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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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双方认可和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行。近几年来,我国受全球经济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金的借贷关系发展的比较激烈,各种各样的民间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但是,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也不断的呈现出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这种风险性的存在对于我国民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管理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只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数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及不合理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规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民间借贷因此得以产生和不断地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体当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经济形式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短期性的特点。而正规的金融行业在国家体制和相关机制的双重限制下,不能够有效地满足这些经济形式的资金需求。但是,相应的民间借贷就能够有效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行业的不足[1]。
再次,民间借贷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压力。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内外的双重困境,全球经济形式的影响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都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原料资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税收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出现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借贷行为。比如,有些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盲目的进行资金的借贷,又直接的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的表现
民间借贷中,由于不正当的借贷方式以及一些盲目的借贷行为给我国的民间借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一些隐患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非常的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体现在:民间资金借贷的流动性比较大,国家相关统计局根本无法完全的掌握资金借贷的相关情况,造成相关数据统计的失真;民间借贷在国家资金借贷占了一定的比较,但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国家根本无法知道资金借贷的规模及其总量;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民间资金的借贷会造成有关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稳定的金融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到发展再到不断的完善,都是一种自行发展的过程,国家给以监管的力度非常的小,因此给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相应的科学的指导,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相应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因而对社会的稳定也就造成了影响[2]。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与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才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进行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当前的环境下,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在法制体系之外,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规范。现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行业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以确保民间信贷的合理发展。
其次,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完善民间资金的借贷环境。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其投融资环境的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在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改善民间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并不断的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民间借贷是一种“草根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进行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并加强监管的力度,才能够促进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3]。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我国正规金融行业一个非常有效的补充方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应当采取不同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并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还应当不断地进行金融体制的创新,不断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广大城乡金融市场,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发放及时、双方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力调剂,对银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活动的趋于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释放了一定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有效地缓解了银企业和银行间的资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投放,银行资金筹措能力吃紧,基层商业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甚至无资金可放,民间借贷对于提升个体经济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
首先,借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中小企业。其次,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保证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违约金等内容,借贷手续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大多数借贷活动都有正式的借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担保。再次,发展呈现职业化趋势。一些有钱人从实体经济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食利阶层。由生产经营转为专门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长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大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贷方对于借方情况一般比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审批时间短,限制少,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较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财意识发生转变,逐步增强。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受限条件下,炒房地产投机受控、股市近期形势低迷风险大等情况,部分商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三是私营经济资金市场需求不断增大。银行金融机构对这些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落后、信用较差、固定资产少而确定的贷款额度较小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据统计银行贷款只占企业所需资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还需要企业向社会筹集。四是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一般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先对其经营情况、家庭收入、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找合适的资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后,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方能发放贷款,所需时间较长,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资金需求者被自动排除在银行大门之外,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弊端
民间借贷活动存在不规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区域的经济的结构调整,亦不利于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首先,民间融资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国家总体宏观政策的限制和银行信贷投放总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外,还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存在着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等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因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关停的企业,由于民间借贷的力量,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也因此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就会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性差,法律约束力弱,很容易出现经济和民事纠纷。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贷方缺乏对贷出资金的有效监督能力,加上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没有办法归还,从而造成债权和债务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对企业、银行的冲击。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对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加重企业负担,直至支撑不住破产倒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 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性系统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脱离了国家宏观的调控,借贷双方的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因而呈现随意性特征,结果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首先,个体民营企业一般存在着管理水平比较低、财务体制不完善、员工综合素质差、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情况,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结果就会使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更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在高位运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还款的能力,增加了资金借方的资金财务成本,大大压缩了获利的空间,很容易就造成亏损,忽视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另外民间融资的方式手续非常简单,程序极不规范,也决定了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的潜伏,因为民间融资的出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较成熟完善规范的信贷管理办法,如果借款方利用这种漏洞,设计圈套,诈骗钱财,就会使资金供给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这就会加大造成借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五、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合理引导和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风险发生。
1.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力作用
对于因为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等原因致使民间借贷增多等现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防止资金的无序外流,努力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供求矛盾问题。要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银行应设立“绿色通道”,尽量简化贷款的各种手续,从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出发,设计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并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步伐,大力扶持规范其业务的开展,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政策和产业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各种有效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各种行为,从而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状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实现民间借贷的有效引导和周全服务,有目的的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加快讨论和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或者《民间借贷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运行方式和操作规范,在法律层面上,加强指引,为民间借贷参与者双方构建法律的保障。并对借款方式、利率区间、资金使用、出现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征收税收等行为,加以明确规范 。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努力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
要使民间融资的日常监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信息数据,关注民间借贷主体、借贷资金和借款利率的调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高利率诱惑下的民间融资的风险性,让广大群众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资金出现过度密集投向而产生聚集的风险,减少借款方错误判断而产生的损失,更不能让变相搞非法集资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经济和社会金融环境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9(4).
