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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2 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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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局限性

篇1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转贴于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缚,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和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强调社会利益也不能动摇其个人主义的哲学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无法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

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

注释:

[1] 林晓镍.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J] . 河北法学,1997 , (2) .

[2] 冯彦君.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 . 社会科学战线,2001 ,(3) .

[3] 李功国. 民法本论[M] . 兰州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篇2

JEL分类号:G21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63-08

一、引言

流动性作为金融资产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一直未能受到监管层和投资者的足够重视。1987年纽约股市黑色星期一、198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及2007年由美国次级债危机引爆并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等,让人们关注并思考这些事件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主体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会在此集中表现,并通过证券市场的连锁反应传导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本文将流动性的概念区分为流动性水平和流动性风险两个层面,在此基础上利用中国证券市场的数据来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在流动性的具体测度指标选择方面,我们应用杨朝军等(2008)的非流动性指标来测度流动性水平的高低,并定义流动性风险为流动性水平未来的不确定性,具体用非流动性指标的波动方差来测度。从我们近期对15家机构投资者的市场需求调研结果并结合对中国股市历史数据的分析,发现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所存在的问题重点已经不是流动性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是流动性风险过大的问题,这与Persaud(2003)所认为的“金融流动性管理的主要挑战并非来自于流动性平均水平,而是流动性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的观点思想基本一致。

二、流动性风险的认识

流动性风险是与流动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反映的是流动性水平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即流动性水平变化的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按照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可分为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来自投资者外部冲击造成的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种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个证券的流动性水平下降。从而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执行成本;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再平衡操作时,由于自身交易速度或交易规模等原因,使交易不能按照事前期望的价格成交的风险。外生的流动性风险是系统性的风险,比较难以避免和控制,但内生流动性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

流动性黑洞是流动性风险表现出的一种极端情况,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在短时间内大幅下降直至消失的状况。尽管流动性黑洞从表面看是由市场的内在行为所引起的。但外生流动性风险是处于主导地位的(Persaud,2002)。流动性黑洞是由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改变所导致的,当投资者交易行为由多样性转变为一致性时,整个市场将出现只有卖方而缺少买方,市场流动性大幅下降,被抛售的资产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这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直至流动性消失殆尽,导致流动性黑洞的产生。由此可见,流动性黑洞的源头主要在于外部的冲击,这主要表现为相关政策、事件等信息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通过对外部冲击信息的判断,为满足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等约束将打破投资者交易的多样性,使得部分投资者面临流动性短缺时,他们就会转向投资组合中流动性较为正常的部分,以满足他们所需要的流动性,同时也将其当前投资组合中的其他资产存在的一些流动性压力通过价格的急速下跌扩散出去,导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乃至黑洞的产生(Lowenstein,2001)。流动性黑洞一旦出现,资产的价格表现为在没有重要新闻事件的情况下狂跌,而且在接下来的相当时段内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没有复苏回弹的表现。

伴随着1987年的纽约“黑色星期一”股灾,一些学者的研究开始关注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联性,如Greenwald和Stein(1988)的研究认为流动性提供机制的崩溃导致了股价的持续下跌;Amihud et al.(1990)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流动性受到强烈冲击带来的流动性不足导致了股票价格的异常下跌,而无法预期的抛售压力和流动性的重新评估又进一步加速价格的下跌。已有的对流动性黑洞形成的研究可从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展开,从理论角度研究的学者主要认为由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同投资者之间因对信息的认识偏差导致需求曲线反向弯曲,从而导致无信息的价格变化和离散的价格跳跃,由此产生多重均衡的交替实现(Xiong,2000;Gromb和Vayanos,2003;Badevy和Veronesi,2003):也有一些学者从做市商的角度,认为当做市商不能满足较大的流动性需求时,市场流动性将消失(Gennoue和Leland,1990;Morris和Shin,2002;Brun-nermeier和Pedersen,2002);还有一些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构建基于流动性需求的动态交易模型,认为市场流动性匮乏是交易者之间合作停止并转为互相之间“掠夺易”的结果(Carlin etal,2006)。从实证的角度验证流动性黑洞存在的相关研究文献较少,而且是间接证实流动性黑洞的存在,如Beniamin和Shin(2003)利用美国国债报价改变及带交易方向的数据,通过检验特殊波动日的点对点交易,发现价格下降引起抛售,而价格上升引起购入,表明美国的国债市场上交易和价格运动在短期出现了正反馈现象,特别是在市场具有压力时期。Felderer(2006)利用1928-1933年政府债券的日买卖价差数据。将样本区间划分为1928-1931年和1931-1933年两个区间,并计算政府债券市场非流动性的横截面以及临时变化,研究表明:1928-1931年间,非流动性主要由货币政策的改变以及股票市场波动驱使。非流动性被定价并且买卖价差反映了政府债券市场冲击能够解释债券收益率,而自1931年后,非流动性便与这些变量没有直接关联,这意味着1931到1933年政府债券市场进入流动性黑洞。

相关学者的研究刻画了流动性风险及其极端情况下的黑洞特征,但没有学者对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缺乏认识外部信息冲击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变化情况,本论文的实证研究将弥补这些不足。

三、实证分析

篇3

关键词:

虚拟经济;会计控制;掌控能力

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的建立成为当前我国市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市场经济,在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会计逐渐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能力。虚拟经济概念的产生是马克思在对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中金融依托经济循环而产生的一种钱生钱的经济模式。虚拟企业通过对会计控制能力进行提升来提升企业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弱的原因分析

