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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21 1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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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篇1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1-0075-02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腾飞,电子商务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的商业贸易中,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买卖双方基于B/S应用方式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活动其实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融合。因为有因特网的强大支持,信息流和物流实现起来比较容易,而资金流(即网上支付)因为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实现起来比较复杂。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在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1 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双方(包括厂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通过发达的因特网,使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进行信息传输,然后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的转移。

电子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体现出了很多优点和特征:

①传统的支付方式采用纸质票据、纸质现金的流转来完成支付,电子支付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②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高效,而且支付费用大大减小。

③由于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传统支付方式不可比拟的轻便性,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外电子支付的工具,主要有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以及移动支付等。电子现金是最常电的一种电子货币,能方便快捷地实现小额的网上支付,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电子支票是指借鉴纸张支票的方式,以数字信息指令的形式将钱转到另一个账户,从而实现转移支付。电子信用卡是将信用卡信息存储在特定的计算机软件中(电子钱包),然后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交换信用卡信息的电子货币形式。

除了上述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外,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还有电子零钱、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电子钱包、在线支票等。所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其共同的特点是将现金数字化和电子化,有利于在网络中支付和结算。由于我国传统银行卡的使用比较普及,因此,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主要是依托银行卡进行的。

实现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

2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点: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风险。二是交易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风险。交易信息的传递包括信息在商家与银行之间的传递和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

《2012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镇用户网银比例为30.7%,已连续多年增长,同时报告显示,消费者不选择开通网上银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安全问题。

2.1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制约网上支付的相关立法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如何发行,谁来发行;如何认定网络银行的资格;如何监管网络银行的业务等。

近些年,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如:《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白地带。首先,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协同性,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关的标准为用户提供帮助。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典型的案例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在相对新兴的领域发生法律诉讼的时候,典型案例对诉讼的判决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更显现出典型案例的重要性。第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例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未经消费者授权的电子资金交易发生时,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限制,助长了银行在其银行卡章程中规定的“霸王条款”。这种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的风险问题

目前,有许多电子交易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买方先提交订单,然后将交易费用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看到买方已付费,就着手发货,等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货款付给卖方。这期间会出现大量资金的滞留,资金滞留期间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存在一个资金管理的问题,内部管理不善或是将资金用于投资都会对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隐患。

2.3 计算机病毒、黑客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风险问题

有一些网络病毒通过猜测简单密码的方式对系统进行攻击,为了减少被病毒破译密码的可能性,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时,要尽量使用相对复杂的密码,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另外,还有一些计算机黑客,为了窃取用户网上银行的密码,专门设计出各式各样的木马病毒,这些木马会监视用户的网络行踪,一旦发现用户登录个人银行,就会自动弹出伪造的网银登录窗口,骗取用户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为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2.4 商业犯罪带来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通道,但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及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监管,这就容易导致信用卡套现、洗钱、贿赂、诈骗等不法活动。

3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措施和对策

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对电子支付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只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解决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电子商务长期的健康发展。

3.1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其本质也一种商品交易活动,所以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问题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加以保护,首先必须在法律上认可电子合同和数学签名,确保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才能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指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服务商和用户正式拥有了可参照的法规。但相关的法规还不够细化,相关的法律保障也不够成熟。为了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早日健全的电子支付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服务支持体系。首先要对就网络银行安全性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如存款保险问题、控制权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讯安全问题、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标准,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发展一个明确的、规范的法律环境。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标准、电子支付业务结算标准、电子设备使用标准等的制定。最后,相关部门要密切的关注电子支付业务的最近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3.2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首先,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牌照数量。不仅要审查支付机构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硬性约束指标,更要着重审查其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其次,对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托高科技手段建立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适时进行监督管理。应在所有的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而不仅仅在《互联网支付办法》中予以体现。定期分析检查第三方支付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3 构建安全稳定的系统架构

作为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必须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的支付平台,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第一,在应用层上,为了提高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要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发生单一的故障点和系统安全漏洞。第二,在物理层上,为了提高数据的安全性,要建立多个物理上互相隔开的区域,重要的数据库应保存在核心数据区,同时要使用高端防火墙来保护数据的安全。第三,在信息存储方面,要使用特定的加密算法对数据通信以及数据存储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篇2

