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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护规划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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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文物保护规划

篇1

一、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我州是建国后成立的第一个民族自治州,历来是各民族迁徙、交流、融合的民族历史走廊,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在漫长历史进程中遗留下来的众多历史文物、民族民俗和革命文物,为民族、历史、考古学界专家、学者所瞩目。目前,全州有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3处、文物点350多处、国有馆藏珍贵文物1500多件,这些宝贵的文物资源是我州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历史物质遗存,是革命传统及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窗口和阵地,是我州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是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宝贵资源。发展文博事业,有利于继承和弘扬康巴优秀文化,增强民族团结;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素质。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文博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文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我州文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文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各级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法人知法、懂法、守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文物工作,支持文物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旅游业发展中,文物资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方针,按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积极探索保护前提下的利用,科学、合理地发挥文物对弘扬民族文化的重要作用。要坚持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树立文物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发展理念,坚决反对和防止不顾文物及其环境的客观承受力、不顾长远发展需要的盲目利用和恶性开发,促进文博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关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坚持以配合基本建设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发挥提前介入的职能。进行大、中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在工程预算批准后,应主动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在编制和调整城镇规划、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交通道路建设中,要加强对文物古迹、文化遗址、古墓葬区等文物单位以及历史文化城镇标志性建筑及其周边环境和传统街区的保护,使城镇独特的风貌得到保留,让城镇的历史文脉得以延续。各级城镇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民族文化城镇、街区、地下文物埋葬密集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并将其作为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城乡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载体,旅游是发挥文物功能的重要渠道。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将为发展我州旅游支柱产业发挥重要作用。旅游发展要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文物部门要有精品意识,集中力量打造德格印经院、泸定铁索桥、丹巴古碉等一批精品,为我州旅游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有效保护、加强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科学研究功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要严厉查处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文物的作法,不得以抵押、承包、出租、出让或变相出租、出让的方式将文物保护单位交给企业经营,不得随意改变文物的管理体制。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维修和建设项目,必须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要加强对濒临毁坏的重要文物古迹和馆藏文物的抢救维修和修复。要统筹规划,讲求实效,抓好文物抢救工作,重点支持亟需抢救且有利于打造文物旅游景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和项目。

(略)

要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和管理。高度重视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调做好丹巴古碉群、德格印经院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工作。通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推进全州文博事业发展。

要加强对革命历史文物特别是文物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对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物负有保护和维修的责任。对泸定铁索桥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旧址、革命纪念建筑要重点保护。

要完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工作,适时加快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景点的对外开放步伐,在不破坏文物本体安全及文物环境历史风貌的同时,发挥文保单位及文物景点自身的造血功能,让保护与利用逐步协调、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层层建章立制,确保文物安全。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是文物行政执法的主体,公安、工商、宗教、文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破坏、盗窃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

三、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的基础工作

要认真做好文物普查和摸底工作。深入调查全州不可移动文物和寺藏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的基本状况,建立文物档案,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各县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适时公布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一批州、省和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要加快推进完成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管理机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科学记录档案”的四有基础性工作。

博物馆是实现文物合理利用的重要场所。要加快推进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设,把甘孜州民族博物馆建成具有鲜明特色和独特风格的市、州级博物馆。要积极支持具有地方特色、专业特色的民办博物馆建设。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博物馆、纪念馆的文物保管条件,提高陈列展览水平,增强各级、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防范能力。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的宣传教育作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成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

篇2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2000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2003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

篇3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域内文物的抢救维修计划,本着“先救命、后治病”的原则,争取在至年内把濒临损毁的珍贵文物古迹抢救过来。要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消防设施建设,市、县区文物仓库及展厅要达到有关技术防范级别的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市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消防设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城乡建设规划时,要吸收文物管理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文物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殊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建设规划与文物保护相衔接,建筑风格与文物及其环境风貌相协调。要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等历史古城区,要根据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传统特点,确定城区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注意保护古城区原有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要选择一批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道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单位,并划出建设控制地带和禁建地区。要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大型基本建设项目要避开重要遗址保护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古迹保护点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选址,须预先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工程须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控;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三、要增加对文物保护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和“逐级配套”的原则,把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确保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地)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经费;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文物征集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各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用于文物保护。在确保国家权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广泛吸引外资和社会资金进行文物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制订相应的政策,积极募集文物保护经费,加快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四、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体制。

