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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意义与作用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16 10: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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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意义与作用

篇1

【关键词】 心力衰竭,充血性/中西医结合疗法;益气;温阳;活血;利湿

【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synergistic action of therapy of strengthening Qi,warming yang,activating blood to promote diuresis on routine western medicine for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 (CHF) and to observe its effect on neuroendocrine factors.

【Methods】Seventy CHF patients with cardiac function of grade Ⅱ~Ⅳ which were classified into Qi deficiency and blood stasis complicated with fluid retention,were randomized into groups A (n=42) and B (n=28).Group B received routine treatment with digoxin,diuretics,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s and β receptor antagonists.Group A additionally received oral use of decoction of herbal medicines of Radix Astragali,Herba Epimedii,Herba Leonuri,Rhizoma Alismatis,etc.,which has the actions of strengthening Qi,warming yang,activating blood to promote diuresis.Four weeks constituted one treatment course.The therapeutic effect as well as the changes of cardiac function and neuroendocrine factors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was observed.

【Results】In group A,24 were markedly effective,16 effective,2 ineffective and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was 9524%;in group B,19 were markedly effective,4 effective,5 ineffective and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was 8214%.The therapeutic effect in group A was superior to group B (P<001).The cardiac function parameters of ejection fraction (EF),fractional shortening(FS) and cardiac index were improved in the two groups as compared with those before treatment (P<001),and the improvement of EF and CI in group A was superior to group B (P<001).The neuroendocrine factors of atrial natriuretic peptide (ANP),angiotensin Ⅱ (ATⅡ),endothelin (ET) were decreased in the two groups (P<005 compared with those before treatment),in particular in group A (P<005 compared with group B).

【Conclusion】Herbal medicines with the actions of strengthening Qi,warming yang,activating blood to promote diuresis have an assistant action on the treatment of CHF,and their mechanism may be related to the decrease of neuroendocrine factors of ANP,ATⅡand ET.

Key words:HEART FAILURE,CONGESTIVE/TCMWM therapy;STRENGTHENING QI;WARMING YANG;ACTIVATING BLOOD;REMOVING DAMPNESS

充血性心力衰竭(简称心衰)是各种心血管疾病的严重阶段,其发病率和病死率高,治疗棘手,因而成为临床研究的重点和难题。现代医学对心力衰竭病理生理的认识及对策均有显著进展,但心衰患者的预后并不乐观。西医治疗心衰的主要药物包括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利尿剂、洋地黄、β受体阻滞剂等。近年来中医在心力衰竭的证候研究、病因病机探讨、治疗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进一步了解中药在治疗心衰中的作用,我们进行了如下临床研究。

1资料和方法

11病例选择标准

111西医诊断标准参照1993年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1]和美国纽约心脏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标准制定本研究的标准。

112中医气(阳)虚、血瘀、水饮证的诊断标准参照《中医证候鉴别诊断学》[2]制定。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中医辨证属于气(阳)虚并有瘀血阻滞、水饮内停的本虚标实证。主证:(1)心悸、气短,劳则加重;(2)肢冷畏寒;(3)舌暗淡、紫暗或有齿痕、瘀斑;(4)脉沉、沉弦、弦紧或沉涩。次证:(1)水肿,腰以下肿甚;(2)汗出;(3)动则喘甚;(4)咳嗽,痰多稀薄;(5)口唇青紫;(6)小便少或大便溏。

113病例纳入标准(1)临床明确诊断为冠心病、高血压病、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Ⅱ~Ⅳ级的患者;(2)同时符合上述中医气(阳)虚、血瘀水饮证的诊断标准,具备主证3项,其中(1)、(2)项必备,且具备次证中的(1)项和其他任何1项。

