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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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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规程

篇1

税收系统环境是指税收工作赖以生存的客观环境,是影响制约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时,理想健全的税收征管环境也是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税收系统环境是由多种复合因素共同影响的,这些因素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相互影响制约的,因此,税收系统是一个动态系统,而科学的征管模式对大幅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则是有力地促进。

一、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不足

1.相关税收法律不完善,制约税收征管水平

相关税收法律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我国税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制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立法技术水平较低,部分法律条文存在着笼统歧义,操作困难的问题。②相关法律级次较低,多数仅仅作为部门法规条例,权威性差,难以形成严格的约束效力。③相关稳定性差,不确定性强,经常出现补充性文件不仅破坏了相关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也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多的实际困难。④缺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不利于征纳关系的改善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企业财务制度不严格,税收执法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针对企业财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财务制度不严格的现象,多数问题重点表现在增值税征管以及出口退税等环节,同时在其他税种的征管中也发现多种手段的非法偷逃税款行为,不同形式的骗税抗税案件屡有发生,面对征管环境中出现的问题,税收执法的力度明显不够,如果放任这种现象的继续,将对我国税收机制产生长远的影响,因此,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3.税务稽查机制不完善,税务稽查力度不够

在现行的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相关的稽查手段较为落后,经常出现仅仅凭稽查人员的经验和直觉来确定立案的情况发生,这种立案方式的科学性差,效率低;同时,还会出现处罚不力的现象。虽然相关案件的稽查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普遍存在处罚力度不足的情况。

4.相关硬件设备不配套,税务现代化程度低

相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较为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我国税收系统环境的硬件水平较低,相关计算机装备的不足,相关税收征管系统网络滞后,不仅降低了税收系统环境征管水平,也使得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在税收系统征管中,还存在高素质的实用软件开发不足的现象。这主要是又善于虽然各级税收单位在软件开发方面投入巨大,但重复开发问题严重,导致系统高效,推广性好的软件很少。

5.公民纳税认识不充分,自主纳税意识淡薄

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影响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公民纳税意识的淡薄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系统征管环境优化的重要因素。由于相关纳税人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为纳税宣传在成了很大的困难,很难深入解说税收对国家的意义,甚至出现部分的纳税人不能理解领会税法条文的情况的发生。这也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对偷逃税现象不够重视的现象发生,还有部分纳税人存在侥幸心理,明知违法仍然偷税漏税,导致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

二、优化税收系统征管环境的优化措施

1.建立健全税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前提,相关法律必须做到明确税法主体,也就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进行充分的相关调查,明确税收立法原则,制定完善的基本法率,准确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相关法规的解释以及法律法规所管辖得问题都要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形式界定并固定下来;增强税法的刚性,详细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2.提高税收征管中的现代化程度

简单来说,就是在税收系统环境建设中加大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力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结构已从原来单一结构快速向复杂结构进行转变。计算机作为能够迅速处理大量信息的设备,在税收工作中进行应用已成为必然趋势。这也要求在税收的信息系统环境建设中,应开发出简便高效的税收征管软件,并进行全国性推广,实现自动监控管理和统一规范征管;尽快建成各级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的及时提供和反馈,对信息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利用,实现税收监控的适时管理;应注重相关的注意计算机人才培养,提高全行业计算机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计算机的高效准确的功能。

3.制定规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随着相关案件的不断发生,税务稽查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制定相关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工作对象。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方法,有重点地甄别审计稽查对象,严厉惩处偷漏税违法行为。

4.加强税收服务和主动纳税意识

要建立准确高效的税收系统环境,首先要建立有针对性的税收服务体系,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加大对相关违法现象的处罚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树立税法的权威。⑵逐步实现网上行政,方便纳税人多渠道办理涉税事项;⑶积极保护纳税人权利,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透明度,并建立公开舆论监督机制,确保纳税人的税款使用决策权,保证其知情权和监督权;⑷积极进行税法宣传,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系统,方便纳税人迅速准确了解涉税事务的相关信息;⑷建立宣传税收法规的网站,提供电话查询系统,利用信息技术向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的政策法规信息。

三、结束语

篇2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篇3

    稽查可以视为属于一种对税收制度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达成其既定的税务稽查目标与责任的创造性活动。其功能主要是: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

