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1 11: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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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银监分设后,基层央行的工作偏重于金融服务,围绕执行货币政策,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加之受监管实施程序繁杂,费时又费力,行政处罚款项需全额上缴财政得不到实惠;监管工作不列入绩效考核;监管容易得罪金融机构,伤及个人感情,甚至引起地方政府的不满,不利于央行工作的开展等因素制约,使基层央行对一些业务的管理更注重服务,轻于监管。
(二)监管力度减弱
目前基层央行对金融机构实施检查的次数、业务量呈逐渐下降趋势,特别是自行组织的检查次数更是少之更少,从具体项目来看,除反洗钱、贷款卡和人民币反假等业务的检查频度有所提高外,其他监管职能的频度均明显下降。
(三)监管力量缺乏
一是人员配备不足,无相应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保障,监督检查被动乏力。二是人员结构老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职能的有效发挥。三是专业素质不高。基层教育培训工作在金融监管方面较为零散,监管人员知识结构不均,监管能力不强。四是行政许可不规范。《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对执法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规范,目前,基层央行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和检查操作规程,检查项目有的程序不到位,有的资料不规范。
(四)监管机制缺陷
从社会环境来看,基于工作职能及部门利益,政府以及社会各部门侧重点和出发点不尽相同,在经济金融运作管理中,难以真正发挥监管整体效应。
(五)监管制度滞后
一是部分监管法规不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如1988年10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暂行”18年之久,一直未作任何修改。二是有关监管的法律法规尚不成体系,相互间甚至有政策差异,操作时易造成监管异化和职能错位。
(六)监管手段乏力
集中体现为监管方式的客观缺陷。目前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多凭红头文件办事,按上级布置谋划,凭老经验“跟着感觉走”,滞后而不超前。同时,某些重要项目和环节仍采用传统、低效的手工作业,电子化水平不高。严重削弱了监管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增大了监管难度系数。
二、对策建议
(一)重新定位监管理念
要用发展思维和战略眼光认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落实货币政策、确保金融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强化“有为有位”意识教育,树立塑造央行监管新威信的观念。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行监管工作的全盘规划,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
(二)适当复归监管职能
目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执行货币政策的信息成本和协调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应适当强化金融监管职能,通过监管手段发现、纠正金融机构在执行中央银行政策方面存在的偏差。
(三)及时完善监管制度
建议围绕九项监管职能,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办法等梳理清楚,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并编印成册作为基层央行监管工具书。同时,制订统一规范的违规处罚实施细则,便于基层央行行政执法操作。
(四)全面提升监管手段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对策
1.健全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金融监管工作是一项具有权威性与一致性的负责工作,全球金融监管主要奉行的基本原则便是遵循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国家应当出台系统且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当前的金融市场发展实施调制,而且必须要按照以法律监管为背景下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监管的主体一方在行使监管职能的阶段必须严肃、负责的遵循法律至上的原则,保证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威性。我国所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固然在稳定金融行业的秩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其中,许多“原则性”的法律条例严重缺少现实意义,而且,法律监管体系的内容单一,无法满足当前金融业的发展,对国际化的金融应对方法不足。法律,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石,同样对监管主体的一方也拥有约束效应,更是国家各项监管体制能够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根据我国如今金融法治的具体情况,其法制体系的建设主要需要从几点着想:第一,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增强监督功能的可操作性。第二,可协商颁布《金融公司法》、《市场推出法》,进而完善处于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使之能够更加细致、全面。第三,统一《金融监督管理法》准则,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能予以统一认识,即独立性,权威性的认识[4]。
2.建设消费者保障制度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的迅猛发展,其产品与服务工作也开始越来越多。但是,金融行业消费者权益却一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视。自2007年金融危机全球化之后,国际上许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的“一行三会”逐渐地适应“潮流”建设了独立的保护机构用来保障消费者权利不受损害。但是,伴随着“混业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与关系深化,也常常发生极不负责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并且许多监管机构反而对许多大型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与保护,忽视了消费者的切身权益。针对此等乱象,建立独立运作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便显得十分必要。在立法方面,可以参照国外的《金融服务法》,出台一系列符合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制度,清晰明确的规划金融市场参与者需要尽到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其对消费者交易公信职能。在机构的创设上,可以参照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形式,建立一个集中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3.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人力资源改革
金融监管工作拥有专业性强,技术高的特点。所以,随着现阶段金融行业的日渐复杂与业务的深化,必须建设拥有高效与专业素养的监管队伍。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配置:第一,不同的机构应当按照其职能的不同与业务的不同进行与之相对应的不同数量配置。其配置也必须以高效为最终原则,最大程度的符合工作标准,避免出现人员配置过多导致的臃肿无为的现象;人力资源的配置需要按照相关岗位的职能明确,尽量吸纳一些专业知识过硬,实践能力突出,并且具备监管工作所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在其结构的配置上,可以进行梯队建设,让监管人员的年龄配置更加合理,从而确保工作运行的持续性与积极性。第二,由于金融行业如今在我国属于均薪较高的行业,而从事监管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监管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也大多是金融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一旦薪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化,也很容易触发监管人员的道德意识,致使其在工作中出现效率不足的现象。
我叫,现年31岁,年7月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1997年8月调入,1998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2000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1996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1999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1999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您们好首先感谢组织给我这次竞聘中师职务的机会。
×我叫,现年岁,年月毕业于山东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年月调入,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原创: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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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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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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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任务。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担负着报表报送工作,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为此我认真收集被监管单位的报表、资料,逐项审核、汇总,并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做到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且按季向被监管单位发出“非现场监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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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83-02
