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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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民俗文化最易于本民族广大群众所接受和爱护,有着浓厚的群众基础。民族艺术馆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载体,把那些传统优秀的、广为流传的、健康有益的、群众愿意参与者的民族民俗文化活动经常性的组织起来,既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又可以弘扬民族精神,还能有效地保护和继承民族民俗文化。牡丹江市朝鲜民族艺术馆非常注重组织开展民族民俗文化活动如:每年的正月十五,组织400多名市区朝鲜族群众参加的掷棍比赛。这项朝鲜族传统民俗活动历史悠久广为流传有大众化基础的传统民俗娱乐活动,朝鲜族群众参与积极性非常高,很有保护和传承价值。除了掷棍比赛以外每年不定期组织“全市朝鲜族民俗打击乐比赛”、“市区朝鲜族民俗艺术节”活动,还有每两年举办“全市朝鲜族中小学文艺汇演”、“全市朝鲜族老年人文艺调演”等。特别是每年坚持举办“全市朝鲜族新歌曲、新歌词创评会”,有效地建立朝鲜族音乐艺术和民族艺术人才队伍。
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需要不断创新
牡丹江市朝鲜民族艺术馆面对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新需求和群众文化市场多样化的新形势,对风格独特的朝鲜族文化艺术进行不断创新,提升民族文化艺术的凝聚力、创造力,使民族文化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如:组建了120名朝鲜族群众参加的“牡丹江市朝鲜族民俗表演队”。把朝鲜族风格独特的民族舞蹈表演形式和汉族传统身歌舞蹈表演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以表演形式创新和艺术升华,现已形成了具有浓厚民族特色和强烈时代气息的民俗表演特色节目,深受群众的欢迎,打造了民族艺术馆品牌节目,有力地展示朝鲜族的艺术风采。
三、民间优秀的文化艺术需要互相交流
引言
少数民族舞蹈曼妙绝伦,已经俨然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现象中最为直接亦最为直观的具象化体现。从文化内涵来看,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文化内涵赋形于外的神奇且自然的文化艺术综合体。少数民族舞蹈肇始于远古初民崇拜自然的,由不自觉化进而仪式化的“祈吉、禳凶、祭祀”等的巫傩之舞。作为一种民族民间舞蹈形式,这种巫傩之舞亦是其他一切舞蹈之母,更是舞蹈研究与舞蹈创作的根基,其外化的艺术性充分显示了其内化的深层文化特色、文化精神与文化内涵,少数民族舞蹈在其深层次的文化性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艺术欣赏价值与文化研究价值。寓形于文化的舞蹈分外妖娆,寓形于舞蹈的文化更是有着不可言传的美妙,在少数民族舞蹈淋漓尽致的挥洒之外,飞扬着的是少数民族深层次文化的壮美的民族符号。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娱乐性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舒缓心灵性
少数民族舞蹈多姿多彩,表达了我国各少数民族首先对于自然的顶礼膜拜,继而对于美好生活的无尽向往,最终对于幸福生活的翘首企盼以及无限憧憬。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先民思想、智慧与文化的结晶,既具有某种仪式象征性,同时,亦具有极其的娱乐性。作为一种舒展的肢体语言,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日常生活之中已经不可须臾离之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舞蹈的娱乐性表达非常地率真,无关历史,无关现实,只关乎自由的灵性。因此,少数民族舞蹈虽然来源于生活,但是在少数民族人民的心目中,舞蹈已经远远高于生活本身,甚至已经成为少数民族不可或缺的精神生活食粮。少数民族的聚落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自然条件较为恶劣,自给自足的经济亦较为闭塞,少数民族间的交流亦相对较少,这就使得少数民族内部自然生发出的舞蹈承载了重要的无可替代的文化娱乐属性,舞蹈能够让人们在劳作之余得到肢体的最佳舒展与心灵的最好舒缓。少数民族舞蹈由最初的仪式性、礼仪性进而演化为个人情感的抒发性以及群众集体情感的抒发性,尤其是在节庆等活动中,舞蹈更是陶冶情操、舒缓心灵的当然之选,少数民族的载歌载舞的文化内涵亦是其之所以能够频频吸引现代文明不断地向少数民族区域投以欣赏目光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舒缓精神压力性
少数民族舞蹈是由世世代代繁衍,世世代代生生不息于栖居地的先民们,在生产生活中集集体智慧集体创作的以“崇于天,起于祈”为初衷,以“娱于民、乐于民”为最终体现的一种形体艺术,少数民族舞蹈具有尽情抒感,尽情宣泄情绪,尽情舒缓精神压力的作用,应该说正是少数民族多彩多姿的舞蹈文化艺术造就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一个个的跳脱性灵,从心理学的视角比较汉民族区域与少数民族区域的心理疾患情况,就会发现,少数民族区域少有严重精神疾患的案例,这显然与少数民族以舞蹈的方式舒缓其精神压力有着勿庸置疑的关系。少数民族舞蹈为较为封闭条件下的聚落提供了最佳的群体休闲娱乐方式,舞蹈可以让劳作或紧张压迫下的神经得到最佳的舒缓与放松,比如少数民族中彝族的“阿细跳月”就异常欢快轻松,在明快的节奏下,快乐的心情随之而被点燃,一切的烦恼都会随之烟消云散。虽然少数民族舞蹈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曾被称为“胡旋之舞”,但是,从其本质来看,具有与汉民族舞蹈略同的文化内涵,少数民族舞蹈皆具有较强的舒缓精神压力性的作用,具有缓和神经肌的紧张态,舒缓精神压力,调节交感神经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少数民族舞蹈舒缓心灵的自娱自乐性,不仅是少数民族民族意识与民俗生活的反映,亦反映了少数民族蓬勃热烈的民族精神。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民族文化特色
在欣赏吸纳世界先进文化的同时,更要不断汲取本国少数民族的文化精髓,在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融合的国家中,少数民族与汉民族的历史同样悠久,不仅同根同宗,而且同流同源。但是,基于政治、历史、地理、人文等的差异性,使得少数民族在其数千年的发展历程中,经过数千年的文化洗礼,形成了与汉民族迥异的,并且各个少数民族之间特色鲜明的、大放异彩的民族舞蹈文化,这些舞蹈文化都已经成为弥足珍贵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如宝石般绚丽璀璨。直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艺术才由民族区域与舞蹈艺术的边缘逐渐走向真正的文化艺术大舞台,少数民族舞蹈一经亮相就受到了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喜爱。少数民族舞蹈正因其独具民族文化特色,才会深受世人喜爱,不仅少数民族之间各具特色,同一民族内部的舞蹈亦有所不同。仅傣族的“嘎舞”就包括数十种舞蹈,如“嘎巴”(鱼舞)、“嘎朵”(马鹿舞)、“嘎洞”(抓藤舞、劳动舞)等等,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嘎洛雍”(孔雀舞),“嘎洛雍”中的“三道弯”已经形成了一种超越时空的审美文化定势,这种审美文化定势影响深远,不仅影响了整个东南亚、东亚各国,甚至远传至中亚乃至欧洲各国,从现代审美文化来看“三道弯”仍是女性梦寐以求的心理定势。欣赏傣家舞蹈能够从中体味到山之逶迤、水之涟漪、花之婆娑、鸟之生姿的民族文化特色。[1]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性
(一)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原生性
纵观我国各少数民族舞蹈艺术,我们看到各少数民族民间舞蹈艺术均具有无须干预的自然本态性,且具有最为自然的去雕饰性,正因为如此,反而在民族区域中具有最茁壮的生长性,少数民族舞蹈本身所具有的本态性印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不可比拟的原生性。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与现代舞蹈的发展性、创新性比较起来,更显现出少数民族舞蹈的原汁原味与原始古拙淳朴的风貌,这也是自从20世纪90年代少数民族舞蹈登上世界文化大舞台以后即长盛不衰的一个最为根本的原因,少数民族舞蹈源于自然,示敬于自然,在表现自然的同时,亦将民族自由灵性之中的飘逸激荡表露无遗。虽然现代化的各民族大融合与跨文化交流极大地促进了舞蹈艺术创作过程中的更富变化与更加多样的表现力,但是,从纯文化的视角来看,研究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与舞蹈文化遗产更具有深层文化价值。少数民族之间的舞蹈具有不可否认的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分别源于不同的图腾崇拜、不同的生产生活、不同的习俗信仰以及不同的地域影响,但是,纵观其共性,却只有一条,那就是各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现在不仅其他民族更加珍视少数民族舞蹈的原生性,少数民族区域本身也在重视其舞蹈的原生性。对其他民族舞蹈艺术以及文化影响的一种十分有益的补充。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核
传统的“人—地”关系理论揭示了人文与地域性对于文化形成的影响,为探析少数民族舞蹈的深层文化内涵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我国的各个少数民族区域已经形成了其各具色彩的少数民族文化体系,在少数民族文化体系中,舞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舞蹈中不仅包含了少数民族和谐自然的民族思想,而且亦包含了少数民族原始初民的人文精神,更包含了少数民族人文精神所赋予的人文情怀。人文精神与人文情怀在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中的激荡与水融使得少数民族的舞蹈已经成为少数民族高度内聚、牢不可破的深层文化内核。在少数民族舞蹈中,无论是其凝重的舞蹈元素,还是其古朴的舞蹈韵律,抑或是其神异的舞蹈形制,都已经历数千年不改,经数千年而不衰,究其源流不外乎自远古初民流传及今的,“祈、祭、禳”等少数民族风俗,进而由风俗而礼仪,由礼仪而文化,不断演化发展为一部寄灵魂于舞蹈艺术之中的少数民族的文明发展史,由此视角引申,传统的少数民族舞蹈理论的“人—地”两点式关系就应该发展成为“人—地—文化”的三角形相互作用关系,同时,少数民族的文明发展史,显而易而地,实质上存在着一个,由舞蹈艺术等文化表现围绕包裹着的,少数民族的文化内核。[2]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
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核所辐射出的不仅包含了舞蹈对世人的艺术感染,而且更包含了由少数民族舞蹈艺术升华而来的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价值。少数民族舞蹈既是鲜活的雕塑,又是运动中的绘画,更是少数民族文化内涵下的活化石,从文化视角而言具有极高的人文意义与研究价值。少数民族舞蹈的千载沉淀与一脉传承,使得其中蕴蓄了极为丰富的人文价值与社会价值,越是表象上较少的宣教,反而越能够成其永恒的文化内涵,不言之教,反而会流传得更久更远。少数民族舞蹈具有较少的宣传教化,反而因此而被赋予了更多的文化价值,成为少数民族以舞蹈传衍民族历史、以舞蹈传衍、以舞蹈传衍生产生活知识、以舞蹈传衍民族传统、以舞蹈传衍风俗等众多少数民族文化的一种超文化定势。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占比仅为8%,然而少数民族的舞蹈却占据了全国舞蹈总量的大半壁江山,密集遗存的少数民族舞蹈印证了少数民族文化经久不息的传承性,更昭示了少数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在民族文化发展的时空中,由少数民族舞蹈所标注的注定会是最辉煌灿烂的时空坐标。
三、少数民族舞蹈艺术继承而来的文化性
