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2 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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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它的产生与发展以商品经济的发达为基础。随着简单商品生产的出现,市民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市民的关系也就主要是财产占有和财产交换,市民在相互交往和商品交换中势必形成一定的组织和制度,这些组织和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市民社会。由此可见,民法的产生是以市民社会为社会基础的,民法自然而然地成为市民社会的法。[1]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这就决定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应与市民社会的基础相一致,即以平等自由作为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应以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在民法产生之日起就以所有权神圣、私法自治、过错责任为其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在市场经济时期,其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依然是以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所有权神圣为基础的。二者都是平等、自由的主体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条件下自主自愿地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进行商品交换的。主要表现在:首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商品交换必须以平等的交换主体的存在为基础。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是排除了权利义务以身份、地位、财富、文化等等差别为基础的不平等的分配而是以平等待人为核心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其次,市场经济依然是自由交换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目的。经济主体的商品交换是实现其利益的根本手段。对于有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在法定的范围以内以何种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是自己分内之事,意思自治和行为自由成为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最高原则。市场经济又是契约型经济,商品交换的过程也就是契约形成的过程,契约自由成为意思自治的最重要的表现。
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为满足私人利益,市民之间必然通过物质交换以达到互惠的目的。交往和互换就成为市民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成为商品交换的基本要求。所以,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必须承认经济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个法律应是按平等有序、等价有偿的原则来维持交易秩序,必须对私人利益以充分的保护和尊重。而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制度正是市场经济这一要求的反映。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下,民法是唯一的能够解决市场内部经济运行的社会控制形式。它的自治性质也使它很容易为市场经济主体所自愿认可,其高度的可预测性为市场活动的有序化提供了保障。故民法成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最基本的法律。
二、民法在调节市场经济秩序运行中的局限性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的形成使社会经济中出现了严重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时市场本身的缺陷日益显露,利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经济运行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本身的缺陷和市场机制的失灵所带来的是非正常的市场现象,这时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以私人利益为目标的民商法无论就其传统的还是现代的形式而言对于消除这些缺陷是无能为力的。由此可见,民法对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的市场经济的调节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民法这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一)民法抽象的平等不能解决现实中事实上不平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由于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所以平等原则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在规定平等人格的时候注重抽象的人格的平等而忽视在现实社会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由经济个体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引起的。在市场规律优胜劣汰的情况下,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可能对民法上所规定的抽象的人格平等提出挑战。对于由事实上不平等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民法不能完全解决,如对劳动者和消费者的保护。从表面上看劳动者和消费者在法律上有与用人单位和生产者平等的法律地位和人格。但实际上由于经济和社会因素使劳动者和消费者处于劣势地位,以至于这种雇用关系和交换关系一开始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因为在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时就不能够真正说他们之间的协议是他们自由意志交流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会受到极大的压制,就像受到压迫一样。[2]对于这种基于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支配和压迫的不平等现象以抽象人格平等为基础的民法是无法解决的。
(二)民法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制约社会整体利益。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经济主体要在商品交换中获取最大的利益。
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3]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神圣和所有权绝对原则,传统民法认为所有权属于天赋人权应予绝对的保护。不可否认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其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任意支配,即对于他人也可发挥威力;所有人即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势的地位,对经济上的弱者不免仗势欺凌。其二,所有权系绝对权利,不包含任何义务,结果导致:一方面,广大富有者田连阡陌,任意使田地荒芜,坐拥广厦万间者任其房屋空废;另一方面广大的贫苦劳动者无田可耕,无屋可住。[4]此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但所有权的绝对原则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为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整体的利益,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民法的自由和自治可能引起经济在微观上的盲目和宏观上的不稳定。首先,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契约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相互限制的合意,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的差距不太明显,而且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契约自由有经济领域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和法学领域的自然法学派的支持,所以其消极的一面没有明显的显露出来。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的出现,各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差距明显拉大,使现实中的经济个体的缔约地位和缔约能力不尽相同,这就必然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这说明契约自由的现实条件不是天然存在的,正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每个契约都含有局部的放弃自由。