和社会的共同参与。根据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食品经营主体,包括种植者、养殖者、加工企业、物流企业、商店、超市和餐饮企业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接受社会监督,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新闻媒体、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起到宣传普及的作用,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也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2 食品安全监管应用系统设计
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需要开发多个管理信息系统,在这些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①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②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③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⑤种植/养殖监管系统。⑥食品加工监管系统。⑦食品物流监管系统。⑧餐饮/销售监管系统。相关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各自对应的系统获取相应环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标准,以便以此为依据进行经营活动,同时,按照规定,向系统中录入信息,作为食品追溯和查询的依据。
3.2.1 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
预警的关键在于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现象,对异常现象进行成因过程和发展态势的描述与分析,揭示其发展趋势,发出相应警示信号,通过提供警示信息来帮助人们提前采取预防性的应对策略。试想,如果存在这样一个预警系统,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在发生之前就被处理和解决了。
食品安全预警系统包含3个模块:预警信息管理模块、预警分析模块和预警反应模块,3个模块缺一不可。其中,预警信息管理模块包括来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治理、食品供应链上各企业的自我检查、群众和社会组织媒体等的监督举报等相关资料。预警分析模块根据预警信息管理模块提供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输出分析结果。预警反应模块依据预警分析模块的分析结果,确定食品是否出现安全问题,如果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立即做出预警反应。
3.2.2 食品安全监管应急处理系统
在食品安全监管预警系统发出预警或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应急处理系统开始发挥作用。通过诊断和分析,找出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充分利用各种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果是较少发生的问题,没有合适的应急预案,则可以迅速召集相关专家与政府部门共同商讨对策,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
食品安全应急处理系统包含5个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快速诊断模块、趋势分析模块、决策指挥模块和新闻模块。问题食品样本收集模块是对出现问题的食品进行样本收集,以备检测。快速诊断模块是对收集的问题食品样本快速检测,以便了解问题所在。趋势分析模块是对已经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发展趋势进行认真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决策指挥模块是该子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政府部门是该战场的指挥官,全权负责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工作。新闻模块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消除人们的恐慌。在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中,早在3月份就有群众、专家提出三鹿奶粉有问题,但没有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如果当时应急处理系统发挥作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预案,就不会酿成巨大的悲剧。
3.2.3 食品安全监管可追溯系统
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关键环节中,对食品、饲料以及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信息进行溯源或追踪,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可为有资格的机构提供溯源相关信息。国外立法经验表明,完善的食品信息追溯制度能够保证“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网络上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记录,以便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时候能迅速查出问题根源,将事故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是一个基于食品供应链的信息系统,从食品原料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最终到达消费者的手中。通过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不论在食品链的哪个环节,向上向下都能跟踪查找到涉及食品企业、食品的信息。如果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可以迅速查找到问题出现的源头,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其他措施,避免问题的扩散。
3.2.4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该系统能有效解决“分段监管”体制下,检测资源信息分割、部门间重复抽检、结论交叉等现象,能够将各监管部门在监测和日常监管中积累的海量数据有效整合,实现相互沟通和信息共享,具备强大的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实时共享、综合分析、风险分析预警等功能。
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包括食品企业信息模块、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用户讨论模块、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和食品安全教育模块等5个模块。食品企业信息模块包含食品企业的食品经营范围、信用记录等信息。食品安全检测结果模块包含监管部门对食品的日常检测和专项治理中所得到的检测结果予以公布。用户讨论模块用于使用该系统的用户参与到有关食品安全的交流讨论中来。食品安全信息检索模块是方便用户检索其所关心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教育模块是政府对社会进行食品安全教育,让社会加深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激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2.5 种植/养殖监管系统
这是种植者和养殖者使用的信息系统,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重大疫病记录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农药/兽药标准与法规、饲料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生产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农药/兽药安全检查、饲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进行电子标签编码。档案管理包含幼苗/幼雏来源记录、最终销售记录。
3.2.6 食品加工监管系统
食品加工安全监管系统对象是食品加工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检测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加工过程安全检查模块包含原料安全检查、环境安全检查、成品安全检查等。标识管理包含食品电子标签。档案管理包含原料来源记录、加工过程记录、成品仓储记录。
3.2.7 食品物流监管系统
食品物流安全监管系统使用对象为食品物流企业,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和档案管理模块。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运输标准与法规、仓储标准与法规。安全检测模块包含运输安全检查、仓储安全检测。标识管理模块包含食品电子标签管理。档案管理模块包含食品运输记录、食品仓储记录。
3.2.8 餐饮/销售监管系统
该系统的使用对象是餐饮企业、超市、商店等,包括标准和法规模块、安全检测模块、标识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和档案查询模块等。标准和法规模块包含食品储存标准与法规、烹饪标准与法规、环境标准与法规等。安全检测模块包含食品安全检测、烹饪安全检测、环境安全检测等。标识管理主要是条形码管理。档案管理包含食品储存记录、食品销售记录。档案查询模块包含种植/养殖档案查询、加工过程档案查询、销售档案查询。
将这8个系统有机结合起来,集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
3.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由通信网络、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数据存储组成。通信网络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和电子政务网,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通信服务。交换中心对网络上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给政府、食品经营者、社会提供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信息的网络共享。数据中心的建立是为了全面、集中、主动并有效地管理和优化食品安全监管IT基础架构,实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高水平的可管理性、可用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保障系统的顺畅运行和服务的及时提供。数据存储是数据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文件或加工过程中需要查找的信息。数据以某种格式记录在计算机内部或外部存储介质上。
3.4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数据支撑系统包括法律法规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和安全标准数据库。监管数据库包括企业信用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法律法规数据库等。企业信用数据库反映了企业有关食品安全的信用记录。食品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国家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颁布的食品安全标准。法律法规数据库包含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专门法律规定和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信用数据库存储了各食品经营企业自注册以来其食品安全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信用记录数据,包括奖惩记录、违规处罚记录、各种检测结果记录等。安全标准数据库储存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类标准数据,供平台使用者调取查询。
3.5 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技术支撑体系设计
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撑主要有GPS、RFID、条形码、二维码、微博、微信等。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可以提供食品及食品运输车辆的定位、行驶路线监控及呼叫指挥等功能。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频识别)是一种无线通信技术,可以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利用RFID技术,可以对附有电子标签的牲畜进行身份识别,电子标签上存储大量信息,便于追踪。条形码和二维码都能标出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制造厂家、生产日期等,两者的区别是二维码存储的信息容量更大,并且可以由汉字、字母、数字等组成,条形码只能存储数字。微博和微信都是当前很热门的信息技术应用,用户数量庞大,可以作为政府与广大消费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消费者可以利用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向政府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4 总 结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错综复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应用体系的设计和应用有利于厘清各监管主体的权力和责任,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相互协调,提高监管的效率;有利于企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政策,促进自我约束和管理;有利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食品行业动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合理选择安全食品,最终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促进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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