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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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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篇1

一、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整体目标出发,通过识别和评估影响公司价值目标实现的因素,将这些因素纳入到整体框架内进行系统管理,积极探寻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平衡点,降低风险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公司创造最优化的价值;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完成预定目标而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内部控制是指为了防止公司偏离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在于有效控制和防范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由此可见,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必然联系,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在联系

从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目标上来看,均是通过一系列程度和措施,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面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提供保障。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内部控制是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差异

1. 作用时点不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内部控制会贯穿于其全寿命周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便为内控机制作用的发挥提供了充足的条件,其作用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各个部门及相关人员。风险管理必须在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一特点限制了其作用发挥的及时性。保险公司的风险虽然会在其全寿命周期内存在,但风险的形成与发展是需要一个过程的,由此造成了风险管理的滞后性。

2. 限制条件不同。在风险管理中,风险的识别、评估等环节都需要借助相应的技术方法,在此基础上,才能对风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进而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上述过程是风险管理作用得以发挥的关键。内部控制的最终目的在于对影响经营效率、成本的因素进行控制,实现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换言之,所有可能导致经营效率降低和成本增加的因素都是内部控制的目标,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控制措施。

3. 控制内容不同。在保险公司中,风险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确立风险管理目标、设置实施战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等等。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则涵盖了从上层治理结构到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再到基层作业的所有流程,其中不但包括战略目标的制定,也涉及实现目标的过程,还包括对公司内部经济活动及风险环节的控制。由此可见,后者包含的内容要比前者更加广泛。

二、基于风险管理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

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均是基于公司面临的风险而实施的一系列措施,所以保险公司可将两者进行融合,建立起一套以风险为导向、以制度为框架的内部控制体系,促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序开展。

(一)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在保险公司中,内部环境的良好与否,不但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而且还对员工的风险意识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应当对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不断优化,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对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在结构的设置上,可以采取分权制衡机制,并对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其职能作用能够获得充分发挥。其次,要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从而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可以相互监督、彼此制约。再次,基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人员招聘制度、员工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薪酬制度等,以此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内控环境的优化奠定基础。

(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将风险管理覆盖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内外部因素,确定风险预警标准。其次,实施风险评估,既要对保险公司面临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决策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等多种风险进行评估,又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再次,采取风险应对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转移、规避、保留、降低等措施。最后,持续监察已识别和已采取应对措施的风险,审查风险管理效果,并关注新风险的发展。

(三)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想要使保险公司管理层下达的指令能够在公司内部得到贯彻落实,就必须构建起有效的控制活动。首先,在过程控制方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对员工的职责加以明确,使员工在岗位工作中能够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同时还应对风险控制关键点进行明确,对公司日常经济活动影响较大的风险要进行重点监控,降低风险的影响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在业务控制上,公司应当对产品开发、售后理赔等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以此来保证公司能够正常运营。再次,在财务控制上,应对相关的制度、报告、系统等进行严格控制,由此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最后,在资金控制上,要加强对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及风险的管控,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四)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为了及时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构建起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该机制的建立,能够增进公司各部门及人员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实现信息共享,不但可以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而且还能有效避免舞弊行为的发生。首先,公司内部的人员可从管理层获取到明确的信息,进而了解自己在公司内控体系中的作用。其次,员工可将从经营活动获得的有价值信息传递给公司管理层,同时还为员工汇报工作提供了一个有效的途径。最后,公司管理层与董事会之间也可借助该机制进行有效沟通,有利于董事会监督职能的行使。

(五)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审计体系的建设,将其作为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保险公司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分别设置一级、二级审计部门,保证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公司实行分级审查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其次,审计部门要持续监督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定期检查财务信息,评价各部门执行和完成内部控制目标的情况,并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最后,审计部门要将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作为审点,确保保险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合理、合法,及时纠正违规操作行为,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效果

三、结论

总而言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存在着多重交叉之处,其管理控制目标均为降低风险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为此,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的特殊性,构建起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之中,为突出内部控制重点指明方向,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升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

参考文献:

[1]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02).

[2]张建.基于制度设计与措施选择论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J].保险研究,2013(08).

