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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6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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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2018年取得工作成效。

(一)查违控违案件处置情况

今年受理市长热线、市数字城管、市作风办、区作风办等各类投诉件 482起,全部按时回复并进行了有效处置。通过定期巡查、整改、自拆与集中强制拆除等方式,我办累计拆除各类违法建构(筑)物324处,面积约115861.5平方米。新增违法建184处,面积约20027.5平方米,

(二)存量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四年行动计划工作情况

按照市查违办《关于城区存量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四年行动计划》,2016年对城区105平方里存量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存量违法建设5108处,面积754906平方米。根据郴州市查违的实际情况,2018年重新对城区59.6平方里内存量违法建设调查摸底分类认定共1640处,面积217683.6平方米,其中:立即拆除248处,面积46601平方米;暂缓拆除898处,面积100798平方米;处罚后补办手续494处,面积70284.6平方米。目前已经拆除76处,面积3356平方米。市城区主次干道专项整治任务168处,已经拆除整改109处,面积13448平方米。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重视查违网络建设,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管理范围,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逐步形成了上下联动、齐心协力的查违工作格局,基本实现了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查违控违工作全覆盖。明确了责任领导,明确了专门班子,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了巡查上报,形成了社区(村)镇(街道)区查违办市查违办一条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链。

(二)多措并举,控拆到位

一是加大巡查防控力度,坚持日常巡查不放松,采取划片分区,责任到人等方式,坚持每天上午、下午各巡查一次,不给违法建房户留有任何时间空档。

二是加大行政强拆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强制拆除工作,对不听劝阻,顶风抢建行为,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对商业小区开展30次专项拆违整治行动,在保利苏仙林语、碧桂园等小区组织12次违建业主集中座谈会宣传违建法律法规。

三是加大重点项目拆违清障力度。为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我办积极加强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介入、主动作为,对东关隧道、城东新区开发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大拆违工作力度,做到拆建结合,美化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今年以来,共巡查600多次,控违覆盖率达100%,巡查发现新增违法建设 184 处,现场处置 184 起,按照“零增长”目标做好控违工作。

(三)营造氛围,宣传到位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执法巡逻车广播宣传《城乡规划法》,在各小区内悬挂查违宣传标语横幅67条,今年还印制了1万份《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单》,对违建户细致地宣讲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禁止违法建设行为。

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一是坚持疏导先行,攻心为上。改变一味强拆的做法,拆违行动前,镇、街道人员提前上门做好法律政策宣讲,向违建户主发放自行拆除通知书,预留充足时间清理财物,取得违建户主的理解和支持,使不少违建户能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带头自拆,配合强拆,形成强大的自拆强拆氛围,以点带面,打开工作局面。二是坚持一个标准,保持公正执法。所有违法建设一律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做到即查即拆,不搞任何特殊照顾,不搞变相执法,做到以人为本,人性执法。

(四)长效管理,保障到位

一是落实属地监管机制。区查违办与镇、街道各签订了查违控违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把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列入到年度重点工作绩效考核。二是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大队长、中队长工作职责》、《巡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请销假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等规范队伍建设的措施,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巡查网络没能有效运转。主要是基层干部思想认识由差距,镇、村、组各级干部对查违工作的重要性不够深刻,查违积极性不高,查违责任落实不到位,查违网络联系不畅。

(二)私房违建有反弹趋势。责任主体单位对辖区内私房抢建违建监管不到位,控制不力。主要体现在城区私房违法加建、抢建、搭棚及重点项目征迁区域范围内的村民个人建房、宅基地拆旧建新等现象任然存在。

(三)商业小区违规装修、改建、扩建情况突出。一是小区别墅违规装修改建行为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扩建、挖掘地下室、封闭露台加层,搭建阳光房。二是小区高层电梯房违规装修,占用消防通道,破坏消防门,楼顶住户利用楼顶造型框架违规封闭公共平台、加建、扩建、搭建阳光棚等情况非常严重,责任主体单位对小区违建行为巡查控管不到位,现场处置不力。

