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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法律法规范文

发布时间:2023-10-30 1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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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法律法规

篇1

我国在1989年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便注意到行政权力的行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还有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名目繁多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甚至个别企业。它们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被行政机关委托两种情况。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这些组织所行使的权力,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相同,都属于公权力。如果这些组织行使公权力时违法或不当,同样将使相对人的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因此,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明确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公权力的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即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如我国教育法授权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立高等院校,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等权力;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居民委员会办理本居民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这些组织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备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如可以依授权行政命令,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义务者,实施行政处罚等。

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有一个重要的类型,就是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本是民间自发产生的,是主要依靠行业内部成员自律管理的社团法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事务,主要是行业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符合行业规律的组织活动等事项。行业协会的章程是规范其内部成员的规则,但它不得违背法律,不能自订超越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条款,更不能自行司法,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现代司法诉讼的三个方面,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效力和管辖范围均涉及行业协会。如成员间发生刑事案件,触犯了刑法,就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予以制裁;如成员间发生民事争议,一般的民事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成员与行业组织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纠纷,除了其内部自律管理层次的事项外,属于公共管理的部分,必须通过行政诉讼,依靠司法审查解决。法院三大诉讼对于协会内发生的案件,同样具有终审的权力和效力,这是现代国家法治原则的要求。

我国的行业协会除了具有各国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民间自律性组织的特征外,有一个明显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征,就是它的来源、功能及相互关系。至今,我国大部分的行业协会,不是由民间自发产生和完全靠自律管理的社团法人,而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后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由某些行业行政主管机关转变而来,往往是将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机关整体或部分改头换面,甚至有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向有关行政机关登记为社团法人,便成为行业协会。而这些协会的机构和人员大都按公职机构和人员对待,人员工资待遇仍由国家开支;虽然也有选举程序,但其管理人员仍大部分由对应的行政机关决定;在管理和决策上,则要接受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和指导。由于在这种改革中,原有行政机关的诸多行政管理职能交给了行业协会,自然使得这些行业协会具有了行政管理的职能,从而在行业协会与其成员间,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对等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基本相同。同时,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其章程加以规定,使行业协会的章程除了民间自律性外,又多了外部管理性,而且这些管理职能还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授予和固定。这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进展而大量涌现。因此,我国的行业协会与国外的纯民间自律性机构有着很大的不同,带有更多行政管理特色。

我国行业协会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必须对其管理权进行法律制约和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中,需要区别行业自律管理权和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权。由于行业协会在我国的特殊性,这两种管理权有混杂模糊的部分,给司法审查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两者的区别是可以判断的。如中国足协的管理权中,涉及具体竞技比赛以及比赛的具体计划和技术性规则等,就属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内容,司法没有必要加以审查;但根据体育法第31条的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中国足协由此取得了外部管理权。例如,涉及对相对人财产权的处罚,尤其是注册许可、停赛整顿等行政处罚,就明显属于外部管理权,应属司法审查的范围。应该指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形势要求我国的司法审查权进一步扩大和透明,以适应法治和国际关系的整体要求。对行业协会行使的管理权,分清其不同性质,明确其不同的解决途径,必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篇2

关键词: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规制;完善

引言

现今我国的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因而对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稳定的经济环境,侵犯了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进行讨论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所以,本文试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和法律规制的现状出发,以达到更好地完善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及其危害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列举方式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概括为三种情形。其典型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会员积分换购活动。第二,网络上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第三,先中奖后购物。第四,以高价销售较小或微小价值的商品的有奖销售。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危害。有奖销售是促销手段的一种,它对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伴着经济的发展,不正当有奖销售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这就使得一些不法经营者有了可乘之机,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正当有奖销售使弱势经营者利益受损。其次,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最后,不正当有奖销售造成市场供求信息失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立法范围过窄。我国对有奖销售行为并不完全禁止,但其方法必须是正当的不能有碍于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否则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可能产生不正当竞争后果的有奖销售行为予以禁止。主要包括: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现在经济形式日益多样化,所以,要想充分发挥有奖销售的积极作用,避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消极作用,必须完善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情形规制,尽可能全面概括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所有情形。

(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规定过低。以日本为例,对于悬赏式的有奖销售活动,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了《限制通过悬赏来提供赠品的事项》,对奖品价额做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规定为5000元,这是1993年法律颁布时规定的,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但是,现在距《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已有20年,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均收入水平也有了大幅的增长。

(三)附赠式有奖销售规定缺失。附赠式有奖销售,又叫做普遍有奖销售。它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为。法国基本上禁止在销售商品时采取免费或即时、定期付款的形式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等。目前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在我国的市场竞争中已经非常普遍,这对市场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应该进一步完善。

(四)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惩罚主要是金钱惩罚,经营者如果有不正当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就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由于对于责任承担的规定较为笼统,而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只是通过罚款来处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会使人们忽视不正当有奖销售所带来的危害,认为只要罚点款就可以弥补过错。