篇4

“出了长干过了桥,纸钱风里树萧骚。若无六朝英雄骨,牛首诸山肯尔高。”雨花台区区域内丘陵绵延起伏,从古至今,是历史各个朝代南京地区墓葬的主要集中地之一,现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48处(其中:国保级2处、省级7处、市级15处、区保区控24处),有明浡泥国王墓、明宁河王邓愈墓、明镇国将军李杰墓、明虢国公俞通海墓、明文学士方孝孺墓等等。

悠久的历史还为雨花台区留下了一系列名人轶事。南朝梁代武帝时,高僧云光法师讲经感动佛祖,落花如雨的传说;南宋抗金英雄岳飞大战牛首山精忠报国的轶事;古文莱国与中国友谊交往的历史见证;伊斯兰教学者刘智游学、传教、着书、立说的故事;弘扬民族气节,异域忠魂的抗日九烈士的事迹和为革命捐躯的雨花台革命烈士的史料等。这些都为雨花台区的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提供了深厚的文化资源。

一、文物古迹是一项重要的资源

走进自然,探古寻幽,接近历史,了解过去,是旅游者的共同心理。文物古迹为旅游者带来了接触历史、了解历史最为直观的感受,使人们能够在旅游中真切体会人类历史博大精深的文化。文物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物证,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反映,它沉淀着丰厚的历史信息,涵盖人类各个时期的传世绝作。它既是开拓旅游事业,促进经济繁荣兴盛的重要载体,又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游览文物古迹时,可以学习到大量知识,掌握许多历史信息,可以满足人们的探古、探幽、探奇和求知等方面的需求,在学中游,游中学,这样学的轻松、愉悦、有趣。

我国是个有着50XX年文明史,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文物古迹众多,比如:世界奇观之一秦朝兵——马俑;世界上保存最完整、最大的皇宫——故宫等等,这些文物古迹支撑起我国旅游事业发展。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旅游业的特色,很大程度就体现在古老的东方文化魅力。大多数国外的游客到我国旅游是充满着对东方文化神秘感,是为了探寻古老的华夏文化。

在文物部门流传有这样一句话“地下文物看陕西,地上文物看山西,山西文物看大同”。近几年来,大同市以文物保护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发展带动文物保护,拉动了全市经济的快速发展。XX年,大同市接待国内外游客近300万人次,经济收入达13亿元,占大同市国民经济收入的6.9%。据统计,今年“五一”黄金周,云冈石窟接待游客五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76万元。

二、整合文物资源 强化文物保护

篇5

(一)为了防止人为的破坏,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的人员。

(二)为了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

(三)为了防止自然力对文物的侵害,应逐步开展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和保护措施。

(四)广泛地运用各种方式,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经常的宣传与介绍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石刻等,首先要注意确保它的安全,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距离的范围内划为安全保护区,禁止存放一切易燃品、爆炸品以及一切可能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有些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保护周围环境的原状,或为欣赏参观保留条件,在安全保护区外的一定范围内,其它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注意与保护单位的环境气氛相协调。

对于古遗址、古墓葬等,应该按遗址或墓群的范围划为一般保护区,并把遗物、遗址特别丰富的区域划为重点保护区。单个古墓葬可以只划重点保护区,也可以划一般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在重点保护区内不许进行建设工程,或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时,亦应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和征用土地以前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批准。

保护范围划出后,应按级报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全国重点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应报文化部审核决定),通知有关计划、建设等部门,并用适当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和说明:

(一)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日期,必须简明醒目,并安装牢固。

(二)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文物建造或形成的时代和时间,以及它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文字必须简练准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应经文化部审核。

第五条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要经常进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实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拓片、照片、实测图等。各项资料必须保证科学性,作到确实完整,如数量过多,可以作目录索引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如有必要可以由文化部协助进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县(市)负责收集整理。如有必要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进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四份,文化部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各保存一份。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三份,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存二份,文物所在地的县(市)保存一份。文化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报。县(市)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该有二份,由县(市)保存,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请县(市)抽报。

记录档案建立后,应注意经常补充新资料,使它不断丰富和完善。补充新资料的单位应将新资料抄送保存记录档案的各单位,并采取定期核对的办法,使各份之间保持一致和准确。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设置的专门机构,在保护管理方面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经常进行保养、整理环境工作,防止人为和自然的破坏,有条件的可以开展有关保护、修复的试验研究工作。

(二)调查搜集有关历史资料、文献及实物,组织和参加有关调查、勘察工作。

(三)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向上级汇报,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四)引导参观,向群众进行文物保护和文物知识的宣传工作。

