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7 10: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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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创新是中国银行业立于不败之地的必经之路
1.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为银行创新指明了道路
中国已开始全面履行对WTO的承诺,银行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更为有利的发展机遇。面对广大企业和个人日益旺盛的金融需求,银行业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亟待提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银监会在近日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根本的目的就是通过鼓励和规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使广大社会公众享受到更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指引》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合规、公平竞争、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注重风险管理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等内容,积极倡导商业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时做到“认识你的业务(knowyourbusiness)”、“认识你的风险(knowyourrisk)”、“认识你的客户(knowyourcustomer)”、“认识你的交易对手(knowyourcounterparty)”。商业银行在创新一种金融产品时,要把这四个“四个认识”作为核心问题来考虑,认真审慎自身的经营活动,避免盲目开展缺乏技术含量和灵活性,模仿度高,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符的金融活动。
1.2金融创新的迫切需求
(1)金融创新是迫于外资银行的压力。
全面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后,中国银行业和外资银行的较量真正开始,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难。外资银行涌入我国金融市场(见表1),可以全方位地将其历经考验的经营理念,服务产品,管理机制,营销策略呈现在中国客户面前;而中国银行业在体制,制度,方法上都存在着不少的差距,如果不及时进行银行改革,不全面创新金融产品就只能被迫退出,被激烈竞争的金融市场所淘汰。
(2)金融创新是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结果。
从我国银行的经营业务来看,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其突出的特点是负债业务和工具创新多,而资产类中间类业务和工具创新少。1.3我国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问题
(1)金融创新产品单一,技术水平不高。
(2)量多而质不高,形似而神不似。西方国家金融创新的动机是基于对市场份额和资源的争夺,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我国金融创新的动因有所偏差,盲目追求数量的扩张和知名度的提高而忽略了金融产品的质量。
(3)市场规范程度不高,不良竞争现象严重。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大,许多国内银行积极寻找对策发展自身实力,在这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违反相关行业规定,同业无序竞争现象严重,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的混乱。
(4)金融服务创新的意识不足,现代营销理念缺乏。
2银行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2.1构建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的和谐
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三个阶段。自03年5月中国银监会成立以来,就确定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为我国银行监管工作指明了确切奋斗的方向。
2.2我们银行业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分业体制带来了新的监管问题。
(2)风险监督管理形势严峻。
(3)银行监督专业人才的紧缺。
3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建议
(1)重视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
在证券监管中,信息披露一直是一个重要内容,但在银行监管中,传统上并不注重信息披露问题。《指引》指出“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要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
(2)加快法制化建设,与国际法案接轨。
我国银行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充分学习西方先进监管理念、方法、工具,充分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结合我国实际,为我所用,使监管政策、手段与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同时,要认真研究银行的创新需求,跟踪评价已制定的监管规章和政策,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
(3)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与银行的沟通。
我国银行金融产品自主创新少,一种新的创新产品开发出来后,市场上众多的“跟随者”就会一哄而上,竞相模仿。
(4)加强分业管理体制下的合作。
随着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银行监管界有必要在诸多方面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创新给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要做好交叉义务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在条件成熟时放松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界限,如此既可以增加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空间,又使我国金融机构能与外国金融机构保持平等的竞争地位。
(5)重视监管人才培养,提高专业人才素质。
为了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引导我国商业银行按国际化标准规范操作,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国家应当重视银行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积极利用科学的用人和培训机制、优厚的薪酬待遇、优越的工作环境、有效的激励制度和相对公平的管理体制来留住人才。
(6)建立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突出监管重点。
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和前置程序。传统的监管标准主要是资本标准,即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这种标准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的,但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面临其他各种风险,仅仅对信贷风险进行管理,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要求,对诸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成为各国及国际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杨家长.新理念下的银行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阴影依然不散,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而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复苏与增长也都针对性地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在金融监管方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上,各国也都在法律及政策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此次金融危机对于我国经济影响相对较小,这与我国金融体系发挥的重要作用密不可分,但同时也暴露了诸多问题,银行业监管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显露,因此进行针对性地改进与完善亦显得刻不容缓。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
1、立法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初步建立了银行业监管的法制框架,但是仔细审视这些法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银行业监管在立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是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建立起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完整立法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并不健全;第二是由于受历史和环境条件的影响,我国目前关于银行业监管的立法内容比较局限,针对的问题比较单一,而这极易造成银行业监管的漏洞;第三是立法预见性不强,且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之间并不能做到有效协调,从而使银行监管在立法上某些方面出现矛盾或重复,而其他一些方面可能规制严重不足,从而造成银行业监管的重大缺陷。
