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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案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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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案例

篇1

近年来,金雅拓公司的内部审计团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自2006年至今,其专业审计人员由2名增加到8名,期间经历了当年的合并,以及随之而来的内审部门重组。

内审团队由2人增加到8人时,内审章程便根据IIA的标准进行了重新编写,将反舞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纳入其中。而且内审团队不再仅仅关注内部审计事宜,内部控制也成为他们工作的一部分。且自2008年4月以来,就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正式确立为持续工作重点。

金雅拓的内部审计指导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负责监督控制的各个环节,反舞弊委员会则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内部审计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包括:首席财务官、首席审计官、集团总监、负责某业务单元(为金雅拓三业务单元之一)下一家分支机构的高级副总裁、一位高级人力资源代表、法律顾问以及内部审计总监皮埃尔安努•克勒松。金雅拓的反舞弊委员会则由人力资源部、法务部、安全部、信息技术部和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组成。

增加审计部门的规模、提高审计师的技能和知识、从更高的战略层面来选择审计任务、执行企业风险评估,以及对反舞弊活动的关注,这一切都令金雅拓内部审计团队的范围和效能发生了巨大改变,仅用一年时间就大幅削减了外部审计师费用。

运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内部审计方法论

内部审计团队运用的主要审计方法论,是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方法来界定审计计划范围。在执行审计项目时,针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编制一个固有风险清单,并与非常了解业务单位具体情况的责任人沟通,以确定他们所关心的首要工作。根据风险的不同,降低其重要性水平,这意味着需要从更低的层面进行审计。而这也正是外部审计公司所采用的方法。

内部审计还负责公司的一项风险测绘工作,名为企业风险评估。具体工作是为金雅拓所面临的每一种风险以及管理有关风险的所有相关措施创建一个资料库。有关信息将用于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大型经营场所需要每三年审计一次,后续审计工作一般是一年以后。如果有些风险较高的领域需要审计,比如存货陈旧或者资金问题,审计工作一般是按需进行。有关信息会呈报给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

篇2

信息技术正在扩展审计的内涵与外延。与早期的审计相比,现代审计的“对象”、“目标”以及“目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行为、过程和系统等为审计主体的“非信息审计”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在相关审计法规的指引下,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也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就某航空公司的收入结算系统审计项目进行案例分析,透视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存在的问题,并对政策制定提供相关的建议。

一、某航空公司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

某航空公司的审计项目是2005年的重点审计项目之一,其目的是要为实现“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奠定基础。开展信息系统审计是抓住该集团特点,培育项目亮点,把这个项目做成精品的重要举措之一。信息系统到底怎么审,怎么评价,审计人员想到找一条别人走过的路子,照猫画虎。但查阅信息系统审计的相关资料,看到的基本上是国外对信息系统审计的理解与做法,与我们的审计有较大的差别,如果直接硬套过来,只能是东施效颦;询问相关的专业人员,大家都没有类似的经验。经过几次讨论,审计组决定首先找对某航空公司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的规则发展部、信息技术中心两个部门的领导进行一次深谈,听听他们对A航空公司信息系统的评价,希望从中理出一些思路,再进一步确定具体工作方案。与被审计单位部门领导谈话进行得比较顺利,审计人员也渐渐理出了自己的工作思路:企业的信息系统体现的是企业的管理理念。这次信息系统审计应该主要抓住以下方面:首先是该航空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整个公司的发展是否相适应,信息系统资源的整合是否能够跟上公司其他资源高速整合的步伐;其次是公司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否能够满足业务特点的要求;再次是结合在数据审计中发现的大量数据问题,特别是数据整理中再现的问题,来考察信息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实际问题的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无现成的案例和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可借鉴。为了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审计组开展了信息系统审计。在系统审计的探索中,审计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跟踪被审计单位的业务过程和数据处理流程,发现了被审计单位收入结算系统中存在的非法销售暗扣处理模块,具体信息系统审计过程包括:一是数据分析,发现问题线索;二是通过数据对比,求证问题线索;三是跟踪业务过程,发现暗扣代码文件;四是跟踪数据处理流程,发现暗扣模块。最终通过对某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的审计发现,进入系统的原始数据由面额逐步转变为毛额和净额,系统以最后的净额与人结算,并生成运输报告传递到财务系统确认收入,从而实现了航空公司暗扣销售和净额结算。至此,该信息系统审计项目也宣告结束。

二、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过程可知,我国对企业信息系统审计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审计实务中到底如何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还缺乏有说服力的案例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更不要说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总体来讲,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例可以反映出当前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还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一)没有完整可借鉴的由权威机构制定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

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是信息系统审计经验的总结,是对审计活动内在规范的反映,审计人员按照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所确定的程序、步骤、技术和方法开展工作,能够少走弯路,提高信息系统审计效率,保障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地运行,全面实现信息系统审计目标,降低信息系统风险,同时也可降低财务审计、绩效审计以及环境审计等风险。而上述案例也说明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缺乏有说服力的案例,根本谈不上完善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而在国外却存在如ISACA这样的机构去提供完整的信息系统审计准则、指南和审计程序,至2010年4月其已经了16项基本准则,41项审计指南和11项作业程序。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的实践与理论资源,在借鉴国外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基础上,推进我国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制定的进程。

(二)信息系统审计的开展缺乏计划,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

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是一个过程,包括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后续审计阶段,而在上述案例中,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是一个摸索的过程,根本谈不上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无论是国家审计,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同样需要制定信息系统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信息系统审计》中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信息系统审计之前,需要确定审计目标并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估算完成信息系统审计或专项审计所需的资源,确定重点审计领域及审计活动的优先次序,明确审计组成员的职责,并以此制定信息系统审计计划,除此之外第28号具体准则没有作详细深入的阐述。在ISACA的审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审计计划的基本准则有审计计划(S5)、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运用(S11)和审计重要性(S12);审计指南有信息系统审计中的重要性概念(G6)、审计计划中风险评估的运用(G13)以及信息系统审计的计划(G15);审计程序中有信息系统风险评估(P1)等可供借鉴与参考,并且ISACA对审计计划的相关准则、指南和程序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以利于引导和约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审计报告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的终结。上述案例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这与缺乏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指导是分不开的。在ISACA的审计准则体系中,后续审计方面的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后续工作(S8)以及审计指南后续工作(G35)等。根据ISACA审计标准,审计人员对于在信息系统审计中发现信息系统的重大问题和漏洞,并提出改进意见后,可对被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如果审计建议如期落实,则实现了信息系统审计的目标,也意味着信息系统审计意见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如果审计建议没有落实,应耐心听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对于落实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反映给高级管理层,请其协助落实。此外,对于不切实际的审计建议,审计组成员应该分析原因,以利于下一次审计项目的改进。因此,后续审计阶段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同样重要,而在上述审计案例中,对A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的审计根据不存在后续审计阶段。

(三)信息系统审计出于“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

我国开展的信息系统审计与西方的信息系统审计在目标上存在着差异,我国审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主要是为“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目标服务的,主要关注信息系统影响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经营、财务核算、经营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还没有达到审查信息系统安全、可靠、有效和效率以及能否有效地使用组织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层次。因此,对于信息系统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根据数据审计的需要开展。随着企业信息化、政务信息化等的发展,信息系统的安全审计、生命周期审计以及软硬件审计等变得越来越重要,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时候已经超过了出于“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目标的信息系统审计。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及规范的发展不能只是停留在“真实、合法、效益”审计目标的基础上,这样只能限制信息系统审计的范围,我国的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也没有办法拓展到对信息安全保护、软件系统开发以及商业流程评估及风险管理等的审计实践上来。