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杜丽君,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对的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没有经过国家依法批准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的借贷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金的不断需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能够保障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下顺利的运行,为了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
一、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有了更活跃的发展,这既是融资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资金供给不足情势下的无奈选择;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第一,个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的剩余资金较充足,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改变了人们以往把选择储蓄作为唯一理财方式的观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点吸引着更多的注意力,拥有自有资金的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种借贷中去。
第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自主创业的思想涌动,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他们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国家采取措施增强金融体制提供信贷的能力,但是资金短缺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状况去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三,国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为适应货币政策抬高信贷的门槛,他们为了减少风险更乐意将资金贷给那些信誉好和市场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因此基层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条,阻碍了其发展。中小企业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已会向民间借贷来寻找自己的资金源。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现为直接借贷、企业集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方式,如票据贴现、投资咨询公司、网络借贷等。其中,由于民间资金的借贷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相对很高。其次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最后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最为常见,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体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从立法原则上讲,民间借贷缺少立法原则,从现有的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民间借贷立法原则,使得民间借贷在无约束地发展着,出现畸形的现有模式。从立法角度上讲,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产生歧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发展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情况,因此,带来很多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进行。
第二,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缺少完善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风险,不进行规范的监控,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异性发展,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在现有的国情下,缺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中大量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则,是,民间借贷缺少保险存款制度,导致在民间借贷交往中,因缺少保险,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关的保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缺少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宣传。使得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少了解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自身层面上缺少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现实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不具有统一的自我约束机制,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方式,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扰乱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同时,民进借贷美白也缺少培训,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素质也不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没有先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现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培训和实务方面的学习,其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工作,不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导其发展方向,取缔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探索适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监管制度。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在新立法之初,应该首先确立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统一的指导。立法原则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活动,也可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发挥补充作用。要对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新的立法工作,应该是在尊重实践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和金融安全的原则之上进行的。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民间借贷的地位确定合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的法律不完备,导致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及时修改清理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统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运行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将不属于违法范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再则,确立民间借贷的立法原则。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讲
1.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和体系制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时控制。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潜在的风险,为尽量减少甚至遏制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检测民间借贷的各方面状况,对其资本总量、变化趋势做出总结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可以给国家的决策机构进行正确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等发放营业许可证,允许其开展有关的借贷活动。使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可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间借贷行为的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进行严格的分类,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就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伤,就应当启动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有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民间借贷在大众中的形象,这样还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国家法律宣传的制度。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使开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资金主体根据国家的政策做出正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此行为来引导资金流向。法律的宣传关系到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基础,在国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民间借贷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层面上来讲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手段,不仅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缺陷,而且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融资困难等问题。然而,有些资金需求者与供应者为了牟取利益以身试法,频频出现了民间非法融资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国家利益,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一、民间借贷的转向