(一)少数民族风情的文化象征
舞蹈不仅是民族艺术的播布使者,更是民族文化的播布使者。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那一方得天独厚的沃土上,少数民族的舞蹈早已经成为那一片沃土之上跳跃着的不息的灵魂。少数民族舞蹈极富民族风情,在其表象深处的则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象征,少数民族远古初民最初以象形的手段模仿自然,将自然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象征,此后,一步步将生产生活、习俗信仰寄寓于舞蹈之中,舞蹈的文化象征亦开始变得复杂丰富起来,由图腾而事物,由事物而仪礼,由仪礼而文化,渐渐发展完形为具备了少数民族“寄善、宣意”的独特的民族文化深层内涵。[3]寓意生灵的少数民族舞蹈,将文化寓于舞蹈的动感与美感之中,不仅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的表象作用,而且更具有少数民族文化的深层次内涵的积累作用,进而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纵贯时空的文化象征。少数民族舞蹈具有绵延不绝的绝对继承性,这种继承性是对少数民族元文化最为真实的克隆,同时,更是少数民族元文化的具象化的象征。少数民族舞蹈中的形形的人体律动,其实只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只是一种传播民族文化的媒介而已,透过少数民族舞蹈所阐发传递的,恰恰是由民族风情等文化象征着的,更深层次的民族文化的内涵。
(二)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意义
少数民族舞蹈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世代传递、薪火相继的一种文化基因,少数民族的民间舞蹈具有不容忽视的舞蹈艺术价值与民族文化意义,从舞蹈艺术作为流动的线条这方面来看,少数民族舞蹈独特的舞蹈线条刻画了数千年来少数民族一脉相传的文化脉络,少数民族舞蹈中的文化脉络不仅对于本民族而言具有文化背景描述意义,而且对于其他兄弟少数民族乃至汉民族而言亦具有无与伦比的文化参照意义。[4]少数民族文化具有踵继初民的文化特质,较少因应时代的发展性,因此,相对汉民族的文化而言更加古朴,亦更具文化的深层内涵。少数民族舞蹈不仅对少数民族自身的舞蹈文化有着极为重要的文化指代意义,而且少数民族舞蹈亦随着历代民族大融合而被引入中原各历史时期的王朝之中,对中原诸王朝的宫廷舞蹈文化嬗变亦起到了较为深远的文化影响。[5]少数民族文化的原生态性质使得包括舞蹈在内的各种文化形式本身即具有了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及民族气质的拓印性与写照性,从而成为研究少数民族文化不可多得的鲜活标本。我国众多的少数民族文化鲜有形诸文字者,反而这些文化更具有强烈的深层美学风格、深化层文化内涵。
(三)少数民族舞蹈的文化内涵
民族与文化自古以来即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民族与文化从来都是不可分割的人类文明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具有最为自然的妩媚性、最为庄重的仪式性、最为古拙的遗存性等深层次的文化内涵特质,少数民族舞蹈从文化的层面被赋予了无法抛弃的少数民族先天与生俱来的秉赋,皆因其积蕴了数千年的深层次的文明底蕴与文化内涵。即便是人类发展到现代文明,少数民族舞蹈的旧貌在新时期新常态下仍然焕发出新颜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深层次的高内聚强辐射的外化于舞蹈的文化内涵。[6]五千年的风风雨雨铭记了中华各少数民族的发展历程,文化是民族崛起与复兴的软实力,少数民族舞蹈是民族区域人民集体文化智慧的结晶与远古初民文明的印记,同时,少数民族舞蹈中亦蕴含着少数民族的整个民族发展历程,从这种意义上说,少数民族舞蹈实质上是一种具体而微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叙事史诗,透过舞蹈看文化,才能更加深切到了解到少数民族舞蹈艺术中所孕育着的深层次的文化内涵。我国各少数民族的舞蹈艺术已经成为泛览各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的不立文字直指人心的百科全书。[7]
四、结语
中华民族的历史星河中流淌着无数中华儿女所创造的绚丽的各民族文化,舞蹈是其中最为独特、最为耀眼的一颗超新星。我国的少数民族舞蹈摇曳生姿,既流存着巫的神韵,又汇入了舞的壮彩,充分显示了由远古传承及今的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所洋溢出的鲜活的人文性灵。少数民族舞蹈作为一种极富表情的人体语言艺术,为少数民族文化钤记了永难磨灭、永恒传递、生生不息的印记。从表象上来看少数民族舞蹈是少数民族文化的“精神植被”,而从其核心价值观念加以挖掘,我们就能够看到少数民族舞蹈深刻的文化内涵。应该看到,少数民族舞蹈不仅是少数民族深层文化内涵的体现,更是少数民族未来发展的灵魂所系,深层次的文化内涵亦将使得各少数民族文化最终在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融合中殊途同归。
参考文献:
[1]刘丽.挖掘民族民间舞蹈资源的深层内涵[N].中国民族报,2008,(10):1-2
[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15-16
[3](美)塞缪尔•亨廷顿(SamuelP.Huntington).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22-27
[4]朱红.建立民族舞蹈特色教学体系,传承与发展民族舞蹈文化———兼论云南艺术学院舞蹈学院发展模式[J].艺术教育.2011,(2):7-9
[5]明文军.从民间自然形态走向科学化传承之自觉[D].中国艺术研究院2010:5-6
关键词:少数民族文化资源 人才培养 艺术教材
一、少数民族文化是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
少数民族文化,是今天的显学——文化学密切关注的内容。实际上,它不仅是文化学者展开学术研究的丰富矿藏,也应该是地方艺术院校培养艺术人才最值得重视的文化背景和教学资源。因为,中国内地大多数地方艺术院校地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的许多珍贵艺术文化的形态较为完整地存留下来,构成了当地艺术院校办学的区域文化背景或者说是办学的区域文化基础。如果有正确的文化态度,就会将这种背景或者基础,当做自己办学的资源优势加以很好地利用;如果价值判断不准确,常常会将这种背景或基础当做妨碍前进的包袱或是自惭形秽的发展低起点。尽管随着多元文化价值的强调,这样的意识和心态已经越来越少,但是,如何更好地利用自己的文化背景与文化基础来发展少数民族艺术教育,培养人才,创新艺术,却越来越成为一个值得积极探索并深入研究的问题。
文化背景,主要指少数民族艺术文化在学校培养的艺术人才的成长过程当中,成为他们对少数民族艺术认知系统所建立的重要基础。只有对少数民族风俗民情、历史社会、语言行为等有所了解,成为自有知识,才能对少数民族艺术有深切的体会和真挚的情感,才能产生自觉的传承行为与创作热情。但是,如果面对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文化,只是将其存在当做一种背景知识来介绍,让学生掌握,那就太大材小用、重鼎轻置了。实际上,应该在民族文化传承的高度上认识少数民族文化内容,中国众多的民族大家庭,“少数”民族文化展现了文化构成的“多数”部分。
教学资源,主要指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资源经过学校专家学者的耙梳、整理,总结出典型代表、规律性的东西,进入学校课堂,成为现代规模化教育的教学资源,成为学校艺术人才培养的知识系统中的重要部分。
民族文化的薪火相传、延绵不绝、自立自新、发扬光大,就是要在人才培养的链条上得到充分体现。
二、特色教材:少数民族艺术变为艺术人才培养资源的重要途径
少数民族文化,在今天的社会里,成为许多社会活动的重要资源。譬如,文化研究、宗教研究、法学研究、文化产业研究、经济研究、社会文明研究、生态研究等等。而作为艺术院校,尤其是地方艺术院校的教育资源研究,如何将少数民族文化转化为艺术教育资源,近些年越来越多地被人涉足,但是,常常是一时一地一得的议论或心得。其实,这是一个特别值得系统思考的问题。
意识到少数民族艺术文化是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资源是一回事,将这种资源变为切实有效的教学资源则是另外一回事。有理念,有思想,还要有行动、有措施。问题集中到一点,就是“如何行动”“什么措施”。
云南大学出版社与云南艺术学院合作,通过特色艺术教材出版、重点学科丛书出版和艺术精品课程教材出版项目,探索了一些路径,积累了一些经验。
众所周知,传媒是文化的传播通道,但传媒对文化的意义却远不止于此。有学者认为,传媒会导致文化适应,即文化为实现传播效果会适应传媒的媒介属性改变自身的存在方式。媒介技术论者尤其赞同这一观点,哈罗德•伊尼斯说“:一种新媒介的长处,将导致一种新文明的产生。”①强调文化研究实用性的学者,则从媒介与其生存文化环境之间的关联出发,认为传媒本身即是某个历史时期文化的象征物,不仅充当着传播介质的角色,还参与时代文化的建构,并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新媒体正在成为我们这个时展的主导力量之一。在文化领域,新媒体打造了统一的文化传播体系,将不同文化纳入其中。或许我们可以说,少数民族文化在今天备受关注,文化传播行为趋于活跃,文化个性日益鲜明,正是因为在新媒体作用下跨文化传播成为常态,正是因为新的传播技术消解了主流文化的单方话语权。今天,少数民族文化通过新媒体传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上文所说的文化适应正在现实中不断发生。本文对新媒体语境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状态的探讨描述正是基于此。首先对新媒体作用下,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空间以及传播方式的变化进行论述,进而对文化传播价值观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从地域空间到意义空间:新媒体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空间的影响
受地理环境、人文渊源、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与其生活的地域关系紧密。对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地域不仅是一个空间概念,更是文化生成和表达所需要的固定场所,地域所包含的地理要素和人文因素,塑造出各民族卓异的文化气质,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丰富多彩的根本原因。同时,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生活的交汇点,地域还承载着文化身份认同、建立关系和历史叙述的功能。文化学者依格瑟将地域视为文化持续性传播的必要条件:“地域的接近一直是人类群体开展和维持交流联系的前提条件,固定的居住地点对发展更频繁和更有意义的交流是必需的。”②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活动也受到地域的影响,其文化传播空间与聚居的地域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但是,地域与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这种天然联系正在逐渐被割裂。一方面,社会发展促发了人员的大规模流动,使其与原有的地域产生了距离,刺激了远距离传播,以地域为中心的传播减少甚至中断;另一方面,信息社会将各种文化纳入到一个传播体系中,提升了文化影响力的现实需求,使少数民族文化也因需要进行大范围、远距离的传播而变得越来越依赖大众传媒,直接导致地域在文化传播中的中心地位逐渐旁落。新媒体的信息扩散能力,使少数民族文化进一步丧失了传统的地域特征。甚至可以说,少数民族文化在新媒体中的传播过程,也就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空间逐渐“非地域”化的过程。新媒体拓展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空间,使其与培育它的地理区域不再具有对应关系。新媒体之“新”,首先在于其先进的传媒技术,新媒体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通道,同时也意味着少数民族文化在客观上具备远距离即时传播的技术条件,原有以地域为中心,通过自然交往影响周边地区的传统传播方式转向大规模信息传递。