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6 1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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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城市是在中国传统园林和现代园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城市发展,适应城市需要,顺应当代人的需要,以整个城市辖区为载体,以实现整个城市辖区的园林化和建设国家园林城市为目的的一种新型园林。它的总目标是“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城中有乡,郊区有镇,城镇有森林,林中有城镇,总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共同提高。
一、城市绿化建设应遵循生态、景观、和经济三个原则。
城市绿化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要真正提高一个城市的绿化水平,营造出一个宜人的居住环境,在绿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坚持生态,景观,经济三个原则。
二、科学的搞好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根据国家绿地规划要求,借鉴国外城市绿化成功经验,改变过去那种用绿化点缀城市,见缝插针、小打小闹的城市绿化模式,着重于整体城市大环境建设和整体规划,在结合大规模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同时,同步进行高质量,高标准的园林城市。
1、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塑造城市景观特色。
2、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3、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4、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5、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6、设计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大力搞好创新。
三、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
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
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四、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研的投入。
1.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吸收应用管理科学的新成果,改变园林绿化事业的落后面貌。
2.加强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遗传育种的研究。培育具有特性和抗性的园林植物新品种。实行以植物材料为主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技术政策。
3.加强濒危、珍稀动、植物种的异地保护、繁育、研究,为保护物种多样性做出贡献。
4.针对园林设计、施工、植保、养护、管理、测试监控、专用机械等方面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同时加强园林绿化科技情报工作,开展国内外横向交流,引进先进的园林绿化技术和植物品种。
5.利用自身一切条件和手段加强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成果和各项园林绿化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社会维护生存环境、自然生态,园林绿化的意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
五、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园林管理的科研工作
园林城市的成败得失,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人才的有无和多少,因此要把人才培养工作当作一项根本大事来抓,根据全社会的需要,采取多渠道多方设法加大培养力度。加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的政治思想工作和岗位技术、职业道德的教育,有计划、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育种、植保、环卫、室外高空作业等工种职工的劳保福利应享受专业队伍的同等待遇。
推进城市绿化科研工作,重点是加强以植物为主的生物多样性的资源调查,建立信息化数据库系统,合理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适当选择移地保护对象,并加强对乡土植物的研究和园林引种培育工作,促进城市绿化建设中合理引入地带性植被群落,达到促进城市绿化自维持、减少建设养护成本的目的。
六、规范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监督机制,增加管理透明度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管理体制,并根据部门职能的调整,在配合城市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加强对绿化用地审批、审查的监督管理,确保绿化用地的物质空间,协调好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作与监督关系,并建立完善的批前监督、批后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稳定的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以评估绿化建设情况,达到对绿化规划实施管理进行监督的目的。
七、要把发动群众参与园林绿化和加强法制相结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
(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
(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
(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绿地。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与行政处罚相分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根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计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宽度的25%。
第九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加盖“城市绿化规划审批专用章”,未办理建设工程绿化规划手续的,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投标,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和逾期未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城市开发建设中,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标准预留绿地,少留或不留的,低于标准部分应按当地绿地建设平均费用标准,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纳绿化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以资代劳费,用于城区绿化。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须将绿化工程列入基建规划,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包括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投资,投资比例为土建工程总造价的4%—6%,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将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存入银行专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园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其设计方案应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园林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造景为辅,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公共绿地绿化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十五条城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企业和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应培育适于当地生长的优良植物品种,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圃地面积应占建成区总面积的2%以上。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属于全民所有;机关、团体、驻军、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区专用绿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于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健全日常管护、防火等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绿化植物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按下列分工实施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园、广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花坛由园林管理机构负责;
