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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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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篇1

一、垄断及反垄断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言: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并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 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经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

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 科恩:《论民主》, 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 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 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

(一)反垄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 (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济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的

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断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

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 (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页)

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 ([美] 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 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

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的主张。”⑤( [日]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篇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篇3

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篇4

党的十六大规定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全面地表达了我国先进文化应有的性质、内容与风格,是对我国当代先进文化及其前进方向的科学概括。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包含着对先进文化的需要。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也需要有思想道德的文化力量。先进文化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附属物,而是它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内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该构建先进的文化。这就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形成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指导思想,为解决我国如何在全球化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国外优秀文明成果、迎接域外文化的挑战、弘扬祖国优秀文化精华、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和消除消极文化的传播指明了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先进文化作为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在知识经济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已不再适应科技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抛弃传统文化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方面,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现代文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主体意识。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必须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必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既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能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文化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部环境看:第一,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输出自己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这在客观上拓宽了我们的文化视野。当前,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相伴随的各种文化样式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如果我们丧失了文化辨别力和批判力,丧失了坚守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文化自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改变着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目前文化的发展与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

从内部动因看: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任务。2、加快发展先进文化,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文化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民收入稳步提高。文化总体看来,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这迫切要求我们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我们的精神文化领域,按惯例可大体分为“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两大基本环节,两大环节各有其特点和规律,文化产品就其大多数而言具有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文化生产与一般物质生产相比,其特殊性表现至少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工作性质特殊,文化本身属于上层建筑,二是承担的任务特殊,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在看到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的统一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它们在现实实践中的确存在差异性。其一,文化是相对独立于经济和政治的范畴,从本质上来说,文化作为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具有精神方面的内容,有着多重内涵,其发展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其二,市场并不能自动识别文化的善与恶、美与丑,先进文化的发展,既要运用市场机制,又要加强管理,保证社会主义文化的正确方向。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催生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进步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使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社会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势必引发一些人思想的波动,出现价值观的倾斜。总之,面对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文化产品与服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国内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文化建设既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篇5

一、知识更新和学科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大家知道,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新知识、新技术大量涌现,而且更新不断加快。知识间的交叉、融合、渗透不断增强,使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横断学科不断出现。就农林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趋势和现状而言,学科的专业内涵正在发生质的变化,非农、离农专业日益增多,又农、又经、又管不仅成为学科演变的趋势,而且也成为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的重点所在。如何通过学科创新和内在有益的交叉融合来顺应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科特色与水平,既是知识更新和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具体而又现实的历史任务。

二、产业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21世纪,我国正面临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现代产业不断成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换代的形势。据统计,第二产业的从业人数由1952年的1531万人发展到2002年的1.6亿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由1952年的1881万人增长到2002年的2亿人,分别增长了9.6倍和10.1倍;一、二、三产业的产值比重由1949年的80:12.8:7.2发展到2001年的15. 2:51. 1:33.6,劳动力分布由83.5,7.5:9发展为50:22.3:27.7。二、三产业产值比重的增加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多,相应的要求对其的管理力度和水平也要提高,要求农林经济管理学科从传统的以农林为主,转变为面对农业向外拓宽和延伸,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三、经济体制转轨和运行机制转型的内在要求

农林经济管理是以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学科,适应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是学科的使命和天职。然而,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在进行着七个方面的转型:

一是正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内部循环转向开放和实现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二是正在从计划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型,农业生产从资源和要素的配置组合到产品供应销售的全过程,都由市场来调节,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正在成为农业发展的新要求;三是正在本文由收集整理从农产品供给短缺约束条件下的数量型农业向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丰年有余或过剩条件下的质量效益型农业转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四是农业生产结构正在从单一的粮棉油种植结构向农林牧渔产品多样化的综合结构转型,发挥区域农业比较优势,建立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正在成为农业生产布局的新要求;五是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从传统的粗放经营向现代集约经营转型,农业增长从主要依靠传统的土地、劳力等物质要素投人转变为在依靠土地、劳力等传统要素投人的同时,主要依靠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现代物质要素投人;六是农业发展从主要靠国内资源,国内市场向依靠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转型,农业的发展将遇到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新约束和新挑战,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七是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从农业为工业贡赋的关系向工农两业平行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及保护农业转型,农业将得到工业的支持,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程度和资本有机构成会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将不断增强,二元经济结构正在消减。

因此,学科建设与发展必须适应这种转变,需要及时调整学科结构,凝炼学科方向,使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能够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四、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历史地看待农林经济管理学科,与上个世纪末相比,的确有了很大的发展。无论是招生规模,还是专业设置、硕士点、博士点的设置,几乎都翻了一番。但是我认为这仅仅是数量的扩张,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来看,并没有多少发展,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从学科地位和影响看,在专业设置上逐步从农业经济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向大经济管理类专业扩展以后,学科发展的竞争对手也从农业院校扩大到综合院校;从人才队伍看,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由于处在农林院校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之下,学缘结构与一些综合大学和名校根本无法相比。从承担各种科学研究任务和学科创新任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看,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服务的对象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和传统的弱势产业,课题来源少,经费支持水平低,因而服务的力度和水平也低。从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改善看,尽管本学科和其它学科-一样,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但常常被看成是软学科因而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与其它学科的差距日益拉大。所以一定要加快发展,要抓学科建设和创新。

五、竞争学术地位及学科影响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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