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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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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

篇1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土地估价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17号)精神,在1995年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了全国范围的清查估价工作。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国有企业,因将土地估价增加的价值列入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口径,致使一些历史指标失去了可比性。为此,现将国有企业完成土地估价后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篇2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三、各企业、单位无论是进行估价的土地或是暂不估价的土地,都应认真清查所占用土地的数量,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附件: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清〔199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清产核资办公室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现将《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执行,并请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上报。

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的管理,全面评价企业实力,促进理顺产权关系,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财清〔1994〕13号文)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估价是指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企业、单位”,下同)对所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全面清查后,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由企业、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评估所使用土地的基准价格。

第三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各地区、各部门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的土地;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出让金不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土地;

(三)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四)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五)已列入国家搬迁计划的“三线”企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六)不在城镇内的各类军工等企业使用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土地,以及靶场、试验场、危险品储存地作业区、采矿、采油用地和高压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线等占用的土地。

(九)其它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暂不列在估价范围的企业占用的土地。

第五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县以上,下同)共同组织,分工负责。

在全面展开土地估价工作前,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应主动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1994年选择部分不同类型的清产核资企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有序全面推开。1994年进行企业改制的必须对所使用的土地进行估价工作,其余的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于1995年全面展开;以前年度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应在1995年对土地估价工作进行补课。

第六条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原则上由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自行依据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制订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进行。没有制订土地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可以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第七条  城市基准地价的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制订工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并负责有关确认工作。

(一)已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原则上可由企业自行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并以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方法评估。

提供基准地价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的机构或单位只能向企业、单位核收印制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资料的成本费用。收取标准应由当地物价管理机构核批。

(二)尚没有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抓紧组织进行测算,予以确认,以保证1995年本城镇所在地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土地的估价工作。

(三)由于客观原因在全面清产核资期间仍不能完成土地基准地价评估和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制订的城镇所在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自行或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进行。

企业、单位采用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因技术力量不足或资料收集困难,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评估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所在地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工业、住宅等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测算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对城镇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估价时的因素条件修正系数。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宗地地价直接评估法”是指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等。直接评估法评估地价的标准、程序等应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一)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交易案例比较多,土地市场活跃的地方。

(二)收益还原法适用于有租金收入或经营收入,并通过确定总费用计算出纯收益的土地。

(三)成本逼近法适用于缺乏市场交易案例,无法计算收益的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的土地。

第十一条  为便于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工作的实施,根据城镇特点、土地利用类型经济效益的差异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在清产核资土地估价中统一将土地利用类型划分为商业、工业(含仓储)、住宅用地三大类。评估的地价统一为土地基准价格,不作为企业、单位产权变动时土地的实际价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统一清产核资中城镇土地估价的各项参数。

第十二条  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应首先制订具体方案,内容包括:

(一)企业、单位根据当地土地估价标准和工作要求,确定估价方法;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身人员和技术条件,结合当地土地估价的技术要求等,提出自行或委托进行估价的方案;

(三)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估价的具体时间安排;

(四)企业、单位土地估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工作程序:

(一)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专业人员组织进行政策、方法、技术培训。

(二)企业、单位成立土地估价工作小组。

(三)土地估价单位收集下列与土地估价有关的资料。

1.征地或受让土地原始资料。

2.土地清查结果,包括地籍图、土地登记证明文件、土地清查报表等。

3.本企业、单位的土地条件资料。

4.本地区基准地价及宗地标定地价修正系数等土地估价成果。

5.本地区市场地价资料。

6.影响本企业、单位地价的其它因素资料。

7.其它资料,包括当地土地估价的各种有关参数。

(四)企业、单位对使用的土地依据有关资料、标准进行预先测算,摸清基本情况,验证技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五)依据收集的土地估价资料和当地的具体规定,按确定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方案具体组织进行。

(六)企业、单位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后,要写出土地估价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资料来源、估价程序与方法、估价结果等。

(七)企业、单位依据其使用的土地面积、利用类型和估价结果填报“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八)上报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结果申报表,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审批土地估价结果的依据。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经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申报表后,对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组织确认。确认的主要内容有: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是否合法;

(二)土地估价方法应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土地估价资料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四)土地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地价水平的空间变化规律的合理性;

(五)需要确认的其它内容;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企业、单位的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  企业、单位依据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下达的批复文件,相应调整帐务。帐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的另行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汇总上报各企业、单位土地估价结果,报上一级清产核资机构,并抄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的土地,估价结果先经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审核,再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有异议的,要商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汇总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帐务审批。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和当地(本部门)情况,制订当地(本部门)的土地估价具体实施办法。

篇3

第三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推动*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的补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按《公司法》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

税的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建有研发机构,具备完善的技术创新条件,有较强的创新开发能力;

(四)有较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能够指导生产。

第五条项目条件

(一)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石化等支柱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型光电等新兴产业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三)新产品对产业结构调整具有较强的提升拉动作用;