民间借贷我们定义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与非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方式,是民间资本进行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民间融资方式,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最基本、最朴实的民间互助活动,从刑法的角度而言是比较温和的。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方式,机制尚不完善,因此,民间借贷出现了非法经营的行为,部分开始转向高利贷、非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尽管国家对民间借贷采取了从严规制的法律态度,但民间借贷行为却依然以各种形式在民间“地下”不断发展与活跃。
二、民间借贷刑法规制
在如今的刑法罪名中,是否需要增加一个罪名来规制非法的民间借贷?从改革开放到2007年的“吴XX案”的司法实践看,现有民间借贷刑法分则中的相关罪名足以应对。
首先,从立法方面看,现行的刑法界定了民间借贷进非法行为,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这些都是刑法对民间借贷的约束。刑罚方面,集资诈骗罪为死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高达有期徒刑十五年。司法方面,我国对非法民间融资的打击力度越演越烈。总之,现有刑法的严厉性显然足以遏制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民间借贷,甚至其强度过大。
其次,如果现有的刑法中再增罪名必须认真考虑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是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性就是能够规范实际中的法律关系和行为,而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勿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可以看出刑事立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的一种表现。如果一部法律现实中很少涉及,或者涉及的是极其微小的利益,我认为动用国家立法资源规制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民间借贷就是浪费。我们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规范这些行为,比如条例,规章制度等,而没有必要上升到法律的级别。
最后,从民间借贷的角度看,民间借贷演变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不是这些领域立法不够完善,而是现有的金融制度不完善,改革不正确,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要求,从而引发了民间借贷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产生。
三、民间借贷刑法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如何释义刑法相关罪名以使其符合当今的社会状况成了重中之重。
首先,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当的扩大解释。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民间借贷虽非官方性,但金融机构也可以向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吸收大量资金,同样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民间借贷刑法规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其加大刑法的敢于力度,严刑峻法惩罚犯罪者不如改革现行的民商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规范的领域。
其次,应对集资诈骗罪做出限缩解释。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作出认定时,应结合实际案情中行为方式、资金流向,当事人是否有逃匿行为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
四、总结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4-0008-01
1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分析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据调查,2009年年末~2011年3月末,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67.3万元到101.2万元,增长36%;样本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2.1万元到3.7万元,增长45%;二是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三是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贷款更多地用于弥补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四是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五是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民间借贷,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2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2.1民间借贷由来已久
民间借贷在全国各地区不同程度上都存在。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从那时开始,民间借贷便悄然兴盛起来,很多中小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多数都来源于民间融资,而真正到银行贷款的很少。据有关方面估计,浙江的民间资金达数千亿元之多。吉林省延边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居住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的劳务输出,到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和塞班做服装加工、到其他国家的劳务输出,以及邻国等周边国家去做生意的,出国要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多数人因资金小足,除部分人向银行以财产抵押的贷款解决外,很多人都去民间借贷来解决。放贷人无论借贷人时间长短,月利息以3分利的居多,为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双方交易时都要有证人(不是借贷担保,类似于公证),地下借贷在当地一直延续至今。
2.2目前借贷市场的现状
据调查,在河北省的一些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根据借贷时间的长短来决定的,一般借贷期限长、利率相对较低些,短期则相对较高。如南京某一小企业通过熟人,在河北省某地的一笔100万元一年期借贷中,要向放贷人支付年14%的利率,即到期还本付息是114万元。如果是短期的借贷利息则更高。江苏借贷网在民间借贷的信息平台上,多数都是属于短期拆借,以几个月或者半年期居多,利率高低不等,一般在10%左右。笔者在对各担保公司的调查中发现,一般担保公司的费用标准,多数都在年11%或者11% 以上(其中包括银行的贷款利率与担保费用相加的和)。新加坡淡马锡旗下富登金融控股公司南京分部,为客户担保的年费率在11%(包括贷款利率)。其担保原则是在有财产抵押的前提下,个别担保公司针对风险较大的企业担保的年费率高达14.3%。据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提供的信息,温州银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12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为11.096%,目前月息3分利在浙江市场上是非常“善良”的,宁波、温州一些地区,有些民间借贷月息已达到一毛利、一毛五分利。
3当前民间融资发展趋势分析
3.1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地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8—2010年分别上升了7.3% 、10.2% 、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8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3.2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 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3.3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一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4民间借贷的应对措施
4.1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从国家农村金融政策角度看,民间借贷的发展从客观上为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实现农村金融多元化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应抓紧研究和制定“民间借贷法”,使关于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些原则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规范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的运作法规、各种配套制度,以及民间借贷的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为民间资本构筑合法规范的活动平台,以确保民间借贷活动持续、健康、稳健发展。
4.2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步伐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不但客观上可以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引导合法的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还能够起到平抑民间借贷利率的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必须加快改革创新的步伐。
4.3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我们选取120家中小企业和291位农户作为样本,对湖南省14个市州(其中长沙市选取辖内浏阳市为样本)县域农村地区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民间借贷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呈以下特点。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步扩大。从调查情况看,样本点民间借贷余额从2006年末的17315万元的增长到2009年6月末的33331万元,折合年均增长率约28.72%;借贷频率从2006年的1592笔增长到2008年的2026笔,年均增长约12.81%,且单笔借贷规模有逐步增大的趋势。
