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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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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方式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只要双方认可和相应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利率就行。近几年来,我国受全球经济金融行业发展的影响,民间资金的借贷关系发展的比较激烈,各种各样的民间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冒出来。但是,民间借贷相应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也不断的呈现出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这种风险性的存在对于我国民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安全管理是非常的不利的。因此,只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才能够稳定市场经济,实现民间借贷的合理发展。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成因

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属于高数发展的时期,各种金融行为和金融方式并存。民间借贷也在这种状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很不正常及不合理的现象,存在一定的风险,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正规的金融行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民间借贷因此得以产生和不断地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式主体当中,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些经济形式对资金的需求具有短期性的特点。而正规的金融行业在国家体制和相关机制的双重限制下,不能够有效地满足这些经济形式的资金需求。但是,相应的民间借贷就能够有效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行业的不足[1]。

再次,民间借贷的成长和发展,在很大的程度上得益于民营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压力。在当前的形势下,我国的民营企业面临着内外的双重困境,全球经济形式的影响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都对其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国内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原料资金成本的提高以及税收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出现了一些不正常、不合理的借贷行为。比如,有些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的压力,盲目的进行资金的借贷,又直接的造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风险的表现

民间借贷中,由于不正当的借贷方式以及一些盲目的借贷行为给我国的民间借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中所存在的一些隐患是不容忽视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实现有效的监管非常的难。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体现在:民间资金借贷的流动性比较大,国家相关统计局根本无法完全的掌握资金借贷的相关情况,造成相关数据统计的失真;民间借贷在国家资金借贷占了一定的比较,但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国家根本无法知道资金借贷的规模及其总量;经营不善的企业进行民间资金的借贷会造成有关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稳定的金融秩序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民间借贷行为的产生从开始到发展再到不断的完善,都是一种自行发展的过程,国家给以监管的力度非常的小,因此给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没有相应的科学的指导,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性,相应纠纷的产生就在所难免了,因而对社会的稳定也就造成了影响[2]。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在针对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与问题,只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才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进行民间借贷风险的防范,主要的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国家应当建立有关民间借贷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民间借贷有法可依。当前的环境下,我国的民间借贷一直处在法制体系之外,没有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规范。现行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金融行业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范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因此,相关政府和部门应当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以确保民间信贷的合理发展。

其次,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完善民间资金的借贷环境。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体制的一部分,其投融资环境的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在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改善民间中小企业的投融资环境,并不断的发展多种方式的资金投放渠道。

再次,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民间借贷是一种“草根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相关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只有进行对民间借贷的有效监管,并加强监管的力度,才能够促进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3]。

四、结语

民间借贷是我国正规金融行业一个非常有效的补充方式,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民间借贷的发展中,应当采取不同方面的措施予以完善,并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民间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但是,我国还应当不断地进行金融体制的创新,不断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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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广大城乡金融市场,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发放及时、双方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力调剂,对银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活动的趋于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释放了一定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有效地缓解了银企业和银行间的资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投放,银行资金筹措能力吃紧,基层商业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甚至无资金可放,民间借贷对于提升个体经济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

首先,借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中小企业。其次,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保证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违约金等内容,借贷手续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大多数借贷活动都有正式的借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担保。再次,发展呈现职业化趋势。一些有钱人从实体经济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食利阶层。由生产经营转为专门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长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大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贷方对于借方情况一般比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审批时间短,限制少,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较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财意识发生转变,逐步增强。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受限条件下,炒房地产投机受控、股市近期形势低迷风险大等情况,部分商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三是私营经济资金市场需求不断增大。银行金融机构对这些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落后、信用较差、固定资产少而确定的贷款额度较小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据统计银行贷款只占企业所需资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还需要企业向社会筹集。四是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一般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先对其经营情况、家庭收入、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找合适的资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后,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方能发放贷款,所需时间较长,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资金需求者被自动排除在银行大门之外,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弊端