(四)新产品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业化的新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企业将填好的《*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补助申请书》(见附件)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等材料,报经各归口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附一式五份报市经委科技处,同时抄报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

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需经本级财政部门一并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送。

第四章补助审批

第七条市经委汇总企业申报的项目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专项预算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市专利新产品产业化技术创新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补助方式及财务处理

第九条补助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市属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项目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县及开发区企业项目由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并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企业。

第十条区、县及开发区视财力情况对项目予以适当配套。

第十一条各相关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市经委负责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篇4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下步,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对矿产资源实行市场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开矿光荣、违法采矿必纠的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也要动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攻势,强化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观念和开矿必须依法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意识,使矿产国有、有偿使用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进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__)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有探矿、采矿企业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采矿权。自20__年7月1日起,市国土、矿管部门要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统一规划定点。市矿管部门要根据《龙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生态环保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采近期计划;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统一定点,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要建立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市矿管部门根据规划和管理规定,对采矿点的设立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统一采矿权评估。对全市所有的建筑、建材用矿产资源,按矿种、矿产品质量及不同的开采条件,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点,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法进行矿业权评估,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依据和标准。

三是统一有偿出让。停止一切无偿方式授予采矿权,新办矿山企业或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一律有偿出让;所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以评估价作底价,最后成交价为全部采矿权价款(含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水土流失防治费、道路补偿费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需补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后,方可参预采矿权竞买。

四是统一收费标准。在出让采矿权的同时,其它需要买受人依法依规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并收取;买受人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后,除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需再缴工本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到矿区收费;中标人或买受人支付的采矿权价款,扣除交易成本,其余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按4:3:3的比例在市、乡镇(街道)、村之间分配。

篇5

日本、韩国两国的行公共资产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主管部门”模式。即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各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

日本将国家提供的用于国家事务和事业的资产,如政府办公楼、公务员宿舍、国立学校等称为公用资产。日本公用资产的综合管理由财务省负责,具体管理由各相关省、厅负责。财务省的综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各行政机构资产“购置”和“处置”进行审批,以及统计汇总各省、厅国有资产情况等。

韩国将政府用于办公、事业和公务员居住的财产,如办公楼、公务员住宅等称为公用财产。韩国财政经济部是统筹和管理全国国有财产的部门,中央政府的各部门、团体负责本部门、团体国有财产的具体管理。但需要配置和处置财产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处置计划和预算,报财政经济部;财政经济部再根据各部门的情况制定统一的计划和预算,报国务会议审议,最后由总统批准。财政经济部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提交国有财产管理报告和有关资料,有权要求各主管部门停止或改变国有财产的用途,也可改变国有财产的主管部门并转走国有资产管理预算,或者由财政经济部直接管理。

二、德澳模式:由隶属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管理

德国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资产由财政部门所属的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分布全国的联邦资产,其特点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一直属局”模式。

(一)在财政部下设立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政府资产。德澳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所有政府资产,并通过下设资产管理局来实施具体管理。德国在联邦、州、乡镇三级政府设有隶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的专门资产管理机构。联邦资产管理局是管理联邦资产的主要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大部分具体工作,财政部负责资产的预算管理,并对一些重要资产的出售,如土地及其附属物的出售,实行审批。澳大利亚联邦资产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包括房产、车辆的配置、维修和保养。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中实施具体的资产管理的机构,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的情况。同时财政部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的资产保留一定的控制权,主要表现在财政部要制定资产使用、消耗、转移等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资产管理机构必须向财政部证明他们有能力对资产实施有效管理;财政部有权向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相关要求等。

(二)从形成到处置的全过程资产管理。澳大利亚财政部下设资产采购局、资产管理局、资产出售局,分别负责政府资产采购、管理和出售,构成了从形成到处置的资产管理链条。同时资产管理局、采购局和出售局必须向财政部定期提交资产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向国会提交预算并汇总资产管理情况,必要时对政府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三)政府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商业化管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通过财政部和金融管理部下设的资产管理机构对政府资产实行商业化管理。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政府各部门提供办公楼宇、设施设备维护、安装和建设服务,以帮助用户更好地利用他们的办公楼宇、设施设备。该机构在全国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和仓库网络。其商业化管理方式包括计划管理、项目管理、整体项目服务、合同管理、专家咨询等。它通过为政府公共部门用户提供诚实的、职业化的服务,来实现政府资产的保全和有效利用。

三、美加模式:管理制度、资产预算由财政部负责,日常管理由独立于财政部的机构负责

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设立相对独立的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该模式也可以概括为“财政部一管理局”模式,以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主要有以下一些做法。

(一)联邦政府的公共资产由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美国总务署是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管理事务,专司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车辆购买和租赁服务管理、动产管理,以及政府闲置资产和房产管理。加拿大联邦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为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机构,并负责为整个联邦政府提供后勤服务。

