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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4 10: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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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篇1

一、社会安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首要价值

在法学界,学者们大多将自由、平等、秩序、效率视为法的基本价值,而安全价值却很少涉及。人们始终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而已 。而事实上,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化并尽可能地继续下去。 无论在任何历史阶段,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的不朽格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 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安全也被视为法律所欲达到的十个目标中最基本的目标 。法律之于安全,是权利的稳定器,失控权利的抑制器,法律的各种制度规范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实现公民的安全需求。与此同时,通过构建法律框架,为各种行为及其后果进行明确的法律解读,使得公民在行为之前能够预测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并以此来规范行为,可以维护安全。因此在法的一系列基本价值中,安全价值处于基础性地位。我们有必要将安全价值置于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之中。

安全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取向和目标,人类在崇尚以自主意志生存发展进而实现幸福的同时,不断寻求安全的实现与保护,并逐渐意识到仅以个体的力量不足以保障安全。与此同时,以强制力为保障的国家的出现,为因保护自身安全而日感实力不济的个体,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与维度。通过这种“社会契约”,个人将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让渡于国家,国家亦因此承担起保障个体安全的职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其目的就是实现社会成员生活安全和整个社会安全。俾斯麦谈到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之意图时,曾直言不讳地说:“一个期待领取养老金的人,是最安守本分的,也最容易驯服。” 因此,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政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要保障的社会安全不仅是社会成员的生活安全。个人生活安全是实现社会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个人生活安全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安全则无法维护和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安全的保障与维持,正是遵循从个人生活安全到整个社会安全的逻辑,通过实现个人生活安全从而达到社会安全。社会安全不仅具有社会性、政治性,而且还具有经济性。因此,社会保障所要保障的社会安全还包括社会成员的经济安全。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经济法追求的是国民经济整体的安全。其目的在于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抑制经济风险,防止经济疲软和动荡。经济安全迫切需要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体系和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仅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经济安全,同时也为整个社会成员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的实现提供了内在与外在环境。农民作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弱势群体,对其权益保障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全与否。当农民遇到生活困难时,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通过提供社会性的物质帮助,实现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促进社会安定和统治阶级秩序的稳定。因此,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无疑要以社会安全为其首要价值。

二、 社会整体利益――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本位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涉及各个方面的利益,既包括经济上的,也包括社会、人文、生态等因素。社会整体利益是以促进社会成员个人财富增长为目的的社会整体的物质财富的增进,但并非是通过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凭借个人理性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其之所以被提出,正是人们看到越来越多的个人在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损害着社会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或倒退。正是因为人们认识到这种社会整体进步的重要性,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才得以盛行于世。

本文之所以要在建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视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究其原因在于农村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农民利益与全国人民利益之间,是一种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且农民个人则是个体利益的代表者之一。农村作为这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利益能否实现最大化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之所以要对农村实行社会保障是因为整体利益植根于个体利益,不能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谈不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然而社会整体利益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农民作为个体能够持续的获取利益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保障。当然,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必然会对个体利益构成限制。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反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相反,它的出现最终还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利益。社会本位同时看到了人格的抽象平等和具体不平等,关注社会利益并在协调好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进而实现对个体利益的推动。 社会利益正是通过社会保障等制度将微观利益提升为中观利益而形成的特殊利益,从而形成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

从法律评价的视角来看,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来评价。 如果我们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本位,这就可以超越狭隘私人利益,通过政府采取有限的干预手段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从而最终使得农民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进步与成果。其次,从实现社会公平的视角来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强调结果公平,要求国家对不平等的收入和财产实行干预,强调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的补偿和救济。农民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自身从出发点就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其他公民,要实现农民和其他社会公民之间的实质平等,必须依靠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来调整国家的二次分配政策,从而弥补制度上对农民所造成的先天缺陷。农村作为国家最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济能否繁荣,农民生活是否安定,是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因此,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我们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本位思想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 社会公正――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最终目标