2、监管实践上行政化倾向明显,金融服务意识淡薄
在我们国家,一旦提到监管,往往和行政密不可分,这和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不无关联。在银行业,更是如此。虽然我国倡导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致力于和国际的接轨,但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依然不够成熟,这在银行业监管中突出的体现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不平等,且在监管中更多地体现为国家意志性。监管人员迫于工作压力或者工作绩效往往只顾监管不顾效益,只顾管理不管服务,且不能根据历史和环境条件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①这造成银行业监管中被监管者不满的现象普遍存在。
3、 监管理念落后,银行业监管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现代银行业的飞速发展对于银行业的监管理念更新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监管思想、理念的创新源于市场变革,只有变革才能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更新监管理念。②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机遇良好,但由于经济发展状况并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理念大都比较落后,不能紧跟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步伐。这给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和创新带来了不小的阻力。监管人员不能和银行进行有效的沟通、不能有效运用现代金融风险预测系统以及缺乏监管思路和方法的创新等监管观念的落后造成我国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这突出的表现为:部分人员基本业务水平不能达标,他们的知识能力、知识结构和知识层次并不能有效应对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如不能有效搜集当前经济数据并进行分析、整合等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因此就更难做到客观、高效的银行监管。另一方面,对监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以对他们进行再监管,也是造成监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一个原因。
4、 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
国务院于2006年11月1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银监会于2006年11月24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自2006年12月11日施行。③从这些立法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效力层次不高,权威性和稳定性也相对较低,这给外资银行现实执法过程中带来不小的困难。而且,这些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和实施并不能做到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的协调和统一,再加上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显得较为混乱;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但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原则和欲实现的目标并不明确,已经颁布的相关立法文件对这一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会影响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
二、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的建议
1、加强银行业监管立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要实现银行业金融监管,首先必须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立法上,合理地降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部门金融规章、文件,加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工作。其次,要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历史和环境条件,拓宽银行监管的立法内容,有针对性地、多角度、多层次地解决目前银行业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要在立法时做好统筹和协调工作,避免部分银行监管条例和规章与法律法规之间出现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现象。最后,要改变传统立法重于监管具体业务的做法,积极构筑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规则和制度,这样才能实现监管的高效率,从而真正在立法层面实现对银行业监管的有效规制。
2、强化金融服务意识,银行业监管时去行政化
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强化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本领已经不再单单是对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与此相关,作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者,同样要与时俱进,加强了解金融服务行业的运行模式及创新制度,避免银行业监管者只管监管而不顾其他的通病,要充分认识到之所以要进行银行等金融服务行业的监管,并不仅仅是为了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公平、平等、有序的金融业服务环境,这既是为了实现一个行业的顺利发展,更是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因此,监管者从事银行方面的监管工作,就要努力做到对这一行业基本情况和业务的熟知,并努力扮演好不仅仅是监管者更是服务者的角色,从而切实提高自己的金融服务意识。与此同时,监管者在进行监管时,还应充分考虑工作方式和方法,尽量避免行政化地监管模式,把自己与被监管者置身于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淡化监管者的国家意志性,从而做到和谐、有效监管。
3、及时更新监管人员理念,提高监管人员监管素质
由于国家之间和国内贸易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化、网络化的普及,银行业监管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完善,都对我国银行业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要想做好当前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的监管工作,首先必须及时补充知识,拓宽视野,更新监管观念,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这样才能跟得上时代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其次,银行业监管人员要善于客观的分析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如知识结构、知识层次是不是合理,知识发展和更新是不是全面,从而综合考量,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尤其培养对当前银行业监管前瞻性、深层次地分析能力,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效果的相对一致,并积极拓展金融特别是银行业监管所要求的经济、金融、法律、数学、计算机以及网络应用的能力。④实现对监管人员的竞争上岗制度,利用丰富的教育资源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强化其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倡导建立完善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绩效突出的监管人员予以公开表彰,对违法、违规的监管人员予以法律追究,强化责任机制,从而切实提高银行业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
4、运用法律、政策等多种手段实现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
首先,要明确外资银行的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既要实现我国经济的良好运行与发展,又要有效的监管外资银行,实现其稳健的运营,能够为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内资和外资银行的公平、平等性竞争。其次,在立法层面,建议制定专门的《外资银行法》,以与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配套,构建相对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最后,要善于和外资银行母国进行必要的对话和有效的沟通,促进与母国的交流与合作,力争在银行业风险防范上、信息收集、数据分析、技术利用等方面共享,共同抵御金融危机对双方或多方的影响,为国内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实现国内经济的良好、稳定、有序发展。
注释:
①李雅晴.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810-81.