(五)缺少专门机构管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有关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承担许多其他的工作,由于精力的有限性,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对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就很难达到预计的效果。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法律规制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列举类型。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只有三种情形,而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今我国的经济状况与1993年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迫在眉睫。

(二)提高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对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的规定可以根据所销售的商品不同而加以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较高则可以适当提高最高奖金的金额,相反如果商品或服务的自身价值比较低就应该规定比较低的最高奖金金额。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抽奖式销售行为的抽奖过程的监督,完善抽奖销售的程序性,以保证抽奖过程的公平性,以及保障中奖者能够及时领取奖品,避免销售方暗箱操作。

(三)增加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规定。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附赠式有奖销售还是有很重要的积极作用,所以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不应该禁止。其次,对于我国的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我们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对附赠式有奖销售做出单独、明确的规定,可以规定承认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正当性,但又应严格限制赠品的价值,避免有些销售方利用附赠奖品形式来搭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当然,对于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的规定,既要重视形式意义,更要强调实际价值,必须做到形式价值与实际价值并重。

(四)完善责任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对于经营者的不正当销售行为进行了概括,并规定了处罚责任的承担范围。关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完善民事责任;其次,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最后,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在我国目前负责有奖销售管理工作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承担着许多其他方面的工作,这就使得有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管及处理不够及时、严格。设立专门机关管理有奖销售,分配专门的人员管理有奖销售行为,同时依靠广大消费者的举报,这样一来既可以提高机关与群众的协作力,又可以及时发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结语

总之,只有对法律规制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使法律规制得到及时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保证法律规范能够更好地保护各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肖灵敏.论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2.

[2]孙慧娟.我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现状、成因与危害[J].邢台学院学报,2006,3.

[3]杜长红.有关有奖销售行为规制的思考[J].工商行政管理,2002年版.

[4]陈敏.我国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立法缺陷及完善[J].政府论坛,2007,5.

[5]徐士英.竞争法论[M].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版.

[6]宋敏、宋川.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篇3

[案情介绍]2006年1月13日至2006年3月1日期间,广东省江门市某全国连锁购物中心在其经营场所大堂内和门前悬挂及放置广告牌,同时向行人和消费者派发印有此次活动内容的购物宣传单,其内容是“新年路路发大奖日日送,1.无需消费抽奔驰,2.消费满100元抽摩托车,3.消费满100元家电日日送,活动时间为2006.1.13-2006.3.1”。此次“无需消费抽奔驰”活动的规则如下:消费者免费领取抽奖券一张,详细填写资料后投入抽奖箱中,该购物中心将在3月2日抽取100张抽奖券,并将这100张抽奖券邮寄回其上海总公司于3月8日最后抽奖,全国范围内只设一个中奖名额,奖品为“E200K型”奔驰车一辆。该行为于2006年1月23日被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蓬江分局查获。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可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行为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或足以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以下四方面界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利诱和妨碍的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机会,则此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必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1.损害其他诚实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者为了牟取商业利益,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资源,必然导致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自主营销权、专用权、荣誉权等权益受到侵害。2.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不是通过提高质量、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而是违背商业道德靠消极落后、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来达到抢占市场、谋取利益的目的,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关系扭曲,最终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

二、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的界定

利诱性销售是指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以特定利益之给付为“诱饵”诱使购买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方式。作为经营者的促销手段,常表现为:有奖销售、附赠、折扣、特别销售。

区别于法律认可的利诱性销售行为,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则特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商业惯例,不正当影响最终消费者购物决策,并使本来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受到破坏或有受到破坏的现实危险的利诱性销售行为。学理上根据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将不正当利诱性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欺骗利诱性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以实际上不存在的利益作为诱饵来诱使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则为“既得利益”的表象所迷惑而作出了不适当的购买决策。

(二)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利诱性销售行为。即经营者为了处理滞销的质次价高商品而以其他额外利益来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使消费者为诱人的额外利益所迷惑而忽视了商品的关键性因素――品质和价格。

(三)巨额利诱性销售行为。即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扩大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往往在出售自己商品或服务时附以额外的巨额利益,从而诱导、影响、干扰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三、“无需消费,可奖奔驰”行为的认定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无需消费,可奖奔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首先,“无需消费”设下文字陷阱,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市场经济中的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围绕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展开,其每一个行为的作出都是精心计算成本与收益的结果,除纯公益目的外,经营者不可能再“乐善布施”,对于消费者来说“天上也决不会掉下馅饼”。本案中的购物中心设立超过一般消费者购买能力数倍的巨奖,并且在其经营场所派发印有巨奖信息的购物宣传单的行为目的,就是要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从而使消费者优先购买其商品或服务,实现其销售商品的结果。经营者巧妙玩弄文字游戏,将经营者的经营或销售行为与消费者的购买或消费行为混淆,将经营者的销售目的与营销手段混淆,试图将消费者的不作为转化为经营者的作为,以此达到混淆视听、掩人耳目、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必须以经营者在竞争关系中的行为为要件,不会将不包含在竞争法律关系之内的消费行为纳入其规制的范畴,消费者是否购买自然也不能成为经营者逃避法律的依据。该购物中心“无需消费”实为“促进消费”,“没有销售”实则“销售激增”。

