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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3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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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篇1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章、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附则

篇2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篇3

1、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告公布前尚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4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通告公布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6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使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除上述企业、单位外,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有关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表由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三 、登记地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其上级部门统一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

四、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西城区油

坊胡同52号    66054783

东城区  东城宝钞胡同9号          64043111

西城区  德胜门内大街甲174号    66155370

崇文区  东花市大街136号        67117949

宣武区  永内西街甲2号            63039377

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23号          65929585

海淀区  双榆树南里2区甲10号    62178965

丰台区  丰台镇桥南刘家村193号  63727893

石景山  古城雕塑公园春早院        68865643

门头沟  新桥南大街17号          68936447

房山区  房山区东大街27号        69314209

通州区  通州区车站路南19号楼    69553055

大  兴  大兴县兴丰南大街52号    69247553

顺  义  县光明南街锅检所院内      69449798

昌  平  县退休职工活动站          69746688

怀  柔  怀柔县城青春路16号      69643345

密  云  镇新西路甲32号          69044210

平  谷  城关镇向阳南街9号        69964901

篇4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

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可新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直辖市除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办法、印制技术及发放管理等要求继续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

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篇5

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市、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长再就业优惠政策

1、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市属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三年的,继续享受到三年期满为止。对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延长社保补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处于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3、对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凡社会保险补贴于2009年到期且继续使用,补贴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各类企业吸纳符合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此政策审批期限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100%。

三、实施就业援助

1、明确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范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对象: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有子女读书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符合宜政发[2005]162号文件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

2、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3、国有市属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到户籍所在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可享受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外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4、对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上述人员享受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5、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保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享受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6、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享受的行政规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开业补贴、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宜政发[2009]115号)对创业扶持对象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6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涉及基金的“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四个主要环节。近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围绕基金的监管做了大量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显遏制但是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环节上,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谎报、瞒报,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和人数;挤占挪用代占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致使社会保险基金未能做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2)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上,用人单位不及时报告职工变动和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待遇。

(3)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上,收入不按规定及时入帐和专款专用;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未按规定进行基金划转和会计核算;个人帐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甚至个别地区发生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4)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环节上,存在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但是,仍有个别地区动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违规投资运营。

2.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主要原因

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执行不到位

2011年7月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和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应参保缴费的单位,不参保缴费;应该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少缴、漏缴和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应该领取的相应待遇的人员,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2监督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虽然注重建立内部监控机制,但尚未形成多元的、全方位、参透到经办机构内部各个层次,覆盖所有部门及基金征收和发放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不及时、不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政府监督力度不够。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群众的监督比较薄弱。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形成,基金运作透明度不高,公开化不够,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舆论机构和社会公众难以发挥有效的社会监督,使暗箱操作违法违规行为有隙可钻。

2.3运用信息技术管理程度低

计算机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普及和使用,为提升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和内控质量提供了最直接有效的技术手段。人为控制和制度控制只能解决不想违规和不敢违规的问题,但解决不了个别人想违规而不能违规的问题。只有建立科学、合理、严密的程序和授权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个人有意和无意的错误行为。但目前各地依靠信息科技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较低,致使个别人有机可乘。

3.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的对策

随着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种类和规模将继续扩大。数以亿计的基金进进出出,征收、支付、管理、运营,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因此,必须从法律、政策、制度、体制、机制等各个层面入手,多措并举,全面防控。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筑起“防火墙”。将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纳入社会法制监督之下,社会保险基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安全完整,使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非法投资运营谋取私利的人藏身之地,确保基金安全。

(2)强化政策制度执行力,为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流失风险设置“警戒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规定性和严肃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各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确保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及时掌握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参保、退休人员死亡、服刑等情况,及时堵塞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管理,反欺诈冒领养老金、失业待遇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对于少报、瞒报社会保险基数和骗取冒领养老、失业待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补缴和追回,并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3)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

用信息手段创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充分利用流程设置、信息技术、考评机制等有效加段加强监管,实现有效内控。

1)网上经办。利用互联网资源开通“网上经办大厅”,通过将门户网站和社会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将参保登记、参保变更等社会保险申报服务延伸到互联网,采用“前台受理,后台处理”的业务模式,实现互联网前台和业务后台的有效衔接,实现“数据网上流、正常经办按程序、非常业务设开关”的内控目标。

2)财务业务一体化:

篇7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快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于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并作出了重大改革部署。