②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 [J].东方企业文化.2011(3):29.
③石现明.略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J].西南金融.2007(10):47-48.
④唐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 [J]. 经济体制改革.2007(6):121-123.
参考文献:
[1]李雅晴.后危时代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1):810-81.
[2]童卫华.浅析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J].东方企业文化.2011(3):29.
[3]石现明.略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西南金融.2007(10):47-48.
[4]唐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J]. 经济体制改革.2007(6):121-123.
[5]雷程伟、盛征.我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浅析[J]. 财税金融.2009(21):23.
[6]王来华、李乃燕.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 海南金融.2010(1):53-56.
[7]李小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J]. 广西社会科学.2009(10):71-75.
[8]李英.我国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26-128.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的产品、服务、资本等通过国际化大生产、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界流动,各种资源的利用也超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世界市场形成一个整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更加紧密。资本的国际流动是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最活跃因素,而资本流动是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实现的,因此,也加速了金融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经济、金融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已成为参与经济、金融全球化的重要力量。因此,充分认识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强化对有关的,以应对挑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全球化加快了金融风险的传播,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加大了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将促使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考虑国际市场因素。跨国银行的进入,国内银行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强大压力。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一批优质客户可能被流失,业务市场份额将出现重新划分;金融人才的流失也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
面对国际金融业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将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不仅要防范内部风险,还要防范外部带来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监管制度、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带来严重的冲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如何确保我金融体系不受国际金融风险的冲击,金融监管工作必须适应入世后金融全球化的要求,提高参与金融全球化并获益的能力,已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国内外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观国内外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迎接金融全球化的挑战,国际银行业如此,国内银行业更应增强紧迫感。面对银行业的发展变化,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削足适履″,而脚长大了,就应把鞋做得大一点。
(三)从金融监管的主体看,国内外金融监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各国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监管模式、监管体系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
二、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
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明了监管工作努力的方向。对金融监管的目标概括为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实监管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把工作重心从审批事务转移到对金融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上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从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在国际金融体系经历了几次大的风波之后,加强金融监管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监管是金融工作重中之重的命题是在金融监管实践中出来的,是新时期对人民银行监管工作的新要求。
(一)按照国际统一的监管规则,调整和改进人民银行监管工作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组织在推动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方面了各类指导监管实践的文件,引导各国采用统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标准,运用先进的监管经验,国际组织出台的这些文件为各国监管当局广泛认可并接受,就成为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录、《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巴塞尔协议》等。这些文件涉及金融监管的方方面面,对各国金融监管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把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要素结合起来,体现了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
为提高人民银行监管工作水平,必须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对照国际监管规则和惯例,我们在监管上的主要不足与差距表现在:监管的法规还不健全,有的没有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内银行资本金严重不足,没有达到国际监管标准;监管范围和还比较窄,风险监管不全面,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全面风险监管还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落后,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监管指标体系还不完善,预防性、超前性不够;监管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按照国际金融监管规则进行有效监管,对我们开展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加强金融法规建设。首先,要加快完善与世贸组织规则和银行监管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去年以来,国务院、人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在法治,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要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三)建立银行制度,从体制、机制上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制度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金融监管当局不再包揽一切,而是让银行自身、市场承担一部分监管职能。在我国体制转轨时期,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着为金融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先进的银行机制、先进的经营理念,也就是″铺路架桥、设置路标″等特殊任务,从体制上、机制上改革国有银行制度,也是我国银行监管的百年大计。
一是要大力支持国有银行改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重要内容。可以说,现在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体制、制度、经营管理方式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要求。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产权不清、所有者缺位问题。在对基层商业银行调查时,甚至许多职工不知道本行最大十家贷款户是谁,职工也就谈不上关心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
