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1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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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与此同时通信工程技术也以迅猛之速发展到了第四代——4G移动通讯技术。这种通信技术广泛应用于生活中,成为很多现代科技通信公司的基础技术。华为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未上市企业,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开拓创新新技术,做到在国际上与Apple、三星品牌齐名。从某种程度上说,华为公司的通信技术不仅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间接在国际上树立了一个国产品牌的良好形象。
二、华为公司的发展
1998年,任正非从部队退伍,创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电信设备。2008年,在informa发出的咨询报告中,华为的移动设备在世界市场领域排名全球第三;也第一次在北美大规模使用商用的UMTS/HSPA网络。2010年,在全世界部署了80多个SingleRAN商用网络。2011年,华为建立了云计算数据中心,其数量多达20个。2012年,世界第一个400GDWDM光传送系统。从华为公司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从最初建立公司到世界上最大的未上市企业,华为一步一个脚印,每一次通信技术的突破都促进了华为公司在发展上一个“质”的飞跃。如今的华为,统筹消费者需求,重点聚焦精品战略,不仅实现了品牌利润双赢,还使得华为手机业务进入全球TOP3。
三、通信工程技术的内容及特点
通信工程技术研究的是信号的来源、传输、交换和处理等内容,它包括了电子科学、计算机科学以及通信工程方面的技术。它的特点有:具备对各种网络系统的设计、研发、测试、应用和维护的基本功能;具备对各种电子计算的设计能力;可以阅览和分析各种产品的线路图;拥有极高语言水平;精通计算机的基本操作和各种基本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可以快速查询资料。
四、通信工程技术的经济价值
通信技术不断发展,尤其在近20年,它的发展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大哥大”到如今的智能手机,显示出我国移动通信事业的快速进步,提高了我国国民经济生产值。不仅如此,通信工程技术的发展,为我国吸引了外资,使我国在全球电子通信制造基地和重要研发中心起到了积极的直接带动作用,加快我国移动通信企业加入国际竞争的步伐,直接拉动国民GDP增长。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过程中,通信工程技术对于我国的国家经济结构以及转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现如今,各行各业都已经广泛的应用通信工程的技术,不仅能够从根本上拓展通信工程技术自身的应用领域,而且能够推动我国国家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所以通信工程项目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以通信技术行业的典型代表华为公司为例:(1)通信工程技术的进步使得华为公司本身的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华为通信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使得公司业务在世界范围内增长迅猛,公司的业绩和利润也在快速地增加。其中在2015年,华为公司业务的增长超过40%,按照这样的增长速度,预计在未来的四五年时间,华为公司的业务营业额将会增长到200亿美元。由此不难看出,通信工程技术的发展给企业所带来的巨大经济价值。(2)通信技术的发展给华为带来了惊人的生产总值。华为公司自创立以来,以通信工程技术发展为依托,每年的生产总值在不断增长。在最新的世界500强排名中,华为公司飙升了99个名次。500强公司的排名最基本的门槛就是公司收益值,可想而知华为公司的年收入是多么的惊人。(3)通信技术的进步华为带来专利收益。2015年,华为公司的中国申请专利数量超过6000件,境外的专利申请数量接近3000件,在专利上位居全球榜首。打败了一向以专利为核心竞争力的苹果公司,去年苹果公司使用了华为的专利超过700件,为此也向华为公司支付了数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4)华为公司通信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其公司甚至是中国更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2001年中国进入WTO时,那时的中国还只是一个原材料出口国,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低没有任何技术可言。而以华为公司为代表的通信科技公司在通信技术领域的不断研发与创新,推动了其他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提升了中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经济地位,使中国在世界经济中能够以一个全新的姿态展现。
五、通信工程技术的社会价值
(1)通信工程技术是网络普及化,便利人们生活。通信工程技术,分开就是通信和工程技术。通信是发送的人以某种形式来传递信息给收信人。而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工程技术也飞速发展,于是通信开始以工程技术为依托,从而有了通信工程技术。从通信工程技术发展历程来看,通信技术拉近了人和人之间的距离。而华为公司作为现代通信公司,开发国产通信手机品牌,使更多国人使用这项技术,越来越多的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通信联系。(2)通信工程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创建自己国家的品牌。在最近几年里,移动通信和互联网这两大业务是当前世界发展速度最快、市场潜力最大、市场前景最诱人的业务。他们正以无法预测的速度发展着,其速度在华为智能手机更新换代的速度上可见一斑。在这样的速度神话的背后,我们是不是需要思考: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在市场竞争中的最终表现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就是一个国家的品牌影响力。戈梅杰以华为公司为例探析通信工程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美国有Apple,韩国有三星,中国是世界大国,在品牌影响力上又怎么能失了大国风范?华为公司的品牌创新力让世界对中国不再只有“中国制造”的印象,“中国创造”也因为华为品牌在海外的推广而传播开来。2016年,中国第一季度手机市场的市场份额华为占据第一,曾一度受到热捧的苹果和三星销量开始下滑。不仅在国内,在欧洲,华为成为在欧洲市场份额最高的国家;同时,华为的高端旗舰手机在美国也已经开售。华为公司的飞速发展是中国品牌影响力的最好印证。(3)通信工程技术使得企业与政府联系更加密切。通信工程技术在改变人民生活方式和打响中国品牌的同时,也在与政府合作推动社会的宏观发展。比如华为公司与各地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就智慧城市、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达成了一致。在华为的通信工程技术的支持下,各地政府全面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和城市转型,提高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促进各地经济发展与产业转型。(4)通信工程技术的强大是企业和国家的最好名片。华为公司以通信技术起家,建立起一个让世界不可小觑的中国企业,在世界巨头面前,贴上通信工程技术龙头的名片。华为在向世界输出中国通信工程技术的同时也间接地向世界展现了我国的科技实力。
六、结语
随着时代脚步的不断迈进,通信工程技术也得到了空前发展,它使社会变得信息化,也正以它飞快的速度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的方式。而纵观通信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一方面它对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发展起着重要决定作用,它提高了社会生活质量,促进了经济发展,稳固了社会关系;另一方面,通信工程技术的发展使运营商提高了自身服务质量和多方位的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同时技术的进步使运营商的生产成本降低,提高企业效益。而且通信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会带动其产业链下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国民经济水平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沈风华.关于通信工程技术在国民经济中的应用价值分析[J].通讯世界,2016,7:36-37.
