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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发布时间:2023-11-21 1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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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篇1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1-0075-02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腾飞,电子商务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是指在全球各地的商业贸易中,在开放的因特网环境下,买卖双方基于B/S应用方式进行的一种商贸活动,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活动其实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融合。因为有因特网的强大支持,信息流和物流实现起来比较容易,而资金流(即网上支付)因为对安全性的要求较高,实现起来比较复杂。所以在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正在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

1 电子支付概述

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双方(包括厂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等),通过发达的因特网,使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进行信息传输,然后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货币支付或资金的转移。

电子支付方式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相比,体现出了很多优点和特征:

①传统的支付方式采用纸质票据、纸质现金的流转来完成支付,电子支付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②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支付更加方便、快捷、高效,而且支付费用大大减小。

③由于电子支付方式具有传统支付方式不可比拟的轻便性,使得电子商务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资金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外电子支付的工具,主要有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以及移动支付等。电子现金是最常电的一种电子货币,能方便快捷地实现小额的网上支付,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电子支票是指借鉴纸张支票的方式,以数字信息指令的形式将钱转到另一个账户,从而实现转移支付。电子信用卡是将信用卡信息存储在特定的计算机软件中(电子钱包),然后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上交换信用卡信息的电子货币形式。

除了上述的电子支付工具以外,常用的电子支付工具还有电子零钱、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电子钱包、在线支票等。所有这些电子支付工具,其共同的特点是将现金数字化和电子化,有利于在网络中支付和结算。由于我国传统银行卡的使用比较普及,因此,目前我国的电子支付主要是依托银行卡进行的。

实现电子支付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银行转账支付,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

2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存在的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风险主要源自以下两点:一是银行网站本身的安全性风险。二是交易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性风险。交易信息的传递包括信息在商家与银行之间的传递和信息在消费者与银行之间传递。

《2012年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201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镇用户网银比例为30.7%,已连续多年增长,同时报告显示,消费者不选择开通网上银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安全问题。

2.1 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制约网上支付的相关立法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如何发行,谁来发行;如何认定网络银行的资格;如何监管网络银行的业务等。

近些年,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如:《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的通知》、《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但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仍然有很大的空白地带。首先,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协同性,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找到相关的标准为用户提供帮助。其次,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典型的案例作为参考。一般情况下,在相对新兴的领域发生法律诉讼的时候,典型案例对诉讼的判决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更显现出典型案例的重要性。第三,法律法规本身的缺陷。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例如《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未经消费者授权的电子资金交易发生时,银行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限制,助长了银行在其银行卡章程中规定的“霸王条款”。这种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2.2 第三方支付机构带来的风险问题

目前,有许多电子交易都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来完成。买方先提交订单,然后将交易费用付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卖方看到买方已付费,就着手发货,等买方收到货物之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货款付给卖方。这期间会出现大量资金的滞留,资金滞留期间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存在一个资金管理的问题,内部管理不善或是将资金用于投资都会对用户的资金安全造成隐患。

2.3 计算机病毒、黑客等网络安全带来的风险问题

有一些网络病毒通过猜测简单密码的方式对系统进行攻击,为了减少被病毒破译密码的可能性,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时,要尽量使用相对复杂的密码,以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另外,还有一些计算机黑客,为了窃取用户网上银行的密码,专门设计出各式各样的木马病毒,这些木马会监视用户的网络行踪,一旦发现用户登录个人银行,就会自动弹出伪造的网银登录窗口,骗取用户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为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2.4 商业犯罪带来的风险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安全便捷的通道,但对于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及买卖双方交易的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监管,这就容易导致信用卡套现、洗钱、贿赂、诈骗等不法活动。

3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措施和对策

我国的电子支付业务起步较晚,目前对电子支付的监管还处于摸索阶段。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已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只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对策解决电子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电子商务长期的健康发展。

3.1 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是指通过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其本质也一种商品交易活动,所以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问题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加以保护,首先必须在法律上认可电子合同和数学签名,确保其有效性与合法性,才能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性。《电子支付指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服务商和用户正式拥有了可参照的法规。但相关的法规还不够细化,相关的法律保障也不够成熟。为了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健康持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快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早日健全的电子支付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服务支持体系。首先要对就网络银行安全性相关问题进行立法,如存款保险问题、控制权的法律责任问题、通讯安全问题、保护措施和争端的适应条文等。其次要制定相关的标准,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发展一个明确的、规范的法律环境。包括电子货币的发行标准、电子支付业务结算标准、电子设备使用标准等的制定。最后,相关部门要密切的关注电子支付业务的最近发展动态,及时修改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3.2 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

首先,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牌照数量。不仅要审查支付机构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硬性约束指标,更要着重审查其风险控制能力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软性约束指标。其次,对于现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要依托高科技手段建立风险防范监测机制和预警预报系统,适时进行监督管理。应在所有的办法中都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而不仅仅在《互联网支付办法》中予以体现。定期分析检查第三方支付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等,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经营、沉淀资金、信用担保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3 构建安全稳定的系统架构

作为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商,必须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的支付平台,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第一,在应用层上,为了提高系统的实用性和稳定性,要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发生单一的故障点和系统安全漏洞。第二,在物理层上,为了提高数据的安全性,要建立多个物理上互相隔开的区域,重要的数据库应保存在核心数据区,同时要使用高端防火墙来保护数据的安全。第三,在信息存储方面,要使用特定的加密算法对数据通信以及数据存储进行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参考文献:

篇2

还有,虽然法律法规不应该涉及技术细节的层次,但在有些情况下,尤其是在法规与规章这一层面,如果规定不能与技术环节有机结合,将无法有针对性地落实问题,而这又会使立法者为难,因为某一领域即使是权威的技术方案往往也不会是唯一的一个,以哪个技术方案为基准就成了一个原则性的法律难题。这样的问题在电子签章法的立法中就非常明显,电子签章的认证机构必须是建立在一整套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的,那么是认可以非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还是以生物识别技术为基础的电子签章系统,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动态性法制环境在立法层面带来的另一个现象是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往往超前于法律与法规。这些地方法规因其出台快速、灵活,为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占得了先机,并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这样的动态性法制环境,有其合理和可取的一面。但我们如果因此就放弃了对于及时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努力,那就适得其反了。因为这些地方法规毕竟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很不符合。另外,由于这些地方法规出台时缺乏更高层次法律法规的指引,难免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

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探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1(a)-0000-00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脑的普及,电子商务以其独有的魅力在消费者当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位置。但是这个新兴领域的不断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来解决,为每一个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1 电子商务的魅力

1.1 交易效率高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数字化、电子化,用电子流、信息流代替了实物流,使原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货物托运等过程不需要人力的投入,突破了时间空间的局限,显著地提高了商业运作的效率。

1.2 选择多样化

互联网本身具有开放性、全球性的特点,而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商务活动,因此消费者即使不跨出家门,也可以就全球各地、各种各样的商品进行选择。

1.3 交易成本低

中间环节的减少以及不用花大量的投资在店铺上使得企业的成本相对实体经济要低得多,价格上明显降低。另一方面,网上浏览购物可以只在几个网页之间来回对照就可以买到自己满意且相对价格更优惠的,不用花大量的时间在各种购物街奔走,节约了时间成本。