(五)其他。

第七条接受委托负责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和使用单位,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防止人为的破坏,并不得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原状。

(二)注意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处理。

(三)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和问题,如发生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四)向群众进行宣传工作。

(五)其他。

篇6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在保护历史遗迹和经济发展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任职的新加坡国立大学副校长江莉莉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发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和文化的变革,二是经济增长,这两者同等重要。“任何国家和城市都应当在文物的保护和城市的革新中找到自己的平衡点。但不能为了城市革新而革新,而不计其他后果。”

美国遗产战略国际公司总裁 Donovan Rypkema认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身也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有效机制。他说:“新的发展趋势表明,保护历史文物本身并不只是目的,它也可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一种方式。”

“历史和文化遗产作为旅游性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历史和文化遗产也可以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过程中给它们的人民带来有根的感觉以及身份认同感。”江莉莉告诉本刊记者。

荷兰莱顿大学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专家何培生教授对江莉莉的说法表示认同。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没有了历史和文化,你也就丧失了自己本民族的身份认同。

其他具有悠久历史的国家是如何处理文物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的呢?

意大利:在文物保护方面有“三个保证”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它是古罗马帝国的中心,也是欧洲文艺复兴的故乡,有着极为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据统计,意大利目前有3200多座博物馆、10万座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收藏着510多万件文物和200多万件艺术品,其中有近40处古迹和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位于罗马古城的帝国元老院、凯旋门、记功柱、万神庙和大竞技场等历史古迹更是闻名世界。

对于意大利来说,要将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保护好,确实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意大利文化部长的艺术顾问丹尼尔认为,意大利在文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成功来源于三个保证。

一是政策保证。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在意大利宪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意大利的文物保护与其历史悠久密切相关,早在国家统一之前,就已经存在着不少有关保护文物的规定。意大利统一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条例。1975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在意大利,各个城市对于城区建筑管理相当严格,古老街道和建筑物不许随便改造,不仅外型不能变,就连外墙涂料及窗户颜色都要保持原样。

二是经费保证。近几年来,意大利在文物保护经费保证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一是每年大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保证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另外,自1996年以来,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将彩票收入的千分之八作为文物保护的资金。此外,意大利还在税收方面制定了一些有利于文化事业的政策。

三是专门人才的保证。已有60多年历史的意大利文物保护中心是培养各种文物保护人才的基地。该中心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开设有绘画、雕刻、纺织品等修复专业,学员不仅要学习有关的历史和技术知识,还要学习与工作关系密切的化工、物理、生物常识。该中心本身就担负着一些重点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这对于学生来讲既是理论课,又是实践课,通过动手可以理论联系实践。该中心还负责对全国文物的跟踪与观察。

除此之外,充分发挥自身的文物优势,提高居民的文物素质也十分重要。意大利文化部每年都要组织一个文化周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历史悠久的总统府、议会大厦也都定期向社会开放。各级学校还利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对学生开展生动活泼的历史、文化、艺术教育。

法国:最早制定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文化部遗产司官员戈万认为,要说法国在遗产保护政策上的特点,那就是法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现代遗产保护法的国家。

法国大革命促使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大革命中,宫殿被砸,教堂被毁,文化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但有一个名叫格雷茹瓦的教士最早提出了保护遗产的建议。他说,摧毁祖先留下来、象征着文化遗产的行为是十分愚蠢的。他的忠告被接受了。1793年,“共和二年法令”问世,法令规定,不论哪一类艺术品,在法国的领土上必须受到保护。

共和法令使文化遗产在动荡的年代免遭浩劫。又经过近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遗产保护法诞生,这就是1913年12月31日通过的“保护历史古迹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13年法”规定了法律的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这部法律内容全面细致,使有关的行政人员、专业保护人员都有章可循。

1962年,法国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划定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划,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符合要求的修整可以得到国家的资助,并享受若干减免税的优惠。现在全法国有国家级的保护区92处,地方各级保护区几百处。由于这里保护的对象是一片有生命的、正在使用的街区,所以它的保护政策和保护文物有很大区别。以里昂的保护区为例,1964年被定为国家级的“历史保护区”,区内有250栋文物建筑,还有16世纪到19世纪各时期的许多古老街巷。政府的工作主要是整修住房和改善交通。对20世纪初建造的工人住宅,要求原样整修,保存其外表,但内部加建厨房、卫生间,改善条件使居民可以继续居住。对老城区的交通,必须有个明确的观点,即道路建设和交通需求永远是矛盾的,而且前者永远赶不上后者。所以他们的规划思想不是拓宽城内道路,引车入城,而是在修环路、截流外来交通,只有居住在老城的人才可以开车入城,当然还要辅以改善公共交通,改善交通管理等措施。

