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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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2-074-02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我国最重要的任务是解放生产力与发展生产力,这就需要加大改革财政税收工作的力度,发挥出财政税收对于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为此,我国应当认识现阶段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与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一、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开展财政税收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发展水平等具有重要作用。财政资金为国家落实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通过财政拨款,能够有效的解决重大自然灾害给人们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中,财政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财政税收在财政资金的构成中,占据较大的比重。税收是补充财政资金的重要方式,既是财政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管理人民的重要方式,保障国家权利的使用。财政税收是关乎每一个人的重大问题,个人既是纳税人,也是受益者,将对国家与个人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应当合理地、客观地认识财政税收,同时,政府更需要全面的财政税收,加强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不断的提高税收的能力,为财政税收工作的效率提供重要保障,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财政税收占据重要地位,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直接影响。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进程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后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给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应当及时地查明财政税后改革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财政税收制度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财政税收项目,然而,就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来看,各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尤其是对于各个项目未建立起财政税收准则。此类状况的存在,加大了财政税收部门税收工作的难度。工作人员在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过程中,未能够严格地按照统一财政标准进行,直接降低财政工作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此外,目前所使用的财政税收制度中,依旧存在不合理税收的问题,导致难以充分地发挥出财政税收的调节功能,阻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近些年,财政税收改革不断的向前推进,逐渐的暴露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在以往财政税收管理模式的影响下,在管理制度方面,财政部门不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开展实际工作的过程中,财政税收工作人员受到新旧管理模式的影响,导致工作人员难以有效的管理与控制好财政税收工作。此外,部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较低,出现违背法律与原则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问题,对待自己的工作态度不端正,缺乏责任感与紧迫感,使得违法乱纪的行为时常发生。
(三)缺乏有效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企业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行为。比如,在税收缴纳时,一部分的企业超出规定时间,另一部分的企业直接偷税,加大财政税收部门的工作难度。除此之外,部分的企业甚至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信息,减少财政税收支出,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出现此类现象给国家的财政税收造成损失。不仅如此,不少企业通过不开发票等形式,以此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然而,不开发票的行为将会给财政税收带来巨大损失。
(四)缺乏科学的预算体系
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完善的财政预算体系,然而,就现阶段我国的财政预算体系来看,许多方面还有待于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财政税收部门缺乏对财政预算的足够重视,在开展税收工作^程中,仅仅是按时收取各企业的税款,而后进行统计;二是虽然开展财政税收的预算,但也局限于小范围内,不能够从整体上开展财政税收预算,缺乏对资金转移状况的综合性考虑,影响着宏观经济的调控政策。
(五)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目前,财政税收部门中“掏红包”与“走后门”等现象时有发生,财政部门中的部分工作人员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实践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升,不能够处理好繁杂的工作任务,直接影响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然而,由于个别领导不重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的工作,使得不少的工作人员对待工作态度散漫,缺乏责任感,给工作质量带来严重影响,甚至部分工作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直接影响工作氛围。
(六)政府权责问题
现阶段,就各级政府事权划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而仅仅是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中央以及地方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致使时常出现缺位与越位等问题,极易造成地方与中央财政的相互排挤问题。
三、财政税收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在开展实际的财政税收工作过程中,财政税收部门应当严格遵循行为准则。为此,应当重视完善财政税收制度,弥补财政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快速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因此,随着时代的变化与发展,相应的要调整财政税收政策,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为目标。除此之外,应当适当调整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减少企业的负担,避免出现重复性收税的问题,推动与促进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
现阶段,财政税收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等问题,影响着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因此,财政税收部门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促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发生改变。此外,财政税收部门的各个领导,应当提高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为财政税收的工作效率提供重要保障。
(三)强化财政税收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等问题。因此,国家应当重视管理好财政税收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出现各种非法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由专业监督工作人员,严格的监督财政税收工作,及时地发现与遏制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二是国家应当严厉的处置企业的偷税、漏税等行为,完善税收监管制度,为国家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避免发生偷税、漏税等行为。三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当核查与监控企业制造虚假账目信息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国家财政税收的经济损失,切实的维护好国家经济效益。
(四)改革财政税收预算机制
财政预算机制是保障财政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容,为此,国家应当重视深化改革财政税收的预算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将财政税收的预算范围扩大,确保财政预算部门合理的进行各企业的预算;二是针对于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建立起政税收的预算机制,保障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效率。
(五)加强税收审计与征管工作
在财政税收工作中,征管与审计属于重要内容。因此,应当重视完善税收审计与征管两个方面工作,进一步的提升财政税收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其中,就审查征收方式来看,针对于项目健全的纳税户,应当将其作为定额户,而后进行审查工作。针对于部分账目有所出入的部门与单位,应当对其实施延伸制度,而后展开深入的调查,查看其是否与财政税收部门存在照顾关系,一旦存在此类关系,将会造成少征税款的问题,则有必要采用通审软件方式,进行纳税辅助。同时,应用排序法定出纳税户名单,正确的开展纳税工作。
(六)完善支付方式与支付体系
应当对一般性与专项转移支付两者之间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调整,可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适当提升。同时,既要改革税收返还制度,也要改革增值税制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稳定的效果。与此同时,应当推进分配方式的改革,建立健全分配制度。在确定测算方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下几点重要因素,如地域差异性、人均收入以及人均占地面积等,构建完善的支付方式体系。
结语
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内容,财政税收将对我国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近些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深入发展,财政税收工作也有很大的提高。然而,在财政税收改革中也面临许多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税收体制,完善财政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强化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避免发生企业偷税、漏税等问题,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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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部分单位对非税收入缺乏应有认识,把收取的非税收入视为单位自有资金,对政府统筹、财政管理非税收入有抵触情绪,想方设法将应纳入财政管理的非税收入转移到所管辖的下属企业管理单位、学会、协会,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形成体外循环,造成财政收入流失,或将收入以往来性款的形式进行缴存非税收入专户,逃避政府收入统筹。
(二)执收行为、使用票据不够规范。一是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违规使用票据。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利用部门权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以主管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用往来收据收取各种费用。有的巧立收费项目,将明令取消的事业性收费,又以经营服务性质收费的名义用税务发票继续收费,其目的是逃避财政监督。二是征收随意性大。有的执收执罚单位随意减征、免征、缓征,收“人情费”。有的执收执罚单位作了罚没处理,但不开具收费票据,以预收款为由逃避政府统筹。个别部门没收的罚没物资没有及时移交财政部门公开拍卖处理,而是私自留用处置等。
(三)非税收入项目管理不规范,没有做到应收尽收。部分政府非税收入没有纳入管理。一是个别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未全额纳入非税收入管理。据统计,这类收入仅市本级每年达5000万元左右。二是利用政府职能垄断服务性收费,部分单位的培训、考试等取得的收入、建设部门建筑材料检测费收入等还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三是部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没有足额征收。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收费、行政事业单位的门面房及共有资产的出租、出让、转让等收入仍未全额上缴财政。四是国有资本收益没有纳入财政管理。目前,市本级国有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等,国有资本分享利润、国有股利、红利、股息及各项财政性资金(含非税收入)的利息收入等未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五是镇级殡葬收入、社会抚养费收入坐收坐支现象严重。六是依附政府职能所办的协会、学会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也要纳入财政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四)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功能滞后。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现仍沿用2003年开发的管理软件,2009年进行了小幅度升级调整,与我省大部分市县相比,存在差距,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互联网络尚未完全开通。
(五)非税收入征收、减免随意性大,无有效的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机制。2009年全市全年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达9000万元。