114病例排除标准(1)年龄小于18岁或超过70岁;(2)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3)急性心肌梗死发生的心力衰竭;(4)肝、肾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导致的心力衰竭;(5)各种难以纠正的心律失常(f心率<60次/min或f心率>130次/min)者;(6)血糖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糖尿病患者;(7)血压超过159/99?mmHg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高血压病患者;(8)未满规定观察期而中断治疗,无法判断疗效或不按规定用药而影响疗效或对本药过敏者。

12临床资料所有病例均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医院心内科、重症监护室(ICU)住院患者,共70例。将所观察病例按2∶3比例和收治时间先后顺序随机分为常规西医治疗组(简称西药组)和常规西医治疗加中药组(简称中西药组)。西药组28例,男15例,女13例;年龄48~70岁,平均(6603±534)岁;病程6个月~15年,平均(698±567)年;心功能Ⅱ级者15例,Ⅲ级者10例,Ⅳ级者3例;病因:冠心病16例,高血压病11例,其中冠心病合高血压病3例,扩张型心肌病1例;合并症:陈旧性心肌梗死10例,糖尿病6例,高脂血症2例,频发房性早搏3例,Ⅰ度房室传导阻滞2例,室内传导阻滞3例。中西药组42例,男23例,女19例;年龄45~70岁,平均(6575±641)岁;病程3个月~17年,平均(681±638)年;心功能Ⅱ级者22例,Ⅲ级者15例,Ⅳ级者5例;病因:冠心病24例,高血压病17例,其中冠心病合高血压病3例,扩张型心肌病1例;合并症:陈旧性心肌梗死16例,糖尿病10例,高脂血症4例,频发房性早搏6例,Ⅰ度房室传导阻滞2例,室内传导阻滞1例。基线状态下两组病人的年龄、性别、心功能分级、心率、血压等临床特征相似,经χ2检验,差异均无显著性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3治疗方法患者入院后卧床休息,低盐低脂饮食,在严密观察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原用强心、利尿药及治疗原发病的药物剂量不变,若病情需要临时注射西地兰或速尿,记录主要观察指标3?d。西药组:抗心衰常规治疗包括应用地高辛、利尿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β受体阻滞剂。中西药组:在上述常规抗心衰治疗基础上加服益气温阳、活血利水的中药(药物组成:生黄芪30?g,太子参30?g,仙茅10?g,仙灵脾10?g,葶苈子30?g,益母草30?g,桃仁20?g,茯苓20?g,泽泻30?g,桂枝5?g,炒酸枣仁10?g,甘草5?g),每日1剂,水煎分2次服。4周为1个疗程。治疗满2周无效者按无效病例统计。

14观察指标及方法

141神经内分泌因子专项检查血液中心房肽(ANP)、血管紧张素Ⅱ(ATⅡ)、内皮素(ET)含量的测定均采用放射免疫法。

142心功能检查用HP2500超声心动图仪测定左心功能,患者取左侧卧位,取心尖标准四腔心切面,采用面改良Simpson法计算左室射血分数(EF)及心脏指数(CI),取胸骨旁左室长轴切面测量左室舒张末内径及收缩末内径,计算左室短轴缩短率(FS),连续测3个心动周期取平均值。

2结果

2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中西药组的总有效率较西药组为高(P<001),结果见表1。

22两组治疗前后心功能参数比较两组治疗后EF、FS、CI均比治疗前升高(P<001),其中中西药组EF、CI的改善较西药组明显(P<001),结果见表2。

23两组治疗前后ANP、ATⅡ、ET水平比较两组治疗后血中ANP、ATⅡ、ET水平均较治疗前下降(P<005),但中西药组较西药组下降更明显(P<005),结果见表3。

