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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知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3 1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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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法律知识

篇1

关键词:未成年人 侵权 校园 责任 监护人

校园未成年人致害事件是未成年人侵权事故中比较典型的一种,它是指校园、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校园)中的未成年人侵害其他未成年人的事故。20__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人校园致害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本文将从详细探讨未成年人校园致害问题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明晰事故各方关系,清楚划分各方责任。

校园未成年人致害问题从法律关系的层面大致可以分作三重法律关系:未成年人之间的(准)侵权关系;学校与监护人间的公法规制下的合同关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监护关系。

一、 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准)侵权关系

校园未成年人致害事故一般发生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之间。这些法律主体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这类法律主体能否构成侵权要区别对待,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校园致害事故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不仅是一个自然的事实,也是一个法律推定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人,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动。对十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很难说他已经有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1][1]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对社会事件不能进行法律上的认知,甚至是道德上的认知。这时候不能将法律评价上的过错归咎于他们。没有过错,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相互伤害只能评价为事实,不能评价为侵权。[2][2]与此相对应的是,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初步的认知社会现象的能力,能够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甚至法律上的评价。但是这种认知和评价是具有一定限度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些活动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就一般生活经验而言,这些民事活动是极为简单的、经济价值较小的活动。行为人的智力尚不足以能够使自己为更为重大的活动。这一点《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补充规定可以证明。“其他民事活动由他(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对于侵权这样的重大事实,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能够对一般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后果有一定预料。所以在其认知范围内将其侵害他人的行为评价为侵权是合理的。

二、学校与监护人公法规制下的准合同关系

之前对未成年人学校致害事件的探讨,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学校和监护人之间是纯粹的私法上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是监护职责的委托。因我国之前相关法律有规定: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些规定均不足以使学校承担责任,仅仅因为监护职责的委托使得学校承担起责任,这在之前的法律上存在障碍。

对此,德国法以监督责任将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统一起来,《德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1)依法律规定有义务对因未成年或因精神上或肉体上的状态而需监督者实施监督的人,有义务赔偿需监督者所不法加给第三人的损害。(2)以合同承担监督的实施的人,负同样的责任。[3][3]马俊驹、余延满教授在《民法原论》里写道:“《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德国民法典》(第832条)、《日本民法典》(第714条)规定教育机构负有监护人相同的责任。[4][4]学校未尽到监督责任致使未成年人受害则应承担责任。

在私法中对未成年人校园致害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监护人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是纯粹的私法关系。因为学校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已经承担了一定的国家职能,这最起码在现代国家是讲得通的。多数现代国家都将基础教育定为国民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私立学校在自身存在和营利的基础上,国家向它索取的也是其对国民的教育职能。在国家强制力的背景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学校签订的教育合同已经不能被简单的评价为纯粹私法上的合同。它更多的是在国家强制力的要求下践行法律义务。那么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受教育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事务绝不应该仅仅依靠私法原理来解释和调整。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和教育中的安全问题的规定更为明显和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未成年人受教育义务、相关部门和学校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与此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义务作出了规定。早在20__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学校未成年人受害事件的规定就表明了司法实践的立场。

由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义务直接源自于法律。学校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关系是公法约束下的准合同关系。学校未尽到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受害系对法律规定的直接违反,其责任应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的理解应为: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其直接进行直接否定性评价并课以相应的责任。

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

教育管理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它的责任,由致害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原因在于:其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障义务直接源自法律,其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并非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二者系在法律督促之下践行法律义务,此时在强制法的规定之下,成年人的人身保障义务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转移至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从法理上,学校应承担第一责任,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时,致害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与未成年人身份上的关系承担补充责任。其二,未成年人接受教育不仅仅是监护人、学校出于自身目的而为之的事情,更是国家强制规定给公民的义务。学校承担了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职能,理所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保障。其三,就时空上来说,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期间,学校更接近于未成年人,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控制,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这一方面具有先天的劣势。

从这样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较为合理。但对举证责任的划分不尽合理,原因正是基于上面论述的第三点。

三、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的监护关系

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似乎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在侵权法上它则是一个复杂的法理问题,它直接关涉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为自身的对社会事物不具有认知或认知尚未成熟使得其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其行为因不具有过错而不能被法律评价为侵权。与此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直接因为法律对其规定的监护义务而出现过错,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行为遭致第三人损害即导致其监护人构成侵权。确切的说监护人承担的责任是其自身侵权造成的。当然关于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根据的学说很多,从现在德国和法国的规定来看,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公平责任原则。尽管我国之前的立法对监护人民事责任的责任根据采取的是他人行为说,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属无过错责任的范畴。但是,从立法科学的角度和世界民法发展潮流的角度看,我国对监护人民事责任应采本人行为说,监护人民事责任应规划为过错责任原则,并辅之以较为严苛的公平责任原则。[5][5]

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已经具备基本的社会认知,对一定的社会现象能够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应的社会评价甚至是法律评价。其本身具有相当的侵权行为能力,当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侵权行为时本身即具有过错,应该被评价为侵权。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侵权责任。[6][6]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加区分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尽合理。

就被监护人财产是否应作为第一被执行财产的问题来说,我们认为这应取决于侵权责任的归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因其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认知不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其致害行为本身不能被评价为侵权。而其监护人在大部分情况下具有疏忽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本身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具有财产,均应由其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监护人确无财产,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应该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补充之。如果监护人尽到监管义务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的侵权事件中,因为其行为本身可以被评价为侵权,侵权责任由自己承担,出于社会安全和公平的考虑,家长应承担补充责任。而在其认知能力以外的致害事件,则应由家长承担责任,以未成年人的财产补充。

综合以上的分析,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处理未成年人侵权事件问题尤其校园侵权事故问题上虽然较以前的法律责任划分更加明晰了,但是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7][1] 因为在其后的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就立法依据而言,特别归划出一部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因为他们同样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

[8][2] 当然,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还关涉到监护人和学校,并不仅仅是行为人个人的事,这在其后会论述到,这里给的结论是抛开其他因素仅仅考虑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9][3] [德]《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306页。

篇2

一、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现状及相关问题

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的理念虽非我国独创,但收容教养制度的设计与运行,却是我国所特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收容、集中管理的制度。但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系统,对收容教养的理论和实践认识不能够统一,已经开始影响到了收容教养工作的展开,因此,从立法角度上讲,对收容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已刻不容缓。

(一)收容教养相关概念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学术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收容教养,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某种程度上也属于直接剥夺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基于人权的考虑,其实施标准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收容和教养,分别意味着将对象集中到一个特定的场所进行管理,并且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

收容教养的对象,在1993年公安部下发的《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中得以统一,其中明确规定了,《刑法》中“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6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目前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实施对象的年龄范围主要是在14周岁至16周岁。

(二)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发展状况

最初,我国并没有关于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加快,使其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务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的《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国家第一次提出了“收容教养”的概念,在该通知中规定: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则应对有家庭监护的应即释放,交其家庭管理教育,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当时提出的收容教养概念,主要是针对那些十三至十八周岁之间、犯罪程度不足以负刑事责任并且无家可归、无人管制的少年犯和刑期已满但未满十八周岁并且无家可归无所事事的少年犯,并对其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救济措施,相对于目前的收容教养制度而言,惩戒性太弱,已跟不上实践的要求。