墨西哥:高效权威的文物管理体制

墨西哥是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印第安人创造了奥尔梅克文化、玛雅文化、阿兹特克文化。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墨西哥领土上到处是文物古迹。栩栩如生的巨型石雕人头像、宏伟壮观的金字塔、精美绝伦的太阳石……一件件堪称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瑰宝,向人们述说着墨西哥古老灿烂的文明史。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是国家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也是唯一领导和管理机关,成立于1938年。根据墨西哥文物保护法规定,它有四大职能:对文物的保护、研究、传播和培养专业人员。因此,除下属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它还直接管理全国172处已经开放的文物考古区、110家博物馆、1家出版社、2所文物保护专业学校。它向全国32个州级行政单位派驻代表,领导和管理地方的文物保护工作。

墨西哥文物根据时代不同分为3类,一是古文物,即1521年西班牙殖民者征服墨西哥之前的文物;二是历史文物,即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到1899年文物;三是艺术文物,即1900年以后的文物。到目前为止,已发现的一、二类文物(指古迹遗址)就有11万处之多,被联合教科文组织宣布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就有19处。为了保护和管理好这么多文物古迹,就形成了现在这种管理体制。它的好处是具有权威性和唯一性。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依法统一领导、管理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有职有权。比如,对一、二类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整修等,方案都得经该局审查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墨西哥国家人类学和历史局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保护文物与扶贫结合。大多数文物古迹都位处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把文物保护工程同扶贫项目结合起来,吸收文物古迹所在地居民参加文物古遗保护工作,在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带动当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二是保护文物与合理利用结合。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开发以古文物遗址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充分发挥古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同时促进旅游业发展。三是国家为主与公众结合。搞好文物保护,公众参与是一个重要方面。保护文物的观念在墨西哥公众中有比较广泛和深厚的基础。墨西哥有很多公众自发成立的保护文物古迹的组织和文物保护志愿者。

土耳其:坚持可持续遗产保护政策

土耳其所在的小亚细亚半岛,有着数千年的文明史,巴比伦、古埃及、赫梯、拜占庭、古希腊、基督教、东正教、阿拉伯、波斯、塞尔柱和奥斯曼等文明都在这片土地上留下深深的印迹,不同时期文明的古迹遍布土耳其。

土耳其城市规划和保护文化遗产专家通切尔说,土耳其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相当丰富,迄今登记注册的古迹有2425个,自然遗产269个,古城镇遗址146个,历史纪念地17个,另外还有44406个需要保护的文化景点。目前土耳其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有9项。所有这些文化和自然遗产通过立法得到保护。

通切尔介绍,土耳其1973年和1983年出台了《文物法》和《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法》,1983年批准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85年同欧洲委员会成员国签署了《保护欧洲建筑遗产公约》。此前,尤其是沿海地区和旅游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遭破坏的现象相当普遍和严重。近年来,通过上述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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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是人类宝贵的文化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继承我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科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文物保护的良好环境

文物是全社会共同拥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人人有责。开展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国家和省文物管理部门应尽早协调相关部门,将《文物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普法教育和宣传的范围,列入领导干部法律学习的重要内容中,提高城市管理者文物保护意识,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文物作为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实物见证,是民族的象征、国家的标志,也是一个城市的个性和魅力所在。

基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多向有关部门宣传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采取举办各类展示、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广大人民真正了解文物工作的重要性,让人们把文物遗产保护看做是一种自觉的观念,号召广大的人们群众自觉的参与到文物保护的工作当中来,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立法是执法之本。文物的法律法规是有效实施文物保护管理的基础和保障,也是文物工作者进行文物保护的有力武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对于加强文物保护法制化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和极大的推动。我国早已经颁布了《中国人们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律明确规定了各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但是,由于各地区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同,对文物保护工作做的也不太一样,尤其是文物工作的重点区,由于长期人员和资金的不足,这就严重的影响了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当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文物破坏现象的发生。

