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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03 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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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经济特征

篇1

(1840年6月~1842年8月),是中国历史上划时代的大事。自乾隆后期中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同时清政府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清政府在对外贸易时处于优势地位,而作为资本主义世界的头号老大——英国,国内的商品打不入中国市场,在对华的贸易中处于逆差的地位。英国想扭转在对华贸易中的逆差地位,于是对华进行鸦片输出,通过鸦片贸易改变英国在对华贸易的逆差地位;而英国的鸦片贸易却严重的损害了清政府的利益,清政府禁烟以维护其利益,却严重的损害了英国的利益;英国以此为借口发动侵略战争,以图打开中国市场。战争爆发后,清政府不积极的应战,致使战事不利,迫于英国的压力,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国在条约中第一次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等,严重危害了中国,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性质的变化使成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的最终结果是中国的清政府战败,英国取得了胜利,而当时拥有4万万人口的清政府为什么会失败呢?我们对战争前中英双方的现状进行一下对比,从中我们不难找出清政府失败的原因。

篇2

首先从自然经济说起。

什么是自然经济,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人们对它有各种各样的理解和表述。是从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所反映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出发,从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对立出发,来考察自然经济的。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不论它在人类历史上以何种形式存在,都可以认为它是自然经济。物质生产的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本质特征。我国学术界通行的这种理解和表述,体现着自然经济一般。

自然经济是一个历史范畴。由于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经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的部分质变。探讨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首先要探讨这个经济范畴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

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封建地主、个体农民以至个体手工业者,都经营有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如在中国,封建国家经营有满足自己需要的官手工业,封建地主经营有“闭门而为生之具以足”,“以赡衣食”的自给性生产等等。然而个体农民(包括自耕农和佃农)是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农民家庭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的主体。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都集中通过小农经济的发展变化而表现出来。

当时的社会经济中,自然经济已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而存在。从农民来看,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农民足以把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结合于家庭内部。农民为了直接取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特别是衣食等基本生活资料,就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他们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并形成通常所说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益多样化。由家庭经营和个体劳动所局限,任何一个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需要。小农的这种特点,就迫使他们卷入市场交换,从事商品性生产,与其他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产品,取得自己不能生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持续自己的生产,维持一家的温饱。生产使用价值的自给性生产,与生产交换价值的商品性生产,就相辅相成地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也就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结合在同一个主体之上。

当时,自然经济又与封建剥削制度相联系。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通过缴纳封建赋税或封建地租,养活封建主阶级。缴纳封建租赋,是农民获得小块土地进行生产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必须把封建租赋同自己直接消费的产品一样,摆在自给性生产范围之内,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自然经济成为农民既为自己消费需要,又为封建地主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就体现着自然经济与封建经济的本质联系。

尽管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等同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但是,由于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整个农民的自给性生产,具有封建国家、封建地主和手工业者所经营的自给性生产所不可比拟的巨大规模,自然经济就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

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结合而存在的条件下,自然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仍然会同其他任何经济形式一样,具有体现自己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我曾经在《论清代前期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1]一文中提出,在封建社会中,由于自然条件和农民自身生产条件的差异,农民启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程度,是会各不相同的。在整个小农经济中会形成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这个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考察,也就是自给性生产的多层次结构,即农民自然经济保持程度的多层次结构,其具体构成如下。

第一,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绝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只把自用有余的小部分产品投入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里所说的总产品,是指农民所生产的包括农产品、手工业品和其他副业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自用有余的产品,可能是属于其中的这种或那种产品。

这种农民的生产,不但自给性生产占有显然的优势,而且其出售的产品,本来是为了自用而生产的,即不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只是由于投入交换,才具有商品的性质。这是一种具有自然经济痕迹的、在流通领域里形成的商品,还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

这种农民少量产品的出售,只能补偿少量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不可能更新生产过程的各种要素,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还是自己生产的,即经济条件的“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2]。尽管已经有了商品交换,但生产循环仍然是一种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马克思把这种农民直接消费其产品的绝大部分,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的生产,叫做“真正的自然经济”[3]。

第二,半自给型生产。这种农民总产品的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封建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在封建社会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前期,这部分商品还会包括一些是自然生产物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尽管它们的再生产过程主要是在自然界实现的,但一经由“任土作贡”的方物,转化为商人贩运贸易的商品,农民的狩猎,采集、捕捞等活动,也就带有商品生产的性质;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广种农民的区别所在。

这种农民已经有了部分商品性生产,他们的生产也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生产分工的体系之中。但是,由于自给性生产比重大,商品性生产比重小,其生产要素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补偿和实物替换的部分,并没有超过自己生产的部分。因此,从整体来看,这种农民的生产,还基本上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而仍然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所以恩格斯说,这是商品生产“还只是在形成中”[4]。

第三,交换型生产。这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除了缴纳封建租赋之外,少部分供自己消费,大部分用于交换,以换取其他生产和生活用品。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这是一种在交换价值形式下的使用价值生产,还没有脱离自给的内核,因此,其商品流通是“为买而卖”。由于商品性生产已居于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成为或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交换型生产的另一类是,农民商品性生产的比重更大,自给性生产比重更小,甚至已无足轻重。他们从事商品生产,已不仅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而主要是追求利润,即交换价值增值,以发财致富。其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这种农民已属于从小商品生产者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者的过渡形态。

上述这四种类型的生产,以具有部分质的差异相区别,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阶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任何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有量的规定性。事物又常常是包含着多种运动形态和多种矛盾的统一体,使它具有多方面的质。在这种情况下,事物的性质就是由其主要的质所规定的。当其次要的质的量变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量界限,它仍然会保持自己的原有性质,而不会转化为另一事物。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的自给性生产,超过或大大超过其商品性生产,自然经济就仍然是其主要的质,商品经济仅是其次要的质。因此,它们就应当属于或基本属于自然经济范畴,成为封建社会中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即自给自足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是自然经济单位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的具体形式。

自给自足是对自然经济本质的一种通俗概括。现象总是以丰富多变的形式表现本质,特别是在事物具有多种质的条件下,现象与本质之间更会出现差别和矛盾。所以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只是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初期,此后它只是相对地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在事物质变和量变错综复杂的运动过程中,如果不区分主要的质和次要的质,如果不把握住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而是机械地把完全意义的自给自足作为衡量小农家庭是否是自然经济的绝对尺度,必将导致对自然经济过多过早的否定,这无疑是不适当的。

封建社会的农民,已是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并具有自有经济和一定独立性的生产者,他们比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生产者,具有更高的生产积极性,具有更优越的生产条件,和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封建社会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相比较,生产者产品自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都是大不相同的。

综上所述,以个体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为主要内容,以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为主要存在形式,以使用铁制农具和牛马畜力的小生产方式为生产条件,这就是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具体的历史内涵。它体现着自然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变化。二

在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具有强大的地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然经济会逐渐削弱,并随着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会最终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所代替。在封建社会中,封建国家和封建主都经营有使用徭役劳动、奴婢劳动或雇佣劳动的商品生产,还有资本主义萌芽性质的商品生产,但是,最普遍大量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中,以生产资料个体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生产。因此,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可以说主要是小商品经济。列宁指出,“在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有两个重要关键:(1)直接生产者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2)商品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经济。”[5]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主要是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过程。这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关键,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封建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低下,作为一切生产首要条件的粮食生产,还不能在农民满足自己消费之后,有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从事农业的人和从事手工业的人,为从事食物生产的农民和从事原料生产的农民,提供实行较大分工的可能,因而,自给型农户这时就必然占有大多数,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还只是居于少数。

这时在市场上,特别是在农村市场上交换的产品,既有半自给型、交换型农户和手工业者商品性生产的产品,又有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这时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已不是偶然的、间或存在的剩余品,而已是普遍的、不断反复出现的剩余品。广大自给型农户把这种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使它在整个市场交易量中占有巨大的比重。前面已经说过,自给型农户自用有余的产品,不是基于社会分工而生产的。生产的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基础。因此,这时的商品经济还不具有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欧洲的封建社会就有过这样的阶段,马克思说过,“曾经有这样一个时期,例如中世纪,当时交换的只是剩余品,即生产超过消费的过剩品”[6],(马克思所说的中世纪,一般是指欧洲的9-14世纪)在中国,《孟子》所说的,农民“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的阶段,是否属于这样的时期,有待于经济史学者的考证。

尽管剩余品的生产还不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但是,农民出售剩余品,就已“具有一种以流通、以设定交换价值为目的的趋势”[7],经常有大量剩余品投入交换,就会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并且促使它们朝着交换价值生产的方向发展,推动自给型农户逐渐转化为半自给型农户和交换型农户,从而使整个市场逐步从以使用价值生产为基础,转向以交换价值生产为基础。这是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趋势。

半自给型农户由于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它们的生产就开始纳入整个社会分工体系之中。在封建社会的某一个阶段中,如果半自给型农户在整个农户中占有多数,它们投入交换的商品,在整个市场交易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时商品经济的社会分工的基础,也就是交换价值生产的基础,就会进一步完备。

在封建社会中,各种生产力因素经过长期积累,会出现一系列发展变化。劳动人口和耕地面积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农业的生产规模;生产工具的改进和系列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的效率;水利设施、陆路和水路交通的发展,改善了农业生产的劳动条件;自然资源的开发,丰富了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耕作技术和生产经验的积累,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到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会加快自己的发展步伐,为商品生产的发展,提供比较充分的农业基础。

在上述条件之下,商品生产就会得到较快的发展。通过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逐渐向交换型农户转化,会出现大量主要生产粮食和其他食物的农民,主要生产原料作物的农民,和“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8]的农民。通过农民家庭手工业以一定规模与农业分离,会使许多农民转化为手工业者,并逐渐形成从事各种原料加工的独立手工业部门。

这种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不同,他们要出售自己的大部分以至全部产品,必须在市场上补偿他们的大部分以至全部生产要素,甚至包括种子和口粮。他们的生产已经是完全或基本上建立在流通的基础之上,成为“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也就是,以产品的出售,以产品转化为货币和再由货币转化为产品的生产要素为媒介的再生产。”[9]他们的这种商品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与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自然经济性质的生产循环,就具有质的差异。

封建社会的农民和手工业者,都有可能在封建租赋之外,还能“生产出一个超过必要生活资料的余额”[10],也就是在封建租赋以外的剩余产品。这是一个变量,在封建租赋既定的条件下,就决定于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成果的大小。交换型农户和独立手工业者是最有能力生产这种剩余产品的个体生产者。这种剩余产品都是要投入交换的,因此,这种农民和手工业者又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个体生产者。

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如果不从事自给性生产,“生产专业化即社会分工的完成”[11],他们就已经成为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列宁在讨论农民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商品经济的时候,就是以这种小商品生产者为准绳的。他说,“单独的个别的生产者专门从事一种生产部门的生产”,“是商品经济的必备条件”[12]。这种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确实是存在的,如城市独立手工业者。列宁在此加以强调,是理论彻底性的需要。但是,“概念和现象的统一是一个本质上无止境的过程”[13],在封建社会的实际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刚在发展的时候,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而是不完全脱离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即具有一定程度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