之后,1979年《刑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是对该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比如适用条件、执行机构以及执行期限等问题,大多过于原则,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一些部委也陆陆续续了对收容教养的有关规定,但大多数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而已。同时,这一系列的规章之间也呈现零散且相互抵触,不系统等问题。现在看来,我国收容教养制度很大层面上还处于非正式的状态。长期的理论期待与现实操作的不匹配,使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之地。那么,作为一项长期剥夺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应当在正式的法律而不是一般的非规范性文件中运行,这样才更合乎法理。

从“李某某打人事件”来看,在事情发生后,未经审判就被公安机关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决定收容教养一年。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未经任何审判就被剥夺了一年的人身自由,这样的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颇有顺应民意之嫌。

此事件一出,关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和权益保护等话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此外,更是将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推到了风口浪尖上。由行政机关中国的公安部门“定夺”未成年人犯罪与否,并有权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数月、一年,甚至是数年的体制性弊端再次显现,这种使公安机关各种权力集一身的制度必须改革。如此这般制度,使得未成年人案件不得进入正当的司法程序,未成年人得不到法院审判以及不服审判上诉的权利,还有得不到律师的辩护,极其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失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问题分析

收容教养,无论是从其本质上还是从我国最初有关收容教养立法的初衷来看,都是为了社会秩序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双向保护。但是,随着建国之后相关收容教养的政策性文件的出台,明显削弱了其社会救济性,逐步具有明显的惩戒处分性质,已悄然偏离了原来救济为主的轨道。

(一)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现状

纵观我国的法律体系,关于收容教养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可以说比较零散,有些甚至互相抵触。建国以来,我国出台了一些关于收容教养的政策性文件。随后,公安部又陆续出台了一些涉及收容教养的文件,这些文件大多颁布于不同历史时期,也难免造成文件之间的相互矛盾。例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之时,第三十九条重申了关于收容教养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予以保留,只是将原先条款中的“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修改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如此,一是明确了“不满十六岁”不包括虚岁,仅指“不满十六周岁”;二是明确了“不处罚”不包括行政处罚,仅是“不予刑事处罚”,但与此同时关于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仍未作出进步的规定。

目前,我国司法部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收容教养的规章制度在效力上并没有行政法规高。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和矫正教育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各种规章制度就可以做好的,该项工作涉及到社会各界多个部门,需要政府多个部门如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家庭、学校、居委会等等共同参与和互相之间的协调配合,才能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确保未成年人走上正途。

目前来说,《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定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收容教养制度正确而有效的实施。

(二)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问题

自196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对少年儿童一般犯罪不予逮捕判刑的联合通知》第一次提出“收容教养”,尤其是1979年《刑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以来,除了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几条原则体现外,零零散散分布在一些司法部的规范性文件中,这些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的教育,收容教养制度的规定是过于笼统,原则化且不够全面的,长此以往,极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合法益保护和健康成长。

从其适用条件来看,《刑法》第17条第4款“必要的时候”一词过于笼统,不够明确,使得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过大。这样弹性太大,不利于执法的严肃性。在李某某案件中,许多人会认为是其父著名歌唱家的名气“害”了李某,一般来说,这种情形都不会收容教养,而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另外,前文提到过,收容教养的对象究竟是13周岁还是14周岁以上,各种说法看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当地模糊。

从其执行方式来看,作为行政处罚,收容教养最低一年、最高四年的严惩力度与其收容教养的性质极其不符,剥夺自由程度丝毫不亚于《刑法》中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同时,收容教养的方式也颇为单一,更多地是剥夺了未成年人的自由,增加了使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这也是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相悖的,缺乏有效的替代措施,阻碍了教养目的的实现。不如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开放的、社会化的矫正措施,使其在感化教育中潜移默化地改过自新。从国外关于少年违法行为的立法及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在不断丰富收容教养的实施方式,倾向于采取多种形式的非监禁措施,以凸显收容教养中的教养理念,增强教养制度的积极效应。

从其司法程序来看,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可以说是没有正当司法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对人身自由各种性质的剥夺,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其他案件,都得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以此为鉴,收容教养的适用程序就必须改革,否则便会出现与初衷相悖的现象,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思想,结果却使得这些弱势群体失去了话语权,即监护人公开庭审和聘请律师为其辩护的等等权利,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我们知道,收容教养的对象是低龄的未成年人,作为维权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的弱势群体而言,必须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诚然,司法保护便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重要方面。作为一项面对未成年人的制度,现行的收容教养制度是远远不能适应保护未成年人要求的,必须结合现实情况,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改革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对策建议

由上所述可见,现行的关于收容教养的法律法规制度已经与社会现实明显不符,明显跟不上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已经不能起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改革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合理借鉴国外经验,使未成年人有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现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适用对象和条件

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应当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刑法十七条第二款之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实施刑法十七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犯罪,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三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实施刑法十七条第二款犯罪行为的。对不满12周岁的少年儿童,不论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均不得决定收容教养,但是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至于,对“在必要的时候”作出限定,对于执法部门来说,如果自由裁量性太大,同样会导致徇私枉法的现象,而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来说却十分不利。值得注意的是,可以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教育,尤其是要做好管理和教育计划并严格遵照计划实施,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公安部门则负起监督执行的义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汇报。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未成年人不能遵纪守法,家长、监护人或者监督执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政府收容教养的书面申请,这种做法似乎更符合立法的精神,同时也更能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所帮助。

(二)调整执行方式和场所

一方面,实施教养场所的多元化和开放化。被收容教养的对象是一些曾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年龄偏小、涉世未深,是社会上需要特殊保护的孩子,他们与真正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只要进行关爱和教育就可以走上正途。矫正不是处罚,收容教养的场所原先设在监狱,后来变为劳动教养场所,这种脱离家庭和社区联系的所谓强制措施,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也未必有良好的矫正效果。将一定范围的社区矫正与专业机构看护结合起来,作为收容教养社区的有效补充,既丰富了收容教养执行场所的设置,也可以缓解建设大型收容教养社区的压力。

另一方面,打破传统的执行方式,过于单一且带有浓厚惩罚色彩的方法,终将严重削弱教养的救济本意。在我国香港地区,他们推出了“社区为本”的自新计划,其中包括“感化令”、“社会服务令”和“社区志愿服务计划”等。实践证明在1995年至1998年3年中接受社区服务的犯罪青少年再犯率在828人中只有31人,占3.7%,成效颇为显著。我国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类似制度的经验,实施思想矫正、心理辅导、养成训练、文化补习和技能培训等,真正意义上感化曾经有过错的未成年人,使其健康成长。

(三)规范司法程序和制度

篇3

环境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自然环境和环境法律的知识、情感、意志等各种心理要素、价值判断和表达方式的有机综合体。[1]环境法律意识与环境法律知识水平息息相关,而环境保护行为则是其外在体现。环境教育是认识价值和澄清概念的过程,它培养人们理解和评价人及其文化,生物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必需的态度的技能,[2]是提高人们环境法律意识和环保知识水平的根本保障。未成年人是未来社会的主人,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他们,而他们的环保意识又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加强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重要作用。[3]