推动就业领域改革,主要任务就是建立“两个机制”、健全“两项制度”、完善“两个体系”。建立“两个机制”,就是要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健全“两项制度”,就是要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健全公平就业制度;完善“两个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围绕推进上述改革,今年出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了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下一步的改革重点是:制定新一轮就业创业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试点;修订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范招用人制度,努力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等等。

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包括基本制度改革、可持续发展、多层次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基本制度改革,主要是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为重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参保缴费政策等;可持续发展,主要针对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经办管理服务、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改革;多层次体系建设,就是要进一步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建立完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今年,已经制定实施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办法等重要的改革性文件,启动实施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重点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下一步,重点是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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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明确了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这将切实保障每一位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权益。

农村户籍人员保障随身可变

随着城市中农村户籍务工人员的增多,加上日益频繁的流动性,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医保问题尤为重要。《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中对农村户籍人员医保如何转移做了详细说明。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而如果农村户籍人员回到农村,其医疗保障亦是可以延续的。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个人账户随保险关系转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项保障不可同时享受

《流动人员关系转移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者不可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

比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应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又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应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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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以保持全市就业局势稳定为中心,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稳定就业,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重点解决好城乡就业困难群体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断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科学、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促进全市就业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2009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万人以上,其中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2500人,就业技能培训2.2万人,创业培训3000人,开发公益性岗位1500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二)从2009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对5万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11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10万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1万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15.6万人达到初级技能水平,7.8万人达到中级技能水平,2.6万人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并使80%以上培训人员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三)力争到2010年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2个以上县(市、区)成为创业型县(市、区)。

(四)2009年内完成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的认定工作,建立完善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确保城乡“双零”家庭,“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做到“动态消零”。(五)确保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内就业率达到90%以上。(六)实施《*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失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实现就业实名制。(七)力争到2010年,建立覆盖全市、连接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全面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1.落实困难企业扶持政策,引导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认真落实《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9〕7号)精神,规范企业裁员,稳定困难企业就业岗位,阶段性降低和协议缓缴社会保险费。2009年内,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参照《德州市就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金使用计划,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在岗或转岗培训的,按人均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职业资格等级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按有关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支出。对2008年底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职工暂缓报销的医疗费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实行分期分批报销。2.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协议缓缴保险费。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在2008年基础上,2009年内统一下调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4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降低缴费费率方案,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经费状况协议缓缴部分社会保险费。

(二)围绕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启动创建工作,充分激活民力。积极推动2009年“全民创业年”活动,全面启动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十千万”全民创业工程,即十大产业集群带动工程、千家中小企业培育提升工程、十万能人初创业工程。选择部分工作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基层单位,探索性开展创业型县(市区)、创业型乡镇、创业型社区和创业型农村试点创建活动。2.培育创业品牌,提升服务水平。认真落实《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9〕9号),逐步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从优势产业、特色行业着手,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创业型企业、创业带头人,打造特色“创业品牌”。实施创业助推“1+3”行动,以信用社区为依托,完善“信用社区+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机制,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三)发挥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力,全面扩大就业

1.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增长促就业。加大基础设施、工业投资和重点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基础设施、自主创新、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发挥对就业的拉动能力。加快城区、城乡公路改造,加大高速公路、铁路、便民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创造工作岗位,吸纳城乡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

2.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就业的拉动作用。鼓励发展轻工、纺织、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重点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加快在建批发市场、商城、酒店等服务业项目建设进度,使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3.活跃县域经济,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实施工业强县和项目带动战略,加快农村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培植一批支柱产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促进生产要素聚集,提升城镇承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空间。

(四)突破难点,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1.努力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措施,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等基层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强化就业指导,提供有针对性就业服务。2.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建立动态管理、认定发证、就业服务、落实政策一体化的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机制,开展好“就业援助系列活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群体调查”,摸清情况,分类建档,专人动态管理。制定就业困难群体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帮扶范围,在发放《*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时予以标注。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和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好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稳定灵活就业的各项促进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扶持政策。3.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畅通市、县、乡三级信息渠道,为农民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岗位信息,促进返乡农民工尽快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实施劳务“南融北接”工程,巩固已有劳务基地,开辟新的劳务合作领域,培育壮大“德字号”劳务品牌,形成示范效应,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组织实施《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积极推进残疾人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就业工作。把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规划,按照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开展就业援助,提供免费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助推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及自主择业政策规定,妥善做好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就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失业登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

(五)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积极培育“德字”培训品牌,优化师资配置,实施特别培训计划,落实培训补贴,健全培训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与创业能力。