出现这种情况,有各种各样的具体原因。在封建社会中,最大量的是生产粮食的农民。他们的商品性生产不论如何发展,也不会脱离粮食的自给性生产,这是毫无疑义的。

农民的商品性生产从一开始出现,就“已经包含着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萌芽”[14]。在交换型农户中,商品性生产已占主要地位,如果市场条件发生变动,它的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其生产和生活就会出现危机。保留一定的自给性生产,特别是粮食的自给性生产,就可以缓解危机,就可以多一分生存保障。所以不论是生产原料的交换型农户,还是生产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都可能保持一部分粮食或其他食物的自给性生产。

特别值得提出的农村手工业者。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农业生产和农民商品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需求增多,会引起农村手工业一定程度的发展。西方学者把西欧各国出现的这种发展叫做前工业化阶段。这种农村手工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不是封建剥削者,而主要是广大劳动群众,就必然要求成本低,价格廉,生产就必须接近原料产地。这种大众化的产品,质量不必精细,生产技术容易掌握,因之这种手工业必然首先从农村中发展起来。农民从农业转向手工业只能是逐步进行的,在这个转轨过程中,必然有许多农民保持着一定的粮食和原料作物的生产。就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之后,基于上述应付市场变动的原因,农村手工业者也会自然地保有一定粮食或者原料的自给性生产。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农业生产力的不够发展,没有充足的稳定的粮食供应,农民和农村手工业者也无法切断自己的自然经济脐带。

这种保留有一定自给性生产的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户,同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一样,都已属于商品经济范畴,都同样是封建社会中体现商品经济关系的经济实体,与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是不相同的。所以马克思把“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的农民,叫做“新的小农阶级”[15]。根据这一原则,那些生产粮食、原料和其他食物的交换型农户,也同样可以视为新的小农阶级。

自然经济既是历史范畴,又是地域范畴。在封建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自然经济不会在全国各个地区以同一水平存在,商品经济也不会在各地以相同水平同步发展。它们的发展变化,同任何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一样,总是在不平衡的运动中实现的。各个地区由于气候、交通、土壤和资源等自然条件的差异,经过人们长期开发,又会出现社会分工发展程度的差异,即出现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从而自然地形成自然经济强大、比较强大和比较薄弱的各类地区,也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比较发达和发达的各类地区。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中,还会形成具有不同专业分工的地区,有的是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自给性生产,成为粮食作物或原料作物的专业性生产地区;或者是手工业中的商品性生产超过农业中的商品性生产,成为手工业品专业生产地区。因此,在封建社会后期的一定阶段,由于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的大量出现,由于各种专业分工地区的形成,商品经济就会具有更为完备的社会分工的基础。

总之,任何封建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都会通过各种类型农户的不同比例配置,通过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形式,保持着不同的自然经济水平,也就是具有不同的商品经济水平。在任何一个封建国家中,我们都不可能获得各种类型农户比例配置的数据,也不可能获得自给性生产产值和商品性生产产值的精确数据,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推断,在封建社会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自给性生产具有强大的地位,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性生产的产值则可能大于自给性生产的产值。但是,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以至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发达地区,交换型农户和农村手工业者无论多么发展,也不会导致自然经济的消失。这种历史连续性甚至可以延至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的时代。在十九世纪后半期,德国的机器大工业已经兴起。许多雇佣工人或者是自己拥有土地和菜园,或者是通过租佃拥有土地和菜园,以从事自给性生产。他们的这种“园艺业和耕作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曾经是保证工人阶级物质状况可以过得去而且有些地方是过得相当不错的基础”[16]。

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终封建社会之世,自然经济还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也不能得到充分地普遍化发展。这都有待于资本主义,特别是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只有资本主义,才能“把一切以生产者本人劳动为基础或只把多余产品当作商品出售的商品生产形式尽行破坏。它首先使商品生产普遍化,然后使一切商品生产逐步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7]。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8]这是马克思总结西欧历史发展所得到的结论。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相对纯粹的自然经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在对立统一中消长,然后转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纯粹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历史辩证法的生动体现。三

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一样,它本身并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因而可以同不同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以至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其性质都是各不相同的。就是在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在总的量变过程中,也会出现阶断性的部分质变。

在封建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由各种类型农户不同比例配置所形成的商品经济,既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发展水平,又会保留有不同程度的自然经济痕迹,因而呈现出部分质的差异。试以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作点粗略比较。

首先,从农村市场看。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农民生产的自给性水平还很高,农民和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商品交易量一般不是很大。那种生产者自用有余产品余缺调剂的交换,那种生产者必要产品同特殊需要发生关系时品种调剂的交换,会占有一定的以至很大的比重。这两种交换都具有使用价值生产的自然经济痕迹。因之,农村市场主要是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直接交换,假手于商人的情况不是很多。加以有限的市场交易量要分散在广大农村,市场因之是狭小的,一般不能摆脱小范围的地域局限,只能在广大农村形成以墟集贸易为主体,以市镇贸易为补充的“地方小市场的网”。[19]这种农村市场一般只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对于农民来说,就是能满足他们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销售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的需要。

通过商品交换,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不但是个体农民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再生产的必要条件。一定地区,如一县一州,必需有自己的产品,能与其他地区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才能使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就会形成一定的地区间的贩运贸易。因此,某些农村市镇,特别是商品生产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市镇,除了具有保证供给与需求的经济功能之外,又会具有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使它成为农村外销商品贩运贸易的起点,农村输入商品贩运贸易的终点。在这种农村市场上,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互通有无的直接交换就会缩小,而以商人为媒介的商品流通就会扩大。

到封建社会后期,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大体还会保持封建社会前期农村市场的那种状况。但在其他地区,由于粮食作物、原料作物和手工业品的商品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农村市场就会发生变化。如果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商业资本主要是以自己的运动,使农民的产品发展为商品;在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却是农民和手工业者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以自己的运动形成商业。农民和手工业者已无法自己在当地销售全部产品,也无法互相提供足够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只能要求商业资本为他们的产品实现价值,并为他们的再生产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补偿。因之,这里的农村市场已由主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交换,转变为主要以商人为媒介的交换。并且会突破地方小市场的格局,形成一系列商业市镇和手工业市镇,建立起长途运转的商品流通渠道,形成跨越地区以至跨越国界的市场网络。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还会在生活资料市场之外,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在生产分工发展的基础上,形成雇工市场;在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借贷增多的基础上,从传统的高利贷资本中出现金融市场,从而构成以商品市场为主体的农村市场体系[20]。这种具有多功能(包括保证供求和集散商品的经济功能)的、以市镇贸易为主体、以墟集贸易为补充的农村市场,就为农民扩大再生产、发展商品生产提供更有利的条件。

但是,生产者之间余缺调剂、品种调剂的交换仍然会存在,甚至会有一个较大的绝对值。只是在商品成交总量中,其比重已大大缩小了。

其次,从贩运贸易看。在封建社会中,通常存在着从农村流向城市,供封建剥削阶级和其他城市人口消费的,以农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为主要内容的贩运贸易。同时,由于农民和手工业者需求的多样性,他们也必需与外地区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互通有无,也会形成一定规模的贩运贸易。因此,贩运贸易就成为当时的重要商业活动。

在封建社会前期,贩运贸易的商品,除了手工业者的产品之外,主要是由自给型、半自给型农户所提供的。它们每家每户投入交换的商品固然有限,但千家万户的投入,也会成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可以形成繁荣的贩运贸易。它们出售一些农产品或者家庭手工业品,虽然标志着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结构开始分解,但它们还主要从事农业,它们的手工业和其他副业还从属于农业,基本上没有专业分工。没有生产的专业分工,也就不能有充分的地区分工。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和由它所带来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是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这种地区的贩运贸易,更多地是建立在这种具有自然分工性质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比如粮食这种重要的贩运贸易的商品,它所形成的主要是“以年之丰歉,或籴之使来,或粜之使去”的地区间丰歉调剂市场。这种地区间籴来粜出的市场,就不是由地区分工所引起的。自然经济正是这样的贩运贸易中保留着自己的痕迹。

在封建社会后期,农产品和农村手工业品流向城市的贩运贸易,在继续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特别是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与手工业品产区之间的贩运贸易,会有明显的发展。如果说,前者是地区间的一种纵向联系,后者则是地区间的一种横向联系。前者主要是体现农民、手工业者和封建剥削阶级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主要是生活资料,后者则主要体现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交换关系,贩运贸易的商品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说明它已大体是建立在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基础之上。粮食作物区、原料作物区和手工业品产区之间出现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正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重要发展。

再次,从城市市场看,在封建社会中,城市市场主要是封建官吏、封建地主及其仆从、军队等以自己的收入,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他们的收入都是封建租赋的转化形态,即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剩余产品。数量巨大的剩余产品集中在数量有限的城市中投入交换,就会出现繁荣的城市市场。封建赋税和封建地租主要是采取实物形式。它们是由农民和手工业者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投入交换才成为商品。这种商品可以说只有商品的流通方式,而没有商品的生产方式。这就使城市市场既建立在交换价值生产之上,又建立在使用价值生产之上。因之城市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的商品生产的基础,也就不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经济。尽管实物租赋会逐渐向货币租赋转化,使城市市场的商品生产的基础有所发展,但这种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商品生产基础的不够完全,是封建社会城市市场的共同特征。

在封建社会前期,由于城乡商品生产不够发展,城乡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就不够发达。尽管城市中有比较发达的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供城市人口消费,并不流向农村,与农民的产品相交换。因此,城市市场规模的大小,主要决定于投入市场的封建租赋价值量的大小。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就使城市市场保有较多的自然经济痕迹。

到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地区间贩运贸易的发展,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具有贩运贸易的中转市场,或者形成新的中转贸易城市。由于有些手工业在发展中逐渐向城市转移,有些上述那种消费性城市可能发展为手工业基地,或者形成新的手工业城市。有的城市甚至可以三者兼而有之。随着城市经济功能的发展,在这些城市市场的商品成交总量中,封建剥削者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产品相交换所形成的交易量,其比重必然会缩小。农民之间、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商品交换所形成交易量(包括体现在贩运贸易中中转的部分),其比重必然会扩大,后者甚至可以超过前者。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无疑已大大下降。当然,封建租赋投入这种城市市场还会有一定的数量,加以还会有许多消费性城市存在,就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租赋在城市市场形成上的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总之,在城市市场,以至在整个国内市场上,封建租赋所形成的市场交易量,在封建社会前期和后期,是会各不相同的。它在整个市场交易中所占比重较大,市场促进生产和分解自然经济的作用就越小,反之就越大。

在封建社会中,由于各个时期的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许多经济现象总是交错地存在,难以划一。上述分析只是一种很粗略的概括。但大致可以看出,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相比较,已具有不同的生产基础,不同的流通方式(包括不同的市场结构),不同的流通规模(包括不同的商品结构),不同的社会作用。特别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的形成,不但会为本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开辟道路,而且会通过与其他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和深化社会分工,推动其他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提供历史前提。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正是通过这种不同层次的发展,即部分质的变化,逐步排除自然经济的制约和痕迹,逐步趋向完善。