一、调查目的

南充市位于四川盆地东北部,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解放以来,南充一直以丝绸、纺织等轻工业为主导产业,环境污染较少,该地区环境质量在中等城市中一直居于前列。近十几年来,随着城市工业逐渐向郊区的推进,城郊污染随之扩散,进而影响到当地城郊农村的生态环境。虽然目前有《环境法》、《自然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法规维护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环境,但是当城郊农村环境受到破环时,作为祖国未来事业的接班人,未成年人又是否知道用相关的环境法律来保护环境呢?这必然会涉及到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行为表现,而这也可以反映出其环境法律知识水平。

本课题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在调查基础上,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提出了一些可实际操作的方案;为合理开展环境法律教育提供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同时也为如何培养具有较高环境法律知识水平的城郊农村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些参考。

二、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调查于2011年7月中旬完成,主要对象为南充市、阆中市、南部县的城郊农村的未成年人。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7 亿,占总人口的28%。[4]本研究将纳入研究的未成年人年龄界定在6到18岁。性别分布相差不大,男生占52%,女生占48%。而文化程度以初中为主,占68.9%,小学、高中或中专分别占11%、10.7%。

2、调查方法

调查员在调查前对问卷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并就调查技巧进行统一培训后,以2~3人为一组,采取一对一的调查方式进行调查。人群均来自城郊农村,文化程度各异,对整个城郊农村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次调查历时3天,共发放问卷700份,收回有效问卷691份,有效回收率为98.7%,其中未成年人400份。

3、调查内容

问卷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1)被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2)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水平;(3)被调查未成年人的环境法律教育;(4)被调查者环境法律意识。

4、统计分析

在进行正式问卷调查前,选择南充市40名城郊农村居民进行预测,问卷均有效回收,运用SPSS软件进行信度分析,Cranach系数为0.668,说明问卷是可信的,可用于正式调查。整理问卷,使用Excel2003、SPSS17对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取得相关结果。

三、结果与分析

1、家庭基本情况

被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以外出打工为主(占57.2%),大部分被调查者多由隔代监护。家庭年总收入以1千-3千(51.4%)为主。

2、环保法律知识水平

由于文化程度的不同,被调查者对环保相关法律知识了解有所不同,呈现出一种随文化程度增加而升高的趋势。但结果显示,被调查者的相关知识水平普遍偏低。如表1所示。

表1. 南充城郊农村未成年人环境法规及诉讼程序了解情况(%)

Tab.1 The minors in suburban rural areas in Nanchong

to underst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了解程度非常了解比较了解知道一点不知道环境法律相关规定

环境诉讼的相关程序1.6

3.419.6

16.771.5

43.37.3

36.6有关环境法律知识的科目设置中,基本上是常识性问题。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和《自然保护法》设置生活中常见的环境法律知识性问题4道。按每道题答对得1分,答错得0分计算。据统计4道知识性问题的平均得分为2.0,可见城郊农村居民的环境法律知识得分明显偏低,见表2。

表2. 环境法律知识得分统计(%)

Tab.2 Environmental legal knowledge scores in statistics

总数最小得分最高得分平均得分法律知识得分383042.03、 环境法律教育

由表3可以看出,被调查者获取环保法律知识的渠道中,学校教育占的比例最多(47.3%),公众宣传教育和媒体分别占24.5%、23.2%,而其它途径占5.0%。无疑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环境相关法律的最主要的途径。而87%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所获取的知识“远远不够”或“还需加强”。另外,被调查者中的72.6%认为农村应该开展环境法类讲座。可以看出,被调查者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水平很低,所获取的相关教育也很欠缺。

篇4

中国政法大学“法以求治、教以求知——苏北地区普法支教行动”项目组

一、前言

中学生是未成年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中学生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也关系到三个文明建设能否协调稳步发展。本次调研以问卷方式对新沂市启明中学的中学生做调查,调查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在发出的150份问卷中,回收率是100%,其中男女比例比较平衡,大致平分,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其中有52%是来自城镇,48%是来自农村。由此可见,此次的调查对象是比较全面的分配了男女比例和从不同家庭背景出发,调查的结果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二、中学生法律意识现状显示及分析

1.中学生大多认同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素质教育大力提倡与推进,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法制素质已成为党和政府,成为全社会共识,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已经初步形成。调查显示,有67%的调查对象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没有人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是不重要的。由此可见,法律在生活中占据的地位还是得到中学生的肯定,而且也可以看出中学生法制教育日益受到重视,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大多数学生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中学生大都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

在时代的今天,作为明天的接班人的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备受关注,青少年的权益得到特殊保护,国家也不断加大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调查显示,绝大多少中学生觉得自己对法律有一点了解,只有1%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不了解法律。但是,也只有5%的调查对象觉得自己对法律非常了解,所以由此可以看出,中学生虽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特定情况时,仍然会比较模糊,也由此可以看出现在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力度还不够大。

3.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广泛,但学校仍是主渠道

问题: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从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渠道来看,学校、家庭和书籍、新闻媒体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如图所示,32%的学生表示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学校老师的教授获得的,可以看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5%的学生表示通过新闻媒体也获得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表明在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但是对比学校,各类媒体,家庭教育就显得比较低,只占9%。但是家庭教育作为学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教育中发挥着重大影响作用,所以需要继续加大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

4.现今法制教育的效果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由此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而在家庭法制教育方面,39%学生认为家长在这方面做的好,47%学生认为家长做的一般,只有一少部分学生认为家长在对自己的法制教育方面做的不好的。同时,根据调查,法制校长在中学生法制教育中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授课得到了学生认可:95%学生认为法制校长在法制教育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5.中学生大都具有一定的自护意识,面对不法行为时能够作出较为正确的选择。

问题: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问题: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问题: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问到是否了解关乎青少年利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78%的学生是部分了解,说明学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关注,但是对该法非常了解的只有8%,由此可见,中学生有一定的自护意识,但是并不是很强,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增强中学生自护意识。在遇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都会选择向老师反映、向家长反映、向司法机关救助等方法来解决,只有很少数学生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会选择正确的方法。但是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6.大多数中学生渴望或者愿意学习法律知识

79%学生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情,且有80%的学生有计划进一步学习相关的法律,说明中学生对法律的关注还是比较高的,随着法律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的不断加大,学生对法律的相关问题也不断重视。

三、建议

1.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学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能有效地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经问卷调查情况显示,学校仍是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但是,调查发现学校 的法制教育虽然比起其他渠道,当前对中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播的比例是最大的,但是总的来说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不够到位,法制教育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固定完整的体系。对此,学校应该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体系,并逐一落实,对于不同层次的法律知识内容,应贯穿于不同的学龄阶段,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使中学生在学校接受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其次,学校还应注重课堂教学,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集中开展以政治课为主,逐渐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让学生时时受到熏陶。

再次,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学校都有开展普法教育,但是在学校所开展的法制教育方面,大多学生认为效果一般,主要原因是法制教育的形式比较单一。因此,学校除了确立目标体系和重视课堂教学之外,我们应该在学校的法制教育中推用多渠道,应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内容,提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形式要力求生动活泼、通俗易懂。学校可以通过办办报、手抄报、校刊专栏、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知识竞赛、开设法制诊所、开展模拟法庭,组织社会法制调查等形式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