一、我国电力投资的需求刚性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电力行业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电力投资的稳定增长和电力的供给的安全保障不仅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问题,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多年的数据显示,国民经济每增长1%,电力产业发展增长约为1.13%时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其他部门提供足够的动力,这决定了我国的电力投资存在需求刚性。2010年,我国用电量持续增长,电力规模继续增大,全年全社会用电量41923亿千瓦时,基建新增装机容量9127万千瓦,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6亿千瓦,全国电力工程建设完成投资7051亿元,全年电力消费同比增长9%,达到3.97万亿千瓦时左右。2011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平稳较快增长;发电装机容量继续增加,全年全社会用电量46928亿千瓦时,新增装机容量9041万千瓦,年底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56亿千瓦。在“十二五”新的发展阶段,电力需求仍将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供需的结构性变化特征也将逐步显现。2015年,全国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约6.27万亿千瓦时,比2010年增加2.08万亿千瓦时。“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力需求将保持8.5%的年均增长速度,每年要增加5000亿度电。“十二五”末,我国人均发电装机容量可以达到主要西方国家完成工业阶段时期的人均装机1千瓦水平。有电力专家预测,“十三五”期间中国电力需求还将保持5.5%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未来十年全国电力需求将保持平均7%左右的增长速度。未来二十年乃至三十年,中国都将保持较高的电力需求增长,到2015年中国装机容量需要达到14.4亿千瓦左右,2020年需要达到18.9亿千瓦。
电力是资本密集型的基础产业,我国85%以上的电力用于生产,电力的过剩与短缺都会给经济带来巨大成本。短缺的成本远大于过剩的成本,同一百分比的电力短缺损失大大高于解决短缺所需投资。而且电力短缺成本还不包括对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的不良影响,如果将其也纳入到电力短缺损失中,电力短缺成本更大。 不论是历史数据还是预测指标,都表明我国的电力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总体上呈正相关关系,电力消费增长是确保我国社会经济平稳增长的先决条件,我国电力投资增长既有巨大的历史惯性,又有未来经济增长目标的强力牵引。保证我国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需要确立“电力先行”的电力投资发展战略。
二、我国电力投资增长的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我国的经济增长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反思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却可以发现诸多弊端。其中,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所占的比重高,我国的经济增长付出了高昂的资源环境代价,许多资源的国际市场依存度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所以,过度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发展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电力投资与经济总量同步增长难以获得环境资源的支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已经刻不容缓。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电力占我国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达15%,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电力投资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同时对土地、煤炭以及水等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巨大,这都构成了我国电力投资增长的制约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经济总量的稳定提高,电力消费量增加、电力短缺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电力短缺、拉闸限电现象,凸显了我国电力供需不平衡、电力消费不均衡的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居民生活的正常用电。我国的资源分布区域不均衡,有煤炭的地区往往缺水,有水的地方往往又缺煤,而且,电力生产与电力需求逆向分布,必须大容量远距离传输,这对输电技术及系统运行控制提出了挑战。近几年来,煤电价格矛盾日益激化,电力企业的发电积极性降低,甚至屡次出现短期电力短缺。此外,火电投资积极性也相应减少。2005年以来,火电投资连续6年同比减少,2011年火电投资仅为2005年的46.4%,火电投资占电源总投资的比重也下降至28.4%。2010年全国电厂发电、供热生产电煤消耗在16亿吨左右。煤炭需求总量增加和结构性、地区性矛盾将进一步推动煤价继续走高,增加电厂煤炭采购难度和采购成本。应该说,火电投资下降符合能源结构调整和低碳发展。但问题是,应该用什么方式来弥补火电投资下降带来的供电缺口,保障充足的电力供应?。所以电力投资实际上是一个上游建电站发电、中游输变电、下游买电的产业链,“电力先行”来保障电力供应无法解决由于电力产业链矛盾导致的“软短缺”(即装机充足而发电积极性不足的短缺)。
随着能源消费量的持续上升,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过度消耗生物质能引起生态破坏,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世界银行认为,中国空气和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8%。我国大江大河的生态环境本已经十分脆弱,大规模的水电建设必然增加区域环境风险。中国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中国环境破坏经济损失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0%。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5)01-0008-06
Abstract:The year 2014 is very important for China's sports, in which a number of policies were adjusted and the national fitness strategy pushed the sports reform to a new high. Under the new historical context, rational thinking is used to find the new social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 expressed in the strategic adjustment. Along with the social progress, the competitive sports have produced derivative value and alienation value. The public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 this study is the innovation. This study by using the literature material and logic analysis method tentatively explored the public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s, including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connotation and structure on the basis of the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s framework. It makes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for the analysis of the social value of competitive sports.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 public value; professional sports
伴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胜利召开,我国各项事业改革之声不断。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文件的出台,将此轮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更是凸显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和核心价值优势。2014年,全民健身成为国家战略,从国家和政府角度对体育事业发展中全民健身进行历史定位,从1995年开始的全民健身与奥运争光两翼齐飞的时代将出现战略性转变。竞技体育的发展在此时代出现了战略转型,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凸显具有新时代精神和新时代价值的竞技体育是必需和必要的。基于竞技体育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对竞技体育社会价值的过程及效果进行讨论是在新历史时期的理性价值发掘。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是在结合全民健身的公共利益表达基础上对竞技体育社会价值的理性解读。
1 问题溯源
1.1 体育的公共价值缘起
研究表明,体育起源于原始公共性活动,并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性活动中逐渐繁荣:古代公共社会形成后,体育首次昌明;现代公共社会形成后,体育全面昌盛。换言之,体育总是与公民的公共性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公民身份、娱乐与健康、公民在公共空间活动。社会公共性需求越强烈,体育就越繁荣,公共功能的存在是体育发展的核心动力。
伴随社会发展,社会与政府、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逐渐转移:从政府统治到政府管理、从政府管理到政府治理、从政府治理到政府服务。体育事业发展逐步成为解决公民自身利益表达和社会利益总体趋和的主要工具。因此,体育作为利益价值的平和与平衡工具在社会变迁及演进过程中均具有公共的价值形态。
1.2 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相关概念界定
1.2.1 竞技体育概念厘定
国内学者对于竞技体育的概念界定较为争鸣,主要在围绕“竞技”“体育”“竞技体育”进行讨论。本文对竞技体育的概念是以田麦久教授界定为准:竞技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性的体育活动。
1.2.2 公共价值
“公共”一词是狄冀在《公法的变迁》(1921)中首次提出的。基于词源意义公共价值可定义为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同时能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共民众(公众、民众)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
1.2.3 具有公共价值的竞技体育概念范围界定
竞技体育作为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是构成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产业重要的推动力量。本研究所指竞技体育从纵向时间上看:农业社会前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所指竞技体育即是竞技体育全部社会活动作为整体进行讨论;农业社会后,职业化和商业化的出现导致了公共与私人的对立,竞技体育业出现归属异化问题,本研究在这一历史时期所讨论的竞技体育是指竞技体育活动中剔除以关注私人价值提升和商业价值为主的职业体育所剩余的社会总体性活动。
1.3 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演进
1.3.1 原始公共体育价值――前农业社会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人类历史上从原始阶段进入有记录的活动。在较为原始时代,以母系和父系为聚落的社会里,体育是每日生活之必需技能――狩猎、徒步、穿越、溯溪、奔跑、跳跃、舞蹈等,且均为原始体育形式。而氏族间的领土斗争、食物争夺甚至原始军事斗争都是一种竞技体育的原始形式,这种原始竞技体育是在目的性前提下对结果斗争的竞争表现,虽然此时对公共与私人的原始划分没有形成概念界定,但是从基本雏形看,具备公共价值的原始基本特征。
1.3.2 朴素公共体育价值――农业社会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人类文明的车轮走过前农业社会步入了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组织开始形成。而农业中的劳动分工使得社会对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在此基础上延伸的竞技体育是在家庭和部落这一朴素组织下完成的,因此,我们说具有朴素的公共价值。