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表明,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以怎样的广度和深度相结合,会反映出自然经济历史地位变化的阶段性,会反映出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也会反映出封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生产对于任何社会经济都具有基础的作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都是基于其生产基础的具体变动而来,考察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历史地位,考察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及其发展水平,首先应当对它们生产基础的发展变化,作出正确的估量。不论在什么生产基础上生产出来的商品,一经在市场上出现,都不会改变它作为商品的性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决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它们不同的生产基础作具体的分析。否则,就容易夸大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把封建社会前期的商品经济与封建社会后期的商品经济同等起来,把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与不发达地区的商品经济等同起来,从而模糊对自然经济历史地位的认识。这就不能在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研究中,更好地贯彻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四

商品经济所以能适应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中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产生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一切分工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分工的发展又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在封建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总是在不断发展的。商品经济既是封建经济(包括领主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而封建经济又可以容纳小商品经济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甚至可以容纳以工场手工业为代表的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因之,在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在封建地主制下比在封建领主制下,在统一的封建国家中比在分裂的封建国家中,还会得到更多的发展。

广大农民商品性生产的发展,就把市场机制引入千家万户的生产领域,扩大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范围,推动他们改善工具,提高技术,较好地发挥人力、物力和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于发挥各个地区自然条件的优势,扩大农业基础,调整农业结构,增加社会积累,都会起良好的作用。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条件下,不但农民商品经济的个体比自然经济的个体,具有较高的发展生产的活力和能量,也会使整个社会经济含有市场机制,可以较灵活地较有效率地进行,从而有利于满足消费,促进生产,加强地区间、民族间的经济联系,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封建大国说来,也会为封建国家处理集中的政治与分散的经济的矛盾,为征收赋税、加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有利的条件。在封建社会中,只要有商品经济的发展,就会有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会有社会生活水平的相对提高。总之,封建生产方式如果能允许商品经济发展,就说明它还具有生命力,还没有达到它的历史终点。这是判断封建生产方式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封建社会中,对立统一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自然经济天然地排斥社会分工,排斥商品经济,从而限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不管自然经济多么强大,商品经济却具有导向性,具有主导作用,它总是通过不断分解自然经济,引导社会经济向前发展。这都是人所共知的道理,无庸赘述。但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立物相互补充的这种深刻的辩证关系,充分地体现在社会经济过程之中。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既与商品经济相联系,又与自然经济相联系。他们总是通过二者的相互补充,使自己的生产得以完全。在自给型农户和半自给型农户中,是商品交换对于自给性生产起补充作用;在交换型农户中,是自给性生产对于商品性生产起补充作用。二者相互补充,就使小农家庭的再生产得以顺利地运行,使小农家庭生产与消费的平衡得以顺利地实现。

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既都是互相分离、互相独立的,各自通过自身的循环持续自己的生产。但是,他们又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的,因为他们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供给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需要别的农民和手工业者购买他们的产品。地主家庭有的是生产单位,而更多的是消费单位。作为生产单位,它必须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就是作为消费单位,也必须以封建租赋与农民和手工业者交换消费品。因此,在封建社会中,就必须以商品交换为纽带,把农民、手工业者和地主家庭联系起来,才能形成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使整个封建经济成为一种一定程度的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

要使这种复杂的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顺利实现,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和各个生产部门之间就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在封建社会,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低,不论是进行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主要是靠投入劳动力,而不是主要靠追加生产资料。而且农民不但要养活自己,还要不经过交换无偿地养活封建剥削者,因此,第二部类生活资料的生产必然要大于第一部类生产资料的生产,而扩大再生产更需要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优先增长。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的这种比例关系,主要是由农民的自然经济来保证的。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如前所述,是农民既要为自己的消费需要,又要为封建地主的消费需要而生产的经济,因而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必然要把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摆在优先的地位,以安排好农业、手工业和其他副业的关系;以至要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种植各种食物,以便在一些作物遭受自然灾害时,好指靠另一些作物,即所谓“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在粮食总供给不足与总需求发生矛盾时,农民就会去开垦荒地,开发山区,以至围湖围海造田,以解决自己生活的需要。所以在封建社会中,粮食尽管是具有最大市场量的商品,却又总是商品率最低的重要农作物。

农民的这种遵循自给自足目标运行的经济活动,就会使全社会劳动力与土地这两种最重要的资源的分配,首先保证了粮食与衣著等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保证了封建经济顺利运行所必需的最基本的比例关系。如果说,封建经济因为有了商品经济,可以更灵活地运转,更具有生命力;而又因为有了自然经济,才能保证它顺利进行,保证它可以稳定地发展。

自然经济这种基于人类生存本能需要的经济,在封建社会的发展,保证了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繁衍,保证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的分工,从而促进了封建国家、法律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尽管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封建租赋之外,还可以生产出另外的剩余产品,扩大了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艺术发展的物质基础,但是,从整个封建社会来看,强大的封建国家和繁荣的文化艺术,始终主要是建立在作为使用价值生产的封建租赋基础之上的。

但是,自然经济的这种基本历史作用,又必须依靠商品经济才能得以充分实现。在封建社会中,封建皇室和封建地主在获取大量实物封建租赋之后,除了直接消费一部分之外,他们的生活和享受也依赖于出售这种剩余产品。同时,他们又必须把大量的封建租赋,通过商业渠道转化为商品,转化为各级官吏,文人学士、仆役和军队的收入,并且进一步转化为多种多样的消费品和奢侈品,通过市场以实现社会总产品的最终分配,从而保证封建政治和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总之,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它们既互相排斥,又互相补充。如果我们只强调其中的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自然经济,就是一种片面性;如果只强调其中的另一面,把封建经济简单地看成是商品经济,就会是另一种片面性。这都是不可取的。

[1]《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

[2]《资本论》第3卷,第896页。

[3]《资本论》第3卷,第88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3页。

[5]《列宁全集》第1卷,第77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7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210页。

[8]《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9]《资本论》第2卷,第226页。

[10]《资本论》第3卷,第893页。

[11]《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2]《列宁全集》第1卷,第83、7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7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1页。

[15]《资本论》第1卷,第816-817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64页。

[17]《资本论》第2卷,第43-44页。

篇3

公元1000年后,西欧的秩序开始恢复,出现了经济方面的复兴。经济的复兴首先表现在农业革命上,因为中世纪欧洲文明的中心主要是在西北欧地区,这个时候经济以农业生产为主。而农业经济开始发达以后催生了很多行业的复兴。

1.贸易复兴

这个时期整个欧洲地区出现了两大贸易区:南方贸易区和北方贸易区以及定期市集。

(1)南部是以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比萨这些城市为主的地中海贸易区。这个贸易区主要从事的是传统的东西方贸易,商品主要来自于东方的奢侈品,如香料、丝绸、珠宝等。

(2)北方贸易区。在北欧地区主要是以弗兰德尔为中心的北海以及大西洋沿岸的贸易区,当时具有新的时代特色,主要从事的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的贸易。

(3)连接两大贸易区之间的就是一些市集,甚至有些市集定期来开设长途贩运货物中间的交易场所。最著名的市集是在法国香槟伯爵领地的香槟市集。随着贸易区的兴起,这些贸易区就渐渐演变成为工商业城市,并且开始了工商业城市的兴起。

2.工商业城市兴起

中世纪的工商业城市兴起也就意味着西欧封建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进入了繁荣和发展的时期。它的兴起主要有三个来源。

(1)罗马的古城遗址。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的若干年后,在罗马当年的故城遗址上又兴建起了新的城市。

(2)军事城堡。在中世纪的军事城堡周围为了抵抗外族人的入侵,西欧各地都修城墙、筑城堡,这些城堡周围的地方比较安全,所以后来商人、手工业者都愿意自发,聚集到这些城堡周围,也渐渐形成了城市。

(3)商业中心。比如很著名的南方贸易区的城市威尼斯、热那亚等地都成为后来的城市。威尼斯的地理位置非常好,是一个很好的海港,可以和地中海地区的其他地方很方便地进行贸易,航运发达,贸易也发达。

3.城市自治

自治是西欧城市最重要的特征,获得自治的途径有多种,赎买、武装斗争等。根据各个城市的居民获得自治程度的不一样,西欧的自治城市可以分为三种、三个层次。

(1)城市国家。这是自治程度最高的一种形式。之所以叫国家,那就是这个城市俨然像一个国家一样有自己的自治权而且还拥有国家的职权。当时著名的城市国家就有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热那亚、威尼斯等。

(2)自治城市。它相对城市国家来说拥有的职能是有限的,但是它拥有城市的自治机构,实行自治的权力,有司法审判权,有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

(3)自由城市。这类城市从所有权上来说还是属于封建领主所有的,但是城市的居民都是自由人,拥有自由民的身份,在工商业活动中是自由的,而且大部分封建义务都可以得到免除。

4.城市兴起的意义

(1)促进了欧洲工商业的发展和乡村经济的商业化。从十二、十三世纪起,在农村中农民向封建领主缴纳赋税的时候就已经从以前的实物地租转变为了货币地租。

(2)导致了农奴制的瓦解。城市的人口不再是属于某一个封建领主管辖的农奴了,所有的人按照当时的惯例,只要在城市里居住了一年零一天以上,这个人就可以获得自由民的身份。所以许多农奴为了改变身份,纷纷入城,所以这就必然导致西欧农奴制的瓦解。

(3)孕育了新的社会阶层――城市中产阶级。他们的眼界更加开阔,表现出来的世界观也和以前的农本社会的人不一样,因此就形成了一种新的价值观、世界观。

综上,以上各方面分析了西欧封建社会的城市的兴起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农业经济的大力发展,而推动了西欧的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再加上经济活动的繁荣最终使得西欧的城市像雨后春笋一样建立起来,不断带动西欧的封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西欧的政治制度的进步。

篇4

中图分类号:G6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2-0132-01

商鞅变法是中国古代史的重要内容,在初中教材中,安排在七年级上册《大变革的时代》(人教版)。课文有三个子目,第一目“铁器牛耕的使用”主要讲述铁器牛耕的广泛使用使土地利用率和农作物产量显著提高。课文第二目“著名的都江堰”讲都江堰的修建和对成都平原生产发展的重大作用。第三目“商鞅变法”先讲铁器牛耕引发的社会变革,即大量田地的开垦和地主、农民两大阶级的产生,然后以“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先后在各国掀起变法运动”导入商鞅变法,讲变法的时间、内容和影响。最后说明,各国经过变法,逐步确立了封建制度。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的封建社会形成了。这样的表述和结构使课文内容的逻辑顺序不太连贯,对师生的教学过程带来不必要的困难。下面对此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配套发行的《教师教学用书》(以下简称《教参》)的说明,本课要通过学习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制度的根本性变化,提高学生初步运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解释历史现象的能力,分析商鞅变法的历史作用。本课的重点是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作用。本课的难点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

我国古代社会在战国时期确立封建制度的主要原因生产工具的进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经济基础的改变引发上层建筑的变革。即铁器和牛耕的广泛使用导致私田产生、井田制被破坏,地主、农民两大阶级的形成。战国时期的变法起在封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也起到促进、保护、巩固作用。《教参》中也强调,变法运动最大的历史作用,在于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