1.会计计量能力不足会计计量是企业会计在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能力。当前我国虚拟企业中企业会计计量对企业预期收益进行控制。但是,企业预期收益控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其中不确定的原因较多。因此,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我国企业会计在对虚拟经济中会计计量能力进行提升的过程中仅仅是采用一种会场发展的关系对其进行研究,缺少一定的创新价值。此外,在对我国会计计量公允价值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将成为当前我国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2.虚拟经济中会计认识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虚拟企业会计在虚拟经济中会计控制的认识,使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我国会计控制中在其会计计量上一般局限于对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中的金融领域。金融领域可以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发展中会计计量的范围,从而提高对企业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不应该局限于金融领域中,虚拟企业的环境发展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会计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分析,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的领域才能够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二、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提升措施

1.提高会计计量能力会计计量能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会计计量环境和会计计量体系两方面。因此,想要提高企业的会计计量能力受限需要改善企业的会计计量环境。例如,我们对虚拟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其中不仅是一种社会的现实环境的控制,也是当前我国虚拟市场环境发展的关键内容。因此,在对会计计量环境进行改变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披露环境的方式对其市场环境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提升我国会计计量能力。需要针对会计计量体系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在会计体系建立过程中建立可验证性会计计量信息体系,这样能够是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全面,从而提升会计在工作中的公正、公平的能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建设,提高会计计量能力。通过以上两方面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2.打破会计认识局限性打破会计局限性是当前企业在对会计控制进行改进和完善过程中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会计认识也是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的一种体现。根据马克思哲学观对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与会计认识进行研究,发现二者之间为正相关关系。因此,想要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就需要对我国会计的认识局限性进行打破。例如,会计对金融领域的认识中应该增加对金融领域以外的领域进行认识。在虚拟哲学领域、虚拟经济领域等方面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认识,采用多角度的方式打破现有我国会计认识局限性的缺点。

综上所述,虚拟经济环境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空间和领域内容,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如果想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对会计控制进行提升,其中尤其以企业会计控制中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掌控能力最为关键。掌控能力是会计对虚拟经济中市场发展前景、市场信息等掌控的一种能力。因此,未来在虚拟经济环境下会计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内容,需要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管理的目标,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银峰.虚拟经济下会计假设冲击与修正[J].财会通讯,2014,31(1):81-83

[2]王秋红,汤湘希,陈丽.基于会计控制论视角的资产概念重述——兼论2013年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讨论稿)》[J].当代财经,2014,12(3):118-128

篇4

( 一) 现代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性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样也是社会文化进步的历程,而在此过程中,民商法同样也在不断发展成熟,并且形成固有的文化历史沉淀基础。从18 世纪的初次工业革命作为起点,社会资源被重新配置,社会分工产生变化,民商法正是产生于这个巨大的背景之中。民商法出现最初是为了解决人们在劳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与矛盾,以此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人们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民商法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发扬着责任精神,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商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标志。因此民商法能够代表社会文化方向的进步,符合自由精神。

( 二) 现代民商法的高度适用性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部分商人罔顾职业道德,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在竞争中使用非法手段,伤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这种现象导致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实际上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但是良性竞争的环境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进步等,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恶性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损害,且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代民商法需要针对当前时代背景和环境,包括商人以及普通市民等不同角色,因此必须要具备充分的适用性。

( 三)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层面上的先进性

从文化层面上而言,现代民商法具有先进性特点。首先现代民商法趋于自由与平等,力求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视为最为根本的目标,同时在文化层面的先进性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具有严谨性和逻辑性,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修改方面提出严格的标准。因此可以得到结论,当前社会环境的的稳定发展与进步与现代民商法所提供的制度上的保证密切相关,是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 一) 现代民商法局限性与成因

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的坚强了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逐渐的建立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了民商法,该法律的制定,是在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因此,其就具备了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中的一些缺点,从而使其发挥出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民商法的颁布,是为了达到维护私权的目的,而在法律法规中,平等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且还要对人民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当中,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处于较低的地位,较高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侵犯,从而也会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二) 解决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对策

篇5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产生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渊源。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加剧,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在这种条件下,民商法就随之诞生了。因此,民商法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民商法所体现的精神也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的精神。除此之外,民商法也提倡一种合作精神和责任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也正是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征。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与传统社会中的欺诈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鱼龙混杂的经济体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会采取不法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民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民商法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规定也是十分准确和细致的。由于民商法是要应对各种各样精明的商人,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所以,只有民商法做好这种经济的适用性,才能够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综上所述,适用性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性的特征。

(三)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的文化

现代民商法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而且现代民商法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共同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民商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等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这些特征,为民商法提供了一种目标性,让民商法的针对性更加强,而民商法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也使民商法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得到了保护。因此,只有弘扬民商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与解决措施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民商法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社会民商法也具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是与现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因此,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也是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体现的是自由竞争,而社会民商法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弊端也是现代民商法自身局限性产生的根源。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在这种体制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财富不断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就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除此之外,社会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的财产自由,而对社会生产当中的财富分配不作出规定,如果社会财富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不公平,那么民商法所维护的个人自由也是对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自由的维护,因此,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办法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民商法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生产当中的个人自由和个人的权益,而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也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首先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民商法的精神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能适当地照顾一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现代民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篇6

二、财务报表分析的内容

财务报表分析通常包括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全部内容,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报表附注等。经过对这些财务报表实行分析,推断企业的全体财务情况,方便科学决策。资产负债表一般反映的是某些特定会计时间上企业的全体财务情况,也被称为财务情况表。经过资产等于负债加全部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表能够反映企业在某些时间上所拥有的资产、必须承担的义务、企业投资者所具备的净资产需求权益等。

企业的利润表经过在表中列示企业会计期间内的收入、费用、本钱等有关科目来最后展现企业的利润,反响企业在会计期间内所发生的营业收入、税金、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对企业利润表的解析既能够实施横向对比解析,探讨利润指标的增多转变状况,也能够实行纵向解析对比,像解析企业收入本钱费用是怎样组成的,每部分的比重一般是多少等。

