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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税务会计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29 14: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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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及税务会计

篇1

税务会计能否单独成为一门学科,或者说税务与会计是统一还是分离,人们对这个问题仍然存在争论。目前的研究结果表明,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统一是暂时的,分离是发展的趋势。但是,对于财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而言,税务会计知识教育应该成为其教学计划中的重要内容。

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确实存在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意义

参考国内高校财会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等,这说明对于财会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在财会类专业教育中开展《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另外,对于大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资格考试,财会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二、《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根据调查,有些高校在财会类专业教学计划中只开设《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一门课程,将其设为必修课或选修课;也有些高校同时开设《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将《税法》设置为必修课,而将《税务会计》设置为选修课;或者同时设置为必修课或选修课等等情况,并且授课学时也存在一定差异。总而言之,这些设置方案没有统一的规范。当然,各个高校为了体现各自的特色,对于同一专业的教学计划存在差异可以理解,但是,对于同一学科而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遵循其自身规律是毋庸置疑的。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与技术并融汇其它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并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笔者认为,不宜人为分割,而应该进行整合。

三、《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

(一)教学计划方面

在开设财会类专业的很多高校,其会计专业、财务管理专业和审计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分别设置了《税法》和《税务会计》两门课程,把《税法》课程作为先到课程,而后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授课学时都在40学时左右。这样做的结果使两门课程都没有达到很好的教学效果,《税法》课程的讲授可能会依赖于《税务会计》课程,但局限于课时,对于税法条文及法律精神的讲解不够深入;而《税务会计》课程可能会基于《税法》课程已经开设而泛泛讲解的有关的会计核算内容,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重要内容可能会涉及得很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学生对于两门课程知识的学习处于脱节状态,不能把税款的计算缴纳与会计核算紧密联系起来,或者在学习《税务会计》课程时已经遗忘了《税法》课程的内容,并且不能够深入地理解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形成、处理原则、实务操作等重要内容,而这些内容又恰恰是《税务会计》课程的精华所在。

高等院校专业教学的目标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做到融会贯通并要有所发展,而现在人为地将其分割开来,违背了相关知识的关联性,背离了教学规律。因此,应该对教学计划作出调整,将两门课程合二为一,设置为《税务会计》或者《税法与税务会计》。根据其教学内容,课时设置为60至70为宜。

在整合之后,应将《经济法》、《基础会计学》、《财务会计学》作为先导课程,尤其是《财务会计学》应该在《税务会计》课程开设的前一个学期开设。当然,《基础会计学》作为《财务会计学》的先导课程,理应在其之前开设。《经济法》作为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一般都在本科学习阶段的一年级下学期或者二年级上学期开设,符合教学要求。

在实践教学方面,基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辅相成的实务现状,将《税务会计》课程的知识体系融入到以《财务会计学》课程为框架的会计手工综合实验当中较为合理,这也符合会计对于经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现实要求。

(二)教学内容方面

《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就是分税种介绍税制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法律责任等;而《税务会计》课程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纳税主体对于涉税事项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两者涉及的是同一问题的两个阶段,而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或者两个独立的问题。如果将两门课程分割,将会给《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带来一些问题:对于《税法》课程的内容是否涉及,涉及多少?而在实际教学中又不得不涉及,这样则会产生教学内容的重复,在教学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分配?

教育教学应该把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般能力放在首位,而不应该片面强调获取专业知识。因此,整合之后,《税务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安排的总体思路为:第一章介绍税务会计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税收及税法的基本知识;第三至第九章分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其他税法的基本税制要素及其会计处理,其中,第九章其他税会计的内容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教学需要进行适量安排。除了第一、二章内容之外,其他各章都是以一个税种为主线,将计税依据的确定、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到会计处理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融会贯通。

另外,教学内容要做到难易搭配,轻重兼顾,比较难的内容深入讲解,比如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简单的内容可以作一般了解或者让学生自学,比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内容。还有些内容可以作适当讲解,比如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在教学计划调整的基础上,这样就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教学时间来科学筹划教学内容。

(三)教学方法方面

传统的教学方法有优势,也有弊端,这要看具体课程的具体内容。对于《税务会计》课程而言,纳税主体的涉税经济事项复杂,并且具有联系性、综合性,并且教学的最终目的是要回归实践。所以,对于本课程的教学而言,传统教学方法显得无能为力。

整合之后,在继承传统教学方法优势的基础上,采用案例教学并辅助以多媒体教学手段,将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融入到案例的分析和实践当中,学生将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可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让学生在企业以及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观摩,以增强感性认识。

(四)教材建设方面

结合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整合,教材建设成为两门课程教学整合的关键因素。目前,已经公开出版的《税务会计》方面的教材也有不少,内容编排、写作体系各有不同。由于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中的有些问题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中被回避或者规定得不够清楚,因此,在教材编写中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因此,会计教育界应该集中优势力量,同时吸收企业实务界及税收征管界的人员广泛参与进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全面筹划、广泛论证、科学设计、搜集资料,精心编写一部真正符合教学要求的高质量的《税务会计》教材。

近年来,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会计和税法分歧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内容,教材的出版和修订往往具有滞后性,容易导致教材中的内容与实际的税法规定不符,与其他学科的教材建设相比稳定性较差,这也是《税务会计》课程教材建设的困难所在。所以,结合会计与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应该建立《税务会计》教材的快速更新机制,加快修订和更新节奏,保证教学所需,并且做到与时俱进。

四、结论

财会类专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较为规范和成熟的专业领域,财会类人才也成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和经济活动不断丰富的过程中,社会对人才的要求更加全面,并且越来越显苛刻。财会类人才要成为经济建设当中真正的投资理财和管理高手,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针对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教学整合已经势在必行。

篇2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21. 127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6)21- 0243- 03

0 引 言

CJ学院于1999年12月由HY大学与CJ教育集团合作创办,是HY大学(广东省重点建设大学之一)的二级学院,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试办独立学院,现在校学生人数已达2万人。随着CJ学院的迅速发展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需求量的增大,税务类课程的教学也受到CJ学院的高度重视,税务类课程是CJ学院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CJ学院会计专业税务会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与安排、教学方法以及与相关课程的衔接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与税法课程的整合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1 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内容界定