1.4 方便省时

消费者只要打开眼前的电脑,敲一敲键盘,将每家店铺的商品进行规格和价钱的对比后,选择出自己满意的商品,随即选择支付方式的方式,以及送达的地点,便能在家中等候商品的到来,而无需再像传统购物般逛遍几条购物街。

2 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2.1 知情权难以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具体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但是却在规范经营者的义务这一块有所缺失。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文字信息、平面图片来了解商品,而无法像在实体店里,可以看到、触摸到商品,并且与售货员面对面地了解商品详情。而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没有得到规范、愈发普遍的网络环境中,消费者容易受极具吸引力的宣传语与图片的影响而不假思索地购买商品,购买后才发现商品与广告中描述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这些原因使得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电子商务中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2.2 退货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在网购时不难发现,很多经营者都在网站上贴着“无条件、无理由退换”等标语,然而在网上购物后想退货又谈何容易。经营者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拒绝,例如包装已经被打开会影响二次销售、商品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商家无责等理由,有的甚至在网站贴出的格式条款中明确规定某些商品禁止退货。这样使得即使满足《消法》规定的退货条件的商品,也无从退货。

2.3 隐私权常受侵犯

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为了进行网上交易,需要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或者在某些网站上注册自己的用户,就需要提供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一旦进入了网络,一些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欺诈、骚扰消费者,不仅危害到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也打扰了其正常生活。而倒卖用户信息渐渐地形成了一条产业链,使得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的网上购物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了更深程度的侵犯。

2.4 售后服务难以落实

相对于实体店及时快捷的售后服务,网上购物所要提供的售后服务则显得复杂繁琐。当所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要完成填写反馈单、等待客服联系、客服与卖家联系进行确认等的步骤,效率过低,让许多消费者没有耐心而放弃。例如在网上所购买的电热水器在大冬天里是出现问题了,大部分的消费者会因等不了长达大半个月的申请过程,而请其他的维修人员过来维修。另一方面,提供售后服务的客服人员很少是专业的,对产品的判断标准缺失,售后服务根本无从谈起。

3 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

3.1 国家

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健全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将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解决,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才能最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设立网购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方式、提品的真伪等经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欺诈与虚假广告等行为。而针对消费者自身积极主动的维权行为,政府可以借鉴传统消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成立专门针对于网上购物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使消费者投诉、维权有道。

3.2 经营者

一方面,经营者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努力提高自己的信用指数。并且可以通过行业制定公约,大家通过遵守公约程度来颁发奖章,并贴于网站首页。另一方面,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钻法律的漏洞,维护电子商务的网络秩序。

3.3 消费者

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警惕与保护意识。一方面,对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研读与了解,这样才能在权利受侵犯时随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尽量选择有信度、知名的网站,购物前对商品的信息与该店铺的购物条款进行仔细地阅读、参考其他消费者的评论,并在购物后妥善保留购物凭证。

4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电子商务的魅力与问题所在,以及就如何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提出了几点建议。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做出太多的明文规定,但是随着网购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不可或缺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提出,建立出完备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不再遥远。

参考文献

篇4

1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网络,在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网络作为开放的自由平台,产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台进行展示,所以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快速获得经济利益,就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品,盗取别人的创意、包装或是产品,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障性低。很多企业都以此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节约开发成本。

1.2影响性大

国内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无论是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还是对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侵权行为的打压,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严重遏制了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再通过出售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的企业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不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也丧失了国家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本国在国际上长久持续的发展。由于以往我国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方面都较为落后,为了能够短期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不惜通过模仿或侵权等行为生产山寨产品。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严厉惩处,才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1.3缺乏监管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交易主体之间没有有效性的接触与了解,这使得对交易主体信息的核实变得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成为盗取知识产权的高发区。监督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确定,尤其在C2C与B2C的交易模式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查实,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知识产权。

1.4责任主体确认难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类型之一,包括了众多环节,也涉及了较多部门,包括买卖双方企业、国家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等等。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无法确定唯一的责任主体,因为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就难以核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2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的繁荣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政府、贸易商、消费者等都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在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波助澜。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产生的价值不断飙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趋势下,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监管部门也希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充分在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不愿过多干预,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还稍显薄弱。(1)法律法规制定落后,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如何保护贸易方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还不完善,法律监督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参照执行,造成执法困难,难以有效约束侵权者的不法行为。(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异地性导致监管职能单位处罚困难,异地管理不便,具体执行措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既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面的不足。

2.3网络技术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基础,尽管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安全,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仍然是不稳定的,极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这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的原因所在,给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日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积极地建设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环境。

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远未达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形势中不容乐观,需要我国从立法、司法和政府职能等方面不断完善解决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主体,政府要联合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制定了几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颁布实施,律法级别较低,内容也仅限于对法律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才在多头规定和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而且,法规的覆盖面较小,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然存在领域盲区。因此,我国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制定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此之外,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更好的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发展,反过来也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成立专业的执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进行全程干预,从根源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对创新产品的研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产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产品的创新新,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时刻关注,并通过行业约定来制约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最终要侵权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即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联络、结算、担保等服务,作为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参与交易的双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品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和举报,所以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商业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全球的资源都属于共享的状态,发明人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也是以全社会资源为基础而得出的,所以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人的,同样其成果也应该属于全社会共享。为了既能保护发明人个人利益,又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共享机制,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使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核准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规范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备案,只有获得进出口资格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运营规范、资金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支付机构发放准入资格证,进一步规范跨境交易服务市场。外汇监管机构还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职能赋予支付机构,使他们承担部分监管责任,最终实现在多方监管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

3.3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创新

篇5

(一)英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概况

最新研究表明,英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较为领先的国家,2009年一季度英国的互联网用户中成人的比例以66%排在欧洲第三位,2010年这一数字已经发展到了73%。与此同时,其互联网经济价值达到了1000亿英镑,占英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7.2%,并且预期对GDP的贡献每年约有10%的增长,到2015年将达到GDP的10%,在英国经济部门的占比中进人了前5位。作为电子商务主流的B2B交易接近总交易量的70%,而B2C零售业务在网上占30%。当前,一些大商场在网上的销售已经超过了店里的销售额。与此同时,互联网上总交易量已经达到了传统交易量的2倍,消费者网购平均每人每年可以节省560英镑。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认同率达到了75%,而对英国在电子商务管理方面的信任率也达到了70%。

(二)英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优势

1.电信、金融、保险等产业高度发达。英国的服务业产值占GDP的75%,这就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广阔的生存空间。

2.资金比较充裕,人才优势明显。伦敦是仅次于纽约、东京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同时在网络人才以及国际化方面非常有优势。

3.沟通便利。在全球网民中,使用英语的网民数量占到了总数的68.4%,这使英国在互联网信息交流中本身就具有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三)当前英国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

1.网络购物方面的常见问题。一是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网上交易存在广告误导和欺诈行为。二是商品不能正常送达或者送达的商品存在问题。包括物流问题以及假冒伪劣问题(假冒伪劣问题在英国基本上被认为是跨国交易中外国供货商造成的)。三是常见的客户服务不够的问题,消费者很难接触到商家,售后服务不及时。四是对于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退款但得不到履行,这类投诉比较多,主要是一些企业并没有保障消费者7天内无条件退货的法定权利。

2.新型电子商务带来的挑战。一是由于信息产品、软件等数字化的商品可能存在着诸如介质损坏或自身缺陷等问题而缺乏有效救济,因为法律规定商品只要打开包装就不能再退换。二是移动商务方面的问题,包括存在着隐私等信息泄露的问题、支付方式保护的问题、移动宽带覆盖面不够全面的问题。

