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23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全球数字贸易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截至2016年,全球网民达32亿,智能手机用户达25亿,在线用户将逐步拓展到每一个角落、每一个人。到2016年6月,中国互联网网民达7.1亿,渗透率已经超过50%,日均上网达3.8小时。网络购物、支付宝、滴滴打车等已经成为路边小贩卖菜,偏远农村地区大妈购物,上班族出行的新常态,在线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普遍存在。
1.0vs2.0
数字经济1.0的核心是IT化,互联网刚刚开始发育。在这个阶段,信息技术在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属于IT技术的安装期。通过推广应用IT技术,大大提升了原有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了运行成本。同时,成长起了以IT设备制造和相应软件业为主体的信息产业,互联网开始兴起并得到初步应用,但是没有能在全社会形成成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这个阶段持续到21世纪10年代。近年来,基于数字技术、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发展开始兴起,我们称之为2.0时代。数字经济2.0的核心是DT化,即万物在线互联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数据成为驱动商业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核心力量。数字经济2.0架构在“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之上,生长出互联网平台这一全新的经济组织,并带来了商业模式、组织模式、就业模式的革命性变化。对比1995年和2016年两个时代的主要互联网科技公司,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在技术水平、业务方向、组织架构都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
三大特征
架构在新的数字技术基础设施之上的数字经济2.0,具有平台化、数据化、普惠化三大特征。
平台化——平台是数字经济2.0的基础。依托“云网端”新基础设施,互联网平台创造了全新的商业环境。信息流不再被工业经济供应链体系中巨头所阻隔,供应商和消费者的距离大大缩短,沟通成本大大降低,直接支撑了大规模协作的形成。信息的透明使得企业信用不需要和规模挂钩,各种类型、各种行业的中小企业通过接入平台获得了直接服务消费者的机会。在物种上,成熟的数字经济2.0平台上的物种极为丰富。以阿里巴巴为例,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基础、标准的服务,大量个性化的商业服务,则由生态系统内各种各样的服务商所提供。目前,服务市场已聚集数万家服务商及服务者,为千万淘宝及天猫卖家提供服务,年交易规模数十亿,提供了包括店铺装修、图片拍摄、流量推广、商品管理、订单管理、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外包等相关服务与工具几十万个。借助数字经济2.0平台能够实现超大规模的协作。在大淘宝的零售平台上,大淘宝平台+4亿消费者+约1000万在线商家,共同构成了一个超大规模的分工/协作体系。这种超大规模的用户数,是工业时代的公司无法比拟的。
数据化——新兴的数字经济2.0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高度数据化。工业时代的公司,以IT技术为核心实现数字化,数据的流动以及在线化范围有限,数据应用场景主要局限在以自我为中心的小的生态圈之中。数字经济2.0时代,数据的流动与共享,推动着商业流程跨越企业边界,编织全新的生态网络与价值网络。正如埃森哲首席科学家齐韶先生所言:“云计算模糊了企业内部IT与外部IT的界线……公司间传统的数据与程序相隔离的状态将有望被打破,随之将出现新的商业生态和价值网络……未来五年,公司间的业务流程可能会高速增长,这反过来将有助于商业生态系统的建立……公司IT系统一旦穿过防火墙,就非常容易与其它公司的IT系统实现信息交流与交换,从而越过公司界线执行业务流程。”
普惠化——在数字经济2.0环境中,“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特点,实现了普惠科技、普惠金融和普惠贸易。在科技领域,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按需服务业务形态使得个人及各类企业可以用很低成本就轻松获得所需要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而不再需要购买昂贵的软硬件产品和网络设备,大大降低了技术门槛,根据阿里研究院测算,云计算的使用可以使企业使用IT的成本降低70%,创新效率提升3倍。在金融领域,以互联网信用为基础的新型信用评分模型,对于普惠金融的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统计概率计算,可以使得不同风险的个体得到精准的风险评估,从而能够匹配差异化的金融信贷服务,让更多的个体享受到适合其各自风险特质的金融信贷服务。据网商银行业务团队的计算,假设不良总金额保持不变,如有新型信用评分模型的支撑,那么可授信的客户数量将大幅提升。可授信的企业类客户数量将增长360%,为原有数量的4.6倍;可授信的个人类客户数量将增长1600%,为原有数量的17倍。
在全球贸易领域,数字经济2.0为全球带来了普惠贸易的全新局面。普惠贸易意味着各类贸易主体都能参与全球贸易并从中获利,贸易秩序也将更加公平公正。普惠贸易包括以下几个特点: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国际贸易;贸易流程更加方便透明;国际贸易信息对称;全球消费者能方便购买来自全球任意地点的商品;贸易中的参与主体,如消费者、小企业,都能从中获益。跨境电商快速发展、eWTP理念得到积极认可,正是普惠贸易快速发展的例证。
未来的样子
过去20年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这轮技术自身的积累与进步。而未来十年,这轮技术则向零售、制造、教育、医疗、文化等行业深入渗透。与此同时,各种新技术将层出不穷,量子计算、区块链与生物科技等将在未来获得突破性进展。伴随技术进步,经济组织也将进一步演化,数字经济2.0时代的平台经济体将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阶段,成为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彻底改变我们的工作、生活。
想象一:自由连接体
在网络的连接下,数字经济将为社会创造上亿的就业机会,成为促进民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亿万个体将成为数字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一个个自由连接体,未来社会就业将出现六个趋势:
“平台+个人”的“平台式就业”将成为基本的就业景观。
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式就业”将成为一种重要的就业方式。
U盘式就业、分时就业、斜杠职业等“灵活就业”将极大提升人们的幸福感。
基于网络、跨越地理距离的“分布式就业”将越来越普遍。
基于数字技术的产业、商业和经济模式快速创新、快速演化、快速迭代,大量高度细分、快速演化的新职业将大量涌现。
在数字技术的帮助下,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将获得更加公平、更加可贵的就业机会。
预计未来十年到二十年:
未来十年,数字经济将创造更多的岗位和就业机会,人类将更多地倾向于成为芭蕾舞演员、专职音乐家、数学家、运动员、服装设计师、瑜伽大师、小说作者等等,成为给机器人安排任务的“主人”,人类和机器之间将形成一种共生共存关系。
未来二十年,八小时工作制将被打破,50%劳动力将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灵活就业成为未来人们的重要就业形态。
未来二十年,在制造业领域60%、服务业领域30%的重复、枯燥、繁重劳动,以及大量的家庭服务将被人工智能机器人取代,人工智能机器人将成为重要的劳动力大军,形成人类特定时期的技术性失业。
想象二:人人经济
在网络的连接下,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力、有机会成为数字经济活动中的活跃主体。每一个个体的创新、创业、创意、创造能力将得到极大释放,人人设计、人人制造、人人销售、人人消费、人人贸易、人人银行、人人物流等新的生产经营模式将逐步涌现,催生人类经济活动的新范式,形成人人经济的新景象。
预计未来十年:
经济和产业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数字经济规模将超越制造业规模,贡献全球25%的经济总量。
众创众设将成为企业与用户改进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的重要创新方式,用户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参与研发设计,成为企业聚集智慧,提升研发设计能力的新渠道。
4D打印将成为满足个人化、快捷需求的重要制造模式。
自然人经营权、消费权、资源获得权,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人类的重要权力。人人都有利用互联网开设网店、开网约车、售卖自家农产品、交换个人闲置物品等的权力;人人都拥有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商品和服务的权力;人人都享有通过自己的信用、无需担保平等地获得贷款等金融普惠服务的权力。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将成为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的新形态。每一个个体在获得金融普惠服务、快捷高效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有权利和义务为经济社会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物流快递等服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和报酬。
想象三:平台经济体
技术的创新将伴随经济组织的变革,“共享平台+企业/个人”的经济组织方式在未来20年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当小企业或个体接入到“平台经济体”,他们将变得强大起来,能像大企业一样可以自由地进行创造、创作并在全球分享、交易。个体只要有一块屋顶就能做太阳能的生意;有一辆车就可以做网约车;通过手机甚至联网的眼镜就能买卖全球。
想象四:万物在线与数据核爆
移动互联网如同一个强大吸引力的黑洞,将世界万物连接在一起。到2016年底,全球网民数量将突破35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26。人的在线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物的在线化也正在迅猛发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构建了互联互通的网络,人与机器自由穿梭在边界日益模糊的虚拟与现实之间,共同编织着生动的实时在线世界。数据量将呈现爆发式增长,真正成为核心生产要素,通过在线数据、迭代算法、实时计算匹配供需,进行市场资源配置。
预计未来十年:
超过万亿传感器将接入移动互联网,超过10%的衣服、鞋、眼镜等都能接入移动互联网,首款植入人体式手机也将上市。
无人驾驶汽车将占美国汽车保有量的10%,人们将乐于使用汽车共享计划而非使用私家车,全球范围内使用汽车共享服务的行驶里程将超过私家车。
超过10%的人拥有人工智能私人助理,帮助我们买菜、饮食搭配、健康建议、安排行程、补充知识等。
自然人机交互成为主流,人类可以通过自然语言、身体动作甚至思考意识与机器进行交流。
全球的数据量将超过230ZB,以数据计算为基础的零人工干预的经济模式也将迅猛增加,将超过经济总量的10%。
计算量将代替耗电量成为衡量经济活跃度的重要指标。
想象五:再造经济学理论
数字经济是以交易和账户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交易效率远远超过生产效率,不同于以生产为中心的工业经济体系。从生产到消费,从柜台到平台,从IT到DT,数字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学带来三大冲击:一是诸如市场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边际成本理论、博弈论、就业理论、产权理论、竞争理论等一些具体领域;二是资源稀缺性、理性人等基本假设;三是方法论。
预计未来十年:
深圳大中华国际集团一直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并从事港口、媒体等多元投资,在中国地区拥有投资额过500亿元,有着雄厚的投资实力。近年来互联网的强势发展,引起大中华国际集团高度重视,大中华威斯达的成立是大中华国际集团瞄准网络商机,进军网络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 “十四五”期间发展目标继续贯彻落实省、市、区相关部署和任务,继续以创优“四最”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为动力,以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为抓手,积极主动融入一体化发展进程,为实施“营商环境联建、重点领域联管、监管执法联动,市场信息互通、标准体系互认、市场发展互融,逐步实现统一市场规则、统一信用治理、统一市场监管”的“三联三互三统一”工程,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 “十四五”期间重点任务
1.合力打造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落实市场准入政策共享和“放管服”改革协同,为地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化服务。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实现业务流程、条件要求、解释口径、办理时间“四个统一”。加快实现证照管理一体化,推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事项相同、改革措施相同。协力推进“一网通办”建设。共同落实数字政府建设,构建跨区域政务服务网,强化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完善网上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电子文书归档等功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运用场景。按照市级的统一部署设立地区“一网通办”综合服务窗口,加强政务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提供区域性一体化受理、收件、查询、发证等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2.合力打造一体化的市场监管环境。深入推进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创新,营造规则统一、公开透明的监管环境,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落实一体化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双随机公开”、抽查检查等信息在区域内充分共享应用,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标准、企业信用修复规则、实现信用监管标准互认结果互用。对重点监管领域和对象实施精准监管,对守信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和联合惩戒。落实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工作。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创造、运用和管理知识产权,鼓励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强地区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配合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满意消费行动,共建区域内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共同推动经营主体自律,配合打造统一的消费投诉公示平合。推进消费领域社会监督。协同监管网络交易。充分发挥全省网络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平台作用,注重整合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基础信息、经营信息、监管信息等信用数据,开展研究分析,实施分类监管。落实地区网络、合同案件查办协作机制,协同破解新形势下的网络监管难题。
