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4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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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界,学者们大多将自由、平等、秩序、效率视为法的基本价值,而安全价值却很少涉及。人们始终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而已 。而事实上,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 无论在任何历史阶段,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的不朽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安全也被视为法律所欲达到的十个目标中最基本的目标 。法律之于安全,是权利的稳定器,失控权利的抑制器,法律的各种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实现公民的安全需求。与此同时,通过构建法律框架,为各种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明确的法律解读,使得公民在行为之前能够预测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并以此来规范行为,可以维护安全。因此在法的一系列基本价值中,安全价值处于基础性地位。我们有必要将安全价值置于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之中。
安全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取向和目标,人类在崇尚以自主意志生存发展进而实现幸福的同时,不断寻求安全的实现与保护,并逐渐意识到仅以个体的力量不足以保障安全。与此同时,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的出现,为因保护自身安全而日感实力不济的个体,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与维度。通过这种“社会契约”,个人将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让渡于国家,国家亦因此承担起保障个体安全的职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整个社会安全。俾斯麦谈到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之意图时,曾直言不讳地说:“一个期待领取养老金的人,是最安守本分的,也最容易驯服。” 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政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要保障的社会安全不仅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个人生活安全是实现社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安全则无法维护和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与维持,正是遵循从个人生活安全到整个社会安全的逻辑,通过实现个人生活安全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社会安全不仅具有社会性、政治性,而且还具有经济性。因此,社会保障所要保障的社会安全还包括社会成员的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经济法追求的是国民经济整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抑制经济风险,防止经济疲软和动荡。经济安全迫切需要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体系和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安全,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成员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实现提供了内在与外在环境。农民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弱势群体,对其权益保障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否。当农民遇到生活困难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提供社会性的物质帮助,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促进社会安定和统治阶级秩序的稳定。因此,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无疑要以社会安全为其首要价值。
二、 社会整体利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本位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社会、人文、生态等因素。社会整体利益是以促进社会成员个人财富增长为目的的社会整体的物质财富的增进,但并非是通过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凭借个人理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其之所以被提出,正是人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个人在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损害着社会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或倒退。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这种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性,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才得以盛行于世。
本文之所以要在建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视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农民利益与全国人民利益之间,是一种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且农民个人则是个体利益的代表者之一。农村作为这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利益能否实现最大化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之所以要对农村实行社会保障是因为整体利益植根于个体利益,不能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谈不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然而社会整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农民作为个体能够持续的获取利益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个体利益构成限制。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反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相反,它的出现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社会本位同时看到了人格的抽象平等和具体不平等,关注社会利益并在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进而实现对个体利益的推动。 社会利益正是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从法律评价的视角来看,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评价。 如果我们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本位,这就可以超越狭隘私人利益,通过政府采取有限的干预手段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从而最终使得农民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进步与成果。其次,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视角来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强调结果公平,要求国家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干预,强调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和救济。农民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自身从出发点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其他公民,要实现农民和其他社会公民之间的实质平等,必须依靠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调整国家的二次分配政策,从而弥补制度上对农民所造成的先天缺陷。农村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济能否繁荣,农民生活是否安定,是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我们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本位思想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社会公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最终目标