以古代奥运会为例,在持续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四年一度的古代奥运会不仅是一种体育竞技的盛会,而且更是一个全体古希腊人的全国性节日。“神圣休战”宣布之后,成千上万的人涌向奥林匹亚。此时的奥林匹亚成为一个巨大的公共活动空间:各城邦的代表参加祭祀活动和游行,政治使节缔结条约,艺术家展出作品,学者和教师研讨学术,雄辩家发表演说,商人展售商品等,可见古代奥运会其实质是城邦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活动。
1.3.3 经济社会公共体育价值――工业社会后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进入工业社会后,公共与私人领域逐渐清晰区分,尤其是以资本主义为代表的以增加和保护私人财产作为利益追求的社会意识形态。资本的增加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使得劳动工作的职业化和资本的商业化愈发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体育领域中职业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经理人、管理人员等使得体育在社会发展中劳动分工明确、产业化明显且对社会的产业贡献逐步提升。以体育赛事为核心进行商业运作的体育商业化逐渐将具有原始及朴素公共性的体育引入到具有新经济时代公共价值的体育中去。从发展角度看,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中竞技体育的职业化和商业化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体育发展伴随社会进步所形成的发展方式,竞技体育的资本运作使其经济价值作用凸显而其他社会价值相对弱化。但是,从事物属性特点上分析,竞技体育依然具有公共价值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等鲜明和显著特点。从属性看,经济社会中的竞技体育是具有公共价值的。
2 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特征分析
2.1 公共性
公共与私人的区分界定是随着农业社会后家庭概念的形成而开始的,公民对私人领域的关注使得国家和社会组织等各领域更加凸显公共价值的意义。哈贝马斯认为,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之间泾渭分明,公共领域的自由王国和永恒世界与私人领域的必然王国形成鲜明对比。
竞技体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由于竞技体育具有较强的综合社会价值,其产生和发展均是与社会发展产生良性互动的。竞技体育从其原发性产生区域、发展路径、演变的过程均是具有公共性,不仅体现在竞技体育本身是对社会领域的总体关注,更体现在竞技体育是建立在个人利益价值基础之上的一种属性表现。竞技体育的原始公共产生、对公民的公共利益关注以及个体个人价值提升均具有较强的符号特征。
竞技体育的公共性更体现在其相关社会价值中,如教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等。竞技体育对公民个体社会化的关注,通过竞技体育形式的开展对青少年产生教育影响;竞技体育形式的文化符号功能能够对社会发展产生一定的公共价值表达;竞技体育精神是以国家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利益表达,这些种种竞技体育的相关价值均体现了公共性的显著特征。
2.2 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边际成本为零。边际成本指的是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例如增加一个竞技体育比赛参观者不会导致供给资本的增加。二是边际拥挤成本为零。边际成本指的是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数量和质量。
竞技体育过程中,以参与者(以教练员、运动员为代表的直接参与者和以观众为代表的间接参与者)为例:比赛参与者增加的数量对比赛过程竞技水平高低影响较小;竞技体育观赏者的加入数量对比赛质量的影响较小。而在参与观众竞技体育比赛的所有消费者中,均不因数量的增加而影响其他消费者的观赏质量。因此,从竞技体育赛场本身的边际成本和竞技体育表演的观众的边际拥挤成本来看,均有明显的非竞争性特征。
2.3 非排他性
非排他行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而且要想将其他人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外,不允许他享受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则要付出高额的费用,因而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例如空气、水。
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对领域内的其他产品不具有排他性,对于公共领域内的竞技体育产品,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独自享受,即便是拥有职业俱乐部的股东也必须是将俱乐部活动置之于公共场域内才能发挥俱乐部的相关价值,且费用极大。而在竞技体育表演中(竞技体育产品服务过程中),更为明显的市场效果是:如果想获得更好的观赏角度和观赏效果则需付出较为高额的费用以享受产品带来的利益表现,这种特征是明显的非排他性表象。
2.4 非资本性
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及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从概念上讲,资本是指能够创造、带来新增价值的价值附着物。在金融学和会计领域,资本通常用来代表金融财富,特别是用于经商、兴办企业的金融资产。
进入工业社会后,社会形态从封建主义社会转入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形态的改变要求对社会中个人财富的保护逐步加强。以交换为目的的资本运作成为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更是第二部门与第一部门的重要分界标识。
竞技体育随着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改变,具有原始社会价值的竞技体育更多趋向于体现经济价值这一重要社会要义指标,以竞技体育项目为核心进行商业运作,将运动员职业化,将竞技比赛运作成商业表演秀均是一种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价值异化。这种异化本身是社会发展和变革带来的,是良性的互动结果,更是一种历史发展价值的必然体现。
在后工业时代,体育作为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化明显加强,作为公共产品的竞技体育从一定程度上是模糊区分其公私属性的。竞技体育资本运作、竞技体育赛事的产业化操作、职业体育的资本注入均在这一历史时期出现并发展明显,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是体现在资本社会中非资本运作所产生的部分价值。这部分价值隐匿于浮华的商业下,沉寂于繁盛的资本中。
2.5 社会服务性
社会服务是指以提供劳务的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活动。狭义指直接为改善和发展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服务,如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生活福利服务。广义的社会服务包括生活福利、生产和社会。
竞技体育进入到工业社会后,对社会的价值体现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社会服务。以奥运会为代表的竞技体育平台能够推动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这一方面尤以举办过奥运会的举办国为明显;竞技体育的开展能够推动青少年体育的开展;竞技体育的开展更能够有效调整社会体育资源的再分配,使得公共体育资源有效分配到各个领域尤其是体育薄弱领域;竞技体育能够推动社会文化和精神的传播;竞技体育能够推动和影响体育科技的发展并直接作用于全民健身和社会服务。
3 竞技体育公共价值内涵分析
3.1 内核:体育的公共价值
体育起源于原始公共性活动,并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性活动中逐渐繁荣:古代公共社会形成后,体育首次昌明;现代公共社会形成后,体育全面昌盛。体育总是与公民的公共性需求紧密结合在一起:公民身份、娱乐与健康、公民在公共空间活动。社会公共性需求越强烈,体育就越繁荣,公共功能的存在是体育发展的核心动力。
体育的公共价值主要体现在:第一,主体利益的表达。衡量是否具有公共价值就是体现在客体对主体是否产生公共效用价值,如具有则归属。体育的公共价值首先就体现在人们能够通过参与体育活动起到各自的效用目的,而这种效果是一种非竞争与非排他的,是一种非资本性的利益表达,是公共价值的体现。第二,对社会价值的增加。公共价值还体现在增加被创造的积极属性,减少捍卫利益的消极属性。参与体育活动能够使体育资源得到有效利用,能够通过参与使自身身体和情绪获利,能够使社会总体价值活动提升。第三,体育资源和体育需求的公共价值表达。体育能够通过参与者在使用体育资源时进行自身的价值和利益表达。通过体育的生活化表达对个人需要的利益述求;通过生活体育化的转变体现对体育资源的利益要求;通过体育参与能够使得体育资源得到有效分配,这种分配是对公共价值的直接体现;通过体育参与更能够使个体的自身需求和情绪进行利益表述进而完成体育的公共价值作用。
3.2 公平:竞技体育平台的公共价值
体育从形成的基本形态看,从原始玩耍到具有体育雏形的规则化的游戏再到以竞技为特征标志的体育,这一朴素的体育发展过程均是以一个简单而又原始的原则,即:规则。
竞技体育的魅力在于对结果的未知和规则的公平。在竞技体育平台,无论身份、地位和社会背景及阅历是否相同,只要是同一场域内的参与者均是可以在同一平台进行竞争参与的。而平台的公平性是保证游戏得以继续的根本前提,这种公平性是古代奥林匹克遗留下来的文化内核所在,更是竞技体育之所以存在于人类生存与发展过程中的最大意义。
竞技体育公平的原则是对竞技体育参与者的价值尊重,是对竞技体育观赏者的价值趋力,是对竞技体育赛事组织者的价值要求,更是对竞技体育发展本身的价值追求。竞技体育的平台是平等的,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对于项目发展本身亦是制衡的,公平是综合各方竞争利益后的伦理体现。
公平是法的核心,现代社会中,公平原则是对价值主体、价值结果的制度保障。而公平更是公共产品服务的价值判断之一。Kelly和Mulgan(2002)的研究认为公共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1)公共服务。公共价值的输出以公共服务为渠道和载体。2)结果。结果与服务通常会有交集,但结果中包含了更多隐形的但又确实存在的东西。3)信任与合法性。信任在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即便是此前的服务水准与结果目标都一大堆,信任的缺失也会减低公民从公共部门所获得的效用。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体现正如Kelly和Mulgan在公共价值研究中的一样,具有极强的公共服务特性,同时在公平的条件与规则前提下非常注重结构,这种公平的规则正是一种信任与合法。
3.3 竞争:竞技体育利益体总体价值趋同的公共价值
竞技体育的主要规范是平等的规则,而至上伦理则是对竞争结果的重视。竞争是竞技体育最具代表性的范式体现,没有竞争谈不上体育,没有竞争更谈不上竞技体育。因为竞争,竞技体育参与者从中获得成长的体验;因为竞争,竞技体育观赏者得到过程式冲突体验。
从行为过程看,竞争是一种冲突,这种冲突是建立在平等的规则基础上的,是一种对最终利益追逐的过程,这种利益是在总体平衡基础上获得的。竞技体育的竞争中有优胜者,也有失败者,这种利益的制衡使得总体的利益一定是在竞争中找寻平衡的。就参与者个体而言,每次竞争是对自身价值的提升,每次竞争均存在竞争成功和竞争失败的可能,无论成功还是失败对个人价值的利益提升均是正向且积极的,因为这种竞争性冲突是使人能够社会化的,也是提升个人价值的方式。竞争的冲突使得参与者能够从中获得教育、文化以及精神价值提升,从总体归属看,这种具有伦理性的基于竞争体育的价值属性是具有公共价值的。
3.4 服务:竞技体育的社会公共服务价值
竞技体育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公共服务价值,这种价值的体现伴随社会进步发展而向前延伸。竞技体育的原始雏形中,竞技性是在公共性之中表现的,为表达公共需求体现的竞技体育是一种目的性表现。伴随古希腊文明的进步,城邦利益的制衡,古代奥运会也成为一种历史必然。而作为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竞技体育表象,奥运会从古至今沿承发展,无论在任何历史时期举办的任一届奥运会上,作为公共事件(或称公共产品)的竞技赛事,均能够为特定的历史时期做出相应的公共服务:古代奥运会的冠军是城邦的骄傲,是族群的英雄,其影响作用对于所属城邦的军事和社会影响巨大;现代奥运会冠军的产生是伴随具有文化内涵的升国旗奏国歌的形式,而冠军的取得对所属国的项目发展和全民健身发展乃至青少年体育发展均具极大的推动作用。从功能上看,这是一种推动与引领。
竞技体育作为社会公共产品在推动全民健身、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调配体育资源中是具有社会服务价值的。作为公共产品的竞技体育能够通过竞技体育比赛推动项目本身发展,更能推动所属项目的全民健身热情;作为公共体育产品的竞技体育通过比赛能够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影响,影响全民健身热情;作为体育公共产品的竞技体育通过比赛能够引领青少年对体育的向往与热爱,带动青少年的体育发展,影响一代人、激励一代人;作为公共产品的竞技体育能够通过竞技比赛使得某些公共体育资源合理地在项目和体育组织间进行配置与重构。基于以上分析,竞技体育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服务作用是竞技体育公共价值的体现。
4 竞技体育公共价值结构分析
结构是指构成整体部分的组成要素。讨论公共价值的结构需要从构成整体公共价值的国家、组织和个人层面去研究和讨论。就竞技体育而言,本研究谈论的结构是基于组织机构思路进行的。对于竞技体育在农业社会前的工业价值结构较为原始朴素,在此讨论的竞技体育是工业社会后的竞技体育,具体结构如图1。