由此,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空间与地域空间不再存有对等关系。新媒体这位时代的推手,将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空间从某个特定的地方拓展到全世界,所带来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它促使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规模增大,速度加快,受众数量增加且参与度提高,获得了更为广阔的文化场;文化传播空间的扩展通过与异质性文化的交流反作用于文化本身,促进文化自身关照,加快文化融合,最终的结果必然是促使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走向全球化。而文化传播空间的拓展即是文化传播突破传播障碍、促进文化交流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少数民族文化全球化传播的必由之路。新媒体对地域中心地位的冲击并没有停留在拓展少数民族文化的现实传播空间,更为本质的表现则是新媒体营造出完全不具备地域特征的网络空间。其一,网络空间是虚拟、超地域的;其二,网络空间呈网状分布,信息以其中一个节点为核心向周边传播,任一节点皆是传播中心,网络传播是无中心式的传播;其三,这一网络空间不强调参与者原有文化身份,相反,网络的同一性以及隐匿性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种身份,而传者与受者之间随时可以互换角色。今天,人们越来越多的社会交往通过这个空间进行,受上述网络特征影响,地域在文化传播中的中心地位不断弱化,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不再受到时空局限;在网络空间内,所有的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需要重新建构,所有的文化客观上须重新定义自己,相对处于弱势的少数民族文化获得了平等表达的机会。总而言之,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空间,使其不再与地域空间相对应,具体表现为文化传播的全球化,交往的地球村。另外,新媒体营造的虚拟网络空间改变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时空意义。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空间从具现实物理时空意义的地域,转变由为现实空间与虚拟空间共同建构的意义空间。通过新媒体网络,受传者可以超越时间和空间传播障碍随时获取文化信息,其传播效果甚至远超传播者愿景。如苗族文化网站“三苗网”,创办初衷仅是将内部通讯刊物发至网上,因特网却促使其成长为一个苗族文化传播的重要场所,如同其所宣称的那样:网站的首要宗旨是“苗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弘扬、展示与传播”。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三苗网成为世界各地苗族群众文化聚会交流、其他文化背景人群接触苗族文化的重要平台。之后,全国相继成立了一批苗族文化主题网站,共同构成苗族文化的新媒体传播群。这一传播群逐步取代地域成为分居世界各地的少数民族群众的精神家园,使其相隔万里也可在网络空间中实现村落式的面对面交往。在这一群体的共同作用下,苗族文化传播的空间扩大,文化影响力也得到较大提升。随着手机媒体兴起,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型媒介产品有望在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要指出的是,新媒体的这种去地域化的传播,除扩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空间外,也导致地域的文化承载功能随地域丧失,人在虚拟空间中容易迷失自己原有的文化身份,故而经常发出“我是谁”这样的疑问。少数民族文化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过程中,不乏传播者缺乏归属感而迷失的现实例子。因此,少数民族文化在新媒体中传播,充分了解、适应新媒体媒介特性,坚持自身文化核心变得尤为重要。
二、从人际传播到组合传播:新媒体对少数民族文化传播方式的影响
长期以来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以人际传播方式为主,通过口传身授,以人际交往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传承,与少数民族群体日常生活融为一体,成为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人际传播的范围和规模不大,影响较小,一般不借助现代传播媒介。并且对交流的场景非常重视,强调现场接触,强调传者与受者之间的共同经验背景,以减少传播中的信息误读。所以人际传播一直排斥远距离、大规模的传播方式,即使当代科技手段的运用也没有改变这一状况。如电话把远距离的人际传播变成了现实,却并没有淡化人际传播的差异,相反,这一现代电子手段用于人际传播时,会因为通话双方所在场景的差异产生噪音,影响双方信息交流。少数民族文化中很多文化资源的表现形式,民族习俗中的某些“禁忌”,从传播学的角度可以将其解读为是对大众传播的一种限制。如很多少数民族同胞在进行祭祀仪式或是葬礼时,出于对祖先和死者的尊重,严格限定参与人数,不准旁观,不准拍照,便是一种对大众传播排斥的典型心理。但新媒体却融合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等诸多的交流方式。在笔者看来,新媒体之所以“新”,主要在于新媒体传播不只对应一种传播类型,并直接体现为新媒体拥有众多的媒介产品,且这些传媒产品使用的传播类型不尽相同。如因特网众多的媒介产品中,腾讯QQ作为即时通讯工具,传播类型是人际传播,但其衍生出来的腾讯微博、QQ空间等,却与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更为接近。当新媒体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介质,少数民族文化必然会适应新媒体的这种多类型的传播方式,由单一人际传播转向多种类型的复合传播。多种类型的传播方式首先带来的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新媒体众多的媒介产品成为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渠道。以贵州惠水县为例,对于当地的布依族文化,当地政府除以网站的动态方式展示外,同时利用短信平台群发文化宣传讯息,甚至当地政府部门的电话都以布依族音乐作为彩铃,社会团体和个人也通过网页、微博客等方式进行布依族文化传播。因特网门户网站、个人网页、短信甚至彩铃都成为了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载体。这些传播渠道包揽了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及大众传播等众多传播类型,且结构特点和使用功能各异,从而使少数民族文化传播彻底摆脱了传统的人际传播方式,进而使构建立体传播网络成为可能。其次是表达方式的多媒体化。少数民族文化在新媒体中的多媒体表达,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运用多媒体手段将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转换为多媒体产品,使其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增加文化的表现能力;拓展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广度,增加其影响力;同时让少数民族文化传播更为便捷。第二是运用多媒体手段记录、保存少数民族文化,或是直接参与少数民族文化的生产。以少数民族纸质文献保存为例,扫描存盘之后存储所需的空间和人力将会大大减少,也有利于对原件的保护;许多非物质文化也可以通过现场拍摄视频和录制声音来保存和记录。但是,更深层次的变化则是少数民族文化在传播过程中不仅重视传者与受者之间共同经验及现实交流场景,还通过新媒体建构的虚拟场景消解交流场景的差异性,减少传播噪音。梅洛维茨在《空间感的失落: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中谈到了传统文化交流中对场景的依赖和电子媒介对场景的弱化。他认为传统交流方式产生认同感的关键在于现场接触,而“电子媒介倾向于消除现场与通过媒介的间接信息互动之间的差异。”③梅洛维茨还认为“,电子媒介的广泛使用,开拓了许多新的社会情境。”④在新媒体营造的虚拟场景中,互动性非常明显,传者与受者随时都在互换角色,且无一例外都具备多个身份。参与者往往快速穿梭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情境中。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某个网络游戏中充当战斗的指挥官,在聊天工具中是素未谋面的好友,在某个社区扮演“家庭成员”。在这些情境中,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经验背景被网络分割做了碎片化处理,现场建构的议题作为愿景快速传播,形成类似于梅洛维茨所谓的“更后后台”或“更前前台”的传播行为。由于这个虚拟的场景是匿名的且是自愿加入,因而传播的氛围更轻松更易形成交流时的亲近感,更能消除文化传播中因为远距离传播带来的场景差异,带来文化心理上的亲近感,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面向其他不同类型文化的传播。
三、从精英文化观到大众文化观:新媒体语境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价值观的变迁
人际传播传者与受者的数量有限,信息影响面较窄,反馈即时,是一种典型的小众传播。对借助人际传播的文化而言,其传播价值往往就在于稀缺性和精英性。少数民族文化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一直以人际传播为主,精英文化观念一直是其主要的文化观念。总体来说,精英文化观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重视传播中“人”的因素,强调传播主体和客体的特定性
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水族古文字“水书”为例,这种水族古文字的传承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被看作是一种文化特权,为“水书先生”这一特定的文化精英团体掌握,其传承以人际传播的方式,在水书先生群体内部进行。精英文化观重视特定传播对象的选择,却往往忽略了“人”生存环境因素,即掌握特定文化的群体,生存状况会随着历史社会条件不断发生变化,当他们出现生存危机的时候,特定的文化也会出现传承危机。今日的水书正如同某些学者所言:“水书先生在‘水书习俗’传承过程中至关重要。水书先生通过口传心授及抄录记载水族古文字形成水书文献的形式传承‘水书习俗’,可谓‘水书习俗’传承的桥梁。一旦水书先生这个群体消失‘,水书习俗’在水族民间的传承也将终止。”⑤时至今日,随着水书先生这一特定群体的衰落,水书及水书习俗的传承已处于濒危状态。
(二)对深度传播的认同
所谓深度传播,指的是揭示传播内容的本质、运作规律,以求获得受众对其的深度理解和认同的传播。精英文化观念主张通过长期研习接触到文化内核,或是对文化的某种形式作系统掌握,由此教育等组织传播方式成为必要的传播途径,深度传播是一种研习的行为,传播规模不可能很大。由于强调维持文化的本真、原质和纯粹,精英文化观普遍对工业时代的文化商业气息反感。西南地区的许多民族手工艺制作方法繁复耗时,但许多传承人仍坚持按照传统工艺制作,对于旅游商店中机器工业的复制品,普遍持否定态度。根据梅特卡夫法则⑥,通过网络传播的媒介产品也具有直接网络外部性,即媒介产品的消费效用随同一产品的消费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网络是新媒体的基本形态,而且网络传播并非是单向传播,而是像我们之前所说的那样,网络的任何一个节点之间都可以相互交流,互为传者和受者。随着新媒体受众的不断增加,这种交流的可能性也在不断增长,加之网络传播的扩散性,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成为新的传播扩散中心,使得借助新媒体传播的文化产品,其消费价值也随新媒体用户的数量增加而递增。当少数民族文化成为新媒体的传播内容,其价值判断日益受到用户数量制约,原有的仅对少数人进行深度传播以体现文化价值的观点,必须转向大众化的普遍传播。近年来,少数民族文化在传播过程中,开始借鉴流行文化的传播形式。注重适应新媒体媒介属性,强调文化传播要适应大众需求,反映出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观正向大众文化传播观转变。以藏族文化传播为例,游戏公司从2010年进行封测的以吐蕃时期青藏高原为背景的《藏域》开始,后续开发出以小说《藏地密码》为蓝本的斗游产品《藏地传奇》,在网游公司计划开发的游戏名单中甚至包括了著名的藏族史诗《格萨尔王》;2011年,借助日本动漫制作的先进经验,中日首次合拍了动漫电影《藏獒多吉》,在视频网站上取得了相当高的点击率。少数民族文化在传播过程中越来越重视普通大众。在传播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些基本共识,即对某种文化而言,掌握的人越多,其影响力就越大;文化是有生命的,其生命的价值表现为可以通过传播行为影响到不同的人群,影响到的人越多,其价值就越高;传播行为是传播内容在时空中的变化,通过传播,内容物还有可能具备一定商业价值。对传播者而言,比起对传播内容的掌握,传播的积极主动性和传播行为本身更加重要。媒体的合理认知和高度参与精神,是新媒体语境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播的前提。