[3]徐文魁,李作家.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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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P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63-01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一个企业来说影响重大,目前多数保险公司一直沿用传统的粗放式发展方式, 并不重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以致于公司要面临巨大的风险。风险管理可以保证公司自身的经营发展,对于危害公司效益的情形给予有效的管控,维护企业、市场的稳定;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对公司风险的有效控制。加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目前保险公司的巨大任务。

一、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1.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指的是为保证公司的安全运营,为提高公司效益而采取的措施,风险管理通过对风险的识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并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将风险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可以有效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便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有助于保护企业资金的安全,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公司的风险管理架构如图1。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它的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可能发生的 各种物质和利益损失风险,针对保险公司这种经营特点,在风险管理上应该着重识别和评估经营中会出现的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2.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增加资产的安全性,确保经营方针的落实,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而实施的的一系列方法、手段及措施的总称,公司内部管理架构如图2。对保险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具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及相关机构对公司运行进行把控,避免公司经营目标的偏离,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控制,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3.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有联系,从目标上来看,二者都是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而通过实施一定程度的措施对公司进行的控制,以降低公司面临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内部控制强化风险控制的重要方法,并且风险管理渗透于内部控制五大要素中,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指明了方向。

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既有外部市场因素又有内部因素,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通过一定方法对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的控制,可是保险公司承担的外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既有可预知的又有不可抗力的,如国内外的经济政策形势、市场等方面,保险公司对这些不可抗因素是缺乏办法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只着手于内部控制,还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全面的风险管理。

二、 保险公司实施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所面临的问题

1.内部控制环境方面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在各地都有分公司,可是由于公司过多,在管理方面,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的管控较弱,一些公司管理机制不能落到实处,内部控制不能在实际经营管理上发挥作用,内部的控制环节薄弱。

各级公司领导层的人员对内部控制意识不足,公司运行中并没有专人执行内部控制,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公司管理层人员过于注重业绩,对于内部控制没有足够的认识,使得内部控制工作没有起到作用。

2.控制活动方面的问题

公司岗位职责不清。在公司内部控制中,各岗位分工不明确,无法起到监督、牵制的作用,责任无法落实;内部稽核部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险公司都缺少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由各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监察往往不到位,不能起到稽核部门的作用。

三、 加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策略

1. 优化内部控制环境

对于内部控制环境进行优化可实行以下几项措施:第一,完善公司内部结构,明确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职责,使其职能有效发挥作用。第二,加强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互相监督。可以对各部门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对人员需求大的部门增加工作人员,对于人员需求量少,并不是很繁忙的部门减少人员,并加强对各部门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第三,完善内部招聘、培训、考评制度,将内部控制深入到每一位员工心中。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组织学习,如个人演讲、座谈会等。

2.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将风险管理融入到各环节中,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控制。首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找出影响公司的内外部因素,然后对风险进行评估,对公司内部控制的风险也进行评估,并且根据评估结果,对于风险采取一定的措施,最后,持续观察采取措施对风险管理的效果,并时刻注意新风险的出现。

3.有效开展控制活动

在保险公司内部应该确立明确的岗位职责制度,并且要重点监控对公司运营影响较大的风险,降低风险为公司造成的损失;在公司业务控制上,包括产品的开发、产品销售、核保核赔、咨询投诉等业务上职责要明确,对其中关键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在公司财务控制上,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与其他岗位要做到互相牵制。在资金控制上,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的管控,保证资金的安全。

4.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不仅利于信息资源的共享,还能提升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

5.加强内部监督

保险公司应该重视审计部门,因为这是加强内部管理的强有力手段。具体实施如下:首先在董事会下面设置审计委员会,然后在各分公司设立各级审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审查内容包括公司的日常活动、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等,其中重点审查保费收入、保险理赔、保险资金运作这几方面,从而更好的对公司进行控制。

结论

保险公司在经营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只有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还会不断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对其完善,以来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 晋晓琴.全面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解读《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J].商业会计,2011(02).

[2] 徐文魁,李作家.新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经济研 究导刊,2011(08).