(四)缺乏信息系统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准则

我国在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方面的质量控制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虽然国家审计署、中注协和内部审计协会都颁布了一些关于审计质量控制的准则或规范,但这些规范不是针对财务审计的,就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而专门针对信息系统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上述案例在信息系统审计过程中,基本上不存在任何质量控制措施,这也对我国提出了尽早制定与颁布信息系统审计质量控制方面相关的规范。否则,在信息系统审计市场上将出现一个一般化的“格雷欣法则”,即劣等品驱逐优等品,其结果是出现卖方与买方勾结,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刘杰,2010)。一般化的“格雷欣法则”也不利于我国信息系统产品市场和信息系统审计市场的规范。

三、启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对某航空公司收入结算系统审计案例的分析可知,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为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加强对信息系统审计实践的指导,信息系统审计规范的制定与是关键。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是一种公共品,政府机构或相关职业团体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以《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审计署2008至2012年信息化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整合审计资源思想为契机,抽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国家审计署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相关信息系统审计制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立专门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制定机构。

二是在借鉴国外诸如ISACA以及IIA等信息系统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吸引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已经并实践的信息系统审计操作规则,结合我国信息系统审计实践,出整、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完善、系统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有利于指导信息系统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后续审计阶段的审计行为。同时,信息系统审计目前属于非强制性审计的范畴,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往往容易被忽视,而忽视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与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信息系统审计市场上“格雷欣法则”的出现。因此,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中,不应忽视信息系统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制定与。

三是在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体系制定的过程中,应将信息系统审计规范应用的范围扩展,不能仅仅服务于财务审计。如果仅仅服务于财务审计,则制定与的信息系统审计规范不能很好地服务于信息系统生命周期审计、软硬件审计、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等其他信息系统审计活动。

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审计实践案例的调查研究,从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典型信息系统审计案例,用以指导和规范信息系统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防止信息系统审计实践人员在从事信息系统审计活动时,陷入不知所措的境地。

【参考文献】

篇3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明确地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要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外在于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

但迄今为止国内外文献并没有给公司治理下一个统一而公认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治理是一个与制度有关的问题,制度设计的科学,权力安排的合理就能平衡各方利益,达到公司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就会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的提出也是基于经营者控制、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这也引出了关于公司治理价值取向的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在于确保股东的利益,确保出资者可以得到其应得到的投资回报,因而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占有主导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治理应考虑包括员工、供应商、政府和客户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治理研究的应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他们关系作出规定的安排。对于这两种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应偏向第一种价值取向,而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则应偏向第二种价值取向。这是因为在我国的股权结构很不合理,现实中中小股东总是处于劣势,一股独大现象成了公司治理的顽症。所以本文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发,阐述公司治理过程中的审计制度安排问题。

内部审计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制度

1939年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协商审计事宜,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为在委托关系中引入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都是在公司内部设立的从属于董事会处理有关财务与会计监督等专门事项的职能机构。可以说,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公司内部最为重要的机构,其对保证审计的可信度、实现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以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审计委员会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总体来说,有着以下三种制度安排:

英美的治理模式是单层董事会制,董事会内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来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是必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采用的是双层董事会模式,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提名组成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完全独立于管理董事会,并且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居于领导和监督地位。监事会里的审计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

日本的上市公司不设立审计委员会,而是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各自行使监督和经营的职能。实际运行中,日本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实际上从属于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日本的做法,而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英美的做法。证监会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可能与实践中的监督弱化有关,因为日本的治理模式在其本国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以致于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中,计划5年内启用外部监事制度,最后逐渐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制度。

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我们可以断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就是用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最终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审计委员会仿照英美的做法设在董事会下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其原因是:

中国目前公司的经理层与董事会同属于管理层,他们有着一致的目标函数。沪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划为这么几类: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制上市公司。在前两类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国资主管部门委派,经理人员也是政府行政任命,董事会对经理层没有监督的动机。企业业绩是他们目标函数共同的自变量,所以,为了个人薪酬与晋升的利益而产生合谋。后一类上市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摆脱“老板+经理人”及家族经营的模式。职业经理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下面是在沪交所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中其高管人员的分布状况(见上表):

以上的抽样结果支持了上面的分析,在这样的状况下,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足够的能力与独立性来阻止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设在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成为高管人员的“服务机构”,当审计人员或审计委员会变得无效时,投资者和债权人经常会滞后观察到问题,比如由于公司实质性的错误或欺骗性陈述、实质性的遗漏而导致的许多欺骗性案例。

流通股所占比例太小,流通股股东不能左右公司的决策,非流通股大股东撑控着董事会与经理层。

以上分析说明了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在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的前提下,在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调监事会的独立性。这样就会减少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谋,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外部审计制度安排――CPA事务所审计

完整的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任何公司的治理都是这两种治理的统一。表现在审计制度上,内部治理就是前文所述的审计委员会,外部治理则是独立审计。

审计已成为“商品”

当CPA事务所实力增强了,许多小事务所通过合并组成大事务所以战略性的、低成本的获得新的客户。对审计客户的竞争就变成了会计职业的一个新特征。象许多竞争性行业一样,成本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所以许多事务所一方面竞相降低成本提供审计服务,另一方面则争相进入有利可图的咨询业务。

上市公司与事务所进行合谋也加速了审计的商品化。事务所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提供审计意见,把监管部门赋予事务所提供审计意见的权利作为一项“商品”出售给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购回这项“商品”就可以满足管理者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从成本效益原则看,目前国内事务所的制度安排也促使了审计的商品化。不管事务所具体采取何种组织结构,但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制,在法律上这种制度无法对投资回报进行追索。在有限的注册资本与巨大的合谋利益相比之下,公允的天平就会倾斜。

审计环境降低了审计质量

审计聘任制度的表面上独立审计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聘请的,但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人聘用的,所以CPA不得不向上市公司的人“寻租”与“合谋”,在有限责任制下,取得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前文已述,中国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有着复杂的关系,本应由审计委员会来聘请审计机构,实际上是由管理层来操作。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来审计管理层的业绩,主动权便掌握在管理层手上。使得审计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

当委托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与注册会计师有着复杂的联系时,注册会计师就会发现他们的工作与公司的经理们是利益相关的,他们必定要考虑到如果没有审计服务管理当局要为此支付多少,而在同时,他们又要调查“焦点”,为他们进行独立审计的遗漏负责。对此,审计人员就不能坚持独立性。

CAP事务所的双重角色

CPA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扮演的是独立审计师,另一方面扮演的是委托公司的管理咨询。当事务所一方面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另一方面又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咨询与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委托人的损失使得审计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职业判断,必然会有失公允。在国内对于事务所是否应该进行非审计服务,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如吕国祥、汪宁等认为管理咨询有利于事务所获取规模经济,分散风险,并最终获得范围经济等好处。但笔者认为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至少应回避“同一主体原则”,即管理咨询和税务等服务应交给那些没有审计人员参与委托公司目前审计的事务所。

CPA事务所当然不仅仅只存在上面分析的问题,笔者只是从以往学者已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思考。要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也提出两点新的建议与思考。

篇4

*县推行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不仅为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提供了一个良好示范,而且大大强化了监督的刚性,有效地避免了在案件处理中、主观随意、滥用权力等情况的发生,把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办成“铁案”,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表达能力,为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深化以案说纪教育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县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我们就如何运用好合议制度公开审理违纪案件进行了以下思考:

一、贯彻两个基本原则,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要求

案审小组合议案件是公开审理案件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如何使案审小组能够得到有效合理的运作,其结果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违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效能。而案审小组有效合理的运作,就是要在案审小组内部必须贯彻好两个基本原则。

1、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际上,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违纪案件公开审理中的具体体现。为了保证案审小组正确审定案件,并在案审小组内部意见不一时,必须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在实践中,案审小组是多人参与,而且必须是单数。一般情况下,案审小组由案审人员和陪审人员五人组成,对有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则往往由七人,甚至九人组成。

2、贯彻权利平等原则。案审小组审理案件时,主审员、协审员、陪审员之间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对于在审案过程中遇到的需要解决的有关案件的程序或者实体问题,均有同等的权利,特别是审议案件时,案审组成员不分级别大小,均有平等的表决权,发表的意见不受其他成员的左右和干预。这种平等是指案审小组成员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案审小组成员均有权参与案审现场调查,有权阐述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并表明相关理由,对案件最终处理意见有平等的决定权。

二、发挥三个核心功能,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目的

进行案件公开审理就是通过对调查证据进行质疑、认证的基础上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并根据认定的事实考虑如何适用党纪政纪,合议制能够发挥案审小组全体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因此,只要充分发挥合议制度的核心功能,那么通过运用合议制度公开审理的违纪案件就会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

1、发挥合议制对证据的认定具有更加客观、全面,防止和避免其他形式审理可能带来的疏漏和错误的功能。案审小组合议时,每位成员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包含的客观成分会相互重叠、补充,从而得到强化;与此同时,所包含的主观成分则会相互“碰撞”,从而相互抵消,这就使得证据的最后认定更加客观、全面。再之,通过每位成员对证据进行充分的相互辩论,阐述相关理由,达到“真理越辩越明”之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评议结果,从而使证据的认定做到更加客观、全面。

2、发挥合议制能保证适用的党纪法规更加准确、合理,充分体现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功能。由于案审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而且案审员的党纪法规理论素养、业务水平、理解能力等方面又存在不同的差异,因此,就决定了对于案审员在理解和适用党纪法规并作出处理意见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主观性,而且这种主观性的程度有可能会随着各种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的不同而加深。合议制不仅调动了每个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大家的主观能动作用,畅所欲言,想方设法,献计献策,多出主意;而且更重要的是减少或限制成员中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偏见,使正确的意见得到坚持,进而做到公正处理,维护党纪尊严,树立纪检权威。因此,在遇到如何运用党纪法规、适用哪些条款的情况下,通过案审组成员共同参与合议,可以发挥大家的聪明才智,集思广益,避免运用党纪法规条款不当或错误这种现象的发生。

3、发挥合议制使案审小组内部形成制约与监控机制,防止和避免案审员滥用裁量权,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特有功能。合议制度要求每个案审小组成员必须公开阐述其对案件事实的看法,说明相应理由,每个成员发表意见时需要有相当的依据和理由加以支持,而且要经得起推敲。因此,合议制能够对案审员因非正常因素产生的故意偏差起到预防与矫正的作用。在整个合议过程中,通过每个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和看法,共同评议案件,可以对其他成员的行为形成相对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避免和减少了错误处理意见的产生。

三、注重四个实际问题,这是合议制度运用的保证

要发挥好合议制度的功能,必须注重一些实际问题,否则将弱化合议制度的职能作用,在实际中,影响合议制度功效的实际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陪审员的素质问题。陪审员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案审小组合议的结果,如果陪审员素质差,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甚至还会起反作用,影响合议正常运用。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一定要选理论素养好,对党纪政纪条规熟悉,为人处事公道正派,敢于直言不讳,群众公认的人。

篇5

中图分类号:F2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7)02-0089-05

上市公司审计的“老三案”(“深圳原野” 、“北京长城机电”、“海南中水国际”)、“新三案”(“琼民源”、“红光实业”、“东方锅炉”)以及近年来的“郑百文”、“银广厦”、“亿安科技”等事件显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确令人担忧。审计质量具体表现为审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发现错误(职业能力)和报告错误(独立性)的联合概率[1,2],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审计质量的主要问题是因审计师缺乏独立性而未将发现的财务与会计错弊披露出来[3]。独立性作为审计师的灵魂、基石和价值核心,事关审计意见对于投资者、债权人、审计客户和政府机构的价值[4]。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是造成审计师丧失独立性的重要制度原因[5]。审计师聘任制度作为独立审计合约缔结的游戏规则,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选择合格的审计师,最终目的是要以最低的交易成本来保证审计质量,关键在审计师聘任权的合理安排,以下拟探讨审计委托人资格安排的内在机理,提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现行审计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对策。

一、审计师聘任权:股东的基本权力之一

独立审计是基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的产生、维系和发展而实施的一种经济监督和鉴证,它通过对企业管理当局自我认定、自我计量、自我编制的受托责任报告的重认定、重评定、重判定[6]来达到监督企业契约的缔结与执行进而降低成本的目的[2,7,8],是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产权的保护[9],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缔结的市场合约中,对防止经营者偷懒、滥用(虐待)非人力资本,以及在会计报表中说谎等方面担负着不可或缺的“经济警察”的职责。同时,经营者为预防委托人“滥用”委托权损害其利益(埃里克・奥茨,2001)(如所有者随意撤换合格但不合意的经营者)和解脱受托责任,也需要审计师来对他的经营能力做出公正评价[10],此时,“对有关会计记录进行审计不仅有利于他(受托者)服务的利害关系者,对(他)本人同样有利”[11]、对审计的需求已不是财产所有者的单方要求,而是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共同要求”。因而,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理论上都有可能成为审计师的聘请人(审计委托人)。但通常意义上审计师的聘请人是企业的所有者。

显然,如果审计师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那么,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所有者充当审计委托人,享有审计师聘任权和服务定价权都不会对审计质量、会计报表的公允性构成伤害[12]。但是,现实中的审计师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在法律风险较低的环境中,审计师的经济理性往往会凌驾于道德理性之上[13],容易向审计委托人(客户管理当局)妥协,甚至合谋,从而使得审计师聘任权成为一种可以给审计委托人带来超额收益的“租”,审计委托人可以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来“俘获”审计师,使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说“是”或“否”,谋取会计信息租金。通常审计师聘任权租值的大小直接与审计委托人品德优劣、审计师独立性高低、管制机构监管力度强弱等相关。但是,鉴于审计师聘任权争夺导致的“租值消散”,经营者与所有者在缔结企业合约时会在合约中明确规定或求助于国家法律来界定审计师聘任权的归属。基于以下理由,通常不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企业经营者(人力资本所有者),而是安排给企业的财务资本所有者。

1.在缔结企业契约过程中,财务资本比人力资本具有较强的信号优势和谈判能力,有获取审计师聘任权的优势;人力资本所有者必须与财务资本所有者合作,才能参与市场交易,实现自身价值,往往会同意将审计师聘任权分割给财务资本所在者①。

2.拥有审计师聘任权是财务资本所有者保护自有产权的基本需要。市场中的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14],财务资本所有者以其投入的财务资本承担着企业的最终风险,并因此获得对企业的最终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企业的壮大越来越依赖于有创新能力的经营者的创新劳动,财务资本所有者既要鼓励经营者积极运用其创新能力,又要防止其滥用创新能力。一方面,要使经营者拥有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另一方面,又要保留包括审计师聘任权在内的最终控制权。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进一步强化了财务资本所有者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市场价值。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使经营者主持日常生产经营、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为经营者试图通过偷懒和说谎来谋取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变成现实提供了便利,所有者常常处在信息劣势地位,为尽可能地防止经营者的损人行为,有效的办法是聘佣独立的审计师定期地鉴证经营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允性和一致性,并将聘佣审计师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在一个公司重要决策和重大决策问题上,如果既不出现“一股独大”,也不发生比较严重的中小股东“搭便车”现象,那么,股东大会的决策在几乎所有重要方面都能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此时,将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是能通过被聘审计师的独立审计活动来保护全体股东的重要利益的。