篇5

培根说"读诗使人灵秀,读史使人明智",而这"读"史的过程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看似是有点痛苦的。每到考试前夕,总能见到很多学生手捧历史教材在冥心苦背,有的甚至通宵达旦地背书,他们确实背功了得啊!在考试时也能拿到高分,可是在考试过后没有几天脑子里就只剩下只言片语,再过一段时间就一片空白了。这种现象在各学校都是很普遍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却未能真正解放学生,也确实是我们教学中的一大顽疾。那么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是否与我们陈旧的教学方式有关呢?新课改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作用,抛弃以前应试教育下的"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方式。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是作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启发者,以各种适当的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自觉性,从而使学生意识到他们学到的知识是自己的、是活的进而提高其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掌握正确的教学方式技巧,课堂上的不死板、不呆滞是引领学生进行创新型学习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于历史教学,我们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开拓学生思维、鲜活他们的记忆力。例如多媒体教学的引进与开发,客观真实的记录片,形象可感记录历史的照片(有条件的话可带学生参观历史博物馆,拜访历史见证者等等),还可恰当利用乡土资源,通过了解当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来追溯到某个朝代的种种习俗,不仅加深学生的理解还有助于学习本土的文化知识,有助于学生的全方位发展。

2.如何准确把握历史的时间脉络

在历史教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学生在学习历史过程中最头痛是难以记住历史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和顺序,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中所掌握的就只是一些分散的、彼此孤立的历史知识,不能从整体上来把握历史的前因后果,更不能将所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尤其是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后,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为在新课程中历史教材完全打乱了以前编年史的编排体系,而是按照专题史的体系来编排的,可能上一课学的秦朝的历史,下一课就跳到唐朝,再下一课跨到了清朝。这就像把现代社会流行的"穿越"剧搬到了课堂上,在这种时间和朝代的穿越中,学生很快就昏昏然、不知所学了。针对这个问题老师在教学中可以先不着急教繁杂的具体知识,而是首先给学生列出一个较简单的朝代顺序表口诀,比如: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短短五十个字就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朝代顺序理清了。其次,老师也可以运用时间轴来解决,从远古到近现代,标出重要的几个时间分界点,比如:夏朝(公元前2070年)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隋朝(58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统一、唐朝(618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元朝(127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大统一、清朝(1636年)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这样学生就可以将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朝代记住了。第三,老师也可以归纳朝代的阶段特征来帮助学生记住历史时间顺序,比如:夏、商、西周是奴隶社会时期,春秋战国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秦汉是封建社会的确立和初步发展时期,隋唐是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宋元是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时期,明清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如果教师把以上几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必将极大地增强学生对历史知识的掌握能力。

3.以史育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念

在现在的历史教学中,很多老师都只是注重对学生知识的灌输以及应试能力的训练,忽视了对人的培养,或者换句话说就是只注重教书不注重育人。"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教科书中唐太宗的至理名言,给我们以启发。知史而不忘本,身为一名历史老师,教授的不仅仅是学科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给学生一种正确的世界观、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在教学过程中,要提倡"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会他们怎样看待事物并形成自己的看法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在新课程标准中强调要培养学生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去分析、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老师应将这种要求具体贯彻到教学实践中去,在讲述人教版必修①政治专题时应使学生明确人类社会由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发展规律,同时也应强调政治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总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动而演变。在讲述必修②经济专题时应使学生明确推动经济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必须要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在讲述必修③思想文化专题时应使学生明确思想文化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它反过来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讲述选修①《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专题时应使学生明确改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变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部分,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改革是否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改革派与守旧派力量对比等综合性因素。在讲述选修④《中外历史人物评说》时应使学生明确对历史人物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史实,基本标准是看历史人物是否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是否推动了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在评价中应坚持一分为二的辩证法观点。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改革也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并取得了很大成就。就《新课标》要求来看,高中历史课程的性质、基本理念、设计思路及课程目标进一步明晰,这为高中历史教学质量的提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新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一线教职工的积极参与配合,热切响应新型教育理念的号召,认真反思教学,努力改进教学技能与方法。在此结合笔者本人在历史教学中的一些实践,就历史教学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1.历史知识不能成为学生脑子里机械式填塞的词句。

培根说"读诗使人灵秀,读史使人明智",而这"读"史的过程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看似是有点痛苦的。每到考试前夕,总能见到很多学生手捧历史教材在冥心苦背,有的甚至通宵达旦地背书,他们确实背功了得啊!在考试时也能拿到高分,可是在考试过后没有几天脑子里就只剩下只言片语,再过一段时间就一片空白了。这种现象在各学校都是很普遍的,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过程中却未能真正解放学生,也确实是我们教学中的一大顽疾。那么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死记硬背的学习方法是否与我们陈旧的教学方式有关呢?新课改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作用,抛弃以前应试教育下的"填鸭式"、满堂灌教学方式。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上应该是作为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启发者,以各种适当的教学方式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自觉性,从而使学生意识到他们学到的知识是自己的、是活的进而提高其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掌握正确的教学方式技巧,课堂上的不死板、不呆滞是引领学生进行创新型学习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于历史教学,我们可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开拓学生思维、鲜活他们的记忆力。例如多媒体教学的引进与开发,客观真实的记录片,形象可感记录历史的照片(有条件的话可带学生参观历史博物馆,拜访历史见证者等等),还可恰当利用乡土资源,通过了解当地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来追溯到某个朝代的种种习俗,不仅加深学生的理解还有助于学习本土的文化知识,有助于学生的全方位发展。

2.如何准确把握历史的时间脉络

在历史教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学生在学习历史过程中最头痛是难以记住历史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和顺序,这就导致学生在学习中所掌握的就只是一些分散的、彼此孤立的历史知识,不能从整体上来把握历史的前因后果,更不能将所掌握的知识融会贯通。尤其是实施新课程改革以后,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了,因为在新课程中历史教材完全打乱了以前编年史的编排体系,而是按照专题史的体系来编排的,可能上一课学的秦朝的历史,下一课就跳到唐朝,再下一课跨到了清朝。这就像把现代社会流行的"穿越"剧搬到了课堂上,在这种时间和朝代的穿越中,学生很快就昏昏然、不知所学了。针对这个问题老师在教学中可以先不着急教繁杂的具体知识,而是首先给学生列出一个较简单的朝代顺序表口诀,比如: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短短五十个字就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朝代顺序理清了。其次,老师也可以运用时间轴来解决,从远古到近现代,标出重要的几个时间分界点,比如:夏朝(公元前2070年)是我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秦朝(公元前221年)是我国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隋朝(58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统一、唐朝(618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元朝(1271年)完成了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大统一、清朝(1636年)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这样学生就可以将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朝代记住了。第三,老师也可以归纳朝代的阶段特征来帮助学生记住历史时间顺序,比如:夏、商、西周是奴隶社会时期,春秋战国是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秦汉是封建社会的确立和初步发展时期,隋唐是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宋元是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时期,明清是封建社会的衰落时期。如果教师把以上几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必将极大地增强学生对历史知识的掌握能力。

篇6

一、 中国传统犯罪概念

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是传统社会的上层建筑,竭力为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服务。随着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作为统治手段之一的刑事法律也随之产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1](P.9)。

什么是中国的传统社会?什么是中国传统犯罪?中国传统社会是相对于中国近现代社会而言的。公元1840年以来,西方列强用炮火和军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在随后的一个多世纪内,中国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中国社会的法律并没有随之完全改变,而是一直延续到公元20纪初的清末修律。特别是《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彻底地完成了中国法律向近现代的转变。所谓中国传统社会,在此,我们把它界定为中国从公元前21 世纪夏朝建立起至公元1840年止的社会形态,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谈及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还应包括清末修律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法律。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是:经济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政治上实行国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各级统治阶级享有种种特权,被统治阶级处于受奴役、受剥削、受压迫的地位,思想文化上前期(奴隶社会)主要受宗法思想支配,后期(封建社会)主要由儒、法二家思想支配,广大被统治者根本没有受教育的权利,文化实行专制主义。中国传统犯罪,主要是由中国传统社会刑法规定的、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中国传统犯罪的特征

现代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中国传统犯罪同样具有这三个特征,但又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传统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1、传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通过犯罪对各种社会关系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无论在奴隶社会,还是在封建社会,统治者都把各种危害他们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进行残酷的镇压,严刑峻罚。刑法保护的范围极其广泛,犯罪种类特别繁多,犯罪化趋势十分明显。

“刑起于兵”,说的是古代法律起源于战争中的军法,相应地,犯罪也起源于战争中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意思是说,在战车左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左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兵士,如果不好好从右边攻杀敌人,便是你们不奉行命令;驾驭战车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地掌握驾驭战马的技术,便是您们不奉行命令。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奉行命令的人变成奴隶或杀掉[1](P.10)。随后犯罪涉及范围逐步扩大。奴隶社会的犯罪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反抗奴隶主统治方面的犯罪。有放弑国君罪、违抗王命罪、乱暴力正罪、乱政罪、聚众群饮罪等。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有杀人罪、杀人越货罪、侵夺财物罪、盗窃罪、失农时罪、声、异服、奇技、奇器罪等。破坏宗法制度方面的犯罪。有侵剥众庶罪、功有不当罪、三风十衍罪 [2](P.51-54) .

春秋时期,诸侯称霸,王室衰微,井田制遭到了破坏,土地兼并频繁,礼崩乐坏。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行了富国强兵的改革,争相公布成文法。魏国李悝,“撰次诸国法”,作《法经》六篇,其中规定了盗、贼、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侈逾制等犯罪行为。

秦汉两代是封建法制的形成与确立时期。秦法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有谋反罪、以古非今罪、投书罪等。第二,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有杀人罪、伤害罪、家罪。第三,侵犯私有家庭财产的犯罪。有盗窃、共盗、群盗罪。第四,逃避赋役的犯罪。有违背农时不耕作罪、逃避赋税罪、乏遥罪。第五,妨害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非法婚姻罪,不孝父母罪、罪、通奸罪。第六,诬告方面的犯罪。有告不审、告盗加脏、诬人罪等。汉律规定的犯罪主要涉及:第一,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犯罪。有谋反、矫诏、诽谤、不敬、逾制、腹非、阑入宫门、犯跸、阿党附益、非正、出界、事国人过等罪。第二,危害中央集权的经济犯罪。有私营盐铁、盗铸货币罪、擅遥役、抗税等罪。第三,破坏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有杀伤、盗窃、首匿、通行饮食、见知故纵等罪。第四,破坏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有不孝罪、 掠人妻、奸等罪。第五,各级官吏的职务犯罪[2](P.129-142,167-185)。

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时期,是封建法制的发展、成熟时期。在此时期,各朝代律典体例日趋成熟,最终形成了以唐律为蓝本的传统法典。唐律分为十二篇。“名例”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中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各种原则:“捕亡”、“断狱”两篇着重是关于刑事方面的规定,其余九篇,禁卫 、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则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犯罪作了规定。