篇3

在当前保险行业领域快速发展的时期,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已经从传统的粗放经营管理向着集约专业和精细管理的方式转变。但受到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外部复杂市场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扩大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市场等,造成了保险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也面临着较大的隐患,财务风险管理不当出现财务损失,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危机。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应该高度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促进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一、保险公司财务风险概念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经营方面其实质就是集中投保人的保费,用以承保在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问题,由于受到保险公司经营领域特殊性的影响,因而保险公司外来资金主要是股东投资和保险费,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负债经营,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的风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业务经营管过程中需要进行负债融资,因而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盈余出现波动。具体来说,保险公司在财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够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到期债务问题以及未来一段时间的保单所发生赔款所具备的金融支付能力。保险公司目前偿付能力出现问题主要是保险产品在设计时保险责任和费率不符合经营规律,如高风险高保障产品的责任匹配低费率,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下降,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出现无法及时按期偿付债务的风险问题。第二,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失衡的风险。在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保险公司的自身收益,需要确保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的规模、期限以及成本收益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匹配性。特别是保险公司与一般企业相比,还具有资金流动性较强的特点,如果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匹配出现失衡,如固定资产配置过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内部的流动负债以及流动资产在保险公司内部总资产比例相对较高,因短期资产在经营活动中会受到限制,甚至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受到影响,进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现金支付能力,存在着发生财务资金风险的隐患。第三,投资不当或者坏账过多等造成应收率过高的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业务领域中,对于筹集到的资金同样需要开展各类投资活动,如果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投资项目出现投资收益难以实现,则有可能造成保险公司出现现金减少的风险问题。同时,在保险经营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规模的应收账款问题,如果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或者难以及时足额回收,出现坏账风险,同样也会造成保险公司出现财务损失。

二、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策略

(一)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框架体系设计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方面,首先应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架构进行改进完善。具体来说,应该结合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公司内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尤其是做好财务风险管理战略目标的制定、重大财务风险管理决策的制定、财务风险预测分析等。同时,应该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财务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财务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收集整理相关的财务风险管理信息,落实财务风险管理责任。此外,还应该具体落实企业内部业务部门的财务风险管理责任,确保财务风险管理各项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落实。

(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在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还应该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尤其是结合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建立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开展过程中,有关的资金收支运行、财务审批、预算控制管理、内部审计监督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健全完善,从制度层面有效防范控制财务风险隐患问题的发生。

(三)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在财务风险控制管理环境方面,关键是应该强化保险公司内部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尤其是重视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的归集分析,完善财务报表和会计核算管理模块,增强对各类财务信息的归集整理分析能力,提高财务风险预警分析的准确性。在财务风险的评估方面,关键是应该提高财务风险的预警分析和识别能力,现阶段财务风险分析方面主要有蒙特卡罗法、风险价值法以及财务报表分析法,企业在财务风险预警分析方面,关键应该充分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法,重点结合对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金使用效率以及现金流动等对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具体状况进行研究分析,科学准确的判断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及风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制定提出应对策略。

三、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范控制的具体财务措施

(一)提高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水平造成保险公司出现财务风险,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因素就是资金管理上,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方面应该把资金运作管理作为关键。首先,应该重视强化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资产负债状况,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综合运用管理,拓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确保资产负债维持在科学的水平。其次,应该重视强化保险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强化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跟踪监测控制,最大程度降低资金运作使用过程中各种潜在风险问题的发生。此外,还应该注重提升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尤其是在保险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方面,应该尽可能的选择流动性安全性相对较高的证券产品,尽可能的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

(二)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在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方面,还应该注重做好财务风险的预警分析,重点是综合选择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负债经营率,应收保费、赔付率、退保率、业务及管理费率等相应的财务风险指标,建立完善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预警模型,结合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资金风险监控体系,尤其是针对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关键环节,强化对资金收支状况、资金流量表等的动态监控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问题。

(三)突出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管控的重点有效避免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还应该结合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保险公司业务环节等的不同完善财务风险管控策略,具体来说,在保险公司的承保环节,应该结合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实际需要建立系统科学的核保体系,对投保业务进行科学的甄别,尤其是综合考虑保险费率、免赔情况、责任范围等多方面的情况,同时还应该做好保险公司产品的定价以及费用配置的合理化,强化应收保费回收风险管控。在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应该建立完善保险公司理赔制度,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流程,强化对保险公司理赔报价的审核管理,严厉杜绝各种骗保等行为,最大程度防范财务风险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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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7)06-0043-06

