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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文物修复专业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5 10:52:55

导语:想要提升您的写作水平,创作出令人难忘的文章?我们精心为您整理的5篇考古文物修复专业范例,将为您的写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灵感!

考古文物修复专业

篇1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邀请到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博士生导师齐东方教授,首先我代表西安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院的全体同仁对齐东方教授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和最衷心的感谢!

篇2

20世纪60年代以来,考古学与社会、与公众的关系成为西方考古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公众考古学由此诞生。公众考古学主要是面向大众的考古学,交流与解释是其核心思想。在中国,公众考古理念也逐步得到实践和推广,除了通过报刊、图书、电视、网络等媒介面向公众传播考古知识外,考古相关机构和学者也积极尝试探索公众考古活动,发挥保护和传播文化遗产主力军的作用。博物馆作为历史、文化、文物和遗址的收藏、保护与展示平台,也成为参与公众考古实践的一股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精神文化的需求层次也随之提高,历史、文化及文化遗址对公众有很强的吸引力,博物馆也因此成为文化旅游中的热点。为适应和满足观众的参观需求,多数博物馆改变传统的以“物”为主的简单、枯燥、单一的展示方式和阐释手段,转而以观众为中心,充分站在观众视角来全盘考虑博物馆的展览陈列设计和公众阐释手段,把考古、历史与公众的心理、观念、情感和需求相结合进行综合设计,以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文化资源的享受。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是专门为宋代古沉船“南海I号”打造的水下考古专题博物馆。“南海I号”的发现,对海上丝绸之路历史及我国古代的造船史、陶瓷史、航海史、贸易史等有着极为重要的科研价值。从发现伊始,就已引起世界巨大反响,史无前例的整体打捞创举更是轰动全世界。作为目前世界上船体较大、船载文物数量巨大、保存较为完好的珍贵水下文化遗产,“南海I号”聚焦着世界公众的目光。为更好地让公众了解“南海I号”,了解我国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水下考古文化,海丝馆也通过多种尝试来满足公众的需求,践行公众考古理念。

1 公众考古理念的实践

1.1 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海丝馆坚持发展以人为本的博物馆文化,强调博物馆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意识。英国有位学者提到:“博物馆最值得珍视的资源不是展品,而是观众”。这不仅因为公众的参与能够证明博物馆的存在价值,更因为博物馆作为向公众传递考古、历史知识和信息的平台,服务的对象是公众,而公众作为文化遗产的享有者和保护者,在博物馆所获得的不仅是丰富的生活,开拓的视野,更是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和责任。因此,观众才是博物馆发展的动力源泉,观众的需求和感受决定着博物馆的发展方向。

为此,海丝馆一切工作都围绕着观众及社会教育来进行,围绕着为公众服务来展开,牢固树立“观众至上”的观点,建立完善的教育、导览咨询、休闲便民及生活服务等基础设施,为观众营造一个舒适、和谐、便利的参观环境。由于博物馆的观众是多元的,他们的文化背景、学习形式和参观目的都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参观需求,我们也设置了观众留言簿和服务热线,吸取观众提出的宝贵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观众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帮助观众愉悦地参观和学习,全面体现博物馆的优质服务,让观众能高兴来、满意归。

1.2 开放展示发掘和保护现场

入馆后,“南海I号”面临着发掘、保护与展示的重大课题,观众也对此充满了好奇心。为满足观众的探知欲,提升观众的体验感,博物馆与考古队在对“南海I号”的发掘和展示中融入公众考古理念,将发掘场景和文物保护场景向公众开放。2010年的二次室内试发掘过程,全程向观众开放,观众既可透过水晶宫和水下考古工作平台现场观看考古人员如何清理淤泥,如何挖出文物,如何对文物进行现场保护,又能通过发掘现场的高清数码录像机将所有细节一一捕捉。通过现场观摩,获得直观感受,初步了解文物考古的基本程序,感受文物出水的喜悦感和文物保护的迫切感和责任感。在考古发掘后,考古队员也及时在馆内召开发掘成果的新闻会,吸引了国内众多媒体的参与,通过媒体向观众传达考古信息和考古成果。

