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3 1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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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目前已经确立了金融科技三大核心产品矩阵:智能金融、大数据风控和大数据保险。
在具体步骤上,2016年初,网易成立网易金融旗下首个大数据实验室;2016年3月份,网易金融事业部通过旗下的大数据实验室,了国内首份《新中产理财行为分析报告》;2016年5月,网易金融事业部与光大永明人寿在杭州成立大数据保险创新研究室;6月,网易与清华大学交叉信息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领域进行产品创新和研究 合作;6月底,网易金融大数据实验室再次《新中产品质消费分析报告》。
金融科技,对于网易这样的互联网金融巨头而言,就是强化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等多个领域的互联网技术,嫁接IT公司的渠道、技术和用户产品矩阵优势,实现互联网金融业务方面的突破。在这些方面,网易金融目前最大的优势就是网易19年以来在技术、研发和用户数据上的积累,以及集成化产品场景上的匹配。
网易这样的互联网公司,由于起始于游戏、门户、邮箱、移动互联网产品,金融系列服务则会在网易生态内,以电商、游戏、音乐、教育等各种场景化渠道为依托来进行延伸。
我们非常看好金融科技在未来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前景。目前,网易金融正在围绕大数据实验室进行核心技术能力打造,未来将实现金融标准化的技术能力输出,创造一种独特的网易系金融生态。
比如,网易金融正在研发一套基于大数据基础的独有风控模式,形成以大数据和周边技术为代表的金融信用评估体系和场景化的产品开拓模式,6月份与清华金融科技中心的签约内容中也包括了这个产品研发的合作。
自2013年起,我国网络金融迅猛发展,相当低的边际成本占了上风,网络营销工具的使用,使其能够快速充分的达到潜在客户,产品可以快速不断创新,因此很快占领了市场。资金的供求双方能够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经互联网平台来自己实现交易。互联网金融有巨大的数据收集、分析和跟踪能力,可以有效的调查、监管客户的还款意愿及还款实力,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打破了很多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消费者节省了许多时间和成本,还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资源,因此,金融服务更直接,客户基础更广泛。另外,网络金融平台主要是小微企业为客户,使盲区能笼盖了以往金融部门的一部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创新过于快速发展,可是监管方式和手段都还相对落后,导致缺乏信用环境,产业发展环境和金融市场是不完善的。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巨大。
(一)流动性风险
目前,不少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是没有任何资本的,第三方支付加入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着资本限期配错的风险要素,但凡货币市场出现大波动,如债券市场的崩溃,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挤兑,大家纷纷赎回产品,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因此不得不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二)信用风险
因为网上“刷信誉”、“刷评价”的行为依旧存在,会影响网上数据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增多,也容易出现了一些卷款潜逃的事件,而一些互联网平台缺少长时间的数据累积,因此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仍旧存在。
(三)法律风险
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是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律规定对网上交易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明确的,缺乏适当的管理和试行条例,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现行的律法规定尚未明确定位互联网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特别是金融借贷(P2P)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活动的性质并进行有效规范。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操作模式一旦有所变化,会因为“跨界”法律灰色地带,触及“底线”。
(四)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首要的技术风险应该关注电子信息技术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计算机系统死机、破损的磁盘列阵,外部网络数字攻击,还有黑客病毒的破坏等不确定因素都存在这类风险。技术性安全风险在传统的金融中也许只能带来部分的损失,然而在网络金融中则会致使网络全面崩溃。
(五)安全风险
第三方监督保管体系缺失,安全风险就会出现。如今一些互联网借贷平台(P2P)尚未创立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机制,将有大量的投入资金存入账户平台。如果缺乏外部监督管理,就会有挪用资金更甚是卷款跑路的风险存在。此外,当前客户信息数据丢失的许多情况下,交易平台尚未创建在传输、存储、使用、销毁及其他方面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完备机制,增加信息泄漏的风险。
(六)经营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15日
互联网金融是以Web2.0为技术基础的新金融媒介,即互联网渗透到支付(第三方支付)、贷款(P2P)、存款(货币基金)、直接融资(众筹)、投资理财、保险等各个传统金融领域,从而产生的一系列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体现了新技术条件下金融系统社会化分工的新趋势,体现出长尾效应,打造普惠金融新业态;实现金融与社交两大领域的融合,加强了金融服务的人性化、个性化。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发展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但更多的是对传统金融的“改造升级”,两者更多的是合作共赢关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综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线提供金融服务并实现支付清算、投资融资、存款贷款、征信和风险管理等金融功能的金融活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指除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以实现在线服务外的互联网金融部分,他们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差异,一般也不是由传统金融机构提供,往往是金融业务链上的某个节点,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出的新的实现方式。有些学者将传统金融移至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服务称之为“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自商品交易的需求,互联网上商品交换的发展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广义互联网金融发展经历三个时期:
第一阶段为上世纪90年代前中期,主要特点是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建立单项内容网站并提供基础服务,例如证券机构的网上交易,同时出现纯粹以互联网为服务渠道的金融服务机构,如美国的嘉信理财、日本的乐天证券。
第二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独立网络支付的出现为标志,以美国Paypal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以服务互联网商业活动为主要业务模式。他的出现意味着互联网商业模式可以形成闭环,为商业的互联网化提供了基础。我国互联网支付(第三方支付)以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起步入规范发展轨道。
第三个阶段是2000年以后,以Web2.0为基础的P2P借贷和投资众筹等新的融资模式出现为标志,体现一种新的融资样式。这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在金融领域产生的结果,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生业态的肇始。我国互联网金融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迅猛发展,余额宝一经推出引发狂热追捧和社会热议,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开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以互联网为依托重组改造业务模式、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也被纳入政府部门,尤其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技术几乎同步发展,且多点突破,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呈现出异彩纷呈的局面。我们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性质分为基础服务、融资、金融产品交易和衍生服务三大块,其中基础服务包括支付、清算和账户管理,融资包括电商融资、P2P借贷和众筹投资,金融产品交易与衍生服务则包括互联网交易平台、财富管理门户、金融产品超市和各类垂直类网站,以及刚刚起步的网上征信业务。
二、我国证券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
我国证券行业在传统金融领域出现较晚,上世纪80年代以银行证券部、信托投资公司的形式出现雏形,近五年,行业创新不断加速,以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为标志,行业进入创新发展的新阶段。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证券业的定位和功能也从“交易中介”转向现代资产管理。这也是欧美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已经完成的行业转型之路。
由于证券行业产生时间恰逢计算机技术大发展阶段,远较欧美发达国家早进入电子化(无纸化)时期,并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实现网上交易,在金融互联网方面走在金融体系的前列。近两年互联网与证券业的结合也已积极展开,网上开户业务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有多家证券公司全面实施;方正证券、长江证券、齐鲁证券等进驻“淘宝网”,开卖理财咨询产品,提供业务咨询,迈出了证券产品(咨询和资讯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与互联网的合作步伐;光大证券、银河证券等客户保证金已可实现消费支付功能;国金证券与腾讯合作,推出“佣金宝”,不仅实行“万二开户”的超低佣金,还可以为账户保证金余额提供理财服务,实现“保证金增值”。
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丰富了金融业务模式,创造新的盈利增长点,同时推动证券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规模的扩大和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为全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信息整合、分析,全面提高金融效率。互联网技术是一种信息技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将通过数据信息的获取、整合和“云计算”的运用,为证券业带来全新的经营理念、模式,全面提高运行效率。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存储和传输、交换着海量信息,这些信息流的整合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同时,几乎可以提供无限运算能力的“云计算”的出现,则为数据的存储和分析提供了可以方便获得、按需所取的网络服务。互联网金融模式极大地降低成本,使得客户群下沉,扩大了金融服务对象,延伸了用户群链条,实现“长尾效应”,其快捷便利的网络营销和海量的客户群体、更精准的客户分析与定位,可以降低证券机构客户开发和销售成本,并提高营销的有效性,从而提高收益。
证券机构只有因势顺变,尽快做出反应,加快进行技术革新、业务模式调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方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中不落人后或趁机反超,否则,只能失去先机,被时代所淘汰。互联网金融作为外部入侵者,搅动了现有金融格局,倒逼证券行业自我革新和调整,运用和开辟新的盈利模式和业务增长点,以顺应互联网大潮。
三、互联网金融推动证券行业转型升级建议
(一)利用互联网技术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互联网具有的包容、开放、面向大众、客户至上、注重用户体验等思维方式,均为传统金融机构可学习借鉴之处。证券机构应逐渐从以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意识,更注重客户需求和体验,为客户提供更加舒适、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和产品。要着力于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挖掘其个人特点、投资喜好、风险承受力、投资意愿等信息,构建客户行为方式模型,精准定位其投资需求,打造综合。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精准分析与定位,开发和汇集更多的小客户、潜在客户,并根据客户的不同属性,为其提供更契合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二)合作共赢,创新产品与业务模式。证券机构与互联网的融合已经展开,但目前的合作还以拓展销售、推广渠道为主,双方更深层次的合作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才是长远之策。在经纪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采用“客户共享模式”与互联网公司开展深度合作,通过互联网广告和流量导入等方式,与互联网公司进行客户共享,利用互联网企业巨大的用户群和便捷的平台挖掘客户资源,开辟经纪业务新的增长点。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证券机构逐步推出针对客户喜好的套餐服务,实现精准定位。在投行业务方面,证券机构可借助互联网企业所具有的庞大的、具有清晰信用记录的企业数据库,寻找较为可信的项目来源,为企业提供其所需要的专业金融服务。而在业务链条上,证券机构还可以更多地参与互联网企业的上市、融资和企业并购业务;在承销环节,则应针对发行上市制度的注册制改革趋势和我国中小投资者占绝对多数的现实情况,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的客户体验和利益,增加发售成功率;在场外市场业务方面,则可考虑借鉴互联网企业的运行模式,在对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特色金融服务的同时,对企业实施批量化收费。