(二)住宅小区绿地由房产物业机构负责管理;
(三)机关、团体、驻军、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含自管职工宿舍区)区域内的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内一切树木(不论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砍伐、移植。确因建筑施工、枯死危险、换代更新等需要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制镇一次性砍伐、移植30株以上的,报所在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市区、县级市、所在地的镇一次性砍伐、移植50株以上的,报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一次性砍伐、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报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凡因建设工程、管线工程和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等原因,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按规定交纳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规划确定的绿地和现有绿地,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改作他用。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调整城市规划、改变绿地用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园林绿地内损毁树木、花草、绿化设施,严禁挖砂、采石、取土、毁林、捕杀动物、堆积物质、排放污物等。
第二十六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好园林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预防、预报和防治工作。对引进或调出的苗木、花卉、种子,必须按《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苗木、花卉、种子不准引进或调出。
第二十九条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园林绿化建设的义务和保护园林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与沿街路和沿绿化带的单位、商业门点业主建立园林绿化保护责任制。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砍伐或损坏树木花草价值的20%—50%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公民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五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所建设的园林绿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乔木、灌木、草本、藤本植物构成的群落,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具有不同生态特性的植物能各得其所,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土地、养分、水分等,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最高层次的体现,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者一定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防治,保证城市环境质量。
一、城市园林中有害生物的现状
号称松树“癌症”的松材线虫在广东、江苏、浙江、安徽、山东等地每天都有新的疫点发生,其蔓延之势已覆盖了我国5亿多亩森林。危害100多种植物的美国白蛾在辽宁、山东、河北、天津等地并未“扑灭”,而且新疫点频频出现,现对北京已成包围之势,正在敲响北京的大门。国槐的蛀干害虫锈色粒肩天牛,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一直以河南、山东南部为根据地,局部为害国槐、栾树,九十年代中期向东、西、北三个方向出击,成为蛀干害虫的优势种,如今已成为北京市树“国槐”新的重要蛀虫。从未过长江的北方蛀虫臭椿沟眶象,在本世纪初,跟随寄主千头椿大举入侵上海市,形成严重危害。日本松干蚧是一种毁灭性害虫,遍及华东各省,如今又向东北扩散,吉林省1994年首次发现受其侵害,至2002年发生面积已达27万亩,成灾面积13.5万亩,4万亩松林在虫口下濒死或枯死。杉树、柏树的重要蛀干害虫双条杉天牛向北已蔓延到沈阳,大有向东北扩散之势。光肩星天牛的危害面积已达50万公顷。青杨虎天牛在黑龙江哈尔滨周边地区再度暴发成灾。蔗扁蛾是我国新发现的一种鳞翅目钻蛀性害虫,危害香蕉、甘蔗等经济作物,防治难度较大,如今已遍及华东、华中、华北、西南、东北等各地城市园林,危害植物达22科之多,除巴西木、发财树、绿萝、一品红、棕竹、鹅掌柴外,全国各地尤其是城市园林许多木本、草本花卉被其侵害。杨树烂皮病1999年春在东北全部及华北、内蒙古部分地区流行,被害致死柳、杨等绿化树木近15万株。松枯梢病在山西、陕西、辽宁大发生,大连沿海地区的大片黑松患病死亡。银杏大蚕蛾仅在陕西就发生2万公顷,东亚飞蝗在西北、华北再度暴发成灾。2003年春,长春市因冻害死亡杨、柳树2万余株,由冻害引发病害,严重染病的树木3万多株。原产南美的水葫芦,学名凤眼莲,作为畜禽饲料、观赏和净化水质的植物被引入并推广种植,后逸为野生,以极快的无性繁殖,形成单一的优势群落。在云南已成“喧客夺主”的心腹之患,占据了滇池10平方公里的水域,破坏当地水生植物和水生动物,堵塞交通,给渔业和旅游业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生物间生态平衡。
二、当前城市绿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绿化格局的调整改变了原有有害生物的结构
园林植物是城市建筑物、道路之间互相联系并使之成为一体的纽带。国外园林风格不断传入我国,植物配置和种植方式更加多变,如疏林草地、规则绿化等,打破了我国传统园林格局。园林植物种类、数量以及绿化面积大幅度增加,改变了城市中原有有害生物的种类、结构和危害。如今,蛀干害虫、“五小害虫”(蚜、螨、蚧、粉虱、蓟马)和生态性植干病害成为城市园林植物的主要病虫害。
2.2绿化植物的不合理配置为病虫害的发生提供了先决条件
害虫与寄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了协同进化关系,可以说植物一栽下去就决定了病虫害的发生程度,不合理的种植结构是病虫害严重发生的源头。
2.3园林植物检疫环节薄弱,外来病虫猖獗
随着国际间植物交流的频繁,侵入型害虫不断传入我国,而我们当地天敌尚不能马上跟踪适应,这些自然控制因素的丧失使侵入型害虫比我国本地害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严重危害100余种花卉植物的毁灭性食叶害虫美洲斑潜蝇和前面提到的蔗扁蛾就是近年从国外传入的,并在短短两年时间就遍及我国22个省区。
2.4城市生态恶化为病虫害的发生开启了方便之门
城市环境是由人工建造起来的特殊生态系统,地上部分往往是空气污染严重、光照条件不佳、人为破坏频发;地下部分往往是土壤坚实、透气性差、土质低劣、缺肥少水、生长空间狭窄,这些直接导致了有害生物的大发生。当某种生态因子达到灾变程度,养护管理又长期相当不力时,生态平衡将被打破,园林植物病虫害就暴发成灾,发展成为自然生物灾害。
2.5气候异常促使城市园林病虫害大发生
在城市恶劣的生态环境下,园林植物生长势极弱,这时气候方面的因素则变成决定性影响因子。1999年柳树烂皮病大发生,国家林业局专家组确定为灾变性气候引起。2003年春长春大量树木死亡也是由灾变性气候引起。
三、防治的对策:
3.1加强抗性植物品种的选育及应用
植物材料的选择应以植物区系分布规律为理论基础,以乡土树种为重点,以适应城市生态环境,如抗干旱,耗水少,耐瘠薄和土实,抗污染,抗冻害,抗病虫,耐粗放管理等7个方面为树种选择的首要标准。
3.2加强养护管理,减少有害生物的发生
加强养护管理就是人为地调整适合目的植物生长,而不适合有害生物生长的环境条件,使目的植物能健康、茁壮地生长,有害生物很难侵入,也不能大量繁殖,对目的植物构成威胁。从根本上解决植物衰退病这一难题。