当今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传统行业的结构和形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行业的发展面临诸多的新问题,这促使行业相关的诸多领域产生继发性变革,以便增强对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在金融领域,互联网对金融业务的形式和范围的拓展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给其监管工作带来诸多的新问题,由于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互联网金融的诸多违规形式的发生,严重损害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亟需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强。而要想实现监管的强化,就必须遵循一定的监管思路,这是具体监管工作的行动指南,应该确保思路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运用互联网这种新型工具发展而来的金融形式,对其的相关概念体系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完善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当前的理论界将借助互联网手段实现传统金融行业的诸多功能的金融活动定义为互联网金融,其最大的特点在于互联网赋予其便捷性,实现了金融服务的成本降低和范围拓展。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的有机构成,其功能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起到创造信用货币、连接金融参与各方、实现资金管理和依据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赔等四大功能。
然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是有明显区别的,这主要体现在特点的不同上。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导致其金融活动的实现成本相对较低;由于网络的快捷性,按照业务办理流程进行办理时,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业务办理工作,具有极高的效率;对于业务客户的管理来说,互联网的信息库功能能够实现客户信息的分类集中管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远高于传统的金融业;此外使市场的竞争性不断加剧,互联网的开发性促使互联网金融的介入较为简单,参与企业众多,竞争也相当激烈;最后是风险性的增强,除了业务方面的风险以外,因为互联网安全性带来的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务内容仍然是金融服务,需要对涉及的风险进行防范,与此同时,要对相关的参与各方进行权益的维护,这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需求。具体来说,首先是风险的防范上,金融业务存在极大的风险,这是社会的一致共识,相关部门也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的规范性制度体系建设,从而实现对行业的规范,尽可能的弱化金融的风险性。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当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业务各方的身份更加不确定,发生各类违规行为的可能性直线上升,亟需进行金融监管,从而实现对风险的可控;其次是对参与各方的权益维护上,这主要是对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不严,政府对行业的监管存在缺失,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的诈骗等问题极为严重,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权益损害,如何进行权益防护成为金融监管的首要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政策规制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完善的方面
1.法律法规的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相关人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要工作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立法工作,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完善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强化,以此为基础,围绕具体的监管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各方具有极强的约束性,能够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长期来看,是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理规范和引导,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
2.监管体系的构建。一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按照传统金融业的监管模式,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管控。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混业化的特点,由政府相关部委出面,组织金融行业的主管部门和金融领域的专家进行行业发展的方向研究和监管问题的分析,从而实现行业发展的监管得力。三是监管机构应加大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四是从概念上明确互联网金融各类问题的概念界定,进而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职责发挥和相互配合实现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而形成严明的互联网金融执法氛围。
3.明确监管原则。就面向对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广泛的普遍性,能够涵盖全国各地的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客户,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市场极为活跃,在金融领域中所占的比重正飞速上升。然而,作为金融业务,其同样具有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应该明确监管的底线所在,不能放任其自由发展。具体来说,其监管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能脱离这一基本原则;其次是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应该遵从相关的调控政策;第三,在进行业务办理时,应该按照金融业务的风险提升要求进行风险提升,并杜绝保证高额收益的情况发生;最后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上,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现双方在金融业务中的平等地位。
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构建。在监管过程中,应该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具体来说,首先是对互联网企业的充分信任,由其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实现对自我行为的约束,这是互联网良性发展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企业施以行政监管,强制性约束其具体行为,以此实现对不良行为的惩处。通过上述两方面的密切配合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高速、良性发展。
2.适度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开放性和便捷性,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满足人们不同的金融需求,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领域的供需匹配。随着互联网征信体系的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将是极为广阔的,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也将越来越强。对其进行监管是实现健康发展的辅助手段,应该注意度的把握,如果过度监管将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生命力降低,阻碍其良性发展。
3.分类监管。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分类监管,强化各部门间的协调监管。按照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目前应实施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部门为辅的跨部门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央行应承担对第三方支付的主要监管;证监会应承担对众筹融资的主要监管;对于余额宝等理财产品,央行和证监会应协调监管;对其它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应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
4.依法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应该有权威性的依据作为处理准则,该方面内容由以法律法规为主的互联网金融制度体系充当。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可以实现对行业市场的规范和相关权益人利益的维护,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借鉴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罚手段,而是通过法律法规的确立实现对行业发展的有效引导,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消除。此外,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义务方面,应该重视通过法律形式将特定信息的披露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使信息披露严格遵循法治要求,为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创造基础。
5.负面清单管理。所谓负面清单管理是指改变当前的法律认识,由过去的严格遵照法律允许的范畴开展金融业务转变为除去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其他均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相关业务的尝试。这种管理的实质上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围的大幅扩张,从而为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极为宽松的政策环境。然而,在长时间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过程中,由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应的管理部门对其存在认识方面的错误,导致监管工作的局限性,为了避免监管失误,采取正面清单管理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对于法律未明文许可的内容不敢轻易涉及,这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受到制约,对其长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负面清单管理的提出是对互联网金融的松绑,其实质是底线思维的具体反映,在底线允许的范围内,给互联网企业最大的经营自,从而实现行业的适度自由,以此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促进。
