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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18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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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篇1

一、垄断及反垄断的主要内容

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在法律领域,垄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或控制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的,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特征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而言:

(一)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这是垄断最基本的性质。

所谓排斥,是指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垄断者使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难以正常进行,从而把他们从市场上驱逐出去的行为。所谓控制,是指垄断者对其他企业公司和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约束,剥夺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竞争的行为。垄断的排斥和控制力量,给竞争者进入市场造成困难,所以垄断必然削弱竞争的火力和效率。从这一角度讲,垄断是自由竞争的对立物,是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的否定和破坏力量。

(二)垄断代表的是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织的联合力量。

垄断者往往采取合谋性协议,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局外企业和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以实现其稳定的经济统治。

(三)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纵和独占实现的。

垄断者通过滥用市场有利地位和过度集中的经济力量,以独占或操纵市场,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的垄断形式,获取高额利润。垄断利润的存在加深了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并且妨碍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健康发展,削弱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垄断以市场的独占地位为标志,它的弊病显而易见,它排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为了市场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反垄断势在必行。“反垄断是对市场上可能产生的垄断进行控制,以及对市场上现有的垄断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针对垄断以上的三个特征和性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是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而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第二是控制企业合并,即对企业的合并和联合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止某些企业通过合并来限制排斥其他竞争者;第三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力量,“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经济交往。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由,特别是合同自由。然而,如果它们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反竞争的行为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私法自由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① ( 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 因此,禁止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当然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这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

当然,如果行政主体滥用和超越行政权利,限制、妨碍或排斥市场竞争者,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相对上述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限制行为被称为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必然侵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也必然破坏民主统一的市场经济。为了市场经济的统一和经济民主,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也当然应该包括行政性垄断。

二、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市场经济的就是竞争性经济。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机制崇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即竞争会淘汰失败者,壮大优胜者,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力趋于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但是,“如果少数人手中的经济实力显著集中,它便具有威胁民主社会的危险性。”②([美] 科恩:《论民主》, 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18页) 可实行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企业经济力的集中,这就需要运用民主的方法、民主的原则来对企业的这种经济力集中加以制约。“如在经济领域内民主受到排斥,在其他领域内民主会更易于受到限制或排斥。”③ ( 应克复:《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93页) 于是,市场经济对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民主由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换言之,经济的民主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本质上市场经济就是民主经济。可是,何为经济民主?

“经济民主是民主从政治领域向非政治领域延伸,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④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79页) 在政治领域,“少数服从多数,并保护少数”是民主的基本内涵。其中,“少数服从多数”建立在自由表达意见的基础上,“保护少数”意味着平等对待,可以说,自由和平等是民主的两大支柱。美国李普森教授也认为,民主程度就是尽可能使其人民同时获得更多的自由和最多的平等的政治制度。自由是民主的积极方面,体现着民主化的程度。民主化程度越高,自由的享有也就愈充分;平等是民主的消极方面,它说明自由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在享受自由的时候不得牺牲他人的平等。同样,经济民主也以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为其主要内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经济自由是指竞争者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但是在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只顾及无限的追求自己利益时,优胜劣汰,企业经济力将会过度地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完全的自由便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经济平等的存在就顺应而出。在尊重自由竞争的同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平等利益,以此来限制企业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和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经济民主是发生在经济领域的民主,它既强调市场经济对竞争者自由竞争的保护,又对经济力过度集中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在这一点上,经济民主与反垄断不谋而合。

三、反垄断与经济民主是对立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

(一)反垄断是对经济民主的有限限制

经济民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自由是经济民主的主要内容之一。经济自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不受他人强制。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争者而言,就是要求能够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的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规律,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益激烈,优胜劣汰规律的作用日渐显露,经济力开始向少数大资本企业集中,经过一定时期的积累,便形成了典型意义上的经济垄断。如此看来,垄断似乎是经济自由发展的必然,是自由竞争的结果。“然而,垄断是竞争天敌。”① ( 种明钊主编:《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页) 垄断所带来的不仅仅是人们无法竞争,市场失灵,而且更深层次而言,它破坏和制约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届时,如果放任垄断,那么何来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和经济的民主?换言之,经济自由并不意味着经济活动不受限制,不受限制的经济自由势必导致经济自由本身的破坏,更不可能实现经济民主。因此,为了保护经济民主,利用反垄断对经济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很有必要的。

(二)经济民主的市场要求与反垄断的主要内容是统一的

1.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一是反对来自政府的不适当强制,包括不适当地参与市场交易,破坏公平竞争,也包括在行使规制市场职能时不适当地限制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行政权力是否支配和左右经济生活,它的行使是否受到必要的控制,经济个体是否存在着自由生存空间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要素之一。行政权力支配经济生活表现在垄断形式上就是行政性垄断,这是反垄断的重要核心之一。在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环境下,无经济民主而言。

2.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二是同一行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竞争主体的多元性。某一个行业、某一种产品或服务领域是否有相当数量的同业竞争者,即竞争主体是否呈现多元化是衡量经济生活中是否存在经济民主的又一要素。经济民主的这种要求表现在反垄断上就是对于企业联合垄断形式的限制,市场竞争中垄断者往往采取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形成协议垄断的垄断形式,安排和协同行动,形成联合力量,对其他参与者的经济活动加以限制。禁止限制性协议、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即指经营者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的多元化,就必须依靠反垄断的力量。“没有这种竞争的多元化,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② (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0页)

3.经济民主在市场领域的要求和体现之三是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尤其反对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各种限制和强制。“如果除了优胜劣汰的自然竞争法则之外,还存在着人为的市场拒斥与排挤,就表明经济生活中缺乏民主。”③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80页) 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是否能够与大企业平等竞争,是否存在着市场进退的自由是衡量经济民主的又一表现。“垄断形式是不民主的,因为它们在冲击着较小的竞争者,冲击着它们所服务的人民。”④ ([美] 罗斯福:《罗斯福选集》,关在汉编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1页) 反对经营者经济力的过度集中和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一要求在反垄断中的表现就是对于某些大企业经济力过度集中的制约,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三)反垄断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民主