其次,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①本案中促销活动的策划人、发起人、实施者、受益者均为该购物中心,“无需消费,可奖奔驰”活动的行为主体即该购物中心:②该购物中心作为此次促销活动的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设立高额的、巨额的利益,对购买者形成一种有效的利益诱惑,从而诱导消费者优先选择购买其商品或服务,达到自己在短期内扩大市场知名度、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进而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该购物中心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排挤竞争对手;③该购物中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有限的市场资源在短时间内向一个市场主体集中,侵犯了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不以其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必要条件。工商部门在损害结果尚未发生之初就依法查处了该购物中心的上述行为,才有效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的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违背商业道德,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影响和干扰消费者正常选择商品,妨碍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尽管其行为的名目和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企图规避法律的目的隐蔽,但仍属于典型的不正当利诱性有奖销售行为。

篇4

关键词:雄激素性脱发;秃发/中医病机;受体,雄激素;脾胃湿热;

肝肾不足

雄激素性脱发(androgenetic alopecia,AA),又称男性型脱发、脂溢性脱发、弥散型秃发。迄今,AA的病因及发病机理已证明与雄激素及其受体有关[1-2]。但对于大部分AA患者,其血液中的雄激素水平并无异常[3-5]。因此,目前对受损头皮局部雄激素受体(androgen receptor,AR)数量的检测已引起研究者的关注。AR属于甾体激素受体超家族,它是一种转录因子,只有AR存在的靶组织细胞才能使雄激素发挥其生物功能。然而AR在AA中的表达情况、AA的中医证型与秃发区AR的关系尚未见有报道,故我们采用免疫组织化学法对80例AA患者秃发区和非秃发区皮肤组织中AR含量进行测定,并与32例正常人头皮组织进行对照,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病例选自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间我院皮肤科诊断为AA的患者,共80例,均为男性;年龄21~49岁,平均3133岁;病程1~20年,平均675年。对照组32例,来源于本院神经外科的手术患者和头部瘢痕植发患者的正常头皮组织,共32例,均为男性;年龄20~48岁,平均3088岁。

80例AA患者中医辨证分为两型,脾胃湿热组47例,平均年龄2919岁,病程平均586年;肝肾不足组33例,平均年龄3436岁,病程平均813年。

12 诊断标准

参照《临床皮肤病学》[6]和《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第三辑)[7]进行诊断和中医辨证分型。

13纳入标准

秃发组:(1)符合上述诊断标准;(2)年龄在18~50岁,男性;(3)近3个月未用性激素避孕药物者;(4)近1个月未经任何脱发治疗;(5)依从性好者。

对照组:(1)年龄在18~50岁,男性;(2)近3个月未用性激素避孕药物者;(3)本人和家族均无AA;(4)依从性好者。

14 排除标准

(1)头部有其他皮肤疾患者;(2)有其他明显内分泌功能失调性疾病者;(3)其他疾病、药物、理化因素等引起的脱发者;(4)不合作或资料不全者。

15 取材部位

秃发组取秃发区及后枕非秃发区全层头皮,部分患者取前额及头顶两个稀疏程度不同的脱发区。对照组取后枕手术切口头皮全层,标本经苏木素伊红(HE)染色证实为正常头皮组织,其他条件同秃发组。

16 试剂来源

AR的抗体(为即用型单克隆鼠抗人型AR抗体)、链霉菌抗生物素蛋白―过氧化物酶(SP)试剂盒和联苯二胺(DAB)显色试剂盒均为美国DAKO公司产品。

17免疫组化方法

标本经40g/L的甲醛固定,石蜡包埋,切成3μm厚,经脱蜡、水化后,依次加入一抗(AR抗体)、生物素化的二抗、链亲和素―过氧化物酶溶液,以上各步骤间均以001mol/L磷酸盐生理盐水缓冲液(PBS)(pH=72)清洗3次。用新鲜配制的DAB-H2O2显色,中性树脂封片。分别用已知阳性片作阳性对照,以PBS缓冲液代替一抗作阴性对照。

18 测定方法

每张切片在Leica图像分析仪系统上,采用光学显微镜观察,并以HE染色切片作对照。阳性结果判定:细胞浆或细胞核出现棕黄色颗粒为阳性,与阴性对照片染色一致的为阴性。采用百分数法计数:每个皮肤结构如表皮、汗腺等随机取4~66个高倍镜视野,每张涂片记数500个以上同类细胞,计算选取视野中组化染色阳性细胞的百分比。