    重要手段,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支柱,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1】因此,在我国目前“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但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现实日益复杂,随着税收实践的发展和税收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不完善也日益突出。如: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稽查机

    构缺乏独立性,地方政府的干预较严重;税务稽查法制的不完善,税务稽查立法层次低,部分税务稽查的法律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稽查成本较高,不符合税收的最小征收费用原则等。这些缺陷将影响税务稽查功能的实现,以至于影响我国税法和税收法治的实现程度。故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税务稽查制度及其完善进行探析。

    二、背景与问题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篇4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篇5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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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管理监督不到位。取消税务专管员后,由于把实行专管员管户向管事制度转变简单的理解为取消专管员,形成了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使税务机关失去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和监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优化服务,片面强调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细、查不全、征不足、处罚难、效率低的状况;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个系列以及各职能部门间协调不好,各自为政,多头指挥,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诿,导致税收征管全过程运转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第三,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而这些原因造成征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登记率不完全真实。二是申报率不准,这有计算机软件本身的问题,也有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还有没有按征管规程对非常户进行处理的问题。三是申报准确率难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实到位,管理人员无法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能对其纳税的准确性作出大致判断,偷逃税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上,由于管理的问题使核定的定额与实际销售相差甚远,造成税款流失。在对大中型企业和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中,同样存在监控不力,税款流失现象。四是在缓交税款审核上存在调查核实不严的情况,客观上让一些企业感到贷款不还不行,费不缴不行,而税款可缓,能缓就缓。五是依法治税难,在征管过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执法难的问题,一些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保全措施难以实行,或是相关部门不配合,或是存在来自各方的干预。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终影响税源,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二、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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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新;现代税收征管;模式

1.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回顾其演变历史,这其中的每一句话都有很深的含义。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及形势的日益复杂,当前的税收征管模式如果不能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就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的要求,造成各地执行标准的不一致和征管水平的倒退。

2.当前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 税收成本较高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程序上需要通过税务机关不同的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税务人员,在全国税收征管系统推广应用后,纳税人申报纳税业务既需要在整个系统中进行电子文书上报,同时还需要纸质文书的上报。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不能实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同步流转,这样纳税人为同一报税事项就会多次往返于不同的岗位,有时候税务机关内部衔接不畅税收执法无法做到应有的规范、及时和准确,纳税人办税成本被人为的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无形中也在增加。

2.2税收基础管理上还需加强

税务机关的各项税收征管制度、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也不够紧密。涉税业务往往会涉及到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税务执行、税收法制等几个系列,各系列人员存在着工作分工不同和各自职权范围不同,主动相互交流的很少,主动为纳税人化解问题的更少,个人自扫门前雪,怕担责任。另外,对纳税人的税源控管上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些都表明税收基础管理上还需加强。①

2.3税管员制度缺失

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理解为是对以前专管员制度的的改进,确实有其合理之处,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税源管理、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的税务人员。具体操作上,税收管理员对管辖区内的业户进行税收宣传,需要解答纳税人的日常税务问题,小到网络申报故障,大到税收政策解读;其次,日常案头审批工作、系统产生的任务及临时工作亦需要及时完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来谈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对企业的税源管理,似乎太过于牵强。其次,税收管理员无绩效评价体系、无有效的考核制度。②

2.4不能合理发挥计算机技术的作用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以及税务信息系统的不断推陈出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申报方式和便利获取信息的渠道。但由于各个税务信息系统不能合理地优化、整合、共享,往往造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税收成本提高。

2.5税源监控流于形式

税收管理员管理职能的淡化,过分依赖或者受控于各个税源监控系统和指标,在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上,税管员更易于停留在有限的税务资料分析上,机械式地对企业的经营情况采取电话咨询、报表分析的形式进行监控。

3.创新税收征管模式的途径

3.1 推动征管机构调整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目前多采取高度集中征收的模式,美国是世界信息化程度最高的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只有4个;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全国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也只有5个;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在基层办税网点,跨区域设置办税服务厅,以更好地实现集中征收服务,跨区域设置信息中心将会使资源共享的范围更广,如果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跨区域设置的话,资源整合的效率会更加明显,国地税共用一个网点,大大方便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都大大缩减。可以考虑按照经济区划设置税务管理机构,这样既能够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也有能减少地方政府对国家征税的行政干预。同时,对老少边穷等一些税源较少的地区,应该撤并税收机构,这既适应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的需要,又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③