4.1 基于国家主体的奥运会、国际区域性赛事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基于国家主体的竞技体育国际间的交流活动以奥运会和国际区域性赛事为代表。此类基于国家主体上进行交流与竞技的赛事旨在体现国家间的综合体育实力,而竞争实质则是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科技科研水平、竞技团队综合能力等竞技体育要素构成的综合比较。以国家为主体的竞技体育赛事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类赛事,如奥运会;一类是单项国际赛事,如世界杯、世锦赛。
竞技体育赛事的开展从以国家为主体的前提去思考,其价值是全面和复杂的。但是,就其主体性质看是具有公共价值的。国家主体性体现在竞技体育的参与主体和需求主体上,从结果看,竞技体育的国家主体间竞争是竞技结果对竞技主体的客观反映,而这种结果无论直接影响亦或间接影响均能对竞技主体(即国家主体)产生良性效应,那么这种客体对主体的产生的效用即是公共价值。
4.2 基于公共组织为主体的区域性组织竞赛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基于公共组织为主的竞技体育赛事是工业社会后竞技体育发展的主体部门。公共组织就是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拥有法定的或授予的公共权力的所有组织实体。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些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个人或私人利益,其行为不会直接地或显而易见地影响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经济组织;但有一些组织其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公众,其行为对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这类组织则为公共组织。
体育公共组织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体育领域内“政府失灵”的赛事举办能力和精力,因此区域间非盈利性的竞技体育赛事就在组织内外进行交流与开展。这种基于组织的竞技体育更能体现出群众参与热情,更能体现出项目本身的价值,如美国的NCAA、我国的龙舟赛等均是这种类型。公共组织为主体开展的竞技体育是对国家主体的竞技体育有效补充,更是后工业社会竞技体育发展的重要标志,其客观效用对国家、组织和个人乃至竞技项目本身都具有极高的价值,这种客观效用即是公共价值。
4.3 基于公民主体的自组织竞技赛事的竞技体育公共价值
竞技体育是国家的,是组织的,但归其要素内核更是公民个人的。竞技体育从需求产生解决的逻辑上首先解决的是个人问题,其后是组织和国家。研究讨论竞技体育的社会价值,需要严格以人的角度进行思考。
后工业社会后,随着经济发展,余暇时间和可自由自配收入的增加以及休闲动机的多样性倍增,基于公民主体兴趣的自组织团体越发增多。个人以及自组织间的竞技赛事也逐步呈现自生长状态,公民间一对一的竞技较量与交流在公民个体间逐步增多,这与社会发展、个人追求以及价值提升的个人意愿均有关系。基于公民个体或个体基础上的自组织的竞技体育是对公民个人或小团队的价值关注,这种价值是公民建立在非私人的价值基础上的,从这个效果上看竞技体育此类结构是具有公共价值的。
5 结束语
竞技体育伴随社会进步其社会价值在不断衍生与异化;公共价值是人类文明进入工业社会后出现了严格的“公”“私”划分后产生和发展的新型理念。价值异化后的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隐匿于凌乱的社会现象中,进入后工业社会,竞技体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极强的公共价值表征,从内涵、特征到结构均有明显显现。竞技体育的公共价值梳理将有利于明晰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的核心关系,将有利于推动竞技体育在国家体育事业中的科学发展,更加有利于在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竞技体育事业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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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追求的社会法,它所追求的应该是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提高。而经济效益追求的只是单纯的在经济活动中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则是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社会的整体效益,其中的社会效益包括政治、人文和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社会效益才能被经济法所追求。本文以社会效益在经济法中的集中体现探究经济法的价值。
一、社会效益在经济法价值中的集中体现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也就是处于效率经济的阶段,我国在这一阶段所确立的经济法应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由此,很多学者开始研究“如果效率是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那么经济效益是否就是经法的价值取向。”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是社会总体的经济效率,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和利润效率等方面,因此,经济法中的效益主要是指经济量的增长和经济质的增长的总效益。其中经济质的增长就是指经济指标不断增长的同时,同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也在快速增长。经济质的增长就是经济量的增长发展到一阶段衍伸出来的一种社会效益,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同存在时,就有专家称“经济法的效率观不应该仅仅表现在经济效益上,而是应该表现在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和深刻的社会效率上。这种社会效益不仅包含了获取经济利益相对的最大化,也包含了通过国家干预的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发展目标和利益、利于人民群众的社会福利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优化等社会效益的相对最大化。”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关系就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社会效益涉及的范围较广泛,其中包含了经济效益。从传统、当前和未来的角度来看,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应该能够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而不能仅仅将经济效益作为价值追求的目标,涉及范围更为全面的社会效益才应该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之根本。社会效益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目标,一方面是因为社会效益得到更多的价值追求是一种在传统上的延续传承,也是一种境界上的升华;另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是一种财富创造的衡量指标,简单地说,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就是获得最多的财富,而社会效益则除了最求较大的经济效益,还涉及到社会中的无形财富的获得,这种无形财富的收益不仅包括一些现实的收益,还包括一些隐性的收益。
二、社会效益应作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追求
(1)从社会角度分析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从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已经将社会作为最大利益的享受主体而存在,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性。社会整体的利益从字里行间我们就可以看出,它所追求的不是单一体的利益,也不是追求整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将个人利益和整个国家利益有效结合起来,进行必要的综合。从社会角度思考经济法的追求利益就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即综合利益,其中综合利益的对象包括多方面,多种经济利益进行交互融合,相互促进,才可以作为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2)从实质公正角度分析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经济法作为法律的一种,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即公正。公正一词,从古至今在学术上很难给其下一个令所有人都满意的定义。经济法作为反思现代法律特点和缺陷的产物,随着现代法律的逐渐完善,经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现代法律形式虽然在不断追求完善之中,但是民商法作为形式公正法律依然存在,这种法律的存在从实质上来看,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无法起到推进作用,因此,现代经济法基本上是以实质公正作为经济法的主要依据。现代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类型,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可以起到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作用,从利益分配的角度分析,可以起到对弱势群体进行扶持的作用。这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现实社会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可以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扩大和增加,充分迎合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目标。
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律之一,所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单一体的利益。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经济法追求的社会效益是以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和其他社会要素的综合效益的发展。从实质公正的角度思考,社会效益仍然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必然选择。
参 考 文 献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经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所以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家庭基本支出是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出于生存的必需支出主要有吃、穿、用、住、行等,其所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便是家庭基本支出比例。从家庭可支配收入中扣除家庭基本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是家庭消费剩余,是可用于投资的资金。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家庭消费剩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有限,家庭的消费剩余一般不用于进行投资,只能通过储蓄对经济社会发展起间接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消费剩余可直接用于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效应很明显,尤其是消费剩余作为民间投资的资金来源,对于民间投资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
家庭投资的多寡取决于基本支出占总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减少基本支出部分,就可以增大投资所占份额。我国由于基本支出中某些项目开支过大,致使家庭收入中进入投资领域的份额很小,虽然基本支出类资金中有很大一部分虽以储蓄的形式存在,但它并不能算作投资资金,因为这部分收入已经预算到基本支出项目上了。
