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6 09: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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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培养定位偏高。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工商管理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技能,具有较高人文素养,能够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然而随高等教育的普及,社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呈现层次性和阶梯性的特征,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朝硕士或博士生转变,高职院校处于较低的层次,人才培养定位应与社会行业实际需求相吻合。
2.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脱节。从课程设置来看,大部分是理论教学。目前,大多数院校在教学安排上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实践环节很少。国内很多的现行管理方面的教材都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然而,外国的教材引进国内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国内院校的部分教材还是国外很陈旧的知识,当代国外最新的管理理论知识,并未及时传播到国内。因此,在课堂教学的这些理论知识,是难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3.校企合作流于形式工商管理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可以完善理论教学的不足。但与院校合作的企业,基于经济角度的考虑,责任大于同报,导致合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大多数校企合作属于短期的,不规范,靠人脉资源维系较低层次的合作。学生去企业实习,只是仅仅了解企业的工作形式,未能真正深入了解企业的全面工作运作流程,导致学生在企业未能得到有效地锻炼,毕业后,难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求。
4.专业设置毫无自身特色工商管理专业不同学历层次间的培养目标设置没有明显区别,从而导致培养人才的特点不够鲜明,没有层次性,缺乏自身的特色。从高校工商管理专业课程设置上看,范围很广但不集中。一般高校工商管理专业都要学习:公司理财、生产运营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战略等等,即干什么都要学,但干什么都学不精,缺乏知识的纵向深入。很多学生求职非常迷茫,感觉干什么都懂一点点,但具体到某一工作岗位,往往无所适从。因此,专业设置没有自身的特色,这样培养的人才也毫无特色可言。
二、完善现有培养模式的若干建议
当我们的高等教育从精英化走向大众化,由包分配转变成自主择业时,如何培养符合职业发展需要的高职管理类人才,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创新
1.界定高职类层次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大学毕业生的素质也在明显下降。高职学生是高招最后批次录取的,分数较低,文化基础比较薄弱,所以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应该有区分,把曾经培养目标为高素质的高端管理类人才,转变为与实际的生源,学生的实际能力和素质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目标,以此来适应整个高职教育发展的现状,即高职培养目标应界定为在工商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相关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连锁经营、人力资源、行政管理及管理咨询等中基层市场或销售类岗位。这样培养目标,能够为高职管理类毕业生指明了就业方向,同时能够更好的与本科教育及本科以上层次教育区分开来。此外,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具体详细,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的实际用人要求相符合,从而使我们高职院校培养人才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和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只有更切合社会实际的人才培养模式,才能把高职教育对社会的贡献体现出来。
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首先,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就要求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大职能,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把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转移到为经济发展服务和创造良好环境上来,而这些工作正是工商部门的基本职责,因此工商部门的职能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其次,工商部门承担着维护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贴心服务者,是政府形象的直接代言人,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道路上,工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明显和重要。第三,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工商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各类市场主体诚信自律,建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秩序中也发挥着主体作用。在对工作准确定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需要我们继续抓紧整顿治理。因此,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以此次换发新式工商制服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
二、加大执法力度,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任重道远。对此,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全县工商系统必须克服松劲厌战情绪,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各项工作。要突出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以危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健康的经济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特别要着力解决好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以及假种子、假农药等坑农、害农的问题;要以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保健品、药品等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医疗行业的药品回扣和商业零售企业的不正当促销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以特殊行业和垄断行业的不公平交易、服务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商标侵权案件,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形象;要以粮食、成品油等重要商品为重点,切实加大市场巡查和监管力度,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的现状
1.现状。从1982年开始,工商部门便具有了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职能。此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满足食品监管的需要,保证食品安全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工商行政部门的食品监管职能不断完善。2008年,国务院重新修正了工商行政部门的职能,在机构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增加工商行政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网络商品监管的职能。食品安全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被得到肯定。随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完善,工商行政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其中主要包括建立了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进货台账制度,加大取缔食品无证无照经营的力度,对保证食品安全,净化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存在的问题。第一,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经营的数目把握不清,一些经营者没有登记入册,一些小摊小贩的经营地点经常变动,难以全面排查,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不系统。对于抽检工作不清楚,不了解,专业知识缺乏,检验人员水平较低,对于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往往对食品进行封存和对经营者进行罚款,忽视食品召回,留下了安全隐患。第三,对食品经营的监管不科学。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忽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造成有些问题不能被发现。对于边远地区的食品监管不到位,食品安全难以有保障。第四、查处各类违法经营活动不规范。执法人员重罚款,轻教育,存在着严重的随意性执法现象,办案缺乏相应的工具和经费,使得食品监管不能落到实处。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中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对策
为了应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履行存在的不足,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食品安全,结合实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经营主体市场准入是更好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把握好市场准入这一关,才能使得食品经营主体符合相关规定,才能使符合要求的食品进入流通领域,为人们所使用,真正保障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的准入,另一类是食品的准入,工商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这二者必须齐抓共管,严格《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规范市场准入,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食品安全。
2.健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健全抽样检验制度,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抽检行为,发挥上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力,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家统一的标准进行抽检,避免重复抽检情况的发生。建立起消费者送检、工商部门抽检、经营者送检机制,对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较多的食品经营场所,应该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验。此外,检验机构应该具有检验资质认证的专业机构,对于流通中的任何食品,都应该进行检验。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129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1
主动服务是现工商行政管理新的创新理念,与时俱进和解放思想是工商行政服务管理最主要的基本前提。工商行政管理的本质属性是要求行政管理将与时俱进与解放思想中的精髓纳入其中,这是对工商行政的人民性和现代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具有独特力量的所在。在工商行政管理服务实践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仍然保持着创新精神,不断对工商行政管理传统模式中不符合的服务观念进行整改。也要不断地对工商行政的服务工作提出新的观点和思想,以创新为主,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的效率。
1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
我国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中,其体制与经济模式相互适应,将指令性的计划及行政手段来作为重要特征。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强调工商行政机关中行政权力的单向行驶,但其存在着以下问题。
1.1 强制性管理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是以政府的权力以强制性为中心的一种管理模式,其具有良好的维护职能。社会经济市场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是根据在一定范围的框架内对具体的市场交易来进行管制的,这种管制模式的有效性和快速性是其他的经济部门所不具有的,且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其存在的主要前提。目前,工商管理依靠行政的权利来对市场进行管理,但在市场运行的规律上,强制性的管理模式对改进政府的管理活动及提高政府能力方面来讲,并不能起到大的促进作用。
1.2 刚性管理
在传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和监管中,主要是强调以管理制度为中心的一种刚性管理,认为只有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来管理才能完成目标,这种管理模式讲究的是服从性。刚性管理是按照其规章管理制度来进行的程序化管理,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的一种管理模式。以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管理人员只是从达到效果的最大化来考虑的,对管理价值上没有起到重视。这样刚性的行政管理模式,对问题的解决是不利于及时化解和整改的,主要原因还是因管理中长期忽视服务理念而造成的。
1.3 管理模式过于简单