二、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一个悖论

依照股份经济的基本精神,股东大会决议是保护股东产权的代名词,其内在的理论逻辑是,股东大会决议是多数股东同意的结果,保护了多数股东利益也就基本上保护了其他股东的利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07年第2期2007年第2期(总第146期)唐 红,王善平等,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的机理与改进益,这是“多数同意”决策机制在股份制企业重要问题决定上大行其道的基本依据。从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应该可以安排给股东大会,然而,现实中我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与经营者构成,使审计师聘任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只保护了控股股东的利益,甚至庇护了董事会人员和经理人员的不当利益。形成这一悖论的重要原因是:

1.控股股东可以利用股东大会决议的“多数同意”机制损人利己。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股东大会决议将上市公司变成自己的“取款机”、不良资产的接受者的情况不胜枚举,控股股东为了防止自己丑行的败露,自然不会选择找自己“麻烦”的审计师审计其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师很容易成为控股股东的傀儡。

2.审计市场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真正需求者,为控股股东聘任合意但未必合格的审计师提供了便利。(1)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董事会和经理人掌握着实际的审计师聘任权。表面上独立审计的对象是会计资料,实质上却是管理当局的经营决策与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理性的管理当局倾向于聘任合意而不一定是合格的审计师;(2)我国IPO市场的独立审计不是上市公司的自愿需求[15],而是政府强制的产物,其股票发行价也不因审计师质量不同而不同;(3)当今股票市场总体上依然是一个“寻租场”,投机色彩浓厚,股票购买者主要关注的是上市公司的“炒作题材”而不是经营绩效,审计意见的市场意义非常微弱;(4)地方政府为谋求政绩,倾向于运用手中的权力给审计师施压,帮助所在地企业获取上市资格、配股资格或不被戴上“ST”、“PT”的帽子,此时,采取“配合”措施的审计师最受欢迎。

3.企业所有权具有状态依存(state-contingent)的性质,只有在持续经营,即当“x>=w+r+л”(其中,x为企业总收入,在0到最大收入X之间分布;w为合同工给付;r是对债权人的利息支付;л为企业净利润)时,独立审计才符合“两权分离”的市场选择。此时,经理人成为企业所有权的实际拥有者可能被神化,国有股或法人股的“一股独大”使得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为审计委托人,实质性决定着审计师的聘用与否、收费高低等,此时的审计师对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谈判能力很弱[16],其独立性会受到损害[17]。

4.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审计失败赔偿并没有威慑力、审计师信誉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不仅使中小股东受害,而且还容易导致较严重的“操纵控股股东”现象。所谓“操纵控股股东”,就是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下,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董事会“说了算”,董事会也可能操纵控股股东。(1)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允许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实践中多数董事会成员常常是经理人,审计师要审计的表面上经理人的经营行为与结果,实际上是公司董事的经营与决策行为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这样,董事会当然不会向股东大会推荐那些独立性强、不与自己合谋的审计师来审计自己。(2)股东大会常常时间有限,信息有限,要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很多,很少有时间、精力、能力来仔细地研究审计师的独立性与专业胜任能力,对聘任审计师的表决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3)股东为了鼓励董事、经理人有自我监督的积极性,常常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起来,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对应需要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既是公司董事又是公司经理的人,更有动力去左右审计师发表利已性的审计意见。

三、审计师聘任权安排改进:安排给非控股股东

面对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存在的悖论,改进它已势在必行。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将这种权力安排给政府管理部门,如安排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它们是独立审计服务的最大需求者[18],控制着企业经营者的人选,不仅代表着上市公司的现有利益相关者,也代表着上市公司潜在的利益相关者[19]。或者安排给证券管理机构(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黄世忠,2001),它们管理着我国最大、也最重要的审计市场需求。然而,无论安排给谁,这都隐含着这样三个前提:政府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ce)、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benevolent);是言而有信的(pre-commitment)。

事实证明,在多数情况下,这些假设并不成立[20]。首先,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聘任谁与不聘任谁,总需要一些审计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政府官员来决定,在此,政府官员并不是无所不知的。其次,政府部门拥有的审计师聘任权是在供给上没有弹性的、可以为被聘审计师带来超额利润的稀缺资源,自利的审计师可以通过行贿、游说等方式“捕俘”该政府部门的官员,获取租金。同时,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也是理性有限的经济人,可能“设租”(rent creation)。为减少寻租和设租,必须增强对拥有审计师聘任权部门的监督,必然会发生一部分额外的监督成本,而且这样的监督未必总是有益的,因为拥有审计师聘任权的部门及其监督者,并不能在高质量的监督中获取明显的利益,他们未必总是非常关心被聘审计师的质量。最后,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守护神,要权衡的问题非常多,其行为目标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审计师聘任问题上,很难言必行,行必果,如当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是政府当时的核心任务时,聘任特别坚持审计原则的审计师来审计这些企业的上市材料,审计结果可能会与其聘请审计师的初衷背道而驰。此时,政府部门或者制订一些可以降低入市门槛的制度,或者在审计质量上退而求其次,从维护政府部门利益的角度看,后者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是所有这些做法都不可取,因为久而久之,上市公司的质量与独立审计的质量必将成为证券市场的重大“祸根”,政府部门又不得不“变换脸面”,整治这些质量问题。在这种意义上,人们很难分辨它是“朝令夕改”还是“与时俱进”,是“怂恿造假”还是“高瞻远瞩”。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尤其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然而,现实中的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参与董事会的有关决策工作,力量单薄的独立董事其实很难独立,也并不独立,其核心力量依然是控股股东的代表,甚至是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代言人。所以,把审计师聘任权安排给审计委员会,与把聘任权安排给股东大会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差异,同样不能在权力上制衡股东大会中的控股股东、较好地保护非控股股东的产权。

总而言之,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和政府部门安排模式,都没有解决好决策权与决策效果审查权的制衡问题。在股东大会安排模式和审计委员会安排模式下,公司的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审查公司决策及运营的有效性的审计师也是由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团决定的,这相当于自己雇佣人来审查自己,不难推测这种审查的可信度。政府部门安排模式有效性的三个前提并不成立,同时,也与政府机构选聘国有企业经理人模式没有本质性差异,政府机构在选聘经理人问题上失败的根源在于,选择经理人的政府官员对选聘后果并不承担责任[20]。

所以,在上市公司审计师聘任权安排问题上应该注重权力制衡,并依照“申请―推荐―决策”机制决定被聘审计师。在审计师聘任权安排上贯彻权力制衡思想就是要使有权决定审计师聘任的人具有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好坏密切相关,即可以依法分享公司的净收益、承担公司的净损失;二是不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决定权。第一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是公司的股东,不是股东就不会从根本上关注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与效果。第二个特征要求审计师的选聘者不是持有公司50%以上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也不是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如有能力联合其他股东而掌握公司5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按有关章程或协议的规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的股东,或者有权任免董事会多数人员或获得多数表决票的股东等),也就是说,审计师的选聘者必须是公司的非控股股东。这样,在上市公司决策权分配上,控股股东拥有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与财务决策的控制权,非控股股东拥有聘任审计师审查这些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特别是审查董事会和经理人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行为与效果的权力,在股东内部较好地解决了权力制衡问题,在这一安排下,决策者将不敢乱决策,审计师选聘者也不会随意选聘审计师。