3.2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

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探讨可以走得更远。因为基层税管员直接面对纳税人,他们是税务机关内部与纳税人联系的关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样一个重要的群体,其职业本身的发展变化就很值得探讨。④

要求基层税管员既“管事”又“管户”的模式是否可取,笔者认为,一方面是优化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管,维护税务机关形象。两者在同一基层工作者身上很难达到一个平衡点。

3.3健全征管信息系统

积极开展电子办税综合平台建设,健全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办税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切实提高征税效率。围绕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国家的政策面上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总结。好的做法要积极推广,不适合的地方及时摒弃。积极参考和借鉴国际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完善税收征管模式的工作重点和难点,科学地设计和实施改革方案,以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韦冬民. 对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思考[J]. 国际商务财会. 2011(05)

[2]朱利荣. 试论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改进[J]. 科技创新导报. 2011(31)

[3]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 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实证分析——基于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J]. 税务与经济. 2012(01)

[4]鹿克臣.基层税收征管之困惑——当文明执法遭遇软抗税[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1)

注解

①鹿克臣.基层税收征管之困惑——当文明执法遭遇软抗税[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1)

篇8

一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和特征

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内涵包括过程和状态两个方面:首先,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指税务管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应用信息技术以强化税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的过程。税务管理信息化过程包括:一是税务管理信息技术的发展过程。其基本内涵是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的开发、研究、创新,以及各种相关信息及知识越来越成为监控税务管理活动的基本手段和发展动力,科技兴税的观念越来越得到税务人员的普遍认同并成为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应用过程。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上的广泛应用,有助于促进税务管理工作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和高效率化,从而极大地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增强税源的监控能力,规范税收和缴纳行为,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上述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只有充分促进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应用,提高税务管理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上的转化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征管能力。其次,税务管理信息化是指税务管理信息技术被普遍推广于税务管理工作过程,从而使税务管理广泛地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础上,形成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由不确定到相对稳定、由手工操作(人控)到计算机网络监控(机控)、由体能化到智能化、由分散征收向集中征收、由“拉网式”的一般检查转向目标明确的重点稽查、由人力管理到智能管理等一系列可持续转变的状态。这种状态是由于税务管理信息技术被持续地应用于税务管理的工作过程而积聚形成的。它体现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税收计会统等每一项工作环节上都依赖并应用信息技术。当然,这种状态不是平均化的信息和技术布局,但在某些重要环节上,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发票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和税务稽查选案系统等已经应用或正在应用信息技术。应用的程度越高、规模越大,信息化程度就越高。

二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原则。税务管理信息化本质上是管理信息化与信息管理化辩证统一的过程。经济原则的含义是:首先,将税务管理信息化发展融于税务管理的全过程,立足于税务管理的实际需要;其次,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坚持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应用并举,以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堵塞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偷逃骗欠以及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再次,要大幅度简化内外工作的程序,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纳税成本;最后,最优投入,即建设税务管理信息化的投入既要合理,又要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国情原则。其含义是,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能主观盲目,必须根据国情特点因地制宜,择善而取。任何发展都不能离开国情的制约,都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建设亦如此。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现状、特点和发展的基本态势是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一是要在坚持征管改革总体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各级税收区别沿海和内地,区别城市和乡村、区别国税和地税,采取适当的方法和途径实现总体目标;二是信息化建设要兼顾已有的税务管理信息化的现状,对目前正在运行的各个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和完善,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

(三)重点突破原则。其含义是,立足税收工作基本现状、特点和发展态势的现实,面向21世纪税收发展战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在硬件领域、软件应用领域、技术推广领域,抓住关键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联合攻关。2002年全国应完成金税二期工程,并积极争取金税三期工程立项。从2003年到2006年,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电子政府的统一要求,重点建好金税三期工程,以解决整个税务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实现税务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外贸、质监、公安以及大中型企业等的网上连接,及早完成税收征管业务的财、税、库联网,以利信息共享,达到地市、省局和总局对征管全过程的即时监控,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纳税服务。