6.加强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是对客户需求的积极响应,是在传统的金融业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适应性革新,能够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应该予以鼓励。然而,过度的自主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因此,对其经过加强创新监管,通过宏观调控实现发展方向的把控。
7.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时间还相对较短,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类新问题不断涌现,给监管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亟需通过对监管思路的梳理和思维的转变,实现具体的监管工作的改进,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和调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这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导致的,对其进行监管提升,应该以行业发展为目标,通过对思路的创新实现对社会金融需求的合理满足,从而营造适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环境。
参考文献:
[1] 沈晓晖,李继尊,冯晓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2014(8):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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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文虎.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4(10):45-49
一、转变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积极适应新形势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
针对“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给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确立全新的监管思路和重点:即以创建金融安全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度为中心,突出抓好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强化监管和扶持措施,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贷款下降、增加盈利或扭亏增盈目标;创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行政性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力度,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继续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经济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从这两次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调整可以看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要大量充实监管力量,这就预示着下一步基层央行面临的监管任务会更加艰巨,对监管工作的质量要求会更高。因此,基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监管体制下强化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无事可做、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上来,围绕上述监管思路和重点,搞好工作衔接,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新监管体制的顺利运行和优势的发挥。
二、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
一是上级行应尽快制订下发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实施方案。原监管体制下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的需要,操作难度较大。应将有赖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获取考核依据的内容进行调整,如经营合规性调整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使调整后的内容,既符合银行管理工作的特点,又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的实施操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央行修订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政管理责任制,明确银行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管理职责及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奖罚兑现,督促监管人员认真履行银行管理职责。同时根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实际,及时对年度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保证对机关监管科室和县(市)支行年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疏通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传输渠道。在新的行政管理操作考核办法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规定,要求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同时采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座谈、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等措施,采集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信息,为科学、持续进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基层人民银行要定期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和咨询,分析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召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例会、下达通报或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对有问题的机构督促其整改。
三、建立管监分离、集中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由于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仍负有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的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问题的职责,因此要注重分行银行管理处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与中心支行银行管理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协调沟通,避免“管”、“监”脱节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调研活动。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和影响金融发展的不安定因素进行及时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经营风险发生的原因和负面效应。同时认真落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违规违法事件及处理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把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作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好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迟报、误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对其有关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准确及时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做好情况反映,便于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及时运用现场检查手段,采取得力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定期对有关辖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向分行银行管理部门和有关基层人民银行进行通报,便于基层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缩短行政管理的时滞性。
四、以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1999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1、高质量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任务。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担负着报表报送工作,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为此我认真收集被监管单位的报表、资料,逐项审核、汇总,并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做到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且按季向被监管单位发出“非现场监管通报”。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回顾
(一)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即美国房地产市场上的次级按揭贷款的危机。这种贷款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次级按揭贷款人没有足够的收入、还款能力证明,信用条件较差,相对于信用条件较好的“优惠级”按揭贷款。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高2%-3%。美国次级按揭贷款的偿付保障不是建立在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假设之上。在房市火爆时,金融机构可以获得高额利息收入,当房市低迷,利率上升,借款人的负担逐步加重,不再支付贷款,造成大量坏账。此时,次贷危机就产生了。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发展
1.联邦利率水平不断提高,导致次级贷款的违约率上升。2001年美国经济放缓,为了刺激经济增长,美联储连续13次降息,直至2004年中期,美国的利率被降至46年来最低水平,低利率的政策使得美国经济持续繁荣,居民收入大幅上升,拉动了住宅需求量,刺激了房地产价格。但是2004年6月以来,美国连续17次上调联邦利率到5.25%。美国的次级贷款是以浮动利率贷款为主,同时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周期性很强的行业,对利率的变化非常敏感。