民间借贷活动存在不规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区域的经济的结构调整,亦不利于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首先,民间融资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国家总体宏观政策的限制和银行信贷投放总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外,还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存在着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等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因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关停的企业,由于民间借贷的力量,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也因此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就会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性差,法律约束力弱,很容易出现经济和民事纠纷。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贷方缺乏对贷出资金的有效监督能力,加上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没有办法归还,从而造成债权和债务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对企业、银行的冲击。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对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加重企业负担,直至支撑不住破产倒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 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性系统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脱离了国家宏观的调控,借贷双方的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因而呈现随意性特征,结果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首先,个体民营企业一般存在着管理水平比较低、财务体制不完善、员工综合素质差、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情况,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结果就会使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更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在高位运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还款的能力,增加了资金借方的资金财务成本,大大压缩了获利的空间,很容易就造成亏损,忽视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另外民间融资的方式手续非常简单,程序极不规范,也决定了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的潜伏,因为民间融资的出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较成熟完善规范的信贷管理办法,如果借款方利用这种漏洞,设计圈套,诈骗钱财,就会使资金供给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这就会加大造成借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五、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合理引导和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风险发生。

1.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力作用

对于因为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等原因致使民间借贷增多等现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防止资金的无序外流,努力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供求矛盾问题。要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银行应设立“绿色通道”,尽量简化贷款的各种手续,从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出发,设计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并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步伐,大力扶持规范其业务的开展,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政策和产业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各种有效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各种行为,从而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状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实现民间借贷的有效引导和周全服务,有目的的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加快讨论和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或者《民间借贷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运行方式和操作规范,在法律层面上,加强指引,为民间借贷参与者双方构建法律的保障。并对借款方式、利率区间、资金使用、出现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征收税收等行为,加以明确规范 。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努力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

要使民间融资的日常监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信息数据,关注民间借贷主体、借贷资金和借款利率的调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高利率诱惑下的民间融资的风险性,让广大群众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资金出现过度密集投向而产生聚集的风险,减少借款方错误判断而产生的损失,更不能让变相搞非法集资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经济和社会金融环境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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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民间实行借贷办理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能够有效确保公证的地位和作用,这可以有效减少纠纷的发生几率,使得民间借贷行为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来执行。基于民间借贷公证的实现(效力),合同的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这也有利于为金融市场提供良好而稳定的秩序。但是,民间借贷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借贷交易相对比较隐蔽,风险难以控制,民间借贷既存在合法性又存在违法性,这就使得公证机构的工作难度加大,风险相应的增大。在本文中,笔者对在办理民间借贷公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了探讨,并且对其预防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二、民间借贷公证面临的主要风险

1.虚假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在进行民间借贷工作时,很多当事人进行肆意串通,随意捏造借贷事实,构建根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随便签订虚假的合同,任意出示不真实的借条,这就可能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坏,对财产进行随便转移。在平时的民间借贷公证实践中,很多虚假的债务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之中,这个过程就可能钻了很多法律漏洞,有效地逃避了债务,这不仅可能损坏他人利益,更严重地是损坏集体乃至国家的利益。

在实际民间借贷公证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趋于虚假:第一,当事人的意思不明确。例如,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符合借贷要求,但是又没有征求到法定人的同意。第二,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由表示的,一方通过欺骗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受到欺骗而出示借条。此时,借条内容可视为无效,因为借条内容并不是当事人自由表达的,不具有完全真实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公证机构班级(办理)的民间借贷业务不具备基本的真实性,那么可能会面临公证无效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要提供赔偿。

2.为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公证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容易掺入很多违法元素,导致民间借贷的不合法性,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借贷活动(借款用途)具有非法性。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借款来从事违法活动的前提下,还是选择借款给他,这就是违法借贷,这种借贷关系显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地,如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相较于银行利率会偏高一点,但是上限不得超过同类银行利率的4倍,否则,其超出部分的利息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需要一定的程序和参照标准进行鉴定,这是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可见,如果公证机构没有掌握一定的标准,就很难区分合法与非法民间借贷,这就可能导致公证机构错误地操作了不合法民间借贷业务。

