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8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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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全球矿业大国之一,现有各类矿山约15万个,个体采矿点约10万个,矿业城市300多个,矿业产值约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从业人员约2000万人,矿业开发总规模居世界第3位。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十分严重,矿山开采不当造成地表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水体污染、矿震等各种地质灾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矿藏的不可移动性,以致矿山开采长期占用、破坏、污染土地,改变了区域水系结构,破坏了动植物区系,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问题,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因此,矿山环境治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特点。
1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
矿山的开发,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生产效益,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环境污染。它不仅产生大量三废,而且破坏原有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引起一系列严重的矿山环境问题。
1.1导致地面塌陷、开裂、崩塌和滑坡等频繁发生。矿山的开采都要剥离覆盖岩层,开掘大量的井巷,将会产出大量的废石、排土和尾砂,堆存它们将需占用大量的地表面积。因此,矿山的长时间开采,累计开采厚度的增大,矿山排放的废渣堆积在山坡或沟谷,废石与泥土混合堆放,使废石的摩擦力减小,透水性变小而出现渍水,极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尾矿库溃坝、矿井突水等灾害,更有可能因为堆存不善,治理措施不合理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的危险。
1.2地质条件发生变化与水质污染。无论是地下矿还是露天开采,如地下开采常引发地表沉陷,其主要特征是地表下沉、产生附加坡度和裂缝等,导致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矿山固体废渣(煤矸石等)经雨水冲刷、淋溶,极易将其中的有毒有害成分渗入土壤中,造成土壤的酸碱污染(主要是强酸性污染)、有机毒物污染与重金属污染。而土壤的纳污和自净能力有限,当污染物超过其临界值时,将向外界环境输出污染物,其自身的组成结构与功能也会发生变化,最终导致土壤资源的枯竭。并且,土壤污染在地表径流和生物地球化学作用下还会发生迁移,危害毗邻地区的环境质量,受污染的农产品则会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严重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繁衍与人畜生活饮用。
1.3矿区塌陷、裂缝与矿井疏干排水,使矿山开采地段的储水构造发生变化,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形成大面积的疏干漏斗;地表径流的变更,使水源枯竭,水利设施丧失原有功能,直接影响农作物耕种。而地面塌陷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土壤裂隙产生。土壤中的营养元素也随着裂隙、地表径流流入采空区或洼地,造成许多地方土壤养分短缺,土壤承载力下降。高潜水位矿区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盐渍化和沼泽化,导致土地丧失耕种能力。
1.4水土流失加剧。矿山开采对山体和自然景观破坏严重,造成森林植被破坏,基岩,使得昔日青山绿地成为荒山秃岭,露天矿坑和井工矿抽排地下水使矿区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造成土地贫瘠,植被退化,最终导致矿区大面积人工裸地的形成,极易被雨水冲刷;由于排土场和尾矿占地,形成地面的起伏及沟槽的分布,增加了地表水的流速,使水土更易移动,冲刷加剧,导致土壤结构以及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并且造成的土壤环境破坏几乎不可恢复。由此而引发的水土流失加剧,淤塞污染水体,增加扬尘,导致植被破坏、地质遗迹破坏、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影响破坏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
1.5生物多样性损失。环境污染由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矿山开采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三废”,会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植被清除、土壤退化与污染、水土流失,对矿区生物多样性的维持都是致命打击,严重威胁了动植物生存。
2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因素的影响
2.1对工作量的影响。矿区具有节理裂缝发育的特点,存着较大的坍塌滑坡等安全隐患,周边矿区在受到各种开采活动以及区域范围内地质构造等多方面的影响,矿区的各个安全台的边缘存在较为明显的缝隙;边坡的角度远大于岩层的倾斜角度,随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滑坡等安全事故隐患,矿区开采区域内的底边的边缘沿着斜坡呈现较为复杂的节理性发育特点,岩层破碎情况严重,在安全平台之上可以见到有大量的崩落的岩石存在,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增加了难度,给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的开展,增加了较大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
2.2对治理内容的影响。矿区的地质构造被严重打破,增加了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的频率,矿山开采原就是一种对山体岩层的破坏行为,开采作业不可避免的打破了矿区边缘岩体内所原有的应力及平衡状态,造成次生应力场的形成,在次生应力场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使矿山的边坡岩体出现变形,使岩体失去最初的稳定性,导致崩落、倾倒坍塌、滑落等现象的发生,这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在巨大内外力的作用下,可能会对其他看似相距遥远而无关的区域带来较大的地质灾害,甚至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质量工程的部署开展造成较大的危害。
2.3对治理目标的影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的进步,在矿区发展起循环经济,建立起绿色的矿业;通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可能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因素;对矿山的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到的生态环境实施保护,恢复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被破坏地质构造,实施矿山及周边区域各种次生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控。对矿区内的采空区的边坡,以及安全台等岩体滑落类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有效的减少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隐患,在对矿山已被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落实保护措施之后,适当的种植草和树木等植被,使矿山的地质环境尽快的恢复至良好的状态。
2.4对治理时间的影响。开采活动中造成的地质构造严重破坏,所引发的地质灾害和次生灾害较为严重,甚至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开展中给相关人员和工程落实造成较大的危害,使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在部署上要切实的提高和重视,也就是在各种开采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开采不能以地质结构等地质环境的破坏为代价,开采活动开始之前要先进行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的评估,调整防护措施,将对地质构造造成的破坏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在恢复质量工程的开展中将地质破坏严重部位的恢复治理订立为重点恢复内容,减少地质破坏因恢复治理不善引发的次生灾害。
3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基本原则
3.1坚持以人为本。矿山的环境破坏生态恢复最终目的是避免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通过矿山环境治理,让人们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3.2坚持综合治理。在生态恢复治理过程中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措施开展生态治理。
3.3坚持因地制宜。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在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基础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3.4坚持多措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工程措施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4 矿山环境生态恢复的相应措施
4.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立法建设要建立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矿山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政府严格的矿山环境保护责任制,绩效考核与问题责任追究制,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许可证制度、三同时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标准制度等,以坚持从源头上防治破坏矿山环境和扭转矿山生态恶化的趋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矿山环境监管工作模式、职能分工,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在矿山企业内部建立环境目标评估程序和决策模式,鼓励企业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治理矿山环境。大力提倡清洁的投入,注重绿色科技在环保和资源开发中的作用,从根本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2加强科学技术应用,促进矿山环境恢复从源头上放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矿业模式。同时采取相应的矿山环境修复技术,促进矿山环境的恢复。根据矿区的气候和土壤条件,植被筛选应着眼于植被品种的近期表现,兼顾其长期优势,植物品种的选择首先要根据生物学特性,考虑适地适树原则,尤以选择根系发达、成活率高、速生的乡土植物。在配置植物时要考虑边坡结构、种植后的管护要求、自然条件等,以决定种植的形式和品种。同时要考虑与设计目的相适应与附近的植被和风景等条件相适应。
4.3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在堆弃场地建设挡渣墙、拦渣坝和排水工程等,进行拦挡与防漏处理。对影响矿山安全的坡面,根据坡长分段布设截流沟、排洪渠等工程,并配以防护林草带,增加植被覆盖,减少坡面径流对地表的冲刷,保证矿业生产安全运行。矿山开采形成的各类边坡,除尽可能采取措施恢复植被外,根据边坡稳定程度及对周围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进行防护。坡面防护根据坡度不同而采用石砌护坡或植被护坡。对矿山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堆、废弃工业场地及尾矿库,采取排蓄结合的办法,排水拦渣,有效解决“三废”污染。同时对服务期满的弃渣场、尾矿库采取复垦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各类面,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加速植被恢复。
4.4矿区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国内外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主要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治理技术三类。土壤培肥改良技术就是对土壤团粒结构、pH值等理化性质的改良及土壤养分、有机质等营养状况的改善,在采矿前先把表层及亚表层土壤取走并加以保存,待工程结束后再放回原处,这样虽破坏了植被,但土壤的物理性质、营养条件与种子库基本保
持原样,本土植物能迅速定居。废弃地土层较薄时,可采用异地熟土覆盖,直接固定地表土层,并对土壤理化特性进行改良,特别是引进氮素、微生物和植物种子,为矿区重建植被提供了有利条件。对于pH值不太低的酸性土壤可施用碳酸氢盐或石灰来调节酸性,增加土壤中的钙含量,改善土壤结构,主要包括化学肥料、有机废弃物、固氮植物、绿肥、微生物等。
5 结束语