(六)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机制不健全。出让金在一定形式上存在收入过渡户、多头收取现象,土地出让收支未按规定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加强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要从根本上解决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广泛宣传非税收入政策,创新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完善征管网络建设,强化财政对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能,要坚持“依法征管,源头控制,以票控收,应收尽收”的工作目标,实行“收支脱钩、政府统筹、综合预算、绩效考评”支出管理方式。
(一)确立政府非税收入新理念
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的思想认识统一到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上来。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与加强税收征管置于同等重要地位。
(二)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的审批程序
政府非税收入减缓免制度,有利于解决一些困难缴款单位和个人的实际问题,也有利于社会公平,同时也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但非税收入的减缓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坚持“先征后返”,确需减免的应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杜绝单位和个人擅自缓减免非税收入,严格控制以各种形式的“会议纪要”随意缓减免非税收入。
(三)统一政策,合理统筹
1、非税收入根据收入类别及部门的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按率统筹的办法,确定统筹比例。开具税票取得的税后非税收入,应全额存入财政非税专户。对于医疗药品净收入、单位接受的捐赠收入、各乡镇非税收入、纳税后的收入暂不调剂、与本单位收入无关的有专项用途的上级补助收入不调剂。
2、对个别难以保证工资发放和基本运转的自收自支单位或差额补助单位、有成本性支出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可于次年一季度前提出申请,送财政局审核汇总、市领导审批后,可以将政府统筹资金部分予以返还。
(四)明确时限,保证单位用款
对于镇级非税收入、暂收的保证金、押金等代收代管资金、医疗药品净收入等往来性资金、不能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财政应简化拨款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保证单位上述款项及时拨付。
(五)实行绩效考评,加强监督管理
1、单位缴存财政专户的收入不准作为往来性资金存入专户,否则,一经查实应全部转作政府统筹收入。
2、执收、执罚单位应做到应收尽收,凡经查实应收未收、少收或不收、随意减免,造成政府非税收入流失的,按流失部分的30%扣减单位支出指标。单位发生坐收坐支的,除责成立即缴入财政专户外,按坐收坐支金额的20%扣减单位预算支出指标。
3、逐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对政府非税收入和支出情况实行跟踪问效。政府每年按统筹资金5%提取奖励资金,比年初计划超收部分按政府统筹资金的20%计提奖励,对完不成任务扣减单位预算支出指标。
(六)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
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将票据发放和使用与“收费许可证”相结合,与健全财务制度相结合,通过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促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财政局通过票据的凭证购领、核旧换新、限时缴验、限量供应和票据年检等工作,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人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及时纠正和查处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七)全面清理应纳入管理而未纳入的政府非税收入
成立由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各执收、执罚单位非税收入征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应纳未纳、应缴未缴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推进税’源管理 科学 化、精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更好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然是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基层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职岗与部门职责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
(1)税收管理员制度原则上要求“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特别是税收减免税审批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上级部门审批,都得要有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报告,而税收管理员只要出具了调查报告,上级审批机关基本上没有不审批的。实际上税收管理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如何对税收优惠能否审核起到决定作用。
(2)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有划分不清之处,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仍有发生。这一点在实际工作表现为,上级部门需要解决的大部份事情.最终都要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身上。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行税收管理员素质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是在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分类、分片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源管理、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的税务人员。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做到“五清一会”,不仅要熟悉税收业务、 计算 机基本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 企业 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而实际情况是基层分局很大一部分税收管理员由于年龄偏大、没有及时知识更新目前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中,有些人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现有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信息化建设和 现代 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低”:一是计算机应用技能低,常出现错误操作的现象,有个别管理员甚至连打字都不会。二是管理质量低,致使管理工作滞留在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发票审核审批等层面上,不能管得更深、更细。三是财务知识水平低,不能将财务知识与税收 法律 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致使纳税评估这项重要的工作至今开展不顺利。
(三)税收管理员人员分布与管户数量之间存在差距
目前.由于案头事务性的工作增多.已让税收管理员显得疲于应付,而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纳税户,管理员想扎实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税源确有困难。而部分税收管理员还存在“重管事轻管户”的思想,缺乏深入实际,脚踏实地的精神,调查了解不深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还有的管理员将更多的征管重心和注意力都放到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税源的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和非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存在较大隐患。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以后,基层工作大部分都要靠税收管理员来完成.而基层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管户之间对比关系差距很大。有的地方一个人管几十户企业,的有地方管几百户企业,最少的地方一个人也要管十户企业、几十个或上百个定额个体户和众多未达起征点户。要想使税收管理员达到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度很大。
(四)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有相关信息数据需求量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而实际工作当中,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部门内部表现在同级税务机关、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征管部门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税收分析、日常管理、税政管理、信息管理之问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税收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同时直接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2)税务部门外部表现在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国、地税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税务部门与银行系统之间信息交换严重不足。税收征管缺乏关联信息的有力支持。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着力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明确职责,实现最佳税收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培训制度
现阶段.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还承担着纳税评估等一些研究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对税收管理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一方面,制定征管业务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一案一分析等形式,开展 计算 机知识、 法律 知识、财务 会计 、分行业税收政策等培训或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开展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 教育 引导,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素养及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升。
(二)积极推广税务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收管理员的事情太多.实际上许多工作可以由税务完成.如税收宣传、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等等。由税务帮助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既可节省纳税人的成本,又可节省国家的征税成本.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征收和稽查方面。
(三)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未能及时确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是管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防止税款流失的关键。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在办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颁发的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规定总机构为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而分支机构为非法人资格,核算方式则没有确认。因而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由企业自填。这就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容易造成征管漏洞。
如某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新设立了一家酒店和一家机械设备安装公司,该公司在办理分支机构税务注册登记证时,在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的项目“是否独立核算”一栏中,填的是“独立核算”。开业后税务人员要求这两户分支机构按季申报所得税,但这两户分支机构并未按时申报纳税。当税务人员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这两户分支机构进行罚款处理时,企业有关人员则解释说是“非独立核算”企业,其所得税已由总公司汇总申报。税务人员指出企业自行填报的核算方式是“独立核算”时,企业有关人员解释说是办证人员误填的。
由于无法确认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所以当分支机构有盈利,而总机构是亏损时,其分支机构的盈利额总被用以与总机构的亏损额相抵,在总机构的帐上反映出总的亏损,不用缴纳所得税。所以,对企业核算方式的确认是防止税款流失,杜绝“合理避税”的关键。
2.难以掌握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难以准确核定企业的”两税“及所得税。
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的分支机构,若是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的,其经营情况尚可通过总机构进行了解。但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地的,如分支机构在外省时,对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税务人员就不好掌握。如某一药业有限公司在外省设立了分支机构经营部,其经营方式为“非独立核算”,该经营部销售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已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而所得税则由总公司汇总申报。但该分支机构的经营所得,是盈利或亏损,费用及成本的具体数据,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能凭总公司申报递交的汇总表进行核实。若要对其填列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则要花大量人力、财力到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可能查证,由此增加了税收成本。
