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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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政发〔20**〕231号文件出台(20**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政发〔20**〕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3、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形成的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逐步解决。
三、清理财政优惠政策,规范政府扶持行为
各区(县、开发区)要对已经制定的各类财政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备案的标准、内容及期限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本意见实施之日后新成立的企业,无论是设立、搬迁或转移,各区(县、开发区)不得擅自出台财政扶持政策。
四、加大处理处罚力度,杜绝抢挖税源现象
1、迁入地对搬迁企业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并被相关区(县、开发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迁入地按有关规定归还基数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新晨
2、通过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等手段抢挖税源的,一经查实,除企业回生产经营地纳税外,市财政局还将按迁入地对企业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3、对于新成立的非生产型企业,无论是否属于搬迁,只要被举证其所在区(县、开发区)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即按所在区(县、开发区)兑现的政策予以财政扣款,并给予举报区(县、开发区)适当奖励。
五、实施重点税户控管,加强协调督查工作
1、定期进行数据交换。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对上一年纳税额国税300万元以上、地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和注册登记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况。
2、建立强化税源管理的工作机制。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定期沟通有关信息,发现税源企业异常变更的,工商部门要责令企业按照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变更登记,国税、地税部门要按实际经营地调整税户的管理归属和收入归属,财政部门要扣减相关区(县、开发区)相应财力。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
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 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除了继续做好发票的印制、保管、领购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外,应以加强索取发票的管理为切入点。
发票的索取是个体征管中非常重要但又被长期忽视的一个发票管理环节,其重要在于没有索取,也就不存在开具,不能掌握进货,也就难以核实销货,它是一个问题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忽视一个方面必然影响另一个方面,购进货物可以不索取发票,那么销售货物也就可以不开具发票。因此,购进货物不索取发票,不仅仅容易导至本环节偷税,而且,为下一环节偷税提供了条件。鉴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对索取的发票的管理比加强对配售发票的管理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讲,索取发票比开具发票的管理难度要小得多,开具发票的管理受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是开具范围的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许多不需要发票,很难以销售发票来确定销售金额。二是开具对象的影响,一部分纳税人为逃避税务检查,开具发票时张冠李戴,张三买商品发票却开成李四,买卖双方的销货和进货情况均难核实。正因为如此,多年来我们在发票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而索取发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论从事何种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购进商品和产品原材料等,并且在一定时间内这些商品、产品原材料等都要以库存商品、在产品等方式存在,税务机关完全可以要求每一个纳税人提供进货发票,这是每一个纳税人都可以办到的事情,不受其
文化高低,是否懂财务会计的影响,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理由不取得发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索取发票的管理。1、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必须向销售方索取进货发票,这应成为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条件。
2、所有纳税人每月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验商品进销存情况,以及进货、销货发票粘贴簿。
3、对其没有购进发票的商品按其商品价值补征税款,并按偷税论处。
(二)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加强资金管理是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税务部门长期在资金管理方面的无所作为是至使个体经营户偷税漏税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为加强对个体经营户的税收管理,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资金管理。使税务部门随时掌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向。
1、做到银行帐户的唯一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必须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银行办理结算帐户,对未持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任何银行不得开立银行结算帐户,就如同居民储蓄必须凭居民身份证才能到银行办理储蓄一样。
2、做到经营资金结算的单一性。个体经营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个体经营户之间的货款结算,凡购销金额在30元以上的,必须以工商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或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凡以现金或以 居民储蓄卡等方式结算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从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看,做到以上两点是完全可行的,从税收征管实际看也是必须的。其一:正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户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样,为什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就不能要求其办理唯一固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呢?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在加强包括税务管理在内的其他国民经济管理上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其二:纳税户之间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货款结算和纳税人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活动形成的货币结算是不同的,纳税人均有银行结算帐户,完全可以做到转帐结算。在实际工作中也比较容易区分纳税人和消费者,当然我们不能像过去一样从销售者入手,按销售额的大小等方式来区分购买者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而应从购买者入手,即从纳税人进货入手,对纳税人的库存商品等进行清理,要求提供进货发票,银行转帐凭据等,对未有进货发票和银行转帐凭据的,对购销双方纳税人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 强化对业户的控管力度