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去,我们在监管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效果并不理想。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外部监管不能代替商业银行的内部有效控制,因此,监管的重点应是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管理和控制公司的系统,也就是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以及股东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管理者、监督者和经营者等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受益、决策、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问题。可以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内银行业针对积弊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提出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是长期以来经营管理实践经验的。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将会损坏银行的竞争力,增大银行风险。,我国银行业内部治理结构还有很大的差距,有的流于形式、有的董事会没有发挥作用。当前,作为监管的重点,迫切需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一个负责任的董事会,董事会的构成要独立于管理层、以发挥监督制衡作用。同时,要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
三是继续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从源头上遏制风险。内控制度是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去年,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在辖区开展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依然发现内控方面存在大量的问题,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是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银行业本身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同时,要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以提高资本充足率为目标,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调整、优化资产结构
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是一项重要任务。从今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传来信息,就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已达成一致,决定于2003年第4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各成员国将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完全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仍维持了巴塞尔协议原有的资本水准不变,也就是资本占风险总资产的比重仍然保持在8%。新资本协议将更加全面评估银行风险,包括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出了比1988年资本协议更为复杂、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框架和管理规则,强调了“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评估过程和市场约束规则)在监管体制中的作用,对银行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面对银行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风险复杂多变的形势,我们必须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实施严格的监管。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从分子对策看,一是提高金融盈利能力,通过留存利润进行资本积累,这是增加核心资本的主要方式;二是财政注资,在国家财政困难较大的情况下,继续实行财政注资困难较大。三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化后,通过发行上市股票,可以募集资本金。四是提高附属资本的途径,主要是改革呆账准备金、发行长期金融债券、部分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从分母对策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突破资本要求的底线,就是将高风险资产向低风险资产转移,降低高风险资产在资产总额中的比重。因此,我们要督促金融机构继续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使不良贷款每年要下降2-3个百分点,到2005年,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降到15%左右。
(五)改进金融监管方式,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当前,人民银行监管工作在做好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应加强对金融企业法人的风险监管,在不断完善对传统业务监管的同时,逐步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相互联系、共同作用的。长期以来,对风险的认识和监管有个过程。过去,我们侧重对信用风险的监管,后来逐步到对市场风险的监管。随着形势的变化,《新资本协议》力求能反映潜在的风险,转变为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等,反映了对金融风险演变的认识。
全面风险监管是由事后检查向事前监测,事后发现向事前预警,事后纠正向事前防范转变,具有更强的风险监测、识别和化解能力,因此,是更有效的银行监管。在风险性监管方面,我们必须看到与国际水平的差距,对国际上一些比较成熟的风险监管办法,我们都要积极和借鉴。过去,在银行监管工作中考虑信用风险多些,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波动将会更多;在操作风险方面,近年来也比较突出,如违规和账外经营,乱用科目等。因此,我们要学会识别、控制、化解各类风险的本领。
(六)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监督
市场约束是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手段。现在越来越重视市场参与者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是因为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时时盯着银行的一举一动,其效果要比监管者的作用有效得多,与中央银行监管相比具有更强的主动性。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银行经营的透明度,也就是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这项工作我国刚刚开始,与国际惯例比,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如何看待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我们是家丑不可外扬,现在要向社会公布了,这是一个性的进步。我与商业银行的同志交换看法,普遍反映是压力很大,要比人民银行通报几次作用大。为什么?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如果不良资产压不下来,客户就有个比较选择银行的问题。当前,我们要认真执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范信息披露的原则、标准、和方式,创新披露的手段,逐步达到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要求。同时,应重视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七)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1.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程度不断加深。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一浪高过一浪的金融业并购浪潮,使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实现了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界限愈来愈模糊不清。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如英国的房屋建筑业协会通过开展住房信贷业务日益银行化,事实上已经成为金融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这一。
2.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缺陷日渐暴露。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共有9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 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于在英国已经形成了一个跨行业的金融市场,银行、保险公司与投资基金都在争夺共同的顾客,经营着类似的金融产品。分业监管虽然表面上无所不包,但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政出多门的“混合监管”,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而且某些被监管者可以钻多个监管者之间信息较少沟通的漏洞,通过在不同业务类别间转移资金的,转移风险,人为地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达到逃税、内部交易甚至洗黑钱等目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使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逐渐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二、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主要