经过有关指标解析探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项目分别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发生的影响,经过将企业现金流量仔细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没个节点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解析也要完成横向分析和纵向分析相联合。结合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利润表等探讨解析企业现在现金存量的偿债功能、企业资产的现金制造功能,企业净利润中现金比重和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创造功能等。

三、财务报表分析的作用

(一)对企业本身管理所具备的作用

1.企业管理层能够经过解析企业财务报表实时掌握企业的出产经营情况,肯定企业的负债准与偿债能力,知道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金额与结构比例等有关财务信息;经过解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我们能够对企业的资产、负债等构造、能力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经过解析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企业对现金的创造能力。所以,经过全面解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企业的经营者能够更好地知道企业的内部管理,而且对不好的地方实行有效改正,有效提高企业管理水准,完成企业科学化管理,提高企业全体实力。

2.可以对企业的内部监督起到增强作用,而且能够更好的对企业的内控制度实行完善。经过现金与费用科目的解析,能够认识企业在资金活动与预算节点的控制与监督;经过解析对比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企业的收入支出状况,有效掌握企业在平常的购买与销售等节点的管理监督;分析财务报表中的存货,知道企业的存货管理情况,强化材料购买和库存监管等内部掌制环节。这些都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发现运营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准,完成科学发展。

(二)对政府实施监管所具备的作用

1.为政府的监管供应有效参考根据,这样可以更好的对市场经济的进展实行维护。在市场经济的管理中,政府起着对秩序保护的作用,在监管方面,财务报表起着特别主要的参考作用。经过解析企业的财务报表,政府可以实时、有效的认识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在与同业之间实行对比的时候,可以做出有效的推断,进而促进全部国民经济的发展。

2.为政府实行证券市场的监管供应有效参考。在上市公司中,特别主要的主体就是证监会,所以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着特别高的需求。

四、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局限性

(一)财务报表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财务报表分析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其重要经过对报表实行解析来实行。可是企业的财务报表自身也是存在相当的局限性的,所以让在对其实行解析的时候也会发生必定的局限性。对于企业财务报表解析的局限性,重要表现在下面2点。其一,在表现形式与数据方面,财务报表局部必定的局限性。像企业财务报表只可以对货币计量的信息实行供应,对于其他某些具有比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不能进行真实陈述。其二,因为会计估计的存在,让财务报表出现必定的局限性。企业在实行会计计算中,会牵涉到一些不肯定的数据,就会使用到会计估计,像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净残值率等,这些数据都包括有很多人为的原因,对于某些数据的估计,它们常常会由于人的不一样而出现也不一样,进而会对财务报表形成必定影响。

(二)财务报表分析外在的局限性

有时候每个部门会为了做到本部门利益,实现公司制定的每项生产目标,进行虚报、瞒报数据,再加上会计人员的会计水准,让会计报表的质量大打折扣;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解析的影响。因为会计程序办法的运用具备了很大的遴选性,而企业财务报表之间的对比性较差;通货膨胀对财务报表解析的影响。其一,通货膨胀影响资产负债表的牢靠性。因为通货膨胀,对货币性资产来说,当物价上涨,其实际采购力降低;实物资产的状情况则相反。其二,通货膨胀一样影响着损益表的牢靠性。财务报表一般反映企业在必定时期的经营结果,而不可以详细反映其经济内容的完成流程。

(三)财务报表分析主体的局限性

当代企业制度的基础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发生了很多的委托关联,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组成最主要的委托关系;会计人员的全体素质不高,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是独立性不强。一方面会计人员的全体素质不高,适当估计与推断能力比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影响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从而造成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无用;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很多是受限于公司领导,他们的饭碗与命运都把握在公司领导手里,他们的业务事务一样样受阻于公司的领导。

(四)财务报表分析中分析指标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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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层面

市场经济具有较强的盲目性,一旦经济运转过程失去控制,将会导致市场经济大幅度缩水,导致市场经济发展不稳定,严重时将会导致市场失去自我调控能力,引起金融危机。为了防止上述问题发生,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一定的干预,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为此,经济法便应运而生,将法律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已经非常的完善,可以对市场经济进行科学有效地调控,可以起到良好的干预作用,避免市场经济出现紊乱。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人经济利益,保障个人在社会经济市场中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个人的经济发展来带动整个市场的经济发展,保障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有序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同时也保护了个人的经济利益,避免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造成经济损失。

(二)法律层面

民法的功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的管理方面,单独通过民法很难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不利于对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状况进行掌握。通常情况下,民法可以对个人经济进行管理,但在整体方面却不具有调控能力,导致民法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为了对民法的局限性进行弥补,经济法可以对整体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民法和经济法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通过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规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明确的分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各自起到作用。例如:民法可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可以进行市场经济的干预与调控,使市场经济能够稳步发展,能够有效地避免经济问题的产生。另一方面,民法和经济法具有相互依赖关系,主要表现在优势互补方面,避免市场经济法律问题的产生。