(四)系统协调原则。首先,税务管理信息化不是孤立进行的纯粹信息化建设过程,而是系统管理的一体化过程。在税务管理信息化过程中,规范化、制度化、技术化、知识化是密切联系的。税务管理信息化离不开征管程序的规范、征管制度的健全、信息产业的技术创新等。其次,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整体性、系统性极强的工作,必须科学规划,打破项目壁垒,对信息化的软硬件平台和应用系统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安全策略,使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再次,税务管理信息化不仅仅是单一的征管信息化过程,而是征管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相结合的复合的信息化过程。系统协调原则是指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与税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同信息技术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按照税收学、管理学和法学原理,综合考虑税收制度、管理水平、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及协调发展。

三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点

(一)税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信息网络也称“信息高速公路(NII)”,是以ITNERNET为依托的信息交流、传输和应用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从根本上改变并促进了信息的全方位交流和传输,促进了资源共享和技术共享。信息网络建设是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建设。发展现代化的宽带、高速的税务管理信息网络是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基本内涵是:采用先进网络技术,建立集多个税务管理信息子网络于一身的、高速的全国性税务管理信息广域宽带网络,将税务管理信息智能化并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以提高税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所谓网络建设:一是要建立并运行国家网以及省局、地市、区县三级地方局域网;二是所有的税种包括征管查各个环节都要纳入信息化管理,尽早实现从总局到基层征收单位纵向的网络化管理;三是要充分利用总局、省局、地市、区县四级网络,逐步开展视频会议、语音电话、远程教育等其它增值业务,使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真正成为集数据、语音和视频于一体的综合通信平台;四是将网络建设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融为一体;五是要建立和健全网络的组织机构,要在地市以上建立技术支持中心,配备高素质的网络管理人员,以确保网络的有效运行;六是要坚持网络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加强网络建设的指导与监督,严格项目验收,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协调统一。

(二)税务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信息是现代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支柱。税务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是大规模、高效率开发和利用税务管理信息资源的主要形式。如果说网络建设是信息化的基础建设,那么,网络建设只是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硬件,若没有各种信息数据库的支持,就根本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信息数据库是构成网络建设的内在条件,是税务管理信息化的核心。目前,我国税务管理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数据采集渠道不全,数据漏采、数据重复问题同时并存。因此,一要加强我国各种税收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研制。其内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信息库、发票管理信息库、经济税源信息库、税款征收信息库写作论文、税务稽查信息库、税收行政处罚信息库、征管执行信息库、税收计会统信息库、人事管理信息库、税务决策信息库、税收相关外部信息库等。二要着重解决采集信息的不实(即纳税人申报资料不实)问题。为此税务部门要设立专门从事税源控管的机构,实行地段包干或行业管理,责任到人,提高按时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加强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坚持“谁受理收集谁整理归档”的征管资料归档分工原则,及时、准确地将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和税收控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录入计算机,以便征收、控管、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与使用。三要解决多录、少录,错录原始数据的问题。根本措施是从技术上设计出能快速准确地录入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办法,尽量不采用人工输入的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如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较少的税种,可以采用电话申报的方式。对申报数据项较多的税种,可以采用互联网申报,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开发简单的输入程序,让纳税人在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相应的数据,再采用上交磁盘的方式申报,或采用机械化数据采集方法进行录入。如采用光电扫描识别的方法,或公布各税种的申报数据格式,要求纳税人按此格式申报电子数据文件。超级秘书网

(三)规范各项征管基础工作,进行征管“业务重组”。“业务重组”的重点:一是各基层局要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蓝本,按“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即CTAIS软件)运行的要求,进行逐条逐项对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调整其征管规程,满足软件操作需要。二是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各项专业分工之间的联系与制约,明确税务管理的各个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流程,并将工作流程与软件模块相对接;设计岗位流程要特别注意明确各岗位做什么,什么时候做,从哪里取得信息,以及岗位之间的工作咨询、指令关系,并相应地赋予税务机关及其各部门、岗位、操作员的权限,规范各岗位作业程序、行为方式,明确人机之间的工作关系,从而形成上下统一、操作有序、分工合理的工作程序。

三是制定、完善各项征管工作制度,包括基层局内设职能部门之间、分局与市局之间、市局内设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制度、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办税服务厅运行制度、减免税审批制度、税务人员聘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这样就能有效解决执法活动中执法文书缺张少页、手续不全、信息路径不畅、执法随意、处罚过轻、受理的涉税文书压件、丢件等现象,从而建立起各环节自我约束的良性循环运行机制。