1.3 设立开放式文物保护与修复实验室

为让观众初步接触和了解文物保护及修复的相关理念和基本知识,馆内设立开放式文物保护修复实验室,向观众展示文物脱盐浸泡、陶瓷器、铁器、木质文物等各种材质文物的修复、文物信息的采集、凝结物的清理等内容。通过对“南海I号”出水文物保护修复的现场展示,来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自觉保护意识。

1.4 开展流动博物馆活动

为了让更多的市民和学生了解“南海I号”,了解海洋文化和海上丝绸之路历史,我馆还在每个5月18日国际博物馆日开展展览进社区、进校园活动,以图片、影像资料的形式通过讲解员的生动描述将文物、历史知识传递给广大群众,让平时没有机会看到这些优秀文化遗产的群众能够免费体验文化的魅力。

2 关于今后实践的几点意见和思考

2.1 增加体验式的展览活动

即在博物馆的展陈设计中,要增加观众参与体验历史的机会和条件,丰富个体的历史认识与体验。使观众在体验过程中能主动探究、发现知识并消化理解,通过体验获得感官上的刺激,从而引发观众的兴趣,调动观众的热情。如开设“触摸过去”活动,“南海I号”出水的瓷器很多,各窑口的破碎瓷片也有很多,可挑选一些典型的各窑口的代表性瓷片让观众直接触摸,增强直观感受,并将古代和现代瓷片放置一起,让观众亲自触摸感觉二者的不同。再如模拟考古,在考古发掘中,划出一小块地方,让观众代表在专业考古学者的带领下动手参与体验现场考古,了解基础的考古、文物和保护知识等。

2.2 延伸展览内涵

如定期邀请专家在馆内开设讲座、陶艺培训班,与学校联合举办夏令营、博物馆修学游活动,与电视台合作举办博物馆知识有奖问答亲子活动等等,为观众带来趣味、知识、想象力和创造欲。同时,可依据本馆的船文化特色,结合市场调研和观众意见,有计划地设计和营销旅游纪念品,让纪念品成为文化宣传的一大载体。

2.3 提升讲解艺术

将考古基础知识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作为讲解的重要内容向观众加以阐释。例如对于我馆的船木,应该简要描述遗物出水的具置、年代、材质和保护状况,还原藏品出水的时空环境。科技考古与文物保护知识也可引入讲解,如有修复痕迹的瓷器,可介绍在文物修复中对瓷器所应用的基本方法。在讲解中,还可穿插一些故事性的描述,但要时刻坚持以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为宗旨,将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宣传教育放在首位。

参考文献:

[1]李琴,陈淳.公众考古学初探[J].江汉考古.2010(1).

[2]郭立新,魏敏.初论公众考古学[J].东南文化.2006(4).

篇3

中图分类号:K876 文献标识码:A

陶器是新石器时代人类最主要的发明之一,也是当时人类最主要的生活用具之一。据目前的考古发现,我国的陶器大约是在距今10000年前出现的。在考古发掘过程中,陶器占出土遗物的大宗,依质地可分为泥制、夹砂、夹蚌等,根据陶色又可分为白陶、灰陶、黑陶、红陶、彩陶等,用途广泛,有生活用具、陪葬明器、建筑构件、生产工具等,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陶器具有分布广、演化快、文化间的差别明显等特征,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文化发展变化的轨迹和不同文化的特色,在考古文化分期和文化间的比较研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陶器是用陶土加水和其他羼合料,经成形、晾干、烧制而成的器具。陶器的烧制温度比较低,一般在800~1000℃之间,陶土中包含的石英、长石熔融,黏土中的有机物被氧化,生成二氧化碳逸出,因此陶器结构不致密,内部孔隙多,比较易碎,加上埋藏地下很易被盐类侵蚀,出土时多为破损、断裂,甚至呈酥粉状,因此对出土陶器进行考古修复十分必要。出土陶器的考古修复就是对出土的陶器进行清洗、分类、粘接、修补、加固的工作,但不需要对器物进行作色、作旧,其目的是将器物修好后利于保存,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科学的实物资料。①本文试着探讨出土陶器考古修复中的几点认识,而讨论的对象不仅包括出土的成型陶器,也包括出土的陶器残片(陶片)。

