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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体系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0 09:53:16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13篇文物保护体系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文物保护体系

篇1

前言

我国历史悠久,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产生了不可计数的文物,但是由于天灾人祸,能够幸存下来不及万分之一。我们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为了避免文物的进一步流失,我们采取了许多措施,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博物馆,专门对文物进行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收集和保护了许多珍贵的文物。但是由于经济水平、技术、管理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国馆藏文物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文物保护工作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并研究对策。

1.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1经费保障不足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经费,但是,由于文物保护工作本身的性质,使得文物保护难以直接创造显著的经济利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往往对文物保护工作不够热心,也不愿意给予很多的财政支持,使得各地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缺少资金。经费短缺使得文物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博物馆的基础设施往往都十分陈旧,有的更是年久失修,达不到防潮、防虫的要求,许多文物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被破坏。另外由于得不到重视,文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起来也缺少积极性。

1.2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文物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大多是很久以前制定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要求,一些组织机构的设置也不合理,责任不明确,在工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现象,工作效率低下。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不成体系,难以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1.3人才短缺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而我国博物馆由于不受人们重视,属于“清水衙门”,往往工作环境不好,经费不足,因此很难吸引到优秀人才。专业人才不足的现状严重阻碍了我国王文武保护工作的开展。导致人才不足的另一个方面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问题,目前我国教育体系还很不合理,文物保护专业培养人才往往难以满足现实岗位的要求。

2.完善我国馆藏文物保护工作的措施

2.1正确理解文物保护工作的任务

馆藏文物分为多种类型,有重大历史事件中遗留的下来的历史资料,有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有古代碑刻、字画、书籍,还有古代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等等,这些文物文物同时具有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科研价值[1]。文物保护工作既要对这些文物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和破损。除此之外,也要加强对文物进行修复工作,尤其是对那些珍贵的已经受到损害的文物进行抢修,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物原状。另外,在文物保护工作中还要加强对文物的研究工作,文物的一个重要价值就是文化和历史价值,充分发掘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也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题中之义,不可偏废。

2.2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各方面密切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保护作用,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因此,文物保护工作中管理工作十分关键。首先要做好文物保护规章制度的落实工作,我国博物馆一般都有相关的文物保护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必须得到认真执行,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对制度落实工作的监督,防止制度落实过程中打折扣的现象。其次,要做好风险管理,文物面临着来自自然和人为的多方面因素的威胁,因此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存在多种风险,所以必须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要认真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分析,对个各种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另外还要针对不同风险制定预案,平时经常组织管理员工进行演练[2]。从而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再次,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文物管理重在日常,关键在于细节。因此,也要做好细节管理,在日常工作中防微杜渐,注重细节,例如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库藏室的防火、防潮、防虫工作,做好文物的修复和整理工作等等。

2.3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和根本依靠,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靠。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应该加大立法力度,制定专门的针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明确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做到详细具体,使法律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另外还要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尤其是提高政府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促使政府增加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2.4加强人才建设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而随着现代科技学技术的广泛运用,文物保护工作的对工作者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顺应时展的潮流,必须大力培养专业的文物保护人才。人才建设既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支持学校建立相关专业,批量培养专业人才。也需要博物馆自身的努力,因为,依靠学校提供人才往往存在各种问题,尤其当前我国教育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学校一时还难以大量培养符合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博物馆必须探索一条自主培养人才的道路,例如可以选拔馆内年轻工作人员出国深造,可以邀请其它博物馆优秀人才前来培训等等,从而提高自身素质,为博物馆培养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

3.结语

馆藏文物保护工作虽然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加强认识,努力改正,一定能够使我国的文物得到妥善的保护,从而使文物的经济性、文化性、艺术性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

篇2

文物是我们古文明存在最好的证明,也是我们与历史沟通的桥梁,它还反映着我们人类的发展历程,对我们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但是伴随而来的便是我国的文化生态也因此而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古文物遗产以及其生存的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尤其是在工业化的现代,其生存环境在逐渐变得糟糕,所以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古文物的实体,更重要的是为其提供良好的文物环境。因此研究文物考古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就迫在眉睫,我们必须找到合理的考古环境保护方法。

一、自然环境对古文物的影响

1、酸雨对文物的危害

工业化进程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工业化进程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比如由于工业气体的排放,空气中就会形成大量的硫化物以及氮化物,而这些就会引发酸雨的形成。酸雨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也会对一些文物带来不可恢复的损害。其影响主要表现在地表上的建筑,尤其是对与大理石有关的建筑影响尤为厉害。但是当期渗透到地下时,就会腐蚀一些藏在地下的古文物,比如青铜器、石器等。

2、水质污染的影响

在工业化进程中另一个问题便是工业污水的排放,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水资源的质量。现在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并不是很先进,并不能完全净化工业污水,而且我们也没有完善的污水排放管理制度,由此就引发了水质污染问题。而这些被污染的水资源就会对尚未开发出土的古文物带来毁灭性的损伤,而且伴随着现在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水位不断上升,其对文物的危害程度就会更大化。

3、光辐射对文物的影响

光辐射不仅会对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它同时也会对文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众所周知紫外线的杀伤力是非常强的,由于现在环境的破坏,臭氧层也遭到了很大的损伤,这就导致了地球表面的紫外线增强,大气中的一些氮、氢等化合物就会发生一系列的反应而产生具有腐蚀性的污染物,而这些往往就是破会文物的罪魁祸首。

二、现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进行考古作业的人员环保意识较弱

一般进行野外考古工作时,都会进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在这段时间中必定会知道一定的生活垃圾,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而由于这些工作者的环保意识不强,往往会所以丢弃这些污染物,这就会对考古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并且这些问题还在不断地加剧。

2、野外考古作业导致环境问题

在考古侦查完毕后,下一步的考古发掘作业,无疑会进行大量的挖掘工作,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中还会进行挖山挖石等工作,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废石等物,有时还会破会山体地势等结构,这就容易引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在有些时候还会对原有的地表植被进行改变,这不仅会引发一些自然灾害,还会破会环境的生态平衡。

3、考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可以说经过时间的变迁,大量的文物都是深埋底下的,所以在挖掘这些古文物时就不得不进行深入地下的工作,但是由此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可能会改变原有的地表植被,会对当地原有的生态环境带来改变,甚至会导致当地的生态环境失去平衡,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仔细考虑。

三、文物考古环境保护的具体方法及对策

1、要加强管理规划,制定相关法律

在进行考古的同时要加强环境保护整体规划,在考古中不能只是注重于保护文物,要同时注意考虑文物周边的环境因素,要制定出各级各类的环境区域性保护规划,并且要量身制定合理的文物出土方案,在制定挖掘方案是要在最大程度上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尽量不去破坏。再者要考虑的便是法律法规的问题,我国现在尚没有一套关于这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法律是最好的约束手段,也是最能引起相关人员注意的方法,所以我们必须尽快完善关于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才能最大程度上的保证考古环境。

