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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通服务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21 17: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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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交通服务管理

篇1

一、交通运输服务现状

1.基础设备设施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扩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备规模,提高交通运输运速运量。铁路运营总里程已经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电气化铁路的运营路里程也达到了世界第二的水平,高速铁路投人运营里程达到了7735公里,位居世界首位。全国高速公路网路也在改善之中,我国高速公路里程达到了9.6万公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备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显著提高。航空、海洋和管道运输也都在不同程度的增长之中。

2.法律法规方面。在过去几十年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道路运政方面、水路运政方面、港政方面、航政方面、地方海事方面和公路路政方面等六个领域的法律法规一共56件。

3.服务管理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客、货主交通需求频次不断增加,出行范围不断扩大,对运输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向着便捷化、多样化和品质化转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服务企业也随之做着相对的调整,在加强内部管理以应对市场需求,搜寻行业发展信息、了解国家政策方针和形势的前提下,把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信息技术使用运输服务管理当中,创新转变了传统的以提供基础服务为主的发展理念,使交通运输服务逐步朝着专业化、重载化、节能环保化发展。

4.人才结构方面。近年来,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人才结构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才断层、断档和失衡现象有一定好转。许多年青人才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已经成为交通运输服务事业中的中坚骨干,承担起了交通运输服务事业的教学、科研和生产事业。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企业中的高学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所占比例得到了明显提高,人员平均年龄明显降低,极大地改变了交通运输服务行业人才总量严重不足的现象,初步解决了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

二、交通运输服务存在的问题

1.交通运输科技水平不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大多数交通运输企业都分别通过科研开发和技术引进,不同程度的更新了技术和设施,初步建立了检验、检测、售票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较先进的技术设备设施,发展了生产力,提高了交通运输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升了交通运输服务质量,发展了社会经济效益。然而,这种靠科学技术进步来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普及。在发达国家,先进科学技术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能达到80%,而在我国仅有30%左右。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信息不畅以及自动化程度偏低等问题都还有待解决。

2.交通运输法制建设滞后。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探究,我国已经逐建建立了一些符合自身国情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为规范交通运输市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交通运输市场情况比较复杂,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依然相对滞后,法率法规不配套、不健全、缺规少章,甚至很多领域还是无法可依的状态,不仅降低了交通运输市场规范化的进程,还容易引起交通运输市场混乱,滋生腐败,甚至引发货损事故、安全质量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

3.交通运输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在一些交通运输企业中,管理制度仍不够健全,部分已有管理措施无法落实,管理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未能普遍使用以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为代表的先进管理技术,一些中小企业还停留在人工管理的阶段,在利用高新生产管理技术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成本以及提高管理水平方面仍需继续努力。另外,传统的运输生产关系和组织形式制约了交通运输服务的效率的提高。运输企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网络化程度不高,运输企业经营分散,信息交流不畅。以及未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造成了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

4.人员文化素质水平偏低。因为用工制度和培训体制的不健全,交通运输政府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中的部分员工思想觉悟、文化水平和业务技能都相对较低。又由于思想觉悟不高,就衍生出了政府管理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现象,甚至做出、贪污受贿的事情。交通运输企业中违法经营、欺行霸市、作业野蛮等现象还时有出现;由于技术水平低,服务水平档次低,现有的部分设备难以发挥最大的效用,造成了设备浪费。

三、提高交通运输服务质量的措施

1.提高交通运输服务基础设施和科技水平。

1.1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面对新技术革命,要扩大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建立专业的交通信运输息化产业和交交通运输通信息服务网络,使交通运输信息变得畅通,开发高速公路自动监控、通信、自动收费技术和智能交通管理技术。

1.2提高基础设施设备水平及管理。加快开发、研制,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如研制高速铁路列车、客船,提高公路、铁路以及航道等级,使用货物自动分拣技术、保鲜防潮技术,改进分拣、包装、起重和装载技术设备,提高检验、检测设备性能。强化交通运输设备管理,使设施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完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的功能,减少设备闲置率,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健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2.1健全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政府立法部门要加大立法力度,成立专门的交通运输立法班子,进行交通运输市场研究,组织攻关,加快立法工作。改变某些方面无法可依的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依法治交通。

2.2强化交通运输法制宣传。还要强化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宣传,使工作管理人员和货主、旅客都能够树立自觉学法守法的理念,自觉维护法纪,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维法。

3.革新企业管理方法。

3.1管理思想创新。在交通运输企业管理中应运用并行工程思想。运输企业管理创新应从管理理念和管理思想上入手。并行工程,是一种集成的、并行的设计产品和相关过程的系统化方法,这种方法要求从产品开发开始就要考虑到产品寿命周期从概念的产生到产品报废的回收处理的所有因素。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应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制造中,还可以运用来管理组织系统,从而缩短反应时间,提高运行效率。