公平正义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属于目的价值的范畴。法律目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一直起着核心和支配作用。而在法律的目的价值中,公平正义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离开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质上就不是法律,这就是所谓“恶法非法”。在法学领域中,《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古罗马法学家乌比安尔则认为法学就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亚里士多德明确写道:“要使事物公平正义,需有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一个这样的权威。” 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话来说,正义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社会公正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绝对的不偏不倚,它是相对的。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公正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上的平等问题。如果国家不能发挥必要的、适当的调节作用,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的程度就会自发地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整个社会,由此而形成社会的总体不公正。因此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待遇,是建立公正合作体系、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也就是社会融合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者遭遇风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的契约和道德的承诺。 只有建立起这种社会承诺,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意义上来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 因此,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法制都离不开公平正义契约这个基础。而农村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是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调整时期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农村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无疑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分析,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备,保障种类偏少、覆盖面狭窄,加之公共救助不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民对城市居民在认知上的不公平。在社会发展的视阈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做到适时有力则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社会公正是衡量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通过社会再分配和转移支付来求助和扶持农村居民,确保他们的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成了社会公正的应有之意。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农村社会保障这一法律制度。缺失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正。同时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所以,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达致实现社会公正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根基。因此,实现社会公正不仅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社会功能、核心价值关怀,也是这项制度的灵魂。由此而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以促进实现社会公正为最终目标。只有逐步解决好社会公正问题,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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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85.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017-01
在建设学习型政党进程中,党校任务光荣、使命神圣、责任重大,具有突出的阵地作用。几年来,梅河口市委党校牢记使命,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基础设施,提升办学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整合资源抓硬件,打造功能完备的教育培训基地
(一)坚持党委办党校,高度重视阵地建设
在吉林省整合撤并县级党校的大环境下,梅河口市委主要领导在常委会议上明确提出,市委党校不但要保留,而且还要全力办好,提出强化、升级的具体要求。在党校领导班子建设上,始终坚持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党校校长。在党委换届过程中,组织部门始终坚持提名把常务副校长列为市委委员,多年来都是必进人选。在财政资金保障上,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每年财政投入100万元,全部用于党校主体班次培训,不足部分由市管党费应急补充,为党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二)沟通联系帮党校,全力改造教学场所
每年干部培训轮训结束,市委组织部门都要牵头在党校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沟通,联系情感,引导学员们关注党校的长远发展。2012年,梅河口市建设局将党校教学楼改造纳入全市“暖房子”建设工程,投资80万元对教学楼进行整体维修改造,对操场进行了硬化。市财政局积极帮助争取省财政县级党校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对教学楼和食堂进一步整修,党校硬件设施实现了质的飞跃。市林业局对校园环境进行了绿化改造,通过多部门帮助,党校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三)率先垂范爱党校,自己动手改善条件
组织部门把肯吃苦、坐得住、善管理、素质好的干部选配到党校班子中,班子成员团结配合,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形成了以校为家、校荣我荣的共识。在党校改造过程中,凡是能自己动手做的事,绝不多花单位一分钱,节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二、集中精力抓培训,建立广泛稳定的教育培训体系
(一)设定主体班次,把党校办成培训干部的“主阵地”
注重对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明确要求各类培训都要充分利用党校主渠道,对于部门办班,实行申报制度,由组织部门统一把关。把非党积极分子、乡科级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部门中层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列为党校的主体班次,每年必须到党校轮训一次。
(二)突出本地特色,把党校办成党员创业的“大课堂”
创建了以农村实用人才为对象,以农村实用技术为内容的新型培训模式,为新农村建设培养急需人才。结合“党员创业帮带工程”,将常规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创业培训有机结合,对有创业意愿的党员进行创业培训,实行跟踪管理,选树创业典型,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吸引各界培训,把党校办成社会教育的“示范窗”
按照各类规范面试考场的格局要求,在党校专门设立固定的专业化面试考场,从而使梅河口市的领导干部公选、后备干部选拔、大学生村官和公益岗位招聘等面试,都放在党校进行,极大地提升了党校知名度。
另外,公安、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积极与党校联系,先后建立了公安干警、基层妇女干部、工会干部和青年干部培训基地,每年都利用培训基地举办了10期以上培训班、人员达1000人以上。
三、创新思路抓管理,构建实际管用的教育培训机制
(一)实行专兼结合,分类储备教师
采取有效措施,壮大师资队伍,提高师资水平,优化师资结构。通过选派教师参加省委党校短期培训,抽调人员参与全市中心工作等措施,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解决师资层次问题上,我们坚持“不求所有,但为我用”思想,精心选聘省和通化市委党校专家来梅河口市授课,聘请市级党政班子成员和优秀乡科级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二)充实教学内容,科学设置课程
[中图分类号]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以外的重大社会建设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制度的建设存在着紧密的积极互动关系,形成了一条“问题(实践)——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新问题(新的实践)——新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的发展链条。可以说,这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协作完成的我国重大社会工程,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及时总结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和做法,可为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互动的特点
(一)从互动的板块上看,较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这三大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发挥着稳定社会结构和促进良性运行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障体系基本分解,面临着该体系的重新构架,而突出要解决的,就是建立适应市场条件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制度。这三大方面的研究与建设,恰恰是当时爆发出来的三大矛盾所决定的,即经济迅速增长与大规模贫困的矛盾;劳动力市场化与老年劳动者保护空白的矛盾;经济发展迅速与社会发展落后的矛盾。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关于市场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理论从无到有,社会保障体系从残缺不全到初步构架完毕,在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工程。