公平正义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属于目的价值的范畴。法律目的价值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一直起着核心和支配作用。而在法律的目的价值中,公平正义尤为重要。因此,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离开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质上就不是法律,这就是所谓“恶法非法”。在法学领域中,《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古罗马法学家乌比安尔则认为法学就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亚里士多德明确写道:“要使事物公平正义,需有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一个这样的权威。” 用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话来说,正义就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社会公正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绝对的不偏不倚,它是相对的。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基本制度。否则将会不可避免地使基本政策或基本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社会公正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利益格局和利益分配上的平等问题。如果国家不能发挥必要的、适当的调节作用,那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的程度就会自发地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经济发展的成果不能惠及整个社会,由此而形成社会的总体不公正。因此给予所有公民以平等待遇,是建立公正合作体系、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结构的基础,也就是社会融合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人们通过达致社会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弱者遭遇风险。社会保障就是人们达成的风险共担的契约和道德的承诺。 只有建立起这种社会承诺,市场规则、法律规定才可能被遵守。从这意义上来说,市场规则、法律规定都以人与社会之间的公平契约为前提。 因此,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法制都离不开公平正义契约这个基础。而农村社会保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其进行完善是我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调整时期亟待解决的难题。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以并不充足的财力解决世界上最庞大农村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无疑是一项空前艰巨的伟大事业。从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分析,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备,保障种类偏少、覆盖面狭窄,加之公共救助不力,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民对城市居民在认知上的不公平。在社会发展的视阈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做到适时有力则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社会公正是衡量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因此,通过社会再分配和转移支付来求助和扶持农村居民,确保他们的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就成了社会公正的应有之意。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农村社会保障这一法律制度。缺失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公正。同时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改革开放的总体性价值目标。所以,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达致实现社会公正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根基。因此,实现社会公正不仅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社会功能、核心价值关怀,也是这项制度的灵魂。由此而知,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也是以促进实现社会公正为最终目标。只有逐步解决好社会公正问题,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更好地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作者单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3.

[4]杨心宇.法理学研究:基础与前沿[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4.

[5]覃有土,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5.

[6]董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7.

[7]莫俊.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山东法学,1998,4:59-61.

[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85.

篇2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这对我国经济的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相关研究表明,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旨在为相关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

1. 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中国是人口大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我国要想实现更快的发展就必须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人口。在“养儿防老”的观念的驱使下,农村人口数量失控了。社会的保障制度健全了,才能给广大农民安全感。从而摒弃传统的观念控制人口。从理论上将,人口质量讲的就是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需要靠投资来产生的,包括教育、医疗、保健这些方面。显然,这些投资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支撑。所以说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2. 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健全的保障制度对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帮助,能够使其找到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位。劳动者不用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自身收入的变化而担忧,社会保障可以让劳动者放心的去工作。极大的调动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坚实健全的社会保障下发挥出更大的潜力,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生产效率。

3. 有利于保障国民基础教育

现代社会中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前提就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对人力资源的其他要素也造成了制约和影响。如果基础教育实施的不高,人口文化的素质不高,不仅会影响到人口质量的提高,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高素质劳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基础文化教育,要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必然要调整工业结构,转移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或是发展九年义务教育都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无法提供为全体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我国目前还处在发展中的阶段,人口众多。和发达国家相比,综合经济实力也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在扩宽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时要考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承受能力。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障。现在社会保障的地区现象以及所有制现象还比较严重,我们应该打破这些现象,加快改革的步伐,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这些劳动风险较大的企业也纳入到社会保障里。同时,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更需要的到社会保障,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 加强保障基金管理,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尽管我国的社保基金规模不小,但对于我国的庞大的人口数量和所需保障的人数而言,还必须要进一步的扩大资金规模。不规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会导致的基金的流失,这种现象会对社会保障的功能造成严重的影响,使传统的“养儿防老”这种观念得不到转变,国民的基础教育难以得到保障。社会保障的基金缺口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所以必须要大力的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让社会保障基金中有更多的的资金可以用来发挥其“保障”功能。确保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监督企事业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缴,防止偷税和漏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彩票或特种债券的方法来扩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明确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此来扩宽资金的来源渠道,要努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还只能算是政府的行政条例。因此新的制度推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要努力的加强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使社会保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今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一步一步的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障法规化,用法律来规定社会保障的原则、待遇条件、运用范围等等,用法律的手段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驾护航,从而保障社会保障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只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充分的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的发挥出人口多的优势,把这种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篇3