3.网上安全和防范犯罪的问题。一是网络巨大和不可控性作为电子商务非常突出的特点和最致命的弱点,很难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个问题带来的包括经济损失、影响市场份额和社会形象、影响消费者信心等不良后果,使英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每年要花费数十亿英镑。二是消费者防范交易风险的意识还比较薄弱。

二、英国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

对于网络交易存在的问题,英国首先在立法方面进行了防范。由于英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英国电子商务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主要源自欧盟和英国两个层面。

(一)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英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英国的《合同法》、欧盟的SI 2000/2334号《远程销售规则》、欧盟的第2002/65/EC号《消费者金融服务远程销售指令》等。它们针对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包括对电子合同的缔约、电子支付以及网络交易的消费者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如欧盟的《远程销售规则》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缔结商品和服务远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从立法本意上来讲是主要规范传统的商品和服务交易的,但不可避免的是,它们同时也对电子商务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英国1979年的《商品销售法案》、《商品和服务供应法案》、2002年的《消费者商品销售和供应法案》等。它们也同样从不同角度和层面上明确了企业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

(三)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

保证网络交易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电子商务在金融方面的风险和犯罪,也是英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重要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欧盟的第97/489/EC号《电子支付建议》、欧盟的第2000/46/EC号和第2009/110/EC号《电子货币指令》等。它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使用以及电子货币或资金被冒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如要求电子货币机构最低限额的初始资本为35万欧元等。

(四)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

包括欧盟1999/93/EC的《电子签名规则》、英国1998年的《信息保护法案》、欧盟的第2002/58/EC号《电子通信行业个人数据处理与个人隐私保护指令》、英国2003年的《隐私和电子通信法案》等。它们对普通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的定义、被窃取或冒用的情形、信息搜集的要求等方面作了详尽的规定,尤其是针对网络上的垃圾信息和邮件也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约束。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包括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英国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例》、欧盟SI 2000/2334的《远程销售规则》、英国2008年的《不公平交易条例》等。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英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一方面规定了产品责任,要求生产和销售商必须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向消费者提醒产品中存在或隐含的危害和风险:另一方面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上述《不公平合同条例》、《不公平交易条例》则就经营者与消费者缔结合同时不公平条款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非公平操作、误导、材料信息省略、过激商业行为和非法推销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遏制。

三、英国监管机构监管与执法的情况

在英国开展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是公共机构,包括公平交易办公室、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交易标准办公室等,这些公共机构都具有一定权限对电子商务进行监管。此外,有些服务领域如水、电供应等,则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在英国国家层面上,对电子商务监管最主要的机构,尤其是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交易监管方面职能最为近似的机构,就是公平交易办公室。

(一)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概况

公平交易办公室(Offiee of Fair Trading,简称OFT)是英国的公共执法部门,成立于1973年,是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的独立机构,现有工作人员350人,机构运转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

公平交易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竞争监管领域,其职能相当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控制反竞争协议、滥用支配地位以及监管公司兼并行为等: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其职能主要是监管合同条款、商业惯例、消费信贷

等。对于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该机构有责任和权力收集相关信息,并对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出建议。此外,该机构还会在社会上开展诸如倡导竞争、指导经营、提供消费咨询、制定消费规范等有针对性的活动。

目前,该机构正在处理25个关于竞争的项目以及近30个消费者方面的案例,比如对公司兼并、医疗体系及价格、合同中隐含条款等的调查。

(二)公平交易办公室对电子商务的监管与执法

1.对经营者担保的监管。担保是经营者向公平交易办公室提出的关于诚信经营的保证,类似于我国的质量承诺活动。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这些经营者是否有条件且切实做到了这些保证,并针对履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理甚至予以处罚。

2.针对问题经营者禁令。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暂时性禁令,禁止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活动,也可以颁布长期禁令,责令企业整改。当然,如果经营者的问题比较严重,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提讼。

3.对违反合同行为的规范及惩罚。对于在电子商务中涉嫌合同违法的经营者,公平交易办公室可以规定停止该经营者的网上交易。此时,可能会由消费者保护机构提讼。

4.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网管”职能。公平交易办公室有权查看和监控一些网页或信息,发现问题可以立刻勒令经营者停止侵权或者经营,但该举措仅限于对商业行为的监管。

四、英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情况

(一)英国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

类似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英国消费者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一是与经营者协商,二是找消费者组织或者公共机构投诉,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其中,最常见的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这种途径解决消费纠纷的效率最高,绝大多数的消费问题都能够在经营者处得到妥善解决。其次是到法庭进行诉讼,这是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解决途径。此外,通过仲裁,消费者可以得到小额赔偿,而且仲裁后仍然可以到法庭提讼。

然而,在第二种解决途径中,不论是英国的消费者组织也好,还是公平交易办公室也好,一般情况下都不直接处理单个的消费纠纷或者消费者投诉,而是基于大量集中的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开展对特定经营者的调查,或者提出修订或立法的议程建议。

(二)英国消费纠纷的诉讼解决

解决单一消费者诉讼的特色主要体现在小额索赔、集体诉讼等。其中,小额诉讼在英国非常常见,因为有很多小额诉讼法庭直接处理2000欧元以下的纠纷。小额法庭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英国法庭的诉讼费用中律师费非常昂贵,而这些小额法庭不需要消费者必须找律师才能诉讼,同时诉讼程序非常快捷,最短的几个小时就可以解决问题,这也更加有利于消费者进行维权。此外,英国的集体诉讼改变了过去的概念,现在不要求集体诉讼的每个消费者的索赔金额必须一致。

(三)电子商务中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

英国电子商务实质上是欧盟甚至全球范围内的跨国跨境的商务活动,或者说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国际间的交往。因此,不论英国还是欧盟,在电子商务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这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的选择权(即法律的适用问题),另一个是纠纷解决的司法权,也就是说,哪部法律可以处理,以及哪个国家有权处理。

在欧盟范围内,针对一个跨国消费纠纷的解决,主要基于欧洲国家间的《罗马公约》和《布鲁塞尔公约》等约定。《罗马公约》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哪部法律,但前提是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权益。《布鲁塞尔公约》以及其后的欧盟理事会规则44/2001/EC指出,与合同最为相关的国家享有司法权,但合同中也可以经双方协商并事前指定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同时鉴于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处于弱势进而还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总而言之,不论是司法权还是法律适用权,欧盟有上位的指令,各国也都运用到了自己的法律中,所以欧洲各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规定的差别也不是很大,主要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有利以及让消费者拥有选择权。

五、借鉴与启示

(一)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建设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必须拥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环境。有了法制的制约,网络经济才能在一个有序的、规范的状态下良性发展。网络交易行为才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作为承担网络交易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应当通过不懈的努力,推进国家在电子商务各方面和各层面的立法,当然也包括对于传统贸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构筑一个完善、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二)努力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应当按照《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金信工程等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加强与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等。三是加强网络交易的实名制建设,这是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措施。依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交易平台主体准人的管理。四是不断促进网上安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包括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信用系统数据平台建设以及电子签名和CA认证等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加强对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的监控

应当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其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监控,对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说明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进行严格规范,对于经营者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对电子化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保存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大对网上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欺诈等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四)统筹建立全国消费者属地维权机制