还有,虽然法律法规不应该涉及技术细节的层次,但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法规与规章这一层面,如果规定不能与技术环节有机结合,将无法有针对性地落实问题,而这又会使立法者为难,因为某一领域即使是权威的技术方案往往也不会是唯一的一个,以哪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就成了一个原则性的法律难题。这样的问题在电子签章法的立法中就非常明显,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必须是建立在一整套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的,那么是认可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还是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动态性法制环境在立法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超前于法律与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因其出台快速、灵活,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占得了先机,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动态性法制环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因此就放弃了对于及时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努力,那就适得其反了。因为这些地方法规毕竟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出台时缺乏更高层次法律法规的指引,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1(a)-000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魅力在消费者当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这个新兴领域的不断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来解决,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1 电子商务的魅力

1.1 交易效率高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用电子流、信息流代替了实物流,使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货物托运等过程不需要人力的投入,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显著地提高了商业运作的效率。

1.2 选择多样化

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而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商务活动,因此消费者即使不跨出家门,也可以就全球各地、各种各样的商品进行选择。

1.3 交易成本低

中间环节的减少以及不用花大量的投资在店铺上使得企业的成本相对实体经济要低得多,价格上明显降低。另一方面,网上浏览购物可以只在几个网页之间来回对照就可以买到自己满意且相对价格更优惠的,不用花大量的时间在各种购物街奔走,节约了时间成本。

1.4 方便省时

消费者只要打开眼前的电脑,敲一敲键盘,将每家店铺的商品进行规格和价钱的对比后,选择出自己满意的商品,随即选择支付方式的方式,以及送达的地点,便能在家中等候商品的到来,而无需再像传统购物般逛遍几条购物街。

2 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 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却在规范经营者的义务这一块有所缺失。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文字信息、平面图片来了解商品,而无法像在实体店里,可以看到、触摸到商品,并且与售货员面对面地了解商品详情。而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没有得到规范、愈发普遍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容易受极具吸引力的宣传语与图片的影响而不假思索地购买商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与广告中描述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些原因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电子商务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2.2 退货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在网购时不难发现,很多经营者都在网站上贴着“无条件、无理由退换”等标语,然而在网上购物后想退货又谈何容易。经营者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拒绝,例如包装已经被打开会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商家无责等理由,有的甚至在网站贴出的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某些商品禁止退货。这样使得即使满足《消法》规定的退货条件的商品,也无从退货。

2.3 隐私权常受侵犯

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为了进行网上交易,需要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在某些网站上注册自己的用户,就需要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进入了网络,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欺诈、骚扰消费者,不仅危害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打扰了其正常生活。而倒卖用户信息渐渐地形成了一条产业链,使得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网上购物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更深程度的侵犯。

2.4 售后服务难以落实

相对于实体店及时快捷的售后服务,网上购物所要提供的售后服务则显得复杂繁琐。当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完成填写反馈单、等待客服联系、客服与卖家联系进行确认等的步骤,效率过低,让许多消费者没有耐心而放弃。例如在网上所购买的电热水器在大冬天里是出现问题了,大部分的消费者会因等不了长达大半个月的申请过程,而请其他的维修人员过来维修。另一方面,提供售后服务的客服人员很少是专业的,对产品的判断标准缺失,售后服务根本无从谈起。

3 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

3.1 国家

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健全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解决,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才能最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网购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品的真伪等经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欺诈与虚假广告等行为。而针对消费者自身积极主动的维权行为,政府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成立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使消费者投诉、维权有道。

3.2 经营者

一方面,经营者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指数。并且可以通过行业制定公约,大家通过遵守公约程度来颁发奖章,并贴于网站首页。另一方面,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钻法律的漏洞,维护电子商务的网络秩序。

3.3 消费者

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警惕与保护意识。一方面,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研读与了解,这样才能在权利受侵犯时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有信度、知名的网站,购物前对商品的信息与该店铺的购物条款进行仔细地阅读、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并在购物后妥善保留购物凭证。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的魅力与问题所在,以及就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提出了几点建议。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做出太多的明文规定,但是随着网购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不可或缺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提出,建立出完备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篇4

1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网络,在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网络作为开放的自由平台,产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台进行展示,所以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快速获得经济利益,就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品,盗取别人的创意、包装或是产品,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障性低。很多企业都以此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节约开发成本。

1.2影响性大

国内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无论是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还是对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侵权行为的打压,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严重遏制了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再通过出售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的企业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不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也丧失了国家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本国在国际上长久持续的发展。由于以往我国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方面都较为落后,为了能够短期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不惜通过模仿或侵权等行为生产山寨产品。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严厉惩处,才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1.3缺乏监管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交易主体之间没有有效性的接触与了解,这使得对交易主体信息的核实变得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成为盗取知识产权的高发区。监督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确定,尤其在C2C与B2C的交易模式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查实,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知识产权。

