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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污染及其综合治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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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境污染及其综合治理

篇1

我国是全球矿业大国之一,现有各类矿山约15万个,个体采矿点约10万个,矿业城市300多个,矿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矿业开发总规模居世界第3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

1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

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不仅产生大量三废,而且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

1.1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矿山的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

1.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无论是地下矿还是露天开采,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1.3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1.4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1.5生物多样性损失。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2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因素的影响

2.1对工作量的影响。矿区具有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存着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周边矿区在受到各种开采活动以及区域范围内地质构造等多方面的影响,矿区的各个安全台的边缘存在较为明显的缝隙;边坡的角度远大于岩层的倾斜角度,随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隐患,矿区开采区域内的底边的边缘沿着斜坡呈现较为复杂的节理性发育特点,岩层破碎情况严重,在安全平台之上可以见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岩石存在,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增加了难度,给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2.2对治理内容的影响。矿区的地质构造被严重打破,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频率,矿山开采原就是一种对山体岩层的破坏行为,开采作业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矿区边缘岩体内所原有的应力及平衡状态,造成次生应力场的形成,在次生应力场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矿山的边坡岩体出现变形,使岩体失去最初的稳定性,导致崩落、倾倒坍塌、滑落等现象的发生,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在巨大内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对其他看似相距遥远而无关的区域带来较大的地质灾害,甚至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工程的部署开展造成较大的危害。

2.3对治理目标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在矿区发展起循环经济,建立起绿色的矿业;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可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对矿山的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恢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被破坏地质构造,实施矿山及周边区域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控。对矿区内的采空区的边坡,以及安全台等岩体滑落类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有效的减少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在对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落实保护措施之后,适当的种植草和树木等植被,使矿山的地质环境尽快的恢复至良好的状态。

2.4对治理时间的影响。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构造严重破坏,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较为严重,甚至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中给相关人员和工程落实造成较大的危害,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切实的提高和重视,也就是在各种开采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以地质结构等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开采活动开始之前要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评估,调整防护措施,将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恢复质量工程的开展中将地质破坏严重部位的恢复治理订立为重点恢复内容,减少地质破坏因恢复治理不善引发的次生灾害。

3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

3.1坚持以人为本。矿山的环境破坏生态恢复最终目的是避免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让人们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3.2坚持综合治理。在生态恢复治理过程中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措施开展生态治理。

3.3坚持因地制宜。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在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3.4坚持多措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工程措施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4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相应措施

4.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治理矿山环境。大力提倡清洁的投入,注重绿色科技在环保和资源开发中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2加强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恢复从源头上放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矿业模式。同时采取相应的矿山环境修复技术,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4.3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各类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4.4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

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5 结束语

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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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康海成.矿山水土流失特点与防治措施.中国水土保持,2011,8:

[4] 吴建国;聂忠斌;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问题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10期

篇2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233-1

1概论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就是评估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等手段使矿山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这是一个涉及矿山地质、矿产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岩土设计、结构设计、绿化设计等多学科的工程,目的是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和矿山生态恢复提供依据。

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资料的搜集可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现状调查可以查明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从而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料搜集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资料搜集,应该包括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矿山资料、矿山设计资料、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资料等。

2.1地质资料主要包括:矿区普查地质报告、矿区勘探地质报告。

(1)通过这些地质资料可以了解矿区所处行政区地理位置、地理坐标;周围交通及基础设施、城镇乡村;气象、水文;地形地貌(主要是所处地貌单元,地貌形态特征,特别是与矿山工程有关的微地貌特征以及周围可开发利用的地貌景观资源);土地类型及植被情况。

(2)可以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层岩性和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

(3)可以详细了解矿区地层层序、厚度、岩性、产状、相互接触关系,含矿岩系中的含矿层位及其走向、倾向,矿层(体)产状、形态特征及空间分布,岩浆岩的种类、规模、分布范围,特别是成矿后期对矿体(层)和围岩造成破坏的岩浆岩以及与成矿变质作用和围岩蚀变有关的变质岩类型、特征、分布情况。

(4)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质构造的分布发育、特征;

(5)详细阐明评估区基本构造形态,褶皱、断裂破碎带的性质、特征、产状、规模、分布情况与矿山工程场地的关系,重点是活动断裂。

(6)工程地质方面包括:岩土体结构类型及特征,矿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定性;构造破碎带及小构造发育分布情况,重点是切穿矿床破坏围岩稳定性的断裂;软弱岩层及软弱夹层的岩性、厚度、层位、分布;矿床围岩蚀变带分布、种类、特征(与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中,矿床与围岩之间常分布有宽度不一的蚀变带,是影响围岩稳定性的薄弱带);风化带厚度、风化程度、分布,随地形的起伏变化;构造破碎带、围岩蚀变带、风化裂隙带三带组合关系;残积层岩性、厚度,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厚度变化及特殊土发育分布特征;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各类采矿工程及矿山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