3.3从规划设计着手,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从尊重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出发进行园林规划设计,遵循生物共生、循环、竞争的原则,以乔木为主,实行乔、灌、藤、花、草多种植物合理混配的林荫型绿化,造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园林植物群落,形成一个多品种、多层次、互促共存、遮阴效果好的复层种植结构。北方冬季景观随季节的更替而发生变化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大可不必一味追求完美的绿色,去与自然规律进行无谓的抗争。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国越来越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面积逐渐扩大,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模式也需要不断改进与提升。当前,社会环境保护的主要产业结构类型表现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为了提高园林绿化整体质量水平,采用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模式是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1]。
1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的重要性
1.1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要想使城市取得良好的发展成果,对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十分必要。经济支持是园林绿化建设的首要条件。在市场经济管理体制下,城市应提高这方面的要求,保障园林绿化良好发展,使园林绿化经济运作体系更加高效、科学。
1.2为城市绿化提供环境支持
要想推动城市园林建设可持续发展,将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绿化、环境美化过程中,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提供了有效的环境支持,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城市良好发展[2]。
1.3为园林优化重组提供保障
在园林优化重组过程中,将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工作做好具有重要作用。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在一定的市场规范运作条件下,能够更好地推动城市园林协调发展,使园林建设发展空间更加宽广。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工作的落实能够在园林优化重组期间发挥重要作用,使城市园林建设取得良好成果,使园林建设有更大的发展前景。
2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措施
2.1重视城市园林绿化权益
资金支持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具有显著作用,城市园林绿化有关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园林绿化的权益化发展,推动城市园林建设进程。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采取有效的策略,使园林绿化建设投资者得到经济回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二是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化,提升园林绿化层次。园林绿化层次包含以下内容。①稳定的园林绿化建设投资来源,是保证园林建设顺利开展的首要条件。②受益者的对等性。不论哪一方进行投资,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收益,由此才能更持久地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③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而将园林建设的经济成本从外部转化为内部,基于投资者的利益驱动性,充分调动城市绿化建设的自觉性[3]。
2.2落实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制度化
要想更好地落实经济管理制度化,应从宏观角度出发,对城市发展的基本要求进行充分了解,在此基础上展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推动城市发展。保障资金的使用价值是城市经济管理制度化的主要作用。为了保障经济管理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证经济运营管理模式的合理性,这样才能保持整个管理的持久性。其次,推进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制度化,同时充分发挥园林经济管理的调控和监督作用。再次,对于新兴的园林绿化产业机构来说,应提高市场管理规范标准,强化监管机制,以有效保障园林绿化工作[4]。
2.3充分体现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的责任及其公益性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很多城市在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中,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双重管理模式下,对城市园林绿化经济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模式极易导致“权力寻租”的问题,将直接影响园林绿化建设的整体质量。与此同时,园林绿化建设并没有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发挥出来。在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应将经济管理的职责、公益性充分体现出来,将园林绿化经济管理的经营权、所有权有效分离,使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3优化园林绿化管理模式的策略
3.1重视经济支持
经济支持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要想使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经济支持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同时,要想使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良好成果,加强对园林绿化经济效益的重视十分重要,能够使环境投资者获得更大的利益,达到刺激投资积极性和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的目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想使城市园林建设质量得到提升,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是一个重要部分。二是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的利益互惠,充分体现投资者、受益人的作用。三是加强对园林发展可持续性的重视,鼓励投资者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城市园林绿化是一项重要的工程,城市园林是一种公共资源。应该让全体公众认识到环境效益带来的好处,使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美好的城市环境,这样才能实现环境效益最大化[6]。
3.2维护“绿线”
要想使城市园林绿化取得良好成果,加强维护“绿线”是关键。“绿线”是落实绿色前瞻性措施的警戒线。相比制定“绿线”,维护“绿线”更加重要。因此,应遵循“绿线”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事,切实维护“绿线”。绿色城市建设是新时代关注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遵循“绿线”原则,落实好土地转让、土地借用、房屋拆建等工作,尽可能避免环境污染。否则需要花费更多资金修复环境,会消耗更多资源。
3.3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推动绿色发展
城市绿化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包括城乡、郊区。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应采取绿化、生产相结合的策略,应用多种经营模式。人类生存与繁荣的有效手段之一是绿色发展。农业生产者应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现绿色发展。
3.4推动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法制化
在城市绿化系统中,花草树木是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落实好绿地、树木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化效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即使是林场主,也不允许损坏树木,因此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需要在立法上下工夫。当前,我国绿化事业越来越成熟,在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时,需要将绿地与树木的养护管理作为重点内容,明确养护质量标准,以此更好地实现标准化养护目标。另外,需要建立绿色维护企业,加强发展绿色维护市场,实施集约化管理,进而为绿色建设提供养护服务[7]。