宋元明清是封建法制的完备阶段,虽然律典体系有所改变,律典由名例律、吏律、礼律、户律、兵律、刑律和工律共七篇构成,但犯罪种类仍沿袭前代,未有较大的变化。

2、犯罪的危害性主要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思想和言论也可构成犯罪。

现代刑法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是资产阶级刑法学,还是无产阶级刑法学,都一致认为,犯罪只能有行为构成,思想和单纯言论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过程中,认识并猛烈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危害性。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在刑法方面者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等一系列主张。

中国传统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与此不同,它是与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罪刑擅断相异的。因此,中国传统犯罪即可有行为构成也不乏思想与言论构成犯罪的实例。

行为构成犯罪,自不待言。历朝历代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实施的各种危害统治利益的行为。封建社会的律学家们依据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将犯罪抽象为“作奸犯科” [4](P.82-83)。作,有为的意思,为就是实施。奸,恶也,罪也。犯,就是触犯。科,就是法律条文。“作奸”是犯罪的前提,“犯科”是犯罪的后果。“作奸”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作为是犯罪行为的普遍形式,不作为是犯罪行为的补充形式。

思想言论构成犯罪,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腹非”罪。汉武帝时,把对国家法令有不同看法,口里不说而心怀不满的行为定为腹非罪[5](P.506)。又如,秦朝对“偶语诗书、百家语”者,进行残酷镇压。再如,宋朝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抗金英雄 岳飞投

入监狱,迫害致死。另外,明清的特务组织任意罗织罪名,清朝的文字冤狱,也涉及到许多思想犯罪。由此可见,思想言论犯罪,一方面便于统治者排除异己,争权夺利,鱼肉百姓,镇压人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统治者的唯心史观,以及古人对传统犯罪认识的不够科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与传统社会的专制集权相适应,统治阶级在定罪量刑时,十分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说的是对于过失犯罪,可以赦免;对于故意数次触犯刑法的,坚决处罚。各个朝代无不区分故意、过失,偶犯惯犯,自首等。在我国传统刑法中,还确立了意思责任原则。周公在对康叔的告诫中,明确指出:“人有小罪,非眚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6](P.180)这段话充分体现了“春秋决狱”中的“志善而违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论心定罪思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势变则罪异。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由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所规定的犯罪。这种犯罪本身的反道义性和反社会性十分明显 ,无须根据法律规范即可评断,一般人根据道德规范就可知其为犯罪而应受惩罚。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所规定的犯罪。这种犯罪一般根据道德观念难以评断,须依据法律规范才能认定。中国传统犯罪中也有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各个朝代的规定变化不大;法定犯,则随着政治、经济、思想的发展,存在较大的变化。

转贴于

5、把最严重侵犯统治阶级统治秩序和利益的若干犯罪行为规定为“十恶”。对于“十恶”之罪从重处罚,“十恶不赦”。因此,“十恶”重罪具有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传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

前已述及,中国传统社会起初受奴隶制的宗法思想支配,随后受封建社会的儒、法思想来对人们进行束缚,从而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这些宗法思想、儒家思想,就是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纲常礼教,就是传统社会的礼。礼构成了传统社会法律的实质内容。礼指导着法,象西周的“亲亲”“尊尊”,唐代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都是各自朝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因此,各朝代所宣布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则表现为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

传统社会犯罪首先是违反律的行为。律,是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传统社会各朝代几乎都有自己的法典,主要的犯罪行为都规定在法典之中。传统犯罪其次表现为是触犯其它各种法律形式的行为。传统社会除律外,还有其它法律形式。这些法律形式也规定了少量的犯罪行为,对于这部分犯罪而言,则表现为违反其它法律的行为。

传统犯罪都可以被视为是违反传统礼教的行为。一方面,礼与法存在密切联系。礼和法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为其利益服务的。触犯了礼,也就违反了刑,“出礼入刑”。反之亦然。礼的特点在于教化人心,防患于未然,刑之特点在于强制,惩罚已然犯罪,“ 礼之所去,刑之所趋”。礼还是刑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对于刑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除比况类推外,还可依据传统礼教定罪量刑,象“春秋决狱”即是。

有必要指出:传统社会刑法虽然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但并不意味传统社会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反,传统社会规定了比况类推,规定有“不应得为”罪[5](P.527-528),实际上把所有统治阶级认为侵犯其利益的行为都纳入到刑法中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有人评价秦法“密于凝脂,繁于秋荼”[1](P.60),就是对这种情形的写造。再加上皇帝、国王任意立法、言出法随,司法中行政兼理司法,罪刑擅断,刑讯逼供,司法腐败,出入人罪,所以,“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的多”[7](P.703)。

(三)应受惩罚性

首先,传统社会坚持的是典型的报应刑思想。与此相适应,轻罪重罚,严刑峻罚,株连无辜,死刑执行方法繁多、残酷,刑罚以生命刑、生体刑为主。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发端于原始社会,受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影响;另方面也表明传统社会矛盾的尖锐对立,统治阶级需要用残酷手段实行统治。

第二,传统社会中,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手段。刑罚不仅使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其他各种违法行为。这是因为传统社会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各种违法行为,不管程度轻重,一律予以刑罚处罚。

第三,为贯彻报应刑思想,传统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制度。比较完善定型的是奴隶社会的五刑制和封建社会的五刑制,可以说,它们是传统社会的基本刑罚制度,为主刑。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其他各种刑罚,如赎刑,夺爵、籍没等附加刑。所有这些刑罚制度,均以肉刑或体刑为主,是实现惩罚犯罪、镇压人民反抗的重要手段。

第四,随着统治经验的积累,统治者逐渐意识到凭借单纯的惩罚并不能很好的维护统治,于是便采用了若干定罪量刑的原则。如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与惯犯,规定老幼笃疾刑责减免,秋冬行刑等所谓的“恤刑”,还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延缓了苟延残喘的统治。

第五,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因人而异,同罪异罚。传统犯罪的刑事责任,往往因为犯罪主体具有一些特殊的身份而不同。良民贱民犯罪,对良民处罚从轻,对贱民从重;尊卑之间相犯伤害之类的犯罪,对尊辈从轻,卑者从重;官民相犯,官员从轻,百姓从重。此外,各级统治阶级中的成员及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若犯了罪,则可以通过“上请”、“议”、“减”、“赎”、“官当”等途径,享有各种法律特权,逃避处罚。但对于“十恶”重罪,统治阶级若触犯时,则不能享有以上特权,相反,而是加重处罚。

三、研究中国传统犯罪特征的意义

(一)有利于了解古代的刑法知识

犯罪与刑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传统犯罪以及有关问题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刑法的知识。通过学习研究,我们可以掌握各个朝代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哪些规定比较合理,哪些规定需要修改,从而掌握法制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有利于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今天是历史的继续。我们今天犯罪的有关制度是从传统刑法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所以了解古代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对于完善现在的刑事立法、加强司法、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均有重要意义。

(三)有利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的研究

没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法学研究同样也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要想对法学进行有效的研究,前提之一是要了解其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社会犯罪特征的研究,必将丰富刑法学的研究内容,拓展其广度和深度,大大推动刑法学的发展。

注释:

[1]蒲坚。中国法制史[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3]周密。中国刑法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篇7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038-1

小农经济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曾经起过巨大的影响作用。进入现代社会以来,我国的小农经济还依然普遍存在,并且对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依然存在,并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还会继续存在,从我们国家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来看,它也是我国广大农村农民发展农业的一种主要形式。因此说,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对我国农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其重要表现是农民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自给自足,不去进行市场竞争与交换。从目前小农经济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来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助于稳定农村社会。但是对于现代的大农业来讲,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的加大,封闭的小农经济不利于抵制国际大市场的冲击。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才能使农业走上振兴之路。对此,本文分析研究了我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的基本内涵,并且对其起源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1 小农经济的基本内涵及其特点

谈到小农经济,多数人对此的理解认为就是与农民种田方面的内容,因此有的人认为的小农经济是就是种植业;有的人则认为过去的经营地主也是到小农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有的人把我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等同于现代的家庭农场。

对于小农经济的内涵,我们不要简简单单地从表面上去理解。实际上,小农经济是有其特定的科学的内涵的,从理论来源上来讲,这一概念主要来自于马克思的经典著作中,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马克思把小农经济当做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种小生产的方式,其实它应该是特定指的是农业领域中的小生产方式。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小生产者包括手工业者,但主要是农民……”。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小农经济有如下一些特点:

(1)小农经济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消费的。对此马克思曾经形象化地把小农经济称之为小家庭农业,也可以进一步地称之为自给自足的农民家庭的小生产。在现代生活中我们习惯上把以个体家庭为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称之为个体农民。

(2)小农经济的另一特点是与此相联系的生产孤立、分散和自给自足。小农经济与个体家庭为单位,这种经济与劳动生产的孤立性和分散性相适应,其具体表现为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而全的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小农经济的表现仅仅是一种维持生计的农业。

(3)小农经济事实上是以个体家庭或者农民为主的一种个体经济,也叫小私有制经济。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小农经济是以各个独立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相结合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个体经济小私有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生产工具相对简陋,也比较原始,虽然如此,他们的生产资料是属于生产者自己的。

2 我国小农经济的起源问题探析

从当前我们国家对于小农经济的认识程度来看,多数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小农经济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进一步论述小农经济的出现是封建制或封建地主制的前提和标志。如果说按照这种观点,在春秋战国以前我们国家就应该不存在小农经济,并且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中存在还是不存在小农经济,大多数学者也是不赞成的。如果说这个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不但关系到我们如何正确对待小农经济的问题,而且还进一步地关系到如何正确看待和准确把握我们第一个奴隶制社会的形成过程以及商殷到西周时期中国社会形态的如何划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那样,小农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以单个的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的生产,这种生产以及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进行的。因此,对于小农经济的概念上,如果我们认真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就可以追溯到封建社会个体家庭的形成。事实上,个体家庭的分散劳动和独立经济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在中国出现了,本人认为这应该视为我们国家最早的小农经济。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学者对于考古研究来看,具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确实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通过相关的考古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中原地区,比如说河南、山东、陕西等地,从仰韶文化开始普遍发现小型的住房遗址。到了龙山文化时期,这种情况比以前更加普遍了,而且在以前的小小房子的基础上,又有了两室的房间,个别的甚至出现了套间的现象,说明比从前更加进步了。通过考古调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住这种独立的住房的主人一定是有独立经济的个体家庭或者是小私有制经济的生产者。这些独立经济的个体不但具有生产的职能,而且还具有消费的职能。到了夏商时代,小农经济的历史发展遗迹依然浅析可见,从对当时的史实及文字资料的考证我们知道,我国的字诸如“众”和“小人”等的出现,基本上属于小农的范畴上加以巩固的基础上完成的。由此可见,我国西周时期的小农经济既是从属于种族的组织当中的,又是生活在广大农村公社之中的一种原始的生产模式,这是我国西周时期小农经济的又一显著特点。

通过一些考古发现研究情况来分析,个体家庭在原始社会过末期不但已经出现,而且其独立经济已经有所发展。在一些古书中就有所记载,比如说我国上古时代的井田制,就是这种小农经济的农村公社及其变体的表现,这也就这就进一步证明了我国的小农经济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

参考文献

[1] 刘昶.试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J].历史研究.

1981(2).

[2] 黄宗智.华北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译本).中华书局.