3.难以及时监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等事项。工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在同一地、市的,由同一地、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同时更换总公司营业执照,在执照内容上增加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二是分支机构设在异地的,总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该公司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的批文,由该公司去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同时换发总公司营业执照。但由于部分外商投贸企业人员法律观念不强,或出于某种原因,在办理分支机构工商执照后,未及时到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缺乏横向联系,在给企业办理增设分支机构手续后,未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情况,导致税务机关未能及时了解并监控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造成税收征管出现滞后。在梧州市,有的企业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将近一年,税务机关只是通过每年一次的税务登记证联合年审检查,才查出该企业已增设了分支机构,才将该分支机构纳入管理。而对于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是否已及时在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证和申报纳税有关事项,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更没有有效途径在事前、事中及事后及时掌握。
4.税收法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明确规定,各地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缺乏规范性。
核算方式不同的分支机构在申报时(特别是所得税),应具体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何种资料(凭证),或者还应从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何种(例如完税情况等)证明资料;对设在异地的分支机构,其经营情况又应如何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应分别提供何种相关资料,目前在税收法规上都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的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征收管理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管理模式。
为了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更好的监控管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堵塞征管漏洞,针对上述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建议:
①为了准确认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核算方式,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互相协调。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核算方式进行明确的界定,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堵塞纳税人钻税法“空子”的漏洞。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及其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一)建筑业的基本特点
1.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业开发和生产项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开发和生产项目的单件性、流动性和长期性。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一样.建筑业同样具有周期性,且从投入到产出的运行周期往往较长。
2.与其他产业的关联性
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其他多个行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关联性,比如水泥、钢铁、玻璃、木材、家电、塑料等各种行业或产业,均在建筑业生产经营中扮演相应角色。正因为此,建筑业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对国家政策的敏感性
国家和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极易给建筑业带来明显影响,比如国家各项税费在影响建筑业成本核算基础上,使企业利润回报率出现变动.再如政府在建筑业投资规模的大小也直接影响到建筑业规模的变化。
(二)建筑业行业特点对税收管理产生的影响
1.税源变动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业很容易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其税收收入计划、预测等难以保证准确无误,使得建筑企业决策和税收征管把握难度较大。
2.所得税管理难度较大
建筑业常出现开发项目实施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的情况。对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会计 年度为单位,则很难对收入、配比结转成本等进行准确 计算 。加上有效开发项目具的流动性.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税务稽查工作复杂
建筑业牵涉其他多个行业,这给某些建筑企业在成本费用上造假提供机会。此外,由于全国各地执行税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则一些建筑企业到税负较低的地区申请代开发票,甚至使用假发票。建筑业材料票使用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情况下,地方地税部门稽查难度明显增加。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中常见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目前。建筑业企业账面核算不实、明亏实盈、逃避税务机关监管、偷逃企业所得税等现象严重。一则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业挂靠单位多、财务制度不健全、诚信度偏低、账证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比如将工程款结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价收入等挂“其他应收款”,再如处理涉私建筑项目时,将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格入账甚至不入账,私自帐外经营,故意偷漏税款。二则企业列支成本费用随意性较大、成本费用较高.尤其是虚列各种名目开支.如人工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借款利息等费用。
(二)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
在建筑业税收收入构成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甚小,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较多问题:代扣代缴义务时间滞后、收入难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遗漏、逃税避税现象严重。比如企业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应计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计税金额,但在人账时往往被遗漏,再如个人承包人或挂靠人开具材料发票抵账,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计税金额申报不足
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内容,纳税人从事建筑、装饰、修缮工程作业时,不管其与对方采取何种方式结算.纳税人营业额均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包含在内。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与其他多种行业产生联系.但相当一部分建筑企业自行采购原材料,只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费用则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施工单位纳税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费进行申报。对于常发生的绿化、木门、水泥路、路灯、电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等发票形式直接计入且有账目,以减少计税金额。纳税人申报纳税只以施工费为依据,则漏掉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自购原材料费用及其他动力价款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营业税征收难度大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营业税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不够合理和明确,客观上助推了纳税人税款申报延时、税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现象的产生.十分不利于营业税征管工作的开展。首先,税收政策中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过多、过细,在实际操作中遭遇较多难题,尤其是按照建筑营业税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现行政策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得纳税人巧用规定故意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税务机关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很难确定建筑施工单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次.税收政策关于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也成为税收征管难度的诱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营业税纳税地点做出分散性规定,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不按时缴纳税金或者税金分毫不缴,由于时间、空间、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工程进度、成本核算、企业劳务、企业收入等具体情况,进而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少缴税款。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完善税源监控机制
做好税源监控应从管理流程和管理内容两个角度人手。
1.规范管理流程
规范管理流程,应实行有序的项目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即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施工单位一同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项目变更登记,即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停缓建等较大变动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项目注销登记,即建设单位须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进行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代扣代征税款凭证等一系列税收事宜。
2.细化管理内容
细化管理内容应实施双向申报方式,即建筑单位和建筑 企业 需在建筑项目被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轨道后,分别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其中建筑单位应定期明细申报,对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代征税款、工程材料供给等详情进行分项目申报,并建立健全代征税款台账,按月解报税款。建筑企业则首先根据法定要求,办理相关纳税申报手续,并据工程进度将《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报送至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处.以将税源监控延伸至具体的建筑项目,提高纳税申报准确性。
(二)有机协调工作局面
1.明确机构定位和职责
在建筑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地位、职责应予以定位和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同时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申报、解缴、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及施工、贷款结算、开工与竣工验收等各个不同过程,并将税收信息传递给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既要负责对纳税人据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实施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督.又要对财务核算、税款缴纳等内容予以监管,以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分局传递及时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对比工作。
2.实现动态控制和相互制约
建筑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动态控制要求,税务机关专人、专职、专责地对建筑项目施以跟踪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监管建设单位代扣税款是否合法、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如何、涉税动态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税款从开工到项目竣工验收均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建筑业内部机构应相互协调、彼此制约,比如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建筑项目所在地税收征收机构共同、定期对比析纳税申报详情,及时查找漏项工作、申报不及时等问题。
3.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
随着 计算 机技术不断翻新,建筑业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诉求也日渐提高。比如借助于平台信息集成功能,对建筑企业内外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比对预警功能,实现税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台多元化查询功能,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此点最利于建筑行业企业各个职能部门与税收管理员的沟通,以全面及时地监控和了解税源情况。
(三)拓展税收管理范围
1.扩充税源信息渠道
前言
