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3 18: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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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来看,从2010年开始,我国先后制定与修订了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基础标准,如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虽然如此,但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仍旧存在着法律体制不健全的问题。除了现有的《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存在一定的冲突外,在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也较为落后。20世纪英国就已经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采用了80%的国际标准,日本则达到了90%以上,而我国现有的国家食品标准中只有40%左右采用的是国际标准。简而言之,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虽然较以前有了一定进步,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面对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尤其是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亟待优化。
二、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一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做出努力,但仍旧无法避免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市场经济与政府管理作为食品安全管理问题解决方案的模式已呈现一定的弊端。从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层面来看,包括食品在内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不仅仅需要政府的主导,同时还需要诸多社会性组织的参与。民间组织指的是除了我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外的社会中介性组织。狭义的民间组织指的是由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纳入登记范围内的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笔者所述及的是狭义的民间组织。我国的民间组织在管理工作上的基本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民间组织通过抓培育发展,来不断的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来进行活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可以把自身没能解决好的事务交给民间组织进行管理,这样就可以扩大社会参与力量,来提高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效率。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也呈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促使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通过新的管理模式来进行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包括民间组织在内社会力量的参与有效的弥补了政府管理所存在的不足,这与民间组织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优势是分不开的,这些资源的存在推动了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从消费者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存在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以及对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有效帮助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效率的提高。如民间组织可以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基础知识,让消费者能够做到从自身做起,进而有效的预防食品安全方面重大事件的发生。从食品生产者与食品行业发展的层面来看,民间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的对食品生产者和食品行业进行监督。如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发挥自身在信息传播方面的优势,促使政府和消费者更快的掌握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行业中存在的损害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发挥其协调和联动作用。
我国的民间组织本身是在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工作共同运作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这就使得民间组织自身比较了解市场经济以及政府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因而能够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发挥自身在信息与资源方面的优势,有效的协调与联动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部门以及组织,进而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综合力量所具有的作用,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高。总之,民间组织作为不断发展中的团体,其本身可以通过游说、舆论媒体及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开展社会工作,进而在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发展的同时,弥补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以及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弊端题。也就是说,应不断推动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
三、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建议
(一)制度方面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制度的支持。这就需要我国结合现有实际情况优化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具有的社会地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情况来看,关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发挥的法律条文缺乏较好的操作性,这就决定了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与此相关的管理办法,通过赋予民间组织一定专业方面权限的方式来提高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不断的健全与民间组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给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奠定必要的环境基础。值得强调的是,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作为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主导要素,其所设定的平台,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有着关键性的影响。政府应通过转变自身的职能,从制度的层面出发给予民间组织作用发挥的动力,进而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
(二)民间组织与政府合作的建议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政府的指导与支持,应加强民间组织与政府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合作。一方面需要政府不断提高对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信任程度与合作深度;另一方面需要政府与民间组织不断加强在食品安全科学研究与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简而言之,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管理中建立合作的模式,不断地加强彼此的沟通与交流,理顺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两者的各项职能,进而有效的发挥政府与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不同优势,共同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民间组织间应加强合作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有效发挥,还需要民间组织间不断地加强合作。我国有着大量规模不同、发展程度不同的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本身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存在区别,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也存在区别,这就决定了民间组织作用的发挥需要彼此之间通过多种模式来加强彼此的合作。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民间组织之间在食品安全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信息交流,或者建立专门的全国性的食品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来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协调组织通过章程和日常管理等结合的方式来对不同的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协调沟通问题进行处理,通过该组织的运作发挥出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各类优势,逐步确立食品安全管理中民间组织间之间有序配合的模式。
(四)民间组织应不断发展壮大
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作用的大小与民间组织自身有着密切的联系。要想不断的深入发展民间组织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需要不断的推动民间组织在我国的发展。首先,应提高我国民间组织在筹集资金方面的能力,只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才能有效的奠定民间组织不断壮大的基础。这不但需要政府的相关支持,同时也需要民间组织将自身的理念、成功事例等多途径地传达给更多的公众,进而得到更多的支持。其次,民间组织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性。这就要求民间组织应通过人才战略的应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如加强对成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等。食品安全工作系统性与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民间组织应不断的完善自身的管理水平,民间组织可以通过建立专业的专家委员会等方式来定期地进行专业性的评估。最后,民间组织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在廉洁自律方面的管理能力。进而有效的降低由于信任危机与道德风险等对自身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既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对食品行业给予沉重打击,例如"酒鬼酒"被曝"塑化剂" 事件当天,酒鬼酒紧急停牌,14支白酒股无形蒸发300多亿资产,足见食品安全已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适应食品安全现状的客观产物,其强制保障、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极大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了食品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但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却存在投保率低,食品安全保险种类单一的现象,该项制度未能广泛推行。本文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展开分析,以期对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构建有所推进。
1.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必要性
1.1食品行业主体责任保险意识单薄
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仍是商业保险,遵循缔约自愿原则,是否投保,何时投保、与谁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食品企业自主决定。许多食品企业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只顾眼前利益得失,往往不愿意投保责任保险而增加经营成本。既使是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也"自认倒霉",换个招牌,继续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影响并不大。更有少部分企业抱着赚点就撤的心理,对食品安全采取放任态度,自然不会在食品安全成本方面有太多的投入,既便被相关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查处,也会一弃置之。缺乏事前防范,事后惩处的有效制度,是部分食品企业忽视食品安全的重要原因。低廉的违法成本,未能促使其主动投保责任保险。
另外,许多食品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功能并不理解,投保意识不强。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分散风险、转嫁责任的功能,同时可以对投保产品起到宣传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食品消费者往往会因为该食品投保了责任保险,对其产品质量更加放心,选择时会优先考虑投保产品,从而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投保食品企业利润。因此,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对食品企业的风险防范、责任风担功能,同进可对投保企业起到品牌宣传作用。
1.2食品侵权往往具有隐性特点,消费者在受到食品瑕疵损害时举证困难
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侵害的特点往往是持续地、隐蔽地,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不会及时地显现,最终导致大部分受害人长期遭受有害食品的危害,而得不到及时救济。人们每天食用的食物种类较多,既使出现中毒症状,消费者也无法准确判断究竟哪样食品存在问题,只有自掏腰包,将自己食用过的食物先逐一送检,才有可能确定毒源。如此的送检维权,使消费者消耗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后才得以确定侵权主体,是消费者维权难的现实难题。消费者的维权难,就为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创造了机会。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强制食品企业投保,可以有效防止食品企业逃避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消费者食品安全维权。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实需要及必然要求。
1.3政府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常常扮演"保险人"角色,增加财政负担
一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责任主体明确,但往往因责任企业无赔偿能力或逃避责任承担,导致由政府向受害者埋单。责任保险人的缺位,迫使政府充当了"保险人"的角色,增加财政负担,最终由纳税人埋单。因此,扭转政府埋单的现象,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成为必然。
1.4保险条款侧重于对保险人的保护,不利于对被保险人的保护
