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2 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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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和科任老师
二、工作目标:
(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活动参与率达100%、学习教育率达100%、《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100%。
(二)在我校学生中掀起一个学习、遵守和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使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校力争学生的交通事故数为零。
(三)从小培养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进一步深化“小手牵大手”活动,使“三让”(即:“车让人,让出一份文明;人让车,让出一份秩序;车让车,让出一份安全”)的文明交通理念深入人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我校要充分发挥教育职能优势,通过主题班会、思品教育、黑板报、知识竞赛、宣传橱窗、“心语”广播、“名影视”欣赏等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等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1、每学期开学时和放假前,要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2、每天放学前,老师要提醒学生注意道路交通安全;
3、每个学期要以班为单位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主题班会;
4、我校将为交通安全知识开辟宣传专栏,定期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二)开展平安回家自护训练。学校将聘请交警担任校外法制辅导员,利用双休日和假期空闲时间,创建“少年警校”、“小学生自护学校”等活动,帮助全体小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每个学期的教育训练活动至少1次。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交通环境及秩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校园周围交通环境。
三、工作安排:
1、本学期,主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施行,集中开展“五个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上一堂交通安全课。
3、各班以“交通安全”为主题举行一次主题班会。
一、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对驾驶人员加强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文明行车等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社会公德意识,使其自觉养成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礼貌行车的良好习惯。我局职工除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外,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坚决抵制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载人、酒后驾车、无证驾车、超限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建设平安××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抓好城乡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局领导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狠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检查,查找不安全因素,继续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人人抓,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一直以来倍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更是时刻牵挂着无数学生家长的心。因此,如何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国家政府各职能部门过去、现在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问题。毋须讳言,从当前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及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屡屡发生的情况来看,探讨如何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切实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现在和将来,仍然显得极为重要。结合当前中央五部局联合下文要求开展的“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笔者就如何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现状堪忧
由于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或者是不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造成道路上中小学生交通违法行为随处可见,屡禁不止。表现在道路上行走时:一是侵占机动车道,没有遵守行人靠边行走的规定;二是在道路上追逐、嬉闹,影响交通安全;三是横过马路或通过路口,不遵守相关的规定,不注意观察和避让来车,有的甚至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险象环生;四是从停在路边的车辆前后或是视线不良的地方横过公路时,没有做到认真观察,确保安全,而是匆忙横穿公路,致使类似的交通事故频频上演。诸如以上中小学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在涉及学生的伤亡交通事故中占了很大比例,解决了中小学生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中小学生的伤亡交通事故必定会大大减少。
二、造成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是一些中小学生没有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在参与交通时就谈不上怎样遵守交通安全。二是一些职能部门对加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不够,作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之一的交警部门,在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无论是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都是很大的,但面对警力少,需要宣传的学校学生分布广、数量多的情况,光靠交警的“单打独斗”式工作,实则杯水车薪,无能为力。道路交通安全由于涉及社会每个角落、所有层面的人,其宣传教育必然走社会化的路子。观念还是把交通安全宣传认为是交警一家的事,交警忙不过来,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迟缓,由于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工作没能做到全覆盖、形成经常教育的长效机制,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也就难以提高和巩固。三是成年人屡纠不止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中小学生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一些教师和学生家长没能做到言传身教和表率作用,使学生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遵守交通安全的意识不高。表现为:一是没有带头学习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对有关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讲不出所以然,仅停留在“注意安全”上,但应怎样注意才能安全则讲不出,造成安全两字天天讲,隐患天天有的局面;二是不注意以身作则,重言传,轻身教,一些家长、教师在参与交通时,甚至在进出学校的途中,存在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汽车不系安全带、乘坐没有安全坐位的超员车、“带病”车以及行走在道路上随意违反交通法规等等,使学生对交警和老师讲课时强调的交通安全也不以为然。四是校园内及附近没有形成宣传交通安全的氛围,学校自己开展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也很少,学校周边的宣传氛围也不浓,学生耳濡目染的都没有交通安全方面的内容,与学生天天面临的交通安全是不合拍的。
三、对提高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的几点意见
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不容忽视,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力军的交警部门,应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除按照“三定三包”落实民警到学校宣传教育责任外,应加强通过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和指导、协调及监督工作。具体操作可以由教育局下文,每所学校指定一名领导或教师负责抓师生的安全教育,明确职责和任务,以及倒查责任,交通民警则定期对分管的教师进行培训指导,提供宣传素材,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察,切实解决宣传民警少、学校多、分布广的矛盾。