二、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一)两者之间同源性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目的是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提高当时社会的生产力。在罗马时期,当时的市场经济主要以小作坊、手工业、农民等为主,通过商品交换的方式来维持自身的生活,保障市场经济能够良好地运转。当时的市场经济体现为占有形式,民法目的在于对占有关系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在市场中的利益,进而使市场的发展更加地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矛盾日益突出,如市场经济中的盲目性、无序性等问题,很难在民法中找到解决办法,导致通过民法无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管理,民法便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则表现为盲目性。为了保障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加强市场经济的调控能力,便诞生了经济法,通过经济法来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调控方面的局限性,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民法在市场经济方面的不足之处,填补了民法中的法律空白。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经济法和民法之间起到了相辅相成的作用,两者之间通常以道德准则作为交叉点,保障两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例如:民法中对道德准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诚信、公正等,这些道德准则在经济法中同样适用,说明道德准则可以作为两者的交叉点,对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经济法在维持市场经济平衡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法则是对个人的行为准则进行约束,避免个体在市场经济中违法。两者都可以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作用范围。若是超出两者的作用范围进行市场经济活动,则违反了两者的法律规定。经济法和民法调整范围的交叉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方面,两者在市场经济管理方面具有交叉范围,处于该范围的市场经济问题可以统一进行管理,从而提高市场经济的管理效率。另一方面,两者不交叉且相互独立的部分,需要通过道德准则等方面进行连接,使两者能够形成相互统一的关系,更好地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调整形式互补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调整形式方面具有一定的互补性。民法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主要作用对象为人,属于个体范畴,对人的行为规范进行限制。经济法作用对象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人与经济的关系,保障人与市场能够和谐相处,通过限制人的行为来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经济与市场的关系,保障经济能够对市场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市场经济状况进行调整,使市场经济更加地稳定。从两者的调整形式来看,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人,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为市场经济,这样便建立了人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保障两者能够和谐发展,既不能损害到个人的利益,又要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由此可见,两者形成的互补关系可以有效地改善个人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保障市场经济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此外,两者之间形成的互补性还可以消除个人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使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

三、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一)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民法一般强调的是个体,将人作为管理对象。经济法一般强调的是市场经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性作为主要目的。例如:在纳税方面,民法强调的是纳税人应该怎么做,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纳税者。而经济法强调的是纳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通过良性税收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社会市场的稳定性。经济法和民法的作用对象不同,使得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进而使两者产生一定的区别。在权利属性方面,民法可以赋予人民群众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权等,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市场活动,并且不可以违反民法中的规则。经济法则是以市场作为参考依据,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影响,规范人的市场行为。例如:当某种物品发生通货膨胀后,将会导致物品价格降低,这种影响为市场方面的影响。为了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控,需要间接地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使物品能够在其他地区进行售卖,进而有效地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保障市场能够稳定期发展。

(二)调整特点不同

经济法具有公共性、干预性等特点,对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规定,使市场经济具有良好的发展关系,从而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地调整与把控。民法具有平等性、公正性等特点,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既要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又要平等、公正地对人的行为进行管理,保障民法能够顺利地落实。在经济法中,平等、公正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其作用对象应该是人的行为,通过行为的平等、公正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民法中,公共性、干预性并不适用于人,作用对象应该是市场经济,通过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来保障市场能够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主要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民法作用对象为人的行为,而人身关系却不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市场经济同样不属于民法的范畴。由于两者的调整特点不同,使两者形成了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虽然特点不同,但却有密切的联系。

(三)主体对象不同

经济法和民法具有不同的主体对象,因而在法律主体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如下:在权益方面,经济法维护的是市场经济权益,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经济稳定,降低人为因素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民法维护的是个人权益,目的在于个人能够在市场中更好地发展,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主体对象方面,经济法涉及商户、公民、企业等,民法主要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两者在主体对象上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民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生命财产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市场经济稳定,这也就导致了两者的主体对象不同,民法强调主体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无此要求。主体对象的不同使得受保护的主体不同,只有两者之间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利益本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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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财务会计 局限性 信息质量 影响

依据决策有用观,财务会计就是以为信息运用者提供更好的决策信息为目的的,不过在新的社会形态背景中,财务会计的局限性给会计信息品质带来很大的影响。

一、财务会计的局限性

1.金钱计量假设造成的局限性

金钱计量假设的是指,会计要经过金钱计量来对公司的经济实在的力量进行核计,而那一些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计量的经济信息就不能放到会计核计生产进度报表中,举个例子,像公司的人力资源是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计量的,所以,它就造成了财务会计的局限性。

2.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造成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原则是说财务生产进度报表中的有关资产等条目需要将获得时的成本作为根本,而不能把目前的市场买卖的价格或其他价钱为计量的根基。历史成本的会计标准样式,一般是把币值不变当成基本条件的,不过这种币值不变的状况不太容易掌控。历史成本计算价钱的原则再事实基础方面相当匮缺,它能够供给的会计信息是否可靠也另人起疑,这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的价格在社会背景中变化,历史成本下的资产很不容易进行稳固的核计,它的利润也没有办法真实的反映它的经营成效,这直接造成了公司会计信息的虚假性,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会计生产进度报表也就得不到真实额表现。

(2)不能呢狗狗对固定资产的更新进行及时地保障。

(3)不能够将投入资金的全保状况准确德反映出来。会计信息在历史成本下缺乏真实性,这些会计生产进度报表给公司带来的是不真实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这些都会导致运用者一些不正确的决策的产生。所以,历史成本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带来了很重大的影响,继续往前将对会计目的的成功实现造成影响。

二、财务会计的局限性对会计信息品质的影响

1.完整性

有形资产是传统的财务会计和报告的重点,不过遭受传统财务会计标准样式的限止,自创商誉、人的劳力资本和智力资本等无形资产都不能够进入了财务生产进度报表,然而,这些个资产同时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加之知识经济的不断更新,这些个资产已经着手对有形资产进行逐层代替,它们将变成公司财富的主要出处。

2.时效性

到现在为止,财务报告都是定期为运用者提供信息的,通常是用年份、季度作为报告的载体,这也是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一种传统的形式。然而,但这种信息提供的形式不具备很好的时效性,会有信息滞后、不符合当时的需要等问题,这导致了运用信息的人不能够趁早的获得正确的会计信息。

在财务会计管理中,对历史成本的脊梁据有很重要的意义,不过因为财务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历史成本在大多数时候也仅仅是对以往的财务信息的反馈,价钱变动的影响都要等到有关的资产或背债成功实现或者全部偿还的时候才能够被反映出来,鉴于相关问题的显现出来使得决策者很难真正意义上对会计信息进行利用。