2.言传身教,提高家长法律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家长的责任和作用不容小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的每一个微小的行为就是孩子的活教材。孩子耳濡目染,受父母和家庭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家长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或者家长自己就是法盲,那么在这样的家庭法制环境中,子女的法律意识很难增强。作为家长,除了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外,要对子女进行通俗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自身己有的法律知识,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合乎法律规范的方法,时常教育自己的孩子学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对孩子的不良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提高家长自身的法律素质是前提。为了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应开办家长法制学校,以发放法律通俗读本、观看“今日说法”等专题法律节目,开展家庭法律知识竞赛,评定法律星级家庭等等,营造良好的家庭法制环境。

3.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其他法制宣传渠道,形成多元化

未成年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中,或多或少地从社会中吸取法律知识的营养,特别是在今天的信息时代,各类新闻媒体,信息传播载体也成为中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司法机关等部门要齐抓共管,积极主动地开展系统有序的法制宣传教育。如悬挂大型法制横幅,设置永久性法制宣传牌,张贴法制标语,开设法制宣传窗,主办法制图文展,召开法制教育大会,组织法制宣传游行,进行法制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视专题片,党报党刊设置法制专栏,定期开办法律培训班,举行法制演讲比赛、见义勇为表彰报告会,建设和评选法制文明社区等等。又由于中学生法律知识的重要来源还有影视文学作品,由于创作的需要,影视文学作品中传递的法律知识并不健全和准确,容易误导学生。作为影视文学作品的作者和出品人,要注意法制内容的准确性,以免误导学生。

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多方位、多层次提供法律服务

要注重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入手,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调查显示,在权益收到侵害时,74%学生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学生的自护意识增强的同时,还有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真正会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条件允许,多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心。要关心和帮助流浪儿童、离婚家庭子女、孤残儿童、外来人口家庭子女以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等特殊的弱势人群,减少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只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才会学法、知法、信法、守法、护法,法律意识才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5、 加大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

经费短缺是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瓶颈”问题,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需要长期坚持,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加大经费的适当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四、结语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让我们了解到了当代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也使我们更进一步的了解到了法律在当代中学生的掌握和运用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数据显示,让我们看清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通过分析数据,剖析现状,找出原因与不足,然后得出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建议和结论。我们希望通过此次的中学生法律意识的调研,给今后如何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通过增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犹如初升的太阳,代表着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是21世纪振兴中华的主力军。因此,加强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存亡、民族的兴衰、社会主义事业的继承至关重要。所以我们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让广大中学生健康成长,并在美好的蓝天下闪耀出自己的一片光彩。

附件:

新沂市启明中学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

您好!我们是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委员会学生,为了了解本地区中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我们特设计了该问卷。请您如实填写该问卷,此问卷只供研究参考,我们决不泄漏您的任何个人信息!请您放心!谢谢您的参与!

请您在下面各题的选项下面划“√”,在“_____”上填上您所要表达的内容。

1.您的性别是:A.男 B.女

2.您的家庭在:A.城镇 B.农村

3.您自己觉得您了解法律吗?

A.非常了解 B.了解一点点 C.不了解

4.您认为法律在你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如何?

A.非常重要

B.比较重要 C.一般 D.不重要

5.您了解法律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A.学校老师的教授 B.同学朋友的交流 C.家长的教育 D.看电视、听广播

E.自己阅读报刊杂志 F.其它

6.您认为法律的最主要的作用是?

A.保护公民的权利 B.惩罚违法犯罪 C.规定公民的义务 D.其它

7.您觉得以前的中学在普法教育方面的开展情况如何?

A.开展过,很有成效 B.开展过,效果一般 C.开展过,没有效果 D.没开展

8.您觉得您的家长对您的法制教育方面,做得好不好呢?

A.非常好 B.好 C.一般 D.不好

9.您认为在中小学设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如何?

A.有很大作用 B.作用一般 C.没什么作用 D.根本没作用

10.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吗?

A.非常了解 B.部分了解 C.听说过这部法律,但不了解 D.没有听说过

11.您知道自己作为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吗?

A.知道 B.不知道

12.您是否遇到过侵犯您权利的事件?

A.有 B.没有 C.不知道

13.当您遇到侵犯您权利的时候,您的解决方法会是:

A.忍过去 B.及时向老师反映 C.向家长反映 D.向司法机关求助 E.其它

14.在平时的生活中,您是否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A经常 B.很少 C.没有

15.您会关注立法等法律热点事件吗?

A.会 B.不会

16.您有无计划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法律呢?

A.有 B.无

17.您对哪一方面的法律比较感兴趣?

篇5

1目前学校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这一点从现行教材的设置便可看出,在现行的教材中,只有初中二年级一门法律基础课,而小学六年和其他阶段的教学几乎没有任何法律课的设置,或者仅仅流于形式,半年将一次法制课。同志指出: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而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起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

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学生积极性不高。现在的法律课教师多为带班上来的政治教师,其中很多教师可能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律,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教学方法便存在着一定的欠缺,导致很多教师只能照本宣科,进行填鸭式教学,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

第三,法制教育仅仅局限于校园和课堂之内。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现在的法制教育仅仅局限在了校园之中和课堂之内,很少有学校能把学生带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加,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只把教育局限在了45分钟的课堂内,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2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解决办法

首先便是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主管部门的重视。应该编写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律教材,我国的法律已形成了已宪法为母法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教育部门应组织力量,根据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特点和认知和接受能力,编写一套小学、中学甚至大学的法律教材,使未成年人接受法制教育系统化、持续化,比如说,根据儿童的特点将编写成法制连环画的形式,让他们初步建立法律观念,而到了中学,可采取文字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形成法律意识等等。

其次学校应该录用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做任课教师,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强,理论功底深厚,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法律,并且也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给学生多一些案例教学和形象教学,以案说法、以例释法,化抽象为具体,变枯燥为生动,能很好地避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学,赋教于乐。并且学校的法制课不必向语文、数学那样每周安排很多课程,所以一般一个学校有一至两名法律教师就可以了,不会过多的增加学校的负担。

3加强学校法制的多样性

①开设法制教育课。学校须将法制教育纳入每年或每学期的德育工作计划中,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活动计划,努力做到活动有计划、课时有保证(每周开设一节法制教育课),(可使用班会课,团队活动课等)、课堂有教师,(最好是班主任或政治课教师),强化学生的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把法制教育落实到日常具体的工作中,努力形成有序管理体系,做到有教学教材,有专职教师,充分利用课堂时间保证学生学好法律知识,并在平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测验。

②进行法制教育主题讲座。学校可请法制专家或学校法制教师主讲,根据本校学生实际给学生进行"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预防犯罪知识等"主题讲座,有目的地对全体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③法制知识宣传教育。首先,可在学科教育中渗透法制教育,在各门学科中针对学生实际渗透一些法律教育内容,文道结合,细水长流,滋润学生,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其次,利用学校的板报、宣传窗、红领巾广播站宣传法制教育内容和先进典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篇6

一、法律动漫的提出背景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法律素养的高低,更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尺。近年来,我国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并且取得不小的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为什么在法制宣传教育的加强却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未成年人法制思想培育的欠缺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法制宣传的根本在于思想教育,其成功与否常常取决于未成年人的接受程度。现行法制宣传途径繁多,却未必契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我们需要更新观念,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宣传方式。