本人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依法进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过程或程序。可以暂且称之为“大稽查”,与原有旧稽查体制以示区别。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1.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发挥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是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管质量,是因为税收监管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和会计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税收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严格审核,来完成税收监管工作。其间,不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还要对会计报表、来往账目以及其他会计业务进行查询,以便获得完整、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据以计算、调整企业应纳税款。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
2.会计应服务于税收监管
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中,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造成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看,税务监管有赖于会计的配合、协作。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获取、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税收监管的各种需要。纳税主体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在不断提升纳税信用度的同时提升税收监管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共赢。从目标定位看,会计重点关注经济主体资源配置,税收强调组织财政收入、利用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两者目标的差异,使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偏落在满足投资方、债权人的需求上,对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重视不足。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会计对税收监管的服务。
3.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依据
会计信息并不是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目标,但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合理性进行核算时,都会将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等信息作为核查依据,来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明确。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会使税收征缴失去正确依据,造成税款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重的还会侵蚀国家税基,影响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成本。
4.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保障
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受到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直接影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税务人员可以逐步判断出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不?H在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实施税收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监管工作强化建议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适用性
所谓“会计信息披露”指的就是,企业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以公开报告形式将重要会计信息移交给使用者。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现在很多机构与部门,都需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在对不同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时,很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虑,根据需要报送不同口径的会计信息。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税收监管部门应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资料,在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达到提升税收征管、稽查质量,合理控制征纳成本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应对各方需求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按照会计信息供求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还能使企业以信息实用性为出发点来提供信息,有效避免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从而有效提高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使会计规范更加符合经济适用性的要求。
2.协调会计与税收监管的关系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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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2
何谓会计管理模式呢?简单来说,会计管理模式就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社会范围内会计人员以及会计业务相关工作的方式。在近年来的发展背景之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也有了非常显著的进步,政府部门以及企业单位作为市场运行体系中最核心的参与主体,其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复杂化、系统性的特点,由此导致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
一、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分析
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财政部门将自身所具备的行政会计管理权通过委托的方式下放至税务以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当中,税务部门则以财政部门的名义为基础来实施会计管理方面的职权,同时对企业的与会计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考核工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可以尝试引入如下模式:从市级财政局的角度入手,借助于税务部门在专项检查,纳税评估,以及日常工作当中,使税务工作人员能够直接与会计人员所接触,了解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情况与发展趋势,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将会计服务以及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能委托于税务部门所开展,同时通过税务监督部门来负责展开对会计工作人员的教育,对职业道德的培训,以及对职业行为的量化考核,除此以外,还能够将考核的范围辐射至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及机构设置等环节当中。通过这种模式,财务部门虽然将会计管理下放,但行政处罚方面的工作职能仍然由财务部门所实现,由此能够在不增加行政成本的前提下,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维护并保障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特点分析
在以上模式下,税务部门与会计工作部门形成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弥补了传统会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了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在这一模式下,会计管理工作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对于税务稽查工作人员而言,除了需要负责展开常规的税务稽查工作以外,还需要的面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进行核实,由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这种方式,使各类企业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