1.颁布新的金融监管。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特点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为辅,且以“道义劝告”为主要监管方式。20世纪后期,英国制定了一系列用以指导相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ina 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这是一部英国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最多记录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 )、1987年银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 t 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这一整套新的“游戏规则”为英国适应新世纪金融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一个空前崭新的改革框架。
2.设置新的金融监管组织。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规定,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简称金管局,FSA)。FSA是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前者包括银行与建筑协会部、投资业务部、综合部、市场与外汇交易部、退休基金检审部、保险与友好协会部,后者有授权部、执行部、消费者关系协调部、行业部、金融罪行调查部、特别法庭秘书处。FSA的目的和任务主要有:(1)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2)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3)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4)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FSA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FSA拥有监管金融业的全部法律权限,并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行使其全部监管职能,但其并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非政府的监管组织,它的经费收入直接来源于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100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2100人,现任主席为戴维斯(Howard Davies)。
3.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各被监管机构的“监管11条”。其具体内容有:(1)被监管者一定要诚实地开展业务;(2)被监管者一定要勤奋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被监管者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
4.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理念即监管,指的是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如监管尺度的“严”与“宽”、“松”与“紧”等。改革后的英国金融监管,不能一概而论是更松了还是更紧了,FSA的基本原则是围绕风险管理这个核心,对不同的金融机构采用“量体裁衣”式的金融监管。 FSA对英国的银行业,将采用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原则,并拟根据《巴 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则和要求制定英国银行业的实施法规。近期内,FSA将对银行业批发业 务的监管进行改革,给予从事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银行以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条例 。对英国证券业,FSA将吸收欧共体改革证券业监管的成果,将其有关内容纳入监管英 国证券业的法律框架。FSA将打破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垄断证券市场信 息的格局,推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未来12个月内,FSA将逐条审查证券交易和 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修改现有的“上市规则”,制定新的资本守则(Capital Accord),以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保险业,FSA将在近期内对其进行大规模的整顿,并从严制定新的保 险业规则。概括起来,新时期内FSA的监管理念是:(1)运用谨慎的规则来监管,而不是以“控制”为基 础去实现监管;(2)大量运用在“外部”的保持一定距离的监管,而不是以频频到银行内“查账”为基础去实施监管;(3)在监管中充分重视被监管机构的报告;(4)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进行监管。
5.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为确保FSA能够正确地行使《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所赋予的权力,全面履行其负有的监管职责,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为了制止FSA在金融监管中可能发生的以权谋私、渎职行为,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 “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依法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三、监管模式改革的若干
1.金融监管的权力高度集中。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如从 英国的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定协议,将原 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券交易所转 到FSA手中。换言之,英国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服务于该市场的专业机构和个人、清算 和支付系统、有的金融案例进行谨慎监管的全部权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FS A“统一”行使。 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2.金融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 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强化。进入 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FSA成立后,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被移交,而操作货币政策 的职能被强化。新的形势下,英格兰银行负责英国金融和货币体系的整体稳定,并对支付系 统等基础设施发挥独特的支持作用。英格兰银行有权独立地设定基准利率,独立制定并实施 货币政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 离出去后,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 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3.金融监管的方式与发生重要变化。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发表了《新世纪,新监管》报告,阐析了FSA如何开展监管。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 以下环节:(1)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2)被监管金融机构管理层是否尽职 尽责是相当重要的;(3)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4)鼓励被 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5)努力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 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以维 持一个“高效、有序且清洁”的金融市场,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在监管手段与 规则方面,FSA所拥有的监管手段都是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尤其是业务风险与控制风险;F SA正在全面修定监管条例,预计条例总数将比原有金融监管条例减少30%; 在监管重点方面,FSA吸收了原监管者英格兰银 行对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整个金融界特别是三大金融业务的“零售市场”实施“以控 制风险为出发点”的监管;为此,FSA制定了清晰的市场行为守则(Code of market conduct ),并将把严重违反市场行为守则的金融机构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将同时受到惩处。