实际上,不同的高校可能对这两门课程所包含的内容的界定并不相同,为了能够进一步研究,需要对这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清晰的界定。

1.1 税务会计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务会计课程主要以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去介绍每个税种在会计账上的体现,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是近代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税法中的征纳方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当然在核算的同时也要注意会计准则的一些规定。

1.2 税法课程内容的界定

税法课程主要介绍各种单行税种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纳税范围、税目、税率、税额计算、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各个税种的具体征纳方法以及一些程序法的内容。这门课程无疑是所有后续课程的基础课。

2 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和税法课程的必要性

(1)参考国内独立学院以及其它高校会计类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几乎所有院校都不同程度地开设了税务会计方面的课程,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税务会计实务、税法等,这说明对于CJ学院会计类专业的本科教育而言,税法以及税务会计知识已经成为其知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对于社会需要而言,更体现出对于税务会计人才的热切需求。根据有关社会机构的调查,未来十年我国急需的13类人才当中,税务会计师居于首位。培养社会需要的专业人才是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既然社会对税务会计人才有旺盛的需求,因此,CJ学院会计专业在教育教学中开展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的教学就十分必要。

(3)对于CJ学院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面临就业等各方面的压力,他们也渴望摄取税务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知识。比如,报考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会计类专业的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都会涉及税法及税务会计方面的知识。

3 税务会计课程与税法课程的关系

目前,CJ学院会计专业教学中已同时开设了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并将其同时设置为必修课,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研究的既是会计中的税务问题,也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随着各国税制的逐步完善和会计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的国际协调,会计的国际趋同,税务会计理论与实务也会不断发展与完善。

(2)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体现,属于国家法律的一个部门。

(3)尽管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但两者之间的关联非常密切。税法是税务会计的依据,税务会计是税法在会计核算当中的体现。因为纳税人的任何涉税事项在会计核算时都必须以税法的规定为依据,而税务活动也必定引起纳税人的相关资金的运动,从而在会计核算中要进行反映,这也体现了税务会计学科的边缘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处理好税务会计和税法两门课程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篇3

1.经济体制环境。英美的经济体制被认为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不直接干预经济,其投资体制以企业为主,由市场决定供求,证券市场极为发达。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原则。这决定了企业的纳税按税法进行,而会计的主要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2.法律环境。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3.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英美的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是民间型,像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为自律机构,会计核算规范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核心,立法对会计规范无直接影响,其财务报告体系从财务报表到会计信息披露,都是基于对投资者信息的有用性,全面反映与投资决策和现金流量相关的会计信息。

4.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由于英美国家政府的权力相对较分散,政府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影响较弱,所以国家对会计监督体系十分重视;另外,英美的会计职业被认为是有发展前途的职业,会计人员的地位较高,他们大多素质高,敬业精神强,薪水优厚;再加上股东集团的力量,因此注册会计师被看成是经济警察,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英美属于投资者导向的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强调会计要保护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其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不受税法约束,会计计价方法和标准基本上反映了会计科学的客观性,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公允、真实。因此,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相应地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完全脱离公认会计原则,以税法的目标为基础,从税基的计算到税款的交纳始终贯彻税法规定的专门会计系统——税务会计。

二、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这种税务会计模式形成的社会环境因素有如下几点:

1.经济体制环境。法国的经济体制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干预经济。其投资体制以企业为主体,但与英美不大一样的是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政府在投资领域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有化比重高,企业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是政府向公众发行的公债收入。其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但国有企业几乎垄断了交通、能源、通讯、运输等重要的国民支柱产业。而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所以,法德对会计信息的公允、真实性要求相对较弱,会计的主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务管理的需要。

2.法律环境。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这种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主权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

3.会计核算规范管理形式。法德的会计核算管理形式是行政型的,像法国体现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总计划”由国家会计委员会制定,该委员会由政府组织与控制,在企业会计信息处理原则上主要维护政府的利益。“会计总计划”继承了大陆法系法典统一的传统,从会计基本原则、业务处理方法、会计账户到财务报表等,无一遗漏。

4.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由于法德中央政府权力相对集中,政府在会计管理中的力量相对强大,在会计的管理体制上,表现为政府在会计规范中占主导地位;另外,由于缺乏强大的私人股东集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远小于英美国家,所以法德国家的会计职业队伍的力量、规模以及能力都较弱,这为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提供了条件。

法德属于政府(税收)导向的会计模式,这种会计模式强调会计要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服务,所以其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强调为政府税收服务。其纳税申报必须与提交给股东的财务报表一致,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相对而言,财务会计信息对股东、债权人、企业管理当局的相关性(有用性)则不够,但由于政府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亦是税收利益的既得者,所以在这一点上影响不大,企业应纳税所得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差也不大,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

三、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

篇4

现阶段,我国税收体制越来越健全,税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越显重要,企业税务会计逐渐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对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要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只有正确认识了税务会计师的职能,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下面就谈谈自己的肤浅看法。

一、对税务会计师的认识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所以税务会计师的工作不只是单纯的记账、算账、报账,还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税法,工作中树立税法意识,严格依照税法和会计准则办事。另外,还应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对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企业税务管理现状

目前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招聘财务人员时,仅看其是否具有财会专业知识,并未强调具备税收专业技能,而且在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时,也较少重视税收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只设置一个专职或兼职的办税员负责所有纳税事项的处理,这些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税收专业知识培训,仅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就学一点,基本上处于“一知半解”或“无师自通”或“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这样,在遇到难度较大、政策性较强、情况复杂的涉税事项时就可能会处理不慎,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发生的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财务报表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送的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会计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遵循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量、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它通过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所提供的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更要受税法的约束。当财务会计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企业可以按财务会计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在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二、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能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将税法的有关规定运用到企业的实际业务中去,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还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国家的税收政策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

(二)规范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然而目前不少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型企业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依法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知之不多,分不清楚偷税和合法节税的界限,不熟悉税务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获取税收利益的机会,或者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税务会计师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能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

