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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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理论综述
1.1增值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负的特征与其产生和发展密切相关,其主要特征表现在:
(1)增值税税源广泛。增值税伴随涉税业务经营而产生,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之中;
(2)增值税负具有比较大的行业差异。不同行业之间,差异比较大,因此判断企业的增值税负只能用同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
(3)增值税负呈现波动变化。企业的增值税负会受到产品价格、销售量等经营状况和库存、暂估应付款、进项留抵扣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波动变化。
1.2增值税负的重要性
增值税负作为企业经营的净现金流出,与企业经营利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企业经营利润的持续增长。因此,其控制对于促进企业平稳快速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2)合理的增值税负可以向社会树立企业依法纳税的良好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赞誉,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3)合理的增值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地方经济与税收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因此其对经济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对策研究
2.1 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
为了保证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公司就必须保持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变化相适应,要加强采购管理,合理控制库存,保持物资采购和生产销售相适应。
2.2 扩大市场占有率,保证业务收入
(1)加大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力度。汲取经验,自主创新,不断地进行汽车技术研发和技术改进,全面提升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
(2)提高产品品质和品牌知名度。公司要通过提高汽车研发水平和装配水平,保证产品品质,以取得社会的认可,提高产品的知名度。
(3)建立全覆盖的营销网络和能力强的营销团队。依托公司现有的营销网络,加大市场调研,进行科学的市场细分,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区别应对,并适时开拓新的市场,全面提升销售水平。
(4)制定更加有效的营销政策。
2.3在遵守税法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应适时学习增值税法律法规,及时了解国家增值税制度改革动态,掌握新出台的一系列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和增值税优惠政策,合理应对增值税负,做到依法纳税的同时努力为公司节税。
(1)选择性增值税负要进行税务筹划。选择性增值税负,即选择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建立在熟悉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力求增值税负最低化;
(2)弹性增值税负要靠业务操作力求节税。弹性增值税负,即购进或生产的环节不同,应交纳的增值税负也是不同的。公司要在不违反增值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凭借改变业务操作和一些日常节税技巧来规避以达到减轻增值税负的目的;
(3)额外增值税负要靠规范管理尽量避免。额外增值税负,即由于管理不善或税务工作人员疏忽而导致交纳不必要的增值税负。公司要强化管理,严格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减少管理的漏洞和工作的失误,避免额外交纳。
三、加强税务筹划,实施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战略方式、经营活动、投资行为等理财涉税事项进行事先规划安排,以达到节税、递延纳税或降低纳税风险为目的的谋划活动。
(1)对于选择性增值税,公司可以进行税务筹划,理性地选择合适的购进方式或生产方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当预见本期增值税负可能较重时,公司可以事先进行税务筹划,通过改变业务操作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合理避税,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做出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达到规避和减轻税负的目的。公司可以综合利用国家相关政策、行业政策、税收政策和地方政策,根据业务性质区别核算,掌握各种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合理确认收入记账时间,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3.1健全税务管理体系,强化税务风险意识
与会计的区别在于,税收源于社会分工,对社会财富起着分配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和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税收分离会计越来越被国家和企业所认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和强化税务风险,一方面可以促进当前的税务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为将来的税务工作独立奠定坚实的基础。
公司加强税务管理,要坚持全过程管理原则,从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纳税实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全面着手,使税务工作更加细化,形成一套健全的系统化的税务管理体系。同时,公司要加强对涉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减少工作过程中的疏忽。
公司强化税务风险,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现状和现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风险管理的成本和效益,在整体管理控制体系内,制定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通过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负水平的研究,对中小型汽车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水平发展和税务管理有了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并对发展合理的增值税负水平进行了规划建议,为中小型汽车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的完善提供参考方案。(作者单位:湖北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陈明舰.税务筹划与规避税收风险.中国会计,2010.02
[2]盖地.税收筹划几个基本问题探讨.天津财经大学,2005
(一)中小型企业缺乏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对于我国中小型企业而言,纳税筹划是一个相对比较模糊的概念,由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引入我国时间较短,很多企业并不是十分清楚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作为一种合法的减免税收的方式,并没有被广泛的应用于中小型企业。同时很多企业却将合法的纳税筹划和非法的偷税漏税等同,这就导致纳税筹划在我国中小型企业纳税的过程中没有被充分的认识和使用。
(二)我国中小型的会计人才素质不高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内,很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并不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的账目不清,很多的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不相符合,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计人员随意更改账本。种种恶劣的现象导致了混沌的后果,更使得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难以进行。此外,我国对于会计人员工作的监察机制不够完善,会计部门工作的人员往往跟钱打交道,所以意志不坚定时很容易误入歧途,这样不仅会为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影响着我国中小型企业纳税筹划的进展。
(三)企业部门管理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权责不清
在我国中小型企业中,很多企业都存在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现象。这往往导致很多会计人员工作相互推诿、权利和责任不明确。例如,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其分内的职责只是进行会计账目核算、提供财务报表,而税务成本比较等工作是由有关部门的领导负责,因此会计人员不对其负责。而相关部门的领导认为该项工作应该由财务部门负责。这就导致了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没有具体的工作人员去负责。