第二,在这种模式下,会计管理的职能不但不会被弱化,反而有一定的强化。在实际工作中,内部会计人员具备完整的管理自,同时会计业务以及工作人员仍然由与之相对应的责任单位负责进行管理与领导,从而会计人员对于企业资金运行情况的掌握更加的全面,企业管理中会计人员广泛参与其中,能够为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依据。
三、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策略分析
1.管理层面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发展的过程当中,不能够选择弱化政府部门相对于会计管理工作的职能,这一点与当前国情的发展趋势是不符合的,当然,也不能够过多的放大政府部门对于会计管理的监督职能,其可能造成会计信息的产出受到不良影响。在避免上述问题的前提下,政府对于会计管理的关键在于利用政府机构的基本职能,弥补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但需要避免成为市场的替代品。因此,在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中,必须使政府监管与市场机制达到相得益彰的运行状态。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从权限设计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需要与税务部门形成一种稳固且可靠的合约关系,在合约当中对政府部门以及税务部门所对应的执法权限进行界定与记录,其中,财政部门专项负责与会计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相关的工作,而有关会计管理工作则通过委托税务部门的方式实现。通过这种方式,使政府与税务部门形成合作力,避免会计职业多头监管问题的出现,促进会计管理整体效率的提升。
第二,从监管标准的角度上来说,财政部门需要为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层面的支持,其目的是通过落实标准的方式,使各个部门能够按照统一标准展开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因标准相互独立而出现监管矛盾的问题,这对于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权威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财政部门可以在现有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标准基础之上,对标准要求做进一步细化,严格规定监管人员的准入制度以及退出制度,同时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考核权利进行规范,落实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措施。
第三,从监管方式的角度上来说,政府部门介入会计管理的最关键问题在于遵循例外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完全依赖于企业或者是中介机构的力量干预,当然也不能出现滥用政府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公众对于会计服务市场没有集中意见或者是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满意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宜过多的介入会计管理当中,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社会机构负责实现。但若会计服务市场出现严重的危机事件,例如重大审计食物或会计信息质量受到挑战,出现系统性信任危机,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就必须积极且果断的介入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监管方式,采取包括吊销从业资格证,xx年限内不得重新申请从业资格证等行政处罚方式加大责任事故的惩处力度(以上为直接监管措施),以及对报表编制企业以及行业自律组织施加一定压力的方式促使其改进监管手段(以上为间接监管措施),最终促进监管质量的提升。
2.经济层面
从税收监管的角度上来说,最为理想的会计管理模式应当是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模式,能够对政府,市场,以及企业等各方参与人员提供自愿执行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社会性契约。在这一过程当中,会计管理的合约性质可以简要概括为:在正交易成本范畴下,要素所有者双方,即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能够合理节约交易成本而签订的合约,合约当中规定了政府会计监管委托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关系,以及政府会计监管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关系。
在对会计监管合约安排作出设计的过程中,最关键性的要点是委托。委托的核心是通过对制度的合理界定与安排,使财政监督职能授权于税务部门以及审计部门开展,而财政部门则通过间接方式对其进行管理控制。
会计监管合约在于对受托者的权利、责任进行反映,以便在受托者和委托者之间,可以顺利地履行合约。在这种契约下,委托者(财政部门)将某些管理权委托给者(税务部门),者以委托者的名义从事监督活动。如果使者能按照委托者的目标利益行事,委托者必须设计出一种合适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限制者偏离委托者的行为。由此,委托关系会产生成本(即存在于委托者自身监管所能够达到效益水平与委托者委托第三方监管所达到效益水平之间的差距,多数情况下还将委托方为了激发受托方更好展开工作所消耗的成本)。换言之,财政部门作为会计管理的委托方,需要正视自身在监管力量上的薄弱性,采取更多的方法来降低管理成本。例如,可以尝试引入美国财务部门的工作机制,根据财政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构建一个标准性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按照税务登记编号将纳税人历年以来的纳税资料全部纳入信息系统当中,以方便税收检查负责人对这部分数据的合理应用,同时也有助于重点审计检查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为了更好的应对挑战,促进会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在税收监管的背景之下,积极探索会计管理的崭新模式,以进一步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与质量。本文即就税收监管下的会计管理模式展开分析与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各方工作人员的关注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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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计管理模式,指的是国家相关部门对全社会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方式,它是会计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与国家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会计管理将面临着新的挑战,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必须努力探讨会计管理的新模式,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引入国外先进的会计管理理念,与时俱进,为最终提高我国会计管理水平提供先决条件。
一、我国会计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模式还在使用传统的由国家和企业双重领导、双重管理的体制。然而,该管理模式主要是侧重于对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行政机关等会计人员的管理,对于非国有经济单位会计人员管理的研究则相当滞后,甚至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因此,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与其单位领导者的合谋现象时有发生,腐败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总体的会计管理水平。例如,经常出现会计人员出于其工资、福利待遇、政治晋升等受制于领导层的考虑,在工作过程中不愿指出任人唯亲、偷漏税款等的违规行为,甚至有的会计为领导的不法行为提供帮助,从而使得会计人员代表国家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活动实施监督形同虚设,导致会计秩序混乱等现象严重。
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好好反省我国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并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以便于会计管理制度的改革。然而,会计制度的改革也必须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外部经济环境,要使改革的方向围绕着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而进行,否则就会影响甚至阻碍我国民经济的发展。总之,要使我国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创新及选择紧密结合当前的会计环境而进行,才同时还要深入衡量改革后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可行性和效益性。此外,还要拚弃我国传统那种只重公有制企业会计管理忽视非公有制企业会计管理的理念,并且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而强化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提升我国会计管理水平。