19 统计学处理方法

采用SPSS 100建立数据库及统计分析,显著性水平α=005。

2结果

21 光学显微镜下结果

211 AR在表皮的分布

角质层AR表达为阴性。颗粒细胞层、棘层、基底层AR表达均为阳性,AR阳性细胞率从颗粒层至基底层逐渐增多,在颗粒层与棘层AR以细胞核阳性为主,基底层AR则以细胞浆阳性为主(见图1-a)。

212 AR在真皮的分布

纤维母细胞、血管内皮细胞、神经组织、立毛肌AR呈阳性表达,皮下脂肪AR阴性。

213 AR在汗腺的分布

汗腺的排泄部、分泌部细胞核均有AR的分布,且排泄部AR阳性百分率高于分泌部(见图1-b)。

214 AR在皮脂腺的分布

皮脂腺的基底细胞和腺细胞都有高水平的AR表达(见图1-c),且以核阳性为主。同一标本中,两种中医证型比较,脾胃湿热型AA患者的皮脂腺在形态上分叶增多、体积增大。

215 AR在毛囊的分布

外毛根鞘基层和棘层AR染色均为阳性(见图1-d)。以毛囊纵切面观察:毛囊漏斗部AR阳性表达与表皮分布和含量基本一致。峡部以下至毛小球部,外毛根鞘AR阳性百分率逐渐减少。毛上有较高水平的AR表达(见图1-e),而内毛根鞘、毛干细胞和毛母质细胞染色均为阴性。秃发区毛体积较非秃发区小,但细胞形态无明显变化。在秃发区和非秃发区,无论是缩小化的生长末期毛囊还是休止期毛囊,AR的分布均一致。

22 AR阳性百分率的比较结果

221 秃发区、非秃发区和对照组AR阳性百分率比较

表1显示,秃发区总体以及秃发区表皮、汗腺、皮脂腺、毛根鞘、毛五个皮肤结构的AR阳性百分率均高于非秃发区和正常人对照组(均P<001),非秃发区总体以及上述部位AR阳性百分率与正常人对照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表1 秃发区、非秃发区和对照组AR阳性百分率的比较(略)

222 秃发区稀稠程度与AR关系

80例秃发组中有38例在前额与头顶两个秃发程度不同区域各取了标本。这两个区域的AR阳性百分率对比见表2。经配对t检验,结果显示稀疏秃发区的总体AR阳性百分率、表皮与皮脂腺的AR阳性百分率与稠密秃发区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经相关性检验,各皮肤结构AR值高低与秃发区毛发稀稠程度存在相关性,即头发相对稠密的秃发区AR值低,头发相对稀疏的秃发区AR值高。表2 38例AA患者稀疏秃发区和稠密秃发区的AR阳性百分率比较(略)

223 不同中医证型患者秃发区的AR阳性百分率的比较

脾胃湿热型患者秃发区AR阳性百分率在汗腺和皮脂腺比肝肾不足型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分别为t=2358,P=0021;t=2878,P=0005),但在表皮、毛根鞘和毛中的AR阳性百分率两种证型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而在非秃发区,五个皮肤结构两种证型间AR阳性百分率的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表3两种中医证型秃发患者秃发区AR阳性百分率比较(略)

3 讨论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AA是一种雄激素依赖的常染色体显性多基因遗传性秃发,雄激素(睾酮,特别是游离活性睾酮以及二氢睾酮)、毛囊单位的AR、酶的活性、遗传易感性的秃发区头皮在AA发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雄激素与受体结合,形成雄激素―受体复合物,后者进入细胞核,结合到基因位点特异的激素反应元件上,从而刺激或介导毛发生长的细胞内过程。国内巩氏[5]对AA患者和正常人的血清睾酮水平进行了测定,发现两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Sawaya等[8]通过研究也发现局部皮肤受体量与血清雄激素水平无相关性。因此,AA患者毛囊单位的雄激素及其受体水平比血清更能反映AA本质。本研究通过对80例AA患者头皮秃发区AR检测并与自体、异体对比研究发现:

31AR在头皮的分布规律

本研究光镜下的结果提示:秃发区、非秃发区以及正常人对照组头皮的表皮颗粒细胞层、棘层、基底层、汗腺、皮脂腺、毛根鞘、毛均有AR的阳性表达,表明这些细胞是雄激素在皮肤的靶细胞。表皮角质层、真皮胶原纤维、皮下脂肪、内毛根鞘、毛干细胞和毛母质细胞染色则均呈阴性。本研究光镜下的结果与蓝长贵[9]、Winter[10]、Razel[11]的研究结果一致。

AR在皮肤的分布规律表明,雄激素能刺激真皮纤维母细胞和血管内皮细胞的增殖,对神经组织也有直接调节作用。汗腺上有AR的阳性表达,证实小汗腺受雄激素控制。本研究结果发现,皮脂腺细胞和毛细胞上有AR的高表达,这与国外的研究结果[12-14]一致,表明雄激素能调节皮脂腺的基底细胞和腺细胞的增殖和脂肪生成,刺激皮脂腺的分泌,还能通过作用于毛细胞来控制毛发的生长。本研究还发现,生长期和休止期毛细胞均有AR的阳性表达,表明雄激素在这两个毛发生长阶段均起作用。