1 考古现场的保护及提取

陶器本身质地脆弱、易碎,再加上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陶器在出土时常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断裂及残缺不全等情况。这就要求考古工作人员在发掘过程中,尽量小心谨慎,在文物出土过程中采用的各种保护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文物安全有破坏作用的因素,使陶器得到有效的保护,将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为陶器的修复与保护提供有利条件。

提取出土陶器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工作。从事现场发掘的考古工作者一般都受过严格的训练,许多人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技巧。陶器出土时,切忌生拉硬拽,需知器物经过多年的地下埋藏和土壤中的不断腐蚀,其质地通常已明显改变,远不如之前那样坚实。清理陶器过程中,必须使用木质工具和毛刷,不得使用金属质工具,以免划伤或损害器物。此外,应尽量避免划、擦、扫或水中浸泡,以防止损坏其精细的装饰和彩绘。对较为脆弱或易开裂的陶器可以先加固,后提取,可利用陶器的多孔性,借助渗透作用,使加固剂渗入陶器内部聚合,达到初步加固陶器的目的,利于整器的提取。器物出土后,其埋藏环境随之发生了变化,温度、相对湿度以及大气环境都在变化,为尽量还原其原始环境状态,可将出土后的器物放入聚乙烯密封袋中。在遗物的提取中,尽可能地减少对器物的干预,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对于现场提取比较困难的珍贵器物,可采取土质封固的办法,将器物与埋藏的泥同切割、封固,完整地转移到室内进行提取。

发掘人员在现场收集的过程中,尽可能详细记录陶器的出土单位和具置,分层收集陶器,并把密集出土的陶器单独收集,做好档案的记录与编号。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后期拼对的工作量,提高出土陶器的修复效率。

2 出土陶器的清洗和拼对粘接

清洗出土陶器可谓是考古修复的第一步,也是十分关键的步骤。出土的陶器附有厚厚的污垢和沉积膜,一般分为有机物质、无机物质和生物残留等三类。②清理这些有害物质的方法主要有机械法和化学法。③机械清理的方法是用硬毛刷、竹签等对器物上的泥土和杂质进行剔除清理,对器物的损失较小,安全性好。而化学清洗,是用离子水以及化学制剂,清理土质沉积物等机械清洗无法去除的有害物质。④但是,化学清洗是不可逆的干预,容易对陶器造成二次伤害,选择时务必要慎重,可局部试验后进行。因此,除非个别关键部位使用机械法难以清洗,才能使用化学方法。但不论采用何种清洗方法,都要尽量清理干净陶片断面的碴口,为下一步的粘接提供方便。在清洗的过程中,还需要保护陶器在制作或使用中的痕迹,尤其是彩绘、纹饰和文字等重要的现象。

现阶段,出土陶器的清洗工作一般是在考古工地完成的,多为清水刷洗的机械清理。但是,水洗后的陶器不适合在阳光下曝晒,否则容易造成二次的伤害,应该放置背阴处晾干。

出土陶器清洗晾干后,我们需要对这些陶器进行拼对,首先根据陶质、陶色、纹饰等进行分类,然后逐步进行拼对。为保证粘接时少出错,可以在拼对的过程中做上记号,或者用胶带进行暂时的固定。拼对陶器是修复过程中比较枯燥、耗时较长的一项工作,随着计算机设备的发展,现在可以利用三维扫描等设备,实现器物碎片的模拟拼接。⑤但是这种技术受到设备及经费的限制,普及到出土陶器的修复中需要长期的过程。