(三)关注风险,稳健经营。对于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更高风险,证券机构应予以警惕并积极应对。一是加强互联网技术力量,通过完善防火墙等手段,提高对技术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保障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二是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和严格执行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制度、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经营风险。三是保障合规运营,在准入环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满足相关条件,履行相应的审核、许可手续;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运行,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法律底线,杜绝以创新业务形式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将互联网业务等创新业务模式的风险充分告知投资者,严禁对客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的误导性宣传,以保障投资者享有真正的选择权和收益权。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是监管措施还未及时覆盖的新领域、新业务,从业者的自律意识尤显重要,应注重以行业自律方式,弘扬诚信经营意识,惩戒恶性竞争等不当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冯果等.网上证券交易法律监管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
[2]刘田.多部委酝酿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拟按负面清单原则.第一财经日报,2014.3.24.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3
2013年6月诞生的余额宝,以其高于银行存款数倍的收益吸引了众多用户,成为行业热点,于是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互联网金融。实质上,它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1]其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融资、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等服务。这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模式有两个主要特征:1.从多维度获取大数据信息并采用云计算信息处理方式;2.资金供求双方去中介化直接在网上参与交易,产生“金融脱媒”的趋势。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但同时也给传统金融行业带了风险与挑战。当前,互联网金融诸多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大量的空白,监管机构及处理方式还不明确。部分实行股权制的众筹平台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有些甚至已经触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的法律底线。如何在创新与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平衡c,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是监管当局应当考虑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构建了互联网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的博弈模型,力图通过对其支付矩阵的求解,得出有利于监管的些许建议。
一、文献概述
互联网金融在国外发展的比较早,这方面研究的也比较深入。Setsuya Sato and John Hawkins(2001)认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也给监管者带来了挑战。为了避免运作风险,监管者必须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系统评估、系统备份及防火墙建设等。[1]6-7Motoshige Itoh(2001)研究了日本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界限,这种新型的模式可能会导致金融服务行业的结构调整,包括拆分和整合。[1]87 María J Nieto(2001)指出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金融行业监管的传统方法受到了质疑。必须要建立透明的监管机构,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增加市场纪律,以此来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1]96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较少,大多集中在对其发展模式的分析上。谢鹏(2012)把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称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认为这个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监管挑战,冲击着现有的监管体系。牛锋等(2013)通过对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模式和经营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其发展中存在的政府监管缺失、征信体系落后、暗藏洗钱风险和战略定位不明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逐一提出建议确保网贷的健康发展。[2]朱玛(2013)分析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和法律监管,认为目前我国所采取的设立备付金银行的方式虽然控制了沉淀资金的金融风险,却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机会成本,通过对“余额宝”的分析指出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产品创新问题,但并没有提出针对这些创新的监管举措。[3]张松(2013)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形势下,金融业信息化的操作风险、行业间的关联性风险、消费者的信息风险等操作风险的新问题,并依此提出管理建议,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4]朱治豪(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但是其加大了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可能性,带来了市场选择风险、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需要企业和政府共同加强安全体系建设,防范风险。[5]
从前人学者的研究当中,不难发现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经验的总结,单向的针对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建议。但是,由于一方的行动会影响另一方的行动选择,而现有研究忽视了两者间的这种博弈关系。故本文从监管当局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博弈的角度去分析,以给出更为贴切的政策建议。
二、博弈模型建立、求解及分析
前提假设:(1)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的,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2)博弈属于同时博弈,因为每一个参与人在确定自己的策略时并不知道其他参与人选择的策略;(3)存在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对于监管当局有着信息优势,因此监管者要实施监管必须付出成本;(4)监管不力会给监管当局的声誉造成影响,而作为政府机构,声誉是很重要的,应该尽责维护。