我国当前矿区生态恢复的典型技术体系主要包括矿区土壤污染的治理及土壤环境质量的改善,矿区植被的恢复,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等。必须强调的是,矿区生态恢复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工程层面的问题,而且与矿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是一项耦合了社会、经济、资源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因此,矿区土地复垦是以人类发展为核心,对土地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的综合整治,在消除环境危害的同时重建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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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4-233-1
1概论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就是评估矿山建设及生产活动造成的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采用工程和生物等手段使矿山环境得以恢复或重建的技术方案的总称。这是一个涉及矿山地质、矿产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岩土设计、结构设计、绿化设计等多学科的工程,目的是通过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矿山环境保护、规范化管理和矿山生态恢复提供依据。
要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资料的搜集可以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现状调查可以查明现状条件下矿业活动引发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从而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2资料搜集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资料搜集,应该包括地质资料、水文资料、矿山资料、矿山设计资料、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资料等。
2.1地质资料主要包括:矿区普查地质报告、矿区勘探地质报告。
(1)通过这些地质资料可以了解矿区所处行政区地理位置、地理坐标;周围交通及基础设施、城镇乡村;气象、水文;地形地貌(主要是所处地貌单元,地貌形态特征,特别是与矿山工程有关的微地貌特征以及周围可开发利用的地貌景观资源);土地类型及植被情况。
(2)可以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层岩性和岩浆岩、变质岩的分布。
(3)可以详细了解矿区地层层序、厚度、岩性、产状、相互接触关系,含矿岩系中的含矿层位及其走向、倾向,矿层(体)产状、形态特征及空间分布,岩浆岩的种类、规模、分布范围,特别是成矿后期对矿体(层)和围岩造成破坏的岩浆岩以及与成矿变质作用和围岩蚀变有关的变质岩类型、特征、分布情况。
(4)概略了解矿区区域地质构造的分布发育、特征;
(5)详细阐明评估区基本构造形态,褶皱、断裂破碎带的性质、特征、产状、规模、分布情况与矿山工程场地的关系,重点是活动断裂。
(6)工程地质方面包括:岩土体结构类型及特征,矿层顶底板围岩的稳定性;构造破碎带及小构造发育分布情况,重点是切穿矿床破坏围岩稳定性的断裂;软弱岩层及软弱夹层的岩性、厚度、层位、分布;矿床围岩蚀变带分布、种类、特征(与岩浆活动有关的矿床中,矿床与围岩之间常分布有宽度不一的蚀变带,是影响围岩稳定性的薄弱带);风化带厚度、风化程度、分布,随地形的起伏变化;构造破碎带、围岩蚀变带、风化裂隙带三带组合关系;残积层岩性、厚度,第四系覆盖层岩性厚度变化及特殊土发育分布特征;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各类采矿工程及矿山设施的抗震设防烈度。
2.2水文资料主要是指矿区的水文地质报告。
该报告可以明确阐述评估区所处区域水文地质单元的位置,水文地质结构特征,矿层(体)位于当地侵蚀基准面的位置,矿层(体)顶底板围岩隔水性(岩性、厚度、稳定性),矿床的进水与隔水(阻水)边界条件,补、径、排条件和充水条件,老窿、老硐和岩溶裂隙的充填情况,断裂构造与破碎带的含水性、导水性,地表水体分布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2.3矿山资料包括:矿山专题性地质资料与生产科研成果、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评述矿山勘查阶段、设计阶段、生产阶段完成的矿山地质工作成果及工作程度。
2.4矿山设计资料主要:矿山开采设计方案、矿山开发规划方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通过这些资料的收集,可以了解
(1)矿山类型,矿区范围与面积(矿区面积是指矿界范围之内在地形图上投影的平面面积),矿山建设规模。工矿企业的分布;土地类型及土地利用等。
(2)矿山开发历史与现状
建矿时间、矿山开发进程阶段(新建矿山、改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的状况,开采区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平)、实际生产能力,采空区(范围、面积、累积厚度、多矿层结构及埋深),矿山闭坑年限。
矿山开采工程类型、规模、布局,包括露天采场境界和地下采区、选矿厂、尾矿库(坝)、排土石场、尾矿输运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建议运输矿路、供水工程、炸药库、工业场地(管理区)、生活区等。
矿山开采方式、开采顺序、首采区,露天采场和地下采区工程要素,开拓运输系统及外部运输,采选方法和生产工艺流程,矿山废渣、废水、粉尘的排放处理方式方法,矿山生产服务年限。
2.5环境资料主要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成果
阐述本矿山开发和周围矿山开发及其他人类工程活动(公路建设、城镇建设、农田建设、抽取地下水)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曾发生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3矿山环境现状调查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是指建矿以来,在矿业活动及其它人为、自然因素影响下,已发生和现存的主要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含地质灾害)。主要包括:
3.1矿山土地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工程建设及工程活动压占损坏土地情况。
3.2地貌景观调查
破坏地貌景观(海拔高程、相对高差、采坑、弃渣)、植被和土壤环境污染(包括范围、面积、类型、程度、危害等)。
3.3矿山水资源环境调查
矿山开发对地下水均衡系统影响破坏(地下水位、水量变化、水质污染)和地表水影响(河、渠、湖、水库水量变化和水质污染),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影响程度评估。弃渣中矿石化学成分。
3.4矿山地质灾害调查
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3.5综合分析:通过现状调查,确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4工作总结
通过收集资料和对矿山范围及其周边进行野外调查,可以确定评估范围,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进一步确定评估级别,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规划方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矿产资源丰富,矿业开发迅速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据内蒙古国土资源部门统计,随着矿业开发的迅速发展,全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显现。主要表现为:一是治理区域点多面广。二是危害严重,治理形势紧迫。三是污染严重,危及民生。这些问题造成了对矿区周边居民和单位的人身、财产和健康的危害,侵害了他们的环境权益。
根据一般的认识,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侵权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但是都以污染和破坏环境为中介或前提。“侵权”是传统民法的概念,因而环境侵权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民法范畴。但是环境侵权和一般的民事侵权在侵权主体、客体、行为以及侵害后果上都有不同之处。环境学家金瑞林先生认为,环境侵权具有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广泛、侵害行为具有合法性、连续性和不确定性,侵害程度和范围为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环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立法规定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时,除了采取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救济方式以外,还必须专门制定或“修正”其救济形式。
二.现行环境侵权救济途径研究
(一)各国现行主要环境侵权救济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上都有自己的法律规定。环境侵权救济的渠道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来处理环境侵权诉讼问题。以美国《清洁空气法》(CAA)为例,该法在第304条a款中规定:任何人可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任何人,指控其已违反了或正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制,或是环境保护局及各州所颁布的有关上述标准及限制的命令;或者环保局局长,指控其不能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不属于环保局局长自由裁量领域的行为或义务。
(二)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
一旦环境侵权纠纷发生,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其有着多层次、多渠道的解决方法。这些方式可以被归为两类。一类是公力救济,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权利实施救济,包括司法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形式是民事诉讼。另一类是借助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进行私力救济,如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等。环境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方式是其中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一般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最终的解决途径。如《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受到环境污染危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救济方式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及时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损失,打击侵权加害人,提高办案效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最终达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了法律社会其他方面的相互作用。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尽管在环境实体法律方面做出了不同于传统民事法律的特殊法律规范,但是在程序法律方面,在救济途径和方式上并没有根本的不同。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环境侵权案件的诉讼往往历时数年,且举证的科学性很强,对受害人的民事救济极为不利。这就要求有关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也必须要有相应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法的程序法规范来保障,否则,实体法对受害人及其环境权益所提供的保护就难以实现。
三.内蒙古矿产开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坚持从制度上保证、措施上完善,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效果,不仅解决了部分重点区域历史上形成的地面塌陷、占用破坏土地和地质灾害等问题,而且使新出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形成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局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出台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把保护与治理地质环境列为开采企业的法定义务,落实了责任主体,明确了管理权限,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
第二、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制度,矿山建设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还要求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把防治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第三、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通过强制企业存储保证金的措施,约束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矿区环境是指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既是对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的治理,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破坏后所带来的经济、社会等问题的治理。