拼对工作彻底完成后,开始对出土陶器进行粘接,现阶段的粘接材料分为树脂型、橡胶型和混合溶液型等,⑥也有热塑性和热固性两种分类方法。⑦以往曾使用虫胶和502胶,经过实践证明,虫胶易发脆且呈深暗色,而502胶属于快干胶,渗透性强,不太适合粘接吸水性强的陶器。所以,在选择粘接材料时,应充分了解其性能,必要时可在准备废弃的陶片中进行试验。

理想的粘接剂必须能保持文物的原貌,有利于器物的安全,而且具备易流动性、长期性、稳定性以及可逆性,固化后收缩率低、韧性高,操作性能良好,可根据需要进行任意调节,粘接牢固、外观效果好。⑧粘接剂要与器物本身的质地协调,若器物质地疏松易脆,应采用粘合强度不大的材料。

粘接的过程其实就是按照破碎陶片原来所在的位置,使用粘合剂进行复原,操作中要坚持尊重原貌的原则,杜绝盲目粘接,否则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损毁器物。正确的粘接依次步骤是:涂抹粘接剂;手指按压陶片,缩小接合缝隙,排出试剂中的空气;基本按照从下而上、从底至口沿、从主件到附件的顺序粘接;尽可能进行一次性粘接,对于器形较大、破损严重的器物,可采用二次粘接的方法。⑨

3 出土陶器的修补

大部分的出土陶器经过拼对、粘接后,整器仍有局部的缺失,这就需要对残缺的部分进行修补。在坚持还原器物的原貌的前提下,做到最小的干预,首选具有可逆性的处理方法,并且保证器物的安全耐久性。鉴于出土陶器的考古修复不需要作色,因此修补材料只要具备可塑性和可固化即可。目前,石膏是出土陶器考古修补最广泛使用的材料。它调水后具有可塑性,不久即能固化,固化后还有质量低、分子量小、收缩率低等优点。但石膏固化后机械强度低,受潮易粉化,针对这一缺点可通过使用环氧树脂粘合剂加固进行解决。市场上有建筑材料中使用的石膏、医用模制石膏粉和半水纤维石膏粉等,选择陶器修补使用的石膏,以下几点可作为参考:首先,凝固时间相对缓慢;其次,加水调和后色泽纯白细腻,无杂质颗粒;再次,固化后非常坚硬。⑩根据陶器残缺部位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修补方法,填补法适用于小面积缺失,大面积的残缺使用模补法,而塑补法是采用各种雕塑手法对陶器进行修补,多用于器物的耳、足、首等立体部位的残缺修补。

在修补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调制石膏不能有沉积物和气泡,调成浆状,以便在固化前有充分的操作时间。修补时,石膏的操作速度要快、准、轻,使石膏泥充分均匀地填充到修补部位。当石膏开始固化时,用湿布清洗表面,再用铲子和手术刀进行修饰。

值得注意的是,考古绘图需要测量器壁的厚度,器物描述需要介绍胎质和胎色,而器物的残缺部分恰好提供了方便。因此,出土陶器的修补应该在考古绘图和器物描述工作结束后进行,较为妥当。

总之,对出土陶器进行考古修复,必须先对其特点和器形进行认真研究,以确保修复效果能体现器物的原始风貌,绝不能凭主观想象去臆造或创造,对器物的风格进行补充或改正。无论对破碎器物的重新组合,还是对残缺器物的修复,都不能在原始器物之外进行修补、重造或连接。此外,需要强调的是,在出土陶器的考古修复过程中,我们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一步的工作,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建立修复档案,并在在探索中不断完善新材料、新技术的操作方法,以促进出土陶器考古修复工作的长足发展和进步。

注释

① 骆琳.概述古陶器的考古修复.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08(1).

② 申茂盛.陶器修复中的清洗.文博,1999(1).

③ 吴荭.陶质文物修复中的几点认识.敦煌研究,2000(1).