2.2水文资料主要是指矿区的水文地质报告。

该报告可以明确阐述评估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水文地质结构特征,矿层(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的位置,矿层(体)顶底板围岩隔水性(岩性、厚度、稳定性),矿床的进水与隔水(阻水)边界条件,补、径、排条件和充水条件,老窿、老硐和岩溶裂隙的充填情况,断裂构造与破碎带的含水性、导水性,地表水体分布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2.3矿山资料包括:矿山专题性地质资料与生产科研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评述矿山勘查阶段、设计阶段、生产阶段完成的矿山地质工作成果及工作程度。

2.4矿山设计资料主要: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发规划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通过这些资料的收集,可以了解

(1)矿山类型,矿区范围与面积(矿区面积是指矿界范围之内在地形图上投影的平面面积),矿山建设规模。工矿企业的分布;土地类型及土地利用等。

(2)矿山开发历史与现状

建矿时间、矿山开发进程阶段(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状况,开采区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平)、实际生产能力,采空区(范围、面积、累积厚度、多矿层结构及埋深),矿山闭坑年限。

矿山开采工程类型、规模、布局,包括露天采场境界和地下采区、选矿厂、尾矿库(坝)、排土石场、尾矿输运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建议运输矿路、供水工程、炸药库、工业场地(管理区)、生活区等。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首采区,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区工程要素,开拓运输系统及外部运输,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流程,矿山废渣、废水、粉尘的排放处理方式方法,矿山生产服务年限。

2.5环境资料主要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

阐述本矿山开发和周围矿山开发及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公路建设、城镇建设、农田建设、抽取地下水)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曾发生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3矿山环境现状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指建矿以来,在矿业活动及其它人为、自然因素影响下,已发生和现存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含地质灾害)。主要包括:

3.1矿山土地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工程建设及工程活动压占损坏土地情况。

3.2地貌景观调查

破坏地貌景观(海拔高程、相对高差、采坑、弃渣)、植被和土壤环境污染(包括范围、面积、类型、程度、危害等)。

3.3矿山水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开发对地下水均衡系统影响破坏(地下水位、水量变化、水质污染)和地表水影响(河、渠、湖、水库水量变化和水质污染),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影响程度评估。弃渣中矿石化学成分。

3.4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5综合分析:通过现状调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工作总结

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可以确定评估范围,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进一步确定评估级别,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篇3

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内蒙古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这些问题造成了对矿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和健康的危害,侵害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根据一般的认识,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但是都以污染和破坏环境为中介或前提。“侵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因而环境侵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民法范畴。但是环境侵权和一般的民事侵权在侵权主体、客体、行为以及侵害后果上都有不同之处。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立法规定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时,除了采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救济方式以外,还必须专门制定或“修正”其救济形式。

二.现行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研究

(一)各国现行主要环境侵权救济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救济的渠道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来处理环境侵权诉讼问题。以美国《清洁空气法》(CAA)为例,该法在第304条a款中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任何人,指控其已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或是环境保护局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或者环保局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一旦环境侵权纠纷发生,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其有着多层次、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这些方式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另一类是借助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进行私力救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等。环境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方式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一般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及时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打击侵权加害人,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最终达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了法律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尽管在环境实体法律方面做出了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的特殊法律规范,但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在救济途径和方式上并没有根本的不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的科学性很强,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极为不利。这就要求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法规范来保障,否则,实体法对受害人及其环境权益所提供的保护就难以实现。

三.内蒙古矿产开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从制度上保证、措施上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出台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二、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第三、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篇4

矿区环境是指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对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治理。

一、抚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概况

抚顺煤田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2-2.5公里,面积约36平方公里,始采于1901年,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抚顺煤田由多个矿井、坑组成,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井工矿有老虎台矿、龙凤矿、胜利矿、西露天深部井,露天矿有西露天矿和东露天矿。抚顺矿区煤炭开采所引发的环境灾害主要包括井工采煤沉陷区、露天采煤边坡变形区和剥离物排土场三种类型,总面积达40.2平方公里,占抚顺建成区总面积的33%。目前抚顺矿区环境灾害主要表现在:地表沉陷、边坡滑移、地表开裂、矿震、空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给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抚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矿区环境得到逐步治理。对采沉区企业、居民进行搬迁;对西露天矿北帮西区边坡进行综合治理;编制了《抚顺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与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了“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西舍场土地复垦项目、西露天矿北帮和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项目、抚顺浑河及其支流防汛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