(四)我国税法尚未完善,其宣传力度也不够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税法处于一种不完善的状态。很多地方一直在不断的修改和补充,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税法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很多企业在面对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退一步则自身利益受损,进一步怕触犯法律底线,因此我国税法不完善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强,一直以来,我国税法只是在一些报刊和杂志上进行宣传,效果不是十分明显,这也影响着我国企业对纳税筹划的了解。
二、对于税收筹划提出的几项合理化建议
(一)国家应该大力宣传纳税筹划,企业积极自主进行了解
国家应该将税收筹划的有关信息向各个中小型企业进行传达,可以通过开听证会,发放政府机关报纸等方式来对企业进行宣传,让企业明确纳税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减免税收的方式。此外,我国中小型企业应该积极主动的了解关于纳税筹划的有关信息,只有在充分的对其进行了解之后,才能够通过纳税筹划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以增加自身的营业利润。
(二)企业雇佣具有高水平专业的会计人才
企业应该雇佣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高水平专业素质的会计人才,只有具备高水平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才能保证企业内部会计账本和财务报表的正确性。税务部门要经常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可以通过授课的方式对会计人员进行知识再培训。同时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沟通平台,积极鼓励会计人员在这个载体上相互之间进行知识技能交流,以促进企业内部会计队伍素质的提高。
(三)完善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制度,完善监察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经济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使各个部门明确自身的权利和职责范围。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有关部门之间责任的相互推诿,更能够提高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效率,进而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营业的利润。此外,应该加大对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国家不断完善税法,大力普及和宣传税法知识
一、我国中西部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合理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
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同时存在着相应的风险;如果企业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最终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到更大的危害与损失。从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我国中西部中小型企业面临着新形势下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市场经济环境、而税收法规制度也在逐日健全,中西部企业却没有适应这种新的市场经营环境,再加上财务水平低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导致中小型企业税务筹划出现问题的因素分析
1、主观因素
(1)企业领导阶层还没有形成正确的纳税意识,缺乏风险意识。或是没有树立合法的税收策划观念,仍简单的认为搞税收筹划即是进行巧妙的偷税、漏税或骗税。且企业由于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获得尽可能多的税后利益,往往并不可以区分种种形式上的差异,这种状况极大的制约了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中西部中小型企业有很多不管效益如何,普遍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研发管理,却不够重视财务管理。具体表现在只知道被动等待税收优惠,而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负担的减少。因此较少开展税务筹划,更不可能保证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严密细致的规划和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下进行。这将大大影响税务筹划的成效。
(2)我国中西部进行专业税务筹划的专业人员相对于其他地区严重不足。税务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全方位的复杂的专项活动,而我国目前中西部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往往由财务会计或管理会计兼任,在经济活动中大都无税务筹划意识,对筹划原理没有一个系统、透彻和全面的掌握,或对这种全新的理财方法一知半解,使筹划活动过于简单,这种工作能力离进行税务筹划的要求相去甚远。
2、客观因素
(1)我国在税务筹划方面的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能为企业在税务筹划方面进行必要的引导与约束。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具体,税法条款弹性过大,这使得企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和税务筹划时没有很好的法律依据。
(2)税务业没有能给企业税务筹划必要的支持。一些企业基于税务筹划人才缺乏,引进困难,以及成本效益方面的考虑,并不自行进行税务筹划,而是将筹划活动交给社会上的机构,即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专业筹划。但目前我国税务业存在着业务开展普及率低,业务本身存在较大局限性等问题,机构和人员在业务中有失公平、公正。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几种方法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进行征税,是我国中小型企业接触最多的税种之一,因此对会计来说筹划点也比较多。现阶段我国中西部中小型企业对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有效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目前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合理的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
在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不一定单一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三)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发展,制定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中西部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四)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现行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应在这些方面加以运用。例如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等。
还必须应强调的是,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
【参考文献】
[1]李大明.税收筹划[M].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一、引言
外贸出口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从1978年到2012年,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由206.4亿美元到38667.6亿美元,整整翻了7倍多。此外,随着出口金额的不断增加,企业的贸易模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除了最基本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外,很多外贸企业开始涉足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等等其他新的模式。国际贸易由最初的新兴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完善。
然而,随着国际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中国的出口业务受到严峻的考验,如中国光伏产业受欧盟反倾销、中国出口鞋子货柜在西班牙被烧毁等等事件频频出现。尤其是2011年,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形势发生巨大改变,导致我国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甚至出现很多中小出口企业倒闭。与2008年金融危机不同的是,此次出口企业遇到的困境不是订单减少,而是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了亏损。众所周知,退税是出口企业的利润重要来源。出口退税是指货物在出口报关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税费,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