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问题,主要是为了完善水土保持实验报告和总结实施方案,可以保证建设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的质量。通过分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按照实际的地理位置和防护措施的实行,合理的评价设施的使用价值。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情况等给出一些建议。分析验收所存在的问题,是行政验收的核心技术,是政府的责任所在。
1 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林草覆盖率不合格
在政府没有制定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之前,由于大多数水土保持编制企业对其主要中心要点不明确。一直追求认为高的林草覆盖率指标是合理的,导致林草覆盖率指标与实际相差很大。比如:火电厂企业所设计林草覆盖率为45%以上、码头目标值为60%以上。除外,由于建设后期过程中生产方案的调整以及平面建设,导致了可绿化面积减少。引起设计的林草覆盖率指标远远高于实际的林草覆盖率。
1.2 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
在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534―2008)中,规定直接影响区的定义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目标位置以外造成危害的地理环境。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过程中,由于直接影响区无法被选定,故很多水土保持验收单位有不同看法。比如:有的将界定为零,有的则与原来的方案值一样。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并不能用任何方法测定直接影响区的范围。只是为了说明这个建设项目会破坏周边的环境以及会引起水土流失。
1.3 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
当今社会,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施工企业。让其全权负责。然而,有些施工企业没有对于水土保持不太关心。也不按照政府及企业所规定的要求去做,随意选取废土场址。导致土场变更比例较高。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找到明确的土石堆放位置。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方便,将废土导致最近地点,忽略了水土保持方案。从而使水土保持工程无法从根本得以解决。以上这两种问题导致了废土场地的位置变更速度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难以实施。
1.4 临时措施验收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水土保持设施评估企业注重工程措施的设计。对于临时措施并不注意,因此,临时措施的设计也非常不贴实际。因为部分工程对于水土保持项目的监督工作投入比较晚,再由于取消了临时措施的验收工作,所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工作质量差。调出以前的视屏录像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临时措施出现了许多问题。
1.5 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
在施工企业动工之前,必须选取一个合理的临建土地。临建设施占地主要是施工地点、堆场、便道等等。建设单位必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利用金,多数已经缴纳,也明确要求了场地的恢复责任。但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却不愿意接受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相互推卸责任,造成了临时占地的土地生产力难以恢复,成为影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此外,规定要求,在临时场地用完之后,马上对其进行自然植被的回复工作。然而,大多数施工单位将场地改为了建设用地,一些单位将其改为耕作地,严重的影响了植被的恢复工作,从而导致场林草植被恢复率不合理。
1.6 变更备案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再加上企业管理工作的松弛,导致了对方案的变更不合理。根据我国发行的水土保持法中第三条规定:当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时,建设项目的地点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应该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且让评估单位做出判断。当需要做出重大的改变时,应当交由原单位进行审批。当前,主要出现的问题时水土保持方案改变和变更备案等等。且没有交给相关评估单位进行审批。
2 分析过程中重点问题的处理方法
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解决方案:第一,对于林草覆盖率不合格问题,专家建议,在水土保持设施的评价工作中,如果实际的林草覆盖率不合理时,可以按照水土流失防护标准(GB0434―2008)中的规定去做。假若,确实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合理分析,验证是不是由于一些自然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无法达到指标。只需要我们早后来的估测报告中,给出合理的原因即可。第二,直接影响区界定问题。有专家认为,对于一些以前没有检测过水土保持的项目,应该根据实际的项目建设情况来确定直接影响区。如果项目的所有数据与原来所批准的方案一样,则可以采用原来的水土保持方案。对于有检测资料的工程,则按照原报告来计列。采用以上的方案,说明了原批复方案的价值性,同时也告诉我们水土保持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三,弃渣土场变更比例较高问题。专家认为,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过程中,选用正确的地理位置。那么就应该准确分析当地的地理条件。并且考虑废土场地的限制因素。一些废土唱对于选址并没有要求,那么施工企业就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比如对于现场措施的完善。评估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措施。一般来说,大多数地方将废土回收利用,然后出售。由于要加工成碎石,所以应该对于周边的栏杆、护坡等控制性措施严抓,以此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问题。并且让施工单位与政府人员达成水土流失协议,以确保水土流失工作的合理进行。第四,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问题。由于建设企业同地方对于临时占地的土地恢复工作都不愿承认,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于临建土地的管理工作。对于临时占地的利用问题,应该注重一下几个原则:对于已经改造的临时用地,在没有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应该以责任文件形式交由相关单位,并说明后续责任;当政府有相关的利用措施时,应当由工程单位进行临时绿化;如果对于临时用地没有明确的后续利用措施,那么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水土保持措施来进行管理。第五,临时措施验收问题。由于我们国家建设企业对于这些细节并不重视,所以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就不到位。对于有过水土保持检测的项目,应该按照以前的监测资料。可以直接使用监测报告里面的数据进行评价;对于那些实际发生的却没有临时措施的资料,应该按照主体的计量支付;若所有的方式都没法查询到临时措施,则不需要在查询。只需在生产建设中说明没有做好的原因。
3 结语
目前,分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是行政验收工作中的核心要点。就目前我国的技术而言,仅仅参考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很不合理。因此,首先建设单位应该有好的水土保持规定,每个都有保护环境的意识。那样一来,就会按照政府所规定的要点,并且按照企业所明确规定的,合理开展水土防止工作。其次,编制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制定一个有实用价值、可利用的水土流失保护方案,以此来为日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工作做一个基础。然后,确保施工的每一个过程都没有差错,这就要求监督每一个环节。以此来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能合理的完成。
参考文献:
一、 文献综述
西方发达国家通常有着相对成熟和高效的税收监管体系。税收监督机构的专业化和职责分工的明晰化、税收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税务监督手段的信息化、税收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税收监督审计的专业化、税收监督执法的严格化和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充分体现出其成熟性和高效性。而在我国现行的税收监管体系中,多重主体对监管客体独立实施监管,监管结构平板化,职能交叉引发职责不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导致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缺位埋下了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隐患。
由于我国在税收监管方面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和改进,很有可能阻碍政府职能的充分发挥和威胁经济社会的长久稳定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和改进税收监管。在税收监管措施的规范性研究方面,程新、王丽(2000)认为税收监督需要引入人大审计机构强化对政府的监督;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和强化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于关悦(2003)针对现行税收监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建立部门责任制度。(2)建立微机联网制度。(3)建立稽查情况及文件资料相互移送制度。周荩2005)在评估我国税收风险的基础上,指出了税收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通过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公权力,从而提升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的观点。雷炳毅(2009)认为要降低税收风险,加强税收监管关键环节是:(1)明确税收风险识别的具体对象。(2)有效收集税源风险信息。(3)建立相对固定与灵活的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指标体系。洪连埔(2010)借助风险管理的理论框架,构建了以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管理效果评价为框架的基本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以期提高国家(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税收执法人员防范、抵御、应对、化解税收风险的能力,以加强税收监管。
在税收监管措施的实证性研究方面,李建琼(2004)借鉴COSO模型搭建了税收风险评估模型,在定义税收风险的内生因素、外生因素、风险修正因素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防治税收风险和政府加强税收监管的有效路径。杨伊、邓兵(2008)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税收征管博弈模型进行了多重博弈的扩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解决纳税者偷漏税问题的对策建议,可以从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和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吴武清、陈敏等(2009)则首次应用双重委托―模型对税收监管问题进行了经济分析,认为税收的监管成本应该越小越好,应采用完全不合作策略。郑新举(2012)运用CTAIS征管系统,就如何深化中央税收监管,从监察的内容、重点、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思路,并就监察工作如何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二、 交易费用的理论逻辑
1. 交易费用理论的基本假设前提。交易费用理论是由科斯首先提出。科斯在其1937年《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存在的边界就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阿罗(1969)指出:“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交易费用理论经过威廉姆森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前的和事后的费用,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巴泽尔以及马修斯等。
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交易费用存在主要取决于三个影响因素:有限理性主义、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有限理性指的是交易参与人因为受到自己个人的情绪、偏好等限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时候所产生的约束性的条件。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交易者不能完全掌握契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样也不能预测契约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因此,有限理性的存在会使得交易费用必然发生,这种影响贯穿整个交易契约的始终,因此所产生的交易费用既包括事前的谈判、签订等费用,也包括事后的执行费用。
机会主义是指交易参与者双方都存在为自己牟利的投机行为,无论是合作还是竞争关系,机会主义的存在都增加了契约执行的难度。特别地,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表现在契约签订以后。一般而言,在签订契约之前,交易双方都会隐藏个人的真实信息,进而争取契约的达成,而一旦完成契约签订后,投机行为就会不断显现。为了防止交易双方对契约的破坏,必须要成立一个监察审计部门,这个交易费用是非常昂贵的。
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环境下的某些资产很难再用作其他方面,否则资产的价值可能会贬值甚至可能成为无用资产,这是与沉没成本直接相关的资产。在不同市场结构类型下,不同的行业对投入的要素有具体的要求,要素的交易费用与行业的垄断程度、保护程度甚至壁垒的厚度直接相关。
2. 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理论逻辑。税收实际上是一项契约,由于实际征税过程中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为了保证征收工作的有效运行会产生大量交易费用,因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重治理方式避免或减少交易费用的产生。从征税程序来研究最优税收立法,实际上就是要分析交易费用对最优征税的影响。这里所涉及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征税程序的成本,第二是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