传统的工商行政管理模式过于简单,将强制性的管理模式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后盾。首先,主要是强调以管理制度为中心;其次,是以采取收费和罚款来进行。这样的管理模式过于呆板,毫无新颖性。通常是事发之后,再对其进行管理和处罚,所以缺少事前的教育和疏导,因此造成企业与政府矛盾的增加,使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存在较深的质疑。另外,工商行政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直接会影响到行政职能的转变及其服务型的构建。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较低,机构也比较复杂,导致了传统工商行政管理无法对新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得到很好的适应。
2 服务视角下的工商行政管理
2.1 以民为本的行政理念
对工商管理行政的服务型视角来讲是以民众为中心的一种行政理念,而不是以政府为中心。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主要是要处理好管制和服务的关系,树立起间接和直接服务的意识。服务型的成立是服务对服务的选择或接受来作为主要前提,在服务型的引导下,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门必须要迅速的建立起新的管理方案,逐渐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不断对社会的需求作出回应。
2.2 向服务型转变
工商部门的管理活动都是停留在行政执法的表面上。只有将监管的职责做到位,才可以使市场持续规范,这样的转变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工作。工商行政部门是管制型的代表之一,但监管是一种管理手段,并不是一个出发点,更不是一个管理目的。在实际社会中,多数工商局的监管方式还是以经济为前提进行的,其监管的服务职能和意识都不够明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之下,工商部门在进行管理的同时必须要重视现社会的需要,通过服务来促进监管。政府的行政管理不能以强制性的手段来作为经常性执法方式,要将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温和的行政管理手段,这也是建设服务型管理部门最重要的切入点。
3 结 语
优化、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是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的主要内容,也是工商行政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职责。无论是从政府的起源方面来看,还是从其他角度来看,其存在的价值和目的就是为人民服务,工商行政的管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时,一定要先对群众树立起主动服务的意识,必须对人民有着丰厚的情感,这样才能更好的代表与符合人民的基本利益,坚定以人为本的理念,解决好人民所反应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管理
一、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难点
1.实施细则尚不完善。具备较强操作性和健全完善的实施细则,是确保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得以落实的前提。现阶段全国范围内仅仅有少数地区出台了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实施的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管理流程中的各项规则,但国内还有大多数地市并未出台相关细则,缺乏执行力强的标准与流程。
2.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缺乏保障。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2款中提出,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情形包括四条,其中第一条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已经不再存在,追偿主体已经不存在则无法追偿。其中第三条为“依法经仲裁或诉讼之后依旧无法获得工伤保险,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如此经办机构便不能进行追偿,导致基金流失。
3.追偿制度不健全。首先是代位求偿权不科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没有因先行支付制度而获得代位求偿权,职工在得到先行支付的赔偿之后,依旧存在向第三人或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工伤医疗费用的可能性;其次是因为信息不准确导致追偿困难,若职工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故意隐瞒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则会造成工伤基金的流失;最后是由于职工不退还费用导致的司法成本上升。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管理的建议
1.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先行支付政策的实施拥有突出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其一,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地得到工伤保险金赔偿,可以第一时间前往医院治疗并进行康复训练,减少对伤残津贴的依靠程度,或者再次参与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多贡献;其二,工伤职工在遭遇工伤之前通常都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劳动力,对他们给予帮助即是对一个家庭的帮助,可以避免一个家庭的崩溃,确保工伤职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其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要优于司法程序,在先行支付政策落实之前,很多工伤职工只能够凭借个人的力量进行索赔,国家也会对这些索赔案件投入过多的司法资源。而先行支付政策实施之后,通过行政途径展开调查、支付与追缴,各个环节都能够更加节约资源。
2.明确政府的职责。现阶段国内工伤保险基金的盈余情况为先行支付制度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来提供先行支付,在近期之内不会存在资金方面的问题,但如果站在长远的角度来说,仅仅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支持并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会威胁到基金的安全。所以,政府方面应当承担起先行支付制度实施中的相关职责,确保这一制度的推广落实。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可以在当年度的财政预算之中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的比例拿出一部分资金拨付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确保先行支付制度不存在资金上的缺口,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完善核算管理制度。笔者建议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下设置专门的先行支付基金,这部分的基金根据一定的比例通过财政拨款、工伤保险基金以及违法单位赔偿与罚款组成。如此一来不但有助于明确先行支付的收入与支出情况,避免存在过去那种过度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问题,加强对违法单位的追缴,同时还可以确保工伤基金的安全运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作用。另外还应当设置追偿机构,进一步健全追偿机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通常负责征缴工伤保险费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因为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无法将所有精力都投入到追偿工作中去,所以可以通过设置追偿部门的方式来提高经办机构的追偿权利。另外经办机构应该与劳动监察部门等形成联动机制,从而尽可能的降低司法成本。
4.扩大工伤保险范围。首先是要构建执法联动机制,将参加社保当作是企业准入条件之一,设置社保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冻结于指定账户,利用这一资金来支付罚款或者社保费用。其次是实施先行支付处罚机制,进一步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比如说在追偿之后再进行处罚。要求用人单位不仅必须全额赔付工伤保险,还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处罚金,将罚金划到先行支付基金之内。最后是对不参加社保的单位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社保征缴的强制性。例如说将罚款金额提升,用人单位缴纳的罚款一律纳入到先行支付基金之中,另外还可以引入刑事处罚,从而杜绝用人单位拒不参保或者逃避金额较大的情况,单位法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一、工商管理职能概述
1、工商管理概念在本文中工商管理,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指“国家为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政府的市场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进入市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时间、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1]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主体,在我国,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承接其职责并履行管理的职能,其客体是商业活动主体,市场经营主体,以及一些相应的大中小企业等。就我国而言,目前工商行政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一些行政方法和手段,来达到发展、繁荣经济的目的,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建立起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工商管理实质就是国家通过一些行政机构,运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一些相关规章为手段,来实现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的职能。2、工商管理职能概述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依据《公司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界定出来的,其主要的职能一共有三:市场准入职能、执法监管职能以及服务发展职能。市场准入职能。这一职能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首要和核心,是一切管理前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步骤。这一职能主要的职责就在于审查一切将要进入市场进行经济活动或商品生产活动的个人或是企业等各种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它包括:登记注册、资质审查和行为管理。它不仅规范了市场活动主体的范围,限制了他们活动的方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人民的基本利益。执法监管职能。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监管职能,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准入市场的经济商业主体的经营、生产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这一职能有效地保证了市场的正确方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发挥的前提下,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不仅保障了市场中其它正常合法的经营和生产活动,同时也保障了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正确发展,也维护了市场的正确秩序。服务发展职能。工商行政管理的最为重要的职能即为服务发展职能,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和引导,促使其逐步形成一个符合规范的、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这既包含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包含了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品牌权益的保障”。[2]其服务发展的职能,不仅有利于市场中的经济和经营主体的利益发展,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更有利于我国整体经济的繁荣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责。
二、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现存问题
1、市场准入问题市场准入过程繁琐,手续繁多,审批周期过长,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我国由于建国后,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资源配置一直都是政府主导,原有的管理模式过于陈旧,再加之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思想和意识还没有转变,他们还有吃拿卡要的思想,尤其在东北经济相对落后,工商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职业操守不高,职业道德不纯粹。再加之,工作方法不创新,还是按部就班地依照原来的工作程序进行,工商行政管理上并有没有相对正规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规范工作程序和步骤,所以手续审批繁重,过程周期时间长。而且,我国有一些行业,比如像药品经营、宾馆开设、教育培训等这些特殊的行业,都必须由一些主管的单位进行前置性审批,才能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这些行业工商管理一般把关过于严格、登记程序复杂、流程过于繁多,导致了工商部门管理的诸多问题未能解决。2、执法监管问题新形势下的网络环境,给工商行政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很多微商的出现和电商的渗入,不仅挤兑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且这些微商并没有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准入审批和资格审查,有的微商有着百分之二百的暴力,甚至有的微商在网络上兜售假货和劣质产品,使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冲击。再者,监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准入审批宽松,实行宽松进入,然后后续的审查和监督跟不上,使一些投机公司、皮包公司,有可趁之机进行违法乱纪的经济活动,又没有适应现在网络经济的审批手段,所以审核程序和手续都需要去办理大厅去办理,即便近几年也出现了网络申请,但由于对于核实上还缺乏一定的手段,也导致了当前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上的诸多执法方向的缺陷。3、服务水平问题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首先是服务意识问题,由于原来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一些行政管理和体制上的问题,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一直都没有办法转变,思想固化,不与时俱进,认为政府人员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领导和指导层面的人员,所有的市场中的经营主体都是来求人办事,求人登记,求人审核。这种思想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吃拿卡要风气不止,经济就不会繁荣。第二,由于信息时代的全面深入,使原来需要面对面办理的业务,变得更为便捷和轻松。然而由于信息平台不完善,信息数据并未完全公开,很多信息披露不全面,使审查和核对方面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再加之,政府之间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各部门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只有当某一经营主体出现问题,需要理清责权时,各部门才有机会进行沟通和合作,然而由于信息平台体系相对封闭,企业征信问题更难以核对了。4、履职定位问题首先,履职体系不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的各个部门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工作体系,原本计划经济的以罚代管模式,早已经不适合网络信息社会了。加之工商行政管理内部部分员工思想跟不上时代,专业素质也相对较差,更不用谈工作激情和业绩了。第二,组织外部问题层出不穷,当工商行政管理遇到一些相对专业的领域时,像教育、医药、文化等就显得捉襟见肘了,这不仅仅是外部因素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中专业人员少,整体团队素质不强,更没有相应的培训机会和深造课程。