(二)严格的预算管理及绩效考核。美国和加拿大的政府资产预算管理都特别严格,政府各个部门的物资采购有预算控制,各个部门内设专人负责采购工作。美国财政部及总统行政预算管理办公室负责联邦政府资产的预算管理。办公用房新建、修缮、日常管理等预算费用,由总务署统一向财政部和总统行政预算管理办公室申请;房产以外的其他政府资产如计算机、汽车等,预算则体现在使用部门的预算当中,由各部门分别申请,上述预算都必须经国会批准才能执行。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向财政部和国库委员会申请房产购置预算,按统一标准配置各部门的办公用房。美国总务署公共建筑服务中心还对联邦政府的房产绩效进行监管。该机构对房产管理绩效的目标设置和考核工作有许多指标:每平方英尺的营运费用、营运成本、营运盈余资金、无收益面积、客户满意度调查、安全满意度调查、租赁成本与私营公司成本比较等。这些指标考核的内容,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

(三)集中化、专业化的车辆及房产管理。车辆及房产是政府公共资产中单位价值较大的主要资产,对其实行集中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美国和加拿大的共同做法。美国总务署下设的联邦供应服务中心,专司联邦政府机构的政府供应和采购管理,为各联邦机构提供车辆购买和租赁专业化服务;公共建筑服务中心,专司政府闲置资产和房产管理。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房地产服务公司集中统一管理联邦政府所有房地产(包括国家公园、军事基地、监狱、港口、机场等),并为各部门提供工程设计等专业和技术服务。这种管理方法的优点是政府房地产资源能得到有效配置,既能及时满足各部门办公用房的需求,又使办公用房得到充分合理利用。

(四)规范化、程序化的闲置资产处置管理。重视闲置资产的处置管理也是美加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加拿大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及各部门闲置资产,必须交由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集中统一处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售。政府不需要的动产,包括旧飞机、船舶、汽车、家具等,一般集中处理,或以旧换新。处置政府闲置资产坚持以下原则:使资产获得最大经济价值;为各部提供的服务效率高、效益好;按闲置资产现状就地销售,减少交易的法律责任;出售要有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经得起检验。美国联邦政府闲置资产交由公共建筑服务中心负责处置,有调拨给其他联邦机构、州、地方政府,赠与合格的非盈利性组织,公开出售等几种处置方式。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的闲置资产处置,提高了资产再配置的效率,杜绝了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为政府树立了公开、公正的形象。

四、巴西模式: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巴西的政府公共资产由计划预算管理部负责,下设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具体管理。由于巴西与其他国家不同,管理预算的部门不是财政部,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预算部-管理局”管理模式,但其管理特点的实质与“财政部-直属局”模式相同。

(一)巴西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主管机构为联邦资产秘书处。1998年以前,联邦资产秘书处(副部级)设在联邦财政部,1999年,为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联邦资产秘书处由财政部划入计划预算管理部(巴西联邦政府预算编制职能由计划预算管理部负责)。联邦资产秘书处总部下辖7个局;在全国分设27个地区资产管理局和2个区域性资产管理代表处。联邦资产秘书处主要负责联邦政府不动产的管理,管理对象是 2.4万个政府大楼和52.4万块土地。联邦政府的动产由各部门自己管理。

(二)巴西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对公共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巴西联邦宪法是政府公共资产管理的根本法律基础,对联邦政府公共资产的范围及管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巴西政府的公共资产分为以下三类:1、一般资产,即人民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资产,如公路、铁路、码头等等。2、特殊资产,即各级国家机关占有、用来为公众服务的资产,如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占有使用的办公楼、车辆、设备等。3、自然资产,即公有的土地、森林、湖泊、河流、矿产资源等。

(三)资产购置与处置的管理。联邦政府各部门不动产的购置,均须报经联邦资产秘书处审核、批准。联邦资产秘书处对各部门资产购置的申请,一般是按照调剂--承租--购买的程序研究解决。各部门动产的购置,由各部门在正常预算内自己决定和购买。巴西政府公共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资产的出售、交换、赠送、报废等多种形式。资产的出售,必须先由联邦资产秘书处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底价,然后按照《拍卖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资产的转移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同级政府之间的转移,由资产调出、调入的两部协商并报联邦资产秘书处核准即可。二是跨政府级次的资产转移,需要报联邦资产秘书处进行调查评估和公示,然后由资产管理秘书处办理资产划转手续。三是国家机构将资产转让(租)给非公有单位,需要报联邦资产秘书处进行价格调查和评估;如价格合理,且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则向社会公告;最后,由资产秘书处办理公共资产划转手续。