契约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民法是最能体现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但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一开始就存在某些严重的缺陷,而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这些缺陷成千上万倍的扩展开来,古典的契约自由概念没有考虑到许多情况下事实上存在可能迫使某人在签订合同的社会经济的压力。所以民法对契约自由的维持和捍卫与现代市场经济中那些滥用契约自由而引发的破坏正常市场竞争机制的行为之间的矛盾成为民法对现代市场经济秩序调节的不足的表现。其次,行为自由成为一切市场主体从事一切市场行为的最高原则。自愿是民事主体积极地、主动地、创造性地进行竞争的基本前提,但其基础和目的却是私人利益的获取和满足。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通常对自己的利益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利己主义者不可能成为利他主义的天使,其经济活动的以利己为依而各随其愿自行其是,结果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盲目性与宏观的无序性。民法以维护个体的利益为终极关怀,所以民法对经济个体这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持肯定的态度。而经济个体在微观经济领域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然导致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手段作用不能有效地发挥。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市场本身不但不能预先通过计划从宏观上对经济个体利益的追求加以引导,市场内在的自由性反而更加鼓励个体对利益盲目的追求,最终导致经济活动的更加无序和盲目。所以民法的自由原则在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可能克服自愿原则在与市场本身固有缺陷同时存在时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最后,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私法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要求,所以民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以维护私法自治原则为己任,排斥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在简单商品经济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理论为指导,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经济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迅速发展,以自发的交易和生活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民法及其相应的民法的精神得到了弘扬。但到了19世纪中叶,市民社会因生产力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导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面对这些,私法陷入空前的困惑之中。[5]为解决这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要求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这时的经济理论上乐观主义国家职能的凯恩斯主义逐渐取代了理性国家职能主义的古典市场经济理论,13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领域中成为主流。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干预经济生活以克服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而带来得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不可缺少的意义,国家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民法在这种市场条件表现出最致命的不足就是排斥国家公权力介入私人经济领域,反对国家与社会合作,无法从整体上克服市场缺陷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严重后果。 转贴于
(四)民法的任意主义的调节方式难以应付非正常的市场现象。民法是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它主要通过用任意性规范来规定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保护民事主体自由的意思表示,从微观经济运行的个体入手来调节经济的正常运行,所以也可以说民法的规范作用主要是运用非强制性规范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和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运行的方式以市场配置资源为主,这时的市场行为主要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市场处于其应然的状态。所以民法是以市场的应然状态为其发挥作用的基础,以保证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发地正常运行为目的的。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由放任产生了许多不正常的市场现象,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的出现制约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经济应然状态与其实然状态的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以从微观角度运用非强制规范的调节手段和以维护市场在其应然状态下自行运作为目的的民法已经不能完全充分地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当这种非正常的市场现象严重危及社会经济正常活动时,就必须运用国家之手从宏观上对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调控,同时对市场的自由和放任进行规制以克服由此引发的危及经济活动的现象。由此可见,民法的调节市场运行的方法和目的对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经济运行的无序和盲目的消除是乏力的。
三、民法的自我修正
虽然民法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局限性存在的原因不在于民法的本身,但民法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以保证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为己任,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作用的发挥仍然需要民法的保障。这就要求民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自身作一些修正。民法的修正开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期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危机的爆发、两极分化的加剧和在当时兴起的社会法学派的推动下各国纷纷对本国民法进行修正。其主要的内容是:1.在规定抽象人格平等的同时注意对具体人格的保护。现代民法开始注意民事主体在实际中的差异,通过对不同的民事主体根据其不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势力和职业给予不同的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社会利益分配的公平。2.对自由做一定的限制,也就是受制约的竞争。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带来活力也带来弊端,为防止因自由竞争而引起危及社会整体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现象的出现,民法有必要对自由进行限制。3.所有制的社会制约。
所有制是民法的根本,但民法规定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在近代社会垄断生产方式出现后就仅仅适宜于非生产资料的个人财产所有,它在生产领域以及在以生产为中心的整个再生产的经济活动中已经不再适应。[6]所以对所有权的制约成为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制约及主要生产资料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的社会性在现代民法中得到优先考虑。[7]
4.无过错责任的抬头和社会责任的出现。现代社会中公害、交通事故、缺陷产品的大量损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责任的社会经济理论发生动摇,与此相适应代替个人责任产生了以举证责任转换所加重的过失责任、危险责任、过错责任。5.公序良俗的民法原则开始引入民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民法只注重个人利益的倾向,开始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加以保护。
尽管民法作了上述修正,但这种修正不可能突破其基本理念的束缚,致使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民法规范的任意性和调整方法的自治性,强调社会利益也不能动摇其个人主义的哲学根基,所以修正后的民法仍然无法消除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
要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垄断性,就必须通过经济法把国家权力引入私人经济领域,运用国家之手对经济的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优越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
注释:
[1] 林晓镍.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J] . 河北法学,1997 , (2) .