二、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新模式特点
在执行过程中,该管理模式充分发挥了政府部门间职能互补的优势,并实现了对会计人员和会计行为监管的目的。同时,通过行政执法委托,相关执法人员也负责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实,对于企业和会计人员的考核工作也由税务部门直接负责。
财政部门在会计管理中享有主要权力,可以将部分会计管理行政权力委托给税务等监管部门,但是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效果仍由财政部门承担。同时,由于被委托的部门只被赋予了行政职权的行使权,而并没有享有真正的行政职权,因此只能以委托行政主体财政部门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在此过程中被委托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只能由委托行政主体财政部门承担。
在会计管理事务中,财税管理与会计工作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会计工作贯穿于财政税务等部门管理之中,并充分发挥了会计管理作为税务、财政基础工作的作用,并将会计管理与税务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极大地提高了会计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可行性分析
(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
在会计管理过程中,政府部门、市场与企业都了为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进行激烈竞争,也就是说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的。因为,理想的会计管理模式必须既能充分实现各方的利益,又能够将竞争的双方凝聚在一起,并且具备双方都自愿执行的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因此,为了提高会计监管契约的运行效率,必须将会计监管契约设计成格式化契约,格式化契约又具有契约条款书面定型性、事先单方决定性、如无须协商性等特点。此外,格式化的契约安排符合当今市场经济高效、快捷、改善经营等方面的要求,能够为企业节约监管费用和管理成本,还可以节约契约签订前的讨价还价和执行过程中的成本。所以,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基于税收监管的会计管理模式是可行的。
1、优化税收服务。一是国税部门将废品收购票据有序放开,保证合金经营业户规范使用。二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实行底限收税;对于纳税规范、贡献较大的合金企业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三是降低一般纳税人注册门槛,使更多小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四是强化税收监管,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非法行为。
2、打造产业平台。由县政府协调,建国、军屯两乡镇整合资源,合力建设一个或两个合金产业专业小区,并成立小区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小区要强化管理,完善功能,优化软硬件环境,着力提升承载力和吸聚力,吸纳合金企业入驻。
3、优化外部环境。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措施,把握重点环节,严格处理程序,加大企业保护力度,对纳税人尤其是纳税大户,给予重点保护,切实做好法律法规操作层面的各项工作,保障企业安心经营、专心发展。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效率,协调帮助合金企业顺利发展。
4、强化招商引资。依托西苑、夏庄项目区和合金专业小区平台,以合金重点乡镇为主,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集中精力,加强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活动,扩大产业群体规模,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合金业户由经营性向生产加工与经营并举转变,创办经济实体,提升工艺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聚财:两段式收入监控。一方面,实施税收监控,变“按要求增收”为“应收尽收”。区政府成立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税收监控例会制度、税务部门数据库采集制度、人民银行国库计税员制度等基本制度,使抓财政收入变得越来越直接和具体。另一方面,推行非税收入监管,向“应收尽收”迈进。实行“单位出单、银行开票、财政监督、政府统管”的非税收入直缴模式,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规范各单位征收行为。
理财:绩效化精细理财。淮安区把绩效化审核的理念和措施贯穿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建立起财政资金“事前有部门预算,事中有政府采购、投资评审、总监联签、集中支付,事后有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一体化监管流程。为实现支出绩效的前端控制,采取用绩效目标引导和约束项目资金投入的办法,建设全程化的绩效监管体系。项目资金申请,要先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批准资金,对无绩效目标或目标不合理的不安排资金。
二、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在离岸业务的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制定较为滞后,使得离岸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遇到了许多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仍没有明文规定,究竟应该对离岸业务的哪些纳税主体征税,征收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等等。也就是说,我国还未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和法规对离岸业务市场的监管进行规范,因此,目前我国离岸业务市场的税收政策处于真空状态。事实上,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起始于1989年,而我国第一部离岸金融的正式法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于1997年10月23日才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并于1998年正式实施相关细则。在税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离岸业务税收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这意味着我国离岸业务税收优惠也没有成文的法律承诺。以上海和深圳为例,两地同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但是它们的税负却存在很大差异。例如,在上海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面临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而在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免征营业税,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截至2014年3月25日,上海自贸试验区新设企业7492户,其中外资628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468万美元。内资企业6864户,平均每户注册资本2116万元。如果再加上已办理核名手续但还没有设立的企业,数量将达到1万户左右。这意味着,在吸引企业入驻方面,上海自贸试验区半年交出的成绩单赶上了过去20年。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目前吸引的外资企业数量远远小于内资企业数量。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建立离岸业务中心,开展离岸金融和离岸贸易等相关业务,有利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吸引外资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尚未制定出台针对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如果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难以与国际接轨,一方面会降低外资进入的积极性,大量的外资企业因为较高的税负而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较高的税负可能会刺激离岸业务交易主体逃避税收监管,对国内和国际税收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研究设计适合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不仅为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发展等级,也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经验。