从欧盟的角度来看,从立法到司法,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包括合同条款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消费者成本较低的所在国法庭、选择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诉讼等。鉴于上述情况。我们也应当统筹协调全国各级工商机关,积极建立健全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为消费者属地方便快捷地解决网络交易消费纠纷创造有利条件。

(五)切实发挥工商部门的纠纷解决效能

可以借鉴英国消费者组织和公共机构不直接处理单个消费者申诉或者消费纠纷,而是集中处理共性的、影响面宽、意义重大的消费问题的做法,将解决消费纠纷的重心从单一消费者具体消费纠纷逐渐向群体性、全局性消费纠纷转移,集中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力争更好地发挥行政效能。

(六)积极创新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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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其交易的虚拟化特性和信息不对成性,使消费者不得不面临一系列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切入点,通过剖析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常见被侵权现象,对比不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原则,并结合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及其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方法。

1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是一种基于网络平台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几乎以数据信息形式完成整个商业活动,即通过网聊软件、图片等方式完成商品信息介绍与交流,通过网上支付软件完成资金流的转移,最后才通过物流手段完成商品实体所有权的转移。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性,比如:价格不对称、质量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从业者信用信息不对称等,其中由于无法见到实物,电子商务中的质量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商业纠纷最为常见。据统计,2011年,12.4%的网购用户在半年内就遭遇过网购(团购)欺骗。这就是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另外,由于网上交易从虚拟到现实的商品流通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明面上有姓名、电话、住址等,潜在的有消费爱好、消费能力、职业、IP地址及个人电脑存储信息等,这必然涉及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且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其他消费权益保护问题又有较大的不同,它常常并非以假冒伪劣商品等形式直接让人发现,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如非法收集消费者信息、非法侵入消费者电脑等,但是,它造成的危害并不弱于假冒伪劣商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利用消费者手机号码等信息方式进行诈骗,入侵个人电脑盗取个人资料等。

2 各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在法律保护方面,发达国家一直都没有停止对其的研究工作。比如,增值税立法方面,美国采用电子商务免税政策,而欧盟坚持税收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知识产权方面,美国对电子商务软硬件平台等与计算机相关的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没有专门限制,仍处于专利保护范围内;而日本、欧洲方面则滞后于美国,在著名的State Street案例之后,才开始逐步完善此方面的立法问题。

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更是受到极大的重视。从其自身特点而言,法律保护涉及范围较广,不仅有国内电子商务交易,也有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同时涉及权益内容也较丰富,如商品知情权、商品安全权、退货权、个人隐私权等等,对应的法律也较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因此,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及法律体系构建异常复杂,发达国家对此的立法研究略有不同。

美国更多的是将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在立法方面,新建《OECD电子商务保护指南》、《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邮购与电话订购商品规则》等法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了解商品信息和7日内从无条件解除商业合同等知情权、退货权等权力,而在隐私保护方面,更多采用行业自律、网络隐私保护认证和软件保护平台等方式,比如电子商务运营商不仅遵守行业公认的隐私保护规范(如隐私在线规定的隐私权)、通过网络隐私权保护认证组织的认证(如BBB online隐私认证),并且提供具有较好隐私保护的软件(如PSP隐私保护软件)。而欧洲则不尽相同,欧盟更倾向于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比如《电子商务指令》、《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从立法角度确立了电子商务中相应纠纷的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并采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维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

3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及其实施障碍

我国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常引用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法规,比如《北京市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建设,在充分考虑电子商务特殊性的基础上,针对买卖纠纷、隐私保护等提供了一定的处理原则和指导意见。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主要原因有:

(1)被动交易: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图片等信息对商品进行评估,即只能“看见”商品,不能触摸和检验商品,而且就算能“看见”商品,所见到的商品也未必真实。因此,消费者与电子商务从业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严重不对称,商品知情权难以得到保证,消费者在事实上完全依赖于电子商务从业者的介绍,被动地进行买卖交易。

(2)隐蔽性促销:以降价、捆绑销售为手段的网络促销活动在电子商务中司空见惯,大到电子商务运行商之间的价格大战,小到个体运行者的秒杀、抢购活动,几乎每时每刻都有以打折为嘘头的网络促销活动。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部分消费者并没有注意商品退货问题,一旦拿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往往发现退货费用甚至可能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这就使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或理性消费观念淡薄的消费者自发判断不值得退货或者不能够退货,进而放弃了保护自己权益;另外如果电子商务从业者坚决不退换货,双方走上法律诉求的过程,还面临着诉讼费和交易费权衡的问题,如果诉讼费高于交易费,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诉讼。而这种消费心理恰恰又刺激了电子商务从业者,间接导致假货横飞,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影响。

(3)电子商务从业者监管困难: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特性,买卖双方只需要通过网站注册等方式便可开展交易,这不仅为消费者网购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降低了对从业者的要求,部分经营者采用虚假信息注册,依旧可以达到网上开店的目的,这不仅仅增加了网络监管和实体监管的难度,也增加了法律调查和执行的 难度,无形中也降低了犯罪成本,进一步刺激了部分从业者非法经营。

(4)电子信息商品难以评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仅可以购买诸如服装、电器等实体,还可以购买电子书、充值卡等电子信息商品。而恰恰是此类电子信息商品,由于其特有的可复制性和虚拟性特点,其退换货问题直接影响到商品价值损失,一来此类纠纷尚无现成约定和法律法规依据,即便走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

4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设想

4.1 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由于其交易虚拟化的特殊性、商品知情权不对称性及部分法律保护与实施问题,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对从业者提高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显得异常重要。普及全民的诚信教育,建立行业诚信约束组织,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抵制虚假广告、假冒伪劣产品等造假涉假行为的有效措施。

4.2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有新型事物出现,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面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我国立法及行政管理部分虽然及时行动,通过了一些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定的盲点。比如《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尚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关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虽然我国多部法律都涉及到隐私权,但是内容简单,且相对空乏,不足以适应电子商务中侵犯隐私权的特殊性和时变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并通过消费者协会和电子商务运行商等组织合作,广泛的宣传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4.3 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电子商务相应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与电子商务交易规程相辅相成,即从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商业经营者资格审查等方面入手。一方面,在电子商务运行平台建设方面,必须加强行政管理力度,通过工商部门和信息产业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行商、电子商务从业者等资质、资信审查和商品质量检查;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从业者信息公开制度,登记从业者姓名、住所、联络方式、经营服务范围、资信登记等信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时检查商品网上信息登记情况。另一方面,确定明确的交易流程,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易理解的经营流程,比如交易程序、退换货注意事项、物流费用、售后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4.4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经常被侵犯,这与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淡薄密不可分。一方面,由于生活节奏加快,生活压力较大,面对交易面额较少价值较低的商品纠纷,部分消费者处于种种考虑放弃了追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在无意中被侵犯了权益而不自知,比如很多个人信息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中泄露的。而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主要可以采取宣传教育的方法,通过宣传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宣讲电子商务典型诈骗实例,解释电子商务常见问题处理方法等,提高消费者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从而减少电子商务中的侵权现象。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是建立在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是为了维护和壮大电子商务产业,这不仅仅有利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从业者也具有极大的利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与法律经验,从培养诚信意识,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规程,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具有较高的经济和法律价值。

参考文献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北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