(二)资金用途以生产性资金为主。2008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12.5元,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家庭消费一般不缺资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投向生产经营领域,如农村石场、砖厂、养殖场等,据调查,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为:生产经营资金占84.41%,家用消费资金占0.99%,投资占13.50%,其他用途占1.10%。
(三)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民间借贷的期限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更灵活,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到某一天还款,不必以月或半年度为贷款期限,如果到期还可以协商展期。农村资金主要为了满足农业生产,借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占全部借贷总额的83.62%,其中6-12个月的占全部借贷金额的比例为31.7%。
(四)民间借贷门槛较低,借贷方式以借据为主。民间借贷门槛较低,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的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更偏好于信用借贷,如2009年6月末样本点民间借贷中采用信用方式就高达82.08%,其次才是抵押、质押、担保借贷方式,占比17.55%。借贷形式主要是以借据为主:企业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10.06%,借据形式占81.83%,口头协议占0.91%,其他形式占7.2%;而个人采用合同文本形式的占4.95%,借据形式占88.03%,口头协议占4.83%,其他形式占2.19%。
(五)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以到期一次支付为主要付息方式。农村民间借贷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从样本点情况看,企业借贷年利率最高17.5%,一般在0-12%之间;农户借贷年利率最高20%,一般在0-15%之间。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尤其是在种植业和畜牧业等行业中,所获利润必须要等到农作物丰收或牲畜成年后才能收回,生产过程中几乎全是资金投入,因而民间借贷利息支付方式主要是到期一次支付。从样本点的情况看,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方式的占48.83%,按季、按年付息方式分别占32.47%、13.58%。
(六)中介性质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增多。调查显示,各地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借贷的中介机构,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经纪人。民间借贷中介的经营模式比正规金融机构灵活,并推动民间借贷发生了“四大转变”,即由零散向规模型转变,由高息向低息型转变,由口头向契约型转变,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
二、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比较分析
(一)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从样本点民间借贷的发展特点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相比正规金融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更容易满足农村资金需求。
1.信息对称优势。民间融资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人缘而发生的直接融资方式,借贷双方较固定和熟悉。贷款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社会基础,综合地、深入地对所借款项的去向、投资项目的风险大小、投资项目的发展前景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解。正规金融由于信息不完全或监督成本太高,倾向于“信贷配给”,有选择的提供金融服务(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大客户),而农业由于不同于工业的特点,一般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稳定的业务关系,导致乡村企业、农户等经济主体排除在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之外。
2.交易成本优势。在农村,大部分农户和乡村企业的贷款需求规模较小,较高的交易成本使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涉足这种农村小额信贷。而民间借贷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跟踪管理成本很低,甚至可以忽略。在民间借贷中,一般不需要对融资方的“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农村民间借贷所具有信息对称优势,降低了调查、审核、贷后管理等交易成本。
3.经营成本优势。农村民间金融一般无正式的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即使是中介机构,其组织机构也很简单,几乎没有管理成本或管理成本很低。没有组织机构就没有固定资产要求,也无需注册登记费用,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成本。经营成本的低廉使降低农户的借贷成本成为可能,与农业生产利润低的特点相适应,成为农户融资的理想来源。
4.风险控制优势。发展初期的农户和乡村企业主要依赖民间借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股权资本投入,经理人员在对项目的选择上很谨慎,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明显降低。据常德市、衡阳市调查反映,目前该市借入资金的逾期率分别为7.91%、4.34%,均低于当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实践证明,真正由民间借贷主体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高的投资经营效率,对于经济主体违约所造成的信用风险,能够依靠熟人社区约束机制对其进行全面借贷冻结,反而可以成为金融稳定的积极因素。而正规金融的借款人往往缺乏有效的道德和声誉约束机制,造成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于正规金融
在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予以规范,使得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的效果和借贷双方的权益的保护:一是民间借贷未纳入国家统计范围,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多属“地下”运行,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逐利性,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引导手段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资金有可能流入小水泥、小纺织、小矿山等受限制行业,从而削弱宏观政策的调控效应。二是民间借贷操作方式不规范,容易引起债务纠纷。来自法院的调查显示,当前民间融资规范程度依然不够,如部分约定利率水平偏高,出现了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高利贷行为;违约金约定不规范,部分企业借贷在合约中没有明确违约金或违约金比例过高,易导致法律纠纷,而法院方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也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也往往只能以事后结果下结论,缺乏最关键的事前预防。
三、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制度安排
对比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可以看出,解决农村金融抑制问题,既要吸取民间借贷的优点,更要在此基础上加以规范,找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的最佳结合点,因此,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势在必行。
1.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合理规范民间借贷资金。政府应尽快出台扶持措施,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引导各类投资者设立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境内外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资金向此类正规金融机构集中,使民间借贷在继续发挥融资作用的同时,逐步向有良好监督管理的新型正规金融机构过渡,解决民间资金难以解决的长期、低息贷款问题。
2.探索农地金融制度,拓宽农民投融资渠道。农地金融是以农地作为信用保证(抵押)而获得的资金融通,农户可用土地使用权证书交存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而获得贷款,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将全部申请贷款农户的土地债券化,将债券卖给有剩余资金的农户从而筹集资金。农地金融方便了农地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若农户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信用社可将抵押的土地通过农地市场进行拍卖,也可自己经营。国外的经验表明,土地债券是农村金融真正建立的重要标志。建立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既要发挥市场流通的作用,也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经济援助等作用,从而扩大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缓解农户融资难题。
3.创新抵押担保机制,提高农村资金使用效率。一是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成立农业信用基金协会。由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政府共同出资组成农业信用基金协会,基金协会接受借款者的债务保证申请,对融资机构出具债务担保,融资机构据此发放贷款。二是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村房屋抵押贷款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附在上面的建筑物、林权属于用益物权,完全具有抵押物的特征,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推进,应逐步允许其可以充作抵押品。三是将大牲畜用作抵押。牛、马、骡、猪等大牲畜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抵押品,应完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机制,将大牲畜列入抵押品范围。四是积极推广应收账款、订单、质押仓单、渔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品种,增加农村中小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有效抵押物。