(三)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有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方法,税务会计师首先应了解稽查的方法、程序,充分利用税务稽查之前的自查机会,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同时认真做好涉税资料的整理工作,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另外,还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定权利,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该陈述的要陈述,该申辩的要申辩,还可以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当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不能忘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三、培养和发展税务会计师

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各类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税收法律法规也在随之不断的完善健全,现代税收法制正在变得愈来愈复杂,企业的管理要求也愈来愈高,税务会计师作为掌握财务、税收法律法规、企业运营等多种知识和技能的专业现代企业人才,其社会需求也必将愈来愈迫切。如何培养和发展税务会计师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相关执法部门加大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稽查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的要求,它打击了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也给重生产经营轻税务管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随着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清醒地认识到,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涉税管理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涉税风险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然而,我国税收政策复杂多变,不经过专业培训和持续学习便无法及时、完整地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各项办税规程,更不能准确无误地履行纳税义务,于是“精通税法”必将成为企业领导者招聘财务人员的优先条件。

(二)行业协会加强税务会计师的认证工作

2011年开始,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联合中国税务认证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共同开展了中国税务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项目,要求持证者能独立操作、正确处理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涉税会计业务核算。实施税务会计师认证是企业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财税管理岗位细分的必然趋势,更是税务会计专业人才需求量日益扩大的必然结果。目前,在社会上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影响力比较大,但拿到这两个证书都是为了能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鉴证工作,而且在学习和考试内容上,并没有完全迎合企业的需求。而税务会计师考试的课程体系有效的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将税务和会计有效地结合起来,大大增强了企业涉税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填补了企业大量需求此类人才的空白。加强税务会计师岗位建设和开展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企业在依法纳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创立和谐税收环境的重要措施。

(三)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方式培训税务会计师

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优秀企业税务管理队伍,仅靠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的努力。首先,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法宣传和辅导的力度,针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尽快给出其全方位的政策解读,让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内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其次,鼓励所有税务管理岗位人员,包括专门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税务执法人员,通过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全面系统学习税务管理知识。再次,扩大税务会计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让更多的财会人员接触税收实务,以提高企业税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涉税处理和应变能力。最后,建议在所有大学财经类专业,开设税务会计课程,先理论后实践,也为税务会计师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税务会计师作为企业管理涉税事务的专业人才和直接责任人,他的产生是企业税务管理日趋提高的必然结果,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闫瑞忠.浅谈税务会计师在企业中的作用[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1(2).

篇5

一、税务会计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就当前而言,企业会计人员在税务工作中主要依靠报表与账簿进行计量,财务会计在报税的时候往往对税务资金流动状况不了解,因而在当前复杂的税制条件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不能主观能动的完成税收筹划任务,而只能机械被动的接受有关部门的指示或处理。因而在现实状况下,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会计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税收申报和纳税筹划,从而更好地完成纳税任务。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需要设立税务会计的岗位。企业在进行税务核算方面的事项时,需要熟悉有关法规的专业人士对进行科学的筹划,比如哪些地方可以节税,哪些地方不能节税,以帮助企业在不违法情况下,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其次,设立税务会计有助于企业享受纳税人的权利。《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权利,通过税务会计的操作,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到相关的权利。另外,通过税务会计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有利于减少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争议和矛盾。

第三,设立税务会计有利于促进企业完善管理手段。税务会计能运用税务核算信息为企业决策服务,通过独立的税务会计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的纳税信息,这也有利于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二、当前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状况

1.基本背景

当前,从大的方面来看,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已经较为完善,资源配置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来完成。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在市场中进行调节,从而让企业能更多地投入到市场竞争中。在当前的体制下,很多企业都引用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日趋完备、资本市也越来越活跃活跃。相应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建立起来并在不断完善之中,与此相配套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也在不断改进。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财务人员在日常核算中,以会计准则为基础编制的会计报表能有效地为企业投资者、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报表使用人提供信息服务。另外,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也可以为国家依法征税提供依据。

2.当前我国税务会计的状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的税务会计得以逐步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独立出来。并且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因为我国当前的税务会计产生的时间不长,发展不充分,加上近年来我国税务制度的改革,导致我国税收相关法规与企业在经济核算中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有很大出入。另外由于税务会计人员得水平高低不一致,导致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存在这巨大问题。

(1)税法法规与税务会计的不适应

当前的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核算并不一致。在当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其规定的会计核算内容与目前的税制存在相抵之处。例如价内外税并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角色互换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企业会计的核算复杂化。而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的调整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国家税收机关更加慎重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进行了适当的缩小,这使得企业的税务会计的核算方式面临着迫切的改革。

当前企业在纳税时通常过度依靠企业的相关账簿与报表,会计人员往往不能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情况形成清晰完整的画面,结果造成无法应对较复杂的税收管理状况。

(2)税务会计体系不完善

由于当前我国的税务会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各种相关的理论都不完善,无法很好地用理论来指导实践。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的滞后性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税务会计制度的设计,由此导致我国难以适应当今信息化时代新的形势。由此对我国税务会计中核算、监督等过程的实施造成了严重的困难。

(3)税务会计人力资源的匮乏

而当前我国由于经济的发展与企业的不断扩张,要求我国税务会计人员能更系统全面地掌握会计、税务知识,从而对企业税务问题进行更准确的核算与筹划,这就需要税务会计人员能不断地升级自身的知识结构。但是因为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不充分,人才培养机制尚未建立,人才储备不足,当前绝大部分税务会计人员无法较好地满足企业对税务会计的要求。这就需要更多的专业人才培养来满足企业的需要。

(4)电子商务的冲击

目前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一大批网络电商的蓬勃发展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由于它们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以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交易,使当前的商务运作模式呈现无纸化和直接化,也使财务会计的记账方式虚拟化。虚拟电商通过网络平台使税收的地域管辖权大大削弱,交易呈扁平化状态,使企业税务会计的核算状况面临巨大改变,也让偷税者有空子可钻。这些都给我国税务会计的发展带来新的难题。