1.4责任主体确认难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类型之一,包括了众多环节,也涉及了较多部门,包括买卖双方企业、国家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等等。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无法确定唯一的责任主体,因为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就难以核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2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的繁荣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政府、贸易商、消费者等都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在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波助澜。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产生的价值不断飙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趋势下,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监管部门也希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充分在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不愿过多干预,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还稍显薄弱。(1)法律法规制定落后,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如何保护贸易方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还不完善,法律监督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参照执行,造成执法困难,难以有效约束侵权者的不法行为。(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异地性导致监管职能单位处罚困难,异地管理不便,具体执行措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既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面的不足。

2.3网络技术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基础,尽管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安全,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仍然是不稳定的,极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这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的原因所在,给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日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积极地建设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环境。

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远未达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形势中不容乐观,需要我国从立法、司法和政府职能等方面不断完善解决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主体,政府要联合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制定了几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颁布实施,律法级别较低,内容也仅限于对法律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才在多头规定和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而且,法规的覆盖面较小,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然存在领域盲区。因此,我国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制定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此之外,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更好的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发展,反过来也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成立专业的执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进行全程干预,从根源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对创新产品的研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产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产品的创新新,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时刻关注,并通过行业约定来制约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最终要侵权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即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联络、结算、担保等服务,作为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参与交易的双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品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和举报,所以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商业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全球的资源都属于共享的状态,发明人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也是以全社会资源为基础而得出的,所以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人的,同样其成果也应该属于全社会共享。为了既能保护发明人个人利益,又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共享机制,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使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核准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规范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备案,只有获得进出口资格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运营规范、资金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支付机构发放准入资格证,进一步规范跨境交易服务市场。外汇监管机构还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职能赋予支付机构,使他们承担部分监管责任,最终实现在多方监管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

3.3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创新

篇5

(一)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最新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2009年一季度英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成人的比例以66%排在欧洲第三位,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发展到了73%。与此同时,其互联网经济价值达到了1000亿英镑,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2%,并且预期对GDP的贡献每年约有10%的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10%,在英国经济部门的占比中进人了前5位。作为电子商务主流的B2B交易接近总交易量的70%,而B2C零售业务在网上占30%。当前,一些大商场在网上的销售已经超过了店里的销售额。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总交易量已经达到了传统交易量的2倍,消费者网购平均每人每年可以节省560英镑。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认同率达到了75%,而对英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信任率也达到了70%。

(二)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优势

1.电信、金融、保险等产业高度发达。英国的服务业产值占GDP的75%,这就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生存空间。

2.资金比较充裕,人才优势明显。伦敦是仅次于纽约、东京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在网络人才以及国际化方面非常有优势。

3.沟通便利。在全球网民中,使用英语的网民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8.4%,这使英国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中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英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方面的常见问题。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交易存在广告误导和欺诈行为。二是商品不能正常送达或者送达的商品存在问题。包括物流问题以及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在英国基本上被认为是跨国交易中外国供货商造成的)。三是常见的客户服务不够的问题,消费者很难接触到商家,售后服务不及时。四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退款但得不到履行,这类投诉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企业并没有保障消费者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权利。

2.新型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一是由于信息产品、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可能存在着诸如介质损坏或自身缺陷等问题而缺乏有效救济,因为法律规定商品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再退换。二是移动商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着隐私等信息泄露的问题、支付方式保护的问题、移动宽带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

3.网上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问题。一是网络巨大和不可控性作为电子商务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最致命的弱点,很难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个问题带来的包括经济损失、影响市场份额和社会形象、影响消费者信心等不良后果,使英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每年要花费数十亿英镑。二是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英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对于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英国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防范。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英国电子商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源自欧盟和英国两个层面。

(一)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英国的《合同法》、欧盟的SI 2000/2334号《远程销售规则》、欧盟的第2002/65/EC号《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等。它们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包括对电子合同的缔约、电子支付以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欧盟的《远程销售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主要规范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们同时也对电子商务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它们也同样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三)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保证网络交易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电子商务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和犯罪,也是英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欧盟的第97/489/EC号《电子支付建议》、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第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等。它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以及电子货币或资金被冒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最低限额的初始资本为35万欧元等。