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配套设施
(一)建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各级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因自然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原因形成的农业贷款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核销和剥离的支持力度。二是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模式,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要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大额赔付,由风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二)强化地方政府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当前我国仅
有中央一个金融监管系统,在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增多的趋势下,难以真正实现监管目标。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新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风险管理和运行规则的监管,引导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行业,加强防范各种金融风险。
(三)建立健全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是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依据,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民间借贷市场的指引性文件,打击和防范各种高利贷行为。二是出台《放债人管理条例》、《社会集资管理办法》等,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的经营行为。建立民间非正式金融行业协会,加强民间非正式金融的自律。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要明确民间借贷监管部门,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建立民间融资信息监测统计网络,为宏观金融管理服务。
通过调查发现,方便快捷,资金到位及时是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一笔数万元的借贷款项往往在借贷双方协定后一天左右的时间就能到位,数额较小的资金甚至在数小时内即可到位,同时这些借贷关系的产生绝大部分只需一纸借条或一个口头协议即可。而同样的借贷数额,如果在正规金融机构则需要贷前一系列严格的审查,即使办理顺利也需要数天的时间,如果超过十万元则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如此长的贷款时间,对于资金需求不是特别急切的人来说还可以接受,但对于急需资金的民间借贷来说,往往成为雨后送伞。
民间借贷,灵活
民间借贷不论借款还是还款,方式都非常灵活,只要双方约定同意,借贷双方有多种选择余地。如在借款期限上,长的可达数年,此类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向民间融资,短的只有几天,如某县城关张某因经营问题向同行借得资金三万元,仅仅使用一天便还本付息。在借贷金额上,民间借贷不论数额大小,只要有人想借,便有人肯借,据调查,在经济较好的地区,借贷数额最大的金额超过五十万元,而在某些偏远山村一些民间借贷的金额甚至低于一百元,只要有需求,民间借贷不分金额大小。而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民间借贷在还本付息方面也很灵活,借款方在期限到后如不能按期还款,一般来说出借方会视情况和借款方协商,采取宽限时间、削减利息、甚至追加借款等方式来解决,如遇到借款方实在不能归还借款的情况,往往会采取实物抵债、劳务抵债等方式来清偿债务,其别是劳务抵债的还款方式在较贫穷落后的乡村最受欢迎。
民间借贷,广泛
一、概述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是一种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信用行为,泛指在国家有关机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间的融资活动,大多为直接融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升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率;但在当前缺少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前段时间温州的一系列案件正说明了这一点。
(二)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1.民间借贷的历史渊源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周礼》记载:“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意为民间的借贷行为,经“有司”登记后生效,并且按照登记给付利息。唐代《杂令》则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国家不参与私人间有息借贷的契约订立,但《杂令》也限制了利息率和利息总量。由此可见,我国民间借贷发展历史悠久,国家对其的监管也由来已久。
2.银行融资的高门槛为民间借贷提供生长土壤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建立在国有控股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基础之上,银行贷款的门槛非常高,征信审查严格且手续复杂;相较之下,民间借贷程序简便,资金周转快,放款迅速,还款方便,适应中小企业较小的规模、灵活多变的资金需求和较低的信用评级。正是由于银行间接融资的高门槛,让民间借贷再度蓬勃发展起来。
3.投资方式有限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长期动力
当前我国居民的投资方式较为单一且收益率低,而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利低,股市低迷,房市被打压,民间资金无法有效配置到资金的需方。而民间借贷作为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其投资回报率高、灵活性强等优势受到民间资金亲睐,在投资方式有限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有了充足的资金,民间借贷便获得了发展的长期动力。
4.民间借贷特质是其活跃的源泉
民间借贷自有的资金来源广、配置快、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特性,既满足了资金所有者的投资需求,又缓解资金需方,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在市场上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可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完成资金供需的有效配置,因此在基层,在边远的细分市场中相当活跃。
二、民间借贷现状及市场效应
(一)民间借贷现状
1.民间借贷的发展及风险
当前民间借贷虽然广泛存在,并在活跃地方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因其固有的缺陷(直接融资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且缺乏外部约束机制,在无法监控其利率、利息总量、资金流量和还款方式的情况下,存在着较大的市场风险,易扰乱正常的资金配置。
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抽离了间接金融市场的资金,当其高风险未带来高收益的时候容易对实体经济造成比间接融资更大的危害。民间资金的大量流入,一方面为民间融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使得在市场供需两旺的情况下,利率容易在放开管制后不断攀升,以致达到一个各方都承受不了的高度;同时,资金量的增加,也扩大了借款范围,超出了一般民间借贷以血缘和业缘为纽带,以熟人交情和道德为约束的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回报的风险,严重时可以形成雪崩式的资金链崩溃,危及整个市场的资金供需平衡。
2.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虽然民间借贷有着诸多的优点,但这些优点只能在有限的借款额和借款范围内才能规避风险并发挥作用。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以血缘、业缘为纽带,以交情和道德来维持其还款的信用保证和约束力,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资金链条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容易引发一长串的民事纠纷而难以善终;同时,民间借贷只能作为中小企业短期拆借应付资金流不足的手段,长期使用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民间借贷对资金的抽离,也不利于形成金融市场的资金合力,削弱了资金的规模效应。
(二)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
1.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当前利用民间借贷进行经营融资的企业要么是达不到银行的征信等要求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要么是不愿意进行手续繁杂的贷款流程,或者有一些潜在的资金方面的市场进入壁垒。企业经营面临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而中小企业因为自有资金不足,若无有效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便很难跟上乃至超越市场的进度。灵活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能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保障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并稳定中小企业吸收的大量劳动力。
2.促进民间资金供需平衡
银行的间接融资方式对资金持有方而言利率低但风险小,对需方而言款项大而周期长,是国民生产的重要资金保障,适合抗风险能力差的储户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民间借贷则很好的弥补了银行融资无法覆盖到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短贷领域,二者互补可促进资金供需平衡。
(三)民间借贷的负面市场效应
1.加重企业负担,抽离实体经济资金
民间借贷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这增加了使用民间借贷融资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企业为了维持经营而赌博式借入过高利息的款项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方面,相较于当前低迷的投资环境,高利率会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流入放贷业,不加监管会抽离实体经济资金,破坏市场基础。