三、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
建立上海自贸试验区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上海自贸试验区是连接境内在岸市场和境外离岸市场、具有双向辐射与渗透功能的市场区域,因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应从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税收监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等方面进行设计。1.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以最常见的离岸业务———离岸金融业务为例,其主要是吸收非居民资金为非居民提供的一项国际金融业务,是两头在外的业务活动(outsidetooutside)①。由于非居民个人或机构是资本的持有者,他们可以决定将资本投放于何处,如果对其资本投资收益征税,则不利于吸引外资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业务。为此,本文从设计原则、税种、税率、税收征管等方面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进行设计。(1)设计原则。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等功能,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政策设计的原则是:第一,税制具有国际竞争性,至少在东亚具有相对竞争性,使上海自贸试验区快速成长为东亚乃至亚太离岸业务中心。第二,税收征管制度更简洁高效。这既是发展国际业务的要求,也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税种:单一直接税。依据全球离岸市场的共同点,税种少、低税率是推动全球离岸业务中心快速成长的助推器。为此,建议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只征收一项直接税,即所得税,免征包括营业税在内的所有间接税。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税,即免征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等;取消离岸业务相关的印花税。(3)税率:多级分类所得税率。在税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处于较低的水平,即保证离岸公司的税率不高于在岸公司的税率,保证离岸公司面临的税负不高于周边离岸业务市场的税负水平,这是发展离岸业务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为适应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需要,税率设计须有一定弹性,以便于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离岸业务结构。为此,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所得税率设计为15%~17%(见表2)。(4)税收征管。为实现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的高效征管,应从征管对象和征管机构两方面进行政策制定。征管对象的核心要素一是离岸业务界定,二是离岸业务分类。本文建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这种模式的业务链是两头在外,即为非居民提供服务,与在岸业务严格分离,便于识别界定。关于离岸业务分类,主要是对离岸业务包进行分拆,根据国家战略给予不同的税率待遇。例如,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5%,地区总部设在自贸试验区的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率(离岸业务)为16%。2.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监管制度国际避税行为是离岸业务税收政策的固有风险。在岸公司通过离岸业务中心设置子公司,采用转移定价行为①避税,转移了利润,侵蚀了在岸公司的税基,扭曲了国际贸易和投资模式,影响国际资本的流向,增加了离岸业务中心以外的国家征收税款的成本,导致竞争环境缺乏公平性和有序性。国际上针对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的通行做法是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1)采用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规制国际避税行为。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APA)机制就是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有关关联交易的转移价格方法事先签订的协议,用以解决和确定在未来年度关联交易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为国际通行的反关联企业避税的方式(目前预约定价协议机制被认为是解决转移定价反避税最有效的方式,已成为美国、经合组织国家、韩国、新西兰、墨西哥、中国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预约定价显然可以被运用到离岸市场上,而且基于离岸业务的国际性以及离岸业务关联企业国籍的复杂性,在离岸市场上应主要采取多边预约定价①的方式,即纳税人与两个以上的税务当局达成预约定价协议。上海自贸试验区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即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离岸公司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讨论,预先确定税务机构和离岸企业双方同意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即将转移定价的事后税务审计变为事前约定。结合离岸业务的特点,上海自贸试验区也可采用多边预约定价的方式以防范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并充实完善涉及预约定价协议机制的法律规范。(2)加强国际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以经合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都纷纷加强了对离岸业务中心的监管。上海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市场的时候也理应遵守相关的国际准则,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世界上部分低税率国家和地区以及部分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签订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双边税收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以提高税收透明度。3.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自贸试验区区内与区外的税制协调是保障离岸业务税收监管统一化,防控在离岸市场中交易主体因内外政策差异而套利的风险。作为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如何与区外税制改革衔接将是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可复制、可推广的前提。此外,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税制的制定,应借鉴全球离岸业务市场的经验,针对离岸业务设计具有普遍性的税收政策。基于此,税收政策的可复制、可推广应从技术、制度和管理模式国际化等层面进行。此外,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应将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纳入我国税法体系中,为今后我国境内成立的其他自贸区制定离岸业务税收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加强上海自贸试验区离岸业务中心与我国其他各离岸业务市场之间的沟通合作,逐步使境内离岸业务市场的各项税收政策实现统一,实现资金在这些离岸中心的有效配置。
四、结论与启示
众所周知,与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高收入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60%以上来自于工薪阶层。这与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20%的高收入者缴纳80%的个人所得税)相去甚远。因此,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与征收,提高其在个税收入中的比重,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的难题。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马斯格雷夫研究认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GDP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GDP呈正相关。2001年,我国人均GDP、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工资薪金税占个税的比重分别为1000美元、6.6%、4.1%;2009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为3600美元、6.4%、63%。分析这三项指标的前后变化,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与GDP的关系与马斯格雷夫的研究结论严重背离,且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也大大低于许多国家(如表1)。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漏洞明显。