民间借贷一般会涉及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甚至会涉及经济犯罪,更严重的是触及刑事违法犯罪的底线。

三、民间借贷公证中风险预防的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避免承担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针对民间借贷公证业务,中国公证协会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该项业务的实施提供相应的指导意见,并为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间借贷业务办理规范。基于此,民间借贷公证业务的办理就具备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使得公证员可以在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办理(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标准需要认真细化和具体化,对每个部门甚至是每个人的责任进行具体化,还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分为哪些类型,审查核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等。除此之外,民间借贷公证业务是否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也需要做出合理鉴定,但是审查员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被无限放大,需要严格参照一定的依据和程序来执行。与此同时,还要适当采取一定措施,来提高行业约束力,保证行业规范具有普遍适应性,这就可以大幅度提高民间借贷公证抗击风险的能力。

2.加强审查核实,防范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而言,必须参照一定的标准对其真实性进行甄别,杜绝一切虚假民间借贷行为的发生。第一,对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要对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并对其资金来源进行掌握。如果遇到银行出示的凭证和借款金额之间出现不相符合的情况时,就要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核实。倘若出借人不能出示相关凭证,就要要求出借人说明资金来源。第二,加强对于借贷交易的审查力度,重点关注时间、地点、金额以及凭证是否齐全且合法。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合法性,杜绝违法借贷现象的出现。其中,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借贷双方的当事人进行主体审查,保证发生借贷关系的是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而言,只有小额贷款公司才具有进行借贷业务的能力。第二,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出借人不可以把利息算在本金中,也不能把利息从本金中实现扣除。与此同时,借贷双方需要事先约定利率,并控制其在同类银行利率的四倍以内。此外,借款人必须为了进行合法业务(用途)才进行借款。第三,严格审查民间借贷行为,保证其合法性。

3.提高管控能力,抗击民间借贷公证风险

第一,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证从业人员的抗击风险能力。只有公证员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并且掌握了较强的公证业务能力,才能够进行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效抗击公证风险的发生。为了全面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也无语(业务)能力,需要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主要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剖析证例等方式进行专业培训。这样不仅可以使公证人员更加全面地掌握业务的优势与不足,有效规避公证风险。

第二,通过综合运用现代科技,可以有效规避民间借贷公证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公证从业人员的一己之力是很难规避所有公证风险的,可见,必须通过提高科技技术,增强综合信息核实能力。严厉打击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并设置相应的警示信息。除此之外,还要对信息进行共享,通过信用记录来对其进行严格核查。

四、小结

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公证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其职能,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但同时民间借贷公证中存在对公证机构自身的风险,本文探讨了相关风险后提出了规避措施,但也仅是抛砖引玉,希望引起更多专业人士对公证风险的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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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杜丽君,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民间借贷作为与正规金融相对的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方式,是没有经过国家依法批准而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的借贷为主要的表现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资金的不断需求,民间借贷迅速膨胀,并呈现出新动向。它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呈现出的问题,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规制。使得民间借贷能够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能够保障民间借贷在市场经济下顺利的运行,为了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平稳发展,需要以立法的模式和制定相关的制度营造良好的民间借贷环境。

一、民间借贷产生原因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作为一种资金流转方式已经在普通人的观念中获得普遍认可。随着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有了更活跃的发展,这既是融资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资金供给不足情势下的无奈选择;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第一,个人的原因。随着经济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使得民间的剩余资金较充足,这为民间借贷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另外,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渐改变了人们以往把选择储蓄作为唯一理财方式的观念,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和周期短的特点吸引着更多的注意力,拥有自有资金的人们更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到这种借贷中去。

第二,企业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自主创业的思想涌动,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和发展,他们的资金需求量非常大,即使国家采取措施增强金融体制提供信贷的能力,但是资金短缺仍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阻碍;再加上并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有良好的信誉和资本状况去满足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或者不能很快得到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中小企业更倾向于求助于民间借贷。