三、对税务会计发展的建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不断完善税法,加强征管

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目前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寥寥几部法律,更多的税收制度是以税务规章等形式呈现的,并未形成一个完备的税法体系。因而根据我国的税收实践,结合相关的会计原则,有必要深化税法体系的建设,提高税收相关法律级次,明确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监督体系,使税收征管做到有法可依。

2.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由于当前对税务会计人才的迫切需要,企业有必要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企业要在树立正确纳税观念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营造良好的培养人才的氛围。企业应当为相关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学习机会,让人才队伍在实际工作中成长起来,使更多的人才能够为企业创造效益。 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与会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企业有必要逐渐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通过二者分离,也有利于协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提高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从而使人才做到精细化、专业化,也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3.提高企业信息化程度

在当前互联网在企业中得到广泛的运用,随之企业税务会计对信息技术的依赖也随之不断增强。大量手工帐的存在严重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因而企业有必要大力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在税务核算中大量使用新型信息技术,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使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搭上技术革新的顺风车。如征管法上对网络交易的征收管理的规定尚不明确,目前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因而对相关政策的研究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4.税制改革向国际惯例靠拢

现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跨国公司、国际组织在我国发展势头迅猛,各种规则、制度逐渐与国际接轨已经成为了大的趋势。会计作为一门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免日趋同化。我国在进行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调整的时候,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比如会计制度的调整需要考虑会计信息是否能在一定条件下在国际上进行横向比较。税法的制定时要考虑到反避税的国际惯例,适应相应的条件,从而有利于发挥税收我国相关经济领域的调节作用。

四、总结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税务会计的地位越发凸显。税务会计虽然兴起较晚,但是由于其结合会计核算与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因而在现代经济的发展过程当中,不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高度重视税务会计的发展。尤其是企业作为纳税人,为了适应税务筹划,合法避税等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必须加强税务会计人才的培养,从而能够合法地进行税收筹划并进行相关的决策,帮助企业有效减少税赋负担,改善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任吉福.加强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建设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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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十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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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资本和技术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及我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的行列,社会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技术人才。为适应这种需求,应用型本专科院校在教学工作中应将专业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不仅要注重学生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学生的专业领域实际动手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从单纯的理论知识学习转向多层次、多角度的能力训练上来,使学生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适应能力。税务会计作为财务管理应用本专科专业的核心课程,其具有应用范围广,法规性要求强、技术要求精、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在税务会计教学中,教学的目的不单单是传授税法和会计的原理和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操作的能力。税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它直接源于企业的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此,税务会计教学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服务于实践的原则。由于税务会计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涉及到税法和会计的相关知识,其内容又随着税收法规和会计理论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学生在学习该门课程中,不仅要掌握税务会计各税种税款的计算,还要掌握涉税会计分录、记账、汇总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等。对于新接触该课程的学生而言难度较大,该门学科综合性、政策性、实践性强,要求学生具备独立分析和判断、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传统教学中教师主讲灌输的方法已不适应当前应用型素质人才的需要。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案例教学法则可以突破传统教学模式的局限,它通过对企业实战财税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和处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最显著的优点是让学生犹如亲临企业财税处理环境,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的具体涉税计算、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问题,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被动灌输变为主动学习,通过案例教学将所学的税务会计理论与实际联系,起到强化理解税法和会计知识和提高实务操作能力的作用。下面,笔者举出一些税务会计方面的案例,浅析一下税务会计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一、选用和编写最新经典案例教材是确保案例教学法有效实施的前提

在采用财税管理模拟实验案例教学法中,选用和编写合适的税务会计案例教材是取得较好教学效果的前提。选用和编写税务会计案例教材的原则要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在学生充分掌握税法和会计相关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围绕一个或若干个相关税种的涉税计算、会计处理、纳税申报等问题,在对企业单位进行调查的基础上选用和编写具有典型性财税活动的实务案例,因此,我们在选择和编写案例教材时,选择和编写的税务会计案例要能够充分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为此,在选择和编写税务会计教学案例时,我们要注意案例间的合理组合,即既有专题性案例,又有综合性案例;其次,案例教材的选择和编写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案例教材中案例分析题有关税种的涉税计算、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等问题应尽量隐含在案例资料中,以期让学生置于真实的企业财税处理环境中,让学生充分动脑动手,自己去挖掘分析企业应该缴纳什么税种、如何计算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如何报税等;思考题的数量不一定要多,但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关键是要启发学生的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问题越能诱人深入,就越能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考空间,教学效果就越好、学生印象也越深刻;同时,案例教材的编写还要具有一定的生动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探索和讨论的兴趣。例如,笔者在近年来教授税务会计的课程中,首先注重税务会计案例教材的选择,甚至自己参与税务会计案例教材的编写,在税务会计的课程教授中,选择了对各税种都配有较多税务会计实务案例,把纳税事宜贯穿于企业真实的会计事务中的教材,旨在使学生真正把握税务和会计的关系,并从中领悟到企业会计处理中涉税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在近年来的税务会计课程教授中,合适教材的选择对于学生学习和真正掌握该门课程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讲授税务会计各税种时,首先引入经典案例,让学生直观地置于企业实务财税处理中

例如,讲到营业税会计的时候,笔者首先引入一个教学案例,其内容为一家位于某市的建筑单位前进建筑工程公司,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企业资质,主营建筑、装饰、修缮等工程业务。2008年前进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该市三环某标段高速公路3000万元的工程建造业务,由于技术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前进建筑公司又将土石方路基、路面等800万元的业务分包给当地一建筑施工单位鸿达建筑公司。前进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开具了建筑业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按实际业务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72.6万元[(3000-800)3%(1+7%+3%)];对分包给鸿达公司的工程,前进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了鸿达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26.4万元[8003%(1+7%+3%)]。并根据分包合同,以分包合同作为付款和入账依据,同时将自己已开具的建筑业发票记账联和完税联复印给分包企业鸿达公司,作为分包企业入账的依据。试问前进建筑工程公司的处理是否正确?学生在了解案例资料后,能主动地思考该建筑公司要纳什么税,税款如何计算,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通过剖析以上具体的案例,让学生充分地思考、充分地讨论,把所学的税法和会计的理论知识运用于相关的%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了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这样一来,学生、教师和案例互动,学生会更加有兴趣地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过程了。