2、高收入者对个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较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收入从2000年的66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722亿元,增长4.6倍。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6%~7%之间,增长速度与其他税相比表现并不出色(如图1)。据研究,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主要是财产性收入,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大大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增幅。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高收入者的个税远未实现“应收尽收”。
3、高收入者税收流失依然严重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一部分人率先富裕起来。根据美林公司数据,我国拥有100万美元金融资产的富裕人士数量在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而2006年中国最高收入户实际平均个人所得税税率只有0.60%,意味着大部分高收入者并未依法足额纳税。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资本要素、资源要素、通过管理技术拿到高薪等等。单一工资收入的工薪阶层,不富裕却成了纳税的主力,而主要不靠工资收入的富人却成了税收监管的“盲区”。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国工薪阶层纳税占个税总额的比重超过了60%,而美国10%的高收入纳税人(年收入11.3万美元以上)却缴纳了71.22%的联邦个人所得税,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30%的个税,形成标准的“倒金字塔”税收负担结构。2007年,全国有26个省级地税机关开展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年共检查代扣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4.1万户,问题率84.6%。如果按照个税占一国税收总额比重15%的国际标准计算的话,2008年我国个税流失应在4000亿元以上。
二、高收入者逃税的手段及原因分析
1、高收入者逃税的手段分析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数额较大,收入隐性化严重,收入渠道隐蔽多样,收入形式复杂多变,现金交易占到收入的很大比重。归纳起来,高收入者逃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一次性的所得,申报时化整为零。很多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多样,各期的应税所得有所不同,没有固定的规律性。因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按月计算缴纳的,高收入的月份会被课以较多的个人所得税。因此,支付单位在扣税时便会有意的为纳税人将收入分摊到多个纳税期中,以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2)支付个人收入,变身为单位支出。有些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变相将个人收入变为单位费用。即将应支付给个人的收入转换为以发票报销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招待费形式,或采用提供旅游、消费服务的形式,或以交通费补助、住房补贴形式支付给个人,从而达到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收入改头换面,实现应税所得转移。单位以购物券形式发放补贴和奖励,以小金库给员工搞福利、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的各种费用,个人的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关联交易、关联借款等方式转移利润等逃避纳税义务。
(4)账外各种支付,脱离税收征管监控。通过银行多头开户、隐瞒收入不报,或通过设立账外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应付个人的收入在账外支付,从而逃脱税收监管,实现少纳个人所得税。
2、高收入者逃税的原因分析
(1)制度原因。第一,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是分类所得税制,在税率设计上过于复杂,有九级累计税率、五级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三种,另有减征、加成的规定,结构复杂、档次过多,加重了纳税申报的难度,也不利于税收征管。第二,费用扣除不够合理。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分项一刀切扣除费用的原则,没有考虑具体纳税人的情况,导致费用扣除有失公平。第三,分类征税易被利用。分类所得税不但使收入单一的人负担重,也为不法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逃税提供了便利。
(2)环境原因。主要指个税征管的有利环境没有形成,配套措施不完善。具体包括:第一,纳税人流动性强。高收入人群中的许多人的职业具有极强的流动性,收入来源渠道也不是非常固定,税务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第二,现金交易大量存在。现金交易相关税收较难控制,为此,许多国家都有现金交易方面的限制和大额现金交易的告知制度,我国对现金交易的管理相对薄弱,给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第三,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普遍较弱,高收入者也是如此。第四,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在许多国家,失信的成本足以让逃税者望而生畏,而我国由于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逃税对个人信誉影响有限。
(3)征管原因。征管不利也是高收入者逃税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征管手段落后。计算机功能、网络资源的利用程度较低,税务的计算机未能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实现联网,信息未能共享。第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漏洞。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的扣缴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扣缴单位不扣或少扣税款从而获益的情况。第三,对逃税的处罚较轻。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较为普遍,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第四,申报机制不合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因对申报、扣缴等把关不严,对于许多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
1、建立高收者的个人档案,强化对人的管理
将以纳税人身份证为唯一标识,分户登记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信息,由税务机关监控,实现信息采集渠道的多样化。一是采集扣缴单位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二是采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信息;三是通过社会综合治税从其他部门获取共享的信息;四是税源管理人员独立调查获取的税源信息。有关个人的收支活动都要使用纳税编码,采用支票、信用卡等结算工具通过银行系统转账。这样,税务部门即可通过纳税编码及时监控高收入者的收支情况,使个人隐晦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变得困难。
2、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收入的监管