3.合力打造一体化的质量供给环境。配合推进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建设。在信息、业务、资源各方面配合推进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协同联动、效率共同提升。配合建设和华东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促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整体水平提升。培养计量技术人员,互派计量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交流互动。推动特种设备监管一体化。推进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信息互查互享,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运用。
4.合力打造一体化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全面建成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程监管更加科学,“党政同责”、“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履行,社会满意度全面提升的食品药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有效遏制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等行为,杜绝和控制重特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控制和减少较大及一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继续巩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成果,积极配合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继续深化食品安全“四项治理”行动,全面推进小作坊登记和小餐饮、小摊贩备案管理。保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公开违法违规、虚假欺诈产品和企业信息。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推动实现顺向可追、逆向可溯、风险可控的地区食品领域全产业链追溯体系。不断推动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三、 “十四五”期间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发展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共同做好“十四五”规划工作和“十四五”期间各项重点工作。“十四五”规划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心得体会2800字范文稿当前,以信息技术和数据作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并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经过近年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数字经济大国。“十四五”时期是我国“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也是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的重要机遇期,准确研判“十四五”时期国际政治经济地缘新特征新变化新趋势,对于维护延长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增强提升国际塑造力影响力引导力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把握数字经济战略机遇,加快推进“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增强社会前进动力,更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抢占全球数字经济发展制高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强国建设发展对于我国而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加快发展数字科技,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坚强基石。尽管我国是数字科技应用大国,却不是数字科技研发强国,很多核心技术依然受制于人。因此,须加强数字科技关键技术攻关和布局,以数字科技大突破带动数字经济大发展。
一是采取清单制梳理我国数字科技的短板软肋,短期内寻找可靠的替代源和备份源,使“卡脖子”技术不因外国的封锁而断供。
与此同时,发起专项研发计划,集中力量攻克核心电子元器件、高端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工业软件等短板,补齐数字科技研发链。
二是面向数字科技前沿领域,设立国家或世界实验室,牵头发起全球大科学计划或工程,更多更好利用全球创新资源,主动嵌入全球数字科技创新链条和生态系统,吸引和积聚全球创新人才。
三是支持数字科技试点应用,积极利用智慧城市、智能工业、智慧医疗等发展契机,推进数字新科技先行应用,为数字科技应用提供试验平台和应用场景,在应用中不断完善技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加快推进数字基建,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有力支撑。我国在发展数字基建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相对而言比较滞后。由此,应科学决策、统筹布局,把数据中心、场景中心、区域中心、应用中心有效结合。
一是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要有战略导向和规划牵引,前瞻布局数字基础设施,与此同时,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主动性,把“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紧密结合,共同构建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二是正确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设施标准、规划布局、互联互通等,引导数字基础设施的有效投资和有序建设。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充分考虑本地发展情况和财力承受情况,尤其要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数字基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注意避免一哄而上,形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是正确处理好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以需求为牵引,把应用场景建设置于数字基建的重要位置,鼓励大型龙头企业和平台企业依托自身需求参与数字基建,并开放为社会使用,实现数字基建供给和需求精准匹配。合理跨区域布局数字基建,将数字基建同金融、物流、交易市场等渠道打通,形成产业链应用生态。
加快发展数字贸易,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强大引擎。随着5g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以b2b为主导的产业互联网推动的企业间数字贸易将成为拉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另一强大引擎。须顺势而为,充分发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先行优势,依托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双轮驱动数字贸易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效益与质量。
一是继续做大做强消费互联网驱动的数字贸易,利用数字技术“在线化、无接触、可传输”特性,进一步提升产品与服务的数字化水平,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数字娱乐、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新兴业态,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更多高端便捷的消费选择。加大主要电商平台的全球化战略布局,通过收购或自建本土化网站,建设更多海外仓、展贸中心和营销服务中心等,带动更多中国产品与服务进入海外市场,形成国内国外双循环,拓展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空间。
二是培育壮大产业互联网驱动的数字贸易。制订实施产业互联网国家战略,构建多层联动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更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支持打造“研发+生产+供应链”的数字化产业生态,共享产能、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等,促进产业互联网带动的新型数字贸易快速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
稳步推进数字货币,为建设数字经济强国提供有力抓手。当前,各国高度重视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实践,竞相加快央行数字货币布局。对于我国而言,以微信、支付宝为代表的零售支付体系发达,同时,较早启动了央行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加快了央行数字货币试点落地步伐。展望未来,须顺应全球数字货币发展趋势,及早谋划、动态应对、争取主动。
一是加快战略布局,协同推进人民币数字化与国际化工作,实现国际国内同步部署,强化央行数字货币与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的联动发展,助力人民币更好承担国际贸易、跨国投资的计价、支付、结算职能并发挥世界储备货币角色。
二是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等先进地区整体落地,及时总结央行数字货币发行、运营与管理经验,有序推动央行数字货币多场景推广应用进程。与此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央行数字货币与其他零售移动支付方式联动互促、协同发展的模式与路径。
世界贸易组织(WTO)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在该主题会议上表示:“我们要推进改革,促使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减少贸易时间和成本。在一个贸易畅通的世界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将共同受益。”
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6年,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总额超过3万亿美元,增速高于全球平均水平。“一带一路”倡议包含“贸易畅通”,是驯А跋蛲饪础钡男鼗常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主席在讲话中非常清楚地强调了联动的重要性,更快的更有效率的全球贸易,这也是我们全球最为关注的。如今的世界经济需要刺激,我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正是当今世界最为需要的,它将改变世界。” 罗伯托・阿泽维多评价说。
在他看来,能用手机购买和销售商品,还不意味着贸易畅通真正实现。
“我们还需要其他方面的东西。” 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硬件”层面,要有使货物运输畅通无阻的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这正是‘一带一路’倡议为什么非常重要且恰逢其时的原因;还要实现数字互联互通,让目前全球接近半数还无法上网的民众也能顺利接入网络。至于“软件”层面,要有良好的监管环境,为商品流通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世界上仍有约半数的人口还无法上网,在不发达国家中,只有1/7的人口能上网。
“我们将继续支持‘一带一路’倡议,我们也更关注数字的互联互通,在线贸易额的快速增长透露了巨大的商机。”罗伯托・阿泽维多表示,世贸组织会继续努力在这些领域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也期待与各方携手合作。
他认为,支持互联互通,还需要合适的监管环境来促进贸易。
一、引言
跨境电商在全球贸易与经济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技术进步、消费方式的不断改变以及贸易便利化等驱使全球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设立加快了跨境电商在模式、服务、制度等方面的创新,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应带动了金融、科技等行业创新发展,促进对外贸易竞争优势不断提升。基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加速调整,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形成将日益成为培养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战略路径。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跨境电商创新发展,依托其促进国内消费水平提升及产业转型升级等优势上,为中国加快国内国际互促的双循环局面形成及提升对外贸易竞争优势提供了坚实支撑。
二、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