3.2管理方法与管理技术的创新。企业管理者要能把有效的自然与社会科学成果结合到一起,本着适用先进的原则,逐步推行新型管理技术。这样,我们就可以创造有序的工作流程,实现生产、经营、服务等多方面的管理方法创新,以信息翻译片技术、电脑网络技术改等改进管理技术。

4.加强员工队伍建设。

4.1严把从业人员招聘关。要严把招聘关,提高招聘门槛,对新转型的劳务工要首选高校毕业生或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从源头上解决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的问题。

4.2严把从业人员培训关。完善企业的三级培训功能,实现员工的岗前、岗中、岗后培训。达到客、货运输服务人员任职培训100%、管理者和特殊工种工作者持证上岗率100%,对未达标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进行重新培训直至合格,打造出一支政治修养高、文化素质高、服务技能高的职工队伍。

篇2

强化后勤人员的主动服务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带动员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首先,要引导员工从小事做起,让员工认识到后勤工作不是小事,但又必须从小事做起。其次,培养员工做好事情的耐心和决心,做到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促进员工不断创新观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后勤工作琐碎繁杂,需要后勤工作者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优质的服务水平。

2创新管理模式

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食堂管理、物业分包、物资采购等后勤管理工作,探索管理机制、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升空间,通过改变物业分包模式、实行超市货品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创新和突破后勤管理模式,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全面推进小型基建和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确保项目建设目标顺利实现。强化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管控,从项目可研、初设评审,到依法合规施工、竣工决算审计,实现非生产性技改、大修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跟进工程质量和时间进度,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时完成,确保不发生任何违规违纪事件,在房屋大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班成员出入证制度,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做好安全措施。进入变电站作业一律严格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并设专人监护,做到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食堂建设。按照创建健康食堂的标准要求,完善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流程,延伸推进二级健康食堂建设,推行“五常法”管理,严格食品加工管理,实施从原料、加工制作到成品全过程管理,加强食堂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厨师技能比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同时抓好蔬菜基地建设,加大培植力度,提高蔬菜质量。努力创建星级食堂、二级健康食堂,争创浙江省“阳光厨房”,实现厨房设备现代化、加工生产流程化、饭菜品种多样化、食品安全责任化、就餐环境温馨化、管理服务人性化。车辆保障。加强车辆集中管理,科学、合理安排各类车辆,确保快速、安全出车,严格车辆管理,加强制度保障,加大GPS监控管理,科学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做到安全意识强、业务技能强,调度、监控、维修“三统一”,确保公司车辆交通安全和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物业服务管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与服务机制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切实做好办公大楼、生产场所设备大修技改和房屋设施修理,大楼设备日常运维、安保服务、会议服务、礼仪接待、员工就餐、保洁绿化等工作。后勤应急保障。完善后勤应急保障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车辆集中调度、健全应急队伍体系,开展应急实战演练,形成“上下联动、区域协作、快速响应”的应急机制,持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篇3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进村入户、助推发展、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大走访活动的总体部署,深化平安创建,以“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活动为载体,以行政村和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活动(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促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完善落实),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政治性事件、非法聚集事件、大规模和暴力恐怖事件,确保工业区(马鞍镇)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全面排查掌握各种可能引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问题,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性质和严重程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尽力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1、集中力量排查矛盾纠纷。深入排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中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一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社会保障、涉法涉诉、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金融等领域中的矛盾纠纷;二是在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要以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吸毒人员、闲散青少年及各类上访群众为重点,加强排查。

2、有效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健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行业调委会建设,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工作体系。对于普遍性矛盾纠纷,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开展集中调处;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可能升级激化、容易引发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实行“三定一包”,即定牵头(责任)单位、定人员、定时间、包调处,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在为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的同时,有条理地落实工作措施,防止矛盾堆积、激化。对各类重点人员,要在依法处理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方法做好稳控工作,防止引发个人极端事件。

(二)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突出问题。一是强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二是以集镇、流动人口集聚区等治安复杂地区为重点,扎实开展治安大排查活动,尽早发现问题隐患。对于排查出的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要逐一登记备案,并录入基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认真研究制订整治方案,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逐一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活动;三是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扎实推进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确保镇、村关键卡口和重要部位实现监控全覆盖,切实提升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四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系统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综治委各专项工作组工作优势,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校园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将落实“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着力把网格划分好、把团队组建好、把机制运行好、把作用发挥好,把服务落实好,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末梢、覆盖到各个角落。积极探索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组团”中来,强化信息收集、治安防范、纠纷调解、法律服务、交通安全、消防宣传等职能,将各项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措施落实到村居、企业及家庭。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将流动人口纳入网格管理体系,构建一张职责明确、管理有序、运作正常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网路,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特别是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及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平安联防”、“十户联防”网络平台建设,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方法步骤与工作要求