一、抚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概况
抚顺煤田东西长18公里,南北宽2-2.5公里,面积约36平方公里,始采于1901年,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抚顺煤田由多个矿井、坑组成,分为井工开采和露天开采两种形式。井工矿有老虎台矿、龙凤矿、胜利矿、西露天深部井,露天矿有西露天矿和东露天矿。抚顺矿区煤炭开采所引发的环境灾害主要包括井工采煤沉陷区、露天采煤边坡变形区和剥离物排土场三种类型,总面积达40.2平方公里,占抚顺建成区总面积的33%。目前抚顺矿区环境灾害主要表现在:地表沉陷、边坡滑移、地表开裂、矿震、空气污染、地表水污染等,给地方经济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抚顺采煤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矿区环境得到逐步治理。对采沉区企业、居民进行搬迁;对西露天矿北帮西区边坡进行综合治理;编制了《抚顺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整治与土地复垦规划》,开展了“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一期工程”、“西露天矿北帮环境治理示范区一期工程”、西舍场土地复垦项目、西露天矿北帮和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项目、抚顺浑河及其支流防汛安全综合治理工程。
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问题
从抚顺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来看,矿区环境治理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对我国矿山开采和环境治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目前在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第一,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采煤企业生产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时有发生,因而不同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抚顺为例,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省属国有大型企业,企业虽然在矿山灾害治理、农民补偿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个灾区的居民搬迁、企业搬迁、农民土地补偿、生态环境保护等大量的治理工作仍然由政府承担。
第二,矿山环境治理、生态恢复机制尚未建立,企业应该承担的因煤炭开采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补偿费用,没有完全纳入煤炭生产成本项目中。现行的煤炭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煤矿沉陷治理费用等提取标准规定过死,尽管也考虑了不同矿井开采条件的差异性,分类别地制定了标准,但与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制度性煤炭成本缺失,导致煤矿企业成本外部化,没有形成煤炭生产与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产资源及土地复垦与环境保护的文件和法规,不同程度地对矿山土地复垦和环境治理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但一些相关条文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要求还不全面,已有的政策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处措施而流于形式。
第四,在矿区环境治理中,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都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支持。但在治理过程中,搬迁补偿费用高,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相当艰巨,仅靠当地政府与企业投资难以完成,需要国家在资金上予以大力支持。
第五,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既有停产井工煤矿开采造成的稳沉区,也有继续开采煤矿造成的非稳沉区;既有即将闭坑露天煤矿开采造成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也有恢复开采露天煤矿产生的新的边坡变形区和排土场;既有地面沉陷区频繁的矿震,也有地下贯穿城市的地质断裂带隐患。
三、德国采煤矿区的环境治理经验
德国在矿区环境治理经验值得借鉴。德国高度重视矿区的治理问题,在1991年至2004年期间,累计投入150亿欧元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环境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做法:一是建立政府运作机制。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过程中,联邦政府承担投资主体责任,出资组建专业化治理公司,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项目进行控制,负责总体规划、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批。二是实行公司运作模式。由专业治理公司承办项目,负责规划制定与申报、项目招标、项目监控、储备后续土地、资金使用与控制和招标工程治理公司等。三是因地制宜,科学治理。首先是消除坍塌与滑坡为主的地质灾害,把矿坑进行湖泊化改造。在露天坑矿的治理上,采用钢管振动、注水等方法加固危险斜坡;铲平陡峭的边缘填土,保持边坡的长期稳定。通过对矿坑边坡稳定处理,利用河流、矿坑水做水源,对矿坑注水,形成水面。其次是以再生旅游资源为目标,全面进行地表水系治理。对矿坑水人工提升、疏导地表水系,进行综合净化改造,变死水为活水,变污水为净水,形成优质旅游资源。再次是以生态恢复为目标,进行全面绿化。综合治理的土地中,50%治理成为森林和农田,30%治理成为旅游性湖泊,15%治理成自然保护区。四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重整资源建设产业园区。将矿区周边的居民和褐煤加工企业进行搬迁,对土地进行整
理开发,建设新兴工业园区,用新兴企业代替原有企业。
四、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对策
由于矿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治理模式与方法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所谓综合性是把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来研究,充分考虑对其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综合影响,建立与综合治理要求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模式;所谓多样性是建立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针对露天矿、井工矿和排土场等不同的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科学治理方法。
1、创新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鉴于目前我国矿区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城市建设、煤矿企业生产的发展趋势,以及借鉴国外矿区环境治理经验,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必须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在管理体制上,国家组建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全国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矿区环境治理的法规、政策,管理矿区环境综合治理专项基金,统筹安排综合治理资金使用;省级政府成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分支机构,负责编制区域内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综合治理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采煤生产和环境治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市级政府设立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机构,负责落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负责调查分析矿区受灾居民、企业的具体问题,研究拆迁安置办法、制定应急预案,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运行机制上,建立省属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公司,采取国家出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治理矿区环境。
2、完善矿区环境治理机制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设立采矿城市环境专项治理基金,合理确定采煤沉陷及相关地质灾害补偿范围,加大对转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补偿力度,重点对破产、停产、废弃矿区及其生活功能区的补偿;完善企业过渡期援助机制。国家通过设立转产基金,支持矿业企业转型项目;拓宽筹措矿区治理资金渠道。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将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安排的矿管部门补助经费、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项目经费,专项用于加强矿山土地资源复垦、环境管理和整治;国家制定特殊政策对采矿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减免征收有偿使用费,用于废弃矿区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国家环境保护、农业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向矿区倾斜,并在这些基金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废弃矿山土地资源复垦专项基金。
3、科学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正确发挥政府规划引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加快建立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步伐。坚持近期治理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统筹兼顾,循序渐进,量力而行,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坚持改善生态环境与改善民生相结合。努力解决群众的住房搬迁、土地补偿、就业等实际问题,使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果。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相结合。通过对矿区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搞好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4、出台新的矿区环境治理政策
完善矿区土地复垦鼓励政策。在现行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废弃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相应法规,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矿山土地复垦与环境治理的政策问题。完善矿区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在矿区环境综合整治的城市中试行税收增量返还政策,给予资源型城市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形成政策洼地效应。完善矿区土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利用矿区环境治理腾空的土地招商引资问题应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支持鼓励地方增加土地复垦数量,扩大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土地资本的运作和政策支持,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
5、落实综合治理保证措施
科学制定矿区环境综合治理规划。根据矿区企业开采的地质条件、自然环境及社会经济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区土地恢复与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依据采矿业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建设进程,将环境保护、灾害防治等内容纳入企业发展规划。适时调整地方产业布局。对于可采资源储量仍然较大,不得以实行“保城限采”措施的城市,充分考虑一次性资源日益短缺,应给予特殊的建设用地政策。鼓励城市在产业布局和城市建设上,逐步向煤田以外发展,为未来继续开采留有余地。构建环境防护监控体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方针,坚决控制新的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矿区和继续生产的老矿区,硬性规定生态恢复的技术措施及资金保障,不能再走重生产轻治理的老路。大力推进环境治理市场化。积极鼓励外商外资、社会、企业、集体和个人对矿区环境的治理投入,增加土地复垦,扩大建设用地。充分利用矿区土地级差地租和土地资本运作政策,发展接续或替代产业。对环境治理类项目应放宽行业、投资规模审批或土地规模方面的限制,对重大项目给予特殊支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S].
[2] 土地复垦规定[S].国务院令第19号.