征税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分为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本来是一个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核心概念,主要是指企业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者租用要素的能够在会计账簿上反映出来的成本。但是显性成本的外延是很宽阔的,把显性成本引用到税收的征收程序来看,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税收执法人员作为税收征管投入的要素的报酬支付,即税务工作者的工资,这一部分构成税收执法显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另一部分是税收执法程序所投入的固定成本,包括像税务机构的建筑、固定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这部分成本与税务工作者的工资构成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主要显性成本。隐性成本同样是生产者选择理论的概念,主要是指厂商使用自我拥有的、自我雇佣的资源的机会成本。引用到税收征管程序中来看,征税的隐性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工作者放弃从事其他工作的最高收入和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在我国,税务工作者属于公务员编制系统内部人员,其专业知识以及才能并不一定是税务的层次,因此这些从事税务工作者的人员可以参加其他工作,一般将从事当前工作而放弃从事其他工作所获得的最高收入称为税务工作者的机会成本,当然,这种机会成本很难去进行具体的衡量,因为其机会成本是不确定性的。资产专用性的机会成本主要是指税务固定资产的机会成本。
在税收的具体征收过程中,除正常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外,还有一些可能带来灰色收入的成本,即征税的附加成本。征税过程中的附加成本主要包括两个,第一是征税者的索贿;第二是纳税者的行贿。一般来说税务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制度,而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收入实际上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公务员的职权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行为,尤其是许多执法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私自帮助纳税人寻找法律漏洞进行逃税漏税等,从其中拿回扣,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也是最常见的,即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形成非法合作。另外一种关于征税者的索贿则是强制性的索贿行为,也就是通过权力的威吓来迫使纳税人被动行贿。比如以纳税不合格等理由警告或者威胁纳税主体停滞经济活动,针对企业而言,就是如果纳税不合格,企业可能面临倒闭的风险等。征税者的索贿和纳税者的行贿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发生的原因有可能存在差异。从纳税者角度来看,他们的行贿可能是被动的,但是更多的是主动行贿。主动行贿属于一种利益寻租,纳税者的寻租行为致使自身利益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使得整个社会外部成本不断增加,社会总体利益下降,效率受损。
三、 最优税收监管的交易费用治理模式
为了确保税收立法最优,从程序法上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必须要对征税程序中的交易费用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模式。由于税收监管实际上是对税收作为契约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过程。税收监督和税收审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契约的治理过程。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理论的三个假设前提在实际契约签订过程中的作用,可以将契约的内在信息进行有效反馈并折射出隐含的签约过程。
根据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一项契约的参与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对隐含的签约过程的影响,当契约签订主要是受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的影响时,很显然这项契约的参与者是有预谋的或者说有计划的;如果机会主义在一项契约的签订过程中无关紧要,契约签订主要受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影响时,则表示该契约的参与人是一个言而有信的;如果资产专用性在某项交易中不重要,起作用的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时,则表示该项交易是充满着竞争的。另外,如果一项交易中,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都很重要,则该项契约需要治理,也就是说这个交易会产生大量的交易费用或成本。
从税收的征管过程来看,一方面,征管者的有限理性使其无法有效甄别纳税人的信息;另一方面,征管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又使其具有与纳税者结成同盟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税收的监管具有资产的专用性,意即表明税收的监管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因此,从交易费用角度出发,税收的征管是需要治理的,才能实现最优。
税收的征收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委托―模型,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就是对国家作为委托人将征税的权力委托给国税局与地税局这种契约进行治理的过程,它需要有特殊的治理机制。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一书中提出了不同的契约的治理机制及其实施条件。根据交易双方的关系温和程度,治理机制分为个人信任一直到国家法制系统,显然这是从弱到强的信号表示。契约的实施者也是从内部协调实施到外部强制性实施,而预期行动决策规则也是从对欺骗行为的报复到对欺骗行为的依法惩罚。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监管不仅仅需要税收管理体制内部治理,还必须要借助于外部司法体系的强制干预。
对于那些由国税和地税部门的内部治理而引发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而产生的成本,应该采取“俱乐部规范”治理模式,这是一种典型有效惩罚机制。作为税收征管的人,国税和地税部门就相当于是国家税务系统的“会员”,由于都是属于系统内的成员,因此可以看成它们的行为活动是内生性的。作为委托人的国家显然知道国税和地税部门的策略集是有差异的,能够最大程度地使得自己的目标函数得以实现就要靠激励机制。“俱乐部规范”治理的预期行动决策规则是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驱逐,当然在现实的税收征管中,不可能说随意取消某个征税部门。内部治理的“驱逐”策略集中体现在税收政策的优惠,包括补贴、返还、减免等,即一但委托人发现人存在舞弊或者投机主义行为,就会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但是从现实应用来看,内部治理只能够有效降低税收系统内部的交易费用。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和杨小凯的迂回生产理论来看,如果取消地税局,而将税收事务完全托付给国税部门去管理,那么由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将会转为内部控制成本,这可以有效促进税收效率的提高。
对于由机会主义产生的交易费用,主要是指由于征收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附加成本或外部成本。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这就要求第三方或国家法制系统中带有公正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部门以惩罚的形式实现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如果第三方能做到公正和规范,则可以有效降低外部成本。税收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构成了税收监管立法的重要内容,这同样是要建立是“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并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实现税收监管的最优化。
四、 结论及政策建议
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税收征管中真实存在的问题,也是征管程序中最难控制的问题,它不仅仅会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效率性,同时还会间接影响税收立法的公平性。税收征管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有限理性和资产专用性产生的内部成本和由机会主义产生的外部成本。
内部成本可以通过“俱乐部规范”以剥夺其享受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的“驱逐”策略进行内部治理。从内部治理结构来看,税收本来就属于财政的范畴,而这主要是由财政部门直接负责,如果将其再次分配给国家税务总局,然后再进行地方税务局的分摊等,使得程序太过繁杂,治理成本非常高昂。从威廉姆森的垂直一体化理论来看,合并国税和地税部门或者取消地税部门的垂直一体化的措施可以将由于国税与地税划分而产生的交易费用转为内部控制成本,从而可以在内部治理中得到化解,使得税收的效率必然提升。可以将国家税务总局改为国家税务局,从属于国家财政部。财政部下达的各种关于税收的财政政策由国家税务局统一执行,然后统一传输到地方的财政局下属的相关税务机构,从而以减少交易费用的路径提升税收的效率。
外部成本主要表现是在征管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勾结和联盟等,对于外部成本的治理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强制实施或国家的法制系统来治理。这就需要在税收立法中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来实现税收征管的监督和审查,以强制性的方式避免或消除机会主义行为。而法制系统强有力的约束性要能够实现有赖于“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实现,因此加快“税收法定主义”和“税收基本法”的建设仍然是我国最优税收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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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保证各项管理活动能够适应当前监督模式的目标和要求,从而加强对财政税收各方面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为财政税收整体在经济社会中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完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整体综合的管理和控制,为促进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创新做出积极的影响。财政税收的活动优化和检查监督需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为规范财政税收体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其中存在的错误行为进行规范和矫正,以保证整体的机制能够完美的结合起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的需求,积极的提出创新和优化的建议,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
当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包括自动监督和自主监督两个方面,二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这里既包括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包括了地方虽中央的监督,即形成了一个循环的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使整个监督机制能够在财政税收体制中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财政税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监督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这种经济要求我们在财政税收的管理监督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从整体的市场经济来看,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各地方部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的制定也不是十分完善和系统,而且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别较大,难以统一和协调,甚至会相互引起矛盾和冲突,使整个监督机制的实行出现阻碍。我国一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部综合的、权威的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对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范。由于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立法程度?]有明确,因此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就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国家的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政税收监督的像更加完善、深化的方向发展,严重阻碍了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对财政税收的影响。
(二)财政税收监督的方式方法相对滞后
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范围大部分集中在了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收入支出以及中央财税支出的质量上:加强了突击检查和专项监督,减少了日常的检查;事后监督检查增多,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较少;对财税的收入方面检查较多,对支出的来源和去向检查较少;对单一的环节和部门监督较多,对整体的和综合的资金使用监督较少;在各地方的财政税收方面的管理以及会计方面的质量监督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这些问题说明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机制具有明显的差别对待和相对滞后,这样会使很多经济问题在成为事实之后才被发现,使违法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造成整个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经济出现混乱的局面。同时,我国的监督部门机构较多,会经常出现职能的重复和冲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少数部门受到利益驱使的现象,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整个财政税收监督的工作难以规范,影响了各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财政税收监督的信息化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综合完整的财政税收信息体系,特别是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信息手段的滞后导致了信息传播不及时,信息共享不顺畅,对财政税收监督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首先是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并未形成实时的交流,使上级的财政部门对地方的收支情况难以及时、明确的掌握。其次是整个财政体系中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核算网络,资金的预算和支出很难及时的反映的各级的财政部门。最后是因为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持,财政部门的内部之间也难以做到协调沟通和及时监督,这样会使监督工作的人员在各项资金活动的检查上反复确认,大大降低了财政的工作效率。