(六)加强就业失业管理,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1.建立全市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按照《*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向所属行政区域内符合登记条件的就业、失业人员免费发放《*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2.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现有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公共服务的优势和职能,强化两个市场的合作与衔接,逐步实现资源整合。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统计分析,提高对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指导水平。3.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服务信息网络互通,建设全市共享的岗位信息库、求职信息库,逐步实现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联合全市知名供求网站,组建“德州就业网络联盟”,定期举办大规模的“网络招聘”活动,免费提供岗位需求信息、求职登记、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全市就业形势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要把落实上级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通过发展增就业,围绕就业谋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系会议作用,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就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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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工资总额(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应发工资总额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缴费比例为全部参保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4%。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参保单位和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随之转移。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或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四、参保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补贴与县级财政同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退休时,实行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审批制度。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批职工退休应发养老保险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职工个人及单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职工实发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额。经批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负责支付。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参保单位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基本养老金2%。因病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一年,减发基本养老金2%。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改变差额缴拨的管理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及财政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应从当地开展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日起(统筹养老保险开展以后成立的单位从批准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由个人填写放弃参保承诺,后果自负。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后,其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七、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月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企业参保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八、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单位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及到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合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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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文明不断凸显,人们在通过自身劳动为社会创造效益的过程中也更加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社会也在不断的进步中愈发注重人文精神的体现。企业需要为职工缴纳五险,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企业为在职职工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核计划生育保险费通称为“五险”,以从多方面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我国在职单位员工需按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以确保当前及今后的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所以“五险”是法定的,其具有鲜明的福利性、社会性等特点。

一、单位职工五险缴纳概述

五险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障,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报费的,其余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无需缴纳。所以缴纳过程中,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障金由企业应缴纳的部分和职工应缴纳的部分构成,但实际缴纳时将单位与个人合计在一起缴纳,即企业代扣代缴。整体而言,就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账户而言,主要分为由企业缴纳的统筹账户与由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账户,通常缴纳基数主要由社会保障机构依据本区域内的职工平均数确定,统一在每年7月份对其进行调整。

就企业五险缴纳标准而言,缴纳基数的33%,养老保险28%(其中企业承担20%、个人承担8%)、失业保险3%(企业承担2%、个人承担1%)、医疗保险11%(企业承担9%、个人承担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比率均为1%,全部由企业承担。

具体而言,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此种方式对被保险人相对有利,我国有关文件规定,对于连续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具体养老金计算基数为职工退休前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20%,但对于缴纳期间断保的,进行养老金计算式,则将基础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数。在该环节也需明确,养老保险并非缴纳越多越好,企业与职工因根据社会及自身发展和职工实际工资状况,并综合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的同时不影响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于医疗保险费用而言,在具体要求比例缴纳之后,还需另付1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即单位每月给职工所缴纳的保险比例为9%,个人则约为2%加10元的大病统筹,其主要用于报销职工住院费用。于失业保险费用而言,企业及职工个人均需依法缴纳,在该环节需主义具体保险金的领取程序,首先需去当地社保局进行失业报备,且必须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要素,再行由单位向社保局递交相关材料,并由社保局进行资格审查,最后由失业人员个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位职工五险计算的会计核算

相关会计活动及有关规定决定,单位缴纳五险与职工缴纳部分是同时进行的,多由单位会计部门将职工所应缴纳的部分代扣后,再合并代缴至劳动保险部门。具体缴纳过程中,单位缴纳部分主要是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再行依据现行相关规定依据具体比例进行计算和缴纳,依据职工不同的工作性质及所属部门,将工资用途分别计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并增加“应付职工薪酬”的下级科目:“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具体进行账务处理时,企业依据职工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再发放工资时依据比例从中扣除,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时,借方登记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登记其他应付款,下设二级科目代扣社会养老保险(职工个人承担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部分)、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生育保险部分)和以实际发放的金额登记银行存款。对于企业该负担部分,在实际提取时,借方登记管理费用,设二级科目社会保险费,贷方登记应付职工薪酬,设二级科目社会保险费及三级科目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均为企业应承担部分。实际缴纳时,借方登记应付职工薪酬,设二级科目社会保险费,再设三级科目,均为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费用,借方再登记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代扣社会养老保险,即职工个人承担的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及代扣的医疗保险,为职工个人应承担的医疗、生育保险部分,贷方登记银行存款,为应缴纳保险费用总额。

结束语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用以帮助社会成员在遇到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死亡等社会风险时,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便使他们得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在具体施行需依据社会、企业、职工实际进行统筹管理和规划。

参考文献:

[1]李逢君.浅谈单位职工三险缴纳与计算的会计核算[J].现代商业,2014,26:208-209.