一、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时履行赔付的能力,它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以及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通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度是由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所决定的。其中,实际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是保险公司在财务上实际具有的偿付能力。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则是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具体风险赔付,利用相应方法和模型度量出来的理论上的偿付能力。因此,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又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和核心。

长期以来,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研究,都专注于如何更为准确地度量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所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其中,一部分学者基于风险理论破产模型,主要关注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Granddl(1991,1997)研究了风险过程为混合泊松过程、Cox过程和Pglya过程时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并给出了一定破产概率下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Amussen,Rubillstein(1995)证明了以理赔次数为刻度的风险过程是一个Marknv过程,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一定破产概率下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更多地依赖于资金运用和投资组合的绩效,因此他们考虑了保险公司风险投资行为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研究。如Kahane(1977)运用投资组合理论,通过对单个和多个产品保险公司模型的研究,指出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等价于确定其破产可能性上限的市场价值。Fairley(1979)、Derring(1986)和Cummings(1986)进一步提出,根据单个保险产品的风险及其投资风险,可以运用投资组合模型来分析每个保险产品的风险要素,以获得针对每一种保险产品特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

但实际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对市场变化判断不准确以及模型本身的度量误差,外部监管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真正准确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形成的误差很有可能造成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错误判断。而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作为“内因”,对确保偿付能力的充足性显然要比外部监管有效。因此,给出一个相对度量准确的标准并不应该是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惟一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要能通过合理的监管规定,促进保险公司自身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使外部对资本的强制监管转化为其内部对风险的主动控制。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不仅要考虑保险公司具体面临的承保风险和资金投资风险,而且要考虑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但各国现行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无论是NAIC(美国保险者监管协会)实行的RBC(risk-based capital)模型,还是欧盟实行的Solvency Ⅱ偿付能力标准准则,都缺乏对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激励(周力生,2005)。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其核心内容就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同时,保监会还在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2003年[1]号令)中,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规定是直接采用欧盟1973年制定的标准,可以固定财务比率来估算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没有考虑各保险公司具体的风险管理水平。同样地,保监会实行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也都忽视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对偿付能力的巨大影响。我国保险公司也因此缺乏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动力,通常以增加资本金或减少利润分配的方式来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的要求,这显然不利于保险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因此,如何通过改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来促进我国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已经成为了我国保险业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在非寿险业务中已经广泛运用的BMS(Bonus-Malus System)模型又称为奖惩系统,具有有效区分保险对象风险异质性和激励保险人防范风险的特点,适用于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区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并激励其防范该风险。本文在充分考虑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之间关系的基础上,首次对BMS模型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并利用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构建对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具有激励作用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之间关系的理论分析

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的是一定置信水平下保障保险公司具备履行风险赔付能力所需要的最少风险资本储备,它不仅取决于保险公司面临的承保风险和资金投资风险,而且还由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所决定。

首先,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几乎涉及了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内容,包括对保单的核保、对市场运行的评估以及资产负债匹配的管理等。其中,对保单的核保以及对保险标的的准确评估决定了保险公司传统承保业务的质量,同时也影响了基于一般精算假定下对承保风险的准确度量;对市场运行的评估决定了保险资金余额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从而影响保险公司资金投资的风险;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则决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同时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可用于风险赔付的资产质量。因此,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通过管理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从而控制偿付能力风险,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它决定了不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异质性,即不同的保险公司在面临相同的承保业务和资金投资组合时,其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也会因为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而不同。

其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也表明了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决定因素之一。传统的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度量方法是基于破产模型的VaR(Value-at-Risk)方法(王韧,2004;李健伦、方兆本,2006),但该方法仅考虑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

险,并没有计算保险资金余额投资运用面临的风险。因此,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本文将Gerber&Shiu(2003)建立的考虑保险公司资金投资收益的风险过程引人一般的VaR模型。

假设保险公司t期的经营盈余Rt为当期资产和负债之差,当期资产是由期初准备金υt和经营投资过程lt组成,而负债仅考虑当期的风险赔付St。其中,经营投资过程lt包括保费收入Pt和投资收益。因此得到模型(lundberg,1926):