(四)查违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中心城区存量违法建设数量大、涉及面广加上成因复杂,拆除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量经费保障;由于查违办工作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各办事处查违经费也未纳入财政预算,无法保障查违拆违工作正常运行,影响了查违办和各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五)执法程序不规范。各镇、街道普遍存在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的现象,如:文书内容填写不准确,表达不规范,与法律依据条款不相符。各镇、街道要加强同执法支队、区法制办对接,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

(六)部门联动配合力度不足。相关责任部门之间缺乏积极、有效的沟通、配合、协作机制。执法主体单位主动性不强,工作合力未见成效,各部门要打破部门界限,积极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查违拆违,杜绝违建行为。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巡查控新增。加大日常巡查和现场处置力度,严控私房和商业小区新增违法建设,继续巩固查违成果,在依法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同时,围绕城市建设查违,围绕重点项目建设查违,围绕群众来电、来访问题查违,围绕各级领导督查督办案件查违,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建设的高压势态,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加强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力度。我区存量违法建设定性为拆除的1146处(立即拆除248处),目前拆除76处,剩余处1070处未完成,其中苏仙岭街道拆除任务596处,已完成56处;南塔街道拆除任务139处,已完成18处;观山洞街道拆除任务108处,已完成2处。白鹿洞街道拆除任务294处,卜里坪街道拆除任务13处。2019年我办将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对照任务按照计划加快存量违法建设拆除工作进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一年来,我办虽然做了较多的宣传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没有把宣传工作做好做实。2019年我办会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制定一个具体有整体性、前瞻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多层面、多方位、多渠道开展查违控违执法宣传工作,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重点宣传,并且督促镇、街道开展查违控违宣传工作,让政策法规宣传普及到乡镇、街道、社区(村、组),深入到群众心中。提高公众对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为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篇2

基金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建设新江苏背景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理念重构”(编号:2015SJD589)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由于历史原因、利益驱动等因素,违法建筑成了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和牟利的廉价选择,从而导致了违建现象层出不穷。违法建筑因其涉及政策性强、法律门类多和时间跨度长等特点,而成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顽疾,执法效果和社会效应也不尽如人意。在核心为依法治国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将“法治”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被定性为实现“中国梦”的有力保障。如何搬开这块城市管理中的“绊脚石”,依法治国为违法建筑的治理指明了方向,即依法治理。

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基于违法建筑概念的界定和苏州市姑苏区违法建筑的数据统计,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结果表明在行政难作为的情形下对违法建筑进行一刀切的方式已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由此提出类型化处理违法建筑的建议,以期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领域违法建筑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违法建筑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中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我国立法界至今未对违法建筑有官方的界定,以至执法实务中出现“违法建设”、“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混用的情况。三者的区别在于:严格来讲,违法建筑的范围应广于违法建筑,它包含了一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建筑物,而违法建筑物一般是指违反规章的建筑物;违法建设是从行为过程描述其违法性,而违法建筑或者违法建筑则是从行为结果描述其违法性。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来说,查处的应当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违法搭建;而执法的对象则是违法建筑。

理清违法建筑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是界定违法建筑概念的必要条件,也有利于正确处理违法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构成要件是“实质和形式”,实质即“是否妨害公共利益”、“是否影响规划”。形式指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根据上述界定,笔者将违法建筑定义为: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而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设施。

(二)类型化的概念。所谓类型化,实质是对概念进行分类,将具体现象和抽象法律概念进行连接,便于归纳和对比,从而认识内在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具体到违法建筑,通过类型化分析可以深入认识其属性和利于合法合理处理。简而言之,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的目的:违法建筑是否需要立即拆除、是否能补办手续、是否予以暂缓拆除、征收时是否需要补偿,等等。

三、违法建筑“行政作为难”的原因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在全国范围内也未见有切实可行的办法。城市化要经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过程,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可见管理的重要性。

(一)管理体制造成的窘境。对于一般建筑物来说,规划和管理并不同属一个主体,由于部门自身利益和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的原因,矛盾往往都下沉到管理环节。在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若建筑物存在设计瑕疵,会对后续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扰。如,房屋设计时就留有搭建的空间,很可能导致后续的群发性违建、别墅群违建等,造成城管执法难以解决和处理的困境。