(四)资产的使用及收入管理。巴西法律明确规定,各部门不能将占用的政府公共资产(办公用房及各种设备)用于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国库。联邦资产秘书处可以将掌握的闲置公共资产(土地、矿产、水资源等)通过一定法律程序转让(租)给个人或私营部门使用,具体转让(租)的方式包括授权使用、许可使用、特别许可使用等等。使用公共资产的个人和私营部门必须向联邦资产秘书处交纳租用费或转让费。联邦资产秘书处的各项资产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联邦财政国库。为保证资产收入管理的规范,堵塞漏洞,各种资产收入和国家税金、罚款一样,按照联邦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税费收缴凭证上缴国库。

(五)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巴西政府非常重视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各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普遍使用了资产条形码扫描采集技术,实行计算机管理。联邦资产秘书处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登记、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收费等工作统一纳入了信息系统,提高了资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目前,联邦资产秘书处正在筹建联邦资产管理信息共享系统,将现有的联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库、中央银行及财政监察等系统联网,以实现管理数据共享,提高工作效率。该系统建成后,将大大提高巴西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各国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共同点

世界各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政府公共资产管理模式,但是却有一些共同的管理特点。

篇6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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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

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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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周口市市委书记毛超峰对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在统一、严格、规范上下功夫。如何落实毛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发挥国有资产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效统一,将是我们下一步开展工作的重点。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我市行政事业资产总量不断增加,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资产,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目前,我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较为薄弱。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利于整合政府资源,加快新城区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财政开支;有利于机关事务管理体制创新,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二、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监管体系

(一)明确管理原则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首先,要实现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其二,要强化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渠道进行购置,防止违规操作,铲除滋生腐败行为的土壤;其三,要推动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衔接,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机结合的联动机制。

(二)理顺管理体制

要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省政府108号令对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但是,目前还有一些地方仍存在管理体制未理顺、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状况,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一些二级单位的资产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周口市委市政府对理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非常重视,2007年12月,下发周编〔2007〕44号文件,将周口市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财政局,成立了专司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全市行政事业资产步入正常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三)规范配置程序

为使资产配置公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应在配置环节严格控制原则和审批程序,应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品目、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四)强化使用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根据《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应建立资产调剂制度,着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要严格控制和审批。

(五)加强处置管理

为了解决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六)完善收入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在统一、规范管理上下功夫

近年来,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变化,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多年来,我省沿袭的还是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政府19号令)。为了彻底改变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无序管理的状况,财政部于2006年7月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07年9月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为规范、统一管理,周口市准备下大力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

第一,根据108号令,出台周口市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前一阶段,市国资办按照财政部和省政府的《办法》,借鉴其他省辖市经验,经过征求财政局科室及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局办公会议研究,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等环节,制定出《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5月2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这个办法,办法的通过,为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提供一个操作性较强指导文件。

第二,围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们还将着手制定《周口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三,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四、抓好监督检查,在严格管理上下功夫

(一)加强购建管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严格控制各项资产的购置和建设。对确需添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大购置和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动态监控系统,随时掌握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的配置资产,克服铺张浪费现象。

(二)完善处置程序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生资产调拨、转让、置换、变卖、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问题,以及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按照“单位申请、部门审核、财政审批”的程序办理。对重大的资产处置项目,由财政部门呈报政府审批。在发生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行为时,应由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资产评估,在审计或评估的基础上委托公物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协议转让。对产权不明确的,应先进行产权界定,在未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擅自处置。在办理房产、车辆过户、工商登记和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具政府或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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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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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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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经验,表彰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20*年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20*年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简要回顾

20*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35、36号令,推动资产管理改革创新。大家以清产核资为突破口,在工作组织中务实,团结奋战,知难而进,迎难而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促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

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部署,我市从20*年2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3456户单位开展了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清产核资与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

一是领导重视、全面部署。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市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市各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形成党政领导挂帅,财务部门先行,资产管理部门联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相关部门参与的清产核资工作机制,为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形成上下一体、纵横相连的工作网络。

二是认真培训,明确政策。为组织做好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我市各级清产办将清产核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汇编成册,全市共印制近2万册清产核资文件资料,免费发放到全市各部门单位。同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电话咨询、网络协助等多种方式,解答相关政策规定,讲解系统操作方法。市财政部门共举办了6期培训班,对市直600多户行政事业单位和各区清产办相关人员培训近1,200人;全市各级清产办共培训人员7,000多人次,为促进资产清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夯实了工作基础。

三是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市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和印发了《*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确定了工作范围,规定了工作内容,制定了工作步骤,提出了工作要求。在工作组织上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工作联络制度,定期召集中介机构碰头会,并要求中介机构每周报送《核查工作进度表》,随时掌握各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答、协调工作中的政策问题和工作难题。同时加强工作督导。对进点不顺利、工作进度滞后的单位,积极配合中介机构上门与单位有关领导沟通,做好协调、督促工作。