3.5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经济原则制度化
城市园林绿化的经济原则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城市发展效果,需要加强对这方面的重视,注重城市绿化。要想使城市园林绿化经济效益得以提升,明确资金使用是不可忽视的环节。形成有效的运作模式是城市园林绿化经济原则制度化的体现,最公平、最持久的管理就是依法开展园林绿化经济管理。发挥监督和监管的全部功能,美化城市。从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情况来看,加强城市经济制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应该对市场经济法律进行完善,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8]。
3.6发挥政府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城市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应将政府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发挥出来。另外,还需要对园林资金运作进行严格监管。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经济是园林发展的基础。政府应严格控制及管理资金,提高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整体水平[9]。
4结束语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将自身的主导作用发挥出来,将市场化经济管理方式应用于实际中,使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水平得到提升,为广大市民创建更优的园林绿化环境。
参考文献:
[1]冯涛,张明泽.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模式探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7(17):176-177.
[2]沈江滨.对城市园林绿化经济管理模式的探讨[J].海峡科技与产业,2017(7):200-201.
[3]袁云娟.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园艺,2020,43(20):19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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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园林绿化的作用
城市园林绿化是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城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均具有促进作用,能够有效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由于城市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特征,园林绿化能够更好地发挥城市自然资源的环境效益,并且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交往观赏的良好空间。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城市园林绿化可避免土壤侵蚀,起到涵养水源、调节温度等作用,减少声、光、水、土壤污染。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城市园林绿化能够在绿化城市环境的同时予以美化,更好地体现城市的自然美和文化美,在促进居民身体健康的同时缓解其精神压力,提高城市居民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
2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的现状
现代城市建设发展越来越快,如何在日新月异的建设过程中体现出城市的生态美与文化美,是园林工作者不懈追求的目标。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是关乎环境保护、百姓民生的重要工作,在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要做好栽种、灌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以更好地发挥城市广场的作用。
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重视,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园林绿化等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然而就目前来看,对于城市广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城市广场功能的发挥。首先,园林绿化意识仍就不高,虽然城市政府、居民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给予了重视,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措施,然而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状况,对广场绿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过于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次,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体制不够先进,存在工作效率低、职能不清等问题,管理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管理经费短缺,现行的广场绿化管理定额未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导致管理经费难以支持绿化管理的需要,制约了广场管理质量的提高。最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方面广场管理人员对绿化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社会对绿化广场的建设未能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
3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的措施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的科学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集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具体来讲,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3.1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场管理人员和城市居民的绿化意识
城市广场的绿化管理是与每位城市居民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工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社会机构加强绿化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号召广大市民加入到城市绿化建设之中,以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城市广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从人文、生态、社会等角度展开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手段上可以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同时,依靠网络工具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3.2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的科学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离不开管理制度的保障,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广场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改革,注重管理实效,创新管理途径。引入内部竞争机制,施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结合,推行定额养护管理,科学调整管理经费,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影响广场绿化建设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以打击这一不良现象。
3.3广泛地进行宣传教育、丰富社会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