三、如何落实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约束管理机制
针对当前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决策形成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其财政工作方式和内容,同时也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一,要将不同部门的不同管理模式进行有机结合,对财政税收部门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完善,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能够有效的进行。第二,要积极提高财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效率,所以在事前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分析解决,在事后也要对工作进行客观的总结,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总结经验,从而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要从多个角度分析财政和税收的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各部门的工作都能够与财政税收的制度和体系相协调,并且同时在工作的工程中调整财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更加顺利且优质的进行。第四,针对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制的制定,要积极的配合和相互适应,从总体的经济形势来进行调整,使工作和制度能够真正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各监督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是要明确财政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完善财政税收体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要使各主体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此来确保财政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也能加强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对各主主体工作的研究分析,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明确不同部门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而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做他们该做的事情,明确各自的分工,也能加强对整体财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二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和完善整体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既要综合考虑政府的预算,还要有效的发挥其拥有的职能。只有不断的在监督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加以实施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积极的发挥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和参照。在国外,开展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还要充分的考虑内部工作的职能,国外一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立法程序,同时优化该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推动整体财政税收的改革和创新,并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这种方式,使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发挥在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同时也要建立起一套综合的法律规范,使监督工作能够拥有法律保障,也能使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财政税收的各项监督
如果想真正的使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就一定要重视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加强对内部各部门等工作人员相关财政工作的行为监督和调整,还可以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使部门内部进行自身的管理,从而整体的促进监督机制的实施。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的必要手段,但是还要注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该是各项工作与机制相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优化。除了内外部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同的预算方法适当的调整各年度的政府预算,从而大大提升财政监管的效率。
(四)整体提高财税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一、网络团购税收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网络团购的概念及模式
网络团购的概念,具体是指消费者借助互联网上相关中介网站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根据薄利多销、量大价优的原理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得最价格的一种购物方式。在这个交易过程当中,往往涉及到三方主体,分别是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和网络平台(团购网站)。消费者在此之中较为主动,通过互联网选择并以低于现实零售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供应商相对则较为被动,其为委托团购网站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有关信息放置在网站上等待消费者选购。网络平台即团购网站则扮演着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介角色,构建起一个把消费者的需和供应商的供联系起来的桥梁。除此之外,团购网站为了进一步推广商家的产品及其服务,还会在其主页甚至显眼位置为商家提供有偿的广告摊位,并时不时组织展览会、“免费体验”等宣传活动。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通过消费者自行组团、专业团购网站或商家组织消费者团购等形式,借以提升用户与商家的议价的筹码,尽最大可能让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的让利。网络团购模式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并不陌生,但知道它是“舶来品”的人则并不多,2008年美国的Group on团购网站开创了网络团购的先河。在此之后,Group on成为了众多互联网企业争相效仿的对象,网络团购开始风靡全球。根据网络团购的标的物形式不同,我们可以把网络团购的模式分为实物和电子券两种。
(二)税收监管的概念及内容
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或称“公共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为了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对于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税收征收监管是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必经之路。戴德明、何玉润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税收监管是监管主体对企业税收流失进行的监管”,笔者则认为应将税收监管定义为监管主体对税收分配的实现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网络团购中的税收监管就是以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部门为代表的监管主体对于由网络团购交易中所产生的应征税收进行监控和征收管理的行为。
具体到税务部门来说,网络团购的税收监管主要包括税源监控和税收征收管理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首先,税源监控是一项通过对涉税经济活动和行为中有关信息和数据的收集、掌握和分析,全面了解经济活动的发展变化,规范涉税行为,为税收收入的组织管理和税收政策制定提供决策支持的税收基础性管理活动。税源监控是税收监管的开端,是税务部门确定税收分配关系产生和存续的必经之路。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税源监控,才能使得接下来征收管理的开展有依有据,这对于征税双方也更加公平透明。其次,税收征收管理,简称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等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分别依法行使征税权和管理权及其职责,依法履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享有纳税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组织、预测、控制、监督的程序和工作制度。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部门实现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税收足额入库的保证。税务部门只有对网络团购进行征收管理,才能使得关于这一行业的国家税收不致于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网络团购税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团购税源监控存在困难
根据“团800”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2015年1-6月全国团购市场共计实现成交额769.4亿元,超预期目标113.6亿元,同比增幅161.4%,参团人数118460.7万人次,同比增幅156.1%,在售团单1 022.4万期,同比增幅90.8%。网络团购市场通过几年的发展日益壮大,因互联网技术衍生出的市场营销手段越来越受到大众消费者青睐。这种自线上连接线下的市场交易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动方向。当前我国采取根据属人兼属地原则,以收入凭证、账簿报表为依据的“以票控税”模式征税,对于网络的税收监管亦是如此。“以票控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款征收和税源监控手段,这就意味着“票”是税源有无的关键。为了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税务机关要严格要求以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代表的纳税人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交易过程当中使用税务发票并且以此申报缴纳税收。但是,网络团购活动由于其线上交易的特殊性使得“以票控税”的模式遭受挑战。在现实生活当中,网络团购不开发票的现象可谓司空见惯。网络团购主要集中在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金额较小的领域,而消费人群又以学生和年轻上班族为主。这些人群通常欠缺纳税意识而对于索取发票这一“小事”往往满不在乎,并且猎奇和贪便宜的人群特性使得其容易被商家主导消费。虽然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并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社会普通缺乏纳税意识,加之位阶更高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并未就此跟进,使得电子发票的推广并不是很顺利。网络团购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活动,消费者不单单要通过远程数字信息形式交易,还要提前支付相应价.金。由于餐饮、休闲娱乐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一般都采取“薄利多销”的经营模式,往往会利用这个时间差以一些委婉的方式拖延开发票甚至不开发票,以此来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
(二)网络团购收入征税管理存在困难
1.征税对象确定难。在网络团购交易活动当中,税收监管的对象必须确定,所要监管的对象并不是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交易,而是只有那些通过网络在线式交易并且获取了一定的商业利益的对象。在网购团购当中主要有经营者、组织者、消费者这三类主体,但往往演变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组织者两方的博弈,此外经营者和组织者之间也时常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经营者一方时常会以尚未收到组织者即团购平台运营者转来的价款为由拒绝开具支票或者仅仅根据自己所获得价款的金额开具发票。而组织者一方则认为自己实际收取的仅是价款当中的小部分的中介佣金,发票金额应该经营者根据实际的消费金额来开具。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的同时,相关的维权投诉热线12315和12366也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到底是由经营者还是由组织者开发票,成为了“以票控税”的一个前提性难题。
2.税收凭据取得难。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计税依据取得难,网络团购的交易只是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借助网上支付工具,支付对价给经营者来完成。然而,并不像传统交易那样留下现实的票据等痕迹作为征税依据。网络团购交易操作的无纸化,导致税务机关对于网络团购活动的交易情况、交易资料及金额无从把握,而且不能排除团购网站与商家有联合起来逃税的可能。这些都会影响税收机关对营业金额的核定,进而影响对商家企业定税额度的认定。其次是征税依据取得难,与计税依据的取得相类似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购销合同和发票甚至与商家的合作合同往往都已经被无纸化,由以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子凭证取而代之。税收机关的税收征管因此失去了现实依据,继而使得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难以取得。除此之外,电子凭证虽然有方便快捷、易于保存的优点,但是也存在着易遭篡改且不留痕迹的缺点,这些使得税收部门对于网络团购的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工作的开展难上加难。还有,传统的税收监管一般是以长期的账簿、报表、会计凭证等企业会计材料作为依据的,当前网络团购网站进行交易的无纸化形式使得税收O管失去了最为基本的依据。
三、解决网络团购税收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主体资格,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