三、开展专题研讨会,促使学生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专题研讨会形式,是一种探索性研究教学方法,这种方法是通过学生开展某项财税专题的研讨会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学习的一般方法。它是教给学生如何进行学习和研究的一种方法,也是应用型院校教育最根本的目的。例如,在讲完增值税的时候,我给学生留下了以下的专题: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带来了新的纳税筹划空间,我把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7-8个人,我在课前拟出一份参考资料发给学生并梳理相关知识,内容包括增值税筹划知识背景、建议查阅的书目和网站等,让学生有充足的时间预习准备,提早拥有讨论时的资料支持,每组根据所布置的专题收索相关资料,写出分析报告,并进行专题研讨会。通过以上专题研讨过程,使学生学会了如何利用网络系统查找资料;学生对增值税实践中企业如何纳税、如何进行纳税筹划等诸多问题有了更广泛的了解,在学生主动收集资料并讨论的过程中,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研究的主动性,并集思广益,激发了学生的潜能。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经历了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学会了财税课题研究的基本方法。

四、借助企业实际案例资料模拟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提高学生的系统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了培养财税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实际的工作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在课堂教学中优化课堂教学模式,不仅要通过教师讲授基础知识,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进行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来提高教学质量,还要以企业实际案例为基本素材,通过学生分析、归纳、总结以及实际动手模拟企业财税人员的操作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结合税务会计理论性、应用性、操作性强的特点,从而完善科学、合理的财税案例教学模式。例如在讲完营业税纳税会计时,我给了学生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建筑业某公司营业税纳税会计实务案例资料,让学生实际进行会计处理,填写会计凭证,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并分小组去地税局实际观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报税。通过实际操作案例可以增强学生对税务会计的理解和掌握,可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组织学生到有关的企业、公司实习,实地进行税务会计的操作,增加学生对税务会计这门学科的感性认识,另外,通过实践活动,接触了社会,学会了如何与人交往;锻炼了学生的社会活动能力和专业知识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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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意义

1.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会计模式

目前国际上的税务模式主要有三种:法德税务模式、英美税务模式和混合税务模式。我国税务会计模式还是趋向于英美税务模式,由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建立比较晚,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有一些小企业还没有实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我国将两者进行分离后将有利于会计制度的完善,减少会计制度上的漏洞,利于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目前,全球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通过降低成本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负担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其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就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的成本,有效的节约企业的资金,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由此可见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3.有利于税收法规的落实与实施

我国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不仅在经济上进入了新的阶段,而且也为税务会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环境。通过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可以看出税法的独立性,企业所得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流转税制改革都奠定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基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有助于我国税制体系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建立,是税收政策得以落实和实施的保证。两者的适度分离可以有效的对税收体系进行规范,提高了涉外税收的征管力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税款的流失,维护了国家的利益。

4.有助于降低税收机关的征收成本

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合一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获取纳税人的全面涉税信息,因此也就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收和稽查的成本。然而将两者适度分离后,提高了涉税人会计信息的质量,不仅企业可以保证自身在申报过程中的准确率,同时也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同时,两者的适度分离逐渐完善了税务会计核算体系,税务机关就可以及时、全面、准确的获取企业信息,这有利于税务机关更好的实施监管,大大降低了税收风险。

5.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的不断改革,企业实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适度分离后,企业内部的税务制度和财务制度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日常的企业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也有了专门法律规定来解决,使企业内部的税务问题的解决变得清晰明了,这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也提高了企业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企业形象的提升有助于博得政府、投资者的信赖,从而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有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措施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不断发展,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越来越明显,两者相分离必然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协调两者的关系,降低税收部门的征管成本、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是我们值得考虑的问题。下面将就如何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1.改进会计制度,实现与税收法规的相互呼应

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处在发展和完善阶段,资本市场也处在逐步的成熟当中,企业经营过程中会计舞弊行为时常发生。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是分别建立在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对会计制度进行改进,使其与税收法规相互呼应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进行改进,进一步促进会计制度的改革。

(2)明确造成企业贿赂支出、罚金和滞纳金的原因,追究责任到个人,并对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会计制度要兼顾税收监管信息的需求,使两者在协作过程中会计制度对税收信息的支持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4)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要将会计制度对其的影响考虑在内,尽量协调好两者的关系。

2.完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我国财务会计体系的发展已经有一段发展史了,会计理论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对企业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现阶段我国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还不够完善,还需要通过会计理论体系的指导,要进一步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就要在两者分离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建立,要将宏观的税收学的概念和理论转化成税法学的概念和理论。同时也要根据会计学的相关原理真实的反应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进一步促进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发展。

3.适当的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引入税务会计

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引入税务会计可以降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还体现了税收征管的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在税收方面存在着重收入轻成本的问题,导致了征收成本高居不下,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后,在确保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一些与税收无关或者相对次要的会计事项,这样也可以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4.做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我国财政部负责会计制度的制定,而税收制度则是由国家税收总局制定的,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其管理目标也有所差异,客观的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只有保证财务部门和税务部门更好的沟通,才能保证两者相分离时得到更好的协调,使会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机制,才能使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政府的监管成本有所降低,从而降低宏观经济成本在总体上的最小化。

5.加强企业相关财务人员的培训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企业中的财务人员是按照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而进行分离的,许多会计人员并不能同时精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也就是说不能兼任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记账工作。首先,我国企业要对相关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同时胜任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两项工作,能够更好的完成两者的协调工作;其次,企业内部的税务人员也要转变思想,通过学习电算化知识,提高对财务处理的核算效率。再次,国家税务部门也要加大对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税收知识普及力度,使他们及时的了解国家的税收政策,为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适度分离提供条件。

除此之外,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环境下,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借助了大量的现代科学技术。企业采用电算化可以提升会计信息采集的速度和真实性,电算化可以在不增设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开运行,可以说电算化可以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因此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的电算化进程,为两者更好的实现分离提供更好的条件。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对会计理论系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两者分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要结合实际情况对两者的关系进行协调,更好的发挥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适度分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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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部分“视同销售货物”征税与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某税条例或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出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1]