出口退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不仅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有些学者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不同企业的出口退税纳税筹划。如易丹(2010)通过研究国家当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以及剖析不同企业的经营特点,试图找出适合不同企业的经营方式,以期享受更多的出口退税优惠。而有些学者则专注于对国家退税政策的研究。如彭水军、张文城(2012)针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研究,并阐述了相关的政策演变。
在这种出口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何降低出口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对于中小型企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节约费用,很多中小型生产企业主盲目地认为自营出口要比委托外贸公司出口获得更多的退税优惠,从而纷纷申请出口退税权进行自营出口。这些中小型企业主为追求退税收益,盲目采用自营出口方式以期获得利润最大化。那么,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自营出口模式真的能获得比委托出口模式更多的利润吗?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不同出口模式下中小企业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1.不同出口模式的退税核算依据
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不同,因此,生产企业在采用自营出口方式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方式进行出口退税时,核算的方法有所不同。
从2002年开始,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核算方法,这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其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1)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①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ⅰ)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ⅱ)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
此外,如果当期存在免抵税额,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金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规定的计税范围,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核算依据
不同于生产企业,根据规定,外贸企业实行的是“先征后退”的政策,即出口货物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出口后根据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退税率确定退税金额。 具体核算如下:
应退税额 = 出口商品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退税筹划
由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政策,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税政策,即两类企业的出口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均不同,因此,通过比较生产企业选用自营出口和出口两种不同方式的退税核算,进行纳税筹划,以期找出适合中小型企业出口模式。
例:某具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4月出口塑料制衣服200,000件,出口FOB售价50美元/件,折合人民币310元/件(汇率按每美元6.2元人民币计算),总计6200万元。该批货物的退税率为13%,生产成本为 5000万,进项税额为850万。该公司当月无内销销售收入,上期无留抵税额。
(1)方案一: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7%-l3%) = 248(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850-248)-0 = -602(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6200×13%=806(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602(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806 - 602 = 20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204×(7%+3%)= 20.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248-20.4 = 931.6(万元)
(2)方案二:该生产企业将商品全部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应纳税额 = 6200÷1.17×17% - 850 = 50.85(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50.85×(7%+3%)= 5.85(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 - 5000 - 5.09 = 1194.91(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200÷1.17×(17%-l3%) = 211.97(万元)
当期应退税 = 6200÷1.17×13% = 688.89 (万元)
(3)方案三:该生产企业将一半的商品自营出口;将另一半的商品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出口。
①生产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7%-l3%) = 12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0.5×6200÷1.17×17%-(850-124)-0 = -275.57(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0.5×6200×13%=403(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275.57 (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403-275.57 = 127.4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 127.43×(7%+3%)= 12.74(万元)
生产企业利润 = 出口货物售价-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6200-5000-124-12.74 = 1063.26(万元)
②外贸企业: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5×6200÷1.17×(17%-l3%) = 105.98(万元)
当期应退税 = 0.5×6200÷1.17×13% = 344.44 (万元)
表:生产企业不同出口方式退税额的比较 单位:万元
通过上表分析,可以发现中小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最多的退税补贴。虽然在出口方式下,生产企业需要交纳增值税50.85万元,但是由外贸企业转嫁的退税补贴却有688.89万元,相当于企业享有638.03万元的退税补贴。与自营出口方式相比,委托出口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优惠;与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方式相比,它能多享受36.03万元的退税额。此外,通过三个方案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小型生产企业通过委托出口模式可以获得最多的利润1194.9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模式(利润931.6万元)相比,通过委托外贸公司出口可以多获得利润263.31万元;较采用自营出口和出口相结合的模式(利润1063.26万元)相比,它可以多获得利润131.65万元。
因此,通过比较,可以得出结论:对于中小生产企业而言,如果在退税申报前不能对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核算进行纳税筹划,则采用出口的方式可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三、不同出口模式的负税原因分析
导致中小生产企业采用不同出口模式出现享受的退税补贴不同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退税依据和退税核算不同所造成的。生产企业根据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确定当期应退的税额,而外贸企业则直接根据不含增值税商品的购进金额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对于中小生产企业出口商品,应进行纳税筹划,而不应盲目地采用自营出口方式,认为自营出口所带来的退税优惠要比通过外贸公司出口的多。事实上,中小企业采用出口要比自营出口的模式获得更多的退税额,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崔胜威.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税收筹划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7 (30):45-46.
[2]易丹.关于企业出口退税策划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2010(12):221.
关键词:纳税会计 纳税筹划 操作模式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 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
2 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