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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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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篇1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或者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受害者除了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彻底否定了所谓“生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生死合同”的实质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严重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各种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如果从业人员事先知情,就可以加强自我保护,遵守规章制度,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其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针对这些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自觉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危险情况。譬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首先要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个问题: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所谓“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譬如飞机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规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设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责任事故的最多,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从业人员的法定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无法可依。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违章违规操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较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因此,有必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四个作用: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违章违规摔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篇2

一、组织机构

镇上成立创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安办,由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二、活动安排

(一)宣传发动(5月9日——6月30日)

1、召开有关部门、全体干部职工、村组干部大会,宣布实施方案,宣布创建活动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责,宣布义务安全员,安排宣传内容,提出创建活动的要求、目标和任务。

2、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和宣传资料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安全生产法规。

3、明确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学校、示范社区、村社、企业内容,引导他们开展安全生产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拟定禄市街道社区为安全文明社区创建单位,山门口村为安全生产文明示范村创建单位,永财采石场、拦马石煤矿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创建单位,禄市小学为安全文明学校创建单位。

4、制定安全生产文明示范村、安全文明学校、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社区的创建内容和标准。

(二)组织实施(7月1日——11月30日)

1、各村(居)委员和各部门、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职责,实行安全生产分工负责制。

2、落实道路交通义务员安全员、街道居委会义务安全员。各村村主任为该村道路交通义务安全员。学校和企业各落实一名道路交通义务安全员和一名安全义务宣传员。

3、对镇辖区内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客运车实行登记注册,建立违章和事故登记表,创建无安全事故驾驶员和安全遵章守纪车辆。

4、设立煤矿和非煤矿山重点警示牌和标语。

5、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义务安全员、车主和特种行业人员进行分批分期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6、坚持每月、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7、排查隐患,落实责任,坚决整改。

8、发现不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三、检查总结(12月1日——31日)

1、对安全生产文明示范村、安全文明学校、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社区进行检查。

篇3

承包形式:劳务专业承包

乙方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总数 人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甲方和乙方应严格遵守本责任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 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及甲方《安全手册》的管理规定。

2、 严格审查乙方人员上岗资格,不得使用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不符人员。

3、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北京市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 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 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 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处罚通知单。

7、 向乙方提供《电梯工程应急预案》。

8、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 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 提供施工现场消防设施。

12、 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 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 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及保险公司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篇4

三种性质——“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朱?基总理在代表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时讲的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安全生产法》关系到如下三个基本性质的问题:一是关系人权(人民生命财产)性质的问题;二是关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性质的问题;三是关系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

三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四个标志——《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成功,既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成果,也是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标志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企盼得以实现,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怀;既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者长期总结事故预防和经验教训的结果,又借鉴了国外科学预防事故做法;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监管安全生产的进步,也是加入WTO后面对国际新经济的现代安全管理的需要。

八个有利于——可以说《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改变我国人权状况;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不利于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目标机制层面

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两结合的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负有责任的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三、《安全生产法》的保障措施和方法???技术方法层面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从业人员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5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

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种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种监督方式——《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篇5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 produc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must be improved

Qu Lan-an

(Hao Ankang City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Ankang Shanxi 725000)

【Abstract】Five aspects of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is a system that is consistent with modern safety management and closed-loop systems management ahead of the idea of the responsibility to implement the accident also be able to effectively control.

【Key words】Responsibility for production safety;Modern management;Effective control

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

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有义务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有权利对下级安全责任的好坏进行考核和奖惩。因此,从某意义上说,抓安全,不抓安全责任等于白抓。面对新形势和新的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应紧紧抓住安全责任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责任的履行、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来开展工作。

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因此说安全责任的规范和科学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要求安全责任的规范与科学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

(1)一是重构安全生产责任理论体系;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五是确立安全生产的投资保障机制;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适应转变,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应急预案,加强防范;推进创新,狠抓落实;抓住重点,兼保全局;监督检查,注重质量;严肃整改,不留隐患;强化教育,增强意识;合理考核,奖惩严明。

(3)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监察队伍;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精神;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具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奋进意识、群体意识;建立学习、例会、登记、谈心、讲评五项制度,最后另加一个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勤奋奉献。

(4)以上规范安全责任的制度、任务、要求,从纵向上解决了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横向上协调了相关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义务,形成了安全网络的闭环。

3.《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必须科学界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层次定标,建立纵向安全负责机制;分系统立标,建立横向负责机制,消除管理上的“断档”和“空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并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把各自规范的责任制内容分别落实到所有责任人的肩上。达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了有标可依、有责可定、有量可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发生。

4. 在安全责任的履行中,安全职能部门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4.1 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职责是抓四个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具体体现,已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安全教育培训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训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培训,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所有岗位明确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防因违章而发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规章制度,抓制度建设就是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现场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对人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的管理,又有对防事故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4)四抓队伍建设。各级责任人要抓好安全队伍的建设,发挥其骨干、中坚作用。尤其要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和所有安全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这样有利于克服安全责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各项责任措施在各岗位得到真正落实。

4.2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3 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三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关心安全干部工作、生活、活动情况,检查从上自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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