同时,由于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深受未成年人的喜爱,且对于未成年人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尤为重要的影响,仿照动漫公益广告的形式,创造法律动漫这一新型的普法教育的形式,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将会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法律动漫发展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普法教育的现状要求我们创新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法律动漫作为其中一种,有其自身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效果显著。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受大众传媒的影响越来越大。大众传播媒介能够把文化传递给下一代,并继续教育离开了学校的成年人,促成社会成员共享同一的价值观、社会规范和社会文化遗产,从而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此即所谓的“文化传递功能”。动漫作品作为其中的一类信息,在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过程中被赋予了这些社会功能,对信息的接受者产生深刻的影响。1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刚刚开始学会用人生价值、社会意义来评价自我和行为,常常掌握不准尺度,因而会很容易“照单全收”其喜爱的动漫中所蕴含的价值观,并对其中的生活方式进行模仿。2鉴于上述原因,我们不难看出大众传媒,尤其是动漫作品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

其次,法律动漫是一种普法教育的创新模式,更易被未成年人所接受。相对来说,法律是一门比较严肃、枯燥的学科,不易被初学者所接受。与之鲜明对比的是,动漫可以赋予无生命的物体以灵魂,让它们变得活灵活现极富亲近性,同时凭借其强大的视觉冲击力,吸引受众的眼球。3尤其在未成年人普法教育中,单纯的法律知识宣传会使未成年人逐渐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情。而法律动漫这一创新模式,不再因循以往的范式、让法律与社会生活相隔离,而是把卷帙浩繁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融入到简单、生动、生活化的案例中,再现社会生活中的法律4。因此,法律动漫通过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将法律与动漫完美融合,达到法律宣传教育的深入浅出。

最后,大众传媒对法制宣传的重要影响。由于大众传媒本身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社会协调功能以及文化传递功能,大众传媒会对法制宣传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能直接影响法制宣传的效果,从而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方面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没有大众传媒作为平台,没有文化产品的渲染与放大作用,法律规则不可能如此深刻地渗透到中国普通百姓意识形态、行为规范之中。随着普法宣传越来越广泛,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正越来越多地在人们的思想中形成与深入。5动漫作品属于大众传媒的一种,将普法教育与动漫相结合,借助法律动漫的形式进行普法教育,能更好地提升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三、法律动漫发展的现实问题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发展法律动漫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法律素养的提高有着现实的意义。实践中,法律动漫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例如每年一度的全国法制动漫创作大赛以及各

政府部门网站上的法制动漫短片都提供了法律动漫的发展基础,因而法律动漫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但是,法律动漫毕竟不同于普通动漫,由于其特殊性质,在发展法律动漫过程中,仍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动漫创作的主体和内容方面

法律动漫,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动漫,添加了“法律”这一约束性条件。普法教育是法律动漫的目的和本质。因而,在创作主体和内容上,需要着重考量。

首先,法律动漫的创作主体需要兼备法律知识、素养和动漫技术。创作者不必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但扎实的法律基础是必要的。法律知识不完备者在进行法律动漫创作时需要寻求专门法律人的指导。否则,法律动漫一旦出现法律常识性错误,就会对未成年人形成错误引导。正所谓,以其昏昏,怎能使人昭昭?其次,法律动漫的内容选择要慎重。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段呈现出不同的个性特征、有着不同的接受能力,这直接导致了法律动漫的普适性难度的增大。法律动漫如何针对不同年龄层次的未成年人设计,如何有重点地将高发违法犯罪的类型涵盖,也是摆在法律动漫创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或许我们可以参考国外的影视剧分级制度,但如何具体运用这一制度仍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二)法律动漫故事的角度和方法方面

法律动漫需要达成“寓教于乐”的目标,而这一目标不是单单靠动漫形象照本宣科就能够实现的。如果仅仅披上动漫的外衣,不能突破法律宣传传统方法的桎梏,那么法律动漫是失败的,法律动漫故事的演绎需要创新。我们认为,法律动漫应当立足未成年人自身,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上叙事,而不能从成人的立场进行说教。主体由“你”向“我”的转变,是法律动漫故事的基础。动漫符合少年儿童的天性,法律动漫故事的创作者更需要一种孩子性的心态来描摹出一种身临其境的情状,使未成年观众深入其中,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另外,法律动漫的取材最好是真实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例,而动漫主人公自身的塑造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未成年人更偏爱日美动漫,而这些动漫的一个重要特点便是动漫主人公的成长和成熟。一成不变的事物是没有的,而法律动漫主人公自身成长也有助于之前所述“分级”制度的施行。我们需要未成年人的法律素养随着年龄自然增长,毕竟,法律动漫不同于《天线宝宝》这种类型。

(三)法律动漫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

中国动漫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法律动漫作为中国动漫的新生力量,有利于中国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和动漫产业的发展。因此,法律动漫产业如何可持续发展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动漫作品讲求形式的唯美无疑是很重要的,它以视觉冲击力首先给观众带来震撼,但是如果内容贫乏会使这种视觉冲击力难以持久,尤其是动漫连续剧需要观众持久关注。6法律动漫同样符合这一规律,如何让枯燥的法律融入动漫后持久激起未成年观众的兴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长远话题。同样,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亦非一日之功,突击性的法制教育是必要的,但突击性教育结束后,应当向经常性教育转变7,这同样要求法律动漫的持久发展。

四、法律动漫的发展建议

诚如前文所述,法律动漫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使法律动漫能够更好地推广普及,改善普法教育不到位的现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努力。

首先,国家应当出台并实施相关政策,鼓励法律动漫的创作,规范其市场运作,推广法律动漫。公共政策干预是市场有效运行的强心剂,法律动漫产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其次,社会应当重视法律动漫的影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法律动漫发展创造社会环境。只有机关单位、公益团体、媒体组织等各尽所能,将法律动漫融入市场机制和宣传机制,才能达到法律动漫的全面覆盖,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再次,学校和家庭需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鼓励提倡未成年人观看优秀法律动漫。当然,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动漫自身的质量需要保证,无论是在故事叙述还是技术制作上都要精良,这一点也是推广法律动漫的首要前提。

五、结论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长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浪潮中,采取契合其身心特征的法律宣传教育方式对于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培养知法守法的未来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动漫作为我们探索的一种适合未成年人的创新普法形式,其发展和完善必将对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也期待着在所有致力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法律动漫一定能够做大做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路途也会越来越宽广。

注释:

1参考 [美]斯坦利・巴兰、丹尼斯・戴维斯:《大众传播理论:基础,争鸣与未来》,第2-5页,曹书乐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2参考 动漫文化与当代青少年的成长,王霖,《思想理论教育》(下半年行动版),2010(7)。

3动漫对科普传播效果的影响, 楼旭东、荣元,《当代传播》,2008(03)。

4参考 葛伟军编:《第一本法律漫画书》,前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5参考 强月新、赵双阁:《法治视阈下大众传媒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第118页,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版。