3.供求关系的影响

作为一种特别的信息产品,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会计信息作为商品就有其自身的市场,会计表报是会计信息商品的主要载体,商品的供应者会计财务生产进度报表的供给人,他是具备独一性的主体;需要商品者就是要运用这些信息的人,他们具备广泛性,这是由于会计信息的运用者可以区别为不一样的组织和个人。由于信息运用者们需求它为其供给不可缺少的决策信息,所以会计信息才会有其自身的市场。正因为这个,信息需要者们为了自身的经谋利益,企求公司的真实会计信息,然而信息提供者们常常供给一些不令人满意的信息,这就使得整个供求关系中的矛盾产生了。

4.道德观念的影响

向社会形态揭晓准确的公司打理信息是财务会计主要担任的工作,所以,会计不可以摆脱出工作外的集体活动,财务担任会计职务的人也同样不可以,既然存在于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中,就都要遭受社会形态中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因为市场经济的进程在不断的迈进,社会形态中的有的不好的想法对担任会计职务的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考虑到每个人受教育的程度、文化素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他们的思想觉悟也都不一样。不过,纵然担任会计职务的人的综合素质普遍偏高,然而因为会计办公的社会形态性,也表决了会计信息品质必将遭受种种不好的思想道德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对担任会计职务的人的素质能力进行培养,并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观念,从而进一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行保障。

三、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处理办法

其实,我国的会计信息品质相对很差,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公司的信息有真实性的问题。为了使得信息更加真实有必要对管理加大力度,考虑财务会计自身的局限性问题,接合实际,多种方法相结合,找寻有效的办法来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

首先要做的就是增强会计信息的辨别,减损会计信息中出现的差错。此外,要树立健全管用的约束制度。另外,还要树立相对性的监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公司,务必责令整改,不整改的公司,依照相关的法规对有关人员施行责罚。

四、总结

总的来说,会计信息自身的局限性,导致了会计信息仅仅是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失真具有其客观性,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不过,我们还是应该尽力提升会计信息的品质,采用科学的观点对相关因素的可控性进行界定,使得会计信息的质量得到尽可能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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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几十年来,我国一直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民商法在推进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矛盾在于如何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与实现保护个人主义两者达到均衡。所以民商法的局限性也就体现这个方面。为完善建设现代民商法,必须加强对民商法本质的探讨。

二、民商法的先进性

(一)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先进性

在社会文化的不断进步中,民商法的形成也有自己的文化历史基础。自18世纪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社会人力资源也重新分工,民商法由此产生了,民商法产生的开始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劳作关系进而保障社会良好工作与运行下去。因此在这种情形下诞生的民生法开始主要保障的个人的切身利益,维护人们的自由与平等竞争的精神。民商法发展到今天,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倡的是合作与责任的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在进步的特征。民商法自由与进步的精神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更代表了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最初建立的民商法相比现代民商法更体现了其进步性。

(二)现代民商法的适用性

在现代商业的竞争中,商人们惟利是图,为了增大自己的利益往往不择手段,这种现象增大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复杂性。竞争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目标,良好的竞争有利于商品的优化,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劣质的竞争不仅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更加破坏了市场经济体制的体系,为了避免劣质的竞争,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技术性,民商法要应对各式各样的营销方式和营销人员,不仅是精明的商人还包括正常买卖东西的市民,还有不择手段的不法人员,所以民商法具有更好的适用性,才能够满足成功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困难。所以现代民商法在对各个方面的经济行为都具有准确和细致的要求,民商法严谨的逻辑性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技术性的要求。

(三)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上的先进性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特征,其一表现在现代民商法体现的两个重要的文化价值趋向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在这个特性紧紧围绕着保护人民利益这个最终的目标,使民商法的目的性更为准确,针对性更强,能够更好地达到维护人民的利益的目标,其二现代民商法在制定方面上的严谨性和其在定义方面的准确性,民商法的这种特性为第一种特性的发展起到了保护性的作用,综上可得出,社会环境良好的发展离不开民商法的营造的环境,民商法的弘扬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民商法的局限性及其解决方法

(一)民商法局限性根源

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文化产物,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的现行的经济文化体系而决定的经济基础。民商法文化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共同发展,所以民商法本身的缺陷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本身的缺陷的后果。而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讲,民商法是作为基本的法律来实现保护和维护私权的目的,旨在保护人民的人身财产和经营的权利,法律的自由与平等是以自治为基本的原则而国家的干预为例外。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现代民商法不得不以牺牲弱势群体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人的公平与自由,而弱势群体则成为了这个体系中最不平等的一部分人群。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解决办法

现代民商法在最初建立的时候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个人的竞争自由。而对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民商法关注的更多是个人的利益,弱势群体成为了现代经济体系的牺牲品,而且民商法在对于社会的保护方面公共利益方面也缺乏一定的立法来维护,因此我们需要对民商法进行一定的完善。在完善的方向上我们应关注于两个价值导向,其一,将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完善的主要方向,在方法上要注重于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究其根本,就是要克服民商法的私人化,将群众的利益作为考虑的主导,加强民商法的社会化,全面的加强立法化的管理,兼顾到每个人的利益诉求,使民商法的发展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四、结论

如今的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建设的进程中如何解决市场的调节问题,保护弱势群体进而考虑社会的安定问题,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不少黑心的厂家为了利益采用不合格的原料,在商品中添加各种的违法产品,还有为了增大利益虚假宣传的,以上的种种方面都需要民商法,为民商法提出来各个方面的要求。法律是加强商业规范化的必要进程,在商业化的进程中,有法可依是依法遵循的前提条件,对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也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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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价值体现在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在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一)阻止了垄断现象的发生

 

垄断对市场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通过破坏价格竞争机制实现对社会资源的绝对支配,由于市场价格完全被垄断企业控制,价格不再反映市场需求的变化,价格杠杆也丧失了调控社会资源的功能。在垄断情形下,整个市场运作的效率极其低下,这时必须由经济法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经济效率。