我国是一个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石油与天然气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对于煤炭能源的消费已经占到了总消费量的70%以上。专家预计即使在2050年,煤炭能源的消费量的比重仍会维持在50%以上。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对于煤炭资源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目前,我国的煤矿地质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日益严重,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社会问题,对煤矿地质环境进行综合治理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程度,这就需要我们深入分析煤矿地质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而寻找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一、煤矿地质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力度不断加大,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已然日益突出。相关统计显示,全国因开采而引起的地面塌陷已经达到了1159km2,目前,国有煤矿矸石山有1500多座,其堆积量已经达到了30×108t,占地面积达到了5000km2。煤矿行业排出的废气占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的5.7%。虽然我国已经加大了对地质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但收效甚微,煤矿地质环境恶化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性的改善。
二、煤矿生产引发地质问题分析
如果煤矿企业在从事煤炭生产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规划,或者开发的过程中不科学、不合理,无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等方面的相关制度,肆意进行开采,必然会导致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比如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矿山地质灾害等一系列问题。
煤矿生产引发资源破坏主要是由于在对煤矿进行开采的过程中,发生岩移,或者在对矿井进行抽排水操作时,改变了地表水、地下水的循环与储存状态,进而使煤矿区域内的地下水水位下降、地表水流失。这不但会破坏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同时会导致煤层自燃、水土流失、地表下陷。煤矿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是指因从事煤矿生产而引发煤层、煤矸石等地质体之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了扩散,从而对煤矿四周的空气、水体以及土壤造成了污染,在一些矿井的周围也可能会由于辐射、振动而形成污染。煤矿生产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可以分为地表地质灾害与井下地质灾害两个方面。地表地质灾害是由于对煤矿进行开采时,发生了岩移而诱发了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井下地质灾害是指在对煤矿进行开采时,由压力而引起的冒顶、瓦斯突出、矿井突水等一系列问题,井下地质灾害对采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煤矿生产所引发的地质环境问题带有很强的隐藏性,而且破坏性也是惊人的,对煤矿员工、当地居民均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必须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预防与治理工作。
三、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
想要做好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首先要摆正自己的思想观念,提高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认识,以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及时、全面、具体的展开煤矿的地质环境的调研工作,然后运用先进的管理与技术手段展开治理活动。现阶段,我国的地质环境治理仍然处于被动局面,而且无论在调研管理,还是在治理方面都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想要扭转这种局面,就必须转变思维观念,增加资金投入,逐步完善与地质环境相关的指标体系、技术规范,比如滑坡、坍塌、泥石流等技术标准,不断推进地质环境保护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提高地质调研工作的质量
对矿区可以发生的地质灾害工作进行深入分析,特别要注意一些因采动、煤矸石堆放而引发的地表塌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展开全面调研、预测、评估与预报,对这些灾害所形成的条件、原因、分布的规律、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的范围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对容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
对煤矿区的瓦斯地质进行调研,特别注意煤层之中瓦斯的来源、储存及其分布特征,及时评价瓦斯涌出的特征与涌出量,从而把握瓦斯抽放的地质条件与改良方法。对煤矿区的水文地质展开调研,理顺煤矿井下地下水的分布情况,同时注意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流通渠道,从而确定水体受污染的原因、渠道。对煤矿区的水质与岩土进行分析调查,从而把握水体污染、土壤污染以及煤炭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迁移的规律,为控制土壤污染、水土流失以及其他环境治理提供依据。
(二)逐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我国政府要积极推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增强各地区之间的财政转移与支付的力度,保证现有资源能够实现有偿使用;制定排污收费制度,加强监管,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当地的实现情况,制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与水资源费征收的条款,启动自然环境治理资金备用库;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优势,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煤矿自身的一些特点,建立与我国国情相符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技术标准体系,并且积极推进这一体系的覆盖面积;政府职能部门定期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集思广益,积极探索煤矿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的新方法。
(三)建立健全技术保障机制
合理规划煤矿资源的开采以及基础地质调查工作,认真、细致的对矿区内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进行分析总结,进而把握煤矿地质环境变化的趋势。我们知道,煤矿的地质环境监测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要投入资金,引起必要的监测设备、监测仪器,对煤矿进行全面监测、随时监测,然后对监测所形成的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寻找煤矿地质环境变化的一些规律,进而有效预测煤矿地质环境的变化趋势,运用防治结合的方法,保证员工以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如果遇到实际技术困难的情况,主管部门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攻关,再组织培训教育,将这些技术传播给一线技术人员,如果遇到典型情况,可以组织专业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技术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拓宽融资渠道
煤矿地质环境的治理是一项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所以我们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比如对于一些由国家控股的企业,其资金应该由政府与企业来共同承担;建于新建或是正在建设的煤矿企业,则需要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地方政府还要从地方经济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出发,制定一些有利于投资的优惠政策,从而吸引社会资金,再按制度与比例来享受收益分配。
四、总结
综上所述,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不但与员工的安全生产有关,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煤矿所在地的地质地貌、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等方面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1]原沁波.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及防治对策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09)
[2]邱燕,甄洪.煤矿地质环境问题及保护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8)
中图分类号:X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3-0129-03
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上升,煤炭作为主要能源之一,开采规模大幅增加,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而煤炭地质环境状况及其保护与煤矿生产安全密切相关,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开发会造成环境的严重破坏、重大地质灾害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因此,规范煤矿生产活动、避免大规模煤炭资源开发引起的地貌、土壤、植被、水文、空气等的环境破坏,保证煤矿生产活动安全,加强煤炭地质环境保护是当务之急。
1 煤炭开采引发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
煤炭资源的大量开发及其生产活动、生产过程操作的不合理性,都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地质环境破坏问题,其破坏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以及地质灾害:第一,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表现为由于大规模、长时间的煤炭生产所引起的煤层、矸石等有害物质向周围环境大规模迁移与扩散,导致煤矿周围环境的空气、水质、土壤和辐射等指标发生恶化。第二,资源破坏问题。主要表现为大量煤炭生产产生的岩移以及抽排大量水,改变了原有煤炭资源分布和煤矿所在环境的地下水、地表水储存和循环的状态。一般情况下,都会造成所在环境的水位下降、地表水大量缺失以及由于岩移导致煤层、煤炭资源受损、流失等。第三,地质灾害问题。煤炭资源开发可能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表地质灾害和井下地质灾害两种。地表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岩移诱发山体滑坡、崩塌,甚至泥石流等;井下地质灾害主要表现为采动压力诱发冒顶、矿井突水、瓦斯突出等突发性灾害。煤炭资源开发引发的周围地质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矿区周围居民、职工的正常生产、生活,也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当前我国煤炭地质环境现状
我国大量的煤炭资源开发,导致大面积的地下采空存在,影响着矿区山体斜坡与地面的稳定性,出现地面下陷、山体开裂、崩塌等地质灾害,严重地破坏了自然地貌、水土保持,已经开始影响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11年不完全统计,我国由于煤炭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900多处、陷坑4000多个,面积达1150万平米以上。而我国仅煤炭企业每年产生的固体废物就多达700万吨,治理比率却不到10%。另外,由于露天矿的开采产生的废渣堆置等,破坏、侵占耕地近28万亩,并且每年以1.2万亩的速度在增加;由于煤矿开采产生的矸石山多达7000多座,每年的堆积量都在不停地增加。加之煤矿开采需要耗费大量的水,由此产生的废水排放量更是占到我国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30%以上,处理率不足7%,绝大部分废水被直接排入江、河、湖、海,造成严重的水质环境污染。煤矿开采产生的大量废气、粉尘、废渣,更是对空气造成破坏性污染,主要是烟尘、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导致酸雨事件也不断产生,因酸雨导致的土壤污染面积已经占到我国国土面积的30%;由于煤炭开采导致的植被、水生态问题更是突出,90%以上煤炭开采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地下水位下降、山体滑坡及地面塌陷。
3 我国煤炭地质环境问题对策与建议
3.1 指导原则:综合治理
目前,我国的煤炭地质环境管理基本上处于被动局面,总是先污染后治理。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必须以可持续发展观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科学投入力度,在煤炭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环境评价、环境治理、地面沉降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等的制定与实施上下功夫,逐步使煤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治理、投资者受益”的原则,监督与指导具体环境治理;通过对煤炭地质环境的综合治理,改善煤矿生态环境,带动当地农牧经济发展;通过对煤矿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治理,消除地质灾害环境的破坏,增加绿化面积,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生活条件;通过综合治理的实施,探索总结煤炭资源开发、治理与保护经验,走绿色煤矿、低碳开采建设之路;促进人口、资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中图分类号: TD167 文献标识码: A