(二)从互动的过程上看,分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80-1999)、初步完善阶段(1999-2006)、质量提升阶段(2006-目前)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论探索和制度建立时期,这期间中央和地方的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保障制度进行大量探讨和摸索,并在各地进行改革试点。如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尝试,1989年丹东等四个城市进行的医疗改革实验,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尝试,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1994年医改的“两江实验”,等等,都为后来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从1997年至1999年,我国具有正式法规性的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如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的国务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各项保障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属于理论和制度初步完善时期。虽然至1999年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体系不严密、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在这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保障开始向农村扩展,养老、医疗保险由国营企业面向城市所有居民,农村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各类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现在属于制度提升时期。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物质财富上有了巨大积累,社会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改革前期主要关注效率,忽视了社会和谐发展,导致社会问题较多。因此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为社会成果,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益处,成为客观要求。这个时期一方面对前期建立的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级换代。再有,是社会福利从过去残补型模式上升到适度普惠性模式,为全面的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适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体现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务水平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从互动的方式上看,分为:实践——理论;理论——实践两个互动过程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的产生最初是与人类的生存要求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权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从各国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来看,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公民要生存下去,对国家和社会提出了要求,要求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存,国家则有责任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因此,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差异和不公,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赋予有生活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可见,社会保障权是以生存权的形式在各国立法中出现的。社会保障是和人权及生存权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存权的派生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确立并保障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严重滞后,显然与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目标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农村相对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社会保障的二元矛盾日益突出。来自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数字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1870个县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500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超过300多亿元,约250万参保农民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还有300多万失地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然而,相对于9亿农民来讲,只有6000万农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除制度覆盖面过窄外,目前农村社保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农保基金筹资和运营渠道单一、保障水平过低,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第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是社区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较低的,而其中投向农村的就更加微乎其微。主要由农民出资的筹资方式不仅忽略了社会保障具有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改变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而且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同时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第三,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混乱,不够科学与规范。一是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管理混乱,办事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高。管理机构的重叠和管理机构的非专业性,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体现社会保障法本质的必然要求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一般包括以下三类: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贫困阶层。这里我们主要阐述前两类。
一是贫困的农民。改革开发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曾逐步缩小,20世纪80年代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最小达到1.8∶1。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8∶1,2001年为2.89∶1,2002年为3.1∶1,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均为3.2∶1。这意味着一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于3个农民的收入。这一水平比1998年扩大了11%,比1990年扩大了26%,比1985年扩大了近50%。国际经济表明,在人均GDP达到800美元~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为1.5~2倍。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远远超过国际标准。一般来说,现在城镇基本实现小康,农村进入小康的只有50%,还有约3000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更谈不到小康。这些贫困人口显然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是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社会上的。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因素所构成的一个弱势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每年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达到上亿的规模。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法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般说来,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门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个部门法在具体体现法律价值,尤其是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的侧重。就社会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安全。具体地说,在于社会生活的安全。
有人认为农民只要可靠地掌握着一块土地,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他们就安全了,但是这样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渐减弱,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现“虚化”。因为,第一,农业收入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04年,农民农业人均纯收入为1273.67元,比1985年增加998.66元,年均递增仅为8.0%;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为215.5元,比1985年增加186.8元,年均递增10.6%。可见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所表现的持续下降趋势,反映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第二,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根据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统计调查,1949-2005年间耕地面积共减少183773公顷,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24.91%,年均递减3282公顷,其中1997~2005年这8年间,耕地面积减少27660公顷,年均递减3458公顷,已有13%的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可见土地保障将进一步出现弱化趋势。第三,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农村居民失业风险产生且加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为农村居民所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随着农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必然越积越多。而加入WTO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确认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安全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必须纳入法律轨道,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影响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1.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影响