孙哗.网络隐私权保护.理论与探索,201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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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人们带了很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一、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在互联网上,我们的个人信息已无处不在:互联网上即时通讯、网络论坛、博客、微博账户、密码,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会员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如支付宝)、订单信息、快递单信息等。但同时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现状堪忧。

2011年底中国互联网史上出现了规模最大的泄密事件,以CSDN、天涯社区等数据库遭黑客攻击为代表,网络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曾集中爆发,上亿用户的注册信息被公之于众。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国内多家银行网上银行失窃案,银行内部员工被曝通过中介向外兜售客户征信报告、银行卡信息将近3000份。个人信息泄漏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产业链,并具有泄密渠道多、范围广、程度深等特点。公安部于2012年2月、12月与2013年3月先后三次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打击盗窃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全国共抓获4115名此类犯罪嫌疑人,查获近50亿条被盗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泄露给公众带来巨大困扰,轻则遭到推销电话和垃圾短信的骚扰,重则可能由于个人隐私曝光而影响个人声誉,甚至带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威胁。个人信息的泄露甚至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影响社会安定。

二、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分析

(一)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淡薄

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不少网民热衷于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网络社交等web2.0应用,将个人照片、个人日志等个人信息不经意到互联网上而没有设置任何的访问权限;同时需要注册的网站会员越来越多,注册时会不经意将不必要填写的个人信息提交给网站,为了便于记忆,多个网站账户或密码设置相似甚至完全相同,2011年底“泄密门”事件中,由于一些网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淡薄,将CSDN论坛等账号与个人邮箱账号、支付宝账号相同,甚至密码也完全相同,以至于因CSDN等网站服务器遭到攻击用户账号密码泄露而导致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被盗甚至关联的网银账户资金也被盗。另外,在互联网不正规的网站上下载文件、随意打开不明身份的人发来的邮件附件或链接、随意打开QQ、旺旺等即时通信工具上陌生人发来的链接而被挂马,以至于造成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个人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

(二)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

一些网站服务商或某些机构掌握着大量用户的姓名、电话、地址、快递单、银行卡号甚至密码等各种个人信息,尤其对于电子商务网站,这些用户信息可以说是网站最大的价值所在。但一些网站或机构信息安全意识不强,没有在传输、存储、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建立起保护用户信息的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缺乏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致使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泄露。

2011年底“泄密门”事件中,在被黑客攻击的网站中,某些网站服务器以明文方存储用户名和密码,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012年央视315晚会的主要话题之一就是网上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曝光了一系列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例。个人信息的泄露,在一定程度上与网站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有关。在我国ICP或电子商务网站中,大多数都没有布置SSL证书,这也就意味着一方面我们很难识别访问的电子商务网站是否是真实的网站,而可能误入不法分子精心设置的钓鱼网站而被非法获取自己的账户信息,另一方面在客户端与网站服务器是以明文形式传递的,没有进行任何加密措施。而在美国,几乎100%的电子商务网站和政府网站都布置了SSL证书以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近日曝光的国内多家知名经济连锁酒店客户入住信息泄露事件,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第三方开发的无线门户认证系统存在技术漏洞,其认证用户名与密码以明文传输,另一方面与酒店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轻视、酒店信息安全管理的缺失有关。因此,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是个人信息泄露的一大原因之一。

(三)法律监管漏洞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但这些法律法规比较零散,可操作性差、系统性不强、执法主体不明确、保护范围相对比较狭窄,而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如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美国的《隐私法》、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而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今年2月,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标正式实施,但这部个人信息保护新国标仅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性,缺乏对违反这个标准的惩罚性措施,因此对于打击个人信息犯罪尚不具有威慑性。

(四)利益驱动

近年来频发网银被盗事件,某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采用“挂马”、“钓鱼”、“拖库”等技术手段,攻击知名网站后台服务器或者伪装成银行、网购支付平台等网站,窃取用户的账户和密码,造成网银用户的财产损失。近日央视曝光了快递信息泄露事件,国内多家快递公司快递单信息被泄露并被非法出售,某些快递员与一些快递信息贩卖者勾结,将用户快递信息卖给电子商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公司,获取不当利益。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个人信息交易甚至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针对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严重泄露与法律监管空白的现状,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成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尽快制定出台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明确个人信息的范围及责任主体,同时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增大违法成本,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打击。

(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网络服务商以及一些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克服技术漏洞,不断完善防火墙、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在存储、传递、使用等环节中的安全性。

我国电子商务站以及ICP网站等相关网站应积极布置SSL证书,一方面使用户可以更好地识别钓鱼网站与真实网站,另一方面在客户端与服务器端建立一个安全的通道,确保传递的信息是经过加密的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安全。

(三)加强行业自律

目前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企业、网站应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新国标的作用,同时借鉴美国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网络信息安全环境,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在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提高个人安全保护意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保证个人电脑的安全,及时升级杀毒软件及防火墙。其次,注册网站会员时,注意尽量不要泄露个人重要信息,不必须输的个人信息一定要谨慎输入,同时设置安全度较高的登录密码并不定时修改,不同网站不要设置相同或相似的登录密码。第三,在网上下载软件或资料时要选择知名正规的网站下载,同时注意不要随意打开不明身份的人通过邮件、QQ、旺旺等发来的链接。最后,注意尽量不要在网络论坛、社交网站、QQ空间等we2.0站点上个人重要信息。

总之,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长期、坚定地充分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同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并不断提高个人与企业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从而才能从根本上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李振汕.基于互联网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探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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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中国快递行业主要呈现“小、弱、散、差”特征,不规范的管理模式使得众多投资方望而却步。但是,在日渐向好的中国快递行业环境中,中国快递企业监管将不断完善,保持持续的高速发展也需要快递企业的日趋自我完善,双向完善的市场能否向资本方敞开一扇充满阳光的大门呢?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张亚男说道:“快递行业需自我完善,尤其是民营快递公司更应意识到‘不变则亡’的道理。”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产业主要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三种类型。从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现状来看,由于物流网点布局范围、配送人员数量及服务、配送工具等原因,民营物流公司市场份额低于国有快递公司。从民营快递公司的市场发展现状来看,由于中国民营快递公司起步较晚,市场规范度不足,其市场发展良莠不齐,业务的集中度不高。加之,民营快递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导致近年来,快递企业数量急剧攀升,盲目扩张,市场出现“小、弱、散、差”现象,缺乏品牌影响力较强的全网型且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民营快递企业尚未出现。就规模而言,顺丰是中国民营快递行业较为领先的企业,其2010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10亿元,但是在业务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人工成本也大幅上升。据相关研究机构的不完全统计,目前,顺丰速运共有大约6万名快递员,在其成本结构中,人力资源成本已经占到了总成本的50%以上,无不面临生存与发展的压力。

面对中国物流行业的进一步国际化路径,部分民营快递公司“轻服务、轻管理”的发展路径必然受到其他市场竞争者的抢食,加之《意见》出台,中小民营快递公司的生存空间进一步被挤占,其面临“不变则亡”的尴尬境地。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急速发展成为快递行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但两者发展并未匹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急速发展是快递企业,尤其是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主要推手。中国电子商务十余年的发展撬动了20余年发展但起色不大的快递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中国特色。但是,快递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远滞后于电子商务市场,两者发展并未匹配。