[2] 冯彦君. 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J] . 社会科学战线,2001 ,(3) .
[3] 李功国. 民法本论[M] . 兰州大学出版社.
[4] 梁慧星,陈华彬. 物权法[M] . 法律出版社.
JEL分类号:G21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4-0063-08
一、引言
流动性作为金融资产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一直未能受到监管层和投资者的足够重视。1987年纽约股市黑色星期一、198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及2007年由美国次级债危机引爆并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等,让人们关注并思考这些事件背后的深层次根源——流动性风险。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主体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危机会在此集中表现,并通过证券市场的连锁反应传导扩散至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本文将流动性的概念区分为流动性水平和流动性风险两个层面,在此基础上利用中国证券市场的数据来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问题进行深度研究。在流动性的具体测度指标选择方面,我们应用杨朝军等(2008)的非流动性指标来测度流动性水平的高低,并定义流动性风险为流动性水平未来的不确定性,具体用非流动性指标的波动方差来测度。从我们近期对15家机构投资者的市场需求调研结果并结合对中国股市历史数据的分析,发现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所存在的问题重点已经不是流动性水平高低的问题,而是流动性风险过大的问题,这与Persaud(2003)所认为的“金融流动性管理的主要挑战并非来自于流动性平均水平,而是流动性的易变性和不确定性”的观点思想基本一致。
二、流动性风险的认识
流动性风险是与流动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反映的是流动性水平未来变化的不确定性,即流动性水平变化的风险。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按照流动性风险的来源,可分为外生流动性风险和内生流动性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来自投资者外部冲击造成的证券流动性的下降。这种外部冲击可能是影响所有证券的事件,也可能只是影响个别证券的事件,但是其结果都是使得所有证券、某类证券或者单个证券的流动性水平下降。从而增加投资者的交易执行成本;内生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进行投资组合再平衡操作时,由于自身交易速度或交易规模等原因,使交易不能按照事前期望的价格成交的风险。外生的流动性风险是系统性的风险,比较难以避免和控制,但内生流动性风险却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
流动性黑洞是流动性风险表现出的一种极端情况,即金融市场的流动性水平在短时间内大幅下降直至消失的状况。尽管流动性黑洞从表面看是由市场的内在行为所引起的。但外生流动性风险是处于主导地位的(Persaud,2002)。流动性黑洞是由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改变所导致的,当投资者交易行为由多样性转变为一致性时,整个市场将出现只有卖方而缺少买方,市场流动性大幅下降,被抛售的资产价格急速下跌与卖盘持续增加并存,这又会进一步恶化流动性,直至流动性消失殆尽,导致流动性黑洞的产生。由此可见,流动性黑洞的源头主要在于外部的冲击,这主要表现为相关政策、事件等信息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影响,投资者通过对外部冲击信息的判断,为满足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等约束将打破投资者交易的多样性,使得部分投资者面临流动性短缺时,他们就会转向投资组合中流动性较为正常的部分,以满足他们所需要的流动性,同时也将其当前投资组合中的其他资产存在的一些流动性压力通过价格的急速下跌扩散出去,导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乃至黑洞的产生(Lowenstein,2001)。流动性黑洞一旦出现,资产的价格表现为在没有重要新闻事件的情况下狂跌,而且在接下来的相当时段内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没有复苏回弹的表现。
伴随着1987年的纽约“黑色星期一”股灾,一些学者的研究开始关注流动性风险与金融危机之间的关联性,如Greenwald和Stein(1988)的研究认为流动性提供机制的崩溃导致了股价的持续下跌;Amihud et al.(1990)的研究支持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流动性受到强烈冲击带来的流动性不足导致了股票价格的异常下跌,而无法预期的抛售压力和流动性的重新评估又进一步加速价格的下跌。已有的对流动性黑洞形成的研究可从理论角度和实证角度展开,从理论角度研究的学者主要认为由于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不同投资者之间因对信息的认识偏差导致需求曲线反向弯曲,从而导致无信息的价格变化和离散的价格跳跃,由此产生多重均衡的交替实现(Xiong,2000;Gromb和Vayanos,2003;Badevy和Veronesi,2003):也有一些学者从做市商的角度,认为当做市商不能满足较大的流动性需求时,市场流动性将消失(Gennoue和Leland,1990;Morris和Shin,2002;Brun-nermeier和Pedersen,2002);还有一些学者从博弈论的角度,通过构建基于流动性需求的动态交易模型,认为市场流动性匮乏是交易者之间合作停止并转为互相之间“掠夺易”的结果(Carlin etal,2006)。从实证的角度验证流动性黑洞存在的相关研究文献较少,而且是间接证实流动性黑洞的存在,如Beniamin和Shin(2003)利用美国国债报价改变及带交易方向的数据,通过检验特殊波动日的点对点交易,发现价格下降引起抛售,而价格上升引起购入,表明美国的国债市场上交易和价格运动在短期出现了正反馈现象,特别是在市场具有压力时期。Felderer(2006)利用1928-1933年政府债券的日买卖价差数据。将样本区间划分为1928-1931年和1931-1933年两个区间,并计算政府债券市场非流动性的横截面以及临时变化,研究表明:1928-1931年间,非流动性主要由货币政策的改变以及股票市场波动驱使。非流动性被定价并且买卖价差反映了政府债券市场冲击能够解释债券收益率,而自1931年后,非流动性便与这些变量没有直接关联,这意味着1931到1933年政府债券市场进入流动性黑洞。
相关学者的研究刻画了流动性风险及其极端情况下的黑洞特征,但没有学者对流动性风险的形成机理进行实证研究,同时缺乏认识外部信息冲击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变化情况,本论文的实证研究将弥补这些不足。
三、实证分析
关键词:
虚拟经济;会计控制;掌控能力
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的建立成为当前我国市场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市场经济,在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会计逐渐形成了一种特定的能力。虚拟经济概念的产生是马克思在对国际市场经济发展中金融依托经济循环而产生的一种钱生钱的经济模式。虚拟企业通过对会计控制能力进行提升来提升企业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市场竞争能力。
一、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弱的原因分析