篇8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是一种社会类型。他从整体上来描述和分析作为一种封建社会类型的那些历史现象。他探讨封建主义产生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描述和分析中世纪西欧社会各色人等的集体心态,比较各地区封建主义的异同,研究社会诸组织和集团在封建主义下所呈现出的不同面貌,分析它们作用于封建主义的功能,从世界的角度来比较封建主义有无统一性,等等。正是通过此类描摹与刻画,布洛赫向读者展示了欧洲封建社会的总体特征。这里,布洛赫很突出地实践了社会科学的分析方法。因此《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作者对历史最为抽象的解释。作者所定义的欧洲封建主义的诸多特征,其实就是他建构的社会模型的诸要素。我们能够感受到同时代的社会学、人类学,甚至地理学等社会科学的影响,也隐约感受到韦伯理想类型的某些特征。将封建主义看作一种社会类型,体现了布洛赫对中世纪欧洲社会各种因素的伟大综合。它冲破了传统狭义封建主义的藩篱,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拓了新的视野。从此,在封建主义体系下,不再只有贵族,更有农民;不再只有法律政治,更有社会经济;不再只有制度,更有精神;不再只有个人,更有集体;不再只有事件,更有总体;不再只有局部,更有整体;不再只有欧洲,更有世界。……

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概念的关键在于将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纳入进来。在他的定义中,依附农民居诸要素特征之首。如我们所知,构成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是附庸与采邑。前者主要涉及的是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委身投靠,效忠臣服。这种臣服效忠只限于上层社会之中。其最底层为骑士,农民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布洛赫认为,"依附于他人的'人'并非仅见于以军事效忠制为典型特征的上流社会阶层。"(第241页)他真正关注到了占社会大多数的农民阶层。因此,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是两个层次的:在上层为附庸,在下层则为农奴。为此布洛赫不仅讨论上层依附关系,而且探讨了社会下层依附关系在庄园制或者领主权的自然背景存在和运行。虽然,在一些中世纪史家看来,布洛赫对上层依附所做的描述并没有多少新意;但是,对下层社会依附关系的讨论,却体现了他作为农业史研究家的情怀和作为年鉴学派创始人的远见。

因为引入依附农民,布洛赫同样远离了狭义封建主义的另一基石--采邑。随着采邑的兴起,封建主义不仅仅只表现出人身依附的特征,而且逐渐体现出更为突出的土地依附的特征。采邑成为狭义封建主义的关键。封建主义一词也由采邑演变而来。对此布洛赫不能不知。事实上,他也追寻了采邑的渊源并描述了采邑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布洛赫对采邑的关注只集中在上层。在讨论下层社会之时,他关注更多的是人身关系,而非土地关系。"我们至少需仔细区分两种隶属形式:对一个人的人身有影响的隶属形式,以及只对其作为一块土地的持有者而有影响的隶属形式。毫无疑问,这两种形式的关系是密切关联的,其中一种关系往往之涉及到另一种关系。但与附庸制和采邑盛行的社会形成对照的是,在下层社会,这两种关系远不是一致的。"(第242-243页)我们确实看到了布洛赫讨论采邑与附庸。但他实际上削弱了采邑的地位,加强了附庸的地位。至少,布洛赫让我们看到二者并不必然相伴始终。因此,布洛赫的扩大封建主义,不是以采邑关系,而是以人身依附关系贯穿始终。所以,最近有人批评布洛赫在大谈封建主义之时,竟然无视采邑的存在。[4]

布洛赫遭到狭义论者的激烈批评。批评主要集中在布洛赫对下层依附关系所做的研究与分析上。莱昂批评他明明知道自由依附与非自由依附的区别,却有意混淆。[5]比森批评他混淆了附庸与农奴。[6]福尔昆批评他混淆了封建主义和领主权。[7]狭义论者的批评并非都是无的放失。但是,因为囿于其法律政治传统,他们往往显得相当狭隘。在一定程度上,他们的批评夸大了布洛赫与狭义封建主义的区别。并且从狭义论者的批评中,隐隐透出一丝他们对布洛赫与接近的不安。在我看来,布洛赫没有真正意义上远离狭义封建主义。是的,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到了封建主义之中,因此,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上层与下层依附的特征。在过分强调人身依附关系的时候,他甚至部分地削弱了狭义封建主义的两大基石之一的采邑。但是,布洛赫维持了另一基石,人身依附关系。其封建主义理论的核心仍然是法律政治的。一切都是在这一核心下延伸出来的。因此,布朗认为,布洛赫与冈绍夫之间的分歧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巨大。(T.S.布朗,前言)马克垚教授也认为布洛赫要放弃狭义封建主义不是那么容易。(马克垚,中文版序言)布洛赫的封建主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从9世纪末到13世纪。而他真正感兴趣的只有1050-1250年的200年。[8]"13世纪中叶以后,欧洲各社会决定性地脱离了封建方式。"(第448页)在其封建主义理论体系下,他没有给予整个中世纪欧洲社会近千年的历史以真正的解释。

布洛赫扩大封建主义的努力也赢得了不少的赞扬。波斯坦认为布洛赫远离了德国和英国的学术传统,为封建主义的研究开辟了宽广的视野。《封建社会》也因此被视为讨论封建主义问题的经典杰作。(波斯坦,1961年英文版序言)比森认为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关注使布洛赫研究的不仅仅是一种封建主义的研究,而是一种社会的研究。《封建社会》也因此成为所有西方语言中关于封建主义问题的最好的研究。[9]布洛赫之后,"封建社会"成为追随者称呼中世纪欧洲的流行术语,依附农民也成为这一社会的基本甚至关键的构成要素。虽然许多研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已经部分或者全部修正了布洛赫的观点和理论,但仍然可以这样说,后布洛赫时代的封建主义研究无法回避他提出的问题和挑战。确实,封建主义一直在狭义的法律政治的领域里存在,而历史的实际是在狭义的封建主义之外存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和更多样化的历史问题。封建主义并不能够为那些问题提供解释和说明,也不能够为广阔的领域提供理论和其他的支撑。封建主义既然是一个主流的话语,而历史学家所研究的许多问题和现象又不能在其中得到阐释,则自然给研究者提出了问题。一个核心的历史概念却不能解释历史问题,这是历史学家们所难以接受的。布洛赫正是将那些问题和领域纳入到了封建主义的解释体系之中。

布洛赫将狭义论者抛弃的农民纳入到了封建主义体系之中。这在一定程度上暗合了的理论与方法。许多学者也表达了对布洛赫广义封建主义的欣赏和支持。但是,者与布洛赫之间有根本性的不同。依附农民从未成为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中心。在布洛赫那里,以人身依附关系这一核心来理解下层社会,只是上层封建依附关系的一个变种。虽然他以大量的篇幅讨论了下层社会的依附关系,但他只是要说明农民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并且,布洛赫的依附农民并没有与其封建主义相始终。布洛赫没有将问题进行到底。他的依附农民最终被抛弃于封建主义之外。在13世纪典型的封建主义消亡之后,依附农民仍然存在相当长的时间。他清楚地认识到,一旦早期的人身依附在晚期转变为土地依附,则是封建主义的衰落。"在庄园内部的所有依附形式中,最地道的封建依附形式是农奴制,尽管它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已经变成土地依附关系而非人身依附关系,但它在法国一直延存到大革命前夕。"(第448页)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封建主义只是暂时的。更说明他的核心仍然是政治法律的封建主义。他说,"封建主义作为一种以特殊性质的人类关系为标志的社会组织,不仅表现在新的制度的生成上,而且如同通过棱镜传播色彩一样,将其自身的色彩分给它从过去所接受的事物,并传播给下一个时代。"(第279页)这就是他所认识的政治法律封建主义与古老的庄园制度、农奴制度之间的关系。

布洛赫的广义封建主义的流行,直接促成了国际学术界三种封建主义理论鼎立局面的形成。者最坚决地反对狭义封建主义论,对布洛赫式的广义封建主义则有些惺惺相惜。但是,我以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远比人们想象的要复杂。狭义论者并不能真正做到绝对的只从技术(政治法律)角度来认识封建主义。(T.S.布朗,前言)因为,扩大封建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趋势。尽管在过分扩大之后,人们又有些埋怨。广义论者虽然视野更为开阔,也没有真正抛弃狭义政治法律的核心。布洛赫在事实上也表现出向的靠拢。也没有真正远离狭义封建主义理论资源。的核心在领主和农民的对立,但在领主阶层依附关系的形成上,则完全采纳了传统的狭义封建主义的表达。至少西方者是如此,这一点只要看一看安德逊等人的著作就可以明了。[10]当然,在处理下层社会与封建主义的关系问题上,三者仍然存在有相当大的差异。狭义论者将依附农民置于封建主义之外,只强调上层依附。作为广义论者的布洛赫则自上层依附关系出发,承认下层依附与上层一样具有封建主义的特征。者则将依附农民作为认识封建社会的基点和核心。三者间复杂的关系,颇值得玩味。一直以来,我们对之外的其他两种理论传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并不是说没有介绍和了解,而是说它们没有真正成为我们学术研究的理论和历史的资源。我想,科学地认真地对待狭义和广义封建主义,能够加深者对封建主义本质的认识。

小文本意是归纳和评析布洛赫封建主义的特点,行文至此却发现自己已为封建主义理论的复杂性所困。只有一个问题在脑海里激荡:到底什么是封建主义?我想,或许这就是阅读《封建社会》所带给我最大的收获吧。为此,应该特别感谢张绪山先生组织翻译已经成为经典的这一巨著。对于它在国内学界所能够产生的积极影响,我满怀期待。但对于翻译出版学术经典,我总有这样的担心:既然是经典,就可能古老,就可能有些过时,就可能在结论或方法上为后来者所超越。如果对此失察,只言必称经典,则可能会造成一些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影响。我想,对经典的翻译介绍最好能够配套进行。布洛赫同时代以及后布洛赫时代的有关封建主义著作的翻译出版就显得尤为迫切。而《封建社会》的三篇序言对于读者来是弥足珍贵的。

注释:

[1]事实上,在许多中世纪史家看来,《封建社会》不是布洛赫最好的著作。

[2]此处及下文各处引文出自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文,但页码为英文版页码。

[3]冈绍夫:《封建主义》(F.L.Ganshof,Feudalism,translatedbyPhilipGrierson,3rdedition,8thimpression),

伦敦1979第3版,第xvi页。

[4]艾夫尔盖特:《中世纪法国的封建社会:香槟伯爵领地文献》(TheodoreEvergates,FeudalSocietyinMedievalFrance:DocumentsfromtheCountyofChampagne),费城1993年版,第xvii页。

[5]莱昂:"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BryceLyon,"TheFeudalismofMarcBlcoh",inStudiesofWest

EuropeanMedievalInstitutions),伦敦1978版,第276-283页。

[6]比森:"阿拉贡,加泰罗尼亚和法国的封建君主制问题"(ThomasN.Bisson,"TheProblemofFeudalMonarchy:Aragon,CataloniaandFrance",inMedieval

FranceandHerPyreneanNeighbours:StudiesinEarlyInstitutionalHistory),伦敦1989版,第237页。