四、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简要评价
1.促进了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FSA专司金融监管、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金融制度安 排,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分工带来的效率优势。一方面,英格兰银行无须在货币政策与银行监 管双重目标之间取舍,从而更有利于宏观货币金融的稳定;另一方面,FSA统一集中 监管,消除了多头监管司空见惯的交叉监管现象,被监管对象负担的监管费用下降。尽 管FSA的业务范围比原有9个监管机构的业务范围宽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预算比原来 9个机构预算,总额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业务部门通过有效利用集中的监管设施,可 以共享监管信息,便于监管人员全面地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从而提高FSA实施金融监管的准 确性与有效性。
2.适应了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是国际潮流。 美国银行经营制度从“分业”到“混业”,经历了66年漫漫长路;英国的综合银行体系,则 已存在较长时间。英国政府在金融服务发生巨大变化时进行的以混业监管为目标改革,为金 融 业提供了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无疑是顺应这一变化的理性选择。这一改革,不仅 方便了英国的金 融机构及其全球客户,而且提高了英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强化了伦敦的国际金融中 心地位。5年来的实践表明,英国设立FSA、实施混业监管的改革是成功的,伦敦已成为世界 同行公认的具有杰出监管机制的金融中心。
3.树立了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典范。从全球层面上看,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代表着全球金融业在混业经 营时代的一种发展方向,对各个正在迈向混业经营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不无启示与借鉴 意义。其一,金融监管要“专业化”,要由具备过硬专业知识、可靠人品和较强能力的专业 人士从事金融监管;其二,金融监管要“规则化”,要以理性的规则、日程的监督代替“运 动式”监管;其三,金融监管要“责任化”,要对监管失败或渎职者予以警示与重罚,不得 异地为官,也不得到其负责监管的机构任职;其四,金融监管要“国际化”,要面向瞬息万 变的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动态监管;其五,金融监管要适应形势的变革不断创新,探讨新时期 金融监管的理想模式与可行路径。
①银行伦敦分行:《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2002年第1 期,40~46页。
②项卫星等:《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世界》,2001年第6期,49~54页 。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6-0052-03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来讲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入世5年后的今天,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我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不受顾客、地域和币种的限制,享受国民待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不可低估的。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这种挑战,除了中资银行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外,还在于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实现有效的监管,笔者就全面开放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经营压力增大,监管当局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的任务加重
在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完全取得了国民待遇,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地位是平等的,但二者的竞争能力却有显著差别。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技术手段、人员素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差悬殊,外资银行在竞争中有较强优势,至少在全面开放初期是如此。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后,扩大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优质人才,争夺高附加值、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其先进技术、众多的金融创新品种、迅速快捷的优势,将吸引走中资银行更多的业务,将使中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经营难度、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加之国内银行业原来存在的不良资产比例偏大、低层次竞争、内控机制薄弱等问题还来不及有效解决,双重因素的作用将使金融风险进一步积累和扩大,并给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二)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难度加大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数量不多,其业务的开展也主要集中在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上,外汇存贷款所占市场份额较小,人民币业务仍属试点阶段,因此我国的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总体上压力不大。但随着入世5年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获得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它们可以全面拓展本外币业务。众所周知,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密切,交易国际化,服务多元化,技术手段先进,金融创新能力强,可以从国际市场引进品种繁多,操作复杂的新型金融工具,而长期习惯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对尚不熟悉的外资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大量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业务的全面拓展,从监管的内容、范围、方法和手段上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提出更高要求,增大金融监管难度。
(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冲击
近一、二十年来,随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一些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相继放弃这一制度。甚至最早开创分业体制的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历史,在立法上正式允许混业经营。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可以使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其局限性很明显。其一,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同样是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从而相对于中资银行在资金调配、业务衔接、金融创新、运营成本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而我国银行却因分业经营的体制,不能开展综合业务,难与外资银行平等竞争,使原来竞争力就弱的中资银行受到进一步挤压。其二,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趋势,难以对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有效地监管。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而分业监管是适应分业经营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体制,这样的监管体制如果用于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其有效性和效率值得怀疑。因此,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冲击。
(四)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给监管工作带来新难度