根据上级部署,此次专项活动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月中旬开始,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前,经过5个月时间的努力,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二阶段:再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巩固成果,到党的十召开前结束。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基本任务与工作重点,将“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纳入当地、本部门“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总体部署中。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服务群众,加强对基层综治维稳工作的调研指导,定期分析形势,着力解决难题。

篇4

开展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要从严培训考试、从严执勤执法,加强教育,充分发挥车管、路面、事故等多部门的联动作用,创新管理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突出源头管理、突出重点管理、突出动态管理,纠正“一考定终身”的问题,真正把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范起来,解决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提高管理水平。

二、考试过程

(一)内容和方法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恶劣交通环境下的应对能力。考核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危险情况中安全驾驶的意识和技能,危险情况包括复杂路况和恶劣天气驾驶,主要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在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条件实际道路驾驶的情况,以及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夜间灯光使用,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考试。在本次考试中,我中心在呼哈公路确定了20公里考试路线作为复杂条件实际道路考试的路段,模拟山区、隧道、陡坡等路段,大中型客货车在夜间进行驾驶考试,小型汽车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的考试。在此项考核中,强化了实际道路的驾驶考试,提高驾驶人对复杂路况和天气应对能力。

安全文明驾驶知识的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知识。大中型客货车是营运车辆,出行频率高,从事的几乎都是长途运输业务,在复杂的路况和恶劣的天气情况中需要掌握更多的驾驶技能。大中型客货车重心高,操控难度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处置能力很重要,以驾驶技能的要求高。大中型客车大多搭载着大量旅客,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而重中型货车载货量大,车身自重大,发生事故时,损害其他车辆和人员严重。所以,在此项考核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员需要从考试、培训环节提高门槛,实行严格的要求,严格管理大中型客货车在实际道路中的驾驶情况,在模拟了相应的情况后,进行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考核。

驾驶人日常教育和监管,安全文明意识的增强。我们中心每年都要开展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审验教育,审验内容包括客运驾驶人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接受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应急处置的培训。在此项目的考核中,我们中心严把客货运驾驶人的职业准入关,建立了客货运驾驶人的退出机制,对于不按时参加培训的客运驾驶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大型客车N辆、牵引车N辆、中型客车N辆、大型货车N辆,共N名驾驶员参与了此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在呼哈公路的20公里作为考试路段,模拟了隧道、山区、陡坡等路段,同时也在夜间进行了驾驶考试和使用灯光的考试,在此次考试中,共有N辆N名驾驶员通过了考核,拿到了驾驶资格证书。

三、监督管理方面

(一)监督管理措施

在此项工作的监管过程中,主要是应用计算机进行评判和监控,全过程对此次驾驶人考试各科目实行视频、音频的监控,考试录像留存一年以上,以备以后查检。中心还定时异地互检、集中暗访,及时核查、督促整改。此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参考性,使监管公正可靠。

新驾驶人在领证前教育领证后回访。车辆管理所核发驾驶证时,为新驾驶人进行开展不少于30分钟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以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的形式,每周随机抽选新驾驶人开展调查,了解其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的情况,如有问题及时改进。

建立公开考试质量排名制。以互联网、报纸等为载体,设立驾驶考试平台,每月公布近3年内驾龄驾驶人的执驾情况,公布考试的考试情况,从而接受社会监督。培训质量低、考试及格率排名靠后的驾驶机构暂停驾驶员的受理考试,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进行整改。在培训学时上减少、培训项目缩减、违规招揽学员、贿赂考试员、向学员索取钱物、考试舞弊等违纪行为,停止其受理考试的资格,及时地给社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驾驶人考试后发证责任倒查。车管民警如有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参与、协助、纵容其考试作弊的,要按“九个严禁”和“三个凡是”来追究责任,所有聘用人员全部开除。如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要责任倒查,如发现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一律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展在线服务管理。以报刊、广播、电视等为载体,建立手机短信、微博、QQ等沟通平台,及时地道路情况给驾驶员,并向驾驶员提示恶劣天气条件下出行的注意事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要及时,在此宣传平台上,加强驾驶人管理各项措施。组织车辆管理民警深入到客货运企业、汽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专题活动。对于违规运输的客货运驾驶人,定时发送安全提示的短信。辖区内如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要编发警示教育。在落实“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覆盖面,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加强机动车驾驶人17项管理措施的意义和目的,为交警部门服务群众、社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打下基础。