在这个博弈中,博弈双方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当局;他们的策略空间分别是:合法经营和违规经营,不监管和监管。假设R代表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经营可获得的收益;L代表违规经营获得的收益,显然L>R;F代表违规经营被监管当局查处后的罚款,令F>L-R;r代表金融企业被查处后正常所获得收益,由于社会舆论的缘故,r
从该博弈的支付矩阵可以看出,如果监管当局选择不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违规经营;如果监管当局选择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合法经营。显然,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存在占优策略。同样,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选择合法经营,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如果互联网金融企业冒险选择违规经营,由于假设监管当局很看重其声誉,因监管不力所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故-W
进一步讨论此博弈的混合策略均衡。假设监管当局不监管的概率是p,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经营的概率是q。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L、r与p呈负相关,F与q呈正相关,而C与q呈负相关。若监管当局想减少监管的概率,即增大P值,就应该设法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L和其因声誉下降后所获得的收入r。若要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提高合法经营的概率,即增大q值,就应该提高因其违规而遭受的罚款F,减小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C。
三、模型的拓展――无限期博弈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监管当局的一次博弈进行拓展,讨论无期限博弈。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策略空间包括合法经营、违规经营、创新经营(在规则内创新,不违反法规)。而监管当局的策略空间依旧是不监管和监管,这里的不监管并不是绝对的放任自由,只是相对的宽松监管。假设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经营所获得的收益为T,令R
比较(1)式和(2)式,尽管前者在第n期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L,但以后各期只能获得更少的收益R,由于是无限期的,故(2)式>(1)式,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最优策略是一直选择创新经营,因而,监管当局的最优策略是不监管。所以(不监管,创新经营)是此无限期博弈的一个纳什均衡策略。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只有取得监管当局的信任,才能避免监管当局过分严格的监管。拥有相对比较宽松的市场,有利于金融创新活动,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
四、结语
任何市场,创新永远走在监管之前。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基于以上分析,在此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1.实施联合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跨行业、跨市场的新领域,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显然无法跟上其创新的步伐。因此,要打破行业监管的藩篱,实行联合监管,并且要促进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的成本。
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违规行为缺乏震慑力,使得违规收益大于违规成本,在企业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容易滋生造假行为。因此,对于违规经营的企业,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例如2013 年11 月,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因规则遵循瑕疵,对一家全美连锁小额贷款公司发出1.9亿美元的巨额罚单。
2.制定准入门槛,明确交易规则
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单纯的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忽视由此带来的潜在危机。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当务之急,要完善资质管理,比如制定门槛,让让资产规模足够大,信用评级足够高的会员入场;并借助技术手段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德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机构,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经过德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的检查和评估,只有获得资质证明才可以进入市场。这种抬升准入门槛方式也是变相的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系数。与此同时,应当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规则,允许公司在规则内创收,由此可减少其违规经营的获利空间。
3.强化市场约束,加强行业自律
尽管政府的监管具有较强的震慑力,但其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违规经营的企业受到惩罚时,往往已经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就需要引入市场约束的力量,优胜劣汰的市场压力会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自我约束,采取合法经营的策略。
由于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广泛性、灵活性的优势,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大有可为。于201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其章程和公约,目的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加入协会的各机构应促进信息披露与共享,防止信誉不佳的借款人游走于各个网贷平台。但商业信息亦是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在商业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寻找平衡点,值得深入研究。
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必须要肯定、扶持和引导;与此同时,应起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促进整个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Monetary and Economic Department. Electronic finance: a new perspective and challenges [G]. Basel: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2001.