运用反垄断法来实现经济民主的设想,源于罗斯福1938年提交议会的反垄断咨文。该咨文是鉴于以30年代危机时期美国产业复兴法的违宪判决为中心的当时的经验而提出的。“意在对经济力过度集中置之不顾,正是对美国传统民主的破坏,而走向了法西斯道路。因而,提出了为确保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的民主,必须排除经济力的集中,活跃竞争的主张。”⑤( [日]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这种经济民主的设想,在二战以后,成了反垄断法以国际规模广泛出现的理论基础,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的条文清楚地表明以经济民主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制定的《关于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中即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地限制交易和不公平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量过分集中……促进国民经济的民主和健全的发展。”

篇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1、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

篇3

2.关于产权制度方面的立法。建立与市场经济机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是确立和实现市场经济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企业真正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改革开放以前,在理论上我们把单一公有制或单一国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标志,实践上过早、过快、过急地推行公有化和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结果我国所建立的产权结构非常单一化,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又把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推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为此我们付出了昂贵的代价,有着极为深刻的教训。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的逐步解放,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单一的产权结构,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破坏生产力的形成,并且着手从理论上重新认识和在实践中加以改变这种状况,应该说改革开放十多年我们在产权制度问题上的认识和实践都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问题并未有得到根本解决,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甚远。现行的产权制度仍然阻碍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因此,产权制度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探讨的热点,同时因为产权制度牵涉到许多敏感的问题,产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又成为改革开放中的一个难点。现在我们国家和我们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应该说为产权制度问题的根本解决辅平了道路和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围绕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重新构造我们的产权制度。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首先要把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所有权改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产权。这个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国家只对原有的那部分生产资料享有所有仅,而对企业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的产品则不具有所有权,企业除了依契约上缴国家一定的产权收益外,其余财产则构成法人产权,继而实现国家原始产权和法人产权的分离。这样,法律一方面要界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界限,保证企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行使,排除政府部门直接干预,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问题,另一方面,法律要界定国家原始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界限,保证企业拥有更多的权利和更大的活力,使企业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确立“国家股”,使一部分国家的所有权转变为国家股权,国家股权的行使,应以保证国有财产的最大增殖为首要原则,在一般股份制企业中,国家的控股权不必成为企业经营控制权,以免重蹈国营企业老路,以使股份制企业顺利进入市场。三是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使企业能根据社会需要和市场需要,不断地重新组合资源,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又一要求。实行产权的商品化和市场化,能使资本不断地涌向社会需要的新的产业部门,不断地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协调发展。其次,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权制度,就是要实现产权制度的多元化。单一的所有者及其产权主体难以形成市场经济,它不能使市场机制内生化,从而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市场经济。

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竞争的产权主体,对非公有制产权主体或非纯公有制产权主体,不但政策上鼓励发展,而且给予同公有制产权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和保护。以保证多种产权主体在市场上平等竞争。各种产权主体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作用应主要通过市场公平竟争去决定。而不能通过简单的“抑制”与“保护”的方法去调整。凡是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就应该支持、鼓励和保护,这才是对国家、民族和社会主义事业前途真正负责的表现。

3.关于市场秩序方面的立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经济活动市场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宏观调控间接化,这些都是市场机制的法律特征,但仅有这些还不够,要保证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市场秩序必须法制化,市场活动必须规范化,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各主体之间平等、互利、自主公平的关系以及合作与竞争的关系。才能使市场经济关系得以实现,才能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并使市场活动规范化,应着重抓紧两个方面的立法:一方面是保护和服务市场主体,保证市场经济关系按期实现,保障各个经济活动主体实现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譬如制定统一完善的合同法,使市场主体活动的联结与经济关系的实现提供完善的法律保证,制定统一的融资法,使急需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及时方便地取得资金,使闲散资金得到有效运用,使贷出的资金得到保障;制定统一的证券交易法和票据法。给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和创造更好的条件,另一方面是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民族长远利益的不受破坏,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竟争,实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如审计法,会计法、税法,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就业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两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对市场挟序提出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调节能发挥作用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法律保障。

4.关于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市场经济的又一个特点就是在市场经济系统中的各个主体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为内在驱动力和追逐目标,并且独立经营、独立决策、独立进入市场,其活动极为分散。因此,在投资方向,生产要素组合、资源配置方面带有很大的自发性和一定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活力强大,对市场价格的反映灵敏,哪个行业和领域有利可图,就会引起资本向哪个行业和领域的迅速流动和转移,企业就会蜂涌而上,至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例是否会引起失衡,社会整体利益是否会因此受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是否会受到破坏。市场主体一般是不会考虑的,也不是他们考虑的事情,要求他们考虑这些也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这个任务理所当然应由国家承担。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经济的有力宏观调控,以克服市场经济调节所固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弊端。反映在法律上,这个任务主要是经济法的任务。

市场经济离不开国家宏观调控,这已为世界经济实践所证明,不过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是间接的,主要是运用经济法规、经济杠杆和经济决策。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如此,我们虽然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我们仍需有计划法,(当然是指导性计划)。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发展给予指导,相应辅以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使指导性计划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制定信贷政策和信贷法、投资政策和投资法,需要制定税收法、财政法、银行法、外贸法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用以引导投资和发展,协调经济发展比例,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防止经济发展的大波动;用以协调社会各个部分,各种经济主体、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使之各得其所,防止两极分化;用以维护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和国家、民族长远利益,保证市场经济功能的实现和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发挥,使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建立民法、经济法新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

市场经济在我国来说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和全新的经济运行机制,这种经济体制要求人们必须抛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这就是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换好脑筋。由于各种原因,“左”的思想和观念束缚了我们几十年,其教训极为深刻,虽经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思想观念上的问题远远没有解决。反映在法制建设上,思想上依然很多,按领导意志和红头文件办事的心态和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等待观望的态度严重存在,依法办事的观念尚未形成,法制建设的标准并未真正确立。这些问题也同样反映在民法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和民法经济法的立法上。社会的现代化,制度的现代化,关键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经济法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紧密的两个法律部门,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民法经济法新制度,首先要求民法经济法学工作者和立法工作者深入学习市场经济知识,了解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把握市场经济对民法经济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其次是解放思想,转换脑筋,实事求是,敢于丢掉旧的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敢闯,敢于按客观规律的要求办事;第三是要确立民法经济法学研究和民法经济法立法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维护人民民利和财产权利,有利于强国富民。