首先,两者的行业发展速度不相匹配。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为5219.80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1989.4亿元交易规模,增幅达162.38%,预计2011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还将持续增加。快速发展的网上零售市场为中国物流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国家邮政局公布的数据情况来看,2010年,中国快递行业规模以上营收为574.6亿元人民币,相比于2009年的479亿人民币,增幅达19.96%。通过这组简单的数据可以看出,仅从电子商务市场与快递市场的匹配度来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产生的庞大交易量已经超过了目前中国快递行业的运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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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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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其基本交易流程与传统的货物或服务贸易相同,只是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对于商家来说,网络是一个虚拟市场,具有巨大商业潜力。正因为网络同样具有信息媒介和市场等功能,所以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可以延伸到网络上,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使用也与传统商标权使用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在网上发生的商标权纠纷有一大部分亦是传统商标侵权行为。但电子商务活动毕竟与现实中的商务活动存在着区别,所以基于网络的特殊性,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商标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

一、电子商务中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在一起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票务专家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出售各类演出门票的公司,它的网站列举了各类演出信息及相关服务,用户可以通过电话或公司的网页订票或咨询。微软公司为在互联网上拓展新的商机,开设了一个名为“西雅图人行道”的网站,专门提供与西雅图城市有关的各种服务,并且未经票务专家公司的允许,就在自己的网页上设计了一个以票务专家公司商标为图案的链接图标指针,通过该指针,用户可绕过票务公司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订票页面(即所谓的“纵深链接”),享受其提供的各类服务。票务专家公司诉称微软的行为是“电子形式的剽窃”,尤其是绕过该公司的主页的“纵深链接”使之大为恼火。所以在实践中随意使用他人的知名商标、字号、商品名称作链接标志,这种链接行为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商标侵权行为。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来调节,但这两部法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最突出的就是对域名的注册采取了非常宽松的态度,域名的管理单位虽然要求用户不得将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但是这些单位并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者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这就给抢注者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除此之外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也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著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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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迅速壮大。据2011年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将近5000万家,占中国企业数量的98%以上。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导致了原有市场竞争的加剧,再加上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的影响,有的中小企业面临生存的危机。据《中国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白皮书》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2.5年。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人力、财力、信息技术等方面处于弱势。中小企业因传统的贸易方式时间与空间上的限制,很难打开全球市场。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商务的出现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新的出路。本文将分析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意义以及现状,并分析影响电子商务运用的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降低了出口准入的门槛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式下,中小企业在人力、财力及信息资源的获取上无法与大企业相比,这导致了它们很难与大企业进行竞争,也很难直接参与国际市场中。中小企业数量日益增加也使有限的国内市场更加饱和,竞争更加激烈。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局面。外贸企业的电子化展示,降低了出口准入的门槛,为中小企业的出口提供了可能。电子化的展示可以在不经意之间把企业的产品介绍给全世界的人们,树立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减少了地域、国别之间的贸易障碍。国际互联网及其相关服务为企业提供了虚拟市场,成为国际贸易企业开展各种商业活动的平台。由于网络的共享性,中小企业能和大企业一样获取市场信息,改善了与大企业竞争的品牌劣势。电子商务没有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可以打破国内市场的局限性,将市场延伸至国外市场,从而实现中小企业的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降低成本

成本的降低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中小企业交易双方不再像传统的贸易模式那样需要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而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在线交流和沟通,减少了差旅费、传真费、电话费以及邮寄费等费用的支出,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其次,电子商务的运用使得交易双方直接进行沟通,而不需要通过中介,少了中介的介入,商业活动的成本也随之降低了。第三,中小企业在网络上展示产品信息比在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上登广告费用要低,减少了广告费用的支出,降低了海外宣传的成本。第四,中小企业可以根据网上订单安排生产,实现零库存管理,有效降低库存费用,为企业节省资金。

(三)电子商务的运用可以使企业提高交易效率

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企业进行国际贸易时要花大量的时间来调研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对外贸易、运输、相关商品在该国的销售情况等信息。签订合同时要进行反复的磋商,这一阶段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传递贸易信息及各类单证,费时费力。电子商务的运用能大大提高企业的交易效率,主要体现在交易环节的减少,节约了时间和金钱,使得企业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能做出相应的反应。引入电子商务后在单证的处理上至少减少了15个步骤:传统贸易方式中在买方输入请购单数据后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如打印采购单、邮寄采购单给买方、买方接受采购单、买方确认货物清单、买方确认订单等步骤在电子商务贸易方式中均可以省略,直接将货物卖给买方。

效率的提高还体现在人工干预的减少。电子商务最大程度的减少了人工干预,使得人工输入可能产生的误差减少到最低。

二、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交易量稳步增长

电子商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电子商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得到了空前发展。据艾瑞网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6.3万亿元,年增长32.4%,在GDP总额47.2万亿元中13.4%。其中B2B交易规模就达到了5.4万亿元,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54.1%。图1显示了2008-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

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是逐年增加的,这说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参与市场。

图2显示了电子商务市场的细分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出,中小企业B2B交易规模比较大且在稳步地增长。

2、电子商务在中小企业的应用普及率提高,多数企业具备开展电子商务的条件

据《第27次互联网报告》数据,截至2010年12月,有94.8%的中小企业配备了电脑,无电脑的中小企业仅占5.2%。有92.7%的中国中小企业接入了互联网,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其中有27.8%的企业建立了独立的企业网站。中小企业网络营销相关的互联网利用率达到了42.1%。

3、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模式

中小企业在资金和技术上都不如大企业,不像大企业有能力建立以自己为主导、服务更贴切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一般有以下四种:自建网站、加入综合性第三方平台、加入行业网站、竞价排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渠道如表1所示。中小企业的资金状况很难让它在上述四种途径中都投入资金。因此中小企业需对自己的需求有合适的了解,合理的分配资金及人力的投入。

(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不成熟

据《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09)》数据显示,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占31%,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24%。在采购和营销等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采购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5%,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进行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占全部中小企业的13%,在物流等其他环节中能熟练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比重低于10%。说明中小企业在各环节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差异较大,同时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均衡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信息网络技术、物流、外贸等的发展程度息息相关。由于各地区信息网络技术、物流等的发展程度不同,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也不一样。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以及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物流畅通、贸易往来频繁的城市。图3显示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分布情况

3、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我国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支付以及物流等环境和条件还不完善。2011年,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网购用户信息安全问题凸显。2月21日阿里巴巴旗下“中国供应商”平台在国际交易市场诈骗全球买家;2011年投诉最多、斥责最猛烈问题之一是电商网站卖假货问题。12月27日,国内安全问题反馈平台乌云曝出京东商城存在“用户权限控制不当”的漏洞,28日,当当和支付宝均被曝出用户信息遭到泄露的消息。在“双十一”、“双十二”与圣诞节期间,订单量飙升导致各个快递公司出现爆仓现象,物流订单处理能力与消费者需求不匹配问题凸显。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条件需得到改善。

三、影响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因素分析

从前文可以看出电子商务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使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同时也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在电子商务应用的各个环节差别很大。那么具体是什么因素影响了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使用?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外界压力

Iacovou等(1995)将外界压力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来自竞争对手的压力(竞争压力),另一个是来自合作伙伴的压力(施加压力)。