在政策支持与超大规模市场推动下,中国跨境电商规模不断扩大,在不同地区协同推进过程中模式与制度、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
(一)跨境电商规模扩大带动外贸增长
2018到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持续规模快速增长,跨境电商作为对外贸易增长的引擎日益凸显。根据海关数据统计,在2020年疫情为传统国际贸易形式带来重大挑战的情况下,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69万亿元,仍呈现出快速增长趋势(如图1所示)。中国跨境电商税收、通关、外汇等政策的不断完善,新信息技术应用与贸易环节数字化的有效融合使得其成为更多企业展开国际贸易的首选路径。此外,全球消费者与贸易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的不断改变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跨境电商全球市场,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也因此跨上新台阶,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形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数据来源: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整理。
(二)跨境电商自主创新推进实体经济转型
中小企业依托跨境电商参与全球贸易的低门槛及高灵活性优势,扩大其优质产品出口和新品牌建设,并提高贸易效率,从而降低其贸易成本。首先,跨境电商B2B、B2C模式已成为跨境电商发展的主要核心,以此推动海外仓建设。与传统海外仓相比,跨境电商海外仓除了及时将商品送达境外消费者外,还能为电商货物提供包括清关、存储、分拣、配送等一体化服务;海外仓所表现出来的降低物流成本、有效缩短订单响应时间等特征致使越来越多的中小出口企业通过第三方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基于此,近年来,包括如智能家电、智能电子设备等产品出口呈快速增长趋势也是得益于海外仓的高速发展。其次,外贸服务模式创新加快企业产品提升。外贸服务企业依托信息技术与资源整合优势,加快外贸实现流程标准和信息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通关、税收、结汇等环节一体化专业服务,以此降低其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有利条件。社交及直播跨境电商模式提升产品影响力。企业利用网络虚拟社区及大数据方式了解消费者需求,精准锁定进出口商品;跨境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根据消费者习惯实现智能推荐。直播跨境电商以视频、AR等技术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现象,提高消费者信任及对产品认识的同时减少了因空间及文化差异带来的隔阂。
(三)跨境电商布局开拓国内国际潜在市场
2018年以来,中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署相关电子商务合作备忘录,在政策协调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展开有效合作,为跨境电商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内外企业联合打造以区域化为主导的多语言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天猫国际、京东等跨境电商平台在全球业务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在欧洲、东南亚等国家地区占据重要市场地位。中国跨境电商企业以创新技术的合作和引进等方式来扩大境外投资并购规模,主要表现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和信息安全等技术领域;另外,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交易平台、物流支付等领域,这将有助提升中国企业本土化经营和市场感知能力,并促进本土文化与商业模式的有效融合。中国跨境电商海外仓的广泛分布在欧美、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境外本土化服务。
(四)逐步完善的监管体制营造良好的跨境电商环境
从2012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设立跨境电商试点,并逐步加强管理体制与服务模式的创新。2018年,依托跨境电商的实际发展特征和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系列跨境电商相关政策,以期完善监管体制。从监管方式来看,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同时扩充正面清单,增加了年度和单笔限额;从税收方法来看,出台适用于综合试区的增值税无票免税、所得税征收等政策,以此简化申报流程;从支付结算来看,拓宽支付机构的外汇业务范围;从配套服务来看,增设国际邮件互换点,优化邮件跟踪查询系统。各跨境电商综合试区在税收、外汇、风险防控等方面积极创新,实现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环境日益完善。信息共享是跨境电商协同监管的前提,国际贸易实现“单一窗口”服务,包括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间的信息有效对接。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对接实现了跨境电商通关一体化和智能化。例如深圳依托前海的独特优势,以“全国揽货与香港直飞”的出口模式在特殊出口区域与海外市场间形成跨境电商快速通道。
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挑战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发展不均衡特征。根据海关数据统计显示,2019年广州、深圳和东莞三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额比例占全国的50%以上。另外,浙江和广东两省跨境电商零售交易规模占全国的70%以上。东部地区跨境电商在经营企业、国际物流、金融支付等方面占据绝对优势,整体发展较好。中部地区如郑州、长沙跨境电商占据优势,西部地区如重庆、成都等占据优势。由于中西部存在较多不发达地区的知名跨境电商服务平台较少,中小出口企业对跨境电商认知不足,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等服务水平不足、跨境电商管理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其整体发展相对滞后。另外,因通关、税收、结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与跨境电商业务无法匹配,加上通关时间长致使部分本地企业在此地区无法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二)产业带动不显著
尽管跨境电商为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以B2B为核心的业务发展相对缓慢,无法充分体现对物流、制造等领域的优势带动。疫情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跨境电商的自主意识,但各地区仍注重于跨境电商B2C发展,缺乏对B2B发展的有效推进。跨境电商B2B在监管体制、支付、结汇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局限性,平台在线功能及全球影响力弱等都致使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业务渠道受限,从而导致贸易成本高、效率低等现象。此外,中国跨境电商在资源整合、技术创新应用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三)国际环境
在全球电子商务激烈竞争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开始调整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政策。欧盟和美国主要集中在通过调整电子商务通关、增值税等规则来缩小其与传统贸易的政策差异。一方面,欧盟要求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必须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针对简化收税程序等出台相关政策以此更好推动电子商务实现一体化。另一方面,除欧盟以外的国家,取消对特殊货物进行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跨境电商零售包裹在清关与退税过程中实行更加严格地监管。此外,美英制定具体可行的数字贸易规则如保证信息跨境自由共享、建立不同隐私制度的互相兼容机制、强调数字服务的国际协调,以此减少跨境电商存在的不合理行为的发生。
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策略
(一)依托新信息技术创新商业模式
以引导构建跨境电商创新新生态体系为基本目标,开展能应对不同产业的应用创新,实现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具体而言,引导企业在传统B2B、B2C模式基础上,加强社交、直播跨境电商模式发展;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发多语言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不同国家地区间消费者、供应商间的无障碍交流;鼓励传统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行生产和服务,拓宽国内市场需求,积极挖掘国外市场潜在需求;引导企业依托云服务、互联网等领域的新技术优势实现跨境电商业务,为其提供多元化渠道;鼓励第三方公司利用新技术开展跨境电商支付、结算等业务创新,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加强跨境电商平台的资源整合,培育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实现跨境电商创新从提高交易效率到新价值创造方式转变,从产品服务创新到全球价值链重构转变,加强跨境电商B2B模式创新,加快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化,实现在线设计研发、数字营销等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融合,以此提升其价值创造力。
(二)加强跨境电商与相关产业有效融合
完善跨境电商产业布局,以形成B2B、B2C的发展思路,改变跨境电商B2B发展不足的局面,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具体而言,推动国内区域间跨境电商合作平衡发展,加快跨境电商向全球化布局转型,注重跨境电商与其他产业有效融合,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快速融入全球价值链;减少国内外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全球价值链中参与环节的企业打破时间与空间局限,鼓励具备一定资格的外贸企业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实现自由有效共享资源,提高平台创新及海外拓展能力,为中小企业拓宽国际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制造企业加强对接跨境电商平台,加强信息化改造,开展以国际市场终端需求为核心的自动化、定制化生产,提高产品品质;加强服务业的数字化创新,实现跨境电商与数字贸易的有效融合,引导服务企业利用跨境电商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新型服务模式;引导企业以信息技术为导向,与研发、金融、营销、技术等服务资源融合,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门槛,提升对外贸易效率。
(三)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
以海外仓作为跨境电商境外环节的重要支点,优化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条。具体而言,拓宽海外仓全球布局,在巩固欧美市场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加强在其他地区规划建设海外仓,形成合理分布的海外仓网络;增强建立特定领域的海外仓建设意识,拓宽国际物流、国际营销、清关、金融等方面的服务功能,满足跨境电商不同模式、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实现企业本地化运营;鼓励支持海外仓企业实现自动化及智能化运营,增强供应链风险防控能力,建立跨境电商展销中心,增强中国各类产品品牌意识,建立企业防范境外风险机制,加强以仓储、税务、劳工制度等专业培训。
(四)深化跨境电商体制机制改革
在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智能化水平的基础上,打破传统监管思路,建立以“服务促监管”的新思路。具体而言,增强政府部门间的信息自由共享与联通,实现监管数字化与在线化,完善政府部门的服务平台与其他平台企业的系统对接;合理使用物理隔离、监管,保证全球进出口商品集散分拨,制定跨境电商进出口退货管理规则,完善税收、支付和收结汇制度;增设并创新适合跨境电商特征的税收方式,完善增值税及所得税的相应制度,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完善中小企业跨境电商收结汇制度,支持支付机构在合理基础上创新跨境支付,合理保存订单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作为银行办理结汇业务的主要依据;合理设置跨境电商统计监测制度,尤其是跨境电商B2B监管制度,即时统计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注重与政府科学决策有机结合,协助企业识别市场风险。
(五)建立差异化国际合作机制
依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贸易便利等优势,重点考察跨境电商合作的方向,深化“一带一路”跨境电商合作机制,增强通关协作与数据政策沟通,拓宽国际合作范围。具体而言,搭建跨境电商合作及多语言跨境贸易交流平台,提高跨境电商应用创新水平,实现平台、物流、人才交流三维合作,合理形成跨境电商共同市场,为区域性跨境电商枢纽提供良好环境;合理展开跨境电商政策、规则及创新研究合作项目,定期开展以论坛、行业会展等形式的联盟活动,提升跨境电商国际影响力;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及保护消费者隐私的基础上实现发展均衡,制定可操作、高标准并与国际接轨的跨境电商规则,提高中国跨境电商的全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志彪,吴福象.“一带一路”倡议下全球价值链的双重嵌入[J].中国社会科学,2018(8):17-32.
[2]李海莲,陈荣红.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其完善路径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3):112-120.
[3]韩剑,冯帆,姜晓运.互联网发展与全球价值链嵌入-基于GVC指数的跨国经验研究[J].南开经济,2018(4):21-35.
[4]吕铁,韩娜.智能制造:全球趋势与中国战略[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5(11):6-17.
[5]李海舰,田跃新,李文杰.互联网思维与传统企业再造[J].中国工业经济,2014(10):135-146.