2、要有“因地制宜”思想,尊重自然规律

我们国家民族文化多种多样,同样的地理环境也是各不相同,我们在进行考古挖掘时必须考虑到当地的环境因素,结合因地制宜的思想制定出保护环境的挖掘方案。比如在山地进行考古行动时,就要注意挖掘工作,不能因为考古而导致当地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自然地力量是无法抗拒的,我们必须在尊重自然活动规律的前提下进行考古作业。

3、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

我们国家机关的部门有很多,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考古部门在文物挖掘保护方面无疑是最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其在环境保护方面就会显得束手无策,此时我们就应该让环境保护部门发挥其长处以弥补考古部门的短处。所以我们要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环保部门应该先了解地理环境然后在与考古部门合作制定能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考古挖掘方案。加强两个部门的合作一定会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4、加大资金投入

经济是一切发展的前提,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在文物考古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有了足够的资金投入,才能采购高科技的具有环保型的考古器材。有了相关的资金才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方案。还应该有一部分资金用于考古相关人员的环保技能与意识的培训,他们在整个考古过程中起到相关重要的作用。再者就是用于对已经遭到破坏的环境的整治。这些都必须拥有一定的资金才能得以实施。

四、结束语

文物是古代文明存在的象征,是古文化传承最好的载体,所以古文物对我们现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环境因素对不仅对我们的考古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古文物实体的保存影响重大。所以我们在进行考古工作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文物考古环境的保护措施,考古环境的保护是文物得以保护的重要保障。我们要将考古环境保护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我相信,在将来我们一定会研究出一套完善的考古文物环境保护措施。

作者:李林轩 单位:吉林市博物馆

篇3

1、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

档案的原始信息,具有保密性。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需要保密。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的时候,就应该做好隐私权的保护。

2、当今网络化时代,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

3、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收集个人资料目的是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挖掘,找出可能连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档案信息,消费习惯或消费需求,改进服务工作,这是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开发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然而,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无可奈何的情况下收集个人资料,就是侵犯了用户对其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

档案信息的网络化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时所涉及的隐私权。

网络的安全性不是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

三、个人资料使用中的隐私权

不恰当地使用个人资料就会使档案信息在传递中产生隐私权问题。

档案的使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档案使用必然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档案被自由使用,就可能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混乱,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给社会的安宁团结带来不利因素。

四、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方法

要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必须依据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简单的加以说明。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使用工作中发生的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起到重要的借鉴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收效显著。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以及相关免责条款。

五、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是合法使用档案信息的必要条件,要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别保管,做到有关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当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有待改善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

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现在已经有了Cookies软件管理工具、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

3、加强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性

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必须“自律”,即通过档案馆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存贮、传输使用中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4、开展档案开放使用的鉴定功能

及时鉴定需要开放使用的档案,着重分析档案涉及隐私的内容和本馆档案的类型,从而确定哪些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控制范围。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馆还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避免使所有的档案馆人员都能接触到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犯罪记录等),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馆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

5、档案工作者必须要保护他人隐私

篇4

关键词:网络时代;财务报告;系统;局限性

1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容上的局限性

11财务报告信息内容的新需求20世纪最后十年,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资本市场也以空前的速度膨胀。资本市场的膨胀使更多的人参与经济决策,传统标准的财务报告遵循统一的模式,又给这些需要不同信息的人一方面带来信息超载问题,另一方面又存在信息不足、无效问题。而会计信息和会计职业的生命力体现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是否能被用户所理解并满足用户的需要。因此,为了提高财务报告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我们必须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现有财务报告信息在内容上进行扩充。在以财务报告信息、财富分配用途为主的前提下,我国财务报告模式仅将财务报告内容的重心放在硬性资产的要求上,即只对已发生的、金额确定的经济事项进行总括披露,对一些前瞻性的、不确定的、分布的非财务的信息由于不符合现行企业财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而无法得以披露。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风险增大,新经济、新事项不断出现,财务报告信息决策用途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信息使用者希望能通过财务报告获得更多的非财务的、前瞻性的、不确定的企业分布信息。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内容需求已从原有的注重硬性资产转向具有一定风险的、不确定的软性资产和有助于预测分析的新信息。

12现有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内容上局限性的表现现有财务报告系统内容上的局限性表现为信息披露上的单一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21信息收集种类单一传统会计信息系统是在货币计量这个假设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它只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以货币计量的信息,主要为财务信息;而大量的非财务信息,由于不能用货币计量而无法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然而,财务报告使用者需要的与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了解货币性信息,也需要掌握大量的非货币信息。单一的货币计量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得以全面的揭示,也就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广泛的信息需求。

122计量属性单一我国现有的会计软件系统所提供的信息仍然只限于按历史成本原则计量的信息。即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按实际取得时的成本披露。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历史成本并不能完全反映出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也就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以历史成本为唯一的计量原则正日益受到人们的重新审视。

123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单一我国现有的会计软件系统提供的财务报告仍然只限于历史成本原则下总括的通用的财务报告。然而,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企业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外部关系人日益增多,他们都希望从企业财务报告中得到有利于决策的信息,并且不同的关系人由于各自的决策目的不同,对信息的内容要求也不同。他们不仅需要了解企业过去的信息,更想企业能够提供有助于预测企业未来的信息。而现有会计系统支持的网上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只能反映企业总括的信息,这使得一些财务报告使用者的愿望不能得到满足,而影响了他们的决策。

2财务报告系统所依据的会计原则和基本前提的局限性

财务报告信息是在一定的基本假设前提下,遵守一定的会计原则,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加工后产生的。因此,企业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如何,取决会计核算所遵守的会计原则和基本前提。在网络时代背景下,在决策有用性的原则下,现有的部分会计核算原则和基本前提正日益受到冲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历史成本原则的局限性在会计信息的财富分配用途下,信息使用者注重的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会计信息要客观、真实,具有可验证性和反馈价值。可验证性是解决相关利益关系利益、冲突的最佳方法。财务报告的信息越可靠,越受到使用者的关注。在会计信息的财富分配用途下,人们关注的是企业过去生产的蛋糕有多大,因此,人们以历史成本原则为资产的计量原则。历史成本模式下所生成的信息源于当时交易的记载,具有很高的可靠性。但这些信息从性质上看是“向后看”的,比较适用于企业过去财富的分配。在会计信息的决策时是“向前看”,他们最关心的不是企业的过去状况,而是未来如何;不是资产的过去价值,而是资产的现实价值或市场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量的价值。采用市场价值或现值更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掌握企业的发展趋势,反映企业价值运动的实际情况。

22货币计量的局限性我国《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是以货币作为计量手段来反映企业经营情况。以货币作为计量手段有着不可否认的优点,然而,以货币计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一是货币作为会计统一的计量单位是建立在货币本身价值不变这一假设基础上的,但现实货币在其运动中其价值量是经常变动的,这就不能不使财务报告的货币表述偏离企业实际进行的价值运动。二是财务报告以货币计量掩盖着诸多企业经营活动中不能用货币计量的事实。如企业管理者的水平、企业的人才资源、企业的经营环境等,但这些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来说又是非常重要的。