[中图分类号]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以外的重大社会建设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制度的建设存在着紧密的积极互动关系,形成了一条“问题(实践)——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新问题(新的实践)——新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的发展链条。可以说,这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协作完成的我国重大社会工程,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及时总结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和做法,可为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互动的特点

(一)从互动的板块上看,较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这三大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发挥着稳定社会结构和促进良性运行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障体系基本分解,面临着该体系的重新构架,而突出要解决的,就是建立适应市场条件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制度。这三大方面的研究与建设,恰恰是当时爆发出来的三大矛盾所决定的,即经济迅速增长与大规模贫困的矛盾;劳动力市场化与老年劳动者保护空白的矛盾;经济发展迅速与社会发展落后的矛盾。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关于市场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理论从无到有,社会保障体系从残缺不全到初步构架完毕,在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工程。

(二)从互动的过程上看,分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80-1999)、初步完善阶段(1999-2006)、质量提升阶段(2006-目前)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论探索和制度建立时期,这期间中央和地方的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保障制度进行大量探讨和摸索,并在各地进行改革试点。如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尝试,1989年丹东等四个城市进行的医疗改革实验,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尝试,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1994年医改的“两江实验”,等等,都为后来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从1997年至1999年,我国具有正式法规性的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如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的国务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各项保障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属于理论和制度初步完善时期。虽然至1999年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体系不严密、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在这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保障开始向农村扩展,养老、医疗保险由国营企业面向城市所有居民,农村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各类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现在属于制度提升时期。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物质财富上有了巨大积累,社会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改革前期主要关注效率,忽视了社会和谐发展,导致社会问题较多。因此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为社会成果,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益处,成为客观要求。这个时期一方面对前期建立的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级换代。再有,是社会福利从过去残补型模式上升到适度普惠性模式,为全面的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适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体现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务水平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从互动的方式上看,分为:实践——理论;理论——实践两个互动过程

篇4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的产生最初是与人类的生存要求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保障权与人权、特别是生存权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它是人权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生存权明确提出后在法律上的确认。人权即人的权利或作为人类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属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从各国关于生存权的规定来看,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公民要生存下去,对国家和社会提出了要求,要求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存,国家则有责任接受公民生存请求的义务,因此,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在社会产品分配中的差异和不公,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赋予有生活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即社会保障权。可见,社会保障权是以生存权的形式在各国立法中出现的。社会保障是和人权及生存权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存权的派生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通过法律确立并保障这一权利。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严重滞后,显然与建设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目标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第一,社会保障层次低,覆盖面窄。农村相对滞后的局面还没有改变,社会保障的二元矛盾日益突出。来自国家劳动保障部的数字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1870个县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5500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超过300多亿元,约250万参保农民已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还有300多万失地农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然而,相对于9亿农民来讲,只有6000万农民享有社会养老保险显然是杯水车薪。除制度覆盖面过窄外,目前农村社保财政支持和投入不足、农保基金筹资和运营渠道单一、保障水平过低,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第二,社会化程度低,保障功能差。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是社区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是世界较低的,而其中投向农村的就更加微乎其微。主要由农民出资的筹资方式不仅忽略了社会保障具有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功能,改变了社会保障的根本性特征,而且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造成了资金来源的不足,降低了保障标准。同时也影响了农村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保障工作的难度。第三,社会保障项目管理混乱,不够科学与规范。一是管理体制不顺,表现为政出多门,管理多头。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了农村社会保障,导致管理混乱,办事效率低下,难以保证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高。管理机构的重叠和管理机构的非专业性,致使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体现社会保障法本质的必然要求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一般包括以下三类:贫困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城市中以下岗职工为主体的贫困阶层。这里我们主要阐述前两类。