实践证明,应针对高收者的收入项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监管个人所得税。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税务机关应对所管辖上市公司、开户证券公司的限售股个人股东持股数及减持、纳税情况展开调查,加大对转让所得的审核力度,做信息采集、约谈、完税的工作;对于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的税款扣缴工作的监控,将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及支付利息,以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情况作为监控的重点,跟踪和监控投资额较大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对于生产经营所得,加大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中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管理,除对查账征收户进行检查外,还应将由中介机构纳税户进行核实,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
3、培养自觉纳税意识,降低税收监管成本
从长期来看,纳税人自觉纳税是税收监管的终极目标。一般而言,纳税义务的发生及履行是多次、重复、周而复始的过程,高收者能否自觉纳税不完全取决于税收机关,但税务机关可能通过影响不自觉纳税的个人成本曲线,通过改善税收环境让更多的人依法纳税,从而使不依法纳税的人成为少数,这样就会减少监管和税务稽查工作,从而大幅度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纳税人的麻烦。税收监管有“促”和“防”两方面作用,“促”就是促使纳税自觉遵纪守法,“防”就是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如果依法纳税的比率很低,税务机关就会加大监管和稽查力度,从而使税收成本大幅攀升,纳税人的负担更重。因此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提高自觉纳税人数所占的比例,如降低税收负、简化办税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加大对逃税的处罚力度等。
4、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社会综合管理
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的银行账产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税务系统应实现全国联网,各省区市地税系统之间尽快实行个人特别是高收入者纳税信息的联网。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共享制度,税务与重点消费场所、银行、保险、证券、工商、房产、出入境管理、海关、劳务管理、文化等部门建立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共享平台和长效征管协调机制。建立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自动比对(交叉稽核)系统。税务部门根据自动比对系统查出有不实申报再进行稽查。
总之,遏制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是一个长期性工作,因为高收入者主要收入形式是非工资性的,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控税非常困难,必须逐步完善征管条件。需要改变监控的理念和思路,在培养高收入者自觉纳税意识的同时,构建以信息化为载体的立体监控模式,逐步完善高收入者的个人信息,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控措施,发挥多部门合作的优势等。
【参考文献】
(一)乡镇预决算编制流于形式
乡镇财政部门为了确保本年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乡镇领导政绩,在编制年初预算时,尽量降低收支预算指标,而年终决算实际决算完成数却远远大于预算数,致使预算编制不实,流于形式。在2010年对乡镇的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检查中我们发现,多数乡镇存在预算编制不实的问题,就我市某一乡镇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来看,该乡镇2009年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年终决算完成数均比年初预算数超出一倍以上,由此来看,乡镇预算编制严重不实。另外,由于乡镇财务监督弱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具有随意性和盲目性,车辆燃修费费、会议费、招待费等公用经费严重超标。经费支出没有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对预算的差异没有及时进行分析纠正,预算执行结果严重脱离年度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甚至无项目支出预算,临时发生临时追加。预算调整和追加审批程序不合规,更无批复手续。决算数字填制不实,部分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未纳入决算等问题。
(二)财务收支执行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不严格
在每年一次的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检查中我们发现,乡镇财政及其部门存在收支核算不实、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报销不合规票据、财政票据管理不严、往来账管理混乱,长期挂账往来款项不清理、财务会签制度执行不严格、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是严重影响了乡镇决算质量,二是反映了乡镇预算执行存在问题,三是暴漏了乡镇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四是揭示了乡镇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制度执行、监督力度不够、业务素质低下等问题。
(三)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不符合规定
在对乡镇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监督检查中,我们主要发现乡镇存在项目申报把关不严、项目实施缓慢、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挤占专款、项目工程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原因在于乡镇财力匮乏,多数乡镇都是吃饭财政,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剩余财力去搞发展,因此,配套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另外,也不可否认部分乡镇以申请项目的名义争取经费。
(四)税收征管没有形成有效监督管理机制,整体监管质量不高
目前,我市乡镇财政在税收征管与税源监管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乡镇税收收入与税源监督管理缺乏监管力度和措施,错征错管、漏征漏管现象仍有发生。一是部分乡镇税收归属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清晰,在税收征管上容易造成抢税、挣税、挖税、甚至买税等现象;二是乡镇财政与税务部门在税源控管、信息沟通交流方面不够,各乡镇只是通过国、地税提供的税收入库进度表、召开协调会等方式笼统地了解掌握税收入库和税源管理情况,没有主动、详细地了解掌握乡镇税收和税源信息情况,对税收和税源企业,财税部门没有形成共同控管的有效机制;三是乡镇财政监督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疲于应付事务性工作,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造成乡镇财政在税收监督管理职能方面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监管机制,不断改进预算监管方式一是加大乡镇预决算编制执行检查力度,扎实乡镇收入基础,细化、量化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乡镇预算;二是追加、调整预算要真正履行审批程序;三是增强预算收支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监督作用,加强对预决算、调整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四是完善财政内控制度,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拨付资金;五是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与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把财政预算执行和绩效状况作为评价乡镇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乡镇财务开支制度;二是科学敲定基建项目。凡是乡镇投资项目,须按程序报请审批;三是规范乡镇干部福利、补贴、奖金发放和招待费开支等;四是加大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力度,健全财政票据领用、缴销和内控制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三)加强工作指导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业务的组织领导,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DOI]10.13939/ki.zgsc.2016.01.134
1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投资总额不符、注册资本不到位