23会计主体假设的局限性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从空间上限定了会计工作为之服务的特定实体。然而,基于网络的一种临时性结盟组织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会计主体范围。该组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根据工作任务或市场变化需要,可以迅速地进行分合、重组,致使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24会计分期假设的局限性会计分期假设定期(月、季、年)报告企业财务状况,为确定企业的经营损益提供了前提。在信息的决策用途下,信息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应是在企业发生每一重大事项而可能改变企业的价值时所送达的有关信息。因此,他们希望能随时了解企业的有关信息,以便于他们随时做出决策。这样,他们对信息的及时性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要求会计信息的提供具有适时性。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的强大运算和传输功能在时间上使会计核算从事后达到适时已成为可能,即只要需要,无需顾及和等待会计期末,点击鼠标即可生成所需的会计信息。网络会计的及时性使会计分期假设消除了时间断点。

3现代信息技术在财务报告信息系统运用上的局限性

31会计软件信息处理程序陈旧我国现有的会计软件并没有改变传统会计信息处理程序的方法,仍然是按传统会计信息下的证帐表的帐务处理程序,简单的照搬了传统会计系统的许多固定格式的凭证、帐页、帐表,信息输出不及时。

篇5

1. 研究背景

为了加强我国林地宏观调控、适应国土区域利用格局,统筹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缓解我国面临的人多林少的矛盾,逐步解决我国林地总量不足、林地质量不高、林地退化明显、管理形势严峻等问题,我国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林地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目的是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当地生态经济环境,以及强化使用林地的宏观调控,协调各部门和各产业之间使用林地矛盾,促进林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使之既能尽量减少林地消减,又能满足林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又可确保社会发展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研究意义

本文以兵团五师为研究对象,国家林业局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纲要》(2010-2020),但是,各省(自治区、兵团)特别是在具体各县(市、区、团场)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的亟待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诸如:林地总量变化、林地动态变化、林地结构布局、重点林业建设与实施、林地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生产率状况、林地质量动态变化、林地利用效益和生态环境建设,只有对上述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才能对国家林地资源进行科学而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达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该师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空间,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提高林地利用效益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3.兵团五师林地发展概况

兵团五师土地总面积为28509154 hm2,其中,林地为3818392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1339%;非林地为 24690762hm2,占土地总面积的 8661 %;非林地面积中湿地94355hm2。五师林地中,有林地541352hm2,占1418%,疏林地12063hm2,占316%,灌木林地2638088hm2,占6909%,未成林地437732hm2,占1146%,苗圃地703hm2,占002 %,宜林地56763hm2,占148%,无立木林地23124hm2,占061%。近年来在生态环境建设中坚持植树造林、改善生态环境,以农田林网化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重点工程林、退耕还林、国家重点公益林、园艺产业等各项重点工程为重点,扩大林业规模,全师有林地148万亩,国家重点公益林32万亩,退耕还林73万亩,生态条件得到改善。

4.林地利用和管理问题

地域性分布明显、树种单一、稳定性较弱:五师森林资源是生态公益林,目前多处在原始状态,森林植被群落较为简单,森林的郁闭度偏小,主要以白桦和杨树为主,树种呈现单一和抗逆性差,病虫害严重。由于常年受到放牧和打草影响,如今林分天然更新能力下降,林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林下资源开发很少、种养殖等多种经营项目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林地生产力总体不高。

灌木林比例较高,宜林地发展空间大:五师具有典型温带干旱气候特征,灌木林地占林地面积比重大,对防风固沙、保护水土、改良牧场、改善荒漠戈壁的生态环境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宜林地为当地开展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增加五师森林资源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开发沙棘等特色林业产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经济发展迅速,林地保护与利用矛盾逐渐突出:农五师常年干旱少雨,造林环境条件较差,成本高,生态转化循环速度缓慢,成林周期长。随着城乡工业化的进程,乡镇工业园区、道路等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加大,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任务加重。所以,林地不仅要承担城市建设的需求,还需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不断突出。

林业管理技术不高,林业科技人才不足,管理力量薄弱,对先进技术的运用不够成熟,缺乏技术创新能力。先进的适用技术应用率仍然很低。其次政府对林业科技投入力度不足,林业技术投入缺乏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林地退化明显,治理难度大,生态系统退化严重:由于自然环境恶劣,水资源短缺,水肥条件差,影响了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一些原有的森林和荒漠植被,由于过度樵采、放牧和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森林资源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系统退化严重。在林地中,宜林荒山荒地、全部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非常困难,恢复植被难度很大。

5.林地保护措施

五师林地资源保护与规划是全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要求。首先,禁止对林地进行破坏,禁止开发区占用。除必要的保护设施外,禁止从事与资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把五师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加大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力度,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森林管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等营造林措施,不断加大植被占森林的比重,促进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有效修复。禁止在林地进行采矿、采石、采砂、采土。以生态保护为主,适度开发森林旅游开发,风情旅游等特色产业。

第二,补充林地面积,提高林地利用效率。严格控制林地用途,防止林地退化,禁止毁林开地的行为,通过林地的自然修复作用,加大对林地治理。加快补充林地数量的速度,扩大林地面积,保持总体目标不变。结合林权改革对新植林地实现承包管理,保护现有森林,并对低质低效林进行改造,加大中幼林的抚育管理,逐步提高林地利用率。

第三,构建林地保护制度体系,优化管理环节。对五师林地做区域分析,确定重点保护目标和林地保护计划。对不同区域差别对待,针对不同区域情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规范林地利用秩序,确保林地保护利用整体效益最大化。第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改革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的制度、机制,建立和完善分级保护、用途管制、定额转用、差别管理等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基本制度,加大林地保护和利用调控能力,构建较完善的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顺利实施。(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篇6

中图分类号:R1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建设环保城市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内容。城市污水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环境保护。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污水处理的任务日益繁重。为了解决严重的水环境问题,我国加快了废水治理设施的建设,但是仍面临水污染严重,污水处理起步比较晚、基础差、要求高的严峻形势。因此,加强城市污水的处理和环境的保护时现代城市发展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污水处理技术落后

由于我国污水处理厂建立的时间较早,技术更新的比较慢,致使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技术落后,自动化水平低、维修率高、能耗高、效率低,而且还有很多中小城市没有建立污水处理厂,致使大部分的城市污水被直接排放,导致我国水资源被加重污染。

(二)、设备磨损老化

由于我国的污水处理厂都建立的比较早,设备大都是从外国进口,经过多年运行,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老化现象。现在的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设计水平低、质量不高、稳定性也较差等问题,对污水的处理不能全面达标,只有部分水处理达标,而对产生的污泥缺乏处理的手段,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污水收集管网不配套,新城区处理污水的建设只注重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大小和主管道长度,对于而老城区则是采用的雨水、污水合流体制,致使城市污水不能排到污水处理管道内,管网维护管理也不及时,而且也不容易发现破损,很容易疏忽