建立重特大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制度。定期分析、汇编辖区内的交通事故案例,对于后果严格的、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的、近期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及时地发送到各大中队、车辆管理所,通报于运输企业、驾校、学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重视驾驶员的培训机构、驾驶人考试、日常教育及审验教育。

(二)监督管理成果

篇5

中图分类号:P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5-0000-02

1 前言

1.1 地理信息平台的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外各级机构在地理信息应用上都进行了大量投入,组建了各种区域级别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及类似基础设施。例如。“北京空间数据基础设施”是为实现数字北京而定制的地理信息平台,该平台主要包括空间数据框架、空间数据交换网络体系、空间数据交换标准和空间数据协调,管理与分发体系和机构;“数字深圳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是深圳市开展“数字深圳”建设的第一阶段成果,2007年正式立项到2009年10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建成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可供深圳市政务信息网向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空间信息服务,在城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发了挥重要作用;“美国地理空间框架”是以协同方式,通过网络形式组织起来的,地区、州和联邦政府部门、教育机构、非赢利组织以及其他任何想参与的组织都可参与,以提供数据共享环境、技术和程序。提供的基本功能包括:数据生产、维护和整合、数据访问、数据管理、协调、行政指导及资源管理以及监控和响应。

从上述可以看出,作为地理信息平台应支持多维度的资源管理、应提供基础的数据服务会按照空间数据、基础专题数据和政务专题数据来组织。此外还应提供功能服务和Web服务等多样化的空间服务类型和访问接口供开发者和不同层次的用户使用。

1.2 面向服务的架构

面向服务架构(Service-Oriented Architecture,SOA)是信息化过程中针对多年信息技术发展的缺点而提出的新的软件系统架构,旨在解决在松散的、异构的环境下的业务集成,降低整个系统的多个子系统之间的耦合度,提高整个系统的开放型和适应能力。从上述地理信息平台的应用的特性上看,系统软件架构尽可能采用SOA将对系统整体带来极大可伸缩性。本文以常州高新区为例,结合其局域特点对其所需的地理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了总体设计。

2 总体设计方案

平台为高效的实现新北市高新区空间信息共享与交换的总体目标,将以信息网络设施为基础,采用成熟的网络技术和信息传输通道,实现基础空间地理、地名以及区内各部门业务专题等地理空间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服务。在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及信息安全措施的约束和指导下,依托共享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获取不同格式、不同图层、不同要素及不同属性的基础空间信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高效、安全、可靠的基础空间数据应用服务,实现基础空间信息的在线共享交换应用。

同时,平台还将重点关注高新区各个政府部门、各个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非空间数据的共享交换需求。平台的逻辑架构主要包括一下四个部分如下:数据存储中心负责整个平台的数据存储,共享平台数据可大致简单分为空间数据和非空间数据,两类数据的更新和维护由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管理。信息服务中心是平台的大脑,为平台提供基础的管理调度服务,提供整个平台的数据共享和服务框架,协调平台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统一运作。信息节点是所有平台数据的来源,同时按标准与信息服务中心交换子节点的服务信息、以服务的形式为数据存储中心实时提供数据。服务应用系统是平台的功能服务和具体业务服务模块的集合体,需要依靠整个平台的服务与信息共享模式才能正常运作。

在整个平台的逻辑架构中,信息服务中心和数据存储中心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它们之间的信息要求以内网形式进行独立高速的交互,而其它各个信息节点和具体服务应用通过服务总线(Service Bus)与之交换信息,服务总线可以借助由部门之间的政务内部网实现。信息节点一般挂靠在某个行政单位或大型机构之上,并由这些部门提供专有数据或信息,以供共享平台统一协调使用。只有可以提供专有信息的部门才被认为信息节点,信息节点同样也可以通过接口获取所需信息。

服务总线可以允许平台上构建的各类软件和服务以模块化和灵活的方式彼此通信而不管平台、编程语言、编程模型或者消息格式,服务总线通过服务管理将请求者与服务连接起来(动态进行消息处理),其主要功能包括通过网络设备来沟通服务之间的消息,转换请求者和服务之间的消息格式,统一应用接口,变换请求者和服务之间的传输协议使之对应用层透明。

作为平台上享有不同权限的各种用户所使用的服务应用系统,将以统一的服务形式挂接在平台服务总线上,各类服务应用即包括平台核心的管理服务、也包括一些具体的构建在平台之上的具体业务逻辑服务。

3 建设内容

依据平台“服务和共享”的理念和框架,通过稳定的网络传输,在有关政策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规范及信息安全措施的约束和指导下,该平台将建设实现多源、海量基础空间信息资源的管理和服务,并通过提供的服务标准规范的二次开发接口,实现各个异构平台的数据互操作。