④ 尼玛扎西.浅谈陶器修复方法.科技,2010(1).

⑤ 张琛.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在文物修复中的运用.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05(2).

⑥ 杨晓邬.文物修复中的粘接技术.四川文物,2006(5).

⑦ 吴荭.陶质文物修复中的几点认识.敦煌研究,2000(1).

篇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领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国有文物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 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核对入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篇5

姚青芳: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科技工作者试用现代高新技术来测定古文物的真伪、测定古陶瓷的年代和窑口,这些技术有的还处于探索阶段,有的已经取得较大进展。我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工作期间通过X射线荧光能谱仪检测了大量的馆藏和考古发掘的瓷器和瓷片标本,整理出馆藏和考古发掘文物的数据库。其对古陶瓷、青铜器、金银器等系列,科技检测的数据按朝代比对误差率在1%-5%左右;对玉器、田黄、犀角等系列,科技检测的数据按材质比对误差率在1%左右。

记者:目前有很多检测机构,利用X射线荧光能谱仪进行检测,这种方法的优缺点有哪些?

姚青芳: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分析法的优缺点是古董收藏领域最为关心的和更想了解的内容。X射线荧光能谱分析法的主要优点:一是检测速度快,在2-5分钟内就可以把釉或胎样品中的主要元素和次要元素全部测定出来,在较短时间内分析出是否属现代制品,其数据比对的时间和数据审核的时间相对长一些。二是相对被检测物的数据测定,检测准确率高,元素含量分析范围检极限达ppm级别,误差极小。主要缺点是需要庞大和完善的数据库比对数据,建立数据库需要时间的积累和巨大的资金支持。在目前情况下,非政府机构专业人士、非博物馆考古研究部门、非科技研究院校等专业部门,想建立相对完善和权威的朝代比对数据库是极其困难的。

记者:X射线荧光能谱分析检测是依据什么原理呢?

姚青芳:是利用X光管发出的X射线,激发古陶瓷样品中所含元素的特征X射线。从每种元素激发出来的X射线荧光谱线均有其特征波长值,其峰值强度与该元素在样品中的含量有关,因此用X射线荧光光谱进行定量测定就可以分析样品中所含元素及其含量。

X射线荧光能谱仪科技检测的过程,其流程介绍如下:样品(可以是整器或采样标本)进入靶室抽真空(0.04Mpa)液氮制冷至摄氏零下195度或电制冷进入测试阶段能谱仪测定送检物元素及含量由仪器转换成数据制作成特定数据格式有电脑与数据库扫描计算出最近似0的比对值计算机出示计算后的比对结论专家审核后出具检测报告书。

记者:可以肯定地说每件瓷器检测的数据都不可能一样,那么您怎样认定每件器物的真伪?

姚青芳:陶瓷的生产离不开原料,各种原料都是化学物质,选用原料是根据其化学组成和工艺性质来决定。现代的各种仿品,为了能做出晃得过眼的仿古瓷器,满足工艺要求和性能需要,添加了各种各样的现代瓷釉成分,并出现在唐、来、元、明、清各朝代的仿古瓷器中,我们称之为添加了现代元素。人们一般很难用肉眼去区分清楚,但如果用仪器检测,那就一目了然了,如:氧化钡、氧化锌,以及大剂量的氧化锆等。不是那个朝代应该出现的物质在检测中出现了,该器物称为“赝品”也就不奇怪了。

在科技检测中,陶瓷的中胎、釉、彩的化学组成通常用氧化物的相对重量百分数进行表达。几十年来,我国的科学工作者对古陶瓷的化学分析和各种物理性能测试中,发现历代瓷器的胎、釉、彩的化学组成、配方,以及烧造工艺所产生的元素都有比值规律,而这其中的主成分比值是一致的。科学检测出的数据一旦超出了人们已掌握的正常比值范围,并在与朝代数据库的数据比对中出现误差,科技工作者将这一类的器物列为仿品或臆造品,人们也就很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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