2、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骑车时靠右行,不并行,不撒把,不飙车,按学校规定的路线或最安全的路线上下学,放学后按时回家。
3、不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拒绝乘坐超载车辆。对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及时向班主任及学校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4、将在学校学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传达给家长,请他们对自己在遵守交通安全方面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教育。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老师予以监督。
把《道路交通安全法》继续作为“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内容,列入年度普法工作要点和农村法律知识普及项目工作要点。把执行该法的部门作为普法工作的紧密型责任分解主体,列为普法教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县交警大队单设法律援助站,对因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协助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普法工作视察调研中,优先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工作情况列为重点。
二、编发宣传资料
县普法办编印《中小学生法律知识读本》62000册,要求每个中小学生人手一册,赠送已全部到位;编印《公民法律知识读本》130000册,做到每户一册,赠送仪式将于本月下旬举行。
上述两个读本中,对学生以“横过马路,你走斑马线了吗”为专题,对公民以“未造成人身伤亡,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吗”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在事故认定性质和赔偿原则上,作了什么样的重大调整”为专题,展开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对在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和赔偿原则不一致的地方,作了深入的解读、宣传。从而,帮助人们进一步树立“认定书是证据,而不是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决定”的观念,这也有助于人们理解为什么不能对认定结果本身提起行政诉讼的道理。同时,宣传了赔偿原则从过去的单一过错责任转变为“机动车之间承担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变化,也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的理解。
另外,县普法办每年编印《普法专报》12期以上,将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一些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及时进行了报道和报送。
三、开展教育活动
2007年,我局法律援助中心本级受理交通事故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援助17件,各乡镇司法所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人民调解76件。办案活动本身,对特定人员就是一个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
四、营造普法氛围
1前言
“撞了白撞”,源自沈阳。1999年8月30日沈阳《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规定》),同年9月10日实施。《规定》中规定出现以下情况者,行人和非机动车将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不负责任:行人、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控制规定而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设有交通设施隔离或者喷划有分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内部与机动车发小交通事故的,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等等。随后,一些省市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被老百姓和媒体概括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1月28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纵观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和审议的全过程,可以说它是伴随着“撞了白撞”被否决的呼声出台的。在这部法律出台前后,许多媒体以“撞了白撞”被否决为主要内容,争相报道《交通安全法草案》和《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几乎一致认为《交通安全法》否决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等交通弱者的关爱,凸现了“人本原理”。甚至说行人和非机动车多了安全感。笔者认为,这种宣传存在误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不利的。
2“撞了白撞”演绎的片面性
结合相关讨论和不同观点,分析各种“撞了白撞”的舆论和说法,笔者认为其存在两方面的片面性。
2.1混淆了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两个概念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可分为3种,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的责任形式。
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是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章行为(2004年5月1日以后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者作出的警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同一交通事故中,3种法律责任形式可以同时并存。几乎每一桩交通事故,不管事故责任者是否被迫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都可能引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在2004年5月1日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其性质属于行政法规。《处理办法》将交通事故定义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一定义的出发点是将交通事故作为行政违法行为来界定,它以违章和过失为构成要件。与此相适应,《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份额划分,即认定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不负事故责任。所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实只是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具体表现以及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关系大小作出的决定。责任认定书载明的交通事故责任,只说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衡量损害赔偿幅度的参考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系行政确认,属行政法范畴,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属民法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具有直接确认和分配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功能,两者有重大区别。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通百姓谈交通事故责任,通常最关心的是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并非由公安机关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他们把《规定》中“由行人负全部事故责任”或者“认定非机动车辆骑车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误认为既包括行政、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陷入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认识误区。
2.2对《规定》理解不全面
不难看出,《规定》的主要内涵是对与行人有关的交通事故处理条款的具体化,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快速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没有取消机动车方无过错赔偿的条文。许多人之所以认定《规定》是“撞了白撞”的条款,根本原因之一是片面认为《规定》取消了无过错赔偿条款。