2.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立法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必须顺乎历史发展潮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各种客观规律,这样才能代表社会进步力量,代表社会先进阶级,否则,这个统治阶级则是腐配没落的统治阶级。民法经济法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因此,民法经济法首先应该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反映市场经济规律就是反映了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就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离开经济规律,一味地按照主观意志制定的经济法律,其结果必须是到处碰壁。这就向立法者提出一个严肃的要求:立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市场经济有其固有的规律性,那么作为市场经济规律的民法经济法也有其必然性。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来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因此,其一般规律也是相同的。譬如价值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市场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等价交换规律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对人们行为的内在要求及作用形式都是相同的,因此,建立民法和经济法新制度,其基本的制度是有规律可循的,可能具体的某一方面的细则会出现偏差,可能难以预见,但主要原则、基本框架是有必然性的,这些不能缺乏预见性,不能出现偏差,否则,将会再次贻误我们的事业并带来严重的后果。另外,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的统一性。在一个国家内,不允许存在地区分割和封锁,这就是求民法经济法新规范必须具有统一性,只有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统一,才能保证所有市场主体按照统一的行为准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发展竞争,才能使市场主体有市场地位的平等。

3.对资本主义民法经济法制度要敢于大胆移植、借鉴和吸收。

篇4

党的十六大规定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全面地表达了我国先进文化应有的性质、内容与风格,是对我国当代先进文化及其前进方向的科学概括。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包含着对先进文化的需要。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也需要有思想道德的文化力量。先进文化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附属物,而是它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内在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该构建先进的文化。这就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形成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共同理想、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形成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指导思想,为解决我国如何在全球化时代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国外优秀文明成果、迎接域外文化的挑战、弘扬祖国优秀文化精华、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和消除消极文化的传播指明了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先进文化作为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创造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在知识经济到来的背景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传统文化中的落后观念已不再适应科技在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要抛弃传统文化中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方面,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现代文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主体意识。

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必须源于中国传统文化,又必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之中,既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的基本特征,又能对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文化生产力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外部环境看:第一,西方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方式输出自己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这在客观上拓宽了我们的文化视野。当前,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相伴随的各种文化样式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在对外开放过程中,如果我们丧失了文化辨别力和批判力,丧失了坚守社会主义基本价值的文化自觉,就会在不知不觉中迷失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改变着文化发展的社会环境,而我国目前文化的发展与形势的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

从内部动因看: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先进文化在现代化建设中承担着重要任务。2、加快发展先进文化,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文化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快全面小康建设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转向市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民收入稳步提高。文化总体看来,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这迫切要求我们适应形势的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发展。

我们的精神文化领域,按惯例可大体分为“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两大基本环节,两大环节各有其特点和规律,文化产品就其大多数而言具有意识形态和商品的双重属性。文化生产与一般物质生产相比,其特殊性表现至少有以下两方面:一是工作性质特殊,文化本身属于上层建筑,二是承担的任务特殊,要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在看到先进文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的统一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它们在现实实践中的确存在差异性。其一,文化是相对独立于经济和政治的范畴,从本质上来说,文化作为人的精神活动的产物,具有精神方面的内容,有着多重内涵,其发展有自身特有的规律。其二,市场并不能自动识别文化的善与恶、美与丑,先进文化的发展,既要运用市场机制,又要加强管理,保证社会主义文化的正确方向。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催生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新的进步价值观,另一方面也使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状态。社会转型期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利益调整势必引发一些人思想的波动,出现价值观的倾斜。总之,面对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文化产品与服务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对国内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文化建设既要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又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篇5

一、知识更新和学科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

大家知道,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新知识、新技术大量涌现,而且更新不断加快。知识间的交叉、融合、渗透不断增强,使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横断学科不断出现。就农林经济管理学科发展的趋势和现状而言,学科的专业内涵正在发生质的变化,非农、离农专业日益增多,又农、又经、又管不仅成为学科演变的趋势,而且也成为体现学科特色和优势的重点所在。如何通过学科创新和内在有益的交叉融合来顺应学科发展趋势,体现学科特色与水平,既是知识更新和学科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具体而又现实的历史任务。

二、产业革命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

21世纪,我国正面临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现代产业不断成长,产业结构不断升级换代的形势。据统计,第二产业的从业人数由1952年的1531万人发展到2002年的1.6亿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数由1952年的1881万人增长到2002年的2亿人,分别增长了9.6倍和10.1倍;一、二、三产业的产值比重由1949年的80:12.8:7.2发展到2001年的15. 2:51. 1:33.6,劳动力分布由83.5,7.5:9发展为50:22.3:27.7。二、三产业产值比重的增加和劳动力数量的增多,相应的要求对其的管理力度和水平也要提高,要求农林经济管理学科从传统的以农林为主,转变为面对农业向外拓宽和延伸,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

三、经济体制转轨和运行机制转型的内在要求

农林经济管理是以服务三农为特色的学科,适应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是学科的使命和天职。然而,目前农业和农村经济正在进行着七个方面的转型:

一是正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农业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封闭的自给自足的内部循环转向开放和实现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二是正在从计划农业向市场农业转型,农业生产从资源和要素的配置组合到产品供应销售的全过程,都由市场来调节,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正在成为农业发展的新要求;三是正在本文由收集整理从农产品供给短缺约束条件下的数量型农业向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丰年有余或过剩条件下的质量效益型农业转型,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成为农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四是农业生产结构正在从单一的粮棉油种植结构向农林牧渔产品多样化的综合结构转型,发挥区域农业比较优势,建立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正在成为农业生产布局的新要求;五是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从传统的粗放经营向现代集约经营转型,农业增长从主要依靠传统的土地、劳力等物质要素投人转变为在依靠土地、劳力等传统要素投人的同时,主要依靠资本、技术和信息等现代物质要素投人;六是农业发展从主要靠国内资源,国内市场向依靠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转型,农业的发展将遇到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新约束和新挑战,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七是农业与工业的关系从农业为工业贡赋的关系向工农两业平行发展和工业反哺农业及保护农业转型,农业将得到工业的支持,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程度和资本有机构成会进一步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将不断增强,二元经济结构正在消减。