(二)拆除执行难。数以千计的违法建筑投诉量使城管执法部门疲于应对,暂且不说投诉的压力,单单大体量的违法建筑的拆除就是个难题:一是拆除的技术问题。一旦遇到高层建筑违法建筑,既要完成拆违又要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对城管执法部门来说,是一项难以完成的任务;二是当事人的抗法。拆违中出现抗法最为常见,如果处置不当,不仅影响本次的拆违,更严重的是会波及到其他违建的拆除工作。

(三)法律变更带来的困惑。以苏州市姑苏区为例,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违法建筑投诉的绝对数量和占比都较高,而违法建筑的处置不像违章停车,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车辆违章信息抄报至交警支队实施源头管理。违建的查处和拆除面临着复杂的矛盾和严谨的法律程序,遭遇暴力抗法、软暴力拒拆和败诉也是常有的事。2008年1月1日前,城管部门现场拆除的依据是参照《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现场拆除再建部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施行,“现场拆除违法建设”的权限不再被法律授权。这一权限的缺失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效率:一方面现场拆除不仅能立即消除违法行为,而且对将实施违法搭建的人们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现场拆除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执法部门会面临因程序不合法而败诉的风险。(图1、图2)

对违法建筑的执法效力直接关乎城管部门的形象和执行力,甚至体现的是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炙烤着政府的执政思维。

(四)违法建筑处置缺乏标准。全国各地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各异,这与地区差异、执政理念、体制机制不无关系。由于地区差异而造成标准不一尚可理解,然而同城出现对不同类型、不同危害程度、不同建造时间的违法建筑采用同样的处理模式,或对同一类型的违法建筑予以不同的处罚,这就令人费解。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尴尬局面最关键的因素是缺乏统一的处置标准。

在违法建筑范畴内,有一类特殊的违法建筑叫“无证建筑”,虽不属规范概念,但却客观存在,是特殊时期和环境下的产物。无证建筑不全都违法,也有“合法的无证建筑”,即农村政策更迭时期建造的宅基地和相关规划类法规出台前后的建筑。对于“合法的无证建筑”,如果实行和违法无证建筑同等对待予以拆除,或在征收时划归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这种不尊重历史的“一刀切”做法不但给建造人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缺乏法律依据。

四、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

违法建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可以理清其违法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应查处的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置的方式。

(一)根据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来划分。根据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两类:(1)建筑人没有土地使用权限,侵占他人或公共土地进行建筑;(2)在建筑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违法建筑物,属程序性违法建筑,即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二)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具体违章情形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2)未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建设的建筑;(3)逾期未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物。

(三)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来划分。根据违法建筑违反法律法规类别的不同,可以将违法建筑区分为三类:(1)仅违反公法但未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即妨碍公共利益而不侵犯私权;(2)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3)仅违反私法但未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仅是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杨延超,2004)。

(四)根据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来划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能”和“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也就是能否补办手续。(1)只未取得审批手续但未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一般可以补办手续使其成为合法建筑;(2)违背了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建筑,则不能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转正。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时,分为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这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五)根据违法建筑存在的地域来划分。按上述标准可将违法建筑区分为城市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1)所谓城市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2)所谓乡村违法建筑是指建筑于广大农村地区的违法建筑。作这种分类主要意义在于可以明确执法、管理工作的重点。但实际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正在大量地出现“城中村”,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理要综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偏颇。

(六)根据违法建筑建造的时间来划分。按此标准可分为“新违法建筑”和“旧违法建筑”。以《城乡规划法》施行时间为界,之前建造好的违法建筑为“旧违法建筑”,之后的为“新违法建筑”。

这个分类的意义在于立足我国国情,综合兼顾历史政策的延续和法律法规的正式施行,对不同时间段出现的违法建筑给予不同的处置符合客观实际。作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重大,直接影响到征收、城市化进程等公益事业,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五、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构建