[7]福尔昆:《中世纪的领主权和封建主义》(G.Fourquin,LordshipandFeudalismintheMiddleAges),伦敦1976年版,第11-14页。

当然,福尔昆对领主权的认识要比布洛赫对领主权深入。这得益于布洛赫之后乔治·杜比等人的精深研究。

[8]华莱士·哈德里尔的评论文章(J.M.Wallace-Hadrill,TheEnglishHistoricalReview,vol.78,no.306,Jan.1963),第116-121页。

[9]比森:"封建社会的宏伟研究"(ThomasN.Bisson,"AMajesticStudyofFeudalSociety",

篇9

教学目标:

基础知识:1、掌握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

2、了解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情况

3、掌握中国资本主义的特点及的两面性

4、理解的产生及其特点

思想教育:1、到19世纪90年代初,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出现了新的经济因素和新的阶级,具有两面性,而则是近代中国最先进最革命的阶级。

2、通过中国产生的教学,让学生认识到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时代因素,不可能在近代中国实现自己“实业救国”的愿望。

能力培养:通过讲述和分析和的特点,培养学生辩证地、历史地、全面地做阶级分析的能力。

教学重点: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民族资产阶级的产生及其两面性、的产生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的两面性

课前准备:教师:制作Powpoint课件

学生:复习、的影响

教学设计:

导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传统的自然经济遭到破坏,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也已经支离破碎。上节课我们讲了,出身地主阶级的洋务派并不希望封建制度瓦解,但他们引进了同封建生产关系不相容的新的生产力——西方科学技术,这在客观上加速了封建生产关系的瓦解,从而刺激了中国的产生。我们今天这节课就来讲一下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

讲授新课:

首先明确概念:什么是资本主义?(以资本剥削和雇佣劳动为特征的社会经济制度及其上层建筑。)

资本主义产生的标志则是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一、中国资本主义工业的兴起

1、兴起的社会条件

讨论:中国资本主义是不是“欧风美雨”的产物?

史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不是,认为中国在明朝末年就有了资本主义萌芽,并且正在缓慢地向资本主义发展,只是由于外国的侵入切断了其独立发展的道路。另一种观点认为,不是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是在外国资本主义的刺激下产生的。

总结书上的观点:

(1)、商品经济发达:在之前,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的水平,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

(2)、外商企业的刺激:中国的一些官僚、地主、商人投资与近代企业

(3)、的诱导——技术、人才

2、近代工业的出现:

中国资本主义产生的概况

资产阶级的来源官僚、地主、商人

产生的年代19世纪六七十年代

产生的地点上海、广东、天津等沿海地区(为什么出现在沿海地区)

著名的企业上海发昌机器厂、广东南海继昌隆缫丝厂、天津贻来牟器磨坊等

3、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

组织同学看教材40页的材料,分析材料总结特点(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

社会性质民族工业的特征民族资产阶级的特征

半殖民地(1)受外国资本主义和本国封建势力的压迫和束缚革命性

半封建社会(2)资金少、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妥协性

二、的产生

1、发源地:19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外商企业中

思考:它比早还是晚?

指明第一个特点:先于民族资产阶级产生,资格老

2、分布:看教材41页表格]

分布集中在沿海和长江流域各通商口岸

无产阶级主要分布在三种性质的企业中,外商、洋务派、民族资产阶级

联系41页的小字材料,指明第三个特点,深受三重压迫、剥削,革命性强

无产阶级不同于农民阶级,不再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在地里干活,而是有时间规定的,并且在固定的车间工作。指明第三个特点,集中程度高,便于宣传、组织

3、来源:破产的工人和手工业者

指明第四个特点,和农民阶级有着天然的联系,便于结成联盟

4、的特点:

具有国际无产阶级的共同特点:与先进的经济形式相联系,具有远大的政治目光,富有组织性和纪律性,是人类最进步的阶级

独有的特点

篇10

摘要:本文以武夷山道教文化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历程、文化内涵和作用的分析,结合其与儒家文化和佛

教文化的不同的文化内涵的分析,结合当今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和潮流,试图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的总体特征,传统武夷山道教文化

的精髓,推动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

摘要:武夷山;道教;文化;特点

前言

武夷山文化是一种综合文化,其兼容了儒释道三种不同流派

的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武夷山文化

不仅具有道教的逍遥文化、还有具有儒学的治世文化、更有佛家

的出世文化,三种文化千年来在武夷山并存,相互融合,各具特

色,而要掌握武夷山文化的内涵必须要把握其主流。武夷山道教

文化作为中国本土的宗教文化,能兼容入世的佛教文化和出世的

儒家文化,只有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的特点,才能真正掌握武夷

山文化的本质和总体架构。

一、武夷山道教文化的起源与发展

道教是中国本土民间创造的一种宗教。道教最早是起源于百

姓对原始图腾如狼、龙、鱼、鸡等的崇拜、还有古代追求神仙不

老的方术和道家以老庄为代表的逍遥思想。而中国大江南北的名

山胜迹则是道教发展的首选人文地理环境,而武夷山也不例外成

为了道教发展的不二之选。武夷山的道教文化源远流长,最早可

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在唐宋年间就逐渐成为了有名的道教名山,

到了元明清,武夷山的道教文化已经基本成形,并成为了武夷山

文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千年以来,武夷山的道教名人也层出不穷。如陶唐的彭祖、

秦汉的皇太姥、孙绰、赵元奇、刘景,晋代的娄师钟、唐代的李

铁笛、李磨镜、张草衣,南唐的李良佐、宋代的葛真人、张真人、

李陶真、白玉蟾、黄咸中,明代的王广、草鞋仙、玉蝶仙,清代

的钟全荣、邓行达、刘教龙,据不完全统计,武夷山历代出现的

道教名人多达一百余人,部分道教名人并没有真实的名号。乾隆

的《武夷山志》是最早的正式记录武夷山历代重要的道教人物的

文献,明清年级武夷山道教文化也十分昌盛。道教文化追求自由

自在的生活、长生不老的天国和等级森严的神仙体系,非常符合

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因此道教文化也在历代主流文化中并没有

受到统治阶级文化的压迫和冲击,因此官方也允许道士修建道观

和进行道教传教活动。这也是武夷山道教文化能长期传承至今的

一大重要原因。

武夷山道教文化的发展同时还得益于其最重要的教旨:追求

长生不老。这一宗教口号很大程度上迎合了当时的地主阶级的最

高代表—封建帝王的权贵之欲。封建帝王也幻想能长生不老,永

远都能享尽世间荣华富贵,并幻想通过借助道教来实现不老之

梦,因此无论是文化思想管制还是物质经济上都支持道教的发

展。而道教人士也深知君主痴心,于是主要强调道教的神仙体系

和长生不老的宗教口号,对自己的名号也冠以真人和神仙之名,

在这种封建帝王文化与宗教文化的融合之中,武夷山道教文化也

得以能即使经历封建社会的内乱也能长盛不衰。

然而武夷山道教文化在经历宋明两朝的发展高峰以后,在明

末清初开始走向了衰败。究其根本原因还是时代的变迁的冲击。

明末清初以后中国正式步入了封建社会末期,那时封建统治者对

道教的长生不老的理念也开始逐渐丧失了兴趣,封建社会末期的

矛盾重重,吏治腐败,民不聊生,道教这种迎合封建统治阶级的

内容也失去了市场,并走向了衰落。

二、从儒佛文化角度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

武夷山文化还包含了武夷山儒家文化和武夷山佛教文化,在

把握武夷山道教文化特点的时候可以通过儒家文化和佛家文化

来进行分析。 佛教文化发源于印度, 最早在西汉末年传入了中国,

由于其轮回因果说很大程度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于维护当前

的社会等级秩序的思想文化控制需求,因此得到了封建帝王们的

大力支持,并在封建社会顶峰的隋唐时期发展到了武夷山,在经

过长期发展后也成为了武夷山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道教文化

发展惊人的相似,在明末清初佛教文化也因为社会的变迁而逐渐

衰落。儒学文化宣扬君权神授,封建等级礼教,同佛教文化一样

能有效地维护封建君主的合法性地位,封建统治者也大力支持和

发展儒学文化,并且将儒教文化纳入了教育体系,作为正统思想

来统治中国。而儒学文化在中央统治深入到闽南一带时才正式随

着学士们的到来传播到了武夷山,而随着社会变迁,南方逐渐成

为了经济文化中心,尤以南宋朱熹的理学大成为代表,武夷山儒

家文化发展到了顶峰,并和道教文化和佛教文化一样在封建社会

末期衰落。

武夷山道教文化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能够与武夷山儒佛两

派文化相互兼容。把握住他们文化兼容的本质就可以明细武夷山

道教文化的真正内涵。从文化发展历史来说,道教文化和儒佛文

化起初并非是融洽相处的。道教文化的发展起初是独立的,在唐

宋年间,由于道教文化的内核迎合了封建统治文化因此和儒佛文

化本质上是相互融通的, 到了元明清, 道教文化开始于儒佛合流。

相比起儒佛两派文化,武夷山道教文化拥有更为深远的文化渊

源,一方面是因为这里的独特的秀丽山水环境营造出如梦似幻的

境界,这里流传着很多美丽的神话传说,另一方面,武夷山众多

土著民族的独特的部族活动也为道教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形式。

而在文化功能上,道教文化与儒佛文化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道

教文化主要是关于身心逍遥的超脱文化,是对儒家的修身治国的

责任文化和佛家轮回因果的禁欲文化的一种有力补充。由此可

见。

三、结语

武夷山道教文化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具有很重要地位的区

域文化之一,作为一种土生土长的宗教文化,它承载了千年来中

国百姓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对美好世界的向往的民俗文化,也表

现出了封建统治权贵阶层的贪得无厌的剥削文化;作为与儒家文

化和佛教文化并存于武夷山文化的道教文化,其文化内涵更贴近

本土的人文地理环境,其文化功能能有效弥补儒佛文化的缺失;

而且在封建社会的土壤中孕育而生,也因为封建社会的解体而备

受冲击,在未来武夷山道教文化应适应社会变迁,不断创新文化

内涵,发挥新的文化功能,促进道教文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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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篇12

中国戏曲来自民间,人民大众是我们研究中国戏曲思想的支撑点。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它不仅是产生中国戏曲的母体,而且是我们民族一切传统文化和艺术的母体。生活在这个历史时期的中国人民,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夺,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爱憎观和是非观。但因他们处在社会的最底层,这种强烈的爱和恨到哪里去宣泄呢?于是他们找到了戏曲这个理想的形式。中国戏曲舞台于是就形成他们的“海德公园”。在那里他们爱其所爱、恨其所恨,抨击一切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并为自己的合法生存,为今后能有一点美好的生活而呐喊。同人民大众在戏曲的审美过程中得到自我观照和自我肯定。这就是中国戏曲思想的基本倾向性,它是我们整个中国戏曲的精魂所在。