 

(二)解决了经济的外部性问题

 

经济的外部性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是指企业或个人的活动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影响,这种影响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现代经济学原理表明,经济外部性会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或使资源配置远离最优状态,例如经济活动产生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当存在这种经济外部性时,仅靠市场机制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这时,就需要通过政府进行适度干预,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来限制和调整类似的行为。

 

(三)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提供

 

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如义务教育、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可以说,公共产品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必不可少,但是因其缺少排他性和竞争性,获取的收益不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参与者们往往不愿意提供此类产品。这时,就可以通过制定税收、福利等经济法律政策对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鼓励他们生产公共产品。

 

(四)解决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

 

在市场交易中,生产者和销售者往往占据有利地位,他们对产品的情况了如指掌,与此相对的是消费者很难掌握产品的真实情况。这种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交易双方缺乏互相的了解和信任,为了获取更多交易信息,势必会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这很不利于市场运行和社会资源流通。对此,最好的办法的就是通过经济立法保护弱势一方。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价格法规定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等,都旨在扭转交易不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流通。

 

二、效率价值的局限性

 

(一)过分追求效率的外部局限性

 

尽管经济法追求效率价值,但这种追求必须是有限度的,否则会带来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在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时面临两难选择,究竟是先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还是先提高社会效率。实现社会公平是长期的投资,短时间难见收益,但是提高社会效率的好处却是立竿见影。因此,传统理论发展往往追求“效率优先”。在效率至上的意识支配下,一国制定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必然以效率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追求,即只要能够提高社会效率,即使社会财富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也是合理、合法的。财富的过度集中必然会导致垄断、两极贫富差距等问题,激化社会矛盾,损害社会公平。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危机就是追求效率、忽视公平的结果。同时,追求效率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资源锐减、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等等…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了一个“先发展后治理”的过程,然而治理环境污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代价巨大,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的发展收益甚至都不足以弥补环境污染带来的损失。从全局看,追求效率的行为甚至可能反过来阻碍效率的提高。

 

(二)效率价值的内部局限性

 

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内部也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实现效率的分配多种多样,但是对于哪种分配方法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并无定论。前文中提及,效率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是“有人因此变好,没人因此变坏”。然而经济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不同的人带来影响,有人因此受益,有人因此受损。不存在绝对的能使所有人都受益的经济政策。例如,某城市为发展经济引进外商投资企业,该企业投入生产以后,不仅当地总体经济水平得到提升,还增加了不少就业岗位,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方便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大多数人都因此受益。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与该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当地企业却因此受到很大冲击,销量降低,利益受损。那么,引进外资这一经济政策的合理性则最终取决于大多数人的福利是否因此得到改善。当实施某一经济政策所获取的总的利益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这个经济政策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个人获得的福利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以很难进行比较。对个人来说,有的人追求经济利益,金钱是其衡量福利的标准;有的人追求精神享受,认为生活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改善是其获得福利的标准。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人来说,生活环境的改善并没有让他获得想要的利益;而对于追求精神享受的人来说,获取金钱也不等同于获利。经济法的效率价值追求的是实现社会整体效率,但对社会整体的各个成员来说,效率的实现必然是对一部分人的不公平,这种内部的不公平是不可避免的。

 

三、结语

 

通过上文不难看出,经济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有不少好处,而其局限性最主要就是与公平的冲突。对效率与公平谁应该居于首要位置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我国从一开始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如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理念转变也说明了我国在发展道路上的阶段性选择。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决是不一概而论的事。当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落后的时候,鼓励效率优先,促进经济增长的做法无可厚非;然而等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我们就必须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问题。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效率与公平应该采取不同的态度。效率与公平不总是互相矛盾,互相排斥的。正确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可以使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正的相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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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的概念和意义

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其积极作用首先应当知道何为金融监管。才能够了解金融监管在市场运行中起到了哪些作用,对其积极的方面应当给与肯定和认可,并且在整体宏观条件下不断进行细节的改进和完善,推动改革机制。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后就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从以往的经验可以表明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而金融监督主要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其主体是金融主管当局,也就是政府相关的部门,作用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监管环节主要是检查和督促,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行为的同时,促进金融市场的整体性统一和稳定。比如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就是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出台的利率和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金融机构的影响很大,在很多经营公司,他们会时刻关注银行的动态,响应银行的出台政策,为的就是能够配合金融监管,维持市场秩序。同时金融监管不仅指外界对内的监管,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金融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兼顾内外的监管,才能真正形成封闭式的有序管理制度,使金融市场的经营活动和信息尽量的透明化,市场秩序稳定推进,有利于国家的整体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国家的经济快速向前发展。

二、金融监管的作用和方式

金融监管的方式多种,是从细节上对市场进行了划分,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以后,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的呼声不断,因为金融监管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同时主要经济体、国际金融组织和G20峰会等纷纷对危机的原因进行分析,在金融监管的政策和法规上也相继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改善金融监管的整体的环境,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要看到市场的整体运营方向和趋势,积极借鉴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协调行动,同时根据自身的国情加强和改善适合本国国情的金融监管制度必不可少,所以对金融监管的重视不光是响应了整个时展的要求,也是符合世界各国的发展步调的,对其的作用加以重视和改善定能够不断的推动自身的发展。

在金融兼顾的范围上,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设立了监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比如在资产负债情况中,要定期进行风险排查,才能够降低金融的经营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更要落到实处,如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都要落实到日程上来,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环境上要对金融公司的会计结算进行严格监管,在财务状况上做到出入分明,透明化,同时在国内的很多金融投资机构的内部要金融监管并重,对于外汇、基金、期货等要加强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要给与强有力的监管,这样才不至于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监管制度要得到企业内部的支持,要加强内部教育和落实工作,这一点所起到的作用已经很明显了,要不断的推进和维持。同时对于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监管也是金融监管的范围,这些行业间的活动都要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而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薄弱点,要努力的加强和完善监管,除了把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作为监管的重点之外应该继续落实到细节的经营机构和经营活动中,只有这样完善缝隙经营才能够真正做到宏观上保证银行的业务有利推进,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与合并活动顺利开展,流动性资产的风险控制得当,资金安全充足、利率合理等等,这些是我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希望看到的市场欣欣向荣的景象。