显然,这一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是对现有的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改进,秉承了股东大会安排模式的聘任审计师的权力归股东所有的基本法则,同时,又符合“两权分离”情况下的“公平”(权力制衡)与效率原则。但必须注意,非控股股东安排模式要正常运作还需要依赖如下两个基本条件:(1)非控股股东会积极地参加对审计师聘任的表决,但这种表决不一定要现场表决,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信函表决,网上表决,委托表决等,应采用“多数同意”机制;(2)为弥补非控股股东在审计师选聘知识上的不足,应该让有会计、审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发挥善意的推荐作用,但最终的决定权在非控股股东不在独立董事[19]。

注释:

①这里隐含的结论之一是,随着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受托责任的延续,人力资本的信号功能将逐步由弱变强,人力资本的谈判实力和谈判技巧也会增强与成熟(杨瑞龙、周业安,2000),经营者有可能分享部分的审计师聘任权,但具体的分享份额取决于委代双方的博弈实力、谈判技巧以及以往的诚信记录。从现实来看,所有者享有通用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投票权、审计师变更权),经营者享有剩余的审计师聘任权(如提案权、审计收费的议价权等)可部分归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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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chanism and Improvement of Auditors Employment Right Arrangement of Listed Companies TANG hong1,WANG Shan-ping2,ZHUQing3

(1.Hunan Finacial and Economic College,Changsha Hunan 410205,China;

篇6

一、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组合方案优化设计

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所涉及到的因素有很多,如力学、施工场地环境、施工工艺以及施工技术等的。由于深基坑开挖工程和支护工程的方案种类相对较多,通过各种方案的互相匹配,不仅能够演变出不同整体支护工程方案,同时还可演变出细部结构的各种优化设计方案。因此,在组合各种施工方案时,应基于各种方案自身的特征来实施优化组合。

(一)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系统优化设计原则

第一,将定性规则和量化计算有机结合,按照工程条件来进行基坑边坡土体作用力的计算,在计算过程中,所用计算理论为郎金理论与库伦理论。同时,将围护结构与支撑体系的设计可否使土体作用力达到平衡来作为设计依据。

第二,在土体作用力计算结果中应包含开挖方式以及降水效果,将用料的数量或者所用材料造价成本作为优选的参考依据,而各施工方案仅为定性优选所需的参考依据。施工方案的选择工作可从工程的资料库来实施。

第三,在明确支护方式时,可事先给定任意一个支护方式,对于土体作用力不可达到平衡的支护方式剔除,循序渐进地来选择支护方式。可借助于三级选优这一方式来实施优化设计。

(二)组合流程与方式

基于系统优化理论这一角度,对于深基坑支护工程系统所涉及到各因素实施归类,并划分为成为相对应的各研究层次,接着又将每一个层次划分为N个子系统,这些子系统互相独立且互相联系。把系统运行的这一初级子系统得到的结果看作二级子系统的边界条件或者相对应的输入量,以此使系统进入至二级优化,循环上述步骤,一直到完成整个系统的优化分析为止,通常情况下,基坑支护系统所需的第一级要素一般为土方开挖、支挡结构体以及降排水所构成,这三个方面内容之间的整体作用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中可知,基坑支护工程系统中的一级子系统就为土方施工、降排水以及支挡结构所构成,基于此,可进一步将这三个子系统实施划分,将其划分成为二级子系统。

三级优化目标与组合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一级:这一级为系统优化总目标,其优化的过程主要是对完成二级优化以后且已经达到了最优目标的这三个输入量实施方案组合,这三个输入量就是土方开挖系统、支护结构体以及降排水,并将造价最低看作为优化目标,以此来实施一级选优。第二,二级:即对完成了三级优化以后,且已经达到了最优目标的挡土体结构、土体补强以及支撑体系这三个子系统实施方案优化组合,并且将支护结构体的最低造价看作于优化目标来实施二级选优。第三,三级:将挡土体的最低造价当作目标,针对不同挡土结构的特点来实施三级优化,其中土体补强与支撑体系这两个系统同样也按照这种方式来实施三级优化。

经过优化目标的明确与深基坑工程系统的综合分析,借助于计算机的应用,确定优化流程,即首先实施方案的初选,接着细部优化,最后实施综合评判,通过造价最低这一原则来选优。在深基坑支护工程系统的优化设计过程中,细部优化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必须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在优化设计中,为便于计算求解,可把工程的设计参数看作于离散变量常见值来实施组合,加大组合数量的控制力度,简化优化模型。影响工程优化方案最终决策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造价比较选优,造价评估是基于各地所编制的具体预算定额,通过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量的估计所获得的。基于上述内容,在本次研究中借助于各种编程软件编制了相应的优化分析程序,该程序具备比较、分析、出图以及计算等各种功能,其核心计算模块为VC++,即Microsoft Visual C++,具备集成开发环境的特点,能够提供各种编程语言,如C语言、C++以及C++/CLI等,且数据的输入与输出前端均采用的是VB,即包括协助环境的一种事件驱动编程语言,该语言具有快速应用程序开发系统与图形用户界面,便于和数据库的连接。

二、案例应用分析

(一)工程概述

该大厦位于该市二环周围,其建筑的总面积为66180m2,其占地面积为3741m2,建筑的总高度为103.7m,且建筑的平面形式为方形布置,地下总共为四层,基坑底部最深处,标高-22.7m,其基础是钢筋混凝土稀梁板阀基。由于该工程处于繁华地带,在施工运输上述较为困难,同时环境标准要求也相对较高,土方的开挖难度较大,基础的埋深较大,二次搬运量相对较大。鉴于此,利用所编制的优化分析程序,基于工期性能指标、方案经济性以及施工工艺复杂程度对该方案实施排序与筛选,通过不同方案的对比分析,基于该工程地质情况和周围建筑实际情况,在本工程中,基坑支护采取的是挡土墙、混凝土灌注桩、锚喷护壁以及锚杆等联合型支护结构体系。

(二)具体措施

第一,基坑土方的开挖采取分布实施的方式,通过暴露坡面自身的直立能力来明确分布开挖的实际深度,为保证锚喷网正常的施工,为其提供一个良好且合理的施工环境,每一层开挖的深度保持在1.5-2m区间,坚决不可超深开挖。同时开挖的长度应该基于交叉施工时坡面稳定性的保持来明确,通常情况下,在同轴线上,其开挖长度在15-20m区间。此外,在开挖过程中,为避免对支护土层产生影响,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来修坡,以免因开挖所产生的误差使得基坑尺寸受到影响。

第二,在锚杆施工过程中,首先应该明确锚杆成孔,按照要求来凿孔。接着安装锚杆,根据设计所明确的各锚杆长度与直径,进行锚杆的加工。在加工过程中,为确保锚杆处于孔核心位置,在间隔大约1.2-2m位置处焊接一个相应的居中支架,紧接着再把锚杆放于孔内。

为确保锚杆和周围土体能够紧密粘和,要特别加强注浆作业的控制,在本次工程中,注浆采取的从里向外的注浆方式,把注浆管插入至距离孔底大约0.5m位置处,同时在孔口处还应绑扎相应的止浆布袋,以免浆液的流出。