(三)、污水处理带来的污染源

在进行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同样是较大的污染源,在实践中,通过处理产生的污泥量一般是所处理的污水总量的1%~2%之间。由于城市污水的总量巨大,产生的污泥量也是巨大的。在污泥中沉淀了大量的有毒重金属物质,如汞、铅、镉等,它们会对处理厂附近的土壤、水体等产生严重的危害,沉淀在污泥中的各类寄生虫和病原体,如果处理不好会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巨大的威胁,也会对收容处理后污水的水体产生不利,如果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没有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就被注入收容水体,会造成水域的大面积污染,对水体生态产生严重的后果。

二、城市污水处理的技术方法

(一)、普通活性污泥法

这种方法是一种传统的活性污泥法。这种系统主要由普通曝气池、曝气系统与二沉池以及污泥回流系统、剩余污泥排放等相应部分有机构成。这个二级处理过程中的主体是曝气池与二沉池。经过一级处理的污水进入曝气池,同时,活性污泥也回流进入曝气池中,并形成了混合液。设有空气管与曝气头等曝气装置的曝气池,然后经鼓风机送来的空气对混合液进行有效地曝气,保证了活性泥与废水的有效接触。活性泥在充分吸附有机污染物后,生物群可以很好地分解活性泥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污染物。继而经过沉淀后实现了活性泥与净化水的有效分解。当活性污泥在沉淀池的污泥区内受重力浓缩,并且以较高的浓度由二沉池的吸刮泥机收集流入回流污泥集泥池。之后,经由回流泵进行不间断的污泥回流,保证了在曝气池与二沉池之间污泥的循环,能够有效地保持混合液活性泥的较高浓度,来水可以不断地得到有效处理。在降解的时候,可以有效地生产氧气与二氧化碳的气体,同时还能持续产生剩余的污泥,这种不断增殖的污泥需要进行及时的排出处理。

(二)生物膜法

在众多污水处理万法中,生物膜法一直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方法主要指的是污水与由各种微生物形成的生物膜相接触,然后微生物便对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溶解、吸附转化最终使得污水得以净化。采用生物膜法对污水进行处理有很大的优势,首先生物膜法耐冲击、负荷性能很好,因此在众多污水处理方法中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其次是生物膜法主要是通过微生物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溶解吸附转化进而达到净化目的,因此产生的污泥量很少不会占用很大的面积,管理起来也很容易。生物膜法进朽污水处理时效率很高这些优点使得生物膜法的应用越来越厂泛,发展前景越来越好。

(三)氧化法

氧化法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当前它也被广泛地运用在生活污水的处理中,在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和对难以进行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水的净化中具有较强的优势。在氧化法中包括化学氧化、催化氧化、湿式氧化等方法,可结合具体的污水水体选择最适宜的方法。

三、城市污水处理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改进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首先,要促进我国污水处理方法的发展,就要大力开发低耗高效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创新并改进化污水处理工艺,更高的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有力的控制水污染。其次,是加大人才和资金的投入,建立专门的研究和开发机构,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开发、研制和应用城市污水回用技术和新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和回用能力。最后就是排水合理分区和合理布局,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其规模和对污水利用的方便程度,对城市污水的排水范围进行规划,污水处理厂要适度集中,合理划分,对选址和方案进行合理规划,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合理进行,尽量做到最低投入成本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提高污水管理水平

在城市污水处理问题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任务大,在建造过程中要做到尊重科学合理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小建设过程中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在设备设施的投入上要做努力使污水处理的工艺程序向着低能耗高效率的方向前进,提高项目人员的素质,提升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理水平,加强技术攻关努力实现污水中资源的回收和处理水的循环利用,通过污水处理实现水质的改善优化,处理过程中也要关注相关的资源与能源因素,采用低碳环保的技术方案,减小处理污水过程中对环境的二次伤害,可以在城市节能减排规划中将污水的回收利用纳入进去。

(三)污水处理的资源化和产业化

城市污水处理之后也是一种水资源,成为城市的第二种水源,回用之后,可以很大的节约水资源的供应量,同时还能减少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污染,既解决了供水紧张又改善了环境,还可以就近处理利用,节省管道投资和运输消耗,实现水源的可持续发展。分类供水,从而实现对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并且鼓励中水回用,对废水回用之后的污泥进行研究,将它变废为宝,真正的提高污泥的资源程度。对于那些排放污水的企业要缴纳相应的费用,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提供资金,加强污水处理的能力,采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发展污水处理行业。

(四)提高民众认识,树立环保观念

积极利用各种媒介,提高全民的水资源危机意识以及综合利用意识,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其次就是树立污染者收费意识,同时应该做到“谁污染,谁治理”,同时可以用来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资源投入,改进设备,加大技术投入。

结束语

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多力面的影响,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不断的提高重视,如何提高对污水的处理效果使其到达排放的标准,提高效率、降低能耗、简化技术,已成为污水工作处理者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现在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改进,促使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有一个新的发展进步,从而来适应当代污水中污染物的变化,更好去除污染物,提高污水处理效率,从而更好地提高城市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延平,杨夫臣.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4,01: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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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前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农业的快速发展对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由于进行植物保护的需要,大量使用的农药,使土壤、水源和农产品受到了较大的污染,使农业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步伐。

1.植物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对病虫害的防治上,化学农药起着高效、特效和速效的特点,长期以来我国从大量应用有机氯农药到现在的有机磷、除虫菊酯和各类杀菌剂等,对杀灭病虫,防止病虫害蔓延,提高农业的增产丰收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频繁发生的,破坏力较严重的病虫害化学农药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对化学农药的长期使用,一些不良的后果已经显现出来,害虫的不断变异,使其对化学农药产生了很大的抗药性,所以只能在化学农药的使用上不断增加,还达到灭虫的效果,这样用药量就在不断的恶性循环中用药量越来越大,同时,农药虽然对害虫起到了消灭的作用,但在杀死害虫的同时也导致害虫的天敌受到杀害,从而使农业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土壤受破坏程度较为严重,农产品上农药残留过多,不仅给人类的健康还来破坏,同时也严重制约了农业经济的发展速度。

1.1化学农药使用过量

目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上的效果,使用量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使病虫害得以有效的控制,但大量的使用农药,不仅导致土壤及农产品上有大量的农药残留,同时农业的生态平衡也受到了破坏,环境越来越恶劣。

1.2单纯依靠化学农药

由于过分的化学农药的应用,在消灭害虫的同时,也使大量的有益生物也被灭杀,使生态环境的平衡性受到破坏,同时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不断的增大,就导致农药的浓度得以不断的增加,早一些年里已经被控制住的一些害虫在近年内又有重新抬头的趋势。

1.3农药误用、错用现象还较普遍

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部门普及力度还不够,同时农民整体素质普遍还较低,在对化学农药有使用上的还存在着许多错误的地方,往往区分不明白杀菌剂和杀虫剂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混用和误用的情况。这样盲目的对化学农药的使用,不仅影响了药效的正常发挥,同时也导致药害的发生。同时农民对害虫的认识度不够,抓不住治疗的最佳时机,不仅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同时也会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1.4农药使用浓度逐年提高