当前,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家庭,由于基本支出比例过高,基本没有什么消费剩余,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房价虚高。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也无论是大城市还是中小城市,其房价均异常走高,房价与收入之比已经超过10倍,有些城市甚至超过15倍,而国际上公认的比较合理的比例是3-6倍。造成房价虚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价格高。据测算,城市土地费用约占总房价的30%。当前土地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从而使得房价进一步上涨,反过来,房价上涨又使地价上扬,但这种价格上涨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济增长的真正反应,也不是合理市场竞争的真正反映。二个利润率不合理。目前商品房利润率已超过20%,且继续呈上扬趋势。这个利润率不但远远高于我国一般工商业4-6%的利润率,且远远高于国际同业10%的利润率水平。三是财产税赋制度极不合理。目前国内所购的住宅,要把50年(商业用房)至70年(民用住宅)的财产税一次性缴齐。这样的收费办法与逐年缴付的办法在价格上相比,结果差别极大。如果采用逐年缴付的办法,初始房价将会下将30%左右。四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造就了很多“炒房团”,人为地抬高了价格。一些经济学家甚至将这个原因列为房价飙升的首要原因。炒房者把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使楼市的需求被虚假放大,造成了楼市旺盛的假象。一方面,很多老百姓买不起房,另一方面又有很多住房空置,但房价却仍在上涨,这正是不规范的房地产市场的表现。
二是子女费用高扬。据中国社会院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显示,子女教育费用在家庭总消费中超过了房价,排在第一位。高扬的子女教育费用对于普通工薪家庭来说,无疑又是一笔巨大的开支。如今,无论是初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亦无论是义务教育还是非义务教育,其费用都涨得让人无力应对,教育改革成了收费改革。而教育在我国的需求弹性太小,甚至没有弹性,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在人们的心目中,“再苦也不能苦孩子,再穷也不能穷教育”的意识根深蒂固,这就意味着子女教育已成为家庭的必须支出项目。许多家庭因为子女教育而返贫、举债,甚至卖血的事例也不鲜见。据甘肃省农业部门2004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在甘肃省新返贫的农民中,出于教育因素而返贫的的数量占返贫总数的50%。教育已成为甘肃农民返贫的第一因素。[i]
三是医疗费用攀升。据卫生部卫生统计中心的资料,近年来,医疗费用,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大大超过了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医疗费用逐步成为生活费用中的大项支出。对于一个不很富裕的家庭成员来说,如果得了相对比较大的病,也许就成了其家庭痛苦的开始,一个很有希望的家庭很可能因此而陷入困境,从此一撅不振。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患病率为14.3%,比1993年增加了0.3%;就诊率却从1993年的17%下降到13.4%,住院率与十年前的3.6%持平。虽然患病的人多了,但看病的人却少了。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患病因经济困难未者的比例接近四成。 二、家庭基本支出比例过高对的
家庭基本支出比例过高的现实,有其正面效应,比如可以增加政府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政府的控制力。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无论是住房,还是医疗,其价格上涨,都相应地刺激了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拉动了经济增长。但是从其负面效应来看,其危害性更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民间投资和就业不利。一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繁荣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间投资(不是所谓的股市投机)的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投资无论是绝对投资额还是在总投资中的所占比重,都有了较大增长,民间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在不断扩大。近10年来,我国民间投资的年均增长比国有单位投资高出了近10个百分点,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量的贡献率,由1998年的26.91%上升到2002年的72.60%,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部分[ii]。可以说,民间投资在发展经济、优化经济结构、吸纳就业、繁荣市场和扩大出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的推动力量。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直接投资的比例将进一步减少,民间投资将会进一步增加。然而近年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放缓,很多行业中的民间投资启动乏力。这其中,有制度、体制、政策等各方面的原因,但这些原因对于民间投资来说,都是外因。这些外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但真正决定民间投资的却是内因,是民间资本本身,民间投资之源。而作为民间投资之源的家庭消费剩余由于基本支出比例过大,家庭在基本支出后所剩无几,对于大部分靠自我筹资的民间投资来说,无疑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从根源上讲,提高民间投资的最根本的途径之一就是确定适度的基本支出比例。如果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上有合理而适度的基本支出,那么其剩余就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来源,没有这个来源,任何良好的制度都是空谈。而就是这有限的家庭消费剩余,也没有真正投向实业。
根据对我国中等收入者家庭的调查,其家庭基本支出后的剩余在一定程度上进入投资领域。但其大部分投向是领域而不是实业。在当前金融业不完善,股市与业绩相脱离的情况下,把资金投向股市,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结果只是利益的再分配而已,并不能使资本真正增殖,且没有创造就业岗位。其原因,一是资本量太少,那些投资需求比较大的行业往往由于资金需求量大而不能进入,而那些入行门槛低的行业,很多都已经由于投资过多,过度竞争,利润微薄,从而使很多小额资金只能投向金融市场;二是制度机制的限制和投融资体系不完善所造成。对于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和大部分家庭,家庭消费剩余几乎没有,谈不上投资与致富。
对于我们这个人口大国,就业难是当前社会最突出的之一。在当前情况下,城镇下岗职工需要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需要就业,每年毕业的大学生也需要就业,待就业的人数每年要新增上千万。增加就业岗位的唯一办法就是增大投资,尤其是增加民间投资,投资是创造就业的发动机。数量庞大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其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对于实施减员增效的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来说,不太可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他们自身也不太可能自我投资,自我实现就业。所以,这一部分人员的就业必然会依赖民营企业来解决,尤其是要依赖于一些民营的劳动密集性企业来解决。同时,随着民间投资在地理位置上的扩散,也有利于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建设,而这也是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重要和必由之路。可见,民间投资对于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性,也使得作为民间投资之源的家庭消费剩余显示出其重要性。
二是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形成和社会稳定不利,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其分配格局应该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或者说“纺缍形”、“枣核形”,也就是说中等收人者的比重在社会中应占大部分。而目前我国的收人分配格局呈“金字塔”形:上头小,中间少,底部大,而且这个“金字塔”的顶部应当说是很尖的,底部是很宽的,即很富的人很少,很穷的人却很多,处于中间阶层的人也不多。这种分配格局应该说是比较危险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iii]。要实现这种目标,就要使家庭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不仅要有工资收入,也得有投资性收入。但是家庭基本支出太大使得家庭消费剩余不足以进行投资来获得收益,从而不利于这种社会分配格局的形成。
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而目前社会贫富差距不仅大而且有继续增大的趋势,如果不加以调解和控制,最终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但是,共同致富不能靠“劫富济贫”来实现,而应该让人民在保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有一定的消费剩余用来投资和创业,让人民自我致富。民富则国强,强国的人民大部分都是富人,不是大富也是小富。可是目前,我国很多家庭在基本支出比例如此之高,使得在人民中只有极少数人具有投资能力,大多数人只能去竞争有限的就业岗位,这样一来,很容易导致贫富差距继续拉大,造成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恶性循环。人生本来应追求幸福,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在天价的住房、高昂的子女教育费用和日日见涨的医疗费用面前,只能在焦虑与煎熬中度过。为了住房,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断的积蓄,为了子女,只能放弃自己;不经意的一场病,也会让很多家庭一撅不振,从此与致富、幸福无缘而与贫困和不幸相伴。如此下去,贫富差距不可能有缩小之日,社会主义的公平性也不会在现实中得以体现。
三是对消费需求形成不利。消费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国的就业水平,主要表现为收入的函数。当前我国消费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收入增速不如物价上涨快,尤其是耐用消费品价格的极度上涨超出了一般家庭的支付能力。虽然家庭储蓄存款年年创新高,政府也采取了很多手段刺激消费,但收效甚小。消费需求不足制约着经济的进一步协调发展。增加消费需求的着眼点只能是增加收入。然而过高的基本支出比例,使得家庭消费主要集中在住房、子女消费等少数几个大项上,从而造成消费结构不合理,对于其它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减少,造成很多产品滞销,生产能力不能完全释放,间接制约了家庭收入的增长;过高的基本支出比例使得家庭基本消费后所剩无几,不足以用来投资,从而减少家庭收入渠道,降低家庭收入。我国这么大的市场,需求却不足,是很严重的问题。扩大需求,把眼睛盯在老百姓的钱袋上,千方百计地要把十几万亿的民间储蓄挤出来,压出来,引诱出来。但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或预期的收益,储蓄是不能用作消费的。储蓄在当前情况下对老百姓是最真实的保险,是对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的最实际的保险。扩大需求的根本出路在于投资,在于给民间投资以营养,在于降低比例过高的基本支出,从而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基础性因素,释放民间投资蕴藏的更大能量。
体育和体育新闻的固有特性及社会的需求心理
体育活动的特征及其社会地位。随着人们的生活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体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参加体育锻炼、观赏体育表演、关注体育动态的人的比例不断上升。体育升值来源于它自身的特性:
激励性。体育具有强烈的激励性,是除了战争之外,最能激励民族情感的社会活动。例如,在亚运会、奥运会举行的日子里,举国上下几乎都在关注着中国运动员的表现。
凝聚性。体育有着极强的凝聚力。一场足球比赛,在体育场周围就凝聚着数千数万人,至于通过电视观看的人数则无法统计。地球上有1/3的人通过各种形式观看第29届奥运会,一个时期内全球都在议论奥运会。
欣赏性。体育是健与美的综合体,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精华的展示场,人类在体育场上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展示自己。正因为如此,人们在欣赏体育表演时,无论是对力量、速度、技巧、智力还是形体,都表现得如痴如梦。
竞争性。竞争是体育的固有特性。争强好胜是人类的本性。在和平时期,人类便通过体育活动来决定谁强谁弱。
多样性。体育项目丰富多彩,其他没有被列为奥运会的各民族不同形式的体育项目,更是层出不穷。多种多样的体育项目,满足了不同层次的人的不同爱好,把更多的人吸引到体育事业中来。
连续性。体育的连续性表现在多方面,一场比赛有选拔赛及初赛、预赛、复赛、半决赛、决赛等;一项赛事,连续进行多届,例如奥运会,每四年一届,已经进行了一百年。由于其连续性而使竞争越来越激烈,连续地吸引着人们的注意力。
体育的上述特性使之在某个特定时空里成为人们注意力的中心,并被社会和传播工具广泛地运用。在当今社会,没有任何一项活动能像体育这样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并被新闻媒介快速、广泛、全面地传播到世界的每个角落。正因为如此,它成了企业界的“宠儿”。