竞争压力是指行业中的竞争对手已经开始采用电子商务并且开始从中获利时,企业就应当考虑是否也采用同样的技术,以保证原有的市场地位。根据创新扩散理论,由于竞争的压力,企业对新的创新技术无法评估和判断时,往往会选择绝大多数竞争对手的行为习惯,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证不会和其他企业拉开太大的差距。

Zhu和Kraemer(2002)认为,电子合作最新的研究更加注重利用因特网进行合作伙伴之间的共享和传播实时信息、资源和决策。如果大多数贸易伙伴都开始采用电子商务,作为价值链上的一员,企业也应当随之实施电子商务,适应环境变化,否则将被孤立,排除在市场之外。

来自客户的压力也不容忽视。客户是企业得以发展的源泉,企业要实时关注客户的需求。若客户普遍有网购的倾向,那么企业也会加快自己的电子商务化进程。

2、政府支持

在中国,政府的影响力很大。原因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概念中,政府的地位居于社会较高层,政府的政策方向通常对社会成员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2011年4月,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范和引导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2011年10月,商务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指导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政策规划。政府的政策扶持,会增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信心。同时,政府也可以颁布法律法规规范,健全信用体系及交易安全体系,使电子商务高效的进行,减少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风险。

3、区域优越性

本文主要从物流和信息技术两个方面阐述区域优越性。如前文所述,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平衡,在一些经济、交通发达的城市,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较为迅速。纵观这些地区,皆是物流发达、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的城市。由此可以看出物流和信息技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有形的商品的传播需要通过物流来实现,所以电子商务在商品的传递上依赖于物流。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也与当地的物流发展程度有关,中小企业在物流发达的地区开展电子商务的阻力也会少一些。经济活动的信息流、资金流可以通过网络传递,体现了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某一地区的信息化程度也与中小企业能否顺利开展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外部的技术支撑,没有网络的地区是无法开展电子商务的。

(二)企业内部因素

1、管理者态度

中小企业的决策权在管理者手上,因此众多学者验证了管理层支持与信息系统成功之间的密切关系。管理者是否支持企业采用电子商务是该企业电子商务成功实施的关键。管理者态度首先要求管理者具有冒险精神并能充分理解电子商务。只有这样才不会排斥电子商务,并能制定与公司发展目标相一致的电子商务战略。其次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当亲自参与电子商务的实施,从行动上表明自己支持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

2、企业信息化基础

电子商务的应用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所以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要求较高。黄京华(2006)认为,电子商务系统是商务与技术的结合,企业没有良好的IT基础设施,很难适应电子商务系统的快速发展。例如,基于Intranet的企业信息系统可以为迅速建立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流提供良好的基础,利用Intranet,企业可以方便地向客户提品资料、订货响应等各方面的基于信息的服务,同时企业可以获取客户的反馈信息并作出反应。

3、员工技能

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大多数都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施电子商务,对自身的技术实力不像大企业那么高。但电子商务毕竟是一项与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的新技术,即使是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的使用和维护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对消费者来说,一目了然、条理清晰的的页面会增加可读性,不会马上转移到其它公司的主页上。这就需要企业员工有一定的信息技术的知识,同时又要具备国际贸易相关的技能。

四、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应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环境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美国政府于1993年就颁布“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行动计划,即信息高速公路规划,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用20年时间,逐步将电信光缆铺设到所有家庭用户,统一提供多媒体标准化服务。欧盟、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都花巨资加强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各种信息传输网络、信息传输设备和实用信息技术的建设与开发等。

我国应继续加大国家主干网络建设,促进网络统一协调,提高网络覆盖面,保证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解决电子商务地区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要继续增加出口带宽,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的上网费用。

保证中小企业网络接入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的建设,发展多种交通方式并行的交通网,使东西部的连接更加紧密,达到降低运输成本的目的。

2、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先后颁布了交易合同法律法规、电子支付法律法规、电子交易安全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还很滞后,特别是对于进行国际贸易的中小企业所涉及的跨国之间的电子商务纠纷,更没有相关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参考。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应该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电子商务法规相吻合的法律体系。同时要考虑不同国家的国情和体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研究,为跨国贸易提供保障。

3、完善信用体系

电子商务因其“非面对面交易”的特点,使得使用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对信用提出了高要求。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在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中,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应建立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与企业共同建立信用评价激励机制,激励个人和企业参与网上信用评价。除此之外,政府应建立信用监管机构,对企业网上交易和产品的具体信息进行严格监管,避免虚假、违约、欺骗案件的发生;建立全国范围的信息交换网络,实现全国范围的资信机构信用共享,共同监督。

4、完善交易安全体系

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障碍是企业或个人担心交易中出现“财物两空”的状况,因此政府有必要协调技术部门和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网上认证体系和支付体系,成立数字证书授权中心和密钥管理中心,督促中小企业采用基于公钥密码体系的数字签名技术和基于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技术,对网上交易主体身份进行核实;鼓励网上交易者采取CA认证中心发放的电子安全证书,确保交易方的身份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安全保障。

(二)企业自身应当创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微观环境

1、管理者支持

企业管理者应当明确电子商务战略规划的意义和作用,确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目的,而不是盲目跟风。管理者自身应当首先了解电子商务,熟悉电子商务的相关技术,摆脱对电子商务的畏惧心理,改变观念,提供对电子商务的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带领公司员工实施电子商务。

2、引进人才,加强人才培养

企业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人才并非是计算机技术方面的人才,认为企业只要具备懂得电脑的技术人员就能做好电子商务的想法是片面的。电子商务需要的是包含技术、管理、商务的全方位人才。高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企业可以和学校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的机会。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全方位的电子商务人才。企业也可以通过人才引进弥补公司内部电子商务人才的缺失问题。除了从外部引进人才,企业还可以通过培训内部员工,解决企业人才问题。

3、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基础。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市场竞争的外部环境,对现有的工作流程进行改革和优化,并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运作。从建设MIS(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发展到企业Intranet(内部网)、Extranet(外部网),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横向、纵向的顺畅流动。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OA)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公成本;利用供应链管理系统(SCM)来实现和合作伙伴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企业的预测能力和对市场的反应能力;利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来提高企业服务水平并降低服务成本。采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中小企业也要选择适合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4、加强产品展示平台的维护

无论是企业自建网站还是第三方商务平台,企业都要对其进行维护。设计客户友好、美观、可读性强的界面,及时公司最新动态,如公司的团体活动、媒体对企业的好评、成功的交易等,加深客户对企业的了解。网站的外文版本翻译要准确,以增强客户尤其是国外客户对企业的信心和信任。

参考文献:

[1]冯樱,梅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采纳-实施-评价影响因素及方法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2]何哲军,朱茂然,王洪伟.企业电子商务采纳与应用关键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9,45(2).

[3]冯缨,徐占东.我国中小企业实施电子商务关键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创新扩散理论[J].企业管理,2011(3).