三、争取财政支持,加大文物保护的管理力度

文物保护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也可以有多种来源,但最根本的还得要得到国家的支持和保证。一是政府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认真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二是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社会、企业、个人多方面引进、筹集文物保护资金。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采取捐资、集资、募捐等办法,鼓励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三是积极探索文物保护的融资新渠道,尝试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转让一部分使用权、经营权,根据“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的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的管理水平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是文物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人才的支撑。要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为导向,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其次,要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结合工作需要,舍得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给专业人员提供学习、深造的机会,为优秀人才创造锻炼、提高的条件,使其各尽其才,各显其能;同时,还要强化文物工作者的责任意识,增强文物执法的主动性,制定有效的文物安全预案等措施,提高驾驭新形势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文物保护管理任务的要求。

五、鼓励全民参与,形成文物保护的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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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8-0102-02

中华民族5000年文明史传承、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有口头文学、传统艺术、节庆礼仪、民俗活动、民间工艺等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刻录着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和审美理念,,是文化延续和传承的重要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根基,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近年来,全国各地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均呈现出蒸蒸日上的大好局面,许多损毁不堪、濒临失传的优秀文化遗产又得到了新生和传承。

一、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解放以后,先后颁布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各类文化遗产得到了应有保护。然而,“”期间,我国的文化遗产及保护工作遭受空前浩劫,直到以后,随着拨乱反正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恢复正常,文化遗产的保护又得到了重视。2002年10月,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明确的保护依据。在这部法律指导下,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

与此同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也面临许多问题,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党和国家再一次强调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涵了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全人类的瑰宝。基于这样深刻的认识,国务院于2005年12月发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指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及加强领导、法制建设、经费投入、保护工程、规划编制、名城保护、队伍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继修订后《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又一个纲领性文件,针对性强,措施到位,前景明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指针。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国家保护为主、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

宣传的目的是提高全民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的认识。认识有多高,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就有多大。近年来,我们坚持把《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作为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同时,重视宣传促销,依托丰富的文物资源,利用“5·18”国际博物馆日,广泛、深入地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展览和学术交流。另外,还通过广播电视、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图片、举办宣传栏、悬挂横幅、组织开展知识竞赛等手段,使广大人民了解了《文物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切实提高了各级政府和领导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保护文物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人民群众中研究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著书立说和主动参与景点讲解、主动举报文物案件者越来越多。因此,文物工作者更应高度重视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宣传教育广大公民投身于文化遗产保护中来,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加大保护经费投入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就提出了“五纳入”的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这一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在投入上也不尽相同)。近年来,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就得力于保护经费投入逐年加大这个关键。我们要紧紧抓住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确定“统筹规划、集中资金、保证重点、讲求效率、整体推进” 的原则,始终坚持把资金的筹措、落实作为保护维修工作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好,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地方专项资金。同时,组织社会各界进行募捐,此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响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些资金的投入,有力地保证了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保证。由于历史原因,专业人才缺乏一直是困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长足发展的一个难题,尤其是人才断档问题很突出,许多业务工作很难开展或者是事半功倍。要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我们应重视人才的培养,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析现有人才队伍结构特点,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有利于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近期目标和长期规划,避免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盲目性;应当引进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手段、理念、机制,真正做到用科学的管理制度约束人、先进的管理手段武装人、超前的管理理念塑造人、竞争的管理机制激励人,积极做好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和引进工作,深化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加强原有职工队伍的专业理论培训和继续教育,实行竞争上岗、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广开渠道,从社会上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史知识丰富、热爱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充实专业队伍,缓解文博单位专业人员缺乏的矛盾。同时,还应推出部分年轻有为、专业素质较强的同志赴外地文博机构进行深造学习,邀请客座教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学术交流,这样既丰富了职工的专业知识,又开拓了视野,为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向现代化方向迈进打下了人才基础,为新时期文物保护事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智力保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一)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实保护好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继续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抢救濒危文物古迹,重视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历史遗迹的保护,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制度,做好基本建设中抢救性文物保护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馆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护力度。继续搞好文物资源调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记、建档、认定制度,开展全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中国海外流失文物调查和民间收藏文物调查,编制国家珍贵文物名录,推进文物保护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提升文物科学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支撑能力。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文物安全防范设施,提高文物安全防范能力。

(二)保护好现有文化资源

经过历史积淀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是我们必须肩负的历史责任,也是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认真挖掘、整理本地的文化资源,摸清家底,切实做好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图谱,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和规划,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和平台。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统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加大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建立长效传承机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