[2]牛锋,杨育婷,徐培文.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西南金融,2013(9):20-24.
[3]朱.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权属争议及法律监管[J].武汉金融,2013(12):6-9.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5-0071-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流转、农用水权置换与缺水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研究”(14CJY029)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郑志来(1981-),男,江苏盐城人,盐城师范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盐城金融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金融与资源管理。
引言
互联网金融发展始于美国,1999年Paypal公司将第三方支付与货币基金连接,互联网货币基金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一次出现,2005年Prosper公司首家创设了P2P网络借贷模式以及2009年Kickstarter网站首次成立了众筹股权融资模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跟随于美国,具有一定滞后性,我国互联网金融以第三方支付发展作为雏形,以2013年余额宝和P2P网站兴起引起各方面的极大关注,现在处于互联网金融混战期,模仿美国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在中国扎根,甚至发生变异,其变异的结果还有待考察。互联网金融在具体业务上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还没有显现,因为数据表明传统金融在业务、资产、规模、收入上还是在增长,即使2013年6月推出的余额宝引起银行存款搬家担心的关注,但在数据上并没有体现。16家上市银行2014年中报存款额比2013年中报存款额增加了近8%。但其在理念和模式上对传统金融形成了巨大冲击,各界展开热烈讨论和积极研究,基本达成互联网金融颠覆传统金融盈利模式的共识。互联网金融本质是摆脱金融中介,即金融脱媒,所以传统金融机构应正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脱媒问题。从目前趋势来看,互联网金融脱媒将来最大的应用市场就是中小微企业融资。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基于客户信息、交易大数据从而预测其客户行为,并建立客户征信体系,电商平台、P2P网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以此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本文拟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业态和目前互联网金融研究现状,重点分析互联网金融引起金融脱媒以及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挤占和替代问题,并根据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微企业融资现有模式特点,提出互联网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方向和相关政策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研究现状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时间不长,但发展势头迅猛,呈现了五种业态:第一,第三方支付。其根据是否独立于电商平台和是否具有担保功能,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目前主流支付产品为支付宝、财付通、拉卡拉,占据了90%左右的市场份额,2014年第三季度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规模都超过2万亿,增长空间主要来自于第三方支付与证券、保险、基金等传统金融合作,同比分别增长了419%和6925%。第二,P2P网络贷款平台。截至2014年7月份共有1283家P2P网贷平台在线运营,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测算,2014年P2P网贷交易规模将达5000亿。第三,大数据金融。目前主要是依据电商平台信息和数据,给不同客户相应贷款额度,主要平台有京东金融、蚂蚁金服的阿里贷,其中截至2014年6月份,阿里小微贷累计发放贷款超过2000亿。第四,互联网金融门户。其实质是为传统金融产品提供了互联网平台,并通过搜索和比价等功能,资金供需双方进行选择,互联网金融门户本质上没有参与资金融通,但加剧了传统金融之间的竞争,目前主要有融360、格上理财等。第五,众筹融资平台。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奖励制众筹,借助于社交网络,通过团购和预购方式实现;二是募捐制众筹,强调众筹方的参与性;三是股权制众筹,改变了中小微企业依赖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模式。目前众筹融资平台主要有京东众筹平台“凑份子”、点名时间、众筹网、人人投。
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也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规范的历程。2010年央行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体系,2011年保监会53号文出台《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规范保险、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保险的准入条件、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等,2013年证监会18号文出台《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规范了第三方电商平台备案要求、准入条件、服务责任、信息展示、业务资质等。2013年12月央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2014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得到了国务院批复,这两会成立说明央行监管强调了行业自律作用。2014年3月央行紧急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函》,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等业务,央行出于模式、技术安全考虑第一次收紧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不难看出,完善监管规则和框架,明确监管主体,强调监管协调和交叉监管,发挥行业自律,是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思路。