由于长期对化学农药进行使用,这样就使害虫的抗药性得以逐渐的提高,所以为了更好的达到的杀虫的效果,只能不断的提高药的浓度,这样对植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则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导致大量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和农产品当中。

1.5喷药设备落后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农业生产当中所使用的背负式手动喷雾器,由于其雾滴直径较大,所以导致化学农药的利用率较低,不仅达不到应用的效果,同时也使农药的浪费程度较高。

2.合理有效地进行植物保护, 发展可持续农业

2.1加快新型农药的研制及推广应用

2.1.1研制开发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化学农药的技术手段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农药的使用量已开始下降,这主要是由于新研制出来的化学农药具有高效、低用量、易分解和低残留的优点。这样不仅在使用的量上有所降低,同时对土壤的环境的污染也有所降低。

2.1.2合成新的农药增效剂

当前害虫的抗药性随长期使用农药而增强, 如何延缓或解决抗药性问题, 是农药研究和害虫防治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增效剂对代谢解毒酶系的抑制来作为降低害虫抗性的手段之一, 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开发研制新型有效的农药增效剂, 是提高农药防效, 减少用药量,使现有农药品种发挥更高效能的有效途径。

2.2加快昆虫生长调节剂的推广应用

昆虫生长调节剂类农药只作用于昆虫, 干扰昆虫的正常生长发育, 从而控制害虫发展。它无毒、无害、无污染, 不杀伤天敌。在日益强调保护环境、发展可持续农业的今天,开发推广应用活性高、选择性强、具有较好环境相容性且成本低的新型无公害农药, 理应成为必然趋势。

2.3开发利用有益微生物

微生物农药专一性强, 无公害, 无污染, 但由于微生物农药见效慢, 杀虫谱窄, 受环境条件影响大,限制了其广泛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 若微生物农药能配合其它防治措施, 就可以有效防治虫害, 且可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2.4发展生态农业, 利用有效生物控制病虫害

我国所倡导并实施的生态农业, 利用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和现代科学技术, 通过人工设计、生态工程, 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形成生态上和经济上的良性循环, 实现可持续发展。这种持续发展必须使土地、水和动物、植物种质资源得到保护, 有益生物得到保护, 建立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利用其中的有益生物来抑制病虫害。其重点是做好瓢虫、寄生蜂、寄生蝇、捕食螨、食虫动物等天敌的保护和利用, 并配合化学农药、化肥的施用来获得高产稳产。

2.5利用生物工程技术, 培育抗病虫作物及其品种

基因工程的基因重组技术, 使人们已经能做到按照设计的“图纸”对不同生物的遗传物质——DN 段, 在体外进行人工“剪切”、“组合”和“拼接”, 重组形成新的DNA, 然后注入或通过载体转入受体生物细胞内, 从而培育出人类所需要的新品种或生物类型。生物工程技术进行病虫害防治具有安全、高效、选择性强、连续性强且无污染的防治效果, 可能成为高科技农业条件下植物保护的发展方向。

2.6试制植物病害免疫剂

对于一些流行快、发病重、损失大的植物病害,可考虑研制免疫剂, 通过喷施免疫剂或用免疫剂拌种来减轻病害造成的损失, 也许属于植物保护的创新课题。

2.7更新喷药设备

加大对喷药设备的研究力度,从而使其向超低容量方面发展,使其喷雾直径缩小,从而提高化学农药的药效和效果。

2.8提高农民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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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法保护为主

不可否认的是,公法保护的确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的保护,且在很长时间以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产生便是这种共识的很好佐证。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其一,政府投入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由于职责繁多,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保护中。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保护需求的巨大落差,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得不到有力保护。其二,公法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公法保护模式通常借助公权力进行,而公权力本身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通常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的决定权,权力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进而导致在诱惑面前以权换钱。

二、私法保护――套用知识产权模式

(一)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具有较大相似性,且私权保护模式较好解决了利益分配的不均。但是,作为采用著作权模式保护的代表性公约――《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客体。该公约所采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要求作品从未公开出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等通常早已流传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群体性及传承性决定了口头传说等的广泛流传,从而无法保障作品从未公开。其次,对于保护期限,该公约仍然采用了有期限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并不应当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就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设置保护期限成为该公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又一大缺陷。

(二)商标权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的组成要素,比如某个著名的传说、民歌的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而在此之前又没有他人将其作为商业性识别用途,则其在理论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使用的。比如澳大利亚,由于人们意识到土著文化的魅力,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土著民族的语言、图案及标志等注册成为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的确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权利主体确定的保护。但是,采用商标模式仍然避免不了著作权模式中主体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部分属于群体性的主体,多数的商标注册人并不能代表保有人群体,商标持有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很难反馈给群体性主体。由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商标持有人获得了大部分利益,而真正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屈指可数。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制度,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是商标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2001年12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地理标志被明确地纳入了商标权的范畴。在国际上,依据TRIPs协议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识别商品来自于某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该地理身份赋予了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由于地理标志具备地缘性、品质标志性及文化遗产性、共有性及区别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采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克服了著作权及传统商标模式的某些弊病。一方面,其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能够将权利赋予一群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正好吻合,尤其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保护客体上,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通性。例如武夷岩茶,代表的只是武夷山地区的岩茶,也只能被用于此地区的岩茶商品。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武夷岩茶又同时包含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制作武夷岩茶的传统手工技艺。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由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之着眼点并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仅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规定范围的狭隘性阻碍了TRIPs协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大作用的发挥。

(三)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界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专利权保护模式在内容上也同样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采用专利权模式还存在一些客观的问题。第一,专利保护要求新颖性和创新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世代相传,且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因而比较难达到专利权对于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第二,采用专利权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传承人为了申请专利保护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这在现实中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群体性主体根本承受不了的。因此,在现实困难面前,专利权保护模式几乎成为了摆设。

参考文献

[1] 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J].民族艺术研究,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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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也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同时,作为历史的记录,档案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档案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又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这就从客观上推动了我们对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一、档案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分析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实现。

(一)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具有保密性,包括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鲜为人知。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做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但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之初,就应妥善处理好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的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并不太引人注目,但在网络化的今天,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问题相对更加突出。比如,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档案网站可以利用一些追踪软件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

档案网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收集个人资料并非出于恶意,目的是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挖掘,找出可能连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档案信息消费习惯或消费需求,改进服务工作,这是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开发“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但是,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例如有的网站拒绝为不提供个人资料的用户服务)收集个人资料,就是侵犯用户对其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主要出现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

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又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又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比如,第三方可以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资料,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无疑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三)个人资料利用中的隐私权问题

不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是档案信息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第三个原因。

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档案利用必然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档案被自由利用,就可能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混乱,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给社会的安宁团结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好档案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是档案利用工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因为这种侵权涉及档案馆的管理职能及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常规使用,所以控制和防止此种侵权的困难较大。比如,档案馆将用户为了特定的目的提供的个人资料出于业务需要用于未经授权的另一目的上,包括但不限于向别的档案馆提供该资料,且未限制该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虽然这种利用个人资料的方法对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应得的保护甚至被人们所忽视,这无疑给档案信息服务工作带来了一定隐患。在目前我国隐私权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人们在普遍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在开放利用中忽视隐私权保护的行为还能被社会所容忍,但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增强,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不能很好地贯彻法律的规定,忽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要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就必须走依法治档的道路,进行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建设。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有类似说明。