除了以上的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方式之外,金融监管的作用还在于能够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值得一提的是要在金融活动开展之时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要符合一定的要求才能够发放贷款,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也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有效的降低资金流动的风险,设置一道资产防线。另外,一个很好的防范是在金融监管的条件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这样才是国民经济下的金融服务,才能够在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等领域推动其监管的目的和作用。在响应中央银行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的同时,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落实到金融机构和企业,实现有效的经济秩序规范性的运行,具有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

三、避免金融监管局限性的方式

尽管综合国内外的形式和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其局限性。第一,透明度不够,尤其是对新的,复杂的衍生产品,它的风险,实际上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认识。第二,监管范围存在局限性,各个监管机构是对各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多事从微观上、点上进行监管,这样并不是错误,但是缺乏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全盘考虑。没有全局的思考的监管,是无法起到纵览全局的作用的。各个监管机构监管的是传统的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而以金融创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比如对冲基金等,监管的力度落实的就不够,甚至形成了监管缝隙,因为在传统的金融监管机制上认为对冲基金不涉及公共利益,并不影响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但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提示我们,对这些金融机构疏于监管,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金融机制的问题。所以局限性也在于了对于全局的疏忽考虑,对于一些局部的管制基于传统,疏于管理。

避免金融监管的局限性,首先要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监管活动应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时,监管当局应公正执法、平等对待所有金融市场参与者,杜绝“糖衣炮弹”,在全局控制上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严惩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其次,还要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奉行效率原则,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应当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效率,不得压制金融创新与金融竞争,保证效益的前提下,提高效率的管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银行的监督管理机构,对于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对其素质要求应不断提升,这样才能够保证管理监管工作的时候能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用法律约束自身的权利,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使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具有任何不同于他人的特权,不得干涉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在全局上符合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对于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局限性还要经历很多的考验才能够把制度落实到完善的地步,对于组织协调工作、道德建设、信用建设上也要不断的加以完善,对于现代货币政策的演变要加以关注,只有在平衡大局的基础上,协调微观才能把政策落到实处,我国的经济市场秩序也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经济总体水平才能够不断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张炜.金融发展与制度创新[D].西南财经大学.2000

[2]陈永昌.金融发展的谋略与布局——《金融路径》一书的主旨内涵[J].黑龙江金融.2011

[3]赵洪.政府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D].厦门大学.2004

篇12

我国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学习本节课,使学生初步明白市场机制及其发挥作用的机理,市场配置资源的有点和弊端,应该怎样规范市场秩序。本节课知识内容丰富,重点难点问题集中,对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并能够把握其内在联系的能力要求较高。因此,本节课的教学要以生活逻辑来贯穿呈现知识逻辑体系,鼓励学生进行合作探究,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学生亲身融入教学情境,切实感受市场配置资源在我们身边的力量。

教学目标

1、知道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了解市场调节、市场体系的含义;懂得市场调节的必要性和存在的缺陷。

2、能够结合实际阐述市场调节的方式和优势,并能够有条理地分析出市场调节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做到从正反两方面阐释道理。

3、通过中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深刻认识中国为什么选择改革开放,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分析市场调节存在的缺陷,理智认识市场的作用,为下一目充分理解“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思想基础。

教学重难点

1.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和局限性;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措施。

2.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和发生作用的过程;市场调节的弊端。

3、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教学过程

一、引入新课

第一课我们学习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对我们了解中国的经济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学习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我们第二课要学习的内容。

我们每天消费的产品都是利用各种资源生产出来的。要更好地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需要,必须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在现代经济中,资源配置离不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离不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为什么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什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理解这些问题,就会明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何能够成就中国经济的奇迹。

本节课我们首先来学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讲授新课

(一)、市场调节

学生活动: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

教师:归纳学生发言,得出结论:生猪紧缺,供应量减少,需求增加或者不变,导致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一定时期猪肉的供应量是有限的,而人们对猪肉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

管中窥豹,可见一斑。人类社会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人类的需求是多样的、发展变化的。

知识点1:为什么要合理配置资源?

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需求的无限性这对矛盾要求社会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更好满足人类多方面需要,提高利用效率,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

知识点2:配置资源的手段。计划和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基本手段。

材料一:猪周期是一种经济现象,指“价高伤民,价贱伤农“的周期性猪肉价格变化怪圈。猪周期是经济周期的实例。“猪周期”的循环轨迹一般是:肉价高——母猪存栏量大增——生猪供应增加——肉价下跌——大量淘汰母猪——生猪供应减少——肉价上涨。

材料二:供求,即供给和需求。供给是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者在不同的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量。需求是在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在不同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二)市场调节如何实现资源配置

1.价格机制

探究活动:价格与供给、需求之间的关系

各组分别以果蔬、服饰、手机、汽车或者其他商品为例,通过其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分析价格与供给、需求之间的关系。

总结出:当商品的生产超过需要时,市场上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利润减少,当价格跌到价值以下时,利润率低于平均水平,商品生产者就会缩减生产,使市场上供给减少,求大于供,价格又会回升。进而总结出市场调节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等来实现。

三、课堂小结

本节课主要学习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及其发挥作用的过程、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和局限性,要辩证看待市场配置资源的有点和弊端,明确市场配置资源的优点是主要方面,弊端是次要方面。

篇13

关键词:

破产管理制度;局限性;改进建议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管理也就显得更加重要。破产管理制度是我国实行的企业管理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关系到市场发展秩序。但是,此项制度在实行中,却暴露出很大的局限性,存在诸多的缺陷,与当前的企业管理工作要求不能相适应。破产管理制度的缺陷使得资源配置效率较低,经济发展也因此受到了影响。所以,为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就必须重视对破产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1.破产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实行破产管理制度的目的有两个,一为控制公众利益损失,二为优化企业资本,二者之间联系非常密切。在该制度的现实应用中,除了要做好企业破产之后的管理工作之外,还要重视破产之前的相应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该制度进行了多次修正,旨在提升该制度的实用价值和专业化水平,使其能够适应当前的企业管理工作要求。从本质上来讲,我国现行的破产管理制度就是国家采取的经济干预策略,是政府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所做出的有计划、有目的的规范和管控行为。此项制度以经济发展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为基础,管理内容以企业经营方式为主,属于国家对企业的制度化管理的范畴。对于此项制度的职能,可以从偿债和淘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前者对该制度作用的审视是正面的,后者则是以资源配置和效率为依据进行的探讨。总体而言,此项制度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重大,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管控作用,其功能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经、管的约束与规范上,对于保证我国的经济发展秩序、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2.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局限性及产生的影响

当前我国实行的破产管理制度具有非常明显的缺点,其局限性表现在诸多方面。本文以管理机构、单位归属、职责规定为切入点,对此项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探讨。

2.1管理机构方面这里所说的管理机构是针对破产管理人而言。破产管理制度没有对管理机构进行明确,导致具体工作开展中极易因职责不清而出现各种问题和争议。这个问题属于制度的严重失误,将会给管理层面带去很大麻烦。目前,破产管理人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对其的划分可以债务关系、职位任职为依据,相关的理论也各不相同。也正是因为目前多种理论交杂的影响,破产管理工作的开展才举步维艰。这种相对比较混乱的局面,使得实际管理中困难重重。

2.2单位归属方面目前,破产管理制度中并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归属,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和详细。原则上来说,此项工作应由法院决定,但在具体实施中,此项要求却并未被严格履行,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整体秩序较为混乱。尤其是破产程序结束后,后续的管理工作也是需要重视的,但是实际上却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具体来讲,由于破产程序的完成处于法院的监督之下,所以,这个环节相对比较规范。但是,由于单位归属缺乏明确规定,需要具体分配、细致管理的后续程序往往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重视,造成了管理无序的局面。

2.3职责规定问题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具体细节缺乏明文规定、管理职责不清晰。原则上来讲,破产管理制度应对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者的具体责任进行细化,对于职责范围也要做出明确界定。这不仅是一项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也是保证效率的前提。但现实中,上述要求并未被落实。破产管理制度中,各方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界定,是导致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下,管理秩序也往往比较混乱。

3.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

结合现实来讲,我国的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对其的完善刻不容缓。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须重视此项制度完善的迫切性与重要性。一项制度的完善不可能瞬间完成,而是需要从各个方面对现有问题进行改进和修正。因此,制度完善需要长期的努力和不断的积累。在现实管理中,应重视对现有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科学审视,明确其局限性,同时,还要注意经验积累和沉淀,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经济发展模式,采取合理的制度改进和完善措施。针对现有制度中存在的管理机构问题、单位归属问题以及责任规定问题,破产管理制度的改进可从下述几个方面入手。

3.1完善制度本身对于当前的破产管理工作来说,制度本身的缺陷与局限性,是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之一。制度是工作开展的保障和依据,在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的时候,工作中就会难以把握方向,出现问题和差错的几率就会增大。所以,要想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就必须首先完善相关的制度,保证管理活动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具体来讲,此项制度中应引入分类管理,并根据我国企业的特点,对管理条例进行细化,以保证适应我国的经济现实。对于目前制度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容易出现争议的问题,在制度完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和详尽,以免因此产生纠纷。

3.2提高执行者的素质破产管理制度需要应用于实践中才能发挥出作用,而实践是由人去完成的,因此,人是影响该制度应用效果的关键因素。破产管理制度是管理工作开展的依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了使制度的积极作用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就必须重视对人的管理,提升其素质,保证执行力。具体实施中,可通过教育的形式,对管理执行者实行系统培训。培训并不单单是为了提高他们的技术和能力,更多的还是为他们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经验的平台,使他们能够总结经验,互相学习。

3.3重视改革与创新时代在不断发展,新事物在逐渐取代旧事物,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破产管理制度也要注意坚持与时俱进,以保证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弊端,管理人员应注重从实际出发分析原因,推动问题的解决。平时在工作中,也要经常交流经验,对于遇到的难题,可以通过大家一起商量或者探讨的方式,争取做到圆满解决。除了完善制度之外,还要重视对制度进行创新。创新应以现实为依据,保证合理性。就现阶段来讲,我国的破产管理制度整体相对滞后,所以,对其的创新不能只进行一些无关紧要的局部调整,而是需要深入改革。制度创新可适当借助外国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但要注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经济状况,有选择的借鉴。总而言之,破产管理制度要紧跟时代步伐,始终与经济发展保持协调,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改革与创新是必不可少的。

4结语

破产管理制度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破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破产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必然会影响到破产管理工作的秩序,进而危害到市场的稳定。所以,为了实现经济调控的目标,国家应加强对破产管理制度的重视。鉴于此,本文对我国破产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并简要探讨了改进策略和完善措施,希望能够为破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王华清.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J].现代经济信息,2012(10X):39-40.

[2]介晓宇.关于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5(06):92-93.

[3]肖谢.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管理人制度研究——兼谈对我国大陆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借鉴[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5.34(04):98-104.

[4]李卓甫.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违市场化”问题[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5(03):58-61.

[5]魏莉.企业破产管理的研究探讨[J].文摘版:经济管理,2015(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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