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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监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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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监管

篇1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政发〔20**〕231号文件出台(20**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1、迁入地对搬迁企业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并被相关区(县、开发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迁入地按有关规定归还基数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新晨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2、建立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税源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按实际经营地调整税户的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关区(县、开发区)相应财力。

篇2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篇3

本人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依法进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过程或程序。可以暂且称之为“大稽查”,与原有旧稽查体制以示区别。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篇4

1.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发挥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是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管质量,是因为税收监管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和会计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税收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严格审核,来完成税收监管工作。其间,不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还要对会计报表、来往账目以及其他会计业务进行查询,以便获得完整、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据以计算、调整企业应纳税款。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

2.会计应服务于税收监管

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中,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造成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看,税务监管有赖于会计的配合、协作。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获取、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税收监管的各种需要。纳税主体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在不断提升纳税信用度的同时提升税收监管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共赢。从目标定位看,会计重点关注经济主体资源配置,税收强调组织财政收入、利用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两者目标的差异,使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偏落在满足投资方、债权人的需求上,对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重视不足。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会计对税收监管的服务。

3.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依据

会计信息并不是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目标,但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合理性进行核算时,都会将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等信息作为核查依据,来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明确。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会使税收征缴失去正确依据,造成税款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重的还会侵蚀国家税基,影响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成本。

4.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保障

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受到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直接影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税务人员可以逐步判断出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不?H在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实施税收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监管工作强化建议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适用性

所谓“会计信息披露”指的就是,企业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以公开报告形式将重要会计信息移交给使用者。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现在很多机构与部门,都需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在对不同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时,很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虑,根据需要报送不同口径的会计信息。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税收监管部门应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资料,在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达到提升税收征管、稽查质量,合理控制征纳成本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应对各方需求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按照会计信息供求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还能使企业以信息实用性为出发点来提供信息,有效避免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从而有效提高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使会计规范更加符合经济适用性的要求。

2.协调会计与税收监管的关系

篇5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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