人们大多只注意到《规定》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严格要求,忽视了《规定》对驾驶入的要求。《规定》中规定的是,当交通事故完全由行人、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引起,而驾驶人没有违章时,才由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人、非机动车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4年5月1日前公安机关主要从行政违法方面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其责任构成以当事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现行的法律、法规亦如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但是当公安机关认定机动车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并不等于其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即不管机动车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受损害的行人、非机动车方仍可获得机动车方的无过错赔偿。
根据《处理办法》的精神,2004年5月1日前,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汽车方的责任归责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国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先生撰写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将交通事故划分为两种情形,确立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相互碰撞或损害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分担损失;机动车伤害行人与非机动车的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主要讨论的是后一种情形。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理依据有三:
(1)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尽可能避免危险,使其承担赔偿责任,能够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减少损害。
(2)危险分担理论。
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而带来的意外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从表面上看,实行无过错责任,似乎对汽车保有者很苛刻,实际上是整个社会的消费者分担了责任,是最公平合理,最符合社会正义的。
(3)报偿责任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汽车公司和汽车所有人享受汽车带来的利益,当然要对所获利益付出代价,承担因汽车运行所带来的风险。
对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加大危险作业者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的发生。就道路交通事故而言,危险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一方。根据“危险控制理论”,谁最能够控制和减少危险,谁就应当承担未能回避危险结果发生的责任。因此,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赋予机动车驾驶人高度注意义务,以促使其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损害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现代民法“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在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前提下,考虑“过错相抵”与无过错原则相权衡和调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这样,在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可酌情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由分析可知,沈阳等市出台和实施《规定》有一定社会背景,并没有违反过错责任原则,也没有突破当时的法律法规,不是形容的那样“撞了白撞”,某些媒体所作的宣传带有片面性。
3媒体宣传的误区
“撞了白撞”是否被否决(暂且借用该说法),只要认真研究《交通安全法》就知道并非完全如此。《交通安全法》在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即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处理高度危险作业发生事故所采用的原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应遵循这一原则。
二是对前述损害赔偿基本原则进行了补充,即机动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减轻损害赔偿责任;行人、非机动车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获得全部赔偿,如果被举证是由于自身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属实时,也可能只获得部分赔偿。
这说明《交通安全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可以获得机动车方的赔偿以及机动车驾驶入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避让横路行人的规定,没有否定在交通事故中行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可见,“撞了白撞”被否决的说法不确切。
可以肯定地说,《交通安全法》较之以往的交通法律法规在保护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等方面无疑进了一大步。但是如果媒体,尤其是学术界,过多地使用“撞了白撞”被否决这些说法,会使人们片面理解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削弱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有关《交通安全法》否决了“撞了白撞”,行人多了安全感这类宣传是非常有害的,会在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头脑中形成误区,使他们以“弱者”自居,增加与机动车斗胜的“胆量”,给交通安全和畅通造成危害,给道路交通管理增加难度。
应当清楚认识的是:交通事故中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损害赔偿只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种有限补救,并不会因此获得交通安全保障。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尽管《交通安全法》有关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对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力有一定积极作用。
4“弱者”向“强者”的转化
“撞了白撞”被否决这类宣传阐述的观点之一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入在交通活动中是“弱者”,在制度设计上应实现对弱者的保护。有人认为,无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是基于分配正义的理念。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它具有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功能。
民法在调整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弱者权益保护的倾斜,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将行人视为弱者,不仅因为他们大多数是为生活奔波的普通百姓,而且因为他们与机动车相比,反应速度慢,避让能力差。更为重要的理由是,行人与交通工具之间发生冲突,是侵犯他们通行权与侵犯他人生命权相矛盾,行人违章穿行马路,侵犯了交通工具的通行权;交通工具撞伤或撞死了违章的行人,侵犯了人的生命权。人是“肉包骨”的,交通工具是“铁包肉”的,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以其血肉之身躯与钢铁之车体相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行人都是弱者,往往因此造成终身残废,甚至付出生命代价。这类观点大多是从社会道德角度阐述的,把法律法规保护的弱者范围扩大化,缺乏自然科学方面的分析,其宜传害大于弊。
“保护弱者”是《交通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倡导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人本原理”在法律上的体现。通过对弱者的保护,进而提高全民的交通文明意识。但是必须明确,法律、法规对弱者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强调的是保护绝对弱者的利益,并不是强调保护相对弱者的利益。例如,对一些认知能力、行为能力明显低于一般社会群体的人来说,因其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处于弱者地位,所以其交通权利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和尊重。但是机动车与自行车驾驶人和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通常都是相对的强者与弱者,都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道路交通权利,履行其道路交通义务,没有绝对的、特殊的权利。
