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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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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护规划

篇1

一、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我州是建国后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州,历来是各民族迁徙、交流、融合的民族历史走廊,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民族民俗和革命文物,为民族、历史、考古学界专家、学者所瞩目。目前,全州有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3处、文物点350多处、国有馆藏珍贵文物1500多件,这些宝贵的文物资源是我州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物质遗存,是革命传统及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我州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是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发展文博事业,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康巴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文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我州文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法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文物工作,支持文物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发展中,文物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保护前提下的利用,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对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树立文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发展理念,坚决反对和防止不顾文物及其环境的客观承受力、不顾长远发展需要的盲目利用和恶性开发,促进文博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挥提前介入的职能。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批准后,应主动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镇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城镇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传统街区的保护,使城镇独特的风貌得到保留,让城镇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各级城镇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民族文化城镇、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州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德格印经院、泸定铁索桥、丹巴古碉等一批精品,为我州旅游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作法,不得以抵押、承包、出租、出让或变相出租、出让的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给企业经营,不得随意改变文物的管理体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要加强对濒临毁坏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修复。要统筹规划,讲求实效,抓好文物抢救工作,重点支持亟需抢救且有利于打造文物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项目。

(略)

要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调做好丹巴古碉群、德格印经院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通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州文博事业发展。

要加强对革命历史文物特别是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负有保护和维修的责任。对泸定铁索桥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要重点保护。

要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适时加快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景点的对外开放步伐,在不破坏文物本体安全及文物环境历史风貌的同时,发挥文保单位及文物景点自身的造血功能,让保护与利用逐步协调、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层层建章立制,确保文物安全。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工商、宗教、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的基础工作

要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和摸底工作。深入调查全州不可移动文物和寺藏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的基本状况,建立文物档案,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各县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适时公布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一批州、省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要加快推进完成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科学记录档案”的四有基础性工作。

博物馆是实现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场所。要加快推进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设,把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风格的市、州级博物馆。要积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的民办博物馆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管条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增强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篇2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篇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篇4

“出了长干过了桥,纸钱风里树萧骚。若无六朝英雄骨,牛首诸山肯尔高。”雨花台区区域内丘陵绵延起伏,从古至今,是历史各个朝代南京地区墓葬的主要集中地之一,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8处(其中:国保级2处、省级7处、市级15处、区保区控24处),有明浡泥国王墓、明宁河王邓愈墓、明镇国将军李杰墓、明虢国公俞通海墓、明文学士方孝孺墓等等。

悠久的历史还为雨花台区留下了一系列名人轶事。南朝梁代武帝时,高僧云光法师讲经感动佛祖,落花如雨的传说;南宋抗金英雄岳飞大战牛首山精忠报国的轶事;古文莱国与中国友谊交往的历史见证;伊斯兰教学者刘智游学、传教、着书、立说的故事;弘扬民族气节,异域忠魂的抗日九烈士的事迹和为革命捐躯的雨花台革命烈士的史料等。这些都为雨花台区的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资源。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资源

走进自然,探古寻幽,接近历史,了解过去,是旅游者的共同心理。文物古迹为旅游者带来了接触历史、了解历史最为直观的感受,使人们能够在旅游中真切体会人类历史博大精深的文化。文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物证,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反映,它沉淀着丰厚的历史信息,涵盖人类各个时期的传世绝作。它既是开拓旅游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兴盛的重要载体,又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游览文物古迹时,可以学习到大量知识,掌握许多历史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探古、探幽、探奇和求知等方面的需求,在学中游,游中学,这样学的轻松、愉悦、有趣。

我国是个有着50XX年文明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物古迹众多,比如:世界奇观之一秦朝兵——马俑;世界上保存最完整、最大的皇宫——故宫等等,这些文物古迹支撑起我国旅游事业发展。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旅游业的特色,很大程度就体现在古老的东方文化魅力。大多数国外的游客到我国旅游是充满着对东方文化神秘感,是为了探寻古老的华夏文化。

在文物部门流传有这样一句话“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山西文物看大同”。近几年来,大同市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发展带动文物保护,拉动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XX年,大同市接待国内外游客近300万人次,经济收入达13亿元,占大同市国民经济收入的6.9%。据统计,今年“五一”黄金周,云冈石窟接待游客五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76万元。

二、整合文物资源 强化文物保护

篇5

(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划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址或墓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单个古墓葬可以只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或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亦应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保护范围划出后,应按级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报文化部审核决定),通知有关计划、建设等部门,并用适当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和说明:

(一)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必须简明醒目,并安装牢固。

(二)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时代和时间,以及它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文字必须简练准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经文化部审核。

第五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要经常进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实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拓片、照片、实测图等。各项资料必须保证科学性,作到确实完整,如数量过多,可以作目录索引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如有必要可以由文化部协助进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县(市)负责收集整理。如有必要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进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各保存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县(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报。县(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二份,由县(市)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县(市)抽报。

记录档案建立后,应注意经常补充新资料,使它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充新资料的单位应将新资料抄送保存记录档案的各单位,并采取定期核对的办法,使各份之间保持一致和准确。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在保护管理方面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经常进行保养、整理环境工作,防止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有关保护、修复的试验研究工作。

(二)调查搜集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及实物,组织和参加有关调查、勘察工作。

(三)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向上级汇报,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引导参观,向群众进行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其他。

第七条接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和使用单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防止人为的破坏,并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

(二)注意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和问题,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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