三、我国工商管理职能转变的措施
1、尝试市场准入新举措首先要大胆创新,积极变革,改良注册资本的登记制度,放宽经营主体的经营条件和资格审查,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和中小经营主体进行市场准入,简化不必要的冗长手续,节省准入时间。可以在相应的社区建立服务平台,培训社区相应工作人员,或是定点定时间,派一些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下社区进行业务处理,不仅可以使办理人员进行分流,节约等候时间,而且使市场准入落实到社区,在社区的平台上就可以办理相应的手续和审核,提升办理速度,加快办理过程。2、健全执法监管新体系法律是一切的准绳,不仅仅约束着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也规范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个职能。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的过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是最为迫在眉睫的问题。首先,要改变原有的以罚代管的模式,罚款不是目的,如何改变和处理问题才是核心,要把执法办案落实到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坚持打击垄断、不正之风,打击贿赂、不正当经营,打击假冒、强卖强买。再者,放宽处罚,积极配合和引导首犯市场主体进行整顿和整改,容期限,正经营,使初犯的主体经营活动重新回到正确的方向上来。第二,把被动执法转变到主动执法上来,改变原有的由上级交办、下达落实的模式,主动筛查,积极处理,不定期进行审核,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利益。第三,国家也应该不断的补足相应的法律,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和法条,来约束经营主体的行为,保护其利益。3、构建信息服务新平台新环境,要有新举措,新时代,要有新征程。网络时代,信息化深入到社会各行各业,不仅市场走上电子时代,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也应该从固化状态转变为网络平台。APP、电子终端、计算机化平台等都可以为工商行政管理全新的职能手段。不仅可以让所需信息随即可查,还可以把相关的部门和涉及到的机构,都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协调监管,使一切办公公开化、信息化和透明化。4、架构专业人员新队伍人才,永远都是各个时期的重头戏。要想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就需要从人才入手,不仅吸纳更多的专业人才,还应该有相应的培训和深造机会,不断提高人才工作能力,近而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整体职能。
“执行力”一词来源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行政管理学界从企业执行力引申提出政府执行力的概念,这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执行力,也不同于党的执政能力,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决策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目前学术界对工商执行力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工商执行力通俗的说就是抓落实的能力,也就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规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工商部门及领导的规划、计划、决策、决定、指示、命令等的能力。从行政法学角度理解,工商执行力可看作工商部门对行政行为内容自行执行或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
工商执行力是各种能力构成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能力,它贯穿于工商执行活动的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工商“执行能力”,工商执行力必须要引入评价标准,即对工商执行力强弱的评判除了执行能力外,还应该注重分析工商部门的决策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在工商部门的实践中,一项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准确的贯彻执行,工商执行力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工商系统的运作资源等因素常常会导致执行能力与实际的执行力之间发生重大偏差。因此,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准确的执行,往往可能不是工商执行能力的缺失,也有可能是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或者工商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博弈。正是这种利益冲突或者说私利追求,导致了工商上级部门的政策无法在基层工商部门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这时,我们需要导人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在对工商部门决策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评价时,能够符合法律的刚性要求。
二、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评价标准
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是指衡量工商执行力的效果、大小、高低、强弱的准则。其衡量标准既可以从公共政策学角度确定、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确定,还可以从经济学角度确定。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作为一个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应主要从法律角度来确定工商执行力的衡量标准。就行政法角度来看,工商执行力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分为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因此,工商执行力可以分为工商自行执行力和工商强制执行力。工商自行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主动履行行政行为的效果,而工商强制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不履行行政行为,由上级部门依靠强制性措施使其履行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工商执行力的整体效果主要取决于工商的自行执行力,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自身内在品质的优良与否。综上所述,工商执行效力的内在法律要求可以通过行政法定性、正当程序性、行政效益性、公共利益性四个标准进行评价。
(一)行政法定性标准。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行使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但符合形式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法律的实质精神。行政法定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显示,我们所需要的政府首先应当是一个位居法律之下的政府,而“法律之下”的政府又恰恰是宪法“在民”或“人民”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是民意的最高体现,同时也是控制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标尺。工商部门只有在法律规范之下执行法律、政策才具有效力。
行政法定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二是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三是自由裁量行为遵守合理性原则;四是越权无效:五是工商部门必须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六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救济。
(二)工商执行力的正当程序性标准。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因此,工商执行力的法律标准中,应将法律程序纳入其中。
正当程序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听取相对人意见,减少执行失误,降低执行难度;三是说明理由,向相对人说明执行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及其相关的政策考量,让相对人自觉地服从。
(三)工商执行力的行政效益性标准。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而获取最多的社会效果。如果说正当程序性标准是对工商执行的过程给予关注的话,那么行政效益性标准则无疑体现了对工商执行的结果的极大关注。
行政效益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的决策创制符合效益,指工商部门在决策活动中必须以较少的成本支出获得最高的社会效果。二是工商部门的执行符合效益,是指工商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政策时,必须尽可能减小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工商执行力的公共利益性标准。当前,工商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突发事件中去。这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工商部门不得不作为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制约,判断工商执行力不应完全使用上述三个标准,而应当还有个最低的价值判断标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最优考虑的价值标准。判断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有效与否,就应看它是否符合“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当面对两种公共利益位阶相同或所涉及的利益无法比较时,无法选择“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的标准时,应考虑应受保护公共利益被影响的程度,同时还得考虑假若某种利益必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然后适用比例原则,即政府在若干个适合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方式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并且对损害方进行适当的补赔方才有效。
三、提升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路径
工商执行力是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各种力量综合而成的总体力,然而它又不是这些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种力量以及执行人员、资源、工作等种种要素,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制的整合和相互
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效应。以上各种因素的改进提高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法律支持,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等方面提升工商执行力,而法律可以为上述各方面提供保障,从而为提高工商执行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推动工商部门惩防体系建设,改革工商系统内部机构,理顺工商系统内部职权等等,这些对提升工商执行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工商系统内部呈现出风正气顺、政通人和、权责清晰、廉洁高效的局面时,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才能取得原动力。我们需要将这些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才能确保工商执行力得到“可持续发展”。
1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构建预防腐败制度的核心工作,也是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基础性工作。从2008年开始,工商部门就开始规范行政运行工作,经过近几年的运作,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权力结构,基本上完成“理权、确权、亮权、督权”4个环节,建立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利运行机制,有效防止权利滥用和腐败的发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这本身符合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要求,不仅能使工商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又能使工商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程序化和透明化,使工商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2 优化工商内部组织机构。只有机构优化的工商系统才能成为执行力强的组织,才能减少工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执行的摩擦,最大限度地生成综合执行力。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部门的“三定”规定公布,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省以下王商局的“三定”规定陆续出台,新“三定”更加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内设监督机构相对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更加有效。同时较之以往的“三定”方案,将“方案”变更为“规定”,彰显了“三定”的严肃性和刚性。而“三定”规定本身源于宪法,出台“三定”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根据这种理念的变化,适时制定一部《国务院组织实施细则》已是大势所趋,将“三定”调整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可以保持机构改革成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有利于减少和克服机构“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