体育新闻的特性及其社会地位。体育的社会影响是通过新闻传播辐射给社会的,是通过新闻传播产生的。这种以体育活动为新闻主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便是体育新闻。它是新闻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新闻范畴。新闻的特性使之产生特殊的社会效应,即信赖性效应、快速性效应、轰动性效应、全息性效应、选择性效应、导向性效应。这六方面的效应使新闻传播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传播受体的信息需求心理。社会是新闻传播的受体,即接受信息的群体。传播受体希望从传播中获得什么呢?综合起来,大体可称为“五求”:
求力,即思想动力。从传播中获得精神力量,这种获得包括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和短期的、立竿见影的。长期的可称为精神教育,短期的可称为精神激励。例如爱国主义、民族精神、英雄主义的教育,使传播受体受到人生观、世界观的熏陶,从而坚定信念,形成精神力量,为了一个明确的信仰而奋斗。短期的精神激励,能使传播受体产生必胜的信心,为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奋勇向前!例如教练员对运动员的赛前激励,军队长官对士兵的战前动员等。这两种教育除了接受口头传播外,很大程度上是接受传播媒介的传播,而新闻传播是其中的重要渠道之一。
求乐,即娱乐的满足。传播受体从传播中获得娱乐。例如欣赏电视中的体育节目和娱乐等。
求新,即信息的需求。任何一个人,都希望更多地尽快了解自己周围的新鲜事。这种满足,只能从传播中去得到。这是人们除娱乐之外对传播的第二大需求心理。这种信息需求心理因文化素养的不同而不同,文化素养较低的人,往往偏重于娱乐需求。
求名,即扩大知名度。通过传播工具的作用,扩大覆盖面,并随着传播的不断加强而不断扩大影响。这种需求在政界和商界表现得更为强烈。因为,他们迫切需要社会认识他们、了解他们,因而充分利用传播工具来“鸣锣开道”。
求利,即经济效益。如果求名是社会效益的话,求利则是经济效益了,而经济效益是通过社会效益来实现的,于是,有远见卓识的实业界人士便充分利用传播工具的桥梁作用,通过媒介将自己传播到社会上去,让社会接受自己,从而取得经济效益。
体育新闻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可行因素分析
体育活动已成为社会和传播工具关注的对象,但如果忽视体育新闻这个载体,便使整个新闻链失去了中心环节,体育活动的经济效益便无从产生。因此,引起新闻传播机构对体育的兴趣,是体育产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新闻传播机构对体育活动感兴趣的主要因素包括:
技术因素。高档次的体育活动是吸引新闻传播的主要因素。其道理是显而易见的。高水平体育活动的来源,一是招徕外地高水平的体育团体;二是提高当地体育技术水平,一个体育水平不高的地方,是很难有高水平的体育队伍光顾的,当然也不会引起新闻传播机构的兴趣。在争夺观众和新闻传播机构的竞争中,只有高水平的体育活动才能稳操胜券。
工作因素。包括现代化的体育设施和现代化的通信工具。现代化的体育设施是举办高水平体育活动的物质条件,而现代化的通信工具则是将体育活动传播出去及吸引新闻传播机构的物质条件。现代化的体育设施如果没有现代化的通信工具,无异于聋哑人。
服务因素。良好的服务能极大地提高服务对象的积极性。给新闻传播者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能刺激他们更多地传播信息。条件服务――给新闻传播者提供采访条件是最基本的服务。每个体育场要有固定的记者采访席位,其位置处于最佳角度。可是我们的许多体育场馆根本没有记者席位,记者来了,或是满场跑、或者只能站着、或者打游击,极大地影响了新闻传播积极性的正常发挥,当然也就影响了体育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正常发挥。体育活动组织者必须在办事机构中设立新闻管理部门,一般称作新闻委员会,统一协调新闻传播工作,包括发放证件,举行新闻会等。会不仅在活动开始前要举行,当活动中出现有价值的新闻时,要及时举行会,为记者提供更多的采访机会。资料服务――一次大型的体育竞赛,有许多赛场,一个赛场中有许多运动员,一个记者不可能到达各个赛场采访,在一个赛场里,不可能同时了解所有运动员的情况,为使“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组织者必须为记者提供详尽的资料。以前的资料要求只需一个最终结果,这对于需求欲越来越强烈的新闻受体来说早已成为历史,他们需要的是全方位的数据。同时,必须为记者提供监视设备,使他们在新闻中心就能观察到各个场地的情况。对于比赛结果,以前只要求在比赛全部结束时提供,如今则要求每场比赛结束时便要提供。记者们有了众多的、丰富的资料,便可发出更多的新闻稿件,得利的当然是体育组织者们。但是,我们一些体育活动的组织者认识不到这一点,他们甚至连秩序册也舍不得为记者提供。生活服务――记者们的工作节奏很快,因此,搞好记者的生活服务,为他们提供一个较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国一些大型比赛活动均采取有偿服务,而在省一级的或省级以下的体育活动中,往往对新闻单位采取无偿服务措施。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无偿服务终究会被有偿服务所代替。既然是有偿服务,就一定要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的各种要求。
结束语
体育的经济价值来源于它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随着文化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体育竞技水平也将不断提高,体育的广告利用价值也就会越来越高。体育组织者如果充分发挥了新闻传播机构的作用,体育的经济价值将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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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始终充满着强大的生机与活力,使改革开放成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使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并使中国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中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魅力和价值真谛究竟何在?现实中的人们大多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的经典阐述中找到答案。
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决定了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
市场经济的自由是一种选择的自由。生产者可以自主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销售者可以自主决定把商品卖给谁,以什么价格卖;购买者可以自主决定购买谁的商品以及购买的价格、数量。但这种选择的自由是人的独立性的体现并以经济主体的独立为前提条件,没有得到法律切实保障的独立的地位和产权(包括法人财产权),是不能实现选择的自由的。
市场经济的平等特征是人的独立性的引伸。因为独立,就意味着不存在谁服从谁的从属关系,这正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的本义。平等也是人的独立性的要求,没有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就会出现一方强制另一方,另一方的独立性就将丧失。
人既然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和对单位的依附关系,获得了相对的独立自由,并与经济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那么他们的联系就只有靠他们的共同意愿、允诺和遵守的信用来维持。共同意愿的形式化就是契约。契约本身就意味着双方地位的独立平等,没有一方强制另一方,而是共同意愿的达成。
市场经济主体摆脱了血缘宗法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地位和自主经营的权力。为了保障经济主体独立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保持主体权力与义务的均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人人都须接受同一的法律标准的约束,以法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这就是法治。
经济主体的利益独立,必然使生产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展开激烈竞争。独立的经济主体对机会平等和扩大选择权的追求,必然冲破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非关税壁垒,打破资源的制约和市场相对狭小的限制,不断扩大市场的开放度,使社会分工和协作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源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包括其核心机制即资本——劳动间的对立统一机制,又包括供求、价格、竞争等外部机制。资本和劳动的紧密结合根源于二者对物的共同的依赖性,即它们都是通过商品、货币、价值、剩余价值、交换价值等来表现、实现和确证的;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根源于二者利益的相对独立型,即劳动收入——资本增殖额之间的矛盾。商品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以及供给者需求者内部的竞争引起的供求与价格的波动及其相互作用,源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竞争是各个经济主体互相排斥地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过程,它来源于主体利益的分离性和机会(利益)的有限性,这是因为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没有自主选择的权力,竞争就无从发生。而没有竞争,供求与价格的相互作用就会停止,价格规律不能实现,市场效率就无从谈起。价格的变化是买卖双方利益的变化,主体没有追求自身利益的意愿与权力,对价格的变化就不会有灵敏的反应,价格上升不会增加供给,价格下降也不会增加需求,价格对供求的调节作用,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功能也将丧失,市场将停止运作。
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从根本上揭示了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的区别
“人的依赖关系”阶段是人的发展的最早的阶段。人的发展是与两种不同的“依赖”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其一,就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说,表现出人对自然的动物般的依赖;其二,就人与人的关系来说,表现出个人对共同体的绝对依赖。“人的依赖关系”决定了经济主体没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人们之间的劳动交换或者是不以货币为媒介的物物交换,或者是依靠超经济强制或欺骗维持的不等价的劳动交换。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只能是自然经济的生产形式。而在人的发展的“自由个性”阶段,人不但摆脱了对人的依赖,而且摆脱了对物的依赖,“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产品因其极大丰富而像空气和阳光那样失去了交换价值,个别劳动已直接是社会劳动,无需进行劳动交换。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无疑是借助于产品经济的生产形式来实现和保证的。惟独在人的发展的“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社会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人摆脱了对人的依赖,生产者有了独立的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展,生产者只有依赖于“物”,即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价值、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等才能不断地促进社会再生产,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所借以发展自身的经济形式除了商品经济以外,别无它途。
“‘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市场经济的效率之源,是市场经济能够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杠杆的内在秘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说明了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服从和服务于它。“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历史作用就在于促进人的独立性的生成”,为人向“自由个性”阶段的发展创造充分的条件。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应了人类社会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原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真谛和终极价值。