现行的食品责任保险条款,均由保险人单方制订,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制订方面毫无话语权。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保险条款制订的单方性,决定了保险条款利益设计的不平等性。保险人往往更关注自身权益保障,对被保险人设置多重限制条款,表现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地位实质的不平等。保险条款的不平等,也是导致食品责任保险推广不利的重要原因。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在制定时,由政府相关部、保监会、保险公司代表、食品企业代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共同参与,充分的体现了保险条款内容的民主性及科学性。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能够有效实现了各保险主体的利益平衡,因此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成为必然。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可行性
2.1尽快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府主导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运行主体的选择,宜采用"官办民营"方式。由于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需要在密切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领域强制推行,如果仍采用一般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运作,仍无法解决保险产品的不足及投保人积极性不高的负面问题。此时,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职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实施,才能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对消费者的保障功能。
借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成功经验,建立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具体规定强制保险范围的设定、运作模式的设定、损失分担计划的政策支持。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将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取得食品行业经营许可资格的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但尚未投保的食品企业进行取缔。当然,政府还应作好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及时调整投保主体条件及保费率。同时,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强制保险制度目的的落实,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医疗机构对食品受害人的救治情况及有无依法使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共保基金对受害人进行抢救;如财政部门根据保险人缴纳营业税额及共保基金的情况,对共保基金予以财政补贴。
2.2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配合,实现保险公司、食品企业及消费者利益的共同维护。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是消费者利益维护的基本保障,其覆盖主体广泛,但仅以基本的人身伤害及直接的财产损失为承保范围,赔偿限额以满足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为限,且不包括对消费者造成的间接损失,可以说强制保险仅赔偿受害人的基本损失,仅是部分赔偿。而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则以保险人与投保人的约定为准,一般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范围广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且赔偿额也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由约定,可以是对受害人的完全赔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承,共同构成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完整体系。因此,在实践中既要强制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又要大力宣传商业保险的重要补充作用。
保险人在承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时应有适当的利润,如果只是不亏不盈,虽是强制承保,但不利于调动保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深入开发及保险人才的投入,无法满足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只有在赋予保险人强制承保义务的同时,给予适当利润,保险公司才会积极响应政策、法规要求,广泛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同时,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许飞琼:《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
[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4]石扬令、常平凡:《中国食物消费分析与预测》,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图分类号] D923.8 [文献标识码] A
一、内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市场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价格系统,它提供有关消费者边际替代率、生产者边际成本及商品相对稀缺程度的数据。同时,价格也是产品质量的重要信号,是消费者进行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价格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完全信息假定之上的,但完全信息的假定与现实并不相符,因为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社会分工的不断加深使人们很难全面掌握自己活动范围之外的知识,这就在不同主体之间形成了信息差别,致使有关交易的信息在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非对称分布,占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优势,而占有较少信息的一方则处于劣势,这种情况可称之为“信息偏在”。
对于需要借助于信息做出正确决策的市场主体来说,多获得信息是有益的。但是,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往往导致交易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就发生了。如果产品特性不能被直接观察到,无迹象表明每一种产品的价格将与其质量相一致,价格可能不再提供给消费者一个增加某种特定质量特征的指示。
“柠檬市场”模型表明,在无法预知产品质量的情况下,购买者将根据预期平均质量水平来支付费用。但产品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不会接受这样的价格,被迫退出市场,只有产品质量低于平均质量的卖者愿意进入市场,劣币驱逐良币使市场交易很难达成,最终导致市场萎缩。
食品市场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例如食品的色泽、形状、大小、品牌、产地等属于搜寻品特性,而食品的新鲜程度、味道、口感等则属于经验品特性。经验品特性是在购买后确定质量不需要支付很多代价,而信誉质量在正常使用中却不能得到估价,对信誉质量价值的任何评价都需要追加代价高昂的信息。食品中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细菌数量,含有的抗生素、激素、各种营养元素、添加剂等都属于信誉品特性,因为消费者即使通过观察和多次消费,也很难对其做出判断。
由于食品信誉品方面的特征具有隐蔽性,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高质量高价格的食品往往难以出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即使交易能够达成,也会产生内部性。内部性是指由交易者所经受的但没有在交易条款中说明的交易的成本和效益。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效益是正的内部性,而不反映在合约安排中的内部成本是负的内部性。不安全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就属于典型的负内部性。政府规制可以降低信息不完全的程度,提高信息传递效率,避免市场机制“逼良为”,保护守法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外部性与食品安全规制
外部性是指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收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即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
食品市场属于垄断竞争性的市场,产品种类繁多又差别不大,并且其品质的差异性较难识别,在市场机制下,不法厂商没有动机披露真实的偏好。因此守法厂商出售的优质食品常常给不法厂商带来收益。反之,一旦不法厂商提供的伪劣食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导致食品公共危害事件发生,消费者就会放大食品风险,甚至出现集体恐慌,致使消费者普遍拒绝购买某一品牌甚至是某一类食品。这种“一条臭鱼腥了一锅汤”的效应,就是不法厂商对守法厂商、进而对整个行业和社会造成的负外部性。
例如,2002年1月,欧盟从我国出口的水产品、禽肉中检测出氯霉素,禁止我国近8亿美元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由此导致山东近170多家肉类、水产品企业停工或倒闭、8万多人下岗,浙江省2500余艘渔船、数十家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数万工人、渔民受到影响。
造成外部性的原因有两个:缺乏明确界定的产权和存在交易成本。在市场和私人谈判解决不了负外部性时,有必要进行政府规制。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政府规制解决外部性的必要性是建立在产权解决方案交易成本过大而无法实现之基础上。
三、不完备法律理论与食品安全规制
法经济学派认为,垄断、污染、欺诈等市场中其他的不幸副产品不仅仅是“市场自我管制机制失灵”的结果,“市场失灵通常是一种市场和普通法规定的市场规则的失灵。”“对待市场失灵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控制方法:一是私人实施权利的普通法制度,另一种是直接公共控制的行政制度。”至于采取何种选择,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普通法(除刑法以外)管理方法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该方法对政府官员的依赖程度最小,主要依据公民自己――受害人及其律师;二是守法的激励产生于这样的威慑:如果加害人违反规则,他必须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而直接或行政的规制则相反,它对政府官员的依赖极大,而且先是竭力防止侵害的发生而不是对受害人实施损害赔偿。普通法方法与直接规制相比,存在一定缺陷,如果对每个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过小而使诉讼不足以成为一桩有利可图的生意,或者假定总损害相对于预防成本是相当大的,那么就有理由进行直接管制。当损害不是很小而是很大时,一个加害人可能无力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当他不能支付时,他遵守法律的激励就会减小――实际上他能将受害人实际成本和最高可征收损害赔偿额之间的差额从其自身转移到受害人身上,这时直接管制的理由又会重新起作用。
“不完备法律理论”是对法经济学派的进一步拓展。该理论认为,法律有最优阻吓作用隐含的假设是,法律是完备的,即法律能够准确无误地规定出所有相关的适用情况,无一遗漏,而且如果证据充分即能切实地加以执行;这还要求法律能够自我说明,即所有法律的适用对象都对法律的含义持相同看法。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现实之中,任何法律都是不完备的。法律的不完备性一般体现在:法律体系本身制定得不够完善;已有惩治标准但处罚程度不当;法律的出台滞后于快速的经济发展和技术变革。
在食品安全领域,相对于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立法总是要“慢半拍”。例如,按照美国毒物控制法登记的化学物质,大约有66000种,且每年有300-700种新化合物引入经济用途(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加工中直接使用和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而这些化学品的安全性评价与动物、植物体内残留规律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尚未完全被人类所知。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安全立法的不完备性可想而知。
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立法者对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是无法完全预见的,比如,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因此也就没有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但实际上违法者却在使用着这些有害物质,致使含有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工业原料的有毒食品以“质量合格”的身份流入市场,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害。
当法律不完备时,法律的阻吓效果就会削弱,其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功能也会减弱。创造监管职能,并且将这些职能赋予特定国家机关而非法庭,是对不完备法律引起的威慑失灵问题做出的回应。监管者克服了完全依赖法庭被动执法的法律制度所必然产生的诸多弊病,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庭和监管者的关系不是互相替代,而是互相补充。
[参 考 文 献]
[1]何杰.食品质量安全及对策[J].中国标准化,2004(2):148
大数据时代早已是一个非流行的新潮词汇,英国学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主编的《大数据时代》一书中为我们指出,大数据所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开启,从而使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面临极大的变革。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之相伴的则是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食品安全日益成为我国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运用国家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的相关力量,监督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而让各食品企业将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出来。然而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应集中在食品安全过程监控、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微生物风险控制等这些关键环节上,但事实并非如此。再因大量不正确或欠全面的信息充斥于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沟通之中,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消费者加重了对食品安全的不信任感。因此,就需要将食品安全的信息沟通渠道在食品安全专家和公众之间尽快构建起来,为消费者科学食品安全认知的建立提供帮助。因此,有必要就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含义
学术界对智库迄今缺乏统一的说法。现以改革杂志社专题研究部关于智库起源、分类和功能进行的研究结果,加之国内外学者关于智库相关的定义,可有如下共识形成:智库,即一种经跨学科专家所组成的稳定且相对独立的政策研究机构,该机构研究人员采取科学研究方法开展跨学科研究广泛的政策问题,并为政府、企业及大众就相关政策问题,将咨询建议或意见提出来[1]36。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和相关专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定义,可将食品安全智库的概念确定为,以食品安全领域专家构成的跨学科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引用多样科研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问题,以便为政府和企业提供食品安全问题解决的建议或者是实际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人类的食品安全需求提供有效服务。由于研究食品安全具有的特点为对象多元、方法多样、学科众多等,这就要求食品安全智库必须属于一个综合性研究机构,其应实现多学科汇聚进而达到跨学科协同,其职能以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建言、舆论引导、公共外交等为主要内容,并将解决食品安全的各种政策建议多为社会共治提供出来。