(四)加强中华古籍保护与出版

认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继续实施文化典籍编篡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完善《国家古籍名录》,完成清史篡修任务,推进《中华医藏》和新版古籍基本丛书出版,编篡《中华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系统整理散失海外的中华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开展古籍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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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所属文物事业、企业单位的收入,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事业,作为文物保护管理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十八条 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 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条 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 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 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一) 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 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谈《文物法》修订:应明确保护对象

第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物类别。《送审稿》列举规定了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在内的五大类别的文物,然而列举得并不全面,存在较大的遗漏,这使得现实中有些重要的文化遗产被排除在外,对其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从我国的现实来看,迫切需要增补以下三种文物类别:

一、增补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这一文物类别,以替代本条关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视同文物的条款。事实上,将上述类型的物品作为文物的一个类别早已是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可移动文化财产的建议》等就是将具有人类学和人种学意义的实物和动植物化石、标本以及地质标本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对待的。另一方面,这样规定也可以使《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性大大增强,比如近年来我国多地挖出的体型巨大、保存完整的乌木,若有了上述规定,即可以因其是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而纳入本法的保护范围;而现在由于这类乌木不属于本法所列举的任何一类文物,导致无法适用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增补从古墓葬、古遗址出土的遗物(或实物)这一文物类别。《送审稿》第三条明确了古墓葬、古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而经考古发掘从中出土的遗物显然是可移动文物,这类文物也是我国重点保护的一类文物,但是在可移动文物的类别中并未加以专门列举。这不仅是一个立法缺漏,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应予增补。

三、在建筑遗产类别中增补具有代表性的乡土建筑、工业建筑、传统村落、宗教建筑以及近现代乃至当代各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代表性和纪念性建筑这一类型。在我国,这类文物数量巨大,它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未被认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甚至连文物的身份都没有,致使它们成为不断被破坏甚至拆毁的重灾区,对它们的保护一直是我国文物保护的薄弱环节。正是基于此,《送审稿》特别明确了这类文物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这也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遗憾的是,《送审稿》没有将其作为文物的一种类别加以列举,为了加强对这类文物的保护,有必要增补进来。

第二,增加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由于《送审稿》仅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来规定具体的文物类别,会导致实际操作时法律的适用性受到很大局限,所以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一个对文物进行一般性定义的条款,即采取一般性定义+列举规定的方式来规定文物应具备的条件和具体的文物类别。这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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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XX年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

(二)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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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于2017年5月20日至24日召开,县审计局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党代会精神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一、认真学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及时收听收看市第五次党代会有关实况转播和新闻报道,使干部职工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党代会精神。

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手机微信群、展板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党代会精神,突出抓好党代会报告和相关新闻媒体等内容的学习宣传,使党代会精神入脑入心,切实用党代会精神武装头脑、推动实践、指导工作。结合审计项目实施、帮乡扶贫等工作,抓好党代会精神的宣传,营造共同学习宣传贯彻党代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三、切实贯彻。一是深刻领会党代会精神。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代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会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纳入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点内容,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研学,原原本本学习党代会报告和有关决议,引导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党代会精神的核心要义和本质内涵,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二是切实做好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积极完成改革试点各项工作,着力修订完善人财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物。三是认真做好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修订工作。以党代会精神为指引,结合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精心修订全县审计项目五年轮审规划,增强轮审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实效。坚持依法、文明、廉洁审计,着力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针对审计发现的带共性或普遍性问题,注重从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审计建议,切实当好党委、政府的“眼睛”和“参谋”。五是全力服务全县中心工作,突出抓好帮乡扶贫、城区棚户区改造等全县重点工作,努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文物局传达重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专题会议讲话稿:

市文物局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助推文化强市建设。

要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建立全市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文物数据信息资源库,深入实施传统风貌街区、革命文物和抗战遗址、石窟寺及石刻、古建筑和大遗址、三峡后续文化遗产等文物保护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重庆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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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物的概念

二、文物和经济的关系

三、文物保护对旅游经济发展意义和作用

四、如何合理保护和利用

每当说到文物,人们总把它和古老、历史联系到一起,其实文物是历史和现代之间的纽带;文物工作,更是历史与现代之间、传统与现实之间的文化桥梁。

经济这两个字在当今牵动着人们的眼球和思想,但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核心、实质、根本,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也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而是文化意义上的。正如今天的人们去寻求我们的历史的时候,都必须从文化的意义上去寻找,因为文化承载了以往所有历史时期的全部内涵。从历史的角度看,只有文化是绵长的、久远的;只有文化才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符号和名片。文化是对历史全部内容的沉淀、积累;所有的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和结果,最终只有转化为文化才能得以传承,只有通过文物才能得以保存和发扬光大,从而成为推动历史前进的记忆和力量。也只有物化的文物才是历史文化的最真实、最客观的见证者;文物既是民族历史文化的承载者、表证者、体现者,又是对文字记载历史的证人。