表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略

表2两组治疗前后心功能变化比较 略

3讨论

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是各种严重器质性心脏病的终末期表现,病程长,证候复杂,治疗棘手。根据临床表现,涉及中医学“心悸”、“怔忡”、“水肿”、“喘证”、“痰饮”、“心痹”等范畴。中医认为“心主血脉”、“诸气皆属于肺”、“肾者水脏,主津液”。心主血即全身血液在脉中运行依赖于心脏的搏动(即心气推动、阳气温煦)而输送到全身发挥其濡养作用。肺主气即肺主宰一身之气和呼吸之气,肺的呼吸均匀、和调是气的生成和气机调畅的根本条件。肾主水即肾对于体内津液的输布和排泄、维持体内代谢平衡起重要的调节作用。从现代中西医学角度看,心主血、肺主气、肾主水涉及到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RAAS)、免疫代谢等多种功能,对全身的生理功能有调节整合作用,特别与心功、心率、心律、呼吸等密切相关[3-4]。中医认为心衰的发生发展在于心、肺、肾的功能紊乱,并将心衰归属于心悸、咳喘、水肿、积聚等范畴。左心衰多是心悸、咳喘并存;右心衰则多是心悸、水肿、积聚兼见。其病机是气虚血瘀、阳虚水泛、阴虚生热、聚湿成痰,从而出现心悸,短气,喘息动则尤甚,不能平卧,少寐,尿少浮肿,腹胀纳少,舌质淡或暗,苔薄白或黄腻,实为本虚标实。本研究纳入的研究对象为气(阳)虚兼血瘀水饮证,其本虚以气虚、阳虚为主,标实以瘀血、水饮、痰湿居多。方中生黄芪、太子参益气,仙茅、仙灵脾温阳;益母草、桃仁活血利水,葶苈子泻肺利水,茯苓、泽泻淡渗利水;桂枝既可温阳以化饮,又能化气以利水;炒酸枣仁养血安神,因神安则气正,神惊则气乱,而心乃神之居,故宁心安神则心气得正,阳气来复,有利于心衰的纠正。诸药合用,有益气温阳、活血利水之功。益气温阳、活血利水法可能通过调节ANP、ET、ATⅡ的动态失衡而改善血管内皮细胞功能,有利于血管舒缩功能的改善;同时可能改善心肌细胞增殖,减轻心室重构,从而对心衰的预后有利[5-6]。本研究中西药组治疗后血中ANP水平下降,一方面表明益气温阳、活血利水法治疗有效,对心衰患者的预后有利;另一方面,由于心衰时交感神经系统(SNS)兴奋,使水、钠潴留,心脏容量负荷增加,心房压力增加,刺激ANP合成和释放增加,而ANP水平下降表明心房压力的减轻,间接反映了SNS、RAAS活性的降低。本研究显示对于心衰属气(阳)虚兼血瘀水饮患者在西药常规治疗基础上加用益气温阳、活血利水中药比单用西医抗心衰常规治疗更能提高临床疗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药新药临床研究指导原则·第1辑[S].1993:57-60.

[2]赵金铎,张镜人,张震.中医证候鉴别诊断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35-38.

[3]王利华,郑进升.心衰患者内皮素及肾素血管紧张素醛固酮系统的关系[J].山西医药杂志,1999,28(3):103.

篇2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切实在2017年1月1日至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应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精心谋划部署,夯实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从现在起至整个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APP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渠道的宣传,提醒纳税人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要通过纳税人学堂等方式开展“面对面”的精准辅导,扩大宣传辅导覆盖面,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和管理要求。要充分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用,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政策解答,及时为企业答疑解惑。

三、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问题和投诉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四、明确工作重点,确保应享尽享。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2016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五、加强督促检查,加大落实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篇3

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 对国家财政收入的保证;对经济的调节;实现社会公平等。但对此若做进一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一个视角,就会看到,对税法作用的研究还可以从法理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思考,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一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一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一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

一、税法的规范作用

税法作为国家庞大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特定范畴—政府为满足社会共同性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对特定的当事人—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及各相关机构;对其特定的行为—税款的缴纳与征收,及相关的管理活动;所作出的成文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它的规范作用体现在:

第一,对相关主体税收征纳行为的规范指引。

税法的指引作用是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征缴行为提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以使当事人明确其在税收征缴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税法的这种指引作用对税收征纳的双方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特点,即对税务机关的指引更多的体现为“个别指引”;对纳税人的指引则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所谓“个别指引”,即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对具体的人和事的指引。当某项法律或某项法律条款涉及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的时候,法律的指引就表现为“个别指引”。个别指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通常是直接针对一些特定的、易控的机构。个别指引通常也需要很高的信息成本。从税法规范对税务机关的指引作用看,由于税务机关的特定身份,它是一个有内部约束力的有机整体,它的行为不是某一个自然人的任意行为,行为主体的外延也十分清晰。因此,税法中的各种针对税务机关的条款的指向就十分明确,发挥着个别指引的作用。所谓“共同的规范指引”是通过抽象的规则对同类的人和事的指引。由于一项法律规则可以对无数人、无数事件提供信息指导,这就大大节省了信息成本,提高了指引效率。税法中所有针对纳税人的规则都将发挥共同规范指引的作用。税法所涵盖的纳税人范围极其广泛,而且在各税种税法纳税人的界定时又取决于其是否拥有相应的课税对象,情况十分复杂。因而相关税法只能体现为共同的规范指引。税法的共同规范指引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测性的优势,在建立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中发挥最主要的作用。

第二,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

从法律的一般意义上讲,其预测作用就是指人们可以依据法律预先估计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从而对如何行为作出安排;其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具体到税法,可以看到,它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意义上的预测与评价功能,而且由于税法本身的特性,表现出其预测与评价的特定内容。

首先看税法的预测作用,税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给相关主体的行为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这种预期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纳税主体进行经济核算必不可少的参照系,或者说,有了税法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进行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之前,便可大致计算出其经营的后果,测算出可能的利润空间。纳税主体依据税法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更多地体现为将自身纳税义务与他人纳税义务的比较,从而决定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一般讲,税法制定得越公平,每一纳税主体对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结果就越具有积极意义;反之,就会导致对税法的逆反心理。

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社会的每一微观主体在其享受了社会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同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一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为: 第一,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二,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一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

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三,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

第三,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

法律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加实现的,税法亦如此。税法通过违法责任的设定,一方面,当少数人过分强调个别利益,并将这种意愿外化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处罚与训诫;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

二、税法的社会作用

税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为: 它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了对税收征纳行为约束的“制度性知识”,从宏观上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法律越来越成为“制度性知识”的重要来源。也可以说,它在维持社会的有序运转,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法律规范,实际上是为国家税收征纳与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知识,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显而易见,税收“制度性知识”的形成应体现社会成员整体的利益意图,公平原则应贯穿始终。但是在实践中,制度制定者、执行者的意愿和个人偏好不可避免地渗透于整个过程,干扰公众意图的体现。为此有必要选择能够有效制约制度制定者、执行者意愿和个人偏好干扰公众意图的方法,并形成从制定到执行,再到监督、调整的完整的制度体系,这就是税收的法律体系。

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一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二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一层关系中,国家是广义的“民众”的代名词,也是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国家与税务机关的关系是既要授予其必要的权力,以保证其职能的履行;同时,又必须严格规范其权力的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国家征税的依据是其向民众提供了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因而有向每一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的主体)请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一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二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

税法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一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责时,都只需按照税法行事,或按照税法对相关的当事人行为作出判断,而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去考虑自己需要承担多少义务是恰当的(对于税务机关则是考虑要求不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行使权力的范围,及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标准等)。从宏观上,这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将不同的涉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大大减少了人们涉税信息收集或税务监督、管理的成本。即使是出现摩擦、纠纷时,也有望将处理、解决的费用、成本降至最低。

三、税法作用的局限

在肯定了税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客观地分析税法作用的局限性:

第一,税法只是一种“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大于税法本身规范,因而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除税法本身要调整的关系外,还必然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且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相关法规都必须建立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因而要使税法的上述作用得以切实发挥,离不开相关法规的配合。近年来,我国涉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税务机关败诉率较高的现象,部分案例中是由于税务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当;但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税法与相关法规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显然,这种“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对税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正常发挥都是一种干扰。

第二,税法立法、执法目标的差异与冲突,常会使其顾此失彼,最突出的是税收的财政目标(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与税法的法律公平目标的冲突,使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遭到扭曲。在我国多年的税收征管史上,过分追求财政收入目标,以“任务指标”作为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为人们所默认的准则。在税收的财政目标与税法产生冲突时,后者常常被忽视,或被人为地作出扭曲性的解释。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直以来,我们在税收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中,只注意强调了税法的财政、经济作用;忽视了从“法理”上对税法作用的研究与思考。

第三,税法普适性与灵活性的矛盾为权力的滥用留下可利用空间。前述税法“制度性知识”的社会作用,是建

立在其必然合理的假设前提上的,但是,当代的法律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专家们已不约而同地从逻辑上对这一假设前提给出否定的结论,如目前最流行的“公共选择理论”认为: 即使立法程序再民主、立法动机和意图也是好的,也无法使法律的制定获得普遍的合理性。这就从理论上对“法”的普适性提出质疑。整体法律如此,税法也不例外。特别是税法还具有特殊的权利、义务主体“虚”“实”互置的特点,在立法中为保护公众(权益的实际主体)的利益而必须赋予税务机关“权力优势”,没有税务机关的这种“权力优势”,税法无以履行;但这种“权力优势”一旦被滥用,税法规范作用、社会作用必然被扭曲。

第四,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依法办事”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因而,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1-0281-01

1 引言

由于唐初的税制给国家带来这么多的经济问题,杨炎便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纳了杨炎的意见,首开中国税改费的先河。

1.1 两税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评价

1.1.1 两税法的主要思想

两税法归并了税种,把混乱繁杂的税种归并为地税和户税两种。集中了纳税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纳税,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人两税。其具体类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费”,就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源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分夏秋两次缴纳。

(2)“户无主客,以现居为薄”,就是以户为征税单位,不分主户(本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入户籍纳税。即“居人之税”。

(3)“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即根据资产定出户等,确定应纳户税税额,根据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要求唐朝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各地征税。这成为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1.1.2 两税法的进步意义

两税法的进步意义着重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由于规定了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这种纳税方式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较之于“租庸调制”更合理。更进步。

两税法对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给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带来很大冲击。

首先,两税法的颁布意味着“租庸调制”的废除,因此与“租庸调制”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国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国有制”,实际上也正式宣告废除了。这就表明唐朝政府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经不能照旧并存下去的现实。

其次两税法不再像“租庸调制”那样“以身丁为本”,直接控制农民的人身征取赋税、特别是征取力役,而着重按财产多少征税,实际上废除了力役;而且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原则,不再区分土户与客户,全都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

1.1.3 两税法的局限

两税法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货币计量税收。虽然可以简便征收,但是货币的币值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货币的变动又会影响税收负担的高低,尤其是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会加大税收负担,从而可能会引起人们的不满,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二是,单以资产作为课税的依据,不够合理。因为资产的多少并不容易测量,而且很可能发生隐匿资产的行为,不利于保证财政收入,资产的价值高低也不一定和资产的数量成正比,就可能出现负担不均匀的后果。

3 两税法与现代税收思想的联系

3.1 两税法中体现的现代税收思想

两税法虽然是唐代的税收思想,但是它也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其中也可以看到不少现代税收思想的影子。

首先,两税法规定的:不分主户(本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人户籍纳税。不分贵贱和身份,每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这体现了税收当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在两税法中人们已经有了要公平纳税的理念,只是还没有明确提出而已。

其次,两税法规定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源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分夏秋两次缴纳。这样简化了税种,也简化了缴税的程序,节约了纳税成本。