第三,国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为适应货币政策抬高信贷的门槛,他们为了减少风险更乐意将资金贷给那些信誉好和市场影响大的大型企业,因此基层金融服务严重不足这就影响了很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条,阻碍了其发展。中小企业为了发展自己的企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扩大生产经营,不得已会向民间借贷来寻找自己的资金源。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问题

民间借贷的形式繁多,主要表现为直接借贷、企业集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新形式的民间借贷方式,如票据贴现、投资咨询公司、网络借贷等。其中,由于民间资金的借贷由于缺乏法律和制度的规制,总是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并对现有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首先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市场的发展,资金需求相对很高。其次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最后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最为常见,并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国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现状主要体现有以下方面:

第一,从立法原则上讲,民间借贷缺少立法原则,从现有的民间借贷发展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并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民间借贷立法原则,使得民间借贷在无约束地发展着,出现畸形的现有模式。从立法角度上讲,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得民间借贷的地位合法化产生歧义。在当今市场经济情况下,民间借贷不规范的发展着,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使得民间借贷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情况,因此,带来很多的问题,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进行。

第二,从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民间借贷缺少完善的规范制度。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很大的风险,不进行规范的监控,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的异性发展,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在现有的国情下,缺少市场准入制度,市场中大量不具有民间借贷资格的各种中介机构办理民间借贷,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再则,是,民间借贷缺少保险存款制度,导致在民间借贷交往中,因缺少保险,使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相关的保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民间借贷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缺少对于民间借贷法律方面的宣传。使得开展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少了解到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民间借贷不能顺利的向前发展。

第三,民间借贷自身层面上缺少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现实的民间借贷过程中,民间借贷活动分布广并且分散,不具有统一的自我约束机制,呈现出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方式,同时也出现各种问题,扰乱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同时,民进借贷美白也缺少培训,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差不齐,文化素质也不仅相同,甚至有些工作人员没有先关的专业知识。还有些工作人员只是为了完成现有的工作而已。并且,在工作中没有得到统一的培训和实务方面的学习,其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工作,不具有创新精神和敬业精神。 三、 对我国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为了使其更好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在现有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规范对民间借贷的管理,注重用政策指导其发展方向,取缔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方式,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来探索适合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监管制度。

(一)从法律层面上来讲

在新立法之初,应该首先确立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活动进行统一的指导。立法原则不仅可以指导立法活动,也可以在适用法律的时候发挥补充作用。要对现有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新的立法工作,应该是在尊重实践原则、规范统一原则和金融安全的原则之上进行的。在这样的原则指导下,制定和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民间借贷的地位确定合法。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关的法律不完备,导致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不能规范有序发展。国家应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及时修改清理现行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统一立法,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运行体系,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将不属于违法范围的“灰色金融”规范化。再则,确立民间借贷的立法原则。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讲

1.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和体系制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实时控制。民间借贷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具有潜在的风险,为尽量减少甚至遏制风险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定期收集有关民间借贷的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来检测民间借贷的各方面状况,对其资本总量、变化趋势做出总结以防范风险的发生。这些数据分析得出的结果,也可以给国家的决策机构进行正确金融决策提供依据。

2.建立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标准的放债人、借贷人以及中介机构等发放营业许可证,允许其开展有关的借贷活动。使进行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规范化,民间借贷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非法犯罪活动可以从根源上得到有效的遏制。

3.建立民间借贷行为的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信用等级低、抗风险能力弱、资产运营风险高进行严格的分类,当发生信用危机时,就有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的解决。如果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损伤,就应当启动存款保险制度,有效地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有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使出借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从而提高民间借贷在大众中的形象,这样还可以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4.完善国家法律宣传的制度。国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宣传和国家政策的宣传,使开展民间借贷行为的主体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主体的法律意识,促进资金主体根据国家的政策做出正确的符合政策要求的出借行为,国家可以通过此行为来引导资金流向。法律的宣传关系到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基础,在国家进行法律宣传的同时,民间借贷的相关人员应当努力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推动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三)从民间借贷主体自身层面上来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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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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