从抚顺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来看,矿区环境治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对我国矿山开采和环境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目前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采煤企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时有发生,因而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抚顺为例,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虽然在矿山灾害治理、农民补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个灾区的居民搬迁、企业搬迁、农民土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的治理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第二,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应该承担的因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项目中。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煤矿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尽管也考虑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分类别地制定了标准,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制度性煤炭成本缺失,导致煤矿企业成本外部化,没有形成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法规,不同程度地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一些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还不全面,已有的政策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

第四,在矿区环境治理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在治理过程中,搬迁补偿费用高,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仅靠当地政府与企业投资难以完成,需要国家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有停产井工煤矿开采造成的稳沉区,也有继续开采煤矿造成的非稳沉区;既有即将闭坑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也有恢复开采露天煤矿产生的新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既有地面沉陷区频繁的矿震,也有地下贯穿城市的地质断裂带隐患。

三、德国采煤矿区的环境治理经验

德国在矿区环境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高度重视矿区的治理问题,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150亿欧元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政府运作机制。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出资组建专业化治理公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项目进行控制,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二是实行公司运作模式。由专业治理公司承办项目,负责规划制定与申报、项目招标、项目监控、储备后续土地、资金使用与控制和招标工程治理公司等。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首先是消除坍塌与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把矿坑进行湖泊化改造。在露天坑矿的治理上,采用钢管振动、注水等方法加固危险斜坡;铲平陡峭的边缘填土,保持边坡的长期稳定。通过对矿坑边坡稳定处理,利用河流、矿坑水做水源,对矿坑注水,形成水面。其次是以再生旅游资源为目标,全面进行地表水系治理。对矿坑水人工提升、疏导地表水系,进行综合净化改造,变死水为活水,变污水为净水,形成优质旅游资源。再次是以生态恢复为目标,进行全面绿化。综合治理的土地中,50%治理成为森林和农田,30%治理成为旅游性湖泊,15%治理成自然保护区。四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整资源建设产业园区。将矿区周边的居民和褐煤加工企业进行搬迁,对土地进行整

理开发,建设新兴工业园区,用新兴企业代替原有企业。

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矿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模式与方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所谓综合性是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研究,充分考虑对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建立与综合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模式;所谓多样性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露天矿、井工矿和排土场等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科学治理方法。

1、创新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矿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建设、煤矿企业生产的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矿区环境治理经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全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管理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基金,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资金使用;省级政府成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采煤生产和环境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市级政府设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调查分析矿区受灾居民、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拆迁安置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运行机制上,建立省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公司,采取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治理矿区环境。

2、完善矿区环境治理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设立采矿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基金,合理确定采煤沉陷及相关地质灾害补偿范围,加大对转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偿力度,重点对破产、停产、废弃矿区及其生活功能区的补偿;完善企业过渡期援助机制。国家通过设立转产基金,支持矿业企业转型项目;拓宽筹措矿区治理资金渠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的矿管部门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加强矿山土地资源复垦、环境管理和整治;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采矿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免征收有偿使用费,用于废弃矿区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国家环境保护、农业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向矿区倾斜,并在这些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复垦专项基金。

3、科学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步伐。坚持近期治理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住房搬迁、土地补偿、就业等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出台新的矿区环境治理政策

完善矿区土地复垦鼓励政策。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相应法规,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政策问题。完善矿区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城市中试行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完善矿区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利用矿区环境治理腾空的土地招商引资问题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增加土地复垦数量,扩大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土地资本的运作和政策支持,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

5、落实综合治理保证措施

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根据矿区企业开采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区土地恢复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依据采矿业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建设进程,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地方产业布局。对于可采资源储量仍然较大,不得以实行“保城限采”措施的城市,充分考虑一次性资源日益短缺,应给予特殊的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城市在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上,逐步向煤田以外发展,为未来继续开采留有余地。构建环境防护监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矿区和继续生产的老矿区,硬性规定生态恢复的技术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再走重生产轻治理的老路。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积极鼓励外商外资、社会、企业、集体和个人对矿区环境的治理投入,增加土地复垦,扩大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矿区土地级差地租和土地资本运作政策,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环境治理类项目应放宽行业、投资规模审批或土地规模方面的限制,对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

[2] 土地复垦规定[S].国务院令第19号.