第三,设置相应的测点,采取动态监测的方式。在报警值出现以后,应加大监测的频率,监测的重点主要为地面下沉值与坡面位移值,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变化以及基坑自身变形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进行施工流程的调整,以此为工程的设计以及施工等提供合理且科学的信息,从而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最优化。

第四,超过-16.5米应采取半圆旋喷桩和支护桩来共同形成为止水帷幕,低于-16.5米则采取摆喷桩止水帷幕。首先利用钻探机来实施引孔,接着在成孔井内进行桩机喷管的旋喷以及摆喷。其中在提升时,若孔口未返浆,必须要喷射到返浆为止才可继续进行提升。喷射过程中,要注意喷枪口和受喷面之间的距离应控制在1-1.2米区间,以免因距离过大对混凝土密实度造成影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与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基坑边坡土体自身所具备的这种支撑潜力,通过支护类型、施工方案、环境适用性以及降水技术等情况的综合考虑,基于造价最低这一原则来实施三级优化,从而确保优化设计方案满足工程建设需求。

篇7

王灿的遭遇并不是孤例。由于工作特点,网约工大多奔波在路上,遭遇车祸等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偏高。如果意外发生,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近年来类似纠纷时有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性质尚未确定,7000万劳动者也就无法被纳入现有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为此,专业人士建议,尽快 建立符合网约工实际的工伤保险制度,一旦立法,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加强对平台类企业缴纳相关保险情况的监督力度。同时,网约工也要加强法律意识,及时维 护自身权益。

接单途中身亡 仅1万元赔偿

王灿去世后,妻子王婷认为,王灿在工作中发生意外,这家网约车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平台湖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却表示,代驾司机和平台只是居间服务关系,没有责任对王灿进行赔偿。

所谓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具体到该案例,即该平台认为其自身只是王灿与消费者的居间人。

网约工究竟是谁的员工?记者发现,一边是平台声称只是媒介,一边是网约工只见订单不识老板。“兼职而已,算不上正式员工吧。”记者随机询问了几位网约车司机和“跑腿”服务人员,得到的答案近乎一致。

“无论全职还是兼职,平台和司机间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青告诉记者,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属承运人,即用人单位。

该平台规定,代驾司机每接一单,就会缴纳2.35元保障金。按照APP上的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赔付,意外身故最高赔付120万元。王灿生前共完成1573单,累计缴纳3696元,但当王婷要保单时,被告知只有1万元赔偿。

对此,胡青认为,按每单2.35元保障金计算,若用于商业投保,数额巨大,“保费不会只有1万元。”一位保险业从业人员则表示,如果拿不出有明确期限、人数和保费金额的保单,就难以排除保障金只是平台巧立名目变相收取的费用。

不知如何买的工伤保险

据上海市公安交警总队统计的数据显示,仅2017年上半年,涉及送餐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达76起。面对网约工这一遭意外伤害可能性较大的群体,大多数互联网平台没有为其购买社保。

31岁的高翔在北京做外卖骑手已快3年,能吃苦肯接单,他每月收入都在1万元上下。不过上个月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一次小碰撞,让高翔开始琢磨转 行。虽没有伤筋动骨,但高翔切身体会到高风险和无保障的痛处。被问及为何不向配送网点申请报销医药费和维修费时,他苦笑道,“人家说没有保险,我们既没精 力也没胆量再去争取。”

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上采取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但由于网约工的工作特点并不完全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少企业就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这一点。

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就表示,很多互联网平台通过第三方雇佣劳动者,以签订商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的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

对此,互联网平台也有“委屈”。网约工有兼职、有全职,有的网约工又同时在多个平台接单,按一位员工只能有一份社保的规定,“即使企业愿意为他们缴纳保险,目前还没有适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政策与之对接。”胡青告诉记者。

另外,网约工大多法律意识淡薄,在与平台建立关系时不细看甚至不签合同。即使是对劳动者权益有所了解的,在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发生纠纷也常常不了了之。

保障空白待填补 工伤保险应社会化

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适用对象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已呈现出社会化趋势。如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网约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避免“王灿事件”再次发生,也势在必行。

“完善立法,填补劳动法领域的空白是第一步。”胡青表示,没有法律支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难以明确,容易发生纠纷。一旦立法,劳动部门则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篇8

法定代表人:里杰蒙德。史密斯,执行董事长。

委托人:李志戈,香港捷丰速能企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人:彭清正,广州市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其政,董事长。

委托人:张雪林,深圳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赛吉,深圳天平实业公司法律服务部职员。

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985年8月15日, 由发明人罗纳德。戴维。康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5106145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专利的所有权。原告所有的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得到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及电气试验室(E.T.L)的认证,并先后在43个国家申请专利。在中国境内,仅有番禺速能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获得使用许可。但自1992年底以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该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产品。原告已将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送深圳市技术监督局和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证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的技术结构特点,与原告发明专利类同。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组合式制冷系统发明专利的严重侵犯,并已造成恶劣影响。依照专利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8月15日,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技术的发明人罗纳德。戴维。康里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申请号为85106145的发明专利。1992年1月8日,原告依法取得该发明的专利权。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自1993年初以来,擅自生产和销售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该产品,具有原告专利产品所要求保护的必要的技术特征。

二、判决要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原告多堆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取得DZW一1l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专利权后,被告深圳富威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该项专利产品,已构成专利侵权。该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于1994年6月7日,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停止生产、销售DZW一110型单元组合(模块式)冷水机组及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二、被告愿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26990元。

三、意义

此案案情比较简单,其主要的的特殊性,就是原告是外国公司。因此在法院公报上登载此案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表明中国保护外国企业在中国的专利权。

四、分析

(一)外国权利人在中国的专利权的保护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专利法原则上承认外国人有在我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旦该申请案被授予专利权,则外国专利权人同我国专利权人一样成为我国专利权的主体,享有专利法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专利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既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也包括外国人的法人。至于该自然人是否是某国的国民,应依该国法律而定。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发现疑义时,可要求我国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我国法人一般指依据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我国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外国法人申请专利有疑义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总部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以此核实外国法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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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孔德凯,男,50岁,无锡六合微电子技术研究院院长。

    1987年6月,大华公司与孔德凯经中介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约定:孔德凯将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永远放弃本产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同意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二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一次1万元,一次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1日,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规定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大华公司既未去办理公证手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在先。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影响转让合同的履行。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孔德凯于1987年6月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孔德凯在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违约行为。故其根据合同收取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费应全数退还。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原、被告1987年6月签订的“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万元。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640元。

    被告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方能生效。上诉人孔德凯与被上诉人大华公司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后,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案二审诉讼费640元,由上诉人孔德凯负担。

    上诉人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大华公司有无违约在先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付转让费,已违约在先。在新情况下,孔德凯将该技术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是对该技术权益采取的保护措施。专利法第十条所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授予专利阶段内的技术转让。而本案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并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因此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普通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条款对本案不适用。至于某项技术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当事人即将他们之间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称之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认定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成立,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在法律适用上,本案合同性质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但由于该法是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而转让合同是1987年6月签订的,该法对此没有溯及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之间对“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原审被上诉人不再使用该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技术;

    二、原审被上诉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审上诉人退还有关技术转让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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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3. 054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3- 0089- 02

1 引 言

审计学是我国高等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主干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但在审计教学中,一直存在老师难教、学生难学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审计教育界也越来越重视案例教学在审计课堂中的运用。案例教学(Case Study),首创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并被各大高校广泛运用于多学科领域,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教学方法。其含义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引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使其养成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的决策能力、实践能力。