2.扰乱金融市场,削弱国家宏观调控
当前民间借贷处在灰色地带,利率的随意性干扰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融资和利率稳定,扭曲了民间资金的价格和供求关系;同时,国家在金融方面的调控是依托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指标进行的,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处在监管体系外,国家在根据市场表现作出调控时可能依据的是错误的资金市场信息,导致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干扰,而民间借贷一旦出现较大波动的资金链问题,将严重威胁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且国家还无法监管调控,后果十分严重。
三、民间借贷的未来走向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银行间接融资,平衡民间资金供需的直接融资方式,不论是历史还是当前,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一直受到国家政府的关注和监管。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相关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和资金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与之相对应的,国家的监管方式和相关立法却处在相对落后的状况中,这使得民间借贷的正面市场效应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其负面市场效应却处在被放大的境况之下。
民间借贷想要再未来有所发展,首先需要强化立法工作,以法制化路径规制民间借贷的相关流程,对主要指标,如利息率,利息总量,资金走向等要坚持市场化交易和政策性调控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浮动加上限的标准。同时,修改完善相关的经济法法律法规,为民间资金的供需配置搭建合法平台。
其次要使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发挥其短贷优势,打击投机性的民间“热钱”,这需要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引导,也需要扩大金融宣传,打击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金融犯罪,达到保障人权和维护秩序的目的,实现法的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最后需要整合金融市场,构建从银行、民间信贷中心到中小投资公司的多层次的融资平台体系,最大程度的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开创改革开放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郑艳文译.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殷孟波.货币金融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45-02
民间借贷是指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及现状
(一)相较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具有如下特点
1.参与广泛,地域性强。随着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不断开拓,民间借贷主体也从原先的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其主体不再局限在私人之间,而是包含了各个行业的各个层次的人员,这也就使得民间借贷的关系链条复杂庞大,涉及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作为民间借贷基础的民间资本,其充盈程度直接影响了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因此地方经济的发达程度及区域金融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度,这种地域性的特点在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不一的情况下尤为明显。
2.资金来源复杂。在传统民间借贷市场中,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的储蓄,生产经营过程的积累,向银行借入或者向亲友借入的资金,该类资金以自有资金为绝对比例。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高利润的投资回报诱惑,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变得越来越复杂,单纯的自有资金己不能满足投资所需,因此向企业借款、银行贷款、非法集资,挪用公款等形式的不正当手段被应用到资金筹集中,从而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中资金来源关系复杂,资金链条脆弱。
3.交易手续便利灵活。民间借贷关系一般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商缘关系等社会网络为基础的信息平台上,双方都有一定的了解,在现实中,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往往更愿意将资金出借给亲戚、业务往来的伙伴等熟人,这样建立的关系受到了道德和合同的双重约束。因此民间借贷的审查程序和手续通常不复杂,完成迅速。
4.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在利益趋导下形成的资金流动和投资市场。其产生和资金的来源、投向决定了民间借贷的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民间借贷自发形成的特性决定了其缺乏法律规制及相应部门监管;而资金流向中的投机心理和盲目心理使得民间大量的资本不能有效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市场,反而流向于各种利益回报丰厚的热门投机产业,如房产、股票,而这样的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稍有不慎,投资者将遭受巨大损失。2012年的金融市场的危机即是因为民间借贷资本中的投机市场崩坏,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从而给整个经济市场造成了威胁。
(二)民间借贷市场现状
民间借贷市场的资本流向、投资方向和投机心理促成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条复杂而脆弱,其关联产业的动荡直接造成民间借贷资金链条的紧或松。2012年,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钢铁市场不景气。银监会己多次通知提示风险,导致各银行对钢贸企业的信贷不断收紧,中小钢贸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突出。许多钢贸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经营者之间的民间借贷不断增多。
更具典型性的如温州的民间借贷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温州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且每年以14%的速度增长。根据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温州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如此规模的民间融资规模,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和银行政策的调整下,许多中小企业的资金周转陷入困境,企业破产,老板跑路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出借人上门要求归还借款,进而导致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资本市场崩溃。
二、民间借贷案件办理难点分析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办理中发现,民间借贷的主体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借贷关系中以个人借款为表象,而行企业相互拆借之实。由于法律规定集体性的单位是不能相互借贷的,而许多企业便通过“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进行借贷;更甚者,中小民营企业的负责任以个人名义对外进行借贷,所借款项又用于其企业发展所需。这种形式的借贷已经脱离了民间借贷产生之实现民间资本最大利用和缓解民间中小企业在难以获取正规途径贷款时的资金困难之目的。而现今这种变相的企业之间借贷,资金数额巨大,动辄上千万,再加上企业之间联保,一旦某一企业资金链断裂,势必造成整个担保企业之间的经营困难。而有些合法企业更是违规经营,如小贷公司违反规定,对同一借款人发放巨额贷款,甚至跨区域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在贷款人资信不良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形下,势必造成企业经营风险。更甚者,某些担保企业还兼营变相的集资融资活动,将担保金集中后,转由其员工或其近亲属向外发放借款。如此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复杂,资金链条繁琐不清,一旦发生纠纷,借款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相对人的认定都将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模式下的民间借贷市场给市场经济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也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在实务办理过程中,民间借贷还在在事实查明难的问题。根据民法的举证原则,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配是:出借人需对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和借款已经提供给借款人的事实进行举证,借款人需对借贷关系不存在、无效或其已经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进行举证。但由于民间借贷的自由性和随意性,民间借贷合同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不规范方式运作,对借款的期限、利率、归还方式等要素规定不明确,有的甚至只有出借人单方面记帐而己,因此在诉讼中双方都很难举证。而且在庭审时,被告不到庭,对于原告主张的先进给付的借款是否属实、收款企业是否将欠款交付被告、借款中是否预扣利息以及担保人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等事实难以查明。此外,不少钢贸企业经营者系亲友关系,对于原告主张巨额借款全部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且被告自认的案件,法院难以查明双方是否存在“手拉手”诉讼的嫌疑。