出口复苏,出口亦于前11个月取得双位数字增长,尽管近期外部需求放缓,出口表现迄今仍超出预期。
通胀压力上升,迄今通胀仍属温和。由于政府的公屋租金豁免及差饷宽免措施,压低了消费物价指数,消费物价去年前11个月仅上升2.2%。抛开政府有关特殊措施的影响,基本通胀明显趋升,由年初不足1%升至11月的2.6%。
资产泡沫风险,全球热钱充斥,令保持资产价格稳定成为更大的挑战。去年前10个月,住宅物业价格已攀升25%,恒生指数在过去半年中也已跳升逾15%。然而,自政府于2010年11月19日采取新措施令楼市降温,包括征收24个月内转售物业的额外印花税,以及进一步收紧银行的按揭借贷后,物业市场似乎已有调整迹象。
2011年增长持续
展望2011年,影响全球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大致不变。全球经济将维持双速发展:一方面新兴国家增长强劲,另一方面,工业国家仍在奋力走出金融风暴的影响,但增长速度低于过往。以欧洲为例,债务问题仍未解决;不少国家减债灭赤亦将拖累增长。
相反,不少新兴国家不仅取得强劲增长,而且外资流入迅速增加,当然,通胀问题也日趋严重。2010年,估计内地经济增长10%,而2011年则为8.5%;食品及房价上升,成为拉动通胀上升的主因。
由于不少工业国家的增长将低于过往,预料这些国家将保持极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以支持增长。这些现象意味着全球游资将仍然充裕,促使大量资金流入新兴市场。面对如此局面,有关地区政府可能会加强紧缩措施,以防止通胀和资产泡沫,但同时又要设法避免经济增长大幅下滑。因此,我们相信内地政府将继续采取措施推动消费和收入增长,但预计央行会进一步收紧货币政策,以遏止通胀及楼价上升。
香港贸易前景转弱
贸易前景正为全球需求快速降温的阴影所笼罩。抛开基本因素,香港出口增长自去年4月起已开始下滑。经季节性调整后的出口于11月份收缩3.5%,为2009年9月以来首次,显示出口正失去动力。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全球贸易量增长将由去年的11.4%,大幅放缓至今年的7%,对香港等依赖出口的地区而言并非好现象。
本地需求企稳
企业及个人的消费意欲依然高涨,因此香港本地需求料会保持稳定。除私人投资外、政府超大型基建项目将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增长。个人消费开支,亦将受益于低失业率及收入增长。
通胀趋升
通胀压力来自全球粮油价格不断攀升,以及港元追随美元弱势。营商成本亦将因工资及写字楼租金上升而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则可能转嫁消费者。
港元疲弱使高度依赖进口的香港经济面临输入型通胀。过去数月,港元兑大部分主要货品来源地的货币均下跌,其中兑日元贬值约12%,兑人民币、新加坡元及韩元亦分别贬值超过3%,令进口价格有上升压力。
根据美国商品研究局的数据,全球食品价格自去年5月中以来已上升25%,且未有见顶迹象。油价亦自5月起上升约20%至每桶90美元,创2008年10月以来新高。原油价格的双位数字升幅及食品供应短缺,是导致2008年中通胀攀升至2010年高峰的主要原因,当时原油价格上升至每桶140美元。
私人住宅租金亦连续五个月取得双位数字增长。然而,由于计算消费物价指数的住屋组成部分包括新订及现有租金,所以数字滞后于市值租金。这表示住屋租金的上升压力,将于新一轮租约签订后才会陆续显现。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05-1242-02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与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种新的商务模式和商务理念,不但改变了企业的管理、经营,而且为传统的国际贸易发展、更新提供了新的方式。
1 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一种以电子数据交换EDI和Internet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1)技术化。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系统离不开与其相对应的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系统的维护、网络的建立和相关的通信服务等。
2)数字化。计算机的发展带来了数字革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证明了数据的重要性。由于电子商务具有易存储、查询、处理和修改的数字化的信息优势,使得其效率大幅提高。
3)高效率。由于电子商务的信息传输采用的是互联网的信号传输通道,因此传输速度极高,并且电子商务高效率的传播速度是其最大的优势。
4)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通过互联网信号传输的特性也导致了其虚拟化的特征。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的空间里运作、以电子数字的方法来传递着信息的商业活动。
5)市场全球化。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化的市场,打败了时间、特别是空间上的限制,使得信息通过全球网络传播扩大到全球。交易双方之间空间距离大大缩短,商品交易的范围从区域性向全球性发展。
6)充分竞争。电子商务的交易发生的时间更快,参与竞争的人或者企业更多,竞争的范围更广。
2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电子商务的应用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
利用电子商务使国际贸易的交易过程更便捷、迅速和低价。收集信息是一个昂贵的商业活动,尤其国际贸易需要郭跃国界的信息收集过程。传统国际贸易中,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寻找符合要求和高质量的产品,价格谈判,安排交付和营销产品都是需要较大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应用,交易双方不必见面交易,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另外,通过组织电子市场,使消费者和卖家更易进行商品交流和互动,从而较低了信息成本。
2)电子商务完善了国际贸易服务内容。
电子商务和电子信息的技术化完善了国际贸易的服务内容。通过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使得传统国际贸易中不可交易的商业活动变得可进行交易。比如,产品研发、库存管理、质量控制、会计、人事管理、市场营销、广告和分销。跨境国际贸易中广泛的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电信服务和定制软件的服务都将可以以电子商务的形式进行交易。
3)电子商务有利于贸易自由化。
互联网有效地打开了原来封闭的市场,被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贸易自由化。技术的改进降低了交易成本,在许多服务行业上增加了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利益。
4)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国际外包业务的发展。
随着通信成本的下降,国际外包业务得到了发展。国际外包管理和相关生产活动变得更加重要。并且,一些世界性的部门和商业活动受到电子商务的较大影响。Mann.C.L.在2001年的一项研究详细阐述了因特网密集型指数,并从美国和欧洲的数据表明,大多数互联网密集型行业为电子元器件、食品、医药和纸制品。因此,在其他地区,这些相同的部门和行业将受到电子商务进行外包业务的处理。Kuwayama,M 的一项研究表明跨国公司可能是最密集的电子商务用户。
5)国际贸易同样反作用于电子商务。
最近的国外研究表明,国际贸易业刺激互联网的使用。例如,一个国家融入全球经济的程度与其电子商务的使用程度成正比。一个国家通过贸易与其他国家接触越紧密,更有可能比其他国家使用和研究先进的数字化技术用以支撑其贸易的发展。
6)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影响更大。
与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影响更大。因为,发达国家的互联网接入率较高,大多数企业都可以接入互联网,企业间的差异性较小。但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并非如此,可接入互联网而进行电子商务的企业具有极大的优势,使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
3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它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将会对世界经济结构带来重大调整,对每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使我国国家贸易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需要探索和利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发现其发展规律,以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李吉. 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河南大学,2012.
[2] 南洋. 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J]. 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No.11505:75-76.
[3] 崔汝明. 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实践探析[D].天津大学,2007.
[4] 贾慧敏.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A]. 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Proceedings of 201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SE 2010) (Volume 3)[C].智能信息技术应用学会: 2010:3.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是指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通过电子数据传输的模式来开展各种活动的总称,根据既定的协议将网络基础设施、硬件和软件等串联起来,从根本上来说是信息管理系统与网络业务等的总和。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
(一)交易虚拟化
目前,电子商务活动都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来进行的,参加者相互之间大多是通过电子数字的方式来进行信息交流。
(二)技术化
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和网上交易等活动,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而且也需要有关技术服务的配合。这些技术方法主要有:计算机系统与网络、程序设计方法、通信服务、数据传输、信息处理等。
(三)数字化
由于数字容易被储存、查找、处理与更改等,因此产生了虚拟企业、数字商务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使得流通环节中的商品流、信息流以及资金流等迅速在互联网上开展起来。
(四)高效率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信号来进行传输,因此传输速度是非常高的,一般的时空速度是没法与其相比拟的。正是电子商务如此高效率的传输速度,才使得其拥有明显的优势,被人们广泛传播和使用。
(五)全球化
电子商务是基于虚拟的市场,交易者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信息是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传播的,因此市场扩展到整个世界,交易的空间和时间都大大缩短了。
(六)充分竞争
由于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速度更快,参与者更多,范围更广,因此使得各个企业的潜在客户拓展到了全球范围,同时也使得企业的竞争对手也拓展到了全球范围,竞争更加充分、更加激烈。
三、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目前的形势下,企业在从事国际贸易过程中,只有应用电子商务模式才能够获得先机。电子商务的应用包含如下几个层次:
(一)Internet层次
在传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件产品从购买原料、生产、存储到销售整个环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自从引入计算机网络技术之后,与生产产品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可以存储在计算机里,企业可以很好地了解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情况。同时,计算机网络价格比较便宜,网络联系快捷方便,因此适用于各个规模的企业来应用。
(二)EDI层次
EDI是电子数据交换的英文简写,该技术较早的应用到国际贸易中,可以采用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形式来传输不同企业的文件,这样可以减少数据传输时间,降低操作错误的产生。但是该技术成本较高,目前仅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去使用,其登记手续严格,安全机制规范。
(三)Intranet层次
Intranet是企业内联网的英文缩写,是指公司的各个部分以及分支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员工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此外,该技术操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公司机密信息需要专门的安全技术来保护,其他人员无法参与其中。
(四)具体应用层次
在电子商务的具体应用中,Bolero系统将进口商、出口商以及金融机构等放在了同一个平台上,即将物流和资金统一在了一起。Tradecard系统具有财务管理、整合服务、贸易管理等功能。在EDI基础上,将买卖方、中间方等各个环节串联在了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整体。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电子商务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开展的效率,对国际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一)加快全球范围内的经贸一体化
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全球化的市场,通过网络可以连接到世界各地,打破了地理位置上的限制,生产要素实现全流通,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贸易的实现。但是,也会面临着一些黑客入侵、病毒侵害等风险。
(二)促进贸易主体和方式的创新
电子商务使得各种类型的企业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贸易,可以将很多不同领域的企业连接在一起。同时,还能够实现物流、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之间的统一,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改变了成本结构
在传统的贸易中,进行一次贸易要经历寻找客户、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后期保障等环节,这需要花费大量的费用,电子商务可以降低这方面的费用。
然而,电子商务也引起了新的费用产生。如信息技术成本、安全维护、法律法规等各种费用。
(四)改变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电子商务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中引起了很多的新问题,譬如信息安全、税收、知识产权等各种问题,这些都需要去修订和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综上,电子商务引起了国际贸易的革命性变革,它给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可以公平的竞争。不同国家间的贸易也更加灵活、自由,让更多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受益。