2互联网金融研究现状。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具有一定滞后性,具体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研究时间不长,2012年才有少量涉及,原因在于2012年之前互联网金融除第三方支付外在我国还没有相关应用和实践。二是目前研究深度不够,理论研究还主要是对实践描述和总结,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影响金融、经济及其未来发展路径等方面缺少实证研究。三是研究领域相对比较集中,主要聚焦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影响等方面。如谢平(2012)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理论上证明了其在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支付方式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方面具有优势,以及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和人人贷两种实践模式。刘澜飚(2013)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目前相对传统金融缺乏监管,业务规模较小,其与传统金融模式不仅是竞争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相互融合。袁博(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带来去中介化、泛金融化和全智能化挑战,传统金融需做好服务功能、渠道和平台模式等方面创新来应对。张健华(2014)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股权融资等方面分别分析目前监管状况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各监管部门出台相应实施细则、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三方面政策建议。宏皓(2014)提出了从政府、互联网行业以及投资者三方面共同合作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并从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监管主体确立、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徐洁(2014)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与小微企业融资协同合作优势,并总结了四种融资双方供需对接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脱媒的影响
1互联网金融引起传统商业银行脱媒及原因分析。传统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基于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相当于中介,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匹配,并从中获取资金存贷款利差。传统商业银行中介功能得以发挥由于信息不对称,及其解决大部分客户资金配置功能,金融脱媒则意味着资金融通绕过了商业银行而直接在供需双方进行匹配,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引起商业银行脱媒,主要在于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长尾客户、大数据预测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互联网金融为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提供信息共享平台,资金需求者信息来源主要有:资金需求者获取融资应主动披露信息,电商平台资金需求者交易信息,以及财税系统、央行征信系统相关信息记录。再由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审核、评价,并建立相应信用体系。资金供给者则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需求者“用脚投票”,丰富其选择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就是营造资金各方信息对称平台,并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信息违规惩罚制度等措施,有效、便捷地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服务。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着长尾问题,在时间序列上传统商业银行无法解决客户的长尾问题,商业银行服务时间选择在上午9点到下午5点,方便了商业银行自身,且具有路径依赖,但这只解决了白天客户相对集中问题,无法解决其他时段有服务需求的长尾客户;在资产序列上传统商业银行无法解决客户的长尾问题,商业银行有限物理网点资源只能针对大客户提供了一对一的VIP服务,而对众多小客户服务、排队等问题无法很好地解决;在碎片化理财上传统商业银行无法做到普惠金融,商业银行只能满足具有一定资金量的客户理财需求,而对贫困、低收入者因商业银行自身交易成本收益等问题无法做到普惠金融。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很好解决传统商业银行无法解决的长尾问题,因为互联网金融服务时间是全覆盖24小时,服务方式不需要面对面,也就不存在客户排队现象。互联网金融真正做到了普惠金融,解决了长尾客户的碎片化理财问题。比如,相对于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起售来说,余额宝理财金额起点为1元。以上分析具体如表1所示。
表1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长尾问题”比较
项目
主体
时间序列资产序列客户理财
传统商业银行AM9―PM5大客户一般5万元起售
互联网金融24小时所有客户1元起售