2.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大量房贷衍生产品,在分散了单个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同时也使风险得到扩散。美国金融体系不断创新的结果是金融链条的不断延伸,其任何一个环节都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环节。与次级贷款业务并行发展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由于美国具有发达的金融市场,在次贷基础上,次债等金融衍生产品相继被开发出来。
纵观以上美国次贷危机演变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监管当局的职责不到位使创新变得如此之泛滥,以至于酿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笔者认为后次贷危机的背景下研究我国监管成为必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中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四大金融监管机构虽各有分工、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仍存在权责不清与相互冲突的问题,存在监管中的“真空”,相互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体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负责审批的不负责监管和检查,负责现场检查的不负责审批和日常监管,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
(二)金融监管观念落后,监管手段陈旧
对市场规范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上的作用认识不足。市场根据价格信号的变化与传播,灵活地发挥着对社会资金的配置功能和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功能。有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提高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对市场缺陷发挥积极的补充作用。而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利率管制等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的现象还相当严重。
(三)金融监管效率有效性不足
我国现行监管体制自身欠完善,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监管目标笼统,落实难度大。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部门工作的努力方向,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是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目标很明确,但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极大地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的前提假设(通用于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分析):设I代表被监管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完全合规经营)的收入,从机会成本角度考虑,也可视为合规经营的成本,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从广义上讲,违规经营也可视为金融创新)程度,,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相对应的风险,显然,为与相对应的的风险,市场中有n家被监管的金融机构,规定被查出的罚金倍数为3。
为监管当局的监管程度(用审慎和宽松来描述),,表示完全宽松,表示高度谨慎,监管程度为E,相对来讲,监管程度的松紧就是被监管对象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可能性的大小,因此也代表了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所被查出的概率,M为监管者正常监管的收益,r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收益所形成的社会成本在监管部门那里的折算系数,。
2.被监管金融机构支付函数的确定:
其中:为被监管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的利润,为其被查出所要支付的罚款,为其违规没有被查出所要承担的风险。
监管当局支付函数的确定:,其中为直接监管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为监管的程度。
3.监管当局与被监管金融机构博弈分析
现假定监管部门只有两种监管程度(完全审慎,完全放松),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也只有两种(完全合规,完全创新),那么分别为0和1,分别为0和1,则根据上述支付函数可得:
综合以上结果,我们可以得出:首先,监管无协调同于监管机构不存在。其次,监管协调程度提高可以提高监管整体水平和效率。再次,监管当局各行为主体利益达到帕累托最优来源于监管当局的协调且界限分明,而非冲突、模糊。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认识次贷危机的经验和教训,稳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在我国混业经营发展的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应可以采用在统一监管的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的方式构建。按照机构监管为主的功能监管为辅的原则,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适当调整;特别要明确和加强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责任,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率。
(二)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次贷危机给我们的警示之一就是在进行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当局要把握好鼓励创新与风险监管的尺度,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流程,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充分研究,分析金融产品对经济会带来的风险,有选择地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分散相关金融风险。
(三)为了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之间应加强合作,联合建立即时的风险控制系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监管当局应要求市场参与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对衍生产品收益和风险的形成做出适时的解释,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同时还要加强金融监管法制,构建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入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入世的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
(一)在监管理念上,要求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在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抛弃由政府直接管理和提供隐性保证的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的是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这两大重心,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参与者约束、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可以预见,5年的金融对外开放缓冲期,也正是我国金融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并逐步向国际惯例进行接轨的过程。
(二)在制度安排上,要求正确处理分业与创新的矛盾。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几年来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综合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当局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好处理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三)在手段运用上,要求朝多元化、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目前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金融全球化和实时监控、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当局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了监管成本。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单一,电子化水平不高,不能做到监管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和监管对象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的纵深推进,监管当局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扩大化两大现实问题,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多元化、现代化目标迈进。
(四)在队伍建设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的金融理论基础,加之难以得到充分的再深造机会,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不能及时地把丰富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入世后,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开发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将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有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走国外发达国家的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之路,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对改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几点政策建议