四、结语
在新媒体语境下,少数民族文化与其他文化交流传播的障碍正在逐步消解,少数民族文化传播进入了大传播时代。当新媒体成为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渠道,新媒体媒介属性就会影响到文化本身。本文从以上几个方面对新媒体语境下的少数民族文化传播作了尝试性的探讨,未来的少数民族文化在新媒体中还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目前不敢妄下断语,但值得肯定的是,新媒体扩大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的文化交流,在带来挑战和压力的同时,更多的是使其融入人类文化大家庭,与其他类型的文化共同发展。开放、创新、尊重文化个性、主张兼容并包的新媒体,将会为少数民族文化的数字化生存带来无限可能。
作者:沈广彩 单位:黔南民族师范学院
注释:
①哈罗德•伊尼斯.传播的偏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②鲁曙明,洪浚浩.传播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99.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39-0125-02
一、引言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民俗传统形成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表演艺术、传统手工具制作以及民俗活动等文化形式,不仅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更是我们传承和保护的艺术文化瑰宝。由于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一些传统的艺术文化在逐渐流失,因此,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艺术教育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保护中,艺术教育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它不仅能使学生从根本上树立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意识,还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传播。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底蕴。在一些高校的艺术教育中,采用邀请民间艺人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课堂,通过真人讲解传授,将传统艺术形式更加直观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这大大凸显了文化的艺术价值和潜在发展价值,促使学生形成深刻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是我国的重要人才储备,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流砥柱,对民众的影响力较为深远,因此,在艺术教育中开展关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有助于提升整个民族的素质。
近年来,受到西方艺术文化的冲击和影响,在学生中间崇洋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课程设置方面也过分强调西方艺术流派和理念,而忽视了我国传统的艺术形式,以音乐教学为例,大部分学生对西方的贝多芬、舒伯特等音乐大师了解较为深入,然而对我国少数民族的经典音乐之作却知之甚少。这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的艺术教育模式有关,云南地区不同民族的演奏乐器、演奏方法等都是传承千年的经典,在艺术教育中要有所体现。
三、在艺术教育中牢固树立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和传承意识
1.要有危机意识。云南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虽然丰富多样,历史悠久,但受到现代文明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一方面,有很大一部分文化遗产已经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害,甚至濒临消失;另一方面,一些文化遗产不具可再生性。因此,要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意识在学生之中牢固树立,对外来文化和现代文明采取科学吸收的态度,从而传承好、保护好民族文化遗产。
2.形成产业意识。目前,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多以自发形式存在,规模较小、影响力不足,改变这一现状较好的方式之一就是将民族文化遗产作为品牌来经营,形成民族文化产业意识,将传统的民族文化与现代的宣传手段相结合。同时结合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对具有经济开发价值的民族文化进行品牌化经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度和知名度。
3.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随着文化旅游等服务性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逐渐作为产品进行开发和经营。依托于民族传统文化兴起的服务型产业只有本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才能达到保护和继承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现阶段,许多企业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过度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文化破坏现象,因此,在对文化遗产进行开发时要树立适度开发、重点保护的意识,不能单纯地将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
4.树立创新意识。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仅要保护好传统的民族文化免受现代文明的冲击而流失,更要在保护的同时,树立创新意识,对传统的文化遗产进行创新,将现代文明精神和传播手段应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例如,网络技术的应用相比传统的媒体设备优势更加明显,近年来,在民族文化传播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再如,云南的纳西古乐是比较典型的民族音乐,近年来,与古乐器结合所演奏出的悠久古曲就成为传唱的佳话。
四、如何将艺术教育应用到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
1.建立完善的艺术教育体系。相比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系统更加完善,在课程设置、教学理念以及培养目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也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中,上世纪50年代开始,部分大学就已经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课程,其中以民间文学课程和民俗学最具代表性,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学生思想意识的转变,但归根结底,由于受到灌输性教育理念的影响,学生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深刻的认识,只是简单民间艺术形式作为传统文化,这种思想是十分片面的。因此,新的教育理念要从根本上打破这种格局,倡导从本质上认清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同时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新,不能盲目崇拜和完全吸收。
2.在教学中注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貌。目前在对学生进行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时,通常注重艺术概念、时代特征的阐释,对具体的艺术表现效果展现的并不深入。如此一来,学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只是局限在理论层次,因此,在进行艺术教育时,要充分把握学生的独立性、自主性,将直观的传统艺术形式引入课堂,让学生在真实的学习氛围中感受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特别是云南地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多样,受到不同民族文化的影响,其艺术内涵和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具体表现在民族乐器、风俗习惯、寓意内涵等方面。只有通过直观的教学形式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文化内涵的真谛。
3.增设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要将我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专业在高等院校中普及开设,将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艺术形式、民间技能、科学技术等课程纳入教学范围。此外,在课程结构设置上也要多样化,在重点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还应该将课程广泛涉猎到汉族文化以及国外优秀传统文化中,文化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只有在不断的融合吸收中,才能实现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结束语:
在对云南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中,艺术教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实际教学中,要将树立保护意识与加大传承力度相结合,将传统艺术文化与现代艺术理念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艺术教育所肩负的不仅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责任,还是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者与保护者。
参考文献:
[1]黄彩文.云南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邦丙村布朗族的传统纺织技艺为研究个案[J].西北民族研究,2011,(08).