篇5

我国是一个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石油与天然气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对于煤炭能源的消费已经占到了总消费量的70%以上。专家预计即使在2050年,煤炭能源的消费量的比重仍会维持在50%以上。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对于煤炭资源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目前,我国的煤矿地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日益严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对煤矿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分析煤矿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而寻找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一、煤矿地质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已然日益突出。相关统计显示,全国因开采而引起的地面塌陷已经达到了1159km2,目前,国有煤矿矸石山有1500多座,其堆积量已经达到了30×108t,占地面积达到了5000km2。煤矿行业排出的废气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对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收效甚微,煤矿地质环境恶化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性的改善。

二、煤矿生产引发地质问题分析

如果煤矿企业在从事煤炭生产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规划,或者开发的过程中不科学、不合理,无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肆意进行开采,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比如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等一系列问题。

煤矿生产引发资源破坏主要是由于在对煤矿进行开采的过程中,发生岩移,或者在对矿井进行抽排水操作时,改变了地表水、地下水的循环与储存状态,进而使煤矿区域内的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水流失。这不但会破坏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同时会导致煤层自燃、水土流失、地表下陷。煤矿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是指因从事煤矿生产而引发煤层、煤矸石等地质体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了扩散,从而对煤矿四周的空气、水体以及土壤造成了污染,在一些矿井的周围也可能会由于辐射、振动而形成污染。煤矿生产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可以分为地表地质灾害与井下地质灾害两个方面。地表地质灾害是由于对煤矿进行开采时,发生了岩移而诱发了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井下地质灾害是指在对煤矿进行开采时,由压力而引起的冒顶、瓦斯突出、矿井突水等一系列问题,井下地质灾害对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煤矿生产所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带有很强的隐藏性,而且破坏性也是惊人的,对煤矿员工、当地居民均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预防与治理工作。

三、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

想要做好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首先要摆正自己的思想观念,提高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认识,以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及时、全面、具体的展开煤矿的地质环境的调研工作,然后运用先进的管理与技术手段展开治理活动。现阶段,我国的地质环境治理仍然处于被动局面,而且无论在调研管理,还是在治理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想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转变思维观念,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完善与地质环境相关的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比如滑坡、坍塌、泥石流等技术标准,不断推进地质环境保护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提高地质调研工作的质量

对矿区可以发生的地质灾害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特别要注意一些因采动、煤矸石堆放而引发的地表塌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展开全面调研、预测、评估与预报,对这些灾害所形成的条件、原因、分布的规律、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的范围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对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

对煤矿区的瓦斯地质进行调研,特别注意煤层之中瓦斯的来源、储存及其分布特征,及时评价瓦斯涌出的特征与涌出量,从而把握瓦斯抽放的地质条件与改良方法。对煤矿区的水文地质展开调研,理顺煤矿井下地下水的分布情况,同时注意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流通渠道,从而确定水体受污染的原因、渠道。对煤矿区的水质与岩土进行分析调查,从而把握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煤炭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的规律,为控制土壤污染、水土流失以及其他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二)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我国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增强各地区之间的财政转移与支付的力度,保证现有资源能够实现有偿使用;制定排污收费制度,加强监管,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当地的实现情况,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水资源费征收的条款,启动自然环境治理资金备用库;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势,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煤矿自身的一些特点,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并且积极推进这一体系的覆盖面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积极探索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新方法。

(三)建立健全技术保障机制

合理规划煤矿资源的开采以及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认真、细致的对矿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总结,进而把握煤矿地质环境变化的趋势。我们知道,煤矿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要投入资金,引起必要的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对煤矿进行全面监测、随时监测,然后对监测所形成的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寻找煤矿地质环境变化的一些规律,进而有效预测煤矿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运用防治结合的方法,保证员工以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果遇到实际技术困难的情况,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再组织培训教育,将这些技术传播给一线技术人员,如果遇到典型情况,可以组织专业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技术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拓宽融资渠道

煤矿地质环境的治理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所以我们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一些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其资金应该由政府与企业来共同承担;建于新建或是正在建设的煤矿企业,则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地方政府还要从地方经济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出发,制定一些有利于投资的优惠政策,从而吸引社会资金,再按制度与比例来享受收益分配。

四、总结

综上所述,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不但与员工的安全生产有关,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煤矿所在地的地质地貌、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等方面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原沁波.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09)

[2]邱燕,甄洪.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及保护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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