三、民间借贷案件难点的对策思考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除了司法实践中造成的实务性困难,主要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民间借贷主体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放贷人资格 法律对放贷人的资格并没有做出明文限制。但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的放贷人一方只能是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作借款人,依法不能作为放贷人。然根据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放贷人严格限制为自然人,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条中如下规定: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且《合同法》第196条对“借款合同”的定义中也未对贷款人作出限制;另企业作为借贷主体与金融借贷业务不同,其并不具有经营性,而是偶发的,临时性的,因此不应该纳入金融业务的范畴。
对于我国法律之中对贷款人及放款人规定不清问题,在立法上,可参考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代拟稿)》,建立商事性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通过确定注册资金的方式限定主体范围。放贷人作为经营货币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其并不具备吸收款项的功能,因此其注册资本应当高于普通公司。《意见》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类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具有现实意义。同时,我国的市场制度亦还不完善,自然人作为放贷主体通过申请注册的手续可以适当减低该行业风险。在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起退出机制及破产制度,缺乏制度保障的自然人放贷主体将无法切实承担无限责任。其二,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查方式设定主体范围。这一方面主要是因为民间放贷行为极容易成为犯罪手段,如洗钱、放高利贷等,因此必须对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主体进行严格审查,以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安全运行。
(二)企业之间借贷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对放贷人规定清晰后,另一个需要认定的问题就是企业之间借贷效力问题。对企业之间的借贷效力,无论在理论观点上还是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都认定为无效。究其根源,在于我国法律规定之不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均作出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然根据2006年1月1日实行的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之反面解释,董事、高管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并且不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该出借资金行为应属于合法有效。
据对湖南省益阳市50家企业、120户城镇居民和120户农村居民问卷抽样调查测算,至2008年末,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约为54亿元,比2004年增加9.52亿元,增幅为21.4%,分别占全市人民币存、贷款总额的8.6%、9.7%。样本企业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规模122.4万元,比2004年增加38万元,年均增长11.25%;样本城镇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94万元,比2004年增加1.33万元,年均增长9.8%;样本农村居民2008年末通过民间借入资金余额户均3.42万元,比2004年增加1.06万元,年均增长7.4%。根据相关数据,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全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34.29亿元,约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3.5%,城乡居民约占36.5%;二是城市居民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略高于农村居民;三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与民间借贷的比例远高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
(二)融资范围不断扩大
抽样调查显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约77%是用于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不足,约23%用于固定资产投产;农户得到民间借贷在生产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约74%用于投资经商。从益阳市民间借贷投向看,主要集中体现在三大领域。一是农业产业化领域的需求。据调查的100家龙头企业资金需求达83亿元,较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13%,银行贷款满足率仅为50%,有三成的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资金缺口约38亿元。二是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需求。据调查,在自筹资金中房地产开发商向民间借贷的资金所占比重下降了约12%。2008年农民住房支出较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增长了20%、18%和22%,使民间借贷由过去的生活急用转为居住借贷。三是新型工业领域的需求。
(三)交易活动由暗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化
民间借贷虽不具有合法地位,但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逐步演变成私营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重要手段,逐渐由“地下交易”变为半公开或公开化。
(四)借贷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应运而生。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者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有的企业或个人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从事放款活动,从中赚取利差,成为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或专业放债人。此外,随着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增强,相继出现了白条转借贷的形式。与此同时,在社会上涌现了一批食利群体。其中:包括在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二、当前民间融资动向及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民营经济体不同形式的蓬勃兴起,人们市场意识的不断提高,民间借贷出现了新的动向。
(一)民间融资替代化
据样本点监测显示: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互为替代的特征较明显。据监测的10户企业(主要是当地重点企业)数据显示,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今年1-6月获得银行贷款7345万元,同比增加1350万元,企业民间融资总额2532万元,同比减少了560万元。
(二)融资性质股权化
据样本监测点显示,近几年,股权性融资在企业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被广泛的运用,在民间融资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别上升了7.3%、10.2%、13.6%。如南县鑫欣渔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入股会员2358人,企业融资规模达680万元,比2006年增长26%,入股者不仅能保利分红,还得到了企业饲养技术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带来的实惠。
(三)农村融资趋于产业化
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载体,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益阳市现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56个,拥有资产39亿元,民间融资规模5.8亿元,入社会员26.5万人,带动农户39万户,占到了全市农户总数的39%。问卷调查显示,农信社基本上满足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资金供需矛盾主要集中于企业和专业大户的大额资金需求,有80%的企业和专业大户都有民间借贷,一些龙头企业或协会通过合股、入股和民间借贷的方式筹措资金,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紧密地连在一起,缓解了企业大额的相对稳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
(四)借贷行为趋于理性化
随着民间融资市场逐渐趋于成熟,辖区民间融资行为更具市场性和公开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显。首先是融资价格随行就市,并依据信用、风险、期限等进行定价。二是融资方式更趋规范。据监测数据显示,以书面协议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86%,以担保或抵押方式发生的融资额占14%,同比分别增加了7%和4%。三是付息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结息方式来执行。
三、区域比较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益阳市是一个农业大市。长期以来,工业基础较薄弱,原计划经济下的许多小水泥、小钢铁、小纸厂以及高污染、高能耗企业,通过改制转为民营企业后,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的支持,积累了大量的风险。以桃江县为例:全县16家立窖水泥生产企业,年产量普遍为8.8-16万吨,因不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而长期依赖于民间借贷维持经营;同样的情况还有桃江县金沙钢铁厂,长期在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狭缝中求生存,企业发展由小做大完全依赖于民间借贷,2008年末民间借贷余额达到5000多万元。
(二)进入成熟期后的民营企业仍达不到正规金融所需的信贷条件
据了解,为了适应民营企业贷款小、频、急的特点,缓解民营企业贷款难问题,近几年工总行、农总行都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但基层行具体执行起来却十分困难。以益阳市为例:全市工业企业19865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64家,规模以下小企业2566家,个体经营户16811家。调查显示:目前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满足率度不到40%,通过民间融资方式筹资的企业高达77.3%,占到了企业融资规模的50%左右。