在现阶段,文物保护的观念也要有所创新,认真总结借鉴国际上文物保护和建设共同发展的先进经验,解放思想,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更好的贯彻文物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逐步实现文物从单纯保护到保用结合这一发展方向的转变。把文化传播和文化传承这两方面有机地结合到我们原有的文物工作流程上去,也就是说保护措施的确定首先要明确保护的目的,不仅要考虑到如何保护好文物价值,同时也要考虑到发挥文物古迹的价值作用。

保护文物古迹固然重在保护文物的价值,通常理解文物价值就是历史价值,文物工作者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保护好它。其实不仅如此,保护的意义在于使之能够发挥其社会价值作用,即潜在的研究、教育、商业、旅游、文化、经济等价值作用。

无庸置疑,那些色彩纷呈、精美绝伦的大量文物遗迹遗物是一项主要的旅游资源。广大旅游者都希望通过旅游增长知识、愉悦心情。人们希望对自己的民族、国家乃至人类历史有所了解,更愿以感同身受的体验,去感悟触摸博大精深的文化积淀。而作为人类文化载体,凸显人类发展历程的文物遗迹则能予人以直观、形象、写实、生动的感受。观赏文物古迹,使人们在游中品味,激发活力,同时,那些人类遗存之精美之绝世,能不同程度地满足人们日益丰富活跃的生活和精神之需求,因而成为旅游资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旅游业特色在很大程度上即体现于东方特色的文物古迹,国内外游客出行游览,主要还是出于对中国文化体系的一种神秘感和满足欲望。为此,保护好文物,对于我国的旅游事业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那些美伦美奂而享誉世界的文物古迹奇观暂且不论,从化作为广州市的生态旅游后花园,历史文化底蕴厚重,至今仍然保存着广裕祠堂、五岳殿、太平钱岗古村、钟楼古村、以及吕田革命旧址等多处古迹和大量的文物,境内有省、市各级各类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百余处,其中广裕祠获取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保护竞赛“亚太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杰出项目奖第一名”,这是中国的文化遗产首度获得这一荣誉,成为珠三角地区历史研究中极为珍贵的实物资料。这种文物丰富文化古老的特点,也势必让我们充分利用文物之优势,打造以文物古迹为主题,研制和开发系列产品,着重发展文物古迹旅游,以推动旅游事业整体推进。

文物古迹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资源,充分充分利用它、保护它,可以推动旅游事业的有序和谐发展。为吸引众多的游客,旅游界必然会注重文物的保护工作,使其尽量完好地展现在旅游者面前,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文物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态。文物被破坏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景区的吸引力,影响其经济效应。为了使文物能长久地保存下来,长期为旅游所用,旅游和文物部门必然会重视管辖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发展旅游可以部分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我国的文物古迹众多,而国家财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专项资金应对于大量的文物来说,可谓是杯水车薪,许多文物因缺少经费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修与保护而惨遭毁灭。文物既然能为旅游区带来经济效益,那么,旅游景区就应该从其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用于区内文物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发展旅游和保护文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实行:

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各地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提升文物对发展旅游业战略地位的熟悉,在制定本地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对旅游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有明确细化的责任分工,不断增强政府宏观监管能力,指导旅游区内文物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进行。

建立健全和完善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长效机制。文物与旅游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既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又合理保护文物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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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的适用本规定。市区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区和郊区。

四、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五、市区建筑高度控制应当采取分区梯级式布局,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特点的古建筑、古遗址。整体上,旧城的建筑物低于旧城外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区周围的建筑物低于的建筑物;在古建筑、古遗址周围地区,建筑物的布局、体量、高度、造型、风格必须与之相协调。旧城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新建筑风格应与古城风貌及环境相协调。以明城墙、钟楼、鼓楼等主要古建筑以及传统居民区为保护主体,建筑高度按保护范围和实际情况实行分区控制。从明城墙向市中心依次分为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二十八米、三十六米八个级次。整体控制高度以旧城内标志性建筑钟楼的宝顶(三十六米)为限。在高层可行区范围内可分散安排少量的高层建筑。旧城外下列区域应当限制建筑高度,其他区域的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1、一环路限高过渡区;