税法规定以上行为都要缴纳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与正常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纳税人利用该行为逃避纳税。[2] 但不能忽视,上述各种行为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1. 有行为的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如第7—8条),有的并未发生、至少在一定时点上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第1—3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存在着很大差异;

2. 有的换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条),有的换取的是内部利益(如第7条),在纳税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上存在着一定差异;

3. 有的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如第4—7条),有的虽未获取经济利益,但获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强化了企业形象,无形中使企业在竞争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条),在纳税人的显性利益和隐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异。WWw.133229.cOm

由此看出,尽管上述行为具体情况各异,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后效益。笔者对多数行为征收增值税都没有异议,但有两点值得商榷:

第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确定为征税行为无可厚非,但是所确定的范围过于笼统,因为“无偿赠送”并没有把捐赠排除在外,而捐赠包含了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国家倡导的正义行为,如果这种捐赠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话,最终要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负,违背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因此,本人认为,应将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免税条款在法规中得到体现。

第二,“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条款中未包括“购进”行为。纳税人作为经营者一般能够以厂价或批发价购进所需货物,节省好多纳税环节,税基明显低于普通消费者,如果对购进货物不视同销售征税,纳税人势必利用该避税手段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捞取更多的利益。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购进货物也纳入“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

二、对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进行修订

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另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从上述法规规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即: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本文认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处: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实际生产成本,而同类货物的销售定价一般要考虑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

2. 公式中只将消费税作为价内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价内税的其他税种,如城市维护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 在2001年确定对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税方式后,有关补充规定忽视了消费税中定额税作为价格组成的重要因素对计税依据的影响,直到2004年才对进口卷烟明确了“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将“定额税”包含在计税价格之内,而根据相同原理形成的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组成计税价格中至今也没有明确“定额税”的地位;

4. 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这些“利税大户”规定成本利润率,除甲级卷烟和粮食白酒规定了10%,其余大部分为5%,而对于消费税非应税货物却规定了10%,使得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税基远远低于一般货物,造成税负不公。

由此可见,公式中的组成计税价格应包括的计税因素太少,成本利润率的比例太低,明显小于同类货物的实际计税标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本人认为,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1+城建税率+教育附加费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业的商品(或产品)销售成本加计期间费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适当提高比例,具体比例由法规制定机关确定,本人建议15%较为合理。

公式中的定额税不仅包括消费税中定额征收的部分,还应包括资源税等作为价内税的定额税以便更为合理的反映纳税人应税行为销售价格的构成。

另外,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尽量保持一致,一方面体现会计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体现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三、调整视同销售货物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2001]11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同时,在该制度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列明: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第一个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用于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等科目。[4]

另外,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3号)第55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尽管在多处相关法规中都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其账务处理却很不规范:

其一,同样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分配给股东时,视同销售的货物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设时,却只确认了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制度关于一致性原则,造成实际工作者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理解的混乱。

其二,在企业产品用于基本建设等视同销售行为时,税收制度虽然规定了作为收入处理,但在账务处理上,按市场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却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支出,造成了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能直接对应计税依据,出现了“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的现象。

其三,视同销售行为不能在账务处理上确认并反映“主营业务收入”,给期末核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带来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征收和管理。[5]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认为,应将所有“视同销售行为”均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论该行为是对内还是对外,是建设还是消费,是有偿还是无偿,即:

当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股利

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m].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1—11,26,109.

[2] 古建芹.国家税收[m].中国,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67.

篇10

企业税收在交易过程中,只有大额的销售才开具发票,一些零星或小额的销售没有自主开具发票。也有一些企业将自行生产的产品当成员工福利进行发放,没有及时确认收入。当然这些舞弊的行为方式多样化,为的就是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的税负。

(二)利用关联方交易

所谓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当前,集体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购销、资金往来、担保和抵押、租赁、特殊权使用等多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我国目前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有连续三年的亏损,则证监会有权暂停其股票。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面对这样的压力,有的上市公司直接利用其关联方交易来进行粉饰报表。每到资产负债表日,不法分子有可能直接利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交易来调节利润,也有可能利用租赁或售后回购调节税负或收入,亦有可能利用采购或销售来进行调节利润或成本。

(三)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合并政策、外币业务等。会计估计是指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出的判断。通常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有:坏账、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例如: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利润,逃避税收,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平均年限法改为加速折旧法,或是人为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以达到提高折旧费用的目的。

(四)滥用会计差错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于确认、计量或记录等方面的差错。例如有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故意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或不确认实现的收入在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未予时调整等,这违背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

(五)设置两套账簿

对于两套账的说法,笔者在就学期间就有耳闻。对于大企业而言,其财务部会根据工作内容分设不同的财务岗位,例如,有往来账款管理、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管理等不同的岗位职能,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其业务内容繁多,因此,设置两套账的可能性较小。而一些小企业则有可能出于不同的目的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是面向银行,小企业为了能取得银行的贷款,这套账簿的利润总是不错的,若是面向税收部门,则为了较少税收负担,这套账则总是亏损的。

二、基于法务会计视角下企业税收舞弊问题研究

笔者认为在税收舞弊案件中,应由征税方收集证据,这才能符合一般民事诉讼的要求,不管在形式,还是税收舞弊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逻辑关系上。这就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复合型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得出专家意见来支持诉讼行为。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税收舞弊调查时,首先要先开展企业的调查和基本的分析工作,对企业的相关信息有充分的认识,其次要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能力,进行适当的职业怀疑。税收舞弊信号涉及嫌疑对象的许多方面,比如计算环节、申报环节、缴税环节、减免环节、查账环节等。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充分关注税收舞弊的信号,捕捉企业税收舞弊的相关信息,形成企业的合理判断,并做好财务数据的审核分析工作,结合企业的财务数据,据当前的内外部环境出发,评估企业的实际业绩,形成对企业的合理预期。其次,查阅监督部门的监管资料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数据,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合理评价,掌握询问技巧,加强对企业的了解。法务会计人员必须重点关注一些容易发生税收舞弊的事项,例如企业的董事、大股东或监事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及权益的变化,集团企业的担保借款、质押等行为,应收款、存货及固定资产的变动、关联公司的异常情况等。