开幕式上,中国音乐学院院长赵塔里木在致辞中强调:少数民族音乐传承师资培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音乐学院愿意为少数民族音乐的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搭建更好的平台。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主任李松在讲话中认为:强烈的人为性文化因素使我们面对传统时,常将之与封建落后迷信等同视之,在过往的历史上钉上封条。作为实现自我认知的一部分,是时候丢弃旧药方,在音乐教育的权威规范体系中为传统悠久的多元民间音乐、大众音乐生活开辟“去遗产化”和“去边缘化”的空间了。
在主题发言环节,五位教授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展开论述。樊祖荫认为:我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应以培养具有高度的民族文化自觉意识、为建设和发展各民族音乐文化事业所需要的专业人才,为其总的培养目标。包括招生、专业与课程设置、教学的方式方法、师资队伍建设与教材建设等均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计与实施。田联韬从具体的实例切入,将自己多年带研究生论文写作的经验分享给大家,最后落脚到音乐学分析角度进行展开。萧梅以《再谈二十世纪的两本书》作为隐喻,探讨如何通过对“两本书”的反思,来考虑在高校传承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自界,探索突围与共建的问题。张欢以新疆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作为实例,探讨音乐教育体系化的重建与双重乐感文化内涵及实践内容。他认为:音乐教育的关键问题在于其内容和文化土壤构成的关系,“植入式”的民族音乐教育难以解决音乐教育者该有的思维框架。谢嘉幸以实施“广西少数民族民歌教唱工程”为实践,探索在当下诸多的音乐文化已经失传,许多孩子再也不了解自己的音乐母语的背景下,他继“让每一个孩子会唱自己家乡的歌”之后,又提出“教每一个学生唱自己家乡的歌”,力求通过教唱,恢复自己的音乐文化传统。此项目以广西为试点,包括开展调查、师资培训、编写教材、建立网络平台与资源库以及提供咨询材料等五项内容。
二、少数民族音乐师资培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多位老师针对此环节,从实际出发,阐释自己的观点。郁正民对于课程视角下的少数民族音乐教师培养现行政策,实施强基固本措施与建议。他认为应该“加强少数民族艺术教师培养行动计划”和出台“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课程政策”(特别是非地区的聚居地政策)等。他还提出要提倡“自助餐”式、多学科交叉、“订单式”的课程设置以及要打破班级制,提倡“导师制”培养的制度。徐寒梅结合广西艺术学院民族艺术系办学实例,分析在现存音乐教育体制一贯制带来的教学内容西化、少数民族师资在人才培养模式中文化和技艺缺失、本土与外来音乐的>中突、现代社会对传统音乐的弱视等情况下,如何走出少数民族音乐师资培养误区的问题。和云峰从中央音乐学院少数民族音乐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教材建设以及多年的实践出发,对开展教学工作提出实事求是、注重学生的兴趣点、全面采用多媒体手段等想法。金铁红认为萨满教与萨满调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传统音乐的影响,体现在审美意识、音乐形态、传承方式等几个方面。嘉雍群培从藏传佛教的古籍中挖掘音乐学方法,对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与发展起到了借鉴作用。苏娟对青海省少数民族音乐教育的现状做了调查研究,从如何建立符合本省师资培训机制,如何建设具有本省特色的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如何开发产、学、研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等三个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李槐子提出“高等音乐院校在少数民族音乐传承中究竟该承担什么”的问题。
三、少数民铗音乐教学方泫探讨
杨民康结合他在中央音乐学院从事相关教学的经历,认为中国少数民族音乐课作为国内音乐艺术院校的重要教学内容和学科方向,应该按照学历层次的不同而分学习阶段与教学层次;同时结合田野考察和分析技能的学习,逐步开设研究方法论研讨课及专题讨论课。张应华针对贵州苗族音乐学校教育传播,提出三对悖论:一是教育观念层面上的现代性“同一性”和后现代“差异性”的悖论;二是多元文化教育理想与“文化代际传播”之“封闭性”的悖论;三是行动策略“差异化”诉求和“同一性”实际操作的悖论。尹媛对云南红河北岸彝族歌唱声腔系统的教学进行了关注,通过田野调查,对地方性音乐文化知识体系进行了梳理、传承和应用的实践性研究。
四、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与教材建设
少数民族音乐课程与教材建设是少数民族音乐发展的基础建设之一。蓝雪霏提出高校如何介入到少数民族音乐保护工程,对于少数民族高等音乐教育提出了增加培养指标、关注少数民族音乐生源、加强师资培训、实施资源整合等办法。王华根据中央民族大学音乐学院多年的教学实践,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与课程建设做具体论述。黄凌飞以拉祜族葫芦笙舞“体化”传承作为切入点,提出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随着人们认识世界方式的改变,这种东方音乐身体运动的文化价值和传承生态是否能给以中国音乐文化为主体来建设的中国音乐教育体系提供一种“中国经验”?陈蔚以“山花儿”校园传承之路,探讨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要并举研究。尚建科认为少数民族多元文化音乐课程的建构,关键在于突破现代性音乐教育体制下普遍主义的音乐“语法”规范、本质主义的审美理性法则以及科学主义的技术规训手段,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视为多样性的符号文本,引导学生理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的多样性所指内涵,突出课程的人文性、地域性和综合性,最终形成少数民族多元文化音乐课程的文化建构模式。孙凡探讨了非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专业音乐院校中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传播问题。以其自身的院校的少数民族音乐教育为研究、实践对象,在对相关师生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有目的地针对不同专业,开设系列少数民族音乐课程。
在我国广袤辽阔的土地上共生活着五十六个民族,而由于我国各地区地形多样、文化背景复杂,使得各少数民族之间在艺术形式和情感表达上形成了迥然不同的风格。而少数民族音乐就是其艺术表达中的典型代表。在上千年的发展中,各族人民按照自己的表达习惯对音乐进行艺术加工,从而形成了独特的艺术形式,而这些艺术形式,不仅展示了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也为高等院校的公共艺术教育提供了多样化的资源,因此随着我国教育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明确少数民族音乐的文化价值,对于实现少数民族音乐在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音乐的特点
我国灿烂的音乐文化成就离不开少数民族对音乐的贡献。在我国历史发展长河中,各民族之间相互交融、相互吸收、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丰富多彩的中国传统音乐文化。我国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下特点:(一)变异性,即由于地理位置、生活习惯以及社会风俗的不同,各少数民族在表达同一事物时采用的音乐风格也会出现一定的变异;(二)即兴性,能歌善舞是我国许多少数民族的特点,而在生产生活中,这些质朴的人们会根据心情的变化对音乐风格进行即兴创作,而这种创作方式不仅创新了音乐形式,也丰富了少数民族音乐内容;(三)地方性,即少数民族音乐是在其本民族语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它既体现了不同民族的性格特点,也蕴含了浓厚的地方特色。
二、少数民族音乐文化在大学生全面发展中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功利主义、拜金主义等社会不良思潮充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而大学生接受这些思想的侵蚀,逐渐形成了民族精神、民族责任感淡薄等问题,因此,如何实现对大学生的民族主义渗透,成了高等教育中的重点,而少数民族音乐作为抒发民族情感的独特形式,其对于增强大学生的民族认同感,民族责任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有利于塑造大学生的精神品质。音乐文化中不仅包含着优美的音符旋律,还包含着深厚的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以及精神气质。大学生作为即将步入社会的特殊群体,其精神品质在其适应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少数民族音乐中包含着丰富的民族精神内核,如北方少数民族中具有勇敢、无畏的精神品格,而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从或欢快、或苍凉的旋律中真切地感受到其独特的民族精神,并将这种精神品质融入在自身品格的塑造中,从而激励着大学生在未来的发展中敢于进取、不断开拓。
三、少数民族音乐对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的启示
(一)实现了教学过程中的文化渗透。音乐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其具有丰富的美学价值,学生在不同的音乐内容中,可以感受到少数民族人民对自然的崇拜、对山水的热爱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而这种在音乐中形成的文化渗透比任何说教式的文化传承都具有感染力。高校在公共艺术教学中,一方面可以通过少数民族音乐的渗透引导当地大学生形成对家乡文化的认同感,进而提高其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还可以开阔外地大学生的视野,提高对中国传统音乐多样性的认识。(二)增加了课外活动中的审美体验。我国少数民族音乐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通常都是与一定的社会活动相关联,如广西壮族的歌圩、云南傣族的孔雀舞等,这些音乐与舞蹈、社会活动相结合的形式既体现了少数民族能歌善舞的民族特点,同时也为大学生开展课余文化活动提供了资源,因此在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学校可以根据少数民族音乐为大学生组织文艺活动,以丰富其在实践中的审美体验。
四、结语
在中国民族文化中,各民族音乐别具特色,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少数民族音乐作为我国音乐文化的重要元素,其具有丰富的史学价值和美学价值,因此高等院校在公共艺术教育中,应该深入挖掘少数民族音乐内涵,并结合科学的教学方法,吸取国内外音乐教学经验,以不断提高当代大学生的音乐素养。
参考文献:
[1]邓春慧.民族音乐在高校音乐教育中的作用分析[J].大舞台,2015,(05):177-178.