四是实行招标,选聘机构。20*年4月,市财政局从60多家具有报名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通过评审选定的办法,选聘36家中介机构参与市直单位清产核资的核查工作。据初步统计,全市各级清产办通过招标共选聘中介机构126家参与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核查工作,为确保此次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完整、合规奠定了基础。这次受市、区各级清产办委托参与核查的中介机构,行动积极,措施得力,分工明确,纪律严明,克服各种困难,在帮助单位自查的同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严格核查,并热情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资产取证、实物拍照、数据录入等工作,为推动、促进清产核资工作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严格会审,确保质量。在中介机构核查工作结束后,为保证清产核资核查工作质量,我们采取积极措施,组织专家和业务骨干10多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市直654户单位的核查报告初稿进行集中会审,对工作不到位,出具的经济鉴证依据不充分、不符合要求的,责成中介机构进行重新补课;将机构核查报告质量与核查费用挂钩,制定了《中介机构核查报告质量评分标准》,会审人员在对报告质量进行审核的同时,还对每份报告进行评分,结合单位资产规模和工作量,兑现核查费用,促使核查工作质量得到保证。同时,充分利用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认真总结,对暴露出的资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分析,供领导决策参考。

六是认真核实批复,夯实管理基础。在中介机构正式核查报告完成后,为保证清产核资数据库信息真实可靠,市财政局印发了《市财政局关于更新上报行政事业资产清查报表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对清产核资资产核实批复工作在20*年底前完成,各部门单位在20*年初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实批复结果,重新更新上报资产清查报表数据,形成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真实“家底”,夯实管理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资产核实批复工作,并按要求对资产清查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汇总上报。由于工作主动、超前,在20*年的财政决算会审和20*年的部门预算编审中,各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也增强了话语权,与有关工作进行了很好的对接,参与了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20*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核工作。

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高标准、高效率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被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评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并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全市涌现出不少先进典型。如桥口区为加强清产核资工作督导,派出由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检查组,对区教育局、公安分局等11家单位清查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协调解决清产核资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各单位清查工作进程;蔡甸区财政局行资科的同志吃住在机房近10天,直至结果出来才罢休;汉阳区领导高度重视,为组织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区委区政府两次召开全区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这方面的典型及好人好事还有很多,因时间关系不一一列举。

这次清产核资基本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据核查统计,20*年末,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达473.5亿元,比原帐面数净核增40.7亿元。本次清产核资目标明确、程序规范、组织有力,全面摸清了家底,为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增强管理意识

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着力抓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制度,规范管理,转发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制度办法,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非转经”资产及收益管理办法、产权登记年检实施办法和资产报表统计制度等。一是强化规范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后再进行处置;二是力求公开透明。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时,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三是严格制度规定。将产权登记与资产处置工作结合起来,对不按规定报批,随意处置资产的,不予产权登记年检。

随着政策宣传的深入和工作组织力度的加大,特别是财政部“两令”的出台,不少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意识逐步增强、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处置行为逐步规范。如市直单位资产处置事项逐年增加,资产处置事项的数量和金额由20*年的35笔、2142万元增加到20*年101笔、5893万元,增长188%、175%;20*年达232笔、121*万元,较上年增长130%和1*%。

(三)加大资产收益征管力度,实现新突破

归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资产管理改革的热点难点之一,20*年市财政局按财政部“两令”的有关精神及时对原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和完善,研究印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年元月1日起,全市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等形成的有偿使用收入,一律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其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省政府第233号令的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国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专户。

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征管力度,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于制度规范、措施得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工作有了新突破。20*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金库和专户达4700万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入金库和专户达5537万元。

(四)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信息化是资产管理的一场革命。20*年根据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的具体布置,我们将这次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同步布置。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制度、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账务、资产进行认真清理、清查,逐项、逐台(件)录入固定资产信息卡片,全面反映单位实物资产状况。在全面清理、核实各单位资产的基础上,为实现资产的动态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稳步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迈出新步伐

20*年各级财政部门本着继续探索,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指导思想,推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逐步深化。去年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评价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专项研究,经反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局务会讨论研究后正式出台《*市财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相关部门单位;同时积极探索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人员对市水务局、汉口江滩、排水泵站管理处等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项目经费进行绩效考评。全年市局完成绩效评价项目18个,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供参考依据。部分区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如江汉区财政局近几年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探索,去年完成6个项目的绩效评价。

回顾过去一年,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虽然工作成效显著,但是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区如:江汉区、江岸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职能还在区国资委。二是制度体系有待健全,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三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不均衡,资产存量与增量管理脱节的现象有待完善。四是资产信息化工作发展不平衡。五是国有资产收益征管力度不够,资产管理工作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六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体系、标准、技术、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务必引起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视,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抓紧抓好。

二、20*年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今后五年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财政部谢旭人部长明确指出:“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延伸;财政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必须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目前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和政府采购等改革后推出的第五项改革,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做好新时期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从管理理念、理论指导,到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应有超前意识,着力在模式选择、体制的设置和制度建设上把握好方向,逐步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新体系,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在服务改革与发展中彰显出更大的效应。财政部、省财政厅明确提出了新时期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总的思路。