目前,从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实际来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远未健全和完善,它还只是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应有的价值还远未展现出来,并且由于各种难以预料的主观、客观、历史、现实、内在、外在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它的价值的实践与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甚至是曲折的过程。但无论如何,历史终将证明,它将不断地、顽强地为自己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真谛。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0153-02
近些年来,党和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贫困人口迅速减少。同时,在成就背后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发生了变化,差别和矛盾还大量存在。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法律,它的基本理念是平衡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执行和遵守《经济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1 《经济法》的价值分析
法的价值在于体现公平、正义,《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类型也应把公平正义作为它的基本价值取向,由于《经济法》调整特殊的经济关系,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有独特的价值目标。与《民法》相比较,《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表现在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民主价值和经济增长价值。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现代社会的正义的含义:一是平等,包括伦理上人格平等,政治上权利平等,经济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分配上的平等;二是大公无私,即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三是正当合理,理即情理、公理、真理。正义有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分,以《民法》等为代表的私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强调个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法》的这种私法性决定了它体现法的形式正义价值。而《经济法》是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国家、企业与国家等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兼有公法与礼法的特点,《经济法》的这种社会性决定了《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体现了的价值观、正义观和历史观。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经济民主,在宏观上是指在将现代民主国家的理论原则、人民贯彻到经济领域,使各项经济制度安排依据大多数人民的利益而建立和调整。经济民主在微观上,旨在促进企业内部的民主管理,依靠劳动者的创造性来达到经济效率的提高,《经济法》上的经济民主是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提出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体现在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过多的经济自由会对经济发展带来很多问题。经济民主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基础上的多数决定及在经济平等理念下的财富共享。包括经济主体的主人地位和主动地位、经济过程的广泛参与、经济成果的平等分配等内容。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经济发展是相对于经济增长而提出的,经济增长反映一国的总体经济水平,但不能反映一个国家的贫穷问题、就业问题和贫富分化问题,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国家干预,通过《经济法》的财政、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来协调。只有这些问题解决了,才可以说经济发展了。《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点,经济发展价值正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发展不等于经济增长,发展应是全面发展。发展的根本要求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而且更是强调质量和效益,以求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就是平衡,是经济、社会、文化、环境和人的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 《经济法》的价值与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强调针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正义的本来含义。《经济法》既在宏观层面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也在微观层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不平衡的经济利益关系,并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被限制自由竞争的经营者等弱势群体具体人格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场,而且充分表明《经济法》剥去了所谓“人格抽象平等、权利机会平等”的外衣,对具体人格而非抽象主体进行真实具体的价值关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以实质公平、整体秩序、理性自由作为对实质正义特有的解释和价值构成。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正义的要求强调权利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分配的公平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
第二,《经济法》的经济民主价值与和谐社会。经济民主打破了信息不对称,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的利益侵害,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增强企业的向心力,使企业真正拥有作为法人应有的权利,实现公平与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协调了国家、经营者、劳动者的关系,平衡了三方的经济利益,使《经济法》主体的权、责、利、义达到了有机的统一。只有把经济民主落到实处,才能实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这正是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三,《经济法》的经济发展价值与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经济建设成就举世瞩目。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随着人们不断创造和积累物质财富,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说明我们应从侧重物质财富的增长,转变为侧重人们各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经济体制改革已深入到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必然要求健全法制、公平竞争。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要求尽快减少贫富差距,要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共同进步,同时,要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自然、社会、人的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报告核心是推进改革,深入转型,德育变革势在必行。报告中提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越是在时代变革、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德育就越显得紧迫和重要,越能体现出其独特价值。在社会转型期探讨德育价值,解读德育价值,并探索德育价值实现的路径,对进一步论证德育的合理性,提高德育活动实效性,确立合理德育目标有重要意义。
社会转型期德育价值的向度解读
人的德育活动的生成性以及德育活动的创造性的本质可以体现为这样一个过程:认识价值—选择价值—追求价值—实现价值—享受价值。德育价值是人们社会需要和利益的反映,是在一定德育目标的驱动下,借助于相关事物的功能属性并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一定方式或行为实现的。认识价值的前提是价值存在,价值追求离不开目标设定,而价值实现必须通过实践活动。基于此,在社会转型期认识德育价值,有三个向度标识。功能向度,指向德育价值存在;目标向度,指向德育价值追求;实践向度,指向德育价值实现。
功能向度。价值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功能。日常生活中人们说某事物没有价值多指这种事物丧失了功能或不具有某种功能。德育价值是德育活动存在的前提,而进一步追寻德育价值为何存在,德育功能则是基本前提,即“什么有价值”的前提。德育功能和德育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功能侧重表示某事物对对象产生的作用和效用。还有一种解释是德育功能就是德育能够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属性。德育功能直指结果,发轫于客体具有的属性,具有客观性,而德育价值则是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的紧密结合,兼具主观和客观属性。如扫帚具有清扫功能,但如若我们的屋子非常干净则其清扫功能还是扫帚原有属性,然而其价值已不重要。
德育功能是德育价值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当经济发展越过初级阶段,当主导价值观念被多元化背景冲淡,德育的育人功能被弱化、被边缘化,被淹没在各式各样的价值观念中。德育似乎偏离了人们预设中的方向而将“育才”功能凌驾于“育人”之上,导致实践中德育价值取向转向培养“经济人”和“工具人”。人们对德育功能的认识开始分裂为“观念上的共识”和“现实中的共识”,德育最重要的功能是育德,这点已成为大众观念上的共识。但是现实中却仍然践行着功利主义德育价值观。观念共识和现实共识的落差和裂缝像两片上下咀嚼的嘴唇吞噬着德育应有的真正内涵。因此,当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将观念共识和现实共识统一起来,确立德育的核心功能,也就昭示了德育价值的核心取向。
目标向度。目标的确立离不开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人们对事物的事实认识,二是价值观念的导向作用。人们在确立目标前首先要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如颜色、材料、功能属性等。但是事实认识只会告诉人们事物是什么,回答不了应该怎样做的问题。没有价值观念的理解和引导,也就没有具体的目标设定,更无所谓价值追求。德育目标是价值主体在德性发展的基础上,基于对社会和个人需要的认识发展出来的一种精神追求,是对未然价值的构想和预测。德育目标是有待于实现的德育价值。
德育目标是德育实践活动所要达到的效果,是人对德育价值的主观追求和预期。目标的实现过程也就是价值的创造过程。德育目标的提出是德育活动的起点,也即德育价值创造的起点。德育如果丧失了对目标的设定和选择,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目标凝结着人们对价值的预期。目标的偏设将会导致实践活动的合理性受挫,从而出现价值“偏位”。从这一层意义上讲,对德育价值的考察与解读必须紧随着德育目标。同样,德育目标的设定假定着人们对德育价值的追求。离开价值论来谈论德育目标容易产生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以对社会的设想或规定直接套上目标或者按照主观标准批量生产“学生”。正如学者李太平所说:“德育目标离开价值论的根基,也易于成为无根之萍,随社会风波或政治风向飘来飘去。”①德育目标预设着整个德育活动的价值趋向。德育目标的实现又是德育活动和德育创价活动的终点。德育活动的整个过程即是在德育目标的观照下进行的,德育价值的实现就是以实现德育目标为导向来协调、组织和调整主客体全部行动的过程。
实践向度。马克思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②实践是人们各种行为和思想表达的总和。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价值的生成过程,价值可以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但是只有与实践结合才能显现自身。价值的这种本性并不是自发地产生的,也不是事物或现象的自在属性,而是由于人类主体依据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通过实践活动以及实践基础上的精神活动创造的,因而它首先地和根本地存在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