按照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团购网站经营者也应当像实体店商户那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拥有营业执照,并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将其公开或者添加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各地要确定相关标准以守好网络团购市场准人关,依法审核辖区内各团购网站的主体资格,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的网站;对违法经营的网站,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我国目前的团购网站数不胜数,中小网站更是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要监管团购网站税收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团购网站收入来源,即对团购网站和网络的支付平台工具进行监管。一方面税务机关为理顺团购网站和商家、终端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确定纳税主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资质的审核,并且应该要求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工具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网络团购的相关交易数据以便随时监测支付资金的流向以及结算金额甚至可以实行税收的代收代缴。
(二)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与指导
税收作为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保障制度、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调控手段及调整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于一国之发展意义非凡。完善的税收制度可以理顺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规范中央与地方间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乃至展示国家。而企业则在我国的税收贡献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由于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间利益的博弈,并且纳税人应以一定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换取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服务与管理。所以纳税人对于税收便具有了天然的对抗及逃避倾向,而在纳税人缺乏税收意识或税收监管手段与技术存在缺陷时,便会发生企业及个人的偷漏税现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税款流失额约1000亿左右,而近50%左右的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80%左右的国有、集体小型企业和非国有、集体企业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巨额的税收流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危及了社会的稳定,故关注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并且探究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乃当务之急。[1]
一、常见的企业偷漏税手段
1、利用税目偷漏税
税目是指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在每一税种中,税法均明确规定对哪些物、行为和事实征税,即规定各种具体的征税项目,从而对征税对象划出一定的范围。故其包括应税产品和经营业务两方面的内容。而企业常用的手段便是从这两方面内容着手,主要有:(1)设假账隐匿收入;(2)不申报相关收入;(3)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等。
2、利用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偷税
会计账簿是指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连续地、系统地、综合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全部过程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账簿。而记帐凭证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而填制的,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会计账簿与记账凭证的主要功能是反映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经济业务状况,是国家税务机关据以核定应征税款或代收、代扣税款的主要依据。而企业以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作为偷漏税款的手段也是颇为常见的。具体而言,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伪造、变造或隐匿会计账簿及记账凭证;(2)擅自销毁会计账簿、记账凭证;(3)增加会计账簿上所列支出。其主要手法有: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扩大产品材料及工资成本、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虚列预提费用、违规摊销等。(4)少列或不列账簿收入。其主要手段有:隐瞒投资收入、隐瞒或少记销售收入、减少营业外收入、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3、利用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偷漏税
原始凭证是指经办企业或人员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的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会计凭证,而企业常用来偷漏税款的便是这些发票与收据。具体形式有:(1)转让、转借、代开发票。为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基于企业利益,或基于私利,指使相关企业发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擅自将本企业或单位的发票转让、转接或代开发票的行为。(2)跨地使用发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致使交易领域不断扩大,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张,异地经营者数量明显增加,故跨地使用发票的现象愈发频繁。企业往往利用此种漏洞或跨区发放,或异地填开,或异地购票,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借以达到偷漏税款之目的。(3)隐瞒冒领发票。由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缺乏完善的发票领发、保管及缴销的制度。于是便易使企业产生谎报发票遗失,隐瞒冒领的念头,借机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4)“大头小尾”发票。此种偷漏手段,观其形式乃为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一联交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但其发票联,即“头”,所填金额较大;而存根联,即“尾”,所填金额甚小。故其得以存根联为纳税的依据,达到隐瞒真实销售收入而偷逃税款的目的。(5)用其他凭证替票。此行为通常之手法为白条票,收款收据票。
4、利用税率进行偷漏税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其体现着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税率的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运用,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而企业也正是利用了国家对于不同征税对象的区别对待,规避较高的税率层级,希望能够减少或者不纳应纳税款。其主要手段有:(1)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商品,通过欺瞒国家税收机关的方式,按低税率纳税;(2)混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使企业偷漏税款;(3)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纳税身份,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税收监管存在的缺陷
1、税收法制环境不佳
依法治税是我国进行税收监管的一大重要原则。如果我国存在一个健康、完善的税收监管的法制环境,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执法,税务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纳税人自然也会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而之所以,我国企业偷漏税款现象如此严重,税收法制环境的影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从立法上来说,缺乏税收基本法及一系列配套的税收单行法,并充斥着大量条例、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使税收法规纷繁复杂,增加了相互冲突之可能,并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纳税人无所适从,并且为企业违法偷漏税款提供了漏洞与空间。此外,地方行政的干预以及税收执法监督的缺位,都使得应当严处的违法企业或网开一面,或得不到应有处理,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制度的有效运行。[2]
2、税收监管力度不足
作为整个税收监管工作的生命线,税源管理应为重中之重,故而做好税源管理将有利于发挥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作用,防止各种偷漏税的情况,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但目前之情形为,一系列的负面因素影响了税源管理工作的质量,使税源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严重影响税收监管的实效。例如:国家税务机关的内部工作职责设计的缺陷,导致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不到实处,极大的影响了税源管理的科学化及精细化程度;工作流程设计与征管信息系统背离,致使无法完全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操作,降低了税收监管效率;涉税信息更新速度过慢,使国家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变更事项等信息,无法第一时间作出相应调整等。
3、信息化程度低
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相比国外仍处于初级阶段,已经实施的信息化工程无法达到应有的效率,反而可能与现有的税收工作流程产生冲突,因而导致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影响整个能力的提升。虽然现有的税收征管的软件应用较为广泛,但却常常因数据不够准确而导致数据质量不高。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也与其他国家部门的配合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税务系统与海关、工商、外贸、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程度,却因社会条件制约迟迟无法达到良好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导致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缺乏对税源的有效监管。此外,由于信息化能力的低下与电子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无法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因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难度极大。
4、纳税服务体系尚不健全
由于征税理念的落后,国家税收机关难以摆脱传统的高压强制的理念,无法使纳税人感受到应有的国家税务机关的积极、帮助型“行政关怀”。致使征纳关系矛盾持续处于紧张之中。
此外,我国没有欧美国家的独立纳税服务机构与专业人才,难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纳税建议与咨询、宣传服务。[3]
三、企业偷漏税的防范措施
1、构建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1)应有法可依。从法制体系的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具备一部税收基本法。以作为其他税收实体法及程序法之母法。并精简相关的行政或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化、合理化。(2)应有法必依。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遵守与执行。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应以国家和公共利益为重。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杜绝对于国家税务机关征税权的干涉。而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则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执法,以对违法纳税人形成强大的约束力与威慑力,以增加其违法成本。(3)应着重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形成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2、控制税收监管薄弱环节
税收征收是一个完整的流程,主要包括事前监控、事中检查、事后汇算等过程。为了构建一个良好的税源管理制度,应当整合现有的税收监管体制,针对薄弱环节,构建具有以下特点的税收征管体系:(1)各监控环节相互配合、紧密联系;(2)注重各部门所采集的数据及信息的同一性、连续性和通用性,减少重复劳动并提高数据的利用率与共享率;(3)广泛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类信息、数据收集和加工的现代化。因而,我国应在税收监管过程中,将税法规制与会计规制相结合,使事后控制与事前预警相配合,以弥补税收监管的薄弱环节。
3、加强税收监管信息化建设
税务电子系统应以信息一体化为目标,借助网络及软件应用,将信息资源整合并增强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能。尽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专设数据分析处理岗位,在分析处理整合数据后,为决策和征管提供科学、可靠的数据支持;(2)逐步开展网上认证工作,以缓解基层监管的工作压力;(3)努力开展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部门的联网工作,争取做到数据共享,以填补征管漏洞;(4)秉持先进的电子政务理念,构建内、外两个网络平台。使内部办公、内部管理与税收服务、政策咨询、税收宣传能够有机结合,使原有混乱的数据信息资源得以重新组合,形成一体化的综合信息管理平台。[4]
4、完善中介服务体系
积极推进税务制度的建设,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的中介机构稳妥地发展税务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重要内容。提高会计的信息透明度,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使其客观公正地从事审计工作,为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可靠无误的会计信息。并建立有效的监管者激励机制,推动行政服务制度建设。其将有助于提升监管人员的服务及工作积极性,提高各项制度的运行效率。