互联网金融可以针对客户信息、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预测,这种信息的预测不仅解决了资金融通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对资金融通双方未来各种可能进行预测,这是传统商业银行无法做到的,必将有助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融通的定位营销和风险控制。以上三点比较优势,正是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脱媒的关键原因所在。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脱媒的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脱媒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理财产品互联网销售渠道对商业银行代销渠道挤占。根据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目前商业银行代销手续费收入占比为29%左右,扣除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已成为商业银行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保险、基金以及其他理财产品公司绕开商业银行直接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比如线下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成立于2004年,借助于34家银行和87家证券公司销售渠道,截止到2014年9月30日,共募集10839亿元。而2013年6月份上线的余额宝是天弘基金跟阿里巴巴合作,销售渠道通过阿里巴巴支付宝,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余额宝自上市一年来募集资金规模达到57416亿元,用户数量超过1亿。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脱媒产生了实质影响。目前,阿里金融、京东金融、百度金融等互联网公司正与证券、基金、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对传统商业银行代销形成巨大冲击。二是互联网金融中小微贷款对传统商业银行构成补充和替代。传统商业银行发展路径一直遵循粗放型增长方式,过度依赖于大客户,在经济上升期看不出来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一旦经济进入新常态,利率逐步市场化,传统商业银行发展路径极易受到经济波动影响,互联网金融从中小微企业做起,客户分散意味着风险分散,在贷款规模、贷款交易成本、贷款资金成本上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比如传统商业银行中,做民营企业的民生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中小微企业贷款户均贷款规模大概在180万左右,贷款平均交易成本为2000元左右,贷款违约率在087%左右,申请时间和流程半个月至一个月左右,贷款资金成本即年化利率为18%;而互联网金融阿里小贷户均贷款规模大概在56万左右,更能普惠到每个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交易成本不足3元,贷款违约率在056%左右,线上申请到获批交由网上完成,申请时间不足5分钟,贷款资金成本即年化利率为8%左右,具体如表2所示。三是互联网金融消费信贷对传统商业银行形成挑战。互联网金融依据客户在电商平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综合评定每位消费者信用额度,并对其授信,即虚拟信用卡业务。虚拟信用卡对传统商业银行冲击在于其起点低,授信额度可以低至100元,能够普惠到每位潜在消费者,而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设置许多条件,授信额度普遍在5万元以上,虚拟信用卡发行成本相比传统商业银行要低很多,因为其基于电商平台大数据进行授信,发行成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传统商业信用卡发行要通过营销、审核、面签等过程,每张信用卡发行成本较高。同时,虚拟信用卡跟电商平台相结合其消费具有粘性,从而虚拟信用卡应用率、渗透率比信用卡更广,这是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无法做到的。2014年央行虽紧急暂停互联网金融的虚拟信用卡业务,但并没有叫停,待解决了模式和技术安全问题,其广泛应用前景和巨大市场空间必将对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深远影响。四是第三方支付对传统商业银行结算收入挤占。根据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目前商业银行结算清算手续费收入占比将近79%,扣除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已成为商业银行最重要收入来源。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模式不断创新,涉及到福利管理、差旅管理、资金归集、代扣保险费、垫付式“流水贷”等方面,并渗透到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正不断蚕食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4)》显示,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市场规模达到16万亿,增长了43%。第三方支付跟传统商业银行相比有两个比较优势:一是支付便捷,同一个平台界面管理不同银行多个账户;二是第三方支付成本更低,比如建行转账成本为转账金额的1%,手机转账2折优惠,支付宝转账仅为金额的01%,手机转账免费。2014年“双十一”传统商业银行网银支付比例不足10%。从中不难看出,第三方支付对传统商业银行结算收入、结算费率产生挤占影响。
表2民生银行与阿里贷中小微企业贷款指标比较
类别
主体
户均贷款贷款交
易成本贷款
违约率贷款资
金成本贷款获
批时长
民生银行180万元2000元087%18%15-30天
阿里贷56万元3元056%8%5分钟
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中小微企业融资路径分析
这里主要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针对互联网金融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其路径进行优化和修正。