32 头皮中AR阳性百分率与AA关系

本研究资料表明,AA患者秃发区头皮表皮、汗腺、皮脂腺、外毛根鞘和毛的AR阳性细胞百分率均较自身非秃发区头皮以及异体正常头皮高。各皮肤结构AR值高低与秃发区毛发稀稠程度存在相关性,提示AA的发生是由于局部AR数量的异常引起的。

皮脂腺、毛这两个皮肤结构AR阳性细胞率较其他皮肤结构高,与Sawaya[8]、Hibberts[15]的研究结果相同,揭示它们对雄激素较其他皮肤结构更敏感。

雄激素能调节皮脂腺的大小[16],秃发区皮脂腺AR含量高于非秃发区,这与AA患者头部皮脂分泌较多的临床表现有一定关联。毛细胞被认为是雄激素作用的位点,雄激素一方面抑制毛的生长发育而直接影响毛发生长,使头发提前进入休止期。另一方面使毛产生旁分泌因子[17],这些成份使胞外基质体积缩小,从而使表皮与真皮间的接触丧失,而表皮与真皮间的相互作用是毛发生长必不可少的条件[8],因此导致AA的发生。

33 AA中医辨证分型与秃发区AR的关系及临床意义

祖国医学认为AA属于“发蛀脱发”、“蛀发癣”范畴。中医学认为本病的主要病因病机为:平素血热之体,复感风邪,郁久转而化燥,进而耗血伤阴,毛根失养,故发焦脱落;或脾胃运化失常,水湿内聚化热,致使湿热上蒸巅顶,侵蚀发根白浆,引起头发粘腻而脱落;或禀赋不足,思虑过度,劳伤肝肾,而致精血亏虚、肝肾不足,则发无生长之源,失于濡养而脱落。

根据以上病因病机,近年来临床研究逐渐趋向主张把本病分为3型:血热生风型、脾胃湿热型和肝肾不足型。脾胃湿热型患者的头发光泽发亮,皮脂溢出较其他两证型多,我们的实验结果显示脾胃湿热型患者的皮脂腺分叶增多、丰满,体积增大;同时该型患者秃发区汗腺、皮脂腺的AR阳性细胞百分率较肝肾不足型患者高。脾胃湿热型AA患者秃发区的汗腺和皮脂腺细胞对雄激素比肝肾不足型更为敏感。这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中医辨证分型有其病理解剖结构变化的基础。

本研究结果提示,AA的发生与毛囊皮脂腺单位AR水平升高或AR对正常血清水平的雄激素的敏感性增加有关,这部分解释了雄激素在AA发病中的重要作用与只有少数患者的血清雄激素水平升高这一事实的矛盾。故推测AA发病的可能机制为:活性雄激素与皮脂腺、毛囊的AR结合后,产生激素―受体复合物进入细胞核内,影响皮脂腺的代谢和毛发的生长。具体表现为促进皮脂腺的分泌,使头部油腻;抑制毛囊的代谢,造成头发脱落,从而导致脱发的发生。研究结果初步显示,秃发区的显微结构以及AR水平与AA的中医辨证分型有一定的相关性,提示该研究对进一步探讨中医药调节内分泌的机制具有一定的意义。至于秃发区AR水平能否作为AA中医辨证分型的客观依据,还有待扩大样本量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本文的完成得到欧爱华老师在数理统计方面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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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一直是人口计生部门工作的难点。根据2006年的统计,浙江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的兑现率为66%,全部征收数额(含往年)的兑现率仅为48%;从征收例数来看,当年有超过30%社会抚养费未征收,其中衢州地区的兑现率不到四成,全部兑现率不到三成,温州地区也是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不仅是直接反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还反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虽然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但这种宣传教育的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有一些群众对“社会抚养费”知之甚少;有些地方对计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则流于形式,特别是交通不便、地处偏远的山村还存在死角。二是执法不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在基层,有些地方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是以征收难度大为由,人为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以到位。再加上一些计生执法人员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出现随意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现象。三是部分群众计生法律意识不强,不履行或对抗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在偏远农村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经济往往比较困难,没有能力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面广量大,执行难度增大,而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合力还不够。五是外出流动人口多,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相对滞后,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管理,这也是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一是严重损害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使刚性的法律法规变成了可以伸缩的条款,降低了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二是弱化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力。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责任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应有的追究,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的形成,不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有效开展。三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执法不公,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四是造成了政府资金的大量流失,也助长了“逃生”现象的发生,使征收对象转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逃生或接受处罚,不利于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上述问题和原因的存在,既有计生部门的责任,也有相关部门的配合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计生部门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计生工作,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要真正承担起计生工作的应有责任。