二、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必要性
目前的世界正进入一个高科技时代,这是一个大数据高度发达并被充分利用的崭新时代。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有效共治,就越来越依赖于食品安全领域各类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利用,也更需要对大数据进行适时准确的分析,从而为政府、企业、消费者有效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有效的帮助,以促进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和大数据的充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破解,离不开借助于全社会的合力,将一个以空气、水、土壤、食品、健康等多方面数据组成的综合性大平台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食品安全的综合性权威平台,发挥平台效应为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我们知道,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舆情产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而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应对则属于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解决政府、学术界、食品行业、媒体和公众之间信息不对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加强信息交流。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媒体多与大众开展有效的信息沟通,以便最大限度赢得公众的理解与合作。公众经过及时、准确、透明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过程,可对食品安全的真实状况得到正确的认识,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息进一步增强,并且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也对风险管理者最大限度地将科研、政府部门、消费者、食品企业、媒体及其他方面的信息与意见进行收集提供便利,也对管理者获取尽可能多的影响因素和决策信息有利,以免错误地做出片面决策,从而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决策更有效和高质量[2]112。因此,迫切需要将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起来,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参与多元信息链当中,则就可能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实施有效治理。就目前看,参与食品安全舆情信息交流有着众多的主体,主要包含着食品供给者、政府部门、非政府及第三方、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及媒体和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积极参与食品供给者、政府、非政府及第三方、媒体等多元主体的信息交流互动,这一过程中,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分享所掌握的信息相对丰富,这是因为基于产学研大背景,在通常情况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与企业经常要发生很多联系,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帮助,在一定程度上,两者已经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提供了信息共享的可能。并且,因智库的参与,可对政府人手短缺、专业力量不足和管理能力有限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政府获取科学评估后的信息,再为消费者进行科学、权威和全面的信息传递。因智库的参与,非政府和第三方组织可以在协调与沟通中,使其管理能力与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增强,信息来源更为丰富;而媒体也可将真实科学的信息掌握住,其系统化的科学完整信息就有了基本前提。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自身,发挥出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信息过滤功能,就可以对不实信息和谣言进行有效的过滤,进而将一个科学、权威的正面信息传播环境营造出来。
三、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构建的建议
大数据视域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将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纳入其中,让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发挥食品安全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作用,借助于信息交流渠道,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管理和交流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给予有效应对。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多学科单位协同研究合作平台。建立平台需在原来基础上重新整合资源,从各学科吸纳人才开展跨学科研究。围绕建立长期、稳定的平台,进行科学保障机制体制的建设,将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从人事制度、队伍建设、财力保障、激励措施等各方面加以健全和完善,确保跨学科平台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同时,还要围绕跨学科协同研究这个目标,将那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专家学者下大力气引进食品安全信息智库,对自身的智囊库加以充实[3]57。这些专家学者可以是高校的相关研究人员,也可以从企业聘请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食品生产和管理人员以及政府监管人员等,进而实现跨学科的协同发展。
2.开展食品安全网络舆情信息的搜集和风险评估。当食品安全信息智库日常运行时,就应及时搜集、分类和汇总食品安全舆情信息,并采取科学方法与手段开展风险评估,进而将一个集风险评估信息搜集、科学评估、舆情分析和舆情上报为一体的应对机制建立起来,所获得的舆情信息搜集和风险评估结果,能够为政府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事件提供可靠的参考。
3.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舆情的快速响应机制。需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仅有食品安全潜在风险舆情,而且还有风险出现初期与政府部门、食品供给者、消费者、媒体的联系如何快速建立的问题。要将食品安全的最全面的信息掌握好,并将食品安全智库的内部专家学者的力量快速调动起来,对风险进行及时有效地评估,以此为政府政策制定部门提供参考。
4.及时纠偏那些自媒体的不实信息。可以发挥食品安全信息智库的效能,将科普微信和微博公众平台及时建立起来,以便有效过滤与筛查食品安全的不实信息。并可以借助于大数据和信息管理手段,进行具备信息筛查和排除的网络管理系统的大力开发,运用信息技术和人为合作的力量,通过一系列自媒体信息的纠偏、辟谣等公益活动的举办,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正能量的传播,将一个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的正面氛围努力营造起来。
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况
世界卫生组织于1996年给出了“食品安全”的定义:“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食用时不会对人的健康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以下共识:
1.食品安全属于综合概念。食品安全涉及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多方面内容。2.食品安全属于社会概念。食品安全是社会治理方面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度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治理的要求有所不同。3.食品安全是一个政治性概念。食品安全是一国政府职责的体现,并且关乎公民的切身利益。4.食品安全更是一个法律性概念。从上世纪80年代起,部分国家开始以食品安全综合立法逐步替代卫生、营养和质量的立法。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是指涉及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我国政府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有关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新《食品安全法》通过审议,并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2 新《食品安全法》的不足
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显示了国家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态度,与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不对接
由于新《食品安全法》刚刚颁布实施不久,在许多方面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来得及与之相衔接,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与其他法律法规对接。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与旧法比较,该条调整了罚款额度,但在确定罚款具体数额上留有过大的裁量空间,这样会很容易导致罚款不明确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二)监管机构和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监管权不稳定。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之前的时期,食品安全管理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指导,从《食品安全法》起草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权又移转给了国家质检总局,新《食品安全法》由国家食药监总局主导,职权又转移给了食药监总局。多次主导权的移转导致了监管权的不稳定性,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其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分配不明。在2003年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了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负责保障食品药品的安全,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进行监督和协调,其职能是全局性的。但在实际的工作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有一部分被其他部门分割出去,在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就不能起到总领和指导的作用,导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矛盾和重复。
第三,从事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参差不齐。监督管理工作往往涉及法律法规的运用,很多时候涉及执法处罚的问题。这就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但在实际当中,部分工作人员通常执法素质执法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的执法监督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
(三)政府职权干涉市场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还是依靠政府的职能,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的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传统的监管模式下政府职权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不适当。以往的模式下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具体的执行标准,采用不同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时难以把握监管的度,导致实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超过必要的限度。2.监管的方式缺乏必要性。市场化的今天,在一部分食品行业或部分情况下,市场有自律的能力和积极性,这时就没有必要介入政府的职能来督促监管。3.监管不平衡。当前监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部分情况下只是为了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严格监管只集中在特定的一段时期,其他时间监管的力度就会小很多。同时存在监管不公平情况,使得行政相对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3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一)确保新《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对接
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施行一段时间之后,应当及时调整其他法律法规与新《食品安全法》的对接问题,明确罚款的确定标准,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的标准。其他法规、条例有关食品安全、食品质量标准的都应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适应。只有这样才能理顺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形成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二)改革监管机构与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稳定食品安全监管权的主体,形成高效便捷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这样才能够统一指导,制定有效的政策方针。
其次,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权分配。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与新《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权,细分各自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各自负责相互协调。根据实际的必要性,回收拆分给其他部门的职权,形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集中性。
第三,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根据工作强化培训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合理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避免过度干涉
必须明确市场与行政的界限,改变以往陈旧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首先,应当适当监管。对不同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具体的标准来执行,使得执法和监管人员能使度把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有必要才监管。对于部分行业和情况,可以交给市场来自律。第三,要做到平衡监管。在任何使其都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而不是一味的为完成上级的任务。同时,保障相对人能得到公平公正的监管力度,杜绝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涂永前.食品安全的国际规制与法律保障[J].中国法学,2013(4):135-148.
[2]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1):33-49.
[3]隋洪明.论食品安全风险预防法律制度的构建[J].法学研究,2013(3):56-64.