五、结论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四种不同的应用层次,探讨了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带来的一些影响。这些有助于人们对于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的应用有一些认识和了解。
参考文献:
[1] Sturgeon,T. and G. Gereffi. Measuring Success in the Global Economy: International Trade,Industrial Upgrading,and Business Function Outsourcing in Global Value Chains[J].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2009,(2):113134
[2]Roberts,Mark J. and James R. Tybout. The Decision to Export in Colombia: An Empirical Model of Entry with Sunk Costs[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7,(4):545643
大家知道,美国发动的中美贸易战,其实质就是科技战,针对性十分明显。美国人所谓的“觉醒”,就是要科技霸权,简单来说,就是技术垄断。为此,美国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为理由,发动了贸易战和科技战,其目的就是要打乱中国经济发展,特别在我国依赖创新驱动的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美国的险恶用心,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很可惜,美国真的找错了对象,无论从文化和全球化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技术发展和中国国情来看,美国发动的贸易战注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得不偿失的不理智决策。
从文化和全球化趋势来看,几千年来,中华文明艰辛万苦,起伏不平,从未间断,其内核是什么?是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而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扬,主体靠谁呢?当然是人,只要人的血液里流淌着中华文化的基因,中华文明就不会消失。
我们知道,中华文明沉淀和研究不同于西方文明,早在几千年前,人类发展出现了具有影响力的“四大文明”,如巴比伦、古埃及、印度和中华文明等。但是,各个文明发展和偏重,有着全球化分工,比如,以巴比伦、古埃及、古希腊等文明为基础的西方文明,它研究是人与物质的关系,古印度文明研究是人与神的关系,唯独中华文明研究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我认为,这是中华文明从未间断的主要原因。
如今,中国孩子们仍然读着几千年的书,比如“人之初、性本善”等等,这是西方人搞不明白的地方,也是中国文化自信的底蕴。美国贸易战选择对手,却是“玩太极”的中国,我们以熟透人性的中华文明为依托,最不惧怕“简单、粗暴”的美国大棒,正如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淹”一样,以变应万变,化以无形。
问题在于,在全球化发展趋势十分明显的情况下,美国的“焦虑症”己经爆发,并且越来越不可收拾,贸易战向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金融等多层次扩散,这是最令人担心的。但从美国角度来看,贸易战是美国长期制定的“抑制中国战略”的重要部分,从东海、南海、台海及贸易战,一路发展延伸,美国可谓战略执行高手,清晰不含糊,我国应该万分重视美国的“出牌”,运用举国及团结其他国家的力量,必须打赢这场全球化发展的捍卫战。
从科技发展和国情来看,人们常说“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从人类发展过程来看,的确如此。无论从最初的石器时代到铁器青铜时代,然后发展到18世纪的蒸汽时代,再到19世纪的电气时代,直至20世纪未的信息和互联网时代,科技是决定性发展的动力。
由于目前互联网和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及人们普遍广泛应用,人类交往和信息交换越来越便捷,地球成为了地球村,当前的数字技术迅速发展,加快推动了人类全球化发展进程。
这种全球化发展势头,势不可当。21世纪将是人类智慧大爆发的新时代,也是科技改变生态的智能化全新社会,如今的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智慧工程等创新技术不断地涌现,数字产业面临千载难逢的机会,成为各个国家战略布局的优先方向。
当然,中国不甘落后,利用基本国情,有一些领域先拔头筹。比如移动互联、共享经济、移动支付、高铁等产业,涌现了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华为、中兴通讯、格力、联想、海尔、中车等众多著名品牌,特别是量子通讯、5G、物联网、人工智能、高铁等技术方面,全面蓬勃发展,让美国人感受了“科技威胁”。
但是,我国很多品牌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更多注重商业模式创新和眼前利益,并投入了太多的资源配置,比如共享单车、网络平台等。而科技核“芯”基础被忽略了,造成了中国无“芯”可用、有“芯”无力的局面,通过这次“中兴通讯”事件,彻底打醒了中国品牌。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与不断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生产力作用于人类经济社会,对全球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可否认,21世纪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电子商务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国际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几乎涉及传统法律部门的各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的法律无法规制电子商务所衍生的许多问题,这必将制约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在WTO现有的法律框架出发,探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问题,期望国际社会促进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推进电子商务贸易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WTO框架下,以GATT、GATS和TRIPS为三大支柱来规范电子商务,其中,以GATT和GATS的交叉规范最具有现实意义。
一、GATT与电子商务
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可以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的巨大潜能。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各参加方自1997年3月1日到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在该协议中还列出了一份经各方一致公认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清单。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ITA的谈判程序对WTO重新启动电子商务的工作也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在一个重要的技术领域,要想启动一个新的贸易回合来进行谈判,操作的难度较大。而ITA在谈判参加国有限的情况下,由参加国在贸易回合之外自行进行关税减让的承诺,将这种承诺置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控制之下,这样不但ITA的参加国而且非参加国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让带来的贸易福利。因此,相应的贸易政策能够更快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实施,而没必要经过冗长的贸易回合谈判。这种ITA的模式无疑对以后的电子商务协议指明了切实可行的方法。虽然ITA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确认,但ITA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1.参加国范围不广。虽然ITA包括了全球95%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但50个参加国大部分是发达国家,所以ITA仍须进一步拓广参加国的范围,争取吸收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才更符合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
2.对新技术产品反应迟钝。尽管ITA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的清单需要不断更新。但是1997年、1998年的更新计划由于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而搁浅。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许多新技术产品不能进入ITA的管辖范围,这样势必造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
3.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如进口许可、国内管制欠缺透明度、技术标准认证的昂贵费用,这些都是电子贸易的障碍。
二、GATS与电子商务
相对与GATT来说,GATS和电子商务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GATS有关。首先是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这两点通常被结合在一起讨论)。另外,能以数字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视听产品提供服务等。由于对后者没有特别的协议规定,主要见诸于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所以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是这里的讨论重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网上电子交换形式为基础的商业机制,必须以因特网为依托,以电讯系统为其信息交流的渠道。但是电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一般在大多数国家是由垄断机构控制着市场,于各国不轻易开放的领域。即使有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非歧视性、透明的国内管制机制,市场开放的承诺依然是一纸空文。因此在电讯、因特网接入服务领域建立起良好的竞争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1.GATS的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
明确“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这些规定对电子商务具有两点重大意义。
①在没有开放基础电信领域但却对因特网接入服务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WTO成员国,依据GATS第8条,应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商不得对各参与竞争的外国接入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即这些因特网服务商应能平等地、不受歧视地享有使用或租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②成员国的因特网接入服务独占经营者不得滥用这一独占经营的地位,只能将其限定在特定的服务领域内。因此在其他与因特网有关的服务领域就可以排除这种垄断地位的干扰,这一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了不少障碍。
2.除了GATS第8条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
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在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得到所需服务。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3.WTO对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努力并未止步于《电信附件》。
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全球基础电信贸易的90%。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第四议定书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第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各国除了达成市场准入的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谈判方在这个文件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国内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诺”。《参照文件》的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具体承诺的真正有效实施,在国内法律上提供不可少的保障,把这种保障与WTO体制挂钩,以便遇有投资者不予实行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参照文件》明确定义了电讯领域的一些专门术语,如基本设备、主要服务提供人等,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各种竞争行为;如交叉补贴利用从竞争者那里获得信息,扣留技术与商业信息等。这些规则为电讯服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GATS第8条的规定是一种重要的补充与发展。《参照文件》为基础电信市场构建了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竞争框架,这一点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TRIPS与电子商务
TRIPS是GATT、GATS之外WTO的另一大支柱。它将WIPO管理下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来,并赋予争端解决的强制力。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TRIPS仍然适用以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这一新课题毕竟是给TRIPS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TRIPS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只是确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所以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规则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对电子商务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潜在的威胁。另外,缔结TRIPS时,网络与电子商务并未像现在这样成为关注的焦点,TRIPS中也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特别规定。1996年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对因特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被称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条约”。但TRIPS尚未能将这两个条约的规定吸收进来。而且可以设想,要在TRIPS框架中将两个新的WIPO的条约纳入,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随着时代的前行,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国际贸易流转关系中来,因此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已是势在必行了。但是在讨论通过什么途径来完善WTO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之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①利用WTO来发展电子商务,并不是让WTO包办电子商务中的所有事项。WTO要解决的问题限于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各国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至于电子合同、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不属于WTO调整范围。