(一)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作铺垫。毕竟,理念是起引导作用的,理念决定观念,观念主导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当局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没有实质性进展,普遍缺乏的是安全、效率观念,这就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屡控难禁,层出不穷。因此,在入世的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彻底抛弃传统意义上的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这一重心。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措施的过程中,监管当局要充分考虑到其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加灵活的的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达到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与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不同的是,风险监管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有关规定,关注的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的审慎评估,以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自身监管的能动性,提高其自身风险监控水平。在具体监管实践中,通过实施系统性、连续性的风险监管,使监管当局能够站在一个整体、历史的高度,对金融机构做出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在纵向和横向比较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真正体现出监管的灵活性和前瞻性,在发展中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而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这一终极目标。
(二)强化人本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应对入世,关键的问题在于人才。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规划,营造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氛围,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以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用好人才,迅速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进而建立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入世所带来的各种挑战。
5年缓冲期之后,我国将取消市场准入中的非审慎性的限制措施,实行透明度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实现国民待遇,这对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监管当局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等内容,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立法。对于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或者法律、法规之间相互抵触的,要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对于金融监管中的一些具体操作若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以及资本流动自由化。而金融监管则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或条例。这些法令和规定的目的,在于将金融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健全的金融体系,公正、有效地为金融客户提供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87)。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要实现金融自由化就应该放松监管,强化金融监管就会抑制金融自由化。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国际金融发展的历史证明,金融监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础和保障,严格监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将给经济与金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十分重视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推进金融自由化而忽视金融监管,导致金融风险大量累积进而爆发危机的案例不胜枚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进,同时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正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处理好金融自由化与监管成了目前我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冲击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
金融自由化将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的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自由化会增加监管对象,又会改变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现金融自由化,外国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更多地参与我国的金融活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发生相应变化。与此同时,大量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2.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自由化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诸如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将不再行之有效。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3.从监管方式来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计划性监管方法效率低下。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实现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有所加快。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形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位。
5.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现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自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表现为:
1.偏重市场准入,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而对风险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例如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怎样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如何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协调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场原则框架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如中农信、海发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退出时最终还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这就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金融机构易形成道德风险,使其审慎投资冲动弱化,更想追逐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2.偏重合规性监管,未将风险监管作为监管重心。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如市场敏感度较低、监管措施落后于市场发展等。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机构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此外,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低的现象。
3.监管缺乏内部控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指引,要求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评估。但在很多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作用,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无法转化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过于突出外部监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监管措施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如,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是越俎代庖。
综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是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的。
三、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面对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同时促进自由化便显得尤为迫切。
1.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持续性监管转移。监管当局应尽快将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更为通畅,这对监管工作形成挑战,要求监管当局加强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
2.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考虑到我国国情,金融监管现阶段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风险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准确评估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风险及预警系统,通过将软件的人工智能和专家的判断相结合,增强定量因素在风险检测和评估中的应用价值,由此产生金融机构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