[摘要]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们生活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市场的监管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不良商家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做文章来榨取利润,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管力度。而在高校以及企业之间,实行这样的监管机制是非常有用的,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云计算是目前基于计算机技术的一种新型搜索方式,可以实现盲搜索等信息校验工作。基于云计算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构建,能提高食品的监管力度,实现行业的良性发展。
[
关键词] 云计算;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 C931.2;TS20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893X(2015)02?0098?03
[收稿日期] 2014-09-11;[修回日期] 2015-03-10
[基金项目] 2013 年度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校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平台研究”(13YBB156)
[作者简介] 彭铁光(1972-),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高教管理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也随之更加复杂化,从而造成了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缺陷。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了市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为了能够保证人们生活中食品不会出现安全问题,有必要设置监管机构,从而有效地实现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当然,监管机构必须通过一定的具备资质的部门予以确认才可以成立。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基于第三方的监管平台[1]。那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就可以通过利用校企合作平台,来进行第三方监管平台的构建,从而实现对于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在监管的技术手段上,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强大的筛选以及搜索功能,从而通过比对来实现对于食品安全的有效管理。因此,本文重点探讨基于云计算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平台的构建。
一、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作用和必要性分析
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行业内部的竞争过于激烈,造成了商家利润率的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因此,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赚取利润,一些不良企业就通过降低成本来赚取利润,甚至是牟取暴利。其中,降低成本是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的。尤其是在食品行业中,一些不合格甚至是过期的产品,经常会被曝光,不良企业就是将这些过期的食品提供给消费者,并通过降低价格,以获得销量[2]。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应采用怎样的方式才能有效控制住当前的局面,并且能够获得良好的效果呢。下文将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和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行业的悲哀,更是市场的悲哀。由于市场上存在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们感到十分担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对于食品市场的一种疏远,市场的不可信度也逐渐增高[3]。因此,不仅仅是为了能够让市场得到稳定,让行业能够获得前进与发展,更应该做到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让人们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健康食品。因此,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具备以下几个作用:
第一,可以对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混乱的食品市场进行整改,从而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对于一些不良商家,采用监管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们在食品质量上做文章,也是给不良商家敲响警钟。
第二,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在于让食品行业能稳步向前发展,市场需要稳定,也同样需要这样的监管方式,来确保未来市场的发展不偏离主轨道。因此,为了能够稳固市场,实施食品安全的监管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能够给予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心。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在过去出现的三聚氰胺以及毒奶粉等事件中,老百姓已经对这些食品彻底失去了信心,并且不惜重金购买国外市场的产品。长此以往,我国国内的市场就会出现问题,从而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因此,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消费者信心的提升。
(二)食品安全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在市场发达的同时,对于市场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对于一些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一些重大的食品问题甚至直接影响到了婴幼儿的成长与发展,并且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实行,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食品行业的长久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稳定。如果食品安全得不到保证,那么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动荡。因此,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行业的稳步前行,对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行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的稳定,需要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管。一个行业是否能得到长远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业的内部是否健康,是否有足够的信誉。而对于食品行业而言,食品安全就是整个行业发展的大前提。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就无法实现食品行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市场而言,也是这样的道理,食品市场如果没有稳定的食品安全保障,会对整个市场的稳定性产生影响。
二、基于云计算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模式构建
云计算是一种目前非常常用的技术,在诸多的领域与行业中,都有相关的应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依然可以采用云计算技术。通过云计算,实现对于数据库的监管,并且能够保证出现过问题的企业,能够受到严格的审查,确保它不会再出现问题。对于市场上的食品企业,也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并且保证这个数据库能够获得及时的更新,同时还要能够具有搜索与黑名单的功能[4]。建立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库,数据库需要对所有的食品企业进行备份,并且进行区域管理,从而实现云计算的基础。并且,在建立架构的过程中,还要建立黑名单,从而让一些出现问题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罚。
基于云计算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平台将在高校建立全新的食品安全防范体系,学生的食品安全将得到有力保障,同时,还可以为学校、企业带来更全面和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借鉴。
湖南省十分重视信息化教学改革,尤其是大学城的空间建设及应用,充分利用大学城空间强大的信息和交互功能。借助空间建设在湖南省的影响力,我校通过学校与深圳民声科技有限公司的深度合作,建立面向湖南省高校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机构空间,建立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主题空间和人才培养空间,打造无缝衔接的湖南高校食堂保姆式空间监管服务体系。通过合理设置空间布局,充分挖掘空间功能,使食品安全的防范体系构建、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建设、食品安全第三方人才培养、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标准体系开发等多种功能有机整合,实现多方的协同创新。
(一)校企协同创新的实现
校企之间的合作,对于高校与企业而言,随着合作效果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也使这一工作有了更好的发挥方式。尤其是在监管机构中,校企合作模式能够收到非常好的效果。因为,两者在合作的过程中,不仅仅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更能够保证高校的学生们在步入企业之前,就可以得到良好的锻炼。那么,监管平台这一理念的实现,能够在校企协同的模式下获得诸多的优势。
第一,校企协同的创新平台,能够更好地实现监管的公正性。由于校企之间可以实现良好的相互开发与监管的模式。高校的学生们在实习期间,可以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实现平台的构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相应的设计与研究,从而保证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实现良好的合作方式。
第二,基于技术开发的校企协同创新平台的实现,从创新的角度出发,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创新的要求。由于在传统的监管体制中存在诸多的弊端,致使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的过程中即使再小心,也会出现一些疏漏。并且,在庞大的数据库中若是想实现细致的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实现创新平台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完成校企合作模式的运行,并且能够将以往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中予以解决,制定真实有效的监管机制。
第三,校企协同创新平台的构建,是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市场的活跃与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才的影响。由于人才在社会上一直是以自由的方式进行输出,因而在人才录用的过程中,并没有特别的针对性。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需求以及人才发展方向的契合度。所以,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不仅仅能够提高人才的契合度,更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市场以及行业在发展中的稳定程度。
(二)基于云计算的第三方监管创新平台构建
云计算是基于计算机的一种搜索计算技术,在校企协同的创新平台构建中,存在诸多的数据需要处理。尤其是在一些企业出现问题的时候,无法进行有效地记录。此外,对于市场上的食品企业,也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同时要保证这个数据库能够及时获得更新,并且能够具有搜索与黑名单的功能[5]。校企作为第三方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于监管的公正性,而在云计算的基础上,可以实现对于这些数据的搜索与确定。
首先,需要建立基于云计算的数据库,数据库中需要针对所有的食品企业进行备份,并且进行区域管理,从而实现云计算的基础。并且,在建立架构的过程中,还要建立黑名单,从而让一些出现问题的企业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其次,是要在监管平台中加入搜索的功能,在校企协同的平台中,需要加入创新的元素,重点是保证校企之间的合作在公平与公正方面能够有所改进。在传统的监管制度中,虽然也有类似的管理制度,但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造成了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的现象。但是,通过云计算的校企协同创新平台,在其中加入更多公开的内容,从而让不良企业失去继续生存的土壤。
同时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让其他企业不能够效仿,以此杜绝问题的出现。
最后,在校企协同平台中,为了能够加强监管的力度,需要让更多的技术团队参与,并且能够通过技术的手段来完成监管工作。因为如果全部工作都由人工完成,工作量过大,企业消耗的能源也就过多。为了能够解决类似的问题,就必须在工作过程中加入技术元素,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
三、结语
食品安全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加强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食品质量,从而让消费者能够放心购买。此外,基于云计算的第三方校企协同创新平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且成为合理且有效的解决方法。在校企协同创新监管平台中,加入大量的技术支持,建立起庞大的数据库,从而保证在实行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管。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可以杜绝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从而满足市场的需求,稳固市场,推动行业的发展,并且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基本要求。总之,基于云计算的食品安全第三方监管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构建,极大程度地提高了食品的监管力度,实现了行业的转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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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贾宝军,张云勇,刘广星,等.浅析承载三网融合的云计算平台[J].信息通信技术,2011(3):29-33.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分析显示,2015年27个食品安全热点的区域分布中,大陆地区的热点20个,占比74%,境外热点7个,占比26%。在热点分布领域方面,27个热点中,共涉及到微生物等7个主要领域,其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热点领域包括5个,依次为微生物、乳制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肉制品。从对热点判定的变化可知,27个热点中,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热点16个,占59%;属于食品安全事件的热点6个,占22%;针对潜在风险的预警提示5个,占19%。通过对2011-2015年食品安全热点定性分析可知,对潜在风险的提示是2015年食品热点解析的亮点。从2011-2015年,每年媒体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热点的关注点也在不断变化与延续:从2011年的方便食品与非法添加,到2013年的原料污染与恶意造假,再到2015年关注微生物污染与营养健康。
2015年舆情关注热点呈现6大特征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通过组织相关专家对2015年全年27个食品安全热点进行梳理、分析后总结出2015年舆情关注热点呈现出如下6大特征:
特征一:热点密度有所降低。2014年全年跟踪38个食品安全热点,而2015年全年跟踪27个食品安全热点,舆情的热点密度降低31.6%。