一是贫困的农民。改革开发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曾逐步缩小,20世纪80年代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最小达到1.8∶1。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为2.8∶1,2001年为2.89∶1,2002年为3.1∶1,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均为3.2∶1。这意味着一个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于3个农民的收入。这一水平比1998年扩大了11%,比1990年扩大了26%,比1985年扩大了近50%。国际经济表明,在人均GDP达到800美元~1000美元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般为1.5~2倍。而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之比,远远超过国际标准。一般来说,现在城镇基本实现小康,农村进入小康的只有50%,还有约3000万贫困人口尚未解决温饱,更谈不到小康。这些贫困人口显然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二是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含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还有社会上的。农民工就是一个典型的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因素所构成的一个弱势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涌向城市。到目前为止,每年从农村涌向城市的流动人口达到上亿的规模。但是,由于城乡二元制结构的存在,农民工从一开始就是以一种不平等的身份进入城市的。农民工整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是城市社会中的边缘群体。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法根本价值的必然要求

一般说来,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安全,自由,公平、利益等。不同的部门法由于其具有各自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不同的功能,各个部门法在具体体现法律价值,尤其是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的侧重。就社会保障法而言,其根本的价值取向在于安全。具体地说,在于社会生活的安全。

有人认为农民只要可靠地掌握着一块土地,这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他们就安全了,但是这样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保障作用已日渐减弱,土地这一最后保障因而出现“虚化”。因为,第一,农业收入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2004年,农民农业人均纯收入为1273.67元,比1985年增加998.66元,年均递增仅为8.0%;二、三产业人均纯收入为215.5元,比1985年增加186.8元,年均递增10.6%。可见农业收入比重的下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所表现的持续下降趋势,反映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第二,工业化、城镇化导致耕地减少,失地农民增加。根据苏州、无锡、常州三市的统计调查,1949-2005年间耕地面积共减少183773公顷,相当于现有耕地面积的24.91%,年均递减3282公顷,其中1997~2005年这8年间,耕地面积减少27660公顷,年均递减3458公顷,已有13%的农民彻底失去了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估计在4000万-5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可见土地保障将进一步出现弱化趋势。第三,土地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农村居民失业风险产生且加剧。我国人多地少,土地为农村居民所提供的就业保障不充分。随着农业生产率的不断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必然越积越多。而加入WTO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面临着更大的压力。

总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被确认为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而法律是建筑在尊重民主,人权和潜能,保护和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安全和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上。所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以及相关的法律关系必须纳入法律轨道,也就是说,必须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如果忽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会影响中国建立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种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篇5

1.自然生态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影响

1.1对人类的健康会造成负面的影响

当前,人们的居住密度较大,尤其是在城市中,人口的密集性往往都非常高,如果在人们生活、生产的过程当中,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那么反过来自然生态环境也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总的来说,会对人们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环境因素有三点:第一是生物因素,第二是物理因素,第三是化学因素。在这三点因素中,化学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最大、最直接,当带有有害化学成分的气体进入到空气中、水中或是土壤中,会对人类的人类的健康带来一系列的破坏,一方面会导致人们的各种发病率不断上升,另一方面会使人们的心情日渐压抑,对生活与工作产生一定的不良情绪等等。

1.2对人们生活、生存所需的资源造成破坏

人们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就破坏了生活、生存所需的资源。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水资源,我国本来就是一个人均水资源占有量非常低的国家,水资源受到破坏后,会进一步加剧缺水现状。

1.3对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造成破坏

以牺牲自然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经济发展是短暂的,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一方面当地对经济的吸引力与市场竞争力会直线下降,另一方面会丧失经济发展的后劲,不利于长远的经济发展。