②WTO对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工作不仅是为了贸易自由化,而且是为WTO所有成员方创造条件,使之能平等地获得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因此,WTO的工作必须与其他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工作紧密配合,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
四、重点比较GATT和GATS对电子商务的规制
(一)理论分析
在WTO总理事会的第二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议上,大部分国家还是坚持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电子商务的规则应该是归在GATT或GATS下,还是另立一个门类。
有些成员国代表认为因为电子商务传输的内容全部是0和1,所以无法真正界定出电子商务的性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即使在理论上达成了一致,实践中也很难操作。2许多成员国认为电子化、数字化的产品都应该看作是服务,并且应该适用GATS的规则。但是有许多国家表示了反对意见,因为有许多商品一直是在GATT的规则之下进行国际贸易,这些商品如果为了适用GATS的规则而被重新界定为服务,在转换上必然缺乏连续一致性而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各个国家显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有自己的理解,这也是建立在不同的利益考虑的基础上的。尽管如此,大部分国家还是相对一致地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不应该人为地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正如有些国家指出的那样,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毋庸置疑是应该适用GATS的。问题其实主要在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货物和非数字化商品上,尤其是非数字化商品。在第三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上,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表明自己的立场是支持这样一种归类方式的: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对于非数字化商品,这种“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的原则是恰当的。“非数字化商品”是为了清楚地分析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实际上,真正属于电子商务部分的其实是非数字化商品的前实际交易阶段,比如网上咨询、订货等。而这些“前物理运输非数字化商品阶段”又是属于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 但是诚如许多成员国代表对一种例外商品—软件的疑惑和争议那样,对于包括软件在内的数字化商品的情况就远不是那样的简单。以软件为例,联合国中心商品分类84(CPC84)所定义的“软件”是包括设计、制造和实现功能,当然这其中必然包括传输,因为传输是实现功能的前提。而GATS也很清楚地表明“服务”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服务真正实现所要求的前提,即提供、营销、买卖和传输,所以,设计、制造、调试、检测和实现功能都是“服务”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应该用怎样的标准对这复杂的数字化商品进行分类讨论呢?笔者认为,可以把在数字化商品实现功能以前,其物理形式存在与否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没有存在,它就是一种“服务”,其适用的规则是可以归于GATS下的,比如我们可以在因特网上享有的在线视听。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这里笔者特别强调了“第一消费者”和“能够”这两个概念。原因在于有些“第一消费者”的目的也许是继续生产而不是真正地消费这种通过电子传输来的商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部分人也许会把原本作为“服务”进口来的电子商务成果转化为有形的物理商品形式,例如CD和光盘形式的软件等。假如我们仅仅因为实际的消费者消费的是有形的电子化货物就把这种电子化商品划入货物贸易中,明显是失之偏颇的,因为在上述情况下,电子商务进人国内以后,它们已经经过了某种意义上的“消费”,虽然这种“消费”没有切实地“实现”它们的功能,但是这种“实现”完全是“能够”的。
上文中提到的观点—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这类数字化的货物其实是没有经过电子传输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这种数字化的货物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更加明确“数字化货物”并不是指所有的数字化货物,而仅仅是指具有在物理运输以前存在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货物。
笔者认为纯粹的电子传输理应是一种服务。我们可以设想当基础设施完善,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台可以将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的电脑的时候,我们需要的电子商务的商品可以通过电子传输送到我们的面前。在这里,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我们的电脑做到的,而电子传输就变得十分单纯,从经验上来看,这种无形的电子传输应该是一种服务。但是问题就处在现实中笔者设想的情况不可能发生,至少在现在是这样,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的时候,也许发展中国家只好由“需求创造出生产”,出现了原本无形的商品有形化的产业,如此以来电子商务不再纯粹,而且电子商务降低成本的初衷也许也达不到了。举一个形象一点的例子来说,网络和电脑等产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想要听一首远涉重洋的外国歌手的专辑,他们是做不到在线欣赏的,那么将网上的音乐下载下来然后制成CD的产业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笔者注意到这制成CD的产业是在国内产生的,所以当然地不属于国际贸易,也就更谈不上适用GATT还是GATS的问题。
如果在线得到数字化商品,然后以个人行为将此数字信息下载,保存到一定的存储设备里(比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从这个角度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服务”。因为运用笔者刚刚提出的标准,个人作为“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之前,电子商务传输给他们的只是一种无形的“服务”,而非有物理形态的“货物”。个人将其用一定的物理载体进行保留纯粹是个人行为,而且电子商务过程已经在“第一消费者”在“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的瞬间结束,所以这种保存的个人的行为丝毫不可能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性质。
在1998年,WTO秘书处发表了一项题为“电子商务和WTO的作用”的研究报告,报告阐述了电子商务对贸易的潜在利益,指出将因特网迅速增加地用于商业目的将对贸易带来巨大的和潜在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了通过因特网进行贸易的复杂性。报告中认为电子商务即为通过电信网络生产、宣传(广告)、销售和分销产品。为便于政策的讨论,电子商务可以被分成三个阶段:
(1)搜索阶段,即生产者和消费者或买卖双方首次接触阶段;
(2)订购和支付阶段,即买卖双方一旦同意进行交易,便进人此阶段;
(3)送货阶段。
在笔者看来,这种把电子商务笼统地分为三个阶段的做法会给各个成员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如果按照上文中阐述的观点,报告中电子商务的第三阶段“送货阶段”,显然不是任何一笔电子商务都具有的,有些电子商务中,在进行物理送货的时候,这笔电子商务就已经结束了。
在WTO的讨论过程中,WTO的成员国对把电子商务归化于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
(1)GATS是技术中立的;
(2)传送和交换的是信息而不是制造品;
(3)电子传输是个性化的,并不是标准化的产品;
(4)数字化的信息并不豁要物理或是有形的形式。
如果启用一套新的规则可能会割断电子商务先天和GATS以及GATT下的电信协议的联系。因特网等物质基础技术手段需要GATT的规范,电子传输自身和其内容又必然涉及到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所以重新设置的一套规则在适用的同时又必须回头重新在GATT和GATS之间定位上,当然还要考虑新规则建立的目的。
(二)实践分析
关于GATT和GATS的区别,WTO的秘书处归纳出以下四个方面:3
(1)GATT下的国民待遇是全面的义务,GATS下该义务则根据各成员在各部门所作的承诺而定;
(2)GATT禁止采取数t限制措施(但也允许有例外情况),而GATS规定,在政府希望保持对市场准人的限制时,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3)在GATT下,成员如没有将其关税水平约束至零,对进口就要征收关税,而GATS除了指出任何税收体制都必须与成员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就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相一致之外,就基本不再涉及关税或一般税费了;
(4)GATT的重点是跨境的货物贸易,而GATS除涉及跨境贸易外,还将在外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等问题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来加以考虑。
通过比较并从长远的眼光来着,明显是GATS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更为有利,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GATT初看对自己有利,因为适用了GATT就可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由此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人。但实际上,GATS的优惠是更多的。GATS允许部门具体承诺,所以在发展中国家自己未承诺部门具体承诺时,GATS并不会包含任何实质性的服务方面的自由化的进展。可以说,GATS给成员国设定的义务和权利是更加明晰和具体化的,而且GATS所设置的自由化的体系比GATT更有发展空间。
GATS下的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6条有关国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原则、第14条例外条款和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等,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从中寻找出和创造出一些利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具体地分析,比如GATS的第16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以及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以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该符合“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要求。这实际上是提供给了成员国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歧视合法的理论基础。而GATT的第3条已经把国民待遇作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了。对于如此作法的原因,WTO秘书处解释是,成员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对货物贸易可以比较容易地运用关税、配额等多种方式保护国内市场不受冲击,但是相反,服务贸易就不容易做到,也就只能让国内的服务提供这项由国内管制方面的优势来保护国内市场。两害择其轻,两益取其重,发展中国家权衡之后,从实践出发,仍然应该支持选择GATS来规制电子商务。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WTO框架内纯粹的电子商务自身应该受GATS规制,但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还是应该受GATT的规制,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受TRIPS协议的规制。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偏要一个适宜的环境,所以为了协调WTO框架内电子商务的各种矛盾,GATT、GATS、TRIPS协议应该接受整体的调整,电子商务正待WTO框架内三个协议的整合。4
注释:
1.魏虎,WTO框架中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分析,发展,2004年第10期.
关键词:WTO;电子商务;法律规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与不断发展,形成一种全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崭新的生产力作用于人类经济社会,对全球的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可否认,21世纪将是一个以电子商务占主导地位的时代。电子商务是一项具有复杂性、国际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几乎涉及传统法律部门的各个环节,所以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对于推动其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的法律无法规制电子商务所衍生的许多问题,这必将制约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进一步拓展。因此,在WTO现有的法律框架出发,探究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问题,期望国际社会促进电子商务的统一立法,推进电子商务贸易的自由化具有重要意义。目前WTO框架下,以GATT、GATS和TRIPS为三大支柱来规范电子商务,其中,以GATT和GATS的交叉规范最具有现实意义。
一、GATT与电子商务