依托共享服务平台,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获取不同格式、不同图层、不同要素及不同属性的基础空间信息,实现基础空间信息的在线共享应用。同时实现与新北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与交换体系乃至整个常州市基础空间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的对接和共享,实现对非空间数据的高效利用。

3.1 信息服务中心

信息服务中心作为整个信息共享平台的核心,主要负责平台的整体服务管理,借助服务总线、指定服务规范约束整个平台的信息流转、传递、触发方式。其中,调度服务器又是整个信息服务中心的逻辑核心,主要负责根据权限角色在平台服务总线服务、管理服务以及为后续基于服务的应用系统提供支持。目录服务记录则负责记录、管理整个信息共享平台的服务,受调度服务器支配。消息服务器负责以服务的形式处理整个平台的消息传递。日志服务器负责分级记录负责整个信息共享平台历史记录。此外,还可根据需要搭建其它的专用服务器,例如邮件服务器、短信平台服务器等。

3.2 数据存储中心

数据存储中心的建设是指在分布式异构网络环境下,采用多种形式实现位于分布于各部门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共享接口。平台应可以数据安全交换的基础上,实现数据的动态可持续性联动更新和集成;在共建共享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框架内,以多种形式实现分布式相关应用的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共享和服务,在信息交换中心的统一调度下实现对整个平台数据支持。

3.3 信息节点

针对信息交换中心与数据存储中心的架构和功能,信息节点的建设既要考虑到现有各个部门的系统安全,也要考虑到各个信息节点自身的数据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设计的信息节点模式采用前置机模式,前置机的功能在于在服务平台总线和具体部门信息节点之间扮演一个适配器的角色,在不同的通信协议、数据格式或甚至语言之间可以相互转换。它还起着管理和调度前台所发起的交易作用,经过前置机的调度,可以减轻后台各个部门服务器的负担,并且有时在服务总线和后台服务器间起着防火墙的作用。这样可以起到隐藏后台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后台的安全性。

3.4 服务应用系统

信息共享平台的服务应用系统是指在信息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已注册的针对某一具体应用的,粒度级别较高的服务集合。既可以包括地图服务和具体的业务应用,也包括前面谈到的调度服务、通知服务、通讯服务、邮件服务、日志服务等等。

4 总结

可以看出,该区域级别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主要分为四个逻辑部分构成,而平台服务总线借助SOA将其有机结合在一起,平台服务总线上的信息流转和各个逻辑组成部分内部的信息流转形成了共享平台的整个信息流转模式。

从信息流转上看,共享信息平台所要建设的内容就是要对已有各类可用信息进行有效的共享、合理的分发和高效的交换,信息服务中心的调度服务器在这些交换上起着决策性的作用,而信息服务中心的其他服务器起辅助作用。对于共享平台来说,信息的共享主要针对于数据存储中心集中存储的信息,也包括各个信息节点背后各个部门所存储的数据信息。但无论信息具体存放在共享平台的那个位置,信息共享必须通过信息服务中心统一调度才能进行。

信息服务中心要负责响应各个应用的请求、根据权限合理分发数据信息。此外,请求本身也是共享平台所约定的一类信息,信息服务中心应该能够及时的处理来着各个节点的请求信息,形成高效的共享平台信息交换机制。

参考文献

[1]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GIS)发展现状及展望[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0,4

篇6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以“进村入户、助推发展、强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大走访活动的总体部署和省委政法委、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的工作要求,紧紧抓住全国“两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党的十这三个重要时间节点,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结合开展“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活动和集中化解涉法涉诉进京访案件工作,以行政村和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活动,即“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促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完善落实”,坚决防止发生重大政治性事件、非法聚集事件、大规模和暴力恐怖事件,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工作取得实效,特成立开发区“两排查一促进”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深入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要全面排查掌握各种可能引发问题,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排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事业改制、社会保障、涉法涉诉、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金融等领域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突出问题;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过程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吸毒人员、闲散青少年等人群和各类上访群众。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进行登记建档,归类梳理,逐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矛盾纠纷解决后要及时上报撤销,要根据矛盾纠纷性质和严重程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和基层。对于普遍性、倾向性矛盾纠纷,要成立专门班子组织开展集中调处。对于社会影响面大、可能升级激化、容易引发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实行定牵头(责任)单位、定人员、定时间、包调处的“三定一包”办法,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疑释惑、理顺情绪、排忧解难,同时逐一落实措施,防止矛盾堆积、激化。对各类重点人员,要在依法的前提下,采用切实有效的办法做好稳控工作,防止引发个人极端事件。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作用,有效化解经济纠纷,防止简单地推向执法司法机关。要结合各级领导干部下访接访,深入细致做好涉法涉诉特别是进京访案件集中化解工作,在息诉罢访上下功夫,确保案件化解质量。