总之,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会从健康、资源以及经济等方面,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的阻碍。

2.环境管理中持续发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2.1以保护与预防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为主

当前,全球的许多地方都因为自然生态环境破坏而影响到了今后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这是对人们今后发展道路的警示: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会使人类延续与发展走向尽头。所以,在环境管理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保护与预防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为主的基本原则,将社会的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承载力平衡在一个中间点,使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同步并进。

2.2使经济与物质发展的量与质相互统一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始终是“发展”,但却要以“可持续”为前提,所以在环境管理的过程当中,一方面要注重经济与物质的发展数量,又要注重经济与物质发展的质量。这就需要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量,以及控制发展的频度、密度以及规模,考虑到自然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要只注重发展数量,不注重发展质量,使自然生态环境受到过大的破坏,造成付出与收获失去平衡。

2.3坚持可持续的基本观念

“可持续发展”自提出之日起就得到了所有人的赞同,其中“可持续”是一个重要的前提与观念,它必须要建立在相对应的道德观念以及文化意识之上,将自然生态环境看做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根本保障,所以在环境管理工作中也必须要坚持可持续的基本观念这一原则。

2.4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从当前的社会发展观来看,要实现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才算得上是真正的有效发展,所以在环境管理过程当中也必须要坚持社会、经济以及自然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

3.通过环境管理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建议

3.1发展循环经济

在以往的社会经济发展中,一般都是单向流线型的发展模式,从资源到产品再到污染排放是不可逆的,这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自然资源的消耗是非常大的。而循环经济是一种从资源到产品再到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它能够有效的控制并降低自然资源消耗,并减少环境破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的主要优点有以下几点:第一,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使经济发展的方向朝着更加健康与科学的方向迈进;第二,它能够对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发展新的经济领域,尤其是对于一些资源枯竭的地区,能够起到非常好的经济转型调整作用,促进该地区长远发展;第三,它能够有效的减少污染排放,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十分有益等等。总之,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倡导并发展循环经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我们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许多问题,从而对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3.2向社会企业强调清洁生产

按照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工业与环境活动中心提出的定义:“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政策持续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或者说,清洁生产时保持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到最终产品)处于清洁状状态。《中国21世纪议程》对清洁生产的定义为“:所谓清洁生产,是指既可满足人们需要又可合理使用自然资源和能源并保护环境的实用性生产方法和措施,是对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实施综合防治战略”。以往提倡“无废”“、少废”工艺观念,现在已发展为“清洁生产”概念,其实质是一种消耗最少的人类生产活动的规划和管理,是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或消灭于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对人体和环境无害的绿色产品,这对于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意义。

3.3向社会倡导绿色消费

“绿色消费”是当前的一种新型消费理念,它一方面能够买足人们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又能够起到环境环保的作用。其基本内涵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节俭消费。当前,社会生产技术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通过倡导绿色消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俭开销,降低污染,所以应当鼓励人们尽可能的减少物质消费,从精神方面来丰富自身的生活;第二,绿色生活。绿色生活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主要是指在必须的物质消费上,选择绿色能源、绿色食品以及起到绿色产品,这能够起到很好的环境保护作用,降低生活废物、废气排放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第三,重复使用。即尽可能的开发废弃物,变废为宝,通过循环使用来减少自然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第四,保护物种。绿色消费主张绿色食品,不吃珍稀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3.4发展环保产业

环保产业指的是那些在社会经济发展体系结构中,不仅能够推动经济发展,还能够对改善自然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起到积极作用的生产活动,是以信息技术和生态技术重整传统的生产工艺系统,有利于提高人类生存环境质量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可以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资源永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工程技术支持,在保护社会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总之,当前人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我们应当不断提升环境管理工作质量,才能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科]