因此,20*年是财政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向纵深推进的一年。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主要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清产核资后续工作,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各区要以20*年全市清产核资为契机,对清产核资的情况和数据,以及暴露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分析,研究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的措施与办法。要认真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库建设工作,认真检查核实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复调帐及数据更新情况,为资产动态系统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

预算管理是调节控制资产数量、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而资产管理又是预算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科学安排、公平合理的依据。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紧密结合,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健全财政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预算编制科学性的重要基础工作。财政部在编制20*、20*年部门预算的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问题,并拟在编制2009年部门预算时增加“规定限额新增资产配置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问题将作为工作任务提出来。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问题,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按照财政部35、36号令的要求,重视和加强资产预算编审工作,在本区尽快建立资产预算制度和资产配套标准,着力推进资产管理配套改革。

下步资产管理与预算相结合工作还十分艰巨、繁重,需要从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扎扎实实、花大力气做好基础工作,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做不好就谈不上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基础工作包括资产信息系统的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二是要深入研究探索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联系,把握规律性的东西,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涉及到如何预算,要用资产说话。三是在资产与预算的结合上,可以点带面,先易后难,摸索经验,稳步推进。可从房产、车辆、大型设备等大的资产进行探索试点。四是要逐步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资产管理模式。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是谢部长提出的一项要求,不仅财政预算管理如此,资产管理也要科学化、精细化。部门预算的改革与传统的功能预算相比,是一种细化的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要与细化的预算管理相结合,也应该是精细化的资产管理,否则达不到预算管理的要求,二者也结合不好。五是要抓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资产预算编制流程。今后资产如何配置,不同行业、类型、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区别考虑,否则就会出现规模、性质相似的单位人均资产站用相去甚远的情况。没有合理的配置标准,资产管理就无法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规范资产管理的制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配套制度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为建立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奠定基础。各区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评估监管、统计报告等从资产“入口”到“出口”等一系列管理办法,以及财政局内部工作流程,力促资产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迈进。要从配套制度的制订入手,加强制度创新,使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备。

(四)加快建立资产管理动态系统,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

我省按照“金财工程”的统一部署,已完成信息系统开发设计,并组织开展了试点工作,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统计、预警、收益等各个子系统在内的信息系统进行了测试,并投入试运行。今年我们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加快构建行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形成系统、翔实的分析资料,为领导决策服务,为行政事业发展与改革服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服务。目前我市已在部分市直单位和洪山区、桥口区、蔡甸区同时开展资产动态信息系统试点工作,4月底检查验收后将在全市全面推开,建立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数据库,与省厅信息中心联网。在锁定20*年清产核资数据的基础上,对20*年资产卡片和资产管理信息要全部补录入软件系统,完成各级财政部门与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联网对接运行,将与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相衔接,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这项工作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年底市财政局将对资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通报表彰,以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加大力度,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各区要抓紧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力争在国有资产收益方面有新突破。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作为下一年资产配置、维修等方面的资金来源。我市桥口区、汉阳区、洪山区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希望各区在资产收益征管方面要加大征管力度,20*年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六)搭建公开交易平台,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要全面引入招标竞争、阳光交易机制,对大额资产处置必须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公开处置。可公开招标一批实力强、资质优、信誉好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指定评估机构;同时要着手搭建公开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拍卖行作为资产处置的拍卖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要在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的参与下,到指定的拍卖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公开拍卖、阳光操作,防止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处置收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上缴财政金库或专户。

(七)继续抓好财政支出绩效考评试点工作

要将绩效考评工作作为财政管理改革创新,科学、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措施之一。市局资产管理处拟与相关业务处室联合对各类财政资金进行评价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今年根据各处室报送的评价项目,市局拟对28个预算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目前资产处已提出《20*年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年底将对各处室该项工作进行考评。20*年希望各区也要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各类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试点,每个区要抓2—3个单位或项目支出的试点工作,建立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党的十七大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广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者要深刻认识到做好新时期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财政职能、深化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形式下我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既面临着好的发展形势,也面临着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机遇和挑战并存。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扎实有效开展工作。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领导重视是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请大家回去后及时将会议精神向主要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按照财政部、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理顺体制,强化职能

财政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两令”关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体制方面的要求,逐步改变个别地方和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状况。目前我市大部分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在财政部门,仅少数区职能尚未理顺,希望你们回去后要增强主动沟通、协调意识,多汇报,积极争取区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按财政部要求,为理顺管理体制、强化管理职能做出努力。

(四)转变观念,锐意创新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式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要打破过去旧的条条框框,在继承过去好的方面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解放思想、敢于创新、积极探索适应发展规律、有效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新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模式。