(二)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执行是对政策的执行,政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力度的强弱。要提升当前工商部门的政策质量,其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一是要遵循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并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拟定方案,科学论证。二是要确保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笔者这里重点分析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还是行政相对方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价格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等领域逐步引入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实际就是民主议政的程序,也是政府接受民主监督的程序。笔者认为,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应当拓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工商部门在就一些重要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应通过听证的形式,说明理由,听取民众意见,让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再做出决策。这对工商部门避免出现决策失误、执行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当中。但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听证中已经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因此可以逐步摸索,先行先试,用行政听证制度来提高政策的制定水平,从而提高工商执行力。
(三)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的核心,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要靠执行人员来实施。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执行水平密切相关,而政策执行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行人员的索质,执行人员索质不高是工商执行力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因此,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是要提高工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1 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理念。一是依法行政理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法用法,持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用之于工作实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执法权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理念。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先后确立了“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四个只有”等一系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这些都是工商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和深刻领会的重要思想,只有深刻领会了这些重要思想,才能在日常工作中有力贯彻执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部署。
2 提高业务水平,包括执法水平、职业技能和政策水平。重点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工商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3 有效法律控制。在法律层面上,《公务员法》为工商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确立了基本的原则。一是在公务员录用上,《公务员法》确立凡进必考的原则,提高了工商工作人员的素质。二是《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加大了工商工作人员违法成本。三是《公务员法》规定了完善的公务员激励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上调动工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其高效执行政策的动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工商执行力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行机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规范政策执行的制度规则,优化执行运作程序,建立起合理的长效机制,待制度成熟时候,可以考虑进行立法,建立问责法律制度、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或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为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1 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各地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一致,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责任体系、程序、救济机制、进退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对工商工作人员执行过错情况进行问责。当前,可以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问责,以确保执行工作到位。
2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工商系统需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工
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目前行政法学界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研究甚少,但随着现代行政法学和责任政府理念的发展,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一种趋势。2010年,福建省工商局推出了网上电子绩效评估软件,在全省工商系统使用,进一步推动了绩效评估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也为工商执行情况的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
3 健全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工商部门还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群众对工商部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监督,把经常性的工作督办与深入实际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政策对象是指政策直接作用、影响的对象。政策执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不是执行主体一厢情愿的事情,政策实施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要看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互相关系而定。因此,政策对象的态度也是影响工商执行力的一个因素。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激励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公司治理也叫做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两者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的整体。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
加人WTO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在逐步加快。按照人世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底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我国商业银行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面对同样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同样的客户群体与国际银行展开竞争,原有的市场格局己逐步被打破。因此,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着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国际化的激烈竞争中,制度的优劣是根本性的问题,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实力背后,有着先进的管理制度优势。所以,为应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加强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应对人世挑战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人、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在商业银行还面临着比较大的信贷风险的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在考验着我们的水平。稳健的银行体系与公司治理的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才能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防范银行危机。这一点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获得了广泛共识。一般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可以树立存款人的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流入,激励经理和董事会去实现那些符合银行和国家利益的经营目标,也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市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不仅仅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将大大提高证券市场潜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
二、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及借鉴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特殊商品的公司,作为一国经济金融的命脉,其治理结构颇受各方关注。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则和文件,但是,目前尚未有一个最佳的、单一的、为所有银行效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 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 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英美模式,美、英、加拿大等国家主要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股东大会有很强的约束力,董事会对股东的利益负责;采取单一委员会制,即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较多,董事会下设各个专门委员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师等负责日常的监督执行工作;公司需满足严格的上市要求,披露公司业绩和未来预测的实质信息,如果管理不善,股东们主要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更换经理人。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一般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是最发达的,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英美模式中的持股人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频繁发生,市场上股票价格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是以CEO为首的行政决策系统指挥管理公司,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公司CEO。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为关心短期收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注重分工和制衡,收人中红利的比例较大,使资金重新回到市场,而不是留在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较大。
(二)“以银行为基础”的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德日模式,德、日和许多欧洲国家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银行在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采取双重委员会制,即有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董事会组成公司执行管理层,进行经营决策与日常管理。与此同时,公司还需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 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概述