(四)开发、统一征管应用软件。目前,我国税收征管应用软件的开发已取得较好的成绩,研制出了一些具有实用价值的税收征管软件。如: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设计开发的CTAIS软件,它覆盖了全部税收征管业务,包括管理服务、申报征收、稽查执行、违章监控、税收法制、综合查询、数据分析和系统维护等,实现了绝大部分表、证、章、书的自动处理,使大量人力从繁重手工记账和报表中解放出来。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CTAIS(市局)分析及辅助决策系统》于2001年年底在山东省国税系统试点运行成功,它对于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监控管理水平、定量考核征管质量及税收决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今后,税收征管软件的开发应坚持开发和利用并举的方针,依据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现状、特点和发展态势,选准方向、集中力量、协同分工,联合攻关。

在统一征管应用软件方面,当前要加快征管主体软件(即CTAIS软件)的完善和推广进程,重点抓好以“金税工程”为主的单项征管软件与CTAIS软件的有机结合工作,实现征管软件“一体化”,逐步取消所有自行开发、单独运行的各类应用软件,尽早实现总局与省级国、地税机关以征管业务工作为主的全面联网运行;要在目前推广的CTAIS软件中尽早兼容地税业务,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改CTAIS软件的推广方式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推广的方式。

(五)积极研制开发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智能征税软件。

基本要求是: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和税率,自动计算应纳税款,并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机关指定的账户之中。智能征税软件要强制加装在所有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上,要求所有提供电子商务的网络服务商必须在网上贸易活动中运行该智能征税软件。所有客户在网上签署电子交易合同前,必须点击纳税按钮才能实现交易。对于直接使用电子货币支付交易款项的客户,点击纳税按钮后则能自动计算税款并划入指定的账户。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M].2001.

篇9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1、分局制定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

2、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分局全体税干进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及业务考核;

3、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作为分局XX年税法宣传月宣传重点内容;

4、分行业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在宣传的同时,征求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涉外地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扎实开展。

1、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XX年,分局汇同联合年检七部门对全市涉外企业开了联合年检工作,对未办证的补办,对证件过期的换证,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税务登记证,对改变经营性质的提请工商部门注销。

2、建立税源档案、强化税源监控。

年初,分局认真开展税源调查、营业税资料普查、水利基金、社保费基数申报、稽核等工作,全面掌握了税、费、基金动态,建立了税源档案;另外,我们还加强了税、费、基金收入进度分析工作,按旬编制收入预测分析,按月编制收入分析档案。从而为完成全年税、费、基金收入任务奠定了基础。

3、继续完善涉外地方税收工作报告制度。

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局将审核评税、审计规程、反避税、税收协定执行、涉外地方税收入统计分析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

三、强化依法治税、努力提高涉外地方税收征管质量。

1、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按月获取涉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办理地税登记;

2、充分发挥征管软件的功能,及时查询涉外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通过纳税提醒服务,督促企业按期申报、按期入库;

3、大力清缴欠税,XX年度陈欠税全部清缴完毕;

4、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四、努力做好涉外地方税收专业管理工作。

1、开展了引进项目涉税检查工作,共查出应补地方各税**万元;

2、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了涉外税收审计工作,达到了省局要求的审计面达5%的要求;

3、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并取得实效;

4、进一步完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5、主动开展有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首次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6、认真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清欠工作;

7、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

五、认真完成其他征管工作。

1、精心组织实施普通发票专项治理。分局制定了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开展重点稽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积极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分类、分级、分片管理的办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根据涉外地方税收特点,XX年,分局相继开展了涉外地方税专题调研、涉外地方税管理体制调研、外籍个人纳税征管情况调研等;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涉外地方税工作,特别是专业管理工作而进一步理清了思路。

4、涉外地方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是通过举办培训、召开座谈会、编印政策汇编等,向外商及社会各界宣传地方税收各项政策和优惠规定;二是规范政策性减免税管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杜绝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随意减免税现象;三是深入推行以公开办税为主要内容的政务公开。通过开展“纳税服务年”、“政风建设月”各项活动,认真推行办税规范化服务标准,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努力营造诚信纳税的氛围,从而提供了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税收环境。

篇10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分局制定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

2、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分局全体税干进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及业务考核;