由于处理不同时间段形成的违法建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加之政策、动机、用途等因素,在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分析基础上,必须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一)新旧违法建筑的划定和处理原则。本文以《城乡规划法》施行的时间为界区分新旧违法建筑,并进行分类处理,具体如图3。(图3)针对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流程图作如下说明:

1、对新违法建筑一律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从严处理。对《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发生的违法建筑一律按法律规定从严处理,以体现法律威严。

2、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对旧违法建筑按三段式理论进行处理,即在《城乡规划法》实行前设定两个时间节点,一个是《城市规划法》施行时间,另一个是施行后的一段延续时间(长短因地制宜)。通过两个节点将时间分为三段。对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一律准许补办手续,不补办的征收时也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但扣除相关税费。对第二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从宽处理:能补办准许补办,不能补办的征收时参照合法建筑适当补偿。在第三时间段内的一律从严,按不当得利返还和征收不予补偿的原则处理。

3、区分第一时间段内无证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处理。无证建筑是指没有“两证”且无档案的建筑,其建造人通过申请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建造,由于建造人自身意识问题未办理“两证”。或由于当时的法律环境、政策因素、许可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主管部门未给予“两证”。其档案也因主管部门登记不全或遗失而无据可查。此类建筑在当时不存在违反审批程序、妨碍规划和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后原先影响规划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消失了,应视为合法建筑;而第一时间段内的违法建筑在当时存在违反程序或妨碍规划、公共利益,或两者皆有的情况,但因规划调整、法律法规的变更,原先的影响已消除且具备补办手续的条件,这类违法建筑应予以补办手续,在缴纳相关税费后转为合法建筑。

4、设定第二个时间节点的理由。鉴于当时我国的传播途径、科技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素限制,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少、时间长,偏僻、落后的地区更甚;人的行为、思维方式有惯性作用。因此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性特点。

(二)违法建筑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困扰着行政部门。在学界有状态延续一说,即违法建筑一旦建成,只要不拆除,其后果违法事实就一直存在,仍然适用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里存在着一个误区,违法建筑其后果违法实质上属于“状态违法”,其特点是:违法行为终了,不法状态(即后果违法)单独继续。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不是对不法状态的处罚,也就是说超过两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状态违法行为的处理,本文提出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因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二是通过城区改造、征收等形式解决,根据调查、认定的结果决定对其处理和补偿的办法。

六、结语

本文基于对历史政策、地区差异、法律更迭实际的尊重,根据各种要素对违法建筑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拟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采用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款进行处理,为违建处理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符合依法治国的“法治思维”。融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违法建筑类型化处理模式,既能维护法律威严和群众利益,又可减少不当执法和暴力抗法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效应,为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才亮.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2]沈晖.治理城市违法建筑的法律机制研究[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3.

[3]蒋拯.违法建筑处理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篇3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加强城市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依法集中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建设、居住环境、市容、交通、安全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行为,为建设现代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拆除范围

重点依法清理拆除市规划区范围内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容貌的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等行为。

(一)结合小区升级改造,对居住小区内的灭籍未灭迹建筑、旧锅炉房(含废弃的储煤池、烟囱等)、动迁改造应拆未拆的建筑、私搭乱建临时用房等建筑进行拆除,净化小区庭院,美化居民生活环境。

(二)重点依法拆除市规划区内77条主次干道街路两侧沿线占压红线、绿化带等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307处违法建筑和主次干道人行道内、绿地内、灯杆、沿街楼体等的牌匾广告,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三)结合规范道路管理秩序,依法清理和拆除市规划区内692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用于占道经营的设施、违法设置的立柱式、路牌式广告等各种设施,优化城市空间环境,恢复道路通行功能,确保道路通畅。

(四)结合重点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对市区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拆除现有的违法建筑。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8月3日—7日)。组织召开全市清拆工作动员大会,起草下发《关于对市规划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清理拆除的通告》、《致广大市民一封信》。各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普查认定阶段(8月8日—10日)。对市规划区内的违规占道、违法建筑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类统计和汇总上报等工作。由市清拆办组织、部署对违建和违占的调查取证、核实事实、认定等相关准备工作。