煤炭是最具优势的矿产资源,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储量更为重要。随着煤炭资源需求的增加,近年来煤炭生产企业井喷式的开采严重的影响着矿区环境资源、诱发地质灾害和导致环境污染。不同地域矿山开采诱发的环境地质问题也各不相同,露天和地下不同的开采方式诱发不同的环境地质问题也日趋严重。与此同时导致在开采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地质灾害以及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不可修复性的危害,严重威胁着矿区周围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更严重制约了内蒙古可持续性经济的发展。
1 煤矿地质灾害特征分析
1.1内蒙古中西部地貌复杂多样,高原、山地、平川、丘陵谷地盆地分别占全区53. 4 %、20 %、8. 5 %和16. 4 %。戈壁沙漠、沙地干旱半干旱地区面积约40. 1 万km2 。其中鄂尔多斯、巴彦淖尔、乌海及阿拉善等地区年降雨量不足200mm ,蒸发量高达1600 ―2000 mm ,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该区域煤炭储量又非常丰富,由于历史及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掠夺式开发、粗放式管理导致了矿区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发生,这些滞后发生的地质灾害和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为露天开采过后的煤矿虽然在后期进行了回填作业,但是由于回填土质的不同以及回填高度的差异,在一些开采较深矿区尤为明显,将会导致后期隐藏的地质灾害隐患的发生。
1.2矿井水、露天矿坑水、洗煤废水、煤矸石山淋溶水中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植被和矿区河流。矿区煤炭长期堆放大风扬尘产生煤粉灰、煤矸石长期风吹日晒大风扬尘、矿井排风有害气体、煤矸石自燃和煤层自燃污染等造成矿区周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像乌海市的乌达跃进选煤厂矸石山燃烧区附近SO2平均浓度为10. 69 mg/ m3 ,超过国家标准70 多倍,H2S 平均浓度1. 57 mg/ m3 ,超过国家标准150 多倍,造成矿区周边大气环境污染严重。地下开采的矿区闭坑后可能会发生地面沉降、塌陷以及表面裂缝等地质灾害,在某种特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引发山体滑坡以及山体开裂等严重后果,将会给周围人民的生活及成产带来难以想象的灾难。
2矿山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在矿山环境治理时,首先考虑的是矿区周围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矿区周围居住地避免遭到矿山开发引起的地质灾害的影响。
2.2综合治理。在矿山环境治理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地质分布及不同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治理时选择的方法不同,治理的重点也各不相同,因此,综合治理才能有效的进行因害设防,减灾减害。
2.3注重效益。煤矿资源的开采本质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治理的过程中注重效益也是原则之一。矿山环境治理应在遵循生态环境优先考虑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利益。针对不同矿山的具体环境情况,危害的大小,危害的缓急以及治理资金的充裕与否,选择最合适的治理方法,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4多措并举。仅仅利用工程措施治理矿山环境降一定程度上违反注重效益的原则,因为工程措施虽能根治环境问题但般都会有投资较大的特点,而生物措施可刚好弥补工程措施这一缺陷,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
3 煤矿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及防治措施
3.1地震、矿震。矿震是由矿山冲击或者矿山岩爆引起的,指的是在开采过程中矿柱或者受支撑力较大的岩石,脆性煤等,在一般的压力之下不会发生大的震动。然而随着开采的深入,随着表面压力的增大,其所承受的压力将会达到微妙的极限平衡,这种平衡一旦被打破,将会向自由空间内释放巨大的能量冲击,并向坑内大量的喷射、散爆,给矿山带来巨大的灾难。此类灾害在开采过程中或在打隧道的过程中引发的小型地震,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时有发生。实践证明,地震或矿震有着天然地震的某些特征,若矿区周围存在着较大天然地震则矿区发生地震的几率将会明显增加,其强度与人为开采的深度和强度是成正比增长的。所以煤矿在开采之前,首先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部门根据安全性评价结果给出相应的地震预防要求,当所有要求条件满足之后方可进行开采作业。
3.2采空塌陷。此类地质灾害均在事发前并无任何预兆,往往都是瞬间发生的,具有时间短,破坏力大等特点,需要重点进行防治。在所有煤矿地质灾害中,塌陷地质灾害带来的危害最为严重。可在煤炭开采之前,对矿区周围地质进行全面监测,充分了解地面的沉降规律及区域。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易发生沉降区域进行重点防治,采用抗变形技术以及加固技术以抵抗地面的变形,还要明确开采的区域,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区域不得进行开采。
3.3开采区域突水涌水,涌泥,瓦斯突出。由于矿区具有复杂的水文地质条件等特征,若开采煤矿之前对实地的考察不充分,造成对开采过程中内部涌水的估计不足。在开采设备工作时,开采区域周围水体在水本身压力和矿区岩石压力作用下,将会通过矿层的薄弱处以及岩石断层、岩石隔水层等位置进入开采区域。打穿透水断层,可能会突然遇到暗河或者水溶洞的情况,地下水或者地面水就会趁机大量涌入,而在应对措施不齐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将会受到严峻的生命威胁。此类灾害发生同时,大多还会伴着泥涌,不仅使得矿坑被堵塞掩埋,而且将会掩埋施工机器并工作人员,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整个矿区都会造成不可修复性的打击。为了能在开采过程中有效的防治地下水,泥等涌入井下,避免井下被淹没的危险,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或者是私人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涉及的相关规定,良好的通风系统以及方便快捷的人员撤离通道必须在施工之前就应建立完成,同时在开采过程中实时的对矿坑内的瓦斯含量,渗水情况,地质结构等进行监测,如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的进行人员撤离并迅速组织人员对隐患进行排查,直至隐患接触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
3.4开采结束后隐藏地质灾害。由于煤矿在开采过程中实施治理相关措施的时间较短,并且很多地质灾害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滞后性,这就导致了煤矿在关闭后仍会存在着一些地质隐患。煤矿的开采要制定严格的开采规范并组建监督部门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私挖乱采的现象发生,并合理规划开采范围。在总的开采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开采矿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开采的具体方案并配套相应的预报制度流程,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提前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患于未然。
4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策略
4.1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强化相关环境保护部门行使监督实施的权利,完善制度体系的建设,促进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从法律的角度上强制性监督相关工作的实施,强化治理恢复矿山环境工作。
4.2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方面人才的培养。要加大矿山环境保护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矿山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开采人员,对于开采后要及时的对该矿区进行合理有效的环境恢复工作,只有全民存在这样的意识才能切实有效的推动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工作的进行。
4.3加强矿区废物,废气,废水的回收利用。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废物,废气,废水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先进,越来越有效,采用高科技提高矿山资源的利用率,对于推动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开采过程中及时的对其进行回收利用,对于矿山环境的治理与恢复有着重要的意义。
4.4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地位。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是矿区环境的主要破坏者,理应作为开采后环境治理与恢复的责任主体。企业治理将会比政府治理更加有效,因为企业在不断的开采作业中,对治理恢复环境的成本与效益更加了解,更加有利于进行矿山环境的恢复工作。
4.5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开采许可证明体系,在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时候让企业缴纳足够的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这样才会促使企业去更加积极的治理恢复矿区周围的环境;改善企业成本核算标准,将开采过后环境的治理恢复成本都纳入矿山企业成本中。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地质灾害的防治以及开采过后矿区环境的治理与恢复需要相关部门长期的监督以及有效的引导。另外,还要注重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与相关技术开发,通过各方面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实现矿业的绿色开采,为内蒙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杨亮平;煤矿地面塌陷地质环境类型及其恢复治理研究[D];中国地质科学院;2009年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我们将吸收有关兄弟单位回填复垦试验的成功经验,结合淮南矿区的具体地质环境,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实施示范工程项目。主要项目有:谢李示范工程,塌陷区回填后作为城市绿化地、改善生态和小气候;张集示范工程,结合农村搬迁、小城镇建设、改变农业结构相结合,由单纯的种植,变为种植和水产养殖、农鱼产品加工相结合的农业结构。
4结论
1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1矿区地质环境概述淮南矿区是我国重要的煤炭基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矿井9座,截止2004年9月累计产煤5.262亿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淮南矿区位于淮河两岸,地跨淮南市的五区一县和阜阳市的颖上县。矿区处于淮河冲积平原之上,地形平坦,地面标高一般在20~26m之间。区域内水系均属淮河流域。论文百事通天然河道流向一般沿区域地势由西向东,由北向南注入淮河。矿区内除淮河以外,主要河流有西淝河及其支流济河和港河、架河、泥河、黑河已经人工开挖的有高新河、永幸河、光辉河等。
矿区内淮河防洪与农田水利设施多,农田水系纵横交错,基本形成适宜农业耕作的水利网络。绝大多数耕地夏季种稻,冬季种小麦。
淮南煤田煤层赋存于淮河及其冲积平原之下,第四系松散层厚20~483.5m,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增厚。属水体下开采的矿区。
矿区大气降水及地表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年际分布不均,浅层地下水水质良好,水源充沛,补给条件较好,目前矿区利用地下水不致引起地面沉降。
矿区开发引起地表塌陷下沉,扰乱水系,损坏耕地、村庄、河道、提防及其它建筑物受到破坏。矿区开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地面塌陷、固体堆积占地与污染,农业生态环境变化等方面。
1.2地表塌陷淮南矿业集团所属9座矿井、工业和生活居住等地面设施占地2624.2公顷(39363亩)。
9座矿井矿区总面积为301.12km2,截止2004年9月底开采塌陷面积达62.10km2,占矿区总面积20.59%。其中又有约17.7%为积水区,即积水累计总面积达10.97km2。积水范围随降雨量大小而变化。
随着煤矿开采的延深和规模扩大,塌陷范围逐渐扩大,据1997年以来的统计,1997年1月至2004年9月塌陷区增加了24.8km2,年增长率为5.15%。
开采塌陷区尚有15个村庄正在或有待搬迁。
开采塌陷区内,地形、地貌改变破坏了水系,影响河堤长度为15.1km,灌溉渠道5.9km,影响铁路线长度7.41km。
1.3固体堆积物
1.3.1煤矿开采,每年要排放大量的煤矸石,选煤厂也有相当的矸石排放,电厂排放粉煤灰。造成固体堆积物占地和环境污染。
据初步统计,目前现存矸石山(场)23处,占地63.9公顷(906亩),固体堆积物总量为1898万m3。
1.3.2淮河以南的矿区,煤层倾角较大,多煤层联合开采,全部煤层开采后下沉量大,一般在10m以上,最大下沉量达18m。塌陷盆地积水深浅不一,农民进行粗放式养鱼。可耕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农业减产减收。
淮河以北广大矿区,煤层倾角平缓,基本属单一煤层方式开采,回采后形成碟形塌陷区盆地,最大下沉量达4.5m,地下水埋深较浅。因此,盆地中间积水,积水范围大小受降雨量控制,变化比较大,盆地的边缘下沉量小呈缓坡地仍可耕种,但不宜种水稻,造成农业减产,盆地的边缘带与积水区之间,地面坡度大,水土易流失,基本上为弃耕绝收地带。论文百事通