第三,两税法的量出为人原则,规定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各地征税。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一向遵循量人为出原则,在清代以前,我国始终投有产生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本质上是量出为人的。杨炎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这就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现在的要把国家先划分事权和财权,再制定收入计划,也是以这一思想为源头的。

第四,两税法将租庸调和其他的杂税、杂费统一为两个税种,首开了中国费改税的先河。可以作为以后税制改革的借鉴。

4 结语

两税法不仅是唐朝税制的一次大变动,更是一次税制思想的创新。它首次提出“量出为人”的原则,是国家制定预算的源头,并开创了费改税的先河,为以后的税改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篇5

1引言

由于唐初的税制给国家带来这么多的经济问题,杨炎便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最后也采纳了杨炎的意见,首开中国税改费的先河。

1. 1两税法的主要思想及其评价

1.1.1两税法的主要思想

    两税法归并了税种,把混乱繁杂的税种归并为地税和户税两种。集中了纳税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纳税,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人两税。其具体类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其租、庸、杂摇悉省,而丁额不费”,就是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源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分夏秋两次缴纳。

    (2)“户无主客,以现居为薄”,就是以户为征税单位,不分主户(本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人户籍纳税。即“居人之税”。

    (3)“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放弃按丁征税的办法,改为按照资产和田亩征税,即根据资产定出户等,确定应纳户税税额,根据田亩多少,征收地税。

    (4)“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人”,要求唐朝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各地征税。这成为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

1. 1. 2两税法的进步意义

    两税法的进步意义着重体现在两大方面:第一由于规定了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纳税面,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第二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这种纳税方式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较之于“租庸调制”更合理,更进步。

    两税法对封建生产关系的调整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给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带来很大冲击。

    首先,两税法的颁布意味着“租庸调制”的废除,因此与“租庸调制”为依托的均田制—政府直接控制全国土地的、法理上的“土地国有制”,实际上也正式宣告废除了。这就表明唐朝政府从法律上正式承认了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已经不能照旧并存下去的现实。

    其次两税法不再像“租庸调制”那样“以身丁为本”,直接控制农民的人身征取赋税、特别是征取力役,而着重按财产多少征税,实际上废除了力役;而且实行“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的原则,不再区分土户与客户,全都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

1. 1. 3两税法的局限

    两税法的局限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货币计量税收,虽然可以简便征收,但是货币的币值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货币的变动又会影响税收负担的高低,尤其是在货币升值的情况下,会加大税收负担,从而可能会引起人们的不满,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二是,单以资产作为课税的依据,不够合理。因为资产的多少并不容易测量,而且很可能发生隐匿资产的行为,不利于保证财政收人,资产的价值高低也不一定和资产的数量成正比,就可能出现负担不均匀的后果。

3两税法与现代税收思想的联系

3. 1两税法中体现的现代税收思想

    两税法虽然是唐代的税收思想,但是它也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人为目的的。其中也可以看到不少现代税收思想的影子。

    首先,两税法规定的:不分主户(本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现在居住地方为准登人户籍纳税。不分贵贱和身份,每个人都要履行纳税义务,这体现了税收当中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现代税收思想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在两税法中人们已经有了要公平纳税的理念,只是还没有明确提出而已。

    其次,两税法规定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税,简化为地税和户税两个税种,地税按纳税人的田亩征收,缴纳米粟;户税按资源多少划分等级,以货币征收,分夏秋两次缴纳。这样简化了税种,也简化了缴税的程序,节约了纳税成本。

    第三,两税法的量出为人原则,规定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定出全国总税额,分配各地征税。中国古代财政制度,一向遵循量人为出原则,在清代以前,我国始终没有产生预算制度。预算制度本质上是量出为人的。杨炎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这就开创了我国预算制度的先河。现在的要把国家先划分事权和财权,再制定收人计划,也是以这一思想为源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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