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档案利用是涉及隐私权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利用时应区别对待,通过控制使用这些涉及私益的档案,限制其利用范围,使隐私权受到必要的保护,做到合法利用。

做好档案信息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档案界和档案馆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制定档案行业的隐私权保护政策

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的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教学效果显著。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还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眼位置予以明示,内容包括: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相关免责条款。

档案法律在以后的完善健全过程中,要着重注意解决一个问题,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在档案利用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得不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做出选择。档案部门所作出的选择要符合法律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当档案中的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档案部门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二)加强对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这是合法利用档案信息的前提条件,要求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使之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开保管,实现有关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目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这种状况亟待改善。

利用者在利用涉及隐私的档案时,只限于达到既定目的,当按规定获得对档案的利用权后,可对这些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但不得将其以现行档案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得擅自传阅、散布、发表这些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内容。档案工作者有必要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向利用者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而言,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现在已经有了Cookies软件管理工具、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档案网站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也有很多种,比如:档案馆为了禁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个人资料,可以通过设置本网站运行的服务器,自动使电子邮件传输到一个预先指定的服务器目录机密邮箱,只供获得授权的人查阅。

(三)提高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性

“自律”是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即通过档案馆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在个人资料收集、存贮、传输利用中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1.档案馆应开展档案开放利用的鉴定工作

组织鉴定小组及时鉴定需要开放利用的档案,着重分析档案涉及隐私的内容和本馆档案的类型,从而确定哪些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控制范围。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馆还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避免所有的档案馆人员都能接触到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倾向、、犯罪记录等),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馆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对于已到开放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拟开放档案组织认真鉴定,以决定包含个人资料的档案的开放时间、开放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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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立体保护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95-02

1 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现状

(1)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

“老字号”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根据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China Time-honored Brand)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老字号”广泛分布在餐饮、零售、食品、医药、居民服务等众多行业,多数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本身是历史沉淀的一个文化符号,一个金字招牌,也是一种无形资产老字号。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表现在著名的字号(或品牌),历代传承的良好信誉,精益求精的技术,独特工艺(或绝活)和传统秘方等方面,这些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及文化价值。

长期以来,由于经营理念较陈旧、产品创新不足、企业人才流失严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等企业内部问题恶化,再加上企业改制推动不力、政府扶持力度不足、旧城改造拆迁不利等外部环境影响,大部分老字号企业举步维艰。现存的1600多家老字号,20%长期亏损或者已经倒闭;70%勉强维持;只有10%经营状况良好。

近几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老字号转制成股份制或民营企业,不少企业仍存在产权不清问题,造成“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的大量流失,涉及老字号的侵权案例也越来越多,使得老字号问题雪上加霜。

尽管如此,“老字号”作为城市发展的根基,蕴含着丰富的商业元素和传统文化,具有着巨大的无形资产价值,值得我们再次挖掘、传承与发展其品牌的知识产权价值,这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

(2)我国法律对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我国法律对老字号没有特殊的保护机制。目前的法律保护途径表现为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还有位阶更低的一些行政文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企业商标实行注册在先的原则,最先申请注册的人,如果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他人未提出异议,就拥有优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禁止权的范围是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功能上来说,老字号属于商标范畴,具有一种独占的排它性,可以作为商标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其审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在所属行政区域领域内同行业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不予登记。但没有明确他人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是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企业名称必须具备字号(商号)和组织形式两个必备要素。企业名称专用权具有一种区域性的排它作用。通过实现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我国在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一种有目的的排他性,例如,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是防止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竞争秩序。

“老字号”的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商号则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为避免搭便车、傍名牌、用与老字号外包装相近似的标识进行销售的不法现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构筑了对老字号的法律保护网。此外,驰名商标涉及到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保护和弘扬,已经有许多老字号品牌被列入驰名商标之内,由国家工商管理局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给予特殊保护。这些规范的内容莫衷一是,并存在交叉或空白之处。正因为法律资源的分散化,在实践运用中就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

2 武汉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1)武汉老字号企业的发展现状。

据调查统计,武汉“老字号”企业原为125家,目前只有51家“老字号”企业保持经营。经过多年发展,围绕“老字号”形成了一大批具有武汉特色的商品及服务,武汉“老字号”在满足消费需求、丰富群众生活、倡导诚信经营、延伸服务内涵、传承和展现优秀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中,武汉入选的老字号企业仅19家。武汉老字号逐渐失去了往日的魅力和光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纠纷不断,老字号丧失品牌美誉度;其次,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老字号受到较大冲击;最后,跨国集团公司垄断经营,老字号市场日渐萎缩。因此,在转变发展方式的后危机时代,引导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传承传统地域文化和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利用品牌优势振兴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武汉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

①商标保护的问题。

未注册商标抢注的问题。老字号发展和传承最主要的还是通过商标来保护,防止商标被抢注是老字号面临的首要问题。商标是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别性标记。注册商标无疑享有商标权,理应受商标法的保护;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易被抢注,导致老字号的商标维权异常艰难。如“福庆和”、“老万成”在国内,“五芳斋”在澳大利亚被抢注等商标纠纷频发。

“老字号”被作为企业名称擅自使用。“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企业品牌混淆与品牌淡化,丧失品牌知名度,从而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也影响了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如“冠生园”在南京、上海、武汉等地都有企业同时使用。即使有些老字号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但受诉讼的拖累,也耗费了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

②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他人所知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由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经营管理信息和技术信息。老字号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摸索和总结而形成的不外传的独特产品配方或制作工艺等,是“老字号”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旦流失,将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泄露商业秘密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职工流动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接待外来人员参观、考察时窃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密制度混乱流失商业秘密等。

③专利保护的问题。

专利保护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注重专利技术开发。由于缺少对企业已有技术、产品的挖掘并通过申请专利加以保护,导致竞争对手无偿占有和运用;另一方面缺少高技术含量的专利技术。有些老字号企业对科技创新重视不够,缺少通过专利制度加以保护的新技术、新产品,导致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下降。

(3)原因探析。

①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漏洞。长期以来由于缺乏保护老字号的法律法规,缺乏老字号的保护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与其实施办法均没有对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冲突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解决冲突时,使在先权力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权利被侵害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②经济利益的驱动。老字号在市场上有着重大的影响力和公众熟知度,受到消费者高度信赖。因此,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字号”的金字招牌,抢注或仿造产品牟取暴利,使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降低,造成品牌混淆与品牌淡化,品牌价值和品牌效益逐步流失。

③管理体制的欠缺。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各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只是对商标的正常使用秩序进行管理,均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但可以对本辖区内的企业的名称进行登记和管理。因此,现行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导致他人可以在不同的区域或不同行业将老字号合法地进行登记注册,出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就在所难免。

3 破解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1)宏观上,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统筹运用。