【参考文献】

篇6

国家审计,也被称作为政府审计,审计工作因为在监督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具有委托经济职责的职能,它代表着国家进行社会化治理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在被委托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审计工作成为国家经济监督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国家审计的产生与当前社会需求密不可分,所以其发展程度受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双重作用的影响。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1.国家审计体制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审计制度具有行政属性,因此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独立性较弱。 审计单位在当地政府以及上一层政府审计单位的管理下,无法切实实现独立监督的权利;其次,审计工作的关键和目标存在问题。 由于国家审计工作与国家的行政中心联系密切,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内容丰富多样而且复杂多变,继而导致国家审计工作的核心内容和达到标准都相对模糊,在执行审计工作上没有形成长远计划;第三,有当地审计单位受到当地政府机构的支援,于是出现了从双重领导制度演变成当地党政领导为主的单一化领导制度。

2.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差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其不断学习新知识的能力较弱。在信息科技化的今天,每个人都需要及时对储存的知识进行更新,并不断吸收新知识,做到应与时俱进。但是由于审计部门的工作量较大,审计人员顾不上学习或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而且审计工作本属于社会化行为,它依附于社会存在,在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时,在具体执行职能工作时,权利大于法律的问题依然凸显。所以,在审计人员的思维定式中,多少也还侥幸的存在听命于权利而不用遵从法律的想法。

3.国家审计的效率低下,效果不甚理想

在国家审计工作进行中,需要强化对事前的监督管理,做到提前预防,但这样做会在无形中加大审计的工作量,继而降低工作效率,对其法律责任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力。在早前的审计监督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按照事后监督的流程来执行的。审计要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必须严格执行过程监督的制度,积极加入到监督战略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中,还要参与到民主法治革新与构建中,但并不是直接对重要决策和制定过程起决定作用。

二、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建设中作用

1.进行国家审计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

首先,要提到公众参与度。体现国家审计的协调性、合理性、公开性,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审计工作的积极性,开展参与式审计模式,最终得出的审计结果需要向社会公示,切实实现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双方的共赢。比如可以多开办“以审代训、审训结合”的财政审计提高班;或者还可以制定激励和惩罚机制,提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监督服务。要加强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国家审计不仅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而且要帮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和体制,加强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以提高国家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预防和抵御功能。

2.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能有效促进公共财产安全高效。严密保护公众财产,严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工作中坚持执行绩效管理方法,对国家审计做好完备预算,全面减少资产沉淀,使资金得以流动,以实现最大化效益为目的,合理高效的运用财政资金。

第二,能及时曝光国家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地方性金融稳定等情况。

第三,有力推动和完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农业、工业、社会保障系统、教科文卫事业等工程的重点公共资金的审计,坚持执行全面监察,跟踪审计资金流向的每一个环节,一定要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利益。根据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篇7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个别区、县发现以“西部大开发”为名,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求职者合法权益。根据市领导有关要求,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职介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发现的新动向,继续加大对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力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打击非法职介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从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保持劳动力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在不断开展日常的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出现的非法职介活动的新动态,加大打击力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决不让其形成蔓延之势。

    二、根据这几年我市几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具体情况,处于城乡结合部地区和部分远郊区、县往往是非法职介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带。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根据近时期发现的非法职介活动新动向,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尤其是重点地域,要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清理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的专项治理。对非法职介活动经常出现反复的地方,要实施不间断的追踪执法检查,决不让其死灰复燃。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此次取缔非法职介活动监察执法检查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篇8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篇9

【正文】

2021年一季度,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历年,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省人社厅工作部署,积极实施2021年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计划,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就业和城镇居民增收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为:全市城镇新增就业690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15600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31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计划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一季度,全市城镇新增就业22051人,完成年度计划的31.96%,超时序进度6.96个百分点;全市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2333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4.96%;全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572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8.45%。

一季度,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2.65%,控制在4.5%的计划目标以内,低于年度计划控制线1.85个百分点。

一季度,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16.4%,高于全省0.6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四;绝对值14432元,全省排名第三。

二、社会保险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分别为111.03万人、53.47万人、52.32万人。