篇12

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和数量呈现不断增加态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质量也不断的进行改善提升。2006年国家财政部分别颁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项原则的确立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同时也将进一步强化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效管理保驾护航。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落后

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我国的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传统的预算管理模式缺乏对部门和单位的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机制,而且在资产形成后单位和部门可以无偿使用。现实工作中,很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依旧千方百计的争取经费、争取项目,将财政经费视作实现单位利益的香芋头。而在具体使用过程中,由于缺乏合理的科学的规划,资产的重复购置、流失、闲置、利用效率低下等现象极为突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家依然缺乏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配套的绩效考评制度,现在实行的以投入控制为主的预算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提供资产管理所需要的充分的财务信息,难以满足资产管理的需要。

(二)单位资产存量在预算安排中缺乏关注

在我国,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成主要受财政预算分配的影响,因此预算管理模式对行政单位资产的形成、使用和管理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但是我国的以控制投入为重点的传统预算管理模式是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现今的预算管理模式以控制支出为主,在单位预算编制中对于应该重点关注的单位资产存量却缺乏相应的关注,主要工作放在对资产增量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同时在预算的执行当中,将管理的重点放在了控制超支问题,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数额实施预算。在实践中,以控制支出为主的预算管理模式其劣势已经显露无疑,该模式无法对资产存量实现有效的全面管理,而对资产的增量管理却又赋予了过多的关注,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会导致出现管理脱节的现象,根本无法使资产增量管理和资产存量管理得到紧密的有机结合。

(三)缺乏有效监督,部门职责不明确

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核定资产的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而行政事业单位负担着根据核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和人员编制标准,制定科学的年度预算方案,确定与其所提供的公务服务和产品相适应的资产配置标准和人员结构体系。如不同技术和职级科研人员的专用和通用设备的配置、人均办公用房及基本办公设备的配备,都应该遵循有关的标准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具体的工作中,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并没有对单位已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宏观管理和统筹调配,资产的浪费现象比比皆是,资产的利用效率是比较低的。在现有的预算管理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安排随意性比较强,其预算安排缺乏强有力地约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非是从全局利益出发,盲目的和其他单位竞争项目,争夺经费。

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

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自建国以来,颇多改革。由1988年之前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后变革为1988年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由国家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行使。1998年,中央进行机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再次划归财政部,除去个别地区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放在了国资委之外大部分的省、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权多经改变,在这一过程中,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互分离的现象,这个是错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大部分是财政资金转化的实物形态,单位实物资产的增加和管理,也离不开财政的支持。因此必须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亲密结合。

(二)严格执行《办法》,处罚违法单位

目前,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中一直被使用的是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办法》。而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原则标准则在《办法》中被确立为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被在实践中进行很好的运用,制定出来的《办法》也并没有被良好执行,在很多行政单位的预算管理中形同虚设,这便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但是要实现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规范性的全面提高,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价值管理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标准,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能,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最终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对于不遵照《办法》规定,导致单位资产管理混论,以及造成国有资产浪费和流失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厉惩处。

参考文献:

[1]沈利.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对策建议[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1(22):131.

篇13

现阶段,由于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模式影响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社会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发挥,与建立服务、责任、节约型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变革现行的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体制已迫在眉睫。我国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进行了不断深入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应该看到,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视角探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问题比较少。本文基于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思考,以期寻找新的突破。

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项资产管理改革措施的推进,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日益成为制约资产管理改进的主要瓶颈。

(一)在资产形成上,配置无序形象难以遏制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金的使用支配权在各单位。资产的配置缺乏总量供给规划和有约束力的配置标准,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购置上存在随意性乃至盲目性,部分单位追求“高精尖”、“功能全”,不计成本不计效益,造成提前更新、重复购置和不适当购置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由于不同部门经费供给水平的差异和购建资金来源渠道不一,导致单位之间占用国有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参差不齐。

(二)在资产使用上,效率低下问题依然突出

在传统预算管理模式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实行供给制,资产(金)使用的无偿性和监督、考评机制的缺乏,导致不少单位重钱轻物、重购轻管,资产购置后,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办法。有的保养、检修、维护不当,有的超常规、破坏性地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有的资产则因使用不合适,得不到及时调换或处置。同时,不少单位将财政供给资金购置的资产,视作单位自有财产,不愿也不服从资产管理部门的调配,而资产管理部门对此并无制约手段。

(三)在资产处置上,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情况时有发生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为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占有和使用权,但在实践中,由于产权统一管理机制难以建立。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处置大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单位占有、使用”实际成为“单位所有”,随意将资产调拨、出租、转让、改变资产使用功能或违规处置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导致了资产及其收益的流失。

二、现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上述问题,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行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从管理理念上看,存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目标的差异