中图分类号:G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样性以及变迁性的特点,少数民族法律又称习惯法,对习惯法进行培养具有较大的难度。如何更好地对各个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问题。必须要针对目前习惯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应的科学解决策略,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识。
1 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1.1 少数民族学生法治观教育定位不够明确
在民族高校,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教育,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教育过程,而是对学生进行培养的过程,而教育仅仅是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须要将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作为重点,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够单一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而不考虑学生是否能够接受,并且在对少数民族进行法律文化教育时,应该以尊重学生的等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师没有充分地考虑到法制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学生都是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每个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个学生在语言、风俗习惯以及思维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他们都是法律教学的对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师却没有真正地考虑到这一点,仅仅是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无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最终导致了少数民族学生在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的时候,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与困难,而教师也并没有对这些疑问进行充分的解释,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少数民族学生对法律文化学习的积极性。由于每一个学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处理民族纠纷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无法进行很好的调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扩大化。另外,要能够充分认识到法律文化意识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进行大学生法律教育时,必须要能够充分发挥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数民族的基本法对其进行教育,这样能够使得各个少数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够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讲解。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充分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目标以及任务的特定性。对于我国的各大民族高校来说,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要能够充分地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促进民族和谐发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却没有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教育的目标。高校在发生民族纠纷时候,教师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没有使学生明白民族纠纷是一项对国家危害很严重的行为。在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习惯法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的法律中宣传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重要性,这一点能够有效地促进学校环境的和谐稳定,避免民族纠纷的发生,所以教师必须要能够充分地发挥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数民族学生能够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谐相处的重要意义。
1.2 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观教育的效果不明显
各大民族高校没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内容设置的针对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过课本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这样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枯燥,无法很好地提高教学的效率。为了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民族高校在进行教学的同时,也要经常性地开展一些讲座以及实践学习,充分地利用习惯法文化,使学生能够充分地了解少数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学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学并没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问题,所以没有做到民族性与区域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无法真正符合少数民族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此无法使少数民族学生适应这种情况,并且由于这种教学方式与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没有关系,因此无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识[3]。另外各个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单一,教学方式没有创新,使学生没有学习的兴趣,无法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并且由于相关的专业的限制,导致教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无法利用一些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而只能通过单一的宣讲书本的方式进行教学。在教学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其实教师可以通过借鉴国外教学经验的方式,根据法律教育的特点,制定出创新式的教学形式,从而来保证教学效率的稳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学教材十分陈旧,没有进行及时的更新,在课堂之上,教师无法很好地讲解一些法律重点,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同时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不够达标,无法很好地对学生进行教学。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缺乏相应的自觉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单一,在每一各课程中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很少,这样无法使学生真正地学到法律知识,学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识,只有自己在课余时间进行自学。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够利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的学生极少,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很差,在课堂上学习法律就不够认真,课下更是不会主动学习,很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仅仅是注重自身专业的学习,不会自觉去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且学校的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维权的现象很少,这充分说明了学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对学生的教学没有做到位,无法很好地传播习惯法文化[4]。
2 促进民族高校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的途径
2.1 教师要能够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
在我国各大民族高校,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观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将少数民族的法律文化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相互结合,能够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学水平,并且能够提升少数民族学生学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觉性,对建设和谐校园环境有着很重要的促进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师必须能够认识到习惯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够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内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数民族文化是各个民族在生活实践中积累与发展起来的,对少数民族学生有很重要的价值意义,并且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为基础建立的,因此,能够与少数民族的生活实际联系起来,能够促进其更好地理解。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必须要有全面的考虑,对少数民族进行教学时,由于从小在自己民族地区成长,因此主要是接触自己区域法律文化知识,而这种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识对其自身的影响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习惯法对其进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自主学习,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习惯法教学的同时,要能够适当地灌输国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环境下,国家法律与习惯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师必须要适当地融入国家法律,利用习惯法来讲解国家法律,使少数民族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识,提升其法律素质。
2.2 加强学校法律教学改革,增强法制教育的时效性
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础课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基本途径,学生在课堂上能够系统地学到法律知识,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须要重视法律课堂的作用,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须要对法律课堂进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须要配备一些法律专业知识技能高的教师,并且要能够不断地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教学水平,同时也要对法律课本进行及时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够跟上时展的脚步,将一些废除的法律在课本中移除,以此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充分地引入现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进行法律文化意识的教学,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及教学的效率,使学生能够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识的内容。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利用一些案例来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设计的案例都要贴近少数民族的生活,这样能够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学生法律文化知识学习成效的提升,提高其运用法律的能力。教师还可以通过设置场景的方式,让学生自由地进行谈论与思考,提升学生的用法能力。
2.3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
学校必须要大力推进校园建设,结合少数民族地区法制规划建设,创建法治校园,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学校,提高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另外学校要能够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弘扬少数民族地区优秀风俗文化,在校园内开展一些除陋习活动,以此来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信仰,将法制建设与少数民族风俗结合起来,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树立法治观念。
3 结语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须加强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识教育,在我国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民族高校必须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式,加强对习惯法文化意识的培养,利用习惯法来提高其法律素养,使国家法律被其接受,促进各民族融合与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亚.民族高校开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赜――基于对少数民族学生多元文化意识的调查[J].2013,1(1):40-41.
[2] 刘毅.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视域下民族高校大学生法制观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2012,2(2):50-51.
湖南省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汉族交往联系十分密切。少数民族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民族的基因,是民族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对于促进社会和谐、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
一、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法律界定
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是特定主体对其文化遗产的享用、传承与发展的权利。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包括物质形态的权利和精神形态的权利。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权是指对以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的所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包括对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主要是指对以风俗习惯、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等精神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精神形态的文化遗产权包括表明身份权、保护文化艺术传统完整权、传播权、确定并许可传承权、公布权、文艺创作权和同意转让传承权等。[1]社会现实需要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进行保护,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与传统权利体系存在着冲突,这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的现实基础。自然权利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产生形成的法理基础。