二、深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对策

要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是计生工作的重点。加强深化计生部门自身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必要前提。改进工作方法,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建立科学、系统的工作机制是做好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实行综合治理是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所以,要深入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就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多形式、多载体、多途径的宣传方式,让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教育要深入基层、面向群众,着眼于群众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转变。要充分利用乡镇人口学校,搞好普法教育。结合洞头海岛县实际,对县、乡人口学校要加大投入力度,改善设施条件,针对渔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根据不同知识层面,调整普法内容。要结合当前宣传、司法等部门开展的“五进村”活动,做好“送法进渔村”、“送法上渔船”、“送法进学校”等具体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计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计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遵守和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社会抚养费能否征收到位,与征收对象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的程度有直接关系。通过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负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的公民思想得到转化,认识得到提高,明白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强制性,主动履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二)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计生干部是人口和计生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最基本的主体,是计划生育行政活动中的最终实施者。只有不断提高计生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才能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因此,要全面加强计生队伍建设,提高这支队伍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硬、懂业务、会管理的高素质队伍,使广大计生干部成为守法、执法的模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是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的综合体现,因为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事,都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这就要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当中全面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做到既保障国家权力的实现,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行政是用法律手段保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基础,如果计生部门和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本身没有严格依法行政,就很难保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到位。做到严格依法行政,首先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程序、期限办事,执法主体合法,征收对象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调查证据充分,引用法律和适用程序无误。

(三)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要重视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突出抓好“严、准、实、细、公”五个要素。

完善规章制度。一是完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已出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到收支规范,并注重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二是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建立和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明确工作职责。

坚持“规范、到位”的原则是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实践中,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要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卷宗;把面对面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把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征收到位,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切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具体地说,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严”,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按照“七个不准”的规定,实行一步到位工作方式,严明纪律,亮证执法,严格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准”,就是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就是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征收对象家庭的情况千差万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分类确定,如果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确有困难”的情况分期缴纳。

“细”,就是作风扎实细致,从调查取证做出书面的征收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到按照“一案一卷一制作”的要求,规范法律文书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等,执法人员都要作风扎实,工作深入细致。

“公”,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坚决杜绝“人情案”和随意减少社会抚养费征收额的违法行为,将征收情况在当事人所在村委、单位的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需要计划生育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调一致、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首先,计划生育部门严格执法。只有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行为合法,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遇到阻力,司法部门才能积极配合,发挥职能,解决困难。

其次,相关部门发挥作用,积极配合,综合治理。仅靠计划生育部门的执法活动并不能完全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到位率低的问题,还需要公、检、法、司法等相关部门的支持,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配合。人民法院对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要积极审理,依法执行。公安部门要为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提供良好的执法环境,对破坏阻碍执法的要依法严厉打击。检察部门要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建立有利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的工作机制。用工作制度、责任目标等管理措施在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增强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心,调动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如人大在对人民法院的责任目标管理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率、结案率、执行到位率有一个明确规定,以增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党委政府在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中,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要达到一定的比率等等。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1、曹林淇,闫用喜,李合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3(10).

2、陈宰金.加快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J].当代人口,2004(6).

篇6

关键词: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补偿方式;合法程序;监督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为建设城镇、工厂以及工业园区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农村土地征收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都可能引发大量的纠纷。

一、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物权法》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土地征收,是以补偿为前提,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基础,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征收成为国家所有,具有强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补偿性四点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强制性

从上文提到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实施方是国家,国家是有权并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对农村土地实施强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须完全服从。因此,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是带有强制性特征的,但强制征收土地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础之上,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个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断国家及各级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标准和依据就是判断所谓“公共利益的需求”,这是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扩张,以及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工业区建设等用地的不足,都导致了对农村土地的征收逐渐扩张。因此,只有明确是为公共谋求利益的目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才能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国立法中,对土地的征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我国践行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规的法律程序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才能防止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能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补偿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宪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如果对土地实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须对被征收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即使征地行为是为了集体的公共利益,但少数人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利益损害。所以必须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践行民法公平、正义的原则。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对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其意义之重大,在对土地征收进行中,保证对权力的合法行使、对土地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都起到了关键的、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议

(一)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诸多原因,三方之间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方面矛盾和纠纷,最为凸显的矛盾就是关于征收补偿费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对农村土地征收中,还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现象存在,农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对土地征收的决策并没有参与权。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发展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公众对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应有权参与。在国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专职专员进行一系列审查,召开听证,被征地者可以参加其中的所有过程并表达自己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让被征地者真正参与到意见征求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其次在发生土地纠纷和矛盾时,要保证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诉和寻求司法救济的部门。如果被征地者对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补偿等问题有异议,应有专门的机构来受理此类申诉,这样才可以化解农民的矛盾,保护农民的权益。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顺利进行的保障。