笔者多年从事审计教学工作,觉得审计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会计专业毕业学生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到,许多学生在第一次审计时,是相当惊讶和杂乱无序的。他们难以想象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有这么多的工作,或者需要了解如此繁多、复杂的系统和规章制度。他们似乎认为审计是相当抽象的、评估一些量化的审计证据的过程,不是核对控制测试和账户余额的数据,并分析差异原因的过程。在高校审计教学中,教师需要帮助学生理解审计实践的案例。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如今教学中所使用的审计案例类别,提出未来所需的审计案例。

2 审计案例教学的作用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引入案例教学法,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案例教学逐渐受到重视并已在一部分高校得到推广。案例教学在审计教学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意义:

(1) 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只有对所学的课程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主动地学习并掌握它。传统的教学方法枯燥无味,而案例教学以真实生动的审计案例为线索,让学生成为主角,真实感受实战训练,这样能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2) 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往往会使理论脱离实际,难以达到学以致用,而案例教学中的审计案例是教师通过审计实践或其他渠道收集的真实案例,能为理论提供具体生动的感性认识,可以使学生明白如何把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案例分析中,这样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有利于巩固学生所学的知识。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4) 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案例教学模式要求授课教师不仅要胜任理论内容的讲授,还要有较强的辨别力和判断力,能够选择或设计出适用的审计案例,并合理地安排在审计教学进程中。能够在案例教学中正确引导,案例分析结束后进行恰当总结,为学生提出有价值的指导意见。这些要求都会促使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3 审计案例类别及分析

3.1 类别

蒋云(2010)将审计教学中使用的审计案例分为两大类:真实案例和虚构案例。真实的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如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虚构案例是紧扣教学内容而设计的,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

3.2 分析

这两种类型审计案例的作用相当突出。真实案例是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这些审计失败的案例绝对是精彩的故事,它们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好的复杂事件,可以考验学生的分析能力,并让他们指出现今审计制度的不足。虚构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既可以给学生介绍现存的审计技术,又可以指出这些技术的固有局限和问题,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但是,真实的案例总是以众所周知的审计失败为基础,所以它们不是典型事件。它们是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出现的不正常情况。仔细分析众多审计失败发现,它们很少是由于审计技术的失败导致的。审计失败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以下一个或两个因素的出现导致的:① 被审计单位故意颠覆审计; ② 审计人员不履行审计责任。所以,审计失败是一些不幸事件的后果,但是是个体的,是一次性的事件。它们仅仅是特定情况下人和机会的结合,它们非常有趣,可以作为故事,但不能作为理解和评论审计的方法。

而对于审计案例的另一类别虚构案例而言,所有被虚构的案例都有这样的局限:固定的结构,戏剧性地引导读者,给他们一种踏实的感觉。如果解答在案例之前已经被暗示,例如,案例的目的是体会分析程序如何提高审计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的效率,很明显学生就会仅仅考虑分析程序,而不是从诸如检查记录或文件、重新计算等8种审计程序中找出可以提高审计效率的分析程序。这种案例对训练有一定帮助,但是在鼓励学生处理复杂和含糊的问题上是没有任何效果的。

4 我们需要怎样的案例

案例研究在针对各种层次和各类群体的教学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因为职业的保密要求,真实的、针对常见问题的案例是不能获得的。能获得的真实案例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审计失败,已经在公众的监视之下。这对案例教学并不是好现象。灾难之所以为灾难,确实有其特质,但是这也会使学生产生一种错觉,他们会认为这些灾难仅仅是偶然事件。在教学中关键是要把审计失败与正常的审计教学联系起来,查找会导致审计失败的公司治理因素。

案例研究在整合学生知识方面有巨大潜能,但是我们要防止案例在两个方面被误用。一方面,虚构的案例仅仅说明了技术的应用;另一方面,真实的案例是从情景中截取的,所以,案例一些关键的应用会被减弱。相反,真实的案例如果有公司治理的背景是最有价值的。笔者倾向于这样的案例:数量不多,但篇幅长,更加复杂的案例。这样,学生可以通过站在不同的立场来深入理解审计如何适应企业的公司治理。因为可以清楚地看到,此时的审计不仅仅是作为技术的应用,而是作为组织和系统的连锁反应的一部分。例如,巴林银行倒闭所引发的最有趣的问题不是基本内部控制的缺失,而是新加坡分行管理层监督的不到位。在这种情形下审计人员发挥什么作用?审计人员对修正不充分的内部控制监督体系负有多少责任?为什么日本的住友商事在不同的治理体制下会发生类似的灾难?从新闻报道、公司治理文化和专业声明等方面深入地挖掘一个事件比孤立地看一堆事件更有研究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 汪燕芳,叶慧丹. 浅谈高职审计教学案例的设计和选用新思路[J]. 商业会计,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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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大多数高等大专院校审计课程教学方式基本上是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以灌输应试教育为主,学生也是以应付考试为主,学习被动,主动态度淡薄。许多学生毕业后面临实际问题束手无策,不能适应审计工作环境的需要,更不能满足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的需要。教育部在全国普通高校教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曾明确提出,高校要建立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国家教育部已把实践教学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关键指标之一,因此,要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才,必须建立和尝试审计课程教学方式的创新,在这种情况下,审计课程案例教学方式就势在必行。

审计学是一项专业技术较难的学科,不仅拥有专业的规范和词汇,更是和会计学、财务管理学、管理学、心理学、经济学、税法、成本等重要学科有密不可分的联系,让学生从审计的角度将以上学科知识有机结合,引导学生运用并实现学科之间的融合,在获取知识、重组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全面的思维方式,形成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形成扎实的文字处理能力和流畅合理的语言表述能力,进而提高学生分析和实践能力,并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成为拥有诚信、责任、成本、风险、合作的合格审计人才。

二、案例教学法,寓审计教学于案例

案例教学法,也叫哈佛教学法,最早用于工商管理方向的教学。具体来讲,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组织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讨论,引导学生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学习理解和掌握课程原理、原则的一种方法。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教学取得的巨大成功进一步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潜力、提高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方面确实很有成效。

在审计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为本,人文教育,因材施教,因人而异,坚持把学生对知识的渴求和实践操作能力放在首位。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的安排,按照由易而难、由简到繁的原则,理论结合实际,在不断的实务操作和案例设计、分析和整合的过程中,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自主运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深入推广和模拟训练,学生更加深刻理解导向性理论内容并自如运用到实际生活和工作中。

本人在审计教学过程中,积极应用案例教学,在学生最开始接触审计课程,就以典型案例为主线,融合其他学科知识于审计中,逐步引导学生认识审计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体会审计产生的直接原因。例如,英国审计假账第一案:“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完整的历史背景处于英国工业革命时期,世界审计处于一个痛苦且充满革新活力的转折过程中,新旧经济观念的冲突和混合,导致以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为重要特征的股份公司的发展蔚为热潮。这不仅意味着旧的经济范式陷入危机,崭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形成,也标志着股东和债权人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新型的经济责任关系的最终确立,这种责任关系正是英国民间审计产生和演化的最深层的内驱力。而“南海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出现,并有会计假账的行为,同时也引发民间审计产生。虽然,在“南海公司”破产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抑制股份制公司发展的举动,当时的英国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以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为特征的股份公司的经济作用,而且没有指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他们只是简单地通过禁止设立股份公司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尽管如此,南海公司破产事件还是孕育了查尔斯?斯内尔这样一位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这也是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审计,即审计家长第一案。英国“南海公司”事件充分说明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民间审计产生的必要性,而且民间审计的产生就是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通过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如果缺少民间审计,经营者就会为所欲为,严重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南海公司”破产案例,不仅仅是公司发展演进历史,更能从中推演奠定了审计三方关系人理论。