篇7

一、对受害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常常成为受欺负、受侵害的对象而新闻媒体又常常对他们“雪上加霜”。如今年初在京某电视台法制栏目曾报道了一名16岁少女遭的事件,电视画面上竟然未对这位少女做任何的保护处理,既没有让她背对观众,也没有在她的正面形象上做“马赛克”遮挡,使这一位肉体上受欺凌的少女又遭受了一次更大的精神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O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新闻报道中,一些新闻单位时常忽略这一规定。有一雇主残酷虐待小保姆的案例,少数报刊为招揽读者,在报道中不厌其烦地披露雇主对小保姆耍流氓的犯罪细节,详尽报道小保姆受辱的经过,一家报纸甚至从公安机关找来该案的预审记录,在报纸上不加选择地登出来。再者,还有一些报刊在报道打击拐卖少女的新闻中,详细披露少女受辱的情况,尔后,又在报道中登出该少女的姓名或家庭所在地;还有的报刊刊登被拐卖少女与解救她们的公安人员依依惜别时的新闻照片,电视新闻报道中也时常播出类似的镜头。诸如此类的做法,在被拐卖少女的家乡所在地,也很容易引起当地人们的注意,实际上间接地披露了少女被拐卖受辱的隐私,也是不妥当的。

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采访报道中的问题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新闻报道自然对此颇为关注。但是在这些新闻报道中也有两个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导致更多的未成年人犯罪。如去年12月浙江省永嘉县桥头中学学生邹昭静被同班两名同学绑架、勒索、杀害的事件,从这两名同学如何骗邹昭静出校,到如何勒索要钱、如何杀死他等等,新闻报道中表现的十分详细;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待的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

前不久,一家地方电视台在报道当地刚刚抓获的一少年犯罪团伙的新闻中,电视屏幕上—一出现这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特写镜头。与此同时,播音员将每一名犯罪少年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和年级、父母亲职业等情况,—一向观众作出介绍。如此做法,更是严重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这样,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获取新生重新走进学校、走向社会时几乎没有“栖身之地”。

三、其它方面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

在涉及未成年人采访报道的其它方面,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这一条款的规定,新闻单位一般说来是不可能直接违反的。但有的新闻单位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出了问题:一家报纸曾刊登过一条评选“十佳保姆”并予以表彰的新闻,遗憾的是,被表彰的“十佳保姆”中,最小的一名保姆竟然是个年龄只有15岁的小女孩。

另外,在现今某些报刊上,甚至在以青少年为读者对象的一些青少年报刊上,为了招揽读者,也时常出现具体描绘、暴力、凶杀、恐怖等方面内容的文章或作品。在某些地方电视台公开播放一些录像节目中,也不乏表现、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画面。报刊、电视台的这些做法,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不允许的。

在一些新闻单位中,时常出现一些侵犯未成年人著作权的情况,有的新闻单位刊登、播放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以著作权人尚未成年为由,不署上作者的姓名,不按规定支付作者应得的报酬。还有的不经未成年人的允许和同意,非法刊登、选编和使用未成年人的作品。这些行为,不仅直接违反我国的《著作权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原因和对策

1、轻视未成年人现象

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头脑中有这么一种观念,认为成年人才具有法律的责任和义务,才具有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似乎就没有。所以在采访报道中,对成年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方面还比较注意保护,怕惹上官司。而对未成年人似乎就不屑一顾了,好像未成年人就是他们任意摆布的对象,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想怎么拍摄就怎么拍摄,想怎么“暴露”就怎么“暴露”。实际上,未成年人享有许多成年人所没有的特殊权利,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

2、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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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诉法第147条规定,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以上规定,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参政议政民利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可以及时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还可以防止法院或法官武断专横、偏听偏信、主观擅断,使诉讼各方受到公正的对待;另外,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群众代表,可能来自各行各业,当犯罪涉及到某些专门问题时,吸收这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无疑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虽没有较大幅度上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已达4万件/年。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前的单纯财型案件向犯罪形式、类型多样化等特点转化,犯罪出现如下特点:

1、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我院1998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7件,判处刑罚159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0人,占6.29%;1999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9件,判处刑罚166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1人,占6.63%;2000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43件,判处刑罚210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6人,占7.62%;2001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210件,判处刑罚301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31人,占10.3%。从上述数据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

2、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14至16周岁及刚达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未成年人在不满10岁时就有了一些偷窃等恶习,并依仗自己年龄小,不会被处理而不服管教,其对社会的主观恶性不浅。

3、犯罪性质由单一的侵财型向复杂化转变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为主,尤以盗窃摩托车为多。此外,由于媒体对青少年性心理的不良导向及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关注不够,疏导不力,性犯罪也时有发生。另外,涉毒及伤害、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及突发性暴力案件在各个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

4、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及文化程度

未成年被告人以农民和无业人口居多,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无固定职业和学业寄托,这部分少年在社会上游荡,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高中、职高等中学就读的在校生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交友不慎,涉案人数有上升趋势。

5、家庭背景

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大多为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家长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或忙于生计,对子女缺乏管教或教导不力,或望子成龙心切,孩子一旦出现问题,非打即骂,不能有效引导,使孩子从心理上对父母产生反感,以致经常不归家,在外游荡或结交匪类,从而误入歧途或越陷越深。

6、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明显

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中不乏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的人。在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中,一般作案有组织、有预谋,甚而有分工,在犯罪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能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作案,并模仿影视等作品的情节,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人民民主革命时期,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着优良的传统,它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也源于此。但是,由于陪审制度本身不健全,陪审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寥寥数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更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等原因,使陪审制有名无实。由此,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一场陪审制度存废的争论。

本人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不健全,但有着良好的传统,审判人员虽然在法律上知识较完备,但不是“百事通”,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缺乏一批精通未成年心理,懂得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且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在总体上亦是成功的,我们对待陪审制度也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不能因出现一些弊端而对它一概否定,不承认它在现有司法制度中所有的积极意义,而应在制度、程序等方面去完善它,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应首先完善陪审制度本身,并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来选择陪审员,选配一批熟悉少年身心特点,擅长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耐心细致、热情,社会责任心较强,具有奉献心的人来参与,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人认为应从发下几个方面完善、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

1、立法上的完善

要想完善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从陪审员的产生、任职条件(资格)、程序、职责权限、培训教育、待遇报酬、陪审员与法院的关系等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专门的《陪审法》,使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有法可循,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确定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因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即使是陪审员也应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陪审员如对法律缺乏一定的知识,势必会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在法庭教育中也难以运用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参照法官任职资格,应作出如下规定:

(1)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声誉好,无违纪、不良品格;

(4)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的人员,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

(5)有志寻求司法公正、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并曾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因审理案件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陪审员必须参与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正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故陪审员应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试想让一个法盲参与案件的审判,会有一个怎样的结局?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应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以下限制: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多次前科劣迹的,在社会上有不良声誉的;

(3)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4)执业律师。

3、确定陪审员的产生方法及程序

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对有志参与陪审工作,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筛选、考核,选出一定的人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并对其业务专长进行分类登记,尤对适合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人员建立特别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员名单,并在法院内建立一定的独立机构进行管理、培训,在正式参与法庭审理前,由该机构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确保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单单凭一腔热情盲目办案。在确定陪审员名单后,根据其业务专长,在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需要陪审员参与审理时,分案机关应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合议庭。

另值得注意的是,因案件的审判是一项法律业务性质很强的工作,陪审员在法律知识方面比专职审判员毕竟略逊一筹,为了保证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办案资源的浪费,要明确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科学地确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比例,笔者认为,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审判员的人数应占多数。