1.4地质环境改变对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1.4.1对大气的影响煤矿生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瓦斯,瓦斯气是一种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气体,瓦斯气向大气牌坊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给空气造成污染。
1.4.2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引起的地表塌陷和矸石堆积导致耕地减少,土地质量下降,农业减产,造成农村搬迁。
1.4.3对城市环境的影响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塌陷,矸石成山,导致市容脏乱差,影响市民生活,制约城市发展。
1.4.4对煤矿企业的影响为了减少村庄和城镇搬迁,降低生产成本,煤矿企业不得不改变开拓布置方式,甚至放弃准备煤量,影响了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制约了企业自身发展。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2.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2.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2.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3矿区地质环境治理的基本设想
淮南矿区地处华东,是富饶的淮河平原,是我国重要产粮基地,土地十分珍贵。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地质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法规制约。因此,煤矿开采地质环境的恢复引起了各级部门和煤炭企业的重视。塌陷区回填复垦是煤炭企业、地方政府和矿区农民长期以来的共同愿望,不塌陷影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不良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淮南矿业集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示范工程项目。
实施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治理与开发相结合,变害为利,企业、地方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紧密合作,中和开发现代化生态企业,建设小康型农村。
“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煤矿开采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土地的破坏十分严重,是一个长期以来未能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共同关注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土地法》和《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规,都要求矿山开采保护地质环境,实现治理恢复“占补平衡”的最终目标,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这次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要坚持阶段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统筹安排,重点突破。通过治理达到:环境空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有组织排放粉尘执行*0mg/Nm3;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1.0mg/Nm3。最大限度减少粉尘污染,还田镇地区一片蓝天,让老百姓安居乐业。
二、治理原则要求
在这次粉尘污染专项治理行动中,应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重原则;应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应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应采取“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技术。
三、治理任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责任要求,这次负有治理粉尘污染责任的主要有,矿山企业、运输车辆、有在建工程的单位及其他产生粉尘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任务:
1、对于露天开采的矿山,推广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
2、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破碎、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一是采矿作业中,易产生粉尘的爆破气体、采矿作业面等重点部位,要对爆破的最大装药量进行限定,在爆破前对爆破面进行洒水处理,尽可能以减少爆破扬尘;二是为了抑制生产过程中堆场的矿石装卸和风蚀扬尘的产生,需采取喷水抑尘措施,同时还要采用其它多方降低无组织强尘排放措施。如采用表面覆盖织物进行遮盖、挡风网、车辆冲洗台、道路冲洗等;三在矿山资源加工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的,应优先选用带有吸尘除尘的加工设备,采用集中系统收尘和除尘措施。
3、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堆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
4、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5、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生态修复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
6,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专用车辆,限量装载、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进出的村级公路要每天进行两次以上的洒水降尘。
7、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上船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
8、处在施工阶段的建设项目,由于清理场地、物料搬运、施工作业引起的二次扬尘、大气污染控制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施工场地易产生二次扬尘的作业面(点)、道路进行洒水;二是加强物料转运与使用的管理,合理装卸、规范操作。运输建筑材料和清运施工渣土等建筑垃圾应使用专用车辆,加盖防护罩,限制车速,出场车辆要冲洗,不得带渣土出场;三是施工现场周边要按规定修复防护墙、防护网,实行封闭式施工。
四、治理时限
在武田主干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江工建材开发有限公司、田镇启发石材厂、武汉鑫鑫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武穴田镇采石厂、田镇福利石材厂、田镇华利石材厂、田镇马口石材厂、创兴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下窑矿区、百达建材有限公司宏兴采区、申盛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法寺镇采石厂、祥云集团新厂区的填方工程、亚东基建扬尘的粉尘污染治理工作应在2009年元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他的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这次粉尘污染治理行动取得显著成效,达到预定目标,要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领导挂帅,部门依法监管,处村监督,污染责任主体履行治理责任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为切实加强对这次粉尘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田镇地区粉尘污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郑勇平任组长,田镇办事处党委书记高维鹏、市环保局局长李治先、市安监局局长吴小亮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经济局、国土局、建材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治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市环保局,对现有矿山企业、在建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粉尘污染单位下达污染治理限期整改通知书,跟踪监测治理效果,为治理提供技术支持,对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2、市交通局,组织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派驻交通执法人员深入货站、码头、山场、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设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控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装载;防止抛洒物;负责武田公路主干道的维护、保洁工作。
3、市安监局,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开展粉尘治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市公安局,组织交警开展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停供民爆物品。
5、经济局:督促祥云集团、华新水泥(武穴)有限公司、亚东水泥(武穴)公司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6、建材工业协会,督促创新建材有限公司,民本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粉尘治理工作;
7、国土局:督促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必须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规定完成有关水土保护、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
8、监察局: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对不作为的单位予以政纪追究。
9、田镇办事处:督促各村(居)做好各辖区内的粉尘治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控制新、改、扩建矿山
1、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采矿。
2、禁止在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取缔不符合环保、安全要求的老矿山。
3、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
5、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6、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阶段制订并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7、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编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环保部门审批。
1、对全镇非煤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所有石料加工厂(点)进行排查,按照整治标准组织彻底取缔,并清理开采及加工场地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植树植草复绿。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整治,加强巡查监管。
2、对全镇持证合法非煤矿山进行综合整治,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实施关闭;对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乱堆乱放废石矿渣等固体废弃物、破碎加工矿石生产粉尘污染、破坏压占林地植被以及证照等手续不全的非煤矿山实施停产整顿;开展矿区粉尘、废石矿渣排放等综合治理,植树植草复绿,限期达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整治,做好后续规范监管。
二、整治对象及标准
(一)整治对象
1、取缔的对象:全镇非煤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所有石料加工厂(点)。
2、关闭的对象:全镇严重破坏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持证矿山。
3、停产整顿的对象:全镇安全生产设施不达标、乱堆乱放废石矿渣等固体废弃物、破碎加工块石产生粉尘环境污染、破坏压占林地植被以及证照等手续不全的非煤矿山。
(二)整治标准
1、取缔、关闭的标准:组织人员采取拆除开采矿点和石料加工厂(点)的采矿及石料加工设备,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及供电,拆除电源线路及设施,拆除地面建筑及临时工棚,遣散人员;埋填矿坑通道,在矿坑通道处设置水泥预制“严禁开采”警示标牌。清理废石矿渣等固体废弃物,恢复植被或植树植草。工商、安监、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电业、交通等部门依据职责书面通知制止违法行为,依法收缴并吊(注)销相关证照及批准文件,配合镇政府开展取缔、关闭工作。
2、停产整顿的标准:组织人员对需要综合整治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停止供电。由工商、安监、国土、环保、林业、公安、电业、交通等部门依据职责下发书面整改通知,抽调人员配合镇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达标、林地植被恢复、固体废弃物排放和破碎加工粉尘污染以及道路营运抛洒扬尘等问题的综合整治,并会同镇政府进行综合整治验收。各相关部门要细化综合治理标准并指导所在地镇政府开展整治达标。
三、整治时间