2、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

3、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4、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微波通讯、广播、气象雷达高度控制走廊。

六、旧城内分区高度控制

(一)旧城内低层区

钟楼周围:东北、西南两个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二十四米;东南方向沿盘道红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八米;西北方向,钟楼与鼓楼之间规划为市中心绿地。鼓楼周围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由平房递升至九米。碑林、关中书院、化觉巷清真寺、德福巷的传统民居保护区,在规划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书院门、竹笆市、湘子庙街、安居巷沿街为不超过九米的传统形式建筑。北院门、德福巷保留为一、二层建筑的传统风貌街巷。革命公园、莲湖公园、儿童公园周围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其它文物点周围三十米至七十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其它需要保持传统风貌的民居地区,可以改造为不超过十二米带坡顶的住宅。

(二)环城区

城墙内侧一百米以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筑形式采取传统风格,一百米以外,采取梯级形式过渡,过渡区建筑形式应为黑、灰色瓦坡顶建筑。城墙外侧至环城路只允许分散建设少量高度不超过九米的园林式建筑。环城路红线以外的建筑物应高低错落,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各以六十米距离为一过渡区。东、西、南、北城门外的环城路外侧红线以外五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从二十四米、三十六米以下,各以六十米距离逐步过渡到五十米以下。过渡区外高度不受限制。

(三)旧城内高层可行区

西一路及其以西相对位置以北,西五路以南,东至解放路中段,西至洒金桥地段,解放路一线可向北至西七路口,向南至大差市口为高层可行区。按照详细规划所选定的合适地点,可以建少量风格与古城相协调的散点式高层建筑,其高度一般不超过三十六米。西五路东口以西至老关庙口,东新街的解放路口以西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解放路的五路口以南至东新街口,洒金桥北口以南至规划的行政大街西口,四条道路两侧,可按城市设计,分散布点,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同意,建设总量不超过二十幢,每幢建筑面宽不超过五十米,加上必要的附属物,构筑物其总高度不超过六十米的塔式高层建筑。

(四)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

钟楼至东、西、南、北城楼,为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东大街、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五十米,东大街通视走廊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通视走廊外侧各二十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南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六十米。西大街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在一百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五)旧城内多层区

旧城内低层区、环城区、高层可行区以外的区域为多层区。由低层区、环城区向多层区采取梯级过渡,由平房、九米、十二米、十五米、十八米、二十一米、二十四米依次递升;南北按日照间距隔一幢可增加一个级次,东西每十五米可增加一个级次。

七、旧城外分区高度控制

(一)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下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应按道路中心五十四度视角斜线确定,并按1∶3以下坡度斜线计算建筑后退高度。宽度在二十五米以上道路两侧建筑高度,应按城市设计确定。

(二)大雁塔、小雁塔、兴善寺、青龙寺等文物古迹保护区院墙外周围五十米为建设控制地带,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九米,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园林绿地范围,园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二米,园林绿地界限外,建筑高度由十二米依次递升。

(三)南门至大雁塔、大雁塔至青龙寺遗址、青龙寺遗址至东门三条重点文物古迹通视走廊,通视走廊宽度为一百米,通视走廊内限高另行制定。

(四)大明宫遗址公园、汉城遗址、阿房宫遗址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按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范围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规划由平房向九米递升;建设控制地带外的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五)产河公园东西两侧,南至规划的铁路南环线,北至灞河,为环市绿带建设控制区,只能建少量高度不超过十二米的建筑。

(六)其它公园、风景区、古遗址、古建筑周围按城市规划,建筑高度由九米依次递升。

八、高度的计算方法

(一)一般地区的建筑物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或檐口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必要的附属物,其高度不超过七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建筑物的高度按照建筑物最高点,包括附属物计算。

(三)计算建筑物高度的起始点,一般从建筑物所在地室外自然地坪算起。文物保护点周围新建筑物建筑高度的起始点应按文物点所在地室外地坪算起。

九、本规定的分区高度系控制高度,不要求分区内所有建筑必须达到此高度。分区内控制高度的建筑,应当分散布点,错落有致,并保持适当的距离。

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高度,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建筑高度与防火、防空、防震、航空、微波通讯等方面的要求发生矛盾时,由市规划管理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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