特征二:“微生物污染”连续两年位列第一。对比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2014-2015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热点可知,微生物污染于2014年首次成为食品安全关注的头号焦点,2015年仍然位居第一位。显示了媒体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正逐渐回归中国食品安全的真实,与全球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相吻合。
特征三:违规超范围添加仍是顽疾,但对食品添加剂的认知趋于理性。2015年27个热点中的6个食品安全事件,其中2件是由于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的,占到食品安全事件的三分之一。相比之下,2014年38个热点中涉及到食品添加剂的热点有6个,都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从整体上来看,对食品添加剂的关注热度逐渐趋势于理性,对食品添加剂的公众科普已显效果。
特征四:乳品安全仍心牵天下。2015年的27个热点中,涉及乳及乳制品的热点问题5个,占27个热点的18.5%,是第二大被关注点,但均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关于“常温乳酸菌饮料”、“生鲜奶”等热点均为乳品相关问题。热点中,既涉及乳制品的微生物污染(肉毒杆菌),又涉及化学污染(硫氰酸钠);还首次出现了风险预警(“生鲜奶”)。既有国内的,也有国外的。
特征五:关注点开始由食品安全转向对食物的营养健康评价。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通过分析2015年27个热点反应的焦点发现,媒体和消费者的关注点已不仅仅停留在食品的安全问题上。对褪黑素、膳食补充剂、银杏叶提取物等保健食品及对糖等常见基础食品原料的关注上可以看出,公众的关注点已逐渐转向对食物的营养健康评价。
特征六:老问题穿上“新马甲”。“方便食品和非法添加”是2011年媒体的主要关注点,时隔5年,虽然经过科技界持续的公众科普,相关问题早已成定论,但如“烹炸油安全”、“毒草莓”、“方便面32小时不消化”等,仍然被反复炒作,只是换上了不同的标题。由此,预示着科普的力度仍需加大。
热点凸显风险交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在对“金箔入酒”事件的解读别指出,这个例子可以很好地说明新媒体的风险放大作用。
陈君石说,“如何应对和管理新媒体已成为风险交流领域的一个新挑战。”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王守伟在做“红肉致癌”热点事件的解读时指出,在关乎民生健康的风险信息时,需要严谨和慎重。媒体要正确描述风险,避免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此事件也凸显了风险交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良好的和及时的风险交流可避免类似问题的失真和夸大,对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餐饮服务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所以相关食品安全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餐饮服务食品监测检验一般就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对食品的卫生情况进行抽样调查,这样不仅可以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可以提高食品的质量保证。对于一些大型的就餐场所,就需要经常的进行食品监测检验,但是,目前监测检验的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所以一定要探究一种新的监测检验方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测检验。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目前,食品的安全问题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对食品进行检测检验的组织有许多,包括卫生安全组织、世界粮农组织等许多国际组织。对于食品安全的监测检验,许多发达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使完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近几年,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不断地进行改革尝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出台[1],这部法律初步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以及食品安全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按照相关的规定不断的对监管机制进行完善,希望有效的促进监管能力,提高食品监管水平。
自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开展了许多的食品安全调查以及评价工作,不仅对食品的佐料进行了监测检验,而且对食品的安全也进行了监测检验以及评价。为了食品监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政府不断的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进行规范。然而,目前我国的食品正处于一种安全风险高发期状态,影响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隐患。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媒体对餐饮食品安全的报道越来越多,其中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包括瘦肉精、口水油等,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从而使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充满了担忧。根据相关研究部门的调查显示,近几年全国产生的大多数食源性疾病中,其中有70%~80%是发生在餐饮行业。一直到2009年,全国的食物中毒事件中,餐饮行业的中毒为51起,中毒人数为2821人,中毒死亡人数为5人,与往年相比较死亡人数增加了3人[2]。目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促使人们更加注重食品安全。
餐饮消费环节是市食品供应的最末端,是整个食品生产以及加工中,所有不安全因素集中暴露的环节。食品安全问题一次又一次成位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加强食品监管机制建设,是政府所要探索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而且还对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基础性工作,不仅要及时的对餐饮食品安全机制提供科学的依据,而且还要为地区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评价。由于条件的限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还没有得到大力的推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机制,政府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很有必要。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控制以及监测检验
餐饮服务活动主要指的是给消费者提供及时加工的食品、就餐的场地以及良好的服务等活动。我国餐饮经营者的管理水品很低,对于食品的安全意识以及风险意识很薄弱,在对食品原料的选择以及加工过程中,不注重卫生问题,导致餐饮行业的发展出现参差不齐以及操作不规范的现象[3],这就给餐饮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特别是在大型的用餐场地,食品安全风险发生率比较高,例如,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目前,政府推广使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这种体系主要是通过政府立法、在企业实施的一套食品安全控制,HCCCP全程监控体系以科学为主要依据,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评估,将食品的安全生产以及消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应用HCCCP全程监控体系,可以有效地将食品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4 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
在食品安全新形势下,一定要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以及风险评估具有一定的准确性,进而才可以了解餐饮服务安全风险的管理是否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构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系统,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具备相应的监测检验技术以及信息交流平台,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的反映,还应该对食品安全有一定的评估能力。因此,各级检测检验机构应该适应餐饮食品监管机制的发展,要对餐饮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一定的调整,政府应该将检验餐饮工作的模式转变为分析餐饮风险的工作模式[4],这样不仅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安全控制能力,而且还可以提升餐饮服务的水平。政府应该对餐饮监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学习,不仅要完善监管的基础设施,而且还应该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能力,这样就可以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相关检测检验部门一定要注重提升检验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监测检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形势下,政府应该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作为食品安全评估的基础,不仅要快速提高食品监测检验的能力,而且还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同时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力度,这样才能促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得道一定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丁宏,崔生辉,权娅茹,等.论新形势下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检验[J].中国药事,2011,25(6):527-530.
一、 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高度物质享受的追求也越发凸显,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空前增强。然而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地沟油”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不仅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消费者对监管机构不信任和不满随之明显;严重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给相关行业带来难以估量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食品无小事,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因此,对食品安全进行全面的、彻底的、有效的法律监管刻不容缓,公众渴求的监管时代应该提前到来。
二、 从“地沟油”事件中看现有食品法律监管机制
(1)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机制缺乏系统性、协调性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监管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为基本框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虽然数目众多,也几乎涵盖了食品链的所有环节,但由于制定部门的级别不同、制定时间不同,导致整个食品安全法律冲突现象严重、体系缺乏统一协调性,笔者认为难以有效形成系统合力,此外《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以来,施行时间短暂,缺乏系统完善,由于执法部门的执法惯性,对新法适用难以策应。
(2)检验检测标准滞后
一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的时间早,已无法适应食品行业发展的新要求。大部分行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都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而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过早的食品质量标准已不能涵盖新型的化学制剂,一些有毒有害食品可以顺畅地流入市场。如“地沟油”事件发生后,地沟油的检测方法确迟迟未出台。
另一方面国内食品的标准普遍低于国际标准。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一般严于国内食品的安全标准,截止到2010 年统计中国出口食品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国内的食品安全现状却不容乐观,因而在制定严格的出口食品质量标准和许可证制度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与国际市场相统一的内销产品质量标准与之相符。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构想
(1)调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安全行政管理机构为确保食品安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理分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全民食品安全教育等三方面来完善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终建立一个科学的风险评价和食品安全评价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各负其责,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能够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健全严格的问责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即对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时的考察制度,对不执行或乱执行的结果承担各种责任的追究制度。包括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几部分。
合理配置责任形式。《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总体上偏重了政府处罚的行政责任,以民事责任手段强化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的规定偏少,而对刑事责任则只笼统地规定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因而,须对责任形式进行合理配置,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3)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优化检测体系
系统完善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不仅是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更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行为的指引。在我国,一种食品通常会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四项标准,而四项标准通常又差距较大。对这些标准应进一步进行整合、改进,统一食品质量检验标准,从检验程序、检验方式等多个方面来优化整个检测体系,从而保障健康的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J].法学研究,2011
一、引言