(二)深入排查整治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要以治安复杂的行政村和问题较多的企业为重点,扎实开展治安大排查,切实把治安混乱的部位和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的苗头、隐患搞清楚。对于排查出的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要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和备案,录入基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认真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按照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逐一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严打整治行动。要有针对性地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拐卖妇女儿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校园特别是校车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金。对情况复杂、整治难度较大的,要实行挂牌督查督办,必要时有关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组进行驻点整治,确保实现“由乱到治”的目标。

(三)全面促进“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落实。要检查掌握基层推广落实“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情况,各办局、行政村、企业及有关部门在今年5月底以前,真正把网格划分好、把团队组建好、把机制运行好、把作用发挥好,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末梢、覆盖到各个角落。要推动加强农村社区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把各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措施落实到村组、企业和每家每户。公安派出所把流动人口纳入网格管理,努力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精细化水平。要不断深化平安村、平安企业创建活动,推动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实到每一个网格。要不断发展村企群防群治队伍,特别要加强平安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团组”中来,参与到信息收集、治安防范、纠纷调解、法律服务、交通安全、消防宣传等工作中来,不断增强网格管理服务的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

四、工作要求和具体安排

(一)抓紧制定方案,及时进行部署。根据省总体部署,这次专项活动从2月上旬开始,到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召开前,经过5个月时间的努力,取得阶段性效果;再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巩固成果,到党的十召开前圆满结束。各办局、行政村、企业及有关部门要把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作为深化平安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落实年”的重大举措,作为“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重要内容,及时作出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办局排查分工按《关于落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干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责任制的文件执行,各行政村2月底前成立“两排查一促进”领导小组,2月28号前上报社会发展局政法办。

(二)搞好工作衔接,确保有序推进。“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是“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重要组成部分。各办局、行政村、企业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把组织开展“两排查一促进”专项活动纳入“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的总体部署,由开发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市镇村三级领导、干部整体联动组织实施,做到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按照“一村一表、一企一表、一事一表”的要求,逐一登记造册,逐一建档备案,并录入基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篇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6639(2013)04-0026-06

安全保障义务源自于德国判例上所谓的“安全交易保障义务”,在《德国民法典》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德帝国最高法院1902年“枯树案”、1903年“道路撒盐案”、1921年“兽医案”等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德帝国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某人的物品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而该人应该对他人的利益尽到合理的注意以防止这种损害的发生时,那么他就要为这种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1]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一义务逐渐扩及到其它社会交往中。但时至今日,学界对于医疗机构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仍有争议和讨论,为此,笔者撰写此文对以上问题加以讨论。

一、医疗机构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我国学者张新宝首次提出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时,仅仅将主体限定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服务场所主要包括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银行、证券公司、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等等。经营者指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2]。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在非经营性的其他社会活动场所遭受损害而无法获得法律上救济的情形,给审判实践带来难题。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明确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至此,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经营者”扩大到“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继续扩大,该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纵观我国理论、司法解释及法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三大类:其一,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其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其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对于医疗机构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则没有明确规定。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类型化的比较法上看,有的国家直接规定了医疗机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786条规定:“对于旅店经营者责任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准用于私人诊所、公共演出场所、浴场、膳宿公寓、餐馆、客车卧铺车厢和类似的场所的企业主。”《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671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医疗机构、疗养院、公共娱乐场所、洗浴企业、供膳寄宿处、餐馆、卧铺车、公共马厩及其它类似性质的企业的经营。”[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侵权责任法》均采取了不完全列举的模式,但均没有明确提到医疗机构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那么,能否将医疗机构当然地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中的“等经营活动场所”及《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就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医疗机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分析

确定医疗机构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就需要考察医疗机构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中的哪种类型。

首先,医疗机构是否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医疗机构按照营业的性质可以分为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原则上讲,公立医院的性质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可以“营利”,因此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不是经营者。但在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疗将不再仅仅是一项福利事业,越来越多的医院尤其是私立医院其实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从现实情况看,医院虽然不同于一般的经营者,但至少可以定义为“准经营者”。

其次,医院是否为公共场所?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根据国务院1987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①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③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⑦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有人认为,该条例中的公共场所并没有包括医疗机构[4]。笔者不以为然,其实第七类中的就诊场所就是指医疗机构。因此,医疗机构是公共场所。

最后,医疗机构是否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国务院 2009 年颁发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 2 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此处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主体也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包括个人。而《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仅仅是“群众性活动”,因此没有人数限制,自然人也可以成为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如果举办现场招聘、知识讲座、药品推销、业务推介会等等,当然可以定位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此时与医疗机构本身的性质和服务环境无关。在此情况下,其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并无差别。