[2]丁琼.职工薪酬优化设计及会计核算研究[D].长安大学,2013.

篇12

2、大力开展校企人才合作。建立人事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共同参与、协调推动的工作机制,完善院校人才输送平台、企业人才接收平台、人才信息沟通平台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计划举办20*年温岭市第二届校企人才合作恳谈会,组织全国近50家大中专院校与我市300多家重点企业就毕业生输送、人才合作培养、毕业生实践基地建设等事宜进行洽谈。

3、加快创新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认真做好省“151”人才工程和*市“211”人才工程人员和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和考核工作。在入选人员培养期内,按规定分别资助每人培养费和科研经费。同时,组织*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到国内知名高校参加高级研修班。对本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评比和奖励。

4、努力完善人事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完善人才市场导向机制。完善市场信息网络,实现与*市、全省乃至长三角各大城市人才市场的信息网络互连和信息资源共享。组织举办温岭市网上人才交流大会,开通人才服务热线。二是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举办高校毕业生人才招聘服务周活动,为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搭建双向选择平台。三是继续做好人事工作。增加数量,扩大内容,强化功能。

二、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促进人事管理法制化

1、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管理。认真实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及时制定我市贯彻实施办法。严格按政策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积极稳妥做好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上报及人员登记工作。认真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奖惩管理。

2、坚持实行“凡进必考”考录制度。精心组织20*年度面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认真组织20*年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一年制度,提高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3、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审批工作,做好教育、卫生等系统工资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发放工作。

4、全面完成干部安置任务。坚持实行营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好干部,继续实行干部家属安置新办法。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

三、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搞好事业单位分类和人员聘用

1、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一是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温岭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指导各主管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认真执行《温岭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做好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合同签订等工作,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三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对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改制转企。四是坚持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制度。认真执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坚持公开公正选人,择优用人,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

2、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一是深入开展机构编制的法规宣传。增强机构编制法规意识,营造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二是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坚持“撤一建一”原则,实行机构编制总量管理。三是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和进人的约束机制。

3、继续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一是继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开展登记管理工作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各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法人证书》使用情况。二是按照省和*市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登记档案电子化,为实现网上登记做好准备。

4、清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数量。二是实行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采取人才(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四、坚持城乡统筹,重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l、全面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基本实现就业。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加大扶持创业工作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起来,为创业者提供周到服务,促进创业成功率的提高,发挥其带动就业的特殊作用。

2、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一线高技能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利用市技工学校等培训基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断拓宽培训项目和内容,在增强培训针对性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继续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培训,加强与教育、科技及培训基地的合作,选择适应失地农民需求的培训项目和形式,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3、统筹促进城乡各类群体的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促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全市公益性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介机构要为妇女、复退军人和残疾人等各类群体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以促进被征地无业农民就业为重点,实行就业和失业统计登记制度,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搞好石桥头镇创业富民促进就业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在全市推广。

4、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引导和服务。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全面推进就业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在继续抓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同时,建立劳务派遣机构,清理整顿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继续为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择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提高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网络化水平。

五、完善制度,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社会保险体系

1、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全面实行“五费合征”征缴机制,把民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扩覆重点,提高社会保险的征缴率和覆盖面。在继续完成*市下达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指标任务的同时,积极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办法,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加大工作力度,促进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整体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2、建立适合更多人群的社会保险制度。及时调整并实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努力做到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探索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期为所有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确保政策惠及所有参保人员。

3、加强社保基金征缴、稽核和监管工作。争取建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统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控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其作用。加强与地税部门的配合,加大对企业申报工资总额的稽核力度,防止少报瞒报工资总额现象发生。加强对养老金认领资格的认证,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的行为。

4、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社区工作平台,为服务对象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六、实施《劳动合同法》,全面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1、着力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民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为重点,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以创建“和谐企业”为载体,大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年”活动,研究解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完善市、镇(街道)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明确职能定位,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发挥作用。

2、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注重分配过程的公平,重视对分配结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和岗位、职位工资水平。认真做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工作,重点保障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主要形式,落实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决查处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不法行为,建立企业工资预警机制,完善预防拖欠和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3、深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围绕“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工作目标,继续执行市仲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大办案力度,进一步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认真审理好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通过案件审理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将调解的时间向庭前和庭后延伸,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功能。积极探索三方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扩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办案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继续做好基层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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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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