公司治理也叫做法人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两方面的内容,两者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的整体。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机制。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完善公司治理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中心环节。
加人WTO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在逐步加快。按照人世承诺,我国已于2006年底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我国商业银行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下,面对同样的宏观经济环境和同样的客户群体与国际银行展开竞争,原有的市场格局己逐步被打破。因此,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着严峻挑战。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在国际化的激烈竞争中,制度的优劣是根本性的问题,在外资金融机构的实力背后,有着先进的管理制度优势。所以,为应对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加强管理制度综合改革,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管理制度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应对人世挑战的重要举措。
在市场化改革日益深人、金融全球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在商业银行还面临着比较大的信贷风险的同时,对利率风险的管理也在考验着我们的水平。稳健的银行体系与公司治理的状况密切相关,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才能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防范银行危机。这一点在本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获得了广泛共识。一般意义上讲,建立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可以树立存款人的信心,鼓励更加稳定的、长期的资金流入,激励经理和董事会去实现那些符合银行和国家利益的经营目标,也可以提供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上市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的改善显得尤其重要。树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在银行内部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机制,不仅仅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将大大提高证券市场潜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心。
二、国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模式及借鉴意义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特殊商品的公司,作为一国经济金融的命脉,其治理结构颇受各方关注。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则和文件,但是,目前尚未有一个最佳的、单一的、为所有银行效仿的公司治理模式。就全球范围来看,发达国 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的模式:
(一)“以市场为基础”的外部监控型的公司治 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英美模式,美、英、加拿大等国家主要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比较分散,股东大会有很强的约束力,董事会对股东的利益负责;采取单一委员会制,即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数量较多,董事会下设各个专门委员会,由公共会计师、审计师等负责日常的监督执行工作;公司需满足严格的上市要求,披露公司业绩和未来预测的实质信息,如果管理不善,股东们主要利用市场约束机制更换经理人。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治理结构依赖于企业运作的高度透明和相应完善的立法及执法机制。一般认为,美国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是最发达的,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英美模式中的持股人通常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营,而更关心股票市场的涨落,通过股票买卖的形式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持股的短期性质使股票交易活跃,公司接管或兼并事件频繁发生,市场上股票价格对公司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是以CEO为首的行政决策系统指挥管理公司,很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公司CEO。英美模式的公司治理更为关心短期收益,把股东财富最大化视为公司经营的最高目标,注重分工和制衡,收人中红利的比例较大,使资金重新回到市场,而不是留在企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的选择本身也是市场行为,流动性较大。
(二)“以银行为基础”的内部监控型的公司治理结构
此模式又称为德日模式,德、日和许多欧洲国家实行这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股权较为集中,银行在融资和公司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采取双重委员会制,即有监事会和董事会,其中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监督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董事会组成公司执行管理层,进行经营决策与日常管理。与此同时,公司还需协调员工、银行、供应商、关联企 业等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德国多为大银行直接持股。银行与企业的存贷关系使银行成为一个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银行控制的方式是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德国的公司实行双重委员会制度,设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称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具体运营。就日本而言,其治理机制中与英美模式相比最重要的差异便是法人的交叉持股和监督的主银行体制,这便是日本公司治理中对标准机制的替代机制。这种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确保了银行扮演监管人的角色,从而有助于克服管理者和企业之间的问题。在这种架构下,日本的公司治理机制曾经在历史上取得了长期的成功。德日模式的公司治理更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强调协调和合作,经理人员多为大股东选派,其变动更多地受该大股东的影响而不是市场,因而相对稳定。
第一种模式在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解决分散化的投资者控制公司的问题方面做得更好,但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二种模式则在减少大部分股东的信息不对称、保持利益相关各方关系的稳定方面具有优势,通常能提高交易的有效性,可以更好地解决委托、问题,但花费的成本较高,并且银行证券的流动性不如美英模式下银行证券的流动性强。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不同,主要是根据不同国家法律、经济情况形成的,没有绝对优劣之分。由于近年来英美市场导向模式的公司治理效果比较而言更好些,因此,英美模式日益为各国所仿效。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若干思考
2004年,中行、建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转变为中央汇金公司代表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标志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在公司治理上迈出关键的一步。但是改革能否取得最终的胜利,还取决于其公司治理结构能否得到根本性的变革。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公司治理体制尚不完善、治理环境尚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一)进一步推进股份制改革,促进股权结构合理化、多元化
尽管中行、建行和工行三家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已经完成,但现有股份制改革的特点是政府占大股,经营决策权由国有大股东的人来决定。这种改革无法建立现代财产关系,产权的利益与责任没有与个人挂钩,商业银行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就不能解决,财产的制衡机制与利益的制约机制就无法产生并发挥作用,企业也就很难从行政机制的束缚下解脱出来并成为真正独立的银行,从而导致低效率。国有股权在全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应低于50%,但仍保持控股的地位。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引人战略投资者改变单一的股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阶层及监事会各自的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相互间的制衡关系。
首先,要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利。应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明确界定股东各项基本权益和应由股东大会决策的事项,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股东大会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和科学化。
其次,要规范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除了决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战略决策及监管经理阶层经营管理行为外,要优化董事会构成,推广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设立董事会所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等。
再次,要强化监事会的职能作用。完善监事会制度,建立内部透明、程序开放的工作流程和评估机制,规范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增强对银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并提高银行公司治理效率。
(三)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
加强国有商业银行透明度建设的实质就是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方式、内容和可比性,增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他们的行为和表现完全负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信息披露也是防止银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为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还必须强化审计部门的审计职能,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并披露审计结果。城市商业银行要选择国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外部审计,公开审计结果。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内容一般包括:银行的经营业绩,流动性与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与风险管理的情况,遵循的会计准则与原则,公司的商业目标、道德、环境和有关的公共政策,主要股份所有权和投票权,董事和主要执行人员及有关银行激励结构的信息(薪酬政策、执行补偿、红利和股票期权),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重要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公司治理结构和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标准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决定了银行的透明度,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都有重要影响。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就要建立明确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准确衡量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员工个人对于银行所做的贡献,形成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及股票期权和股票持有等多种方式在内的、科学的收人分配新体制。
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重点倾斜,建立引导高管人员行为长期化的多维激励机制。这样才能有效激励董事长、董事、管理层发挥潜能,创造更好的业绩,才能减少管理层的短期行为。
对于一般员工而言,最具激励效应的因素是薪酬水平和晋升机会。公司治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员工是创造企业价值的主要力量。国有商业银行需要不断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制,把员工的薪酬待遇与其工作绩效、创新成果、技术水平相联系,同时放宽晋升条件,鼓励有能力者参与岗位竞争和职务竞争,建立行内外人才的合理流动机制。
强化约束机制,就要建立对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以加强董事会对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防范内部人控制风险和其他经营管理风险。弥补监事会不到位的缺陷。另外,要强化外部审计监督作用,改变以往人治因素大于制度因素的怪现象,确保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