从统计规律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受到人身损害的大多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所以在许多情况下,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相对于机动车都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然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如此。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同样,在一定条件下,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完全可以转化为交通活动中的“强者”。只要稍加分析就知道,当机动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行人、非机动车突然在其制动非安全区内出现的时候,这种转化就会出现。因为根据机动车运动力学原理和交通心理学原理分析可知,若行人、非机动车在机动车前方的制动非安全区内出现,其事故几乎无法避免。假如在这种情形下机动车驾驶人强行驾车避让,后果不堪设想。这时不管是“血肉之躯”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钢筋铁骨”的机动车,都可能会在巨大能量的作用下毁于一旦。在这种条件下血肉之躯的“弱者”借助机动车行驶时的能量转化成了“强者”,可能将机动车弄得人仰马翻,也可能与之同归于尽。试想,如果机动车上乘坐的是几十个乘客,突然出现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还能称为“弱者”吗。由此可见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是相对弱者,只有在履行法律义务后才能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因此,《交通安全法》在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时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对行人、非机动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也没有降低(参见《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就是说行人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又可以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行人肯定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老百姓对交通法律、法规有模糊认识,由此也可以看出有的媒体和法学界在宣传上有误区。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强化自身文明交通意识,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文明交通活动。
2.不无证驾驶,不乘坐无牌无证非法营运车辆,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员驾驶,不逆向行驶。
3.遵守交通信号灯,不闯红灯,不抢黄灯,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4.开车系好安全带,不接听手机。
5.自觉礼让行人,不随意变更车道,不向车外乱扔杂物。
6.电动自行车及时上牌,佩戴安全头盔,走非机动车道。
7.驾驶机动车,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度,车辆有故障的绝不上路行驶,并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
8.大力向身边亲朋好友宣传交通法规,及时约束、劝导亲朋好友安全文明出行。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政府负责、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建设。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镇政府和运输企业、行政村委会、中小学校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宣传计划、基础台账等。在各行政村、单位普遍设立专(兼)职交通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村、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各行政村、单位要加强配合,注重发挥镇政府的作用,督促双江线公路沿线各行政村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以村为单位聘请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辖区内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强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
1、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村、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行政村、单位、学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众休闲锻炼场地、公园、广场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活动,在双江线和村道及事故多发点段和危桥险路两侧,粉刷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和宣传图板。
2、各行政村、单位要紧紧依靠市、镇两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平安*、平安乡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交警队的联动作用,深化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进一步完善行政村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个体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的动态基础台账,重点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交警中队、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市机电园区用工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长远,努力提高少年儿童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1、要在我镇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联络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在学校的宣传栏和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园地,每学期在放假前、开学后开展至少两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
2、我镇中小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特点,通过开设以交通安全、学校安全、生活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课,编写学生安全知识读本,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品,举办交通安全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答,开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交警中队要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配合学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学校应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写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4、要注重发挥少年警校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1、宣传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做到每天“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
2、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广告时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要在春运、“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期间,重点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3、各行政村、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广播的优势,及时传播安全知识和交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要由专人负责交通宣传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
尽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对社会起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的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惩罚和教育的社会功能。在补偿受害第三方的损害方面,责任保险无疑是有着积极作用的,而且责任保险也有助于补偿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所受的损失。但在惩罚和教育功能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依据责任保险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自身实质上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就大大减少,这样就减轻了作为致害人的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压力,其惩罚功能被减弱,从而对致害人的警示、告诫作用被弱化,难以达到通过对民事责任的合法承担,对致害人进行有效教育的目的。