综上,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可以被定位为准经营者、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从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二、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前所述,医疗机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那么当然可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似乎无单独讨论的必要。但是,相比其他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还略有不同。笔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分为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和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医疗机构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医疗机构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样,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尽到诚信善良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的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的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应当符合国家的强制标准,应当保证各种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以保障患者和其他进入医疗机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医疗机构在硬件上没有达到安全保障标准,存在缺陷或瑕疵,造成了他人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实务中曾经出现过一个典型案例:2006年8月,高女士因病入住某医院接受治疗。10 月16 日,该院在高女士护理记录单上注明:该病员有自杀倾向,告之家属,已知晓,需24 小时家人陪护。19 日上午,高女士从所在病房内的厕所窗口坠楼身亡,当时现场无任何目击证人,无法证明病人究竟是意外坠楼还是跳楼自杀。病人家属医院,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死因,但该医院病房厕所窗台离地面的高度低于《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90 厘米,加之该医院尚不能证明其已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故认定该医院在为高女士提供医疗服务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5]。

2.服务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管理,提供安全的消费、活动环境;二是按照服务标准,防止出现损害;三是必要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6]。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提供给患者或其他人员以安全的就医环境。比如,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相比于其他公共场所应该有更高的行业卫生标准,因违反卫生标准造成患者或其他人员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对于医疗机构内的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出现的伤害或意外情况应当进行充分的告知、警示。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仅进行了告知、警示并不代表医疗机构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告知的同时,必须充分采取措施以防止危险和意外的发生。我国实务上有过这样一个案例:2011 年3 月16 日,崔某到某医院探视病人,不料在电梯口旁因踩到污物而滑倒摔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其于6月6 日诉诸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 万余元。法院认为,医院作为从事对外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人员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医院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医院虽然张贴了“小心滑倒”的提示,但作为公共场所,也应当保障其设施、设备不会给公众带来危害。此案中,该医院应及时将地面污物打扫干净,不能因张贴了提示而不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滑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判定该医院承担70%的责任[7]。

3.制止防范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其他侵权行为对患者、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及其内部医事人员造成损害。现今生活中,“医闹”现象频繁。当 “医闹”发生时,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首先应当确保患者、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及其内部医事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当第三人在医疗机构中,直接对其他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实施侵权,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8]。在判断医疗机构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时,需要结合预防和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因素进行考量。根据成本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实现成本与收益应当处于均衡状态[9]。

(二)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相比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者、组织者而言,医疗机构仅对于患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外,对于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区别于诊疗活动中的义务。诊疗活动中的义务违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而诊疗活动外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不同的,应该以“诊疗活动”为标准,对二者作出严格的区分。

关于诊疗活动的内涵,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龚赛红认为,诊疗活动指医行为,若欠缺医师的医学判断及其技术,则对人体会有危害的行为[10]。朱松柏认为,医行为(诊疗活动),应当从广义的概念加以认识,包括疾病、伤害的诊断、治疗,治疗后情况之判定,以及疗养指导等具有综合性的行为内涵的法律事实[11]。就目前医院或诊所的惯性,诊疗活动包括属于诊断方面的问诊、听诊以及检查;属于治疗方面的注射、给药、敷涂外伤药物、手术、复健;属于治疗情况判定之追踪、检证等等[12]。王利明认为,诊疗活动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的总和[13]。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龚赛红采取的是狭义的诊疗活动的概念,诸如医学美容手术、变性手术等也属于诊疗活动[14]。朱松柏实际上也采取了狭义的诊疗活动概念,但其认为美容手术、医疗管理等行为都不是医疗行为,但这些行为结果上也可能伤及人的生命、健康,在此点上其与医疗行为极其相似,所以可以适用医疗损害责任[15]。而王利明与以上两位学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将诊疗活动的内涵扩大到“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其实,杨立新的观点也与王利明的观点相同,其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中还包含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16],而医疗管理责任其实就包含了为诊疗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活动。在这背后彰显的其实是通过对诊疗活动内涵的扩大,来扩大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但有可能导致这样的后果,即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与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活动有关的一切侵权责任,均属于医疗损害责任。