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六、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对消费者的申诉,在办结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七、适时消费维权信息。及时汇总、分析消费者申诉举报信息,定期公布;针对突出的消费侵权问题,消费维权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一)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行政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门。其监管领域涵盖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直销监督管理与打击传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注册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项职责;监管主体截至2009年底。内资企业达259万余户、外商投资企业达43万户、私营企业740万余户,个体工商户3197万余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4万余户。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的是一个由庞大的市场主体、复杂的市场行为构成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这一市场能否平稳、健康、有序地发展,直接决定了经济社会能否又好又快发展。作为这一市场的监管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树立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其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获得行政相对人的尊重,认可并使其自愿服从、自觉履行,从而及时有效地制止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教育市场主体遵纪守法;才能经由对合法行为的褒奖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使市场主体对其行为后果有所预测,从而准确判断市场行为的界限,合理安排市场行为方式,引导市场行为向良好的方向发展;才能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趋势及其存在问题,并据此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调整行政执法的目标、任务,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推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前进,最终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正朝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而法治国家的本质就在于“法律之治”,即“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所谓“法律的统治”,就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然而,法律始终无法自行施加于行政相对人,而必须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中介,通过某个行政机关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使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对行政相对人赋予的权利、规定的义务成为现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发生实实在在的影响。由此,行政执法不可避免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行为也当然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截至2009年底。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法律共102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行政法规211部;作为工商部门执法依据的规章118部。这些足以表明,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对于实现中国的“法律之治”意义重大。缺乏权威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不但会降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信任度,而且将增加由低依法度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冲突;不仅会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规则受到质疑,而且将降低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而对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更为重要的是会阻碍法律精神的实现、阻碍法律由理想化为现实,使社会公众丧失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最终在法律框架之外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使法治国家建设成为泡影。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实践的客观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年来,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总局更是明确提出要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个高目标”,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但从目前情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与上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部分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执法程序还需进一步规范,形式完备、程序正当的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建立,对基层执法的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还需进一步创新,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查封、超期扣押、违法处置扣押财物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上升的重要原因,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拒绝执行、推延执行等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造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丧失对市场行为的威慑力和导向性等不良后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按照“一切行政权力均源于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均要依照已公开的法律规定、一切行政行为均要依法受到监督、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要求,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二、依法监管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的唯一纽带。只有通过市场监管,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各种行政法律关系,并使行政执法行为及其结果作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图施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判断并确定是否认可其执法权威的双向过程。工商机关只有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才能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的权威。
(一)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由法律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与政策、常理、道德等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在四个方面具有更为突出的优势。一是制定程序更加严格。为了使最终生效的法律能够保障社会公众的立法参与权,体现自由、秩序、公正、效率等价值,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无例外的遵循貌似繁琐的特定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则属无效。二是法律的规范性更强。法律中大量存在的,是由行为模式、条件假设、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逻辑严密,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三是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更加明晰。法律规定的明确性,源于法律发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等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法律的内在属性之一。法律使用概括、列举、列举+概括等立法手段,通过定义法律概念、阐明法律原则、规定违法行为等方式,更为清晰明了地界定了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四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更加统一。法律用语严谨,每个词句均经过深思熟虑,所表达的意思明确,不易产生误解。同时,法律还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学理解释等方式,对法
律中容易误解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通过多形式的普法活动对法律进行说明、宣传,使法律的内容深入人心。因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认知不会出现过大差异。法律的这些优势,使得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更为简单易行,不易引发争议。
(二)以法律为判断标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理性选择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是理性的个体。在选择是与非的判断标准时,必然会从理性的角度出发,选择既对自己最为有利、又能够为对方所接受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正契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这种共同需要。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法律的自身特点。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达成共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社会成本;法律严格的制定程序、相对超脱的制定机关、法律规范之间明确的权限划分、法律颁布后的备案制度等,使得法律能够充分考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在两者之间实现平衡: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使得法律在约束行政相对人自己行为的同时,也同时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构成约束,强有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较之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更值得行政相对人信赖。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只有依法进行市场监管,使法律成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共同遵守的普遍秩序,才能使行政相对人信服其行政执法行为的正当性: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仍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愿意遵守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行政执法行为在较长的时期内、较广的地域范围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
三、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几点建议
加强依法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建设、机制体制建设、执法监督建设、执法队伍建设等方方面面。本文仅针对当下市场监管问题比较集中、急需完善的一些方面建议如下:
(一)务实依法监管的法律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执法权限,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与“不作为”的边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来源,也是依法进行市场监管的利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年来,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市场形态不断涌现、新的交易行为不断产生,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一是法律与生俱来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一方面表现为法律空白的不断出现,对很多新型市场行为的监管无法可依,另一方面表现为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二是新旧法律规范之间、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法律用语不一致、管辖机关不明晰、处罚种类不相同、处罚数额不一致等。因此需要在充分注意不同法律规范合理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及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并规定相当部分的一般性、原则性条款,使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既能有效规范现有市场行为,又具有一定前瞻性,从而形成协调一致、互为补充、全面覆盖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并且不致因立改废的频繁发生而降低法律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保障
体制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组织制度。包括机构的设置、隶属关系的确定、职责权限的划分等方面的制度。机制是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者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包括组织功能运行、人员配置、收入分配和考核激励等各方面的制度。由于体制机制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点,并能够对体制机制内的机构及人员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不断完善与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环境相适应、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特点、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规律的体制机制,有利于保障全面落实法的精神,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行为,减少市场监管中随意性和因人易事等不稳定因素,增强市场监管中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当前,完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应当特别注意加强市场监管行为的诚实可信、公平公正和相对独立。