寓审计教学于案例,更能深刻理解和应用审计知识,并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为后续的审计课程提供了非常好的开端。之后,随着课堂教学进展,案例教学法逐步完善,由最开始老师完成案例分析讲解,到分组组织案例,修订案例设计方案,以案例和工作任务为载体,以案例进程为导向,在课堂上以组为单位,组与组之间互动、评价,完成审计教学,并实现审计模拟实验,最后总结撰写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不足并逐渐完善。从最开始的经典审计案例,到自行设计案例,不仅仅是审计知识,在组织案例分析中,也能增强学生变被动为主动的学习态度,整合多项学科的知识,更具实际性、针对性、专一性,培养了学生的自学能力,更激发了学生举一反三的思维状态,抽象能力和逻辑能力更有加强,也保证了审计课程目标的实现,优秀地完成了教学任务。案例教学法合理及时地运用到审计教学中,更要与时俱进,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更是事半功倍。案例的更新和多媒体的及时二者结合,更能有效实现教学过程中的传道授业解惑。

三、教材建设

审计教材也要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现在的教材更侧重应试,理论知识篇幅过多,实践操作不足,而且,案例陈旧,讲述单一。对审计教材的重新编写要能够突出应用性、实践性和针对性的原则并实现重组系列课程教材结构,力求反映高等大专院校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方向;反映当前教学的新内容,和审计工作的新热点,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不脱离理论,也不脱离学科前沿;适应“实践的要求和岗位的要求”,不过分依赖“学科”体系,配合现代企业对审计人才的要求,即贴近岗位、淡化学科;在兼顾理论和实践内容的同时,避免面面俱到,基础理论以应用为目的,以必要、够用为度;尽量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以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形成和科学思维方式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教材建设要把学生作为最直接的读者群,把最新审计信息反映到教材中,使案例教学法在教材中的作用体现得更为充分和明显。积极推进案例教学法的同时,合理分配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比重,不要顾此失彼,从根本上保证教学质量,实现向社会输送优秀的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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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风险识别能力

善于识别和发现风险,是风险导向审计对审计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要求审计人员从更广阔的视角,形成对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整体评价。它强调审计人员审计工作重心前移,重视审计计划,重视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重视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实施程序,从而减少审计失败的风险。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首先要不断为学生强调识别风险对审计成败的重要性,甚至可以通过审计失败案例的介绍,引起学生对风险的关注。其次,为了帮助学生有效发现风险,可从发现被审计单位“压力、机会、借口”入手,培养学生善于发现、识别风险的能力。即凡是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压力、机会、借口的地方,就是潜在的风险点。例如提醒学生注意企业是否存在上市的压力,是否存在非公允关联交易的机会,是否为其非正常往来账目寻找不正当借口等,帮助学生提高发现风险能力。在选用案例时,可以选用与分析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审计程序时相同的企业,通过让学生采用询问、分析程序、观察和检查等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为风险评估提供充分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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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面临的困难

审计学是一门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综合性学科,包括审计基本理论与审计实务。从事审计教学的教师普遍感觉审计学课程难教,尤其是审计基本理论,而学生则普遍反映难学、枯燥,其主要原因有:

(一)审计基本理论的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

审计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如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等条文多,而审计目标、审计证据、审计重要性、风险评估及风险应对等,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需要掌握的东西零星分散,不系统。课程内容条块分割,逻辑性不强,这一点明显区别于以报表或账户为线索的会计课程,使得学生在学习中难以系统把握。

(二)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多、内容深

审计基本理论概念太多,有时概念之间又相互交叉渗透。审计基本理论涵盖的内容不仅广而且深,如对审计证据充分性的把握,对审计重要性高低的评估和对可接受审计风险大小的确认、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无不含有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不少审计概念和理论是从英文翻译而来,其语言表述不太符合中文习惯,更难理解。

(三)审计基本理论内容比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教材中审计基本理论,多是说理性的,很多内容是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条文,内容枯燥、晦涩难懂,难以引起学生兴趣。

二、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的意义

通过案例学习财经类课程是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将审计案例应用于审计基本理论教学具有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审计案例教学改变了传统课堂教学的枯燥、沉闷局面,给枯燥的理论增加了鲜活的背景和情节,使审计理论变得生动、易于理解,可引发学生的学习及参与兴趣,充分挖掘出学生的思维潜能,促进其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发挥。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所学知识

审计基本理论涉及的相关学科门类众多,内容宽泛,主要涉及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税法等课程。选择典型审计案例进行讲解和讨论,可以使各学科知识综合运用,相互渗透,有助于学生将已学的各科基本理论融会贯通,起到深化理论教学、巩固相关知识的效果。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能力

审计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实际问题,提高认知及感悟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对审计基本理论的理解,使学生进一步弄清审计基本理论。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有案情、有场景,使学生身临其境,认真研究案例,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辩论,不断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理解所学理论打下坚实的感性认识基础。

(四)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建立教学案例库的过程中,教师深入审计实际或通过其他渠道收集大量案例,根据案例案情及教学要求进行分析、筛选、改编和更新,使之典型化和系统化,并在课堂教学中恰当应用,在案例讨论中灵活指挥,从而可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而教师指导学生剖析审计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再学习的过程,也会使教师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的主要审计案例

根据多年的审计教学和一定的审计实践经验,笔者在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按照教学内容精心搜集和编写了若干审计案例(见表1),主要包括两大类:

(一)真实案例

这一类审计案例主要用于教师课堂介绍、学生参与讨论。笔者选择了一些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例如,英国南海股份公司审计案例、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案例、蓝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案例、科龙德勤的案例等。真实的历史事件、生动的场景,促使学生饶有兴趣地探究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背后的故事,使较为抽象、晦涩难懂的审计理论具体化、形象化,加深学生对审计基本概念和理论的理解,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笔者还选择了张洪涛猝死的案例、河北邯郸农行被盗的案例、贪污犯胡建军的案例等。这些案例虽算不上经典,但曾引起媒体轰动或发生在我们身边,能引起学生对审计理论产生共鸣,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

(二)虚构案例

这一类案例主要用于学生课堂讨论和课后作业。这些虚构案例紧扣教学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将琐碎的审计基本理论知识系统化。虚构案例运用恰当,能说明和解释理论,具有代表性,使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教材的内容,把握教材的重点、难点,掌握相关知识。

四、应用审计案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审计基本理论教学中应用审计案例教学是一种直观并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学方法。教学实践证明效果较好,教学结束后,学生对教学的评价为优秀。笔者的体会是,要实施好这种教学,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和课堂讲授教学之间的关系

审计案例教学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学生以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从个别到一般,但它并不能取代讲授教学。讲授教学根据审计基本理论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启发式的教学。这两种教学应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以发挥各自优势。

(二)注意处理好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关系

讲授教学以教师讲学生听为主,教师是课堂的主角。而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精心准备丰富、适用的案例资料,组织和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展开热烈的讨论,启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是课堂的主角。

(三)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将多媒体电教演示教学系统、多媒体网络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和审计案例教学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加强课堂教学的直观性,提高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学习兴趣;二是可以大大增加课堂教学的知识输出量,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案例教学时间,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四)对学生建立案例学习考评制度

审计案例教学中,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具体表现,特别是在案例讨论中的表现,客观地考核学生的成绩。这样可以较好地检验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分析的能力,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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