此次综合整治按照任务部署,从2013年4月1日开始,至2013年6月15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6日。召开集中整顿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集中整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5月31日。组织力量按照整治范围和整治标准依法开展综合整治。取缔关闭的矿点、石料加工厂和持证矿山及其周边区域,凡能够进行植被恢复栽种绿化的,会同林业部门制定植被恢复绿化方案,限期进行植被绿化。凡列入整治范围的非煤矿山拒不接受整治或取缔、整治后又顶风违法生产的,公安机关要对有关责任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配合镇政府开展整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中整治达到预期目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综合整治工作结束后,镇政府要对照整治工作任务、标准,进行自查自验,确保整顿一家,达标一家。自查验收报告报市焦桐高速段沿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及石料加工厂集中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后迎接市政府全面督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本次集中整治工作的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镇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及石料加工厂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党政办公室、安监办、国土所、工商分局、小关安监所、环保中队、农办、派出所、电管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及石料加工厂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安监办,负责综合治理的协调、督促、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专人,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二)职责分工。镇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和石料加工厂进行取缔关闭;并做好环保、安全、绿化等综合整治达标验收。
工商分局:负责会同镇政府对全镇的石料加工厂进行排查取缔和验收,查处打击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吊(注)销列入关闭的持证非煤矿山和石料加工厂的工商营业执照。
安监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法进行关闭;做好安全达标验收。依法吊(注)销列入关闭的持证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全镇非煤矿山存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协调综合整治验收。依法吊(注)销列入关闭的持证非煤矿山的采矿许可证。
环保所:负责全镇非煤矿山和石料加工厂存在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的非煤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对矿山开采加工破碎等环节粉尘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环保达标验收。依法撤销列入关闭的持证非煤矿山的环评批准文件。
农林部门:负责对高速沿线非煤矿山和石料加工厂存在的林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编制矿区综合整治植被恢复绿化方案,做好绿化达标验收。依法撤销列入关闭的持证非煤矿山的林地占用批准文件。
交通部门:负责对辖区等级公路沿线运输块石、石料等环节存在的违法营运、车辆超载及沿路抛洒扬尘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运输环节综合整治验收。
1.欠发达地区矿山开发利用现状。
1.1矿山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每年都要从地表和地下开采大量的矿产资源。矿场要占用土地,采矿中产生的大量矿渣和尾矿堆放要占用大量土地,矿业人员的生活废弃物也要占用土地,导致了原有地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再加上一些矿业主只顾自己眼前的经济利益,不重视或不对环境进行保护,更加剧了环境的破坏。如在我国西部赤水河流域内的遵义县,据调查统计,引发地质灾害情况的矿山企业有143个,发生地质灾害95起,地质灾害为中小型,影响户数630户,影响人数3150个;污染影响水源92起,潜在经济损失4800万元[1]。矿产资源开采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1.2矿山环境破坏引起的纠纷问题。
在矿山开采中出现的环境问题会引起矿山与矿山之间,矿山与村民之间,以及矿山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以遵义县为例,从全县矿山环境抽样调查看,矿山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导致矿山企业和周边群众矛盾加剧,这些矛盾主要是矿山开采造成水土流失、水资源枯竭、泉眼消失、人畜饮水困难。如遵义县乌江麻窝煤矿与小高坡、木江山村民组水资源纠纷;息烽安黔煤矿与养龙村苗田组水源纠纷;枫香祝家煤厂、永辉煤厂采煤导致水源枯竭,几百名群众到煤厂要求解决人畜饮水问题;泮水宏发煤厂开采煤造成马蹄镇堰田村民组15户人家房屋拉裂、地面塌陷、水资源枯竭;团溪213矿、尚嵇采点、三岔矿产经营部等因挖铝土矿,矿山环境严重遭到破坏,治理非常困难,植被栽种成活率低,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严重。
1.3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相关政府部门严把矿山审批关,但由于矿山地域分布广泛,矿山建设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不能及时在建设过程中提出需要注意和完善的各种措施。管理不到位使得部分矿山的开采废弃平台未能及时回填或复垦;部分矿山存在防渗设施未完善、挡土墙偏低、雨水收集沟未建设和固体废弃物堆放不规范等问题。
2.矿山开采产生的环境污染。
2.1矿业领导和矿业人员环境意识薄弱。
一些矿业领导及职工对环境价值认识不够,只顾短期的矿业利润,不重视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因为要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就要加大矿山开采的成本,所以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不愿意心甘情愿地治理矿山环境,甚至抱着侥幸的心理和政策对着干,先污染再说,使我国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矿山环境污染日趋严重。
2.2矿山环境保护监管督查难度大。
我国环境保护起步较晚,欠发达地区更加滞后,加上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向纵深发展操作不利。地方环保部门人手不够,群众参与矿山环境环保的氛围不浓或者机制不健全,矿山分布又广而分散,导致矿山环境监管督查不能及时到位,使矿山环境进一步恶化。
2.3恢复矿山环境的资金不足。
对矿山开采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或者在开采中采取的预防相关环境问题的措施,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资金。由于矿业领导或者矿业主环保意识薄弱,在规划中用于环境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占比较小,更有的小矿老板根本就没有考虑这笔费用,致使矿山环境治理资金严重不足,进而影响了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
3.增强矿山开采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3.1加强环境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长期以来,在发展中首先要解决大众的吃饭问题,在对公民科学素养的教育上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1998年底,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课题组公布的分析数据[2],如下表1所示。
从表中数据分析得出:我国1998年公众达到基本科学素养的比例比9年前的欧共体国家相差21倍,比8年前的美国相差33.5倍。1992年至1997年的6年间,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而我国公众科学素养水平基本没有提高[2],这与我国这段时期高达两位数的经济增长太不相称。由于我国公民的科学素养普遍较低,对环境的价值缺乏科学的认识,环保意识不够,因此出现了在矿业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低治理”[3]的普遍现象,部分矿业人员消极对待政府关于矿山开采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规定,心存侥幸,和政策对着干,想蒙混过关,由此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这种现象应当广泛深入地对矿业人员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活动。
3.1.1加强对矿业领导和职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
对矿业人员加强《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他们懂法、用法和执法。
3.1.2通过一级培训提高领导或个体矿主的环保意识
由政府或者环保部门举办环保培训班的形式,强制要求矿业领导包括个体矿主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提高采矿业领导保护环境的意识。
3.1.3通过二级培训提高矿业职工的环保意识
矿业领导或者个体矿主接受一级培训后,又对其职工进行二级培训,和职工一起探讨在矿山开采中保护环境与恢复生态工作的重要性,改变他们对待环境的态度,使矿业领导能在矿山开采中严格执行“三同时”[4]制度,把矿山开采和相关的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5],使矿业工人能够在矿山开采的过程中自觉地保护好环境。
3.2健全矿山环境环保的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我国非常重视矿山环境的治理,对矿山环境保护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缺乏系统的矿山管理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的矿山环境管理法制定具体的规章管理制度,使矿山环境保护落实到实处,促进矿山环境的治理。
3.3加强地方环保队伍的建设,加大对矿山环境保护监管督查力度。
据调查了解,欠发达地方环保队伍编制不够,如遵义市环保局的人手严重缺乏,据部门领导说:“就是全体人员常加班加点都难以应付当地的投诉、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所以,要加大矿山开采中环境环保的监管督查力度,必须增加环保部门的编制,加强环保队伍的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加强矿业秩序整顿,对滥挖滥采和未按开采方案进行开采坚决依法打击,对只顾采矿,无视矿山环境并使之遭到破坏的矿业,给予停产整顿。
针对环保部门人手不够的问题,可以发动当地群众参与矿山环境的保护。可先通过培训,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让他们懂得环境保护同样是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深刻领会保护环境就是保护自己,就是保护子孙后代。这样不但可以暂时缓解环保局人手不够的问题,而且群众的监督比较广泛,还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加大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管督查力度。
3.4当地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保障措施,收取矿山环境保护防治基金。
尽管矿山环境治理原则是“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但实际上常常会因为资金不落实、考核评估体系不够健全、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够强而落空。所以建议以当地政府文件的形式制定预先收取一定数额的环境保护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对于在采矿中已经对其影响的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的矿业,待矿山开采完后,通过验收合格后退还其预收的环境保护防治基金,还可以退还一定的利息,甚至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较好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验收不合格的,政府就用预收的基金来恢复治理其破坏的环境,并对其进行罚款,罚款用于矿山环境治理。
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中既要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又要保护和恢复矿山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开发、矿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建设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共同体,如果因矿山开采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不但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会威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进而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为避免矿山开采时对环境造成影响,必须坚持开采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对废弃矿渣和可能因开采引起的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等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加强对矿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建立长效机制,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遵义市矿山整治调研资料(2006年)[Z].
[2]《科学课程标准》解读[M].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36.
[3]陈甲斌.我国矿山环境问题分析及其治理探讨[J].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导刊,2004,(2).
[4]黄德林,汪琳.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VOL18,(5).