1 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独立性是权威性的基石,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如果依附于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意志而缺乏独立性,就无法获得行政相对人的信任,也就无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可言。但由政府直属机构的性质决定,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即只存在市场监管行为的独立性,不存在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保障市场监管行为的相对独立性,可以通过完善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两人调查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等制度,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不受系统内外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包括来自所在地政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各部门领导、亲属朋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个人好恶的干预等。
2 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诚实信用本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进入公法领域。它体现了行政机关在取得行政相对人信赖、树立行政权威之路上的不懈追求。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确保市场监管行为诚实可信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言而有信”。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要具有稳定性、统一性。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作出的市场监管行为,因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指引、预测、评价、强制等作用,而成为“无声之言”,因此,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保持其稳定性和统一性。二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遵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承诺。比如:承诺作为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后,就不能再以未超出法定期限为由,拒不履行自己的承诺。三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取欺诈等手段。比如:明知将不作为,却告知行政相对人将于某时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行政不作为超出法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后,却拒绝作为。
3 保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行为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管的基本要求,也是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公平公正的市场监管应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平公正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市场监管时,应当不考虑社会地位、道德情况、富裕程度、利益关系等因素,公道地看待自身和行政相对人、无差别地对待每一个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和冲突。包括市场监管应当公开进行,避免动辄以、内部行政行为为由,拒绝行政相对人参与市场监管行为;市场监管行为应当及时、高效,避免“迟来的正义”;行政
决定应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并为公认的公平公正观所支持;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享有同样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有相对超脱的部门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对已生效的市场监管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等等。
(三)健全市场监管的制约机制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过程中,涉及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队伍管理权等三大权力。其中,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都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对这些权力的滥用将不可避免地降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而完善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头顶悬着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威慑、提醒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行政。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容易变异的特性,也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等种种原因,行政权力在具体运用中还是常常发生与其初衷相背离的情况,此时,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又能起到及时纠错的积极作用。正是督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实施市场监管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双重作用,使得市场监管行为能够取信于民,从而最终树立工商行政管理公平公正执法权威。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执法监督的途径主要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监督等形式。依据主要有《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尽管依据较多、路径较广,但目前仍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制度缺乏明确的操作规则,可执行性较差。比如,对收到执法监督案件后如何处理,缺乏程序规定。二是制度之间还存在交叉。比如执法监督案件和案件之间的界限就不够明晰。三是对于现有规定不能有效执行。比如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愿纠错的心理较为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多项措施并举。一是要扭转部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错就错”的错误思想。一方面,“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行政决定。一个有权威的市场监管部门,只要能够“知错必改”。就能够取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亦不会因此而丧失权威。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力度的增大、网络舆论的兴起、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也使得试图隐瞒行政违法的行为显得愚不可及。与其被动的改正违法行为。不如主动纠错。二是要完善现有的监督制度。使得一切监督行为都能够有法可依。三是要厘清不同制度间的边界。既理顺各种监督途径之间的关系。又使各种监督途径之间能够互通有无、协调一致。四是要使监督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可以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特别是来自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网络舆论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外部监督。
(四)提高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推动我市广告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重点治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广告案件,有效震慑违法广告行为,建立健全广告业诚信机制,不断净化全市广告市场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广告监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二、整治范围和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是今年以来在全市各类媒体的医疗、药品、食品(保健食品)、美容(减肥)等虚假违法广告。市局广告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各媒体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员制度,严把广告关;监测指挥中心要加强重点类别广告的日常监测,及时召开监测分析会议,确定案源,交由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查办。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单位的广告承接登记、广告内容审查及广告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规范,依法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工作重点
_、违法的医疗广告。未经卫生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的医疗广告、医疗美容广告;利用新闻报道形式或健康专题节目(栏目)的医疗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广告;宣传或变相宣传治疗性病、艾滋病的广告;含有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及其性能等内容的广告;以、武警部队名义的医疗广告。
_、违法的药品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体的处方药;未经药监部门审批或超出审批范围擅自的药品广告;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药品广告;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含有保证治愈、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的药品广告。
_、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及保健用品广告;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保健食品广告。
_、其他违法广告。含有不切实际承诺的招生广告;利用无法查实的疾控中心、诊疗中心名义开展健康普查活动的广告;借用正规旅行社名义宣传的违法旅游广告;使用医疗、药品广告语言夸大宣传的减肥广告;未经审批擅自的房地产广告、户外广告;违规的印刷品广告。
四、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整治行动从_月_日开始,_月__日结束,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_月_日—_月__日。市局将分批分类召开广告行政指导会,根据广告监测指挥中心监测结果,上半年违法广告监测通报、广告审查提示,对虚假广告且屡教不改的广告单位进行严厉查处。各分局、县(市)局重点查处本辖区内违法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涉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减肥广告;完成市局交办的医疗广告案件,并跟踪监督医疗广告行为。
第二阶段:_月_日—_月__日。重点整治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广告。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将根据监测结果,集中确定案源,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统一联动,严厉打击食品广告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_月_日—_月__日。重点整治药品广告。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根据监测结果,将违法药品广告交由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分局立案查处,做到对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的全方位查处,切实规范药品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五、工作方法
为进一步提高对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全面、精确打击违法广告,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统一监测、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市局广告监测指挥中心要进一步加强监测力量,建立健全监测指挥系统,形成《重大案件监测报告》,拟制《违法案件转办通知书》交由各单位查处。各单位接到《违法广告查办通知单》后,按照相关要求,对广告主和广告设计、制作或单位进行查处,并在要求时限内将处罚结果报送市局广告处,形成全市广告监管分进合击的联动效应。市局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提高对违法广告的执法力度,切实保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_、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abstract] as for deep grit stone base, mainly is drilling before a way or method drilling split concrete walls seepage control structure, but often causes hole collapse even can't into slot. Combining with the engineering practice of grit stone deep foundation controlling the curtain grouting construction craft paper, reference for similar engineering.