(二)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的补偿方面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不难看出,这种补偿标准较为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和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的发展和需要。改革开发以来,整个中国的经济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农村社会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依据上文中的补偿标准,农民所能获得到的征地补偿范围极为狭窄,得到的经济补偿和土地征用后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相差极其悬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没有为农民身份的人民群众进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在中国农村,大多数农民从业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况下,近乎等同于失业,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来维持生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应提高对被征地者的补偿,才能真正对农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体来看,除去法律已经规定的补偿外,增加社会保障费用、再教育和培训费用以及土地增值费用,才能让农民切实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价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监督体制

目前我国还缺乏对土地征收的进行系统监督、管理的政府执法部门,对权力依法进行监督是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在对农村土地征收前,要严格控制对土地的审批权,实行责任制,并切实落实到个人;为征地补偿费专门设置专用账户,并纳入到银行体系,使农民集体可以发挥监督作用;政府应设置土地执法监督和咨询的机构,让农民可以充分咨询和表达诉求,同时也可以加强对土地征收的执法和监察力度。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现代社会,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特征,其实际存在的弊端,从法治建设角度和社会实践角度,都应该尽快建构和完善相关的法律程序、补偿标准和监督体制,保障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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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 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 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082万kw,正在开发52.2 万kw。20__年以来,我县先后与云南江海投资公司、滇能香格里拉分公司、丽江永同发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__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 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 亿元,其中20__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__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 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__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__年度发电量301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__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__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 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取水许规定》、《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 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 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

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__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3、水政执法队伍专业培训少;

4、开展水资源费征收、水法规宣传等经费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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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县水能理论蕴藏量为376.94万kw,可开发311.77万kw,其中中小河流水能理论蕴藏量112.94万kw,可开发利用67.77万kw,现已开发利用12.*2万kw,正在开发52.2万kw。2003年以来,我县先后与*能源投资公司等10家企业签定了28条河流的开发协议,拟建设22座电站,总装机容量51.05万千瓦,计划总投资30.63亿元。截止2009年6月底,我县水电站完工项目8个,总装机容量12.24万千瓦,开工项目4个,总装机容量13.2万千瓦,计划近期开工项目2个,其余项目在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累计完成投资11.724亿元,其中2009年1-6月完成投资4816万元,完成发电量12092万度,其中:引进外资电站完成发电量10553万度。

2、20*年我局编制了水资源综合区域规划及水资源功能规划,但均没有实施。县内没有水资源中长期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以及制定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对水资源实行计量收费,没有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和实施节水措施。

3、取水许可证申请与办理情况:我县办理发电取水许可证14户、办理申请发电取水许可证4户、办理饮用水3户、矿厂4户。20*年度应征收水资源费的发电企业13家,因为受电网的影响,发出的电量不能外送,加之网价公司对各个发电企业发出的电量做18%的扣减,各个发电企业拒交这18%发电量的水资源费,20*年度发电量3*80万度,应收120.72万元,其中扣减电量5432.4万度、21.729万元,应收98.9904万元,实收61.9002万元,申请缓交37.004万元,缓缴部份目前已到帐。2009年上半年发电量12092万度,应收水资源费48.368万元,申请缓缴15.4114万元,上半年实收32.9566万元。

(二)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规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定的情况:

(1)我县各级水行政部门实施的取水许可的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合法;

(2)没有存在越权发放或应发而未发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依法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情况: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2)水资源费的征缴程序规范;

(3)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范围符合规定;

(4)不存在随意减免、不足额征收或越权征收的情况;

(5)对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户、能主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催收水资源费;

(6)准确了解地税部门代征情况。

3、检查、了解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1)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能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途使用部份水资源费;

(三)规范性文件检查的主要内容

使我县正在编写地方性法规《*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现已进入听证程序,有望年内实施。

(四)存在的困难

1、执法队伍装备差;

2、执法人员多数为事业人员及工人;

篇9

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的核心。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熟悉自身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了解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涉及面广,仅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就有282部,其中法律60部、行政法规82部、部门规章86部、地方性法规23部、政府规章31部。所涉及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891项,其中,行政处罚761项,行政审批53项(包括行政许可37项)。行政强制40项,行政征收5项。行政执法人员要将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逐一记住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掌握较好的学习方法,熟悉法规所规范的行为,是行政执法人员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

熟悉法律法规的方法很多,看似复杂,其实也很简单。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规范的行为虽然多,但是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是具体的。对于从事行政许可方面的管理人员应当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对于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所禁止的行为,以及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幅度。以《公司法》为例,《公司法》共有十三章219条,而禁止类规定是第十二章“法律责任”部分只有18条,所规范的行为只有32种。负责日常巡查工作的管理人员主要将所应用的法律法规通读,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熟悉并掌握即可。这样既了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能将自身工作所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掌握好,为做好本职工作打好基础。