近年来,我国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也活跃起来,特别是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不断得到拓展,涌现出大量新的业务品种,例如:一卡通、理财咨询、个人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网上银行等,今后金融创新的趋势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理由如下:一是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的示范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普遍发展成为“金融百货公司”(金融银行),金融业务品种资源十分丰富,进入中国后势必带入新的金融产品,以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中资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必然要借鉴学习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手段和业务品种。二是随着我国客观上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稳定增长阶段,以及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银行业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的增长空间已相对有限,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方兴未艾,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这将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巨大的空间。三是为了提高国内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入世后的竞争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在政策上鼓励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例如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股票抵押贷款等业务的出现,都是政策直接推动的结果。四是现代计算机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实的技术基础,为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全球网络经济的兴起,使银行通过电子网络拓展业务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金融创新和管制是一对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是有风险的。从微观角度讲,一项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人们对其作用和影响缺乏了解,缺乏有关数据,难以对它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控制。某些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由此而造成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已不是个例。从宏观角度来讲,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国外某些金融创新活动的直接动因就是规避金融管制。当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时,将对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手段和监管人员素质提出强劲挑战。
二、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竞争力已成为中资银行在全面开放形势下,应对挑战成败的关键。近年来,中资银行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二是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促使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持续下降;三是中行、建行、工商银行进行了改制并成功上市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与真正的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不足,资产质量欠佳,盈利能力尚不强。因此作为监管机构要指导督促中资银行建立以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行员制和分配制度,重塑中资银行的激励机制;要促进中资银行调整布局、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中资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在“与狼共舞”的环境条件下永立不败之地。
(二)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加强和改进外资银行监管
全面开放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与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将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许多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有效地对外资银行监管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资金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确保引进的外资银行为资金实力强,守法稳健经营的银行。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建立起对外资银行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健全现场检查制度。要从以前的过分强调市场准入监管转为市场运营监管,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沟通监管信息,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的银行监管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及时掌握国际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手段,并切实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监管能力及水平。
(三)顺应“全能银行”的发展趋势,重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当前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则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势在必行。为了使金融监管与之配套,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即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后,履行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其下设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从而可望构造一个“伞型”的在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提供有力保障,为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充分支持。
(四)加强金融监管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在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中,如何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是较为突出的问题,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是全面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但是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由于现实存在的监管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业创新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首先,要加强监管理念的创新,做好两个转变: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转变;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的转变。其次,是实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即建立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再次,要加强金融监管方式手段的创新。一要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应规范现场监管的程序,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变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有效。二要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对策,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三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方式手段的创新。要适应金融电子化、业务创新及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开放框架的需要,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加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快速反应能力。四要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监管人员不作为或滥用权力,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文献:
[1]郑卫国,曾秉义.加入世贸组织后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新课题[J].金融研究,2003,(6).
[2]刘崇献.入世后过渡期中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挑战[J].金融研究,2005,(9).
[3]潘双宁.21世纪国际银行监管新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