四、总结
从以上本文的论述可以发现,企业的透漏税款的现象出现并非偶然,其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但究其根本仍为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所以,要控制乃至最终消除企业的偷漏税现象,必须标本兼治。从制度上完善各个征管环节,从理念上努力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监管人的服务意识,多管齐下乃能最终化解此项难题。(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1]马拴友,税收流失的博弈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1(6):3-8。
摘要: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税收收入形势和税收政策变化的考察,分析了税收收入超常增长的原因,并且指出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的严峻,特别是就业人口众多的中小企业,提出减税的必要性。最后阐述了进行综合财税体制改革的观点。 关键词:累进税制税收监管财税体制改革 一、引言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符合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税收体制就基本建立起来,伴随而来的是税收收入的高增长,面对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税收能否依然保持高增长呢?是否有减税的必要呢?更长远的说,能否乘此机会进一步改革财税体制呢?本文就此展开详细的论述。 二、税收增长原因 从总量看,08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31425.75亿元,同比增长33.5%,增收7890.94亿元。 从增收结构看,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分别增长22.6%、18.4%和25.6%,流转税合计增收2781.35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25%;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增长41.5%和27.2%,所得税合计增收2776.60亿元,占增收总额的35.19%;海关代征进口产品税收、关税分别增长34.7%和40.2%,进口税收合计增收1288.76亿元,占增收总额的16.33%。 从上面的数据来看,我国的税收在08年经济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税收增长过快的呢?我认为主要是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的提高。前者解释的是正常税收增长部分。后者解释的是超过正常部分的增长。 1.累进税制下的经济增长。由于税收是按现价水平计算的,而GDP是按不变价格计算。中间的差值就比较明显。因此实际上经济增长可以更大程度解释税收增长的因素。同时,在我国累进税制下,税收增长必定要快过经济增长。这些都可以解释预料中的税收增长部分。 2.不断增强的税收监管。只有人曾提出94年税收的设计本来就是“广种薄收”的类型。就是税收框架的设计比较广,实际是考虑到了税收监管比较松散的问题,因此留给税务机关自由发挥的余地比较大。现而今税务机关充分挖掘潜力,努力增收,导致在税收框架广的情况下税收监管又严格,纳税人就吃不消了。我认为这种说法也是有一定合理性的。政府部门在税收设计时必定不会忽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极其低下的现状的。而在2000年以来,由于税收技术的进步,在税收激励机制的鼓舞下,我国税务机关人员从严征税,当然能显着增加税收收入了。而且,这方面的潜力还没有发挥到极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依然比较低下。可以预见,这一因素对今后税收增长还会做出很大贡献。当然,随着提升征管水平难度的加大和成本的降低(边际效用递减),这部分因素的作用将逐渐减少,使得税收增长回归到应有的水平上来。另外,外贸出口、GDP结构等都是一些学者认为税收高强度增长的原因。 三、税收负担及减税主张评析 税收过快的增长必然带来大家思考是税收负担是否过重的问题。企业或居民之所以咬定中国的税负重,其论据无非是现行税制的规定。比如,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45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33 %,增值税的税率17 %等等。以这些税种的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相关税制规定比起来,中国的税负显然不能说是轻的。政府部门之所以认定中国的税负轻,其论据在于,实征税收收入额占GDP 的多少。比如,在2005 年,将全国税收收入加总求和并同当年的GDP 之比,只不过为16.19 %。 以这样的宏观税负水平同其他国家的情形比起来,中国的税负绝对不能说是重的。 而这些论据揭示的一个东西,就是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问题。 总体上讲,我认为中国纳税人就单从税收负担来说并不是很重,而福布斯把中国评为税收痛苦指数第三的国家更是言过其实,它不知道我们税收征收率有多低。但是,我们隐形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 第一,庞大的预算外收入和土地出让金。这些收入的征收带有随意性。而事实上,他们的存在的确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土地是全民所有的资产,结果被出卖了,这不是隐形的向全民要钱吗? 第二,诸多的行政垄断企业的高额收入也是变相的向纳税人要钱。高额手机通讯费是我们不得不承担的,因为高额利润中国石化企业连续被评为亚洲最赚钱的公司,还有国有银行的呆账坏账。我们都为这些企业支付了高额的利润,这也是变相的税收负担。 第三,在财政支出方面的不满意也加重了纳税人对税收负担的不满意度。在欧洲国家,纳税人承担重税负的同时也享受到了极其全面和高水平的公共服务。当今中国,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已经让纳税人承担高额负担,但还必须支付相当的税负,这就造成了强烈的不满。财政收入上的“大政府”、公共支出上的“小政府”,这就是民众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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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断向高税收国家看齐,承担的社会公共责任却尚未看齐。 考虑到是否减税的主张,我认为还是应该暂时减的。这并不是跟我所阐述的税收负担不重的观点矛盾。税收负担不重也可以能减税。我主张减税,可这样减税的动机不在于税负过重了,而是在于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在我们目前税收大幅度增长的前提下,减税政策不会对公共财政造成很大的冲击,再者还会给严峻的经济形势注入一支强心剂。这才是税收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的需要。 众所周之,目前中小企业的境况比较困难,特别是东南沿海的民营企业。在加上外国的金融危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经济形势的确是进入了寒冬。在如此困难的一年里,政府应该出台一些至少是暂时的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帮助企业扛过这个寒冷的年份。毕竟大量中小企业的倒闭意味着大量的失业。截至去年月,我国中小企业数达到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创造的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左右,上缴税收约占税收总额的%,更重要的是,中小企业提供了%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最后要提到的就是税制改革。现在在税收大幅提升的前提下,正是进行新一轮财政改革的好时机。从年以来我们的财政框架就没有过大的改革,这与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是悦来越格格不入的。在税收方面,我们有必要改革税制,现在已经将生产型消费税向消费型转变,开征了燃油税。这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前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认为税收增长是经济增长和税收监管水平提高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并不是我们的税收负担过重。同时在严峻经济背景下我主张出台减税措施,来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从更深远的方面来讲,我们更需要的是一轮新的财税体制的变革。 卢凌波.中国税收增长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中国-年税收增长个案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财税改革十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王诚尧.发展中的财税理论政策与制度改革.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贾康,赵全厚.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 文章屋在线:wzk.co
1较为常见的偷漏税方法
1.1通过税目的方法偷税、漏税
税目指的是税法法规中对征税目标进行分类的具体项目。其可以视为征税目标的具体化。在每个税种中,税法都清晰的规定了需要对哪种行为、哪种事物进行征税。对具体的税收项目进行规定,进而划分出相应的范围。企业偷漏税较为常用的措施就是由此入手,例如,设定虚假账目、隐藏自身收入、瞒报有关收入、私自建设小金库、创建账外账等。
1.2通过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进行偷税、漏税
会计账目指的是基于会计凭据的前提下,系统的、科学的、全面的记录并反映出企业的具体运营活动的账簿,包含会计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记账凭据指的是会计从业者依据审核后的初始凭据及汇总原始凭据,遵照业务内容进行类别划分,同时填制会计的分录,以此作为账目登记的凭据、记账凭据及会计账目的功能在于清晰的反映出义务者的经济业务状况,是我国税务部门核定税收款项的关键一局。企业利用记账凭据及会计账目偷税、漏税方法的情况经常发生,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其一,隐藏、改造、伪造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其二,私自破坏记账凭据或者会计账目;其三,增多会计账目的支出项目,包含的方法有:多记录固定资产的折旧值,增多建材原料的成本,把专项资金列入成本内,违规摊销;其四,不列或者少列账簿的经济收入。具体的方法有:隐藏投资资金、少记录销售资金、缩减营业外收入、瞒报业务收入等。
1.3通过发票等初始凭据实施偷税、漏税
初始凭据指的是经办者或者企业在发生经济往来时获取、填制的,用于记录业务情况的会计凭证,企业经常通过发票、收据等进行偷税、漏税行为。具体方法如下:
其一,代开、转让发票。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企业利益,让有关企业的发票管理者、个体商户等私自转让、代开发票,从而实现偷漏税的目的;其二,跨地域应用发票。伴随着目前市场经济逐步扩张,业务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大,商品流通区域逐步扩张,异地运营商增多,发票跨地域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经常通过跨区发放、异地购票等方法来偷税漏税;其三,冒领发票。因为当前我国管理发票的标准仍存在漏洞,缺少相应的发票保管、领取、上缴等标准,那么,就为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谎称发票丢失,隐瞒、冒领发票,从而达成偷税、漏税的目的;其四,发票“大头小尾”。这种方法由形式来看是正当方法,开据的发票一式多份,其中一份交由顾客,一份留存备案。但是在发票的头填入巨大数额,而在存根所填写的数额较小,所以,留存的存根就隐瞒了销售的真实金额,实现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其五,借助其他发票替代正规发票。该方法经常通过打白条的方法替代正规的发票、收据等,从而达成偷税、漏税的目的。
1.4通过税率的方法实现偷税、漏税
税率指的是税额同课税对象间的比例关系,是衡量课税的方法。其反映着税收负担的深度,是建设税制的核心环节。税率的形式及高低运用体现着我国的经济法规及税收标准,在经济税收中发挥杠杆的功能。但是,企业也正通过此种方法,来逃避税率,具体形式如下:
第一,运营税率不同的各类产品,借助隐瞒税收部门的方法,以最低税率上缴税款;第二,将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界限进行混淆,从而实现偷税、漏税的目的;第三,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身份混淆在一起,进而降低纳税的比率。
2防范企业偷税、漏税问题的措施
2.1创建优良的税收法制氛围
想要高效防范企业偷税、漏税问题,首要任务就是创建优良的税收法制氛围,从而使企业更主动的依法纳税。具体可以由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保证有法可依。不断改进并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创建一部基本的税收法标准,并以此当作其他税收法规及流程的母法。同时将有关行政及部门标准、法规的内容优化,确保内部法规系统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其次,确保有法必依。对于法律来讲,其生命力在于落实与遵守。针对地方政府来看,需要以公共及国家的利益为重,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法规开展工作,我国税务部门不可以随意干涉,秉公执法,体现法律的严肃性与震慑性,并且增大企业违法的成本,从而由源头杜绝企业偷漏税问题;最后,需要增强企业中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认识到纳税的意义,提高纳税的自主性,从而形成优良的税法氛围,为推动我国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2.2对税收监管的薄弱阶段进行控制
在征收税收时,其是较为完整的流程,包含有:事前监管、事中审查、事后总结等。想要创建优良的税收管理标准,就需要对当前存在的税收监管系统进行整合与优化,针对薄弱阶段,予以相应的控制与加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其一,保证各个监控过程密切配合、互相联系;其二,保证各个部门收集的信息数据连续、统一、通用,避免反复劳动,增强信息的应用效率及共享率;其三,大量引进现代化的信息收集、加工技术,从而提高税收监管的科学性。在对税收进行监管期间,需要将会计标准税法密切结合在一起,保证事前预警工作同事后控制工作密切配合,从而提高税收监管的质量及效率。另外,还需要加大对偷税、漏税企业的惩处力度,从而对其他企业形成一种威慑力,尤其是针对一些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目无法纪的偷税、漏税人员,不可以姑息、心软,需要杀一儆百,针对纳税企业偷税行为,对直接人及企业管理者都予以惩处,从而确保我国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2.3加大建设税收监管信息化的力度
税务电子体系需要基于信息同一化的前提下,通过相关软件及互联网的运用,对信息数据进行整合,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水平,更好地发挥网络在管理税收方面的重要性。相关工作人员可以由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专门设定信息处理、分析职位,在整合、处理信息以后,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第二,实施网上认证,从而降低基层监管工作的压力;第三,加大我国有关部门同税务机关的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从而补充征税管理的不足与漏洞;第四,基于电子政务的先进观念前提下,创建内外两个网络平台,将办公、管理、问询、宣传等工作高效结合起来,重新组合以往复杂、混乱的信息资源,保证征税的科学化与高效化。
2.4改进并完善中介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