另外,了解市场运行规律有助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对于违法商品,执法人员不能只是将所查扣到的违法商品没收,对经营该商品的市场主体进行了处罚就认为案件已经办理完毕了。如果了解市场运行规律,就知道商品进入到流通领域是要通过原材料的购进、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才能完成。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接触到的违法商品,大部分是在销售环节中查出来的,那么这个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就都存在着违法情节。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查处违法行为和违法商品时,不能就事论事,应当将违法商品所经过的所有环节的经营者经营该违法商品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对于超出办案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转至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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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市辖区内的违法生育人员;流出后违法生育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户籍人员;流入本市的未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测算,至2012年期间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

㈠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60690元。

㈡农村村民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32676元。

㈢夫妻双方一方属城镇户口,另一方属农业户口,违反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双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46683元。

㈣本条前三项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经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核实后,按其实际年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㈤当事人违反规定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以本条前四项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㈥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㈦违反计划生育和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收养子女,或者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依照本条前五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㈧在岗职工违法生育的,将依法依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二、严格征收程序

㈠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直接或委托乡(镇、办)依法征收。各乡(镇、办)依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实行一事一委托,严禁任何单位未经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外生育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全省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谁征收、谁管理,谁上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征收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跨区域征收或多头执法、重复征收现象。

㈡当事人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㈢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附乡(镇、办)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批准可分期缴纳的当事人,必须在三年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中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40%,第二年缴纳金额不低于应征总额的30%,第三年必须全部缴清。当事人在首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应对未缴纳部分写出欠条或还款计划(一式3份),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计财科、当地计生办分别留存备案。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所在乡(镇、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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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纳双方的法律素质,―2015年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国税工作宗旨,继续在全社会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深入在国税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促进,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加强法治国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二、普法总体目标:

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通过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税收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公平执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国税机关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水平。

三、普法对象和任务:

对社会,全县国税系统开展“六五”普法工作。负有宣传普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的任务;对国税系统内部人员,负有学习宣传各种通用法律法规以及税法的任务。

一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国税系统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学习宣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种通用法律法规及税法的学习宣传。坚持以讲促学、以用查学、以考督学的学法机制。以及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观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全员学法每年每人不少于×学时的要求,并把学法情况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来抓,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树立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观念。

四、普法内容和步骤:

努力提高国税人员法律素质。重点学习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物权法以及与依法行政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学习国家基本法律。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增强国税人员遵纪守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注重提高国税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税收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服务中心工作。坚持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会计基础知识》财务会计》财务审计》税务稽查知识》等知识,二学习经济建设相关法律。大力宣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条例》消费税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税收法律知识,三学习税收专业类法律。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大力组织税收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努力推进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四)学习行政执法相关法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执法监督制和执法考核制。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和税务听证的水平,通过法制培训以案释法活动,促进法治国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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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我科室始终把《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节水型社会》、《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水法律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列入了局里的年终目标考核,落实了工作责任人。利用每年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通过印发宣传册,购买《人水法》光碟和水法宣传画,书写大型标语等形式,广泛开展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书写标语20余条、接待群众法律咨询20余人次、并通过区电视台一个星期的播放宣传。

二、水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初步完善

结合《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我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区水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区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我大队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

三、水行政执法取得一定成效

1、严厉查处河道违法案件

我大队通过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改“坐等报案”为“主动出击”,改“坐地执法”为“定期巡查”。上半年开展巡查20次,100人次,现场纠正违法行为3次,下达责任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我水政科对采砂户划定了可采区和禁采区,规范了审批程序,全区上半年共发放采砂许可证4份,取水许可1份,做好了区段和水北桥下游至张家渡段的河道采砂规划及拍卖方案。并经常联系市支队、市海事局、水上派出所联合执法,加大了对非法采砂(淘金)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工作效率,争取了工作的主要性。

3、切加强水资源管理

对我用水户作了摸底和调查,并对工业园的两家造纸厂做了大量解释和宣传工作,使两家家造纸厂做好了水资源论证书。

4、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本落实情况

今年全区共征收水资源费1.5万元,河道采砂管理费2.8万元,水土保持费2.00万元取得了一定成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大队的水行政执法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执法人员缺少,执法工作缺乏主动性,重收费轻监督,对工业园区、开发区的审批、收费、监督等水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没有开展。离上级部门“八化”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今后工作的目标打算

1、主动把水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进一步加大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加强《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学习制度,继续抓好一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手段提高宣传效果。要把面向社会的宣传转移到重点向各级领导宣传相关部门和生产建设单位的宣传上来,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要围绕防汛安全,严肃查处河道采砂违法按,维护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二是要围绕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破坏岁工程的违法行为。三是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加大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保费的征收力度。

4、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河道采砂许可是我区水行政执法的重点和难点,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花大力气抓紧抓好,切实负起责任,在下半年做好河道采砂拍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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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三)重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双方分别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情节严重的,对当事人征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五)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视其收养子女数分别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计算原则确定具体标准,每两年可以调整一次。

第六条当事人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非城镇居民的,由城镇居民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

第七条不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地不得重复征收。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当事人上年实际收入总额。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额上缴国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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