1.会计计量能力不足会计计量是企业会计在对企业内部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的主要能力。当前我国虚拟企业中企业会计计量对企业预期收益进行控制。但是,企业预期收益控制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其中不确定的原因较多。因此,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我国企业会计在对虚拟经济中会计计量能力进行提升的过程中仅仅是采用一种会场发展的关系对其进行研究,缺少一定的创新价值。此外,在对我国会计计量公允价值发展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披露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将成为当前我国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较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2.虚拟经济中会计认识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虚拟企业会计在虚拟经济中会计控制的认识,使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我国会计控制中在其会计计量上一般局限于对当前我国市场发展中的金融领域。金融领域可以进一步拓展我国市场发展中会计计量的范围,从而提高对企业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但在其应用过程中不应该局限于金融领域中,虚拟企业的环境发展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会计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多角度分析,不局限于某一个单一的领域才能够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二、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提升措施
1.提高会计计量能力会计计量能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会计计量环境和会计计量体系两方面。因此,想要提高企业的会计计量能力受限需要改善企业的会计计量环境。例如,我们对虚拟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其中不仅是一种社会的现实环境的控制,也是当前我国虚拟市场环境发展的关键内容。因此,在对会计计量环境进行改变过程中可以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披露环境的方式对其市场环境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提升我国会计计量能力。需要针对会计计量体系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例如,在会计体系建立过程中建立可验证性会计计量信息体系,这样能够是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更加全面,从而提升会计在工作中的公正、公平的能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建设,提高会计计量能力。通过以上两方面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提升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
2.打破会计认识局限性打破会计局限性是当前企业在对会计控制进行改进和完善过程中所面对的首要问题。而会计认识也是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的一种体现。根据马克思哲学观对虚拟经济中掌控能力与会计认识进行研究,发现二者之间为正相关关系。因此,想要提高会计控制在虚拟经济中的掌控能力就需要对我国会计的认识局限性进行打破。例如,会计对金融领域的认识中应该增加对金融领域以外的领域进行认识。在虚拟哲学领域、虚拟经济领域等方面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认识,采用多角度的方式打破现有我国会计认识局限性的缺点。
综上所述,虚拟经济环境中存在许多不同的空间和领域内容,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如果想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需要对会计控制进行提升,其中尤其以企业会计控制中在虚拟经济环境中的掌控能力最为关键。掌控能力是会计对虚拟经济中市场发展前景、市场信息等掌控的一种能力。因此,未来在虚拟经济环境下会计控制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内容,需要对其进一步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管理的目标,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银峰.虚拟经济下会计假设冲击与修正[J].财会通讯,2014,31(1):81-83
[2]王秋红,汤湘希,陈丽.基于会计控制论视角的资产概念重述——兼论2013年IASB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讨论稿)》[J].当代财经,2014,12(3):118-128
( 一) 现代民商法在社会文化性方向的进步性历史的发展进程,同样也是社会文化进步的历程,而在此过程中,民商法同样也在不断发展成熟,并且形成固有的文化历史沉淀基础。从18 世纪的初次工业革命作为起点,社会资源被重新配置,社会分工产生变化,民商法正是产生于这个巨大的背景之中。民商法出现最初是为了解决人们在劳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与矛盾,以此确保人们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因此对人们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护。可以说,民商法在不断的发展进程中,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发扬着责任精神,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民商法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步标志。因此民商法能够代表社会文化方向的进步,符合自由精神。
( 二) 现代民商法的高度适用性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部分商人罔顾职业道德,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在竞争中使用非法手段,伤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这种现象导致市场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实际上竞争是市场经济环境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但是良性竞争的环境对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进步等,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恶性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损害,且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现代民商法需要针对当前时代背景和环境,包括商人以及普通市民等不同角色,因此必须要具备充分的适用性。
( 三) 现代民商法在文化层面上的先进性