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传统的资产管理理念重点在于资产的后期管理和实物管理,对资产的前期配置、后期绩效评价以及对资产的价值管理等重大问题长期缺乏研究,“保证国有资产完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其最大目标。而预算管理模式迄今为止仍然是以投人控制为重点的传统管理模式,即以控制支出为主,在预算编制中偏重于控制投入(支出)的增长幅度和数量,在预算执行中强调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执行支出,以控制超支为管理重点。因此,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当年预算收支活动的合规性,而对支出活动结束后形成的那些资产则并不关注。

(二)从管理体制上看,存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能配置的脱节

受传统管理理念的约束,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上的职能界定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从资产管理部门的角度看,由于资产购置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各单位的资产形成基本没有约束力,资产管理的职责限于“出口控制”;从财政部门角度看,其职责与管理理念相应,在于“投入控制”,但重资金量的控制。轻资金使用方向的控制,资金形成何类资产、是否合理并不了解,客观地造成了资产形成无序和配置失当等问题的存在。

(三)从管理机制上看,在资产形成、使用和处置各环节均存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脱节

在资产形成机制上,存在增量投入与存量调整的脱节。以增量调整资产分布和使用是优化资产配置的重要途径。按照现行的职能划分,资产的增量由财政部门的预算安排投入。对于财政部门而言,由于未建立资产预算制度,现行的资产预算安排只是采取基数加增长的方法,而不是以各单位存量资产的数量多少、质量优劣以及分布类型为依据,因而资金投放存在较大的盲目性。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在处置和非经营性转经营性使用中,会产生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经营收益等非税收人。按现行制度安排,资金和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使用,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收入无安排使用权。因此,与税收和其他收费收入相比,该类收入虽然规模有限,但未将其纳入预算,对资产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也是当前资产余缺调剂机制难以建立、资产优化配置难以实现的深层次因素。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结合的资产管理新模式政策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合理职能配置

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要合理职能配置,从管理体制上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分工与合作。要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理顺与明晰资产管理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即财政部门作为宏观综合部门,行使决策权,负责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宏观政策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的预算审批、经费支出和收益管理等工作,并从价值形态上对单位资产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执行事务部门,行使执行权,负责资产管理,按照既定的政策实施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包括资产预算审核、产权管理、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工作,从实物形态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配置优化、使用高效和处置规范。监察、审计部门实施监督,行使监督权。

(二)健全管理机制,实现有效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其核心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预算制度,从资产形成、使用和处置各个环节上建立结合点,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第一,在资产配置上,实行资金预算联合会审的工作机制。即在建立行政事业性资产购置预算的基础上,在资产预算安排中。增加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环节,改变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形成管理上的缺位,建立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工作流程。为提高配置效率,可推行集中预

算。即房地产、车辆等重点资产的配置计划,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配置和监管;大型专业仪器设备的配置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般办公设备等资产配置计划,由各单位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经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在资产使用上,实行资产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考核。存在资产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共同缺位,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资产定性管理与定量管理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定评价制度与指标体系,选择科学、客观、准确的评价方法。对资产管理水平、预算、成本、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准确地考核和反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和效率,并以此为依据,调整资金供给和资产分布,促进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合理利用资产,以节约财政资金,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与预算管理的过程控制。第三,在资产处置上,实行资产处置与收益统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即要改变财政部门在资产处置管理上的缺位,将资产处置变现收入和各类“非转经”资产收益,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资产的“出口控制”。鉴于目前不少地区已开始实行机关福利阳光化试点,而国有资产收益是重要来源,为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的统一管理与实行统一福利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作如下分类管理:(1)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属于实行统一福利的范围,其资产收益应全额上缴;(2)与财政部门有经费预算关系的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的要求,其资产收益可按比例上缴;(3)与财政部门没有经费预算关系的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占有国有资产情况和年度收支结余,其资产收益实行结余上缴。

(三)完善制度配套,推进科学管理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还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和措施,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改革进程。一是健全资产基础性工作管理制度。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情况,建立规范化的产权登记与国有资产台账制度,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提供全面、高效的支持。二是建立和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开展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做好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制定统一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于缺乏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均占有资产合理性的研究和界定,资产配置少有可参照的量化标准,客观造成资产配置控制上的困难。因此,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摸清各部门资产占用情况的基础上,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财力状况,建立健全各类资产配备标准及费用定额,并逐步更新和完善。使资产配置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轨道。四是建立以政府采购制度为主的资产购建方式。行政事业性购置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提高公共支出效率的有效制度,因此,行政事业性资产购置活动应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这样不仅能降低资产形成成本,节约政府财力,提高资产配置效率,而且能实现资产形成的源头控制,全面掌握资产采购信息,为实施资产的全过程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五是建立资产调剂制度。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新购建的资产。要从现有资产中调剂。同时,可以运用拍卖、联营、租赁等形式实现资产的流动,采取激励与惩罚相结合,鼓励和促使资产占用单位及时清理闲置资产。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单位的资产状况和使用要求进行无偿调拨、重新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

参考文献:

[1]毛程连,《公共财政理论与国有资产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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