最近“三氯氰胺”毒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频频曝光,使我们逐渐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以被消费者了解,以及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严重性。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对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环节很多,食品加工环节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对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和消费者信息传递问题,以及政府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进行一些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大量文献研究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龙一平,2006等),但是从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角度分析了食品安全的政府管制问题的相关文献(王俊豪,2005)较少,本文的创新点是结合目前食品安全信息越来越难被消费者观察的现状,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原因和表现,并注意到了信息不对称性更可能体现在整个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探讨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相关方面。
二、食品安全管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大量国外文献(植草益,1992;史普博,1999等)进行了由于商品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管制的相关研究,其中Nelson(1974)将食品质量特征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三种。其中搜寻品的质量信息可以被直接观察到特征信息,显示十分直观,是不易缺失的信息类型。经验品的质量信息也较为明确,不同的是需要经过消费者的直接体验才能获得。信任品无法被直接了解,无法在消费后的短时期内了解,故消费者往往会重复购买信任品,质量安全信息最易缺失,其危害性也最大。这也构成了信息不对称的起因。拥有大量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企业或行业对信息进行垄断,只向消费者传递少量有利于企业自身的信息,造成了企业或行业与消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食品加工企业方面
首先,在安全信息的意识上,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缺乏食品安全的意识;其次,在技术上,因为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小企业安全控制体系很难建立,进而导致了食品加工信息缺少电子系统统计;再次,在安全信息的传递上,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因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没有做好,更不愿意公开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对其加工食品安全信息有很高的垄断权,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在食品标贴往往透露出的信息模糊;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贴出产品安全标识与实际状况不符合等虚假的信息;有的食品(即食食品)甚至没有包装,也就是几乎没有给消费者传递任何食品安全信息。
大型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名牌企业,通过广告、品牌、信誉这些信息沟通的基本方式向消费者只透露出有利于企业自身产品的有利信息,对于不利企业自身的信息自身垄断。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企业主动透露的信息东西不一定是真实的,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二)整个生产行业对待食品安全信息处理方面
蒋抒博(2006)建立博弈模型来分析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例如,在奶制品行业中出现的三氯氰胺事件,几乎所有的奶制品企业都含有三氯氰胺,其奶制品产品的质量都存在问题。
(三)食品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对安全食品缺乏认知与基础知识安全防范意识;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还没有受到高度重视;消费者对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意识很浅薄;对一些非高致病的食品,消费者往往并不能认识到其危害;消费者去购买一些缺乏安全保障的廉价食品,三无产品。消费者粗糙的购买行为也给食品生产厂商带来了盈利机会。
消费者搜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特别高,几乎不可能了解所购买食品的所有安全信息。只能感受到色香味等可直接体验的信息,而借助仪器进行检测成本过高,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可能的。蒋抒博(2006)在博弈模型中认为消费者购买食品后能够完全判断食品的优劣,这是有失偏颇的。现实生活中,随着食品加工工艺的复杂性,很多食品是消费者购买后消费后短时间内也判断不出来食品的优劣,例如地沟油、三氯氰胺事件。
三、政府管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同时具备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的特性
搜寻品的特征信号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来传递;经验品特性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企业建立声誉机制加以解决。二者均不需要政府的过多干预。但是以安全与营养为核心的食品作为信任品,其信息必须由政府或其他可以信任的中介组织来提供信号传递机制。食品质量信号的有效传递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二)在市场情况下,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市场失灵
在不完全信息下,信息不对称具有内部性,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传递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征信号方面,市场几乎彻底失灵。因为消费者自己根本无法了解食品重要的质量状况,其信息完全被生产者垄断。信息的极度不对称使消费者面临严重的食品安全与健康风险,因此需要由足以令消费者信任的第三方介入市场,提供信号传递机制,从而解决食品质量信号的市场失灵问题。而第三方必须保证具有强制的执行力,而政府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因此需要政府对食品安全管制,需要政府多方面协同解决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将经验品和信任品特性转变为搜寻品特性,从而促进质量信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双向交流,最终使食品市场上的商品质量不断提高,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吃到安全健康的食品。
(三)对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食品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的稳定,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政府因此应代表公共保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四)政府拥有权利对食品加工行业的监管权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分段监管的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
四、食品安全管制的难点
(一)新型食品的食品安全信息难以有效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企业负责对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大型企业引入的新技术和新工艺、新的食品添加剂给食品带来了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对此企业也不能进行有效风险的控制。首先,新型食品中的有害物质在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尚未规定,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其次,有的有害物质则是现有设备检测不出来的,从而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企业检测设备落后,专业检测人才缺乏,检测技术不先进,检测标准不完善,不能及时适应新型食品的检测需要;再次,企业和政府缺少有效交流的渠道,双方信息不能有效的传递,信息优势不能共享;最后,新型食品的认证缺乏,以及新型食品的日常监管模式主要通过产品抽检,造成其监管成本较大。
(二)多头管理,造成监管效率较低
国家质检总局的新三定方案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从形式上看,监管体制并没有完全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方式,并没有解决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和重复管理的问题。涉及加工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部门间而且在部门内也存在严重的单位分割,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服务管理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和各单位都依靠各自独立薄弱的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采集和资源开发。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资源采集与体系建设存在交叉重复问题。造成信息资源总量的不足,现有的资源利用率和资源投入效益较低,更为重要的是安全信息服务管理的部门分割也给信息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和问题,降低了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
(三)消费者参与性不够
对于消费者而言,目前还没有找到这些相关利益者参与交流比较有效的途径,特别是中国地域广阔内部差别很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文化背景及饮食习惯有很大差异,因此在扩大参与和风险通报实现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很大差异和不足。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由于食品的信息不对称和现存的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的管制。
(一)政府根据企业的类型不同,采取食品安全管制的重点不同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大企业在新型食品和新型食品添加剂上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首先鼓励大企业在新型食品的安全信息方面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检测人才上的投入;其次完善政府自身的风险检测制度和机构,提高自身的检测水平和风险评估能力,与企业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沟通通道,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进行一定的指导,从而提高检测效率。
第二,中小企业有数量大,分散大的特性,监督部门可以以区位单位,各区监管机构互换检查其他辖区内的食品加工企业,在政府监管的同时并接受现场消费者的监督,以避免“政府管制俘虏”。正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加工企业,予以重罚。
(二)鼓励企业建立HACCP(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ControlPoint)体系
HACCP是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一系列食品加工工序的监控,政府应加强对HACCP体系的认证和咨询的管理工作,保证认证和咨询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从而降低企业建立HACCP体系的成本;加强社会对HACCP体系的认知度,取得消费者对HACCP的认可,从而增加HACCP企业的收益。
(三)鼓励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
企业与上下游各部门的之间的合作关系、产品生产流程、技术因素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成本。而消费者对可追溯食品的支付意愿,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概率,食品安全问题给其企业带来的损失,及建立可追溯系统企业的效率,品牌等影响了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的收益。政府部门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可追溯系统,通过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可追溯系统的支付意愿,规范产品的生产流程,必要时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
(四)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全方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依靠市场作用促进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管制,政府通过各种宣传措施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对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的关注,充分调动社会中间层组织力量以达到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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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因此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首要问题。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事件、地沟油事件等,闹的人心惶惶,对食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诚信危机。
食品安全对维护市场经济稳定秩序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民法和行政法因为自身局限性,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力度,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食品安全需要借助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侵犯民众的人身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与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最近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有毒大米、地沟油事件等食品安全犯罪事件,至今回想起来都会让人不寒而粟,其中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更是让人心痛不已,造成了20万婴幼儿患上怪病。
现今,食品安全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沟油、千滚油等屡禁不止,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犯罪是一种藐视生命的恶性犯罪,对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危害性极大,需要利用刑法来减少与遏制这种犯罪行为。
(二)食品安全问题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诚信是经济市场文化内涵的核心内容,诚信是一个国家执政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更是商品买卖的基础。失去了诚信,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瞬间崩塌,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当前,有部分商贩为牟取利益,大量销售未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监测的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导致食品质量出现了信任危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经济市场食品份额。
以我国奶粉市场为例,自“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以后,国内奶粉市场大幅度缩水,进口量明显增高。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间,国内奶粉进口量增加了34万吨。对于频繁发生的视频安全犯罪事件,对市场经济和相关部门造成了信任危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利用民法和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局限性