从文化层面上而言,现代民商法具有先进性特点。首先现代民商法趋于自由与平等,力求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并将其视为最为根本的目标,同时在文化层面的先进性体现在现代民商法具有严谨性和逻辑性,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修改方面提出严格的标准。因此可以得到结论,当前社会环境的的稳定发展与进步与现代民商法所提供的制度上的保证密切相关,是推进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二、现代民商法的局限性
( 一) 现代民商法局限性与成因
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的坚强了对法律法规的重视程度,逐渐的建立出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了民商法,该法律的制定,是在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的基础上而制定的,因此,其就具备了我国现行经济文化体系中的一些缺点,从而使其发挥出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民商法的颁布,是为了达到维护私权的目的,而在法律法规中,平等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良好的保护,而且还要对人民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实际当中,人民群众作为社会当中的弱势群体,处于较低的地位,较高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对人民的利益造成侵犯,从而也会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 二) 解决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对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商法的产生也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渊源。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加剧,为了调节人与人的关系,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在这种条件下,民商法就随之诞生了。因此,民商法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民商法所体现的精神也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竞争的精神。除此之外,民商法也提倡一种合作精神和责任精神,民商法的这种精神也正是体现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特征。民商法的自由、公平的精神,与传统社会中的欺诈行为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二)现代民商法体现了一种很强的适用性
市场经济是一种鱼龙混杂的经济体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为了追逐高额利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会采取不法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经济体制,就需要民商法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民商法的技术性特征主要体现在民商法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其次民商法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规定也是十分准确和细致的。由于民商法是要应对各种各样精明的商人,甚至是投机取巧的不法分子,所以,只有民商法做好这种经济的适用性,才能够应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综上所述,适用性也是民商法适应社会发展的一种先进性的特征。
(三)现代民商法是一种先进的文化
现代民商法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的社会文化,而且现代民商法还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共同体现了社会文化的先进性。现代民商法的这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的,民商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等对个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这些特征,为民商法提供了一种目标性,让民商法的针对性更加强,而民商法的严密的逻辑性和准确的定义也使民商法的自由平等的理念得到了保护。因此,只有弘扬民商法,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与解决措施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民商法的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然而,社会民商法也具有自己的不足之处。
(一)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民商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的社会文化,是与现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因此,现代民商法的不足之处也是社会经济体制的缺陷的体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中,市场经济体制体现的是自由竞争,而社会民商法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所以,市场经济体制自身的弊端也是现代民商法自身局限性产生的根源。
(二)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竞争而建立的,民商法建立的初衷是保护个人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维护个人的经济自由,在这种体制之下,很容易就会使个人的财富不断积累,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使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就会产生社会的垄断现象。除此之外,社会民商法保护的是个人的财产自由,而对社会生产当中的财富分配不作出规定,如果社会财富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不公平,那么民商法所维护的个人自由也是对这种不公平分配的自由的维护,因此,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言,民商法只会使他们与社会的差距不断拉大,而使社会弱势群体的个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三)现代民商法局限性的克服办法
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民商法更多的是关注社会生产当中的个人自由和个人的权益,而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法进行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也相对来说比较少。因此,首先就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完善,使民商法的精神在保护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能适当地照顾一下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使现代民商法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