4、陪审员的回避

陪审员为审判人员,应属回避人员之列,故陪审员只要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都要回避。为了保证回避制度在陪审员身上落实,案件程序上的公正,在开庭前,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告知控辩双方,只要有一方产生疑议,均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回避要求,并由审判长审查其是否具备回避条件的,报本院院长决定。

5、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他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参加案件评议。在合议庭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陪审员应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自己观点,这样,可杜绝“陪而不审”及审判长一言堂现象。此外,我国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故还应赋予陪审员以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事中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同样,权利义务是对待的,陪审员应同审判员一样,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对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发生严重失误,同样适用错案追究制,但对其的处罚,可采用不同于对审判员的处罚方式,如扣除陪审员的津贴,免去陪审员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等,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对陪审员故意、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接受贿赂的,如构成犯罪,可按照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侧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应选择教师、共青团、社区等具有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中,不仅应参与查明案件事实,还应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堕落原因、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心理历程、案发后的悔改表现等;在评议案件时,要有所侧重,陪审员要偏重评议事实问题,审判员偏重评议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选准突破口,利用自己的专长,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觉悟,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强他们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版权所有

篇9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案件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与审判员拥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刑诉法第147条规定,我国的刑事陪审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以上规定,为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

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参政议政民利的一种重要途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刑事诉讼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审判,可以及时发现公安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发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参与行使审判权,还可以防止法院或法官武断专横、偏听偏信、主观擅断,使诉讼各方受到公正的对待;另外,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群众代表,可能来自各行各业,当犯罪涉及到某些专门问题时,吸收这方面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无疑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审理和判决。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陪审制度。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虽没有较大幅度上升,一直保持在10%左右,但绝对数量呈上升趋势,2000年已达4万件/年。从对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从以前的单纯财型案件向犯罪形式、类型多样化等特点转化,犯罪出现如下特点:

1、犯罪人数逐年上升。

我院1998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7件,判处刑罚159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0人,占6.29%;1999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29件,判处刑罚166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1人,占6.63%;2000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143件,判处刑罚210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16人,占7.62%;2001年刑事案件生效判决210件,判处刑罚301人,未成年人犯罪判处刑罚31人,占10.3%。从上述数据可见,未成年人犯罪呈稳步上升趋势。

2、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越来越小,14至16周岁及刚达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未成年人在不满10岁时就有了一些偷窃等恶习,并依仗自己年龄小,不会被处理而不服管教,其对社会的主观恶性不浅。

3、犯罪性质由单一的侵财型向复杂化转变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多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为主,尤以盗窃摩托车为多。此外,由于媒体对青少年性心理的不良导向及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关注不够,疏导不力,性犯罪也时有发生。另外,涉毒及伤害、斗殴、寻衅滋事案件及突发性暴力案件在各个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

4、未成年被告人身份及文化程度

未成年被告人以农民和无业人口居多,且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因无固定职业和学业寄托,这部分少年在社会上游荡,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另值得注意的是,在高中、职高等中学就读的在校生因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及交友不慎,涉案人数有上升趋势。

5、家庭背景

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大多为农民和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家长大多数文化层次不高,缺乏有效的教育方法,或忙于生计,对子女缺乏管教或教导不力,或望子成龙心切,孩子一旦出现问题,非打即骂,不能有效引导,使孩子从心理上对父母产生反感,以致经常不归家,在外游荡或结交匪类,从而误入歧途或越陷越深。

6、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明显

在暴力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告人中不乏手段比较残忍,不计后果的人。在未成年人参与的团伙犯罪中,一般作案有组织、有预谋,甚而有分工,在犯罪过程中,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能利用先进的交通、通讯工具作案,并模仿影视等作品的情节,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源于人民民主革命时期,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有着优良的传统,它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也源于此。但是,由于陪审制度本身不健全,陪审制度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只有寥寥数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更缺乏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部分法院的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重视不够等原因,使陪审制有名无实。由此,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一场陪审制度存废的争论。

本人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虽然不健全,但有着良好的传统,审判人员虽然在法律上知识较完备,但不是“百事通”,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我们缺乏一批精通未成年心理,懂得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审判人员,且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在总体上亦是成功的,我们对待陪审制度也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森林,不能因出现一些弊端而对它一概否定,不承认它在现有司法制度中所有的积极意义,而应在制度、程序等方面去完善它,使它发挥应有的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应首先完善陪审制度本身,并就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自身特点来选择陪审员,选配一批熟悉少年身心特点,擅长做青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耐心细致、热情,社会责任心较强,具有奉献心的人来参与,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四、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本人认为应从发下几个方面完善、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

1、立法上的完善

要想完善和健全未成年人犯罪的陪审制度,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从陪审员的产生、任职条件(资格)、程序、职责权限、培训教育、待遇报酬、陪审员与法院的关系等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制定专门的《陪审法》,使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有法可循,为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2、确定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

因审判工作是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即使是陪审员也应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陪审员如对法律缺乏一定的知识,势必会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在法庭教育中也难以运用法律对未成年被告人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挽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应参照法官任职资格,应作出如下规定:

(1)陪审员必须是所任职法院辖区范围内年满25周岁的中国公民,享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3)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好的社会评价,声誉好,无违纪、不良品格;

(4)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热心、善于从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思想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工作细致、耐心,有一定的奉献精神的人员,尤以与未成年人有较多接触机会的教师、共青团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为佳;

(5)有志寻求司法公正、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并曾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因审理案件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陪审员必须参与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正确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故陪审员应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试想让一个法盲参与案件的审判,会有一个怎样的结局?

此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应对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以下限制: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2)有多次前科劣迹的,在社会上有不良声誉的;

(3)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人员;

(4)执业律师。

3、确定陪审员的产生方法及程序

在各级人民法院中,对有志参与陪审工作,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进行筛选、考核,选出一定的人员建立陪审员档案库,并对其业务专长进行分类登记,尤对适合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的人员建立特别的未成年人犯罪陪审员名单,并在法院内建立一定的独立机构进行管理、培训,在正式参与法庭审理前,由该机构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确保陪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裁判能力,而不单单凭一腔热情盲目办案。在确定陪审员名单后,根据其业务专长,在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需要陪审员参与审理时,分案机关应从陪审员档案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合议庭。

另值得注意的是,因案件的审判是一项法律业务性质很强的工作,陪审员在法律知识方面比专职审判员毕竟略逊一筹,为了保证案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及时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减少办案资源的浪费,要明确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还要科学地确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比例,笔者认为,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中,审判员的人数应占多数。

4、陪审员的回避

陪审员为审判人员,应属回避人员之列,故陪审员只要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都要回避。为了保证回避制度在陪审员身上落实,案件程序上的公正,在开庭前,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告知控辩双方,只要有一方产生疑议,均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回避要求,并由审判长审查其是否具备回避条件的,报本院院长决定。

5、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即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他是合议庭的审判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审阅卷宗材料;参与案件调查;参加开庭审理;参加案件评议。在合议庭评议时,参加合议庭的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如果意见发生分歧,按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陪审员应积极参与案件评议,发表自己观点,这样,可杜绝“陪而不审”及审判长一言堂现象。此外,我国的陪审制,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体途径和方式,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故还应赋予陪审员以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进行事中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