[key words] grit stone, control, grouting
中图分类号:U445.5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工程概况
柳树沟水电站是开都河中游河段水电规划中的第八座梯级电站,位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境内。下游为已建成的大山口水电站,上游为已完工的察汗乌苏水电站。东距和静县约90km,距库尔勒市约140km,距坝址区最近的乡镇——先行乡约50km。枢纽距上游察汗乌苏电站厂房公路里程约10km,由察~柳沿河公路相连,交通方便。
工程总库容约7710×104m3,装机容量180MW(2×90MW),工程规模属三等中型。
主体工程为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坝高102.0m,坝顶长186.4m,坝顶宽10.0m,上游坝坡1:1.4,下游坝坡1:1.3~1:1.4。
上游围堰为设计单位设计,位于坝轴线上游约260m处,堰顶高程为1440m,堰顶宽12.06m,围堰轴线长134.02m,上游坡比为1:1.8,下游坡比1:1.5。堰体采用砂砾石及石渣料填筑,上游坡面设有厚度1.0m的块石护坡。由于河床以下为冲积砂卵砾石层,厚度10m左右,含大孤石及漂石,透水性较强,需加强防渗处理。设计采用双排控制性灌浆防渗,防渗体深入基岩0.5m。
2施工设计及灌浆顺序
2.1灌浆设计
共设两排孔,上游排孔距0.8m ,下游排孔距1.0m,排拒0.6m,布孔形式为“平行四边形”,孔深以深入基岩0.5m为准,灌浆后透水率小于5~20Lu。
2.2灌浆顺序
灌浆遵循先下游排后上游排的原则进行施工,灌浆孔分为二序施工,先施工一序孔,再施工二序孔。
3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
3.1钻孔
控制性灌浆孔采用风动油压钻机跟管钻进,开孔孔位与设计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钻孔钻进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防斜措施,保证孔向准确,把钻孔的偏斜值严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如发现偏斜过大时,应及时纠偏。
3.1.1钻孔孔径
(1)施工孔径采用φ146mm。
(2)检查孔孔径采用φ91mm。
3.1.2钻孔孔深
控制性灌浆孔孔深要求伸入基岩0.5m。
3.1.3在钻孔过程中,对掉钻、掉块、涌水、漏水等情况详细记录,作为分析钻灌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据。
3.2压水试验
灌浆孔灌前不做钻孔冲洗及压水试验,检查孔全孔做一次简易压水或单点法压水试验,压水试验压力采用0.3MPa。
3.3灌浆施工
3.3.1灌浆材料
水泥采用巴州青松绿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标号为PO42.5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随用随进,保持新鲜;膨润土为新疆库尔勒福鹏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级膨润土,水玻璃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方圆泡花碱厂生产的模数为3.40、浓度为41Be/的水玻璃。以上材料都有出厂合格证并都经过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制浆用水抽取河水。
3.3.2制浆
制浆采用高速制浆机进行拌制,搅拌时间不低于30s。浆液从制备到用完的时间不超过200min。
3.3.3灌浆方式
自下而上分段灌浆,利用风动油压钻机跟管钻进,一次钻孔至设计孔深,边提升跟管,边进行灌浆,提升一段、灌注一段,直至孔顶。
3.3.4灌浆段长和灌浆压力
自下而上灌浆孔灌浆段长划分除基岩段外,灌浆段长0.2m,灌浆压力除上部0~3m左右压力控制在0.3~0.5MPa以外,其余部位压力控制到1.0~1.5MPa。
3.3.5浆液浓度及其变换
控制性灌浆采用水灰比0.6:1的纯水泥浆。
浆液变换原则如下:
(1)当注入率小于30L/min,按照帷幕灌浆的变浆条件灌至结束。
(2)当注入率>30L/min且<50L/min,在浆液中加速凝剂灌注或加少量砂灌注(砂重量为水泥重量的20%~50%)。
(3)当注入率大于50L/min,可直接灌注膨润土水泥砂浆,并视情况加入速凝剂。
灌浆过程中,当出现灌浆压力突降或注入率突增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监理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3.3.6 灌浆结束标准和封孔方法
(1)结束标准:当各孔段的灌浆满足下面两个其中一个条件就能结束。
①达到设计压力。
②单位注灰量达到800kg/m。
(2)封孔方法
封孔采用砂浆封孔。
4灌浆效果检查
控制性灌浆在灌浆结束7d以后,在施工区中心处钻检查孔、采用压水试验的方法检测出灌浆后的透水率,依据透水率判定其灌浆效果。
5 结语
通过本工程的实际施工,对于深层大透水率的砂砾石基础,控制性灌浆所采用的主要参数是:
(1)孔距0.8m、排距0.6m,先施工下游排后施工上游排,排内灌浆孔分为二序施工,先施工一序孔,再施工二序孔。
(2)采用跟管钻进,自下而上的灌浆方法进行灌浆,除基岩段外,灌浆段长0.2m。
(3)水玻璃与水泥浆液采用孔内混合,水玻璃掺量1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