因此,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不仅是对保险公司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赔付的度量,而且还含有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衡量。对具备不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保险公司进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时,应该选择不同的置信水平,这也体现了各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上的异质性。但当前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普遍采用固定财务比率法或RBC法,都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对保险公司风险资本储备的度量,从而对内部风险管理完善的保险公司形成了过于严格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大大增加了监管成本;而对内部风险管理不完善或缺失的保险公司又无法形成制度上的激励,不利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长期稳健经营。所以,本文通过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引入BMS模型,充分考虑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风险中的异质性,在合理简化的环境中优化模型,从而使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能体现出对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水平的衡量,并激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三、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

BMS模型是根据上一期风险赔付的经验对次期保费进行调整的精算模型,是汽车保险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经验费率定价模式;其目的是使每一种风险(或一类风险)的保费率依赖于同种(同类)风险的经验赔付水平(谢志刚、韩天雄,2000)。通常在一个汽车保险的BMS模型中,如果被保险人在过去的一个保险年度没有发生索赔,保险人将降低其续期保费,否则将提高续期保费。表1表示的是我国香港地区在汽车保险中运用的BMS模型。因此,BMS模型的应用可以有效减少各费率组别中的风险异质性,使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更为真实地反映其实际的风险水平。同时,BMS模型的等级保费体系还有效地避免了小额,赔款的发生,不仅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基础保费,而且大大减少了赔付和管理的成本。此外,BMS模型还可以鼓励被保险人防范风险,从而控制道德风险的产生。

显然,BMS模型所具备的特点能很好地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进行补充和改善。首先,利用BMS模型的原理来构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等级体系,可以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更好地评价,以区分风险的异质性。其次,BMS模型在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的应用能有效避免一些保险公司出现轻微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保险公司会主动限制一部分经营业务的扩展或减少分支机构的增设,以求获得较低水平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从而获得更多的自有资金用于再投资。相应地,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费用和成本也会有效降低。再次,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还具有激励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的作用。

基于BMS模型在汽车保险中的成熟应用(蔡亚蓉、邵学清,2007),我们可以构建这样一个含有BMS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监管模型:

1、将现有的保险公司分成若干个有限的奖惩等级,每个等级用Gi表示,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

按照以上模型,假定保险公司原来按置信水平96%来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如果在三年内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00%,则在下一个三年内以92%的置信水平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进行度量,从而放松了对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的限制。但若在三年内该保险公司的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到70%,则下一个三年内外部监管机构将以99.99%的置信水平来计算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更严格地限制其资金的运用。这表明,该模型对保险公司保持稳定的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显著的激励作用,而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会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

四、我国采用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的实证分析

我国保监会在2003年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因此,根据保监会编报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分析报告》中对我国保险公司近三年平均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统计(见表3),我们可以对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在我国保险监管中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

由于本文之前的研究显示,该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拥有稳定的概率分布,即从长期来看,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同的保险公司其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也相应不同,其属于各个等级的概率保持稳定。其中,稳定概率分布是特征值为1时转移矩阵的左特征向量(见表5)。

同时,利用公式(5)以及保监会公布的1999年至2006年我国保险业月度经营情况,对当前保监会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度量所选择的置信水平估算为96%。以置信水平96%所度量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为基准,进一步可以估算出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中各标准等级系数(见表6)。

计算该监管模型的相对平均标准水平(RSAL)为0.3825,说明我国保险公司总体上偿付能力是充足的,相对于当前监管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标准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放松。同时,变异系数为1.87,也较为适中。因此,该含有BMS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是比较合理的。

显然,通过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引入BMS,对当前我国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的保险公司具有现实的激励作用。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为例,按照当前我国保监会实行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其相对应的初始等级为4,2006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5%。若按照构建的BMS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进行调整,则其2006-2008年的监管等级可调整为3,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就降低为原来的75%。以2006年PICC依照现行监管条例所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91.43亿元计算,新的监管模型可以放松PICC近22.86亿元的自有资金。同时,由于相应的置信水平从96%降为94%,根据Top-Down保单定价模型(Kass,MJ.Goovaerts,J.Dhaene,&M.Denuit,2005),PICC保险产品的保费可以相应降低:

其中,σ(S)表示保险组合的标准差、σ2(Xi)是理赔额的方差、r-rf为资本金年成本率。这意味着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降低偿付能力监管的资金限制额度,将放松限制的资金用于市场业务的拓展和投资运用;而且可以通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标准等级的调整,降低保险产品的保费,提高保险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国保险业当前处于规模快速增长的关键时期,防范偿付能力的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时考虑的关键,而且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实质上,只有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偿付能力风险,保障持续稳定的发展:也只有合理的外部偿付能力监管,才能激励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本文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对保险公司面临的偿付能力风险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含有BMS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模型;并利用我国保险业的最新数据对模型进行了应用,其结果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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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制度

据瑞士Sigma统计,从1978—1994年16年间,世界上有 648家保险公司破产,尤其是1996—2001年,保险业高度发达的日本连续7家生命保险公司破产。在我国,标准普尔在《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6—2007》中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的评价是:无论寿险还是非寿险的行业风险依然较高。这给我国保险业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产品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美国反舞弊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提出的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对于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具有极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保险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企业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因此,是否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保险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表现为客户保险需求的全球化,跨国公司基于其全球经营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安排其风险管理与保险计划;另一方面表现为保险人通过国际间的保险资本运作、对冲机制、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满足巨灾保险、金融风险管理等迅速增长的需求,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真正意义下的自保公司,70年代由荷兰人首创并迅速风靡全球的银行保险,80年代人寿保险业出现的以万能寿险和变额寿险为代表的产品创新,90年代出现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大量新型风险转移工具,特别是近年来,处于前锋地位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政府保险机构及民间保险组织,如安联保险等,已经在综合风险管理(Integrate Risk Management)、非传统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s)等新型保险产品和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创新,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范畴,从而预示着未来保险业的革命性变化。

(二)保险资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大

随着金融市场的创新与融合,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可投资品种逐步增加,从普通的债券投资发展到权益类投资、从国内市场拓展到境外市场,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业资金面对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复杂。例如,寿险保单存续期一般都长达20至30年,相应的在资金运用中要考虑20-30年存续期的投资与之相匹配。投资于固定收益资产的寿险资金,对利率的变动非常敏感,市场利率的微小波动会导致资产价值的较大变动。据统计,到2006年8月,债券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最主要工具,投资规模已经达到8777亿元,其中,持有国债和金融债余额分别达到3 674亿元和 2 416亿元,债券资产占保险资产运用的比重由2001年的 28.4%上升到2006年的55.2%,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银行次级债、国债和金融债的余额分别占总余额的69.6%、45.5%、12.1%和11.6%。在央行上调利率、国债等债券收益率大幅下降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投资风险显然还在加大。投资效益低下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据测算,1999年以前的保单会导致我国寿险业利差损每年增加约20亿元,到2004年底寿险业利差损总额超过 720亿元,占到行业总资产的9%左右,即便各寿险公司将全部业务盈余都用于弥补利差损,也需要10年的化解时间。而权益类投资,包括金融衍生物投资风险巨大,给许多公司带来几亿、以至几十亿金额的损失,如德国哥达保险公司、克罗尼亚保险公司、汉诺威再保险股份公司、伦敦巴林银行等。因此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对资金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三)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随着金融保险市场的日趋深化和扩大,各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也从原来的规模扩张逐渐转变为内部管理、业务创新等方面的竞争,从而导致了保险企业的经营理念的深刻变化,使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现代保险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从世界范围来看,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 COCO,特别是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William J.Mc·Donoush所称,“内部控制将对投资者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因为稳固的内部控制是抵御不当行为的头道防护线,是最为有效地威慑舞弊的防范措施”。2005年,保监会制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对于推动保险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保险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近几年来,国内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全面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严重的“竖井效应”。二是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框架。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没有贯彻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许多关键控制点形成所谓的控制盲点,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多维、多视角、跨时点的风险监控体系。三是风险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出现了许多违纪违法的现象。因此,只有从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出发,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企业风险管理模式和风险管理技术,特别是应该使CO— SO框架成为保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的标准,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缩小我们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国际上的差距,才能够增强保险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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