篇12

二、电子商务概述

(1)电子商务概念。电子商务是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来完成的商品贸易的经济事务以及经济活动。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的方式也是商业上广泛使用的信息传播途径。电子商务具有诸多的特点,例如高效性特点、开放性特点、区域的广泛性特点以及成本的低廉性特点。打破了传统贸易的种种约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电子商务的特征。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就是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很多机会和条件,最主要的是基础性的技术保障。电子商务使用到了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电子商务的经营者提供了交流和管理的平台。电子商务是商务智能化的体现。电子商务的具体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电子商务面向全球的市场,在全世界范围内,只要拥有互联网科技就可以进行电子商务的经营。其次,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通常比较便捷、简单。在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下,国际贸易的交易变得简单起来,一切步骤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支付便捷。最后,电子商务能够使贸易成本降低。在国际贸易中,双方的谈判、合同的签订以及定金的支付在传统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谈,这样就在吃住行上有了一笔开销,招待费、交通费的节省使国际贸易的整个交易活动大大节约了成本的开销。

三、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1)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方式的改变。传统的国际贸易基本是贸易双方根据贸易合同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来展开贸易交流,电子商务的产生彻底地改变了传统的纸质文件实地的交流方式。互联网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形成了虚拟的国际贸易方式,再这样的平台上开展电子营销的模式。在国际贸易中,电子营销模式被越来越多的用户青睐。

(2)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管理方式的改变。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据于计算机互联网科学技术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具有信息量大的特点,这就给我国的国际贸易提供了资源。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不断竞争中,电子商务能够拥有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实现市场中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世界各国都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不断地进行销售模式的创新,以此来适应时代的步伐。

四、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中问题

(1)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不到位。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用比较少,我国的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刚刚崛起的阶段,相应的法律程序还不够完善。导致电子商务在运用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也影响了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运用程度。很多企业因为没有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在电子商务的实际运营中容易出现很多的纠纷和矛盾。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这样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没有了相关条文的制约很容易出现问题,这会严重的阻碍各国之间的电子商务贸易往来。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物流的支持,我国的物流行业的管理比较分散也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物流行业不能在电子商务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就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我国的国际贸易主体在运用电子商务方面存在问题。我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信息化基础不够,网络规模也不大。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在我国的外贸企业中,很多关于计算机方面的知识不够丰富,能够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工作人员也不多,传统的商业贸易往来没有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要方面,计算机科学技术和电子商务的突然兴起对我国的外贸企业来说有措手不及的感觉,本身我国的计算机水平和其他发达国家就存在相当的差距,这样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的外贸商业往来就形成了一种范围狭窄、使用率低的状态。在目前我国的外贸企业中,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商务体系是当务之急。

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

(1)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任何企业得以继续发展的前提,明确建立起国际商务往来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能够确立起各国之间电子商务往来的行为规范,统一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每一个国家的商业贸易利益。建立健全的法律在国际市场中商贸往来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才能更加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建立起信用保障体系,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电子商务往来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工商管理部门、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的共同协商形成统一的信用制度评价体系。在国际贸易往来之前要对企业的财政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对以往的贸易行为进行监督,才更有利于彼此之间的健康来往。

(2)对我国的外贸企业进行网络信息化的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外贸企业信息化的建设是一条必行之路。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国际商贸往来,不被新时代所落下。加快我国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的信息化水平能够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利用。在我国的外贸企业硬件设施完善的情况下,提高外贸企业工作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电子商务使用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的工作支持,员工对电子商务不知晓、不了解就不能使外贸企业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健康稳定的发展,对我国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形成阻碍的作用。企业在提高员工的素质方面要不定期地进行网络培训,提高员工的信息化水平,提高员工的计算机科学技术知识的储备量,使人人都能够懂得电子商务的流程和计算机网络的应用。

(3)我国的外贸公司还要不断地学习和引荐电子商务方面的成功案例。每一个国家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其外贸企业的发展模式都不相同。我国要对他国的成功经验进行学习和借鉴,形成完善的学习策略,然后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国家的实际情况、以往的贸易往来经验进行不断的优化和改良自己的商业模式。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商业水平,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大环境的优势发展自己的外贸产品,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篇13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对其财务会计的影响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一词,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在全球各地广泛进行的商务交易和商务服务活动的总称。在宏观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是网络发展带动的商务革命,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它涉及的领域从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到诸如金融、教育等社会层面;从微观上讲,电子商务则是基于各种商业背景的实体,从个人消费者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参与商业贸易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发展,产生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商务模式,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彻底的、革命性的变化,从根本上导致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理论体系和会计模型受到严重冲击。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前途和命运。

二、电子商务条件下财务会计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新生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环境,设备、运输等曾经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财务会计管理更多倾向于会计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在不同国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会计准则也存在国际差异。

针对电子商务,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信息化法律、IT及电信法律、信息安全法律、计算机软件法律及知识产权等,因此在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这必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比如交易信用问题,电子数据有效性问题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情况时有发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不良后果。

另外,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影响。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当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程度相对较低。

(二)传统会计理论及模式亟待变革

传统意义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反映和自动处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会计的主要职能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接受客户愈加细致的监督和严格的考验,会计工作的形式也必须改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资料量的扩大,对企业资金的运作状况提出了更细致精确的标准,这就进一步要求深层次地划分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会计要素。我们需要打破原有工作单元之间的界限,将财务、电子商务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财务会计的职能。

另外,电子商务的不断趋于成熟必然推动财务实现网络化,传统财务将向电子财务发展。会计的基本职能将向管理倾斜。此外,必须加强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当前我国部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其会计职能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传统模式局限于信息的处理方式,没能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缺乏合适的模式。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电子商务下财务会计的正常运作,包括财务信息的传递、存储与处理大部分要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得以实现,因此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知识外,还要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及开发、设计、维护和保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除了了解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还有必要及时了解外国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发展。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飞速,要求财务会计的工作模式需要不断改进创新,适应时代的特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还必须掌握相应产业的基本知识、有创新知识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行业门栏低,存在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的现象,在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偏低,面对竞争激烈的信息时代视野狭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飞速发展的要求。企业实施和发展电子商务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优化和完善。

(四)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程度的发达意味着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就导致储存和处理完全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财务会计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访问者的窥视甚至破坏。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很难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危及企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电子商务环境下,安全危机表现为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可能被人为修改。除此以外,软硬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将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发展的瓶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财务会计法制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比如,会计原始凭证里的合同、票据等,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有效内容由书面合同延伸到了电子数据的形式。然而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有效性,还要建立更细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来保障会计原始信息的安全,比如加强网络财务立法措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反映出交易安全的核心观念,保证电子商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系统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财务会计电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缺失问题,首先要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管理;其次要严格监督电子交易的税收过程,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下会计从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财务工作的时间、空间、效率带来了改变,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方式也随之有了创新。互联网的应用将会计引向电算化发展,增加了会计业务风险的同时也丰富了财务会计的形式,这些变化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企业会计要培养自身良好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此外,当今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在保持自身专业优势的同时,关注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同时,财务人员要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环境演变,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管理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挑战,企业必须加大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注重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加强培训人员对财务会计软件的使用,确保他们能不断完善自我,与时俱进,有效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参与企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使财务会计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建立多层次的综合安全控制机制

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在全世界范围都是信息化研究的重点。我国要在世界各国的商务信息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加强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面系统的电子商务安全控制产品,在技术上首先要建立更加安全可靠的财务会计操作系统,构建方便快捷的财务会计网络,同时培训专业的系统管理员对交易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其次,通过设立防火墙、电子密匙系统等技术手段构筑保护屏障,保证财会信息的安全,必要时对核心数据进行备份,及时对硬件进行维护,全方位阻碍黑客入侵盗取会计信息,最大程度地防止信息失窃事故的发生,防止计算机出现故障导致信息的失效等。还可以设立权威的验证中介,确保交易双方的有效安全身份,建立多层次的综合安全控制机制,在技术上保障整个财务管理系统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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