(三)具体实施阶段(8月11日—29日)。1.自行清拆。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2.协助清拆。对在规定的限期内不能自行清拆完毕或是自行清拆确有困难的,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帮助清拆。3.强制清拆。对在限期内未清拆的违法建筑和违规占道等行为,由市执法局负责组织执法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清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参与实施强制清拆,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可并处罚款。

(四)总结检查验收阶段(8月30日—31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清拆工作,及时上报反馈有关信息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本次违占和违建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清理成果。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清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市规划区内清拆占道经营和违法建筑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纪检委、市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运管处、市中级法院、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电业局、市邮政局、日报社、电视台、市消防支队、北林区政府、北林区法院。清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清拆工作的具体组织、指挥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立新担任。

(二)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6个工作组。

1.协调督办组。组长;成员:市执法局3人、市局2人、市规划局1人、市住建局1人。负责清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综合验收工作;负责接待;负责协调拆除后空地的规划设计和还建。

2.政策法规组。组长;成员:市执法局2人、市政府法制办1人、市住建局1人、市城乡规划局1人、市交通局1人、市国土资源局1人、市地税局1人、市工商局1人、北林区公安局2人。负责清拆全过程的法律咨询、解答和培训;负责清拆全过程的法律依据提供;负责违建拆除执法程序指导;负责违建认定及证照审查工作。

3.清拆执行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市运管处2人、市交警支队2人、市城市管理治安支队、北林区政府1人、北林区法院2人、市执法局各分局(指挥中心)、直属大队。负责按照政策法规组提供的违建名单和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时间要求,列出推进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强制清拆和协助拆除工作。

4.纪检督查组。组长;成员:市纪检委1人、监察局1人。负责对违建认定、清拆现场、清拆结果进行监督。

5.安全保障组。组长;成员:市公安局10人、市财政局2人、市消防支队1人、电业局1人、市环保局1人、市人保局1人、市民政局1人、北林区法院2人。负责:制定拆扒时期紧急事件处理预案;派出警力(不少于10人)深入拆扒现场,维护治安秩序,处理暴力抗法事件;按照市清拆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拒不拆迁名单,依法组织强制执行;负责对困难群众的安置、补助工作、现场救护、经费保障。

6.宣传报道组。组长;成员:市委宣传部1人、市文广新局1人、日报社1人、电视台2人。负责清拆报道、媒体监督,由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公布违法建筑名单和阶段推进情况。

五、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市区内违规占道和违法建筑进行治理,是改善民生,营造良好城市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为民服务的一项实事工程抓紧、抓实。

篇4

表格略

(一)根据数据,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土地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经过批准异地新建房屋但旧房未拆24件,占7%。

2、未经批准原地拆旧翻建、改扩建84件,占24.3%。

3、符合规划,超面积建房的,少批多建,企业表现为少批多占63件,占18.2%。

4、非法买卖土地并建房的35件,占__.1%。

5、基层组织(村委会、社区)为了“达标”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标准化厂房、建办公用房55件,占15.9%。

6、企业以租代征占用土地扩建改建厂房占用土地83件,占24%。

7、在耕地上挖塘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1件。

(二)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安置小区占用土地,无用地批准文件。

2、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发证职责。

3、土地整理、征用而引发的拆迁纠纷。

4、出让土地不规范,存在程序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并违法拆迁。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存在的问题

1、应拆未拆。经过20__年“应拆未拆”集中行动后,建新房旧房未拆的现象得到了遏制,整个拆违行动牵涉了法院、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近段时间,此现象又有发生,应当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2、拆旧翻新,改扩建。由于全市冻结建房申请审批,部分村民或居民未经批准拆旧翻新或改建、扩建,新建房屋是他们唯一的住房,有些符合规划,有些不符合规划,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一般是没收或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没有安顿建房户的具体方案,不具备强拆或没收条件,致使法院无从入手。