GATT作为当前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电子商务的运行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由于电子商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通过电子媒介寻找交易伙伴、缔结合约,但仍然以实物形式进行交付。对于这部分交易,GATT的法律规则仍然适用。所以在GATT的框架下进一步削减关税,促进贸易自由化,可以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的巨大潜能。
除了GATT的这种整体促进作用外,GATT下属的《信息技术协议》(简称ITA)为全球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牢固的物质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其硬件基础,即电脑、网络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1997年3月缔结的ITA规定各参加方自1997年3月1日到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在该协议中还列出了一份经各方一致公认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清单。
ITA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协议的50个参加国几乎覆盖了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95%。而且ITA各参加国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是必须服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也就是说非ITA的参加国也可享受到ITA参加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ITA的谈判程序对WTO重新启动电子商务的工作也是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的。在一个重要的技术领域,要想启动一个新的贸易回合来进行谈判,操作的难度较大。而ITA在谈判参加国有限的情况下,由参加国在贸易回合之外自行进行关税减让的承诺,将这种承诺置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控制之下,这样不但ITA的参加国而且非参加国都可以享受到关税减让带来的贸易福利。因此,相应的贸易政策能够更快地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实施,而没必要经过冗长的贸易回合谈判。这种ITA的模式无疑对以后的电子商务协议指明了切实可行的方法。虽然ITA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得到确认,但ITA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1.参加国范围不广。虽然ITA包括了全球95%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但50个参加国大
部分是发达国家,所以ITA仍须进一步拓广参加国的范围,争取吸收更多的发展中国家,这样才更符合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
2.对新技术产品反应迟钝。尽管ITA明确规定信息技术产品的清单需要不断更新。但是1997年、1998年的更新计划由于成员方不能达成一致而搁浅。这就造成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许多新技术产品不能进入ITA的管辖范围,这样势必造成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
3.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日渐增多。如进口许可、国内管制欠缺透明度、技术标准认证的昂贵费用,这些都是电子贸易的障碍。
二、GATS与电子商务
相对与GATT来说,GATS和电子商务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大部分内容都与GATS有关。首先是作为电子商务运行必不可缺的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这两点通常被结合在一起讨论)。另外,能以数字方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视听产品提供服务等。由于对后者没有特别的协议规定,主要见诸于各国的具体承诺表,所以电讯服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是这里的讨论重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网上电子交换形式为基础的商业机制,必须以因特网为依托,以电讯系统为其信息交流的渠道。但是电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一般在大多数国家是由垄断机构控制着市场,于各国不轻易开放的领域。即使有国家承诺开放市场,如果不能建立非歧视性、透明的国内管制机制,市场开放的承诺依然是一纸空文。因此在电讯、因特网接入服务领域建立起良好的竞争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1.GATS的第8条“垄断及专营服务提供者”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
明确“各成员方应确保在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提供垄断服务方面,不得采取与本协定第2条有关该成员方的责任及其承担的特定义务规定不一致的行为”。还规定“当成员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根据该成员方承担的特定义务,不论是直接或通过其分支机构在其垄断权范围之外参与提供者服务的竞争时,该成员方应确保其服务提供者在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不进行与其承担义务不相一致的行动。”这些规定对电子商务具有两点重大意义。
①在没有开放基础电信领域但却对因特网接入服务做出具体开放承诺的WTO成员国,依据GATS第8条,应确保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商不得对各参与竞争的外国接入服务商实行歧视待遇。即这些因特网服务商应能平等地、不受歧视地享有使用或租用公共电信网络的权利。
②成员国的因特网接入服务独占经营者不得滥用这一独占经营的地位,只能将其限定在特定的服务领域内。因此在其他与因特网有关的服务领域就可以排除这种垄断地位的干扰,这一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清了不少障碍。
2.除了GATS第8条外,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GATS有一个《电信附件》。
该附件规定各成员方应保证任何其他成员方的任何服务提供人在获得合理与不歧视对待条件下,进入并使用公共电讯传输网络与服务。这一规定并非是电信服务市场准入的承诺而是保证在其他服务门类内已经得到承诺的服务能够使用必要的电信网络。所以可以把《电信附件》看作是向其他门类服务提供者开出的一张总保险单,保证他们进入WTO成员方的电信网络,得到所需服务。这一点对于电子商务非常重要,即使电信市场开放未能达成协议,电子商务的其他方面的服务内容(因特网内容服务、电子货物贸易等)依旧可以在一国的公用电信网络上进行。
3.WTO对电信服务自由化的努力并未止步于《电信附件》。
1997年达成的《基础电信协议》(又称GATS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推进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市场开放。该协议涵盖了全球基础电信贸易的90%。一般情况下,各国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大部分为政府性、公共性机构,或者是具有垄断地位的机构。因此,第四议定书大大放开了基础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对电子商务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在第四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各国除了达成市场准入的承诺外,还达成了一个《参照文件》。谈判方在这个文件中对基础电讯服务的国内管制做出了“附加承诺”。《参照文件》的目标是为市场准入和外国投资的具体承诺的真正有效实施,在国内法律上提供不可少的保障,把这种保障与WTO体制挂钩,以便遇有投资者不予实行时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参照文件》明确定义了电讯领域的一些专门术语,如基本设备、主要服务提供人等,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各种竞争行为;如交叉补贴利用从竞争者那里获得信息,扣留技术与商业信息等。这些规则为电讯服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对GATS第8条的规定是一种重要的补充与发展。《参照文件》为基础电信市场构建了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竞争框架,这一点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TRIPS与电子商务
TRIPS是GATT、GATS之外WTO的另一大支柱。它将WIPO管理下的大部分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体系中来,并赋予争端解决的强制力。根据技术中立性原则,TRIPS仍然适用以信息技术和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但这一新课题毕竟是给TRIPS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TRIPS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而只是确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所以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参差不齐,以及相关规则透明度的缺乏,都是对电子商务乃至整个国际贸易潜在的威胁。另外,缔结TRIPS时,网络与电子商务并未像现在这样成为关注的焦点,TRIPS中也没有针对网络环境中的特别规定。1996年WIPO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对因特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被称为“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条约”。但TRIPS尚未能将这两个条约的规定吸收进来。而且可以设想,要在TRIPS框架中将两个新的WIPO的条约纳入,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的。
随着时代的前行,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行机制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国际贸易流转关系中来,因此通过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来促进全球电子商务已是势在必行了。但是在讨论通过什么途径来完善WTO中的电子商务规则之前,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
①利用WTO来发展电子商务,并不是让WTO包办电子商务中的所有事项。WTO要解决的问题限于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各国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至于电子合同、隐私权保护等问题不属于WTO调整范围。
②WTO对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工作不仅是为了贸易自由化,而且是为WTO所有成员方创造条件,使之能平等地获得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机遇和利益。因此,WTO的工作必须与其他国际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展委员会)的工作紧密配合,才能达到预定的目标。1
四、重点比较GATT和GATS对电子商务的规制
(一)理论分析
在WTO总理事会的第二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议上,大部分国家还是坚持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电子商务的规则应该是归在GATT或GATS下,还是另立一个门类。
有些成员国代表认为因为电子商务传输的内容全部是0和1,所以无法真正界定出电子商务的性质―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即使在理论上达成了一致,实践中也很难操作。2许多成员国认为电子化、数字化的产品都应该看作是服务,并且应该适用GATS的规则。但是有许多国家表示了反对意见,因为有许多商品一直是在GATT的规则之下进行国际贸易,这些商品如果为了适用GATS的规则而被重新界定为服务,在转换上必然缺乏连续一致性而且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各个国家显然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有自己的理解,这也是建立在不同的利益考虑的基础上的。尽管如此,大部分国家还是相对一致地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不应该人为地制造一些不必要的障碍。
正如有些国家指出的那样,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毋庸置疑是应该适用GATS的。问题其实主要在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货物和非数字化商品上,尤其是非数字化商品。在第三次关于电子商务的专门讨论会上,已经越来越多的国家表明自己的立场是支持这样一种归类方式的: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对于非数字化商品,这种“物理运输的商品仍旧适用GATT,但是电子形式传输的应该适用GATS的原则是恰当的。“非数字化商品”是为了清楚地分析电子商务的表现形式,实际上,真正属于电子商务部分的其实是非数字化商品的前实际交易阶段,比如网上咨询、订货等。而这些“前物理运输非数字化商品阶段”又是属于数字化商品中的数字化服务。
但是诚如许多成员国代表对一种例外商品―软件的疑惑和争议那样,对于包括软件在内的数字化商品的情况就远不是那样的简单。以软件为例,联合国中心商品分类84(CPC84)所定义的“软件”是包括设计、制造和实现功能,当然这其中必然包括传输,因为传输是实现功能的前提。而GATS也很清楚地表明“服务”的含义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服务真正实现所要求的前提,即提供、营销、买卖和传输,所以,设计、制造、调试、检测和实现功能都是“服务”的一部分。
那么,究竟应该用怎样的标准对这复杂的数字化商品进行分类讨论呢?笔者认为,可以把在数字化商品实现功能以前,其物理形式存在与否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没有存在,它就是一种“服务”,其适用的规则是可以归于GATS下的,比如我们可以在因特网上享有的在线视听。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这里笔者特别强调了“第一消费者”和“能够”这两个概念。原因在于有些“第一消费者”的目的也许是继续生产而不是真正地消费这种通过电子传输来的商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部分人也许会把原本作为“服务”进口来的电子商务成果转化为有形的物理商品形式,例如CD和光盘形式的软件等。假如我们仅仅因为实际的消费者消费的是有形的电子化货物就把这种电子化商品划入货物贸易中,明显是失之偏颇的,因为在上述情况下,电子商务进人国内以后,它们已经经过了某种意义上的“消费”,虽然这种“消费”没有切实地“实现”它们的功能,但是这种“实现”完全是“能够”的。