因此,学科建设与发展必须适应这种转变,需要及时调整学科结构,凝炼学科方向,使农林经济管理学科能够更好地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四、改革与发展的内在要求

历史地看待农林经济管理学科,与上个世纪末相比,的确有了很大的发展。无论是招生规模,还是专业设置、硕士点、博士点的设置,几乎都翻了一番。但是我认为这仅仅是数量的扩张,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来看,并没有多少发展,发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从学科地位和影响看,在专业设置上逐步从农业经济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向大经济管理类专业扩展以后,学科发展的竞争对手也从农业院校扩大到综合院校;从人才队伍看,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由于处在农林院校这一大的环境背景之下,学缘结构与一些综合大学和名校根本无法相比。从承担各种科学研究任务和学科创新任务,为社会服务的功能看,农林经济管理专业服务的对象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和传统的弱势产业,课题来源少,经费支持水平低,因而服务的力度和水平也低。从教学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改善看,尽管本学科和其它学科-一样,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但常常被看成是软学科因而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与其它学科的差距日益拉大。所以一定要加快发展,要抓学科建设和创新。

五、竞争学术地位及学科影响的内在要求

篇6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做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决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的经济,然而作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具有竞争的属性外,还应具有和谐的属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竞争与和谐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和谐的市场经济。

一、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

1.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和谐的社会,其中经济的和谐是基础。因为,和谐社会的实质是要处理好社会中的各种关系,协调好人们的各种利益,使人们和谐相处, 充分激发社会活力, 实现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 经济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首先协调好经济利益关系,满足了物质生活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会是否和谐根本上取决于经济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只有从经济利益关系出发来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和谐才有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市场经济和谐运行的基础上,构建出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理顺我国现阶段经济利益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

2.市场经济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它除了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外,还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社会主义的特殊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以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发展生产力,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注重社会公平;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的作用要受到社会和谐目标的约束;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竞争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协调和相应政策的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效率与公平、竞争与和谐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经济。

3.和谐运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进经济增长、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其自发性、盲目性的缺陷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从而引发恶性竞争、短期行为、道德缺失,带来经济增长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悬殊,乃至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以及其他不和谐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不仅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对立,而且同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要求相对立。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虽然使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这就为市场经济消极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从而产生竞争无序和失范、不讲诚信、假冒伪劣、欺诈活动等不和谐现象,而这一切都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越迫切需要和谐机制来引导、规范、推进和保障,以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发展市场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市场经济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事实上,市场经济与社会和谐有密切的联系,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不断增加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1.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些要求与市场经济的某些属性有着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本质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第一个要求。发展市场经济能较好地解决民主法治的问题。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不能够运行良好的。同时,完善的法治体系也需要民主作为保障。发展市场经济,能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增强人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促使国家民主法治体系的完善。市场经济越发展越容易促进国家完善民主法治,这就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必要条件。

其次,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和谐社会要求的公平正义具有统一性。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样的规则。尽管由于每个人的条件不同,在公平竞争中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生产者经营者都以平等的身份进入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实现优胜劣汰。因此,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和公平竞争观念,从而能较好地解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

再次,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诚信友爱的建立。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基础,通过契约为纽带来维系的,“诚信为本”是现代市场经济长期生存的法则,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背后调节着商品运动,一切商品的价值和质量都要通过市场来检验,这有利于树立人们的质量意识和诚信观念,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友爱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础。

通过发展市场经济,还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要求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是充满活力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为了追求利益,相互竞争,不仅使社会充满着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决效率问题。同时市场经济不仅能优化资源配置,还能促使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就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另外,市场经济承认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对人的利益的承认和肯定,有利于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

社会和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没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质财富的增长,和谐社会将无从谈起。尽管物质财富的增长不会自发地导致社会和谐,但社会和谐却离不开物质条件。因为和谐与贫穷落后是不相容的,一个贫穷落后的社会永远不可能达到真正的和谐。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同样,贫穷也不是和谐的社会主义。因此,社会和谐的程度最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并受其制约,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发展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观上,它能促进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在微观上它能充分调动企业和劳动者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地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物质基础。

总之,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是殊途同归的,是相容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发展市场经济。

三、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和谐机制是指为市场经济和谐发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导手段和控制杠杆。尽管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相容性,发展市场经济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物质基础。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市场经济固有的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和谐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机制。

1.坚持以人为本是根本出发点

经济运行机制必须服从和服务于人类活动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因此,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从人出发,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护和激励人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确保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机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形成人们平等发展、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

2.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是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仅仅依靠法律和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有的道德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此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确立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着力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的关系,营造扶正去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在人类的道德体系中,诚信友爱对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要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档案,完善现代信用体系,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3.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市场运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要建立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界定各市场主体的产权,明确各自的活动规范,使市场活动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展开,引导人们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标,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解决所遇到的矛盾;要坚决打击市场不法行为,真正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运行。

4.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是关键

社会公平是衡量和谐社会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和优越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表现。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促进社会公平,就必须健全收入分配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要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在科学发展观提出的“统筹规划”方法指导下,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制定社会普遍能够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强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并以法律形式来调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时还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器。因此,必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等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失业者给予资助、对困难群众给予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社会保障,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发展。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的经济,也应该是和谐的经济,既具有竞争机制,也应该有和谐机制,只有把竞争机制与和谐机制有机的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奠定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永昌:《坚持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北方经贸》,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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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民宿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分析

结合各地发展民宿经济的经验,以下从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得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全员参与要求

根据部分专家的研究得出,民宿经济来自于传统的农家乐、渔家乐形式,但民宿经济在发展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超越了上述二者。但无论民宿经济走向怎样的发展状态,全员参与则是其中的本质要求。在全域旅游开发视角下来看待全员参与,其主要指向休闲旅游项目所在地区的居民参与到旅游项目的经营中来,而参与的程度和形式则是可以灵活处理的。

(二)旅游配套要求

以发展民宿经济来推动休闲旅游项目的开发与运营,还需要重视与旅游项目相配套的交通和零售业。实践表明,休闲旅游产品的主要消费者来自于城市,他们消费该旅游产品的目的在于获得一种全新的个体体验,而这种体验只有在与城市相异的乡村才能实现。因此,旅游配套设施的建立将能连接城市与乡村,使得城市游客在消费休闲旅游项目时降低自身的交易成本。