篇11

税务筹划最早是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它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并且不影响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下,对企业的投资、筹资以及经营活动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的一种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用合理的手段来降低企业的税赋支出,使企业最终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税务筹划必须要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它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合法性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目前我国关于企业税收策划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它过于考虑短期的利益,忽略了企业长远利益的战略发展,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它关系着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我国目前企业会计税务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的筹划意识且纳税观念过于陈旧

近些年来虽然人们对于纳税的观念已经逐渐熟知,但在企业中相关的财会人员对于偷税漏说以及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却难以界定,而且对其概念也认识不清,大多数企业中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的内容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纳税会计业务也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从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时候,依旧采用着以往旧的税务筹划方案措施,这样一来就很难使企业的税务负担减轻,利益得到最大化,而且旧的税务筹划方案并不符合国家税收相关精神与当前的市场环境,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并没有意识到税务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此外,在偷税、漏税、避税以及税务筹划上要认清它们在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也就是企业隐瞒真实的内部情况,采取不公开和不正当的手段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避税是企业为了解除税负或者减轻税负从而利用税法上的一些漏洞而做出的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漏税指的是在企业中会由于相关的财会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企业对于税法相关的规定不太熟悉而造成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大多数并非主观意愿的。偷税、漏税、避税这三种行为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还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而税务会计筹划则是需要在合理且合法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相关的税务精神和税收的优惠政策来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相关财会管理人员的税务筹划能力不强

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的经济效益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水平,而企业中的税务筹划工作则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企业中相关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对税务策划的重视,且全面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很难满足新税法的要求,税务策划方面的能力整体都比较低,这样一来企业的税务负担就不能减轻,经济效益也难以得到提高。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要想有效的开展,就要求相关的财会人员在精通税法、会计方面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要了解并熟知投资、金融、物流、贸易等方面的知识,然而现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一部分的企业财会人员甚至连基本的税法和会计知识都没有完全精通,且会计和税法相关的知识和观念较为陈旧,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此外部分的财会管理人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主动去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税收负担,致使企业内部的财会部门不能够制定出合理细致的规划,不能使各部门之间达到很好的配合,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大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没有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和相关的管理机制

企业要实现税务筹划达到一个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就是完善和健全一套合理有效的筹划体系和管理机制,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税务策划的目的不够明确,在管理方面有所欠缺,导致了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下去。首先,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是一个整体性和目的性很强的工作,一些企业忽略了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企业成本效益的分析,致使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末倒置。其次,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工作,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方案和详细的计划,从而保障税务筹划在时间上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现实中的一些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是在结束了各项经济行为之后才开展了税务筹划工作,这样不仅使税务筹划工作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而且很难达到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目的。最后,由于大部分企业的财会管理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欠缺,再加上其税务筹划经验的不足,导致了企业税务策划方式的单一和缺乏创新,很难与新税法的相关要求适应。此外,部分的企业忽略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从而使征管的流程变得复杂,这样不利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五统一主要的变化

首先,五个方面的统一分别为:一是新税法不再把外资和内资企业区分开来,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二是新税法将之前原税法中对内资企业规定的税率降低,并把内外资企业的不同税率统一为25%。三是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的一些标准和政策,使企业的税负变得更加公平公正。四是新税法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调整和统一,并且将特惠制取代普惠制。五是新税法统一规范了税收的征管要求。除了五个方面的统一之外,新税法也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这两个方面的过渡政策使企业达到了降低成本的目的,为相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开展提供了可操作的空间,进一步实现了节约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其次,企业所得税五统一简化处理了所得税的税率,它把基本的税率定位25%,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于不管发展进步还是缓慢的企业来说都是一个最低的水平和标准,大大地减少了企业的税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在财务方面增加一些经济实力和效益,进而更好地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后,企业所得税五统一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税前的一些扣除项目,如工薪资金和附加项目的扣除。具体表现为其一是对企业的相关工薪、福利、经费等的发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二是对企业在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和招待费用以及一些公益性的捐赠费用都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根据具体的规定进行税前的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五统一后企业会计税务筹划的具体策略

(一)培养税务筹划的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有一个明确的筹划目的和筹划方案,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者不仅需要有税法和会计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全面的筹划能力以及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因此,企业应该培养一支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极强的税务筹划人才,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能够对企业的整体运营情况很好地把控和掌握,并对企业中的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详细的了解,并通过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和计划。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项思维型和规则性极强的工作,要培养一批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人才,不断地扩大人才建设的队伍,且在工作中定期地开展培训,培养税务筹划人员的创新意识和策划能力,使其能够不断地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调整税务筹划的方案,使其能够与企业的利益相契合。

(二)完善税务筹划的管理体系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尊重税收筹划的时间性、目的性和实践性,建设一个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最终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首先是要用岗位责任制来确定在税务筹划的时间,必须要确保在其他各项经济活动之前进行筹划,从而设定一个合理的财务格局。其次是要明确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以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作为最终目的,并且制定长远的发展战略计划,进一步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最后是要结合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新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实践,使企业与税法能够充分的融合起来。总之,企业要根据税务筹划的具体特点,结合着企业自身的状况,建立并健全税收筹划的管理体系,进一步保证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沟通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制定不同的筹划方案和措施,但一切的方案和政策都要在遵守相关的税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和通过才能够实行。因此,企业应该与税务机关之间保持顺畅的沟通,及时的咨询并学习相关的国家政策,如果相关的筹划方案没有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那么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就是无效的,严重时甚至可能触犯到国家的法律,从而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方案时要与税务机关进行及时的沟通,然后根据相关的政策制定出不同的策划方案,这样一来不仅避免了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够使税收筹划的方案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四、结束语

就目前现代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企业会计税务进行有效合理的筹划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新税法相对于旧的税法来说在纳税的内容、税收的优惠以及纳税人主体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改变,它对于企业在税务的筹划工作上产生了有利的影响,在今后的发展中,企业应该更加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不断地总结以往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在新税法的环境下开展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进而使企业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和资金时间价值,不断地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和地位。

参考文献:

[1] 迟麟欢.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分析[J].北方经贸,2014,(1):70.