武汉市作为国家首批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加强规章制度对接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老字号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长效机制,尽快着手制定一套统一的保护老字号的地方法规,加强对武汉“老字号”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政府对武汉老字号企业的扶持发展上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引导老字号企业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工作,组织对老字号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定价,并解决品牌归属问题。支持老字号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并给予政策优先和相应奖励。鼓励老字号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在维护、丰富和提升老字号品牌文化内涵的同时,吸纳创新因素,促进对“老字号”品牌无形资产的充分发掘和战略性运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老字号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的行为。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加快在境外商标注册,并为老字号企业跨行政区域维权活动提供智力支持。积极引导和支持老字号企业不断加强自我维权意识,提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微观上,老字号企业应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立体体系。

①强化商标保护水平。第一,老字号要防止商标的抢注。一方面,强化商标先行意识,重视域外保护,积极主动地注册和维护商标;另一方面,适当构筑防御网,普通商标可以注册联合商标,驰名商标可以注册防御商标,既有防止消费者误认来源的作用,又有防止淡化自己商标的作用。第二,老字号要积极发展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在我国享受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之大,有助于老字号获得更充分的保护。第三,挖掘老字号经济权益。将“老字号”的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转让或有偿使用,或以字号的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嫁接,重新激活闲置商标,避免被注销或抢注的命运。第四,保护老字号企业名称,核心是保护字号权。将企业名称权和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有发展电子商务需要的老字号企业,尽快注册网络环境中的域名权,预防恶意“搭车”抢注的不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第五,加强国际市场监测。定期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企业一旦发现商标在他国或其他地区遭抢注,利用法律手段尽力抢救。

②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形成一套完整而周密的保密措施,老字号便有了长盛不败的基础。首先,老字号企业要建立保密制度体系。企业应增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重要的档案、文件、图纸应专人负责保管,防止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其次,老字号企业要规范对人员的管理。对于接触企业秘密的雇员,因限定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严格雇佣合同管理,应要求雇员在工作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应承担保密义务,否则将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止人才流动带走企业的商业秘密。最后,严格对外交流上的保密管理。对外技术转让合同中应增订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参加展会时不应突破保密的底线,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③强化专利保护水平。梳理现有的专利产品和项目,研发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以专利保护为依托,实时地将老字号企业的最新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专利注册,以期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对于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易被解密的部分,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对于容易被解密的部分,可以考虑申请专利保护,使其保护进入稳定可靠的状态。此外,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尚不保护立体商标,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的设计,可以转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参考文献

[1]郑海味.论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新西部,2009,(8).

[2]黄尚刚.武汉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J].科技与法律,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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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U664文献标识码: A

经济的高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向工业化国家转型的进程逐步加快,作为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由于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这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规模快速扩张造成污水处理规划的矛盾。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对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方针。但在城市化密集的状态下,城市污水的处理是采用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成为了污水处理规划中出现的一个矛盾。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便于运行管理、节省建设投资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系统庞大、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近期的管网系统功能差等缺点;分散处理方式,是由开发商建立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由于其对小区内的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因此具有不受大市政污水设施建设进度影响的优点,但由于其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因此也具有因技术、资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不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缺点。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城市污水系统建设以及优化运行和环境保护都有着极大地影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2、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存在资金缺口。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国际援助和政府投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且不够强大,国际援助也只是能解决小部分的资金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的多数城市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很大一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短缺得不到及时的扩充与设备更新,导致其污水处理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速度,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运行。资金欠缺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很多在建的污水厂待建甚至停建,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资金缺口无法保证城市污水厂的建设,达不到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3、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中的运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持续正常的运行,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污水处理能力。此外,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上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外,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过程和设备,也是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4、多数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不达标。目前存在着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在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后达到了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而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难以合理处理这些污泥,而造成污泥处理难以达标。这些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污泥,同样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二、城市污水治理工程中的对策与措施

1、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排水法,同时建立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同时,国家应该针对污水治理产业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在有必要的时候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快其产业化转型的进程。而针对地方的各级政府,就应该在充分考察本地区的实地条件,实际污水处理状况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政策。力求达到污水处理技术合理、管理水平科学先进。使污水治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2、增多建设资金筹措渠道。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这种单一的集资方式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是污水处理过程建设得到切实的提高与发展,就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多污水处理过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比如可采用以下一些筹资方式:个人投资、集资、BOT方式、发行建设债券、发行环保彩票等。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使其在财政上得到强有力的保证,市污水处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3、加强污水处理新技术的开发研发。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

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能力。目前,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引进使用了一定量的现代化设备,使得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在污水处理中随之而产生的大量污泥,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这些没有被重视的,未能给予妥善处理的污泥,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污水厂污泥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颗粒、有机物、致病细菌等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大地危害。因此,我国应加快污泥治理工作,使其达到快速发展,提高其污泥处理能力。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泥,应该采取填埋、焚烧等相关技术进行妥善处理,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结束语

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充分体现了我国目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路线。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日益增加,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在环保产业的发展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期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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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只有准确的界定了网上消费者的定义,才能谈的上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现有的三种典型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是都适合这三种情况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这一点在这部法律的名称和总则中有明显的体现。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消费者做出明确的定义。这就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问题,尤其是在网上虚拟的市场环境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的确定本身就比较有难度。因此从法律立法的宗旨是保护弱势群体这一角度来考虑,我们来分析在三种典型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的界定。

1.在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模式中,由于交易双方是以一个单位集体的身份参与市场交易过程当中,就其所具有的实力很难将其中任何一方视为交易中的弱势一方。而且从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定义和《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对消费者定义。因此这种模式中的交易不属于本文要讨论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2.企业和个人的交易模式中存在企业身份的经营者与个人身份的消费者。在这种模式中消费者是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而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使个人消费者明显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因此这种交易模式就像网下个人同商家的交易那样存在着非常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3.个人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是目前发展最快、规模最大、交易次数最频繁的一种,涉及面也很宽。在这种交易模式中虽然交易双方都是个人身份。但是作为销售者的一方的个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并不确定的身份信息,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个体无法对其信息做出真伪鉴别。而且大部分的销售者网上经营存在着非常明确的盈利的目的,这就具备了商业销售的明显特征。而且借助网上商店的虚拟特性,他们可以将店铺的规模和商品的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当中的商家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惟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另外因为很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平台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因此也不排除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的可能性,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这一切都使作为消费者一方的个体处于弱势。因此这种交易模式也属于本文要讨论的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1.在线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问题。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使得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大大放宽。一个主体通过比较简单的验证就可以成为某些交易平台的会员,并进行交易。而消费者并不能确定他的真实身份。很多网上的其他行为例如网络欺诈、网络虚假广告、信用度低、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等问题都是因为交易主体身份的不确定性造成的。因此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身份的确定。这样才能约束交易双方,并为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创造基础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解决的方法是:要切实建立完善的第三方身份验证机构,并保持这个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由他来负责专门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接受交易主体申请数字证书,核实情况,批准或拒绝申请,颁发数字证书。管理、搜索和验证证书等职能。