二、通过“美”的形式,达到美善统一

以上我们是从社会学、历史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戏曲的思想特征,如果我们再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就不难发现它美与善高度统一的特点。这个哲学的源头一直可追溯到孔子。李泽厚对此有精辟的见解,他说:“中华艺术所以不同于其他艺术,其思想来源仍应追溯到先秦孔学”。儒学在塑造我们民族的宇宙观、人生观、文化心理结构和审美兴趣、艺术理解等方面,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儒家的哲学体中心是“仁”。仁者爱人也,讲“忠孝节义礼智信”,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协调。这一思想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审美观和艺术感,在创作别强调艺术的社会作用---“兴、观、群、怨”,强调文艺作品能够提高人们的道德情操,用道德和伦理去规范艺术和审美,通过“美”的形式达到“善”的目的。表现在中国戏曲上“不关文风化体,纵好也徒然”便是这种美善统一观的典型表述。这种审美和创作的要求,当然有它积极的作用,如对文艺的社会作用的要求,对艺术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要求以及对“寓教于乐”的戏剧观等等,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艺术观也导致中国戏曲中人物的道德化倾向和人们道德化的评价生活,这种副作用决不可低估。

三、“中和之美”充满着乐观精神

我们讲这个问题是从美学的角度说的,“和”可以说是整个儒家艺术哲学的结晶体,它可以用“乐而不,衰而不伤”八个字来概括。它强调情理的结合,统一,强调情感中潜藏着智慧,以得到现实人生的和谐和满足,以理节情,以达到社会性、伦理性和愉悦性的心理平衡。它强调的不是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和斗争,而是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渗透和协调。这种“中和之美”在中国戏曲中还往往表现为一种乐观主义的精神,生活并不美好,但戏曲中往往表现出他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和理想,并以此来调节劳作之苦和寻求精神上的安慰,从而形成中国戏曲善始乐终、苦乐交错的戏剧结构。

四、精华与糟粕浑然存于一体

中国戏曲出生在封建社会,并曾受到了历代封建性色彩的影响。但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又可以清楚的看到人民性和民主性的精华是占主导地位的。而且,民主性的精华与封建性的糟粕浑然一体,不是物理的混合物,而是化学的化合体,相互渗透,融合到对方的肌体组织中去。也就是说,封建性的糟粕已渗入到人民用自己的理想和愿望来塑造的人物形象之中去,而许多民主性的精华又溶解在体现封建意识的情节之内。比如我们在前面所提到的关于中国戏曲道德化、伦理化的倾向性问题。虽然作家在主观意识上总是表现道德的理想人物和最高境界,但他本身的社会实践、自身的切身感受以及社会事物,却往往顽强地冲击着作者的这种理念,从而形成一种真实的写作冲动,切肤之痛使之冲破了道德僵硬的躯壳,最后概念的设想让位于情感基调,写出生动感人的作品。再比如一些所谓“清官戏”,确实存在着不去怀疑社会本身;而只寄希望于某些人事的更替便能改变社会状况的不切实际的幻想。“爱情戏”也应作如是观,那种纯真的爱情往往和愚昧的贞节观是不分的。

中国戏曲思想意义的精华与糟粕的生成方式,我想并不难理解,这是文艺作品要求真实的反映现实生活的必然结果。作为一部优秀的戏曲作品,必然是通过具体、生动的艺术描写,让人们了解当时的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风尚,表现各个阶层人们的生活状况和精神面貌以及他们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审美主体(观众)获得丰富的社会历史知识和生活知识。这就是人们平常所说的作品的认识作用。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的中国戏曲,必然要反映社会的生活和意识,并不意味着是宣扬它的意识和道德,这是两回事,必须严格区分,我们也只有采取这样的态度,才是一个真正的辩证唯物主义者。

五、戏曲程式的坚守与创新

中国的戏曲艺术在前辈艺术家们演绎人物的创作过程中,以生活为依据,用身段舞蹈技巧把它升华成一套表演方法代代相传下来,有规律地统一在特定和表演范畴里成为典型的表演程式。如上楼、下楼骑马、过河等都有一套传统的表演程式。在从艺过程中每个演员都必须掌握这些表演技法,按部就班地去学习每个传统程式中的招式。然而我们对传统艺术要有正确的认识,尊重传统并不代表把它视为固定僵化不可侵犯的表演模式。创作的最高要求是什么?是独到,即在套用程式的基础上探索艺术表现的最佳境界,下苦功琢磨出自己的“绝招”。“一招鲜,吃遍天”,鲜,一定是独到的,一定是创新的,一定不是陈陈相袭的程式。所以演员的创作既要使用程式,又要超越程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在这一时期的戏曲舞台上许多优秀剧目如淮剧《金龙与蜉蝣》、京剧《曹操与杨修》、黄梅戏《微州女人》、川剧《金子》等,无论是剧本立意、身段表演、音乐唱腔以及舞美灯光、服饰等各方面都有令人耳目一新的创造,这些创造是在继承传统基础上的创新,同时以发展和丰富了中国戏曲的传统艺术。

现代豫剧《香魂女》是一台既发扬豫剧传统又在各方面创新且有着较高艺术品位的好戏。此如钧瓷的拟人化表象展示,洞房灯笼的抽象性表现,现代舞对人物心理的刻画等都是创新,而二东的瘸子步,墩子的傻子型,环环窥破婆婆私情后的二人背躬,又都继承了豫剧传统的手法,所以整台戏既带来了豫剧面貌的改变和更新,又没有脱离豫剧原来的面貌,是本省多年不见的豫剧精品。

篇13

    简单地说,宗法思想是对宗法制度所内含的一系列社会关系进行的理论概括的总和。毫无疑问,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最重要、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广泛存在的宗法关系是它的基础。起先,这种关系体现的只是宗族内部的组织原则,以及根据与首领血缘的远近而排列的财产分配、继承系列。特别是当国家产生以后,宗法关系就由狭隘的宗族内部关系改制为具有国家法律意义的权力再分配制度。待其逐渐成熟后,进一步对我国古代封建伦理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形成了极大的补充,主要表现在强调血缘关系和等级特权的忠君孝亲,构成了极具宗法特征的“三纲五常”道德体系,不知不觉成了中国人不可磨灭的“精神基因”的重要部分。因此,在古代的中国,不管人们处在社会的哪个阶层,也不管人们的政治意识形态有多么的迥然不同,他们的社会观相通的。也就是说,对绵延几千年生生不息的中华民族而言,家庭是社会的微缩,社会是家庭的放大,国家、社会、家庭是同构的。如此一来,没有“逃脱”,没有“幸免”,中国古代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学、文化等等,时时处处、方方面面都贯穿了“伦理至上”、“伦理即法”的精神。而艺术家们,或者说是中国古代的文人,他们作为传统文化的继承者,也无一不受到这一宗法伦理体系的浸染,进而他们把这种思想无形地灌注到文艺创作之中,滚雪球般地影响了更多的受众。

    二、从《窦娥冤》看关汉卿对宗法思想的接受

    关汉卿最重要的代表作《窦娥冤》几乎家喻户晓,作者在剧本中塑造了一系列个性鲜明的角色,从中可以看出大师分明的爱憎。对于这位艺术家一心所肯定的角色,对于一些能明显看出作者流露出钦羡感情的情节,无不可以看出宗法思想在其身上所打下的深深烙印。

    1.对以孝道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极力称颂。

    孝是宗法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精神核心。窦娥是中国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完美体现者,是恪守妇道、处处孝顺的典范。作为童养媳,十多年来她勤恳侍奉婆婆;因为担心婆婆受刑,主动屈招是自己药死张驴儿父子;在被押赴刑场时,为了避免惊扰婆婆的痛苦,要求绕路而行;就算到最后鬼混复仇完要离开人世的时候,还请求父亲代为尽孝。关汉卿在刻画窦娥这一人物个性时,竭尽所能地夸赞她的孝道和善良,毫不避讳地体现了自己对这一伦理道德观念的极力称颂。

    2.对妇女再嫁的否定与谴责,极力维护父权意识。

    封建礼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者剥削、压迫人民的工具。其中包括如大家熟悉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这些封建礼教的伦理纲常,都是独尊父权,表现在两性关系上,则是女子成为男子的附属品和驯服的工具。在《窦娥冤》剧本中,这种独尊父权、维护父权意识的例子俯拾皆是。作者要么借窦娥之口强烈谴责婆婆答应改嫁张驴儿父亲的“不贞不洁不守妇道”;要么把窦娥誓死不再改嫁之举作为正义的行为来歌颂;要么借窦天章之词,大谈恪守妇道、维护男权意识和封建礼教的正义性和不可违背性。显然,关汉卿正是通过这样鲜明的对比表现了自己对妇女再嫁的否定态度,体现了其男权思想的本质所在。

    3.期望通过“科举”达到参与政治,实现“治世”的理想。

    在中国传统社会,如果说宗法思想对女人的最大伦理道德要求是“节、孝”的话,那么体现在男人那里,更多的是“忠、义”。“忠”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高中科举,荣宗耀祖,忠君报国。因此对于传统文人而言,通过科举进入仕途,转变穷困的境遇是毕生的追求。作为封建时代传统知识分子的关汉卿,他同样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渴望能够通过科举之道实现其“治世”理想。可悲的是,元朝统治者中断了长达77年的科举考试,使得他和当时广大被压迫的人一样沦为“老九”。于是他便将这种向往寄托到了《窦娥冤》里窦天章的身上,通过他窦天章成功的肯定和赞许,侧面、间接体现了艺术家受到宗法思想的深刻影响。

    三、从《窦娥冤》看关汉卿对宗法思想的超越

    作者通过对剧本《窦娥冤》的创作表达了这样一个思想:他原以为像窦娥这样一个贞孝两全、对封建传统伦理道德极力信奉和维护的忠诚良民,本应该得到统治者相应的表彰和嘉奖,然而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她这样一个温顺的下层女子却遭受到了最无情、最彻底的毁灭。这样的一个社会,不仅对它的反叛者没有任何包容,甚至还将魔爪伸向了它的顺民。想安分守己做下人,做奴隶都要遭到毁灭。因此关汉卿借窦娥这一形象,向她所在的吃人社会进行了严厉的控诉。可以说,在那样一个时代,作为一个毫无背景的深受宗法思想影响的艺术家能公开表达出自己对封建皇权、封建社会的不满,这无疑是一个对自身,对宗法思想的巨大超越。关汉卿是时代激越的反抗志士,也是时代冷峻的批判者。无论是反抗的高度,还是批判的深度,都体现了封建社会一个仁人志士忧国忧民、与命运作殊死抗争的过程。

    四、结语

    我们在评价艺术作品和艺术家时,是不能绝对超越其所生活的社会背景的。关汉卿生活在元代封建社会,必然要带有那个时代的社会属性,更何况他是一个饱读儒家经典的文人,深受儒家思想和封建伦理道德的浸染,作品中透出这些根深蒂固的思想底蕴正是其本身所无法挥抹去的主流文化意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关汉卿及其作品都无可避免地具有了文化思想判断上的积极性和消极性。但就其敢于向强大的封建社会提出质疑和抗争这点而言,若将其置之于元代那个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来审视,则无疑是具有巨大的积极进步意义的。哲人有言:对于古人,我们不是看他比其后人少做了些什么,而是要看他比其前人多做了些什么。对于关汉卿及其作品也应当如是评价。从这样的唯物史观来看,关汉卿确实称得上是我国最早、最伟大的戏剧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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