同样,权利义务是对待的,陪审员应同审判员一样,要遵守审判纪律、严守审判秘密,对陪审员对参与审理的案件发生严重失误,同样适用错案追究制,但对其的处罚,可采用不同于对审判员的处罚方式,如扣除陪审员的津贴,免去陪审员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其行政处分等,以加强陪审员的责任心,保证案件质量。对陪审员故意、枉法裁判、泄露秘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案件审理中接受贿赂的,如构成犯罪,可按照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侧重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陪审员,应选择教师、共青团、社区等具有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员担任陪审员。陪审员在参加法庭审理中,不仅应参与查明案件事实,还应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堕落原因、个人经历、犯罪原因、心理历程、案发后的悔改表现等;在评议案件时,要有所侧重,陪审员要偏重评议事实问题,审判员偏重评议对法律的适用。陪审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选准突破口,利用自己的专长,启发未成年被告人的自我觉悟,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寓教于审,消除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接受法律的制裁,增强他们改造、自新的信心,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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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市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篇11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法律援助纳入平安社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1、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在未成年人当中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能力;

2、通过开展“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扩大法律援助宣传覆盖面,提高家庭特别是新市民家庭,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3、整合资源为未成年人以及新市民提供优质、高效、准确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凡无经济能力的新市民家庭,在遇到涉法案件时,欲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可由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三、活动内容:

1、开展送书籍、送法律、送服务的“三送”活动,把法律援助知识和法律服务送到未成年人身边;

2、组织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突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担任学校及新市民家庭的法律顾问;

3、面向社会公布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扩大未成年人维权途径;

4、开展针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以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制讲堂、法律授课等专题讲座,提高维护未成年人、维护新市民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5、各中、小学校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联络站”,由负责未成年维权的团(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后,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宣传咨询、协调、服务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要充分认识“新希望法律援助关爱行动”重要意义,各相关单位、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及《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维权保护工作;

篇12

中图分类号:D523.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全国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高达15万。以重庆为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从1998年的1187人上升至2008年的2469人,上升比例为108%。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明显加重,严重暴力犯罪占60%以上。青少年的犯罪率逐步上升的今天,法律教育的重要意义越发明显,而作为中职生这个特殊群体,其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谕。

由于留守孩子家庭教育薄弱,而中职生大部分又来自这样的家庭,因此,中职生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尤为重要。近年市场对技能人才的要求越来越多,致使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日益扩大,要培养综合素质高的新一代建设者,而法律意识的培育又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中职生所应具备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

专家预测,今后,未成年人犯罪仍可能呈持续上升趋势。这说明:青少年犯罪不仅具有低龄化的趋势,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有: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如2001年,在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

3、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有一起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时,显得非常“老练”。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从以上统计材料可以看到,当前中学生违法犯罪情况突出。而绝大部分中职学生来自中考落榜生,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较低,情绪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但,中职学生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所以在中职学校加大加强了法律知识教育,非常必要。其中,在中职学校文化课教学中开设《法律基础》教学,越来越引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同时得到了社会和家庭的认可。

二、当前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视相对不够,法制教育没有放在足够重要的位置。中职学校学生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明确的规定: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2.教育方法简单,法制教育效果不佳。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由于对法制课的重视程度和经费等原因,大多数学校的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经常是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很少有学校能让学生走出去学习,或邀请其他单位参与学生法制教育,造成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不利于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

3.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由于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

三、如何增进中职学生法制意识

(一)首先,学校应先加强教师自身素质的培养。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具备高素质的法律专业教师,充实法律教师师资队伍,保证学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要鼓励现有法制教育的教师通过进修、培训的方式,不断学习,与时俱进,提高自身的法制素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道德水平。

其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进行普法宣传,多收集一些相关资料,从中加以提炼,引导他们的思维,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及应用,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学生步入社会产后产生的犯罪率。

(二)增强学生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减少青少年犯罪率

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制教学内容,宣传讲解与中职学校学生的身心发展阶段相适应以及与紧扣专业实际开设不同的法制教育课程。在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结合各专业情况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等可以作为汽修类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则可作为财会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

在本人教学过程中,为了达到教学目的,有时我采用模拟情景教学模式,从教学内容具体需要出发,创设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具体场景和氛围,引起学生情感共鸣的体验。应用精选鲜活的案例分析辅助自然引入。有一次我就以“青少年打群架与法律中的聚众斗殴有什么密切联系以及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等?”讲了一个案例,然后让学生们进行分组正反方辩论。让学生从已有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出发,了解法律与日常生活的密切关系。最后我讲解了答案,阐述了理由,并表扬了积极思考,勇于表达自己见解的每一位同学。告诉他们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认识理解法律在当今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学会用法律知识去认识生活,认识社会和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简单的问题,逐步提高学生应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了解认识现行法律对维护当今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推动人类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中职学生学法守法护法意识,使学生在面临与法律知识有关的社会生活问题的挑战时,能做出理智,合法的决策。

(三)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进行法制教育学习。现代社会,报刊、电视、网络等已成为中职学生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一方面,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庭审现场》、《案例说法》,等栏目,搜集与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去感受和体验法律的严肃性,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网络法制教育,针对网络教育与其他载体教育的不同特点,开辟学校法律教育新空间,开展定期的网络法制知识的普及、专家讲座等。并开展相应的活动,让学生了解网络法制知识,培养正确的网络兴趣,建立其良好的网络法制自我意识。

总之,在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该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和生活中的案例汇聚到课堂教学中来,让中职生的法律基础知识课堂变得鲜活,真实和高效,让他们在熟悉的生活情境中感受法律的重要性。其次,作为一名合格的中职生,就应做到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只有这样,学校才能培育出有社会道德规范,对社会负有道德责任的,高素质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1] 李明华,中学生违法犯罪预防体系构建的研究,中国德育杂志编辑部,《中国德育》2006年11期。

[2] 田文生,重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10年翻一番,中国青年报,09年。

[3] 徐涛,浅谈技工学校法制教育[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

[4] 张勤恳,高校法制教育现状浅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

[5] 林丽花,浅谈如何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2006年。

篇13

新课程改革以后,在思想品德教材中,涉及了很多法律知识,如教材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关保护隐私、保护受教育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内容等。因此,要想搞好自己的教育教学,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思想品德教师就必须不断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充实自己的头脑,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与教学有关的法律知识。只有用这些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言行,才能教育学生学法守法,行之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了法律意识,从而也使我们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了。

二、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的工作不只是讲授知识,只有用人格才能影响人格,只有用情感才能唤醒情感,教师的作用在于做出榜样。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常有私自拆开学生信件、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现象发生等,那又怎么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这要求我们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严于律己,依法施教,做守法的模范,以自己的正确言行引导学生,以自己的修为感染学生,努力让自己成为学生心中的偶像,只有这样,对青少年学生的成长教育才能潜移默化,水到渠成。

三、创设情境,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

作为一名思想品德教师,主要任务是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活动中去,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如果单纯地讲解法律条文,用空洞的理论去说教,不能真正落实法制教育。因此,我们在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创设情景,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的过程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

在讲消费者权益一课时,我把学生分成四个小组,让学生做了一次问卷调查,自己设计调查题目。每个小组调查得非常顺利。回来之后,谈了自己的感受。通过这次调查,学生深切地认识到了下面几点:(1)在生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后,有的忍气吞声、有的以牙还牙、还有的依法维权。(2)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国家应加大执法力度,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都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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