一季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10.66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9.67%。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99.51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99.5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数11.15万人,完成全年计划的100.63%。

一季度,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56.75万人,同比参保人数减少1.29万人;全市参加失业保险51.81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96.90%;全市参加工伤保险51.93万人,完成年度计划的99.25%,

三、人才队伍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新增高技能人才计划数为10000人,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4000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390人;技工院校招生计划为3400人,其中:新技工系统培养2400人;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5800人,其中: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人数300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人数14500人,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14500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650人,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人数12000人。

一季度,全市新增新增高技能人才260人,完成年度计划的2.60%。其中: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260人,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97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6.50%、24.87%。

一季度,全市技工院校招生1205人,其中:新技工系统培养人数1119人,分别完成年度计划的35.44%、46.63%。

一季度,全市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6388人,完成年度计划的11.45%。其中: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人数0人;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人数3822人;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人数0人;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人数3363人,完成年度计划的28.03%。

四、劳动关系协调计划执行情况

2021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计划为6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计划为92%。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96%,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98%。

一季度,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分别为78.88%和81.5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成功率已达到年度计划要求;一季度,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为100%,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结案率计划为100%。

篇10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篇11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调控工资增长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加强工资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政府运用工资指导线,对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指导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要定期对企业工资增长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预警、纠正,确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适度增长,使工资指导线发挥其对企业工资增长的宏观调控作用。

                  北京市地方企业1999年工资指导线执行情况及处理意见

    我市从1997年建立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向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线后,我们定期对年度和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超过预警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预警通知,提醒企业合理调整工资增长速度,保证全年实发平均工资不超过预警线。

    通过对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宏观指导体系,结合对企业人工成本状况的监控等其它措施,使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度,初步实现了政府通过工资指导线制度正确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的目的,为逐步实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与现代企业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积极创造条件。

    一、199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实施情况

    (一)根据统计资料:199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3778元,同比增长12.2%,略高于当年指导线的基准线(1999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9%),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工资增长11.5%;地方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1907元,同比增长8.3%,低于基准线水平(9%),实际工资增长7.7%,略高于我市“九五”计划中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每年增长3~5%的水平;地方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0967元,同比增长6.1%,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摆脱了上年负增长的状况(-1.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为5.5%,基本符合我市“九五”计划的要求。反映出政府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和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的工作以及实行行业扭亏的措施取得进展,使大部分企业具备了一定增资条件。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999年第3季度对上半年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已经超过上线(预警线)14%的393户地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了预警通知,引起了大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了对所属企业工资增长的动态监测。大部分被预警企业也能够认真对待,结合本企业实现利税、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及时调整工资分配方案,控制工资发放水平,保持年度工资增长在工资指导线上线规定的幅度。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1999〕1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上年停产、半停产并且工资水平较低或近几年经济效益持续增长,工资水平增速较低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今年经济效益增幅较大,拟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而造成工资增幅较大时,要经过报批。多数单位对实施工资指导线工作非常重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1999年第四季度及时提出了申请,我们认真审核上报企业的综合情况,对17个单位的79户企业给予了批复。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的少数企业,未提出申请,从全年情况看,全市仍有54户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超过上线(预警线),其中你单位有企业××户,(名单附后)。

    (四)根据1998年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年报数据,结合1999年企业人工成本报表,发现部分企业报表数据存在严重的错漏报问题。

    二、处理意见

篇12

一、就业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就业经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别从各级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金中安排。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就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信、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建设费用,以区县政府安排为主,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涉及全市统一开发的计算机网络费用,以市财政安排为主,网络日常维护、通讯费用以区(县)财政安排为主。

2.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职业介绍等补助费。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经费列入年度失业保险金预算。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经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年5号)文件执行。

3.再就业补助。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补助分别列入失业保险金预算和同级财政预算。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培训机构经费和开展业务免费服务方面的业务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经费开支属于就业经费管理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预算,年度终了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情况预测,编制下年度就业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同级财政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区县财政部门同时将就业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特殊原因,不再调整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就业经费决算。