(三)市场规制要求

全员参与和旅游配套要件构成了休闲旅游项目运营的组成部分,那么这就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来建立其有序的市场环境。因此,市场规制要求的出现便不难理解了。具体而言,市场规制要求可以从两个环节来认识:第一,需要建立前置性的培训和规范措施;第二,需要在运营中实施制度监管。

二、海南发展民宿经济的短板解析

从笔者的调研中可以得出,海南发展民宿经济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短板。

(一)全员参与下的自发性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契约经济。处于自发状态的市场经济,必然导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其最终后果将极大的损伤供需双方。从海南内陆地区的休闲旅游业发展来看,以村社为单位的统筹管理较为普遍。尽管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村社旅游秩序的稳定性,但却无法满足民宿经济发展下的休闲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原因在于,休闲旅游产业要求建立各关联项目之间形成多样性的统一,而这不是村社管理下所能达到的。

(二)旅游配套还有待提高

前面已经提到了旅游配套所涵盖的内容,即交通设施的配套和休闲旅游附属产业的配套。从笔者对样本地区的调研中感知到,交通设施在当地政府的努力下已经得到极大的改善,预计在十三五时期将处于完善阶段。但与民宿经济关联的零售业、休闲保健业等仍发展滞后。通过分析发现,当地政府缺乏必要的市场引导,而单纯依靠市场的自我培育,其所需要的时间则是漫长的。

(三)市场监管缺位仍存在

发生在三亚的价格欺诈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海南旅游业的形象,而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仅与商家的经营素质有关,也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意愿不无关系。反观海南省内陆地区的旅游业欠发达地区,其在民宿经济下所发展的休闲旅游项目,必然存在着更为严重的监管缺位现象。

三、发展休闲旅游的策略

根据以上所述,发展休闲旅游的策略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一)重视传统向现代的过度

前面已经指出,当前的民宿经济来源于传统的农家乐和渔家乐模式,而这些模式本身就含有休闲旅游的内涵。因此,海南省内陆地区在发展民宿经济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应重视传统向现代的过度。具体而言,在发展民宿经济时应尽力保护现有的农家乐和渔家乐资源,并按照民宿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及休闲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提升项目品质来实现平稳过渡。

(二)完成前置性的岗位培训

借助民宿经济来发展海南当地的休闲旅游产业,核心在于建立起全域旅游模式。针对目前所存在的短板,就需要在休闲旅游项目所在地,有计划的完成前置性的岗位培训。培训的对象应是当地的居民户,培训内容应包括:行业规章制度、住宿餐饮服务技能,以及其它接人待物的相关内容。为了提升居民户对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当地政府可以根据居民户的培训效果给予分级,并颁发认证资格证书,这一证书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

(三)加强休闲旅游商业配套

加强休闲旅游商业配套环节,重点在于零售和其它个性化服务项目。而且,通加强零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的建设,才能对当地的休闲旅游项目形成市场识别度。因此,海南省各个地区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在个性化旅游休闲服务的打造上进行充分论证,打造的原则在于将本地区的特色融入到商业配套之中。再者,目前自驾游日益增多,这也就对停车、洗车、代驾等服务突出了要求,所以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有效创新市场监管模式

有效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关键在于破解目前的监管缺位,无论这种缺位是客观还是人为造成的。其最终目的在于维系休闲旅游市场的商业秩序,为当地的民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具体的做法为,通过建立线上举报和投诉平台,第一时间掌握当地休闲旅游市场信息,并在电商平台上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最后需要指出,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不难知晓,诸多学者都强调了旅游产业发展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部分学者也将区域人口分布和结构纳入到了考察范围之中,这也就表明了近年来学界更加重视以人的需求为导向的旅游发展理论的研究。但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文献中也不难发现,诸多作者仍然在传统视域下认为小城镇发展应以工业为主导,而以旅游产业为补充。根据我国国情可知,乡镇工业在市场经济中已不具备显著优势,随着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和我国去产能战略的实施,以乡镇工业为导向的小城镇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在带动小城镇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目标愿景下,应在挖掘本地全域旅游资源中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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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093-02

面对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几十年来市场经济中的种种失信行为,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没有经济上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就没有市场竞争,在市场交易中会不可避免地发生损人利己现象,道德下滑、诚信缺失、欺诈现象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市场无道德。

市场经济确实有与诚信原则冲突的一面。市场经济是经济自由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市场经济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不是善良、公平和高度的自我牺牲精神,而是利己心、竞争和对财富的贪欲,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正如亚当・斯密所说,每个人都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生产的产品能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加的公共福利是什么,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我们每天能吃上肉并不是来自屠夫的仁慈,而是来自于他的利己心。市场经济下的个人和企业追逐利益的最大化,逐利原则是市场行为主体违背诚信原则的强大内在驱动力量。另一方面,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会对诚信缺失带来极大的可能性。再次,市场范围的广阔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又一特点。它不同于自给自足的地域狭小的熟人社会,依靠熟人之间直接的了解和感受判断对方的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的市场范围的极度扩展,活动空间前所未有,绝大多数交易是双方素昧平生甚至视跨越国界的交易,这为假冒伪劣、欺瞒哄骗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又有着对诚信的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就是市场经济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经济更加需要诚信作为自己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或基础。

诚信首先是现代经济规律,其次才表现为伦理性质[1]。“资本主义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碎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哪里时间就是金钱,哪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1]经营者从诚信到不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的发现,而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健全,企业生存、发展、获利的巨大压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一个人要想在市场经济交易中获得自己的利益,首先必须承认和尊重他人的利益,要想自利,必须利他,自利的目的只有在利他的过程中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市场经济需要道德。

现阶段诚信的缺失主要是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市场经济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原有的道德规范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社会需要形成新的道德规范。市场经济的道德要求是:

1.利己利他。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对利益的追求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业活动的内在动力。在市场经济中,正是千千万万个个体对利益的追求,才使社会发展进步。市场竞争使生产效率提高,成本下降,社会物质财富更快增长。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不仅增大了市场主体的个人财富,而且增大了社会的共同福利。因此,市场经济承认经济主体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追求个人私利是合理的,并鼓励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追求、维护自身利益,不把利益主体对利益的合理追求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传统道德的核心是为人利己,舍己取义,与功利无关,是修身的要求。而市场经济首先承认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合理性,每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权利,这是传统道德观和市场经济道德观不同的地方。但同样重要的是,市场经济要求个体追求自身利益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利己不能损人,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底线,利人利己,公平交易、平等互利。

2.现代道德是逐利活动中的道德,而非道德理想主义[1]。虽然市场经济中依然存在扶优解困,以高尚的道德为安身立命之本的人,但对大多数人而言,市场经济道德和传统道德不同的地方在于,市场经济主体讲究市场经济道德比如诚信,它是逐利活动中的道德规范,而不是和功利无关的道德理想主义。人们做出某种承诺往往不像传统道德不以功利为目的,履行诺言也是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现代诚信的基础是人的理性,而不仅仅是人的道德情感,当人们意识到只有利他,才能利己,只有为别人提供满意的服务,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时,才愿意恪守道德和诚信。人们相信,信誉就是金钱。

3.权利责任。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人们具有与封建特权意识有根本区别的平等意识。自由的商品交换以其特有的方式抹去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和等级意识,客观上要求交换各方权利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自由的进出市场,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做出各种选择。在尊重自己利益的同时,还要尊重其他经济主体自由参与市场竞争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市场经济的道德不承认长幼尊卑的等级观念,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和权力同等受到尊重。这和中国传统道德上对人的要求有着非常大的不同。传统道德讲究长幼尊卑,纲常伦理,对于一些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另一些人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目前,中国市场经济的权利责任道德观念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原因是与权利相适应的责任关系不明。责任不明的原因在于产权界定不明,在经济转轨时期,真正满足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制度尚在发育中,责任不清使逃避责任相当普遍。也有的是市场主体无力承担责任。在中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量的个体经营、“皮包”公司不断出现,很多企业资金能力、技术能力、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都相当有限,因此,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为,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道德上的信任,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对个人人品的信任,重要的是对当事人能力的信任,对交易主体履行义务、责任的能力的肯定。市场经济必须具备明确的产权关系使责任明晰,无法逃避自己的责任,并且使每一个市场主体有能力承担自己的责任。

4.市场经济的道德建立在广泛的契约基础之上,而非熟人之间的忠诚。传统社会诚信是一种身份伦理,而现代社会诚信是一种契约伦理。在自然经济状态下,由于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有限性和非经常性,个人身份、人格、品德就是担保,人们进行经济往来时主要依靠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往日益普遍和复杂,交往范围日益扩大,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不可能只建立在熟人之间情感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理性利益和契约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广泛的,熟人间的关系是少数的。由于市场经济分工的全面性,使人们建立在交换基础上的依赖性空前加强,只要利益上相互需要和依赖人们就会借助契约,形成新的社会关系。遵守契约,追求自己的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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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人无信而不立”。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信任”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在某种意义上,信任作为市场经济的剂,决定了经济实体的规模、组织方式、交易范围和交易形式。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被奉为民法学中的“帝王条款”,也为一切市场经济的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的道德标准。当政府在市场经济之中出现,建设其信用体制,那么它也是民法主体-法人,也需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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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手段进行资源配置的经济制度。这种配置是以公平为前提,要求有序化、法制化。资源怎样配置才合理有序?市场的分配与流转制造了矛盾,各利益群体需求合力致胜,社会群体联合。从古至今,有商品交换就使这种群体通过缔结部落联盟,家族、氏族直至国家政府、国际组织来追求市场秩序维护,从而更长远的捍卫自己的既得与再得利益。这使得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形成一种契约关系,法制也就萌生,专制也有了契机。其结果必然是一切权力必须植根于法治,而法治必须建筑在尊重人类人格的基础上。权力必须走出通过介入商业运作而组构的“超经济围墙“,使市场建立一个独立平等,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和结果的市场经济体系。否则,在无法律法治状态下,人们无法使自己创造的财富免受掠夺,也不能保障人人都自愿履行订立的合同。生产、交换难以正常运行,更谈不到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入世”即是指法律的“入世”,是国内法与WTO规则及国际惯例的接轨,这使我国进入“后立法时代’。它要求中国成为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中国自1996年以来已成为世界上出口产品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止2004年2月,中国企业已遭受外国反倾销600多起,涉及4000种商品,影响中国出口额近200多亿美元。反倾销已成为“中国造”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壁垒,而“非市场经济地位”往往是败诉的关键。严重影响了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的国际形象。仅2001年一年,企业就直接减少了4万个就业机会。而如果把上下游、产业链的间接损失也算上,当年实际损失的就业机会可高达4万的N倍!法治需要 从民族大众利益出发,重视国际法律的和谐和内在的统一性。尤其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国际关系需要运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和调节。国人和外商更重视的是“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而不是仅仅抽象的加入,从“入世”再到“入市”十五年太长了。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个人劳动对社会劳动的从属,个体对社会整体的依从,表现为个人直接隶属于他人或从属于某种社会组织。社会资源的配置,只能表现为不同身份中的不同配置人或组织对资源的享有,只能表现为特定身份的拥有。社会调整的措施是确认人的不同身份并维护这种身份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不但包含了独立、平等、自由的前提,而且也意味着人类社会“由身份到契约”的变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基本上依靠权力的运作、控制、完成,而权力掌握在有权人手中,因此治理国家的手段是人治。由人法向法治的转变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不是凭统治者主观好恶所决定的。政府权力介入市场,市场缺陷被无限夸大,政府成为救“市主”而且在没有宪法的约束下,也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的巨大经济权利如不受制约,市场自发秩序难已形成。权利本位与市场经济无法共存。经济权力的扩张,更加财政赤字增加,社会福利失约,失业、通货膨胀、特权。同时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最大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不从法

律法治找出路,就无路可走。近几年,中国的法制不断健全,尤其是民法。它已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基本行为规范,如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以确保商品生产者的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和人身保护为前提,以确认和界定商品生产者的静态物权和动态债权为核心内容。通过反应商品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