篇12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产业化建设的大力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而进行搬迁,政府也为了激励企业及时搬迁、加快地方产业建设,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从财政预算拨付给企业一定的搬迁补偿。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对搬迁补偿业务出台了规定,本文详细介绍企业从政府收到搬迁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的使用、搬迁项目开展过程中各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

一、收到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若专款专用设立专户管理搬迁补偿资金,则收到的存款利息,也应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一)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存款利息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二)税务处理如下

收到搬迁补偿款以及相关存款利息,在收到的当期不计缴企业所得税。

二、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失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费用损失,可以用政府搬迁补偿款进行弥补,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对应的补偿项目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费用损失时,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用政府财政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弥补各单位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损失,在费用损失发生的当期配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明细科目,再自递延收益结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 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处理如下:

搬迁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及损失在发生当期应作纳税调增,不抵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在搬迁项目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汇算。

用搬迁补偿款弥补费用损失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在弥补当期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在搬迁项目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汇算。

三、搬迁过程中重置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重建过程中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可以用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进行弥补,对应的补偿项目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会计处理如下

1、重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管理工具、土地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搬迁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用搬迁补偿款进行弥补时,分录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3、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时,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

4、用搬迁补偿款弥补重置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贷: 营业外收入

注意事项:

(1)企业应设立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摊销台账,台账应包含以下内容:

弥补重置资产的信息:资产编号、类别、状态、启用日期、折旧年限、资产原值、月折旧摊销额、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已计提折旧摊销额、资产净值等;

搬迁补偿款摊销的信息:搬迁补偿款原值、月摊销额、本年摊销额、累计摊销额、摊销余额、摊销起始日期、摊销年限等。

(2)搬迁补偿款分期弥补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企业已收到搬迁补偿款;

二是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开始进行折旧或摊销。

停止用搬迁补偿款分期弥补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达到以下两个时点之一就应停止搬迁补偿款摊销(孰早原则):

一是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

二是重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被处置时。

每期期末应复核相关资产的状况,若该资产提前报废处置,则相应的搬迁补偿款摊销余额应一次性摊销完毕。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贷: 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处理如下

1、重置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管理工具、土地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相纳税处理,在搬迁项目汇算清缴时统一进行汇算。

2、重置资产发生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发生当期应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做税前扣除。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当期 - 折旧或摊销额*适用税率

贷: 应交税费

3、用搬迁补偿款弥补重置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区分以下三个时点作不同的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汇算清缴以前:用搬迁补偿款弥补重置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在当期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递延 营业外收入*适用税率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2)搬迁项目汇算清缴时:用于弥补重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搬迁补偿款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冲减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需在以后期间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如下:

计提搬迁补偿项目汇算清缴后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当期

贷: 应交税费

冲销已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所得税-递延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搬迁补偿净值*适用税率

贷:所得税-递延

(3)搬迁项目汇算清缴以后:用搬迁补偿款弥补重置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在当期不计缴企业所得税,并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递延 营业外收入*适用税率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会计处理如下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搬迁项目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要切实加强项目的预算、过程、决算的业务与财务管理,确保按照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搬迁业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

篇13

近年来,上市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调整产业结构与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或大幅度减少关联方占用,或避免退市风险。本文试就重大资产置换业务所得税会计与税收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重大资产置换的概念和置换资产的类型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置换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置换资产达到下列标准的情形:置换入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或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净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

在实务中,上市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资产类型主要有: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多项资产之间没有内在的联系或不能构成完整的生产经营过程)等。

二、关于重大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发生的各种重大资产置换业务,原则上须按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进行处理,即税法要求视同销售,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但涉及企业改组中的整体资产置换业务时,税法又制定了特殊的规则,即将企业改组区分为需要对改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所得征税的“应税改组”和对改组中涉及的资产交易所得暂时不征税的“免税改组”。

税法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从其定义中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业务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065号)的答复中,我们可以看出,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之间的重大资产置换可以划为税法规定的整体资产置换。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对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规定如下: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对暂不征税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为了与会计协调,减少税法与会计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补充规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三、在现行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资产计价及与税法差异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2001年修订本)对非货币易作出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非货币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准则指南中指出非货币易的判断标准: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不高于25%(小于等于25%),则视为非货币易;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则视为货币易。

另外,财政部《关于深圳市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中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会便[2003]12号)指出,企业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7号也认为,一家企业的分公司与另外一家非关联方企业的分公司分别以各自的净资产进行整体置换时,将各分公司看成一个整体直接采用非货币易准则,而不是区分成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并根据货币性资产占整个交易的25%来判断是采用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中的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和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均采取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照现行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下,包括置换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包括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这几类重大资产置换,即税法上所指整体资产置换,在“免税改组”中,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将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应税改组”中,与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相同,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四、新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资产计价及与税法差异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该等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的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中指出,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例如,企业的分公司、独立的生产车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一个企业对另一企业某分公司、分部或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车间的并购均属于业务合并。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处理,即: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因此在新会计准则下,重大资产置换中的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和企业重组资产置换,将根据置换业务的不同情况分采取不同的计量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照新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可以看出,一般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下,包括置换单项资产或多项资产,因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将出现下列两种情形:

(1)当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一般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当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时,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包括全部资产(净资产)、分支机构的全部资产(净资产)、某一项或几项业务相关的全部资产(净资产)这几类重大资产置换,即税法上所指整体资产置换,因换入资产在会计上采用不同的计量基础,同时税法中有“免税改组”及“应税改组”两种情况存在,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将出现下列四种情形: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在换出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符合“免税改组”时,以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一般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但会产生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资产负债在换出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在税法上属“应税改组”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相应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基础,但在符合“免税改组”时,以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将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会计上采用相应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的基础,在税法上属“应税改组”时,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一般不会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五、政策建议

现行会计准则下,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在“免税改组”中,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和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在新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重组过程中的资产置换,在符合“免税改组”时,虽然不产生资产交易收益差异,但由于会计与税法采用的账面价值的标准不同(会计上采用在换出方的原账面价值,而税法上采用换入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会产生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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