3、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农户建房批准建筑面积是__0平方米,附属房15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上建房批准面积为130—140平方米,实际建房一般都超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为“拆除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部分”,没有指定拆除哪一部分,法院执行时无人下手,就像胖子减肥一样,怎么减,怎么拆?房屋是整体结构,无论怎么拆都会影响房屋的外观和安全及质量。

有些企业经过批准的用地面积与实际占用的面积不一致,少批多占,个别名气比较大的企业直接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占用近百亩土地建设厂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处罚是:符合规划的没收,不符合规划的就拆除。实际执行中根本是执行不了的,有些是交纳一定数量的罚款,等待上面的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有些是不交罚款,也不可能有指标,他们甚至认为政府默许,认可他们少批多占。

4、“达标”违建。当数量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等村级组织为了达标建设村级行政办公房,为了增加村级组织收入建设标准化厂房、农家乐园,借口领导要求、上级文件要求,不经任何部门的批准搞建设,有些占用基本农田,国土资源局对他们作出处罚,没收或拆除新建的建筑物、罚款,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无法执行,连罚款也执行不了,因为许多基层组织是贫困村。

5、买卖土地并建房。较典型的港联村私卖土地建房共计33户,经过国土资源局处罚后,申请法院执行,当时处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由于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最终由政法委牵头,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出面处理,党员、领导干部户基本交纳了罚款,其他违建户的处罚没有执行到位。类似的情况较多,城区多个村以化解村级债务为由,乘重点工程建设拆迁之际私自出卖集体土地进行建房,另外零星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的情况亦时有发生行政处罚的亦不能到位。

6、取土,挖塘养殖,破坏耕地。少数农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挖塘取土,破坏耕地,少数村级组织将耕地挖塘搞养殖,建农庄、搞休闲产业,破坏了耕地,国土部门作了处罚,但是难以执行,恢复土地原貌成为空谈。

1、我市安置小区的用地绝大多数未办理征用手续,无任何用地批准文件。因此引发的诉讼案件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极易引发群诉群访。

2、不履行发证职责而引发的诉讼。国土资源局为给政府融资提供方便,将土地办证抵押给银行,由于贷款未还,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赎回,将同宗地进行出让,明显违法;受让人申请颁证,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予办理,而且不给答

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显然违法,类似情况不在少数。3、因土地平整征用而引发诉讼。为向上争取用地指标,搞所谓的土地复耕,进行土地的整理、平整,强行拆迁,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诉讼后,法院很难处理,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土地复耕就得停止进行,已经搬迁的怎么办?不支持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

4、出让土地不规范,引发的诉讼。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局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未按征收批文的时点向被征收人付清土地补偿费,同时,未进行招拍挂,程序上存在问题。

5、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土地未经批准而引发诉讼。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工程,无发改委立项,无规划,无用地批文,即开始进行占地和拆迁,存在着先开工后审批,边建设边审批,“先上车后买票”的情况,被拆迁人向法院,要求确认征地行为、拆迁行为违法,法院处在两难境地,面对明显的违法行为,不确认违法显然不行,如果依法确认违法,建设项目将停工,后果和影响难以估量。

(一)政绩观的驱使

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政建设的大量投入,用地数量迅猛增加,用地指标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因此,边建设边报批,建好后等批文补办手续,以所谓的抢抓机遇为借口实施违法占地行为,大环境下,上行下效,左右攀比,少数领导为了谋求在任时的政绩,以牺牲法律为代价,追求漂亮的GDP数据,要求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新建、改建厂房,做大做强;要求城区改造、建设上规模,上档次,提升城市形象,搞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造桥造路,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招商引资,搞商品房开发和建;要求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建设村级办公用房,要求村级组织增加收入,脱贫致富建设标准化厂房,建农家乐园,建水产养殖基地。以上行为带来的后果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而且是违法占用。

(二)法制观念淡薄

通过对全部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缺少法律意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基层组织,无论是少批多建,少批多占,应拆未拆,还是“达标”违建,还是建安置小区,所有的违法行为人都共同存在着法律意识缺乏,无所谓,事出有因,情有可原,随你怎么处置等。