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投资总额不符,即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规模与投资总额不相符。对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所采用的是认缴制,即企业先认缴注册资本,后续到位资金无须一次实缴。据调查发现,国内部分地区为实现招商引资,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增大企业的注册资本,最终实际到位的资金却与注册资本大相径庭,以至于注册资本、实际生产规模之间明显不相符。就实物投资而言,部分资产评估组织机构没有聘请评估师对实物进行认真估价,也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必须出具实物原始发票的要求,仅凭外商投资企业自报价就给予出具验资报告,这样必然会导致价值高估现象发生。
1.2 外资迟迟不到位或变更登记不及时
对于少数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当注册资本超过了章程、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时间仍没有到位的企业注册成立后,一直没有收到资金。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企业在有意加大投资额,甚至虚增注册资本,最终的结果就是外方投资难以及时到位。同时,还存在着外资变更登记不及时问题,即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了章程、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依然没有到位,且未到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
1.3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核算问题
第一,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入账。对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固定资产实际上就是从总公司调拨且用过的固定资产,但是没有发票等凭据。实践中,只是凭借着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所列的价值入账,而财务处理与要求不相符。第二,关联交易额认定非常困难。就关联交易而言,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对其进行了申报,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因没有同类产品价格对比,所以难以准确把握企业所申报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最终导致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收入与实际情况难以核实。
2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的有效策略
2.1 多管齐下,加强企业税收管控
在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把入口关,即外汇管理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保证外方出资的真实性、严肃性。同时,还要严把年检关。即对那些注册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违规出资的企业,可利用每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契机,督促外方按期出资,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出口关也非常的重要,在此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办法,对外资有效出资比例较低的企业,按内资企业对其进行处理,一律不享受国家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总之,通过严把入口、年检以及出口关,采用多管齐下的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税收管控。
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比如专门针对关联交易税收征管制度,其中包括关联企业认定、交易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价格数据获取以及关联企业举证责任与预约定价等内容。同时,还要加大税源监控力度,立足税源管理基础工作,准确、深入地把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资金往来和相关财务核算情况,结合纳税评估,对存在不同于独立企业间的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关注,并且对其进行重点核查。实践中,还要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在公布商品以及服务价格时,建立健全行业利润信息库。在此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还应当不断完善与商检、海关以及贸易和统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全面收集合理的价格信息,以此来提高对关联交易的准确判断率。
2.2 加大必要税收监管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特区比较常见,实践中可以看到税率的高低不仅影响着特区的经济和财政收入,而且还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效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自经济特区的“三资”企业创立至今,只有深圳累计上缴中央和广东省财政资金比较理想。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有敏锐的嗅觉,即部分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虚报亏损、避税逃税,甚至将利润非法转移至境外,加之监管乏力,以至于特区的应征税收严重流失。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有吸引力,但是因国内涉外税收政策不完善,部分企业也会钻空子。据相关资料显示,自1994年后我国全面推行税制改革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避税、逃税行为,但是新时期依然存在着各种形式的避税和逃税现象。实践中,一些企业在进口设备过程中大作文章,比如利用我方信息不灵、对同类设备国际行情不甚了解等弱点,高报设备价格,以期逃避缴税。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和现象的发生,都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内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加大必要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高价低报等,即在三资企业申报项目、签订合同时,采用的是设备与技术市场价格变化前申报的价格,而设备和技术进口报关时市场价格出现了变化,无法更改已审价格,所以只能按照已审批价格填写发票,然后报关。对于高价低报现象,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定价设备和技术出资;另一方面要对有意高价低报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在当前的形势下,应当根据国际通行的税收惯例,立足国内实际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时的调整和改进。就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逃税问题而言,首先应当处理好外资利用与国税流失之间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税收来换取外资的利用。对此,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并且通过尽快掌握反避税技能,来有效提高税收征稽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并且还要不断加快避税立法,建立健全涉外税收法规。
2.3 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
首先,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管理信息平台。以数据库作为支撑,借助信息网络纽带,利用科学高效的征收管理软件为抓手,在网络建设以及硬件配备和信息标准规范方面,建立相互协调、整体规划以及多种税收信息化集中处理机制。其次,构建面向所有纳税人的服务平台。实践中,应当不断完善和健全电子税务网络,并以此作为载体,建立集网上申报、政策咨询、办税指南以及税收论坛和投诉举报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平台,从而使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纳税事宜。最后,健全纳税人服务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流程,通过简化程序、减少中间环节以及推广阳光办税,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服务,通过强化税收信息化建设,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3 结 论
总而言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笔者认为应当从思想重视、制度完善以及执行到位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着手,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管理水平,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