1.1对人类的健康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当前,人们的居住密度较大,尤其是在城市中,人口的密集性往往都非常高,如果在人们生活、生产的过程当中,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那么反过来自然生态环境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会对人们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环境因素有三点:第一是生物因素,第二是物理因素,第三是化学因素。在这三点因素中,化学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最大、最直接,当带有有害化学成分的气体进入到空气中、水中或是土壤中,会对人类的人类的健康带来一系列的破坏,一方面会导致人们的各种发病率不断上升,另一方面会使人们的心情日渐压抑,对生活与工作产生一定的不良情绪等等。
1.2对人们生活、生存所需的资源造成破坏
人们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就破坏了生活、生存所需的资源。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水资源,我国本来就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的国家,水资源受到破坏后,会进一步加剧缺水现状。
1.3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破坏
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是短暂的,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一方面当地对经济的吸引力与市场竞争力会直线下降,另一方面会丧失经济发展的后劲,不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
总之,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会从健康、资源以及经济等方面,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
2.环境管理中持续发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2.1以保护与预防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为主
当前,全球的许多地方都因为自然生态环境破坏而影响到了今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这是对人们今后发展道路的警示: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会使人类延续与发展走向尽头。所以,在环境管理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保护与预防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为主的基本原则,将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承载力平衡在一个中间点,使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同步并进。
2.2使经济与物质发展的量与质相互统一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始终是“发展”,但却要以“可持续”为前提,所以在环境管理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注重经济与物质的发展数量,又要注重经济与物质发展的质量。这就需要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量,以及控制发展的频度、密度以及规模,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要只注重发展数量,不注重发展质量,使自然生态环境受到过大的破坏,造成付出与收获失去平衡。
2.3坚持可持续的基本观念
“可持续发展”自提出之日起就得到了所有人的赞同,其中“可持续”是一个重要的前提与观念,它必须要建立在相对应的道德观念以及文化意识之上,将自然生态环境看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保障,所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也必须要坚持可持续的基本观念这一原则。
2.4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从当前的社会发展观来看,要实现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才算得上是真正的有效发展,所以在环境管理过程当中也必须要坚持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
3.通过环境管理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建议
3.1发展循环经济
在以往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一般都是单向流线型的发展模式,从资源到产品再到污染排放是不可逆的,这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自然资源的消耗是非常大的。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它能够有效的控制并降低自然资源消耗,并减少环境破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优点有以下几点:第一,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使经济发展的方向朝着更加健康与科学的方向迈进;第二,它能够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发展新的经济领域,尤其是对于一些资源枯竭的地区,能够起到非常好的经济转型调整作用,促进该地区长远发展;第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污染排放,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有益等等。总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倡导并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从而对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3.2向社会企业强调清洁生产
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活动中心提出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政策持续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或者说,清洁生产时保持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处于清洁状状态。《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的定义为“: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性生产方法和措施,是对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实施综合防治战略”。以往提倡“无废”“、少废”工艺观念,现在已发展为“清洁生产”概念,其实质是一种消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是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这对于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意义。
3.3向社会倡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当前的一种新型消费理念,它一方面能够买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又能够起到环境环保的作用。其基本内涵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节俭消费。当前,社会生产技术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通过倡导绿色消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俭开销,降低污染,所以应当鼓励人们尽可能的减少物质消费,从精神方面来丰富自身的生活;第二,绿色生活。绿色生活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必须的物质消费上,选择绿色能源、绿色食品以及起到绿色产品,这能够起到很好的环境保护作用,降低生活废物、废气排放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第三,重复使用。即尽可能的开发废弃物,变废为宝,通过循环使用来减少自然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第四,保护物种。绿色消费主张绿色食品,不吃珍稀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3.4发展环保产业
环保产业指的是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体系结构中,不仅能够推动经济发展,还能够对改善自然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起到积极作用的生产活动,是以信息技术和生态技术重整传统的生产工艺系统,有利于提高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可以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资源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工程技术支持,在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总之,当前人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我们应当不断提升环境管理工作质量,才能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