(三)齐抓共管机制缺乏

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的职能部门是国土部的,但是单凭其一家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力量是不够的,有些土地违法行为应消灭在萌芽状态,才不会给以后的查处、执行带来更大的麻烦,才不会产生资源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浪费,执法成本的增加。因此,调动基层组织、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辖区人口,地理环境,经济状态熟悉的优势,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及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

(四)职能部门查处不力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力军,但是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完全行使职权,是否用足用好法律,值得思考,坚决堵住以罚款代拆除,以交纳罚款后补办手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一视同仁,坚决制止并打击土地违法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土地违法行为效仿、跟风

由于土地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和遏制,处罚不到位,致使新的土地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跟风效仿,你建我也建,你超我也超,你占我也占的现象大量存在,法院执行陷入僵局,历史的“旧债”未清,“新债”又发生,未能执结的案件越来越多。影响了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权威。

(一) 树立法制意识,杜绝土地违法行为

全市上下进行土地管理宣传教育活动,选择典型土地违法案件进行现场说法,使大家树立“不可违,不敢违,不能违”的意识,从领导做起,从职能部门做起,严格遵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二)建立健全长效的齐抓共管机制

发动全民监督土地违法行为,在各村民小组,各村级组织,各镇区街道设立违法行为举报信箱,聘请监督员,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分解下去,层层落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一票否决,查实有奖。国土、城管、规划、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配合,及时处理土地违法行为。

(三)加大土地行为查处力度

对于土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决不姑息,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最短时间内遏制并消除土地违法行为。鉴于土地管理法没有授权国土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可以按照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由政府协调交由规划部门查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以减少行政执法成本,降低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减少资源的浪费。

篇5

    一、城中村改造问题的提出

    (一)基本概念

    广义而言,城中村是指农村的土地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且农业用地很少或没有,居民也基本上属于非农化的村落;狭义而言,城中村特指那些农地与居民早已非农化,村庄也已经转制为城市建设,只是习惯上仍称为村的社区部落。本文指涉的城中村包含上述两层意思。居民职业结构与生存方式的主要指标已完成向城市社区的转型,但在基本素质上仍缺乏城市社区的内涵特征。

    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复杂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为此,城中村常被形容为城市健康躯体上的“毒瘤”。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城市规划,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的农村纳入统一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原因。改造城中村,使其摆脱自身发展的恶性循环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深圳城中村的历史、现状、特点和改造目标、难点

    早在1992年,深圳特区内的罗湖、福田、南山区便进行了城市化改造,173个自然村的4万农民改变身份成为“城里人”;11年后的2003年,深圳开始了第二次城市化,截止到2004年底,宝安、龙岗两区的27万农民也全部“洗脚上田”,变成城市居民。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的城市。

    2005年11月9日,《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纲要(2005—2010)》正式出台。在纲要中,未来5年改造的目标是:特区内城中村的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的20%,特区外拆除重建规模达到总量的5%,5年城中村改造控制的总量为拆除建筑面积1150万平方米,重建建筑面积2590万平方米,综合整治建筑面积3370万平方米,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改造中会出现5大难点:一是改造规模庞大,任务艰巨;二是拆迁补偿难,法律规定不完善;三是违建改造矛盾突出;四是产权和租赁期限模糊,难理清;五是部分房屋产权人联系难。

    二、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法律缺陷

    (一)城中村土地的产权障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郊土地的产权归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城中村改造的最根本障碍就在于这种二元土地制度。

    (二)城中村土地流转举步维艰

    在那些土地没有完全国有化的城中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的流转非常困难。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中村产业结构和农民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许多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随时会有失业的风险。集体土地负担着经济与保障的双重职能,如果难以流转,大量的土地资源,或利用率低下,或由于抛荒而浪费,同时劳动力也得不到有效配置。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征用制度的缺陷

    加快城市化进程遇到的首要问题是土地所有形式的改变,由此产生土地征用问题。在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诸如土地征用权滥用、征地补偿范围过窄、标准过低、征用程序不严格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这无不与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不完善和土地征用管理不当有关。