当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保护,在民法和行政法中也设立了相关条例。然而,由于民法和行政法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从民事与行政方面保护食品安全,难以全面保护食品安全。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调节,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和矛盾,导致民法实施方法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行政法保护食品安全的主要手段是警告和拘留,对于一些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行政法的惩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具有更严厉处罚手段的刑法更适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二、我国刑法保护食品安全的现状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的法条有以下几点变化:第一点,罪名发生变化。食品安全标准替代了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丰富,涵盖范围广。因此,食品安全罪的定义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第二点,提高量刑档次。修正后的法条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罪的处罚力度,可以更好的实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第三点,罚金数额不做硬性规定。以“并处罚金”替代了数字罚金制,这种修正具有很大积极意义,但增加了法官判决的难度。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正。 修正与旧法条内容相比,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变:首先,提高了该罪的量刑档次,基础刑罚由“拘役”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其次,加大了打击范围和力度;最后,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成“并处罚金”。
(三)食品监督渎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四十九条内容作出了修正,增设了食品监督渎职罪。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新罪名的增设表明了国家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加大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和范围。
三、现行刑法保护食品安全存在的缺陷
(一)罚金设置不合理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其中取消了比例制罚金,修改为“并处罚金”。修改罚金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修改后的“并处罚金”又过于广泛,对法院判决造成很大的困难。另外,刑法立法中,没有区分开普通犯罪和经济犯罪,由于经济犯罪涉及的金额大、造成危害的范围广、引起的后果严重。最后,没有考虑自然人与单位的差异性,对于处罚的金额单位的承受能力肯定更大 。因此,在《刑法》的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中,罚金刑要对自然人与单位犯罪区分开来,对单位犯罪的罚金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
(二)犯罪归属不明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属于《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然而刑法理论表明: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 。因而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内容调整到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
(三)犯罪规定范围窄
刑法修正的前后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都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没有将食品的包装、加工、运输等流通领域纳入到刑法的打击范围,没有达到最佳的打击效果。在过去的经济水平不发达的时期,这一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而相比于以往的经济水平,当今的社会市场经济处于一个高速的发展阶段,食品的包装、运输等流通领域具有的作用越来越大。就目前的形势而言,将食品安全犯罪罪行范围限定在生产与销售领域极大程度上缩小了对该犯罪行为的的打击范围,减弱了打击效果。
(四)缺乏有效连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于2009年,在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利用了其它国家的先进立法理念,创建了新的立法模式,即以预防犯罪为首要目的的一种理念,并进行了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刑事立法没有与之一一相对应的规制 。
四、现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规制完善建议
(一)调整和完善罚金刑
罚金刑是刑法的一种常用惩罚手段,是指通过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人的目的。在经济犯罪案例中,罚金刑是一种惩治经济犯罪的有效手段,通过剥夺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使犯罪人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资本,具有很强的威慑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进行了修正,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但也存在了一些问题。
首先,罚金数额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会导致全国各地判决标准不一,造成个别案件的不公正,严重损害法律的威严性。同时,裁决者拥有安全自主的裁量权,可能会滋生司法腐败,损害司法部门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没有区分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经济犯罪,两者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显然,经济犯罪造成的后果要严重,所以单位犯罪罚金额度应高于自然人犯罪。
(二)调整和完善犯罪归属
当某种犯罪行为对多个复杂客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害时 ,其主要客体应该是受侵害程度比较严重的一方 ,这种社会关系应该得到刑法的重点保护 。因此,需要依照客体受侵害程度来确认犯罪行为刑法分则体系归属,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比较大。所以需要调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分则体系归属,提高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拓宽罪行范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商品经济大分工,食品的加工、运输等流程发挥地作用越来越大,成为犯罪分子利用工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加强监督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确保食品安全。同时,需要加强对食品原材料质量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不但不会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还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员工及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认真履行自身义务,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应该由食品生产企业承担,应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负全部责任 。
在对消费者进行的随机采访中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于食品中种类繁多的添加剂,都有或多或少的担心,很多消费者都觉得食品中的添加剂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添加剂存在疑虑。
然而,记者在对消费者的进一步采访过程中却发现,消费者对于食品中的多数添加剂并不了解,不少消费者表示,正是因为不了解才导致了他们对于食品添加剂的怀疑和不信任。
记者随机选取了一根雪糕,请食品专家对其中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分析介绍。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最主要的呢就是有乳化剂,有这个增稠剂,还用了膨松剂,这是还有着色剂,还有食用香精,这几样就是我们感觉这个雪糕色香味能够俱全,起了最主要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我们现在就来一一地说,它们有些什么作用啊,它乳化剂呢主要是些酯类,它这个地方呢没有仔细地标出来,只用了标号去标出来,这个乳化剂呢,就能让这个里面的小脂肪滴,它里面不是有些全脂的乳粉嘛,这小脂肪滴和这个变成丝瓜瓤状的那样一种物质,还能够锁住一些小气泡,这样呢你吃起来的时候,就有一种膨松的,入口即化的这样的口感,所以这个主要是乳化剂的这个功能。还有一些增稠剂,增稠剂呢主要是些胶类的物质,它这个地方也是用的一些标号,这些增稠剂呢,比如说我们让这个雪糕要是化了,化了的话就不会说像水一样,到处地流淌,它还能保持一定的塑形,一定的形状,还保持一定的口感,还有让它吃让上去感觉更加的浓稠,因为它不可能加那么多的固体物质,如果加那么多的固体物质又会影响口感,所以增稠剂又起到这样的作用。
专家告诉我们,食品添加剂主要的作用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等感官特性,另外就是满足食品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根据不同的作用大致可以将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分为防腐剂、着色剂、调味剂、膨松剂、稳定剂等不同的品种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 韩军花
一般意义上的添加剂,包括那些防腐剂,什么抗氧化剂啊,增稠剂这些东西有300多种,另外还有一些加工助剂。加工助剂就是你加工过程中可以用,在成品里面必须除掉这是一些加工助剂。还有一些就是我们的酶制剂,也是在成品里面要去掉活性的,还有一些胶母糖的基础剂,就是我们胶基糖果的那些东西,它的一些基础剂。那另外呢还有一些是香料,总共是两千多种。
与此同时专家还强调,简单地将食品添加剂视为危险的看法是不科学的,正确合理地使用食品添加剂对于提升食品品质,保护食品安全都是有重要作用的。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食品添加剂它也就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比如说防腐啊,还有在这个运输过程当中啊,它加工工艺过程当中啊,能够让这个食品继续保持它原有的品质,或者是达到我们希望它达到的这样的品质,而使用的这样人工合成的或者是天然的这种物质,比如说我们这个以前的食品特别容易腐烂,那么呢,因为食物腐烂导致的这种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机率就特别的大,有了防腐剂之后呢,这个机率就大大的下降了,在没有这个冷链环节的时候,因为有防腐剂的存在,那么它的也许让这个细菌的繁殖,得到了最大限度的这个遏制。
按照专家的说法,有些食品添加剂如果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于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品质提升是有积极作用的,那么为什么消费者会对食品添加剂有如此深的偏见,甚至出现谈添加剂色变的现象呢?专家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消费者没有正确区分非法添加和食品添加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院长 罗云波
最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好多报道是跟添加剂有关的,所谓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的,这里头至少有一半,实际上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一些非法添加,比如说像三聚氰氨,像苏丹红等等这一类的。它本身不是属于食品添加剂。造成了老百姓对食品添加剂的这个误解,让老百姓感觉到食品添加剂就是食品安全的根源,所以食品添加剂呢,蒙受了不白之冤,甚至被妖魔化了,一谈起食品添加剂,大家都觉得它一定不好。
也就是说,在近年来公众关注的诸多食品安全事件中,有不少看似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食品事件,其实是非法添加的问题,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元凶不是食品添加剂,而是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的工业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2006年前后,亨氏番茄酱以及部分地区的红心鸭蛋等食品中被发现使用了非食用物质苏丹红;2008年三鹿奶粉等婴幼儿奶粉中发现非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质三聚氰胺,造成大量婴幼儿出现肾结石,并有数名婴幼儿因此死亡;2011年湖南等地执法部门发现部分企业在生产腐竹产品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2012年广东等地执法部门发现部分企业在酱油生产过程中非法使用非食用的工业盐水;今年江西等地的松花蛋生产企业被发现在加工过程中非法使用工业用硫酸铜;这些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中,罪魁祸首都是一个,那就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正如专家所说,造成这些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都不是食品添加剂本身,因此不能单凭这些事件就全面否定食品添加剂。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面对如此频发的食品加工非法添加事件,单纯强调食品添加剂本身的安全性也是不够的,对于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是保证吃到嘴里的食品是安全的,因此如何规范食品生产,如何保证食品添加过程的安全性,才是重中之重。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使用非法添加剂,臭名昭著的三聚氰氨,还有这个苏丹红都是属于这一类,它不是添加剂,也就不是我们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标准里面的这个添加剂,这个食品添加剂标准2760,这个GB2760,如果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那么就叫做非法添加剂。
导致食品添加剂信任危机的原因,除了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比方说以前的这个染色馒头,那么这个柠檬黄是可以使用的,但是柠檬黄呢是不能用在这个馒头里面的,只有叫做超范围添加,还有就是超量添加,比如说我们这个里面,用的这个色素,我只能是万分之一的比例,你用了,你手抖一抖,就往里面加用了万分之三,万分之五,这就叫做超量添加。还有一种呢就是使用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它是为了降低成本,这个是比较隐蔽,也是近期新发现的一种食品添加剂的这个不当使用当中的新问题,也应该提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在近年来的各地食品抽查中,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一直都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老大难问题。最近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2011至2012年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抽样结果,在不合格的产品中,食品添加剂超标的占到了31%,是不合格的最主要原因;另外有媒体分析了2013年上半年北京市下架产品名单后发现,超过四成的下架产品下架的原因是食品添加剂超标。
专家认为,消费者理解的由食品添加剂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另一个是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那么,如果在限量范围内正确使用,能否保证食品添加剂就是安全的呢?继续来看记者的调查。
近日,美国的一家机构报告称,在百事可乐的焦糖色素中再次检出了含有可能致癌物质4-甲基咪唑,而这已经不是百事可乐第一次卷入致癌门事件,早在2011年,美国的多家机构分别在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中发现了可能致癌物质4-甲基咪唑,并指出这种致癌物质的出现与饮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素有关。对此,两家公司均以表示,将改进焦糖色素的生产流程,减少其饮料中的可能致癌物质的含量。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可乐就是因为有了这个焦糖色,才显得特别的,颜色上让我们感觉更加诱人,同时也在口感上也会大为改善。