1P2P网贷平台路径选择。目前P2P网贷平台依据其审核流程大体分成两种模式:一种是纯线上模式。P2P网贷平台只起网络贷款中介作用,负责制定贷款交易规则,并提供贷款交易平台,从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的开发、资金需求者贷款申请、信用审核、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合同签订到贷款催收等所有业务完全通过线上完成,其难点在于资金需求者的信用审核。这就需要借助于全国十几家权威的数据中心,包括公安部身份证信息查询中心、财税局、工商局、法院等,借款人需先通过上述数据中心认证,核准其身份信息,再结合借款人的网络社交圈数据等碎片化信息进行模型分析,目前规模最大的拍拍贷就是纯线上模式。一种是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即通过线上筹集资金、线下通过业务员或门店进行线下信息、信用审核,对资金需求者进行风控,并达到开发资金需求者的布局,线下模式一般提供本息担保,目前规模较大平台有钱多多、陆金所、翼龙贷等。目前在这两种模式基础上又出现了第三种模式,即债权转让模式。P2P网贷平台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由第三方先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资金提供者,债权转让模式兴起原因在于主动地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资金供需双方匹配,从而有利于规模化经营。
P2P网贷平台纯线上模式在中国市场占有率不足2%,根源在于我国大数据挖掘技术不够、征信体系和信用惩罚机制不健全,所以发展产生困境。线上线下相结合以及债权转让模式市场占有率很高,但其违背了点对点撮合本质,在缺乏监管情况下,P2P网贷平台变成资金池,资金和期限存在错配,相当于准银行角色。综上所述,P2P网贷平台发展路径为“搭建全国征信平台+P2P网贷互联平台+P2P网贷信息交易平台”,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积攒的客户信息和交易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来进行风险定价,并通过线下跟借贷相关信息部门进行实证来搭建全国征信平台,以及将所有P2P网贷平台资金供需双方的信息实行共享,从而搭建一个全国性借贷记录P2P网贷互联平台,在全国征信平台和P2P网贷互联平台基础上P2P网贷的发展方向只是提供资金供需双方信息,不提供担保的信息交易平台。 以上分析,具体如图1所示。
图1P2P网贷信息交易平台发展路径
2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是目前继奖励制和募捐制众筹之后兴起的一种众筹模式,由于其具有宣传优势、价值发现功能、融资成本低以及筹资快等比较优势,对中小微企业融资产生深远的影响,据《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目前国内已有15家股权众筹平台,募集资金仅为156亿,其中原始会共募集12亿。报告显示中小微企业股权众筹资金需求为204亿,也就是说资金提供者占资金需求量比例不足8%。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会议明确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为股权众筹融资平台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契机。
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关键是解决好中小微企业、投资者、平台和政府四者之间关系。中小微企业前期项目路演推介,政府需大力培育专业投融资人才给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众筹指导和服务,参与股权众筹投资者市场需要政府培育,政府应在政策上积极引导。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做好投资者与中小微企业沟通,打通了双方投融资线上线下两个平台,做好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桥梁的对接功能,尤其对项目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机制做好规划。投资人,尤其是领投人作用是股权众筹有效运行的关键,《2014年中国众筹模式上半年运行统计分析报告》显示,现在的缺口是投资人,应成立代表所有投资人的合伙公司,由合伙公司持有中小微企业股权,其领投人作为执行合伙人进入到中小微企业决策层。除此之外,应建立好第三方托管、信息披露和领投人制度。股权众筹资金应由第三方进行托管,中小微企业具有资金调配权,但同时应有相应的监管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中小微企业应做好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项目进展报告书,及时披露企业情况。领投人制度,主要是领投人选择上要合理,应为相关领域专家,具备胜任所投企业相关要求。以上分析具体如图2所示。
图2股权众筹融资模式构建框架
3大数据金融平台。未来大数据金融平台发展思路就是“平台+数据+金融”模式,平台可以依托第三方支付平台、社交平台和电商平台,目前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阿里贷就是依托阿里巴巴电商平台。平台公司通过客户较长时间里累积的信息和交易数据,并借助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技术对其数据进行深层次专业化的挖掘、分析和预测。有了平台和数据,平台公司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自己做大数据金融平台。一种以阿里贷为代表,阿里贷主要做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订单贷款周期为7到30天,信用贷款一般为3到6个月,贷款周转率虽快,但会受制于资金压力,规模很难迅速做大,目前阿里贷规模在150亿。一种以京东金融为代表,依托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其对上下游企业现金流、进销存、合同订单等信息的掌控,依托自有资金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针对消费者可以做虚拟信用卡业务,其市场容量和平台粘性,具有广阔市场空间。针对供应商,可以依据中小企业的订单、应收账款、存货、信用等发放贷款。但同样也面临着资金压力,规模很难做大。综上所述,自己做大数据金融平台,需解决好资金来源,拓展多元化融资途径,寻找机构投资者、传统商业银行以及获取民营银行牌照。2014年3月已有阿里巴巴和腾讯两个平台获得民营银行牌照,阿里巴巴可以做小存小贷业务,腾讯可以做大存小贷业务。二是不参与互联网金融,而是将自己定位于金融服务数据提供商。也就是大数据金融平台由平台数据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提供商进行合作,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共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做好处在于资金充分,政策限制和壁垒少,有利于大数据金融平台规模迅速做大。以上分析具体如图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