2.网上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方面,电子商务需要信用体系,而信用体系也很可能最先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广泛的应用并体现其价值。因为电子商务对信用体系的需求最强,没有信用体系支持的电子商务风险极高。而在现有的一些网上信用评价体系其作用也仅仅局限在交易平台自身的范围,还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范围的信用评价及其考核体系,缺乏强制性。这就使信用评价体系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大打折扣,也是很多网上侵权事件的产生根源。

针对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是:加强全社会公开信用评价体现的建立,并把信用评价考核同经营者的其他方面相挂钩。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将记入其不良档案,并承当相应的后果。从而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将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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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也是记录隐私的重要载体,同时,作为历史的记录,档案中的许多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档案工作和隐私权保护有着必然的联系。蓬勃发展起来的网络环境在改变档案信息收集、整理、贮存、传递、利用的传统模式的同时,也使隐私权保护呈现出新的特点。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这也从客观上推动了我们对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探讨。 

一、档案信息服务中涉及的隐私权问题分析 

在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于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档案信息化进程,促进档案社会价值的发挥。 

(一)个人资料收集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是一种重要的原始信息,且具有保密性。其中包括公民的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大多数鲜为人知。虽然档案法对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制定了档案的开放期限,但其法律相对方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于个人重要档案信息没有给予明确的说明。事实上,在档案所有人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或档案馆自行收集关于公民的档案之初,就应妥善处理好隐私权问题。 

隐私权保护问题在传统的个人资料收集过程中并不太引人注目,但在网络化的今天,档案馆通过网络收集个人资料变得快捷化、自动化、详细化,隐私权问题相对也就更加突出。比如,档案网站在接受访问时往往要求用户提供若干个人资料,包括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职业、收入、工作单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档案网站可以利用一些追踪软件来持续掌握用户的网上行为,判断他们的档案信息消费特点。 

档案网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收集个人资料并非出于恶意,目的是通过对个人资料的分析与挖掘,找出可能连用户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档案信息消费习惯或消费需求,改进服务工作,这是网络环境中档案信息服务和信息产品开发“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但是,档案网站在用户毫不知情或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例如有的网站拒绝为不提供个人资料的用户服务)收集个人资料,就会侵犯用户对其个人资料的占有权和支配权。 

(二)个人资料传输和贮存中的隐私权问题 

档案信息传输和贮存过程中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主要出现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 

网络本身的安全性并不十分可靠,这是档案信息网络化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又一个原因。由于技术的不完善,第三方(如“黑客”等)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既可以发生在档案馆与用户通过网络传送个人资料或不同的档案网站之间共享个人资料的某个环节,也可以发生在档案网站贮存个人资料的过程中。比如,第三方可以直接侵入档案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观看、篡改、传播个人资料,如果这种行为是出于恶意,那么当事人的隐私权无疑将受到极大的威胁。 

(三)个人资料利用中的隐私权问题 

不恰当地利用个人资料是档案信息服务中可能产生隐私权问题的第三个原因。 

档案利用与隐私权保护之间存在着矛盾,档案利用必然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如果涉及隐私的档案被自由利用,就可能导致政治与经济活动的混乱,使社会公民产生生活危机感,给社会的安宁团结带来不利因素。因此,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好档案利用与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是档案利用工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这种侵权往往涉及到档案馆的管理职能及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常规使用,所以控制和防止此种侵权的困难较大。比如,档案馆将用户为了特定的目的提供的个人资料出于业务需要用于未经授权的另一目的上,包括但不限于向别的档案馆提供该资料,且未限制该档案馆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虽然这种利用个人资料的方法对用户的合法权益并无损害。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公民的隐私权得不到应得的保护甚至被人们所忽视,这无疑给档案信息服务工作带来了一定隐患。在目前我国隐私权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在人们普遍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在开放利用中忽视隐私权保护的行为还能被社会所容忍。但伴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加强,档案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如不能很好地贯彻法律的规定,忽视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那么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档案信息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档案信息服务中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要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得到保护,必须走依法治档的道路,进行相关方面的档案法律建设。目前我国《档案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信息所涉及的隐私权问题,仅在部分条款中作有类似说明。 

在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档案利用是涉及隐私权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利用时应区别对待,通过控制使用这些涉及私人权益的档案,限制其利用范围,使隐私权受到必要的保护,做到合法利用。 

做好档案信息服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档案界和档案馆还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制定档案行业的隐私权保护政策 

1997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该文件对于有效预防在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中发生对个人隐私的侵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各类档案部门以此项规定作为政策指导和保障,结合各自实际馆藏状况,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收效显著。不仅如此,档案学会和档案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并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内容包括: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方式、范围;对个人资料提供保密和安全措施的承诺;告知用户的请求阅览权、补充修正权、删除权、诉讼权等以及相关免责条款。 

档案法律在以后的完善健全过程中,要着重注意解决一个问题,即档案信息开放服务过程中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在档案利用实践中,我们有时不得不在保护公民隐私权和维护公民知情权之间做出选择。档案部门所作出的选择要符合法律利益最大化原则。如当档案中的隐私涉及共同利益、公共需求、政治利益时,档案部门就要偏向于后者,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需要,从长远来看,根本上也符合隐私权主体的利益。 

(二)加强对个人档案隐私权的管理与技术保护 

1.在档案管理中采取措施 

这是合法利用档案信息的前提条件,要求对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进行鉴定与区分,使之与一般档案区别对待,分开保管,做到有关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目前,档案法规对涉及公民隐私权档案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这种状况亟待改善。 

利用者在利用涉及隐私的档案时,只限于达到既定目的,当按规定获得了对档案的利用权后,可对这些档案进行阅览、复制和摘录,但不得将其以现行档案法规中明令禁止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得擅自传阅、散布、发表这些涉及他人隐私的档案内容。档案工作者有必要在提供档案信息服务过程中向利用者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2.网络化过程中的保护手段 

相对于传统的纸质档案而言,在档案信息网络化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技术保护手段可谓多种多样。现在已经有了cookies软件管理工具、个人隐私偏好平台(p3p)、加密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由用户自己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档案网站保护个人资料的技术也有很多种,比如:档案馆为了禁止未获授权的人截取或查阅个人资料,可以通过设置本网站运行的服务器,自动使电子邮件传输到一个预先指定的服务器目录机密邮箱,只供获得授权的人查阅。 

(三)提高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性 

“自律”是档案馆保护隐私权的一条重要原则,即通过档案馆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收集、存贮、传输利用中的行为,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的。 

1.档案馆应开展档案开放利用的鉴定工作 

组织鉴定小组及时鉴定需要开放利用的档案,着重分析档案涉及隐私的内容和本馆档案的类型,从而确定哪些档案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控制范围。对个人资料的重要程度划分等级,以决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档案馆还要建立一些规章制度,避免使所有的档案馆人员都能接触到敏感的个人资料(如出身、种族、政治倾向、宗教信仰、犯罪记录等),确保只有经过批准的档案馆人员才能收集、查阅、传播这些个人资料。对于已到开放期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拟开放档案组织认真鉴定,以决定包含个人资料的档案的开放时间、开放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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