上文中提到的观点―如果在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功能以前,这种数字化商品的物理形式已经存在,无疑它是数字化的货物,它要适用的规则应该归于GATT下。我们必须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这种情况存在,这类数字化的货物其实是没有经过电子传输的,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在这种数字化的货物中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可以更加明确“数字化货物”并不是指所有的数字化货物,而仅仅是指具有在物理运输以前存在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货物。
笔者认为纯粹的电子传输理应是一种服务。我们可以设想当基础设施完善,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拥有一台可以将网络的触角延伸到世界每一个角落的电脑的时候,我们需要的电子商务的商品可以通过电子传输送到我们的面前。在这里,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工作是我们的电脑做到的,而电子传输就变得十分单纯,从经验上来看,这种无形的电子传输应该是一种服务。但是问题就处在现实中笔者设想的情况不可能发生,至少在现在是这样,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需要这种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的时候,也许发展中国家只好由“需求创造出生产”,出现了原本无形的商品有形化的产业,如此以来电子商务不再纯粹,而且电子商务降低成本的初衷也许也达不到了。举一个形象一点的例子来说,网络和电脑等产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消费者想要听一首远涉重洋的外国歌手的专辑,他们是做不到在线欣赏的,那么将网上的音乐下载下来然后制成CD的产业就应运而生了。但是笔者注意到这制成CD的产业是在国内产生的,所以当然地不属于国际贸易,也就更谈不上适用GATT还是GATS的问题。
如果在线得到数字化商品,然后以个人行为将此数字信息下载,保存到一定的存储设备里(比如: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从这个角度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服务”。因为运用笔者刚刚提出的标准,个人作为“第一消费者”“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之前,电子商务传输给他们的只是一种无形的“服务”,而非有物理形态的“货物”。个人将其用一定的物理载体进行保留纯粹是个人行为,而且电子商务过程已经在“第一消费者”在“能够”实现数字化商品的功能的瞬间结束,所以这种保存的个人的行为丝毫不可能影响到电子商务的性质。
在1998年,WTO秘书处发表了一项题为“电子商务和WTO的作用”的研究报告,报告阐述了电子商务对贸易的潜在利益,指出将因特网迅速增加地用于商业目的将对贸易带来巨大的和潜在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指出了通过因特网进行贸易的复杂性。报告中认为电子商务即为通过电信网络生产、宣传(广告)、销售和分销产品。为便于政策的讨论,电子商务可以被分成三个阶段:
(1)搜索阶段,即生产者和消费者或买卖双方首次接触阶段;
(2)订购和支付阶段,即买卖双方一旦同意进行交易,便进人此阶段;
(3)送货阶段。
在笔者看来,这种把电子商务笼统地分为三个阶段的做法会给各个成员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如果按照上文中阐述的观点,报告中电子商务的第三阶段“送货阶段”,显然不是任何一笔电子商务都具有的,有些电子商务中,在进行物理送货的时候,这笔电子商务就已经结束了。
在WTO的讨论过程中,WTO的成员国对把电子商务归化于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
(1)GATS是技术中立的;
(2)传送和交换的是信息而不是制造品;
(3)电子传输是个性化的,并不是标准化的产品;
(4)数字化的信息并不豁要物理或是有形的形式。
如果启用一套新的规则可能会割断电子商务先天和GATS以及GATT下的电信协议的联系。因特网等物质基础技术手段需要GATT的规范,电子传输自身和其内容又必然涉及到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所以重新设置的一套规则在适用的同时又必须回头重新在GATT和GATS之间定位上,当然还要考虑新规则建立的目的。
(二)实践分析
关于GATT和GATS的区别,WTO的秘书处归纳出以下四个方面:3
(1)GATT下的国民待遇是全面的义务,GATS下该义务则根据各成员在各部门所作的承诺而定;
(2)GATT禁止采取数t限制措施(但也允许有例外情况),而GATS规定,在政府希望保持对市场准人的限制时,允许使用数量限制措施;
(3)在GATT下,成员如没有将其关税水平约束至零,对进口就要征收关税,而GATS除了指出任何税收体制都必须与成员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就国民待遇做出的承诺相一致之外,就基本不再涉及关税或一般税费了;
(4)GATT的重点是跨境的货物贸易,而GATS除涉及跨境贸易外,还将在外国司法管辖权下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等问题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来加以考虑。
通过比较并从长远的眼光来着,明显是GATS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更为有利,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GATT初看对自己有利,因为适用了GATT就可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由此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收人。但实际上,GATS的优惠是更多的。GATS允许部门具体承诺,所以在发展中国家自己未承诺部门具体承诺时,GATS并不会包含任何实质性的服务方面的自由化的进展。可以说,GATS给成员国设定的义务和权利是更加明晰和具体化的,而且GATS所设置的自由化的体系比GATT更有发展空间。
GATS下的第2条“最惠国待遇”、第6条有关国内法规的实施以及其他相关原则、第14条例外条款和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等,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从中寻找出和创造出一些利于本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措施。具体地分析,比如GATS的第16条规定“每一个成员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同意和列明的条款、限制和条件”,以及第17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可以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应该符合“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的要求。这实际上是提供给了成员国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歧视合法的理论基础。而GATT的第3条已经把国民待遇作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了。对于如此作法的原因,WTO秘书处解释是,成员国在相对一段时间内对货物贸易可以比较容易地运用关税、配额等多种方式保护国内市场不受冲击,但是相反,服务贸易就不容易做到,也就只能让国内的服务提供这项由国内管制方面的优势来保护国内市场。两害择其轻,两益取其重,发展中国家权衡之后,从实践出发,仍然应该支持选择GATS来规制电子商务。
当然,这里讨论的是WTO框架内纯粹的电子商务自身应该受GATS规制,但是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产业还是应该受GATT的规制,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受TRIPS协议的规制。电子商务的生存与发展偏要一个适宜的环境,所以为了协调WTO框架内电子商务的各种矛盾,GATT、GATS、TRIPS协议应该接受整体的调整,电子商务正待WTO框架内三个协议的整合。4
注释:
1.魏虎,WTO框架中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分析,发展,2004年第10期.
2.WTO documents,G/C/W/l58,26 July 1999,p.4.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世界贸易组织专题研究报告之一―电子商务与WTO的作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
在干旱的非洲草原上,大象也是这里的关键物种。它们能记住水源和食物的方向、位置,为其他动物的觅食提供了便利。它们还是“森林的园丁”,很多植物需要通过它才能生长、传播。作为生态系统上的重要一环,大象无异于直接参与到以野生物为主的生态旅游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如今,盗猎正严重损害着非洲的旅游业,要持续发展非洲旅游经济,必须控制住盗猎的威胁,尤其是制止猖獗的非洲象猎杀。
除此之外,盗猎和非法象牙走私(还有犀牛角、其他野生生物及其制品),还会危害当地的整个生态系统以及当地居民的生计。非法野生生物物贸易成为有组织犯罪的新增长点,尤甚腐败,对当地社区危害极大,让可持续利用的反战商机和自然机会都大打折扣。世界银行的Valerie Hickey说:“野生生物犯罪使枪支在本该少战地区的扩散;给腐败提供资金,而这些国家的腐败已经让扶贫政策不起作用,合法经商难上加难……”
2013年3月,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最新统计数字:约有42万到50万头的大象分布在非洲。学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洲象仅存40万或者25万头。由于资金、技术等多种原因的限制,一直以来有关非洲象的区域分布总数难以确定,只有整个非洲大陆地区的一个略数。近期,WCS(野生生物保护基金会)正参与开展航拍调查研究非洲象区域分布数量,将为公众揭开非洲草原象的最新情况。
当亚洲的富裕阶层迅速壮大,对象牙的需求饥渴难耐之时,一场为获取象牙而对非洲象进行残忍猎杀、非法走私的悲剧正悄然在全球上演。非洲象与人类之间,因为“血腥”的需求,被紧紧捆绑在一起。
人们为获取象牙而非法猎杀大象,正对整个非洲地区的象群造成极为严重的威胁,许多种群急剧下降、大象分布区域被挤压、甚至造成地方性种群灭绝。MIKE(非洲象非法猎杀监测系统)显示,自2006年非法猎杀非洲象数字持续上升,2011年该数字更达到了自MIKE有记录以来的峰值。同时,ETIS(非法象牙贸易监测系统)自2004年开始统计的非洲象非法贸易信息显示,非法象牙大宗贸易的数量从2009年开始明显上升,2011年达到了历史最高峰。
一边是非洲象遭到非法猎杀的数字,一边是对象牙需求增长的数字,这些冰冷的数字让人不得不反思:我们究竟应当做什么,才能保护住这群憨态可掬的“大家伙们”?才能让后代有机会看到它们自由自在地漫步在大草原上?
造成大象危机的原因,主要是保护不当、全球象牙走私打击力度不够、对象牙的需求飙升。亚洲尤其是中国的财富激增,拉动了象牙消费需求;而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操控了走私链条。
因此,我们需要停止猎杀、走私,最大程度减少象牙的需求。需要在大象的重点分布区域和非法贸易链条上改进并加强执法。同时,以宣传活动唤醒大家的意识,让人们改变消费行为,停止购买象牙制品。减少中国的象牙需求至关重要。WCS正努力团结非洲与亚洲地区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共同打击对非洲象的盗猎、共同呼吁减少象牙消费需求。
解救危机中的非洲象刻不容缓,合纵之力、兼顾当地居民与大象共存的举措,才能让“大家伙们”看到未来!
Simon Hedges
WCS野生生物保护基金会(美国)(原: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全球大象保护组科学家、WCS象牙贸易政策分析专家。从1998年起投身大象保护工作,尤其专注于对象群进行有效科学监控、人象冲突评估和矛盾缓解方面。从2004年起开始关注象牙贸易和非法杀害大象的议题。
OUTDOOR:世界上那么多濒临绝境的野生动物,为什么你选择保护大象?
中兴通讯展前沿技术和交付能力
中兴通讯集中展示四大核心理念――“绿色、融合、创新与演进、贴心服务可信赖的合作伙伴”,聚焦SDR、SAE/EPC、LTE、10GEPON等最新技术与解决方案,着力突出日益提升的交付能力。中兴通讯在香港这一全球建网条件最复杂的市场,与CSL一道交付了全球首个HSPA+商用网络,并领先启动LTE建设。中兴通讯于2009年上半年先后赢得TeliaSonera、SingTel、Telefonica、Sistema等全球一流运营商的系统产品订单。
经济复苏时期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策略
由商务部研究院和中国外汇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进出口企业年会―跨国经营(北京)论坛于9月18日在京举行,论坛以“经济复苏时期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策略”为主题,将着重解读国家相关部委为推动中国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而出台的政策,同时为跨国经营企业在外汇管理、风险控制、金融支持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研讨、交流。
财富CEO年会寻求复苏的动力
9月19日,主题为“寻求复苏的动力”的2009财富CEO峰会在北京举行。包括《财富》全球500强部分企业CEO在内的300多位商界精英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发展环境,从多角度探讨了中国经济未来的走向及企业如何走向成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的战略。 与会CEO们的畅所欲言,针对全球金融危机下的中国发展环境,探寻走出低谷、捕捉新增长机遇的战略。
3G产业联盟即将成立
以“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为3G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和资源”等为任务的3G产业联盟,将于今年11月中旬正式成立。未来,联盟将促进政府管理部门和3G产业界的密切交流和合作,为3G产业链的发展组织各种资源,充分发挥3G作为北京信息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促进北京各行各业与信息化的结合与增值。
丰台园加入世界科技园区协会
2009年9月,丰台园管委会正式成为世界科技园区的会员,成为继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海淀园管委会之后,北京市第三个正式加入世界科技园区协会的中关村系统科技园区。成立于1984年的世界科技园区协会(IASP),是目前世界上惟一以科技园区为成员的全球性非赢利组织,总部设在西班牙。
石家庄5000万扶植初创企业
为鼓励园区企业上市、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产学研合作、鼓励孵化器及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石家庄高新区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奖励和扶持政策。其中5000万元的“保增长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项目引进与建设。
英中贸易协会来访中关村
9月14日,英中贸易协会代表团一行11人在协会主席白乐威爵士的率领下访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英中贸易协会代表们认真地听取了园区介绍,对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取得的成绩表示赞许,认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极具吸引力,希望能够介绍英国企业与中关村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海淀园亮相《世界创新地图册》
《世界创新地图册》于今年6月在全球发行。内容包括全世界创新领域科技园区、研究机构、孵化基地的分布情况,是一本全面展示国际创新发展的图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不仅入选了图册,还成功的进行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宣传。其中“公园、校园、海淀园;歌声、阅声、创新声”反映了海淀一方水土的区域创新特色;“联网、联心、联世界;通路、通智、通四方”反映了以构建海淀新型网络为理念和努力建设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决心。
从数字移民到数字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