2、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保险,阻碍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正常发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主要是指被保险人由于过失造成致人损害的保险赔偿,但是由于某些故意所导致的致害人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的现象有所存在,这类故意行为如酒后驾车往往也成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象。而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进行责任保险,会产生以下弊端:(1)机动车驾驶员由于承担的责任较轻,会淡化其交通安全意识,从而增加交通违章现象、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2)若交通违章现象大量出现、交通事故频繁发生,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负担会加重,对交通责任保险业的运作与发展形成负面影响,并进而影响到事故责任赔偿社会化的真正实现。
3、易诱发道德风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化了事故损失赔偿的有效性,保险赔偿可能刺激以诈骗保险赔偿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责任保险协约的存在即投保了相应的责任保险,就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成立,则保险人就应该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为了非法获取和占有巨额保险赔偿,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等手段来制造“损害事实”,骗取保险赔偿。这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构成了挑战。
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种种不足,以及法制、市场等诸多因素影响,本文就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充分发挥管理和制裁的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有效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交通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车的,处以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车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完善的交通管理体系和相应的刑事制裁规定既有助于对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诈骗保险赔偿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又起到了教育和提高行为预见的作用,客观上可以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下降,较好地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因此,在具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过程中,需要强化交通行政机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职能,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要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宣传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采用多种形式推进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教育,以实现公众对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普遍认识和积极遵守。
2、对保险金额进行科学厘定,完善保险规则体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这样的约定存在问题: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保险金额时,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就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小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一方无任何的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可以通过立法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照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直接约定具体数额。在我国现行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这是不公平的。需要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一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
另外,在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环境下,在保险规则中针对酒后驾车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故意行为采取不计免赔额、追偿等处理方式,则被保险人或肇事者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偿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赔款,那么被保险人或肇事者在酒后驾车肇事案件中就不可能获得实际的保险权益。
一、 在南景大桥至柳树田岔路口道路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对
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南景大桥至常发食宿店公路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修摩托、洗摩托、买卖商品等行为)。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使用期满前应自行清除。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本文来源:文秘站 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
2、《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期满前自行清除。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
3、《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三、禁止向街道、公路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车厢不得载客。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九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镇政府和运输企业、行政村委
会、中小学校有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要建立健全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包括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职责、宣传计划、基础台账等。在各行政村、单位普遍设立专(兼)职交通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督,配合政府和
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3、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制度,定期对各行政村、单位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4、各行政村、单位要加强配合,注重发挥镇政府的作用,督促双江线公路沿线各行政村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各项措施,以村为单位聘请义务“交通安全宣传员”,在辖区内组织驾驶人及村民开展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强化普及教育,努力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
1、在镇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村、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行政村、单位、学校和主要街道,以及群众休闲锻炼场地、公园、广场等居民聚集的地方,定期组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
识宣传活动,在双江线和村道及事故多发点段和危桥险路两侧,粉刷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和宣传图板。
2、各行政村、单位要紧紧依靠市、镇两级政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平安*、平安乡镇”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交警队的联动作用,深化创建“交通安全村”活动。进一步完善
行政村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及个体车主和驾驶人交通安全的动态基础台账,重点加强对个体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公安交警中队、镇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市机电园区用工企业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三)立足长远,努力提高少年儿童交通安全自我防护能力。