3.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合理界定监管职责。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关键在于强化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设计独特的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董事会成员必须都是专业精通和良好动机的人士,并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在人事上能约束管理人员。其次,在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给予金融机构政策引导,如审计报告要求、不定期检查等。最后,加强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向前台(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而且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自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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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监管的主要作用可以得知,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要让金融秩序稳定下来,促进金融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让金融行业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得到稳步的发展,本质就是要对风险进行控制。要采用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规范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避免较混乱的状况出现。竞争机制要公平,反对暗箱操作,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对于经营管理糟糕的企业,要给予帮组与扶持,让金融企业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以让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的更加的彻底。
(二)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
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初始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是合规监管;近年来,金融监管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一转变,对整个金融运行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对风险实行监管,要有很强的目的性与针对性。此外,金融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只有这样,才可以很好的观测到风险的大小。另外,在风险发生前,金融监管就可以有效的加以阻止。所以,提高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适当的金融监管对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必要的。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使金融效率低下状况得到改善
本文用数学模型深入的探讨了我国金融存在的问题,抗风险能力差,协调性不够好,金融的效率不够高,我国的金融存在很大的脆弱性。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加强可以很好的防范风险,提高我国金融抗风险的能力。另外,金融监管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如果金融监管人员的办事效率低下或者不负责任,金融监管的任务就很难完成。“小投入与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是当务之急,也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也应整顿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组织协调能力与应变能力。技术装备之先进,管理手段科学且前沿化,能够让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有一个质的飞跃。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以及监管工作质量的提升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2.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金融控制制度有待改进以及金融信息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金融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环节控制不当,有疏漏的状况,缺少必要的管理环节,政策法规执行的力度与效果不够好。在金融证券方面,基金黑幕操纵股市、高管人员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此外,金融数据含糊不清,差异性大,没有很统一的标准。金融企业的上下级以及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金融信息反映状况不统一,人为因素较重,缺乏一定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由于“尺度”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差异性较明显。最后,各个部门的执行力度也不一样,信息反映状况更是千差万别。在银行方面,有的银行为完成任务,上下级之间会弄虚作假,不讲究原则。有的数据也会因为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反映的情况不真实。
(二)金融风险逐渐显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会在外部集中的展现出来。长时间潜伏的系统风险,局部风险会在短时间内得到集中释放。另外,资产的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应很难得到提升;支付会很困难,危机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在银行方面,信贷资产的质量很差,不良贷款很多;资产的流动性不够,变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方面,手续费较高,返还率较高,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进一步的恶化;最后,证券方面的问题也比较严重。券商的资产规模比较小,违规操作现象繁多,恶意炒作会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
(三)分业监管体制存在问题
从目前金融业发展的状况来看,分业监管体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是,这种模式更加强调的是单个或者系统内部的风险管理,对于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不一定适合。如果监管机构内部的各个部门协调不一致,就会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随着中国金融产业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体制的矛盾和问题就会越来越突出
3.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因素
(一)监管的能动性不足监管权限的设置与分配比较的不合理
区域意识的强化,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会严重影响到全局效力。“分散性以及不连续性”的监管特点严重影响到了整体的监管效力的发挥。监管行为关注的“点”过多,虽然达到了“多元化”的监管特点。但是,精力很难集中,目标不够清晰,影响了监管的最终效果。此外,监管行为跟不上时展的步伐,监管的方式有待进一步的强化与创新。最后,少数监管机构存在腐败行为,不利于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也不利于树立监管机构良好的形象。
(二)金融企业缺乏被监管意识
某些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存在误区。在这种情况下,非常容易形成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抵触情绪”;金融企业会逃避金融监管,采取“拒不配合”的态度,会给监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上带来很大的困扰;金融企业的公司内部,相关章程不够完善,管理环节存在纰漏,金融企业的资本比较的匮乏。
(三)社会环境对金融监管形成
一定阻碍人文环境以及地理环境会对金融监管形成一定的阻碍,区域经济以及金融发展的异常要求同样会起到很大的阻碍作用。当前,世界已经日趋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庞大共同体,国内外金融企业的合作日益密切,交流也更加频繁;金融产品过于多元化、金融创新周期也是大大的缩短。
4.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
(一)规范管理金融运行的过程以及各个环节运行基础要进一步的得到强化
金融企业要进行规范化的操作与管理,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是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才能更好地规避违规操作。金融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革,扩大自己的资本,提升自身的实力,为有效监管提供一定的条件,加快自身的上市步伐,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所受到的金融监督与社会监督会更多。金融企业在处理内部事务时,要合理且科学。否则,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金融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有“高效且纪律严格”的特点,严格的加以自身的约束,提高规范管理的自觉性。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金融环境。大力整顿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信用”观念的宣传,倡导全民信用的意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的严查不良信用事件;对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等行为;积极的采取行政手段,对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行为要实行很严厉的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活动的准则,杜绝经济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经济杠杆调节与管理竞争行为;严防不正当竞争,促进金融产业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大市场监管、防范和处置市场风险。
(二)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要密切配合
目前,我国金融的监管体系以及运行体系搭配的不合理,有失衡的状况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从法律以及行政等手段加以协调和处理。要进一步的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以及职能作用,各位的职位明晰度要更加的得到强化与管理。强化“职责约束”与“职责意识”,让监管当局明确监管使命,树立监管责任感;执手双方的职责极限最好用法律约束,实行依法办事。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工作,及时的解决好银行金融中出现的问题,防止银行金融业出现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