3、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作为分局xx年税法宣传月宣传重点内容;

4、分行业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在宣传的同时,征求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涉外地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扎实开展。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xx年,分局汇同联合年检七部门对全市涉外企业开了联合年检工作,对未办证的补办,对证件过期的换证,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税务登记证,对改变经营性质的提请工商部门注销。

2、建立税源档案、强化税源监控。

年初,分局认真开展税源调查、营业税资料普查、水利基金、社保费基数申报、稽核等工作,全面掌握了税、费、基金动态,建立了税源档案;另外,我们还加强了税、费、基金收入进度分析工作,按旬编制收入预测分析,按月编制收入分析档案。从而为完成全年税、费、基金收入任务奠定了基础。

3、继续完善涉外地方税收工作报告制度。

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局将审核评税、审计规程、反避税、税收协定执行、涉外地方税收入统计分析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

三、强化依法治税、努力提高涉外地方税收征管质量。 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按月获取涉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办理地税登记;

2、充分发挥征管软件的功能,及时查询涉外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通过纳税提醒服务,督促企业按期申报、按期入库;

3、大力清缴欠税,xx年度陈欠税全部清缴完毕;

4、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四、努力做好涉外地方税收专业管理工作。 开展了引进项目涉税检查工作,共查出应补地方各税**万元;

2、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了涉外税收审计工作,达到了省局要求的审计面达5%的要求;

3、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并取得实效;

4、进一步完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5、主动开展有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首次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6、认真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清欠工作;

7、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

五、认真完成其他征管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普通发票专项治理。分局制定了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开展重点稽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积极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分类、分级、分片管理的办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根据涉外地方税收特点,xx年,分局相继开展了涉外地方税专题调研、涉外地方税管理体制调研、外籍个人纳税征管情况调研等;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涉外地方税工作,特别是专业管理工作而进一步理清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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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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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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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

对照国家税务总局“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现行征管运行机制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纳税申报管理上的问题

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目前纳税申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业务技能方面有一定差异,出现了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突出反映在零申报、负申报现象增多等;二是内部纳税申报制度不尽完善,手续繁杂,环节较多,对纳税人监控不力。

(二)税务稽查的地位与作用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赋予税务稽查十分重要的职能,并强调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实际运做中,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与作用并没有充分体现:一是稽查力量相对不足,财力投入较少,稽查手段和装备有待改善。二是实际工作中“重征收、轻稽查”的观念仍然存在,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够明确。只重视了税务稽查对纳税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而忽视了其对执法行为监督制约和对行政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能。三是税务稽查操作规范还不尽完善,稽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施税务稽查,在实际操作中还不够规范,某些环节(如稽查选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亟待提高,各环节的有序衔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选案的随意性,检查的不规范性,审理依据的不确切性,执行的不彻底性等问题还比较普遍,影响了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

(三)计算机开发应用上的问题

新的征管模式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即税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所谓现代化征管,计算机的开发应用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从当前情况看,税务部门在计算机开发应用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计算机的配置与征管过程全方位的应用滞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难以满足管事制实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反差较大,成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颈。二是计算机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应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计算机的核算功能,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的功能没有体现。另外,利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的作用也没有发挥,技术浪费较大。三是内部计算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计算机综合应用水平较低,部分干部的计算机水平较差,也制约了税收征管现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为纳税人服务上存在的问题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建设全方位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要使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离不开良好的税收专业服务。但目前,这一服务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起来:一是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二是税收宣传手段单一,社会效果不明显,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纳税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税收宣传途径和办法。三是管事制实施后,纳税人办税环节多、手续繁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税务部门内部各项办税程序、操作规程要进一步简化、规范、完善,真正把“文明办税,优质服务”的落脚点体现在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上。

(五)征管基础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础管理仍相对簿弱。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实施后,由于缺少了专管员,信息来源途径、税源变动情况、经济税源调查、重点税源户管理、漏管户的监控等问题成为管理上的难点。二是内部各项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规程还不尽完善,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协调还不够紧密合拍。如部分岗位出现人少事多的现象,影响了征管效率与质量。三是征管资料管理不够规范、实用。近年来,在征管资料的建立与完善方面,各级税务部门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广了档案化管理,档案资料从账、表、单、册越来越齐全,程序、系统也越来越繁杂,但实际工作中资料的利用率却很低,实用性也不强,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纳税人应接不暇,这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简化和减轻手工劳作、寓服务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针对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关键要在“转变观念,优化要素,强化职能,夯实基础,搞好配套”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转变观念,深化对征管改革的认识