治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这一原则不是凭空杜撰出来的,而是由公民、政府的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政府是公民权利的执行机关。换言之,政府的权利是人民授予的。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推进施政规范化、规范政府行为是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关键。市场经济是以权益和法制为前提的,权益是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动力,法治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两者相互作用缺一不可。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干预市场加剧了不平等竞争,造成社会长期贫富两级差异加大。种种消极腐败现象绝不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而是在行政权力部分决定着资源配置的情况下,矛盾、冲突必然有所加剧。进一削弱行政权力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治本之策。完善监督、建立制度已是迫在眉睫。如法规、法律在重要的纳税人权利、义务规定上存在严重缺陷,税法没有建立纳税人监督制度,以保证纳税人参与所在政府的权利。如果只能出钱,对于如何花钱无权过问,没有一个公民代表机关对财政收支的决定权和纳税人对基层公共事务的发言权,自然就没有市场经济的民主、公平、公正、公开。更谈不到市场经济秩序和法治的健全。税法仅强调赋税强制性,不提赋税的公平性,外加税外收费,从经济上助长了偷税漏税,政治上削弱了公民监督权力的能力。要发挥公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公民不仅有执法的义务,还必须同时有参与立法的权利。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市场,行政合同相当普遍。中国受传统行政法影响,强调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面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常常因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改变或消灭。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优点,否则政令将无法推行,管理将无法维系。但单方意思表示常常并不征求意见或尊重公民的意见,公民没有任何权利参与,听证会也流于形式,其结果,主观武断,家长制,助长强迫命令,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当然也就难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更难以发挥市场经济的杠杆作用。因此,许多国家在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即行政契约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主要特征是行政加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它是合同,是以双方意思合一为前提,在多数情况下,公民常常得到公正、公平。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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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第一次提出的.标志着我国分配制度改革触及新的领域。党的十五大对此又有重大突破:一是提出分配制度改革要把“按劳分配制度与按要素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二是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从而提出了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分配理论。这对于丰富、充实.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促进经济的发展必将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

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在于揭示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马克思从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劳动的二重性学说.从而科学地揭示了两种财富的源泉。一种是使用价值财富.其创造的源泉包括具体劳动与物质资源两个方面另一种是价值财富.即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价值财富,其源泉和实体就是惟一的人类抽象劳动.它是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结晶。所谓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惟一源泉,指的正是后一种概念,它和前一种概念并不矛盾。

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不等于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前者说的是价值创造源泉问题.后者讲的是价值形成问题。如果不了解两者的区别.就可能错将价值创造”等同于“价值形成”,从而否定价值形成过程中非劳动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得出”只要有劳动就能创造价值”的片面结论。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生产要素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它.劳动者就不能创造价值。因为劳动者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进入生产过程,才能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没有生产要素.抽象劳动无法凝结成价值:第二.生产要素是构成商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是通过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成为新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第三社会再生产的条件就是必须不断地实现价值补偿和替换生产要素得不到替换和补充.社会再生产就不能继续进行,价值创造过程就会中断:

第四,生产要素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经济效率.影响劳动创造价值量的大小。因此,生产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对价值形成有重要的贡献。承认生产要素在价值形成中的作用就要允许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并不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是更好地保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实现。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然性

1.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而在公有制多样化的实现过程中,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交织,相互融合形成的具有公有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一方面适应公有制性质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另一方面.适应财产所有者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又必然会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整体实力和效益水平不断提高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同样.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组成的具有非公有性混合所有的企业也存在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客观必然性.也正是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发展壮大。因此按生产要素分配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密不可分。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公有制实现形式难以多样化、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难以扩大,主体地位难以增强,而非公有制经济也难以发展。结果.上述基本经济制度也就难以坚持与巩固。

2.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生产要素作为物质和劳务产品生产时投入的资源,其配置理所当然地也就包括在市场调节的范围内。而市场对生产要素的调节又主要是通过生产要素价格即生产要素提供者所获报酬的上下波动来实现的。正是在不断的流动、不断地分化组合中.生产要素不断地按照市场的需求得到了配置。由于生产要素价格就是根据生产要素投入所获收益和稀缺程度给生产要素提供相应报酬.这就意味着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生产要素价格的实现也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按生产要素分配和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过程,市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在执行资源配置的职能也可以说没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不可能有市场配置资源.也就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本身就包含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在必然性。

3.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深化对外开放的内在要求。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而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流动与组合的加速以及由此导致的世界经济结构不断向高级的转化.则是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实力不断增强.并日益紧密地与世界经济联为一体。当前.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参与生产要素在国际范围内的流动.进一步推进国际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进入我国.进一步推动我国相应的生产要素进入世界。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伴随生产要素流动的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因此.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实行也就极为要。

4.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提高国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内在要求。由于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投入及合法经营获利.能够引导和培养公民积极向上、通过诚实劳动追求幸福生活的良好素质.形成勤劳、节俭、积极、乐观、健康的生活方式。由于社会保障公民的投资和经营的合法收益.使得社会的公共生活对社会成员来说成为休戚与共、利害相关的.他人的行为也与自身处于有机联系之中.从而产生对社会、国家的公共生活的归属感.增强公德意识.改善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由于可以从生产要素的投入中获取利益.社会成员就会自觉地思考投入和获益的方式和结果.关注社会现实。为了适应社会需求.实现自己的目标追求.人们要自觉通过接受教育.参与竞争等途径.提高自身的素质.发现和发挥自身的潜能和特长。总之.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过程中.使社会成员的素质得到提高.潜能得到发挥。

三、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现实意义

按生产要素分配理论的确立及在实践中的发展.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必将产生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1.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在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形式的过程中。随着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必将会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在产权清晰界定的前提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会进一步从分配角度促进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完善.并在实践中使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的结构更加合理化、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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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企业能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健康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者是否具备了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一、了解和认清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经济转轨的步伐明显加快,但与之同时,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和谐的因素也随之而来。一些企业管理者对于市场经济缺乏深入研究,仍受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游戏规则感觉陌生,与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在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企业管理者应了解和认清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主要包括供求规律、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等。其中供求规律是揭示供给、需求和价格三者间变动关系的基本规律。伴随市场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增减,市场供应者和需求者也会不断调整自己的供给和需求,直到供求动态平衡为止。价值规律则是指商品的价值量主要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以商品的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商品价格又会围绕商品价值上下波动。竞争规律则揭示了商品个别劳动时间越是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竞争优势就越大。