笔者认为龚赛红的观点最为可取。医疗损害责任仅是因为医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主体仅仅限于具有专业性的医事人员,不可因为地点和行为活动的性质而扩大医疗损害责任的适用。这是因为医疗损害责任本身就是极其特殊的侵权责任,其主体、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承担等都具有特殊性,因而不宜将其扩大适用。这不仅仅是从避免医疗机构形成“防御治疗”策略的角度,更是从“医患双赢”的角度考虑。为此,笔者认为,诸如医疗后勤管理、组织管理等义务的违反并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中的义务违反,而是一般侵权责任中的义务违反,而关系到患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医疗后勤管理、组织管理等义务其实属于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此种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具体表述为,医疗机构人员(不限于医事人员)在诊疗活动外从事组织管理、后勤等辅助行为时,应当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笔者所谓的辅助行为,是指不具有“专业性”的辅助诊疗活动的行为{1},这种行为可能不直接针对患者,但却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有关,如保证药品的正确储存不被感染、保证手术时设备的正常、保证运输患者时的正确方式等等。另外,拒绝诊疗、转诊其实也是医疗机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杨立新在论述医疗管理责任时举过这样一个例子:某医院正在进行手术,因突然停电,手术被迫中断。欲接通备用电源继续手术,但值班电工擅离职守不知去向,致使手术耽搁,致使患者因衰竭而死亡。杨立新认为,这其实是典型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职责、擅离职守而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其符合《侵权责任法》第54 条的规定,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工作人员,应当依照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还有学者认为,患者死亡的原因既非医生的误诊,亦非医生不负责任,而是电工,作为后勤人员的电工因其行为直接导致了病人死亡的后果,电工就是这起医疗损害的直接责任主体[17]。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有失偏颇。电工渎职的行为不具有“医疗专业性、技术性”,不属于诊疗活动,当然不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在此事件中,医疗机构是因为违反了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构成一般侵权责任,责任主体仍为医疗机构而非电工本身,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直接承担责任,而非替代责任。

国外也有许多关于医疗机构违反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如德国著名的“病人自淋浴用椅摔倒案”{2},另外诸如病人在检查台上摔倒、运送病人方式不正确、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病人床位等等造成病人损害也是违反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国外在讨论的时候仍然将其作为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讨论,认为这些是医事法律、医疗规范要求的义务,违反这些法定义务构成医疗损害责任{3}。但笔者认为,这些法定义务的根本来源还是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

三、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与其归责原则密切相关。一般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一般过错责任原则[18],因此,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患方应当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行为(作为和不作为)、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但杨立新认为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理由有三点:其一,推定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具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其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特殊侵权行为,而非一般侵权行为,故其应适用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已经证明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后不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19]。

笔者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毕竟安全保障义务具有“附随性”和“法定性”,而实务中认定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危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预防和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社会一般民众的情感等等[20],而这些因素的考虑实质上是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另外,从平衡医疗机构利益的角度看,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而言,如果一味地遵循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又会造成对于患者的不公平,因为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是由辅助行为造成的,这些辅助行为往往不会记录在病历中,只能依靠患者的陈述,而患者在治疗中可能又处于无意识状态。因此,当医疗机构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中的“危险来源”完全由医疗机构控制时,应当利用“过错推定”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危险来源完全由医疗机构控制”,是指损害发生的组织领域是医疗机构完全能够掌握的,且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避免损害发生。因为不能完全期待患者对医院组织内错误发生的确切原因负举证责任,所以,应当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德国著名的“病人自淋浴用椅摔倒案”就是利用此理由而判定由医疗机构负担举证责任。我国台湾地区也曾经出现过极其相似的案件,也是直接推定了医疗机构的过错{1}。在案件中,原告主张护理人员疏忽未将床栏拉起,使得急诊病患跌落,致使颅内出血。法院认为,患者在就医期间自急诊病床跌落地面的不良事件属于急诊业务中的意外事件,医疗的管理部门应当对于从事医疗业务的场所及其设备,提供安全的环境,并拟定相关因应计划。患者卧于急诊推床时,所卧推床应当具有防护栏,医疗人员在离开病患时应当拉起防护栏,以免跌落意外的发生。虽然护理人员的离开是因为点滴难打而请求帮助,但不能因此而忽略对病患的安全维护,并将此委任于患者家属。为此,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失。而被告虽然没有证明自己对此无过错,但证明了患者死亡是因为其他原因(右侧输尿管下段狭窄致水肾、败血症死亡),所以原告还是以败诉告终。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理由其实就是医疗机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的叙述,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过错推定的适用相当值得肯定,因为此危险来源完全由医院控制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对于判决结果,因为其仍然是放在医疗损害责任构成框架下进行讨论,因此原告败诉。笔者认为,如果患者以医院违反特殊安全保障义务为请求权基础,那么致使患者跌落、颅内出血的损害,医疗机构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我国实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统一由患方负担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医疗机构违反特殊安全保障义务构成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不存在过错负担举证责任,而当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使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四、结语

医疗机构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与其他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一样,除了对患者及进入医疗机构的人承担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对患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相比于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有两点本质的区别:其一,适用对象;其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而医疗机构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构成一般的侵权责任,而非医疗损害责任,二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对于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负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中,如果“危险”完全由医疗机构负责控制和避免,那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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