1、要在我镇中小学校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通过专(兼)职交通安全联络员和交通民警,定期向学生讲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在学校的宣传栏和板报内设立交通安全园地,每
学期在放假前、开学后开展至少两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室。
2、我镇中小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特点,通过开设以交通安全、学校安全、生活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课,编写学生安全知识读本,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品,举办交通安全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答
,开展争当“小交通安全宣传员”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教育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交通的良好习惯,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公安交警中队要建立向学校通报学生交通违法情况的制度,配合学校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学校应将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写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
4、要注重发挥少年警校的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示范学校”活动。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1、宣传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做到每天“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
内容”。
2、宣传部门要督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拿出固定的公益广告时段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广告,要在春运、“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期间
,重点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3、各行政村、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广播的优势,及时传播安全知识和交通信息。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以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为重点群体,运用群众喜闻
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交通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实现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为我镇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政村、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要由专人负责交通宣传工作,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
(二)各行政村、单位要在每年春运第一天、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日、“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寒暑假后开学的第一天等时间段内,组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日活动,形成阶段性的宣传。
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
交通安全,我们应当牢记在心。更主要的,是要知道交通安全常识:首先,行人须在人行通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靠右边行走;穿越马路须走人行横道(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要左顾右盼,注意车辆来往,不准追逐,奔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时,须走人行街天桥或地道;不准爬马路边和路中的护栏、隔离栏,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那么,有红绿灯的情况下,该怎么办呢?不用着急,请看: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斑马线;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只要你把这些交通安全牢记在心中,那么它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
交通安全,我的朋友。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小学生2022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生命是宝贵的,人的一生就只有一次生命,我们应该爱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也是爱惜生命的一部分。现在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难道他们不是死的太冤枉了吗?我曾经就听说过这样一则交通安全事故:那是一个晴朗的日子,我和妈妈在街上散步。突然,一辆车“唰”地一下擦肩而过,我定睛一看,原来是一个男孩骑着自行车,不知要去哪儿,由于他骑得太快了,差一点儿就撞上了斑马路上的行人。行人劝他不要骑得那么快,可他不听劝告,继续骑他的“飞车”,脸上不时露出得意而急促的神情。我想:这个男孩可能是有什么急事吧!要不然他怎么会骑得那么快呢?但这样很有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的。果然不出我所料。我和妈妈在一个拐弯的地方,看见许多人围在路中央,我们就带着好奇心走了过去。“氨我不禁惊叫起来。这不是刚才骑“飞车”的那个男孩吗,他怎么被车撞了?我听见旁观者议论纷纷,“唉!这孩子真可怜啊!刚才不小心撞上了一辆大卡车,连人带车一起飞了出去。”“如果这个孩子车骑得慢一点,如果那个开车的开慢一点,如果……”可是,再多的“如果”也不能使这朵已经完全凋谢的蓓蕾重新开放。这个男孩的父母不知为这个倒在血泊中的孩子操了多少心,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孩子离去,让父母悲痛万分……
交通法规规定,做到行车安全必须具备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无牌无证的车辆不能上路,二是年满18岁并考取了相关驾照才有资格驾驶车辆。然而,交-警在上路巡逻执勤时发现,有相当部分的车辆“三证”不齐,一些还不符合法定年龄的学生也骑车上街。看来,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问题任重道远,如何让中小学生平平安安上学,高高兴兴回家呢?
孩子是社会未来的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社会的进步。育人不仅要进行智力教育,还要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从幼儿学生抓起,使学生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达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养成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是能达到一代人和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的百年大计。
新学期一开始,为确保学校师生上放学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校园的教学、生活秩序,与学校一道一方面加强对校园内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大学校“绿色通道”的建设和学校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以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防自护能力,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了解,每年因各种事故,数以万计天真无邪的儿童少年死于非命,而因交通意识缺乏和淡薄引发的交通伤亡事故,在中小学生伤亡事故中占有较大的比例。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牵涉到千万个家庭的幸福,需要交-警、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负责,齐抓共管。
现在城市交通繁忙了,像这种悲惨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多如繁星,因为我国交通事故死伤率居世界第一。所以,无论交-警在不在场,我们都要自觉的遵守交通法规。例如:过马路要看清信号灯,红灯停、绿灯行,要走人行横道,不得翻越交通护栏;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马路上骑自行车;不能在马路上三五成群地玩耍和嬉戏……我们小学生不仅自己要遵守交通法规,而且发现有人违反了,应及时地批评、劝阻。
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在心里永远扎下根,让全世界人民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让交通事故永远在我们生活中消失,让我们的明天充满鲜花,充满阳光。那么,交通安全便是你最好最好的朋友,它将永远保护着你,带给你幸福。
说了这么多,我想大家应该知道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了。那么,就请大家“保护生命,拒绝违章”,珍惜自己的生命吧!