(三)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定义模糊
目前,在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模糊。《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或罚金。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取缔办法》中有关规定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上述法律对合法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行为的定义并不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四)民间借贷趋利性极易导致经济结构性风险
民间借贷具有隐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对本地资本市场供求状况和资金投向难以把握,使民间借贷往往集中于热点行业。微观经济实体投资的非理性极易导致热点行业内部企业林立,难以形成适度竞争和合理联合,导致行业生产规模过剩,造成社会整体投资边际效益下降,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时,民间借贷的风险就会加大。
四、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制定相关法律,在法律上明确区别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虽在某种程序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为官司纠纷而做的解释,仅有几条“判案解释”已难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和《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形式、运行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借贷双方构建法律保障。
(二)加强政策舆论导向,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各级政府应尽快明确相应的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改变目前民间借贷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和风险教育,提高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二是根据民间借贷的性质,区别对待,加强管理。对于数额小、参与人员少、不跨地区、用于互助解困等合法用途的,应允许其存在,并加以引导和规范。三是严厉打击民间高利贷行为。对于脱离实体经济的各类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和违法从事银行存贷款业务的要坚决取缔。
(三)建立科学监测体系,跟踪民间借贷变化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主管部门要以民间借贷借款方为监管对象,建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特别是对融资规模较大企业要实行强制性登记备案,未经登记的可视同为非法行为。二是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应包括民间借贷规模、融资方式、用途、期限、利率和借款偿还情况等。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主管部门应时实定期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动态变化,并实施有效地风险控制和管理。三是依托各级民间借贷监测登记部门建立全国性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负责收集辖内民间借贷信息,定期汇总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监测部门通过整理分析,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
(四)加强产业引导,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市场前景、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严禁民间资本投向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的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创造政策条件,帮助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直接进入资本市场,逐步减少民间借贷比重。
(五)培育征信市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一、A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银行仍然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主力军
在调查的20户小微企业中,2015年三季度通过银行、民间借贷及其他渠道发生的企业融资金额累计达16620万元。从本次调查结果来看,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552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2305万元,下降12.93%;民间融资余额1100万元,较上季度减少1600万元,下降59.26%。民间融资占比继续缩小,为融资总额的6.62%,较上季度下降6.53个百分点。辖区企业没有通过互联网金融公司借入或借出资金的情况。
(二)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全为短期融资
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利率略有下降,融资成本依然偏高,平均月利率为14.25‰,较上季度下降0.82个千分点。其中,工业类企业民间融资成本为月利率17‰,较上季度上升0.1个千分点,融资成本仍高于平均值。所有融资皆为短期借款,融资期限有延长的趋势。累计发生融资5笔,其中,2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3笔借款期限为1~6个月。借入渠道更加分散,依次主要从“民间融资中介”、“股东或内部”、“其他个人”和“其他民间融资”获得借款,占比分别为40%、20%、20%和20%。全用于“过桥资金”和“流动资金”所需,分别占60%和40%。
(三)民间借入资金协议形式、担保方式分别以借据、合同和财产、第三方保证为主
从民间融资的协议形式来看,主要为正式合同和借据。调查显示,2015年三季度民间融资协议形式为正式合同、借据、口头约定的笔数占比分别为60%、20%和20%,各协议融资量占比分别为29.17%、58.33%和12.5%。从民间融资的担保形式来看,主要为财产担保和第三方保证,本季度民间融资担保形式为“第三方保证”、“财产担保”和“无担保,仅凭信用”,分别占比40%、40%和20%。
(四)民间融资偿还情况与上季度不变,还款潜在风险上升
从企业民间融资还款情况来看,辖区企业民间融资40%的能够“全部按期偿还”,20%的为“尚未到期等其他情况”,20%的为“有过延期情况,但大多能按期偿还”,20%的为“大多不能按期偿还”。总体还款情况与上季度基本不变。因多数民间融资企业当前经营状况不佳,加上融资成本上升、融资成本承受力下降,且经营困境短期内不会改变,民间融资还款潜在风险有上升趋势。再因企业融资过桥资金所需居多,且辖区已有个别投融资公司出现不能按约支付民间融资本、息的情况,密切防范一旦资金链吃紧企业还贷风险和融资偿还风险加倍显现的紧迫性日益突出。
二、当前A市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具有独特的融资优势,诸如借贷方式简便、借贷条款约定比较灵活、民间借贷利率的高收益集聚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使资金需求者向社会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可能。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一)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递增
随着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发案数量快速递增。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合同多采用普通借条、口头协定的方式,借贷合同规范性不强,加之利息较高,还款压力较大,一旦借款人信用意识不够强,极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我们在A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了2013年的26个民事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发现26起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6起,占民事案件的23%。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诉讼案件所占民事案件的比重较大。
(二)易导致非法集资活动
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2-3倍,有的甚至超出4倍。由于缺乏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高额的利息收入促使很多人假借融资之名,进行非法集资。由于非法集资的手续不规范,且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一旦不能到期偿付,容易引发突发性,极大地危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今年以来,A市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融资担保公司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目前正在处置“中盛投资”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不想透露自己的隐私,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调查显示,A市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涉及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与阳光化运作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措施,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和及类似组织,因此,有关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融资,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立法加以规制。《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一些司法解释都有涉及,较为零散而不成体系。因此,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主体、资金来源、最高限额、利率、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使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清晰界定合法活动的范围界限,使其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融资和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人民银行加强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三)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