二、研究和掌握市场经济的运行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历史形式,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阶段,它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结合,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和特征。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不具有姓“资”和姓“社”的性质,它是人类所共有的一种文明成果,既可以为资本主义服务,同样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关键要看市场经济同哪一种社会制度相结合。

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是以市场作为主要手段来配置资源,它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决定了其既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发展社会生产力与共同富裕的统一,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企业作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场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既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特征,也是市场经济对它的客观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使自己成为生产力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主导力量;企业管理者也必须加强自身的学习和提升,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贡献自己的聪明与才智。

三、学习和提升市场经济的驾驭能力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管理者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驾驭能力。企业管理者要重视对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的研究,重视学习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从而确定自己企业的发展战略方向,作出与之相对应的战略决策。

(一)树立先进的思想观念

观念产生于社会实践,又反过来指导社会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变了人们的旧有观念,将人们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破除了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甚至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旧思想、旧观念。观念的发展同经济的发展并不是简单对应的,经济发展暂时落后的地区,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先进的观念;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也并不表明它所拥有的观念都是先进的。作为企业管理者,在从事市场经济的具体活动过程中,必须要适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跟上形势,但也要防止就观念论观念。企业管理者观念的树立和转变必须立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经营运行的实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不会落伍,不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二)要有宽阔的胸怀和眼界

俗话说:“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说的就是管理者胸襟要宽、度量要大,能够容别人难容之事与难容之人。古今中外凡能举大业、成大事者,无不是胸怀宽阔,志向远大,能够容人的人。企业管理者的胸怀和眼界,某种程度上决定了这个企业能不能在发展的道路上少走弯路,稳健经营。实践证明,企业管理者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宽阔的眼界,会使得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竞争力优于其他企业。企业管理者胸怀和眼界的宽窄,既反映了企业管理者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观察分析问题的角度和判断。胸怀和眼界狭窄,容易被经验主义、传统做法和惯性思维所束缚。胸怀和眼界宽阔,才能不断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企业管理者只有放眼世界,才能在快速的市场变化中看到自己的差距。也只有认识到了差距,企业管理者才会不断学习,再接再厉,以更加开放的眼光审视企业的发展实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投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当中。

(三)具备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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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竞争与协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相互关系、存在问题及其对策,对于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竞争与协作的关系

市场竞争是各种市场主体的当事人,为了生存和发展,通过市场行为的优胜劣汰而展开的争斗和较量。市场协作是各种市场主体的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协同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或既定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与协作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竞争与协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这是竞争与协作的内在联系来决定的。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上讲,竞争与协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觉参与竞争。同时,市场经济也需要协作,协作是增强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2)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目的决定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协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色。

(3)这是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的必然趋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基本途径一是改革,二是开放。不改革旧体制,难以建立新体制;不对外开放,难以形成统一大市场。

2.竞争是贯彻价值规体的客观要求,协作是生产杜会化的劳动形式。竞争与协作是一对矛盾,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加强了商品生产者彼此之间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提出了协作的要求。

3.加强社会主义的竞争与协作,是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纵然它更强调协作,但不排斥、也排斥不了竞争。深化改革不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而且要有意识地引入竞争机制。

二、竞争与协作有机结合的意识

竞争与协作是两种经济行为,是矛盾的统一体。二者可以通过内在动力和外在推力实现有机结合,优势互补。

努力培养竞争与协作的意识。一方面,要从思想观念上更新竞争与协作意识。竞争不是排斥协作,协作也不是不搞竞争。另一方面,要从理论上弄懂竞争与协作的辨证关系,积极参与竞争与协作的实践。

三、广泛开辟竞争与协作的途径

我们要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走到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去,参与竞争。同时也要搞好协作。要搞好区域协作。长江流域以上海为龙头,以浦东开发和三峡工程为契机,以长江三角洲和沿江地区为开放带,带动长江流域广阔腹地加速发展;东北三省取消一切封锁,实行跨省联合,迅速建立全东北地区的大流通、大市场,参与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大循环;西南五省七市利用独特的地缘、人缘优势,发挥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丰富的特色,联合起来,走向南亚和东南亚;西北地区协力进行能源、交通建设,通过欧亚第二大陆桥,联合起来走西口。搞好集团协作,跨行业协作,跨所有制协作。五是国际协作。在竞争与协作中,各级各部门要有所作为,特别是经协部门,要名正言顺地走上整个经济活动的舞台。

四、在竞争与协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协作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获得最佳经济效果的。问题在于竞争的目标是否选准、竞争的手段是否正当以及联合的对象是否合适等。因此,对竞争和协作要加强引导,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1.竞争与协作必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我们的竞争,不是盲目的竞争,必须在国家宏观统一调控下进行。国家应该制订长远战略规划,运用经济杠杆,调整我国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统筹兼顾,促进经济平衡发展。

2.要有明确目标,避免企业在竞争与联合中的盲目性。当人们确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应当倡导竞争和加强横向经济联合时,各企业应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专长,综合拟定出在经营战略上具有相当水平、经过奋斗可以达到的目标。

3.要重视非价格竞争。价格竞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熟知的,非价格竞争是价格竞争的对称。它是指在商品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通过商品的品种、款式、质量、包装、服务等方面所开展的竞争。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除价格竞争外,非价格竞争便成为更广泛更高层次的竞争。

4.要防止横向经济联合、特别是企业集团走向垄断。当前,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出现了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企业集团。与常见的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相比,已由单个的、分散的企业变为相对集中的企业。这种联合不仅是生产上的联合,而且还包括了销售、科研、服务等更广泛的内容,使资金、人才、物资、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最佳组合和合理配置,从而具有更高层次的竞争力,更大规模和更强的凝聚力。

5.要充分运用法禅手段,保护联合,维护企业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制定出企业法、竞争法、联合法等有关法令,使企业在联合与竞争中有法可依,企业的行为受法律的监督、约束,企业的正当权益是受法律的保护,并依法调整好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北京:人民出版社,l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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