(四)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

包括欧盟1999/93/EC的《电子签名规则》、英国1998年的《信息保护法案》、欧盟的第2002/58/EC号《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英国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它们对普通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被窃取或冒用的情形、信息搜集的要求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上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也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约束。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包括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例》、欧盟SI 2000/2334的《远程销售规则》、英国2008年的《不公平交易条例》等。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向消费者提醒产品中存在或隐含的危害和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上述《不公平合同条例》、《不公平交易条例》则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不公平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平操作、误导、材料信息省略、过激商业行为和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遏制。

三、英国监管机构监管与执法的情况

在英国开展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是公共机构,包括公平交易办公室、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交易标准办公室等,这些公共机构都具有一定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此外,有些服务领域如水、电供应等,则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英国国家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监管最主要的机构,尤其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职能最为近似的机构,就是公平交易办公室。

(一)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概况

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e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是英国的公共执法部门,成立于1973年,是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的独立机构,现有工作人员350人,机构运转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

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竞争监管领域,其职能相当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控制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监管公司兼并行为等: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职能主要是监管合同条款、商业惯例、消费信贷

等。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该机构有责任和权力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此外,该机构还会在社会上开展诸如倡导竞争、指导经营、提供消费咨询、制定消费规范等有针对性的活动。

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25个关于竞争的项目以及近30个消费者方面的案例,比如对公司兼并、医疗体系及价格、合同中隐含条款等的调查。

(二)公平交易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执法

1.对经营者担保的监管。担保是经营者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诚信经营的保证,类似于我国的质量承诺活动。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这些经营者是否有条件且切实做到了这些保证,并针对履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予以处罚。

2.针对问题经营者禁令。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暂时性禁令,禁止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活动,也可以颁布长期禁令,责令企业整改。当然,如果经营者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提讼。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规范及惩罚。对于在电子商务中涉嫌合同违法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规定停止该经营者的网上交易。此时,可能会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讼。

4.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网管”职能。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和监控一些网页或信息,发现问题可以立刻勒令经营者停止侵权或者经营,但该举措仅限于对商业行为的监管。

四、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情况

(一)英国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类似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找消费者组织或者公共机构投诉,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这种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最高,绝大多数的消费问题都能够在经营者处得到妥善解决。其次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是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解决途径。此外,通过仲裁,消费者可以得到小额赔偿,而且仲裁后仍然可以到法庭提讼。

然而,在第二种解决途径中,不论是英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好,还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直接处理单个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投诉,而是基于大量集中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开展对特定经营者的调查,或者提出修订或立法的议程建议。

(二)英国消费纠纷的诉讼解决

解决单一消费者诉讼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小额索赔、集体诉讼等。其中,小额诉讼在英国非常常见,因为有很多小额诉讼法庭直接处理2000欧元以下的纠纷。小额法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英国法庭的诉讼费用中律师费非常昂贵,而这些小额法庭不需要消费者必须找律师才能诉讼,同时诉讼程序非常快捷,最短的几个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英国的集体诉讼改变了过去的概念,现在不要求集体诉讼的每个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必须一致。

(三)电子商务中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

英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欧盟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跨国跨境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际间的交往。因此,不论英国还是欧盟,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这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的选择权(即法律的适用问题),另一个是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哪部法律可以处理,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处理。

在欧盟范围内,针对一个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主要基于欧洲国家间的《罗马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等约定。《罗马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权益。《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其后的欧盟理事会规则44/2001/EC指出,与合同最为相关的国家享有司法权,但合同中也可以经双方协商并事前指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同时鉴于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进而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不论是司法权还是法律适用权,欧盟有上位的指令,各国也都运用到了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欧洲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规定的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有利以及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权。

五、借鉴与启示

(一)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有了法制的制约,网络经济才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状态下良性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才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为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推进国家在电子商务各方面和各层面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对于传统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构筑一个完善、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二)努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应当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金信工程等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与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等。三是加强网络交易的实名制建设,这是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交易平台主体准人的管理。四是不断促进网上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以及电子签名和CA认证等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子化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保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大对网上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欺诈等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成本较低的所在国法庭、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也应当统筹协调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五)切实发挥工商部门的纠纷解决效能

可以借鉴英国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不直接处理单个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纠纷,而是集中处理共性的、影响面宽、意义重大的消费问题的做法,将解决消费纠纷的重心从单一消费者具体消费纠纷逐渐向群体性、全局性消费纠纷转移,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

(六)积极创新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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