    (四)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盲点

    城中村改造中最复杂、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及相应补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独立完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拆迁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还是城市规划区外,其法律意义是不同的。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活动,是适用《拆迁条例》还是适用《土管法》的规定存在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补偿标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会不同。

    (五)城中村违法建筑拆除的困境

    违法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产权不清和利益驱动。违法建筑往往处于城中村内经济繁华的枢纽地带,投资少、经济效益好,村民、投资者以及基层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违法建筑牟取了经济利益,甚至形成了利益同盟,对制止违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另一方面,违法建筑的产权混乱,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引发新的抢建风;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令改造无所适从。政府的这种两难境地也为违法建筑的迅速膨胀培养了土壤。到2000年,深圳市各种违法建筑达1.21亿平方米,占全市建筑总面积的1/3多。

    (六)深圳市龙岗区旧改模式和法律盲点

    在过去的4—5年里,深圳市龙岗区旧城改造的速度可称得上摧枯拉朽、势不可挡,尤其是单体项目的改造规模超过深圳其他几个行政区。但龙岗旧改模式在操作推广时也遇到法律盲点。《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推进城中村改造仅限于旧村改造,而龙岗区旧改则包括旧城镇、旧村及旧工业园三个层面,城中村改造多为综合整治(穿衣戴帽)与局部相连,涉及的大多是公共利益,比如安全隐患、水电配套等,需要政府投资,而旧城镇与旧工业园改造则涉及私人利益,改造后多为经营性项目。另外,旧改的拆迁补偿法律规定,也很难在短时间在全市范围统一各方的利益均衡,《暂行规定》的指导标准,也仅仅针对合法且有明晰产权的城中村住宅。

    三、城中村改造中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解决与司法实务

    (一)城中村改造的核心是土地产权问题

    在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框架下,要真正实现农村的城市化,就要使农村的土地能够在市场上合法地自由流通,实现流通的唯一办法就是改变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使其彻底国有化。消除改造的产权障碍,一般只有通过土地征用才能实现,但此种方式将使大多数地方政府陷入不可自拔的财政压力。笔者通过认真研究现行法律制度后认为,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使村集体通过盘活土地资产获得改造所需资金,使政府能够统一、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1.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是指集体经济比较发达、整体建设水平较高的城市周边地区或城市内部的村镇在城市化过程中,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由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并实现撤村改居的过渡为前提,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将原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整体性、一次性地转归为国家所有,并基本不改变原有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归属,即国有土地派生出的使用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公司)享有。

    转制是在现有制度体制下顺应城市化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相对于法律制度的超前。因为其间涉及重大的财产权属变更和利益关系协调问题,《土管条例》第2条第(5)项规定应当说是国有化转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征用制度与国有化转制的比较。虽然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与征用最终都是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政府公告的方式来实现的,实现方式上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比较而言,两者仍有较大的区别:一方面,征用是以实现具体的建设项目为目的,以特定的建设用地为特定对象而分片、分期进行的,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具有整体性、一次性的特点,更多的是从城市整体规划的角度考虑,对具体改造形式和对象,政府并不要求具体的目标;另一方面,征用后的土地用途可能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也将转归建设单位享有,而集体土地转归国有时,不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原土地使用者。

    3.国有化转制的步骤。研究近些年广州市和深圳市龙岗区、宝安区的城市化过程,改制范围内的农村已经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一次性转为城市居民;二是撤销原村委建制,以城市社区居委会取而代之;三是将原由村委会管理的集体经济实体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这样,农村土地房产也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实现两个转变,即农转非和撤农转居;第二步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将列入转制范围的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第三步是按转制后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配套规定,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对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房产在缴纳相应的税费后,允许其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选择

    1.法律适用。近年来,全国一些省市陆续出台的有关拆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可以找到涉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内容。归纳起来,基本采用以下三种补偿安置办法的其一或组合:一是“参照法”,即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二是“征地法”,即先将土地变性质征用,再依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三是“协商法”,即由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主体相互商量决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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