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从当前情况看,要突出强化以下四种观念:一是要强化改革观念。充分认识深化征管改革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对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观望思想、畏难发愁情绪,进一步提高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强化依法治税观念。改变传统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依法征收,体现执法公正。三是要强化服务观念。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深化纳税人对征管改革的理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强化全局观念。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

(二)优化要素,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优化征管要素,即优化纳税主体、征收主体和服务主体,其实质就是健全税收服务体系,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一是积极改进税收宣传的途径和办法,优化纳税主体。建立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除设立办税服务场所外,还要建立税法公告制度,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信息。因此当前加强和改进税收宣传,关键要健全和延伸税收公告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现行有效的税法信息、纳税指南,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变更及时公告,促进纳税意识的提高。可采取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法咨询窗口”、开通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定期信息会制度等形式,传达辅导税收政策,以畅通纳税人了解税法的渠道,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二是深化“文明办税,优质服务”活动,优化征税主体,明确服务主体。税务部门征税的对象是纳税人,服务对象也是纳税人。要在强化税务人员的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的同时,重点简化办税手续、环节,建立科学、规范的办税程序,养成文明、热情的办税行为,营造良好有序的办税环境。通过快捷、准确、规范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事宜办理等服务工作,加深征纳之间的业务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强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适应改革需要,下大力气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突出稽核查帐技能、计算机应用能力、税收会计知识等方面的内容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强化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增强税收聚财职能和监控能力,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败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组织税收收入为标准。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为依托,不断强化税收聚财职能,确保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

1、巩固和完善纳税申报管理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是要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简化申报手续,建立科学、简便的申报程序。归并统一申报表格式,设计简便易行、填写方便的申报表,方便纳税人。二是对外强化申报制约机制。试行分类管理的申报管理办法,把纳税人按申报情况分为A、B、C三类,与日常税务稽查工作相结合,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纳税申报不正常的纳税人,加强日常检查,加大处罚力度,促其尽快走上正轨。同时,强化“以票管税”,对不能按期申报的纳税人严格发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报准确性。加强对零申报、负申报等异常申报现象的稽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四是积极推行电话申报、邮寄申报、远程电子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手段,方便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和效率。

2、建立严密科学的税务稽查体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税务稽查是组织收入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立新的征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分类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针对性。按重点稽查、日常稽查(调帐稽查和实地稽查)、专案稽查等方式实施税务稽查,加大申报稽核力度,增加调帐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学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补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学合理的质量指标的考核,如人机选案的准确率、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率、案件审理的规范率、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准确率、重大案件结案率等等,促进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继续充实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实稽查人员,并在财力上向税务稽查作必要的倾斜,尽快实现以计算机手段为基础,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为支撑的税务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3、适应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新的税收计划管理办法。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比例,逐步淡化计划,使组织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力求改变以往那种基数加增长比例、按支出来定计划的做法,使税收计划管理更趋科学合理。

(四)夯实基础,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实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征管质量的基础,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

1、以强化监控为重点,尽快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征管体系。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在计算机的开发与应用上,要坚持做到正确处理硬件投资与软件开发以及开发与使用的关系。一是要根据新机制的要求,加强计算机软件开发,确保统一、共享、正确的税收征管软件的正常运作。二是要突出监控重点,积极运用计算机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的征管运行机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计算机全方位应用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发票管理、会统核算、数据分析、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综合查询等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并依托计算机对其进行全程监控管理,体现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实效。三是要健全计算机软、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实现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计算机综合利用效率。

2、加强征管基础管理。内部进一步健全各项征管制度,规范征、管、查业务流程、工作程序和衔接、协调制度,提高征管各环节的整体效能,形成以效率为中心,网络为依托,稽查为重点,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和促进的现代税收征管体系。对外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和制度,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加强对漏管户和重点税源户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税源。

3、规范征管资料管理,提高征管资料的利用效率。当前要在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基础上,重点把工作转移到对档案资料的简化、规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岗收集,按类整理,按期归档”的原则,以计算机管理为主,部分手工为辅,减轻手工劳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两项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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