二、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产权保护制度缺失产权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思想,产权的一个基本功能是影响激励和行为。知识产权制度被认为是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创造的精神财富,是人们的智力成果。由于产权保护缺位,权利主体无法确定,法律没有规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所有权人具备排他性的权利,使得湖南省大量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益无法实现。产权保护制度,能够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产权主体的利益,激励创新,促进传播。2、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面临被侵犯的危险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法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保护,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显著性、新颖性、独特性、实用性的特点,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经历了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注定不具备新颖性等特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被侵犯的不仅包括少数民族原生境人的权益,也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丧失了原汁原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剽窃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行为变得较为简单,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剽窃后,剽窃者对此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侵犯了原拥有人的权益。甚至有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被人在国外抢先注册和申请专利,反而限制我们正常使用。3、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面临人为消亡的挑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经历几千年的发展后沉淀而成的,在历史上对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人为消亡的挑战。较为典型的情形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或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某些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另外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的青年人在接受西方文明的同时,西方的一些文化垃圾也在腐蚀他们的思想,很多人热衷于西方的洋节,导致的结果是慢慢丢弃了自己民族的传统习俗。4、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尽管湖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已形成国际、国家、地方并行的法律格局,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不足。第一,从法律效力来看,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草案)》对文化遗产提出了保护办法或制度,但现有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还停留在较低的“办法”“意见”等层面,并未上升到具体细节实施的实施管理方面,还需要在操作性和细节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3]第二,有关少数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强化。如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已经完成的作品,而少数民族的口头传颂、民俗活动、礼仪、节庆等民族文化遗产并不在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内。在实体法上,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缺失,尤其是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无法对其进行全面保护,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事项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无法确定,致使许多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利的案件由于缺乏诉讼主体没有被立案,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这类案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5、过度开发导致民族性特色保存困难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一方面导致社会大众对该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神秘感消失;另一方面,会导致少数民族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评价的降低,同时也容易造成年轻一代对流传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精神价值和文化价值产生质疑,并且为了经济利益,改变祖传的民俗、民情等,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失去了原真性,丧失了民族特色。因此,人们一般主张“显在文化”可以作为发展旅游业的资源,而“隐性文化”则不能轻易或过度地开发,以免造成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文化遗产的民族性的流失。[4]
三、湖南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对策
1、加强宣传和保障传承人的权利首先,从法律上明确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须对他们进行救济。同时政府要建立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的文化机制,从政策上、经济上保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权利。其次,可以将一些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公布在当地的报刊、电台和电视上,或者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列入当地的乡土教材,从而加深人们对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2、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形成了多层次、多部门的分散型法律保护模式。一是通过追究各类法定义务主体消极履行行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也就是对各类负有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义务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完全导致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损害的,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实现救济。三是针对侵犯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权的行为不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下列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3、建立问责、追责制度,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由于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许多少数民族文化遗产遭到人为的破坏,正在快速消失。由于人为原因导致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消失,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参照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以失职、渎职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终身追责。4、注重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完善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立法,走的是一条先地方后中央的模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上,要注意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相结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规范。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上,结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以便更加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5、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第一,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起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机制。第二,从法律层面上加大保护力度,凡涉及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则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建立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舆论环境,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云霞.论文化遗产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2]韩小兵.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基本问题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一、对自然属性的认识
(一)自然属性的概念
自然属性是人脑对自然界事物的面貌、规律、现象本质属性的反应和认识。自然界中的存在物都是人们模仿灵感的来源和依据,也是给人适应自然的理由,自然带给人类创造的灵感,人类又用创造适应和挑战着自然,从而创造出具有自然属性的文化艺术。
人类对自然的模仿是一种天生的行为,是现实世界中广泛存在的现象。模仿存在于人类文化发源之初,存在于漫长的人生过程的每时每刻,人从出生就模仿动物四脚爬行,模仿身边的语言和声音,中国历史上首部完整的哲学著作《道德经》中就提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也反应了早人类对自然事物的模仿和融合,人类效法天地,并顺应自然,融合自然,形成具有自然属性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体系。
(二)民族与自然的关系
民族孕育于大自然之中,与大自然中一切生物与环境相互关系,其在特定区域通过对自然的模仿和融合,形成独特的文化艺术体系。民族作为自然发展的内在动因之一,对自然的变化发挥着作用;自然作为民族生存的载体,为民族的形成提供物质和精神的条件,自然的变化影响着民族的产生和灭亡,影响着民族的发展。
民族对自然的模仿行为具有合理、不合理的两面性。合理的行为能促进其所在区域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各民族交流,从而促使各民族文化艺术的交融,滇中的彝族学习白族的三坊一照壁形式,同时压缩庭院面积,减去正房两边的漏阁,从而显得格外灵巧和秀丽 ;不合理的行为,小则损伤,大则灭亡,甚至影响到其他民族的失调,导致全面消失。自然对民族这一影响其发展的动因给以反应和启示,让一个有各责任的民族去思索影响自然发展的合理方式,融合于自然,创造出璀璨独特的民族文化艺术。
二、云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自然属性的特点
(一)功能性
任何自然的模仿行为都脱离不了其功能性,这种功能性包括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在早期,面对各种自然灾害所构成的严重威胁,天然的洞穴是人们最早的选择和直接利用,但由于人类的繁衍,天然洞穴具有其局限性,于是人们又受到自然的启示,如仿喜鹊造窝等,原始先民通过对自然的模仿,建造出穴居空间,从而满足人类繁衍和躲避自然灾害物质功能的需求,同时人们精神上安全感得到提升,满足了人类的精神功能的需求。
云南少数民族在其特定区域更是具有其所需的功能性。由于云南地理环境复杂,独特的气候特点,民族特点,信仰不同,也有着对功能性特殊需求,如傣族干栏建筑,其对自然的模仿满足了当地雨季多雨,防洪水和野兽袭击的功能,同时模仿狗倾斜的脊背,建造前后高低两面坡的房子,称作“杜玛些”,满足当地防雨的需求。
(二)神话性
云南许多民族的民族文化中流传着关于其民族起源的神话,苗族流传着始祖姜央出生于枫树干上的传说,因此枫树成为其民族崇拜的图腾;布朗、佤、拉祜、怒等民族都有祖先是生于葫芦诞之中的神话;德昂族、阿昌族有当地茶叶是其阿祖的传说,;白族认为自己是白虎的后裔;彝、纳西、傈僳等族认为自己是黑虎的后裔;傣族神话中充满了对水、大象和孔雀等的崇拜。彝族、白族、哈尼族、侗族、苗族、水族、瑶族等许多民族中,他们普遍有对树崇拜的文化,认为树木春繁夏茂,秋落冬眠,其根延伸至地狱,其冠直上云霄,是自然界的神灵化身和沟通者。可以说云南云南少数民族的精神崇拜很多来源于对自然界的植物、动物或者是自然中事物的演变,正是这种对自然敬畏和崇拜,合理正确的引导云南少数民族对自然的模仿和融合行为,自然生态得到了保护,在云南不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至今人们还能看到大量的原生态森林、湖泊、河流资源等,造福着自己的子孙后代。
(三)原始性和原生态性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位于中国西南边区,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相当对低下,交通条件不便,一部分民族甚至刚刚步出原始社会或者仍然保持着原始社会的习性,如纳西族的支系摩梭人至今仍保持着原始社会走婚的习俗,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县基诺乡的基诺族1949年前仍处于原始社会等等,云南少数民族对自然的模仿比较原始,主要是对自然界困惑的事物和事物形态的直接模仿,同时由于对自然有着无限的崇拜、敬畏和感恩,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基本维持了原生状态,许多树木树龄在上百年以上,至今依然主干粗壮、枝叶旺盛。
(四)多样性
云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中自然属性的多样性特征与各民族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的多样性是密切相关的。云南各少数民族因地制宜,选择其所在自然区域环境中事物进行模仿,从而形成不同民族建筑样式,不同的民族服饰纹样,不同的民族神灵崇拜文化。即使同一民族,由于自然生态环境的不同,也会产生不同的文化,居住在丽江坝子的纳西族,因为周围土多石少,墙体多为夯土墙;居住在金沙江两岸的纳西族,则恰好相反,其周围石多土少,因而墙体大多采用石头砌成;居住在森林茂密的山区的纳西族则全用木材建造出井干式建筑。不同的自然生态环境里有着不同的自然事物,因此人们对自然的模仿对象是不同的,产生的文化艺术也各具民族特色,云南自然地理环境的复杂性造就了其民族文化艺术中自然属性的多样性。
(五)不平衡性
侗族主要以“禾”米为主食,以粳米、小米、包谷、小麦、薯类为辅。按稻米的性质分为糯米饭和粳米饭两种。饭类调制方法分为煮饭和蒸饭两种,糯米饭的蒸煮方法是:头天先将糯米浸泡于水桶,待第二天捞出淘洗滤干水,再放进木甑里蒸熟,即可食用。侗族有一日三餐的习俗,一般是早上出工,到山上干活,把全天的饭做好,早饭后,用饭篓或篮子装糯米饭,加上腌鱼、肉、菜之类,拿到山上,趁中午休息,便在田边地头吃起来,既方便实惠,又经济、节省时间。
以糯米作各种菜肴的配料,是食俗的一大特色。杀鸡宰鸭,用鸡鸭汤煮糯米粥,撒些葱花、薄荷,别具风味;糯米和鸡血、鸭血混合,煮熟后切小块,拌上香料炒,又成为别具风味的菜肴,称为“狼棒”也是一款鲜美的佳肴。
此外,糯米还用来做粽子、糍粑、打油茶。
侗族好饮自酿米酒。米酒制法与周边各族相同,以糯米酿制。制成后冲上清凉的井水或泉水饮用,消疲劳,解干渴。还喜欢用糯米甜酒酿成的“重阳酒”,即在农历九月用新糯米酿成“甜酒酿”,密封于坛内,置火塘边慢慢温烤,或埋在肥堆里,让其发酵,春节时取出来饮用。此酒液粘结成丝,味甜过蜜,醇香异常,十分诱人。
侗族日常喜食酸品,侗家有句俗语,“三天不吃酸,走路打倒蹿”。在侗族食品中,酸食冠于菜肴之首,每天用菜肴50%都是酸味。几乎每家每户都置有五、六个酸坛或酸桶。侗族的酸食种类也多:有荤酸、素酸、煮酸、腌酸之别。腌酸品,一年四季皆可,有什么荤素品,就腌制什么。尤其是腌鱼,久负盛名,具有酸、辣、甜的特点,肉鲜味美,十分开胃。不仅平日食酸,而且待客送礼、红白喜事、敬神祭祖,皆不离酸。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变迁与传承中显露自己特有的时代特征,具有现实生活性、民间地域性、以人为主要载体、生态性与濒危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要素互相关联,有机地存活于民族群体之中,构成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连接,使其经历由生成、传承,到创新演进的全部过程,体现了丰富久远的文化蕴涵。通过这次在京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修班》,笔者又一次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学习,它是指各个少数民族人民世代相承、与民族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各种传统文化实践、表演、知识、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场所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含戏曲、音乐、舞蹈、曲艺、杂技,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其他文化空间。其范围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及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指集中开展民众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定期展现特定事件的时间。这种时空界限因其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变化而变化)。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国家巨大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百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态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其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是民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的载体是具体的活动过程,具有动态性,使它融于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之中,并在经常性的活动中世代传本,成为其民族生活的重要特色,也是一个民族沿袭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一个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独有的民族生活的全民性记忆,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维系该民族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我们可以试想一下,这种生命线一旦遭到破坏,民族文化的基因及其生命链将出现断裂变形,民族的存在随之发生危机。再次,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保持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独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和弘扬文化的多样性,促使多样民族文化的发展。同时,文化,是一个民族国家政治独立的精神基础,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积聚了民族国家的深邃文化,使它拥有独特文化身份与文化个性,民族国家文化领域的自尊和自信才能够确立起来,才会形成最强大的文化凝聚力。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使命,并在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国家全面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生态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传心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逐步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槛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不但保护主体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而且不时出现单纯的保护文化碎片现象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不够协调,行业组织和文化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合作,在某些领域管理保护工作混乱难以形成合力,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晋遍;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应是文化的碎片。缺乏文化整体性的理念,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一种类型的文化遗产保护,形式上实现了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价值。