失业保险金用于就业的经费预、决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年〕180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9〕15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增加,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用于就业方面的经费不断增加,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就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费的筹集和支出也不够规范,亟待加以改进。为了切实加强就业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就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

二、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就业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编报,经费开支计划的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归集上缴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城镇就业补助费,包括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清理回收的原扶持生产资金要全部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其中地方借用的中央级扶持生产周转金要尽快归还劳动保障部后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2、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

3、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费等。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六、要切实加强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就业工作任务、失业人员规模、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力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统一核定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三)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审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除因失业人员规模和就业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外,不再调整预算。

(四)下级财政预算安排某项就业经费确有困难,需向上级申请专项补助时,应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详细说明申请补助的项目、金额、测算标准及本级经费落实等情况。凡越级上报的补助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经费预算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就业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七)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经费决算,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相应帐目,对各项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帐、款、物必须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必须履行经手人、验收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程序。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报销,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就业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虚报冒领;对由就业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就业经费购置大型或大宗批量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劳务,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篇13

凡在我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附件: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常压锅炉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常压锅炉是以水为介质容积大于等于30升,使用中本体压力小于0.1兆帕,且直接与大气相通,具有茶、浴、采暖功能的设备和锅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此类设备的单位都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生产常压锅炉的单位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须经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后方能生产常压锅炉,取得E2级以上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不办理审查备案手  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造常压锅炉。

第五条  使用单位所选用的常压锅炉应是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备案的生产厂制造的产品。

第六条  上述设备用于采暖系统(自然循环的土暖气除外),必须有完善的设计资料。锅炉安装位置应参照锅炉房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除家庭用的小型锅炉外一般不宜  安装在住宅楼内。

第七条  锅炉房内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应有必要的防爆、防冻和防止积水措施。

第八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履行报装手续,报装时应带齐锅炉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等,经审查合格在系统图上加盖批准章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锅炉的安装、改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报装时应出具安装证原件,安装中应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更改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的设备结构和安装方案。

第十条  锅炉安装完毕,须经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验收和无压确认,经验收合格并由检验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设计制造

第十一条  常压锅炉生产前必须将该设备的本体图和相关技术文件报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试制、生产。

第十二条  热功率大于、等于0.05 MW常压热水锅炉的制造应执行JB/T7985-95《常压热水锅炉通用技术条件》。

第十三条  以气、油为燃料的锅炉必须装设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  锅炉出厂时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⑴总图、基础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易损件图;

⑵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⑶质量证明书;

⑷资料总清单。

第十五条  常压锅炉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

第十六条  常压锅炉的各部分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方向自由膨胀。

第十七条  锅壳锅炉的最低安全水位应高于最高火界100毫米。

第十八条  常压锅炉的进出口处应装温度计、锅炉本体水位线处应装设水位计,并便于观察。

温度计的量程为正常温度的1.5-2倍。

第十九条  常压锅炉大气连通管必须有足够的截面积,连通管上不许安装阀门,不得将排气管同时引作它用,以保证排气畅通。

第二十条  常压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检修和清理内部。

第二十一条  常压锅炉的锅筒及最低位置应装有排污阀。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常压锅炉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分别建立有关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检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凡使用燃气燃油常压锅炉的单位应有可靠的燃烧设备检修措施及相应的检修人员。对于有自动控制的常压锅炉燃烧设备,使用单位如无检修能力时,应委托有检修调试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从事常压锅炉操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设备的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条  锅炉用水应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用于饮水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水处理的,要及时清除水垢。

第二十六条  常压锅炉直通大气管及循环系统应有防冻措施。直通大气管宜采用法兰连接。为防止被水垢或杂物堵塞气水管路,确保排气管路畅通,对于常年使用的常压锅炉每季度应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已安装投入使用的常压锅炉,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增加其它用途,确需改装的应持改装图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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