交通安全心得体会小学生2022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进一步提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我积极参加了驾驶培训学校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和培训,认真接受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的学习。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原因、特征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有了详细的了解,那一幕幕因人们忽视安全思想学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场景令人触目惊心,车祸惨剧给国家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让我深刻认识到“车祸猛于虎”的残酷事实,认识到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日常驾车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里,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稍有懈怠都会酿成恶果。
中图分类号:U412.1 文献标识码:A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交通安全法,克服一些不良的驾驶行为,已经成为当今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借鉴了美国的交通安全法规的有益经验,分析了我国在公路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希望寻找一个科学有效的方法,以建立符合国际潮流的交通法规。
1中美交通现状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交通运输体系就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的完善和维护。尤其在交通安全方面,美国有着几十年的经验,已经在国内建立起了很先进的交通安全体系。而我国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我国的交通现状才得到不断地改善。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跟欧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在交通安全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足。
由表1可以看出美国每年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大概是中国的一半左右,而且美国近几年只有2012年死亡人数比上年有所增长,其他年份都有所减少。但是我国近两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以往有所增加。而且通过表1得出,虽然美国的汽车总量高于我国,但是交通事故中死亡人数确远低于我国。由此,我们得出结论汽车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不是最根本的原因。
2美国交通管理特点
美国机动车保有量是世界上最多的国家,平均每人拥有0.96量,每个家庭拥有3.76量。不管是人均还是家庭拥有量都比我国的高。美国公路十分发达,不仅路网纵横交错,路面宽阔,而且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都很完善。下面将介绍美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主要特点,这对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2.1交通组织科学
(1)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简单、明晰、易懂,充足、完善。在美国,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线都很规范、清晰、连续设置,只要按着指示行车就一定能到达目的地。
(2)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为了减轻交通拥堵,美国政府积极倡导并实施公交优先的政策,除了在城市内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外,还在公交车辆顶装置优先通行控制器,当公交车辆通过路口时,控制器向路口信号机发射信号,遥控路口信号灯变成通行指示,使公交车辆优先通过路口。
2.2对酒后驾驶、违法赛车(飚车)等违法行为判定标准严格,处罚严厉
对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美国多数州认为是刑事犯罪,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吊销驾驶证、缴纳罚金或判处监禁等处罚措施。通常初犯、无人员伤亡、无逃逸行为面临的处罚是吊销驾驶证6个月,缴纳359美元至1800美元罚金,48小时至6个月监狱监禁以及3至5年的惩戒期。
2.3加强未成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美国十分重视未成年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家长和学校从小就教育孩子驾车是一个非常危险的行为,应该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负责,潜移默化的让孩子形成安全的交通意识,树立守法的观念。目前,交通安全教育已经纳入美国学生上课教材中,每学期的第一周学校都会上一次交通安全宣讲会。
3中美交通管理法规的对比
中美有着不同的国情和文化,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可能有所不同。但是美国作为一个发达国家,在交通管理方面有着几十年的经验,肯定有很多好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改革开放后得到几十年的发展,但是交通基础建设还有很大的不足,尤其是在交通管理方面还有很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美国的方向舵和中国一样,都是左舵的,而且也都是向右行驶的。但是,在美国法律规定行人有绝对的路权,只有车让人没有人让车。在美国每个交叉口都有交通信号标志,不是红绿灯就是一些停车标志。红绿灯跟中国的一样,红灯停,绿灯行。但是停车标志是要特别小心的,遇到时一定要把车停3秒,看看左右有没有行人或车,然后才能行驶。哪怕是在荒芜人烟的地方,遇到这个标志的时候都要按上面的行为去做。否则,一旦被发现违规就要交罚款。
校车――顾名思义是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在我国因为经常发生校车交通事故,所以被广受关注。美国的校车非常多,根据每个学校的学生人数配备不同的校车,校车通常是黄色,在车头喷上黑色的school bus字样。美国交通规则规定:校车在停车上下学生时,其他车辆必须停下。当校车有乘客行车时车顶黄灯闪烁,告诉其他车辆避让行驶。而停车上下学生时则闪烁红灯,此时过往的车辆一律停车,包括反向行驶的,也无论车道的宽窄。如果你不照做的话,校车司机会记下车牌号,直接开张罚单寄给你。
在美国由普通路段进入高速路时有特种的红绿灯标志,用来调节进入高速路车辆节奏的,这也是我国交通规则中所没有的。这是一个非红即绿两个灯,如果高速入口为双车道,则设置左右两个,交替红绿变动。在高速路上行驶的车照样在自己的通道里快速行驶,只是对进入高速路的车辆有影响,让车辆间断地并入。
4结论
通过对中美交通现状的分析,我国与美国交通发展状况的差距还是挺大的,美国的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例如,在交警执法方面应严格规范,树立警察的权威;对酒后驾驶、违规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判定的标准要严格、处罚要严厉;从小要加强对未成年的交通安全意思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意思;在社会上多加宣传交通安全行为,鼓励市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公民交通安全素质。
参考文献
[1] 刘东燕.中美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比较[D].重庆:重庆大学,2008.
[2] 李楠.道路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管理的关系[R].武汉:中国交通科学院武汉研究所,2009:154-162.