实践是德育价值社会性得以确证的唯一途径,也是其最根本的要求。孤立的事物是无法将自身的价值属性表现出来的。德育实践是德育主体和客体之间进行创价的桥梁。德育价值是德育工作的固有属性,德育实践是德育价值实现的应有之义,因而说实践是德育价值生成的现实根基。“实践”这个现实根基不稳,在其上面构建的德育价值大厦是无法抵挡外来冲击的,尤其是当代的信息化和多元化思潮。面对诸如功利主义、集体主义、个人主义、虚无主义、工具主义等各种“主义”,德育核心价值的社会性确认度开始降低。没有实践活动就没有价值产生,德育价值的好坏要通过德育实践来衡量,德育工作者都明白这个浅显的道理。但问题不是我们没有德育实践活动,而是实践活动没有创造预期的价值。那么,怎样在德育实践中实现应有的价值成为当下中国德育面临的重要而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社会转型期德育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价值是一种外显内隐的看法,价值实现的本质不是“从无到有”而是“由隐而显”。德育是成人教育,其最终而确定无疑的价值维度指向人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德育价值实现是德育实践的过程终点,其前提是德育对象将德育内容转化为自身品德,形成一定的价值观并外化为自己的行为。德育的魅力和真谛就在于将知识转化为品德,在涵养人性、秉承人性的前提下,培养并唤醒学生内心的道德、情感和政治意识。从此视角看,其价值实现路径主要有三种:
一是“传授”途径。道德、政治、法律等知识的传授为学生提供了一种通往美德之路的便捷速成的通道。德育者根据一定社会需要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制定一定的教学目标任务,采用多种不同手段方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受教者进行引导,引起受教者的注意和兴趣,使其意识到要学习的内容,亲身信服并外化于行为。这种途径往往采取德育者主动传授受教者被动获得方式,为避免这条路径的不成功,德育者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不能强硬灌输,引起学生反感;二不能方式单一,造成实效性低;三不能远离生活、远离学生实际,使得德育机械化、形式化。
二是“感召”途径。此种途径源自受教者的主动意识和他人的感召力量,是主体依靠他人生动示范获得的一种价值判断倾向。最典型的是榜样示范,如当下正值为雷锋同志题词发表五十周年,雷锋精神在社会各界广为传唱。感召的力量不可小觑,在德育中如何有效利用好这条途径,一是教师的师风师德建设要日益提上日程。教师不仅是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基本保证,学校师德建设本身就是教育和谐环境构建中的重要一环。教师不光要教书育人,还要树德。二是在德育实践中要善用、会用榜样示范法,树典型、抓先进,同时要把握分寸和时机,注意高度,体现深度,不能过大过空过假从而使效果适得其反。
三是“经验”途径。人是一个成长中的存在,人不仅生来是人,而且能自我成就为善人或恶人。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判断与社会行为的价值判断越一致,他的行为越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其本人也越容易融入社会。因此培养一个人的价值观很重要。道德经验和生活体验是人伦理生长和意识成熟的必要途径,人经过对生活的观察和亲身体验,不断获得道德感受,积累生活经验,也不断地生成、修正自己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充分利用好这条途径,德育工作者要做到以下几点:一要培养教育对象的价值意识和价值判断能力,这是学习者获得价值经验最基础的前提,可以采用价值澄清、试错等教育方法;二要充分营造和谐融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受教者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自我成长的机会;三要使教育对象多参与社会实践,接触生活,体验生活并融入生活。使受教者学会在生活中观察,在生活中获得,在生活中体验。
(作者分别为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四川农业大学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1.森林的文化内涵
森林是一个集合概念,林木依靠集体的力量才能茁壮成长为茂盛的森林。在我国黄河、长江流域建造的防护林,在各地山区建造的人工林,都是依靠参与群众集体的力量完成,所以,森林体现了一种社会的集体主义精神,森林集体主义精神是生态文明的核心内容,是生物种群顺利成长的条件,这种集体主义隐含在生态文明之中,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营养元素。
2.森林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以森林为代表的生态文化为生态旅游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内涵。随着经济的发展,2012年底中国GDP总额达到519322亿元,按照1美元兑换人民币6.35元计算,则中国GDP为81783亿美元。人均GDP达到6000美元,已进入世界中高收入国家行列。生态旅游成为旅游业的热点,森林区域空气清新、负离子含量众多、森林文化气息浓厚,这些元素深受旅游者的青睐,即在享受到森林带来温馨的同时,又约束自己自觉保护森林,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境界。爱护森林既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又可以保护人类福祉。
3.林业具有制衡作用
生物学种群理论告诉我们,某一种群不能无节制的发展,否则,就会引起种群之间的平衡遭到破坏。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森林之间也是一种内在的有机的平衡,打破了这种平衡,就会造成严重甚至灾难性的后果。人类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其结果是给人类自身带来了环境污染、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危机、全球气候变暖等恶果。这些教训应引起我们深思,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森林,发挥森林的制衡作用,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森林的环保作用
森林伴随着人类社会一路走来,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工业化的到来,人类过多地从森林中获取物质利益,却忽视了森林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导致全球森林面积以惊人的速度下降,使地球这一人类的共同家园面临着严重的生态危机。深刻认识森林的环境保护功能,重塑森林体系,发挥森林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作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森林的环保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森林具有涵养水土的作用。树木拥有大量的细胞,像海绵一样吸收水分,将大量的水分留在树干里,在气候干旱的时候将水分回流到土地里,供其他作物生长使用。树木的根系非常发达,可以将根部的土质牢牢地抓住,防止土质松动流走。二是森林可以有效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在的土地上,没有森林覆盖的土质在大雨的冲击下极易崩裂塌陷,造成灾害。有了森林,其发达的根部可以将土质吸附住,任凭风吹雨打,抓住土质不放手,可以有效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三是森林可以减少空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森林是绿色植物的集合体,绿色植物的叶子具有光合作用的特征,可以将大气的二氧化碳吸收进去,吐出氧气,供人类呼吸之用。二氧化碳是一种温室气体,加剧了全球气候变暖。显而易见,森林的环保功能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呼吸作用和群落聚集。特别是森林群落对环境恶化起到了抑制作用。提倡植树造林、有序开发森林资源和理性消费林业产品,保持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森林覆盖率,才能让森林发挥环境保护作用。
三、森林的碳汇作用
随着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社会经济正朝着低碳化、环保化、绿色化方向发展。森林因光合作用的特征在经济低碳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在二氧化碳的减排中,我从收集的资料了解到现行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碳捕获和储存、实施深海或陆地深洞掩埋,或者将收集的二氧化碳进行生产加工、制造碳酸饮料,或者是开发和采用新的环保技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后是森林和土壤碳汇将二氧化碳转成碳储存在森林或土壤中。从实施的效果来看,前面的方法实施效果不甚理想,要么操作方法过于复杂,要么开发技术难度太大,要么推广成本提高,总体上二氧化碳减排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在目前之中国,发展是第一要务,一切问题都要在发展中解决,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其难度很大;大规模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会受到转让方的漫天要价甚至阻扰,切实可行的方法是发展森林经济,森林具有成本小、固碳能力强的特点;同时森林的覆盖面广,不受地域的限制。碳汇的多少,与森林数量成正比。植树造林越多,砍伐越少,则森林储碳越多。通过森林的汇总功能,能将大量的碳储存在森林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步伐,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
四、森林的就业作用
林业与农业、牧业、渔业组成大农业。林业产业化、社会化和服务化是其发展趋势,已成为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产业,从收集的资料分析,与森林相关的就业行业可以分为4大类:
1.基础林业,这包括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牧)还林、森林管理等领域,就业成员主要是农村劳动者。
2.林产品加工行业。这包括林木砍伐、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构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嵌入科技元素和创意元素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供不应求,就业规模大大超过基础林业。
3.林业旅游。林业旅游是一种生态旅游,游客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旅游业不同。在林业旅游中,游客可以体验农村生活、享受农事乐趣、呼吸新鲜空气、熟悉林业知识、感受农耕文化和零距离接触大自然。这些丰富的内容是传统旅游无法提供给游客的。据世界粮农组织估计,新型旅游业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人数是传统旅游业的8~10倍。
4.林业碳汇交易。森林具有碳汇功能,储存碳的数量巨大,成本低廉。随着全球经济转向低碳经济,碳汇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也不断扩大。我国已在北京、天津等地建立了碳汇交易市场,吸纳了不少人就业。通过与发达国家合作,在云南、贵州等地的农村地区实施CDM机制,吸纳山区劳动力就业,同时增加了他们的收入。总之,随着社会经济转型的加快,由森林衍化的新业态会不断增多,产业链不断延伸,社会分工呈现网络状态,就业机会也随之增加。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发展实际,以“全力干好8小时、用心做好手上事”为主题,积极培育敬业理念,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为“四个”建设而奋斗。
二、时间安排
4月1日至6月30日
三、工作内容
一是组织理论宣传。把敬业教育纳入局党组、各支部理论学习,强化大家敬业奉献精神;开展专题党课活动,局党组成员围绕“爱岗敬业、建功奉献”,为本单位干部职工上一次专题党课。
二是组织新闻宣传。在日报、大江晚报、广播电视台、新闻网等市级媒体,大力宣传我市城管系统敬业奉献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三是组织开展大讨论。以敬业为主题,组织开展“我敬业、我光荣”讨论交流活动。
四是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敬业主题教育活动,带动全系统干部职工形成爱岗敬业的浓厚氛围。开展“我的岗位我尽责”演讲竞赛等活动,深入查找在爱岗敬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如何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五是开展敬业培训。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加“文明窗口”、“雷锋岗”、“青年文明号”等多种形式的敬业标兵评选活动,采取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敬业传帮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确保培训效果。
四、工作要求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
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
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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