一、 当前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煤矿矿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1.地质灾害纠纷。这类纠纷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矿区地表下陷、房屋开裂、山体滑坡、林地受损等现象,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存安全。
2.水资源纠纷。因矿山开采导致水源下陷或枯竭,矿区周边的水田变旱地面积日趋扩大,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灌溉和生活用水。
3.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普遍表现在煤矸石、粉煤灰乱堆乱放,得不到有效治理,对周边村寨的水源、田地、农作物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4.企业征地纠纷。煤矿矿区用地手续不规范、不健全,部分群众认为征地价格低,要求按现行政策补偿和安置。
5.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纠纷。煤矿作为一个高危行业,由于生产环境的特殊性,条件多变性和不可知性,加之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管理,发生事故的机率较高,极易引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6、矿界纠纷。其表现形式是越界开采或者越界争议,实质上就是矿企之间采矿权争议。
此外,还涉及到职业病索赔纠纷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职工权益问题。
(二)矿地纠纷的主要特点
1.纠纷高发多发。企业在加大开采力度的同时,因对采矿区内的地质、生态及环境等方面造成一定的破坏,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甚至生命财产安全,涉矿矛盾纠纷呈高发多发的趋势且十分尖锐。如:威信县40口矿井中,有25口矿井与矿区周边群众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纠纷,纠纷的发生率占现有矿井数的62.5%;镇雄县82口矿井中,一般涉煤矛盾纠纷681件,其中重大涉煤矛盾纠纷32件。
2.纠纷主体面大。资源整合势在必行,培育集约型重点煤炭企业已成为发展趋势,在资源优化整合过程中,利益格局调整触及地方政府、周边群众、煤矿企业、煤矿职工以及矿与矿之间的利益关系。仅威信县,目前40对矿井采矿区面积38平方公里,就涉及90个村民小组,纠纷涉及群众近3000人。
3.纠纷诉求复杂。在同一纠纷中,群众诉求多种多样,因地质灾害导致房屋裂变、水源流失、环境污染、征用土地以及其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叠加,错综复杂。
4.纠纷对抗性强。因房屋受损、水源枯竭、环境污染、劳务纠纷、工伤补偿等问题,群众经常找煤矿企业要求赔偿,若处理不当或达不到诉求,便采取阻工等过激行为,导致矿群关系恶化,矛盾升级,甚至发生群殴事件,引发群体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既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形成严重的治安隐患,影响社会稳定。
5.纠纷处理难度大。群众受损害的后果往往是一个长时期、逐步显现的过程,持续时间长,造成损害后果的煤矿可能早就已经被重组,或者破产,或与非法采掘相交织,因此难以追查到承担责任的主体。相关的因果关系也比较难以证明。如:煤矿的开采是在地面以下几百米的深处,相关的地下径流的改变、地面农作物或果树的歉收究竟是否是因为开采活动引发,难以证明。此外,矿方和群众对中介机构鉴定的地灾评估报告这一解决纠纷的核心要件认识不统一,存在:有利于我,则用之;无利于我,则否之。
二、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成因分析
我市煤矿矿地纠纷的成因较为复杂,但导致矿地矛盾的客观原因在于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煤矿企业方面:存在“重经济利益、轻环境保护,重自身权益、轻社会责任”的现象。我市大部分矿区地质构造复杂、生态环境脆弱、环境承受能力不高,而绝大多数矿群纠纷都是因煤矿企业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违规开采,向大自然攫取过度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环境污染,导致山体开裂、滑坡,村民房屋受损、水源枯竭等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实。事后,有的煤矿企业漠视矿区群众利益,不能正视自身责任,对事关群众利益的敏感问题和合理要求采取“冷、硬、横、推”的态度,引起群众不满;有的煤矿企业不履行对矿区应有的社会责任,未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处理好矿区群众就业、用煤、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从而引发矿群纠纷;也有少数煤矿企业效益不好,连自身发展的资金都紧张,更别说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地方政府方面:存在“重经济指标、轻环境监管,重资源开发、轻机制建设”的现象。一些地方片面强调高指标、高速度,没有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够,在安全、环保、地质灾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方面投入不足;少数职能部门在矿山企业的立项规划、依法监督、行政裁定和综合治理上不够到位,重资源税费收取轻环境保护治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处理矿群纠纷上,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机制建设上考虑得少,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和根治的基本办法;一些基层干部不愿直面矛盾,能拖就拖,能避就避,导致矛盾升级,暴露出基层基础薄弱,社会管理软弱,已难以适应发展形势的新需要。
(三)矿区群众方面:存在“重诉求解决、轻合法维权,重上访非访、轻自身义务”的现象。矿区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对国家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后,不按正常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而是采取聚众阻扰企业生产、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来为维权。同时,煤炭企业往往地处边远山区,相对欠发达,极少数群众见煤矿企业收获高利润而心里失衡,对煤矿企业产生过高期望,希望煤矿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否则便无中生有寻找机会制造纠纷,干扰生产;也有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挑起事端,怂恿、胁迫群众 阻工闹事、非访等。
三、对构建和谐矿区的意见建议
构建和谐矿区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在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好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同时,要做到科学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兼顾好地方、企业、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建立健全矿地互动双赢平台和机制,多管齐下,从而实现“开发一方资源,保护一方环境,促进一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构建一方和谐”。
(一)搭建完善“一个”平台,从组织体系上畅通化解矿地纠纷的渠道。
矿群纠纷原因复杂,种类繁多,涉及地质灾害矛盾、利益分配矛盾、环境污染矛盾、征地补偿矛盾和公共安全矛盾等,利益主体多元,矛盾一旦发生对抗性强,牵涉范围广。针对当前矿地纠纷高发的态势,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整合部门力量,实施部门联动,明确部门职责,组建专门的矿地矛盾纠纷协调化解的组织机构,搭建化解矿地纠纷的平台,敞开群众反映诉求这道“大门”,制定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企业、群众、政府三方定期会商协调沟通制度,完善各种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矿区群众反映诉求,及时掌握各种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使矿区群众享有充分的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平台和渠道,维护好群众合法利益,确保煤矿企业正常生产。
(二)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从协调发展层面上预防和减少矿群纠纷。
1.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关系。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是煤矿资源开发中所面临的一对突出矛盾,也是当前首先应当解决好的问题。就我市来说,大部分矿区的地质滑坡以及山体开裂、水源枯竭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煤矿企业对资源进行掠夺式开采,加之矿区地质环境本身十分脆弱,而又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成为引发矿群矛盾的“导火线”。对此,必须注意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二者并重,科学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用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坚决防止超出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资源开发,切实改变以牺牲环境、破坏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业主,不批准其项目实施。
2.正确处理煤矿企业与矿区群众的关系。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稳定的环境。当前,我市矿区周边农村的经济发展普遍比较滞后,当地群众生活较困难,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煤矿企业在获得发展、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要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多筹划开展企农合作的双赢项目,探索推行企业与周边群众“互助共建”模式,建立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更加积极引领当地农民致富,帮助农村修路、架桥、引水、助学,支持新农村建设,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当地群众,从而形成“企业关注群众冷暖,群众拥护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局面。
3.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我市而言,多数矿区地势偏僻,经济欠发达,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还明显不足,社会发展比较滞后。必须坚持“以工富农、以工扶农”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人民的期待,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对矿区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在工业、技术、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大力扶持矿区农村发展。特别是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民生工程作为投资重点,加快教育、文化、卫生、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社会事业,围绕民生发展经济,在发展经济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共享更多发展成果,实现城乡同步发展,共同繁荣。
(三)建立健全“四项”机制,从机制制度层面上预防和妥善化解矿群纠纷。
1、建立健全煤矿开发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机制。对大型煤矿建设项目、征用土地面积较大、搬迁涉及农民人数较多的煤矿建设项目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影响面广、容易引起社会问题的煤矿矿建设项目,国土、安监、发改、经贸等部门要负责组织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争议较大的拟建矿山项目,要组织矿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群众代表参加听证,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群众利益。
2.建立健全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补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2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的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环境保护法》也确立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这些规定,使矿区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实现有了法律、政策的保障。当前,一些地方对企业实行环境恢复保证金和矿山恢复基金制度,用于矿山开采造成对群众损失的补偿安置、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破坏的矿山环境进行治理。通过保证金制度刺激企业主动实现环境保护义务,如企业对开采的矿区不治理,则政府可动用保证金叫其他的工程部门来实施复垦、治理、安置;如企业不交保证金,也不实施矿区的复垦工作,矿产主管部门可终止其开采,这些有益的做法值得借鉴。此外,对引发地质灾害且已经不能追溯企业责任的,当地政府要从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中给予倾斜;对治理难度大、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采取搬迁安置,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实现矿地和谐共赢。
3.建立健全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新机制。煤矿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和谐的矿群关系,而长远的和谐矿群关系有赖于利益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法》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即属于全民所有,全社会成员包括矿区群众都有享受这个公共利益的平等权利,占有这个利益的具体群体应该是政府、企业和群众共同拥有。但在现有的矿产开发体制下,矿产的开采使利益的分配已失去了均衡,政府得到了税费收入,矿山企业得了采矿所创造利润价值,而群众的利益却没有得到直接体现。对此,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要切实兼顾群众的利益,探索建立矿区群众土地作价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建立矿业权人对矿区人民财产的 保险制度,推进矿区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矿区群众诸如就业、用煤等生产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4.建立健全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并重的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主体的责任,通过建立和强化约束机制,改变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的状况。要强化对煤矿企业有效监管,严格井上井下对照管理,把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设计、危害性评估、项目审批、生产过程等不同环节中,对存在危害隐患的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要把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出现的破坏性、掠夺性开采的行为以及对矿产资源开采引发的环境破坏问题,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严格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四)突出抓实“五项”重点,从社会管理层面预防和化解矿群纠纷。
1.突出抓实对地质灾害治理。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开展矿区新农村建设、推进现代新型农业转型,以及小城镇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在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建筑、地面设施时,将整修资金同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整合使用,合理搬迁沉陷区矿区群众,使矿区农民居住条件得到较大幅度改善,上升一个新台阶;在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时,辅以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整片整理,使矿区耕地不仅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而且符合新型农业耕种要求,成为高标准耕地;在整修采场环境、恢复植被时,同时开展村容村貌改造和“整脏治乱”,使矿区成为漂亮整洁的绿色矿山。
2.突出抓实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煤炭开采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关系矿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要始终坚持经济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强化环保行政执法,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通过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改善了矿区群众的生存环境,促进了矿群矛盾的有效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