3.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
由于现代文化生活方式的影响,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已恶劣,竞争力在比较中呈现不断弱化的趋势。一方面,国内外日益激烈的经济竞争和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币场的强力冲击,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的生存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困难,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喜爱和欣赏也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另一方面,现代时尚文化冲击着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化。
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探讨
面对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间题,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加强保护。
(一)遵守客观规律,树立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一方面,要尊重规律,注重方法的转变
在一些日式思维的引导下,我们的许多做法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视为与一般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同,具体保存和维护,以就地修补、圈隔固守、异地转迁、采集保存等为主要保护方法,这把动态的非物质文化,变成固化静止的,使之失去存在的生命力。我们必须尊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发展规律,转变原有的保守王义思想,认真研究并正确把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特征,从原有的静态维护转移到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生命力的维护上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应该广泛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精神内涵和有关国家政策,积极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交流平台。国家应该大力支持新闻界、出版界、电视台、电影界、新闻资料中心以及国内外所有宣传媒介在其出版物和节目别注意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使主流文化、精英文化、民间文化之间相互借鉴,共同繁荣。同时,充分整合、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综合利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设施,努力恢复和开展有特色的活动,开展艺术展演、精品展示、销售活动、学术研讨等活动,大力宣传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保护机制
现代社会中,各级政府是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主体,其以行政权力为依托,具有强势地位,构成一种主导力量,可以统辖全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构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格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特别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第一,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考核体系,成为文化部门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第二,积极构建保护网络,健全管理机构。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宏观指导,搭建层级保护网络,健全协会团体组织,从宏观上和组织上切实担当起领导责任,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三,调动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王动性,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的联系,实现资源共享,更好地发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
2.培弄专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H2 文献标识码:A
依据民族学文化相对论的观点,文化是各民族在自身历史发展过程中与环境不断调试和适应的结果。语言不仅是交际的工具,语言的发展也反映了民族历史发展的脉络。在语言文化中,语音、词汇、语速的消失、变化或借代都是民族融合、民族文化接触的有力证据。我国少数民族语言发展到今天已经发展成完备的语言体系。语言是人类劳作的产物,任何语言都能表达人类最严谨的思维,语言作为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身也是一种文化的存在形式。在多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间语言文化的互相学习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的适当掌握和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理解,不论从主体民族自身还是从少数民族成员自身来说,都是有所裨益的。增进社会成员对不同文化的了解,培养多元文化的思维是多民族国家中包括主体民族在内的所有民族成员的存在方式之一。
民族学视角下的双语教育是培养多元文化人的教育,民族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是在社会中人口居于少数的少数民族群体,也应该包括汉族在内的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积极学习主体民族语言文化,是少数民族适应主流社会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少数民族尽快融入主流文化,提升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汉族学习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则是表达了汉族对于历史的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历史是一部各个民族交织互动的历史,无论从血统上看还是从单个民族的形成史上看,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接触和融合是持续存在的,所以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也为其全面理解中华民族的历史提供了“他者的眼光”。在少数民族学习主体民族汉语汉文化的大趋势下,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学习和了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具有更为深远之裨益。
1 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有利于保存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化
我国现有55个少数民族,除回族、畲族一直使用汉语,满族在近代转用汉语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语言。在同一民族内部还存在着因地区不同和支系不同而使用本族不同语言的现象,如景颇族使用景颇语和载佤语2种语言;瑶族使用布劳语、勉语、拉伽语3种语言。我国民族语言分属汉藏语系、阿尔泰语系、南岛语系、南亚语系、印欧语系等5个语系,①共有100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在历史上,我国有无数语言由于外不和内部的种种原因消亡了。②随着文化交流渠道的增加,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日趋频繁,语言将日趋单一。在世界范围内对英语的学习和使用推动了各国人民对西方思维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然而也增加了许多国家内部的民族语言,尤其是少数民族族群语言的濒危现象,语言濒危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民族面临的问题。
语言的消失也意味着一种文化消失。文化始于族群生活的环境,文化本身是生活在其中的个体对于其自身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适应。一方面,文化是丰富而平等的,学习和了解他族的文化,可以维持文化的多样性,以更宽泛、更人性的视角看待世界上的其他民族。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学习和了解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发展和保存提供了更大空间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文化具有实用性,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失去现实存在意义的文化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消失。随着语言使用人数的减少,语言的消失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主体民族对于濒临消失的民族语言的探究,是记录该民族语言的动力并为记录该语言提供了除去本民族成员以外的新的视角和方式,为将来研究民族语言变迁,民族文化接触,民族群体迁徙提供了宝贵的文字材料。
2 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有利于促进主体民族多元文化思维的形成
汉族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学习与了解,是培养主流民族多元文化思维的途径之一。按照西方跨文化心理学学者的观点,少数民族个体选择何种模式适应主流社会是与其自身的认同态度相关的,但同时主流群体对少数民族的态度也对少数民族个体认同态度的选择和文化适应模式的选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少数民族个体涵化的过程中,可被感知的、来自主体民族的积极态度促进了少数民族个体的涵化,而可被感知的、来自主体民族的消极态度加速了少数民族个体同主流文化的分离。
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是主体民族形成多元文化思维的必要环节和文化基础。多元文化的思维不仅是多民族国家事实存在的多元文化在思维上的反应,也是当前世界文化激荡的合理接纳路径。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多元文化思维的形成是主体民族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历史地位、现存文化价值的方式之一。多元思维是多民族共存的基础,增进汉族对少数民族思维和文化,包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乃至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了解,才能使主体民族以更具包容性的态度接受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的文化,进而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帮助少数民族群体适应主流社会。
3 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有利于减少不同民族间的误解和冲突,增强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和稳定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础。从全球范围看,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之间由于语言差异、思想观念差异、等文化差异而引起的误解和冲突会严重破坏社会的稳定。文化的差异是各民族跨文化交流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问题,思维方式的不同所造成的交流不畅在一定程度上甚于种族、体质的差异。按照人类学文化与人格学派的观点,不同民族国家、不同地区的、不同阶层的成员在自身所生长的社会环境中实现了社会化,其成长的过程也是对一定社会规则和文化规则的内化的过程。不同民族对同一文化现象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对他族文化的评价应在充分了解该种文化的基础上进行,以便减少冲突增进互信互惠。
了解彼此的文化,尤其是语言文化是解除文化误解的第一步。某一文化主体对于他者文化的了解使得该认识主体可以在面对文化冲突时理性地站在对方文化的角度思考和处理交际中的思想和行为差异,从而减少因为文化的差异而引起的文化冲突。对于异文化的学习和了解在减少了民族冲突的同时也加强了民族团结。理性的交流是获取信息和处理纠纷的前提。在对异族语言文化理解基础上的交流才是理性的、有操作性的交流,进而为不同文化主体的进一步了解和共处创造了弹性空间,保证了多民族国家的稳定发展。
4 主体民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有利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巩固
著名社会学家、民族学家先生经过潜心的研究,提出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汉族与少数民族已经形成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关系,③即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其中“一体”是指中华民族实体,“多元”是指中国境内56个民族。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是对我国民族现状的准确描述和概括。在中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每一个民族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反映了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彼此在文化和历史上的相关性,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一个民族,其在文化、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
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汉文化是今天民族交流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这与汉族了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并不矛盾。汉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学习和了解是维持和深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方式之一。作为主体民族的汉语、汉文化由于其历史的悠久和文化的包容性不仅对国内的少数民族,对周边的很多地区和国家都产生过很大的影响。美国学者亚瑟·昆斯特在《亚洲文学》里写道:汉语在其远东影响范围内所曾占有过的那种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是远非拉丁文和希腊文在西方的地位所能比的。故汉族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学习和了解的目的不是掌握某一种少数民族语言,而更多是培养其多元的文化思维,从而在不同的文化中取长补短,这既使富有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可以不断生长发展,也可以使我国各民族可以在经济、文化等各面共同进步。
5 总结
人和社会的发展是以文化为依托的。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保持、延续和记录是人类宝贵遗产的积累。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文化作为国家综合实力中的软实力,在国际社会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中国五千多年的文化是我国发展的起点和根基,中国历史是一部各个民族的变迁史,也是不同民族之间的互动史。中国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是一部活的人类化石,是值得除了本民族成员之外的其他民族成员去了解并记录的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文化瑰宝。
在民族学的视角下,文化是在人类发展中形成的适应于特定人群的一系列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应该从历史的角度去理解,对于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既是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需要,也是保持文化多样性,培养多元文化思维的方式。在当今世界上的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学习主体民族的语言文化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本民族进步的途径;而同时,主体民族对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了解则是加强各民族之间文化理解、保持文化多样性、增强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共同进步的有力保障。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