美国的食品安全研究和监管部门表示,按照目前的研究结果,没有证据表明可乐中可能致癌物质4-甲基咪唑含量,在正常饮用情况下会造成显见的健康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表示,已经开始对可乐焦糖色素中的4-甲基咪唑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影响进行评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 韩军花
在这个焦糖色的质量规格标准里面,对这个4-甲基咪唑是有限量的,我们是小于200毫克每公斤。所以就是说只有达到这个限量要求的这个焦糖色,才是一个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可以去加。那将来比方说我们评估中心的评估部门,也在对这个可乐里面,就是这个4-甲基咪唑这个目前的一个摄取量,它的这个健康影响也在做一个优先的评估。那将来就是说如果根据评估结果,觉得如果需要做标准的调整,可能会调整。如果觉得评估完以后,对中国居民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危害,或者说这个量呢极其极其的微小,那可能会在标准修订中也会统一去考虑的。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各种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两个目的,其中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降低生产的成本。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何计国
第一个就是食品本身原料有缺陷,比如说原料陈旧,他可能会多用点香精,掩盖略微有一些变味的现象,或者是变颜色,他用一些色素来掩盖它。还有一种是掩盖什么呢?这种管理,或者这种机械的这种缺陷,就是说我应该达到多少度能杀菌,能够满足它的保质期的需要,达不到,这时候他就会多用添加剂。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于味道、颜色等方面的感官需求,还是以可乐这种饮料为例,之所以会使用焦糖色素就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对颜色的需求。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朱毅
但是这个色素,如果说我们闭着眼睛吃的话,实际上是对我们没有影响的,所以我认为呢,这个色素应该是在这整个的食品添加剂里面,相对来说,它为了保持和改善食品品质当中,它的功能性是最弱的一种。应该来说就是可有可无的,可有可无的,如果说我们的孩子能够养成闭着眼睛,都能感受食物本身的美味的话,那么呢这个色素呢就可以用得少一些,再少一些。
专家分析了这个案例之后指出,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判断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认识也会越来越全面,因此,专家提醒在现有的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判断的基础上,要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必要性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去考虑。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 何计国
有很多东西是安全的。但是呢,我们通过工艺的发展,我们可以不用了,那个时候也就是说失去了必要性的时候,这个东西就会被砍掉,或者被淘汰掉,不用了。你比如说我们取缔了一个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苯甲酰其实是很安全的,也没有什么毒性、安全问题。但是因为现在有些生产技术可以做到我不用过氧化苯甲酰也能白,所以就把它取缔了。
相关监管部门也表示,会继续加大专门针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必要性的科学研究,并以此为依据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动态管理。
一、区分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者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面对各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与我国出口产品有关的食品安全规定,有很多人将其看作是发达国家限制中国发展的一种途径,或者是为了保护本国食品工业而筑建的贸易壁垒。当然,不可否认不少食品安全规定制定的确是以阻碍我国的食品出口为目的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大多数食品安全规定必要性,因此,在我们竭力思考各种应对“壁垒”的方法时,应当先正确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我认为,对于食品安全规定应该将其划分为善意与恶意的标准或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
(一)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
善意的标准或合理的规定是指对于确实能起到保护进口国人民的健康,以科学评估为基础的,不对个别出口国带有歧视性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目前来说,对于一项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可以参考的主要是SPS协议,比如该协议中对于透明度,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等问题的规定。从以往的贸易冲突中可以看到我方人员常抱怨发达国家的标准远远高于中方标准, 但是应该看到世界动、植物疫情的存在使消费者不仅关心食品的滋味更关心食品的质量及其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
(二)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
恶意的标准或不合理的规定是指那些带有歧视性的,专门针对某一国家的,未能提高进口国居民健康保护的,没有科学基础和依据的标准或规定。在判断一项标准是否合理时,目前主要仍是以SPS协议为主要依据。通常以科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公平和非歧视原则,是我们判断不合理规定的主要标准,也是我们抵制不合理规定的有效工具。
由于SPS协议对以科学为基础的危险管理,公平原则都不可能完全确定出标准的界限和统一的尺度,因此,我们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界定也很难准确,但是,我要强调是我们对于合理与不合理的规定的划分是对食品安全规定正确认识的一种方式。食品安全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发达国家我国出口的限制和阻碍,是其他国家阻挡中国崛起的种方法,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害的,更要看到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只有正确客观的认识食品安全规定,才能更好解决我国在贸易中遇到的食品安全的问题。
二、食品安全规定对我国食品工业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1、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障碍。论文格式。
食品安全规定作为一种限制出口的标准,会给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损失是必然的。在食品安全规定不断发展的今天,伴随着新的标准逐一实行,我国食品出口必然会面临新的障碍。自1995年WTO成立以来,WTO成员所做的SPS通报逐年增加,面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快速增加,而我国的食品行业明显应对不及,被禁事件屡见不鲜,对我国的食品出口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2、给食品工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从食品安全规定出现,就不可避免的在保护进口国国民健康的同时,给出口国带来了经济损失。因为出口商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相对于规定的制定往往存在着滞后性,就如同食品安全规定大多是在疾病爆发或食品安全危机出现后,制定的一样。因此,在出口商将食品安全提高到规定所要求的标准之前,在食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上,势必会有损失。
3、增加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成本。
目前,我国的食品加工业,主要以低价劳动力为基础(如虾仁),才能成为国际出口大户,但为了体现价格优势,中国的食品加工利润已经很低,再加上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的成本,我国食品工业的利润空间将被再次压缩。而各种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使得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力的中国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日本于2006 年5 月29 日起开始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关于“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 种, 涉及50000 余项。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 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 即0101mg/ kg。以茶叶为例,“肯定列表”中的茶叶检测指标达到276 项, 比欧盟还多。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出口日后在食品安全检验和维护山投入的成本会更多。
(二)积极影响
1、迫使中国食品出口走出价格竞争陷阱。
目前我国的食品出口的优势大多体现为价格优势,这种优势的建立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我国食品生产和加工的技术含量低,多以初级产品为主,食品的加工链条短,附加值低等。另外,即使是同样的初级产品,新鲜食品,我国的产品也往往在卫生技术方面较低,这造成了我国食品产品“低价低质”的现状。而这种出口发展的方式显然对我国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很不利的,会使我国只能长期以世界食品产品的“初加工车间”身份处身于世界食品市场。论文格式。然而,我们要看到各种食品安全规定在短期抑制我国食品出口的同时,也可以迫使我国食品工业从长期考虑提升行业的生产、加工技术,走出价格优势陷阱,创造出我国自己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品牌优势等。
2、提升我国食品行业的生产、卫生技术水平。
由于中国各大贸易伙伴的新食品安全标准层出不穷,也使得我国的食品出口企业为了保证收益,而提升其生产、卫生技术水平,这种技术的提升对于我国整个食品行业的技术进步会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从而实现我国食品行业生产、卫生技术水平的全面提高。
3、提高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促进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全与完善。
国外针对我国生产的食品产品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严岢性,从一定程度上也为我国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当中国的老百姓在电视、报纸上看到美国、日本、欧盟对各种食品频繁的制定各种化学成分的限制,以及对转基因食品的限制,也便开始对这些化学名词有了认识,更逐步开始关心自己身边的各种食品的这些标准是否超标,超标多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又有多严重等食品安全。因为需求决定供给,只有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提高,对健康食品、绿色食品的需求增大,我国的食品安全才能提高,只有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更有意识的保护自己,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推动我国食品市场快速发展和完善。
三、对策——加强政府监管在应对食品安全规定上的主导作用
(一)针对我国食品出口的主要产品,由政府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
因为单一靠企业存在资金、技术等各方面的阻碍,而由多家企业联合检验,根据目前我国市场的发达程度和行业的协会的发展情况,很难保证各企业不为了追逐个体的利润最大化而产生私心,使得这种合作进入“囚徒困境”,而最终只能为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最坏的结果。因此,政府的参与在目前情况下,是最好的选择。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食品出口中遭遇国外食品安全规定的主要是食品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因而给我国的食品行业和国民经济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所以政府动用财政支出帮助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验是值得的。
由政府出资建立专门的检验机构一方面可以针对国外以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我国相应的食品行业提供检验,这种集中检验可以避免单个企业自行检验所带来的成本的扩大,降低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避免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削弱;另一方面针对进口国尚未对某指标提出要求的主要出口食品,政府也应特别拨出一部分款项给检验机构,用来检测普通生产厂家在该产品的生产中可能带入的有害成分,目前我国在这一方面做的很不够,亡羊补牢固然重要,但是预先防范能够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对食品生产企业给予帮助和引导。
由于单个企业想要提高其食品安全技术,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中小企业不具有这种能力,而大型企业即使能够独立完成技术的改进,也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在短时间内需要大量的科研资金,很多企业为眼前利益着想,只要还能出口就继续按过去的方式生产,不愿主动提高技术;二是大型企业在获得技术后,由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为了占领最多的市场份额一般不会将其成果与其他企业分享,导致其他企业重复投入,在整个行业中造成资源的浪费。另外如果由多家企业联合则容易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导致低效研发,技术提高缓慢;而利用行业协会的话,因为我国的行业协会仍很不成熟,很难真正起到整和、引导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资或由组织进行新技术的研发是最有效的方法,政府出资可以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政府组织可以避免企业各怀私心,低效研发。政府可以先采取出资的方法,再等该行业有所发展后,采用组织的方法;也可以两种方法一起使用。而这种帮助和引导对食品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通过适当的引导还可以改变我国食品产品低价竞争的模式,有助于我国食品行业复合竞争力的提高。
(三)为食品产业提供相关的食品安全规定信息。
与技术问题一样,单个企业或多个企业联合在目前我国市场发展的程度下,都不是最好的选择,除了上面所说的原因外,信息与技术相比是一种真正的公共物品,因此,政府的介入就更有必要。目前,我国以有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提供SPS和TBT的通报信息等,但其专门性和细致性还须加强。今后,政府应在提供信息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帮助企业和行业处理善后工作。
对于事后申诉,特别是对于不合理规定的申诉,政府应帮助企业认识这一途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提供为这类申诉提供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因为单个企业在财力、信息和对诉讼的了解上有限,再加上我国企业由于市场不发达,法律意识不强,国内法律建设尚不健全,以及中华民族一贯的传统认识等种种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对于“打官司”有种畏惧心理,对出国“打官司”就更是以避免为主,丧失了很多我们在国际贸易中应有的权力。论文格式。而另一方面,市场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的行业组织仍然十分稚嫩,让其独立担负起帮助企业申诉的责任,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以上原因造成了目前我方产品在受到指控之后,对于即使递交抗辩报告,提供充分科学证据支持自己论点等方面做得很不够,因此,政府的帮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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